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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論文范文1
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統一規范的缺失引發教學過程一系列問題:教學準備不周全。教師隨意安排教學的時間和地點。想什么時間去就什么時間去,想去哪里就去那里,導致正常教學秩序時常被打亂。不重視宣傳環節。以至于許多希望得到援助的公民因沒有獲得援助信息而失去受援機會。缺乏必要調查。對可能遇到的援助對象、需要援助的事項和內容,缺乏必要了解,致使學生只能懷著一顆忐忑的心參與援助教學。與地方聯系不夠。被相關職能部門勒令撤攤現象時有發生便是例證。實踐操作走過場。進入實踐操作環節,多數師生只在乎曾經擁有,不在乎效果好壞,對教學質量鮮有關注,走馬觀花,搞形式主義成了基本樣態。簡言之,重形式,輕實效。具體寫照是擺擺攤子,發發資料;隨意著裝;大多數學生看熱鬧,少數學生接受民眾來訪;對民眾提出的問題由于事先缺乏必要準備,完全靠臨場發揮,往往空話連篇,不著邊際,很不專業,致使民眾乘興而來,敗興而歸。如此應景式援助活動根本談不上高質量教學??偨Y歸檔被忽視。實踐操作完畢,既不重視總結,也不重視評價??偨Y方式即是將教學圖片按序裝訂成冊,以證明師生實施了《法律援助》教學。至于教學過程有哪些經驗和教訓,并未引起關注。評價方式基本是給全體學生一個檔次成績。根本不去對學生進行差異化評價,學生表現好壞一個樣,參與與不參與一個樣,這對表現優秀的學生而言無疑是極不公平的。嚴重挫傷了來年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教學的積極性。綜上所述,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目前為止恒定在低水平層次便不足為奇。
二、構建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規范之設想
(一)管理層面流動式《法律援助》課程設置規范
1、開設方式,應當以獨立開設為選項。依附于理論課程而存在,予人的第一印象:流動式《法律援助》課程只是理論課程的附屬品,在課程體系中處于從屬地位,不如理論課重要。這樣的理念支配下,絕大多數教師并沒有對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價值予以足夠重視,行為選擇上,往往不愿去指導學生開展流動式《法律援助》,即使開展了教學,大多也是敷衍塞責。根本達不到設置流動式《法律援助》目的——淬煉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只有獨立開設,才能凸顯流動式《法律援助》這門實踐課的重要性,才能引起廣大師生重視,從而,認真對待流動式《法律援助》,使流動式《法律援助》從活動課轉化為專業實踐課,成為拉動學生實踐能力的重要環節。
2、開設時間,最佳選擇應在第五學期。高質量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須有兩大前提:一是學生掌握必要專業理論知識。學生在沒有掌握必要專業理論知識情形下開展法律援助,根本滿足不了援助對象的需求。從各高校課程設置情況看,第五學期,法律援助所需主要專業知識課程——刑、民、行政實體法和程序法課程以及《律師實務》、《法律文書》大多開設完畢。換言之,這時的學生基本掌握了流動式《法律援助》所需專業知識。二是學生對法律援助有較高積極性。學生積極性受多種因素影響,最不能忽視的是牽系學生命運因素,如司法考試、考研、尋找工作。第六、七、八學期開設流動式《法律援助》顯然與司法考試、考研、尋找工作相沖突,學生少有興趣參與法律援助教學自然可以理解。據此,選擇第五學期這一時間段開設流動式《法律援助》是最理想的。
3、學時設定,宜為24學時。內含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各8學時。學時設定是否科學,關鍵取決于是否與這門課程的重要性相匹配;是否與這門課程實際所需時間相銜接。從重要性的角度說,學界關于法學本科實踐課與理論課同等重要之觀點基本達成共識。特別是在教學研究型大學和教學型大學。流動式《法律援助》作為實踐課,理應比一般性講座型理論課程學時(基本設置為18學時)多一些。以課程所需實際時間為視角,一次法律援助,準備工作,含援助策劃、信息宣傳、制作調查筆錄、討論分析、形成法律援助書,至少2個工作日。實踐操作階段,至少0.5個工作日(如果選擇外地則至少1工作日)??偨Y歸檔階段,至少1工作日。按一個工作日8小時計算,至少28小時?;ㄙM28小時,計算為8學時,無論如何也不會產生過多嫌疑。因此,三次法律援助計24學時是合理的。
4、學分設定,宜為1.5學分。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各占0.5學分。之所以這樣設定,是以目前理論課學分設定規則(18學時配置1個學分)為考量。將24學時確定為1.5學分雖略高于理論課課學時與學分比,但更能彰顯教學管理者對實踐課的重視。符合提升實踐教學地位大趨勢,導向是正面而積極的。
(二)實施層面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規范
1、準備工作之規范。(1)制定《法律援助策劃書》。涵蓋教學時間、地點、分工、目的、內容等。需要重點注意的是:地點問題,最好安排在本校所在地區的各縣(市)政府所在地;一次法律援助選3個縣(市);三次法律援助最好選擇不同縣(市)進行,理想狀態是1縣(市)1援助。分工問題,一次法律援助將全體學生分為三個小組,即刑事法律援助小組、民法律援事助小組和行政法律援助小組。每位學生應參加三次不同的法律援助教學。內容問題,每次每縣(市)設定1個主要方向,或刑事法律援助或民法律援事助或行政法律援助,主要方向設定盡可能與所在縣(市)高發案件相銜接。(2)制作統一的《法律援助調查筆錄》格式?!斗稍{查筆錄》格式應當涵括調查時間、地點、調查人、調查對象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住址、聯系方式等。案件名稱、案情經過、結果。調查對象希望解決的問題等。(3)開展法律援助前廣告宣傳。與擬開展法律援助所在縣(市)的黨委、政府取得聯系,委派2位學生,借助網絡媒體、當地傳統媒體和廣告欄等法律援助教學信息,重點介紹法律援助前調查的地點、時間、援助的主要方向以及正式開展法律援助的時間、地點,帶隊專家教授基本情況等。(4)進行法律援助前調查。指派2-3位學生,帶上紙質的空白《法律援助調查筆錄》,在縣(市)中心地帶擺攤設點接受民眾來訪,填寫《法律援助調查筆錄》。設置法律援助前置程序旨在為高實效、針對性開展法律援助提供前綴。(5)制作《法律援助書》。調查完畢,在教師指導下,小組全體成員根據《法律援助調查筆錄》,討論分析案情,制作《法律援助書》?!斗稍鷷分饕ò讣Q、案件來源、案情簡介、案件分析、解決思路和辦法等。(6)做好援助聯系工作。一是與擬開展法律援助所在縣(市)黨委、政府聯系。二是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聯系。三是根據《援助調查筆錄》提供的聯系方式與援助對象聯系。與地方黨委、政府聯系,才能保障教學有序進行。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聯系,爭取法律實務部門派員支持,可以消解一些教師和學生均難以解決的問題,益于教學質量提高。與援助對象聯系,可以確保法律援助教學不走過場,使法律援助教學取得實效。
