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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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文1

    【關鍵詞】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 風險控制

    1引言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及電子商務的日益繁榮,基于網絡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逐步出現并得到迅速的發展。目前,對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還沒有非常準確的定義, 但普遍認為, 第三方支付就是和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在電子商務企業與銀行之間建立一個中立的支付平臺, 為網上購物提供資金劃撥渠道和服務。在交易中, 買方選購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 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后, 就可以通知付款給賣家, 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

    面對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務所獲得的優厚利潤,國內和國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紛紛出現,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寶”、一拍網的“e拍通”、慧聰網的“買賣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為目前主要的網絡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 在網上商家和銀行的連接、監管和技術保障的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這些問題將阻礙第三方支付的進一步發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這些風險,是目前研究的熱點之一。

    2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

    2.1網絡安全風險

    第三方網上支付的業務及風險控制工作均是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 故網上支付系統的安全是第三方網上支付面臨的重要風險。雖然目前網上銀行和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都設計有多層安全系統, 并不斷開發和應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術及方案, 以保護支付平臺的平穩運行, 但是從總體來說,其安全系統仍然是第三方網上支付業務中最為薄弱的環節。這種風險可來自計算機內部,比如系統停機、磁盤損壞等不確定因素, 也會來自網絡外部的黑客攻擊, 以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安全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數據傳輸過程中遭到攻擊,威脅用戶資金安全;二是網上支付應用系統本身存在的安全設計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個系統的安全,造成重大損失; 三是計算機病毒可能突破網絡防范,入侵網上支付的主機系統,造成數據丟失等嚴重后果。

    2.2金融風險

    資金濫用。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中,除支付寶等少數幾個并不直接經手和管理來往資金,而是將其存在專用賬戶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銀行職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項,這就可能出現不受有關部門的監管,而越權調用交易資金的風險。

    詐騙犯罪。由于網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隱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為通過制造虛假交易來實現詐騙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購買者對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來騙取錢財,比如說,支付平臺的網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選項,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銷剛才的取消操作來再次確認支付,顧客的錢就在未收到購買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銷售者的賬戶中,造成詐騙。

    盜卡惡意支付。雖然越來越多的銀行已經不再默認銀行卡可直接上網,而是用戶通過申請并認證的方式,才可開通網上銀行,但多數情況下,用戶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卡號和密碼,在網上提交一個申請,即可開通網上銀行。如何防范盜卡者在網上惡意支付,對于第三方支付廠商來說,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環境下,建立這樣的風險控制系統就更為艱難。

    資金沉淀。 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通過對交易資金的暫時保管,在交易過程中監督和約束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當買方把資金轉到第三方的賬戶,此時第三方起到了一個對資金的保管作用,買方仍然是資金的所有權人。當買方收到商品,確認付款時,所有權轉到賣家。所以,第三方作為資金的保管人,始終不具備對資金的所有權,只是保管的義務。根據目前的交易規則,支付金額可以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停留3至7天,這樣,支付平臺中隨時都有數以千萬計的資金沉淀。隨著將來用戶數量的增長,這個資金沉淀量將非常巨大。而對于這筆資金,第三方將可取得一筆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會引發新的問題。如缺乏有效資金管理,就有可能引發支付風險和道德風險。

    2.3法律風險

    對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及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目前在法律上還未做出明確的規定。雖然從業務上來看,這些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只是提供支付服務,但是它同時又聚集了大量的資金,從某種程度來說已經具備了銀行的性質,但是卻不受銀行相關法律的控制,盡管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都以中介人的名義對外宣傳,但實際上,其業務明顯存在“吸納儲蓄”的嫌疑,用戶資金的時間價值(利息)可能成為其主要的利潤來源,這顯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疇。所以,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需要進一步以明確的立法加以規范。

    在法律責任方面,國家并無專門法律調整網上支付法律關系,實踐中往往依據合同法和侵權法。但如果將第三方網上支付各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權法調整,消費者因其弱勢地位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為在網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費者根本沒有決定合同內容的權利,只能選擇接受與否。第三方網上支付較之于傳統支付方式其技術性更強,同時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戶在交易后財產被盜取或系統故障,使得客戶遭受損失,應如何界定各方責任,也缺乏規范,這些最終將制約著第三方網上支付的發展。

    3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風險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約束

    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進一步規范其業務范圍。通過盡快出臺一些辦法進一步明確第三方網上支付清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制定相關法律保護客戶的利益和隱私權,明確客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間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制定對洗錢、信用卡套現、欺詐等網絡犯罪法律對交易進行法律約束。

    3.2改進網上交易稅收監控手段

    網上交易所具備的交易隱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體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點, 使網上交易稅收問題對傳統方式稅收提出了挑戰。在我國現有的稅收體制中, 稅收都是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來進行的, 而網絡交易的跨地域性將加大確定稅收主體的難度。因此對新技術條件下發展起來的網上交易, 要研究用新的監控手段進行征稅。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網上交易現金流的出入口, 是買家和賣家進行交易的一個憑證, 因此可考慮將第三方支付作為網上交易征稅的突破口。另外還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稅收監管法律, 嚴懲逃稅行為。

    3.3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

    加強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首先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由于行業的準入門檻較低, 從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商注冊資金規模、資質參差不齊,容易引發風險。其次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監管。應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自有賬戶與用戶沉淀資金的賬戶相分離。禁止將用戶沉淀資金進行放貸、投資或挪作他用, 由銀行對用戶資金賬戶進行托管。目前工商銀行便為“支付寶”托管賬戶, 并且每月出具賬戶資金的使用報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證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在其開戶銀行存有一定金額或交易比例的保證金, 一旦第三方出現問題, 銀行可以立即凍結這部分資金用以抵御風險, 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廣大用戶的資金安全, 不致因第三方機構的風險而蒙受過大的損失。

    3.4 加強內部監督和管理,規范信息披露制度

    當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內控機制,組織內部沒有建立相關的管理規章。一些不成規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贏利或“搶地盤”,放松了對公司內部的制約與管理,容易造成員工道德風險,如延遲信息傳遞或泄密等類似現象的出現,使清算組織的信譽受損。而且,除了內部少數人之外,外界很難知道公司的經營狀況,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管理科學和政企業分開的要求建立現代公司制度,并規范內部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建立內部責任分工制度、權利制約制度、激勵和懲罰制度,獨立的財務制度等來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績效。

