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刑法論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學刑法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學刑法論文

法學刑法論文范文1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

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法學刑法論文范文2

借助學校搭建的實踐性教學平臺,優化現有教學方法。以課前———課中———課后三個環節為主線,以每環節為模塊,設計學生實踐參與流程和要求,制定考核和獎勵辦法。實踐性教學“訓練”各環節實施步驟和要求如下:

(一)課前實踐訓練。課前訓練包括布置訓練內容———組織訓練———提交訓練成果———教師評價幾個步驟。訓練內容有:查資料、小組討論、排演案例、制作課件等。組織訓練由各小組長帶領組員展開討論、排練、收資料和課件等,教師進行監督檢查或指導。提交訓練的成果包括所查資料電子版、討論排練視頻、自制課件、討論發言稿等。教師評價由教師組織,評選最佳組織者、組員、團隊、課件、發言稿等并作為考核平時的依據。此環節重點解決全員的參與性。課前預習準備環節以往存在的問題一是重布置輕落實,二是沒有口頭表達等技能訓練。本環節要求提交課前參與訓練的成果并作為平時成績考核依據,激勵和監督機制促使學生踴躍參與,積極創新,較好地解決了學生課前參與流于形式及實踐訓練不足的問題。

(二)課中實踐訓練。此部分是實踐教學的中心環節,起到承上啟下的核心作用。首先有利于集中課前訓練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在課堂高效解決;其次新穎多樣的教學方法有助于輕松愉快的完成系統的實踐訓練;第三為課后實戰參與打下基礎。為此,我們采取對原有實踐性教學方法“吸取精華———找出問題———集中突破”的策略進行優化和完善,具體形式有:

(1)情景教學訓練:其步驟為案例準備———情景演示———分組討論和交流———教師歸納講解———撰寫分析報告。其中情景演示是亮點,課堂展示教師收集的典型案例和學生排演的案例,通過視覺沖擊或親身體驗、歷練、感悟,有利于激發學習興趣;改變單一的法庭模擬和抽象的案例講解,去法律的神秘化而更貼近社會;讓學生置身于法官、律師、當事人、教師等眾多角色中,增強其法律責任感。

(2)學生主導式案例或辯論訓練:其步驟為案例或辯題準備———課堂討論及辯論———評委及主持人發言———教師總結———提交書面作業。該環節重點突出了學生的主導性。案例及辯論課是常用的實踐性教學方法,比較成熟,但是也存在教師主導性較強的問題,即出題、組織、分析、總結等所有環節都由老師主導,教師自始至終走在前臺,學生技能提升有限。本訓練盡可能地增加學生參與和競爭。如學生參與出題、主持、提問和分析、小組間的競爭、臺上臺下的互動等,教師在旁引導、觀察和糾錯,學生始終是主導者。師生角色的調整,變“要我學”為“我要學”,技能訓練效果顯著。

(3)師生互動“多講”訓練:其步驟為布置講課內容———學生討論準備———師生互動多講———教師總結。本訓練吸收“一言堂”中的“言”的合理性,改變“一”的弊端。同時吸收我?!半p師”教學中“雙”的新穎性,改變“有師無生”的缺憾,優化為“師生互動多講”模式,要求學生輪流上臺當老師講授,老師在臺下當學生聽講,然后師生間、學生間再互動交流。訓練有效轉變了學生學習的依賴性和被動性、提高了學習效率和興趣、增強了語言表達能力、鍛煉了學生的應變能力、勇氣和膽量。

(三)課后實踐訓練。為鞏固前兩個環節的實踐效果,我們安排了理論與實踐結合、課堂與實務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具體辦法包括:旁聽審判、聽法律講座、參加學校辯論賽、接受律師現場指導、班級交流、提交案例分析報告等。此環節訓練的特點是“開放———融入———交流———提升”。法學實踐性教學不是幾人幾班的封閉改革,要力戒故步自封的狹隘教改觀,應把局部的教改放入學校的宏觀改革藍圖中,找準位置和突破點,充分利用學校已搭建的實踐教學平臺和教學資源,達到事半功倍的實踐效果。為此我們除了積極聯系庭審和講座,邀請律師輔導、組織班級交流活動等以外,還鼓勵并創造條件讓學生參與全校性的實踐活動,如參加校級辯論賽、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講座、法律診所等,在開放中拓寬視野,在交流中互相切磋,在互動中提升實踐技能。

