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稅務籌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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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稅務籌劃

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1

一、新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一)利用新稅法關于納稅人資格進行稅務籌劃

新稅法規定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這意味著內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即使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亦不將再被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該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將由其總機構實行匯總繳納。企業可以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做的好處是: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對于那些向其注冊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內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由于納稅地點的變化,需要重新審視分支機構所在地是否有比總機構更多的稅收優惠。如果有更多的稅收優惠,就需要企業權衡利弊,決定是否將分公司變更為子公司,來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減少成本。

另外,新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企業,而是將納稅主體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結合企業注冊設立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判斷標準來區分。

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對于那些已通過在低稅賦國家或地區注冊境外離岸公司來控制其境內企業的內資企業(也被稱作“返程投資”的企業),須考慮這些離岸公司是否將會被視為在中國境內有實際管理機構,從而被認定為按新稅法需要在中國納稅的居民企業。

(二)充分利用新稅法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和免稅規定籌劃

新稅法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包括:

1.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2.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4.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稅收減免;

5.從事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以及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6.可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新稅法還規定以下收入免稅: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

新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作出限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在稅前扣除。

在虧損彌補方面,新稅法規定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仍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最長不超過5年。居民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三)利用關聯交易與內部轉移定價進行稅務籌劃

利用關聯交易和內部轉移定價進行稅務籌劃,是降低稅負的主要手段。新稅法首次提出關聯方交易應按“獨立交易原則”進行,還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調整方法進行了具體規范,加強了關聯方轉移定價調整的可操作性,無疑加大了企業利用轉移定價的難度和代價。但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可以充分利用集團管理的復雜性、資本、資產的價格彈性、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理權的彈性,通過合理的預約定價安排,而使其內部轉移定價合法化。

(四)利用資產結構和資本弱化進行稅務籌劃

新稅法規定,除“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允許稅前扣除。因此,充分運用負債利息的稅前扣除技術,通過資本弱化進行稅務籌劃,也是降低稅負的有效途徑。

二、新準則下的稅務籌劃

(一)投資組織形式選擇中的稅務籌劃

現代企業對外投資可以選擇多種組織形式,既可建立公司制企業,也可建立合伙制企業,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法規定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于公司制企業,依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要在作了相應扣除和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向自然人投資者分配股利或紅利,還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即公司要負擔公司企業所得稅和投資個人的個人所得稅。而組建合伙制企業則一般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相比而言,公司制企業總體稅負高于合伙制企業。當然在具體進行稅務籌劃時,還必須考慮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及籌資金額等因素,多方權衡后進而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

(二)存貨計價方法選擇的稅務籌劃

新準則取消了存貨的后進先出法,而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一般情況下,如果物價有上漲趨勢,采用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計價“節稅”;而在物價有下降趨勢,則應采用先進先出法“節稅”;當物價上下波動幅度較大時,企業則應選擇移動加權平均法或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從而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使企業合理安排資金的使用。

(三)無形資產變化下的稅務籌劃

新準則下的無形資產有3個變化:一是明確規定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二是改變原準則將無形資產研發支出全部計入管理費用的規定,而是將企業的研發項目支出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分別進行費用化和資本化處理。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在符合既定條件時應當予以資本化,確認為無形資產。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研究開發費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三是改變原準則無形資產直接采用直線法攤銷的規定。新準則規定,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應每年進行減值測試。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在使用壽命內按照能夠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項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系統合理攤銷,無法可靠確定消耗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四是企業外購無形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支出應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盡量作為期間費用而不計入無形資產價值(不予資本化),使費用的抵稅作用提早發生,以獲得費用抵稅的時間價值。

(四)資產減值損失的稅務籌劃

新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不得轉回的范圍僅限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但稅法不認可任何形式的資產減值準備,因此,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采用視同銷售的手段(比如用作投資等)將資產減值轉化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

(五)債務重組下的稅務籌劃

新準則規定對債權人的讓步,不再沿用直接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而是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是以轉讓非現金資產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則債務重組是以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定的,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產轉讓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首先,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還將在今后的業務中繼續發生購銷活動,那么,將債務重組事項轉為后期銷售折扣,不僅不需要報批,而且還可以減少增值稅損失,也不會給債務人造成增值稅處罰風險。其次,以物抵債的物品,一般來講,有很多是使用過的舊貨,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第三,類似的在債務重組過程中的籌劃不僅適用于增值稅,而且也適應營業稅,例如A企業以不動產抵債要繳納5%的營業稅,B企業在收到后銷售這些不動產時還要繳納5%的營業稅,這就造成了重復征稅。但是,如果B企業不急于辦理過戶,先找到這個房產的買家,幫著A企業把這個房產賣出去,然后由B企業直接取得不動產的銷售款,就可以避免重復納稅,把營業稅的稅負降低一半。

