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刑法方向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刑法方向論文范文1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對產品多樣化,低制造成本及短制造周期等需求日趨迫切,傳統的制造技術已不能滿足市場對多品種小批量,更具特色符合顧客個人要求樣式和功能的產品的需求。90年代后,由于微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機械與控制設備的發展,制造業自動化進入一個嶄新的時代,技術日臻成熟。柔性制造技術已成為各工業化國家機械制造自動化的研制發展重點。
1基本概念
11柔性柔性可以表述為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系統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可用系統滿足新產品要求的程度來衡量;第二方面是系統適應內部變化的能力,可用在有干擾(如機器出現故障)情況下,系統的生產率與無干擾情況下的生產率期望值之比來衡量。“柔性”是相對于“剛性”而言的,傳統的“剛性”自動化生產線主要實現單一品種的大批量生產。其優點是生產率很高,由于設備是固定的,所以設備利用率也很高,單件產品的成本低。但價格相當昂貴,且只能加工一個或幾個相類似的零件,難以應付多品種中小批量的生產。隨著批量生產時代正逐漸被適應市場動態變化的生產所替換,一個制造自動化系統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是否能在很短的開發周期內,生產出較低成本、較高質量的不同品種產品的能力。柔性已占有相當重要的位置。柔性主要包括1)機器柔性當要求生產一系列不同類型的產品時,機器隨產品變化而加工不同零件的難易程度。
2)工藝柔性一是工藝流程不變時自身適應產品或原材料變化的能力;二是制造系統內為適應產品或原材料變化而改變相應工藝的難易程度。
3)產品柔性一是產品更新或完全轉向后,系統能夠非常經濟和迅速地生產出新產品的能力;二是產品更新后,對老產品有用特性的繼承能力和兼容能力。
4)維護柔性采用多種方式查詢、處理故障,保障生產正常進行的能力。
5)生產能力柔性當生產量改變、系統也能經濟地運行的能力。對于根據訂貨而組織生產的制造系統,這一點尤為重要。
6)擴展柔性當生產需要的時候,可以很容易地擴展系統結構,增加模塊,構成一個更大系統的能力。
7)運行柔性利用不同的機器、材料、工藝流程來生產一系列產品的能力和同樣的產品,換用不同工序加工的能力。
12柔性制造技術柔性制造技術是對各種不同形狀加工對象實現程序化柔性制造加工的各種技術的總和。柔性制造技術是技術密集型的技術群,我們認為凡是側重于柔性,適應于多品種、中小批量(包括單件產品)的加工技術都屬于柔性制造技術。目前按規模大小劃分為:
1)柔性制造系統(FMS)
關于柔性制造系統的定義很多,權威性的定義有:
美國國家標準局把FMS定義為:“由一個傳輸系統聯系起來的一些設備,傳輸裝置把工件放在其他聯結裝置上送到各加工設備,使工件加工準確、迅速和自動化。中央計算機控制機床和傳輸系統,柔性制造系統有時可同時加工幾種不同的零件。國際生產工程研究協會指出“柔性制造系統是一個自動化的生產制造系統,在最少人的干預下,能夠生產任何范圍的產品族,系統的柔性通常受到系統設計時所考慮的產品族的限制。”而我國國家軍用標準則定義為“柔性制造系統是由數控加工設備、物料運儲裝置和計算機控制系統組成的自動化制造系統,它包括多個柔性制造單元,能根據制造任務或生產環境的變化迅速進行調整,適用于多品種、中小批量生產?!焙唵蔚卣f,FMS是由若干數控設備、物料運貯裝置和計算機控制系統組成的并能根據制造任務和生產品種變化而迅速進行調整的自動化制造系統。目前常見的組成通常包括4臺或更多臺全自動數控機床(加工中心與車削中心等),由集中的控制系統及物料搬運系統連接起來,可在不停機的情況下實現多品種、中小批量的加工及管理。目前反映工廠整體水平的FMS是第一代FMS,日本從1991年開始實施的“智能制造系統”(IMS)國際性開發項目,屬于第二代FMS;而真正完善的第二代FMS預計本世紀十年代后才會實現。
2)柔性制造單元(FMC)
FMC的問世并在生產中使用約比FMS晚6~8年,FMC可視為一個規模最小的FMS,是FMS向廉價化及小型化方向發展的一種產物,它是由1~2臺加工中心、工業機器人、數控機床及物料運送存貯設備構成,其特點是實現單機柔性化及自動化,具有適應加工多品種產品的靈活性。迄今已進入普及應用階段。
3)柔性制造線(FML)
它是處于單一或少品種大批量非柔性自動線與中小批量多品種FMS之間的生產線。其加工設備可以是通用的加工中心、CNC機床;亦可采用專用機床或NC專用機床,對物料搬運系統柔性的要求低于FMS,但生產率更高。它是以離散型生產中的柔性制造系統和連續生過程中的分散型控制系統(DCS)為代表,其特點是實現生產線柔性化及自動化,其技術已日臻成熟,迄今已進入實用化階段。
4)柔性制造工廠(FMF)FMF是將多條FMS連接起來,配以自動化立體倉庫,用計算機系統進行聯系,采用從訂貨、設計、加工、裝配、檢驗、運送至發貨的完整FMS。它包括了CAD/CAM,并使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CIMS)投入實際,實現生產系統柔性化及自動化,進而實現全廠范圍的生產管理、產品加工及物料貯運進程的全盤化。FMF是自動化生產的最高水平,反映出世界上最先進的自動化應用技術。它是將制造、產品開發及經營管理的自動化連成一個整體,以信息流控制物質流的智能制造系統(IMS)為代表,其特點是實現工廠柔性化及自動化。
2柔性制造所采用的關鍵技術2.1計算機輔助設計
未來CAD技術發展將會引入專家系統,使之具有智能化,可處理各種復雜的問題。當前設計技術最新的一個突破是光敏立體成形技術,該項新技術是直接利用CAD數據,通過計算機控制的激光掃描系統,將三維數字模型分成若干層二維片狀圖形,并按二維片狀圖形對池內的光敏樹脂液面進行光學掃描,被掃描到的液面則變成固化塑料,如此循環操作,逐層掃描成形,并自動地將分層成形的各片狀固化塑料粘合在一起,僅需確定數據,數小時內便可制出精確的原型。它有助于加快開發新產品和研制新結構的速度。
2.2模糊控制技術
模糊數學的實際應用是模糊控制器。最近開發出的高性能模糊控制器具有自學習功能,可在控制過程中不斷獲取新的信息并自動地對控制量作調整,使系統性能大為改善,其中尤其以基于人工神經網絡的自學方法更引起人們極大的關注。
2.3人工智能、專家系統及智能傳感器技術
迄今,柔性制造技術中所采用的人工智能大多指基于規則的專家系統。專家系統利用專家知識和推理規則進行推理,求解各類問題(如解釋、預測、診斷、查找故障、設計、計劃、監視、修復、命令及控制等)。由于專家系統能簡便地將各種事實及經驗證過的理論與通過經驗獲得的知識相結合,因而專家系統為柔性制造的諸方面工作增強了柔性。展望未來,以知識密集為特征,以知識處理為手段的人工智能(包括專家系統)技術必將在柔性制造業(尤其智能型)中起著日趨重要的關鍵性的作用。目前用于柔性制造中的各種技術,預計最有發展前途的仍是人工智能。預計到21世紀初,人工智能在柔性制造技術中的應用規模將在比目前大4倍。智能制造技術(IMT)旨在將人工智能融入制造過程的各個環節,借助模擬專家的智能活動,取代或延伸制造環境中人的部分腦力勞動。在制造過程,系統能自動監測其運行狀態,在受到外界或內部激勵時能自動調節其參數,以達到最佳工作狀態,具備自組織能力。故IMT被稱為未來21世紀的制造技術。對未來智能化柔性制造技術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個正在急速發展的領域是智能傳感器技術。該項技術是伴隨計算機應用技術和人工智能而產生的,它使傳感器具有內在的“決策”功能。
24人工神經網絡技術
人工神經網絡(ANN)是模擬智能生物的神經網絡對信息進行并處理的一種方法。故人工神經網絡也就是一種人工智能工具。在自動控制領域,神經網絡不久將并列于專家系統和模糊控制系統,成為現代自動化系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3柔性制造技術的發展趨勢
31FMC將成為發展和應用的熱門技術
這是因為FMC的投資比FMS少得多而經濟效益相接近,更適用于財力有限的中小型企業。目前國外眾多廠家將FMC列為發展之重。
32發展效率更高的FML
多品種大批量的生產企業如汽車及拖拉機等工廠對FML的需求引起了FMS制造廠的極大關注。采用價格低廉的專用數控機床替代通用的加工中心將是FML的發展趨勢。
33朝多功能方向發展
由單純加工型FMS進一步開發以焊接、裝配、檢驗及鈑材加工乃至鑄、鍛等制造工序兼具的多種功能FMS。
4結束語
柔性制造技術是實現未來工廠的新穎概念模式和新的發展趨勢,是決定制造企業未來發展前途的具有戰略意義的舉措。屆時,智能化機械與人之間將相互融合,柔性地全面協調從接受訂貨單至生產、銷售這一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部活動。
近年來,柔性制造作為一種現代化工業生產的科學“哲理”和工廠自動化的先進模式已為國際上所公認,可以這樣認為:柔性制造技術是在自動化技術、信息技術及制造技術的基礎上,將以往企業中相互獨立的工程設計、生產制造及經營管理等過程,在計算機及其軟件的支撐下,構成一個覆蓋整個企業的完整而有機的系統,以實現全局動態最優化,總體高效益、高柔性,并進而贏得競爭全勝的智能制造技術。它作為當今世界制造自動化技術發展的前沿科技,為未來機構制造工廠提供了一幅宏偉的藍圖,將成為21世紀機構制造業的主要生產模式。實現了按端口、MAC地址、應用等來劃分虛擬網絡,有效地控制了企業內部網絡的廣播流量和提高了企業內部網絡的安全性。
4結論
刑法方向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 立法模式 刑事政策 刑事立法