二、我校實踐性法學教學“訓練方法”的特色

突出了以學生為主導的新教學理念,并吸收借鑒了原有實踐性教學方法的長處,挖掘了傳統教學的合理因素,經過優化、改進和整合融入到了本課題的教學訓練和考試方法中來,形成了以學生為核心,教師為引導,師生互動學習的平等式實踐性教學和考評模式,該模式的突出特色是:

(1)實踐性:從頭至尾,各個環節都要求學生自己體驗、歷練、感悟。即用實踐的方法學習法律,用實踐的方法教授法律,用實踐的方法考查教學效果。

(2)互動性:強調全方位的互動性。包括師生間互動、學生間互動、臺上臺下互動、課前課中課后的互動、學校與實務部門的互動。

(3)參與性:要求學生全員參與,如每位學生提交課前所查資料、制作課件和小組討論、排練案例的視頻;課中分組討論,代表發言,臺下提問;課后旁聽庭審、聽講座。

(4)平等性:各環節中學生參與并主導而教師只觀察、指導和糾錯。使師生關系不再是“權力服從”關系,而是“平等交流”關系,這將有利于增強師生之間的理解和互信,減少誤解和抱怨。

(5)趣味性:興趣是最好的老師,無論教學還是考試都應努力做到讓學生感興趣而不是畏懼,因為二者的目的都是為了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學習能力而非為難學生。體會到學習的樂趣,是教育的應有之義。情景教學、現場旁聽審判、情景模擬問答口試、競賽式口試等訓練和考核方法,通過視覺刺激和親身體驗感悟,一改傳統教學的一言堂的被動學習和筆試的緊張,激發了學生的學習的興趣。

(6)公開性:課前討論、課中參與、課后實戰及開放的口試都體現了公開性特點。以學生主導式考試為例,學生集體上臺面試,學生評委當場打分,其他同學和老師臺下觀戰。這種公開口試方式能最大限度體現客觀公正,臺上哪個小組及其成員表現如何,臺下一目了然,并且考生對答案和評分有異議權,教師和評委可組成評議團可當場評議答復。它較之閉卷書面考試更透明、公正和人性化。前者多人打分眾人監督,當場糾錯,后者考完后由一人或多人打分,幾缺監督或監督滯后。

三、我校實踐性法學教學“訓練方法”的創新之處

(一)模擬社會化:與模擬法庭實踐課相比,一般模擬課僅限于模擬法庭場景和程序,模擬范圍較窄。本課題講授前對案例或事件進行情景模擬,其內容和場景更為廣泛和社會化,這樣可使法律去神秘化而更貼近社會,也使學生把法律當成工具而非權力,真正樹立起法律為社會公眾服務的正義平等理念。

(二)案例情景化:與案例、討論、辯論等實踐課相比,以往實踐性課程鮮有模擬還原現實情景的,多以教師口頭、板書或文檔形式介紹案例,缺乏直觀性和氛圍感。模擬案例情景能促使學生參與并提高學習興趣,易產生聯想,啟迪思想。

(三)講授多元化:本課題中的多元講授是在傳統講授基礎上改進而來。它不同于“一言堂”,“一言堂”是由教師一人講,而多元講授由多人講;同時它也有別于“雙師或多師”教學,一個雖然講授人數多但都是老師,不能改變學生被動學習的弊端,一個則是由“師生共同講授”互動學習,學生參與講授從根本上轉變了學生受動學習的狀態。

(四)學習開放化:開放式學習的特點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學習地點開放,而本課題要求課前討論,地點由學生自由選擇,所以在春暖花開之即,討論可以校園的長亭、綠茵草地等展開,輕松的室外環境使學生心情格外輕松愉快,學習興趣增加。二是學習過程開放。教改要求各環節都以小組為單位展開,它打破了一人封閉式的學習方式,更有利于知識的掌握和理解。