    4結束語

    第三方支付作為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 盡管在法律、資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為我國乃至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因此,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風險問題應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關注,并采取相應措施為這種新型支付模式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經濟、法律和政策環境, 促進整個電子商務支付平臺健康、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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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文2

互聯網金融是指利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等一系列現代信息科學技術,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新興金融服務模式,是依托于移動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和搜索引擎等高速發展的信息技術及高度普及的互聯網進行的金融活動,不同于傳統以物理形態存在的金融活動,而是存在于電子空間中,形態虛擬化,運行方式網絡化。

從廣義來說,理論上任何涉及廣義金融的互聯網應用,都應該是互聯網金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眾籌、在線理財、在線金融產品銷售、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等。

一、第三方支付

(一)定義

第三方支付,狹義上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銀行機構,借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用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1]。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給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定義,從廣義上講,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提供的網絡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之所以稱“第三方”,是因為這些平臺并不涉及資金的所有權,只是起中轉作用。它原本用來解決不同銀行卡的網上銀行對接及異常交易帶來的信用缺失問題,通過提供線上和線下支付渠道,完成從消費者到商戶及金融機構間的貨幣支付、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等系列過程。

(二)第三方支付業務流程

以銀行卡支付為例,其具體支付操作流程:

1.網上消費者瀏覽商戶檢索網頁并選擇相應商品,下訂單達成交易。

2.隨后,在彈出的支付頁面上,網上消費者選擇具體的某一個第三方支付平臺,直接鏈接到其安全支付服務器上,在第三方支付頁面上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點擊后進入銀行支付頁面進行支付。

3.第三方支付平臺將網上消費者的支付信息,按照各銀行支付網關的計數要求,傳遞到各相關銀行。

4.由相關銀行(銀聯)檢查網上消費者的支付能力,實行凍結、扣賬或劃賬,并將結果信息回傳給第三方支付平臺和網上消費者。

5.第三方支付平臺將支付結果通知商戶。

6.接到支付成功的通知后,商戶向網上消費者發貨或提供服務。

7.各銀行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與商戶實施清算。

(三)第三方支付風險分析

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額在支付額中所占比重已經不容忽視,但由于出現時間較短,自身在運營管理方面的經驗存在不足,對其形成管理及約束的法律法規亟待修訂。

1.操作風險。

第三方支付涉及的用戶眾多,操作頻繁,任何操作失誤、系統設計不當或蓄意時間等都有可能帶來風險,操作風險會產生用戶隱私泄露和資金盜用等問題。

2.法律風險。

(1)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從法律淵源角度看,法律層面的專門性法律仍然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法》,但該法對第三方支付并未做出直接相關的規定,只是用央行制定的辦法和細則需要遵循的上位法而已。央行制定的辦法和實施細則,只是部門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級別的,尚需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目前,我國在互聯網金融方面的法律普遍處于商貸補充、完善的狀態,互聯網金融本身的發展還不成熟,因此,頒布互聯網層面的法律,或許還需要一段時日。

(2)地反方支付的法律問題

第三方支付涉及三大法律問題,即沉淀資金問題、信用卡套現問題和洗錢罪問題。

(四)第三方風險防范建議

1.開展第三方支付平臺評級工作。

官方權威機構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評級,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各項安全性指標,如服務質量、網絡安全、客戶利益維護等作為評級標準,建立一個第三方支付平臺評級體系,來自外部的壓力會促使第三方支付平臺不斷進行技術改造,降低網絡風險,提高服務質量。

2.推進立法,加強監管。

首先提高準入門檻;其次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監管;此外,加快相關立法進程,盡快對沉淀資金的利息歸屬問題、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問題,第三方支付的外部監管問題等做出相關規定。

3.將第三方支付平臺納入反洗錢監控范圍。

可以借鑒美國經驗,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在金融監管機構注冊,提交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并完整、妥善保存交易資料。

4.依靠高科技手段加強信息系統安全。

第三方支付機構要重視系統建設,根據現實情況,定期升級網上風控系統,以打擊各種網絡犯罪。除了第三方支付機構自身的努力外,監管部門也應盡快出臺適合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息系統安全規定,逐步完善第三方支付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評估機制,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現場檢查和客觀評估,保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地運行。

5.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管理。

第三方支付平臺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要采取相關措施才能保證將風險降到最低。

二、P2P網貸概況

(一)P2P網絡定義

P2P網絡貸款的英文為Peer-to-Peerlending,即點對點信貸,國內又稱“人人貸”。P2P網絡貸款是指個人或法人通過獨立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相互借貸,即由P2P網貸平臺作為中介平臺,借款人在平臺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的行為。

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形成,脫離了銀行等傳統融資媒介,資金出借人可以明確地獲知借款人的信息和資金的流向。在P2P網絡貸款模式中,P2P網貸平臺在借貸雙方中充當服務中介的角色,通過安排多位出借人共同分擔一筆借款額度分散風險,同時可以幫助借款人以較為優惠的利率條件獲得融資。

從定義可以看到,P2P網貸平臺只承擔信用認定、信息配對、利率制定及法律文本起草的責任,不僅不能介入借貸交易,還不能替出借人分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借貸違約的風險全部由出借人自己承擔。由于P2P網貸主要在陌生人之間進行,在我國總體信用狀況令人擔憂的大環境下,這種自負盈虧的模式給出借人帶來了極大的不安全感,因此傳統P2P網貸模式在我國環境中很難生存下去。

(二)P2P網貸交易流程

在P2P網貸過程中,借貸雙方首先需要在P2P網貸平臺上進行注冊并建立賬號。然后借款人向平臺提供身份憑證及資金用途、金額、接受利息率頻度、還款方式和借款時間等信息等待平臺審核,平臺審核通過后,借款人的相關信息即可在平臺上公布。對于投資者而言,可根據平臺的借款人項目列表,自行選擇借款人項目,自行決定借出金額,實現自助式借貸。P2P網貸平臺上的借貸交易過程多采用“競標”的方式實現,即一個借款人所需的資金多由多個出借人出資,待所借金額募集完成后,該借款項目會從平臺上撤下,此過程一般5天左右。而后資金出借人與借款人直接簽署個人間的借貸合同,一對一地互相了解對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若借款項目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籌到所需資金,則該項借款計劃流標。

