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新稅收征收管理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范文1
關鍵詞: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創新;方法;建議
一、我國在財政稅收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1.規范化支付轉移程度不夠
筆者通過對大量事實的分析,目前,我國政府部門之間發生的現象較為普遍,常見的問題有資金往來的流程欠缺規范、資金使用率不高、轉移的周期過長。中央政府主要負責的工作室財政收入的管理,而地方政府主要就負責財政支出。中央通過分稅制的改革,將財政收入的中央集中比例進行調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決納稅們不偷稅漏稅的問題,從而對中央正度的財政轉移支付能力也有一定的幫助,并協調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關系。我國轉移支付包括財力性轉移支付、稅收返還與體制補助和專項轉移支付三個部分。其中,各個部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加以改善。一方面,轉移支付總量中稅收返還和體制補助的資金比例過高,而一般性轉移支付所占的比重相對較小,一般性轉移支付主要是反映出地方財務均衡的情況,盡管對于經濟發達地區而言,高稅收返額度是正常的,但是過于懸殊的比例就反映與我國經濟的發展不夠均衡,同時,稅收返還額度的比例不斷在增長,不利于某些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地區的發展,導致其經濟和社會服務的水平相對落后。另一方面,在政府轉移支付過程中也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導致在轉移支付過程中常常發生財政截留和支出不透明等現象,在此過程中出現的財務問題所涉及到的支出項目繁雜、設計部門較多,核查工作相對困難,為此,筆者建議,應當在轉移支付的源頭就要做好把關工作。
2.財政監督力度不夠
由于我國機構改革的推進,致使某些地區的財政稅收管理力量得到了削弱,有相當一部分機構和工作人員被撤并,財政稅收管理人員隊伍流動性較大,工作積極性大受影響,管理相對滯后。甚至在一些地方還沒有設立相應的財稅管理部門,對于日常經費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并缺乏專門管理稅收工作的人員。
3.民主管理體系不夠完善
針對目前的發展狀況而言,有些地區并沒有真正做好民主管理以及政務管理的工作,政務公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是新時期黨的建設工作的一項中心任務。當中,民主理財和財務信息公開就是民主管理體系中的一大內容。在實際工作中,雖然也有不少地區和單位內部設置了民主理財小組,但是大多數小組的成員并非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的,而是根據領導的安排來任職的,發揮不了真正的監督作用。
二、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創新的方法建議
1.健全財政轉移支付體系
要加強一般性轉移支付與有條件的專項轉移支付之間的關系搭配,確保資金來源的穩定,同時要建立健全的中央、?。ㄊ校┑葍深悆杉壍霓D移支付體系,使資金分配的方法更趨合理和科學。筆者認為首先可以考慮適當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在各種轉移支付中所占的比例,對專項轉移支付進行合理的調整,并完善轉移支付的結構比例。其次應當對稅收返還等制度進行改革,確保轉移支付資金來源的穩定。最后要對其分配方式進行改革,進一步建設當前我國透明、健全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
2.完善“分級分權”財政體制的建立
完善“分級分權”財政體制的建立,不僅僅是我國基本國情的要求,同時也是利用改革對目前財政稅收管理中所存在漏洞進行整治的有效途徑。合理劃分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分級分權財政體制,其目的就在于協調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稅收比例,針對目前的現狀,筆者認為可以在合理范圍內,可以適當加強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使政府財政的支出得以平衡;通過加大對中央政府直接支出的力度,來強化統籌管理,認真處理財務問題,與此同時,還應當緩解地方政府財務管理工作的壓力,順應行政改革中人員精簡的客觀要求;除此之外,還應當對某些地方政府的支出權限進行規范化管理,既要保證其擁有足夠的財政權利,也要對財政自由進行有效的控制,完善地方支付財政稅收管理改革機制。
3.實現財稅改革制度上的創新
財政稅收體制的問題一直是困擾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進行深化改革的絆腳石。在廣大農村地區大力推廣,大大激發了農民對于勞動的熱情,對農業生產工具的價格采取適當的下調措施,降低其生產的成本,對于一些免除農業稅等相關的稅收項目之外,對于稅收的結構也應該進行相應的調整。不單單是地方政府的職責,同時也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必要手段。除此之外,還能夠利用合適的途徑來進行招商引資、吸收新的先進技術和擴大生產規模??梢院侠韺ⅰ昂贤啤边\用在我國財政稅收體系中,這也是實現財稅制度創新的重要途徑之一,一方面可以強化地方財政稅收的自,另一方面還能夠讓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得以加強。制度創新是永恒存在的話題,制度創新在一定的程度上對社會和經濟起到促進作用。然而,加強中央管理和不同級別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是制度創新的出發點和著眼點。
參考文獻:
[1]謝毅哲:財政稅收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深化改革[J].商,2013(10).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范文2
關鍵詞:稅收;征收管理;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強化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我國的稅收征管模式經歷了一系列的變革過程.從總體上說,正在逐步從傳統走向規范化、現代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逐步建立和1994年新稅制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體現稅收管理中公平、科學、規范、嚴密、高效原則,我國在近年確立了“以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需要的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的要求,并與新稅制相配套,但在實踐中仍暴露出某些不盡完善的方面,本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對策.