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在進行刑法立法時所采用的標準樣式。刑法是一種觀念體系,在客觀上,由法律條文、司法實踐予以表現。從本源意義上說,刑法立法模式不是簡單的由立法者設想出來的,必須基于經驗,來源于歷史傳統、立法者理念和現實狀況和對未來的預計。除此之外,立法工作需要對國內與國外各類可能對法律執行產生影響的眾多因素進行綜合考量。應當說,刑法立法是邏輯的演化,但同時也必須立足于最廣泛的刑事司法實踐,否則就是簡單的形而上學,不具備引導社會關系向合理方向發展的功能和作用。
一般來說,學界對于“立法模式”一詞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種不盡相同的定義:一是立法機關在立法的過程中所采取的法律形態。二是指立法的形式和方法。三是指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所采取的過程形式。這主要是指法律產生的方法以及結果的各種不同表現形式。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與通常所表現的立法模式最為切合,應當作為立法模式的基本概念。
立法模式涵蓋了法律的表現形式與創制方式。表現形式是法律的形式淵源,是法律的外在形式。一般來說,可以表現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與行政規范。不同的法律形式具有不同的位階,上位法高于下位法,除非有特殊的規定,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或應當以上位法為依據。法律的創制方式是立法者起草、頒布法律的方法。具體來說,立法者應當通過調研對需要采取法律規制的領域形成基本認知,然后通過文義解釋,形成法律的初步草案,經過論證和立法機構認同,最后頒布。此外,也有將國際慣例和習慣認定為國內法的情況。立法方法是決定法律質量和實施效果的決定因素。立法模式必須以法律和立法方法為基礎發展,好的立法模式,在法律表現和法律創制方面都是具有較好水平的。
立法模式是一個系統,系統必然具備完善化、體系化、協同化、目標化與發展化。所謂完善化,是指體系應當是針對重要問題都有所應對的,而不是存在明顯漏洞。對于刑事立法來說,應當從總論到分論都有所涉及,并且針對每個可能出現刑事法律問題的方面都有所回應。體系化是指刑事法律的立法應當互相配合,彼此呼應,不應當在形式上存在明顯的沖突和矛盾。協同化是指刑事法律之間的設計與制定應當是為了同樣的目的——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應當是合力的姿態,不是彼此各自為政。目標化是指刑事立法應當有所指向,比如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懲治不法行為,引導人們從事法律允許的行為,禁止人們從事法律不認可的行為。發展化是指法律必然有其不周延性,不可能將所有情形都面面俱到予以規定。刑事立法涉及人權,其規定應當比較靈活和科學,留有與時俱進的余地。符合這樣的幾個條件,刑事立法模式才能比較合理與穩定。
一、立法模式產生原因的基本研究
一國刑法立法模式的形成與一國的歷史傳統與現實狀況都有密切的關系。以權利為基礎產生的西方法制與以權力為基礎產生的東方法制在刑事立法方面區別極大。刑事立法是管理社會,形成穩定秩序的重要方法,從歷史傳統的角度看,一國的法律傳統對刑法立法模式的形成具有決定性意義。通過比較分析我們看到,最典型的立法例證是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用成文式、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而英美法系國家一般都采用判例式、非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不同立法模式的形成取決于其長期形成的理念傳統和法律傳統,在形式上也有較大的不同。
從現實的角度看,一國刑法立法模式的形成則取決于其現實的需要,現實的需要可以對法律傳統形成的定式進行變更,但這種變更是局部的而不是全面的,是形式的而不是根本的,因為一國長期形成的法律傳統不會輕易被改變,因此,刑法立法模式最根本的決定因素還是法律傳統。由于世界法治建設發展的協同與交互,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基本立法模式已經相互影響和滲透。英美法系國家開始大量的適用制定法律,通過制定法規制社會現象。反觀大陸法系,法官在司法審判過程中逐步轉變了以往單純的中立角色,開始結合法律適用制定判例,引導和影響后續的司法判決。毫無疑問,兩大法系的發展都是符合時展需要的。但是,基于基本的哲學理念的法律體系和形態沒有發生變化。唯理哲學和經驗哲學的思想仍然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本立法模式指導思想。目前,在兩大法系中,法典法與判例法仍然是刑事立法模式的最主要的形態。
影響立法者刑事立法模式選擇的核心因素是犯罪態勢,通過犯罪態勢的變化,不斷調整立法模式和刑事政策,從而實現國內社會秩序穩定的結果。如果一國在一定時期內犯罪態勢平衡,罪案的出現相對恒定,,沒有大的變動,不至于影響到當時的穩定和人民的權益,刑法就不需要頻繁的修改,因為現行的刑法已經基本滿足了社會的需求。但是,如果犯罪態勢比較嚴峻,出現了很多新的問題,原有的刑法規定已經無法予以應對,震懾力相對較弱,這時候,修改刑法典或者單行刑法就成為了必須要進行的工作,從而需要通過立法機關制定特別刑法。這時候,特別刑法就成為了主要的刑事立法模式,解決最迫切需要關注的刑事犯罪問題。
二、單一法典型刑法立法模式
以一部刑法典規定所有的犯罪及其刑罰,無疑具有以下優點:由于刑法典具有較大的威懾力,從被動的防范角度來看,對犯罪行為具有較強的理念預防作用。由于刑法淵源集中、統一,從功能上看有利于司法機關進行適用,降低了司法適用的成本。但是,刑事立法的集中性、統一性的立法方式是存在缺陷的。因此,當前很多國家和地區,在以單一制刑法典模式為基礎之上,不斷完善相關法律,以彌補因刑法典的不周延性導致的問題。
單一的法典型立法模式對歐洲大陸乃至亞洲影響較大,學習德國法律體系的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奉行刑事立法的法典化。法典化的優點在于能夠明確客觀行為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處罰程度。對司法人員來說,依據法典判決案件,絕大多數案件都能夠比較準確的涵蓋進法典的規定中,提高了司法效率,減少了出現錯案的可能,有力的維護了司法公正。
三、特別刑法立法模式
特別刑法是僅適用于特別對象的刑法,主要包含針對特定人和時空條件。一般來說,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屬于特別刑法。因而特別刑法立法模式包括單行刑法立與附屬刑法兩類立法模式。單行刑法立法模式是指立法機關針對特定的情況,以命令、決議、補充、修正等方式作出的規定,對完善刑法相關規定具有促進意義。單行刑法在形式上獨立于刑法典,屬于廣義的刑法,其主要內容為規定犯罪與刑罰,針對新型犯罪和復雜犯罪做出規制,針對性比較高,更加有效防范特定犯罪行為,因而有著較為獨特的優勢。這一優勢決定其更加準確,更加完備的適用于新型和特定類型的犯罪,可以更加有效的起到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的再次發生。
附屬刑法是指規定于其他法律,由其他法律予以規定的罪刑規范。附屬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國家在非刑事法律中規定犯罪和刑罰的,結合非刑法法律規定事項中出現犯罪的領域提出的具有針對性和實用性的一種法律規范。從刑事立法實踐的角度看,附屬刑法在立法實踐中出現頻率較高,一般都是適應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而提出的,是保障社會秩序和穩定的重要法律文件。
特別刑法立法模式比起單一法典立法模式更加具有針對性,由于自身散見于不同法規中,在系統性方面不及法典型立法模式。但是,由于社會問題往往復雜多變,依靠一部刑事法典將所有可能出現的刑事法律問題全部涵蓋是不太現實的。同時,由于法典和單行法不可能同時制定,一些涉及社會重要領域的單行法律的制定要晚于刑事法典,因此,在刑事法典中將最新的犯罪行為予以規制不太現實。這樣,通過附屬立法的模式,可以應對法律空白問題,使刑法能夠及時規制相關的社會領域和社會問題。
四、判例型刑法立法模式
判例法作為刑法的淵源是英美法系國家獨特的法律傳統,在英美法系國家,作為刑法的主要淵源,判例法是指由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創設的先例,基于同案同判原則,先例要求以后裁判的法院在辦理同類案件時必須尊重先例并做出相似的判決。判例法制度是經驗主義的產物,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適用性,但是體系性有所欠缺。近代以來,隨著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融合,判例法的體系化程度越來越高,適用質量也大幅提高。判例法并不是要求以后的判決完全依據先例,而是要將先例中蘊含的審判原則和精神傳承下去,影響相似案件的判決。判例型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將法院在特定刑事案件審判中確定的原則上升為普遍適用的刑法原則的刑法立法模式。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注重實用主義風格。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只有在司法適用中總結的原則才是真正能夠產生效果的原則。因此,判例法的立法模式具有獨特的哲學和社會效應。在我國,受到蘇聯立法模式的影響,法典模式一直是主要的法律淵源之一。尤其在刑事審判領域,出于種種因素的考慮,參考前例并沒有得到合法地位。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對部分復雜案例和新型案例,參考權威判決,無疑對有效處理該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對于法治空白領域來說,參考先在判例無疑是最有效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
