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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內容范文1
關鍵詞: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內在規律
從經濟體系空間結構看,由于自然資源分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分工在地域上具有明顯的非均衡性,尤其是地域遼闊的大國,其經濟運行和發展往往呈現出較強的區域性特點。作為國民經濟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金融系統,也必然會呈現出明顯的區域性。在金融發展過程中,金融資源及由其驅動的各要素向經濟中心城市聚集,促其功能升級發展成為金融中心。反過來,金融中心能夠對金融活動產生積極的組織作用,實現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進而通過金融核心作用的發揮促進經濟增長,形成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共生互長的良性循環。
近年來,伴隨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各地政府對金融業和金融中心在促進經濟持續增長方面的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認識,許多城市都提出了建設金融中心的目標,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掙建金融中心的熱潮。但由于對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認識不足,目前國內城市掙建金融中心所形成的競爭態勢是一種無序競爭,引發了許多問題,既影響了金融中心的建設速度和發展質量,又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因此,有必要就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進行分析,為國內城市建設金融中心提供借鑒和指導。
一、金融中心的一般理論闡析
(一)金融中心的概念界定
國內外不同學者對金融中心的定義不同。美國金融學家Kinderberg(1974年)從金融中心的功能角度給出的定義是:金融中心聚集著銀行、證券發行者和交易商,是承擔資金交易中介和跨地區價值貯藏功能的中心區。它不僅對個人和企業的儲蓄及投資進行跨時結算,將資金從儲蓄者手中轉移到投資者手中,還會影響不同地區間的資金交付和轉移。我國臺灣學者李芝蘭指出:所謂金融中心,系指全球許多國際金融機構借款者及投資者聚集并進行國際資金借貸的城市或地區。很明顯,她所給的定義強調了金融中心的國際金融交易集中地的特點,但這一定義顯然不適用于某一國的全國金融中心和國內的地區金融中心。我國香港學者饒余慶(1997年)對金融中心的定義是:金融中心是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高度集中,各類金融市場能夠自由生存和發展,金融活動與交易較其他地方更有效率地進行的都市。我國內地學者劉文朝認為:金融組織、金融市場集中,在金融的籌集、分配、流動方面起著樞紐作用的中心城市稱為金融中心[1]。
借鑒前人研究成果,筆者認為,所謂金融中心,是指市場經濟相當發達的城市聚集了為數眾多的金融企業和金融機構及大量的資金,金融業高度發達,具有較強的資金吸引和輻射功能,成為資金融通和資金集散的樞紐,金融影響遍及某一地區、某一國度甚至全世界[2][3]。
(二)金融中心的內涵
從金融中心的定義可以看出,金融中心通常是以某一個經濟發達的中心城市為依托建立起來的金融影響面較大的融資樞紐,該城市的金融機構集中、金融市場發達、金融信息靈敏、金融設施先進、金融服務高效[4]。金融中心一般包含三層含義:金融產品交易和資金集散中心、金融產品定價中心和金融信息中心[5][6]。金融中心首先應該有大量資金在此集散,金融產品交易額巨大,這是金融中心形成的基礎。一個金融中心的重要性,可以從它的資金流量來簡單判斷,但資金的進出不只是資金簡單的走賬,而必須存在金融產品的交易,通過交易聯接資金的一進一出,實現資金的再配置。有影響力的金融中心一般會產生對所在區域、國家甚至全球經濟和金融活動有重要影響的金融價格。金融中心是金融信息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地方。無論哪個金融中心,都匯集著大量的金融信息,包括資金流動所代表的個體供需要求,也包括以市場價格為代表的總體均衡水平等信息。
金融中心能夠驅使大量金融資本和由其驅動的各類生產要素集中于金融中心所在城市及周邊地區,極大地帶動該城市并輻射周邊地區經濟和金融的發展。所以,凡市場經濟有相當發展的國家和地區,無不努力把某一中心城市培育成金融中心。在一國范圍內,全國性金融中心可以不止一個,但數量不能太多,否則就無法形成規模經濟。在一個區域內,一般只有一個金融中心,但介于區域范圍的不同,有時也可以有不止一個金融中心,但是一國或區域范圍內金融中心過多也有不經濟的問題[7]。
根據金融中心影響力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國際金融中心、全國金融中心和區域金融中心三類,其影響力由大到小,作用范圍由廣至窄。根據金融業務輻射的范圍不同,國際金融中心又可以分為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和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前者的金融業務福射全球,目前只有倫敦和紐約是公認的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后者的金融業務輻射洲際地區,如東京、香港、巴黎、法蘭克福、新加坡等。全國金融中心是一國金融市場的樞紐,其交易活動覆蓋全國,與各個地區金融市場有經常性密切的業務往來,如我國的北京、上海。區域金融中心則是在國內一定區域發揮金融輻射作用的金融中心,這個區域可以是一國之內跨省或省內跨地區,目前我國許多城市所提出的金融中心建設,就是屬于這種類型。
