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認識論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認識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認識論文

法律認識論文范文1

摘要: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八奈濉逼辗ㄒ巹澲幸裁鞔_指出,要“實現由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轉變”。成教院校學生的法律素質直接影響到國家的未來,影響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事業,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對于實現依法治國方略意義重大。

一、成教院校學生法律素質的現狀

法律素質包括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法律情趣、法律行為和法律信仰。從整體上看,目前成教院校學生的法律素質主流是積極向上的,但也存在問題。

(一)主流

1.成教學生關注社會,關心司法改革、法制進程,能夠認識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通過觀看法制錄相、電視節目、廣播、書報雜志等各種途徑來了解、學習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

2.主動學習法律,維護自身權益。面對競爭激烈、關系復雜的社會生活,成教學生能夠通過學習,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正確行使權利,積極履行義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能夠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現實問題。學生能夠在社會、學校與家庭生活中,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參與民事訴訟,解決自身遇到的問題和有關當事人發生的糾紛。

(二)問題

1.部分學生缺乏學習法律知識的主動性,認為法律與自己無關,只要不違法犯法,學不學法無所謂。

2.部分學生不相信法律能夠解決矛盾沖突與各種經濟糾紛。還存在“權大于法”“個人解決優于訴訟法律”“私了省事”的現象。往往發生糾紛和沖突,容易沖動、喪失理智,不計后果,糾集老鄉和朋友,采取一些過激行為,造成終身悔恨。

3.有的學生法律課的成績優秀,但遇到實際問題,卻不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如畢業時不知道與用人單位簽協議、合同,購物時不知索要發票,遇到糾紛不愿參加法律訴訟。

4.缺乏內化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把法治教育僅僅作為一門課程,簡單地背誦,應付考試,不能透過現象看本質,沒有內化為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在對法的現象理解認識基礎上產生的一種神圣體驗,是對法的一種心悅誠服的認同感,是對法律全身心的認同和投入,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是否具有法的信念。法律信仰的核心是內在的心理信念,只有法律贏得了普遍的心理認同,法律才會化作人們的內心自覺。所以塑造成教院校學生的法律信仰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刻不容緩的任務。

二、導致成教院校學生法律素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

1.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的立法已有了重大的進展,公眾的法律意識逐步提高。但在部分人心中沒把法律當成行為準則,違法犯法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觸目驚心,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地影響著成教學生的法律素質的提升。

2.由于法治不健全,違法所付出的成本很低,這便硬化了違法僥幸心理,侵蝕了法律的尊嚴,動搖了學生對法律的信仰,使他們處于對法律的迷惑狀態。

(二)學校教育原因

1.教育觀念滯后。在成人教育過程中,法制教育已引起我們的重視,但落實和實施尚有差距。在法治教育內容、教育方法、教育力度上還有很大差距。

2.成人教育中雖然開了有關法律課程,但以思想政治教育代替法律教育,重視思想政治教育,輕法律教育,從而導致法律教育的弱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得不夠好。

3.在法律教學中,缺乏理論聯系實際,部分教師照本宣科,不能聯系實際。部分教師沒有處理好教育和教學的關系,教育是“德”的完善,教學是“能”的增進,前者是法律素質教育,后者是法律知識、技能教育,兩者應該有機結合。部分學生學習目的不純,只求及格,不顧學習結果,使得法律意識淡薄,運用法律的意識和能力較差。

(三)個人原因

1.成人院校學生,隨著年齡和知識的增長,其對感情的自我調節和控制能力有了較大提高,但他們的實踐知識和經歷不足,總體上處于不穩定狀態,往往遇事情緒激動,不顧后果。

2.成人院校學生隨著心理和生理的發展,自尊心、好勝心、虛榮心強,對法律規范有抵觸心理。

3.成人院校學生由于知識不斷拓寬,思想能力不斷深化,喜歡創新和探索社會,但由于生活環境和社會環境的限制,參與實踐的機會少,而又了解了社會的一些陰影面,產生了對法律不信仰的心理。

三、加強成人院校學生法律素質的對策

(一)充分認識提高成人院校學生法律素質的重要性

成教院校學生是全國大學生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生的法律素質直接影響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的實現,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塑造他們的法律信仰意義重大。只有牢固樹立法制觀念,才能使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得到真正落實。

(二)完善成教法律教育制度,提高法律素質

1.完善成教的法律教育制度

2.注重成教的法律教材建設

3.配備高水平的成教法律教師

4.加大成教的法律教學投入

5.理論聯系實際,提高成教的法律教學質量

(三)加強成教院校學生法律信仰的培養

培養學生自覺守法精神,使法律成為學生生活的行動準則。

(四)引導成教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把法律知識的學習與實際緊密結合,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如,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參加法律訴訟活動,與司法部門建立橫向聯系,聘請法律專家講課,等等。

(五)優化成教的育人環境

1.教育員工起表率作用,學法、守法。

2.廣造輿論,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必究,違法可恥的氛圍。

法律認識論文范文2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法律救濟是在法律上對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受到侵害的糾正和補救,它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對語,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面對現行法有當事人民事訴權利卻沒有權利救濟與司法活動中司法者侵害當事人訴論權利的現實,為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作理論上的論證并促成立法的完善乃當務之急。

關鍵詞: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救濟;程序性救濟

權利救濟包括實體性救濟和程序性救濟,即對實體權利的救濟和對程序權利的救濟。從我國的情況看,由于受隱藏于制定法背后的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支配與前蘇聯強職權主義立法思想和模式的影響,無論是1982年制定的試行民訴法,還是1991年制定的民訴法法典,都沒有給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救濟留下太多的空間。作為立法“影子”的“幼稚”的中國法學,盡管在法的全球化與本土司法改革的推動下已取得較大成就,但直至今天也沒有對這一問題給以應有的關注。隨著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在我國的確立、發展和發達,宣告、確定、保護,尤其是救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將會成為學界研究的熱點和修訂民訴法的價值取向。

