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涉稅籌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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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業涉稅籌劃范文1

關鍵詞:新營業稅;建筑企業;稅收

一、建筑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1、企業稅收籌劃的宏觀意義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國家稅收政策目標的實現;(2)稅收籌劃有利于國家稅收法規和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實現依法治稅的目標(3)從長遠和整體角度看,有利于涵養稅源,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4)企業稅收籌劃的研究拓展了我國稅收理論研究的范圍和廣度。

2、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微觀作用

(1)稅收籌劃技術有利于建筑企業增加現金流量,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手段;(2)稅收籌劃技術有助于建筑企業目標的實現,是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3)稅收籌劃技術有助于增強建筑企業納稅意識,降低企業涉稅風險,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4)稅收籌劃有利于促進建筑企業決策的科學化;(5)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建筑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二、新營業稅建筑業稅收政策的變化

營業稅的修訂是提升規范性文件法律級次和落實好科學發展觀的需要。作為對舊條例的完善和補充,15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營業稅征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臺了大量規范性文件,部分有必要寫進條例,上升到法規的高度。舊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式,所以應當做適當修改。

1、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分析與比較

第五條比,新條例在建筑工程的總包人分包或轉包業務的計稅方法上沒有變化,唯一的變化是將原來條例的“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改為“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刪除了舊條例第二項“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這意味著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和建筑安裝業的總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繳義務。

2、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分析與比較

新增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第十八條,除新增第七條細則規定外,新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三、新營業稅下建筑業的納稅建議

1、工程承包公司的稅收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所以此規定就給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納稅籌劃的可能。

2、降低原材料成本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也就是說,無論包工包料工程還是包工不包料,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這就要求企業嚴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盡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資等的總價款,進而達到營業稅的節稅目的。

3、合作建房

所謂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的情況確定如何征稅。

4、利用境外工程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征收流轉稅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國稅發【1994】214號)的規定,外商除設計開始前派人員來我國進行現場勘查、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繪圖等業務全部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將圖紙交給中國境內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對外商從我國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不征收營業稅。這一規定有助于稅收籌劃的進行。

5、自建行為

自建行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銷售的行為。根據規定,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除了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外,還應征收一道“建筑業”營業稅。

對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自建自用建筑物,僅限于施工單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如果施工單位屬于獨立核算單位,不論是承擔其隸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擔其他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均應當征收營業稅。企業可以利用這個來進行籌劃。

6、利用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則為混合銷售行為。除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視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新晨

在我國的稅法制度中,營業稅作為增值稅的補充制度而出現,即不能對一個納稅人同時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所以,企業可以利用這個而來進行籌劃。

7、安裝工程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這就要求建筑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應盡量不將設備價值計入所安裝工程的產值,可由建筑單位提供機器設備,企業只負責安裝并取得安裝費收入,從而使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設備價款,進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總之,稅務籌劃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它要求企業經營決策者在謀劃各項經營活動時,同時將稅收因素考慮進去。同時,稅務籌劃不是簡單的考慮稅收,而是一項關系企業整體、全局利益的復雜思考,涉及到法律,統計、財務,會計多個方面。由于建筑行業對國家宏觀調控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籌劃時候,也同時需要考慮到政策導向。跟隨政策導向,可以避免由于稅法政策變動而帶來的風險。總之,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籌劃人員應該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專業水平;密切結合企業的基本情況,明確稅務籌劃的目的及涉稅事項,涉稅環節,充分考慮稅制、市場、利率等變化帶來的風險。在獲取真實、可靠、完整的籌劃材料的基礎上,選準籌劃切入點,制定正確的籌劃步驟,才能做出最符合企業要求的有效的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凌輝賢、凌健珍、譚清風.最新營業稅納稅指南與稅收策劃[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

雷年旺.論企業稅收籌劃[J].中國外資,2009,(10).

高鳳琴.稅收籌劃技術在建筑企業中的應用[J].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2009,(7).

曾恩德.建筑安裝行業稅收政策六大變化[J].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2009,(6).

建筑行業涉稅籌劃范文2

【關鍵詞】現代;財務管理;稅務籌劃;概念;原則

建筑行業具有投資大、風險高、周轉時間長等特點,所涉及的稅目有營業稅、城建稅、增值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多個稅目,稅收負擔比較重。因此,建筑企業應立足于企業長遠發展的需要,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水平的降低,結合建筑企業行業特點,運用多種方式,對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最大限度的做到節稅增收,實現企業的長期穩定的增長。

一、稅務籌劃的概述

1.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針對一些資金實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建筑企業來說,開展稅務籌劃是有效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實現國家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基本手段。

2.稅務籌劃應該遵循的原則

稅收籌劃雖然對征納雙方都有好處,但若使用失當,卻有可能引出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問題嚴重時還可能給征納雙方帶來經濟負效應。因此,建筑企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開展稅收籌劃時,不能盲目跟從,因此,稅收籌劃在實踐中應當遵循如下幾個基本原則:

第一,合法性原則,進行稅收籌劃,應該以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國際慣例等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彈性進行稅收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稅法或者不違反稅法,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與偷、欠、抗、騙稅的關鍵。

第二,合理性原則,所謂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構建合理的事實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不能構建的事實無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業的做法照搬到本行業。行業不同,對構建事實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異?,F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

第三,事前籌劃原則,要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都有哪些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有哪些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以上情況后,納稅人便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目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則,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的方案。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可見,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大于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第五,風險防范原則,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如果無視這些風險,盲目地進行稅收籌劃,其結果可能事與愿違,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