二、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
通過對目前公認的兩個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倫敦和紐約以及新加坡和香港兩個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歷程的考察,筆者認為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內在的客觀規律,對我國各城市金融中心建設具有重要的啟示價值。
(一)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基本模式
目前世界上現有的各類金融中心,無論是國際性金融中心、全國性金融中心還是區域性金融中心,其形成和發展都可以歸納為自然漸進模式和政府推進模式。
1.自然漸進模式
該模式也稱市場主導模式或經濟主導模式,是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取決于經濟的發展,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逐漸形成和發展的。隨著一國或地區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并且這種需求不斷增加,于是產生了各種金融機構,并不斷創造更多的金融產品,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金融市場不斷擴張,金融制度和法規也隨之完善。同時,該地區的經濟則借助于金融的發展,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反過來又對金融服務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良性促動,最終導致金融中心的形成。
這種模式下,經濟發展、金融體系發展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之間是一種互相促進的關系,見圖1。
以自然漸進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是市場經濟長期自由發展的結果,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形成發展的,其形成和發展的源動力來自于經濟的發展,通常以所在城市發展成強大的經濟貿易中心作為前提和基礎的。這種模式下金融中心的形成需要相當長的發展時間,其發展過程充滿曲折性和不確定性,因此這種發展模式缺乏時間效率。自然漸進模式一般產生于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典型的如倫敦和紐約、法蘭克福、多倫多等,20世紀70年代之前產生的金融中心都屬于這種模式。
2.政府推進模式
該模式也稱政府主導模式,是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是在政府有意扶持下進行的。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尚未達到較高水平,其中心城市還沒有達到能夠自然形成金融中心的條件時,政府抓住國內外金融市場發展調整的某一契機,利用相應城市或地區在地理區位、資源稟賦和經濟環境等方面的某些優勢,在較短時間內通過政府部門的人為設計、強力支持,實行各種優惠政策,由政府主導、推動金融體系和經濟發展,在較短時間內實現超常規發展而形成了金融中心。超前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對經濟發展起到先導作用,為本地經濟創造了良好的金融環境,刺激了所在城市及當地甚至全國的經濟發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這種模式下,政府、經濟發展、金融體系發展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四者之間的關系,見圖2。
以政府推進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是國家或地區有意而為的結果,經濟發展并不是主要動力,其形成和發展的主要動力來自于政府的政策推動。通過這種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多產生于二戰后新興的工業化國家或地區,典型的如新加坡、巴拿馬、巴林等,20世紀70年代之后產生的金融中心大都屬于這種模式。在這些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處于起步階段、金融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面對全球經濟發展的競爭,亟需發展金融業以促進本國或地區經濟的跨越式發展。政府著眼于金融中心的建設以帶動經濟發展,是政府推進模式產生的根本原因。這種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是一國或地區有意識建設的結果,是突變式產生的,具有時間效率,對于相對落后的國家或地區在較短時間內發展和繁榮本國或地區的金融、經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3.兩種模式的比較
自然漸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與政府推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在發展動力、發展時間、政策取向上和作用發揮方面都有區別(見表1).