法學刑法論文范文3

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除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許可外,其他動物衛生許可均由獸醫主管部門實施,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審批、動物診療許可審批、執業獸醫注冊、以及獸藥生產、經營、進口等的審批、實驗室生物安全方面的許可,等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許可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即出具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包括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許可、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胚胎、種蛋審批、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檢疫審批等。

二、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程序

1.申請與受理動物衛生行政許可與其他行政許可行為一樣都是依申請而啟動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動物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第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第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第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第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審查與決定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動物衛生行政主體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第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如《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獸藥生產許可證》等;第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如《獸藥GMP證書》等;第三、動物衛生行政主體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如獸藥產品說明書等;第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的,可以在符合加施檢疫標志條件的包裝物上加貼檢疫標志,或者在胴體上加蓋檢疫印章。

3.審批期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如,《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或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對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但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如,對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檢疫,其隔離期間不計算在法定審批期間內。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4.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是指對獲得許可事項的非主要內容的變動,如,取得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單位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化等;對實質內容的變更,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飼養場其飼養地點的變化,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診療場所其診療地點的變化,則不屬于變更,而應當重新申請許可。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對于因下列原因而撤銷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一、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第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此外,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也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因不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不予撤銷。

三、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注銷

法學刑法論文范文4

心理學是研究人的行為與心理活動規律的科學。人類早在幾千年前就注意到了心理現象,在許多聞名于世的古代學者的著述中都談論到它。心理學可以說是一門既古老又年輕的科學。同時心理學既是一門理論科學,又是一門應用科學。它研究人的各種心理活動和個性心理是如何形成和發展變化的,其目的在于采用科學的方法研究人性并發揚人性中的優良品質,以期為人類社會創造福祉。中國傳統文化中蘊含著豐富的心理學理念,雖未能隨時代的變遷演化為科學的心理學,但是蔣干盜書、空城計等古典案例為應用現代心理學提供了極其珍貴的心理學謀略。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下,從事水行政執法工作,更是需要學習和應用心理學。水行政執法,是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采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以及對相對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監督檢查保障的行政管理過程,本質上就是對人的管理過程,是一個與當事人進行溝通的過程。從這個層面上講,溝通需要一定的技巧,這種技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心理戰術的運用,是與當事人的一個心理博弈的過程。從另外一個層面講,社會對水行政執法者的期望值提高,要求行政執法者不僅能夠全方位、多層次熟練掌握水法律法規,還需要熟悉行政許可程序和相關行業的法律法規知識及相關技術標準,甚至了解法律的盲點、空白,在執法中注意的事項。作為執法者,都有著追求事業成功、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求,希望案件成功結案,當事人對處理結果能心服口服,因此執法者的工作不僅僅是合格和勝任,更重要的是通過案件起到有效的社會作用,通過高質量的案件實現執法者自身的社會價值,樹立全社會對水行政執法的良好形象。水行政執法人員即背負著水事管理的責任,又背負著自身執法責任的壓力,同時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也有著對自身價值實現的心理需求。將心理學適當地運用在水行政執法工作,對緩解執法人員自身壓力、提高執法辦案質量都有一定的改善和促進作用。而心理學越來越寬廣的應用領域,也為更好地開展水行政執法提供了更多的可鑒之處。

2執法人員自身要有過硬的心理調控能力

通過在前期的調查取證過程,及時、全面地掌握當事人的違法心理。作為個體,每個人都有其獨特的心理特征,心理學家弗洛伊德將人的心理結構劃分為:本我、自我、超我。強調人在不同的環境中的人格多樣化特征。違法當事人的行為也往往因不同事件、不同場合下的多種因素產生多樣化的違法心理。現代心理學認為:人的心理活動受其性別、文化氛圍、成長經歷、家庭背景、接觸環境、氣候、突發事件等諸多因素影響。心理學家從不同的劃分角度闡述了違法心理的不同驅動力、成因、機理、不同的結果,揭示了違法動機支配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違法動機的外在表現,其心理過程分析為行政執法工作提供了指南。執法對象的違法心理動機類型相對于其他部門而言比較簡單,概括包含:膨脹欲望刺激需求型、社會道德責任感缺失型、虛榮心理滿足型、嫉妒或報復社會型等。當事人在執法人員詢問前的心理活動比較復雜,既有可能存在畏懼、僥幸、抵觸、戒備、觀望、對立等對抗性心理,也有可能出現搖擺反復的交替心理。詢問過程中當事人努力通過觀察執法人員的言語、態度來揣度詢問的真實目的與證據掌握程度,及時調整自己的應對策略,以達到“兩益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目的。談話詢問階段結束后,當事人對于自己的違法行為性質有了了解,其心理活動的焦點從是否如實全部交待違法事實轉變為推卸違法責任、減輕違法處罰,千方百計找關系達到目的。而當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后,當事人則表現出不滿、抱怨、悲觀、急躁甚至避世的復雜心理活動。不同時期、不同的當事人將演繹心理表現的一切可能行為。