傳統金融機構和P2P平臺的貸款服務對象不同,從而決定了二者的風控手段及風控成本與效率出現極大差異。傳統金融機構通常以大額信貸為主,服務對象主要為機構,且通常有抵押物,因此傳統金融機構一般按照內部風控流程,對貸款項目一事一議、進行單獨考察、風險評估,更加注重貸款項目的現金流及抵押能力分析。但是若此種風控方式運用于小額信貸,不僅將使單筆貸款項目的風控成本過高,效率過低,更可能將大量小微企業拒之門外。

P2P網貸行業服務對象主要是個人,小微企業的貸款通常以小微企業主的個人名義進行,通常沒有抵押物。小額信貸由于單筆貸款金額小,客觀上要求單筆貸款風控成本及時間成本較低才能保證收益。P2P行業的風險控制技術一般以個人信用為基礎,包括小組聯保、關系型借貸、人工信用調查分析、自動化信用評分等多種信貸技術,更傾向于標準化、批量化的風控管理模式。

這種以信息數據為基礎的量化風控模型和自動化信貸管理系統,可以給金融業帶來新的啟示。高效率、批量化、規?;亻_展小額信貸的授信和風險管理,將是未來小額信貸業務發展的必然趨勢。

(三)P2P網貸風險分析

1.操作風險。

P2P網貸中,借貸雙方的資金需要通過中間賬務進行操作,以處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大量的資金往來,但中間賬務的資金和流動情況處于監管真空狀態。目前,P2P網貸平臺普遍采用對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方式實現資金托管。實施上,P2P網貸平臺只是在第三方支付開一個類似對公的虛擬賬戶,然后讓平臺注冊用戶充值到平臺,盡管用戶看到自己在平臺用戶的資金情況,但是這部分資金是沉淀在平臺的對公虛擬賬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并沒有權限也沒有義務對P2P網貸公司進行監管,資金的調配權仍然在P2P網貸公司手里,而且P2P網貸公司一般沒有嚴格的資金收集、管理和使用程序,沒有妥善保管資金安全的相應制度規范,導致P2P網貸公司的業務人員或者P2P網貸公司本身能夠輕易挪用平臺用戶充值的資金,存在較高的道德風險。P2P平臺的“捐款跑路”現象就是資金監管缺位風險的現實印證。

2.流動風險。

P2P網貸的流動性風險在于平臺承擔了資金墊付的壓力,主要來自平臺的保本付息承諾和“拆標”兩方面行為。

3.法律風險。

P2P平臺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機構法律性質定位的風險、非法集資的風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文3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互聯網平臺;支付機構;風險;完善途徑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通過與各大銀行簽約,對接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有利于消費者進行實時交易,是具備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網絡支付平臺。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是支撐電子商務的重要基礎,在我國金融發展中發揮著基石作用,因具備簡單、迅速、便捷等特點,逐漸成為國內支付產業中發展最迅速、服務商數量最多的支付模式,交易規模呈現上升態勢。據艾瑞網數據顯示,2016年1-3月,第三方交易規模高達40584.3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67.0%。然而,在此發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風險,如資金交易風險、客戶信息數據泄露風險、網絡欺詐風險等,制約了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規范化發展?;诖耍疚耐ㄟ^分析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發展現狀及風險,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建議。

一、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發展現狀分析

(一)交易規模呈迅速增長態勢,市場集中度高

隨著互聯網技術迅猛發展及上網設備普及,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使用率增速快且市場集中度高。據艾瑞咨詢統計數據顯示,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2013- 2015年期間發展迅猛,交易規模從2013年的53729.8億元增長至2015年的118674.5億元,年均增長率高達58.9%,使用率從2014年的46.9%增長到2015的60.5%,全年增長率為36.8%。其中,在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市場2015年交易規模中,支付寶占據主導地位,支付市場集中度高。網上購物、電子商務的普及,使支付寶等主流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占領市場份額大,其他支付市場份額較小。據財經網數據顯示,2015年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市場份額中,支付寶居首,占47.5%,財付通位居第二,占20%,其余銀商、塊錢、匯付天下、易寶、京東、易付、環迅、寶付支付所占份額依次為10.9%、6.9%、5.0%、3.4%、2.0%、1.2%、1.2%和1.1%,與支付寶市場份額存在明顯差距。這說明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迅猛增長且市場集中度高,有效促進了互聯網支付的規范化、規?;l展。

(二)交易結構及支付場景向多元化發展

近年來,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斷研究從基礎功能向外延伸拓寬服務類型,逐漸成為連接用戶生活各類服務的綜合性平臺,將多元化的金融服務疊加到消費場景之中。據易觀智庫數據顯示,2015年1-3季度,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結構占比中,網絡購物占24.3%、基金占18.9、航空旅行占12.2%、電信繳費占4.4%、電商B2B占6.6%、網絡游戲占2.5%,其他占31.1,交易規模結構明顯趨于多元化。于此相對應,眾多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大力拓展線上線下渠道,豐富支付場景。以新型金融服務集團拉卡拉為例,拉卡拉采用硬件、軟件相結合模式,以為用戶打造更深層次多元化場景支付方案為目的,研發智能手環的互動娛樂功能,同時還開發了專業的移動互聯網支付App,打開手機藍牙后App會自動與拉卡拉手環連接,進而同步手機與手環的各項數據,自己可以通過App向綁定的手環賬戶充值,刷卡或支付等操作非常方便,其業務類型也由單一的銀行卡收單拓寬為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銀行卡收單、預付卡受理。比起攜帶現金、銀行卡,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功能使支付行為更加便捷且安全。

(三)第三方互聯網支付進軍海外市場

隨著用戶對海外消費、跨境支付等跨境金融服務的需求逐漸加大,第三方互聯網支付進軍海外市場是必經之路。截止到2015年12月,全國已有28家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被國家外匯管理局納入跨境外匯支付試點,跨境支付業務已成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新增長點。隨著跨境支付業務蓬勃發展,阿里、騰訊、百度等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巨頭紛紛進入海外市場。2016年4月6日,支付寶決定拓寬領域,宣布了走出亞洲,進軍歐洲市場。2015年12月初,微信支付選擇南非作為擴張海外版圖之舉的首站,且微信支付服務范圍覆蓋20多個國家和地區,支持日元、韓元等9大幣種。與此同時,2016年3月初,百度錢包推出新功能信息“MonicaPay”,進一步拓展跨境支付、海外信用卡等功能,加強與海外銀行的合作。由于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積極拓展海外市場,2015年跨境網購用戶支付方式中,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平臺以71.8%的占比位居第一,遠遠高于第二位、第三位的信用卡支付55.7%及網銀支付52.5%的份額。這意味著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向全球化邁進,跨境支付業務發展前景廣闊。