無論是自然漸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還是政府推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經濟發展是重要的基礎性力量,只不過經濟發展對于前者的重要性遠大于后者。同樣,兩種模式所發展的金融中心都需要政府的參與,只不過政府的積極作為對后者顯得尤為重要,但在兩者的后期發展過程中,都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參與,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和政府監管,如政府的支持政策和監管制度等對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演進過程
無論是通過哪種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其演進的一般過程是:先是國內某個地區的地區性金融中心,影響范圍僅限于直接腹地;繼續發展成為部分地區的區域金融中心,影響范圍擴展到直接腹地之外的區域;然后發展成全國性金融中心,影響范圍擴大到整個國家或國家的絕大部分地區;繼續發展為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影響范圍跨越國界,到達鄰國和政治屬地;最后發展成全球性的國際金融中心,影響范圍為全世界。這一過程可以用圖3來形象地表現。需要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融中心都一步一步地經歷了上述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所有階段(目前只有倫敦和紐約經歷了所有階段),絕大多數金融中心只經歷了前兩個或前三個階段。
(三)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基本條件
一個城市能否成為金融中心,關鍵是要看其是否具備建立金融中心的一系列軟、硬條件,只有基本條件具備了,才有實現的可能。通過對倫敦、紐約、新加坡和香港等國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考察,可以看出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所離不開的主客觀條件可以分為兩大類:總體環境因素和金融因素,見圖4。
1.總體環境因素
一是優越的區位條件,主要指地理優勢和時區優勢。一個城市如果處在交通樞紐位置并且有廣闊的腹地和適宜的氣候,就具備了發展成金融中心的自然基礎。如果該城市處在合適的時區(能保證其金融市場在世界其他主要金融市場關閉后繼續交易)以及國際交通樞紐,那么它就具備進一步發展成國際金融中心的區位優勢。二是良好的基礎設施,主要指發達的交通通訊設施和城市建設。電訊、網絡等通訊設施和機場、鐵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設施的發達,有利于金融機構快捷地開展業務;城市完善的設施和合理的規劃,能降低金融機構的營運成本。三是穩定的政治環境,主要指社會的安定和政府的合理作為。政府要確保自身的廉潔高效,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政府應提供充分的優惠政策和得力的措施,吸引金融機構進駐,促進金融業發展。政府還應提供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環境,包括較完整與有力的法律制度,簡明、合理、高效及透明的監管體系。四是持續增長的經濟。經濟持續增長能夠促進本地經濟的繁榮,本地經濟的繁榮能夠保證腹地對金融中心形成巨大的資金需求和供給。同時,經濟的持續增長會產生對金融產品的巨額需求,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五是開放的經濟體系,主要是指經濟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高,生產要素和產品流動自由,外匯管制寬松,商務活動公平等。六是充裕的金融人才。一個城市要發展成為金融中心,在金融業務勞力供應上應具有良好的條件(包括質量、數量與價格)或有很好的開拓潛力(包括國外專業熟練勞力進入的可能性),同時還要有大量的高級金融人才。
2.金融因素
一是金融機構云集,主要指數量眾多的多元化金融機構的存在。多元化金融機構的存在既指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多,擁有各類銀行、保險、證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還指金融機構來源廣泛,不僅有國內金融機構還有國外金融機構。多元化的金融機構能夠促進競爭和金融創新,改進服務,提高效率,充分發揮金融中心的集聚效應。同時,金融機構云集可以擴大金融行業的規模,產生外部經濟,為金融機構實現利益最大化創造條件[8]。二是完善的規模化的金融市場,主要指金融市場體系完善(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票據市場、期貨市場、黃金市場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等),交易量大,交易價格對其他地區的金融市場有影響等。三是健全的金融法規,主要指涉及金融交易、監管、司法以及信息流通的規范體系得到確立,金融管理制度和法規完備,能夠保障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有序發展和商業金融活動的正常進行。四是高效的金融監管,主要指系統、嚴明、高效、完備并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制度和體系得以建立,能夠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五是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程度高,主要指金融中心所在城市或國家采取開放式發展戰略,政府對經濟和金融的干預適度,金融交易自由、資本進出自由,對金融市場的限制少。
(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地理位置傾向
從世界范圍來看,一國的首都和沿海港口城市更容易發展成為金融中心。首都作為金融中心的條件比其它城市更優越,首都的政治基礎更穩定,對經濟的控制力更強,憑借其在國家內的特殊政治地位,能集聚起大量資本,成為一國工商業最為發達的地區,從而可以支撐起一大批金融中介機構在此集聚。中央銀行制度的形成更是強化了首都在全國的經濟地位,特別是其金融地位,各金融中介機構為了獲得中央銀行在資金、政策方面的支持,往往將其全國性總部布局在中央銀行周圍,進一步加強了首都的金融集聚力。沿海港口城市在發展金融中心方面較內陸城市具有優勢,沿海城市的交通更便利,與國外的聯系更密切、更快捷,經濟外向度高。發達的經濟和快捷的交通,使沿海港口城市對國內外金融機構和金融資源具有較強的吸引力,易于發展成為金融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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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內容范文2
關鍵詞 物流法律法規 第一堂課 教學構思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6.11.062
Abstract The course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one of professional logistics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In the course of the first class, whether teachers can successfully guide students in an introductory, and let the students generate interest and a sense of identity is the key to ensure the good teaching effect in the future. 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class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ive of teaching and how to teach the first lesson.