(六)企業合并下的稅務籌劃

在企業合并中,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股東的價款有兩種方式:一種為股權支付,即以合并企業的股權換取被合并企業的股權(舊股換新股);另一種為非股權支付,即以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資產換取被合并企業的股權。稅法對于企業合并規定了兩種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習慣上被稱為“應稅合并重組”和“免稅合并重組”?!皯惡喜⒅亟M”適用于所有的合并類型,稅務處理上要求對被合并企業轉移的整體資產視同銷售計繳所得稅,合并企業并入該部分資產的計稅成本可以其評估確認值為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的未彌補虧損不得結轉至合并企業彌補;“免稅合并重組”則只有在合并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情況下(通常理解為換股合并),才能向稅務機關申請執行。稅務處理上,對被并企業因合并而轉移的整體資產不作視同銷售處理,不交財產轉讓所得稅,合并企業并入該部分資產的計稅成本以合并前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兩種處理方法在資產轉讓收益的確認、虧損彌補等方面存在的差異,為合并各方利用不同稅務處理方法的選擇進行所得稅籌劃提供了空間。當被并企業存在有效的未彌補虧損,而不存在財產轉讓所得時,選擇免稅合并可以將未彌補虧損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對合并企業較為有利。當被并企業存在即將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未彌補虧損,而被并企業存在財產轉讓所得時,若選擇免稅合并,會因為超過補虧期限而使被并企業的未彌補虧損喪失抵稅作用,而如果選擇應稅合并,則虧損額可用于彌補被并企業的財產轉讓所得,故此時選擇應稅合并較為有利。當企業的未彌補虧損既可用于彌補被并企業的財產轉讓所得,又可用于彌補合并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就需要比較彌補財產轉讓所得帶來的抵稅收益與彌補合并后企業所得帶來的抵稅收益的現值,哪一個數值高,則說明與它對應的稅務處理方法從彌補虧損的角度考慮是比較有利的。

(七)投資性房地產的稅務籌劃

新會計準則規定,投資性房地產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計量也可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如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會導致資產大幅增值,同時調增留存收益。在成本模式下,雖然對投資性房地產按期計提折舊會減少其賬面利潤,但是折舊和攤銷卻可以起到抵稅效果,減少企業的現金流出。而引入公允價值模式后,折舊和攤銷抵稅功能的喪失肯定會導致企業大量的現金流出。在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只是讓企業的價值更加透明,并沒有改變企業的內在價值。因而企業如果采用公允價值就要權衡這部分現金流出的成本收益。由于一旦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后就不能再轉回到成本模式,對企業來說,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只能帶來短期利益,不到萬不得已,例如出現兩年連續虧損等狀況,大部分企業都不會用其來調節利潤。

(八)出口退稅籌劃

1.對退稅率小于征稅率的貨物,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比從一般納稅人處進貨可得到的利潤高,因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征稅率為6%,退稅率也是6%。

2.來料加工復出口資金周轉快,免征加工費應繳的增值稅,但對于耗用的國產料件不退稅;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增值稅則要先征后退墊壓資金,但對生產及加工環節的已繳增值說可辦理出口退稅,因此,一般出口企業喜歡采用來料加工復出口的方式,而加工過程要耗用較多國產料件的企業可以考慮采用進料加工復出口的方式。

(九)租賃的稅收籌劃

因為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視為自用資產計提折舊,而折舊計入當期費用,減少當期利潤,具有抵稅的作用。集團內部各企業間的設備使用也可通過租賃方式使整個集團獲得納稅上的優惠。

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2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稅務籌劃 方法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有關收稅籌劃的概念也隨之興起,逐漸成為企業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我國加入WTO之后,越來越多的投資經營者對稅收籌劃的重要性有所認識。而高新技術企業作為推動我國經濟迅速增長的主要力量,在生產經營過程之中如果無法正確處理好納稅問題,那么則會導致企業背負沉重的稅負壓力,無法促進企業得到創新發展。那么如何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特征為企業的發展制定一套符合實際要求的稅務籌劃方案,是現階段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所面臨的難題之一。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特點

所謂高新技術企業主要是指進行各類高新技術研究、生產以及開發的經濟實體,具體而言,高新技術企業是連續開發與研究高端技術的一種轉化活動,在此基礎上開展各種經營活動。高新技術企業自身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型企業

一般而言,高新技術企業所開展的各種活動均屬于智力活動型,往往對人才需求量比較大,需要人才利用技能以及知識推動企業的發展,促進生產經營的有序性。在高新技術企業中所生產研究的產品均具有一定的附加值以及技術含量,所以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高水平、高素養、高能力的人才加入。

(二)高新技術企業是競爭激烈型企業

在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過程之中只有具備高收益性才能夠促進自身的發展,現如今社會的快速發展導致高新技術行業競爭激烈,尤其是人才方面競爭激烈,只有具備高素質與高技能人員才能給高新技術企業帶來新的產品,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具備競爭激烈性。

(三)高新技術企業是高風險、高投資、高收入企業

從本質上而言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產品開發上具有不確定性,并且產品成功的概率非常小,需要不斷進行研究與實驗,會花費大量的資金與成本。此外,高新技術企業所開發與研究的產品具有非常短的生命周期,并且具備比較高的附加值,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帶給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動力,實現跨越式發展,所以高新技術企業具備高風險、高投資、高收入的基本特點。