2、實踐操作之規范。(1)援助方式規范。援助方式應實行定向援助與隨機援助相結合。定向援助是對已經掌握援助對象的援助。隨機援助是對臨時到來援助對象的援助。實際操作中,應以定向援助為主,隨機援助為輔。對定向援助對象除了發放《法律援助書》之外,還要做認真解釋工作,確保援助對象滿意而歸。對臨時到來的援助對象要仔細傾聽他們的訴求,盡可能讓他們得到滿意答復。(2)援助內容規范。要以主要方向援助為主,同時兼顧其他方向。對屬于事先設定方向的問題,要有問有答,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充分展示法律專業素質,爭取不給援助對象留下遺憾。對其他方向的法律問題,要認真記錄,可以準確進行答復的,當場答復,對模棱兩可的,千萬不要亂說一通,糊弄援助對象,正確的做法是留下聯系方式,作出事后盡快答復的承諾。(3)援助儀態規范。一是統一作裝,二是盡可能使用普通話。三是行為舉止端莊、謙遜、耐心、細心。畢竟從事法律援助教學活動代表的是學校形象,所展示的大學生風采。任意作裝與人的印象是不正規,難以取得援助對象信任。不講普通話可能的后果是你說得苦口婆心,天花亂墜,卻沒有價值。因為援助對象沒有聽懂你的意思。援助過程中,沒有耐心,不夠細心,甚至表現出高人一等,不僅會讓援助對象失望而歸,而且會使高校和大學生形象蒙羞。
法律援助論文范文2
(一)如何認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我國雖然頒布實施了《公證法》等公證法律援助條例或標準,但是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認定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不符合現象卻進行公證法律援助的現象。比如老人的贍養問題,家庭境遇較好的老人往往會因為子女不贍養等問題進行法律援助的申請,而此種行為一般都會被受理執行。單單從法律援助條件上看此種行為是不符合公證法律援助條件的,因為被援助的對象盡管是老人,但是由于其家庭境遇比較好。生活能力或者生活所需能夠得到有效的滿足,與公正法律援助條件中弱勢群體等援助條件的標準相悖,公證法律援助行為在實施過程中,經常會受到質疑,導致其行為在法律適用范圍內是屬于不合法行為,造成了社會影響較大,嚴重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的運轉和公正法律援助制度的權威性。
(二)公正法律援助對象的狹隘性
我國《公證法》規定對符合法律內容規定的當事人可以采取有償或無償的法律援助行為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或者賠償請求。這里的當事人在實際的法律公正援助制度中基本上是自然人,而我國《憲法》則將自然人、法人、組織統統歸納為自然人,那么在實際的法律援助行為事實過程中,必然存在著偏頗一面,對自然人能夠進行良好的法律援助服務,可是針對法人以及組織卻沒有有效的進行法律幫助,法律援助對象出現了較為明顯的狹隘性,造成實際的當事人合法權利在受到侵害時往往因為法律界定上不屬于“自然人”而遭到拒絕,導致其權益的維護遇到了較大程度上的困難,也為社會的穩定運行帶來了嚴重的干擾。因此,我國目前現行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中當事人的包含范圍存在著較為明顯的狹隘性,已經在實際的維權活動中顯露無疑,需要認真的對待,采取有效的彌補措施來豐富完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內容,保證其社會涵蓋面能夠符合實際的經濟生產生活所需。
(三)法律援助形式應該更加主動
根據我國《公證法》以及地方相關法律法律的內容,進行公證法律援助服務的前提都是當事人向相關機構提出了援助申請,公證機構在進行核實之后才會被動的進行援助行為。此項決議存在著很大的爭議,首先,當事人的界定存在著不足,當事人涵蓋面的狹隘性上面已經提到,這里主要說的則是當事人自身是否具有提出申請的能力以及行為,當當事人無法活動或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時,其無法進行有效的申請,此種情況下公證法律援助服務是否應該展開或者主動進行?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還沒有明確的解釋和規定,導致實際的當事人權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其次,法律援助行為只能是被動式的展開,缺乏一定的靈活性。當事人包含的某項面臨失傳的技術或者手藝時,公證法律援助行為就應該及時的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然而實際的工作中由于受到了法律援助條款的限制,導致其工作行為主要是以被動式為主,缺乏靈活機動的操作性,面對著經濟形式的迅猛發展,明顯落后于實際的客觀要求,需要進一步加強改進以適應新時代的發展要求,向社會提供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四)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目前雖然法律援助公證制度已經成為了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已經從法律上得到了認可,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公證機構的人員編制還是脫離于政府編制之外獨立運行,導致從事法律公正援助的工作人員構成十分復雜,不同學歷、年齡、社會關系等方面的工作人員充斥其中,造成了整體援助實施過程中專業技能以及服務水平受到了較為嚴重的影響,工作人員整體參差不齊導致的法律援助行為沒有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以及當事人的滿意,對公證人員的素質以及公證機構的社會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五)公證機構日常行為受到的法律約束較低
目前我國的公證機關在進行日常的法律援助行為時,按照規定執行的意識比較淡薄,公證行為以及公證約束力飽受質疑,缺乏有效的監督機構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審查,導致其自身內部違反規定等行為滋生,嚴重阻礙了我國法制化進程以及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嚴肅性。這也是現階段我國公證法律援助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缺乏有效的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導致法律援助行為以及流程不合法現象比較普遍,比如2004年5月11日西安寶馬彩票時間,公證機構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導致整體公證行為受到了比較嚴重的影響,日后開展公證行為過程中充滿了不信任以及質疑等現象比較普遍。因此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機構來對公證行為以及法律援助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已經迫在眉睫。
二、推進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建議分析
(一)完善監管機構,加強人員素質培訓
針對目前我國公證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日常工作流程疏于管理和違規操作等行為,需要建立嚴格高效的法律監管部門來約束日常的工作行為,保證其工作能夠處在社會的監督之下,杜絕隱私舞弊等現象的發生,為我國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營造良好的法律監督氛圍,保證制度得到不斷的完善,行為法制化以及規范化,提高我國法律援助機構的信譽度以及形象,為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做出應有的貢獻。同時對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工作也要持續展開,在提高工作人員專業技能的同時,也將世界先進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益處向工作人員普及,充分推動我國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能夠與國際接軌,跟上時展的潮流,促進我國法律體系的豐富及深化發展。