3通過學習行政執法工作的心理學常識,真正做到“知己”

行政執法工作從表象上分析是一個說謊與反說謊、掩蓋與反掩蓋的博弈與斗智過程。從心理學角度分析則是執法主體與客體雙方的心理學水平與應用能力的較量。那么執法辦案該如何運用心理學謀略呢?古人云:不戰而屈人之兵為上上策?!度龂萘x》、《孫子兵法》等古籍更是提供了大量心理學謀略的案例教材。就行政執法工作而言,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根據辦案前期的調查工作與違法第一現場中所獲得的材料,運用心理學知識,采用特殊的語言技巧和完備的詢問能力,分析當事人的心理特征與行為特征,結合當事人的個人歷史資料,在詢問過程中準確把握各階段當事人的心理活動動態,積極制定“因材施教”的心理學系統組合應對謀略,引導當事人按照預期目標如實、全部交待違法事實(明確違法當事人的五個W與一個H,即時間、地點、人物、為什么、什么事、方式),同時在詢問后根據其心理發展,制定策略,使違法案件圓滿得以處理。執法人員應當善于在各種分析的基礎上按照各種謀略制定有效措施,將心理學知識轉化為辦案生產力。

4認真分析雙方優劣勢力量對比,力求知己知彼

在辦理每一個案件之前,執法人員都應該作雙方或多方力量對比分析,這對于我們案件的順利辦理十分有利。一般而言,當事人的優勢是了解違法活動的內部詳情,具備相當豐富的行業知識,掌握違法行為的行業規則,甚至比執法人員還清晰水法律法規中的盲點。正如美軍將領布萊德雷在阿登戰役初期遭受挫折后所說“:我們現在打敗仗,是因為目前不知道德軍在哪個方面會犯錯”。既然辦案是一個雙方綜合力量競爭對決的過程,實質上決定我方勝敗的關鍵問題是:能否在規定的時效時間內找出對手的軟肋,利用它、打擊它,使我方優勢最大化。因此應該加強預期準備工作,彌補自身不足,將自身打造為一個具備綜合素能的多面手,強化競爭優勢。

5針對當事人的心理軟肋,靈活運用心理戰謀略

行政執法的詢問談話是檢驗一個執法人員綜合執法水平的“試金石”,也是心理戰的試驗場,作為辦理案件的關鍵內容,其成敗直接關系整個案件的處理。一般情況下剛開始執法人員可以假裝不知,通過聊天、讓當事人自己陳述等方式了解當事人的內心企圖,努力做到消除對方恐懼,達到談話雙方的心理互動。然后采取聲東擊西的謀略,向當事人提出某些似乎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掩護談話的主攻方向,轉移當事人的注意力,使其對執法人員的主攻問題疏于防備,無法揣度我方的意圖。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基礎上,進行旁敲側擊,故意給當事人一點破綻,誘敵深入,步步進逼,使當事人不得不交代所有違法事實。

6適時減壓,輕松快樂的面對行政執法工作

法學刑法論文范文5

針對執行難問題,中央政法委于去年部署了為期十個月的全國范圍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活動開展以來,各級人民法院迅速行動,采取多種措施,集中清理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就我院來講,我們采取“五定一包”、“分片突破”、“分區作戰”、“以線串案”等方法,強力推進活動開展。據統計,我院共有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406件,涉及六類特殊主體的重點案件157件。截止3月底,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執結,標的金額達到3652.4萬元,特殊主體案件全部執結,標的金額1600萬元。但在取得成績的同時,由于執行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復雜性,執行實踐中的困難和問題仍然非常突出,執行工作形勢仍然不容樂觀。筆者認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著力把握此次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的有利契機,以一種舍我其誰、義無反顧的態度,以一種迎難而上、攻堅破難的精神,正確分析形勢,積極應對困難,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實現法院執行工作的科學發展。