Keyword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first class; teaching conception
“物流法律法規”是湖南環境生物職業技術學院商學院物流管理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共50學時(分為40個理論學時40,10個實訓學時),2.5個學分,該課程的教學目的在于培養物流專業的職業綜合技能,熟悉物流領域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在發生物流糾紛后能合理解決問題,當然更重要的是懂法、用好法,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法律糾紛的產生。筆者結合自身講授該門課程的實際情況,簡要談談如何講好“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
1 講好“物流法律法規”第一堂課的意義
從目前的就業形勢來看,高職物流管理專業學生的主要就業去向是企業,尤以物流企業居多。在目前物流法律法規尚且不健全的市場環境下,物流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花樣繁多,企業在管理上一有疏忽就可能導致虧損甚至破產,因此學好“物流法律法規”這門課,對學生日后的就業以及個人法律風險的規避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校的“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時在大學第一個學期開設,學生對物流管理的專業知識還處于零基礎,對專業課程的學習方法也沒有一個系統的概念。以筆者的教學經歷來看,“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猶如為學生走向物流專業領域的第一道門,在這一堂課上,教師就必須深入淺出地為學生大致描繪物流領域的基本常識,讓學生了解“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性質和特征、方向及其對他們未來就業的影響,充分調動學生想更多地了解物流專業知識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2 “物流法律法規”第一堂課教學構思
2.1 課程介紹
“物流法律法規”課程涉及的內容既有體法內容,也有程序法內容,知識點多,且實踐性較強,在教學目標上應側重于學生對物流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應用的把握上,特別是法律風險的識別和防范技巧上。
在第一堂課上,向學生介紹“物流法律法規”課程的性質和特點、課時安排、課程的教學主要內容(包括理論學習和實訓學習內容)、課程學習的重點和難點、考試考核標準和要求、課程學習的方法以及學習該課程的意義和重要性。
2.2 第一堂課的課程教學內容的設計
自開設“物流法律法規”課程,考慮到我校物流管理專業培養方案以及學生課堂表現特點,我們選用了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陳石清主編的校企合作教材《物流法律法規》。同時,在借鑒有關本科教材和其他高職教材的基礎上,對本課程的第一堂課的教學內容做如下設計。
2.2.1 物流法的定義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物流活動的物流法,調整各類物流活動的規范主要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中,因此,物流法指的是國家制定的用來調整在物流活動中產生的以及與物流活動有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該部分的教學上補充講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比如法的效力層次,法的制定機關,規范物流活動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2.2.2 物流法的特征
物流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它自身具有很強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源于以下兩個原因:一是其他部門法律法規大多是從宗教、道德等方面演變而來,而物流法律是源自物流業務活動中,尤其在當今物流行業已廣泛成為企業的第三利潤源的情勢下,物流業務發展非???,但物流業專門的法律法規的建設明顯滯后;二是物流行業是一個綜合性的行業,涉及的環節非常廣泛,一般包括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等諸多環節,這些活動都是技術含量較高的活動,每個物流環節的特點不一,每個環節都需要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規范和約束。而物流活動的參與主體之間既有橫向的法律關系,又有縱向的法律關系,如有政府、行業協會、物流企業等等。隨著國際物流的發展,物流活動跨越國界,尤其跨國公司的,物流供應鏈覆蓋到多個國家,在物流活動中必然產生不同國家物流法律規范的適用問題。
鑒于物流活動的以上特點,物流法與其他法律規范比較,具有廣泛性、技術性、國際性、綜合性等特點。特別要說明的是其廣泛性,由于物流活動的參與者涉及不同行業及部門,如倉儲業主、物流包裝服務提供商、各類運輸方式承運人、裝卸業者、承攬加工業者、配送企業、物流信息運營商等。所以物流法在規范的內容上和表現形式上都具有多樣性。
2.2.3 物流法的調整對象
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特定的社會關系,物流法的調整對象是物流相關作業的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稱為物流法律關系),包括物流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法律關系和行政層面的物流管理法律關系。物流作業法律關系主要是體現民商事物流法律關系,主要是物流關系中的平等主體通過簽訂民商事合同的方式進行交易活動。物流管理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行政物流法律關系,是物流活動中關于物流企業設立、物流活動監督管理而發生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國家機關在對物流企業的設立、運營進行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①
2.2.4 我國物流法的現狀
雖然物流業的發展如日中天,但迄今為止規范我國物流行業的物流法還沒出臺,現有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性規范文件分散于海陸空運輸、裝卸、倉儲、信息處理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章、管理辦法以及實施細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各種技術規范、技術法規中。規范物流領域的基本法有《合同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規有《海港管理暫行條例》、《航道管理條例》等,中央各部委頒布的規章有《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此外,還有一些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地方性法規以及物流技術規范等形式。
再有,由于物流業涉及的環節和領域較多,規范這種活動的法律規范又多分散于不同的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門根據各自的行業特殊情況和部門利益制定和頒布的部門法規,這些部門在制定法律規范事協調不充分,基本是各自為政,因而導致這些法律規范之間缺乏統一性、總有不協調甚至存在沖突。