二、建筑企業財務管理中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分析

1.經濟合同與稅務籌劃

在進行營業稅的稅務籌劃時,我們一定要嚴格把握好合同的簽訂關,對于簽訂不同的合同對企業的稅負水平也會造成不同的影響,接下來我們就舉例進行說明一下:假如一施工企業利用自己的架空頂進設備為另一施工企業負責箱涵頂進作業,負責頂進方要完成箱涵內的出土、架空、頂進作業,另一方負責箱涵預制作業。假設合同金額為1000萬元,簽訂合同時沒有經過財務部門的會審,簽訂了一項設備租賃合同,按照營業稅法的規定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0000000*0.55= 550000元,實際上述合同性質屬于勞務分包工程合同,應采用建筑安裝企業3%的營業稅率,如果將合同變更為分包工程合同,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繳營業稅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稅:簽訂設備租賃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稅率計10000000*0.001=10000元;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適用萬分之三稅率計10000000*0.0003= 3000元,可以節省7000元。通過上面例子我們就可以得知,簽訂與工程相關的合同時,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性合同,同時,在簽定總包與分包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條款的嚴密性與完整性,這樣,利用不同稅目的稅率差異,可為納稅籌劃提供操作的空間。

2.融資方式與稅務籌劃

建筑企業的融資管理是建筑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職能,即對建筑企業相應工程項目資金的管理職能,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對建筑企業各個項目的成本控制,企業承擔的稅負水平和企業的長遠發展都有非常大的影響。例如,黃河建筑施工集團擁有控股企業近10個,基本上都屬于建筑、房地產及相關行業,過去都是由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然后轉貸給各控股企業,向各控股企業收取利息(在金融機構利率基礎上加收1O%)。該集團2003年向銀行融資6億元,支付利息3600萬元,應向各控股企業收取利息3960萬元(3600×11%),這里就有兩種涉稅處理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由黃河集團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萬元,因為黃河集團總部收取的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故應按金融業對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營業稅,應納營業稅=3960×5%=198(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98×(7%+3%)=19.8(萬元)。黃河集團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過金融機構法定利息,故應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納企業所得稅=(360-198-19.8)×25%=37.55%(萬元),黃河集團納稅總額=198+19.8+ 37.55=255.35(萬元)

方案二:由黃河集團與各控股企業簽訂轉貸款合同,該集團收取與金融機構一致的利息3600萬元;黃河集團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費360萬元(假定主管黃河集團的稅務機關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稅前扣除)。由于黃河集團總部按金融機構利率向所屬企業收取利息,集團總部不繳納營業稅??毓晒鞠螯S河集團總部繳納的管理費可在稅前扣除,向黃河集團總部支付的利息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因此其涉稅金額為零。

綜合比較以上兩個方案可以得知,如果黃河集團選擇第二個方案可節稅250多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體現了稅務籌劃的重要性所在。

三、總結

建筑企業在運用稅務籌劃時,要先熟悉稅務籌劃的內涵、特征,避免走進納稅務籌劃的“誤區”,要根據企業自身特點,注重稅務籌劃方案的綜合性與現實性,選擇最適合企業的自身發展的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建筑行業涉稅籌劃范文3

【關鍵詞】 “營改增”; 建筑業; 流轉稅稅負; 所得稅稅負

【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14-0109-04

一、研究背景

“營改增”是現階段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這項改革對于完善稅制、調整產業結構、促進服務業發展都有重要意義。目前,所有征收營業稅的行業均已納入“營改增”范圍[ 1 ]。從已經實施“營改增”的行業來看,基本上所有的小規模納稅人稅負都是下降的,但是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則有升有降。建筑業將是“營改增”的下一個工作重點。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建筑業稅金與利潤比為1:1,而我國工業企業平均水平是1:2左右;建筑行業平均毛利率為10%左右,可見建筑業屬于微利且稅負較重的行業。目前建筑業營業稅采用按工程價款乘以比例稅率的計算辦法計征,這種征收方法計算簡便,涉稅風險低,改征增值稅后,建筑業稅款計算、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等涉稅業務都將發生重大變化。因此,研究該行業“營改增”問題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2 ]。

二、建筑行業“營改增”的意義

(一)解決建筑行業“營改增”重復征稅問題

2016年5月之前建筑行業的主稅種是營業稅,建筑業也是我國第二產業中唯一一個征收營業稅的行業。在這種稅制下存在重復征稅問題,最末端的分包人是按照營業額全額計征營業稅的,而生產所用的外購建筑設備和建筑材料所負擔的增值稅無法抵扣,這樣就中斷了增值稅抵扣鏈條,建筑行業成了設備和材料增值稅的最終承擔者,加大了企業成本,加重了企業負擔。但是理論上“營改增”會解決建筑行業重復征稅問題,根據增值稅“稅收中性”的原理,將增值稅稅負向下游環節轉嫁,從而減輕建筑企業稅負,促進其進一步發展。

(二)規范建筑行業流轉稅的征收管理

隨著經濟發展,大型建筑行業越來越多地采用多元化經營模式,混合銷售和兼營非常普遍,使得營業稅和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邊界難以明確,對貨勞稅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難。實施“營改增”后,將規范建筑行業貨勞稅的征收管理[ 3 ]。

綜上,建筑行業“營改增”勢在必行,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我國增值稅征收實行的是“以票控稅”,同時建筑行業成本構成有其特殊性,建筑行業“營改增”的頂層設計未必達到預期效果。因此有必要采用案例研究來檢驗“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的切實影響,以期實現該行業在“營改增”過程中的順利過渡。

三、例析“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影響

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1668,以下簡稱中國建筑)是一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以建筑工程施工、安裝和咨詢等為主業的大型國有控股公司。本文以中國建筑為例,根據其2014年度財務報告,測算營業收入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參考工程造價相關數據,測算不同成本項目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而以銷項稅和進項稅之差來測算本年度要繳納的增值稅,將測算出的增值稅與企業2014年度實際發生的營業稅對比,用兩者之差再加上附加稅的影響來測算“營改增”后流轉稅的變化,然后再估算企業所得稅的變化,最后匯總得出“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總體稅負的影響。