(二)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內容和方式進一步深化完善
法律援助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授助;道德;理性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偠灾?,中國的法律援助雖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二)中國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
在中國,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行為。法律援助既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責任。就中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目前還缺乏大量的社會援助組織,沒有形成穩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而律師又已成為法律服務資源市場的競爭主體。因此,如果沒有國家的全面參與和組織領導,單靠社會和律師個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種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制度并維持整個法律援助機制的統一、有序運行,不僅是困難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而且還可能導致法律援助活動出現各自為政、孤軍奮戰、管理失靈、形式混亂、地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所以,我們的法律援助必須以政府為主導。這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我們在確立法律援助為國家責任的同時,也沒有排斥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動。這種以國家援助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援助為輔的法律援助機制,不僅體現了國家在整個法律援助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國家或僅僅把法律援助強調為一種國家責任,或只認為法律援助是社會組織和律師個人的人道行為。這兩種作法,或是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或易導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國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
首先,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來看,包括如下: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而一些國家的法律援助則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辯護及簡單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咨詢。
其次,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來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確因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情況,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人,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許多國家則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國人的法律受援權。
再次,從法律援助的主體來看,中國法律不僅明確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應盡義務,而且還要求公證人員、墓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也應為維護社會弱者的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國家,法律援助被認為僅僅是公設律師的工作和少數具有正義感的私人律師的善舉。
二、中國法律援助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
(一)實現和保障人權
認為,人權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也就是說,一定社會中的一切成員或一定國家中的每個公民,不論其種族、民族、性別、語言、、政治主張、財產收入、教育程度等狀況如何,其所受到認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的能夠實際擁有的實然權利和應當擁有,但因目前種種條件的限制實際上還無法擁有的應然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權利等,不僅在資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應當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社會為此創造了前提和基礎條件。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主義法律就是人權法。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無論是憲法,還是各部門法,對人權的保護還僅僅是一種立法上的承認,而對人權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這些法律規定的權利真正地在社會生活中成為現實。一般而言,人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法律行為來直接實現其實體權利;二是人們在司法救濟中通過行使程序權利(訴訟權利)來保證實現其實體權利。以上兩種實現人權的途徑,隨著法律規范的繁多復雜,越來越需要專業性的法律服務。但是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資源的有限性、有償性往往導致社會弱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方式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因此,傳統的人權保障措施已遠遠不夠,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無論是從道德及人道主義的角度,還是從公正、平等的法律價值與評價的角度,或是從人權的角度,中國都不僅應當實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國的法律援助都應當比外國實現得更好。