五、結語
刑法方向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 環境犯罪 恢復性司法 生態倫理
加強生態司法、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是當前司法領域的一個重要議題。在環境犯罪中,適應世界范圍內建立和諧關系的司法趨勢,適用恢復性司法是處理相關案件的一個值得嘗試的方向,學者已經進行了一些探討。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環境司法的最新發展,對恢復性司法在環境犯罪中的具體使用問題進行研討。
一、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實踐與問題
從目前各地的司法實踐看,近年來,各地法院在運用法律武器保護生態環境上進行了一些積極的嘗試。截至2013年底,全國法院共成立了近80家環?;蛏鷳B資源審判庭,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機構,對生態環境類案件實行專業化審判,以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水平。同時,還有一些法院成立了環境保護合議庭等審判組織,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水平的提高。個別法院(比如福建長汀縣法院)設立了“生態服務車載法庭”,將巡回開庭、現場勘驗、現場調解、現場宣傳、現場調研合為一體,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生態司法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各地法院在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中,以恢復性司法理念為指導,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司法嘗試。福建省基層法院在這方面進展較大,主要是法院在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中,采取判處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侵權人承擔修復森林、生態環境責任,采取承擔勞務、給付貨幣、親友代植等方法,補植補種林木相應面積,恢復森林生態功能的復植補種措施,以抵償財產刑和賠償經濟損失。其最早起源于柘榮縣法院,探索出“復植補種”案件審判模式,具體方式是:法官居中協調,讓失火案件被告人與受害林農間達成諒解,簽訂由被告人在過火地補植樹苗或播林種,達到相應面積和成活率要求,并履行相應管護義務的協議。協議履行情況由法院林業庭與鄉鎮林業站聯合驗收,作為被告人量刑悔罪情節來認定。2010年開始,福建各地法院開始對此經驗進行借鑒運用。2010年以來,福建省此類案件積極嘗試恢復性司法,共判結270件,復植補種面積達8649.7畝,取得了良好的生態效益。
此外,貴州省清鎮市法院也進行了類似的嘗試。在辦理生態環境類刑事案件時,該院對部分較輕的犯罪在判處刑罰的同時,責令被告人采取恢復生態環境的舉措,如對于盜伐林木的犯罪案件,在依法對被告人適用刑罰的同時,要求其補種樹苗,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以補救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危害。
從總體上看,目前各地法院在環境犯罪領域使用恢復性司法進行了一些嘗試,也取得了一定的實際效果。但仍然存在較多的問題,首當其沖的就是恢復性司法措施的合法性問題?,F行立法尚未對以責令補植為代表的恢復性司法措施作出明確規定,各地法院“以植換刑”的做法就類似于引起社會爭議的“以錢買刑”一樣,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就使得法院采取的相關措施沒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地方司法機關只好聯合出臺規范性文件作為權宜之計。2010年,福建壽寧縣公、檢、法及有關部門聯合就“復植補種”司法措施出臺意見,但在此后3年的實施過程中,因文件效力層級較低,存在自行“立法”之嫌,引發質疑。
綜上所述,環境犯罪領域中恢復性司法的應用正處在發展的關鍵時期,盡量其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實踐效果良好,急需加強的是具體制度建構,以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應有作用。筆者認為,相關重點問題有兩個: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可行性;適用恢復性司法的主要法律問題。
二、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可行性分析
根據當前我國司法實踐與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目前在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具有較大的可行性。具體而言:
(一)恢復性司法理念已經為理論與實務界所接受
2000年后,恢復性司法理念逐步為我國學者所關注。從目前國內學者近年的諸多著述來看,雖然學界對恢復性司法的理論基礎、價值取向、運作模式以及移植可行性等熱點問題存在一定分歧,但多數學者對恢復性司法持肯定態度,實務界也早已開始將恢復性司法理念運用在司法實踐中。如2001年5月,石家莊長安區出臺《關于實施社會服務令暫行規定》,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檢察機關下達社會服務令,推薦到社會公益性機構,由檢察機關聘用的輔導員對其進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從事有益的無償工作,對社會作出一定補償,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歸社會。2003年6月,北京市在東城區、房山區和密云縣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從我省的情況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也曾聯合頒發了《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3條規定:輕傷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具備下列條件的,經審查屬實公安機關可以撤案、檢察機關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1)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2)當事人雙方和解,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3)犯罪嫌疑人本人確有悔罪表現,社會危險性己經消除,不需要判處刑罰。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為加強和創新特殊人群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其理論基礎即在于恢復性司法理念。
(二)環境犯罪的特性決定其具有損害恢復余地
生態環境類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其與殺人、等自然犯相比,并不是天然就具有違反人類倫理的屬性,而是隨著時展,在出現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出現之后才逐步被法律規定為犯罪。生態犯罪是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的階段,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后,才迫使立法者從刑法上作出的反應。從生態環境犯罪內在機制看,行為主體對該類行為的實施往往并不是為了對環境施加影響,也不是有意對環境加以破壞,其行為真正的動機和目的是對經濟利益的追逐。對這一群體依法采取緩和的刑罰措施與非監禁刑罰,無論從社會效果還是倫理效果都是值得嘗試的,也有助于培養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三)環境刑法條文價值功能受限
現行《刑法》分則第6章中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一種傳統模式的環境犯罪理念,這種立法理念側重于對個人人身、財產性法益的保護,只有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造成人類生命及人體健康的損害,才適用相應條文,課以刑罰。從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看,目前環境刑法法益設置不周全,刑法對于生態價值的評價缺失。更為重要的是,生態刑法條文重人身罰、財產罰,輕影響生態恢復的行為罰,對于生態犯罪己經給環境造成的損害,傳統生態刑事司法給予的回應不夠,嚴重制約著生態刑事司法價值目標的實現,有必要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加以改善。