我國現在的物流業早已不是傳統的倉儲運輸業當道的原始物流業,針對現代物流的新業務、新問題,我國目前甚至還沒有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及規范,存在不少的“法律真空”。這些問題的存在,將直接影響到物流業的健康發展。
3 如何講好“物流法律法規”第一堂課
3.1 在教學中融入法律風險教育,增強課程的實用性
在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教學中,重點不在于開展課程教學內容的詳細講述,更重于將法律風險教育融入到課程中,使學生養成敏銳的法律風險意識,更好地適應風險日趨升高的社會環境,應對當前及今后所面臨的法律風險。②在課程的教學內容的設計上,教師不只是要講解教材中的概念和各種理論知識,更要結合市場風險種類,從頭至尾都強調“法律風險”這四個字。
3.2 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營造良好的教學氛圍
第一堂課上教師給學生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會對今后的教學產生極大影響。學生接受一門新的專業課程,就像面對一個新事物,總是充滿好奇心的。因此教師如果能精心設計這一次課,以自己的風采感染學生,讓學生從心理上接受這門課,喜歡這門課。在課堂上教師加強和學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拉近教師與學生之間的距離,樹立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
3.3 精心設計課程內容,定位教學培養目標
高職物流專業“物流法律法規”教學內容既要o貼物流行業特點,又要反映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因現代社會已然是一個風險社會,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相比以前有了很大增長。而物流活動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既有橫向的,也有縱向的法律關系,物流市場環境的完善程度與物流業務的增長程度不成正比,在諸多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地帶,發生法律風險的機率較大。
從課程的內容上說,主要要講述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調整物流主體的法律制度、調整物流作業的法律制度、物流合同法律制度、解決物流爭議的仲裁和訴訟法律制度。
在這一個教學內容上,教師除了給學生介紹物流法的現狀,更重要的是引導和啟發學生做課后的知識搜索和思考。讓學生了解一些有影響力的物流法律案例,在案例中發現存在哪些法律風險、法律糾紛,再帶著問題去思索物流法的建立和完善要從哪些方面考慮。
在“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上,教師須對教學的目標精準定位,強調學生樹立法律意識,學習該課程的目標是做到能充分利用所學法律知識對當前及今后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防范意識,具備基本的處理能力。這一堂課的教學宜深入淺出,其授課效果與學生后續對課程的興趣度和關注度有很大關系。
3.4 創新教學方法,采用多樣化教學方式
多媒體教學等現代化信息技術已被大多數高校廣泛采用,它一改傳統教學的枯燥與死板的教學模式,教師可以利用圖片、音頻、視頻等各種功能,刺激學生的感官神經,將一些比較枯燥的專業課知識,以讓學生感興趣的形式表達出來,從而讓死板、枯燥的專業課課堂變得豐富生動起來,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的學習熱忱。③另外,在“物流法律法規”的第一堂課上,可以引用一些當前比較熱的物流熱點問題或案件糾紛,鼓勵學生展開討論,進行演練推理,營造出濃烈的求知氛圍。
注釋
① 陳石清.物流法律法規[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
法律法規內容范文3
關鍵詞:經濟發展;法律法規;四大關系
一、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的相互作用
我國的改革開放提出了兩條主線:一條是法律建設,另一條是經濟發展,近年來,社會的經濟逐漸向著市場經濟發展,而法律的建設也逐漸應用法治的內容,在此基礎之上,經濟的發展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也逐漸被更多人重視。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的相互作用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1)經濟發展是法律法規得以完善的基礎。在20個世紀七八十年代,國家對于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甚至沒有可以滿足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制度。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2)法律法規促進經濟發展。健全的法律法規可以保障經濟的快速發展,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經濟也處在飛速發展的過程。
二、前后關系與保護關系
前后關系指的是在經濟先行的基礎上法律實施跟上,這體現出的是一種很明顯的前后關系,這種前后關系應該是步步為營,不能離得很遠,前后關系的實質是經濟的發展與法律法規兩者各自處的位置,屬于時間與理論關系的一種。前后關系中一定是經濟發展在前,法律法規在后,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實踐性強,法律法規的特點是理論性強。因此,也可以將法律法規看成是經濟發展的總結。經濟的發展至少具備三個特性:(1)經濟發展具有階段性,主要有低級階段、中級階段以及高階階段,還會有一定的平穩期以及動蕩階段等。所以,在經濟的低級階段只適用于低級階段的法律實施,不能將高級階段的法律應用于低級階段發展的經濟;(2)經濟發展具有周期性,經濟的周期性發展需要有彈性的法律實施;(3)經濟的發展具有特殊性,需要法律適應經濟的變化。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律法規最主要的實施手段就是立法與執法,兩者的對象都是經濟,立法是以經濟為基礎的總結,規范相應的經濟行為,主要的目的是維護經濟的發展,執法是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具體實施的經濟發展管理,實現立法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發展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完善的。保護關系又稱為服務關系,保護主要是指服務經濟的發展,促進經濟的發展,也為經濟行為畫出來框架。法律的實施是保證經濟發展的核心功能,對經濟的發展中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保護關系體現的是主次關系,這里的主角是經濟發展,法律法規主要是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屬于配角,這也證明法律法規的實施應該從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服務于經濟發展。保護關系有三點需要注意:一是法律法規設立了經濟發展的底線,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底線不可越過,但經濟政策可以隨時更改和突破,法律的實施保證了經濟發展中的權利和利益,設置了一定的利益邊界,保證了自身的權力和利益不會隨意被他方占借,保障了基本的權力和利益;二是經濟發展中的規范是靠法律法規完成的。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大部分的經濟行為和經濟活動都是依靠法律來濟你想那個調節、規范以及維護的。因此,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實施是為了更好的建設經濟秩序;三是法律法規可以糾正在經濟發展中出現的錯誤問題,并及時處理矛盾和糾紛,為經濟發展掃清障礙。