(二)凸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來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要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稱作實體正義,把后者稱作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還要有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靠司法人員的秉公執法也是不夠的,還要有對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特別是對程序正義的種種障礙,其中包括社會弱者在尋求法律的平等保護時遇到的有形或無形的困難。具體而言,這些障礙主要有以下幾種:經濟上的障礙;知識與信息上的障礙;權利和義務觀念上的障礙;溝通交流上的障礙;法律服務資源上的障礙;生理上的障礙;人身自由上的障礙。以上諸種妨礙司法公正的障礙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從而導致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則是保障這兩種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國法律援助蘊涵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適應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產生的?!允紫仁窃谖鞣缴鐣霈F的。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諾言,積極支持在有關法律制度中訂立給予窮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如法國1851年確認法律援助制度,英國1903年頒布《保護窮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頒布《法律援助和咨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對封建地主階級享有法律服務特權的否定,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但是,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統治,并沒有改變其維護資產者利益的階級本質,且他們所宣揚的人權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人權,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資本主義法律成為普遍保障廣大窮人利益的工具。事實上,在資本主義國家,窮人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現象仍到處可見。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決定了我們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樣,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鏟除人間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國全體社會成員大都具備的或是能夠接受的傳統道德價值,又體現出了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聯系。中國的法律援助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體現仁愛積善
孔子云:“仁者愛人”,這是中國占代早期的人道主義。孔子從愛護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倫理立場出發,認為作為一個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博施于民而能濟眾”,“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繼承和發揚了孔子的“仁愛”思想,進一步提出人的“良知”問題,認為“良知”即“不慮而知者”,可與“良能”、“良心”視為同義語?!傲寄堋保侵柑熨x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認為“惻隱之心”是‘·仁之端”。“積善”亦即多做好事,與人為善。鐵面無私的包拯、剛正不阿的海瑞等為民請命、為民伸冤的壯舉,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傳統道德價值觀在司法活動中的典型表現。
中國的法律援助,給在犯罪案件中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給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而無力支付律師費者,給請求給付撫恤金、保險金或與此有關的公證而無力支付費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也給某些經濟上有嚴重困難的國有或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這些都可謂是為人民為社會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貧幫困助殘,充分體現了仁愛積善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歷來被人們看成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诟鞣N原因,社會上總會存在一些弱者,他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因經濟貧困或其它原因,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弱者的法律援助,不僅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也是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之一。為社會弱者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援助,是我們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體現。
(二)強調義務,淡泊利益
義與利,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的一對重要范疇。居于傳統道德價值觀主一導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義輕利。它主張“君子義以為上”,“不義而富且貴”則“如浮云”。這種重義輕利的優良傳統,是中華民族抵制貪欲、戰勝邪惡的武器。在法律不斷受到金錢腐蝕的今天,全國首屆十佳律師王海云的話擲地有聲:“做律師就不能為了錢!”仗義執言,為民請命,是律師至高無上的準則。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許多當事人受益。法律援助,為貧弱者減免服務費,不正是重義輕利這種傳統道德價值觀的生動體現嗎?
