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性質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稅法的性質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稅法的性質

稅法的性質范文1

關鍵詞:實質重于形式 合理商業目的 實質課稅 經濟實質

一、基本案情介紹

這是一起關于沃達豐集團和印度稅務局的稅務爭端案件,核心是關于沃達豐集團荷蘭控股子公司沃達豐國際控股集團(簡稱VIH)收購CGP投資有限公司(簡稱CGP)的稅務處理爭議。2007年2月11日,VIH與香港和記中信有限公司(簡稱HTIL)達成一項股權轉讓協議,由HTIL公司以110.8億美元將位于開曼群島的全資子公司CGP全部股權轉讓給VIH公司。由于CGP公司持有多個毛里求斯公司的股權,而這些毛里求斯公司共持有印度和記愛莎電信公司(簡稱HEL)67%的股權。因此,最終交易的結果是,VIH取得了HEL公司67%的權益。

二、此案件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適用

印度稅務機關認為:HTIL公司轉讓CGP公司股權實際上是轉讓HEL公司的股權。在整個交易中,CGP公司只是一個導管公司,沒有任何實質經營業務。它介入交易是為了逃避該交易在印度繳納資本利得稅。所以,應該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刺穿中間公司的"面紗"。股權交易的實質應該是轉讓印度境內的資產,股權轉讓所得來源于印度,印度對此股權轉讓所得應具有征稅權。

印度最高法院則認為:對交易性質的認定,首先應該尊重其外在法律形式。只有有充分證據表明交易是不具有商業目的的避稅交易,才能適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即是說,稅務機關適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時不應該單獨地看交易是否是避稅安排,或中間控股公司是否屬于為避稅而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而應該從整體上歷史地看待整個交易。以避稅為主要目的的交易與有利于進入印度境內投資的交易兩者之間存在概念性的區別。稅務機關應該從整體上看待交易安排的實質和主要目的,而不能僅因為中間控股公司沒有任何經營業務就否定它的存在。CGP公司雖然沒有任何經營業務,但CGP公司存在的目的不僅僅是作為中間控股公司,它還有利于企業所有權實現順利轉變,比如它使得VIH更順利的獲得了HEL公司的控股權,股權轉讓時無需辦理印度相關政府的審批和登記手續。所以不能說CGP沒有任何商業或者經營目的。

三、各國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適用

(一)英國的Ramsay原則

Ramsay原則即英國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1982年英國上議院就 Ramsay公司環形交易避稅案的判決確立了重要的Ramsay原則。1984 年的 Furniss v. Dawson 案中,Ramsay 原則被用于判決欲延期納稅的非環形交易計劃。Dawson 案判決是對Ramsay原則的加強,進一步明確了Ramsay原則的適用范圍。1988 年的 Craven v White 案與 Dawson 案均為線形交易, 但 White案中中間人將股票出售并非納稅人預先計劃。英國上議院認為, 系列交易如含有至少一個營業上的目的, 或者系列交易的結果非納稅人預先規劃, 則Ramsay原則不得適用。法官們認為, 納稅人在進行股權交換時,并未確定將出售股票。因此其并非預先規劃的系列交易,在確認稅收后果上不應視為一個整體,應免于納稅。因此該案適用Ramsay原則必須符合下列四個基本條件:1、系列交易于中間交易步驟插入時, 即應規劃為產生預定的結果;2、該系列交易除了減輕稅收負擔沒有其他目的;3、于中間步驟插入時,不存在預先規劃的系列交易不依預定計劃發生的可能性,以至中間步驟實際上不被認為會具有獨立性;4、預先規劃的系列交易事實上也確實發生。White 案是由于英國法律界有防止 Ramsay 原則適用范圍擴大化的傾向,使 Ramsay原則更趨合理化。

(二)美國的經濟實質原則

經濟實質原則植根于美國司法實踐,是由美國法院創造的最重要的反避稅原則。經濟實質原則是由判例發展出的反避稅原則。經濟實質原則起源于 1935 年 Gregory 案中的商業目的測試。1978 年的 Frank 案確立了經濟實質原則適用的雙層檢驗標準--包括主觀方面的商業目的檢驗和客觀方面的經濟實質檢驗,之后成為美國法院通行的適用標準。但聯邦上訴巡回法院在 2006 年的 Coltec 案中拋開雙層檢驗標準,將經濟實質原則表述為從一系列普通法判決中提取的五個要點,對美國未來的避稅案件訴訟和稅務籌劃會有長遠影響。第一,降低稅負是納稅人毋庸置疑的權利,但法律"不允許納稅人從缺乏經濟實質的交易中獲取稅收優惠"。第二,納稅人負有證明其主張的稅務后果是正當的及系爭交易具有經濟實質的舉證責任。第三,系爭交易的經濟實質應當從客觀而非主觀方面考察。即使證據顯示有避稅之外的主觀目的,缺乏經濟實質也足以該筆交易的稅務后果而不必證明納稅人從事交易的唯一動機是避稅。第四,經濟實質原則的適用應著眼于產生稅收利益的交易。第五,不涉及第三方的關聯方交易有潛在的濫用稅務權利的傾向,應加以特別審查。美國的反避稅制度是與其自身的稅收體系、稅收征管能力,以及遵循判例、法官造法的法律傳統緊密結合的。