三、間聯關系與反作用關系
間聯關系是指經濟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是通過間接地關系產生相應的聯系,可以看成是間接關系,過于重視兩者的直接關系而忽視間接關系是百害而無一利的,法律法規的實施也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更談不上經濟法制。因此,認清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間接關系,并處理好這一間接關系,是衡量法律法規實施與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從經濟政策方面來看,我國的經濟正處在改革的過程,經濟政策對于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促進和調節作用,除此之外,經濟政策還有一定的約束力。因此,經濟政策也可以看成是在履行法律法規中的一些內容。從行政法規的角度看,中國的行政法規是法律實施的基礎。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看,法律法規的實施是經濟政策與行政法規的最高階段,具有使用周期長的特點,對經濟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反作用關系就是在經濟發展中起到的負面作用,就是阻礙經濟發展的作用,當負面作用達到一定程度時將會對正作用造成很大的傷害,嚴重者會抵消正作用。反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過于滯后的法律法規。不及時立法就會造成經濟野蠻增長的狀態,致使經濟混亂無序;(2)沒有及時的修改或者更新法律法規。法律法規過于之后會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新變化以及新事物的出現會導致原有的法律法規不適用于新的經濟形式,沒有對法律進行及時的修改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經濟的發展;(3)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執行力度不夠。對于違法人員沒有嚴格執行應有的懲戒,就會導致在某種程度上的法律失效,逐漸法律就會形同虛設,法律的執行力度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對經濟產生的正向作用。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必須清楚地認識法律法規對經濟發展的反作用,才能保證法治經濟的順利實施。
綜上所述,正確認識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保證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并執行法律法規從而促進經濟發展。解決好反作用關系中存在的問題,加強經濟管理部門與法律部門的合作,為更好地實現法治經濟建設奠定基礎。
作者:劉冰 單位:白城市商務綜合執法支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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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內容范文4
二、突出重點,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市林業局和各旗市區林業局及直屬六局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系列宣傳活動為契機,在大力宣傳憲法、國家基本法律的基礎上,以宣傳林業行業部門法律法規及政策內容為主,增強全林業系統的法制意識,在各旗市區林業局及直屬六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突出抓好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的學習宣傳。
系統地學習憲法和《刑法》、《民法通則》等國家基本法律,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和法律意識。
(二)大力開展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加強對《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林地林木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xx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手冊》的學習教育,以促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的開展。 (三)深入開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
認真組織林業執法部門和行政審批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學習宣傳《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行政管理、監督的法律法規,增強執政為民的觀念,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強化林業基本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
法律法規內容范文5
目前我國學校體育現行法律法規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滯后現象,跟不上快速發展的時代,滿足不了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需求,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學校體育現行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開展深入的研究與探討,并根據實際情況找到相應的解決建議和對策。
我國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的現狀
現行學校體育法律法規主要是國家和地方各類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的頒布推動了我國學校體育事業的飛速發展,本文按照層次對其進行了分析?!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是各項科目開展教學工作的法律依據,其中在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曾明確提出:“教育部門、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教育機構等各個部門,都有義務完善體育設施,創造條件幫助青少年參與體育活動?!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相對于《教育法》而言,《體育法》在學校體育方面的規定內容稍多,稍加詳細。其中的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等四項條例,要求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直接確定了體育課的地位,還在課外體育活動、體育教師、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通過分析《教育法》和《體育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兩部法律都對學校體育工作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尤其是在《體育法》中,接連多次使用“必須”詞語,這也是我國對學校體育工作順利開展的較為重視的側面體現。但是由于學校體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內容方方面面,僅僅依靠《教育法》和《體育法》中的條例,還很難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國現行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存在的不足
