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相關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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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相關法律法規范文1

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組織局機關全體人員學習法律法規知識。

自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以來,我局在上級領導指導下,一方面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另一方面,通過會議、板報、專欄等方式進行廣泛宣傳。大力開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我局采取多項措施,扎實推進“法律進機關”活動。按照“法律六進”活動要求,完善了機關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將法律知識學習納入日常學習計劃,并要求領導干部帶頭學習法律,自覺遵守法律,牢固樹立維護法律權威的觀念。

二、堅持“普治并重”,積極開展“法律進鄉村”活動

廣大農村的“依法治村”工作是依法治市的重要內容。以宣傳農民生產生活相關法律法規如《土地管理法》、《人口與計劃生育》等為重點,扎實開展一系列宣傳活動。我局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點宣傳教育與農村農民生產生活相關的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并在此基礎上嚴格按照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工作機制,明確了工作職責,有計劃地定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全年共為村委會送去各類圖書10余種近百冊。

村委會相關法律法規范文2

【摘 要】土地是農村婦女保障家庭地位和生活的基礎,所以特選取“龍石”鎮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情況作為研究對象,從男女平等、婦女維權意識及救濟途徑等多方面展開調查研究,探索其改進與發展的道路,為相關人員在今后的實踐中指明方向。

【關鍵詞】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與救濟

一、前言

農村土地曾是農民生活保障的最重要來源,對于農村婦女而言,土地對保障她們的家庭地位和生活顯得尤為重要。只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外出務工逐漸取代農村土地帶來的收益。土地資源浪費和低效運用現象逐漸顯露,相關政府、村委會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也與日俱增,為此,確定本次調研方向。

重慶市渝北區位于重慶市區北部,是1994年12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在撤銷原江北縣建制基礎上設立的新區。①石船鎮、龍興鎮(以下簡稱“‘龍石’鎮”)就是其中兩個十分重要的鄉鎮?!皳?,龍興鎮已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全部基本農田已獲批為建設用地,土地拆遷工作正在加緊進行,而石船鎮的征地工作也即將開始?!?②可見在兩江新區的建設過程中,征地補償問題與農民利益切身相關。

可以看出,“龍石”鎮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問題相當具有研究價值,于是,利用2012年1月至3月這兩個月時間對其作出調研。調研選取了“龍石”鎮兩個農業經濟反差較大的片區,調研的對象是以戶為單位,其中農民占66.67%,女性占77.78%,年齡較為集中在30-40歲,已婚的人的比例為74.07%。調研的地區典型、對象典型、情況真實,能較好地提供研究數據。為使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得到更好地保障,通過運用社會調查法和邏輯分析法,將“龍石”鎮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情況科學地分析出來,以之指導實踐。問卷的具體分析會在下面得到闡述。

二、調研結果與分析建議

(一)調研結果

1、“龍石”鎮在性別問題上對婦女土地權益有無侵害的情況

受調查者中96.30%的人選擇在土地承包過程中婦女有權承包土地,且調查結果顯示選擇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權、宅基地權的比例同樣高達90%以上。在“龍石”鎮是否有過婦女只能分到男性1/2責任田的做法的問題上,選擇現在沒有和一直不存在的總共占77.78%。此外,調查顯示“龍石”鎮不存在婦女分配田地的質量比男子稍差些的占77.78%,比存在該問題的比例22.22%高出了5個百分點。所以調研表明“龍石”鎮婦女與男子在土地分配、土地權利和土地質量上基本上是不存在性別歧視問題的。

2、“龍石”鎮對出嫁女的土地權益保護情況

首先是婦女結婚后到男方家,原地是否將所分土地收回,新到男方家土地是否及時給予增加問題,調查顯示“龍石”鎮85.19%的婦女結婚后到男方家時,其土地數量幾乎不存在改變。但對婦女土地權益給予及時調整和保障的僅占22.22%,反映出“龍石”鎮農村婦女土地承包連續性受阻。然后分析由于婦女戶籍遷出問題而產生了土地權益的變化情況,即為農村婦女嫁給城鎮居民后和婦女同現役軍人結婚后土地變化的情況,兩問題調研數據一樣,即選擇原地不將所分土地收回的占74.07%,遠遠高出收回的比例,所以在這方面情況相對較好。

3、“龍石”鎮對離婚或喪偶婦女土地權益保護情況

首先看當男女雙方離婚時,女方能否繼續享有每年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受訪者中選擇能的占85.19%,很明顯,“龍石”鎮的婦女離婚后并沒有被剝奪土地補償費的享有權利。其次,37.04%的受訪者選擇當婦女離婚后未離本地再婚的,其土地權會給予重新調整,但選擇不予調整的卻達到了62.96%,遠遠超出一半。最后反映的是再婚婦女對再婚家庭的土地權是否享有平等的使用權,享有平等使用權的比例高達81.48%,保護還是較為到位。

4、“龍石”鎮在土地流轉方面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情況

由于“龍石”鎮正處于由小農鄉鎮向工業都市轉變的轉換期,土地征收成為農民們最關切的問題。結合這個新形勢,本次調研著重關注婦女在土地被征收時補償費的分配與男子相比的情況,可以看出,85.19%的婦女在土地補償費上能享受與男子同等的對待,可見,“龍石”鎮的絕大多數婦女在土地補償費上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對婦女的保護情況較好。

