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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范文1
食品質量安全問題,一直是人民生活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它直接關系到人的生命安全,關系到人民生活水平質量。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人們對食品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據不完全的統計,每年因食用不安全的食品而致使數以萬計的人患病,造成很多人死亡。食品的多樣性和食品成分的復雜程度,決定了食品標準化必然是一個長期的、艱巨的、任重而道遠的工作。
我國政府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了維護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在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還存在一些無證生產食品違法行為,區域性制假售價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違法行為依然存在,杜絕如新聞報道的餐飲單位用火鍋廢棄油作原料加工成食品供顧客食用的事件。就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的現狀和食品標準化體系建設兩方面加以分析。
1.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的現狀
1.1食品源頭的污染
食品源頭的污染通常會導致食源性疾病。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據衛生部歷年食物中毒統計資料顯示,1985~2003年,食物中毒共發生26894起,發病722322例。其中比較典型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為:上海市因食用毛蚶致30萬人感染甲型肝炎病毒;2000年江蘇、安徽等地出血性大腸埃希菌暴發流行,感染人數超過2萬,導致177例死亡。食品源頭的污染主要來自于農產品化肥、農藥的過量使用以及殘留,給食品質量安全帶來極大隱患。一些地方在種植中濫用激素類農藥以保收成,在養殖中亂用激素和其他藥物以增加產量,卻使農畜產品受到污染,這不僅對人體造成直接危害,還可能導致疫病的增加。除此之外,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排放,直接污染了農作物澆灌用水和人畜飲用水源,當這些受到污染的經過飲用、農作物吸收等方式進入到人體后,就會給人們的身體健康帶來很大的危害。
1.2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的問題
1.2.1超量使用、濫用食品添加劑和非法添加劑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
由于大多數食品含水分較多,造成食品的保質期往往很短,易腐爛難以保存。而消費者對食品的保質期非常敏感,這種矛盾事實上對某些不法加工企業違規、超標超量使用添加劑等起到了促進作用。近期新聞報道的在腌菜中多倍超標量使用苯甲酸;為了使饅頭、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在制造、加工食品的過程中使用劣質原料;用" 地溝油" 加工油炸類食品等。
1.2.2生產不規范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
一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者素質較低、衛生意識淡薄、規范操作能力差,微生物殺滅不完全,導致食品殘留病原微生物等,極易造成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1.3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缺陷
從目前情況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涉及工商、衛生、質監、農業、糧食、環保、海關、商檢、林業、經貿等10多個部門,分段各自執法或重復執法現象較為突出,形成了“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局面,嚴重影響了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從而嚴重影響了食品安全監管效能的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監管由于多頭執法,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執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不一,執行食品安全質量標準不一,造成一些地方食品安全執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地方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
2.我國食品標準化體系的建設
食品標準化體系建設是食品質量安全的保證。經過幾十年的積累與發展,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截至2007年底,我國現行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農業國家標準已有近3000項。但是,我國的食品標準化體系還不完善。我國已加入WTO,在食品產業的出口方面,由于達不到目標國的高標準,從而屢遭技術性貿易壁壘,損失很大。因此,建立健全與國際食品標準體系基本接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滿足食品進出口需要的科學合理的食品標準化體系,應該是一個十分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2.1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前期戰略研究工作
受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世界各國都在加緊食品安全標準化工作,西方發達國家在食品安全標準化制定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例如,美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就是以聯邦和州的法律為基礎的。因此,我國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要投入一定的資金并通過政策扶持等手段促進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而不可盲目地制定。要多做基礎研究工作,從實際出發,取得標準的第一手資料。以前的好多國標、部標及大部分企標,缺乏甚至沒有前期基礎研究資料和試驗,沒有經過多批次的、長時間的、反復的驗證而得出有規律的科學數據來支撐技術安全指標,盲目性較大,不易實施。
2.2完善食品安全標準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已有的《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與《食品安全法》之間存在矛盾,相互之間的協調性比較差。因此,客觀上需要將法律法規統一。要做到這一點,除了要依靠立法機構以外,還要依靠社會力量,通過社會力量參與執法以實現食品安全標準法律法規的制定。針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現狀,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盡快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高效率的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的需要。加強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和法制管理,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多層式法律體系。糾正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規范、不夠嚴密的缺陷,加速建立符合國際食品法典原則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體系的力度。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體系、宏觀調控體系和管理體制。加強現有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實施對食品安全的有效保護。
2.3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應在分段監管食品安全的基礎上,強化綜合監管職能,做到統一協調、權責明晰。樹立全程監管的理念,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治理的工作思路,形成“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監管工作格局。通過法律規范進行利益導向,嚴格監督食品生產企業必須誠實地把整個生產過程所使用過農獸藥、肥料、添加劑的數量和時間加以記錄,并備案保留這些信息。與此同時,在食品的加工和流通環節,相關企業也必須保留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操作信息。這整一流程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督。另外,加大對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責任企業和責任人的懲罰和打擊力度,健全市場管理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食品市場準入制度,切實把好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市場標準入關。 [科]
【參考文獻】
[1]吳永寧,賈鶴鵬.食品安全的幻境與現實[J].財經,2011(15):88-89.