(三)注重尊老愛幼
世界各個民族都具有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中華民族在這方面更為突出。中國古代不僅有系統的倫理思想體系,而且有較完整的教育體制,向國民灌輸尊老愛幼等倫理道德的觀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卑炎鹄蠍塾着c治國平天下聯系起來。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今天,給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贍養協議、撫養協議的公證提供法律援助等等,無一不體現了尊老愛幼的傳統道德價值觀。
法律援助論文范文4
論文關鍵詞 高校 學生 法律援助 診所教育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廣義上的法律援助主體并不限于政府,社會各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國務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經過不斷的摸索和總結后,我國已經形成了政府與社會混合型的法律援助運作模式。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嚴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會的力量共同支撐。而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出現一方面對于緩解供求矛盾、補充政府法律援助發揮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這對于高校的法學教育也是一種有益的補充,可以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實務能力,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
然而,在現階段,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發展還遠不成熟,存在著諸多問題和障礙,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機制來規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響。但可以預見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發展潛力是巨大的,讓其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對于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現狀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動與診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輔相成的。診所式法律教育,發端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由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運用。診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讓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職業責任感;另一方面,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現和普及也為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鋪平了道路。
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的起步則相對較晚,直到21世紀初才引進這種法學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分別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并依托其開展法律援助活動。截至2012年12月,我國已有151個高校的法學院或法學系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這為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以武漢地區的高校為例,武漢大學1992年成立了我國第一個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中南民族大學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該中心開展法律援助活動;華中科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與社區居委會有機結合,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活動。
(一)武漢大學的法律援助
武漢大學是我國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機構的高校之一,其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來,不斷加強自身發展優勢,在武漢群眾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二十余年來,中心面向全國為社會弱者義務提供法律服務,許多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而又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弱勢群體在志愿者的幫助下,依法討回了公道,走出了絕望和無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詢約50000余人次,回復信件近21000余件,電話咨詢約38000余次,通過中心的網站提供法律意見1000余次,訴訟案件達18650余起,勝訴率達78%?,F在的社會弱者權利與保護中心已經不依托于武漢大學,成為一個獨立運作的社會團體,其發展模式在我國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中獨具一格,特色鮮明。
(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法律援助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美國福特基金會、學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與保護中心。作為學校服務社會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為社會提供法律咨詢和案件。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來訪者9000余人次,回復電話、信件2000余件次,寫作法律文書3000余份,各類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創中國民間法律援助標的額之最的陽新縣8歲兒童石某某高壓電電擊人身損害賠償案;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湖北某船廠150余名職工房屋糾紛集團訴訟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國各省市。中心通過這一系列活動,實現了盡最大努力,為最需要法律服務的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以實現維護社會正義,促進社會穩定的目標。
(三)中南民族大學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學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它與中南民族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通過法律援助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是中南民族大學法律診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詢2000余次,承辦案件70余起,到社區服務8次,社會調查2次。其中辦理的案件以勞務糾紛、合同糾紛、相鄰權糾紛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經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洪山區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數民族及其他少數人語言法務翻譯診所援助教學法探索”課題進行調研,并已經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援助
華中科技大學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對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區居委會開展法律服務,服務對象也僅限于該社區居民。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設立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與華中科技大學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選課業優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會為據點,為尋求法律幫助的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寫作法律文書等服務。該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來案件及接受咨詢40余次,其中20余起為家庭和財產糾紛。該校法律援助中心運作資金主要是由該校法學院與居委會共同負擔。由于資金短缺等限制,該中心遭遇了不能擴大受眾、進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尷尬。