5、“龍石”鎮婦女對相關法律的認識情況

調查顯示,“龍石”鎮村民對《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法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有了解的比例分別為33.33%、18.52%、33.33%,比例之低,讓人深感遺憾。此外,也對“龍石”鎮村民了解上述法律有關規定的途徑問題做了調查,調查顯示,婦女通過“電視、電臺、報紙”和“遇到問題后才知道”這兩種方法了解與婦女土地權益相關法律法規占的比例最大,分別為40.74%和51.85%。而這兩種方式都顯得比較被動,可見“龍石”鎮婦女們沒有積極學法積極維權的意識。

6、“龍石”鎮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情況

調查結果還顯示出當“龍石”鎮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或村民們有不同看法時,25.93%的人選擇找村委會,37.04%選擇找鄉鎮政府,而14.81%的人選擇到法院,22.22%的人選擇找婦女組織。各個選項比例相當,雖然可以看出婦女們尋求救濟的途徑多樣,但是,這也會在實踐中顯得十分復雜,不確定性太強不利于快捷、有效地解決問題。

(二)存在的優點與不足

1、優點

根據上一部分闡述可知,“龍石”鎮在性別、出嫁女、離婚或喪偶女問題上對婦女的保護情況是頗為樂觀的。實際上,這一塊的調研已經被很多學者重視過,調研結果是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比比皆是,而為何在“龍石”鎮就出現如此之大的反差。究其原因,不難發現如下兩點:

一方面,歷史原因?!褒埵辨傆捎诘靥幹貞c較為進步的地區,男女平等思想早已深入人心,無論在政策方面還是地方習慣方面土地的分配與使用一直都是男女平等。另一方面,政策原因?!褒埵辨偡e極響應國家號召、落實法律法規。如遵循渝北區關于農村土地確權頒發證政策解讀(一)第十條中“農村婦女離婚后承包地登記是否單獨立戶;婦女結婚未遷戶口,婆家未分承包地,娘家村社收回了承包地,現婦女離婚回到娘家怎樣處理?!眴栴}時作出的“農村婦女離婚后承包地登記是否單獨立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婦女離婚回到娘家的,按照新增人口同等對待?!钡囊?。

“龍石”鎮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中易受侵害的幾種類型上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情況都較好,這樣就可以保障農村婦女的地位、維護農村家庭和諧、穩定農村基本經濟狀況。

2、不足

根據調研結果可知,“龍石”鎮婦女的土地權益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得到及時調整,給她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不便,形成了間接的侵害。這是由于村規村約不規范,偏離原則所致。此外,還存在農村婦女對法律認識程度不高,遇到問題時尋求救濟的途徑也過于寬泛和復雜的現象。造成法律認識不高現象的原因有兩點, (下轉第99頁)

(上接第97頁) 一方面,農村婦女一般喜歡遇到問題后才考慮解決,這種不主動學法的思想直接導致其維權意識的不高,進而導致基本法律認識的缺乏。另一方面,農村婦女自身文化水平較低,獲得相關法律知識的途徑有限,間接導致其法律認識程度低下。而造成救濟途徑過廣的原因也有兩點,一是法律法規沒有具體的規定,各地都是按照當地的習慣來設定救濟途徑,“龍石”鎮在這方面沒有具體的地方規定,導致婦女不明確具體的維權途徑。二是由于“龍石”鎮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侵害較少,沒能形成一個所謂的“習慣”。

農村婦女維權意識不強、法律認識不足會導致其土地權益易在不知不覺的狀態下受到侵害。而對相關問題表示異議的救濟途徑的過分寬廣和復雜也會使農村婦女們深感困惑,阻礙其權利救濟的實現。

(三)意見與建議

1、建立和完善土地權益法律體系,加大保護

通過本次調研,真實地了解到了“龍石”鎮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情況,不存在對婦女的歧視,這值得繼續發揚。而在對出嫁女、離婚女和喪偶女的土地權益保護方面,應繼續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合法且符合當地實際的具體政策,平等保護每一位婦女的土地權益。由于村規村約的不規范,導致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連續性受阻問題需要深思,只有通過立法完善土地權益法律體系,才能較好地保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為婦女所有所用。另外,在“龍石”鎮如今的特殊時期,土地流轉所反應的情況來看,婦女得到了與男性同樣的征地補償款,在以后更加廣闊的征地范圍中,應更加重視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不能僅限于如今的狀態。

2、加強法律宣傳,促進法律學習

“龍石”鎮的農村婦女維權意識較差、法律認識不足,結合其形成原因分析可知,通過加強法律宣傳來促進農村婦女對相關法律的學習顯得尤為重要。加強法律宣傳首先還應提高領導干部的相關法律意識,宣傳才能走上正軌。同時,宣傳的形式可以多樣,可以開展大型宣傳活動,可以通過地方電臺、廣播等媒體進行宣傳,可以設立專門的法律服務熱線,這樣就是在生活中用法律熏陶農村婦女的維權意識,同時也提供途徑被動宣傳相關法律。

