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征地的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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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征地的法律法規

國家征地的法律法規范文1

使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雖然可以幫助我們搜索到海量的信息,但在因特網上還有一些特殊的數據庫中的內容,需要借助網站本身提供的垂直搜索引擎,才能夠更快更準地搜索到我們所需要的準確信息。套用一句老話就是“搜索引擎不是萬能的,沒有搜索引擎是萬萬不能的”。

拆遷補償相關文件查詢

下面就以查詢與拆遷補償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為例,來講解網絡數據庫的一般查詢方法。

①首先登錄中國法律法規信息系統(/home/begin1.cbs)提供的查詢頁面,在全國性法規司法解釋列表下勾選所有四個選項,在“地方性法規”列表中勾選所在的江蘇省,在右側的“正文檢索”文本框中輸入關鍵詞“拆遷補償”,單擊“開始搜索”,很快就可以搜索到國家各部委和該省已經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返回分類查詢目錄,單擊“江蘇省地方法規”,就可以打開該省已經頒布的包含關鍵詞“拆遷補償”的所有法規文件。

②單擊法規文件列表中的對應法規名稱,例如“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就可以完整無誤地顯示該條例的所有內容以及相關的修訂記錄等信息。

館藏圖書借閱查詢

經常光顧大型圖書館的朋友,可能碰到過自己想借閱的圖書被別人捷足先登的情況。其實,一些大型的圖書館都提供了館藏圖書的垂直查詢頁面,以方便我們通過網絡遠程查詢預約,防止出現因借不到書而白跑一趟的情況。

①以中國國家圖書館(/)提供的文津搜索為例,輸入要查詢的關鍵詞,例如“紅樓夢”,選擇“館藏目錄”項,單擊“搜索”,很快就可以查詢到對應的館藏目錄。

②單擊對應的分類查詢目錄,就可以顯示具體的藏書信息,包括館藏數量、借閱數量與館藏位置等信息,以方便我們借閱,而這些信息一般很難直接通過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進行搜索。

附表:常見網絡數據庫

國家征地的法律法規范文2

1、現行征地補償標準不科學。現行征地補償標準只注重對農民當時的經濟補償,而沒有考慮到農民失去土地以后將如何生存。失地農民需要面對的一個巨大困難就是如何順利地農轉非,盡快地成為城市居民。實際情況是在我國城鄉二元制度的背景下,大多數被征地農民在經濟上與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距,而現行征地補償標準并不能彌補這個巨大差距。在這種背景下,全國統一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無法順利建立,農轉非的社會保障制度至今仍然處于缺位狀態。

2、法律法規不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法律法規不完善是導致農村土地產權關系不夠明晰的重要原因之一,經營權、承包權很難加以區分使得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極為混亂。土地承包權是指經營戶在土地承包期內依法對公民集體所有土地享有占有,經營,使用,收益的權利。然而事實上,現在農民對農地的承包經營權僅是土地的耕種權,而沒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農民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本應是具有使用權性質的,而現在就僅僅只有耕種權、部分的收益權以及極小的處分權。這就使得承包經營者無法充分行使自己對承包土地的全部權利,造成土地產權關系混亂,在現實中必然導致土地主體的利益受到損害。

3、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農村土地使用與流轉制度市場化水平低。在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下,除了國家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以外,農戶的土地使用權只能通過兩種方式流轉,即農民自己轉包和集體對土地集中調整來實現流動。缺乏市場化的土地流轉機制,使得市場對土地資源的配置未能有效實現,而土地集中和農業經營規模的升級擴大存在巨大困難,也使農民通過土地取得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的機會降低。

二、二元經濟結構是農民利益受損的體制原因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劉易斯于1954年提出著名的二元經濟結構理論,他揭示了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中存在的普遍規律,即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現達的工業與傳統落后的農業并存,在農業發展相對滯后,工業化提前進行?,F代工業發展起來以后,在市場經濟調節下,通過對落后農業部門不斷影響,促使農業部門逐步實現現代化,最終促進工農業平衡、可持續發展,實現二元經濟結構的升級,最終實現城鄉一體化。但由于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建國以來我們走的是一條與眾不同的工業化道路,高度重視工業化,農業發展得不到應有的投資與重視,即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用行政手段將工農分開,以犧牲農民經濟利益為代價實現了國家的工業化。然而對農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損害,大大削弱了農業資本的積累、生產技術革新的實力,農業發展的后勁不足。也就造成了我們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原有的二元經濟結構不僅沒有得到有效改變。雖然改革開放以后,政府對這一非均衡發展模式進行了一些改變,提高了對農村問題的重視程度,加大對第一產業的投資,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特性。