1.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整體偏低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雖然涉及到學校體育的規章制度較多,但是通過分析發現,這些條例內容主要是一些基礎的條例和規定,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機制。例如《體育法》就是由我國人大制定頒布的,其中各項條例內容較為全面,幾乎涉及到了與體育相關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眾多條例中,只有四條內容是關于學校體育的指導規定,而且宏觀性較強,缺乏必要的實踐性,難以保障學校體育工作法制化建設的順利開展。而在《學校體育與社區體育發展規劃》《學校體育活動中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階段性學校體育計劃施行辦法》《體育教師培訓及考核辦法》等規劃與辦法中,每一個條例都涉及面都比較小,只在某一方面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全面、細致地對學校體育工作進行規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學校體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個領域,內容極其不全面。目前在諸多相關條例中,只有《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一部針對學校體育工作相對較為全面的法規,而且是由我國教育部和體育總局聯合制定和頒布的,其中較為詳細的條例,對我國學校體育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經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目前我國關于學校體育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還不完善,整體的立法層次處于較低水平,而且由于條例的約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
2.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執行上的問題
目前我國學校的劃分主要是小學、中學和大學,其中不管是哪一個階段的學校,都要進行相對應的體育教學、考核、參與體育活動等。但是在筆者經過多方調查之后,發現目前學校體育在執行體育相關的法律法規過程中,依然存在較多的不足,致使學校的體育工作的開展多少都會收到影響。我們在羅列了相關文獻以后發現,上至高等學校,下至中小學,學校體育工作執行上都存在一定問題。雖然在眾多的法律法規中,都曾這樣規定過,任何學校都必須為學生開設體育課,并將其體育成績作為評估學生德智體是否全面發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慮到適合病殘學生的體育活動,創造條件來加以開展,確保每一個學生都有權利參與到體育活動中。雖然我國法律法規對體育課堂教學作了諸多規定,但在學校的教學實踐當中落實情況并不如意。一些學校視法律法規于無形,經常出現占用體育課或體育課外活動時間的現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動,學校不想占用文化課時間,就會將活動的準備工作放在體育課時間來做;還有一些文化課教師,在期末考試臨近的時候,隨意占用體育課。這些做法不僅是對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置若罔聞,從長遠來看,對學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極為不利的。總之,大多學校體育的課時安排緊張,如果再肆意擠占體育課,那么學生鍛煉的時間就非常少,很難達到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要求。
3.現行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存在的盲點
學校是體育教育的開展平臺,學校體育開展關乎青少年體質提升以及民族的未來。目前,我國學校體育的開展情況不容樂觀,由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引起的糾紛問題成為困擾學校體育發展的重要因素。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并沒有針對學生在學校體育課堂上或者課外活動中受到傷害該如何處理作出相應的解釋,因此在具體實踐中,我國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導如何處理學生在參與學校體育活動發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法規。但是由于體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只是因為風險性高而拒絕開展此類項目,這是有悖于體育精神的。如果對于發生事故的學校進行嚴格的歸責,則會導致學校不愿意引入高風險的體育項目,而家長方面害怕孩子會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練習風險高的項目。所以如跨欄、標槍、鐵餅等項目漸漸淡出體育課程的視野。導致這些項目無法進入體育課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強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學校和學生的權利,爭取做到學校無后顧之憂積極引進各種體育項目,幫助更多的學生去拓展自己的體育愛好。
構建我國學校體育現行法律法規體系的對策
1.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體系
(1)由于《憲法》《體育法》《教育法》中均沒有專門針對學校體育方面的內容,無法滿足日益發展壯大學校體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憲法》《體育法》《教育法》的基礎上,建立一部針對性較強的專屬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校體育法》,借此法律制度來提升學校體育體系的整個立法層次,進而最終實現促進學校體育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2)修訂《體育法》和《條例》的相關內容,使法律責任在學校體育法規中明確體現,從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學校體育的監督力度