一、對現行征管模式的總體評價
1.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在運行中的積極效應。
現行的征管模式強調以納稅人自行申報和稅務機關優質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征收、管理、檢查相互制約.這在實踐中明確了稅收征管工作程序.推進了依法治稅的進程.從宏觀上對稅收管理的規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推動作用.建立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其核心是明確了征納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有利于促進納稅人自身素質的提高,也有利于稅務機關在征稅程序和納稅申報管理上更加科學、簡便和規范.
計算機網絡的大力開發和應用.使稅收征管工作從繁瑣中解脫出來,大大降低了稅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計算機信息系統在稅收工作中的廣泛應用,使申報、征收和稽查三個環節有機地結合起來.
建立辦稅服務廳采取集中征收的辦法,增加稽查人員的比例,設置專門稽查機構,這些措施都大大增強了稅務機關執法的力度.
2、稅收征管模式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一個比較適應當前條件.且較為科學的模式.但是現行稅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問題.
(1)現行稅收征管機構在功能應用上存在著不盡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廳沒有充分發揮其功能效應.各窗口的設置還不盡完善,雖然投入大量硬件設施.但其功能的應用有待于開發.如以計算機代替手工征收,雖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軟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對納稅人簡單情況進行儲存,打印稅額及征收日報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別是對未申報戶、欠稅戶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與工商、銀行、企業進行聯網.其次,稽查人員所占的比例仍顯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實,稽查的內容、方法也有應進一步完善,特別是目前稽查部門實行的“選案、稽查、審理、執行”一整套方法.雖然本意是要強化對稽查權力的制約.減少大規模稽查而增加的稅收成本,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出現一些問題,利用選案提供的數據不盡準確,影響了稽查工作的準確率,特別是目前市場經濟干變萬化,企業的情況亦是瞬息萬變,而且納稅人自身素質不高,勢必影響了原始數據的準確性,造成了一些“問題戶”長期置于稅收管理范圍之外.再次,各機構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職責范圍劃分有時不甚合理,征收與稽查兩大機構間也缺乏整體協調,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這一切都影響了機構功能的正常運轉,必須積極地解決.
(2)在由舊模式向新模式轉變的過程中,稅源管理出現的失控.現行征管模式運行后,機構人員重新組合.只靠納稅人憑借自覺意識主動上門納稅.征收不再是專人下專戶.由于客觀觀經濟情況復雜多樣,形成漏征、漏管戶的大量存在.給稅務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亂.如:企業變更地址后不到稅務機關進行重新登記,一但中途不來申報,就形成“在逃戶”;另則,企業此廢彼立,鉆空子,少繳、漏繳稅款,再如,企業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發票以后便銷聲匿跡,不再來申報納稅;納稅人雖然申報了,但稅款不及時入庫,形成拖欠;還有一些從事地下經濟的納稅人長期置于稅務機關征管范圍之外.凡此種種,致使稅源流失的問題越來越嚴重.