3、明確最佳救濟途徑,保證其實現

現有的救濟途徑為找村委會、找鄉鎮政府、到法院、找婦女組織或找其他調節部門,對此一一評析可知,現實中存在村委會和鄉鎮政府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較多,如若找他們尋求救濟,那么就是自己審查自己的錯誤,效果必然不好,因此這兩種救濟途徑應該排除。由于婦女組織或找其他調節部門專業性不強,作用并不明顯,所以這兩種救濟途徑也應排除。到法院從應然上講是最好的一種救濟途徑,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但從實然上講,由于農村婦女自身文化水平有限以及其懼訴心理導致其并不愿意走上這條救濟路,所以應在選擇訴訟這條救濟路的原則上再考慮結合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有關的實際問題設立一個特殊的機構為婦女們解決問題,幫助其進行訴訟。

三、結語

縱觀本次調研結果,不難發現“龍石”鎮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情況總體較好,但不能忽視細節,必須切實保障每個婦女的土地權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依靠的是多方的共同努力,望處于征地補償熱潮中的“龍石”鎮婦女的土地權益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注釋:

①參見百度百科,“渝北區”,baike.省略/view/140267.htm.

②重慶商報,“龍興石船:傳統農業小鎮托起萬億工業基地”,省略/right/qx/tuijian2/ 201007/ t20100703_4446822.htm. 2010年07月03日

【參考文獻】

村委會相關法律法規范文3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巧平,男,45歲,漢族,個體戶,原附城鎮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住址同上。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居運,男,51歲,漢族,個體戶,原附城鎮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住址同上。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志杰,男,51歲,漢族,個體戶,原附城鎮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住址同上。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志強,男,40歲,漢族,個體戶,原附城鎮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住址同上。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居悅,男,66歲,漢族,個體戶,原附城鎮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住址同上。

    上訴人(原審原告):駱長?,女,40歲,漢族,個體戶,原附城鎮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住址同上。

    訴訟代表人:黃建華。

    以上上訴人委托人:林德勝,廣東匯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龍川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丘欽城,縣長。

    委托人:陳元青,龍川縣法制局干部。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龍川縣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平樞,局長。

    委托人:殷云仿,龍川縣民政局干部。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龍川縣附城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黃細友,鎮長。