三、征地執法部門行為不規范是農民利益受損的外部原因

1.征地審批過程的監管不到位。農用轉非農業用地的審批權往往在各市、縣級政府。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監管不到位,造成市、縣級政府征地權力過大,擅自審批。

2.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補償的實施過程中,漠視失地農民的根本利益,不落實征地補償和就業安置協議,征地信息不對征地農民及時公布。

3.干部政績考核制度與農民利益受損問題不掛鉤。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干部政績考核制度主要以經濟發展水平為考核標準,維護農民利益、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沒有進入干部政績考核體系之中。

4.對征地違法行為追究不到位。對于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總體規劃的、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且未能及時解決的、欠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違法行為相關執法部門追究力度不夠。

四、相關保障體系缺失是農民利益受損政策原因

土地不僅是農民賴以生存取得收入的根本,還承擔著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功能。目前,由于我國的農轉非過程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還沒有形成有效的體系、有關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現行的征地、拆遷補償規定中關于生存、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問題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上“失地農民”自身的資金緊張和缺乏對社會保障的認識等原因,“失地農民”擁有社會保障的比例偏低?!笆У剞r民”既失去了土地保障,又沒有享受到同城市居民一樣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那些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征地補償費可以解決一些農民當下的困難,但從長遠來看,相關保障的缺失給失地農民以后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五、就業安置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是利益受損的突出表現

1.土地補償安置費足額發放不到位,失地農民無法自主就業。征地者向征用土地所在的鄉鎮一級的政府支付的土地征用補償費,鄉鎮政府沒有將其足額發放到失地農民的手中,而是截留一部分挪為它用。這種方式既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也極大的損害了失地農民的根本利益,使得一部分想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失去了創業資金,不利于解決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問題。

國家征地的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被征地農民;法律意識;培養;途徑;探析

一、培養被征地農民法律思維和意識的必要性

按照城鄉一體化發展規劃要求和政府經濟發展需要,被征地農民就成為了社會經濟發展下的新群體,戶口上仍是農業戶口,卻沒有農業生產資料,只能依靠改行來謀生。城鎮化進程中被征地農民與政府和企業經常會發生沖突,反映的現實就是補償不合理。被征地農民成為弱勢群體,農民土地征用后的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多數農民對國家法律制度了解較少,對自身權利和義務認識較模糊,無法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利益。1、培養被征地農民法律意識是維護城鎮化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失地農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對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可持續發展和提高城鎮化水平起到重要推動作用。法律意識的提高是實現這一目標重要保障,有了成熟的法律體系他們的利益才能得到較好保障。所以,在整個現代化市場經濟體系下,首先要讓他們懂法,知道自己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擁有的權利、應履行的義務,這樣既遵循了市場經濟秩序,也盡可能降低生產風險,為促進城鎮化良性快速和經濟可持續發展起到積極引導作用。2、提升被征地農民法律意識是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必然要求我們現階段正處于追趕超越快速發展的新時期,農村社會所出現的問題也更加復雜。新形勢下生產秩序的穩定,要依靠于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由最初擁有生產資料到現在土地被征用,身份、戶籍和生活發生變化,農民存在很大心理落差,這對當地的穩定有較大影響。要針對這一群體宣傳政策、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讓他們了解政策、懂法、知法才能有效保證農村治安穩定和經濟發展,農村居民生活和權益得到很好的保障,才能搞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及構建和諧社會。