(一)“營改增”后銷項稅測算

“營改增”后對增值稅進行測算,先要確定增值稅銷項稅。由于在“營改增”之前銷售收入是含稅的,因此應將營業收入換算成不含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收入=含增值稅收入/(1+增值稅稅率)。2014年中國建筑營業收入及增值稅銷項稅測算如表1所示。

(二)“營改增”后增值稅進項稅測算

與報表中的營業收入一樣,營業成本也是含稅成本,也需要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成本。不含增值稅成本=含增值稅成本/(1+增值稅稅率)。由于建筑行業成本構成情況較為復雜,為了準確地測算增值稅進項稅,需要對建筑成本進行分析。

1.營業成本構成分析

建筑行業的營業成本即為工程成本,工程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為“人、料、機”,其中人工費、機械費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可以抵扣的只有材料費[ 4 ]。本文根據北京住建局官網、中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網三個網站提供的信息,各選取三個項目進行統計,并進行平均,最終得出本文測算進項稅時采用的人、料、機比例為15.06%、62.69%和7.14%。

2.材料成本構成分析(表2)

建筑行業的材料成本主要包括鋼材、混凝土、砌塊和其他裝飾裝修用材料,其中鋼材等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而根據財稅〔2014〕57號文件[ 5 ],混凝土、砌塊等部分建材適用3%的征收率。本文根據上述項目的造價信息,估算材料費用中有65%可以取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35%可以取得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營改增”后稅負變化

1.流轉稅稅負變化分析

根據以上分析,2014年度中國建筑應納增值稅=7 909 747-4 923 420=2 986 327(萬元)

而根據中國建筑2014年報表資料,2014年該公司共交納營業稅為2 122 198萬元,因此,預計“營改增”后交納的增值稅比之前交納的營業稅增加了864 129萬元,在考慮了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影響后,預計流轉稅共增加950 542萬元,增加幅度為40.48%。

2.所得稅稅負變化分析

在實施“營改增”后,由于收入、成本均由含稅的變為不含稅的,同時由于營業稅是價內稅,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因此營業稅金及附加也會發生變化,進而影響到利潤總額和所得稅。具體分析見表3。

假定不考慮其他項目的變動,從表3中看出,“營改增”使利潤總額下降950 542萬元,假定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是25%,則可以使所得稅費用減少237 636萬元。結合前述流轉稅變化的影響,“營改增”總體使企業稅負增加,預計增加額為712 906萬元。

四、建筑行業“營改增”后稅負變化原因分析

從上述對中國建筑“營改增”后稅負變化的分析得出,“營改增”會使企業流轉稅大幅增加,但同時也會降低企業的所得稅。中國建筑作為上市公司,其收入構成、成本構成、毛利率等與其他企業特別是中小型建筑企業應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分析“營改增”后稅負變動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一)流轉稅稅負變動分析

“營改增”之前:應交營業稅=含稅營業收入×適用的營業稅稅率(1)

“營改增”之后:應交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額

=含稅營業收入×適用的增值稅銷項稅稅率/(1+適用的增值稅銷項稅稅率)-∑含稅營業成本×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適用的增值稅進項稅稅率/(1+適用的增值稅進項稅稅率) (2)

其中,含稅營業成本=含稅營業收入×(1-毛利率)(3)

因此,“營改增”之后流轉稅稅負變動=(應交增值稅-應交營業稅)×(1+7%+3%)

=含稅營業收入×[適用的增值稅銷項稅稅率/(1+適用的增值稅銷項稅稅率)-∑(1-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適用的增值稅進項稅稅率/(1+適用的增值稅進項稅稅率)-適用的營業稅稅率]×1.1 (4)

從上述推導中看出,“營改增”之后流轉稅是增還是減,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適用的增值稅銷項稅稅率、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各項適用不同增值稅進項稅稅率的材料比例、適用的增值稅進項稅稅率、原適用的營業稅稅率[ 6 ]。在稅率法定的條件下,稅負變動主要由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和適用不同增值稅進項稅稅率的材料比例三個因素決定。毛利率越高,稅負增加也越多。根據中國建筑2014年年報,該公司總體毛利率是12.58%,在建筑行業中處于較高水平;建筑行業營業成本的構成大致一樣,即可抵扣成本比例一樣;而在材料費用中,鋼材、混凝土等適用不同增值稅稅率的材料比重在不同的建筑公司比例基本一致,因此可以預期毛利率較低的建筑公司特別是那些中小型建筑公司流轉稅增長幅度沒有中國建筑流轉稅增長幅度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個結論的前提是所有材料都能取得合法合規的進項稅抵扣憑證且不考慮不動產抵扣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稅負變動分析

不考慮其他費用變化,“營改增”之后應納稅所得額變動=營業收入變動-營業成本變動-營業稅金及附加變動 (5)

其中,營業收入變動=不含稅營業收入-含稅營業收入 (6)

營業成本變動=不含稅營業成本-含稅營業成本(7)

營業稅金及附加變動=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變動-“營改增”前交納的營業稅 (8)

(三)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稅負變動關系分析

當建筑行業增值稅銷項稅稅率為11%,假定可抵扣成本占營業成本的比例為62.69%,可抵扣成本中有65%可以取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35%可以取得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公式(4),流轉稅稅負變動=含稅營業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根據公式(5)、(6)、(7)、(8):