(3)征管工作在具體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規范性.首先表現在稅務人員的素質、業務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辦稅程序、手續、文書還不甚規范,稅務人員執法的規范化問題仍然存在;再次,現行稅收征管模式下機構設置和相互之間組織協調并設有形成高效的運行機制.
二、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l、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相對超前與稅收管理環境相對落后的矛盾
我國現行稅收的征管模式總體內容與世界先進國家稅收征管模式接軌.即納稅人自行申報為出發點,在此基礎上,通過稅務稽查對納稅人進行監控.減少稅源流失.但這種模式設計并沒有考慮我國稅收征管環境的現狀.從我國稅收征管外部社會環境看.納稅人納稅意識相對淡薄,造成稅收申報不真實的狀況比較嚴重;在全社會范圍內沒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協調的全社會共享的信息網,使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及時分析并控制納稅人申報數據的真實性.從稅收征管的內部環境看,我國稅務機關管理水平比較落后.從稅務部門的機構設置到稅務于部的人員素質,從稅收法制建設到稅收行政執法和稅收司法保障體系,從稅收管理手段到計算機運用的廣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由于我國稅收管理的內部和外部環境與國外發達國家比較相對落后,因此決定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在某種程度上超越客觀實際,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實踐中會產生許多問題.
2.稅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稅源的極度分散、隱蔽之間的矛盾
在現行稅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對納稅人動態狀況,以及地下經濟中的納稅人沒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稅務稽查部門由于人員數量、人員素質、稽查手段的限制,對納稅人的納稅狀況也不可能全面準確管理,同時由于社會信息網絡沒有形成,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只是淺層次的.而另一方面,稅務機關面對的是成千上萬的納稅戶,稅源分布極度分散,同時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種多樣,收入方式復雜化,使得稅源變得十分隱蔽.這就使稅務部門不論是對隱蔽的稅源還是流動的稅源.不論是已納入征管范圍的納稅戶,還是末納人管理范圍的納稅人都難以全面.真實和動態地掌握其稅源的狀況.可以說目前的稅收監控是人工的監控、事后的監控.這是造成目前稅收管理中難以形成對納稅人的主動、積極、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進一步完善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對策
1.強化稅收管理,防止稅源流失
針對稅源流失問題嚴重,漏征漏管戶大量存在,應重視征管基礎工作,針對各種具體問題采取不同措施,銜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個環節.
在稅務登記環節上.應采取納稅保證金制度,而且要派專門人員進行實地調查:留檔管理,然后再發給登記證件,這些原始數據將作為后來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礎。同時.與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信息交流,掌握納稅人動態資料.
在征收環節.應對納稅人一定時期的申報情況,財務數據,申報違法情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款滯納數額、原因,零字申報、負申報的情況做詳細儲存,為稽查選案輸送案源.也為票證供應窗口提供數據。
在稽查環節,通過稅務登記窗口提供的數據,進行各種對比分析,及時做出準確結論,對可疑問題進行徹底檢查。
在管理機構設置,實行征收和稽查的徹底分離,征收局在受理納稅人申報的同時,應設專職管理人員按區域對納稅人的管理專職負責.
2.實現稅收管理法制化
要繼續開展深入、持久的稅法宣傳.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種宣傳形式,全方位宣傳,做到家喻戶曉.要運用典型事例開展宣傳工作,在全社會形成偷稅可恥,納稅光榮的良好風尚,以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要嚴肅稅法,嚴格執法,實現稅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稅收法制體系,使征納雙方和社會各個部門都納入法治化軌道.近期應要完善稅收工作各環節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文書的應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執法人員要加強法制觀念的教育,做到執法必嚴.要從自身做起,不允許收人情稅現象出現,堅決制止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無論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違犯了稅法,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法律面前必須人人平等.
3.建立健全工作規范制度
辦稅程序要統一,設置多功能辦稅大廳,明確各窗口的職責分工,規范服務、文明征稅.