(四)高新技術企業是市場創造性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所研發出的產品能夠滿足市場需求,并且依據產品的基本特性以及創新性在市場中可以占據相應的比例與份額,并且也會獲得高額的利潤。原本比較小型的高新技術企業能夠實現在短時間內完成大型高新技術企業的轉變。

二、現階段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之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高新技術企業缺乏稅收法制

從目前我國稅收現狀分析,稅收環境問題成為了制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活動有序開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比如,現階段為了大力扶植高新技術產業,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實施免稅期的稅收政策,該政策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是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屬于高風險、高收益的產業,往往需要長期投資,所以國家針對高新技術企業所開展的免稅期政策并無法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發展,反而會導致高新技術產業無法針對自己發展現狀,無法開展合理的稅務籌劃政策。

(二)高新技術企業財稅核算環節過于薄弱

從整體角度分析,高新技術企業財稅核算環節比較薄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財稅管理人員基本素養欠缺,無法對企業的財務信息進行準確核算,導致高新技術企業財稅問題面臨非常大的風險;其二是高新技術企業缺乏完善的財稅核算內部控制體系,無法進行合理稅收籌劃,無法有效規避風險。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過程中會面臨比較大的財稅核算業務,也會涉及到退稅、申請減稅等問題,因此需要高新技術企業針對稅務進行規劃。

(三)高新技術企業缺乏稅務籌劃意識

現如今我國稅收征收政策中有部分內容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所開展的,尤其是部分營業稅政策、所得稅政策以及增值稅政策,我國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在對稅務籌劃工作中缺乏籌劃意識,往往將過多的精力放在手續審核或者企業融資方面,并且利用稅務籌劃空間聘請相關稅務顧問針對性的進行稅務籌劃,從而無法享受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所提出的各項優惠政策,也無法為企業的財稅核算帶來良好的發展前景。除此之外,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在組織機構調整之后便開展稅務籌劃工作,但是卻忽略了組織機構調整之前的稅務籌劃工作。

(四)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水平過低

之所以導致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水平過低的原因包括兩點:其一,從財務角度分析,稅務籌劃是一項涉及到企業全面發展的專業性活動,如果無法全面掌握稅務籌劃的基本原理,那么則無法保證稅務籌劃的全面性與準確性。高新技術企業所經營內容比較復雜,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將大量的時間以及精力花費到企業經營狀況之上,導致對稅務籌劃認識程度過淺。其二,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活動之中,由于缺乏具備專業知識的稅務籌劃人員,所以企業在稅務籌劃活動中所開展的力度有限,嚴重消弱了高新技術企業在市場之中的競爭力,減少高新技術產業的經濟效益。

(五)高新技術企業缺乏財務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作為稅務籌劃的關鍵內容對企業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從當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現狀分析,其財務管理呈現出混亂性。首先,高新技術企業財務管理存在不規范現象,比如會計處理流程不規范,會計處理不夠正確等,這一系列的問題會導致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活動難以開展。其次,與其它企業相比較,高新技術企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會導致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設計到涉稅業務,只有高素質、高技能會計人才才能正確處理涉稅業務,才能開展合理的稅務籌劃活動,如果財務會計人員素質欠缺,無法進行正確財務核算,則無法合理實施稅務籌劃。除此之外,高新技術企業財務核算控制體系不夠健全,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財務風險的出現。

(六)高新技術企業并購重組時容易出現漏洞

近幾年高新技術企業所開展的并合分立對企業自身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國家也頒布相應的法律法規對企業實施并合分立,但是從現階段分析,高新技術企業在開展資產重組或者并合分立的時候能夠產生非常大的籌劃空間,但是卻沒有開展納稅籌劃工作,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僅僅對并合分立或者資產重組對企業財務所造成的影響進行重視,但是卻忽略了并合分立或者資產重組對企業稅務所造成的影響,無法利用國家稅收政策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發展空間。

三、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的幾種方式探究

(一)積極利用稅前扣除項目減少納稅所得額

其一,合理列支工資等費用,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制定比較完善、規范的薪金制度,并且要對實際所發放的工資、薪金采取代扣代繳的業務,還要對企業所發放的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計入研究開發費用之中,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企業需要建立明細賬并進行單獨核算,讓職工培訓費用進行全額扣除。其二,對于研究開發的費用需要進行專賬管理[5]。其中企業必須要對研究開發費用實施專賬管理,并且要對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金額進行分析,在進行匯算之后向上級部門進行申報。另外企業還要利用加速折舊所得到的優勢與好處,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方法,這樣不僅可以增加稅前扣除費用,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并且能夠提前收回資金。