一、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概念

依據權利保護方法的不同,救濟可分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法律救濟屬于公力救濟的一種,它是指在法定權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則所規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進行的救濟,即通過國家司法機關判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方式對權利人給予的救濟。法律救濟包含救濟權和救濟方法,即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的內容,法律救濟不只是體現為訴權,也不只是程序法的事,它涉及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法律領域。法律救濟的依據—救濟權是由實體法規定的,是要求違法者履行義務或予以損害賠償的權利;救濟的方法是由程序法規定的,是實現救濟權的程序、步驟和方法。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是指在民事訴訟的進程中,當事人所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已經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進行的救濟。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救濟,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救濟,主要是針對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時所采取的法定的救濟方法、程序和制度。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則是針對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而實施的救濟,侵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主體可能有三種:司法者、訴訟人和對方當事人。相比較來看,司法者(程序主持者)侵犯當事人程序權利的行為往往很難得到制止,因為權利人自身很難具備制止作為程序主持者的審判機關侵犯其程序權利的必要手段,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侵害程序性權利的行為獲得救濟的必要性就更為突出。同時,訴訟人和對方當事人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情況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的法律原則和規則進行處理,其對訴訟程序的影響則可以通過法官及時的裁判而予以解決,因而本文將主要探討司法者侵權時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法律救濟問題。

二、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先決條件

(一)存在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規范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必須有法律依據。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規范在實在法中的真實存在,既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法律依據,也是該種法律關系得以產生的前提條件。從法理學的視角分析,法律在實在法的表現形式上,可被高度濃縮為法律規范、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三個要素,即一切實在法無一例外地都是由這三個要素構成的。其中,法律規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是法最基本的構成細胞,是法律設定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基本單位,也是指導人們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規則[1]。相對于前兩種要素而言,在具體導引法律適用和法律遵守上,法律規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法律的主體構成要素,法律調整社會行為的主要功能是由法律規范來實現的。在邏輯結構上,法律規范是由前提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構成的。雖然法律規范的三要素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又是相對應的,但相對于前提條件和行為模式而言,在調整社會行為的過程中,法律后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法律規范所要求的對某種行為的許可、命令或禁止必須通過法律后果體現出來。法律后果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認某種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并加以保護。二是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認為是違法的、無效的,并加以制裁。制裁的形式有多種,常見的有撤銷、變更、確認行為無效、追究法律責任等[1]。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能只是用來展覽和宣示某種價值選擇或行為傾向,而是為人們的行為確立可操作的法律規范。如果法律規范中沒有制裁性要素,使得違法者不會因其違法行為而承受不利的、否定性法律后果,那么,即使法律之外的因素再完備,法律實施的環境再優良,該法律規范也仍然無法實施[2],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訴訟權利形同虛設、程序性原則多數情況下不具有約束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因缺失法律后果要件所導致的現行程序性司法規范的不完整。

(二)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險

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險,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實施現實性救濟的另一個先決條件。在本文的研究框架內,該條件也可以轉換為另一種描述:司法者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客觀地實施了侵權行為。那么,我們應當如何解讀這一先決條件呢?

司法者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是由以下要素構成的:(1)主體。人民法院及其內部司法人員是侵權的主體。其主體是特定的。(2)客體。該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當事人所享有的合法的民事訴訟權利。(3)主觀方面的條件。從對違法者制裁來說,要求違法者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必須有過失,否則,即便是出現了損害后果也不能懲罰違法者。(4)客觀方面的條件。從客觀方面看,違法者侵權行為的構成以及由此引起的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發生,必須是違法者客觀上確實實施了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

上述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兩個先決條件雖有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但二者只有緊密地融合在一起才能形成法律現象的實在狀態。就訴訟法學而言,經過立法、以條文形式固定下來的民事訴訟法律及規則無疑處于靜態,而對靜態的規則加以解釋、適用、發展的行為自然可以說是動態的。從訴訟權利救濟的兩個先決條件看,完整的法律規范的存在,是防止或制裁違法行為的物質性準備;而違法行為的存在,是法律規范能夠適用和必須適用的直接原因。

三、中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基本問題

(一)中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立法考察

1.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規定

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主要依兩個線索而展開,一是通過職權性規范規定了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所享有的審判權;二是通過授權性規范規定了當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F行民訴法所存在的致命缺陷是不容忽視的,它規定了權利,卻未規定對權利的救濟,致使法律自治系統特有的完整性喪失和功能發揮受阻。從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看,民訴法關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一系列規定,僅僅是行為模式的明確化和法定化,而行為的法律后果則嚴重缺失。這主要體現為:未規定程序違法行為及其后果無效;未規定賠償受害人實際受到的損失;也未規定為救濟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而采取法定的、程序性救濟措施。這就使程序規范失去了完整性和應有的規范意義。

2.其他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規定

我國賠償法建立的是“以刑事賠償為主,兼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司法賠償制度”[3]。就民事訴訟中司法者的侵權行為而言,依賠償法第31條規定,國家承擔責任只有三種情況:因違法采取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造成侵權;因違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侵權;因違法執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侵權。這三種侵權行為有一個共同點,都屬于民事訴訟中的行政性司法行為侵權。這是一個很有趣、很值得探討的問題,為什么我國國家賠償法只對民事訴訟中的行政性司法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而對大量的、純司法權行為—判決和裁定錯誤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二)中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的基本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就我國現行法律而言,無論是民訴法、國家賠償法還是相關的司法解釋,還沒有是以救濟當事人訴訟權利為指導思想和目的性價值而制定的。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所追求的僅僅是實體權利和實體公正的實現,并未受到英美法系“救濟方法先于權利”原則的啟迪,也未體現大陸法系“如果被公認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則應予救濟”的精神。這種立法指導思想和價值選擇的偏頗,就直接導致了民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對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普遍缺乏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規定。同時,即便就現行法中存有的零星地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規定看,也是極不完善的。有的規定了具體救濟,卻未規定替代性救濟;或者是相反;有的規定了救濟的措施,卻未規定救濟的具體程序。這就要求我國未來的立法或修改必須解決以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基本問題:

1.什么是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2.當事人享有的受憲法保護的、由民訴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時應否予以救濟?3.如果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予以救濟,應當規定哪些救濟性措施和進行怎樣的程序性架構?4.是否所有的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都要被宣告無效,都要對當事人予以補償?5.侵權行為發生后,應當由誰、在哪個訴訟階段、向哪個機構提出有關程序上的救濟申請?6.如果對侵權行為是否存在進行專門的裁判,應由何方承擔證明責任,是否需要倒置?7.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后,如果需要賠償的話,賠償的原則和范圍是什么?

四、建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制度的設想

根據現代民事訴訟法理的要求和我國現行法律的狀況,針對我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受侵害而無救濟的現實,筆者認為要建立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法律救濟制度,除了糾正在立法上錯誤的指導思想,確立正確的價值取向,切實以保護和救濟當事人訴訟權利為主線外,為確保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予以法律救濟在實踐層面的可操作性,尚需在立法中體現出以下兩大方面的內容。

(一)針對侵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明確規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為了制裁侵犯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或者從本質性上說,是為了對民事訴訟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予以法律救濟,民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應當規定否定性法律后果。這種否定性法律后果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的內容:賠償當事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和宣告侵權行為無效。下面將分別予以闡述。

1.賠償當事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1)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司法者侵權行為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為: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2)法官職務行為的豁免權與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若法官故意違法或有重大過失并造成嚴重后果,仍應承擔法律責任。(3)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主體。法官是國家的特殊公務人員,國家公務員的侵權責任應由誰承擔?筆者認為,當國家替代司法者承擔民事司法賠償責任后,應當有權向具備一定主觀條件的司法者個人追償。這一主觀條件就是司法者個人在實施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時是故意的或存有重大過失。(4)我國國家賠償法對民事裁判錯誤不予賠償的原因及合理性質疑。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大量民事判決、裁定的錯誤和嚴重違反司法程序及拒絕裁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并未規定國家賠償責任。根據當時的立法背景,其基本依據是民事訴訟中的程序及裁判錯誤,經人民法院糾錯改判后,通過對方當事人履行改判后的裁判,受害者所受的損失已經得到救濟,無需國家再予賠償[3]。該依據無論是過去或者是現在都不具合理性,都不能成為不規定民事裁判侵權賠償責任的原因。(5)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立法設置。筆者認為應當規定在國家賠償法里。這是因為:第一,從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看,單純侵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不足以要求司法者承擔該責任,司法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表明其侵犯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從司法者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實質看,它屬于實體性救濟而非程序性救濟。第二,世界多數國家并沒有在其民訴法里直接規定司法者侵權賠償責任,而多是制定專門屬于國家賠償法的司法賠償法。第三,我國國家賠償法關于民事司法賠償的法條雖然只有一條,并且尚處于起步階段,但這足以證明,國家賠償法已將司法者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納入其調整范圍。

2.宣告侵權行為無效

要求侵權者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必須以侵害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并且給當事人造成了實際損失為前提,對于沒有侵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僅僅侵犯了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就不能要求侵權者承擔賠償責任。宣告侵權行為無效則能夠彌補侵權賠償責任的不足,它使侵權行為本身及其已經給當事人造成的危害不發生效力,使侵權者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得利益,這既是對侵權者的最重要的制裁,也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最主要的救濟。訴訟中的侵權行為可分為裁判行為以外的侵權行為和裁判侵權行為,宣告侵權行為無效也可分為對侵權的裁判以外行為宣告無效和對侵權的裁判行為宣告無效。

(1)對侵權的裁判以外行為宣告無效。第一,宣告侵權的裁判以外行為無效的標準。從實證的角度看,訴訟行為不同于民事實體行為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訴訟行為的關聯性。該關聯性意味著:任何訴訟行為都與其他訴訟行為處于緊密聯系之中;任何訴訟行為的被撤銷、無效都有可能導致與其相關行為的不穩定甚至被撤銷、無效。在立法的模式和體例上,訴訟行為無效的標準有三種選擇: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因實質性上的缺陷而無效;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與因實質性上的缺陷而無效相結合。我國立法應依此標準和模式而構造。第二,提出侵權的裁判以外行為無效的主體、時間和無效的后果。侵權行為發生后,它自身是不會自動失效的,只有當有人對此行為提出無效事由抗辯時,法院才有可能裁判該行為無效。根據訴訟法的一般原理,能夠提出某一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無效的主體不外乎是雙方當事人和法院,但何時由雙方當事人為保護自身利益而提出,何時由法院依職權提出,卻又因侵權的訴訟行為無效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它遵循的原則是:訴訟行為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由與之有利益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提出;因實質性缺陷而無效由法院依職權而提出;特殊情況下,因形式上的缺陷而無效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而提出。關于提出訴訟行為無效的時間,主要遵循兩個標準:一是因形式缺陷而導致無效的事由應盡快提出,否則,視為因此而受到利益損害的當事人已放棄無效的主張;二是因違反實質性規則而無效的事由,因其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侵害,法院或當事人可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提出,但對意圖拖延訴訟,故意不盡早提出此種抗辯的人,法官得科處損害賠償。