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范文2
下半年以來,股份公司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夯實基礎,細化責任,強化現場監督監管,深化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完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以法制化、標準化、規范化、系統化的方式推進安全生產,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化安全水平,截止目前,我公司未發生一起輕傷事故,開創了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局面,為構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社會,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 組織機構建設情況:
上半年以來,股份公司把安全工作切實擺在各項工作的首位,把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落實到部門、班組、崗位,將安全承諾簽訂到每一位在崗職工,形成了“公司統一領導、部門全面負責、員工廣泛參與”的共同責任網絡;做到了領導強化,任務細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進了各級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二、 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為進一步營造穩定和諧的環境,在下一步的安全生產工作中,我公司將著重采取以下措施:
1、狠抓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抓好一崗雙責、崗位責任制、責任追究制、隱患整改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逐級分解,具體到每個村、企業和職工,明確責任,層層簽訂目標責任。
2、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力度.
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安全責任意識。
三、 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
不斷創新豐富安全評價的方法和內容,建立了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科學評價機制,把基礎管理、作業現場、體系運行、安全文化建設、教育培訓、創新管理、危險源辨識、雙確認等作為安全評價的內容,預知預控,提高了安全評價的系統性和有效性,使全體職工的自主參與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明顯提升。通過做測試問答題的形式,為廣大職工開辟了學知識、長技能的渠道。通過深化全員安全評價和開展多種形式培訓,提高了領導者的安全責任意識,專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作業人員的安全文化素質。
四、 安全檢查
根據安全經營生產檢查考核辦法,安全生產辦公室對各基層單位進行了安全隱患排查、檢查,確定整改內容和時間。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營。
五、2018年下半年工作目標
1、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實際,加強領導,采取措施,貫徹落實。
2、加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強化法律意識。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加強對各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質量監督機制
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穩定[1]。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十分嚴峻,接連爆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如蘇丹紅、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事件等導致公眾恐慌、企業虧損甚至倒閉和政府形象受損。對食品安全進行標準化管理是世界各國致力于食品安全保護普遍采取的策略,我國亦是如此。我國的食品標準化工作開始于建國初期,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日臻成熟,并逐步與國際接軌;然而,在加入WTO的形勢下,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化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不少差距。因此,必須從標準體系上和監管體系上加強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
一、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定義
標準化是為了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現實問題或潛在問題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條款的活動[2]。依據標準化的定義和特征,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可以定義為:為了最大限度地確保食品安全,由相關主體(包括政府、企業、消費者和行業協會等)針對我國食品安全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和貫徹實施統一規范的標準體系,并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
二、當前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存在的問題
1.標準方面的問題
與歐美相對成熟的食品標準化體系相比,我國食品安全的標準存在著“缺位”、“錯位”和“低位”等問題。
1.1食品安全標準的“缺位”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總體總量較少,且覆蓋范圍不全,在很多方面都有所欠缺。據統計,截至2003年底,我國共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標準2619項,其中食品安全基礎標準31項,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標準216項,與食品接觸材料衛生標準40項,食品安全控制與管理標準588項,食品安全檢測檢驗方法標準1560項,食品標簽標識標準21項,特定食品產品標準163項[3] 。雖然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斷增多,但在我總量上仍遠低于歐美國家,在很多食品安全問題上缺少規定或規定不詳細,造成現實中某些食品安全出現無標可依的現象。