(三)德國的實質課稅原則

在德國,實質課稅原則的運用主要建立在一般的法定反避稅條款之上,它規定稅收"不得通過濫用稅法的行為規避","盡管一般認為'稅法濫用'要求一個商業交易安排不足以達到所追求的(經濟)目標,但有爭議的是法院是否應當(像過去一樣)關注尋求降低稅收負擔的納稅人的'意圖'以及'充分商業理由'是否存在"?!兜聡舛愅▌t》第42條規定:"濫用制定法律的機會,可能使稅法被規避。如果存在濫用行為,征稅請求權的產生如同在與經濟進程相適應的合法制定中產生的一樣。"這一條款明示稅法不容許脫法規避的性質,同時即確認納稅義務人有權對負擔租稅之構成要件加以回避。即稅法重視者在于租稅之負擔及分配問題,所禁止者,是法律之規避??傊{稅人實施的避稅安排濫用了構造應稅事實的權利、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而不能得到稅法保護。

四、總結

法律滯后性是固有的,稅收法定原則強調忠于字面解釋也是不可改變的,所以,強調探究稅法立法意圖來彌補稅法漏洞進而解決日益復雜與隱蔽的避稅方式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必不可少的。不可否認的是,其作為一項基本法律原則有著天生的模糊性、籠統性,其在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也有著千變萬化的可能性,但是,正是因為這種性質才能夠讓其起到輔助稅收法定原則,從而在納稅人之間達到實質上的稅收公平的作用??梢哉f,"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一把雙刃劍,其優勢與劣勢是相對的,可以相互轉化的,但就其對反避稅所能起到的作用來看其在稅法中是必不可少的。

參考文獻:

[1]辛喬利、張瀟勻著,《避稅天堂》,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版

[2]陳晶晶,《避稅反避稅博弈到拐點》,載法治日報,2007年第9版

[3]熊偉主編:《稅法解釋與判例評注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于曉潔:英國反避稅"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演變,載《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6期

稅法的性質范文2

1.加強民生水利建設的客觀要求推進民生水利建設是當前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和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加大,水災害頻發、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嚴重、水生態惡化等問題日益凸顯,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存環境,降低了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2013年中央1號文件對解決我國水問題、建設民生水利作出了全面部署。要切實解決我國水問題,完成新時期各項民生水利建設任務,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把不該管的事交給市場和社會,把該管的水利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水環境保護職能管好,把有限的行政資源和時間精力集中用于加強水利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用于加強各類水利公共服務提供,用于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斷提升水利公共服務的水平,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民生水利的迫切需求。

2.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內在要求水利改革發展關鍵在體制機制,要保證水利改革發展順利推進,就必須進一步完善水行政管理體制機制。當前,我國水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在不少方面還滯后于水利改革發展需要,一些關鍵性的體制機制掣肘尚未破題,推進水利改革發展的復雜程度、敏感程度、艱巨程度加大。加快水行政職能轉變,破除制約水利發展體制機制弊端,是完善水行政管理體制的核心和重要突破口。只有水行政職能轉變到位,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當前水利改革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才能為水行政管理體制的不斷完善掃除障礙,為新時期水利改革發展提供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二、準確把握加快轉變水行政職能工作思路

1.突出抓住“一個重點”就是以深化水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重點和突破口,繼續簡政放權,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該整合的整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水利社會事務中的作用。通過水利行政審批改革,真正做到把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把該管的事務管住管好,切實推動水行政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力、切實提高水行政管理科學化水平。

2.正確處理“三個關系”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重點加強水利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加強水利領域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各類水利公共服務提供"在堅持水利公益性特點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逐步實現水利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支持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研究制定政府向社會購買水利公共服務的相關辦法、推動水利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合理劃分涉及水利的中央事權,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流域管理和區域管理事權以及地方事權、中央負責的事權要管住管好、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以及流域管理和區域管理事權要明確責任邊界和監管主體、地方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事權要下放地方、充分發揮中央,流域機構和地方三個積極性。

三、切實做好加快轉變水行政職能重點工作

1.進一步簡政放權,減少水利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度減少,下放和整合水利行政審批事項、真正向市場,社會和地方政府放權、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今年底前、將水利行政審批事項由48項減少到25項,今后一般不再新設水利行政審批事項,對沒有納入國務院公布目錄的事項,不能以任何名義搞變相審批,切實防止行政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