(四)移動支付成為行業熱點

在“互聯網+”模式快速發展及科技推動背景下,4G/WIFI網絡建設逐漸普及、智能手機等移動終端用戶規模增加,中國移動互聯網市場得到高速發展。移動支付因具備及時性、移動性、便捷性等特點,成為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的行業熱點。據比達網數據顯示,2015年中國手機網民規模高達6.19億,相比2014年同時期增長11.1%,移動支付應用作為移動互聯網經濟和消費底層,也由此得到了快速增長。例如,京東6.18下單量超過1500萬單,移動端訂單量占比超過60%。阿里巴巴2015年11月11日全天交易額突破912.17億,其中移動端交易額626億元,占比為68%。移動支付占市場份額較大,2015年我國第三方移動支付市場交易總規模9.31萬億元,同比2014年增長57.3%。第三方互聯網支付逐漸向移動支付轉移態勢明顯,基于手機端的移動支付成為各方爭奪的焦點。

二、第三方互聯網支付面臨的風險分析

(一)安全管理不到位引發的客戶信息數據泄露風險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賬戶上儲存大量客戶個人信息數據,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機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數據庫遭受黑客、病毒等惡意攻擊,導致系統崩潰、用戶賬號信息泄露損失慘重。據南方財富網數據顯示,2015年6月,我國公安機關偵破在廣東、上海、四川等地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制作掃描探測軟件的盜竊支付賬戶案件。不法分子通過網絡方式,購買他人提供的支付賬號、密碼信息,進而測試掃號軟件與支付機構支付賬號、密碼是否一致,測試一致后進行盜竊。此次案件,盜竊的支付寶賬戶數量達117個,涉案金額高達8萬左右。同時還在黑客電腦硬盤中發現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將近40億條,其中1000多萬個個人信息涉及支付寶、京東和Paypal等支付賬戶,賬戶涉及資金近10億元。據艾瑞網數據統計,從2014年到2016年初,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部門受理的第三方網絡支付類投訴,占互聯網金融類投訴的95.06%??梢?,信息泄露風險對客戶的資金安全造成的損失不可低估。

(二)缺乏有效監管引發的法律風險

我國關于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法律法規滯后,缺乏有效監管機制,導致互聯網支付機構違反法律的行為頻繁,違規風險明顯。從2011年到今年6月,中央銀行總共發放了8批270張支付牌照。2011年5月3日,包括支付寶、財付通、銀聯商務等在內的27家支付機構成為首批獲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五年有效期過后,首批支付牌照在2016年5月2日到期,卻仍未收到任何法律及監管規定的續展審查,“無證經營”十多天,充分顯示了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在監管方面的漏洞。再以阿里巴巴集團投資的快的打車和騰訊公司投資的滴滴打車為例,2014年春節前后為了爭奪市場份額,巨額補貼給用戶和司機,等確定了市場壟斷地位后宣布停止打車補貼優惠政策。并且在2015年2月14日,快的打車和滴滴打車在沒有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情況下,宣布戰略合并,明顯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的要求,打破了第三方支付市場正常有序運行。由此可知,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想要持續健康發展,必須完善其相關法律法規。

(三)支付平臺信用問題引發的資金交易風險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平臺作為資金流轉中介者,可以從事資金吸儲并形成大量沉淀資金。以支付寶為例,目前,支付寶平均每日支付額超過百億元,考慮進出項資金時間差,支付寶年沉淀資金已經超過300億。隨著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業務不斷擴展,沉淀資金數量增加,沉淀資金得不到有效管理,信用風險頻發。具體說,由于網上交易和第三方平臺自身交易方式,沉淀資金留滯必然發生。交易規則規定,交易資金在第三方賬戶上存在三天到一周時間,支付平臺資金存在專用賬戶上,若得不到有效監管,將會出現越權使用資金、轉移資金用途、卷款跑路等情況,給第三方支付機構及投資客戶帶來巨大風險。據新華網數據來源,截止2015年12月8日,“e租寶”待收金額約為703.97億元,比半年前激增775%,待收金額過高說明該平臺在資金沉淀及流轉兌付過程中出現問題,形成較大的資金問題,最后發展成卷款747億跑路事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再如,2015年11月第三方支付公司“上海暢購”就因大量挪用客戶備付金、偽造財務賬冊等嚴重違法行為,導致公司資金斷裂、客戶的預付卡淪為廢卡,公司負責人被移送司法。卷款跑路、越權使用資金用途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可持續發展。

(四)虛擬交易環境引發的網絡欺詐風險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未實行嚴格身份審查制度、網絡特有的虛擬跨時空性、隱蔽便捷性,再加上消費者道德問題,洗錢、信用卡無成本套現、參與網絡賭博等網絡欺詐風險嚴重。通過銀行信用卡正規取現額度僅占信用額度的50%,單日利息就0.05%,50天的還款周期。但第三方支付機構推出“零手續費”套現,引發套現風險。在2014年12月1日到2015年1月7日期間,工商銀行發生850多次交易,交易金額高達8.04億元,是涉及信用卡套現風險最多交易筆數和最大交易金額的銀行,帶來了極大利潤損失。以“樂天堂”網絡賭博案為例,在此案件中不法分子通過在快錢公司設立五個虛擬賬戶,支出銀行賬號8萬左右,收付總金額竟高達37億元人民幣。同時,快錢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也采取與境外賭博集團勾結手段,幫助境外賭博集團流轉的資金總額達30多億,快錢公司也從中獲利1700多萬元。在虛擬環境下的網絡欺詐風險,嚴重影響了第三番互聯網支付機構的聲譽,限制了其發展。