(2)對侵權的裁判行為宣告無效。第一,裁判的無效與限制。裁判是法官通過法定程序,就當事人請求法院公力救濟之事項所做的決定。宣告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或錯誤的裁判無效不僅是法律規則形式完美的追求,并且還有著深厚的社會需求之基礎。宣告裁判無效雖然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實施法律救濟所必須的,但出于訴訟成本的考慮,裁判無效的提出和實施往往是不得已而為之。從裁判無效的事由和時間等方面對宣告裁判的無效作出限制。為實現此意圖,我國法律應作出以下三方面規定:1)基于判決安定性和既判力原理,我國應修訂現行法只允許當事人提起上訴和再審以主張裁判無效。2)我國民訴法對提起上訴和再審的日期的規定有些粗糙和簡單,沒有與無效的具體事由結合起來作出不同的規定,尤其是以主體(當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身份和社會地位為依據規定再審期限,偏離了訴訟的本質和規律。3)裁判缺陷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補正,不作無效處理。第二,裁判無效的事由。關于裁判無效事由的立法,比較科學和理性的做法是采概括與例舉相結合的模式。

(二)具體規定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實施法律救濟的程序

在立法中對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規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即要求侵權者賠償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并宣告該侵權行為無效,從法律救濟的角度看,也只能是對當事人程序性權利所實施的“實體性救濟”,而這些“實體性救濟”要現實地轉化為權利救濟方法,或者說轉化為當事人實際享有的權利,還需要有一定的救濟程序作保證。因此建立當事人訴訟權利法律救濟制度,必然包括救濟的程序性建構。程序性建構的實質性工作就是根據具體程序的特點確定程序性因素并在此基礎上設計之。筆者認為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進行法律救濟的程序性因素大體有:程序性申請;程序的裁判者;對立面設置;正當過程;證據與舉證責任;程序性裁決;程序性裁決的再救濟。

1.程序性申請

從程序設計的角度看,程序性申請應解決的問題有:(1)程序性申請的提出者。筆者認為,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則與訴訟公正的實現,程序性申請只宜由當事人提出。對此,我國國家賠償法作了較好的設置,它規定:“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同時它又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2)程序性申請的法律效果。程序性申請權一旦行使,就應產生法律程序層面的效應。這種效應是[2]:原來進行的實體性裁判活動應當暫時中止,案件進入專門的程序性裁判程序環節;司法裁判者受理該項申請,并進入專門的司法聽證程序;裁判者經過審查,作出專門的司法裁定。

2.程序的裁判者

法官永遠是法律評價的主體,法官的任何社會聯系或社會的合法性評價對其行為不產生決定性影響[4]。在現代法制框架內,訴訟程序對裁判者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中立性,人們也常常將裁判者中立與訴訟公正和司法公正相提并論。程序裁判者的中立有三項原則:一是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二是結果中不應含糾紛解決者個人利益;三是糾紛解決者不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該三項原則功能的發揮和釋放是以相應的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作保障的,前兩項原則主要是通過回避制度保證法官不能審理自己是當事人或與自己有利益關系的案件;后一項原則需要通過多種制度來保障。

3.對立面的設置

對立面是指存在復數的利益對立或競爭的主體,即主體是復數的,且他們之間存在著利益對立關系或競爭關系。無論是民事訴訟程序,還是刑事訴訟程序,都有對立面的設置,當事人訴訟權利救濟程序也應當有對立面的設置。從訴訟法理和社會基礎看,在當事人程序性權利救濟程序中設置對立面,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1)侵權者與被侵權者是兩個具有不同利益關系的主體。(2)秩序總是穩定的、既存的,而社會生活本身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對立的產生和存在是必然的。對立和沖突蘊含了恢復和創造新秩序的契機和動力。(3)市場經濟是權利經濟,其發展動力和生命力在于它允許多元主體、觀念在市場的平臺上共同交錯、摩擦、競爭和發展。這一要求反映于訴訟程序就是為對立面的對峙、交涉和融合提供足夠的時間、空間。(4)法律不是萬能的,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地位、自由意志性、利益變動性和迅速與高效解決糾紛的愿望,會驅使利益對立的雙方、相互妥協與融合,尋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方式。

4.正當過程

程序是以過程為核心的,沒有過程就沒有程序,沒有正當過程就沒有正當程序。自然公正主要包括兩項最基本的程序規則:一是任何人或團體不能為自己的法官;二是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這兩項基本準則也是正當過程不可缺少的內容。最重要的還是第二項規則,它形成了程序的正當過程的最低標準。依據此最低標準,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程序性救濟的正當過程的判定與實現應考慮以下因素:(1)人民法院在對當事人提出的程序性申請進行裁決時,當事人必須享有直接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辯論權等權利。(2)當事人享有直接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辯論權等權利的基礎性條件和推論就是程序必須是公開透明的。(3)正當過程的本質性目的是為了約束權力并保障權利的實現,約束公權力的結果必然會導致公權力的萎縮和私權利的凸顯,從而出現二者的平衡與發展。

5.證據與舉證責任

證據在本質性上是人們于案件發生后,依照法律規定能夠收集到的并且對案件具有證明能力的一系列信息。程序總是通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分擔和公開的論證過程,來保證信息和證據的可靠性,以及對事實和規范解釋的妥當性。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21條和《國家賠償法》第2條都沒有規定職務侵權責任的主觀過錯要件,實踐和理論上也不以賠償義務機關的過錯及直接行為人的過錯為要件,而適用嚴格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受害人只須證明侵害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另外,所有的證據必須經過當事人在法庭上質證并經過法庭認證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6.程序性裁決

依據一定的事實和理由在程序中所形成的決定就是所謂的程序性裁決,程序性裁決一旦形成,不管其形成過程和基礎是當事人合意或是對抗,就具有強制力、既定力和自我束縛力?;谠V訟成本考慮,程序性裁決應以裁定形式,其內容也可以大幅度簡化,不必像實體性裁決結論那樣,過于嚴格要求法官給出充分的判決理由。