三、環境犯罪領域恢復性司法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適用范圍問題
適用范圍是環境犯罪領域實踐恢復性司法的首要問題。針對恢復性司法的適用范圍問題,一般認為,我國恢復性司法的適用范圍應包括自訴案件以及公訴案件中的輕微刑事案件。從實踐中看,隨著恢復性司法理念在我國的推廣,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恢復性司法制度的適用范圍正在不斷擴大,由最初的輕傷害案件擴展到盜竊、搶劫、重傷害以及過失刑事違法等案件,并特別適用于未成年人刑事違法、在校大學生刑事違法等案件中。
綜上,“輕微性”是恢復性司法適用的基本要件。在解釋上,應視為犯罪人主觀惡性較小的案件。這類案件主要包括犯罪人是初犯、偶犯、激情犯罪、過失犯、中止犯、脅從犯等。對于累犯、預謀犯、犯罪動機惡劣的犯罪人,一般不能適用恢復性司法。針對環境犯罪領域,恢復性司法的適用范圍同樣應根據此原則進行劃定。在我國,過失犯罪一般存在于污染環境而構成的犯罪中,故意犯罪主要存在于破壞環境資源而構成的犯罪中。主觀上存在過失、同時有較大悔罪表現的環境犯罪人,應是恢復性司法最有效的適用對象,而主觀上出于故意的環境犯罪人,則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判別,如果屬初犯、偶犯、激情犯或其他主觀惡性較小的犯罪人,則恢復性司法是可以適用的,但如果屬于主觀惡性程度較大的環境犯罪人如累犯、預謀犯等,造成大范圍的環境損害,則不宜適用恢復性司法。從目前司法實踐看,法院在生態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也基本上遵循了這一原則,也取得了較好效果。
刑法方向論文范文4
人們對于法律人性的探討可以說在很早之前就開始了。在西方的許多國家認為,如果把人進行分類,可以分為有理性和非理性的,但我國的傳統文化認為人性可以分為善和惡,我國建立法律的目的就是要讓人們的非理性以及人們的惡性得到遏制。我國對于法律的人性化發展開始逐漸由專門化發展向普遍化發展,我國的制度現在是更加的人性化,我國的相關立法也是趨向人性化。我國對于人性的權利,比如對于人權的尊重、保護人權的合法權益以及人們對于政府的監督都有者相關權利,這與西方國家大多數的觀念是一致的。總體來說,本論文所提及的法律人性化就是指,在我國的立法時,對于立法中的相關要求就要體現人性化,在進行執法的過程中,執法人員要充份的尊重人權,要保護人權。
人是社會的根本,人是社會的主要構成部分,可以說社會如果沒有人的存在,就不能稱之為社會,因此,在進行執法的過程中一定要一人作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我們做的任何事情都是為人人類自身,我們要理解人的正常的情感以及人最基本的需求,我們要相互的尊重,相互的信任,要相互的關愛,還要培養有用的人才,要使我國的人們能夠健康全面的進行發展。我們不僅僅只是把人作為國家、集體的,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屬于自己的,他還是家庭的成員,他有他自己的家人朋友,有自己的生活環境。從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我國對于我國在立法方面、執法方面以及我國的司法方面都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從這些改革措施來看我國的法律建設開始趨向于人性化價值取向,這也是我國法律發展的主要方向。我國在刑法中增加了緩刑、假釋制度,這些刑法的增加無疑說就是法律人性化的表現。
二、我國法律人性化價值取向與和諧社會建造存在的問題
和諧社會的建造必須要依靠法律來進行維護,法律不是誰規定出來的,也不是誰說的算,它是聽取了人們的意見才能夠被制定出來,它的制定要接受人民群眾對他的監督,同時他的制定要聽取所有人民群眾的意見才能執行,作為我國的公民就應該嚴格遵守我國的憲法以及我國的法律,而我國的執法人員也必須為我們的人民服務,努力構建和諧社會,這不僅是對我國公民的要求,同時也是對我國相關執法人員的要求。在我國許多的刑事執法中能看到許多與構造和諧社會相違背的事情,許多的執法人員在執行法律時采用一些強制性手段,這些手段是與我國的法律相違背的。
(一)相關執法人員思想不端正
我國相關的法律還是非常的完善,但由于我國人口眾多,管理起來非常的復雜,這就導致了我國有一部分的執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有一些思想觀念出現了誤差,使得他們在執法的過程中誤認為犯罪嫌疑人,他們是沒有自己的合法權利的,在整個的執法過程中,他們沒有尊重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權以及人格權,尤其是他們認為既然已經是犯罪嫌疑人,那么對于對待他們,就不需要像普通的人那樣來進行對待,就導致了我國的執法人員對他們的監管不力,有的甚至對于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安全都不能進行保障,還有的執法人員,甚至出言辱罵犯罪嫌疑人,還有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體罰,甚至牽涉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家人,不像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稟報事實。
(二)我國法律存在特權
我國法律都實行立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相關的法律人員都認為自己是管理人員的人,對于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像正常人一樣對待,他們認為犯罪嫌疑人是低人一等的,對于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需要尊重。有些的執法人員認為自己有特權在進行犯罪嫌疑人審問的時候,一般對犯罪嫌疑人都是不尊重,甚至可能在審訊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體罰,對于犯罪嫌疑人可以隨意召喚,使喚,根本就沒有按照我國的法律做事,進行執法的時候對于執法的程序沒有按照規范來,在整個辦案的過程中都是對于犯罪嫌疑人沒有保護他的人權。
(三)我國相關執法人員素質不高
在我國大部分的執法人員都是高素質,除了極少數的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在進行我國法律執法的時候比較隨意,對于證據的意識比較好薄弱。導致了我國的執法質量一直都比較低,而且我國有一些相關執法人員,在整個的執法過程中不全面、也沒有科學的根據、更沒有綜合的運用所有的證據,對于我國進行執法的時候根本不知道利用法律的手段,也不知道使用相關的技術手段來進行秉公執法,我國的有些執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有執法質量這一種東西,一直存在著先入為主的思想,他們認為,犯罪嫌疑人就是罪人,就可以對他隨意的采取措施,甚至是采取一些強制措施,這些都是不利于我國法律的人性化價值取向的,更不利于我國和諧社會的發展。
(四)執法人員沒有體現人性的關懷
在我國大部份的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行為時,采用的執法方法都非常的簡單,對于犯罪嫌疑人的態度都非常的冷漠,對于我國的人民群眾是沒有情感的,甚至對我國的人民群眾缺少應有的關愛。對于我國人民群眾所舉報的內容都進行推諉、有的甚至對于我國人民群眾的舉報進行敷衍了事,尤其是對自己特別不喜歡的案件更是如此,這樣就很容易造成我國的人民群眾對于我國法律的不信任。我國有一些執法人員他們的責任心一點都不強,對于事情總是不上心,對于群眾的來信等等都不能進行及時的反饋,根本就做不到我國所需要的親民、利民、為民著想的目標,這樣就很難構建和諧社會。
三、法律人性化價值取向與和諧社會建設的意義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進步,我國對于法律的建設也日益完善,我國開始推行依法治國,尤其是對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視,這些理念的提出就要求我國的執法人員要體現人性化關懷。時代的發展要求我們的法律必須要以人為本,要推進我國法律的人性化價值取向。構建和諧社會建設。
(一)實行法律人性化價值取向與和諧社會建設是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
人性可以說它既具有自然屬性,它又具有社會屬性,它在不同的時期都有著不同的地位特點。本論文所提到的人性化執法,就是指的是在進行法律的建設時要按照人的本性去進行建設。要按照我們人類所通用的情感以及人們的理性來進行執法。所謂的人性化法律就是說我們的相關執法人員在執行法律的時候能夠尊重我們犯罪嫌疑人,能滿足他的要求,那么這就體現了我國法律的人性化。我國法律實行人性化價值取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二)實行法律人性化價值取向與和諧社會建設是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社會現在是以人為本的社會,是依法治國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之下,實行法律的人性化價值取向是最為重要的措施,也是推進我國法治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因素。我國的法律實行人性化價值取向與和諧社會主義建設,這是個我們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有關的,開展我國的法律人性化價值取向與和諧社會主義建設,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和我們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都是有關的??梢哉f只有我國的文明發展與我國的法律發展能夠同時進行發展結合那么對于我國的建設是大有裨益的。