三、完善第三方互聯網支付的對策建議

(一)強化互聯網安全技術研發,提升消費者權益安全系數

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應強化安全技術研發,保障消費者權益。第三方支付機構,應利用服務器端等自身優勢,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不斷研究對付各類互聯網電信詐騙、黑客攻擊網絡事件的方式。增加研發人員數量及資金比重,改進互聯網支付安全技術,例如,研發并完善“安全系數證書”、“移動令牌”、“SSL協議”等安全系數更高的技術,保證第三方支付交易客戶信息保密性、完整性及可審查性,確保各類數據和客戶信息不外泄,避免非銀行違法機構,利用所破解的信息,損害消費者財產安全及利益。同時,應升級相關軟件、硬件的配套供應。此外,消費者和第三方支付機構,要對雙方安全防范意識,達成高度統一認識,積極遵守平臺用戶的安全使用守則,保持警醒態度。國家政府方面,應盡快出臺統一的互聯網支付安全政策,對數據保護、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重要環節規定國家標準,激勵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事。

(二)設立大額贖回準備基金,保證沉淀資金順利運營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處理客戶資金規模越來越龐大,涉及到客戶資金的資金沉淀等風險隱患和管理漏洞也日益凸顯,這就要求第三方機構制定支付業務風險控制和資金安全方面的發展策略,確保支付機構資金安全。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建立客戶所屬備付金支付準備制度、客戶備付金險保障基金和保險制度體系來保障資金的安全,且改制度允許第三方支付機構根據機構的規模、管理和運行情況制定沉淀資金支取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同時,保險公司甚至是人民銀行可以參照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模式,允許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支付和清算的情況下啟用沉淀資金,并動用上限和加以相關管理機構的批準嚴格限制權限,資金使用必須限定在低風險、高流動性的投資項目上,全方位建立并完善客戶備付金管理制度。除此之外,為了預防流動性風險,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可以建立專門的防范大額贖回的準備基金。一旦大額贖回發生,可以使用準備基金來減少流動性風險。如果同時發生多起大額贖回事件,還是需要行業統一化的機構來防范此類風險。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法規,加強監管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平臺實行法律化管理,對降低風險有重要意義。我國應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屬性問題、法律地位,對其業務進行合理規劃。另外,在防范用戶道德風險方面,必須要重視不法分子欺詐、洗錢和信用卡套現等,應嚴格處理網絡犯罪行為,對其進行有效約束和監管。此外,應完善征信系統。大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應推出自己征信系統。比如,支付寶推出基于用戶網上購物行為計算的芝麻信用。但是對于絕大數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來說,獨自完善征信系統絕非易事。我國還應加強監管力度,完善協調合作機制?!豆芾磙k法》后,我國將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歸屬為非金融機構,納入到了央行監管范圍之中。我國應完善各部門協調合作機制,構建以人民銀行為主管部門,信息產業部、銀監會、商務部、公安部等多部門,配合共同監管的體系,人民銀行應做好各方溝通與交流工作,建立多方磋商協調機制,加強對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的監督力度。應針對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的市場準入標準、業務范圍、業務流程、安全技術風險、流動性風險、反洗錢風險等各類風險和客戶權益保護、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市場推出機制制定一套單獨完善的系統性的法律,減少網絡犯罪行為。

(四)加強支付機構內部建設,嚴格做好操控風險控制

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應規范企業內部建設,控制金融創新操作風險。支付機構應通過培訓、實際操作等方式將員工業務專業水平提升上來,還要強化對基層人員的管理方式,提高其各方面的素質。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平臺,應杜絕因支付機構內部員工工作上的疏忽及硬件系統錯誤,引發操作風險事故,損害機構或客戶的共同利益利益。還對投資者進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客戶端風險發生。具體來說,應讓消費者熟知支付平臺的操作模式,對可能遇到的問題有一定程度了解。同時,應告知消費者正確的支付機構地址以及標志,讓消費者具備分辨真假的判斷力,進而減少被不法分子欺詐事件發生的頻率。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平臺應積極引導客戶對不同的交易產品類設立進行獨立管理,分別設置不同密碼避免出現因一次操作失誤致使所有賬戶資金被盜的現象發生。

(五)采取分類管理方式,提高支付便捷性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針對個人支付賬戶未制定統一明確分類標準,各家支付機構都以自身業務情況為依據進行管理,管理方式差別巨大。所以應統一采取分類管理方式,淘汰之前的消費類、綜合類分類方式,采用I類、II類和III類的細分方式,規范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管理方式。同時,應明確要求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實名驗證,減少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借他人身份開立支付賬戶實施犯罪行為。央行還應公布相關規定,加快社保、運營商、航空公司等對外開放客戶身份驗證核實服務的步伐,改變受多個外部渠道限制的局面,以期全面落實分類管理方式。此外,要實施獲得央行認可的有效身份核實方法,提高開立支付賬戶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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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穎好.淺析第三方支付風險分析及對策[J].電腦知識與技術,2014(9):2175-2176.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文4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平臺 監管框架

第三方支付作為一種交易平臺,是有效連接商戶、消費者與各大商業銀行的“中間平臺”,雙方買賣在交易過程中的資金受到銀行監管,從而確保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是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外各大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臺。即是指在電子商務企業與銀行之間建立的支付平臺,以支付公司為信用中介,以互聯網為基礎,通過整合多種銀行卡等支付工具,或者借助第三方網上支付工具,為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提供中立的、公正的面向其用戶的個性化支付結算與增值服務。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存在的風險分析

由于目前在法律定位上,我國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定義為非金融機構,導致了其許多業務環節脫離了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給客戶資金安全和金融穩定都帶來了諸多隱患:一是巨額沉淀資金風險。根據目前的交易規則,客戶在網上購物所繳納的備付金是先存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直到客戶收到貨物后才轉付到賣方賬戶。隨客戶數量的急劇增加,沉淀資金的規模非常巨大。由于支付與結算之間存在時滯,參與者若在資金滯留期內故意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完成最終的結算,則將引發信用風險。

二是信用卡套現。第三方支付平臺出現后,使得信用卡套現行為更加容易,為信用卡套現提供了非法的便利渠道,使得相應的監管更為困難。

三是洗錢與非法交易。第三方支付大都通過網絡系統進行交易,支付公司和客戶并非面對面的交易,在某種程度上有可能存在虛假交易的情況。同時,第三方支付平臺沒有權限監督網上交易者的款項用途,這就給非法資金流動提供了可能。而且,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不屬于銀行系統,無法跟蹤和監測資金的流向。這給金融監管部門帶來資金流向監管的難度,也給犯罪分子的洗錢行為帶來可乘之機。