(二)人員錄用和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

在嚴格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得知,高新技術企業在對人員進行錄用的時候,需要結合自身企業的發展特點,并且要針對性的開展分析,比如像哪類崗位比較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錄用人員的培訓成本、工薪問題以及勞動生產率之間存在哪些差異,相關單位要積極做好勞動合同的簽署工作。除此之外,在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需要積極摒棄計稅工資制度,可以將比較合理的工資在進行所得稅之前進行扣除,這種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職工工薪所得稅的重復性,并且能夠減少納稅籌劃的風險。但是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企業在將工資薪金在所得稅之前進行扣除的時候,需要對同行業正常工資水平進行分析與考慮,避免產生不合理商業目的的稅收費,導致整個稅務機關需要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致使整個后果不容樂觀。

(三)積極利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實施納稅籌劃

從整體角度分析,高新技術企業資金支出有80%以上是應用到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新產品的研發之中。在依據稅法規定得知,企業在積極開發新工藝、新產品的時候所產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如果沒有形成無形資產計入到當期損益,在嚴格按照據實扣除的相關內容中,需要根據研發費用的50%進行加計扣除。對于形成無形資產的,需要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分攤。因此,企業在積極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時候的支出需要與企業的其它支出進行劃分界限,實施單獨核算,這樣一來才能進一步實現加計扣除。

(四)廣告業務宣傳費用的納稅籌劃

在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稅法條例中得知,廣告費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按照15%的比例進行扣除,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不能對廣告費用進行無條件進行扣除。另外,對于業務宣傳費用以及廣告費用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已經超過扣除的部分積極轉移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所以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可以不用再去考慮委托廣告公司所制定的廣告宣傳途徑,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在進行納稅的時候符合相關的廣告費用,并且要支出憑證,據實在稅前列支。

(五)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

業務招待費用同樣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關鍵內容,是是是納稅籌劃的重點因素,企業在實施納稅籌劃的時候,需要對會務費用、差旅費用與業務招待費用進行區別。其中業務招待費用主要是指納稅人為業務以及經營支付相應的酬勞費用。另外企業在對業務招待費用進行核算的時候,避免將會議費用、差旅費用納入其中。近幾年,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在對業務招待費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需要注意兩方面,其一是對業務招待費用進行記錄,其二是要將業務招待費用積極納入到費用列支的限度之中。

(六)延期納稅

延期納稅的方法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要將實現的利潤積極準入到低稅負的子公司內,并且不予進行分配,此外還要積極降低母公司納稅所得額,從而實現延期納稅的基本母的。二是在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時候,需要按照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進行預繳。其中對于繳稅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金額的四分之一,如果預繳方法確定,那么則無法進行隨意修改,納稅人可以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利潤實際情況進行預測,如果預測今年的效益要優于去年,那么可以按照去年所得額的比例進行繳納。

四、結束語

自我國社會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以來,企業逐漸成為了推動社會經濟的關鍵因素,而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與普通企業呈現出區別與不同,對構建和諧社會、穩定社會、繁榮社會做出重大貢獻。其中,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籌劃是關系到自身發展的關鍵因素,是實現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的基礎載體,但是由于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會呈現出諸多弊端,針對于此,筆者結合對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的理解與認識,從稅務環節出發,對稅務籌劃中的弊端與不足進行探究,提出六點建議,實現高新技術企業經濟利益的有效化與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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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3

關鍵詞:甘肅省;新稅制;稅收籌劃

本文系蘭州商學院科研項目《新稅制下甘肅省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法和風險研究》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統一適用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強化反避稅措施等,這些舉措無疑將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產生較大的影響。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

(一)納稅人類型的變化。新稅法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新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

(二)稅率的變化。新稅法規定的稅率為25%,同時,明確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應稅所得適用20%的稅率。除此之外,還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征收15%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對于絕大多數內資企業來說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稅負。

(三)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新稅法對于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體現在:第一,扣除項目規定更加全面,可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第二,準予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更加明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稅前扣除;以工資薪金總額為基數,實際發生的14%的職工福利費、2%的工會經費和2.5%的職工教育經費,準予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在不超過營業收入0.5%范圍內,按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稅前扣除;第三,不準予扣除項目規定也更加明確。

(四)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新稅法在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從事環保節能節水所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創業投資、綜合利用資源生產企業、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等諸多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具體的變化體現在:第一,由“地區優惠為主”轉變為“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第二,由“直接優惠為主”轉變為“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第三,轉變了對高新技術產業及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二、正確定位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

(一)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稅收籌劃目標是指稅收籌劃主體通過稅務籌劃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理想境地或狀態,具體表現為納稅人在一定稅負狀態下的經濟利益狀況。確立稅務籌劃目標是實施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其決定了稅收籌劃的范圍和方向。稅收籌劃終極的目標應與企業理財目標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過對企業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事先安排,充分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涉稅風險,在保證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實現涉稅零風險狀態下的企業價值最大化。當然,稅負最小化也未必不能作為稅收籌劃的目標,當某方案實現稅負最小化與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正相關時,稅負最小化就是稅務籌劃的最高目標;反之,當兩者非正相關時,只能以理財目標為終極目標。因此,將新稅法稅收籌劃的目標應定義為:在法律認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圖的避稅問題,是企業定義其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目標的正確選擇。