    委托人:陳元青,龍川縣法制局干部。

    委托人:魏文華,附城鎮人民政府干部。

    原審原告黃建華等7名原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訴龍川縣人民政府、龍川縣民政局、龍川縣附城鎮人民政府組織的2000年水貝村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行政糾紛一案,已由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河中法行初字第8號行政判決。原審原告黃建華等7名原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1999年3月下旬,龍川縣人民政府根據廣東省委、人民政府《關于理順我省農村基層體制的通知》[粵發(1998)14號]和《廣東省全面鋪開理順農村基層管理體制工作的意見》[粵理辦(1999)3號]的精神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全縣組織實施了撤區(管理區)設村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龍川縣絕大多數的管理區在1999年12月前已完成了撤區設村的村委會選舉任務。但龍川縣附城鎮水貝管理區因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和村委會候選人產生的問題,存在較大的分歧,拖延了選舉時間,未能按龍川縣人民政府部署的時間進行,直到1999年8月18日經水貝村全村村民選舉產生了原告黃建華等7人組成的村民選舉委員會。1999年11月27日,預選產生了正式的村委會候選人。1999年12月12日,由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下稱“一法兩辦法")的規定,召開了選舉大會進行了選舉。由于村委會候選人中無一人得票超過半數以上,沒有一人當選,無法組建成立新的村民委員會。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當選人數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十日之內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但以原告黃建華為領導的村民選舉委員會認為村委員候選人中有人有賄選、仿制選票等操縱選舉的行為,不斷向本案的三被告及省市有關部門投訴,在投訴未果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十日之內不主持另行選舉工作和不舉行選舉。龍川縣人民政府理順辦根據粵理指(1999〉6號《關于做好完成村委會選舉后幾項重要工作的通知》精神,爭取在1999年底前全部完成村委會選舉工作任務,就水貝村的選舉問題,于2000年1月5日向廣東省理順辦和河源市理順辦作了書面請示。省、市理順辦批示要求水貝村應在2000年1月15日前進行另行選舉,若村民選舉委員會不按規定的時間主持選舉,可由鎮理順辦組織原選舉工作人員進行選舉。2000年1月15日龍川縣理順辦向附城鎮理順辦水貝管理區黨支部、水貝村民選舉委員會發出了《關于組織選舉水貝村村民委員會的通知》,內容為:根據省理順辦1月5日的批示,附城鎮水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在2000年1月15日前組織該村另行選舉?,F期限已過,經省、市、縣理順辦領導多次做思想工作,該村選舉委員會仍不愿主持選舉工作,經研究確定,1月18日由鎮理順辦和管理區黨支部按1月5日理順辦《關于附城鎮水貝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請示》的批示負責組織選舉工作。2000年1月18日,水貝村民委員會的另行選舉工作由附城鎮理順辦、水貝管理區黨支部主持,舉行了另行選舉工作,村民的選民證所蓋印章是縣理順辦和水貝管理區黨支部的印章,確認和公布選舉結果的是附城鎮理順辦、水貝黨支部和水貝村選舉委員會。這樣,選舉產生了新一屆水貝村民委員會,該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至今將近二年。選舉結束后,原選舉委員會成員黃建華等7人認為本案三被告超越職權,用行政手段非法干涉和主持村委會的選舉,侵犯了原水貝村選舉委員會依法行使自治權利,向本案被告及省市有關部門不斷投訴,要求確認三被告主持的選舉不合法。被告龍川縣民政局口頭答復原告認為該選舉是合法有效的。廣東省民政廳粵民函(2000)51號認定該選舉合法有效。2001年1月12日,原告以原選舉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名義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確認水貝村選舉結果無效,并重新舉行選舉。在此之前,原告曾以水貝村選舉委員會的名義向龍川縣法院起訴,被龍川縣法院裁定和本院終審裁定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推選產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及時換屆選舉。換屆選舉工作由經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的村民委員會主持,并接受縣和鄉級人民政府指導?!暗诙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實施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委會的選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及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制訂規劃,對村委會選舉工作進行指導,民政部門負責選舉的日常工作。另根據《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還履行登記選民、組織投票、確認選舉有效及公布選舉結果等職責。廣東省理順辦規定無效選舉的認定是各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是負責農村基層政權和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政府職能部門,是負責村民委同會選舉的行政執行機關。綜上,本案三被告及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法律法規是明確規定的,在水貝村委會2000年1月18日另行選舉前,均能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進行了第一次選舉。由于原告黃建華等7名原選舉委員會成員,沒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主持另行選舉工作,雖經有關部門和領導多次批評,仍以候選人中有人賄選、操縱選舉的理由、故意拖延另行選舉。為此,龍川縣理順辦向省、市理順辦請示,并按省、市理順辦的批示,于2000年1月18日由附城鎮理順辦、水貝管理區黨支部主持進行的另行選舉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受理本案后,就水貝村委會選舉問題,向河源市人大常委會就法律法規適用問題進行請示,河源市人大常委會為此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請示。省人大選舉工作委員會2001年9月13日答復認為,由于水貝村選舉委員會不依法舉行另行選舉,水貝村的選舉在省、市、縣三級理順辦的現場監督下,由鎮理順辦、村黨支部共同主持村委會的另行選舉,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相違背。因此,原告起訴本案三被告超越職權,用行政手段非法干涉和主持村委會選舉,侵犯了原水貝村選舉委員會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的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要求本院確認被告行為違法和選舉結果無效,并重新舉行選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三被告依法行使職權履行法定職責,并沒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其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350元由原告負擔。

    上訴人黃建華等7人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被上訴人在七位上訴人無一人在場情況下,強行組織選舉水貝村村民委員會,當日又無經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冒用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名義選舉結果公告,致使水貝村村委會非法產生。三被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行政侵權,原審法院判決予以維持是錯誤的,應以撤銷。

    被上訴人龍川縣人民政府答辯稱,一、龍川縣理順辦《關于組織選舉水貝村民委員會的通知》是合法的。1、水貝村選舉委員會從1999年8月18日成立起,宣傳發動、選民登記、候選人產生、選舉工作人員推選,直至1999年12月12日選舉日的投票選舉,整個選舉程序的所有工作都是由村選舉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并未受到任何單位或組織的干擾。2、村選舉委員會成員拒絕主持另行選舉的行為違法。村選舉委員會在1999年12月12日選舉日未能選出村委會成員,此后,又拒絕主持另行選舉,未能在10日內舉行另行選舉,嚴重違反省理順辦(1999)第3號、第6號文件的規定精神。3、龍川縣理順辦《關于組織選舉水貝村民委員會的通知》是合法的、正確的。由于水貝村選舉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主持另行選舉,在此情況下,選舉工作應如何進行,法律無具體的規定。為此,縣理順辦向省、市理順辦請示,并按省、市理順辦的批示作出《關于組織選舉水貝村民委員會的通知》,該通知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相違背。二、水貝村委會是依法產生的。在1999年12月12日選舉時,候選人中無一人當選,根據《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在10日內進行另行選舉,但村選舉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另行舉行。在縣、鎮理順辦責令改正無效的情況下,縣理順辦決定水貝村的另行選舉于2000年1月18日舉行。在省、市、縣三級理順辦的現場監督下,水貝村由附城鎮理順辦、村黨支部、村選舉委員會共同主持村委員會另行選舉。根據《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另行選舉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這次選舉是合法有效的。對此,省民政廳粵民函(2000)51號復函也給予肯定。綜上所述,黃建華等7人以縣理順辦的行為違法,干涉水貝村委員會選舉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原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正確的,請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被上訴人龍川縣民政局答辯稱,一、2000年1月18日水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是合法的、有效的。第一,這次直接選舉是差額選舉,無記名投票;第二,選民總數1057人,共發出選票697張,符合法定人數;第三,正式候選人是直接選舉產生的;第四,整個選舉過程都嚴格依法進行;第五,當選票數計算方法和當選人得票數都是準確的。根據《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四第、第二十五條規定“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因此,這次選舉是合法的、有效的。二、龍川縣民政局沒有剝奪上訴人的法律賦予的權利。上訴人在訴訟理由中提到有人賄選??h委、縣政府派出由縣組織部、縣人大、縣理順辦、鎮理順辦各一人組成聯合調查組,調查結果賄選查無實據。上訴人借故拖延水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違背省、市理順辦對龍川縣理順辦《關于附城鎮水貝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請示》批示“要求水貝村民委員會在2000年1月15日前進行選舉”精神。