1.2食品安全標準的“錯位”
食品安全標準的“錯位”問題主要是指食品安全的各級標準之間缺乏統一,存在交叉、重復甚至矛盾的現象,甚至同一產品有著很多種標準。多種標準同時存在造成標準之間指標混亂,使得生產者、管理者、消費者在執行標準時無所適從。例如,在對食品中的鉛含量的標準規定上,存在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兩種相差甚大的標準,這給標準執行帶來困惑。
1.3食品安全標準的“低位”
相比CAC食品標準體系而言,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總體水平偏低。由于長期以來 我國食品標準體系“重數量、輕質量”,導致相當一部分標準遠遠低于國際標準,不能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是導致我國農產品或食品在國際上競爭力不高的重要原因。
2.管理方面的問題
2.1管理過程上的問題
食品安全的標準化管理應當貫穿于食品原材料的種養植、生產加工、流通的全過程。但從目前情況來看,在原材料種養植環節,我國缺乏對種養殖的自然環境、生產環境和種養殖過程,特別是病蟲害防治過程的藥物使用上缺乏統一的標準規范;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上,我國目前已有對食品生產加工環境、工藝流程、衛生管理方面的規定,但尚不詳細,且監管不力;在食品流通環節,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備的食品儲運標準體系和食品產品召回制度。
2.2質監管理上的問題
(1)食品質監標準化法律法規不健全。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的標準化質監管理主要依據的是《食品安全法》和《標準化法》對質量監管的規定,由于體制的缺陷和法律的滯后性,我國對食品質監管理的隨意性很大。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能夠在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各個環節都有效發揮作用的食品安全監管基本法律。
(2)食品質監部門職能交叉混亂。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管理權限分屬農業、衛生、質檢、工商、環保、法制、計劃和財政等部門,形成了“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局面,這種多機構分段監管模式導致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時無部門負責,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
(3)食品質檢水平標準化不高。具體而言:檢測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主要是政府機構的強制性檢驗檢測,而食品業自身的檢驗檢測意識不夠;檢測方式不合理,當前食品質量檢測采取傳統式、突擊式和運動式檢查檢測,并未開展例行檢測;檢驗機構缺乏統一的發展規劃,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嚴重;檢驗檢測機構能力也有待提高
三、完善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首先,針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缺位”問題,應當借鑒發達國家的標準體系,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和補充我國食品安全的具體標準。其次,針對食品安全標準的“錯位”問題,應當協調當前食品安全的四級標準,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如可以將四級標準減少到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兩級標準,也可以考慮將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轉化為食品安全技術性法規。再次,針對食品安全標準的“低位”問題,應當借鑒國際標準,提高自身標準要求,實現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的接軌。
2.構建科學的食品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
2.1將標準化管理貫穿于食品原料種養殖、生產加工和流通的全過程
(1)原料種養殖的標準化管理。食品加工的原料為農產品,農業是食品工業的“第一車間”[4]。原材料種養殖的標準化是全程標準化管理過程的第一步,要求首先原材料種養殖的織染環境、生產環境進行統一規劃,確定種養殖的基本條件;其次要統一規范種苗供給、種養殖過程控制(特別是病蟲害防治)到產品收獲的全過程。
(2)生產加工的標準化管理。這主要包括環境場所、廠房設施、生產設備的標準化,人員的標準化,加工操作的標準化,衛生管理的標準化等等。
(3)檢測的標準化管理。這要求建立標準化的食品質量檢測實驗室、檢驗過程和程序的標準化、以及嚴格按實驗結果與食品安全標準對比[5]。
(4)流通環節的標準化管理。這主要是指在儲運環節上為了避免食品遭受污染,而對食品的包裝(罐裝、盒裝或袋裝)、包裝材料的成分等進行標準化要求;以及明晰食品標簽,實現標簽的標準化。
2.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標準化監管體制
首先,統一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建議成立國際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有這一機構對食品的生產、流通、貿易和消費全過程進行統一監管,徹底解決部門間分割與不協調問題;同時,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組織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機制和應急管理機制。質監系統應當研究食品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及其嚴重性,以及危害發生的概率,并據此劃分食品的風險等級,其動態評估結果作為政府食品安全決策和管理的基礎。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質監主管部門應當由一套統一的、程序化的應急管理機制,迅速指揮解決危機,并制定預防方案,避免同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最后,提升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水平。食品質監部門應當借鑒國外經驗,成立一個專門的檢測機構,并引進先進的檢測技術,提高自身的檢測水平。
【參考文獻】
[1] 牛秀梅.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中存在問題的建議[J].品牌與標準化,2010(16):44.