四、結語
刑法方向論文范文5
法學派———體育法方法論的向度研究
法學派———“部門法問題中心”下的向度研究法學派研究體育法多以規范分析為路徑,以三段論(大前提—規范、小前提—事實、結論)的邏輯推演進行所謂的法規范分析,這樣的研究被界定為規范法學下的方法論研究,其諸多流派中以奧斯汀、哈特、凱爾森、麥考密克等人構建的分析法學奠定了規范法分析的根基。其中,以凱爾森的最為極端、最為“純粹”。其理論核心最具特色的是“提出的一般理論旨在從結構上去分析實在法,而不是從心理上或經濟上去理解它的條件,或從道德上或政治上對它的目的進行評價?!保?]概言之,凱爾森的純粹法以法規范為前提,是從規范到規范的分析,僅在規范內部進行邏輯循環論證,是一個封閉、自洽的內部循環論證構造。我國法律體系自清末民初學習借鑒大陸法系成文法以來,基本的法律體系框架屬于大陸法系一派,而大陸成文法系學術研究注重概念的界定,邏輯的推演,從法條出發,逐一對法條進行解釋,力圖構筑邏輯嚴謹,體系完整,內容自洽的法體系。以我國法的體系為例,“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劃分為七個主要的法律部門,即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律部門、民事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律部門、社會法法律部門、刑法法律部門、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4]同時,在這些部門法之下還可以根據調整內容的不同再具體進行劃分。我國體育法學研究較多受到這種研究路徑的影響,諸多學者以成文法學術路徑構建體育法的學科體系,一系列典型代表著作開始形成,例如董小龍、郭春玲《體育法學》、張厚?!扼w育法理》、閆旭峰《體育法學與法理基礎》、韓勇《體育法的理論與實踐》、張揚《體育法學概論》、湯衛東《體育法學》等著作。其中董著與韓著參照部門法的法律體系劃分模式進行體育法體系構筑,張厚福等四位學者以傳統的“競技體育、學校體育、社會體育”三分法為路徑,以體育分類理論劃分體育法學學科體系,并依照1995年頒布的《體育法》的邏輯結構進行路徑研究。董著與張著為代表的兩種體系模式,雖然在分類框架下存在不同,但研究的手段和方法,并無實質差異,都是采以“邏輯”為中心的法規范分析為進路。受此進路影響,我國學術論文的撰寫也多采用用此種模式,例如周青山《體育法的概念與范圍》、童憲明《體育法學的學科研究》等論文。部門法與三分法模式的比較分析對比兩種模式,筆者認為以部門法問題中心為進路劃分體育法學學科體系是一個不錯的研究進路,但相較而言,體育理論三分法的“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模式(以下稱三分法)則更為有利于學科體系的定位與發展。原因有三:第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文本來看,體育法立法設置為七章五十六條(現為五十五條),其主體結構是以體育分類理論進行的法條歸類。因此,以三分法的模式研究體育法,相較之下更為符合體育法研究的文本邏輯。再者,關于相關配套立法的研究,也多采用體育三分法為中心進行的相關立法。我國體育法著名學者于善旭教授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配套立法的研究》中,對體育法的學科體系有過精深的論述,其提出“以《體育法》為核心,建立體育法規體系,并將體育法規體系劃分為兩個層次10個部門法規的內容結構。[5]第二,從體育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看,體育部門基本是以三分法進行的行政機構劃分,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其行政行為中,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問題,但其發生的領域仍在社會、學校、競技這一場域之內,仍為該場域的主管機關負責協調處理。第三,體育法是體育共同體的法,制定體育法的目的是為體育共同體服務。體育社會領域內的規范對體育共同體最為有效力,相對而言,三分法的領域劃分是已然事實層面的問題,部門問題中心主義卻是應然層面的理論構想。從實踐角度而言,“部門法問題中心”路徑研究,是法學派圍繞“法律定性”所設計的運行機制。申言之,是法官對于發生的案件,做法律性質的診斷,屬于法律的“先決問題”,即屬于民事、行政亦或是刑事哪一類的問題。經過定性后,再從事“找法”的工作。然而,法律定性的“先決問題”,僅僅是法官處理案件時遵循的邏輯推理和分類處理的思維進路,對于體育實踐問題并無多大的實質意義。反觀“體育三分法”的路徑研究,從形式來看其也為一種歸類研究,但三分法是以領域屬性為“先決問題”的研究路徑,而不存在法律定性問題,其制度設計主旨在于體育實踐問題的分類管理,所處理之問題即便存在法律適用的情形,其首先做的也是一種直接“找法”的工作,即從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領域找具體法律規定的思維路徑。就此而言,以體育領域問題為中心,無論從實然層面和應然層面,還是從實踐操作角度而言,其都更為有利于體育法的學術研究?!安块T法”模式與“體育實踐”模式的體系差異就目前體育法的學術研究來看,利用法理論移植來觀照體育實踐問題之研究,現是學術研究的主要階段。從1995年體育法頒布后,圍繞體育法條文的法解釋,到法學部門理論的全盤移植,被認為是體育法的實質所在。周青山在其博士論文《體育領域反歧視法律問題研究》中說到“我們要讓體育法更像”法。[6]言下之意,現在的體育法還不能稱作法,還缺少法學理論的根基,而這個根基可能指的就是上文所分析的“規范法學”方法論。周青山在其碩士論文《體育法的概念與范圍》中,富有前瞻性的以“部門法問題”為中心,構建體育法研究的范疇,其主旨以體育與部門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展開問題研究[7]。簡言之,如果體育領域內涉及到民事法律部門問題,就應適用民法及相關理論進行規范分析,對于體育特殊性的問題,可以進行新的理論創造,以此來豐富法學理論,但體育法涉及的民事問題,僅是特殊主體產生的民事問題,總體而言仍是民事問題,其他部門法問題以此類推。如按其構建的“體育實體法與程序法”模式,實踐中起主要規范作用的體育規則,則沒有立足之地,換言之即否定體育規則的法意義,但實踐中真正起到法規范作用的卻又是這些體育規則,周著等于將體育規則排除在了“體育法”之外,但頗為有意思的是周著對于體育法的定義則采多元化、廣義性的定義,由此來看周著劃分的體育法體系與其定義的體育法概念實質是一個二律背反的偽命題,其所討論的體育法僅是國家制定之法,排除了體育規則的存在。學者韓勇在其《體育法的理論與實踐》一書中也以“問題中心”為走向,對體育法的學術進路做出了富有建樹的探討,但該文的“問題中心”不是部門法問題中心,而是以“體育實踐問題”為中心,例如書的構架“體育與侵權、知識產權、傷害、糾紛解決等”[8]。其進路恰好與周青山相反,韓勇以“體育實踐問題”為中心,不以部門法為前提,探討具體問題中可能會涉及某一部門領域的法律問題,但不對問題框定范圍。韓勇的“體育實踐問題”為中心的進路,同時在法律技術層面上解決了周青山構建的“體育實體法與程序法”命題困境,即體育規則的法律性問題。如果按照“部門法問題”中心的模式,其前提必然是部門法內的制定法,這樣做的后果使許多真正起到規范體育秩序的“體育規則”無法涵蓋在其之列。因為體育規則不具有法的形式特征,不能稱其為法,所以自然也就排除在體育法之外。而韓勇以廣義的體育法為前提,認為“體育法既包括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育法律規則,又包括體育各項目長期形成的規則(包括項目的競賽規則、技術規則、管理規則、處罰規則);既包括成文的規則,又包括不成文的規則;既包括各國國內的體育規則,又包括國際體育規則;既包括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則,又包括依靠行業自律行使的規則”[9]。關于體育法的廣義定義,學者郭樹理在對體育規則與法律規則進行比較后,總結認為應采取廣義、多元的“體育法”概念。其將體育法界定為“由體育運動的當事人自己創造的用以調整他們彼此之間的體育關系的習慣和慣例的總稱,這類規則具有自治性、專業性、國際性、文化性、傳統性以及非公力強制性的特點,但其中的一部分經過國家的體育立法程序,成為國家體育法律法規的一部分,則具有了公力強制力?!保?0]韓勇采用的大體育法的定義,涵攝基本的研究范疇,其不同于以“部門法”為前提的體育法研究進路。應該說,韓勇的大體育法是一個涵蓋范圍更廣,涉及內容更全面的定義。就體育法的研究內容來看,狹義的制定法并非是體育法研究的主要內容所在,反觀體育項目長期形成的規則,由于對體育領域的影響力和實際規范效力,其則才是實然意義上真正的“體育法”?!绑w育實踐問題”為中心,以“規范-規則”的二元路徑,很好的解決了體育規則的屬性問題,更有利于體育法學的學科發展。關于這個問題的探討,荷蘭ASEER國際體育法研究中心曾專門進行“Haguejointproposalonthedefinitionofsportslaw”學術主題研討會。對于體育法上的“法”,國際體育法學界從公法(publiclaw)與私法(privatelaw)的角度進行了闡述,認為體育法的研究兼具公私兩面性,公法部分涉及與國家和國際立法相關的部分,包括法律、條約和國際組織的決定、習慣法、判例法等。私法部分涉及國家和國際體育組織制定的規則、規章、體育習慣、體育紀律處罰、體育仲裁等內容。