2.簡化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率對保留的水利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規范,高效,便民的要求、規范行政審批、明確管理層級、簡化審批程序、最大限度減少預審和前置審批環節、創新審批方式、明確辦理時限、公開辦理流程、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行政審批科學化水平、努力做到讓辦事人。少跑路、少進門、少蓋章。

3.改變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取消的水利行政審批事項、轉變管理觀念、將管理方式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后監管為主轉變、實行。寬準入嚴監管,使監管重點從規范主體活動資格為主、轉為規范主體活動行為和評估活動結果為主,采取有力措施、改進工作方式、制定監管辦法、履行管理職責、避免管理缺位、防止。一放就亂,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4.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強化水利公益服務能力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水利公益事業單位發展為目的、以科學分類為基礎、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為核心、大力推進部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按照中央有關部門統一部署、重點抓好部屬各級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并以科學分類為基礎、積極穩妥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工作、穩步開展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各項制度創新工作、不斷提高各級事業單位公益服務質量和水平。

5.推進水利社團改革,激發社會團體活力按照中央關于社會團體改革的總體要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有序做好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工作、推進水利社團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將部機關承擔的適合由水利社團提供的水利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逐步交由社團承擔、對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后轉由行業自律管理的事項、要有序做好有關水利社團承接工作、有效激發水利社團活力、使水利社團在水利改革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稅法的性質范文3

關鍵詞:稅收 柔性 行政執法

一、稅收柔性行政執法涵義及其意義

稅收柔性行政執法主要是指以稅收行政指導、稅務行政合同、稅務和解以及稅務行政獎勵等柔性的方式執法,具有參與性、互動性、協商性和可選擇性,追求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稅收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平等地位,改善征納關系,實現稅收權力與納稅人權利的總體平衡。

稅收柔性行政執法可以優化執法環境,這是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重要保障,因為稅收柔性執法更多的是在堅持依法行政前提下強調納稅人的參與,尊重納稅人的權利,可以提高納稅人的遵從度,減少執法阻力,降低稅收管理成本,降低來自納稅人方面的稅收執法風險,同時也可以提高執法效率,提高稅務機關的形象。

二、建立健全稅收柔性行政執法機制

柔性行政執法對于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是柔性行政執法不能僅僅停留在意識層面上,也不是執法手段的簡單改變,要想充分發揮柔性行政執法的價值目的,就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機制,以供稅務人員操作適用。筆者認為要從確立柔性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完善立法以及規范執法、加強執法監督等方面來研究如何建立健全稅收柔性行政執法機制。

1.確立柔性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合理原則。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兩個最基本的原則。對于稅收柔性行政執法來講,當法律已經就柔性執法行為做出具體規定時,稅務機關就應從其規定實施柔性行政行為;當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稅務機關可根據行政組織法的一般規定,在其職權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實施柔性行政行為,如果沒有一般規定,稅務機關可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對稅務部門所涉事務做出的最一般規定或立法目的、精神而實施行政行為。

其次,柔性執法必須遵循合理原則,即要求稅務機關實施柔性行政行為時應當符合法律授予該權力的宗旨,還要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行使權力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公平、適度、合乎情理,同時還要遵守社會的基本道德原理和規范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2)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來源于民法的誠信原則。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雙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要以誠相待。柔性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或多或少總會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一定影響,能夠對行政相對人發生影響,主要是因為稅收行政相對人對稅務機關的信賴,認為稅務機關代表了公共利益,并且具有信息、專業等優勢,因此才愿意接受稅務行政指導。因此,稅務機關實施柔性執法時必須誠實守信,不得隨意變更、反復無常,若沒有兌現其事先的承諾或者行政執法存在誤導等情形,致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稅務機關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自愿原則。此原則要求稅務機關實施柔性行政行為時,必須充分尊重納稅人的自主權利,只能采取勸告、建議、說服、溝通、調停等非強制性方式,通過納稅人自愿同意或協力去達到行政目的。稅務機關在實施柔性執法時如果違背這一原則,勢必構成新的違法侵權,將不能達到稅收執法的目的,更不能有效化解稅收執法風險。

(4)行政公開原則。行政公開被認為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種基本理念和當代行政法發展的一個基本趨向,并成為當代行政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對于稅收柔性行政執法行為而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增強其公開性和透明度,包括向稅收行政相對人明示每一項行政行為的目的、內容及責任主體等,這是實現柔性執法法治化的重要前提條件,也是降低稅收執法風險的重要保障。

2.完善柔性行政立法

稅收柔性執法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下進行,合法是柔性執法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立法本身不夠科學、不人性化或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授權,其必然將立法中的非人性化和非理性化問題帶到執法中,從而造成執法者的進退兩難的困境,因此,要真正保障柔性執法的效果不能僅僅局限于執法層面的設計和運作,而首先必須在立法層面上貫徹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權,提高立法水平和質量,使法律的本身閃耀著人性與科學的光輝。