應納稅所得額變動=含稅營業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綜上可見,在“營改增”后,流轉稅的變動與所得稅的變動成反向關系,而且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流轉稅稅負變動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變動額。如果企業當年盈利,假定適用所得稅稅率是25%,流轉稅每增加100元,則所得稅會相應地減少25元,而企業總體稅負會增加75元,即“營改增”后流轉稅上升幅度遠大于所得稅下降幅度,企業整體稅負增加較多。因此,“營改增”后稅負的變動最終還是由流轉稅的變動決定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內的小微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這就意味著這類小微企業實際的所得稅稅率是10%,那么“營改增”后對這類企業流轉稅每增加100元,所得稅只能減少10元,相對稅負增加更多。

五、政策建議

基于上述中國建筑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營改增”會使建筑企業流轉稅稅負大幅上升,而所得稅稅負相對流轉稅稅負只是小幅下降,因此建筑企業“營改增”后稅負變動的關鍵在于增值稅的變動。結合上述分析,為把改革后的流轉稅變動控制在一個合理范圍內,以保證“營改增”的順利實施,本文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整合納稅主體,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制度

為了減少建筑企業改革后稅負波動和平衡地方利益,對于異地勞務,可以先按一定比例在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交增值稅,總機構在匯總各項目部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后扣除各項目部預交的增值稅,再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加強供應鏈管理,保證購進項目能夠充分抵扣

建筑行業材料比重較大,一般都在60%以上。但是,由于建筑行業施工地點分散以及出于降低成本考慮,造成材料供應管理不規范,很多建筑材料都是從施工地個人手里取得,無法得到增值稅抵扣憑證。在“營改增”后,建筑行業管理人員必須具有增值稅抵扣意識,加強供應鏈管理,從招投標標價到簽訂采購合同的全過程都要考慮到增值稅抵扣問題。首先,在選擇材料供應商時,要優先考慮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也可將此作為招標必備條件之一;其次,要將提供增值稅發票明確寫進合同里;最后,為了及時抵扣,減輕企業現金流的壓力,還要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時間及送達時間作出約定。

(三)提高建筑企業財務核算工作水平,轉變納稅思維

由于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制度差別很大,為實現建筑企業“營改增”的順利過渡,建筑企業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學習國家關于建筑業“營改增”的相關法規、文件,了解、學習增值稅稅制、發票、申報等相關知識。由于建筑行業施工地點較為分散,客觀上加大了財務核算的難度,而且建筑行業普遍結算周期較長,往往是在工程完工一段時間以后才能取得發票,這也使得財務核算滯后。再者,營業稅計算簡便,征收管理遠不如增值稅復雜,使得一些建筑企業特別是中小型建筑企業對財務核算工作不重視,存在賬務混亂、不全甚至不建賬的問題。在“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必須加強財務核算工作,才能準確計算稅金,減少涉稅風險。

(四)通過虛擬扣稅和存量固定資產扣稅,擴大建筑企業“營改增”抵扣范圍

建筑業增值稅稅負的高低,主要取決于進項稅抵扣的范圍,筆者認為建筑業進項抵扣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部分支出可考慮實行虛擬抵扣,對于建筑企業部分占比較大但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如利息支出、無法收回的保證金支出,即使沒有取得進項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也應獲得進項抵扣。二是存量固定資產進項稅應可以抵扣。過去的十年建筑行業發展很快,建筑企業購置了大量的施工機械設備,由于我國增值稅抵扣實施的是“購進扣稅法”,因此這部分存量固定資產按目前政策無法抵扣,這樣勢必加大了建筑企業稅負。考慮到2009年1月1日開始我國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因此可以將2009年以后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額乘以購進時增值稅稅率來計算確定每年可以抵扣的存量固定資產進項稅,這樣可以平滑“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稅負變動。

按照目前已經出臺的政策,對于建筑企業“營改增”后稅負上升是必然的,企業只有加強內部管理,做好稅務籌劃工作,才能更好地應對改革。而相關部門在制定“營改增”政策時,也要考慮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完善相關配套政策,以幫助建筑企業在“營改增”中順利過渡。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A].財稅〔2016〕36號,2016.

[2] 姜明耀.增值稅“擴圍”改革對行業稅負的影響:基于投入產出表的分析[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11(2):11-16.

[3] 吳丹彤,李學東,丁建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企業的影響[J].會計之友,2012(8):111-113.

[4] 詹敏.營改增對施工企業稅負的影響與建議[J].會計之友,2014(2):99-102.

建筑行業涉稅籌劃范文4

摘要:工程承包模式是當前建筑業積極推廣,并已被廣泛認可的一種工程建設承包模式,開始在包括房地產開發、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在內的國內建筑市場中被采用,這種新型的商業模式集合了設計、設備采購和工程建設等業務。雖然是新的商業模式,但仍屬于效益比較低的建筑業,因此,需要企業探索開源節流的的有效途徑,提高經濟效益。筆者結合自身企業業務特點,針對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的企業應該如何進行稅收籌劃,進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期對建筑業企業財稅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關鍵字:工程總承包稅收籌劃合同模式

Abstract: engineering contracting mode is actively promote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has been widely recognized by a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ode, began to includ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large-scale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n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new business model brings together design, equipment procurement and project construction, etc. Although it is a new business model, but still belongs to the construction efficiency is low, therefore, requires enterprises to explore the effective ways to open source throttling, improve the economic benefit. The author combining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 business, to carry out the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business enterprise should be how to carry out tax planning, carry on some beneficial exploration, in order to help to tax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Key words: 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ing, tax planning, contract model

EPC是“設計、采購、施工”的三個英文單詞第一個英文字母的縮寫(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工程總承包模式是當前國際工程承包中一種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當前國內建筑市場中被我國政府和我國現行《建筑法》積極倡導、推廣的一種工程建設承包模式。它是指建設單位作為業主將建設工程發包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承攬整個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并對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最終向建設單位提交一個符合合同約定、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承包模式。