[11]我國學者賈文彤也提出“我國體育法體系應該包括軟法和硬法兩大板塊,它們按照法規范的公共性高低和剛性強弱順序排列進行組合,實質上形成了一個譜系結構。[12]學者譚小勇、姜熙在《全球體育法引論》中也提出了法的多元創制催生全球體育法,并引證尤根•埃利希的“活法”來論證全球法的合理性。[13]2法學派———“普通法”判例問題中心下的向度研究普通法是指發源于英格蘭,由擁有高級裁判權的王室法院依據古老的地方習慣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則,通過“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則,在不同時期的判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具備司法連貫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體內普遍適用的各種原則、規則的總稱。[14]其與大陸法的主要不同是大陸法主要是由大學教授完成的,“professor-made-law”(法學家法),而普通法則是從法院對形形的案件所作的一系列判決中不間斷地抽出的“judge-made-law”(法官法)。[15]體育法的方法論研究受到判例法問題中心的較大影響。以郭樹理和黃世席兩位學者的學術研究成果最具代表性。兩位學者以“國際體育仲裁”研究為視角,以北京奧運會為契機,利用比較法的研究方法,對我國即將舉辦北京奧運會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法律實證研究。郭樹理在其著作《體育糾紛的多元化救濟機制探討———比較法與國際法的視野》內,對一個個鮮活的司法案件進行解讀和分析,不斷歸納出體育法所具有的獨特原則,以此在“體育實踐”問題中涵蓋體育法的研究內容和體系范圍。[16]黃世席在其著作《國際體育爭議解決機制研究》中,對國際體育仲裁院的多個代表性經典案例進行歸納分析,也對體育法的基本原則、體育法的學科性質等問題,從比較法的層面給予了一定的分析。[17]兩位學者的研究,具備一定的高度和水準,豐富和開闊了學術研究的視野。他們的著作讓我們了解到體育法的形成、成長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讓我們清楚的在具體鮮活的案例里,了解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庭的仲裁員在無先例可供選擇而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時,是以什么原則指導其對處理案件的原則進行的選擇,是什么力量迫使仲裁員必須遵循先例。具體來看,兩者的研究是從案件事實出發,以問題為中心,利用案例、判決書、統計數據、體育機構政策的改革和效果等事實進行分析,有別于大陸法系,從“法條”出發,以概念為前提,進行法體系內部邏輯的推演。相較部門法問題中心的大陸法研究路徑,判例法問題中心的研究更具體、更真實,更有利于體育法的現實發展。
體育學派———體育法方法論的向度研究
體育學科是一個綜合研究學科。其涉及到運動醫學、生理學、心理學等自然學科的內容,也涉及體育管理學、體育社會學、體育經濟學、體育法學等人文社科的研究內容。體育法學作為體育人文社會學下的二級學科,發展有其歷史必然性,使用法律的手段調整和規制體育,從法規范的嚴格意義上說,應從學校體育說起。如果從韓勇的大體育法來看,則從體育規則的起源就可以算起,但筆者這里主要擬從規范的法沿革算起。體育領域為何會出現使用法律作為調整的現象出現,而且直至今日已成為主要的手段,這與體育運動的發展密不可分。體育理念———發展與變遷的歷史沿革我們知道體育運動經歷了幾次大的發展。從顧拜旦到羅格為首的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變遷,讓我們認識了不一樣的體育,例如體育的軍事說、教育說、社會說、娛樂健身說、文化說等體育理念的認識變化。我們對體育的本質認識逐漸發生著改變。有如學者熊歡所言,“可以說體育是從身體的運動到社會的運動之嬗變,在這一變化中我們看到了體育,不僅從教育的角度所具備的功能論,還可以從體育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體育是一種政治制度,體育是一種經濟現象,體育是一種傳媒方式,體育是社會意識形態的折射,體育是一種全球一體化的當代人類實踐活動等,所顯示出的體育作用論。”[18]從功能論到作用論,折射體育的發展變遷。而對于體育法的研究來說,在體育法的本體“體育”的變化下,體育法的學科研究也從學校體育法令走向社會體育法令與競技體育法令之場域變遷,體育功能的擴大使得體育法的研究主體和范圍也擴大。認識體育的本質,是認識和研究體育法研究的邏輯起點,因為,我們所要研究的是因體育而生之法,而不是制定體育之法?,F許多法學派研究學者,在未認清體育發展之本質時,便從先驗之形而上開始以“法本位”構造體育法,規范體育法,這種不以體育問題為中心的“先驗概念”主義研究,往往導致理論研究與實踐相脫節。因為,再完美的理論也是要為實踐服務的,否則其永遠也只是空洞的“教條”。當下我國體育法的尷尬境地,其本本的紙面法,鮮有落地轉化為實踐法的現狀,可能就在于未能立足于實際問題,以至于被學界長期詬病。體育畢竟是一種身體社會實踐活動,一切法律應來自體育實踐活動的需要,這才是以問題為中心的學術理念提出的真實要義,而不是概念之下的問題中心。體育學派———體育法方法論的向度研究體育法的發展在體育領域內,不能逾越一個藩籬,即體育法是體育所生之法。體育問題是體育法的前提所在,沒有體育問題的法,就不是體育法,僅是臆造法。體育法應以體育問題為中心,構造體育法。體育現象是體育問題的征表,以經驗事實為出發點,對體育現象進行實證的分析是體育學派的主要研究方法。體育學派學者研究的方法注重對現象、成因、對策的分析,喜歡對歷史沿革、體育體制、成因、對策進行論證,但如此的研究,多少給人有缺乏理論邏輯分析的空洞性感覺。這種研究方法到最后,逐漸演變成了學者們倚重的價值、倫理、心理的應然分析,所以我們經常會看到體育學內常常有學者在論文中高頻率地使用“應該”二字。這種研究方法并非不可取,而是要在分析的過程中,以具體的經驗觀察和分析,實證研究主要依靠的就是經驗分析,研究不能僅現象探討,在現象背后更需要做的是本質的分析和理論的歸納。法學研究也注重現象、成因等問題的探討。例如從法學流派的研究來看,存在自然法學派、法社會學派、歷史法學派等諸多學派的學術進路研究,這些研究為豐富和提升法學研究奠定了豐厚的基礎,圍繞法的解釋提供諸多有價值的素材,各派研究之間僅存在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不同,但都是研究法的生成條件、法的起源、法的變遷、法的功能、目標。法學研究在注重現象、成因的分析下,更注重現象背后的理論構造,不論英美法系以“判例”為邏輯起點,亦或大陸法系以“法規范”的法條為起點的邏輯構造,兩派都非常注重現象背后的理論構造。以純粹法學派的凱爾森最為突出,其研究注重規范體系內邏輯自洽的推理,強調體系性的構建。從這點來看,其對體育法理論的未來研究,有較大的指引和借鑒價值。
刑法方向論文范文6
【關鍵詞】法律高職院校 刑法課 一體化
【中圖分類號】 G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4)02C-0050-04
基于刑法地位特殊、應用廣泛等因素,高職刑法課易突出應用性、實用性,但是,受高職教育政策、社會認可度、法律高職學生的就業前景、高職學生自身素質以及刑法課自身特性等因素影響,高職刑法課的吸引力仍顯不足。高職刑法課必須以學生為本、面向刑事司法,從提高師資水平、優化教學內容、普及實踐教學、推行多元考核等方面著手,開展一體化建設,增強課程吸引力,提升法律高職學生就業競爭力,實現法律高職人才培養目標。
一、提升師資水平
作為課程的建設者和實施者,教師的師德風貌、理論知識、實務經驗等直接決定課程的質量,進而影響學生的學習和發展。這同樣適用于法律高職教育。但是,培養具備法律職業能力和法律職業素質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高職教育的目標定位,基礎比較薄弱、綜合素質不高的高職學生,對師資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只有加強課程師資一體化建設,提升高職刑法課師資水平,才能滿足社會和學生需求,才能增強課程吸引力。
(一)師德、素質一體化
刑法關乎人的生死存亡,對刑法課教師的師德和素質要求更高。刑法課教師應加強學風建設,提高師德修養。通過思想道德教育、制度約束、實踐力行等,提高職業道德修養。刑法教師應始終胸懷正義、充滿愛心、嚴謹正直、誠實守信、滿懷激情、循循善誘、甘于寂寞、樂于奉獻、愛崗敬業。擁有這些,可以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和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做言傳身教的榜樣和教書育人的楷模,從而以人格魅力感召學生,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包括誠信品質、紀律性、敬業精神、責任感等,進而增強刑法課吸引力。除了加強師德修養,還要提高教師業務素質。一方面,豐富理論知識,提高專業水準;另一方面,積極參與實踐,豐富實務經驗。
(二)理論、實務一體化