各級稅務機關為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但是制定柔性行政執法規范性文件首先要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出臺與法律相悖、與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要清楚嚴謹;政策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應定期對有關柔性行政執法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對不合時宜的應及時公開廢止。

3.規范柔性行政執法

美國著名學者戴維斯說過“正義的本質最大程度上是程序”。賦予行政機關相應的權力,同時要求該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順序和方式,這是行政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柔性執法必須通過程序來運作,如果缺乏程序,柔性執法就不可能正常運行,并可能成為行政主體濫用職權、肆意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手段。

對我國柔性執法程序,可建立信息公開制度、聽證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通過設計嚴密合理的程序可以有力地促進程序中的角色分化和獨立,使相對方成為在程序中與稅務機關相獨立的具有一定功能的主體,有效地調整稅務行政優益權。要求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柔性行政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這些程序制度,才能有效地實現柔性行政執法的功效。

4.加強柔性行政執法監督

由于行政機關作為國家的執法機關,總是居于“強者”的地位,而行政相對人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均居于“弱者”地位,因此,應該考慮到這種力量的對比,將監督行政權、保障公民權、以及為相對一方當事人設置更多的權利保障措施放在突出的地位,進一步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加以控制和監督。柔性執法歸根揭底還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具有權利性,所以必要的監督機制是必不可少的。稅務機關應積極探索建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應對的稅收柔性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將柔性行政執法產生的執法風險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1]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論[M].法律出版社,2003:101.

稅法的性質范文4

一、當前工商內部行政行為在法治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其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不直接涉及相對人利益的有關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行為,一般可分為內部組織管理行為、公務員人事管理行為、財務管理行為、行政監察行為等。

當前,正是工商部門大力推進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的關鍵時期,我們在狠抓外部行政行為法治化的同時,對內部行政行為法治化的問題卻強調得不夠,從而在行使內部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缺乏行使內部行政行為的法治化傳統。由于外部行政行為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利益,如果行使不當將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帶來危害。因此,根據行政法學中的權力制約理論,國家為規范外部行政行為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相比而言針對內部行政行為的立法則較少。在一些西方國家的傳統行政法學中。將內部行政行為視為一種特別權力關系,認為法律不便介入行政機關內部行使行政權的行為。由于工商部門所履行的監管、服務、維權等職能均對外直接面向行政相對人。是以外部行政行為為導向的,工商內部行政行為看上去只是作為外部行政行為的輔助行為。故在對行政行為法治化的認識上。就更容易忽視內部行政行為的法治化問題,產生重外部行政行為而輕內部行政行為的傾向。例如一些工商機關在涉及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外部具體行政行為時就特別重視要依法行政,強調行使行政行為要有法律依據,要遵循法定程序,而很少注意到行政決策、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內部行政行為要依法實施的問題。

法律規定的程序不被普遍遵守。目前,我國涉及工商部門內部行政行為的立法按類別分主要有:涉及行政組織行為的法律主要有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的組織法及一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涉及人事管理行為的法律主要有《國家公務員法》等;涉及到財務管理的主要有《會計法》、《審計法》、《預算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等;涉及行政監察行為的主要有《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盡管行政機關內部行政行為的部分內容已經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但是,受傳統人治化治理模式的影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內部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更習慣于“服從命令聽指揮”,領導說怎么干就怎么干,法律規定的程序有時會被行政權力踐踏,權大于法的現象時有發生。

配套制度不健全或形同虛設。由于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相比立法不多。法律體系也不完整,這就需要用與法治精神相適應的配套制度來加以補充,形成對行政權力的制約。然而。一些工商機關制約內部行政行為的制度不健全,沒有形成一個完備的體系,有些機關內部制度雖然建立了很多,但是卻沒有能夠認真地去執行。變成“一紙空文”。由于制度的缺失和執行的不到位,就造成了許多權力監督的真空,使掌握行政權力的行為人有空可鉆。由小錯逐漸鑄成了大錯。由違規逐漸演變成了違法。

行政行為的過程不公開透明。在推行政務公開的工作中。針對外部行政行為,我們要求公開辦事依據、公開辦事規則、公開辦事結果,但是針對內部行政行為的公開,我們卻做得較少,僅僅是開展一些象征性的局務公開工作。尤其是涉及人、財、物等事務的管理較為敏感。這些權力掌握在少數人手中,形成了少數人的特權,一些機關對此不愿公開、害怕公開。由于內部行政行為的行使不公開、不透明,就產生了“暗箱操作”,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監督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對內部行政行為的監督,我們主要是通過行政監察手段來進行的。監督機制對違法過錯缺乏一個科學合理的追究體系,處理問題的隨意性較大。一些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有些地方會為了干部的前途著想,盡量以違紀處分來代替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一些領導同志犯了錯。內部行政監察部門卻不敢頂真碰硬,不能一視同仁地作出處理;一些勞苦功高的同志違法違紀了,行政監察部門視其對單位的貢獻,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行政監察部門如果不能依法監察、不敢頂真碰硬,不按照當事人行為的情節輕重來追究相應的過錯責任,久而久之不但起不到保護同志的作用,反而會使行政監察行為喪失權威性和公正性,失去其監督制約功能。