    被上訴人龍川縣附城鎮人民政府答辯稱,上訴人無故拖延另行選舉的時間,并拒絕組織另行選舉。經責令不肯改正的情況下,為確保水貝村村民委員會依法產生,附城鎮理順辦和水貝管理區黨支部根據省理順辦的批示,于2000年1月18日主持了選舉大會,選舉的各項具體工作都是由原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整個選舉程序符合《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規定。

    各方當事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黃建華、黃巧平、黃居運、黃志杰、黃志強、黃居悅、駱長?以龍川縣人民政府、龍川縣附城鎮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18日主持選舉水貝村委員會的行為違法,龍川縣民政局對此不作出無效選舉的認定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其性質是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政治權利是否被受到侵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被訴的行政行為未被排除于受案范圍之外,原審法院予以受理是正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边x舉村民委員會,依法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上訴人黃建華、黃巧平、黃居運、黃志杰、黃志強、黃居悅、駱長?是在1999年8月18日由水貝村村民會議選舉產生的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成立后,從宣傳發動、選民登記、候選人產生、選舉工作人員推選等整個選舉工作都在上訴人黃建華等七人組成的原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下進行,并未受到任何單位或組織干擾。1999年12月12日選舉日的投票選舉結果,水貝村委會候選人中無一人得票超過半數以上,沒有一人當選,無法組建成立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根據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選人數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十日內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但上訴人黃建華等七人組成的原村民選舉委員會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中有人存在賄選、仿制選票等操縱選舉的行為,不斷向被上訴人龍川縣人民政府、龍川縣民政局、龍川縣附城鎮人民政府及省、市有關部門投訴,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十日內不主持另行選舉。縣委、縣政府針對上訴人的投訴已經組成聯合調查組,調查結果認為賄選查無實據。上訴人不依法如期主持水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違反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拒絕主持另行選舉,選舉工作應如何進行,國家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四)無正當理由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 又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八條規定:“換屆選舉工作由經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并接受縣和鄉級人民政府指導?!钡诙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實施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規劃,全面開展村民自治活動".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對上訴人黃建華等七人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行為,應接受龍川縣人民政府和附城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及責令改正。因此,龍川縣人民政府下屬龍川縣理順農村基層管理體制工作領導小組2000年1月3日書面向省、市理順辦請示,省理順辦于1月5日批復:”要求水貝村選舉委在2000年1月15日前進行選舉;如選舉委不按規定的時間主持選舉,不履行職責,則由鎮理順辦負責組織村民代表產生出來的選舉工作人員進行選舉“。2000年1月15日期限前,上訴人黃建華等七人組成的原村民選舉委員會仍然不主持水貝村委會的選舉工作。龍川縣理順農村基層管理體制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責令改正,作出《關于組織選舉水貝村民委員會的通知》,確定2000年1月18日由附城鎮理順辦和水貝村管理區黨支部負責組織選舉,按照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程序選舉產生水貝村民委員會,并以附城鎮理順辦、水貝村管理區黨支部和水貝村村民選舉委員會名義公告選舉結果。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給河源市人大常委會選舉委的《關于龍川縣水貝村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的答復》認為:”經與省人大法委、省民政廳研究,認為水貝村的村民選舉問題,由于原《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未作規定,應作為特殊的個案處理。該村在省、市、縣三級理順辦的現場監督下,由鎮理順辦、村黨支部和村民選舉委員會共同主持村委會的另行選舉,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相違背?!耙虼?,龍川縣人民政府、附城鎮人民政府組織的選舉水貝村民委員會的行政行為,沒有侵犯黃建華等七上訴人的政治權利,與當時的法律法規不相違背,本院應予支持。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村委員會換屆選舉,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廣東省理順農村基層管理體制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規定,民政部門是負責農村基層政權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建的政府職能部門,是負責村委會選舉的行政執行機關,對村委會選舉結果的法律認定工作由縣(市、區)民政局負責。上訴人認為在2000年1月18日水貝村委會選舉沒有村民選舉委員會參加,被上訴人龍川縣民政局應認定選舉無效。按照《村民委員會選舉》規定:“認定整體選舉是否合法有效,應從下面五個方面進行衡量:1、是否體現直接、差額、無記名原則;2、選民數和投票數是否準確;3、正式候選人是否依法產生;4、投票選舉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5、當選票數計算方法是否正確,當選人得票數否準確”。經審查,水貝村委會這次直接選舉是差額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選民總數1057人,共發出選票697張,符合法定人數;正式候選人系直接選舉產生;選舉全過程嚴格依法進行;當選票數計算方法和當選人得票數準確,符合《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二十四條:“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焙偷诙鍡l:“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其他選民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钡囊幎?。廣東省民政廳粵民函[2000]51號《關于龍川縣水貝村村民投訴反映問題的復函》業已認定確這次選舉合法有效。因此,被上訴人龍川縣民政局作出《關于附城鎮水貝村民選舉委員會反映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的幾個問題的答復》,認定這次選舉有效,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上訴人認為龍川縣民政局對選舉結果不予認定無效的行為違法,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龍川縣人民政府等三被上訴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并沒有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村委會相關法律法規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村衛生室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農村居民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省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管理實施辦法》,國家財政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村衛生室執業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經市衛生局批準,在村衛生室協助工作的臨時聘用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章執業注冊