一、夯實基礎,提升執行隊伍建設和物質裝備水平

應該看到,部分執行人員素質不高、能力不強、作風不硬甚至違法違紀的問題仍然存在,執行部門警力配備不足、物質裝備落后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從兩個方面著力加以解決。一方面,要從內部管理入手,著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紀律嚴明、公正廉潔、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執行隊伍。通過加強教育引導,使執行干警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三個至上”重要指導思想,不斷增強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廉政意識,始終保持政治上的堅定與清醒。通過加強培訓、交流、考核、評比,不斷提高執行干警的釋法能力、說理能力、協調能力、掌控和應變能力等,進一步提升干警業務素質。另一方面,針對執行工作流動性大、對抗性強的特點,進一步加大對執行工作人、財、物的保障力度。通過積極挖掘內部潛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在人員、經費、裝備等方面向執行工作適當傾斜。同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人大對法院特別是執行工作的大力支持,努力解決在人員編制、財政投入和裝備更新上面臨的各種困難,為執行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多措并舉,全面加大執行工作力度

一是要堅持用足用好強制性法律措施。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必須充分利用好民訴法修訂條款的強制性規定,在嚴格法律程序和執行紀律的前提下,進一步強化執行法律威懾,依法對拒執人員采取強制措施,給予嚴厲制裁。特別是對情節嚴重的拒執人員,要積極與公安、檢察部門協調,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要堅持寬嚴相濟,加強執行和解。要本著以和解促和諧的原則,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疏導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糾紛,促成執行和解,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和諧。三是要拓展工作思路,靈活執行方法。針對執行實際,科學應對,以集中行動、專項執行、突擊執行等方法,實施重點突破,以分區執行、以點帶面、以線串案等方法,充分利用執行資源,提高執行效率。通過各種執行方法的靈活使用及有機結合,努力推動執行工作科學發展。四是要探索工作藝術,實現執行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始終堅持從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確保最佳的社會效果。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利環境下,執行工作必須站在促進經濟較快平穩發展的大局高度,慎重處理涉企案件,努力保護企業經營發展秩序。特別是對經營確有困難但仍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各方利益沖突中尋求共同利益的結合點,執行工作的最佳切入點,通過諸如放水養魚的手段,盤活被執行企業有限的資產和經營能力,從而在維護生效法律文書嚴肅性的同時,把社會責任和人文關懷融入執行活動,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五是要堅持“五定一包”,嚴格執行責任。對于積案特別是涉及的案件,繼續堅持好定承辦人、定督辦人、定執行措施、定執行期限、定執行目標責任制度,并突出強化領導包案責任,真正做到一包到底。在做好上述五項工作的同時,筆者認為,人民法院還應充分利用現代社會發達的信息化成果,進一步推廣對拒不執行人員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曝光、以及“懸賞執行”等成功經驗,采取多種靈活手段,使逃避執行或抵抗執行者在社會生活中受到更加廣泛的制約,從而進一步增強對拒執行為的法律威懾,促進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規范執行,健全完善執行工作體制機制

當前,各級法院在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執行效率不高、執行程序不當的問題仍然存在,甚至違法違紀亂執行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特別是在涉訴案件中,因執行失范引發的占有相當比重。對此,人民法院應結合司法改革工作開展,本著公正、高效、文明的原則,進一步加快執行規范化建設步伐,全力保障執行權的依法有序運行。在執行體制建設上,實施執行綜合