征收、稽查各環節工作要程序化、規范化.各環節的資料、信息傳遞要有規范的手續.稽查工作中要正確處理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各環節的關系.
規范稅務執法文書的使用.全國或省市要統一執法文書的使用名稱、式樣.法律依據等,使稅務執法人員能夠正確運用稅收擔保、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等稅收法律手段.并在這一領域與計算機軟件相配套,在軟件上存儲相應的文書及使用方法,做到雜而不亂,有章可循.有條不紊.稅務人員要加強文書使用,規范使用執法文書,每一個工作步驟都要有相應的內部文書或外部文書,以此達到嚴格執法的效應.
4.大力開發軟件系統.進一步擴大計算機在稅收領域中的應用
為了改變計算機現有的利用程度,達到人機結合征收、人機結合稽查的目的,我們必須大力開發軟件系統.第一,增加一定投強加強微機開發力量.確保軟件開發應用及時到位;第二,規范不合理的工作程序,規范部分內部傳遞文書以及納稅申報表體系,使之既簡單明了,又有實質應用,便于進行微機操作;第三,盡快與工商、銀行等機構進行聯網,達到信息共享,以現代科學手段進行征收管理,完善征管監控系統,既全面掌握了稅源基本情況,又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使稅收工作由繁到簡.
5.強化稅務稽查,為征管模式職務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范文3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C2C 稅收
2012年1月16日,《第2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2011年12月底,中國網民規模突破5億,互聯網普及率較2010年提升4個百分點,可見互聯網已經變得越來越普及。2012年3月1日,研究咨詢機構IDC(國際數據公司)與阿里巴巴集團研究中心聯合數據顯示:2011年淘寶網和天貓在線購物交易額達到6100.8億元,比2010年增長了66%。雖然電子商務迅猛發展,但目前國內只有不到20%的網店依法納稅,網購市場稅收流失嚴重,已給國家造成巨大的稅收損失。
一、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必要性
1.稅收的本質要求。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稅收管理制度,保障稅收征管的正常運行,防止稅款流失,對于促進經濟的發展、國防的鞏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雖然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C2C模式沒有完善的立法,但是從未來C2C發展的趨勢看,有必要對其進行稅收調節。
2.稅收的公平要求。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之一,稅收作為國家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一種行為,也應當遵循相應的公平原則。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對電子商務C2C模式市場進行規范化限制是時代所需,而邁出稅收征管的第一步更是稅收公平的體現。
3.規范市場的要求。通過幾年的發展,網絡交易平臺的數量已經非常可觀,而浩如煙海的C2C網店出售的良莠不齊的琳瑯商品更是讓人目不暇接。對C2C網店征稅則是一種規范市場的重拳出擊的舉措。一定程度上還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打擊利用C2C賺取不義之財的不法分子,凈化網絡交易環境。
(二)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可行性
對電子商務C2C模式的征稅無論是從稅收的本質要求、稅收的公平要求和規范市場的要求來說都十分有必要。筆者認為,從我國近年來網購迅猛發展的趨勢來看,個人網店的店主繳納稅款的經濟基礎已經具備,其與實體商店店主無本質差別的性質也讓它擁有了納稅主體的資格。經濟基礎與法律基礎的雙重具備也使得C2C模式的店主納稅更有可行性。
二、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制度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制度現狀
在現行稅收的法律根據中,我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各單行條例。電子商務C2C模式作為一種新興產業游離在國家稅收范圍之外。雖然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電子商務C2C立法,但2000年5月,我國稅務總局提出: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應遵循以下一些原則:一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二是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三是保持中性的原則;四是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相結合的政策;五是前瞻性原則;六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二)網購稅收流失嚴重的原因
首先,電子商務C2C模式稅收立法的不完善。隨著C2C模式在各個領域的滲透,它作為一種新的網絡交易方式將會指示著未來世界貿易的發展方向。然而傳統稅法固有的滯后性特點很難適應新的時展趨勢。如C2C模式稅收權的管轄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發票的法律效力等問題需要更明確的規定。因此C2C模式的立法亟需完善。其次,納稅主體難以認定。由于電子商務C2C模式具有的隱匿性、流動性與無紙化等特點,交易雙方很難確認對方身份,主體難以認定,因此傳統的稅收理論與政策在實際操作中顯得捉襟見肘。第三,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難以認定。電子商務的隱匿性、流動性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得買賣雙方及其交易實現的地點等信息。無法科學確定納稅地點、納稅環節以及納稅期限,進一步使得稅收征收難以管理。可以說,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的管理仍處于一種失控狀態。