“雙師型”教師是高職院校師資的特色。對于個人而言,“雙師型”教師既是理論與實務一體化的體現,也是一體化的目標?!半p師型”教師的評價指標體系可以從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兩個方面來確定。理論水平包括學歷、專業知識、教學科研能力等,實踐能力包括社會服務能力、實務部門工作經驗等。對于前者,必須不斷學習,更新知識,吸取新的營養。刑法課教師可通過自學、定期讀書討論、學歷教育、專業知識培訓、教學科研活動等途徑豐富理論知識,尤其是建構教師合理的刑法學專業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教師專業水準,從而使教師以淵博的知識影響學生,增強刑法課吸引力。對于后者,刑法課教師必須積極參與司法實踐。為此,一方面,應定期安排專職教師到基層法律實踐部門尤其是基層司法機關鍛煉,豐富刑法課教師的實務經驗。雖然目前高職法律院校部分刑法課教師具有律師從業經歷和經驗,但是在律師事務所的實踐經驗并不全面,并且部分專職教師未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或未實際執業。另一方面,應外聘兼職教師,即從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事務所等法律實踐部門聘請一些既有豐富實踐經驗又有一定理論知識的專家來擔任兼職教師,讓他們給學生傳授實踐技能。無論是請進來,還是走出去,都不能只停留于形式,要有實質性內容并形成穩固、長效的機制。教學實踐證明,刑法課教師自己辦理的案件對學生更具吸引力。
(三)個人、團隊一體化
在高職院校甚至普通高校,刑法課教學都是由一名教師進行。這種傳統的教學存在諸多缺陷,與刑法調整社會關系的廣泛性不匹配,與老師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差異性不匹配,與學生學習的開放性、拓展性不匹配。傳統教學的弊端,促使我們提倡合作教學,加強教學團隊建設,以滿足學生的需求。通過校外兼職教師與校內專職教師、年長教師與年輕教師、非刑法專業教師與刑法教師的合作教學等,進而形成一支發展目標明確、業務水平較高、研究方向穩定、學術風氣濃厚、教學經驗豐富、團結協作良好、梯隊結構合理的教學團隊。通過合作教學,向學生展示老師在理論把握、實務經驗、思維模式、思考方法方面存在不同,可極大激發學生的參與積極性,師生共同思考、分析、討論、交流,增強刑法課的吸引力。
二、優化教學內容
(一)與行業部門合作確定內容
與法律高職息息相關的行業部門主要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含監獄勞教機關)和律師事務所等,法律高職就業崗位主要是公安派出所民警、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律師助理、司法警察、書記員等。法律實務部門面臨的是一個又一個具體的刑事案件,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的知識是綜合的而不是單一的,不但需要實體刑法,還需要程序刑法;不僅需要刑法,也需要證據法、法律文書等。法律實務部門要求高職刑法課對刑事司法起到指引、推進作用,關鍵是培養學生對刑事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適用能力,以及對刑事案件事實的抽象和歸納能力。法律實務部門的從業人員需具備職業道德、刑事法律知識、法律思維、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梢?,法律實務部門對刑法課的要求是職業性的、應用性的、實用性的,而且綜合要求比較高。這就對法律高職課程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不能簡單地機械地理解“必需、夠用”。因此,法律高職院校應與法律行業實務部門一道,根據職業崗位(群)的任職要求,共同確定課程內容。唯有如此,才能保證我們的“產品”是“適銷對路的產品”。在與行業部門合作確定課程內容時,注重發揮外聘兼職教師的作用。
(二)刑法課內容的分與合
1.刑法課的“分”。刑法課的“分”隨處可見,將實體刑法與程序刑法分開,將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分開,將事實與證據分開,將定罪與量刑分開等。刑法課經常進行案例分析,但無論是課堂教學還是期末考試,所給定的案例基本是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同學們無需利用證據證實,人為地將證據與事實割裂開來。課堂如此,一般的考試如此,從事司法實務工作必須參加和通過的資格考試――司法資格考試何嘗不是如此。司法考試對刑事案例的考察,也是采取分而治之的方法,即將證據與事實分開、將實體法與程序法分開分析刑事案例。刑法課的分適應了學生循序漸進的認知規律,符合教育規律,但無法滿足刑事司法的需要。
2.刑法課的“合”。刑法課的分的目的或者說分到一定程度,就應該是“合”,這不僅符合教育規律,而且最重要的是能滿足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司法實踐的需要。刑事司法本身就是合。面向刑事司法的刑法,即司法刑法應將刑事司法過程包括成案機制和定案機制納入刑法學的視域。認識到這一點,刑法課應自覺的運用“合”,既包括刑法之中的合,也包括刑法之外的合。刑法之中的合,簡單來說,就是定罪與量刑的結合,因為刑事司法無外乎定罪與量刑。通過個案的定罪量刑,可以把全部刑法知識串聯起來。具體來說,對已經查證屬實的案件事實進行分析研究,確定對有罪或無罪有重要影響的事實。對定罪有重要影響的事實主要有:法益、行為、結果、時間、地點、目的、動機、年齡、身份等;無罪的結論及理由:正當化事由、不具備個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刑法13條的“但書”等;有罪的結論及其處理。列出個案所有涉及的罪名,對疑似的犯罪構成進行分析;將案件事實與疑似罪名的犯罪構成進行比對,符合則確定構成該罪,不符合則不構成該罪;對確定的罪名進行量刑,量刑時首先考慮法定量刑幅度,其次考慮各種量刑情節,包括:法定量刑情節,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自首、立功、累犯、數罪并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如被害人過錯、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等,最后確定宣告刑。刑法之外的合,就是發現刑事案件,偵破刑事案件,收集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審判乃至行刑。最后,將刑法之中的“合”和刑法之外的“合”結合起來。例如,從證據材料中捕捉細節,進行概括和歸納,形成構成要件事實或者量刑事實,并書寫各種法律文書,包括意見書、書、判決書和辯護詞等。這樣,通過一個案件,把刑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法律文書等多門課程內容都調動起來了,即刑法課將刑法理論和實踐方面的教學放置于整個刑事訴訟案件的實踐中進行,將實體法知識與程序法知識等結合起來,與司法實踐所要求的實踐能力對應起來,從而提升了我們培養的準法律人的應用能力和就業能力。
(三)刑法課內容的一般性與特殊性
與行業部門合作確定刑法課內容以及刑法課內容的分與合,是就刑法課內容的一般性而言的。但問題是,具體的職業崗位不同,對刑法課內容的要求也會有所不同,這涉及到刑法課內容的特殊性。如果刑法課內容不考慮因崗而異的特殊性要求,就不能解決一般性與特殊性這對矛盾,就不能滿足社會真正的需求。特殊內容的確定,需要考慮刑法課程的重點難點、專業方向、社會實際等因素。這里以專業為例,合理安排課程內容。對于法律事務專業,在照顧刑法理論知識面包括刑法論、犯罪論、刑罰論和個罪論的前提下,著重講授犯罪論、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以及侵犯財產罪等重點章節罪名,因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以及侵犯財產罪是常見多發的犯罪;就社區矯正專業而言,在照顧理論知識面的前提下,著重講授刑罰論,尤其是刑罰執行部分,因為社區矯正屬于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對于獄政管理專業,著重講授妨害司法罪、貪污罪、瀆職罪等與隊伍建設有關的職務犯罪。如此一來,一般性的刑法理論和知識保證了我們培養的準法律人對刑法整體結構和基本理論的掌握,特殊性的刑法理論和知識尤其是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理論和知識保證了我們培養的準法律人對刑法的準確理解和適用。
三、推廣實踐教學
(一)教學方法的選取標準
融“教、學、做”一體的教學方法,應符合一定的標準:普及性、實踐性、技能性以及與教學內容的一致性。四者的有機統一,就是融“教、學、做”一體的教學方法。
1.教學方法與教學內容的一致性。教學方法是形式,形式要與內容統一。因此,選取教學方法首先要考慮教學內容。如前所述,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刑法課內容必須實現“合”,即刑法課內容一體化。與教學內容相適應,教學方法也應體現“合”,體現一體化,即該種方法能夠實現理論教學和技能培養一體化,既注重對學生進行刑法基本理論的講授,又強調基本理論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以及與其他學科知識的銜接。
2.教學方法的普及性。教學方法的運用必須有受眾,因此,受眾面或者普及面是選取教學方法應該考慮的問題。如果某種教學方法只能由部分或者有限學生參與,則該種方法不具有普及性;相反,某種教學方法可由絕大多數甚至是所有學生參與,該方法就具有普及性。同時,該方法不僅學生參與,教師也參與其中,師生共同參與,共同動腦、動手、動口。
3. 教學方法的實踐性。教學方法必須借助一定的載體付諸實施,具有可實踐性。教師的教、學生的學和做,可以在模擬法庭實驗室、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等校內外場所,按照法律職業崗位的角色、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進行,基本實現學生學習與實際工作的一致性,基本實現教學與就業的一致性。