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的問題
盡管高校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在補充法律援助資源,扶助弱勢群體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高校援助機構在訴訟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國將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定位為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補充,卻沒有在立法上得到確認和支持,這一狀況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遭遇訴訟時身份不明的尷尬和運作不暢通等問題。
第二,高校學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時并不具有律師身份,他們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來辦理具體案件,因此學生的調查取證權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見,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要想像律師一樣開展法律實踐,無論在法律規定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這種狀況勢必會影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與社會的廣泛接觸,對法律援助活動的順利開展形成巨大的障礙。
(二)對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機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領導。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又應受司法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這種雙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權限不明確而帶來的管理缺失或管理沖突。其負面效應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運作缺乏合理規制,導致無序發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監督的不明確,會導致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缺乏社會支持,而生存艱難。
(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缺乏資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遭遇到的最大問題便是資金不足問題。這一問題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等院校可以獲得外來援助,但是相關基金會對于受資助的高校法援組識的審查非常嚴格,因而獲得資助的高校比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來源主要通過以下渠道:學校團委、院、系資助(如中南民族大學獲得學校專項撥款);社團會費;商家贊助(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通過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贊助);各種基金會資助;律師事務所資助;社區組織臨時性贊助(如華中科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區居委會);律師贊助等等。經費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負擔不起進行案件所需要的各種費用,不得已放棄了一些原本可以辦理的援助案件,這直接影響了高校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長足發展。
四、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礎上。就我國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統明確的法律法規。除《法律援助條例》之外,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一般散見于《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尤其是在民間法律援助方面,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對民間法律援助組織進行規范。因此,這就需要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立法,為高校法律援助確立法律依據。
首先,應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地位予以確認。像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與保護中心這樣成功注冊的案例并不多見。只有立法確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合法主體身份,進行統一注冊登記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組織邁向規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開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學生的資格問題應當明確。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從法律職業化教育的角度出發,承認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的“準律師”身份,使其在真正地從事法律職業之前,充分地參與法律實踐,同時也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與司法行政部門雙層管理體制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高校內設機構,應當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職能部門的領導,以便正常運轉,獲得支持。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與司法行政部門加強溝通,在人員資格、場地、工作范圍等問題上服從其管理,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從而保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服務質量,杜絕低質量的法律援助機構出現。
(三)開拓多樣化的經費來源
法律援助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實現這一原則,需要相關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機制的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公民平等地進入訴訟程序的重要機制,是公民不論貧富都能平等地實現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獲得平等的司法保護,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實現司法公正方面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為一個國家法律健全、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一、法律援助與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現狀
(一)法律援助及其特征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減免法律服務費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我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二)我國法律援助現狀