[2] 李春田.標準化概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7.
[3] 韓俊,羅丹.關于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研究[J].農業質量標準,2005(3):5.
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范文4
1中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1.1監管機構
中國食品安全管理權限分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衛生、質檢、工商、科技、環保、法制等部門,形成了多部門管理格局,不同部門僅負責食品鏈的不同環節,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體制。國務院20__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__]23號),對具體監管體制做出了進一步的改革,自20__年1月1日起由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將現由衛生部門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管職責劃歸質檢部門;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農業、發展改革和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了種植養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的行業管理工作。
1.2監管法規與政策
1.2.1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是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礎和依據,我國非常重視法律法規、標準的建設,目前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國目前形成了以《食品衛生法》(1995年頒布并實施)、《產品質量法》(1993年頒布并施行)、《標準化法》(1988年頒布1989年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頒布并實施)等法律為基礎,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__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2號施行、《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__年實施)、《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衛生部1993年,20__年修訂)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術標準等法規為主體,以地方政府關于食品安全的規章為補充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從食品本身、包裝標識、安全標準與控制體系、責任追究等各個環節做出規定,為提高中國食品安全水平奠定了基礎。
1.2.2措施與行動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非常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紛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行動計劃。國家質監總局20__年8月開始啟動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并用3到5年時間擴展到全部28類生產加工食品;加大對生產、制造、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為確保進口食品的安全,實施進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對涉外檢驗檢疫、鑒定和認證機構技術能力進行審核和監督管理。此外還負責食品安全的HACCP認證及其咨詢機構的認可、審批、監督、管理。農業部從20__年開始在全國建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點跟蹤監測制度,啟動了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在20__年4月開始啟動“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為全面啟動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工作,20__年成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專門從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工作。衛生部20__年開始建設全國食品污染物監測網和食源性疾病監測網,目前已建成了我國最大規模、與國際接軌的監測網絡,并初步掌握了我國食品中主要污染物的動態變化趨勢;20__年開始對全國食品衛生監督工作量化分級管理制度,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強自身食品衛生管理,大力推行食品企業良好衛生規范(GMP)和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系統(HACCP)。還在20__年制定了《食品安全行動計劃》,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安全的監管。
此外工商部門還實行了食品市場主體準入制度、食品市場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食品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制度來促進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20__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基礎上組建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督、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應急救援工作及食品安全信息方面的工作。
2中國食品安全存在問題及深層原因分析盡管中國政府一貫重視食品安全問題,也做出了許多努力,但由于食品安全受社會經濟發展、科學技術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等多種因素制約,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還存在著種種問題。
2.1我國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種植、養殖環節食品安全問題較為突出,農牧生產者違規使用農藥、獸藥的現象以及非法使用違禁藥物現象較常見;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問題比較嚴重,食品加工企業絕大多數規模比較小,全國現有的700多萬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攤點中80上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藝落后,衛生條件極差,20~30沒有達到行業標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現象比較嚴重,食品營養指標達不到要求等;食品流通秩序比較混亂,全國食品經營企業多達300余萬家,大多為個體工商戶,缺乏必要的食品儲運設施,經營管理落后,一些食品批發市場缺乏有效的安全檢測手段和質量控制措施;餐飲消費環節食 品衛生條件較差,一些餐飲業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幾乎所有的餐飲部門都不會對食品原料進行科學檢查,缺乏對疾病預防的控制措施。