7.程序性裁決的再救濟

程序性裁決不能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對程序性裁決不服,程序應設置允許當事人繼續提出救濟申請的機會??紤]當事人為權利救濟提出程序性申請本身就具有救濟的性質,因此我們將這種針對程序性裁決所提出的程序異議稱為:“再救濟”[2]。程序性裁決的再救濟實質上是程序性裁決程序的復審程序,與實體性裁決程序的上訴審程序一樣,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該復審程序的啟動必須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2)根據具體情況,該程序不僅可以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實體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復審,還可以對程序性違法是否存在以及程序性制裁有無必要加以實施的問題,承擔繼續審查的責任。(3)根據案件的不同情形,復審法院應當作出不同的裁定。它包括維持原裁定,駁回當事人的再救濟請求;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直接變更原裁決;撤銷原裁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參考文獻資料

[1]公丕祥.法理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346,334。

[2]陳瑞華.問題與主義之間—刑事訴訟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103,147,150。

法律認識論文范文3

建國以來,中國一直都是人口大國,因為社會的穩定性、科技的發達、醫療條件優化、人們的生活水平明顯提高,使得人們平均壽命都呈增長的趨勢,因此社會老齡化的趨勢也越來越明顯,這也為我國老年人旅游市場的開發奠定了一定基礎。開發老年人旅游市場,已經成為旅游業的一個焦點問題。老年人旅游市場的開發,可以促進經濟持續的增長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想對老年人旅游市場進行充分的開發,就要對我國老年人口需求所引出的市場供求關系有明確的認識和分析?,F如今我國已經提早的步入老齡化社會,而且擴大速度還在不斷的增長。老齡化社會的提早來臨,給社會帶來了很多的問題,但是在這當中卻也蘊藏著巨大有潛力的市場經濟。要是能抓住這個機遇,就能在老年人旅游市場中占領主導地位,獲得優勢。老年人旅游市場的開發還處在發展的階段,存在著很可觀的利益。開發老年人旅游市場,不僅僅可以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消費需要,還對社會的穩定存在一定的意義。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讓老年人在豐富,歡樂的狀態下享受晚年生活,也體現了我國的社會文明。

二、對我國當下老年人旅游市場的分析

(一)消費能力

旅游市場的消費能力是根據旅游者的收入多少來決定的,然而影響收入水平的因素有很多,這當中主要有兩個因素:宏觀國民生產總值、微觀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國宏觀經濟發展是國內旅游業的堅實物質根本。在經濟飛速發展的當下,我國國民人均收入水平正在邁向一個新高點,但是旅游消費水平并沒有相對應的增高。我國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也比較合理,對于旅游也有一定的消費水平,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老年人退休之后,有足夠的時間去旅游去享受生活。

(二)老年人的旅游目的

在陳舊年代,我國的老年人生活比較單一,受到很多約束,比如價值觀念、消費觀念等方面都有著一定的制約。能產生旅游的動機,但是真正付之行動的比較少一些。在經濟發展較快的當下,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中西方的文化交流種種觀念已經發生了巨大的改變,老年人的文化水平也在不斷增高,因此老年人旅游的目的更加明確,他們主要是為了養生,欣賞美麗的自然風光,各地方獨特的傳統文化深深的吸引著老年人前去旅游觀光。

三、老年旅游市場的開發方案

(一)老年人的市場劃分

老年人是一個相對特殊的消費群體,所以在這個群體里,每類背景的老年人都有不同的消費要求,這就要求旅游業對這類市場的開發作更為詳細的劃分。在本文中我將它劃分為三種方向:第一種是高消費和低消費產品的結合,這種消費者又具體分為兩種,一種是以購物為主,有能力支付高消費,另一種是想旅游但是要精打細算,金錢上充裕;第二種是團隊和散客旅游產品的結合,大部分老年人喜歡團隊旅游,團隊之間有話題可聊,也有一部分老年人喜歡散客游,老朋友三五成群結伴而行;第三種是年齡、民族和產品的結合,不同年齡的老年人需求也不同,各民族的傳統文化和習慣也不相同,我國是多民族的國家,所以所推出的旅游產品也要展現一定的民族風格。

(二)完善旅游產品

積極創新產品是旅游業營銷中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市場中的核心問題,要提高旅游企業競爭里就要完善旅游產品,還要積極進行創新,改進原有的產品,創新產品,使旅游產品在最大限度上滿足老年人的旅游需求。

四、老年旅游市場有針對性的營銷策略

對老年人旅游市場的開發要認真的進行分析,分析不同的老年消費者的心理和需求,從營銷策略上進行改進:

(一)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樹立消費者良好的口碑

在老年人的旅游市場中,服務是相當重要的,旅游企業對老年人提供完善的服務,從此得到老年人的青睞。企業可以配備醫務服務人員,也要在行程安排上注意節奏,在吃、行、住上都要細心的安排,避免旅途中的疲勞感。老年人比較喜歡群聚,所以口碑是非常重要的。營銷中,要提高對每一位客人的優質服務,為前來旅游的客人提供良好的體驗空間。以此獲得良好顧客口碑,這對老年人旅游市場的銷售是很重要的。

(二)營銷中更注重聯絡情感

老年人是非常懷舊的,所以也特別的重感情,因此要特別注重服務的態度和質量。要用真誠的內心和體貼的關懷來獲取老年人的旅游市場。老年人的旅游群體更復雜,對接待的要求更高,需要旅游企業在傳統的服務中不斷創新。企業只有不停的提升服務水平才能拓寬服務的領域。

結語

法律認識論文范文4

1.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從1995年度開始,我國財政部陸續和修訂了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法律界和一些公眾人士認為: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是一種行業規范,不能將其作為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依據,判斷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依據審計準則。