第四條市衛生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市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執業注冊工作。未經注冊,不得執業。

第五條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及其它衛生專業執業證書,在村衛生室連續工作的,可以向市衛生局申請執業注冊,繼續在村衛生室執業。

第六條具有鄉村醫生證書,在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含原衛生所、營利性醫療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持當地衛生院和村委會的聘用證明及相關證書,可以向市衛生局申請執業注冊。符合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可以在村衛生室執業。

第七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注冊后應在注冊的村衛生室執業,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只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變更執業地點必須向市衛生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與依法注冊后的鄉村醫生執業范圍一致。

第八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提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并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其他類別專業技術人員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九條申請在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三)受吊銷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第十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執業所在地村委會和所在鎮衛生院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報告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自動辭職或請假六個月以上未在村衛生室執業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

(四)中止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違反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七)因身體健康等因素間斷執業超過6個月,或不能勝任村衛生室工作的。

第三章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村衛生室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服務人口的1.5‰的比例配備,2000人以下的村配2人,2000人以上配3人,最多不超過3人,出現崗位空缺后可及時調配。

第十二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實行聘任制。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聘任、調配工作由村委會及鎮(街辦)衛生院共同完成。原則上不得跨鎮執業。

第十三條建立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凡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5周歲以下,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及其它衛生專業執業資格,德才兼備,愿意扎根農村,服務農村衛生事業的對象,經衛生院和村委會考試、考核,報市衛生局審批,準予聘任到村衛生室執業,按規定辦理執業注冊手續。

(二)因工作需要,村委會或衛生院可申請臨時聘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必須具備醫學院校中專及以上學歷,年齡在40歲以下,熱愛農村衛生工作,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較強的業務能力。

(三)臨時聘用人員的招聘考試由市衛生局統一組織,考試合格的發給臨時上崗證,有效期為三年。臨時聘用人員不得單獨從事臨床診療活動。有效期內取得相關執業資格可以續聘。

(四)村衛生室從業人員的退出年齡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因政策性因素推遲享受退休待遇的,執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人社部門核定的延期時段。超齡鄉村中醫醫師若確實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且身體健康,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委會同意,衛生院考核并報衛生局審批備案,可在全鎮村衛生室范圍內由衛生院統一調度安排執業。

(五)凡村衛生室退出人員,由執業所在地村委會和衛生院在三十日內書面報告市衛生局,注銷執業注冊并收回執業證書或臨時上崗證。

第十四條建立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檔案。檔案內容包括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工作簡歷、培訓考核、執業行為記錄等。

第十五條建立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行為記錄制度。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應記入村衛生室從業人員檔案中。良好行為記錄包括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或診療規范、技術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違反相應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等。

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行為記錄作為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六)認真宣傳和執行新農合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

(七)按要求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事件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應當服從市衛生局的調遣。

第十八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執業規則:

(一)從業人員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二)從業人員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三)執業活動不得超過市衛生局規定的醫療服務范圍;

(四)處方用藥和醫療器械的使用不得超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限定的范圍;

(五)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在執業活動中發生醫療糾紛,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鎮(街辦)衛生院、市衛生局報告。

第五章培訓與考核

第十九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和業務培訓學習。市衛生局制定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各鎮(街辦)衛生院組織好轄區內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并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專項培訓。鼓勵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參加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年度工作考核由鎮(街辦)衛生院負責組織實施,主要是培訓學習和工作績效考核。

第二十一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的定期考核由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鎮(街辦)衛生院具體實施??己藨斂陀^、公正,充分聽取執業所在地村委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市衛生局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執業證書。

第六章獎懲辦法

第二十三條長期在村衛生室努力工作,盡職盡責,關心、愛護患者,事跡突出的,由市衛生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衛生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市衛生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過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規定進行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外藥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及其它應急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五)未在規定執業地點從事醫療活動的;

(六)未經鄉鎮衛生院同意,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脫離工作崗位達1個月以上者;

(七)偽造處方、騙取和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第二十五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市衛生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衛生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村衛生室從業人員變更執業地點,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市衛生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村委會相關法律法規范文5