(二)稅收籌劃的派生目標是實現涉稅零風險。如果將企業價值最大化確定為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那么,實現涉稅零風險就是稅收籌劃的派生目標。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較高的問題,所以稅收籌劃需要把規避稅務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納入進來。這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更具有現實意義。

三、甘肅企業所得稅稅負狀況分析

新稅法實施后,甘肅企業稅所得稅稅負增長較快,特別是大型企業稅負有較大增加。以2008年為例,甘肅省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累計入庫22.26億元,同比增長32.76%,在各稅種中增幅最高;企業所得稅在稅收中占比明顯提升,2008年企業所得稅占全省國稅收入的9.7%,而2007年這一數據為7.36%。

分行業入庫情況來看,甘肅企業所得稅主要集中在工業、商業、電信和金融保險行業,占93.6%,其余行業僅占6.4%。其中,工業企業累計入庫企業所得稅8.32億元,占全部企業所得稅收入的37.35%,同比增長18.09%,其中酒、化工產品、有色金屬、專用設備等增長幅度較大;商業企業累計入庫7.08億元,增長31.23%,占全部企業所得稅收入的31.78%;金融保險業累計入庫1.83億元,增長59.11%,占8.29%;電信業累計入庫3.63億元,增長93.42%,占16.32%。卷煙工業、成品油工業、交通運輸、建筑安裝、服務業等行業所得稅有不同程度下降。

從稅源分布情況看,甘肅企業所得稅主要依靠部分重點稅源企業。據統計,2008年全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只有2家,即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甘肅有限公司和甘肅省煙草公司蘭州市公司;1,000萬元以上企業共有34家(包括上述2家),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4.64億元,占全省企業所得稅收入的65.77%。從重點稅源企業分布行業來看,主要分布在煙草行業(13家)、電力行業(6家)以及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和其他制造業。

從分企業類型收入情況來看,甘肅內資企業所得稅收入17.47億元,占78.5%;外資企業所得稅4.79億元,占21.5%。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收入中,股份公司和國有企業所得稅收入占了絕大部分,約為91%,其中國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企業所得稅收入又占一半左右,這反映出甘肅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稅負較重。

四、甘肅企業稅收籌劃策略和實施機制

(一)甘肅企業稅收籌劃基本策略。由于甘肅省是西部欠發達省份,存在經濟基礎薄弱、自然條件差、財政收支矛盾突出、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且地區發展不平衡等困難和問題。但甘肅企業又地處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重點扶持的地區,稅收優惠政策對其有所傾斜。所以,甘肅企業應該明確稅收籌劃目標和思路,利用新稅法和西部大開發中有關納稅人身份、不同企業稅率差異、扣除項目方面的可選擇規定以及國家鼓勵的稅收優惠等稅收政策優勢,確定稅收籌劃實施機制。

(二)利用納稅人身份的籌劃。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并采用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相結合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標準較易確定,因此稅收籌劃的關鍵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來綜合判斷。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我國居民企業,就要注意不僅要在國外注冊,而且還要把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在國外設立重大決策機構等。

(三)利用稅率適用的籌劃。新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的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第一,高新技術企業的籌劃。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自主創新、培養核心競爭能力上來,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制定中長期研發計劃。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需求,又符合新稅法的立法精神。第二,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新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適用15%的稅率并界定了其企業類型和認定條件。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

(四)利用扣除項目的籌劃。企業所發生的支出,是否準予在稅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大小,直接決定著企業應納稅額的大小,新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新稅法規定,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第一,工資薪金籌劃。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基數有所提高??梢?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2)將企業股東、董事各種報酬計入工資;(3)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4)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第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籌劃。新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是按比例部分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按比例限額扣除。對此,企業應做好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預算,盡量減少支出,達到節稅的目的。第三,設立分公司籌劃。新稅法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必須和總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合并納稅。合并納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先考慮設立分公司,因為經營初期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合并納稅可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得到沖減,減輕了總公司的負擔。一旦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轉為子公司,在盈利時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務籌劃。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50%;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企業可以考慮加大研發力度,增加研究開發費用,降低所得稅稅負。

(五)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新稅法強調對國家鼓勵的產業和項目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甘肅企業可以充分利用產業項目優勢和所處地區優勢,結合企業戰略目標,實施稅收籌劃。第一,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產業項目,地屬西部大開發地區的企業,只要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率15%的優惠。第二,新稅法規定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性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取得的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利用這些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既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又能為企業降低稅收成本。例如,甘肅省首家創業板上市公司大禹節水股份公司其產業項目符合節能節水優惠政策,大大降低了企業稅負。第三,新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這對于甘肅這個農牧業大省來說,可以有效降低涉農企業的所得稅稅負。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減征或免征。甘肅省民族地區企業應充分利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稅負較輕的民族地區作為注冊地點。企業應很好地把握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在實際操作中,盡量使企業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享受優惠政策的標準,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作者單位:蘭州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4