2.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夠清晰。從法律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四個法律要件為:第一,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第二,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實施了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行為結果侵犯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第四,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極強的問題,決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準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3.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類型“重行輕民”。目前,我國頒布的《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刑法》、《證券法》中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條款較多,關于民事責任的條款則較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墒沁@方面的規定恰恰最不完善。實際當中,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類型大多都是行政責任,很少有民事責任。不承擔民事責任,那么受害投資者的經濟損失也就得不到彌補,也就不能對注冊會計師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同時我國相關的法律也只是規定了事務所應進行民事賠償,而對注冊會計師個人的處罰沒有做出規定,這對注冊會計師的約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發達國家的會計師事務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擔無限責任,這樣,一旦發生重大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個人就有可能由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傾家蕩產。所以,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注冊會計師也就會盡可能遵循執業準則。

4.法律條文不明晰,彈性大,法律用語模糊?!蹲詴嫀煼ā访鞔_規定注冊會計師僅就自身的“重大過失”和“故意”行為對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刑法》中也明確提出了注冊會計師要為“故意”和“重大過失”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目前卻無如何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和“故意”等的專業判斷標準。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機關,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追訴規定僅有損失數額的絕對數,沒有損失的相對百分數,這就沒有考慮到相同的損失數額在不同的經營規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這不利于在刑事判決中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

5.不同法律規定之間、法律與司法解釋之間存在矛盾?!豆痉ā贰ⅰ蹲C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強調的工作程序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然而《刑法》以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強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結果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系。按《證券法》與《注冊會計師法》規定要求,只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程序符合有關專業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結果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他法律則是按工作的實際結果與實際情況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些法律的不同規定.而相關的司法解釋又不一致,使實際司法判決不一。現實當中,法院往往只從審計報告與客觀事實是否相違來判斷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而忽略甚至無視審計報告的基礎——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二、完善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規定的思路

1.明確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與作用。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按照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進行操作的,為提高《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可在《注冊會計師法》等更高一級法律中明確提出獨立審計準則的概念、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絕對擔保與合理擔保的區分,明確注冊會計師沒有違反獨立審計準則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會計師職業界還應完善執業規范,根據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和自身能力,對各項審計規范要準確定位,正確界定哪些必須執行而作為行為準則,哪些參照執行而作為指南,以界定責任。

2.正確界定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會計師行為的違法性主要應表現為:第一,違反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出具了該條所列三種情形不應該出具的報告。第二,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所出具的報告中沒有指明該條所列四種應予指明的情況。第三,違反《證券法》第161條之規定.在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中,沒有按照執行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沒有進行核查和驗證.導致出具虛假或不實報告的。

3.正確界定注冊會計師的過錯問題。注冊會計師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已經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中存在錯報或漏報,并且認識到該錯報或漏報足以影響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公允性,卻不在審計報告中披露:或者注冊會計師發現了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違法行為。卻不披露或不向有關方面匯報。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審計人員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審計人員在相同條件下可能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對于注冊會計師的故意行為。毋庸置疑,注冊會計師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對于注冊會計師的過失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國際上的做法一般是:對于審計客戶,審計人員的責任建立在兩者直接的“契約關系”基礎上。按照民事侵權法,審計人員要對客戶承擔一般過失責任。(一般過失,是指沒有給予應有的職業關注,對審計人員而言,應有的關注實際上意味著遵守獨立審計準則)。顯然,注冊會計師的重大過失和欺詐行為更需要對客戶負有責任。而對于日益增多的有第三者提出的訴訟,審計人員一般對自己所知道的可能依賴審計意見的人(審計工作主要受益人)以及任何自己可以想象到依賴審計意見的人(可以預見的第三者)承擔一般過失責任。重大過失和欺詐責任擴大到所有第三者,包括“可以預見的第三者”。

4.正確界定注冊會計師的“損害結果”。注冊會計師對委托人的民事責任是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約定產生的損害事實應為財產損害,它可以表現為委托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和損失,也可以表現為未來收益的喪失。注冊會計師對于有利益關系的第三者(如報表使用人),也會對其財產產生不利影響,如證券購買者因為作為重要參考信息的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告不實帶來的價格下跌的危害;貸款商由于以不實審計報告為依據,失誤地貸出款項帶來的壞賬損失等等。確定損害事實的存在,還關系到賠償額的確定問題。目前針對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案的索賠金額愈來愈大。有些甚至達到令人瞠目的天文數字。賠償金額應該根據受害一方的財產損失確定,由于經過審計的會計報告是資本市場上重要的信息來源,因此目前發生的許多涉及資本市場的訴訟案例,往往牽連著廣大股民,牽涉的索賠金額也往往成為巨額數字。但是有不實陳述的審計報告決不是股民產生損失的唯一原因。

所以適當確定注冊會計師的賠償比例與股民的財產損失數額的關系十分重要。否則,注冊會計師因一時工作不慎,就可能引來導致事務所破產的“滅頂之災”,將會使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風險過于巨大,將會阻止人們從事這一對社會有重要意義的職業。

法律認識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各國陸續立法承認一人公司制度之前,實質一人公司已經普遍存在。獨立的法律人格和責任承擔的有限性無疑是實質一人公司大量成立的最富吸引之處,并且在法律上無法禁絕。最早在立法上確立該制度的國家是列支敦士登,而對其確立最有影響力和推動作用的則是英國1897年薩洛姆訴薩洛姆公司一案。從該案人手,用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對實質一人公司到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展開分析,從一個較新的角度論證此制度的變化是必要的,變化的結果也是必然的。