四是虛擬貨幣發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密切相關的一個概念是“虛擬貨幣”或“電子貨幣”?,F實生活中,虛擬貨幣對實體貨幣也造成了一定沖擊。因為虛擬貨幣的發行與基礎貨幣的組成部分“流通中的通貨”存在一定的替代關系。因此第三方支付平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擴張基礎貨幣的功能。

二、如何搭建有效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框架

1、制度監管

關于第三方支付的監管,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相應的監管框架,包括《反洗錢法》《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還包括一些規章制度,如《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等。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不斷出現,針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也出現了一些現實難題,如現有的法律法規大多數主要針對商業銀行,直接針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較少。因此,我國亟須建立直接針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法規體系來實現對第三方支付的有效監管。

2、行為監管

一是針對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第三方支付的一個顯著特征是方便快捷,但快捷支付也隱含了一些風險,如快捷支付是“弱認證方式”,相關認證的手段、環節,完全憑借支付機構的指令,這種指令單一,無磁卡、無密令、客戶認證級別低,雖然有時輔以手機短信驗證,但安全性仍然不高,客戶資金被盜事件屢有發生。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行為監管框架設定的一個難題,消費者一方面要有自我保護意識,還需要增強技術手段、誠信體系、道德約束和法律法規等來建立健全行為監管。

二是針對通過第三方支付進行的洗錢和恐怖行為進行監管。由于第三方支付“弱面簽”的存在,不法分子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洗錢、套取現金等。這種情況主要表現為開立虛擬賬戶的第三方支付,對于客戶的相關信息(客戶自行登記,如姓名、證件號碼、聯系電話和地址等),非金融機構難以逐一核實查證其真實性(大多只是驗證身份證號碼的真假,但身份證號碼背后的信息難以驗證),同時第三方支付機構也沒有動力來驗證。因此,不法分子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大量的匿名和虛假賬戶來達到洗錢的目的。

3、第三方資金沉淀的監管

第三方支付分為兩種情形,一種只是網關支付,只提供技術支持,不存在沉淀資金的問題,如銀聯;另一種是虛擬賬戶支付,這種支付方式一開始主要是為了解決買賣雙方的信任問題,但由此也產生了沉淀資金,如支付寶,沉淀資金包括虛擬賬戶余額與在途資金等。沉淀資金的存在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如第三方支付公司可能挪用沉淀資金來發放貸款、對其如何監管、沉淀資金的收益如何分配等等。

201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戶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但由于監管技術跟不上,監管依賴于第三方支付機構主動申報,第三方支付機構虛構交易挪用客戶備付金的監管問題和對一些沒有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支付機構的監管方式問題仍待解決。

客戶備付金理論上講屬于客戶存管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資金,第三方支付機構又將其存管在銀行,在法律上屬于保管的性質,既然是保管,相應的收益就應該歸客戶所有(《合同法》規定,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但在現實中,客戶備付金所產生的收益大多歸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有,未來如何進行監管,是一大難題。

4、衍生業務的監管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文5

關鍵詞:網絡金融;金融體系;影響;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1

一、互聯網金融釋義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科技,特別是移動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和基于大數據的數據挖掘等,將對人類金融模式產生根本影響,以相關技術主導金融的行業稱之為互聯網金融?;ヂ摼W基金涉及三個直接主體:互聯網平臺公司、基金公司和互聯網客戶。互聯網平臺公司是掌握一定互聯網入口的第三方機構,為其互聯網客戶提供基金購買的平臺和接口;基金公司是基金發行和銷售者;互聯網客戶是互聯網平臺公司的注冊客戶,是基金的購買者。

二、互聯網對金融體系的影響

(一)對傳統金融機構的影響

1.中介角色受到弱化?;ヂ摼W金融會加重金融脫媒現象越來越嚴重,使傳統金融中銀行中介地位的角色受到弱化。大量的傳統的金融機構職能不斷分化甚至消失。互聯網金融模式下,資金融通雙方不再需要銀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機構撮合,可以通過網絡平臺自行完成信息甄別、匹配、定價和交易,去中介化作用明顯。

2.經營模式受到挑戰。傳統金融模式有兩個明顯特征,一是利用實體網點,通過客戶經理的營銷,通過柜員來經辦,以此開展業務活動。二是信息搜集和處理方式比較原始,一般人工搜集后,采用錄入的方式進入封閉的內部系統。但利用互聯網搭建網絡金融平臺,客戶自行選擇適合的金融產品,只需自己動動手指便可辦理業務。在信息搜集處理方面,互聯網金融將龐大分散的信息資源以及數據,利用“云計算”原理,將不對稱、金字塔型的信息扁平化,實現數據處理的開放性、標準化、結構化,提高數據的使用效率。

3.收入來源受到沖擊。傳統的金融模式下,利差仍然是中國商業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而由于金融業相對壟斷,利率市場化尚未全面實現,從而獲得政策優勢和行政保護。但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目標客戶發生改變,客戶的消費習慣和消費模式不同其價值訴求發生根本轉變,隨著市場參與者更為大眾化和普及化,社會分工和專業化被大大淡化,加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利差收入將減少,非利息收入在收入中的比重會明顯提高。傳統金融模式下銀行收入的來源受到嚴重沖擊。

4.管理方式受到影響?;ヂ摼W金融模式下,對傳統金融管理方式的影響主要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挑戰傳統的銀行僵化而復雜的內部流程。二是顛覆傳統銀行對物理網點的高度依賴。正是這種集約僵硬的管理體制和與之相匹配管理方式阻礙著業務發展。互聯網金融如余額寶,其客戶可以隨時使用余額寶上面的金額,且不需要支付其他費用。

(二)對貨幣職能的影響

當人們使用電子貨幣時,已經無需考慮其是否能與實體貨幣兌換。電子貨幣本身可以不斷地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不斷地轉手、傳遞,循環往復地被用于支付,從而不斷擴大電子貨幣在虛擬空間的流通應用。具備了信譽性和普遍接受性的電子貨幣在執行流通手段職能時,也完全可以是抽象的、虛擬的,而不一定是現實的貨幣商品或貨幣符號。