三、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完善我國現有稅收法律制度
時代在不斷變化發展,互聯網以一種迅猛的姿態在技術上高歌猛進。作為調節國家稅收的法律,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各單行條例的實施遠不能適應當代互聯網的發展。因此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各個模式的納稅主體、電子支付、電子合同、電子商務稅收的細節等一系列交易行為做明確的規定。這樣在指導我國電子商務規范化的同時又可以使電子商務C2C模式在稅收征稅上有法可依。筆者認為,對電子商務C2C模式可以借鑒歐盟等國際組織的稅收中性原則,不必像聯合國那樣采取開征“比特稅”這種新稅的形式。因為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完全可以作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一個基石,像“比特稅”那樣的新稅種在實際操作上存在諸如傳送信息的征稅情況,稅收的管轄權的劃分問題等等方面還沒有確切詳細的規定等問題。
(二)建立第三方代繳制度
當下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在征稅上步履維艱的另一個原因就是稅收來源的難以監控。即交易中很難準確查出C2C模式中交易雙方的稅收來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第三方代繳代征制度。在電子商務C2C模式中,每一個網絡購物平臺都會推出自己的電子商務支付系統,以此作為第三方進行支付結算。這種支付方式的方便性和安全性也讓更多的網絡消費者愿意使用它進行支付。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個人網店的經營規模,賬目往來信息,交易額等重要信息便可輕易獲取。以淘寶為例,第三方代繳的過程可以大致如下;買家在購買貨物后付款給支付寶,等確認買家收到貨物后,直接將支付寶中的款項進行扣繳。這樣繳納稅款的難題就可以得到有效解決。
(三)對電子商務C2C模式采取優惠政策
雖然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C2C模式取得了飛速的發展,但總體上來說它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由于其便捷性與低成本等特點,未來的發展空間十分大,在不開征新稅的基礎上對電子商務C2C模式采取優惠稅率。目前我國的個人網店數目繁多,規模大小也各不相同。在基于對電子商務C2C模式網店采取優惠政策的前提下,對不同規模的網店也應該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這樣在規范市場的同時又能鼓勵更多有業余時間和精力的人投入到這項事業中,活躍我國的經濟,促進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
(四)建立電子發票系統,推行電子發票,明確電子發票的法律地位
由于電子商務C2C模式交易無紙化的特點,沒有紙質的憑證和賬簿,稅務部門就不能獲得個人網店交易的信息,從而難以對C2C模式的網店進行征稅。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C2C模式的稅收征管,我國可以建立電子發票系統,推行電子發票。電子商務C2C模式的網店店主們在確認交易后,應當開具電子發票,店主發貨給買家的同時也開具相應的電子發票送給買家和結算系統,這個結算系統既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比如支付寶、財付通等)。當買家收到貨物和電子發票后,需要確認收貨以及確認收到電子發票。只有買家和銀行收到了店主發送的電子發票,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臺才能將貨款匯入到賣家的賬戶名下。交易完成后,個人網店的店主應該保存好每次交易記錄,比如在電子發票的發票號下注明訂單號碼和發貨記錄,買家和賣家的網絡對話記錄等。這些也是重要的電子證據,其重要性堪比電子發票。
(五)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制度與稅務登記系統兩相結合共管理
在我國,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只有辦理工商登記之后才會辦理稅務登記,但在個人網店的工商登記制度方面還不夠完善,目前只有北京等部分地區實行了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制度,筆者認為,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制度應該在全國實行,但要與實體店的工商登記制度區別開來。在完善C2C網店的工商登記制度后再建立稅務登記平臺能有效規范市場,征稅納稅。
最后,要加強稅務工作隊伍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培養復合型稅務人才并進一步加強稅收宣傳工作,培養網店店主的稅收意識,營造一個健康良好的電子商務C2C納稅氛圍。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范文4
關鍵詞:第三方涉稅信息;法律框架;法律責任
第三方涉稅信息是指稅務機關從第三方獲取的、反映納稅人涉稅情況的外部信息。第三方是指稅收征管關系中征納雙方以外的,包括行政管理部門、國家司法部門、與納稅人有直接經濟往來的交易相對方、各種協會組織、自然人等在內的獨立第三方。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根據信息不對稱理論,具有信息優勢的納稅人為了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極易冒著“道德風險”通過“隱蔽的行動”隱匿自身的應稅經濟活動信息,不向稅務機關申報,從而損害處于信息弱勢地位的以稅務機關為代表的國家利益。再加上我國現行稅種紛雜、稅源分散、納稅人眾多,為了獲取納稅人的全部涉稅信息,第三方信息源就顯得非常重要。下面通過對稅收征管中第三方涉稅信息應用現狀的總結,找出問題所在,以期改進。
1 法律制度框架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根本原則和基本要求。目前關于第三方涉稅信息應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四個層次:
1.法律、行政法規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下稱“《稅收征管法》”)第5條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該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法征收稅款”,第6條規定“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這三條是稅務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
2.部頒稅法規則層面,為實現稅務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國信辦[2002]62號、國信辦[2003]47號、國信辦[2005]10號文通過先試點后全國普及的方式在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國稅、地稅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之間實現企業基礎信息交換。例如《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年第75號)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與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協調配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交換機制,聯合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3.在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層面,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以公告的形式頒布了《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相關部門之間的稅源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涉稅行政協助義務,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事項的涉稅信息。部分地方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了地方稅收保障辦法,如《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4號),《重慶市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0號),規定地方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單位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4.在地方規范性文件層面,存在大量地方政府簽發的關于社會綜合治稅的文件。社會綜合治稅是關于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創新之舉,其手段之一便是實現涉稅信息共享。自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后,首創于山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社會綜合治稅加強稅源控管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03]77號),后被全國各地競相效仿。同時還有針對特定稅種、行業、納稅人的專門文件:如《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瓊國稅發[2005]249號)要求國地稅與工商、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要加強配合、聯系和協助,建立信息共享有效機制;《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湖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規定稅務機關應與相關部門建立聯系制度,定期獲取非居民企業相關信息。
2 提供信息的主體和信息范圍
除政府部門負有主要信息傳遞義務之外,個別地方政府還規定了司法機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涉稅信息的義務。
(一)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在涉及財產轉讓交易、企業破產、產權轉讓糾紛、清算案件等一切財產糾紛案件,有審查其交易是否完稅的義務,在未審查其交易是否完稅的前提下,不得結案或者做出法律裁決。《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稅收征管實施社會綜合治稅的工作意見》(揚府發[2006]188號)規定法院、檢察院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案件涉稅信息。人民法院裁定債務清償時應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優先原則;人民法院執行生效判決時,對可能的涉稅事項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稅款”。在實踐中也出現了稅務機關利用法院第三方信息成功查處涉稅案件并查補稅款的實例。
(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由于銀行保密義務的限制,我國對于稅務部門查詢納稅人銀行賬戶的信息設定極為嚴格,只有在稅務檢查中,并且經過特定審批程序才可以查詢納稅人在銀行的賬戶資金情況。但是,也有個別地方政府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納入信息共享機制的范疇,如《本溪市涉稅信息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賬戶、銀行卡、個人銀行卡等信息,以及資金往來、存款金額變動情況?!?/p>
3 相關法律責任