行政救濟渠道不暢。在工商內部行政行為中,行政監察行為和公務員的考核、獎懲、任免等人事管理行為會直接涉及機關內部公務員的切身利益,此類內部行政行為如果行使不當就有可能侵犯作為相對人的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由于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中,已將這部分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外,公務員只能通過內部的行政復核和行政申訴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行政救濟渠道的單一,公務員一方面缺乏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知識,不知道如何去維護自身的權益:另一方面對利用行政復核和行政申訴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缺乏信心,擔心提出復核或申訴不但不能解決問題,搞不好還會影響到今后的職務晉升。

二、工商內部行政行為法治化水平不高所帶來的危害

表面看來,工商機關內部行政行為只是一種內部管理行為。它不直接面對行政相對人。也不會直接引起行政訴訟。其法治化水平的高低似乎無關大局,或者說是沒有一種需要加以改進的緊迫性。但是,工商內部行政行為法治化水平不高卻會給全局工作帶來危害:

其一,不利于工商干部隊伍法治素養的提高。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內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根本原因,內因決定外因,對外因的發展變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對工商工作的法治化認識上,如果我們始終存在著重外輕內的傾向,長期忽視內部行政行為的法治化問題,那么我們工商干部的法治素養就只能停留在一個孤立的、停滯的、片面的低層次水平上,必然會影響到全局工作法治化的水平。

其二。不利于工商機關的形象建設。工商部門是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著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職能。在行使職能的過程中,我們要求行政相對人要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對于違法經營者。則要依法予以處罰。如果我們工商部門在依法辦事問題上眼睛向外不向內,對外嚴格管理。對內疏于規范,總是內外要求不一,前后言行不一,左右執行不一,辦事隨意、不按法則、不講原則,將會影響到我們工商部門在群眾中的公信力。不利于工商機關的形象建設。

其三,不利于工商機關行政效能的提高。實踐證明,一個機關在處理內部行政行為的過程中不遵循法定程序、不依靠法律監督。始終用“人治”來代替“法治”,將會

造成機關內部各種不正之風盛行。行政決策缺乏民主機制。權力的濫用無人監督,單位資產被隨意揮霍,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原則不被采用,優秀人才會失去工作的積極性。一個部門的凝聚力日益喪失,將不利于形成內和外順的工作氛圍,進而制約著行政效能的提高,影響著整個工商事業的發展。

三、提高工商內部行政行為法治化水平的路徑

工商內部行政行為的法治化是全局工作法治化的靈魂,是外部行政行為法治化的基礎,是實現依法行政目標的重要保障。因此,全系統要切實轉變觀念,積極采取措施,大力提升工商內部行政行為法治化的水平。

1、培養優良的法治傳統,用系統全面的法治觀指導工作

要改變過去重外不重內的片面法治觀,引導全體工商干部樹立全局工作法治化的觀念,通過在工商機關內部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培養優良的法治傳統,提升整個機關內部的法治化水平。首先要開展系統的法制培訓。通過多種培訓和學習的方式,使機關全體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建立起系統全面的法治觀,用全局工作法治化的觀念來指導我們的工作。其次要領導帶頭弘揚法治精神??鬃釉唬骸捌渖碚?,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痹谛姓C關內部,領導的言傳身教起著很強的示范作用。因此,領導要帶頭學法、守法、用法,主動接受法律和制度的監督。再次要在機關內部培養一種法治文化。通過法治文化的宣傳和普及,在工商系統內營造一個人人崇尚法治、人人遵從法治、人人維護法治的氛圍。

2、遵循正當程序原則,用法定程序來規范內部行政行為

正當程序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作出應遵循法定的程序。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相比確實有其特殊性,外部行政行為要遵循嚴格的法律界限,做到“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而內部行政行為的活動空間較大,并不是所有的內部行政行為都必須要用法律加以規定,但是只要有法律加以規定的,就必須要遵守。因此,工商部門在行使內部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要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只要是有法律法規規定了工作程序,就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辦事,用程序來規范內部行政行為。例如。內部的行政授權行為,必須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否則授權無效。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必須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行政監察的立案調查,按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應當要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辦結等等。