由于EPC項目涵蓋了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所有的環節,根據稅法的規定,各環節根據其業務實質適用不同的稅種和稅率,在流轉稅方面,主要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而在營業稅中,由于業務項目不同所適用的稅率也不同,EPC工程總承包業務所涉及的工程金額較大,因此,對于稅負的影響也非常大,如何對EPC工程總承包業務的涉稅項目進行合理籌劃是建筑企業財務工作的重心。

對于建筑業企業來說,EPC工程總承包項目周期長,資產流動性較弱,良好的稅收籌劃尤其是營業稅稅收籌劃會從成本和周轉資金等多方面為企業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

稅收籌劃是企業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謀求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EPC工程總承包項目涉及整個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等環節,這種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財務管理活動的特殊性,從而稅收籌劃也呈現出獨有的特點。結合對此類業務的認識以及對國家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全面理解和運用,科學合理地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將是籌劃方案成功的關鍵。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在流轉稅中,建筑業存在重復納稅的風險,這也是國家進行稅制改革,進行營改增的主要原因,但目前建筑業尚不在改革的范圍內,因此,需要財務人員針對流轉稅進行必要的籌劃。

總承包企業與業主方在在商務談判期間便已是稅收籌劃的開始,在商務談判階段,所簽合同模式的不同,對最終的稅收籌劃將產生巨大影響,因此,現結合我國當前稅法有關規定和EPC工程總承包企業現狀及不同合同模式的特點,對合同模式對稅收籌劃的影響進行分析。

1,復合合同模式

復合合同模式是當前最常被采用的一種合同模式,是從傳統的建筑業合同模式延續而來的。復合合同模式是指總承包企業與業主方簽訂一個總的復合合同,其中整個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等一并在合同中分項列示。此類合同的優點是于在復合合同中能夠明確約定總承包企業在工程建設的各個領域中進度、安全、質量、環境、技術、投資等方面的總承包責任,合同相對集中統一,有利于接口管理。

在稅務方面,對于EPC工程總承包項目這種新的商業模式,財務人員和稅務部門往往存在不同的解讀,復合合同由于將設計、設備購置和建筑安裝等業務約定在同一個合同中,因此容易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存在稅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根據此項規定,設備銷售業務不僅需要繳納增值稅,同時,也可能被認定為是安裝工程的一部分而被征收營業稅,造成重復納稅的損失。

可以清楚地看出,復合合同模式在商務方面規定清晰,但在稅務方面有明顯的缺陷,存在稅務風險,因此,這也是我們進行籌劃的根本原因。

2,一組平行合同模式

此種合同模式是為了規避復合合同存在的稅務風險而設計,是指工程承包企業與業主方簽署相互獨立的一組合同,包括設計合同、設備銷售合同、建筑安裝合同等。此類合同在商務方面存在明顯的缺點,在各個合同中無法集中統一描述總承包方在工程建設的各個領域中進度、安全、質量、環境、技術、投資等方面的總承包責任,同時,接口多,不利于合同管理。

但是,一組平行合同的模式涉稅事項最為清晰,最有利于稅務風險的規避。根據當前稅法的規定,一組平行合同基本上消除了混合銷售的風險,相互平行各個合同分別根據其業務性質的不同適用不同的稅種和稅率,各個獨立的合同是納稅的主要依據,相互獨立。以流轉稅為例,設計業務適用5%的營業稅;設備(材料)銷售業務適用增值稅;建筑安裝業務適用3%的營業稅;同時,由于設備銷售合同單獨簽訂,且設備的價值不包含在建筑安裝合同額內,因此,完全可以解決復合合同中設備銷售業務可能被重復征收營業稅的風險。

可以看出,一組平行合同模式解決了復合合同模式在稅務方面的缺陷,規避了稅務風險,但在商務方面難以統一約定總承包企業各方面的責任。因此,雖然一組平行合同滿足了企業財務在稅務籌劃方面的要求,但在商務及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的缺陷,仍然不是最適合的合同模式。

3,框架協議+一組子協議模式

“框架協議+一組子協議模式”是結合復合合同模式和一組平行合同模式的優點而設計形成,目的是為了在滿足EPC業務的商務要求的同時又滿足稅務籌劃的要求?!翱蚣軈f議”是指總承包企業與業主方簽署一份無金額的合作框架協議,在框架協議中明確工程建設的各個領域中進度、安全、質量、環境、技術、投資等方面的總承包責任,框架協議的主要作用是滿足商務方面的要求?!白訁f議”包括有設計協議、設備銷售協議、建筑安裝等子協議,各子協議分別約定各項業務的金額,獨立存在,子協議是企業納稅的主要依據。在合同的歸口管理方面,此模式合同集中統一,便利接口管理。

此模式下,子協議是納稅的主要合同依據,各個子協議間的關系與一組平等合同的關系相似,各子協議獨立存在,涉稅事項清晰,最有利于稅務風險的規避,消除了被認定為混合銷售的風險,解決了設備銷售業務重復計征營業稅的風險,達到的稅務籌劃效果與一組平行合同的效果一樣,但由于框架協議的存在,在商務方面優于一組平等合同的模式,滿足企業在商務方面的運作。

通過對以上三種合同模式的分析比較可以看出,單純從稅務風險規避的角度,首選平行合同形式,但合同模式的選擇需要從商務、會計核算、業務實質等各個方面綜合考慮,因此,“框架協議+子協議”合同形式最適合當前的工程總承包業務,同時滿足了EPC業務在商務和稅務籌劃方面的雙重要求,這種合同模式將逐漸被越來越多建筑業企業的所采用。下面通過一個案例試分析“框架協議+一組子協議”的模式在稅務籌劃方面的優勢。