二、被征地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由于受歷史傳統文化輕法思想的深遠影響、法制思想在城鄉建立和宣傳的難題以及涉及被征地農民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因素影響,被征地農民法律意識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缺少主體意識及權利意識在鄉村法律沒有被群眾當成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法律的權威性不能得到很好的維護究其原因就是農民自身的法律信仰缺失。現實情況反映農民自身存在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缺失。他們固有的生活方式、生產環境造成法律思維和意識不高。在處理糾紛中,“找關系”、“上訪鬧事”、“協商私了”等非正常途徑成為了不懂法民眾的主要方法。近年來普法工作在農村雖然經常開展,卻收效甚微,農民仍舊沒有樹立正確法律意識,沒有正確認識權利和義務,再加上在農村法律沒有得到重視,法律監管制度不嚴格,導致許多越權行為時有發生。眾多農民對法律的威嚴性、強制性產生了懷疑,在這樣一個惡性循環過程中,使得法律在農民心中漸漸疏遠,法律權威性大大降低,也造成人們輕法律重。2、忽視法律的存在從社會大背景來看,立法體系中有關三農法律較少,法律位階較低,還有很多方面法律法規嚴重缺失,涉農法律尚未形成完整體系。三農法律體系薄弱的狀況和農業大國的基本國情很不相稱。已經頒布的法律法規也還存在不足和缺陷,例如,濃重的計劃管理色彩,原則性以及可操作性差,導致執法過程中出現違法難究的現象。有關農業生產經營者權利與義務規定不明確,忽視經營自和其他合法權利等。涉農立法嚴重滯后,很大程度妨礙了農村居民對法律的認識和運用,容易讓群眾忽視法律存在。造成農村居民對權利義務不了解、法律意識淡漠。社會生活和農業生產形式簡單導致農民不使用法律武器,法律逐漸淡出農民視野。3、傳統鄉土人情社會影響《鄉土中國》中寫道:“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是情大于理的熟人社會?!鞭r民長期處在鄉土人情社會中受傳統觀念影響,“情”大于“法”、情大于理,遇到事情會通過以往傳統習慣和方式來解決而很少應用法律。多數人不愿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糾紛,多會采用私下解決。雖然有人愿意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紛爭,但法律維權程序復雜和高昂訴訟費卻又會讓人望而卻步。在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占據主導地位的是無訟思想。人們提倡以和為貴,訴訟是一個讓人所不齒的做法。當利益受到損害時,人們多會選擇隱忍和退讓,這與發展法治理念背道而馳,阻礙了法律文化的傳播。4、農村居民缺乏訴訟觀念由于訴訟復雜的程序和高昂訴訟費用,以往產生糾紛使農村居民會選擇協商和私下解決的方法來替代法律解決糾紛矛盾。長期以來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對訴訟很是抵觸。在往常都會采用私自協調,當私下無法協調時,人們才會另尋其他途徑。訴訟只有在矛盾無法調解時才被人們采用。在法制社會中人們往往通過法律來維護合法權益,人們信仰法律。依法治國的普及程度在農村社會中沒有被完全推廣。多數農民在遇到糾紛后還是采用傳統方式解決,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是“迫不得已”的選擇。