2.2中國食品安全問題深層原因分析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深層原因歸結在一起實質上就是市場失靈和政府規制失靈同時并存所導致。
2.2.1不完全信息的存在導致敗德行為的出現和市場混亂造成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是市場信息的不對稱、不完全性。在市場經濟中,生產經營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費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相互對立的兩者之間只有在獲得足夠的有關食品特性的共同信息時,才能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然而,由于食品安全質量特性,食品市場買賣雙方同樣面臨著對食品安全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但相比之下,食品生產者、加工者、銷售者比消費者對食品的農藥殘留、微生物污染等相關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了解更多。在個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驅動下,擁有信息優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會自覺不自覺地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提供虛假、遺漏、過時或誤導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產和將那些假冒偽劣產品銷售給顧客。消費者在知情權和選擇權等信息占有上總是處于劣勢,對于所選食品的安全性難以做出正確判斷,有可能導致市場經濟的“優勝劣汰”機制失靈,以致出現低質量的劣質食品驅逐高質量的優質食品的現象,最終導致食品市場秩序混亂。
2.2.2食品安全問題的外部性導致市場失靈食品安全問題中存在的外部性問題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食品市場上的正規(生產優質產品的)廠商對消費者和非正規廠商產生的正的外部性,另一方面是非正規廠商對于消費者和正規廠商產生的負的外部性。外部性是非排他的,因而不能通過市場機制自動設置價格來管理,從而導致了市場失靈。具體來說,由于正規廠商沒有因為產生外部利益而得到補償,而非正規廠商沒有因為產生外部危害而付出代價,其結果是如果僅僅依靠市場的價格機制,不法食品供應商的行為可以損害他方,而無須考慮招致損害的機會成本,同時還可以得到正規廠商帶來的邊際收益。正規廠商的情形則相反。價格機制的失靈也即市場的失靈,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干預就成為必要條件。
2.2.3消費者在與生產經營者的利益沖突中處于弱勢市場經濟規律作用條件下的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必然會有一些企業要不擇手段地損害消費者利益。相比較之下,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擁有強大經濟力的組織體,單個分散的經濟力薄弱的消費者難以與之抗衡,再加上法律知識缺乏,當其利益受到損害后,往往選擇忍氣吞聲,或者大多數消費者心存“免費搭車”的念頭,都想讓別人先來提訟,自己免費享受,最終結果是可能誰也不去反映食品安全問題,保護自身權益。因此需要由國家承擔保護消費者的職責,通過立法、行政等給消費者特殊保護,補救其弱者地位,維持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建立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2.2.4政府規制失靈造成食品市場秩序混亂的另一深層動因就是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規制、職能出現空缺,也就是說政府規制失靈。目前我國市場發育很不充分,表現為市場主體發育不良、現代企業組織不發達、市場體系不健全、價格和競爭機制不完善,政府退出后,市場機制不能正常發揮作用。與此同時,由于政府功能定位不當,對于市場不能有效調節本應通過政府規制來調節的領域,政府規制沒能及時跟進,如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滯后、食品安全標準的協調機制和食品安全信用體系不完善、監管機制缺乏協調性和連續性、食品安全的執行過程中缺乏規范化、執法處罰力度不夠、社會監督和問題處理機制缺位以及有關引導食品工業發展特別是食品科技創新能力方面的產業政策欠缺等,食品市場秩序的管理出現真空狀態,食品安全質量普遍偏低,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3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思考
國際上代表食品安全先進水平的國家主要有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他們擁有高效協調的監管體系,完善和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掌握最先進、完整的檢測技術體系,實行了過程控制、動物疾病的控制、食品中農獸藥物殘留的控制、環境和污染物的控制、致病微生物的控制、第三國食品準入的管理和管制,強調農場到餐桌全過程管理,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保證食品安全的責任,企業實施HACCP,加強自我管理措施,如自愿產品召回,政府減少過細的法律約束(Deregulation),強調協調一致。我國在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借鑒這些先進經驗和成熟做法。
3.1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
完善的法律法規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礎,為此,應加快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建設,通過法律手段約束政府、企業、消費者和中介組織等所有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達到有效防止食品市場的失靈而帶來的問題,及時清理和修訂過時的法律法規;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建議在四個方面加以改進:一是實施“從田頭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科學確定食品標準制定原則和依據,增強標準的可操作性,逐步實現我國標準體系與國際慣例接軌;三是明確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等各類認證的法律地位,理順相互之間的關系,逐步建立統一的食品認證認可體系,培育一批運作規范、社會信譽高、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食品認證機構,并加強對境外相關認證機構和有關機構的管理;四是建立劣質產品召回制度,為查處和銷毀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據。
3.2進一步理順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監管力度