4.教學方法的技能性。教學方法的目的是培養技能,因此,技能性也是選取教學方法時應著重考慮的問題。高職法律教育強調學以致用,關鍵是法律技能的培養,包括法律專業能力、法律方法能力等。通過恰當運用教學方法,可以鍛煉學生各種法律技能,具體包括收集、運用證據認定法律事實的能力,運用法律思維模式分析問題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辯論技巧,調查能力,審訊能力,筆錄能力,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等。
(二)模擬法庭的推廣運用
1.模擬法庭的選擇。單就刑法課實踐教學而言,可運用的教學方法眾多,包括課堂討論、觀摩審判、模擬審判、模擬談判、辯論、案例分析、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基地實訓法律診所等方法或者形式。但結合刑事司法實際以及前述教學方法的選取標準考量,模擬法庭是優先選擇。刑事司法的要求是綜合的,決定了刑法課教學內容的一體化,教學內容的綜合性要求與之相適應的涵蓋面廣的教學方法,模擬法庭可以滿足此要求。模擬法庭具有可復制性,普及性強,受眾面廣。其他教學方法,比如法律診所的受眾面有限。模擬法庭可以鍛煉學生的綜合法律素質,其他教學方法如課堂討論、課堂辯論只能培養學生的單項法律能力。加之人文社會學科不能像理工科那樣,與行業部門職業崗位密切結合等,法學尤其是涉及人的自由乃至生命的刑法,幾乎不可能通過與法律職業部門對接頂崗實習鍛煉職業技能,即使現場觀摩也要受到時間地點等限制。模擬法庭可以彌補這些不足,在法學教育與職業就業、實踐崗位與工作崗位之間架起一座橋梁。此外,由于我國司法審判并非真正意義的獨立,模擬法庭上可以完全摒除外界多方面的影響因素,而做一個純法律的庭審。模擬法庭的“教、學、做”主要包括刑事法綜合知識的教學及運用、閱卷筆錄等法律文書的教學與制作、角色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工作技巧與角色扮演等方面。通過模擬法庭,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扮演真實的案例中的角色,再現案例情境,同樣給學生以真實、具體的情境感受,增強了刑法課的吸引力。因此,模擬法庭應當成為首選的教學方法。
2.模擬法庭的推廣。基于模擬法庭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應加以推廣。推廣模擬法庭,應加強模擬法庭實驗室、刑事案件卷宗庫、專項職業能力訓練、角色指導、審判前程序和執行程序等延伸訓練的配套措施建設。這里著重介紹以下兩項:
模擬法庭實驗室建設。一是建立專門的常設的模擬法庭。目前,尚有不少法律高職院校仍然沒有專門的常設的模擬法庭,需要時臨時將其他場所進行改造使用,造成模擬法庭開展不便。二是設立多個模擬法庭。即使模擬法庭開展較好的法律高職院校,其模擬法庭數量也是有限的,一般只有一個,班級輪流使用,一個學期一個班級最多開展3~4次模擬法庭,遠遠達不到刑事司法實踐的需要。據統計,全國基層法院3年半共審理各類刑案超過250萬件。全國基層法院共3100多個,按照平均數,一個基層法院每年的刑事案件就有200起以上,平均每個月也要審理一二十起。通過增加模擬法庭數量,使學生開展模擬法庭的次數與刑事司法實際工作量相當或者接近,而不至于差距懸殊。三是按照法院的標準配備模擬法庭實驗室,培養學生尊重司法、樹立司法權威等基本法律素養。
刑事案件卷宗庫建設。一是案件卷宗的來源。主要是到法院選取已生效的案件原始卷宗,由于案件卷宗是案件生成以及定案包括偵查、和審判等全程的信息載體,從教學需要出發,復印原始卷宗中的全部證據材料以及程序性材料,一般是從接報案登記表起復印至書,然后僅將其中的人名、地名加以修改,其他內容均保持不變,復印裝訂成冊。二是案件卷宗的類型。選取的案件卷宗類型要全面,以滿足刑事司法實際需要,包括自訴刑事案件卷宗、公訴刑事案件卷宗,包括單獨犯罪刑事案件卷宗、共同犯罪刑事案件卷宗,包括一審刑事案件卷宗、二審刑事案件卷宗、再審刑事案件卷宗,包括沒有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的刑事案件卷宗、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卷宗,包括一罪刑事案件卷宗、數罪刑事案件卷宗,包括常見多發罪名刑事案件卷宗、發案偏少罪名刑事案件卷宗,包括一般程序刑事案件卷宗、特別程序刑事案件卷宗等。具體使用時,應遵從學生的認知規律,由易到難、由單一到綜合,例如,可考慮按以下順序選用:單獨犯罪的一審刑事案件卷宗、共同犯罪的一審刑事案件卷宗、二審的刑事案件卷宗等。三是案件卷宗的更新。卷宗更新主要涉及案件卷宗的類型及數量變化,且主要是案件卷宗類型和數量的增加,當然也包括對一些破損嚴重的案件卷宗進行更換。卷宗更新一方面可以滿足學生對案件類型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學生間的相互抄襲。
四、推行多元考核
(一)多元考核目的
課程考核要與社會需求或者職業崗位要求相適應,要與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相適應。高職刑法課是面向刑事司法的,考核也必須面向刑事司法。刑事司法不是純粹理論知識的簡單堆砌,而是理論知識的綜合運用;刑事司法不是依靠超強的記憶能力和背誦能力,而是問題的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刑事司法圍繞定罪量刑展開,主要是事實認定能力和法律適用能力的運用。高職刑法課程內容的優化整合以及實踐教學的推廣應用,體現了刑事司法的過程和邏輯,適應了刑事司法的需要,課程考核當然也要與此相適應,并一以貫之,著重考察實踐應用能力。應用性考核的目的是多元的,包括:使教學評價更為真實、科學;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課程吸引力;培養和鍛煉學生的職業能力和職業素質;促進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當然,應用性考核目的側重考核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多元考核體系
應用性考核表現為多元化考核,多元考核體系包括考核時間多元、主體多元、方式多元和標準多元等。具體到刑法課,應做到以下幾個“結合”和“注重”。
在考核時間方面,做到平時考核與期末考核相結合,注重平時考核。學習是一個過程,平時考核注重對學生學習過程的評價,將學生的課堂課后表現、學習態度、學習紀律、學習方法、經歷體驗等均納入平時考核。注重平時考核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可持續學習能力。
在考核主體方面,做(下轉第80頁)(上接第52頁)到學生、教師與法律行業部門相結合,注重行業考核。刑法課的考核要有學生自己的參與,先由學生對自己的學習情況進行評價,接著由同學互相評價。刑法課的考核還要有法律行業部門的參與,行業部門的評價尤為關鍵,決定著我們培養的準法律人是否合格。行業考核時,外聘兼職教師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多元主體考核,使評價更為真實、科學,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注重行業考核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和職業素質,有利于實現刑法教學與刑事司法的無縫對接。
在考核標準方面,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注重實踐考核。理論考核就刑法課專業理論知識,主要包括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犯罪停止形態、共同犯罪、一罪與罪數、個罪的刑事責任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對學生進行考核;實踐考核就職業能力對學生進行考核,主要包括證據的收集和運用能力、事實認定能力、法律適用能力、法律思維能力、法律文書寫作能力等方面的法律職業能力。注重實踐考核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技巧、能力和素質。
在考核方式方面,做到筆試與其他方式相結合,注重其他方式考核。單一的筆試考核難以體現學生真正掌握知識的程度,不利于引導學生創新能力的發展和實踐能力的培養。但在我國目前的教學體制下,筆試尤其是閉卷筆試依然不可少,有其存在的必要。其他考核方式包括開卷考試、案例分析、口試、社會調查報告、法律文書寫作、模擬法庭測驗、小論文等。注重其他考核方式運用,有利于學生的全面和可持續發展。例如,口試可以考查學生的知識應用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和臨場應變能力,與職場各種面試接軌。
綜合刑法課多元考核體系,刑法課的考核構成為:總成績=平時考核×70%(學習態度、學習紀律、儀表舉止等20% +模擬法庭等實踐考核50%)+ 期末考核×30%。
【參考文獻】
[1]李娟,肖志雄.“雙師型”教師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及評價方法研究[J].職業技術教育,2013(5)
[2]曾粵興.同臺競技式教學法[J].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2)
[3]劉遠.司法刑法學的視域與范式[J].現代法學,2010(4)
[4]肖智川.刑法學課程內容設置探討[J].政法學刊,2005(2)
[5]黃娜,李楊.論公安院校本科刑法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J].公安教育,2013(7)
【基金項目】新世紀廣西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工程立項項目(2012JGA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