管理權、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分權運行,使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時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通過建立查封扣押財產統一管理、評估鑒定拍賣統一委托、執行款物統一發放的“三統一”工作模式,努力形成便于管理、監督、指揮和協調的執行工作新體制。同時,應當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理順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的執行工作關系,切實完善提級執行、指令執行、協助執行、委托執行等項工作體制,確保執行權的有效運行。在執行制度建設上,進一步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執行案件督查督辦、執行聽證、執行公開、重大疑難執行案件集體討論、執行工作定期通報等項制度,并以制度的嚴格落實堅決防止濫用權力、簡單粗暴、消極執行以及暗箱操作、徇私枉法等問題的發生,確保執行案件的質量和效果。此外,針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申請人又確實生活困難的問題,人民法院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進一步建立和推行執行案件特困群眾執行救助基金制度,通過對案件中涉及的特困群體給予一定的救濟,充分彰顯司法工作的人文關懷,并努力減少因此引發的上訪問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四、審執并重,實現審執環節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

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執行積案、難案是因審判與執行的機械分離與脫節而形成。主要表現在:有的案件在審理中已經達成調解,但由于沒有當庭履行,當事人心態發生了變化,錯失了最佳履行時機;有的案件被告人只有部分或根本沒有履行能力,審理法官只顧依法裁判,既沒有充分的做好預防性的解釋工作,也沒有全力進行調解,導致移送執行后工作很難開展;最為普遍的是,審理法官在裁判案件之后工作即告結束,其掌握的案情信息往往沒有延續到執行程序進行利用,致使執行法官還要付出大量精力重新熟悉相關案情,導致有限的司法資源被白白浪費。為此,在審、執分權運行的前提下,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基礎上,必須努力克服就案辦案的思想,做到審執兼顧,充分注重兩個環節的有機銜接,努力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在審理過程中,辦案法官要主動提示有條件的當事人提請財產保全,全力做好調解工作,并最大限度地實現當庭履行,案結事了。同時,對于裁判文書涉及財產給付的,必須要表述明確,便于執行。而在移送執行后,審案法官還應進一步加強與執行員之間的溝通聯系,為執行工作提供相關案情信息。通過審判環節向執行環節的延伸,切實使審理工作為執行工作“減負”、“鋪路”,從而真正使審判與執行工作統一起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權威。

五、協調聯動,打造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執行平臺

針對執行案件復雜多樣、涉及面廣的問題,結合此次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取得的經驗,人民法院要進一步爭取各方支持,努力構建“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協調、人民法院主辦、社會各界配合”的執行工作格局,打造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協調聯動的執行工作平臺,徹底扭轉執行工作“單打獨斗”的被動局面。就我院協調聯動抓執行的實踐來看,已有的邀請相關部門參加的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執行聯絡員制度等,都發揮了較好作用,以前單靠法院自身難以解決的案件,約有90%在各方支持下已經成功執結。特別是在實施執行聯絡員工作中,我院從全縣506個村每村都聘請了一名聯絡員,實現了轄區執行信息網絡的全覆蓋,為及時有效地采取執行措施,更快地執結案件提供了強大保障。對這些成功的經驗和做法,要進一步總結、加強和完善,通過充分挖掘和運用社會潛能,破解執行難題,改善執法環境。

六、陽光執行,不斷完善執行工作監督體系

法學刑法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合同,相對性,突破

 

一、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概述

合同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要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可知合同關系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只有債權人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約定的義務,只能債務人負有此項義務,第三人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從合同關系的特點來分析,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內涵主要包括一下方面:

1.主體的相對性

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是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第三人不能作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合同關系必須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與合同當事人不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其次,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原則,目的是使訂立合同的特定當事人之間相互約束。

2.內容的相對性

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設定的權利,并承擔該合同所設定的義務。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原則目的是使合同的條款確定,使得條款只對當事人有法律效力法學論文,而不干涉第三人的權利。

3.責任的相對性

合同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的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三層含義:違約當事人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合同債務人應對其履行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以及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意義

1.合同相對性原則是貫徹意思自治的必然體現

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是整個合同法理論的核心所在。依意思自治原則,個人意志是合同的核心,在合同范圍內,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否則,便是法律上的“專橫暴虐”龍源期刊。【4】合同相對性原則恰恰反映了意思自治原則的要求。既然合同是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那么,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就是合同當事人自由意思的“原動力”,“合同的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