三、培養和提升被征地農民法律意識的途徑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治國之前提,法治社會的建立離不開廣大農民對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建立民眾法律意識,依賴于群眾對法律的信仰和法律意識的覺醒。推進依法治國關鍵是探索提高被征地農民法律意識新方法和途徑,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思想意識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積極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為培養法律意識奠定物質基礎“農村的城鎮化進程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涉及的方面很多,在城鎮化中農民作為執行主體,也作為受益者,是推動城鎮化進程的主力?!敝袊厣鐣髁x市場經濟營造了被征地農民法律意識提高的良好環境。被征地農民法律意識的提升必須堅持以服務經濟建設為中心目的,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和促進生產力。通過競爭機制,調動被征地農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其適應能力和競爭意識。這既可打破農村居民的傳統保守思想意識,又能讓他們的陳舊思想觀念得到轉變從而得到更好的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利益刺激農民群眾增加對農業方面法律知識需求、利益帶動他們自覺去認知、學習、使用法律。因此,農村居民法律思維和意識會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發展逐步提升。只有發展農村經濟,大力搞好農村經濟建設,提高農民物質生活水平,農民的思想才能解放、視野才會更加開闊、主動積極維護其合法權益提高生活水平,為使用法律武器保護合法利益提供全面的物質保障。所以說,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對解放農民思想、開闊視野,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同樣也為法律意識的提高創造良好條件。2、加強法治教育,有針對性地展開法律宣傳教育與咨詢服務法律的宣傳教育是我國對農村進行法制普及和教育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通過多年實踐,該項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著許多細節問題。在普法工作的推動中,存在著很大阻力,農民文化素質普遍低下、思想方面相對保守等都是制約著普法工作順利進行的主要因素。在推進農村文化發展、建設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當下,我們應該加強法治教育,有針對性地展開法律宣傳與咨詢服務,通過多種多樣的方式來提高擴大被征地群眾懂法用法社會范圍。拓展法制建設的渠道,為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礎。依照需求按層次給被征地群眾送去法律咨詢和援助服務,經常在鄉村舉辦法律知識進村入戶和宣講活動,把法律咨詢服務和法律援助帶到基層切實做好普法教育法律文化的宣傳工作,讓更多的農民群眾使用法律武器保護切身利益,講述的現實案例與農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且通俗易懂,對他們日常生活能夠起到引導和警示作用,幫助被征地農民在生活、生產和學習中潛移默化地將自身法律意識得以完善和提高。此外,建立農民法律咨詢援助服務。根據農村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生產中的法律知識的需求進行答疑解惑,例如宅基地糾紛、鄰里糾紛、借貸糾紛、繼承和贍養糾紛、財產和人身損害糾紛、勞動糾紛等,這些農村生活中常見的問題,給農民做出一個詳細的咨詢服務。讓農民真正的能夠懂法用法律保護自己,知道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后,應該找什么機構能獲得救濟和通過什么途徑和方法能保障自身權利,讓民眾都知道法律尊嚴、公正和權威。要改變法律在農村這個環境的現存狀態,提高農民法律知識認知度,農村法律文化的宣傳教育依然任重而道遠。加強普法教育有針對性地展開法律宣傳與咨詢服務,對我國依法治國和法治化進程有著潤物細無聲式的作用。3、加快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涉及被征地農民的法律法規時,就各地在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中,有這么兩個方面的劃分:一是在城鄉一體化規劃內的或者之外的失地群眾;二是按照年齡將其分成了三類:到養老階段的被征地人員;具有勞動能力被征地人員;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的被征地人員。各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了不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對被征地農民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分析,已經享受領取社會保障資金補助的和進城務工的人生活相對有保障,其他情形下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很難獲得充分的保障。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保障水平沒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高,而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以后面臨的狀況無法通過社會保障得到完全解決。目前靠外出打工和自主創業或擇業獲取勞動報酬,收入不是很高也只能維持基本生計。綜合來看,都是由于與被征地農民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造成的?,F階段完善被征地農民的法律法規成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權益的重要手段,只有通過制度和法律的不斷完善,才能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識。4、增強守法意識,形成理性維權的思維方法在我國實施依法治國的關鍵時刻要充分發揮法律在農村社會中主導作用,讓法律成為保護廣大農民合法利益的有利武器。在現實中兌現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益,使他們感受到用法律維護權利的實用和效力,是實現保護自身權利的重要途徑。城鄉現代化建設中要求被征地農民普遍積極守法,而他們的積極守法必須基于一定的公民權利意識的提高。當被征地農民的應得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要有理性的維權思維和意識。法律意識的提高與自身綜合素質和社會法律環境都有直接關系,在推進被征地農民法律思維和意識跟進時代步伐滿足生存需要的同時,也要注意培養提高他們的自身素養和文化素質,如市場觀念和理性維權、生態環保等現代價值觀念,并使之與法律意識有機結合起來,能夠提高他們綜合素質及生活水平。從而正確認識法律價值、樹立正確法律意識和正確的使用法律。5、增強訴訟意識,形成善用法律維權的法律意識要從被征地農民的心里改變法律在生活及心目中的狀態,使法律在維護切實利益上起到保護和推動作用,在現實社會中他們會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執法者的素質與執法意識與他們對法律的認識息息相關,努力提高執法者的素質與執法意識,樹立法律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改變以往執法人員在群眾心目中的印象。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在執法的過程中要改變以往陳舊執法觀念和陋習,讓執法行為按照司法程序執行并且讓群眾知情支持,讓他們感受到法律對維護自身利益協調農村關系確實有效,讓他們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時放棄鬧事、對抗、上訪的負面行為,理智維權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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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中光,劉勤.現狀與因應:懷化少數民族農村法律普及現狀及對策研究[J].懷化學院學報,2006.12.57-60.