從我國目前實施法律援助的情況看,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上,有以下幾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在國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并在機構中配有執業律師來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第二種模式,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按照律師協會的要求,每年完成規定的法律援助任務。第三種模式,各種社會團體提供法律援助。例如,上海婦聯的婦女法律援助中心。第四種模式,各大學法學院的學生組織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學生們向社會弱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構建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律師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弱勢群體的辯護權的實現。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規定得較粗疏,缺少可操作性,基于此,才出現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門通過通知及聯合通知等形式來對各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進行補充和完善的情況。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別大,東西部法治環境差距較大,所以在立法時應當建立起從憲法到法律援助法為主線,通過各省的地方立法加以具體貫徹落實的法律體系。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二)適當擴大應當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
討論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的擴大首先應該考慮擴大應當指定辯護適用對象的范圍。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分為一般對象和特殊對象。一般對象即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一國的律師辯護資源相對有限,不可能能夠滿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所以需要制定有關標準加以分流,把有限的律師辯護資源投入給最需要該資源的那一部分人。在國際范圍內,由于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不一,律師的發展水平也不相一致,所以聯合國設立了一個較為模糊的標準,即“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況下”?!岸饬克痉ɡ嬗写诵枰摹弊钪匾沧钊菀渍瓶氐臉藴示褪欠缸锵右扇?、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相對于英美及加拿大等國的凡被告人可能被處1年以上監禁就屬“司法利益需要”的司法實踐而言,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中可能判處死刑的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的規定顯然與聯合國的準則及有關國際條約的立法精神相去甚遠。雖然考慮到我國現行刑法中用多達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強,但是由于并不是涉及死刑罪名的案件就必然屬于可能判處死刑的范疇,而且限制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考慮到死刑的適用范圍呈減少趨勢及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呈增大趨勢的矛盾,在今后的立法之中宜對此項條件限制加以修改。由于刑法諸多條款中都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某一情節的量刑幅度,所以筆者建議把十年有期徒刑作為劃分司法利益有無需要的分水嶺,并等條件成熟時再作進一步擴大。
(三)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保障機制
可借鑒國外一些做法,如瑞士,援助律師在結案時,交給法律援助中心一份詳細的結案報告匯報具體的情況,包括與當事人會談的次數時間,調查取證的次數與證據的數量,閱卷的次數,出庭的次數。法律援助中心在審核確認無誤后,才予以結案,并給予相應的援助補償。這種監管方式給援助律師進行法律援助提出了一個量的要求,但尚難于在質的方面進行監督。筆者認為,對此可從兩個角度入手:一方面由于援助律師始終與當事人處于一種互動的狀態,當事人對援助律師是否盡職盡責履行其援助義務具有最直觀的感受,故法律援助機構可向當事人征詢有關援助最基本的情況,再要求援助律師作一個總結,兩相結合進行審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最集中反映于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作為整個庭審的主持者,并具有專業的知識,在結案后,由其依照法定的標準對援助者作一個評價將客觀地反映法律援助的真實面貌。通過以上過程,將會把法律援助納入有效的管理監督體系之中,從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保障人權、推進司法公正,最終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
(四)構建滿足西部及貧困地區律師需要的律師制度
按照西部及貧困地區的律師職業現狀,由于合格專業律師的匱乏及地方財政的窘迫,實施法律援助有相當的困難。而按目前的律師準入制度的發展及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需要,合格專業律師的缺口將越來越大。如果不能有效地為西部及貧困地區提供律師新生力量,隨著律師“孔雀東南飛”現象的加劇,不發達地區最基本的法律服務的需要將都很難滿足。我們在此方面所需要作出的努力不能再限于司法考試降低分數要求,而是要根據西部及貧困地區的現實需要來完善現在的律師準入制度。比如西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可以考慮通過對既會漢語又懂少數民族語言的法律工作者以考核的形式頒發民族地區律師資格證的辦法,增加滿足少數民族法律需要的律師數量。同時,可以鼓勵各社會團體參與到法律援助當中來。在我國西部,一方面在降低法律援助人才準入標準的同時,可以增加法律援助的參與群體。
三、結語
我國特別是貴州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于起步晚、制度不健全,從而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了很多對當事人造成權益損害的漏洞。正值《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五周年暨貴州法律援助十周年之際,筆者從外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較研究入手,通過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反思進而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所謂挑剔以期進行完善。通過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的啟動程序、法律援助的質量等方面進行改進,從而進一步構思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些改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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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論文范文6
關鍵詞:法律援助制度;法律價值;效益價值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體系
法律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也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①其內容十分豐富,而且眾說紛紜,普遍被認可的價值有正義、公平、自由、秩序、效益等等。法的這些價值內容共同構成了法的價值體系。作為價值體系中的一個分支,法律價值體現的是法律與人的關系。不同的社會環境、時代有不同的價值追求。一項法律制度的制定、實施的理想狀態是其所追求的法律價值能夠得到充分實現。因此,在制定、實施的一項法律制度時,應以這一法律價值作為其核心依據。
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是法律援助制度在滿足對人的需求方面所應具備的積極意義,其體現的是法律援助制度與人的需求的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的法律價值體系中的價值內容。但是,作為一種由政府承擔的,讓弱勢群體免費獲得法律服務的司法救濟制度,法律援助所追求的價值目標與其他部門法有所不同,有其特殊的研究意義。法律援助制度是隨著法制觀念的發展,法制文明不斷受到重視而所產生的。其最早產生于十五世紀的英國,當時的英格蘭政府同意窮人可以免付訴訟費進行訴訟。②其初衷就是為了保障每個公民能夠平等的獲得法律救濟、享受法律權利。在法律援助制度實施過程中,也是以保障人權、實現正義為其宗旨的。因此正義價值,一直以來都是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最重要最受推崇的價值。相較而言,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價值,在某些情況下與正義價值相沖突,長期以來沒有受到重視。
二、法律援助制度效益價值分析
(一)法律效益的定義