A化工企業欲投資新建一化工廠,由B建筑企業以EPC總承包模式承建,B企業負責整個化工廠建設工程的設計、設備采購、施工等全部業務。A企業計劃整個EPC總承包工程投資20,000萬元,其中,勘察設計費1,000萬元,占工程建設投資額的5%,設備費10,000萬元(含稅價),占工程建設投資額的50%,設備安裝費2,000萬元,占工程建設投資額的10%,廠房建筑工程費7,000萬元,占建設投資額的35%,設備由B企業負責購置,設備購銷差價為10%。分別測算復合合同模式和“框架協議+一組子協議”合同模式下流轉稅金的情況。

復合合同模式:A、B企業簽訂一個總的復合合同,約定該項目的全部內容。

1) 營業稅:1000萬×5%+(20000萬-1000萬)×3%=620萬;

2) 增值稅:10000÷(1+17%)×10%×17%=145萬元;

復合合同模式下營業稅和增值稅合計為765萬元。其中,在營業稅方面1000萬元的設計費適用5%的稅率,其他合同額全部歸為建筑安裝業務適用3%的稅率,設備費重復繳納了營業稅。

“框架協議+一組子協議”合同模式:A、B企業簽訂一份無金額的合作框架協議和若干子協議。

3) 營業稅:1000萬×5%+2000萬×3%+7000萬×3%=320萬;

4) 增值稅:10000÷(1+17%)×10%×17%=145萬元;

“框架協議+一組子協議”合同模式下營業稅和增值稅合計為465萬元。與復合合同模式下稅額相比節省了300萬元,主要原因是設備費規避了合并計入建筑安裝合同內重復繳納營業稅。

稅收籌劃要求企業財務人員有較強綜合能力,不僅需要能理解和熟練運用國家制定的各項財務和稅收法律、法規,同時,需要熟悉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的特點和性質,在守法的前提下,分析探討進行稅收籌劃。對于建筑業企業而言,在目前整個建筑行業效益低下的情況下,注重稅收籌劃,加強對政策的收集和研究,擔心企業的財稅管理水平,這樣企業才能在紛繁多變的業務中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王伍仁,EPC工程總承包管理,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8.

建筑行業涉稅籌劃范文5

【關鍵詞】 建筑施工企業 稅制改革 “營改增”

一、引言

“營改增”,是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簡稱,是我國“十二五”計劃中提出的一項重大稅務制度改革。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2012年1月1日上海作試點啟動“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稅制改革預示著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大趨勢。同年8月1日起至該年年底,國務院將擴大“營改增”試點至10省市。至2013年8月1日,“營改增”已在全國范圍推廣試行。2014年1月1日起,我國又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到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自2014年6月1日起,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

在2011年首次“營改增”試點方案時,并未將建筑施工企業納入到試點運行范圍之內。建筑行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行業,在我國經濟中一直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建筑施工企業業務面廣泛且需求巨大,解決了大量的就業問題,給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由于建筑行業自身及其相關行業范圍廣,諸如:上游涉及建材、機械制造業,下游又涉及酒店旅游、房地產等行業,行業的基礎寬泛性加深了建筑行業在納稅環節中的復雜程度。在“營改增”稅務改制的背景下,對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過程面臨一些其他行業未曾面臨的復雜問題。為了能夠更好地規范經濟體制,完善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制度,促進建筑施工企業的競爭力,保障其健康發展,在了解建筑施工企業稅務經營項目特點的基礎上,建筑施工企業也應加深對“營改增”的了解,以做好相關應對措施。

二、當前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面臨的問題

1、稅務難以抵扣問題

一方面,是建筑施工企業人工費用抵扣問題。在現行的增值稅稅收制度中,不允許將建筑施工企業中的人工成本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然而,從當前我國建筑施工企業的基本情況來看,其中人工費用在工程成本中占據著25%的高比例。同時,由于建筑施工企業的人力成本通常是簽發外包普通服務行業發票或者是簽發自制的員工工資支付憑證,無法得到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另一方面,是建筑企業的材料費用抵扣問題。很多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籌建過程中會使用之前建筑環節剩余的或者生產的材料,因為企業自身生產用材料無法得到外部開具的專用增值稅發票,這樣導致了企業無法對這部分材料費用作為進項進行抵扣。另外,由于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項目的地域限制等原因,地材采購較為零散,大部分地材供應商為自然人或個體工商戶,這些供應商大多不愿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也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地材的進項稅額無法得到充分抵扣。其他部分小型建筑材料生產企業,因自身規模小對外出售材料時也一般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料源頭上的缺失也使得建筑施工企業不能進行這部分的稅務抵扣。

2、納稅程序繁雜問題

因為建筑施工企業作為國民基礎行業,業務面廣泛,形成了復雜的社會生產運營關系。因此,建筑施工企業高層會設置專門進行相關業務管理的組織結構。相較于一般行業更為復雜的內部組織機構使得建筑施工企業在納稅征收程序上存在繁雜的問題。例如,多個部門可能會產生涉及不同業務背景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同時,因為建筑施工企業內部管理部門復雜,加大了管理成本,內部人員穩定性以及管理上垂直領導的效率高低都是影響納稅的因素。

建筑施工企業一般存在多地開展建筑業務,各個項目工程所在地不同,異地繳納稅務和建筑施工企業所在地總公司稅務上如何協調的問題,也是導致納稅程序繁雜的又一因素。因此,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面臨著企業選擇注冊法人所在地納稅或者在項目所在地的納稅問題。