一、英國1897年薩洛姆訴薩洛姆公司案

薩洛姆是一名個人企業皮革制造商,為達到規避經營個人企業所產生的無限責任風險,決定在個人企業之外,另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再由該股份公司收購其個人企業。為了湊足成立股份公司的七個股東,薩洛姆將其妻及子女均列為公司股東,每人僅持有一股,其余股份由自己持有。該公司開始收購薩洛姆的個人企業,總價款38782英鎊,付款方式為以現金支付8782英鎊,不足部分包括:由薩洛姆認購的公司股份、該公司以薩洛姆為債權人的個人擔保債務及其他債務。一年后該公司經營不善被迫清算,公司債務超過資產7733英鎊,薩洛姆提出要求先清償其持有的擔保公司債10000英鎊,這樣其余債權人的債權便無法滿足。公司清算人即以薩洛姆為被告,主張公司法人人格不存在,要求薩洛姆須以公司債務人的身份清償公司債務。

一審法官認為該公司是薩洛姆為逃避債務的替身,判決他敗訴。巡回法庭審理此案后,并沒有判決該公司的設立行為無效,但還是主張薩洛姆應該清償公司債務,即薩洛姆濫用了公司的法人人格。最后該案上訴至英國上議院,全體法官卻一致認為薩洛姆無須對該公司債務負清償責任,并且他還擁有優先債權。判決理由是,只要公司依法成立,不得因持股比例多少而認為該公司不具備法人人格。此案的最終判決至少產生了兩個重大影響:一是“公司獨立的法人人格”的嚴格執行;二是英美各國大量成立實質一人公司。

二、實質一人公司的定義及分類

實質一人公司在學理上亦稱“廣義一人公司”或“準一人公司”。學者們的觀點大同小異。臺灣商法學者趙德樞認為:“此類公司系指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除某一特定股東為真正股東,實質上掌握公司控制權者外,其余股東皆為掛名之人頭股東,此類掛名股東并未能真正享有股東權益或經營公司業務?!蓖跤拷淌谡J為:“實質一人公司是指公司雖然在形式上有復數股東,但僅有其中一人為股份或出資的真正所有人,即公司的‘真實股東’,其余股東依信托等法律關系而為名義股東,就名義下的股份出資或出資并不能實際享有權益的公司。施天濤教授則認為:“實質一人公司是在形式上達到法定人數,但如果從實質上考察,公司真正的股東卻只有一人,其余的股東只不過是掛名而已,即所謂的‘傀儡股東”。本文亦贊同這樣的觀點。按照真正股東的形成時期可以把實質一人公司分為設立時的實質一人公司與設立后的實質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設立時就只有一名真正享有股東權益的股東,其余股東皆為掛名;后者指公司本來是復數真正股東,后來由于股權轉讓,股東退股或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逐漸淪為少數人持有,當股東人數減少至不符合公司法中最低股東人數的規定,為避免公司解散則必須由該公司的現存股東拉來掛名股東代替。兩種表現形式的實質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國廣泛存在。

三、實質一人公司的設立——理性人的選擇

經濟學和法學并不是兩條平行線,相反,二者之間應該存在著天然的交集。二者都是研究人的行為,而且是在不同的視野下,運用不同的方法,研究人的理性選擇。理性人是經濟學上的概念,意味著如果存在選擇,行為主體將選擇預期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方式。波斯納在其經典著作《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寫到:“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人’,即主體的預設應是‘理性人’或‘經濟人’。理性人即指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理性人運用邏輯推理和所有相關的可以獲得的信息,去實現愿望和價值,決定如何行動,以及接受法律原則。波斯納還認為,“經濟學是人類在一個資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進行選擇的科學。”推論可見,理性人要求國家在設置法律體制及其運作機制時應對主體自主選擇權利或者效率最大化的事實予以預先考慮。主體的選擇是效率最大化的選擇,法律在價值衡量后應該給予寬容——基于本人對科斯定理的理解。理性人的理性選擇甚至可以突破合法性,當然,在合法前提下的理性人選擇更佳。實質一人公司的出現是理性人的選擇。理由如下:

(一)合法性。前文所述案例中,被告之所以能夠獲得最后的勝訴,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是合法的,合法設立的公司才享有獨立的法人人格。直至各國立法開始陸續承認一人公司制度前大量成立的實質一人公司莫不是在法律框架內的合法選擇,遵守了國家設置的法律體制及其運作機制,這是理性人選擇的前提。.

(二)自主選擇性。公司法律制度創設以來,依照公司基于公司本質為社團性或契約關系而產生的傳統理論,股東必須為復數。作為一種社會規范,法律制度規定了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法律制度具有激勵導向的基本功能,個人在行為前先要分析行為的成本,預測行為的收益,在不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提高經濟效率。但是,制度也是有成本的,一方面,制度能夠帶來收益;另一方面,制度可能限制人們的行為,制約經濟效益,從而構成理性選擇的社會約束條件。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擁有投資能力的個人大量出現,在規避經營風險動機的刺激下,公司的股東必須為復數的條件,被企業的經營者們以單獨真正享有股東權益的股東成立公司,借此享受有限責任的方式所挑戰。以單個股東成立公司一開始雖不被法律所允許,但是不論是設立前還是設立后的實質一人公司,其真正股東只能主動選擇來拉人頭股東的方式湊數。

(三)經濟效率的最大化。波斯納認為效率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準則。簡單的理解,在資源稀缺性的前提下,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用最低的成本換來最高的效益。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起基礎性地位的法律之一的公司法,效率雖然不是唯一目標,但卻應該是其追求的最主要價值目標。法律經濟分析的核心概念是交易和交易成本,任何人與人之間的行為都屬于廣義的交易,交易成本就是交易所耗費的稀缺性資源。交易不但耗費資源,而且創造價值,即交易收益。法律的經濟分析最基本的方法是交易的成本和收益分析,交易成本與交易收益之間的比率就是交易效率。效率的最大化就是成本與收益之間的比率最大。同樣,效率的最大化還應該是各種選擇中比率最大的。在成本收益無法量化的情況下,比較選擇也應該能夠得出正確的結論。