一、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現狀分析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此規定明確界定了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實質上是村民自治權與鄉鎮行政權關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們應是“指導與被指導,協助與被協助關系”。但對西部貧困地區村民自治現狀而言,現實中的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常常與法律法規存在著種種偏離,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鄉鎮政府對村民自治組織的頻繁干預與過度控制,將村民委員會當作鄉鎮政府的下屬機構進行行政領導,布置各項任務并下達行政指令,從而轉嫁鄉鎮行政權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于村民自治組織和村民,造成國家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空擋與錯位。一般表現為以下四種方式:

第一,鄉鎮行政對村民自治組織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對村民會議負責,鄉鎮政府無權任免,但實際操作中鄉鎮政府通過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實行對村的間接控制。例如在選舉中對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進行限制,使他們認為“聽話的”、“有能力”的人當選。將村民自治組織的“當家人”轉變成鄉鎮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組織角色錯位。雖然便利了鄉鎮政府對村的管制和所屬行政責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選,壓制了村民民利實現的構想與向往,實質上是對村民自治權的一種剝奪。

第二,在日常事務中進行行政干預。在現行壓力型體制下有時鄉鎮政府為了實現其行政管理職能,不僅是對村委會進行“指導”,它還直接“領導”村委會;要村民完成鄉鎮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村委會僅僅協助是不行的,必須由村委會“負責”完成。所以實踐中村委會承擔著諸多鄉鎮政府應該履行的職能,使村委會成為“準政府”,這樣以來村民自治組織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務而無暇顧及村務的局面當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組織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縮,村民自治原則也被消解于無形之中。

第三,鄉鎮政府對村委會進行財政監控。西部貧困地區農村普遍存在著集體經濟薄弱,財政基礎有限的現象,而鄉鎮政府往往憑借自己的財政監控職能對村級財務進行管理,進而影響整個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經濟基礎的村委會也只能聽任鄉鎮政府控制。

第四,鄉鎮政府對村委會進行價值控制。貧困地區社會發展緩慢,需要國家提供各種貸款救濟及其它資源供給,使得鄉鎮政府可憑自己手中掌握的這些社會價值分配權對村委會進行調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運行,導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縮。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四個環節。但貧困地區在村民自治運行過程中,只注重強調民主選舉,認為“對大多數村民而言,自治權利不過就是在三年中參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會也片面重視村級換屆選舉而忽視其它環節運行;自治組織結構中除村民自治中的執行環節存在村民委員會這個“實在”機構之外,民主決策環節及相關的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等環節都是“虛位”的,因此,在自治實際運作中出現失衡現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狀態運行,使村務管理實踐中出現大量的非理性決策行為和損害村民利益的現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實效。

三、實現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良性發展的思路

通過上述對西部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現狀的分析,為保證村民自治的健康運行和鄉鎮工作的順利開展,應該立足貧困地區現實,從改善鄉鎮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兩方面出發,努力尋求鄉鎮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銜接。

(一)依法改善鄉鎮治理體制和方式,界定村務與政務,增設派出機構,為村民自治提供廣闊的空間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鄉鎮政府管理范圍,實行依法行政?!洞迕裎瘑T組織法》只是籠統的、原則性規定,缺乏明確性和具體操作,使鄉鎮干部很難把握。所以可在總結村民自治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組織法實施細則》,從實際工作考慮,對鄉鎮政府行為進行明確規范,明晰那些是屬于正常政府行為,那些是屬于不合理的干預。

其次,合理劃分二者權限,界定村務和政務。所謂政務是政府管理的事務,它具有國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事務。村務,是在一村范圍內的公共事務,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圍內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內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務,具有群眾自治性,體現的是一村范圍內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決策、共同遵守。所以,鄉鎮政府要區別二者的范圍,凡是政府的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屬于政府的職權。因此,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屬于政府辦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務,就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事項;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務,就屬于村民個人事務。對自治領域的事務要給于指導和支持,要尊重農民群眾的選擇,不加干預;對非自治領域的事務要通過引導和監督的方式進行管理,以保證國家任務的完成和農村社會的穩定。

其三,轉變鄉鎮政府工作人員觀念,改進工作方法。首先,鄉鎮政府工作人員要提高認識,明確鄉村關系實質,將上下級隸屬、指令性執行觀念轉變為平等互助、民主協商觀念。其次,鄉鎮政府布置任務,要根據村民委員會職權和各村實際情況,與村委會協商,再由村委會組織村民或村民代表討論決定,改變過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鄉鎮政府改進工作方法,學會指導村委會依法換屆選舉,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廣泛開展村民自治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圍,幫助貧困地區農村進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開發以來,國家對西部貧困地區公共產品供給越來越多、扶貧力度越來越大,國家政權越來越多地需要向村級滲透。鑒于此,對于西部特別貧困的地區國家可適當加大基層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設鄉鎮政府對村的派出機構和工作人員。以減輕困擾在村民自治組織頭上的現實行政壓力,從而使村民自治組織輕裝上陣,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務。真正實現給村民自治組織“減負”。