2.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區分物權與債權的標準之一

合同的相對性區別于物權的絕對性,正是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債權法與物權法的一些重要規則,例如債權法中有關債的設立、債的變更、債的轉移、債的消滅、債的保護等制度均應適用債的相對性規則,而物權法中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特定動產的登記制度,物上請求權制度,物權保護制度等均是建立在物權的絕對性基礎上的,如果不理解債權的相對性,也就不能理解債權法與物權法的各自特點和內在體系。

3.合同相對性原則是保護第三人活動自由的體現

合同相對性原則包含一項基本的價值判斷,旨在適當維護第三人活動之自由,不致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債務人或給付標的,即應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第三人之責任范圍將漫無邊際,誠非妥適?!?】早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強調自由競爭,而合同相對性理論將合同效力僅限于合同當事人之間,并不及于第三人。由于合同僅存于特定當事人間,其不具備公示性,加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并未樹立。

三、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及現實思考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交易的日益頻繁,各國立法及司法實踐基于現實的考慮,漸漸突破了合同相對性這一原則。為保護合同關系中的債權人和合同關系外的第三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對合同之債的對內效力不再絕對化法學論文,而進行了一系類的突破。我國主要采納的是大陸法系的立法傳統,將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其發展與突破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規定,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租賃權的物權化。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方繼續有效。這就是民法理論上的“買賣不破租賃”制度。由此可見,在租賃物所有權變動時突破了租賃合同的相對性,有利于保護租賃關系以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使得合同相對性原則得到新的發展。二是,債的保全制度。債的保全即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我國《合同法》第73、74條分別對代位權制度、撤銷權制度做了明確的闡述。債權保全制度是賦予了債權人在特定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對抗特定的第三人的權利,對合同相對性予以突破。但這兩種制度在現實的實踐中還存在些許問題。如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如何確定標準,是主觀有過錯還是主觀無過錯,還是很容易被混淆。所以應規定只要“不行使”,均可代位,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符合社會利益的需要。三是,為第三人設定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人并非為自己而是為他人設定權利的合同。《信托法》規定的信托制度,《保險法》規定的第三人受益的保險合同,《鐵路法》規定的貨運合同都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此種合同的法律特征為:第三人不是定約當事人;該合同只能給第三人設定權利,而不得為其設定義務;該合同的訂立,事先無需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屬于利他合同的一種,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第三人和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其承擔責任龍源期刊。四是,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的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一經成立,不但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也負有注意、保護的附隨義務,債務人違法此項義務,就該特定范圍內的人所受到的損害,亦應依據合同法原則,負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相對性原則與其突破理論,共同構成現代合同法律關系中相互依靠的兩極,其中的任何一極倒塌,都會影響另一極功能的有效發揮,都會影響該項法律制度公平正義的終極價值目標的實現。所以,我們既要堅守相對性原則的基礎性地位,又要與時俱進,在特定情形下對其作適度的例外和突破法學論文,從而做到二者的有機結合與協調發展。因為,如果嚴守相對性原則,在特殊情形下勢必影響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在合同的動態運行中的實現。所以,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為了實現法律適用的妥當性,必須對某些法律規則作出調整。但這種調整不是對原有規則的全盤否定,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使之趨向現代化。突破理論的精髓在于它維護了相對性原則的宗旨,并使其在獲得有益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發展。正是因為有機結合了這些看似對立的突破性制度,才使合同相對性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仍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才使這一古老的原則完成了其現代化的歷程。也正是有了突破理論,才使得相對性原則得以進一步修正,從而使得合同法律制度更加合理,也才可能在新的條件下進一步促進社會經濟生活的繁榮與發展?!?】

總之,合同相對性原則作為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一條重要原則,在現今的經濟交往中存在著十分重大的價值。承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并不是否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核心地位,而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補充和完善。這是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如果固守合同相對性原則,既不符合民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理念,也會阻礙合同效益原則的實現,總之,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有著十分現實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參見:王利明,《民法》,第四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434頁。

【2】參見:王家福主編,《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頁。

【3】參見:王利明,《民法》,第四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435頁。

【4】轉引自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頁。

【5】參見:王家福:《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6頁。

【6】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三民書局1983年版,第103-105頁。

【7】參見:張建鷹,《論合同的相對性突破》。

【8】參見:袁合川,《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其突破間關系之法理分析》,行政與法,法學論壇,2004年3月。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