國家征地的法律法規范文4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和城鎮化的進程中,我國農村已經逐步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現代土地制度體系?,F階段我國農村土地制度體系是由五種土地制度構成的。這五種制度的現狀可以概括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得到堅持和完善,但土地集體所有權仍需明晰;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得到穩定和充實,但仍需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初步形成,但仍處于探索階段,農村土地征用與補償制度基本形成,但仍需改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經建立起來,但仍需健全。

(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1.在法律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界定不明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農民集體”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符合產權主體的特征。從所有制內容來看,國家和集體在法律關系上是平等的兩個主體,實際卻表現為國家高于集體,國家可以通過城鎮化征收和征用集體的土地,反之則不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界定不明,結果導致土地被少數人控制,許多農民的土地經營權被侵害,也導致在城鎮化進程中,本應作為既得利益的農民的權利,卻被國家或其他鄉鎮村組織侵害。”我國農村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模糊和缺失,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并且在全國范圍還不均衡,因此集體所有制這種形式在一定階段內仍將存在。從法律方面看,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釋的模糊也是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

2.在產權安排上,現行土地承包制度不夠完善。是一種小農式的家庭經營模式,其特點是農戶擁有小面積的土地,耕作的方式是勞動密集型。這一土地制度安排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不能與農業現代化、產業化、規模化相適應,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礙。究其原因,一是這種生產關系規模小,產生不了規模效應,二是僅僅賦予農民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土地的使用經營常常受政策、人口、鄉村干部等外部因素的干擾;三是還沒有建立完善暢通的土地流轉機制;四是“由于吸引了大量的勞動力,勞動力的缺乏阻礙了整個農村產業結構的變革與農村的城鎮化進程。”

3.在全國范圍內農村土地流轉機制沒有普遍建立起來。土地流轉即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民或經濟組織,保留承租權,轉讓使用權。首先,目前農村有大量的未利用建設用地處于低效利用甚至閑置、半閑置狀態。其次解決農村家庭人口勞動力的增減變化,外出務工人員的流動與現行的土地制度的矛盾,都需要形成合理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土地流轉機制的缺失導致土地的粗放式經營,農民生產積極性不高,農業發展缺少動力,阻礙了農村城市化和現代化的進程。土地流轉機制缺失的原因是我國集體產權制度所有權的缺失、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以及農村社會保障的不完善。

4.現行土地征收和補償制度損害農民利益。在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分為土地補償、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被征地人員的安置補助四種。我國的征地補償制度在計劃經濟時代能夠降低經濟發展的建設成本,對社會主義的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_市場經濟時代,這種征地制度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性。主要體現在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權力過大,征地目的和征地程序不清,范圍過寬,缺少相應的法律和制度上的監督和制衡,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損害農民利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不到位。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產權制度權能的缺失,以及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上的滯后。

國家征地的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國有林場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分類管理;開展專項打擊

中圖分類號:F326.2 文獻標識碼:A

1 云南省國有林場林地管理存在的問題

國有林場經營區域內的林地屬于國有資產,是國有林場存在和延續的物質基礎,同時它還是國有林場最為寶貴的資產。若無林地,國有林場的生存和發展將會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1.1 少征多占林地

有不少的單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實際使用的林地面積要比上報獲批的林地面積要大。此外,還有的單位不管不顧國家的法規法規,以各種借口作為幌子或者以地方政府出面協調等形式,在林地征用手續尚未得到審批辦理時,就強行開工。還有一些征地單位在沒有辦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續的前提下,將國有林場的林地擅自掛牌出售,使得用地單位和國有林場之間的爭議不斷。

1.2 低價征占林地

地方政府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有很多,這其中有的標準比國家規定的標準低了很多。關于林地的征用補償標準是參考當年產值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計算得到的。有些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認為林地征地補償標準過高,強行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標準進行林地征用補償,不允許林場和林地征用者進行協商,這就使得很多地方林地被占用之后林場得到的補償很少。

1.3 改變征地用途

有些林地在申報的時候明確表示將會用作建設公益性項目,但是當審批下來之后,林地上開工的卻是一個個的商業項目,有的地方甚至用來建造商品房,征地的目的變成了追求巨大的商業利益。

1.4 非法占用林地

有一些群眾認為山權是集體所有的,在林場的林緣空地或者林中,任意搭建家禽窩棚,修建墳冢。有的群眾在林場經營區域隨意開山采石,破壞了林木和林地。有的村集體以山地開發為借口,擅自準許群眾在林場經營區域開墾土地,種植蔬菜、果樹、茶樹、綠竹、毛竹等。有的村集體以山權糾紛或者是林地使用費過低為由,組織群眾在林區搶山造林。有一些個體戶不去辦理相關的用地手續,而是利用自己的關系網,在林地周邊開辦養殖場、木材加工廠等,這不僅侵蝕了林地,而且給林場安全帶來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有關地方職能部門擅自準許群眾在林地建設房屋,對群眾在房屋四周的亂搭亂建熟視無睹,使得國有林場的經營林區被無情的侵蝕。電力、電信、聯通、移動等部門擅自在林場的經營區域建設基站、架設線路光纜,對林地非法征占。