安全食品的生產和銷售是一項綜合性強的系統工程,涉及農業、環保、市場管理、質量監督等多方面,必須多部門、多學科的共同配合。首先,要理順管理體制。對目前分散在農業、衛生、環保、質檢、工商等部門的監管職能進行全面的梳理,將監管和生產經營各環節的責權利理順,消除責任空白區,形成更加合理、明確的分工。深圳和上海等地的做法值得推廣借鑒。深圳市20__年成立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領導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進一步劃清各部門的職責,各部門監管側重點有所不同,如:農林漁業局負責農副產品的質量監管,質監局則負責食品生產領域的質量監督,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主力在工商部門,衛生部門重點在一般餐飲、學校、集體食堂的食品安全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協調職責等。上海市20__年底出臺的改革方案,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進行了改革探索,將原由衛生部門負責的食品流通和消費環節的監管職責劃歸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衛生部門不再承擔包括發放《衛生許可證》、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食品安全方面的監管職責,在食品的生產加工環節、流通和消費環節、逐步實現以一個部門為主的綜合性、專業化、成體系的監管模式。其次,通過實施以科學為基礎的立法、檢測、監控、執法、科研、教育計劃,對食品的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監管,推行HACCP、GMP等食品安全生產體系,最大限度地減少由食品引起的危害和風險,以保護消費者的健康,促進我國食品產業的發展。
3.3建立順暢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
建立良好的質量信號傳遞機制,有助于解決食品質量的市場失靈。我國食品生產者大多文化素質低,生產規模小,而食品產業鏈較長,致使信息標簽管理等難發揮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訓,使公眾擁有完全充分的信息來權衡利益風險 進行選擇。及時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質量抽檢結果,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報,提醒公眾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對具有良好聲譽的企業進行宣傳報道,并接受新聞媒體和公眾監督。建立各類食品營養信息數據庫,對消費者、生產者和食品系統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訓與教育。
3.4多種手段綜合運用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除了法律和行政監管外,還要注重從經濟和技術等層面上共同推進。
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范文5
1.1設施農業標準化基地建設
永寧縣把推行設施農業標準化建設作為新階段設施農業發展的當務之急和戰略選擇,從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實施農業名牌戰略入手,加快推行農業標準化,實現以質取勝、以品牌取勝和以質促銷、以質增效。按照突出重點、先易后難、由點到面、逐步推開的原則,在開展的“一減雙?!保p少化肥、農藥使用量,保護農業環境、保障農產品衛生安全)工程基礎上,建立了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目前,永寧縣主要的葡萄、蘋果、桃李杏生產基地取得了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和產品認證;主要的蔬菜、糧食生產基地也取得了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和產品認證。建立了小任果業、天天鮮果業、建成農林開發有限公司、寧夏領鮮果蔬開發公司等一些經營效益良好的設施農業基地。
1.2管理機制及運行模式
在標準化基地建設過程中,永寧縣探索總結了5種基地建設與管理的運行機制,分別為果蔬經銷公司+基地+農戶、非農企業+基地+農戶、科技特派員+基地+農戶、支部+協會+農戶、種植大戶+農戶等模式,利用該模式有效地解決了分散經營與標準化規模化生產的矛盾,帶動了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農民耕作方式的轉變以及農產品質量的提高。國家“科技支撐項目”和中央財政資金現代農業發展項目的實施帶動,使設施農業標準化組織建設、基礎體系建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方面的基礎日益夯實,農產品質量也有了很大提高。設施種類有果樹、蔬菜、花卉、食用菌等4類,其中設施果樹面積1666.67hm2,占設施農業的59.52%;設施蔬菜面積933.33hm2,占33.33%;設施花卉、食用菌面積200hm2,占7.14%。
2農業標準化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2.1設施農業標準體系的完整性、統一性和權威性不強
設施農業標準體系、質量檢測體系和動植物疫病防治體系建設是推行設施農業標準化的基礎工作,從根本上改造傳統農業的重要技術基礎,永寧縣在這三大體系建設上還存在缺陷。一些設施農業地方標準還未經過質檢等相關部門的認定,缺乏權威性,許多技術規范還需細化,區、市、縣、基地、市場多層次的農業質量檢測網絡還未形成,現有動植物檢疫防疫體系網絡不完善,檢驗檢疫全過程監管、企業自控和檢驗檢疫技術保障體系建設、動植物疫病快速反應和預警機制不完善。
2.2設施農業標準化技術普及推廣速度慢
目前,全縣幾個大型的企業化運作的示范基地基本實現了生產的標準化,但農戶集中的園區標準化技術水平還不高,推廣速度較慢。
2.3設施農業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投入不足
在財政投入上,區、市、縣用于農業標準化工作的專項資金極為有限。財政投入無論是用于標準化基礎體系建設的資金,還是對標準化生產、經營、品牌創建給予補貼,如對企業產品獲得無公害、綠色食品認證給予適當的補貼等,與實際需求相比都還有一定的差距。
2.4設施農業標準化工作的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
重點是質量監管制度,監督檢測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對基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農產品各個環節,并且側重無公害、綠色食品生產和市場農藥、肥料抽檢,檢測力度和規模等許多工作需要完善。
2.5設施農產品質量認證及培育品牌產品方面存在不足
各有關企業進行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以及農產品生產加工質量體系認證方面展開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全縣在培育名牌商標、統一包裝、統一認證體系、統一銷售等方面離設施農業標準化建設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永寧縣一部分無公害、綠色食品基地的認證有效期即將到期,需重新申報。這方面還有大量細致的工作需要去做。
3推進設施農業標準化的對策
3.1加快建立健全統一權威的農業標準體系
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注重與國際接軌,大幅度提高農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的比例,滿足外向型農業發展的需要。建立農產品質量標準項目庫、生產技術規程項目庫。根據資源與區域優勢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標準或生產技術規程,全面實現按標準生產。制定主要農產品和畜禽安全無公害食品地方標準、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技術規程。要做好國內外農產品安全標準、食品標準以及有關技術性法規的收集、研究工作,逐步建立一套科學的、統一權威的農業標準化體系[1]。