(三)對金融監管體系的影響

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將被“全能經營、統一監管”制度所替代?;ヂ摼W的開放性和虛擬性大大降低了各種金融服務產品和整個金融產業的進入壁壘。各種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日漸趨同,金融業務綜合化發展趨勢的不斷加強,金融產品的延伸、金融服務的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種新金融產品銷渠道的建立,意味著傳統體制下嚴格的專業分工將受到強烈的沖擊,混業經營已成為金融業必然的發展趨勢。因此,金融監管制度也將由原來的不同監管機構分別監管銀行、證券、投資及保險機構的“分業監管型”模式逐步發展為“全能監管型”模式。

三、網絡金融的風險分析

(一)快捷支付存在客戶信息泄露及資金風險

目前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快捷支付產品,實際存在客戶信息泄露風險(銀行客戶信息在商戶端保存)以及資金風險(銀行直接按照第三方支付扣款指令扣款,銀行賬戶體系存在風險敞口)。由于部分第三方商戶同時與多家商業銀行開通快捷支付,匯集了主要銀行的客戶信息以及賬戶體系扣款權限,可能造成影響整體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事件。

(二)洗錢、套現、賭博、欺詐等非法活動風險

部分第三方支付平臺對商戶管理較弱,商戶準入標準難以達到銀行管理水平,加之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的匿名性、隱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備性,很難辨別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利用第三方平臺進行非法轉移資金、洗錢、套現、詐騙及逃漏稅等活動有了可乘之機。同時,第三方支付作為銀行資金的流出通道,也增大了針對網上銀行的欺詐和偽冒風險。

(三)第三方支付在途沉淀資金風險

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第三方賬戶和在途資金,沉淀了大量客戶資金,存在資金流向風險,加之各企業運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四、對策建議

(一)健全完善法律體系

一是金融法律體系的修正和完善。應該適時修訂、完善現有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制定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風險的監管規則,盡快將網絡信貸、“眾籌”融資模式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納入監管范圍。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的基礎性法律立法,加快個人信息保護、互聯網安全等方面的立法。

(二)構建有效監管體系

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當局應該秉持開放、包容的態度,適時適度地進行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要從優化市場環境、促進行業良性發展的角度,建立科學的準入、退出機制;從維護金融穩定的角度,督促其建立風險控制機制,構建風險防火墻,防止風險傳染到傳統金融機構。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范文6

    一 風險分析

    (一)融資企業的誠信風險難以評估

    選擇動產抵/質押進行融資的企業多為國內中小型企業,普遍存在經濟規模小、資信狀況不明、業務操作不規范、風險防范與抵御風險能力差等問題,即使貸前調查階段銀行信用等級評定良好,也十分容易隨著經濟環境變化和股東間的利益沖突而使其信用度發生巨大變化。然而,我國現有信用體系仍不完善,第三方物流既無法單純依靠銀行信用等級去評判融資企業真實的守約狀況和誠信度,也缺乏科學量化標準去選擇適合的融資企業,更無法有效跟蹤其日益變化的經營和信用狀況。

    (二)合同權利義務不平等

    三方合同大多由具有較強話語權的銀行擬定,第三方物流根本無法修改合同主條款,最多只能就個別明顯不對等的“霸王條款”在特別約定或者補充協議中進行適當修改、刪減或增補,為日后監管埋下極大風險隱患。

    1.監管義務和責任的范圍過大

    首先,銀行應在貸前調查融資企業資信評估環節,認真把控擔保物的法律性質和內在品質,防止融資企業虛假、重復抵押/出質,或提供的擔保物包裝完好而內容損壞、不符,甚至惡意將貨物標記錯漏、標記不清等,但銀行卻常常將該審查義務部分或全部強加給第三方物流。

    其次,銀行混淆保管、倉儲和監管三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武斷地認為監管就是保管、倉儲,隨意擴大第三方物流責任范圍?!逗贤ā贰ⅰ睹穹ㄍ▌t》等明確保管人和倉儲人均需對保管和倉儲期間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未對監管予以定義。而《物權法》規定,抵押物不轉移占有,抵押人承擔保管義務;質押物必須轉移給質權人占有,質權人負有保管義務。因此,監管是一個新的、非法律術語,難以從字面上理解其具體含義,其概念和權責必須根據抵/質押物保管的有關法規,結合具體業務中第三方物流的服務內容、期間、收費和監管場所等因素來確定。

    2.缺乏合理退出機制

    融資企業根據市場變化和資金情況可隨時還貸,中止或終止合作;銀行一旦發現融資企業有違約違法行為,有權立即要求其清償全部債務。但三方合同卻未賦予第三方物流中止或終止監管的權利,即便融資企業惡意拖欠費用甚至出現不誠信行為致使第三方物流合法權益受到實際侵害,倘若銀行既不代付,也不通知中止或終止監管,第三方物流就只能毫無選擇地繼續承擔義務和責任,這顯然違背契約精神和民法公平原則。當融資企業經營惡化陷入訴訟糾紛甚至已不具備正常監管條件時,法院仍可能會要求第三方物流作為訴訟保全查封的協助方,直至銀行行權完畢,該過程十分漫長。

    3.被迫放棄留置權

    依據《物權法》第239條,第三方物流基于對監管物的占有而產生的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應當優先于銀行抵押權/質權的實現。但一些銀行憑借其業務主動權和控制權,強硬要求第三方物流放棄留置權,且不得阻礙銀行行權,以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但第三方物流放棄留置權將意味著其服務的對價——監管費喪失了保障基礎,一旦銀行怠于或無法行權,將使第三方物流的合法權益長期處于被動、不確定的未決狀態,直接威脅其正常經營。

    (三)監管員的管理難度大

    第三方物流根據融資企業的行業特點和擔保物品種,要求監管員認真做好進出賬、單據簽發、放貨、印章管理等工作,密切跟蹤融資企業庫存和生產運營狀況,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以便銀行實時查詢、準確了解。但是,日常監管工作機械、重復、枯燥,容易使人產生職業倦怠,加之部分監管場所地處偏遠、條件較差,導致監管員流動率過高。并且,行業內大部分監管員是初出校園的社會新人,容易受到外界誘惑和錯誤引導而迷失方向。因此,監管員需要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良好的溝通交流能力和過硬的專業素養,對第三方物流的人員選擇、培養和管理提出了高要求。