1企業設立階段的所得稅籌劃

1.1注冊地和設立地點的選擇

新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概念,指在中國境內成立或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其判斷標準采用了國際慣例的“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需就來源于全球所得向中國政府交稅,這使得原本國外注冊“返程投資”變成外資企業獲得優惠的做法失去意義。其僅僅滿足了注冊地的標準,卻未滿足實際管理機構地的標準,這里的管理機構地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組織機構所在地,而非企業的生產場所所在地,一般指企業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設立地。由此企業若想成為非居民企業僅就境內所得交稅,還可以通過將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開會場所設立在國外的做法而實現。

新稅法仍然保留了“老、少、邊、窮”和西部地區的優惠政策。新辦企業或新設分支機構可以考慮設立在這些地區或民族自治地區,從而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1.2設立方式的選擇

1.2.1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

私營企業、合伙制企業都非新稅法的法定納稅人,只需就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一次稅金即個人所得稅,而如選擇設立公司,不僅公司作為法定納稅人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者還需要就稅后分配的紅利或股息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亦即選擇公司即選擇了雙重納稅,如在不考慮公司債務風險承擔的情況下或預計公司經營風險不高,從節稅的角度考慮新設企業應選擇合伙形式。

1.2.2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

新稅法以公司法人為獨立納稅單位,其中包括子公司,而分公司作為分支機構非法人,不具有獨立納稅資格,其生產經營所得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情況下,如預計新設企業微利或較高利潤從節稅角度考慮應設立子公司,因為分公司在盈利情況下不具有與總公司及其他分之機構相互抵虧的優勢,而子公司獨立納稅從而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或區域性稅收優惠。如預計新設企業虧損的情況下,應選擇設立分公司,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

1.3組織形式及規模的選擇

新稅法中稅率優惠最典型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20%的稅率優惠,對于新設企業規模不大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調整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從而適用20%的低稅率,降低稅負。

2企業投資階段的所得稅籌劃

新稅法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新格局,出于節稅角度考慮企業應慎重考慮對投資方向的選擇。可重點考慮投資在農、林、牧、漁業、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項目從而可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另外當企業有閑置資金需要對外投資時,可選擇購買股票、債券或直接投資的方式。新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及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在對風險與收益的權衡下,國債及對居民企業之間的權益性投資不失為一個良好的選擇。

新稅法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后的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結轉以后年度抵扣。這一抵扣優惠政策無疑是國家鼓勵企業踴躍將資金投放在高新技術企業上,企業在投資時可作采用。

3企業籌資階段的所得稅籌劃

企業可以選擇的融資方式有內部資金融資、債務融資及股權融資方式。在忽略風險與收益因素的情況下,債務融資由于具有財務杠桿效應其支出的利息具有抵稅作用。為此許多企業利用向關聯企業舉債代替本應該進行的權益性融資。企業利用這種方法進行籌劃時應注意有關規定。新稅法明確規定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生產經營階段的所得稅籌劃

4.1收入的籌劃

影響企業稅收的直接因素是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收入。收入籌劃在實際中被許多企業廣泛應用,主要是推遲收入的實現。稅法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是根據合同約定日期確認收入,委托銷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為此企業可以在簽訂銷售合同時選擇不同的銷貨方式,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合理的實現稅款遞延。

4.2工資薪金的籌劃

新稅法取消了原來的計稅工資扣除標準,對于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新稅法對工資扣除標準的放寬無疑擴大了企業的籌劃空間。但企業在扣除工資支出時需參照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如明顯超出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此外,新稅法對于殘疾人員的工資支出允許企業100%加計扣除,且取消了原稅法對安置人員比例的限制,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根據自身情況,在一定的適合崗位上盡可能地安置殘疾或下崗失業人員,既節稅又安民。

4.3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籌劃

新稅法取消了原先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放寬了成本費用扣除的標準和范圍。前者允許扣除的比例是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15%以內的部分,超過部分準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業務招待費也有相應的比例。企業應控制各項費用和支出的規模,使其保持在新稅法規定的可扣除范圍之內,相應的起到節稅作用。

4.4研發費用的籌劃

新稅法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發費用中未形成無形資產部分的允許按150%攤銷,一項無形資產自行研制相對于外購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開發費用,但比外購可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而且稅收優惠通常會超過多付出的開發費用。企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積極實施自身研發,既能享受稅收優惠,新技術又會增強競爭力。

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5

[關鍵詞]外資企業;新舊稅法;過渡期

外資企業要想順利通過新舊稅法過渡期,筆者認為首要任務應明確兩者的差異,并在此基礎上結合外資企業自身特點進行相關籌劃。

一、新舊稅法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的差異及注意事項

(一)原外資稅法

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義務人可分為兩部分,各自的征稅范圍如下:

第一類為外商投資企業,其屬于中國“居民”,負有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所得全部負有納稅義務。

第二類為外國企業,其屬于非中國“居民”,負有有限納稅義務,僅對來源于境內所得納稅。

(二)新稅法規定

新稅法納稅人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劃分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標準”的雙重標準。