3、實際稅負偏高問題

根據統計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核算數據來看,建筑施工企業的成本費用能夠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費用僅僅占據了項目費用的60%左右,多達40%的項目成本費用無法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這樣就說明建筑施工企業的增值額為47%,基于建筑施工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率為11%可以得出,建筑施工企業的增值稅稅負高達47%*11%=5%,遠大于建筑施工企業繳納營業稅的稅率3%。雖然理論上增值稅可以轉移,但是建筑施工企業的業主或甲方很大一部分是政府部門(如市政建設、城市建設單位),國家的工程預算項目并沒有關于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對于增值稅項目的考慮,導致了建筑行業營改增后,多出來的銷售稅無法轉移。

因此,在現行的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改制中,建筑施工企業實際的稅負反而大大的提高。這顯然和政策上的初衷相悖,給建筑施工企業帶來了一定的壓力,是當前“營改增”稅務改制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4、重復納稅問題

在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稅務改制背景下,建筑施工企業自身已經繳納了工程款的增值稅。但是,建筑施工企業通常會有勞務外包的情況,按照現行的流轉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針對勞務外包企業再一次征收增值稅,顯然這里就存在了重復交稅的問題。另外,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外包企業一般為中大型的勞務外包企業,大多數中小型的勞務企業無法出具合格的發票。本來應該得到抵扣的進項稅額未得到抵扣,在銷售或自用環節中全額征收銷項稅額,存在了隱性重復納稅問題。

三、完善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的應對措施

1、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范抵扣環節

在現行“營改增”稅務體制改革中,建筑施工企業部分人工成本和材料費用因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無法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結合當前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難以取得的現狀,稅務部門可以從進項抵扣環節設置相關特殊的抵扣政策,例如對建筑施工企業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人工成本視為建筑勞務費,對其按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其他項目的依舊按照建筑企業當前11%稅率納稅。通過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特殊事項進行相應的特殊處理,設置相應的抵扣政策,規范“營改增”下增值稅進項抵扣環節。

2、給予更優惠稅收政策,平衡實際稅負

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稅務改革,企業的實際稅負反而提高,違背了“十二五”稅務改革的初衷。原有的建筑施工企業按照營業稅納稅,其稅率僅僅為3%。現在按照增值稅的方式實際稅率居然高達5%。因此,針對當前我國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業特點,相關政府財政和稅務部門應該做到平衡稅負,保障建筑施工企業的競爭力,保護這一基礎行業在我國經濟中的根基地位。針對性的降低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稅率,給予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平衡當前高額的實際稅負。

3、完善納稅征收程序,做好稅務籌劃

當前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中存在一些政策性的紕漏,要加強稅務等相關部門的外部管理,完善納稅程序中存在的問題,解決好納稅申報問題。施工企業在實務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反饋,稅務部門制定政策應該結合實際,滿足當前我國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業特點,制定可操作性、有針對性的稅務政策。

另外,建筑施工企業自身要做好稅務籌劃,謹防重復納稅問題和降低納稅成本。在外部政策不夠完善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業自身做好稅務籌劃,安排好在何時、何地進行納稅申報,減輕繁雜的納稅程序帶來的成本。同時,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對可能存在重復納稅的業務特別處理,避免重復納稅的發生。

4、加強內外溝通交流,結合實際制定政策

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是我國稅收改革的一個環節,無論是對我國稅務制度還是建筑施工企業都具有重大的影響。因此,建筑施工企業自身也應當順應時展的要求,主動去學習和研究“營改增”政策的變化,為建筑施工企業能夠在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市場上占有立足之地做好準備。應定期、有計劃地組織企業內部稅務人員參加“營改增”政策的培訓,以提高企業內部稅務人員的基本專業水平。同時應該開展“營改增”的研究,注重研發投入,為稅務籌劃做好準備,確保企業可以有效的面對我國稅收政策的變化。并且結合外部“營改增”的政策要求,積極改變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模式。加強企業內部和外部政策的聯系,加強與稅務等相關部門的溝通交流。一方面使得建筑施工企業加深對“營改增”政策的理解和運用,另一面反饋建筑施工企業信息,在今后政府部門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時,能夠從實際出發,制定具有現實意義的稅收政策。

四、結論

為了能夠更好地規范經濟體制,完善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制度,促進建筑施工企業的競爭力,保障其健康發展,我國財政部以及稅務部門實行“營改增”的稅務改革。然而,由于建筑施工企業自身業務的廣泛性和復雜性,以及當前“營改增”政策的不夠完善,都導致了現階段試行中建筑施工企業在“營改增”方面的一些問題。推行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是一個需要循序漸進的過程,這不僅僅關系到建筑行業的發展,還和建筑施工企業相關的行業也有巨大的聯系。建筑企業稅收改革是一項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工作,因此“營改增”順利實施需要相關部門的認真仔細研究,確保稅收政策的科學可行。當然,建筑施工企業也應該認識到稅制改革的必然性,積極改變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模式。加強企業內部和外部政策的聯系,加強與稅務等相關部門的溝通交流,以使這一政策達到預期的目的。

【參考文獻】

建筑行業涉稅籌劃范文6

(中國京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廣東 深圳518054)

摘要:營改增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政策,在建筑業中實行營改增政策,可以有效避免重復交稅等現象。文章通過分析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稅負產生的正反兩方面影響,分別從完善企業納稅籌劃、規范財務管理、加強發票管理、加快技術改造升級等方面有針對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期為實現企業稅負優化提供新思路,促進建筑業穩步發展。

關鍵詞 :營改增;建筑企業 ;稅負; 對策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30.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營業稅和增值稅二者并存的財稅體制,營業稅是針對企業營業額征收的稅種,屬于價內稅,而增值稅是針對增值額征收的稅種,屬于價外稅,在實際征稅過程中,容易出現重復征稅、稅負過重問題。為了優化財稅體制,我國在2012年開始啟動營改增試點改革,從而有效規避了兩稅制度并存的弊端,提高了稅務精細化管理水平。在建筑業中實行營改增改革,對于稅負、企業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同時也面臨巨大的挑戰和考驗。