目前,《稅收征管法》沒有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責任均由地方各自確定。責任種類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如《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4號)第22條規定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涉稅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23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涉稅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范文5
一、現狀及問題
( 一 ) 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稅制的實施,使《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 ( 以下簡稱“兩則” ) 原來規定的核算內容難以適應。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涉稅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稅務稽查工作相應增加了現場輔導的工作量,增值稅“明補暗退”的情況難以避免。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涉稅會計核算方式。加之稅務人員對稽查后調賬輔導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列支出項目、確定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后,沒有考慮到企業會計核算的繁雜工作量,只補稅罰款了事。一部分企業涉稅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
( 二 ) 缺乏統一規范的核算文本
現行的會計制度是先于稅制改革制定的,對涉稅會計核算要求只在“應交稅金”科目下進行了簡單的介紹。而相繼頒布的新稅種,又只是各個稅種相互獨立地列明會計處理方法。企業會計人員難于從統—的文本中系統了解和掌握涉稅會計核算方法。在稅款計繳過程中,難免顧此失彼。如工業企業在材料購進環節,既要確定購進環節的增值稅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對應征消費稅的產品計算出稅法規定的外購環節允許扣除的消費稅。由于消費稅不是對所有企業普遍征收的稅種,經常造成計稅失誤。雖然掌握會計核算方法是會計人員的最起碼要求,但要求企業所有的會計人員都精通稅法,當然也是不可能的。
( 三 ) 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人員缺乏有效的監督
目前會計人員的管理方式是統一由各級財政部門培訓、發證及考核。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監督。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企業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對已建立賬簿而核算混亂的,仍無法作出規范性的處罰。更何況企業會計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財政部門制定的《會計準則》,其解釋權不在稅務機關。只通過一般性的稅法宣傳和公示公告,無法使企業會計人員系統掌握涉稅會計核算方法。但稅務機關辦班培訓又受收費標準和納稅人的承擔能力等諸多因素的限制。長期以義務輔導的形式進行,稅務機關也存在費用的承受能力問題,客觀上影響了部分企業會計人員涉稅會計核算技能的提高。
二、對策思路
( 一 ) 稅收政策的變動應充分考慮到涉稅會計核算變更可能帶來的后果
原來實行“購進扣稅法”或“實耗扣稅法”計征增值稅時,計稅工作量主要集中在材料成本核算和費用歸集環節,即使是業務能力較強的會計人員,也難保證應納稅額的準確性,甚至不同的稅務檢查人員有時也無法保證數據的一致,增值稅變成“爭執稅”。新的增值稅實施以后,稅收與成本收入直接分別核算,計稅方式更加科學。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后,在認定審查期間停銷或停購待票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致使企業經營間歇性中斷;也有的企業為減少稅收負擔而采用虛假的涉稅會計核算方法。這些都應該在今后的稅種設計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視。
( 二 ) 應建立統一的涉稅會計核算規范
建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涉稅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涉稅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各級稅務機關也應以此為規范標準,對納稅人進行義務輔導,這樣可以使企業會計人員迅速掌握涉稅會計核算方法。當然,稅法的嚴密性決定了某個稅種的會計處理方法并不是完全獨立的,需要對稅制各構成要素的深刻理解。企業會計人員在學習涉稅會計核算方法時,也應及時適應相關稅制要素的變化,保證計稅的準確性。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范文6
關鍵詞:企業稅務會計;問題;施工企業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務會計概述
(一)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特點
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的企業。它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經營者,是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施工企業具有不同于其他行業企業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1)由建筑產品的固定性而帶來的施工生產的流動性;(2)由建筑產品的多樣性而帶來的施工生產的單件性;(3)由建筑施工周期長而帶來的施工生產的長期性;(4)由建筑產品的露天性導致施工生產自然氣候條件影響大。(5)施工企業生產任務的獲得方式具有獨特性。它不同于一般工業性企業,必須先獲得定單、得到工程預付貨款,才能組織施工。即施工企業完全遵守“以銷定產”原則。