從微觀經濟學角度看,投資者廣泛采用實質一人公司的收益,主要有如下幾點:1.承擔有限責任,確定經營風險。此為實質一人公司制度乃至整個公司制度最富有吸引力的地方。而擴大有限責任的適用范圍,大大鼓勵了新的投資者,鼓勵他們開創風險事業,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產品,增加就業機會,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更為重要的是,多元經營使現代企業的經營風險分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2.實質一人公司的內部結構簡單,經營成本降低。實質一人公司為中小企業所適用,成本接近為零,避免股東之間的紛爭,有效保護公司商業秘密,管理和運行靈活,便于決策者及時調整戰略;3.維持公司的存續,避免資源的浪費。設立后的實質一人公司避免了因股東不足法定人數而導致的公司解散,同時也使得與該公司相關聯的其它經濟主體避免受到影響,減少了大量的直接和間接損失。與之對應的是廣泛采用實質一人公司形式的成本,主要有:1.唯一真正股東的不受限制性同公司的獨立法律人格相加將對債權人不利:一人經營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導致一旦公司經營不善造成虧損,直接受損的便是債權人;2.缺乏有效制約和內部監督,容易導致為真正股東濫用法律人格提供了機會,自我交易,超額報酬,逃避義務,規避公司的侵權責任等現象會經常出現。即使可以“刺破公司的面紗”,但將增加社會成本;3.如果實質的一人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因其股東的特殊性,帶有不可避免的國家獨占性,往往容易產生壟斷。從法律上規制壟斷,又將導致成本的增加。

立法可以有不同選擇,與實質一人公司采用對立的是從法律上禁止實質一人公司。然而,從法律意義上看,實質一人公司是法律不可禁絕的;從經濟上看,禁絕實質一人公司將會導致社會成本的最大化。避免廣泛采用實質一人公司的成本此時即成為禁止實質一人公司的收益。這個收益與成本的比率是趨于無限小的。此時,對比就顯而易見了。

四、一人公司制度得到各國立法的承認是必然的

法律認識論文范文6

注冊會計師被稱為經濟警察,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護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強化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意識,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注冊會計師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這此法律責任條款散見于《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規定中。

1.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豆痉ā返诙僖皇艞l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蹲C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為股票的發行或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下的罰款。”《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證書”《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2.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蹲C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了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了四個司法解釋,即法函[1996]56號、法釋[1997]10號、法釋[1998]13號和最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前三個司法解釋文件是針對注冊會計師驗資賠償責任而下達的,對如何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金額進行了說明,這三個文件是針對所有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對《證券法》中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承擔規定的落實,但規定了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被告人的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必然受到這個司法解釋的約束。

3.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二百零二條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如構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缎谭ā返诙俣艞l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罰金;前款規定人員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人員如果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伍拾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同時該案件追訴標準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中介機構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也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這些法律條款具體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到了什么程度將被追訴刑事責任。

二。目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從注冊會計師承擔的三種法律責任的法律條款,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對于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如下問題:

1.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

《證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強調的工作程序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中強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結果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系。按《證券法》與《注冊會計師法》規定要求,只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程序符合有關專業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結果地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他法律則是按工作的實際結果與實際情況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些法律的不同規定,而相關的司法解釋又不一致,使實際司法判決不一。因此協調各法之間的矛盾是目前注冊會計師行業較為重要的問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疑問。

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些法律都明確闡明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卻一紙通知,將由最高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執行范圍壓縮,而且還設置了前提條例。法院不僅不履行應盡的法律義務,還將皮球踢給證監會,以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方依據方可提起民事訴訟。這個規定不僅對證券市場的欺詐案件判決不利,也不利于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

3.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問題。

《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僅就自身的“重大過失”和“故意”行為對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刑法》中也明確提出了注冊會計師要為“故意”和“重大過失”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目前卻無如何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和“故意”等的專業判斷標準。

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追訴規定僅有損失數額的絕對數: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伍拾萬元以上的;重大失實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都應被追訴。這些規定沒有損失的相對百分數,這就沒有考慮到相同的損失數額在不同的經營規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這不利于在刑事判決中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

4.《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問題。

《獨立審計準則》是根據《注冊會計法》的規定,由財政部批準實施的,應屬于部門規章?!丢毩徲嫓蕜t》應該是目前判斷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是否有違規或過失的唯一技術標準。另外根據國外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經驗,《獨立審計準則》闡述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合理保證等概念,對于注冊會計師有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在實際中法官很少將《獨立審計準則》作為判決依據,一方面是由于法官們不了解《獨立審計準則》,另一方面是由于《獨立審計準則》畢竟是部門規章委等級的,不能同《刑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相提并論。

5.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問題。

雖然法律規定了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處罰,但是目前沒有哪部法律規定了什么是虛假的財務報告。因為會計行業內外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認識是不同的。會計行業外的人士認為只要財務報告與事實及結果不符,就是虛假的財務報告。會計行業人員認為,只要按會計核算規定進行了會計處理,得出的財務報告就不應認定為虛假財務報告。即使這個財務會計報告與事實、結果不符,因為企業中出現的許多舞弊,并不是會計人員及注冊會計師所能發現的。因此注冊會計師不能對所有的虛假財務報告負責,應明確注冊會計師應負責的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標準。

三。相應的解決思路

為了更有效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保護注冊會計師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權益,同時也為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應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

(1)協調《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規定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同規定,盡量使之趨同。

(2)為使注冊會計師合理承擔刑事責任,應建議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在損失絕對數額的基礎上增加相對比例數,損失的相對比例數應考慮企業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等數據。

(3)另外根據國外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經驗,將《獨立審計準則》中所闡述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合理保證等概念列入《注冊會計師法》等更高等級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過失”、“重大過失”、“故意”和什么是“虛假財務報告”等認定標準。

作為注冊會計師的主管部門財政部和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盡量協調、反映,使我國目前的有關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更完善,以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