3.2加大農業標準的普及推廣力度
要進一步加強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示范區建設,帶動面上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充分發揮農產品加工企業、行業協會、專營市場等在推進農業標準化進程中的龍頭帶動作用,大力扶持龍頭企業的發展,幫助龍頭企業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以多種形式連接建立標準化生產基地,帶動農民按標準組織生產[2]。多層次、多渠道的宣傳、培訓、普及農業標準化知識,推廣農業標準化技術。
3.3加大投入力度,加強農業標準化基礎設施建設
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避免重復建設的原則,構建政府監督、行業自查、企業自控、基地自檢等與各級、各類檢測工作相配套的質量檢測體系,把建設重點放在縣級農業質量檢測站和基地、市場的檢測設施建設上。重點扶持建設一批具有國內領先、國際接軌檢測水平的重點檢測實驗室,引進、開發先進的監測技術和設備,推動主要農產品監測檢測網絡體系的技術升級,加速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加強動植物疫病防治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檢疫防疫網絡和基礎設施建設[3]。
3.4大力實施品牌名牌戰略
農業標準化生產要與名牌戰略實施相結合,加快名優農產品認定工作,促進名優農產品的標準化、產業化、規?;l展。實施品牌名牌戰略,努力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市場信譽好、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名牌,通過授予優質產品標志,實行品牌戰略,提高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帶動農業標準化的實施[4]。
3.5加強質量監管,逐步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
對實行標準化的基地或區域實施全程質量控制,確保終端農產品質量達到控制的預期要求,實現農產品安全進入市場。建立農產品市場質量安全準入制度,在市場內設立速測點或抽樣檢測,加強專營市場的質量監管,在批發市場設立專賣區、在超市設立專賣柜,按統一標準、統一生產、統一采購、統一配送、掛牌銷售的經營模式,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嚴禁不符合標準的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交易。另外,要加強動植物檢疫和防治工作,圍繞防止外來有害生物的入侵展開工作。
安全標準化法律法規范文6
第二條生產、銷售絮用纖維制品,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或者公益活動,以及對絮用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絮用纖維制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或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作為填充物、鋪墊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絮用纖維制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中國纖維檢驗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絮用纖維制品的質量監督工作。設有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依法對絮用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統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禁止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劣質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是劣質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
(一)以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明的禁用原料生產的;
(二)以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明的限用原料生產的;
(三)以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冒充的;
(四)其他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有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不符合該標準的。
第二章質量義務
第五條絮用纖維制品原料的質量,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纖維制品的再加工纖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要求;禁止作為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原料的再加工纖維,其最小單位產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應當標注“禁止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警示。再加工纖維的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嚴禁將醫用纖維性廢棄物、使用過的殯葬用纖維制品、來自傳染病疫區無法證實其未被污染的纖維制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舊纖維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纖維和纖維制品等物質(以下統稱禁用原料),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纖維制品、其他纖維制品以及相關原料。
第七條不得將下列物質做為生產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原料(以下統稱限用原料):
(一)被污染的纖維及纖維下腳;
(二)廢舊纖維制品或其再加工纖維;
(三)纖維制品下腳或其再加工纖維,但符合國家規定的除外;
(四)二、三類棉短絨;
(五)經脫色漂白處理的纖維下腳、纖維制品下腳、再加工纖維;
(六)未洗凈的動物纖維;
(七)發霉變質的絮用纖維;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八條絮用纖維制品生產者應當具備下列質量保證條件:
(一)必要的人員、設備、工具、場地;
(二)健全的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和組織生產所必需的標準;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絮用纖維制品生產者應當進行原料進貨檢查驗收和登記,驗明絮用纖維制品原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
生產者進行再加工纖維原料進貨檢查驗收和登記時,應當驗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纖維制品的再加工纖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包裝及標識要求。