3、加強配套制度建設,用完備的制度來約束權力濫用

由于目前針對內部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工商部門必須要加強制度化建設,建立起與法治精神相配套的各項制度,用完備的制度來約束內部行政行為。例如:在行政決策行為中建立起《行政決策征求意見制度》、《行政決策民主會商制度》、《規范性文件法制審查制度》,完善民主集中制的行使方式,在行政決策作出前廣泛聽取民主意見,從而使行政決策更加民主、科學。在公務員人事管理工作中建立起科學的《考核評價制度》、《民主推薦制度》、《民主評議制度》、《任前公示制度》、《任職試用期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干部輪崗制度》等,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制度建設形成機關內部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機制。在財務管理方面建立起《財務預算管理制度》、《重大財務支出集體決定制度》、《財務公示制度》、《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等。對于已經建立的制度,首先要通過單位內部的公示欄和局域網等途徑向單位內全體人員予以公布,并要求全體成員按照制度規范予以執行,不要讓制度文本成為應付上級檢查的“擺設”。同時,工商機關內部要加強對制度執行的檢查和督促工作,使這種制度的執行和落實不因單位領導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不因單位內部不同階段工作重點的改變而改變。

4、健全科學的監督機制,用有效的手段來保障法治化實施

工商部門內部要建立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監督機制,通過有效的監察手段來保障內部行政行為法治化的實施。一是建立健全行政問責機制,對照職責要求和規章制度,考察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對照制度規定追究一般的違規違章和失職過失行為的過錯責任。二是建立健全重大違法案件移送機制。對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造成嚴重后果的重大違法行為移送相關司法部門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建立健全對領導同志的監督機制。單位內部的監察部門要敢于頂真碰硬,對領導同志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處理問題要公平公正,對于領導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一視同仁地做出處理。

稅法的性質范文5

關鍵詞:水資源;污水水質檢測;重要性

中圖分類號:TV21 文獻標識碼:A

1 當前水資源及水資源環境現狀

水是我們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自然資源,我們所說的水資源主要指人類飲用的淡水資源、地下水、地下淡水等,對于這部分淡水,我國的需要量較大,同時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了工業的飛速進步,從而導致用水量的不斷增加,且隨著工業企業生產速度的加快,對水資源的污染程度也在不斷的升高,這對我國本來就十分缺乏的水資源來講,無疑是雪上加霜。水資源的污染及短缺不僅影響到了人們的正常工作生活,同時也不利于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當前我國大部分城市處于缺水狀態,大量的短缺,使我國部分省份水資源的赤字已嚴重制約了城市發展的速度,使水資源的短缺與需求了一對矛盾體,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發展速度,同時此問題也是擺在目前各工業企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重要課題之一。

當前水資源嚴重匱乏,各項節水措施、防治水資源的污染及對廢水的再利用等不同程度的對水資源起到了一定的緩解作用,特別是針對于污水處理后再利用的措施,對緊張的水資源起到了明顯的作用,污水經過有效的處理,在很多地方都可以進行有效的再利用,可以有效的緩解某此地方用水的燃眉之急。在對污水處理再利用方面國外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國的污水處理技術還處于比較落后的局面,對污水的處理標準還沒有很明確的標準,國家的各項政策法規也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和貫徹,再加之人們在思想和觀念上都缺乏必要的認識,對廢水的回收再利用存在著一定的誤區,所以我國的污水回收再利用工程較少,沒有形成一定的規模,一直沒有取得明顯的進展。所以人們無論生活還是生產中的用水都從自然界中獲取,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地球上的水資源的匱乏。所以針對當前我國工農業快速的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量不斷增加的趨勢,首先應加大對污水的處理力度,合理的利用水資源,改變人們對再生水的錯誤認識,加大對污水水質檢測的投資力度,使污水水質檢測工作得以順利發展,保證污水處理后的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符合再次回收利用。

2 污水處理中的水質檢驗及其重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城市化進程和工農業取得了快速的發展,生活污水和工業所排放的廢水量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同時水資源還處于嚴重短缺的情況,所以如何合理的對這部分污水進行重復再利用,有效的解決當前水資源緊缺的狀態,成為當前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污水是造成環境破壞的重要因素之一,污水處理作為一項長期的環保型工程,無論對城市的發展、經濟的發展和整個社會的發展都起著極其重要作用。污水的回收再利用可以有效的解決當前我國水資源緊張的局面,同時對生態環境的平衡發展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水質檢測作為污水處理中重要的一個環節,對處理后的水質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于污水的回收再利用,不僅需要改變人們在觀念上的錯誤認識,同時還要加大對污水水質檢測的力度,從而保證污水符合回收再利用的標準。