"效益"一詞原本是運用在經濟學領域,其本身的涵義是有效產出減去投入后的結果。 上世紀60年代,美國學者斯科發表了《社會成本問題》,分析了交易成本對法律的影響,將"效益"觀念引入法學領域,掀起了研究法經濟學的熱潮,法律的效益價值逐漸受到重視。
法律的制定、實施與其他的商品或服務一樣,所耗費包括資金、人力物力等各種有形無形的資源,并不是像空氣一樣可以源源不斷的無償獲得,而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整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每一個環節都會耗費一定的人力、財力、物力。因此,在法律的整個運作過程中,都應該要考慮到其所是否能夠產生收益,能夠產生多少收益。法律運作產生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的比率就是法律效益。 關于法律效益,目前我國學界對其并沒有統一明確的解釋。有學者認為法的效益價值是指"法能夠使社會或人們以較少或較小的投入以獲得較多或較大的產出,以滿足人們對效益的需要的意義。"③換言之,法律效益的外延很廣,不僅僅是狹義上所理解的資金收益、經濟效益,更包括法律制定與實施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即產生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或是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政治效益(產生統治階級所希望達到的政治目的或是效果)等等。對于法律效益價值的實現程度的考量,包括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等各個環節法律對各類主體的效益需求的滿足情況。例如,一項法律制度的實施是否如其制定初衷,產生其所預期的社會效果,滿足其所針對的群體的需要--對其進行法律救濟、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該制度所對應的社會秩序的穩定有序。同時,在一定的范圍內保證效益的平衡,而不是顧此失彼。一方面,如果法律的實施不能夠產生任何收益,例如其所要保護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護,這項制度可以說沒有存在的意義;另一方面,法律的實施如果考慮不周全,導致不同群體的利益失衡,例如實施成本過高,以犧牲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來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實現,這個法律也不可能長久。
根據經濟分析法學的觀點,"法律制度歸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實質上是以效益為軸心的,制定財產權和確定法律責任的規則,解決法律糾紛的程序,對執法者的限制……都可以看作是促進高效益地分配權利和義務、資源和收入的努力。"④據此觀點,最佳的法律制度、運作模式應該根據其成本和收益,即法律效益確定。在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如果出現可選擇的方案和模式,應該以能夠產生最佳效益的為準:或是在同等收益的情況下,采用成本最低的;或是在同等成本支出的情況下,盡量使法律的運行產生高收益。
(二)法律援助效益價值中的成本與收益
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是法律援助制度制定及實施所產生的收益與投入的成本之間差值,其價值體現在通過構建設計法律援助制度,優化配置法律援助活動中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各種資源,確保法律援助程序的有效運作,從而使法律援助活動以盡量小的成本投入獲得社會主體需求的盡量大的滿足。法律援助制度效益價值的實現,要求法律援助制度能夠有效的實施,而非流于形式。
除了制定法律援助制度所需的立法成本外,法律援助制度實施,亦即法律援助活動的開展,不僅需要國家投入財力,同時也需法律援助活動的參與人投入精力,這些都是法律援助制度所需要的成本。法律援助的收益則主要是法律援助制度實施后所取得的滿足社會主體需求的效果。必須看到,此處的社會主體,即法律援助活動的主體,不僅指法律援助受援人,也包括承擔法律援助責任的國家政府和實際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人員(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由于各主體所處的立場不同,因此,即使幾類主體進行法律援助活動出發點都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其各自的需求仍是有差別的。
除了追求正義價值的實現外,受援人最直接的需求是法律援助的結果能夠使其獲得預期的法律利益,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法律援助程序公開方便,能夠獲得專業、高效的服務、基本權利得到保障。法律援助機構的需求還包括能夠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包括提高民眾采用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利的法制意識、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節省經費。而律師及法律服務人員的需求還包括了法律援助機構能夠公平的指派、給予合理的支持和補貼,受援人能夠積極配合通情達理。⑤法律援助制度的收益的最大化要求綜合平衡各方需求滿足。通過構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體系,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平衡對各方的需求的滿足,才能最大程度的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價值。
三、法律援助效益價值對正義價值的促進
如前所述,正義價值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價值。否定經濟分析法學的學者認為經濟分析法是功利主義的表現,只講效益而忽視了公平正義。確實存在一些特定情況,正義與效益相沖突,為了實現正義必須要犧牲一定的效益。例如為了實現正義價值,對貧困及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的進行法律救濟,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僅能獲得象征性的補貼。這種情況下,正義與效益發生了沖突,律師得舍棄一定的經濟效益。但是,如果基于此就認為正義價值與效益的矛盾不可協調,那是對這兩種價值的誤解。筆者認為,從宏觀及本質上看,效益與正義是相統一。
首先,如前所述,對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價值的考量,不是從某一個或某一類主體角度出發,而是在綜合分析法律關系中各個主體對效益需求的滿足程度。不可否認,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運行需要法提供援助者具有一定的正義感和使命感,作為一項對弱勢群體提供救濟的制度,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者適當的退讓其利益。然而,盡管在法律援助援助的實施過程中,為了對被援助者進行法律救濟,提供援助者及組織者可能需要舍棄一定經濟利益,但之所以這樣做,其根本上也是本質上也體現了保障各方主體的利益平衡的價值觀,從而最終實現公平正義。絕不表示效益價值在此就毫無意義。如果一項制度運行的結果是各方主體的利益失衡,那么這個制度將很難很好的維系下去,正義價值的實現也將是一紙空談。試想,如果為了滿足對一部分人正義而忽視甚至犧牲了對另一部分人的正義,一昧地強調為受援者提供法律救濟,而忽略了提供援助者的利益:實施法律援助不僅要花費時間,而且要倒貼錢,甚至也沒有任何精神層面的鼓勵和表揚。就算是走個形式,應付了事,對自己也不會有多大的影響。提供援助者的服務積極性受到影響,最終也易使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其次,從本質上看,法律援助制度中對效益價值與其實現正義的宗旨是相輔相成的。在效益被引入法律價值領域之初,對于其與其他價值之間的關系就有過爭論。在經濟法學派的觀點中,法律的效益解釋并沒有忽略公平,相反,有時候對于公平的判斷標準來源于是否符合效益的原則,效益的背后是公平。⑥由此延伸開來,效益價值與正義價值也并不沖突。如果法律援助制度設計合理完善,從長遠來看,效益與正義二者實際上是相輔相成的。正義價值的實現是效益價值中的"產出"中的重要一項,正義的實現程度是衡量效益的重要因素。一項不正義的法律制度是無任何效益價值可言的,相對應的,實現法律制度的正義價值才能促進效益的最大化。追求效益價值意味著追求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忽略效益價值片面強調正義價值不僅不是真正的正義,而且也不可能持久發展。可以想象,缺乏效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難以得到社會主體的支持的,實施時必然阻力重重,最終也會導致其他的價值無法實現。如前所述,正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價值,因此,法律援助制度效益價值最終就體現由該制度所調整的法律援助活動能夠實現正義。
注釋:
①卓澤淵,《法的價值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10頁。
②張陽: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分析,《科教新時代》,2011年第2期(總第200期)
③卓澤淵:《法的價值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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