2 加強云南省國有林場林地管理的對策

2.1 實施分類管理

要對林地使用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要支持國家和省級重點項目以及地方政府非公益性項目,對劃入礦產資源開發、重點公益林、森林公園的征用林地要嚴格把控。針對公益項目征占林地,林地的補償標準要依照法律法規的最低限度執行;工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要依照法律法規的最高限度執行;商業項目的征地,則不允許辦理。若臨時征占林地,則占用期不可多余兩年,而且不允許修建永久性建筑,期滿之后,征占單位要恢復林業生產的必要條件。

2.2 嚴格征占程序

對于征占林場林地的申請項目,林場要進行細致的審核,對用地規劃、立項批復文件、林地用途等要落實到位,派遣兩名以上的業務員對征占區域進行勘察,并給出調查意見,經過場務會的討論審核之后,再上報林業部門審核,審核符合條件的再上報省級林業部門批準。沒有得到省級林業部門批準的征地項目,不可和用地單位簽署林地征占補償合同,不允許在林地占用文件上蓋章,要嚴格遵守林地征占手續的辦理規范。

2.3 合理保護林地

為了對國有林場林地進行更有效的保護,位于城區內的國有林場可以把林地和生態公益林納入到申報森林公園的范圍,劃入森林公園的規劃中,實現資源的有效使用,從而避免地方部門對國有林地的過多占用。若對于已經劃入森林公園內的林地,地方政府或者部門的確要占用的,就需要按照森林公園的管理辦法辦理相關的征戰手續,相應的林地征占的補償標準也會提高。

2.4 開展專項打擊

要依靠森林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局的警力,對非法侵蝕國有林地的行為定期開展整治打擊活動,對于林地周圍的群眾非法占用林地進行蔬菜種植、果樹種植、開山采石、亂搭亂建、修建墳冢、建造房屋等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理以回收林地。那些沒有辦理林地占用手續就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以及電力、電信、聯通、移動等部門擅自在國有林場的林地內建設基站、架設線路光纜的行為,除了依法補辦手續、繳納補償費用之外,要予以重罰。對個體營業者在未辦理林地征占手續、未繳納相關費用的前提下就擅自開辦建材城、木材加工廠、飼養場等行為,要依法依規進行拆除,恢復原來的林業生產功能,消除不安全因素。

國家征地的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國有林場;林地管理;問題;對策

林地管理是國有林場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就目前來看,國有林場的林地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林業事業的發展。因而作為新時期背景下的國有林場林地管理人員,必須緊密結合時展的需要,認真分析當前自身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結合實際,盡可能的采取相應措施,以最大化的確保管理水平的提升?;诖?,以下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踐,做出以下幾點分析與探究。

1 分析當前我國國有林場在林地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林業事業的發展,就必須加強國有林場林地的管理,而為了更好地加強林場林地的管理,就必須對當前存在的不足進行認真分析,才能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就目前我國國有林場在林地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來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1.1 少征多用

當前,很多林地征用單位,為了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往往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少征多用的情況,將國家重點項目的建設、地方產業的扶持等作為理由,對我國的林地管理政策法規視而不見,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很多林地在征用時往往沒有完備的審批手續就對其進行開發,甚至出現非法占用林地的情況,而這就給國有林場林地的管理帶來了極大的挑戰,進而導致管理效果低下。

1.2 低價征用林地

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林地征用標準參差不齊,加上確立的補償標準往往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比甚低。在我國,確定國有林場林地征用補償標準時,主要結合相關法規,以及當年的產值進行測算。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卻認為這一標準過高,強制性的采用地方政府確定的相關補償標準,難以堅持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價格,因而林地被低價征用也是林地管理不足的又一表現。

1.3 擅自更改征地用途

很多單位在得到林地使用權之后,通常雖然申報的項目具有較強的公益性,而現實則往往是開發商業項目和工業項目以及房地產的開發,從而以廉價的征地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這就是對征地用途擅自更改的主要表現,更是林地管理不足的主要表現之一[2]。