2.1 污水處理中的水質檢驗

污水處理中的水質檢驗可分為物理檢驗和化學檢驗,在此.筆者從兩種方法中提出一些重要的檢驗標準進行講解。

2.1.1 水的成色

(1)水的顏色正常與否,相比于工業排出的廢水、污水。一般都可以用肉眼觀看出來,在污水處理中,通過對水的顏色的檢測也可以初步判斷該水質的優或者劣,能不能進行再次利用。例如,如果水經過處理之后還呈現紅色,就表明含有鐵物質的量還是過大,還要繼續進行處理。(2)水的渾濁、清晰度。一般生活中的飲用水都是透明的,水內只有含有大量的混濁物才會令水質變得不透明,在視覺上就給人一種“這是臟水”的潛意識提示。污水內含有泥沙、小顆粒懸浮物,細微的有機物等等都有可能造成水質的渾濁。廢水處理中,水質透明是比較直觀的一種判斷方法。

2.1.2 硬度檢驗

水的硬度太強是不可以用的。生活中的用水都選取硬度適中的水源。所以睡得硬度是污水處理中水質檢驗的一個重要標準,從物理的角度來看,水的這種物理性質決定了它是否能否成為人們眼中可用水的基本標準之一。

2.1.3 水質內各種礦物質的含量檢驗

人體內各種礦物質需要一個平衡的環境,如果使用的水資源里面某種礦物質超標,那么這樣的水就不符合人們的使用標準,從化學的角度來看,礦物質超標,會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在工業應用中,會出現很多因為礦物質反應而引發的問題。

2.2 污水處理中的水質檢驗的重要性

2.2.1 改變人們對再生水的觀念。人們一直把再生水當成臟水,水質檢驗就是要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污水中的不可用的物質處理掉,讓它和新鮮水一樣讓人們放下顧慮可以放心的使用,從而從根本上改變人們的用水觀念,這對緩解水資源緊張問題起著相當大的作用。

2.2.2 緩解工業用水的“瓶頸”問題。生活缺水人們就不能正常的工作、出行。工業缺水會導致工業生產停滯甚至出現破產倒閉等嚴重現象。由于我國現在水資源相當緊張,緩解工業用水,解決工業的。“瓶頸”問題,不僅僅需要節約用水,更需要對再生水資源的有效利用。

2.2.3 提高再生水的使用效率。再生水即是污水經過有效的處理后檢測合格,能達到利用要求的水,污水要處理過程中要加強檢測環節,使經過處理后的污水能達到所需要的標準,符合人們對其利用的要求。污水經過處理后,只有經過科學的檢測方法檢測出的水質符合使用的標準,人們才能放心的對再生水進行使用,再生水對于工業上對水的需求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其作為一種可再持續使用的資源投入生產,不僅為我國的水資源的緊張提供一個有效可行的緩解辦法,同時對于工業的快速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結語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水資源的短缺已成為制約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水資源如何得以可持續的利用,對社會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國有的各項節水措施及對污水的處理措施等都是為了科學合理的對水資源得以利用,這是關系著國計民生的重要工程之一,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重視,從而為城市和工業的用水提供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空間,提高我國污水處理的水平,保證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

稅法的性質范文6

關鍵詞:  肝硬化;胸水;發病機制

 肝性胸水是肝硬化失代償期的并發癥之一,因其較少導致呼吸困難等典型臨床表現而易被忽視,其治療也相對困難。現將我院近年收治的 17例肝性胸水回顧分析如下。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  2006年10月—2008年7月,我院收治肝性胸水17 例,其中男12例,女5例;年齡 22~77歲,平均 55.5 歲。均符合2000年中華醫學會傳染病學分會肝病學分會于西安修訂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關于肝硬化的診斷標準[1]。 其中肝炎后肝硬化13例,酒精性肝硬化3例,隱源性肝硬化1 例。并發癥:14 例并脾功能亢進,2 例并消化道出血,1例并肝腎綜合征。臨床表現為呼吸困難1例,胸悶、氣短3例,無明顯癥狀13例。右側胸水13例(76.5%),左側胸水2例(11.8%),雙側胸水2例(11.8%)。經胸片、B 超或 CT證實:大量胸水3例,少量胸水14例。其中2 例僅有胸水,15例并腹水,其中 1 例腹水量極少。

    1.2  實驗室及影像學檢查  其中胸水呈乳糜性2例,血性1例。常規檢驗呈漏出性16 例 , 滲出性1例,其中1例胸水多形核中性粒細胞 >500×106/L。癌細胞檢查均呈陰性。肝功能均有不同程度損害。1例胸片示活動性肺結核。

    1.3  治療情況  17例均行限鹽、保肝、利尿、輸白蛋白、維持水電解質平衡等一般治療。 3例胸水量多者行胸腔置管術間斷放胸水,并大量腹水者放腹水。1例胸水多形核中性粒細胞 >500×106/L 的滲出性胸水者給抗生素 (頭孢哌酮舒巴坦、替硝唑)治療。1例胸片示活動性肺結核者行抗結核治療。