第十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絮用纖維制品質量負責。
絮用纖維制品質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要求及其他法定要求。
絮用纖維制品標識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要求及其他法定要求。
第十一條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應當標注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標識;其中以纖維制品下腳或其再加工纖維作為鋪墊物原料的,還必須按照規定在標識中對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說明。
第十二條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除依法標注標識外,還必須按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三條生產絮用纖維制品,應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十四條銷售絮用纖維制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驗明絮用纖維制品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采取適當措施,保持銷售的絮用纖維制品的質量;
(三)銷售的絮用纖維制品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標識;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是以纖維制品下腳或其再加工纖維作為鋪墊物原料的,在標識中必須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明示說明;屬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必須在顯著位置有“非生活用品”的警示;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五條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或者公益活動的,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十六條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的,應當自行對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質量進行定期檢查,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險的或者已經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應當及時更換。
第十七條禁止以不合格絮用纖維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產品,禁止在絮用纖維制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禁止將前款規定的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
第十八條不得偽造絮用纖維制品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章質量監督
第十九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對絮用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根據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條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絮用纖維制品質量進行檢驗;需要抽樣檢驗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以及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或者公益性活動的,可以委托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絮用纖維制品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二條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絮用纖維制品質量檢驗,必須執行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結果,保證檢驗結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受理的投訴和舉報應當進行核實,并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省級質監部門根據監督檢查和舉報等情況,負責組織確定本轄區內絮用纖維制品質量違法行為較突出的重點區域、場所,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該重點區域、場所的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整治。
第二十五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根據監督檢查、委托服務以及核查后的投訴舉報等情況,建立絮用纖維制品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質量檔案。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質量檔案,按規定對絮用纖維制品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質量信用進行評定,并根據評定結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有關絮用纖維制品質量信用評定的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包庇、縱容絮用纖維制品質量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干預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對絮用纖維制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在生產、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在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在公益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更換合格產品,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責令整改,并記入其質量檔案;對限期內不予整改的,可以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予以警告,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按本辦法要求標注標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其中未按本辦法規定標注有關原料明示說明或警示語的,按照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的處罰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六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