2 國有林場林地管理水平提升的幾點對策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對當前國有林場林地管理存在不足的主要表現有了一定認識,那么作為國有林場林地管理人員,應如何做好這項系統而又復雜的工作呢?以下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踐,提出以下幾點提升國有林場林地管理水平的對策:

2.1 建立健全林場資源管理部門,為林地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堅實的基礎

為促進管理水平的提升,必須建立健全林場資源管理部門,而這就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1)精心確定管理內容。林場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林地林權、林地征用的管理,并將林場的經驗方案切實落到實處,做好采伐限額的管理與編制,加強有害生物的預測和防治。(2)選派專人進行林場資源的管理,并加強其培訓和教育工作,使其不僅要認識到加強林業資源管理的重要性,并樹立良好的管理意識,加強自身的學習,著力提高管理技能。(3)加強制度建設。對各種制度進行不斷地完善,嚴格按照法規對林地征用事宜進行科學規范的處理。(4)科學制定管理目標。并將各目標責任人的權責利進行有機的結合,并在此基礎上制定統一的林地征用補償標準,以最大化地確保其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分別從人員、制度、管理等方面對林場資源管理部門的職能進行不斷地完善。

2.2 加強林地用途的管理和法律法規的宣傳

為了確保林地得到有效的管理,在健全管理部門的基礎上,還應針對性地確定林地用途,并加強林地用途的管理,并結合實際,采取有效的方式。例如,各種重點工程建設的征地應重點支持,對于礦產資源的開發引起的征地則應對其進行嚴格的控制,對于公益性項目的征地,對其補償標準不得低于相關法規中的最低標準等。與此同時,還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交流,做好當地民眾的林地保護意識和依法用地意識,從而主動積極地參與到林地管理工作中來,為國有林場的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的環境,對于國有農場林地穩定和諧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3]。

2.3 加強林地征用項目的審查

當有項目需要征用林場林地時,作為林場林地管理人員,應切手做好項目的立項、批復、規劃、用途等審核,并選派專業的人員實地勘察所征用的林地,再由場務會對其進行集體會審,并將其上報縣市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在審核達標之后上報省級林業廳進行審核,凡未審核合格的一律不得與征地方簽訂征地合同,以確保林地征用項目審查的有效性。此外,在林地征用過程中偶然會出現林地置換的情況,因而在置換過程中必須始終能夠堅持置換等值性的根本前提,以提高所換林地的水平。

2.4 加強現有林地的保護力度

為確保我國固有林地得到充分的保護,就應采取針對性的的保護措施,最大化的確保其得到科學合理的保護。

一是當國有林場林地處于城區時,應將其作為森林公園申報范疇,做到統籌規劃確保其得到合理地開發和利用,嚴防其被地方政府大量地征用。當必須征用時,還應嚴格按照我國現行的有關森林公園的法律法規正確辦理征地手續,切適當提高征用標注,以提高對林地的保護力度。

二是在此基礎上,還應由省市的林業主管職能部門對現有林場林地的征用進行專項督查,及時掌握被非法占用的情況,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對于該停止征用的必須停止;對于該復墾的林地必須復墾;對于沒有審批就先征用,甚至少征多占和非法征用的,則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的單位或人員進行嚴肅的處理,嚴重的還應上報森林管理機構(具有執法權,如森林公安部門),并依法對其進行強制處理,嚴防林場林地流失和損失。

三是定期組織開展非法侵占國有林場林地專項打擊和整治活動,對經營區周邊村民或居民非法侵占林地毀林行為,依法清理回收并種上林木。對各種項目建設工程無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就開工建設和移動、聯通、電信、電力等部門私自在國有林場經營區的林地范圍內建塔基、架光纜線路等行為,責令依法補辦林地征占用手續,繳足補償費用,并處以重罰[4]。

3 結語

總之,對國有林場林地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進行探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國有林場林地管理又是一項系統而又復雜的工作,因而作為新時期背景下的林場林地管理人員,必須緊密結合時展的趨勢,著力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術水平,加強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學習,結合國有林場林地管理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林場資源管理部門。為林地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堅實的基礎;加強林地用途的管理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強林地征用項目的審查;加強現有林地的保護力度,以最大化提高國有林場林地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 邱加榮.國有林場林地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綠色財會,2009(9)

2 邱加榮.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綠色財會,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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