(二)稅務會計的概念和特點
1稅務會計的概念
稅務會計的產生是與經濟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的。它以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理論指導和實踐方法來處理企業相關稅務活動。稅務會計是一門交叉學科,是專門用于處理企事業單位涉稅活動所引起的經濟活動和資金運動的專業會計。
2稅務會計的主要特點
稅務會計由于其學科交叉性,因此具有一些與一般財務會計不同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法規的制約性。稅務會計對企業稅務活動的處理必須依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受到國家稅法的制約。
(2)涉稅對象的特定性。無論是哪個企業,只要依法取得稅務登記執照,就成為了納稅人,在對企業涉稅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時就必須使用稅務會計,因此其涉稅對象是特定的。
(3)核算目的的明確性。稅務會計核算的目的是既要保護國家利益,嚴格遵守國家的稅收法規及其規定,同時又要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二者相矛盾時,應以稅法為準繩,正確計算納稅,維護國家稅收。
二、建筑施工企業設立稅務會計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稅制實施以后,《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原來規定的涉稅核算內容已經顯得不合時宜。比如價內稅和價外稅的共存,使得企業的會計核算有復雜化的傾向。在實際的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使得企業必須不停改變稅收會計核算方式。再加上地方上稅務機關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沒有充分認識到建筑施工企業會計核算的復雜性,使得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會計呈現紊亂狀態。
(二)缺乏統一規范的核算文本
由于現行會計制度與稅制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導致一些稅種只是單獨的列明了會計處理方式,而會計人員卻無法完整系統的在會計制度或者稅務制度中找到統一詳實的說明,使得企業會計人員難免顧此失彼。如工業企業在材料購進環節,既要確定購進環節的增值稅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對應征消費稅的產品計算出稅法規定的外購環節允許扣除的消費稅。由于消費稅不是對所有企業普遍征收的稅種,經常造成計稅失誤。畢竟要求企業所有的會計人員都對稅法精通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
(三)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人員缺乏有效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7條規定了“企業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由于法律對實行以前的行為采取不予追究的態度,因此對已經核算混亂的企業,目前仍無法做出合適的處罰。同時,由于企業會計處理遵循的會計法規,而不是稅法法規,所以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監督。
三、建筑施工企業稅務會計完善的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稅務會計體系
這需要我們充分借鑒和吸收國外發達國家稅務會計處理的經驗,從稅收法律制度和會計法律制度兩方面入手,建立起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基本原則、基本內容等一套完整的稅務會計體系。從稅收征收的角度和企業核算的角度來看,制定一部統一詳細的稅收法律文本是非常必要的。完善的稅務會計體系應該能夠滿足現行企業會計核算的要求,同時有能夠與一般財務會計相區分使涉稅賬簿組織自成體系。
(二)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規范
在稅收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企業稅務會計資料來源于財務會計,運用得仍然是財務會計的基礎方法,會計核算仍然要遵循會計準則?;诖?,企業稅務會計的工作應該通過財務會計憑證和賬簿來完成。對于統一的稅收會計規范應該匯編成冊,作為會計師考試和培訓的必備教材,并及時補充和完善。
(三)完善稅制及稅收征管
首先要做到國家稅款能夠及時足額上繳。企業能夠方便快捷的實現稅務會計核算。其次要合理區分稅企職責,既要減少企業會計人員的工作量,也要把稅務人員從各種報表檢查中解脫出來。三要能夠有利與稅制結構的不斷優化和完善。要不斷加強對企業涉稅活動的處理,使企業涉稅活動核算法制化、規范化,加速稅制機構的完善。
四、結束語
最近以來,我國關于稅務會計的討論有了很大的發展。從建立稅務體系到稅務會計模式的選擇等。這些關注的焦點主要放在到底是選擇財稅合一的模式呢還是選擇財稅分離的模式,或者兩者混合型的。就建筑施工企業而言,筆者認為,無論采用哪種模式都影響不大,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如何實現企業稅務會計制度的建立,使稅務會計能夠真正解決好企業的涉稅活動問題。
參考文獻:
[1]蔣惠萍,陶瑗.企業稅務會計初探[J].泰州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4,6.
[2]曹涉,湯斌.建立我國稅務會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涉外稅務,2004,10.
[3]王碧秀.企業稅務會計探析[J].經濟師,2004,06.
[4]殷俊明.稅務籌劃一企業的一項財務自主權[J].財會月刊,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