(三)新舊過渡期注意事項

過去一些企業為規避我國稅負和轉移稅收負擔,往往在低稅率地區或避稅港注冊登記,設立基地公司,人為選擇注冊地以規避稅收負擔,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假外資”。根據新稅法,同時采用實際管理機構標準,雖然在外國(地區)注冊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需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因此,通過以上方式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已經變得不再現實。

二、新舊稅法稅率的差異及注意事項

(一)原外資稅法

1、一般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稅率30%、地方所得稅3%,總稅負是33%。

2、預提所得稅20%(自2000年1月1日減按10%)

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采用預提所得稅形式。

3、稅收優惠

在原稅收優惠政策中對于特定地區直接投資、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和鼓勵、引導外商向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中“五免五減半”中均涉及稅率的優惠,表現形式為15%、24%、10%、12%等。

(二)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

居民企業統一基本稅率是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取得的所得和場所沒有實際聯系,而且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這部分的稅率適用20%的稅率。外國企業,未設立機構和場所,但是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適用稅率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新舊稅法過渡期注意事項

1、稅率的正確選擇

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作了具體明確,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所以在過渡期一定準確掌握稅收政策的規定,按規定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2、優惠稅率適用范圍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再有地區的限制,只要經過有關部門認定,可按15%的稅率申報。

3、注意優惠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三、新舊稅法扣除項目的標準和范圍的差異及注意事項

(一)原外資稅法

1、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保險費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工資據實扣除,福利費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4%,一般不采用計提制。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其雇員提存了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三項基金和按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等基金,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列支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

2、廣告費:產告費據實扣除

3、交際應酬費

工業制造業、種植業、養殖業、商業等年銷貨凈額1500萬元以下部分不超過5‰,1500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3‰;旅店業、飲食業、運輸業、娛樂業、服務業等服務企業年業務收入500萬元以下部分不超過10‰,500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5‰。

4、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

當年發生研發費用比上年增長10%以上,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5、捐贈支出:實行據實扣除

(二)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

1、工資薪金及其它相關費用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廣告費

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3、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5、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注意事項

1、工資薪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新稅法強調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合理的支出不必向稅務機關備案。福利費兩者實現了趨同,不再采用計提制,但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4%;工會經費新稅法規定撥繳,所以今后不應單純考慮計提。還應該撥繳;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廣告費

原外商投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自2008年開始有比例限制。

3、業務招待費

考慮到業務招待是正常的商業做法,但商業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個人消費的成份,比照國際慣例,采取對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在稅前“打折”扣除的做法。即采用兩個標準進行考核,其中較低標準作為扣除限額。

4、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

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將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費用更加細化,研究階段一般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計入無形資產,不同情況不同處理。

5、捐贈支出

注意增加了限額,所以企業擬在2007年末和2008年初進行捐贈。可盡量選擇在2007年度進行。

四、新舊稅法其他差異及應注意事項

(一)優惠時間的選擇

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獲利年度為企業減免稅的起始日,實施條例規定了從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減免稅起始日的新辦法,所以在今后一些企業用推遲獲利年度來避稅的問題也變得不再現實。

(二)指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由于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承包和提供勞務業務具有臨時性和流動性特點,稅收管理難度大,稅款易于流失,原外資法雖也有這方面的規定,但為了避免稅務機關隨意指定,特別是要防止其成為地區間爭搶稅源的手段,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指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必須是以下幾種特定情形:

1、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2、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3、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三)關聯方的合理調整方法

對于關聯方的界定兩者沒有差異,但是對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了應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之后,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1、原外資規定可采用四種方法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相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4)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進行調整,例如限定應有最低限度利潤率的方法等。

2、新稅法轉讓定價調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法;(2)再銷售價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凈利潤法;(5)利潤分割法;(6)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四)受控外國企業反避稅規則

為了防止企業在低稅率國家或地區建立受控外國企業,將利潤保留在外國企業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國內納稅義務,新稅法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一是明確了構成受控外國企業的控制關系。具體包括: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前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二是明確實際稅負偏低的判定標準。即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

三是明確中國居民的含義,即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五、2007年度匯算清繳應注意的事項

(一)政策必須掌握準確,在2007年度匯算清繳中仍適用原外資法的有關規定,規范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二)合理進行納稅籌劃

在新舊稅法過渡期,企業應合理進行納稅籌劃以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

1、發票索取時間的籌劃

比如某外資企業在2007年12月28日發生了一筆公益、救濟性捐贈,由于種種原因取得的為2008年1月1日開具的收據,建議企業一定索取2007年度的票據,以免2008年度超過捐贈限額而需進行納稅調整。

2、成本、費用巧籌劃

新稅法稅務籌劃范文6

關鍵詞:企業稅務;依法治稅;稅收籌劃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之一。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和強制性的特點。納稅人往往會通過各種手段如:節稅、避稅、偷逃稅等來減輕自己的稅負,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結果卻大相徑庭。所以,要怎樣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是當今企業面臨的重要問題。稅務籌劃是指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納稅人利用稅法的特定條款和規定,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技術,通過對尚未發生或已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從而實現降低納稅成本和納稅風險的活動。