(二)落實村民自治各個環節,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四個以民主為主要內容的治活動中,民主選舉是基礎、民主決策是關鍵、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監督是保障,四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針對西部貧困地區村民自治的偏斜運行方式,應該落實村民自治各個環節,構建科學合理的村民自治結構,平衡和規范自治權力內部關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從權力制衡的角度,科學構建村民自治結構,成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常設機構,進行會議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監督村民委員會,切實發揮村民議事權、決策權和監督權。一般情況下,西部貧困地區村民比較分散,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常設機構一方面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見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經濟發展計劃和項目的建議;另一方面,對村委會提出的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進行咨詢論證,取得一致意見后再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策。這樣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訴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達,也對村經濟建設項目起著科學參謀和嚴格把關作用。

二是定期組織進行村干部述職和民主評議,加強監督考核,提高村務公開透明度??筛鶕煌宓牟煌闆r,村委會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報告村民會議決定事項的完成情況、報告村經濟發展和財務收支情況,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其進行民主評議,村委會聽取意見后積極答復。由此可形成對村委會較強的約束和激勵,促使村干部積極工作,管好村務,避免出現過分關注選舉階段而選上后無所作為的現象。

三是對外積極尋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貧困地區村民自治嚴重的人才匱乏和知識供給不足,成為制約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關鍵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識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實現的途徑有:聯系志愿服務西部組織,求助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戈0,持續引進熱愛農村的知識青年深入基層,安排他們進入村民自治組織掛職鍛煉。同時積極與周邊高等院校合作,邀請大學生來村實踐活動,以各種形式參與村民自治活動。

村委會相關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監護失職 兒童 監護權轉移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10-0334-01

一、問題的提出

傳統觀念上,兒童問題一直被視為“家事”而非“國事”。眾所周知,涉及監護制度的法律有兩部,一部是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都有撤銷監護權的規定,但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四川稻城縣一名8歲的豬圈女孩事件,2013年南京餓死事件,2003年成都青白江李思怡餓死事件等喚醒了兒童監護權轉移的條文。2014年12月,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出臺,對監護失職兒童的監護權的轉移起了指導作用,但目前對監護失職兒童監護權的轉移還有一定困難,在操作中仍存在種種困難。

二、文獻綜述

我國兒童監護權及其監護權轉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第 53 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該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痹摲ǖ?43 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職責;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并及時通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領回。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上述規定可以視為是對監護權強制轉移制度的確定,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國家公權的保障措施,我國的未成年人在受到監護人的侵害、或遺棄或監護人由于客觀原因失去監護能力時,無法取得真正的監護的事例比比皆是,使得我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時顯得流于形式。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了“可被剝奪監護權”的7種可能。此《意見》一出,以前難以操作的問題得到解決了,對監護主體有了明確的規定。

三、造成我國兒童監護權轉移困難的原因

1.文化原因: 中國傳統的“清官難斷家務事”和傳統的家庭觀局限

傳統的家庭觀,對兒童監護權的轉移,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自古以來,家庭作為社會組織基本單位,包含婚姻、血緣、收養三重關系。傳統社會著重維護“家長”在家庭中的權威,父母一方面希望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以使后代茁壯成長,另一方面又厭惡外人插手家務事。久而久之,傳統的“清官難斷家務事”和傳統的家庭觀對兒童保護造成了不良影響。

2.制度原因: 法規不全、執行力差、救助政策不合理

2.1兒童保護政策法規可操作性不足,影響保護工作的執行力?!段闯赡耆吮Wo法》第二章第16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監護未成年人,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行使監護職責。第五章第53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經教育后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或人員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第六章第6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介入勸解、制止。這些條文看似完美,其實缺乏可操作性和強制性。

2.2“監護失職兒童”監護權轉移的相關法規不完善不具體。監護權轉移,指的是基于被監護人利益前提下,按照相關法律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且由被委托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對未成年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缺乏監護能力的情況作出了規定,法律條文看似詳盡,但執行起來卻很難?!睹穹ㄍ▌t》規定的“父母喪失監護能力”的兒童應轉移兒童的監護權,但這類兒童往往處于無人監護狀態。

2.3監護失職兒童救助政策設計不合理、救助方式不科學。盡管我國民政部頒發的《關于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第二部分第六條提到: 對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暫時無法自理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妥善安置。但目前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中找不到如何處理父母無力撫養、惡意照顧、虐待等情況的規定,很多監護失職兒童還是生活在沒有保障的家中。現有制度設計不足給監護失職兒童救助工作帶來的負面影響急需改變。

四、建議

1.完善兒童保護法律制度的操作細則,提高轉移監護權的可執行度

監護失職兒童保護是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需要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創立相關法律制度,保護監護失職兒童合法權益。一方面,要加強頂層設計,完善監護失職兒童保護法律制度框架,彌補現有相關法律的缺陷。另一方面,完善相應兒童保護法律法規的操作細則,提高兒童監護權相關法律法規的可執行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促成了第一案的成功判決,但后續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問題還得進一步完善。

2.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

美國 1963 年制定的強制報告制度明確規定一切與兒童有密切接觸的人員,都必須履行報告兒童可能被虐待、忽略等情況的職責。而且為了鼓勵他們通報,嚴格對他們身份實施保密,使其免受法律上制約。我國可以借鑒美國做法,建立強制報告制度,規定經常接觸監護適當兒童的群體,必須履行報告義務,發現知情不報者,給予相應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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