1營改增對我國建筑企業稅負的主要影響

1.1避免企業重復交稅,利于減免建筑業的稅收

長期以來,營業稅和增值稅作為我國財稅體制中兩個重要的稅種。在實際征稅過程中,存在很多交叉征稅、重復征稅的情況,不但增加了企業的納稅負擔,同時也不利于市場經濟正常發展。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建筑企業既是采購方也是安裝方,當建筑企業從上游一般納稅人采購原材料時,若按營業稅征繳時,需要對原材料和收入額一起征稅,不可避免的產生重復征稅,給企業帶來資金運營壓力;若按增值稅征稅,則可以將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發票進行抵扣,有效的避免了企業重復交稅的問題,利于減免建筑業的稅收,激發建筑市場活力。

1.2促進建筑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利于優化產業結構

目前建筑業作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正快速朝資本密集型方向發展。在企業的資產中,大型機械裝備、建筑鋼材等固定資產是企業運營能力考核的重要指標,但是在營業稅征稅體制下,購買大型器械等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抵扣,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資金運營困難,并且在大型建筑機械的采購上也有所保留,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建筑企業的運營能力。營改增政策有效地解決了上述問題,進而加快了企業技術升級和設備更新的速度,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進而提高了企業的運營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力。

1.3企業稅收核算難度增大,可能增加企業稅負

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帶來了挑戰。在稅收核算方面,以往的營業稅核算相對比較簡單,財務人員的工作負擔較輕,但是在處理增值稅時需要針對不同的增值稅納稅情況和企業經營內容分別進行賬目核對,增大了建筑企業稅收的核算難度。此外,由于建筑企業的原材料來源比較多,很多材料供應商都是個體戶等小規?;蛘叻窃鲋刀惣{稅人,建筑企業在采購時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單,從而無法抵扣相應稅額,這將增加企業的實際稅負,給企業正常運營帶來壓力。

2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主要措施

建筑企業應該積極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營改增的優勢,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不斷提高自身財務管理水平,創造利潤新增點,具體主要可采取以下幾方面措施:

2.1完善企業納稅籌劃工作,減少營改增對企業稅負負面影響

實施營改增政策后,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一定的進項稅額,因此建筑企業應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優惠,準確分析自身的發展經營狀況,做好企業納稅籌劃工作,減少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不利影響。首先在供應商的選擇上要慎重考慮,盡量選擇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從而增加增值稅抵扣額度,同時也要把握好采購大型器械等固定資產的時機,力求使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其次,要在企業內部設立專業的稅務部門或崗位,妥善做好供應商管理和采購合同管理工作,切實解決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稅負增加的風險。再者,建筑企業要加強對工程款項的管理,按照建筑合同實施嚴格的催款程序,保證建筑企業的資金正常運轉和收支平衡。此外,建筑企業也可以通過部分非核心工程外包的形式進行合理的資源配置,以便達到企業資金利用最大化,增強企業經營能力。

2.2規范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加強員工稅法培訓

營改增實施后,建筑企業的財務核算難度和工作量都會增大。針對增值稅會計核算新要求,企業在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相關內容上都要做出相應的調整,這就要求建筑企業必須進一步規范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從而適應新時期發展需求。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建筑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根據營改增政策做出適當調整,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采購預算,嚴格控制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加強財務的監督管理,尤其在稅收管理上要做好內部控制,確保企業資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加大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做好稅法的培訓指導工作,完善財務知識管理體系,財務人員也要關注國家財稅政策的實時動態,積極學習最新財稅政策,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養。此外,建筑企業要逐步實現財務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財務信息軟件系統,提高財務核算工作效率。

2.3加強發票管理,防范增值稅涉稅風險

營改增對發票的影響非常明顯,在稅改之前,開具的發票是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商戶都可以是開具發票的對象。但稅改之后,只有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建筑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較之前相比困難了許多,這就要求建筑企業要加強發票管理,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設立專門崗位負責發票管理,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發票進行開具、登記、管理以及保管,加強同稅務部門的溝通和聯系,著重注意對發票真偽的辨別能力,避免出現收到私假發票,造成建筑企業財產損失。在其他納稅人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注意發票開具的時效性和正規性,建筑企業自身開具發票時也要針對不同的納稅身份有選擇性的開具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同時,要提高涉稅管理水平,構建規范的進銷核體系,防范增值稅涉稅風險。

2.4充分利用營改增優勢,加快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

營改增對建筑企業最大的推動就是對采購的大型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進而調動建筑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的積極性。建筑企業應該充分利用營改增的優勢,對采購的資產采取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方法,平攤稅負,減少建筑企業稅收壓力,提高企業對固定資產投資能力,從而實現建筑企業技術更新和升級改造,增加建筑企業整體實力,提高建筑企業的市場核心競爭力。雖然營改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業稅負,但國家也通過一系列補助措施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建筑企業應該借勢全面的掌握國家相關財政稅收政策,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要,充分利用好相關扶持政策,在新的稅收政策制度大背景下,通過不斷改革創新,促進建筑企業不斷朝更專業化、更正規化、更經濟效益最大化發展。

4結 語

營改增試點改革是我國財稅制度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對進一步避免企業重復征稅、促進企業經營效益、優化產業結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建筑業作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實行營改增政策勢在必行。建筑企業應該時刻關注國家稅收政策變化情況,做好充足準備,抓住營改增帶來的重要機遇,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求,制定合理的稅收籌劃,提高企業財務精細化管理水平,進而提高企業經營效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戴國華.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對企業影響的思考[J].財務與會計,2012(20).

[2]葉智勇.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分析與建議[J].會財政監督,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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