    (四)風險與收益不匹配

    第三方物流收取的年監管費通常為銀行授信敞口的0.4%~0.8%,而監管業務對監管員的綜合素養要求較高,其薪資待遇也相對較高,并且監管場所點多面廣,不易管理,龐大的人員成本和運營開支大大削減了十分有限的監管收入。

    根據契約相對性理論,第三方物流受銀行委托對融資企業實施監管,應由銀行支付監管費,但銀行以財務限制為由,不承擔直接支付義務,而是要求由融資企業作為支付主體,導致融資企業直觀認為是自己花錢聘請第三方物流監管自己,支付監管費時極為被動和不情愿。并且,銀行在監管費的協助催收方面很少向融資企業施壓,尤其在三方合同到期并無法續約的特殊時段,融資企業不需要第三方物流協作辦理新的抵/質押手續,其拖欠和拒付監管費現象就特別突出和嚴重。

    然而,現行三方合同即便明確銀行的協助催款義務,也未約定期限和次數,更未明確協助催款無效時的救濟方式。因此,銀行完全可以消極作為,第三方物流卻因為缺少合理退出機制,既要艱難地催款,又要墊付成本繼續監管,陷于兩難境地。

    (五)風險覆蓋和轉移能力弱

    銀行如果沒有強制要求和督促,融資企業就不會主動對不怕水火的擔保物(如鋼材、礦砂等)足額投保財產綜合險附加盜搶險。一旦發生惡意盜搶行為,由于業內對監管和保管的概念、責任范圍皆區分不清晰,失去債權擔保的銀行可能會將矛頭指向無辜的第三方物流;其次,即便融資企業足額投保,如果發生融資企業監守自盜或者不聽從指令強行出庫等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可能又 會因為存在保險免責情形而發生保險公司拒賠,此時財產險對于規避第三方物流的監管風險是否具有實質意義值得商榷;第三,第三方物流如果未被列為被保險人/共同被保險人,仍然可能被代位求償。如果第三方物流為充分規避風險,自行投保,額外增加的成本將進一步削減其監管收入,并造成同一抵/質押物重復投保的資源浪費。

    除上述擔保物本身毀損、滅失風險外,第三方物流還要承受監管員的道德及責任風險等,而現有雇員忠誠險或雇主責任險,保險金額較低,所獲賠款與監管員可能造成的損失規模差距甚大。

    目前,已有專門針對動產融資監管業務的保險產品,但其理論探討和技術改進空間還很大,需要第三方物流與保險公司共同研究,從靜態的風險管理上升到動態的風險管理,從簡單的貨物、不動產的風險管理上升到業務流程的風險管理。

    二 改進建議

    基于上述討論和分析,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努力,改變目前動產融資監管業務中的權責失衡狀況。

    (一)動態跟蹤融資企業的經營情況

    銀行和第三方物流關注擔保物安全的同時,更要高度重視融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和資信情況,盡可能將其資金往來、負債、人員流動和法律訴訟等異常情況納入監控和審查范圍并動態跟蹤。提高監管場所的標準,嚴格按標準配備充足的防盜、防火、防水、防風和監控設備等,確保監管物與非監管物、生產設備明確區分并保持距離,尤其謹慎審核融資企業提供的倉庫、堆場設施。

    (二)積極爭取合同地位的相對平等

    首先,三方合同并非《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其內容包含委托、保管和監管等措辭,應結合具體實際,符合權責利相平衡的原則,不能基于合作地位強弱出現不合理傾斜,要打破現行的由銀行制定格式合同的舊制,清晰明確公示方式,并根據調查能力、方便程度、信息渠道等來確定抵/質押物產權審查的責任人和審核方式。

    第二,必須明確第三方物流在某些情況下,有權免除部分或全部監管義務。第三方物流在合法權益即將或已經受到侵害時,可依約選擇是否繼續承擔監管義務和責任,既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也側面推動銀行盡快行權或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

    最后,由于抵押權/質權所擔保的授信債權數額遠遠高于留置權所擔保的監管費等,賦予第三方物流留置權完全合理合法,不會對銀行權益造成實質侵害。若要兼顧銀行與第三方物流的利益,可采用以下兩種方式:銀行超期未行權時,第三方物流有權行使留置權,或約定銀行行權所得價款優先用于支付融資企業所欠第三方物流的相關費用。

    (三)有效加強監管員的培訓管理

    鑒于監管員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第三方物流要不斷加強監管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和思想道德教育,令其牢固樹立愛崗敬業、廉潔從業的價值觀和職業操守,防范其道德風險。同時,嚴格執行抽查、互查、輪換等監督機制,積極研發和使用有效的科技手段來控制、跟蹤和記錄監管現場和監管員的工作動態,及時發現異常情況。最后,應關心和關注監管員的待遇,提高其歸屬感、責任心和忠誠度。

    (四)改革現有收費模式

    銀行作為債權人,在授信審批及放款前后均有絕對話語權,向融資企業收取相關費用的可控節點較多,應將監管費并入貸款利息或者以銀行托管名義統一在放款前收取,并在業務過程中分期支付給第三方物流?;蛘?,明確銀行有督促融資企業嚴格依約支付監管費等義務,一旦融資企業逾期付款,銀行應主動催討施壓甚至限期代為支付,否則,第三方物流擁有合法退出合作的單方選擇權。

    (五)有效運用保險工具降低業務風險

    為共同防控貨物的倉儲保管風險,降低各方整體的保險成本,銀行應在放貸前要求融資企業按照監管貨值足額投保財產綜合險附加盜搶險,并將銀行、第三方物流分別列為被保險和共同被保險人。同時,第三方物流亟須與保險公司研發專項險種,科學合理地覆蓋或者轉移監管風險。

    此外,可嘗試探討新型合作模式,由融資企業投保信用保險,銀行作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作為抵押權人/質權人,第三方物流作為監管人。這樣,保險公司作為專業風險防控機構,以主體身份直接參與融資業務有利于風險點的準確把控和重大風險預判,將原先事后理賠的被動模式轉變為事前預警的主動防控,大大減輕各方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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