一、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必然性及現實意義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市場經濟的特征之一就是競爭,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運籌,其中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即國家要依法征稅,企業要依法納稅,是企業經營籌劃的重點。其原因在于:

1.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的特點,稅款支付是資金的凈流出,企業的稅后利潤與稅額互為增減。因而,無論納稅多么正當合理,怎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對企業來講畢竟是既得收益的一種喪失。如何在不違反稅法而又充分利用稅收的各種優惠政策條件下,預先調整企業的經營行為,以達到合法地節約稅負支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影響舉足輕重。

2.隨著改革開放的加深,大量外資涌入,由于外資企業大都有著強烈的稅務籌劃意識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國企業為維護自身權益,增強競爭力而進行稅收籌劃的需求。

3.隨著稅收征管制度的不斷完善,國家對偷、漏稅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強。如果采用偷、騙、欠等違法手段來減少應納稅款,納稅人不但要承擔稅法制裁的風險,而且還將影響企業的聲譽,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企業不得不轉而用合法又合理的手段來實現在不觸犯稅法的情況下稅負最小化。稅務籌劃,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二)現行稅制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在我國現階段所實行的復稅制中,稅收政策差別普遍存在:既有體現政策引導的激勵性稅收政策(如出口退稅)、限制性稅收政策(如特殊消費品的高消費稅);又有體現特定減免的照顧性稅收政策(如自然災害減免等)以及涉外活動中的維權性稅收政策(如稅收抵免及關稅的互惠)等。而且由于立法技術上的原因,企業在繳納稅種的選擇上并不是唯一的,即便同一個稅種,其稅制要素的規定也不單一,不同的處理方法將形成不同的納稅方案。由稅收政策的這些差別所帶來的選擇性,為我國企業理財活動中開展稅務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空間。

(三)開展稅務籌劃是市場經濟下企業的一項合法權益

對企業來說,依法納稅是其應盡的義務,而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稅收籌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維護自身的資產、收益,亦是其應當享受的最重要、最正當的權利。鼓勵企業依法納稅、遵守稅法的最明智的辦法是讓企業充分享受其應有的權利,包括稅務籌劃。

(四)企業開展稅務籌劃對財務管理意義重大

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是以符合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不僅有利于正確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而且對于在市場經濟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國企業而言,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開展稅務籌劃工作,尤其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其一,有利于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資金、成本和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的三要素。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領域,是圍繞資金運動展開的,目的是使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首先,企業在進行各項財務決策之前,進行細致合理的稅收籌劃有利于規范其行為,制定出正確的決策,使整個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合理、合法,財務活動健康有序運行,經營活動實現良性循環;其次,籌劃活動有利于促使企業精打細算、節約支出、減少浪費,從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第三,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稅收的法規、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有其一定的適用性、相對的規范性和嚴密性。企業要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必須依靠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籌劃的方案得到最好實現。因此,開展稅務籌劃也有利于規范企業會計核算行為,加強財務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

其二,有助于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企業是以營利為目標的組織,追求稅后利潤成為企業財務管理所追求的目標。企業增加利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提高效益;二是減輕稅負。稅務籌劃正是在減輕稅負、追求稅后利潤的動機下產生的,通過企業成功的稅務籌劃,可以在投資一定的情況下,為企業帶來不少“節稅”效果,更好地實現財務管理的目標。此外,節稅籌劃,有助于企業在資金調度上受益,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資金來源,使企業資金調度更加靈活。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

(一)根據企業類型的籌劃

要充分利用企業類型進行稅務籌劃,如處于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的企業應盡量往小型微利企業界定標準靠攏,以使用20%的稅率。對于現有將高新技術僅作為部門核算的公司,應將高新技術業務剝離出來,建立獨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以適用新的優惠稅率。另外,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可享受70%投資款低免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

(二)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稅收優惠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與鼓勵進行稅務籌劃,是最常規也是最合法籌劃方法,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首先,積極進行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企業應充分把握新稅法實施細則中的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相關調整,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其次,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應把握住專用設備的認定并留存證明,以便享受稅額抵免的優惠。再次,進行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實現15%低優惠稅率。最后,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收入,可以在計算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三)企業注冊地選擇的籌劃

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西部的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少在規定期限內還將繼續執行。此外,新稅法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的稅法對其給予了一定的過渡性優惠政策。因此,新辦企業可以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注冊設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過渡性優惠,或在西部大開發地區成立國家鼓勵發展的企業,繼續享受所得稅優惠。

(四)利用稅前扣除項目的籌劃

稅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費用的扣除。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它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時,新稅法規定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子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達到以虧抵盈總體少繳的籌劃目的。

稅收籌劃是一門綜合性較強、專業性要求較高的學科與技術行為,是在稅法規定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獲得“節約稅收支付”的稅收利益,要求籌劃人員不僅要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還要掌握眾多的理論知識。要推進稅收籌劃在我國的發展,政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稅收法律法規,正確引導宣傳稅收籌劃工作,企業要充分稅收籌劃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意義,同時政府與稅務機關還應注重對稅收籌劃專業人才的培養和稅務機構的規范與扶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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