    1.4  結果  胸水消失6例 (35.3%), 胸水減少10例 (58.8%),胸水不變1例 (5.9%)。

    2  討論

    肝硬化患者肝性胸水的發生率國外報道為0.4%~30%,國內為2.1%~21.7%[2],本組發生率為18.9%。由于肝性胸水量多為中、少量,臨床上無癥狀或癥狀輕,容易漏診。因此對肝硬變患者要警惕是否存在肝性胸水,尤其是對有腹水者,除進行細致體檢外,應常規攝胸片,行B超胸部探查,可提高肝性胸水的檢出率。  肝性胸水的發病機制,迄今還未完全闡明,可能與下列因素有關:(1)低蛋白血癥:本組17例均有低白蛋白血癥,說明胸膜毛細血管膠體滲透壓降低,對胸水形成有很大作用;(2)門靜脈高壓[3]:肝硬化形成門靜脈高壓,此時奇靜脈和半奇靜脈壓力升高,可因淋巴淤滯、淋巴液外溢而產生胸水。林殿杰等[4]應用胸腔鏡檢查23例肝性胸水患者,胸壁靜脈顯露12例,奇靜脈顯露5例,說明門靜脈高壓可能對胸水形成起重要作用;(3)橫膈裂孔:這是目前認為肝性胸水形成的主要原因,Bhattacharya等[5]報道通過腹腔內注入99MTC硫化膠體,發現胸腔內明顯增多,證實橫膈裂孔的存在;林殿杰等[4]也報道對頑固性肝性胸水行胸腔鏡檢查,發現有膈肌小泡,而目前認為單純性肝性胸水可能與較小的橫膈裂孔存在有關,較小的膈肌小孔呈單向流動的活瓣允許液體通過,吸氣時胸腔負壓,腹水只能單向流向胸腔,只有當腹水產生超過了腹膜淋巴管重吸收及向胸腔轉移才形成腹水。肝性胸水一般發生在右側胸腔,可能與左右橫膈的解剖差異、肝臟的解剖位置及淋巴回流的分布等因素有關。在胚胎學上右側橫膈較易出現發育缺陷,當腹腔內的壓力增加時(如腹水、咳嗽及用力),肌纖維之間出現縫隙導致腹膜致胸腔的小疝形成,后者可破裂形成裂孔,允許液體從腹腔進入胸腔。文獻報道[6]肝性胸水發生于右側占67%,雙側占16%,左側占17%。本組肝性胸水發生率為右側胸水76.5%,雙側胸水11.8%,僅左側胸水11.8%。乳糜性胸水見于胸膜淋巴管破裂、淋巴液外溢。肝性胸水偶為血性,與肝硬化者有紅細胞從門脈側支血管和肝淋巴管漏出導致自發性血性腹水進入胸腔,橫膈小泡破裂出血,胸膜血管病變,肝硬化出血傾向等有關。本組中有1例為血性胸水,為肝硬化所致凝血功能明顯異常所致。滲出性胸水的發生與免疫復合物在胸膜沉積、胸膜小動脈和微血管彌漫性類纖維素樣壞死或自發性腹膜炎腹水轉移至胸腔有關。本組中1例為滲出液,其同時伴自發性腹膜炎,予以抗生素后胸水減少或消失。反復放胸水或放置胸腔導管能減輕肝性胸水的呼吸困難,但頻繁放胸水打破了胸腹腔壓力平衡,使腹水不斷地由膈肌裂孔進入胸腔,膈肌活瓣頻繁開放,不利于愈合反而延長了病程。本組1例抽放胸腹水后胸水量不變或增多者,可能與此有關。本組1例胸片示活動性肺結核,抗結核治療有效,提示肝性胸水可合并結核,考慮與肝硬化患者機體免疫功能低下易于感染結核桿菌等有關。

    肝性胸水的臨床表現取決于胸水形成的速度及量、患者耐受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凡短時間內出現大量胸水者多表現為胸悶、氣短乃至呼吸困難,反之則無明顯癥狀。本組13例(76.5%)無癥狀者經影像學檢查發現胸水,因而對于肝硬化患者提倡常規檢查胸片、胸腔B超或CT檢查等以便及早診治肝性胸水。有3例患者胸水不是很多,由于形成速度快,癥狀很重。

    肝性胸水提倡綜合治療:休息、限鹽、保肝、利尿、補充白蛋白、維持水電解質平衡,適量抽放胸水及行胸腔粘連術等,合并腹水者同時治療腹水。同時要針對不同病因采用不同的方法治療。本組1例PMN>5×108/L的滲出性胸水者給予抗生素治療后胸水減少。肝性胸水的預后取決于肝硬化失代償的嚴重程度、其他并發癥的有無及輕重等,故對于肝性胸水患者提倡及早診斷,綜合治療。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