目前,學校體育工作領域的執法監督環節十分薄弱,學生體育權利落實的好壞,關鍵就看執法部門對體育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對學校體育工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但在現實中存在一些制約因素,如學校經濟能力有限,無法滿足場地、器材、設備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生體育權利的實施。鑒于當前情況,我們首先,必須及時加大財政資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學校有資金去購買體育教學設施。但是有的學校拿到了財政撥付的資金,并沒有用于學校的體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執法部門對學校的監督力度,適當補充適合學校體育工作的監督法規,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嚴密的監督程序和監督考評方式。
3.積極推進依法治校的進程
實現法制化的學校體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斷完善學校體育的法律體系。上文曾多次提到過,因為我國目前眾多的體育條例缺少相應的約束性,導致很多學校為了顧全其他因素,將體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學校,其他課程隨意擠占體育課已經成為家常便飯,但是學校管理者為了提高升學率,也只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置“學生有權參與體育課程”等條例內容于不顧。在今后學校管理者作為一個學校的領頭羊,要充分認識體育教育和學校體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積極引導師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認識,認真解讀國家針對學校體育方面條例內容,積極將條例內容與本校體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相結合,從小做起,帶領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設步伐中,積極推進依法治校的進程。
法律法規內容范文6
目前,我國現行的一些防災抗災救災的法律法規,還沒有達到系統化、條框化,完整化的程度,也沒有充分發揮指導性作用。2013年4月,我國四川省雅安市蘆山縣(北緯30.3度、東經103.0度)發生7.0級地震。多災多難的四川人又一次面臨著嚴峻的考驗。我們為四川同胞的不幸沉痛默哀的同時,也看到我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和突發公共事件法律體系的不足。公共突發事件法律體系和應急機制的缺陷導致了突發性事件責任歸屬不清、緊急處置程序繁瑣、快速反應能力差等問題。所以,確有必要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律體系進行探究,及時填補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律漏洞,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制和運行機制建設提供依據。
一、我國突發事件的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在應急管理領域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應急管理法律體系正逐漸形成并趨于完善,與之相配套的應急管理制度也已初步建立。特別是在2007年,我國頒布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使得該法成為了我國應急管理的基本法,從而使各行各業以及各種領域的單行應急法作為補充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逐步形成。目前,我國現有的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主要由重大突發性自然災害立法、災難性事故立法等方面的組成。這些法律制度對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我國近幾年來相繼發生的突發事件,引發了一系列的具有顯性和隱性的現代社會問題,對經濟發展產生了一些不利的影響,突發事件的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也日漸凸顯。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突發事件也變得更加復雜、多樣,用現有的突發事件法律法規應對多變的突發事件顯得有些力不從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突發事件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法規之間協調性差
目前,我國現有的突發事件法律法規比較單一且處于分散狀態,主要采用部門法和行政規章。這種立法體系的優點是,對特定的突發事件都會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行政應急處理機構,如頒布防洪方面的法律,能做到應對洪澇災害時有法可依,并由防汛救災指揮部進行統一指揮操作;頒布防治傳染病方面的相關法令,可以及時指導如何應對突發傳染病危機,并由防治傳染病指揮部進行統一預防診治;頒布相關消防法令,可以從容應對突發消防問題,并由消防指揮部統一領導;頒布地震災害方面的相關法令,可以快速有序的進行搶險救災工作,并由抗震減災指揮部統一管理等。雖然目前的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比較有針對性的解決困難,但這些法律法規分別規定了應急行政機構及其權力,這種分散狀態導致現行的法律體系存在一些問題,如各級政府行政部門以及具有專業技術的職能部門間無法很好的協調配合,缺乏溝通和協作,只針對自己負責的事項設立法律法規,導致各部門法律法規之間有時會發生沖突,各部門法之間不能相互協調和相互彌補,使各自的力量不能得到最有效的整合利用,大大削弱了處理突發事件的合力與合作,無法形成更有力的整體力量。
2.突發事件法律法規的內容可操作性不強
因為有些立法在內容上具有抽象性、原則性、概念性的特點,有些法律只強調了上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的指導性作用,只強調縱向關系上的統籌與規劃,強調應急措施上的實體性規定,強調權力配置,而忽視了下級機關和一些有力的社會組織在處理突發事件中的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忽視橫向層面上的配合與協調,忽視對其進行實施程序上的約束,忽視對具體突發事件過程中執行情況的監督和評價。有些法律的具體內容原則性較強,對于具體實施細則、實施方法闡述不多,過于寬泛,與實際情況相脫節,不易靈活運用,可操作性不強。如在地震災難發生后,現行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沒有詳細闡述事后恢復重建的具體方式方法和救濟補償的標準等。這種只做表面文章而不注重實際執行的法律法規,將不能適應未來社會的發展要求。
3.突發事件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不夠
目前,雖然我國有一些關于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制定了《法》等多部具體的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法律,但這些法律只適用于應對某一類公共突發事件,不具有規定限制所有公共突發性事件的法律效力。同時還缺乏有關突發事件發生后的重建和恢復工作的法律規定,目前此項工作的開展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還有一些法律法規不能真正發揮有效的作用,國家法律效力沒有適當合理的延伸到地方政府的措施中,許多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時,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合地方實際的法規規章,“一刀切”的現象普遍存在,而制定出的有些法規規章還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我國還需要適時制定用于對突發事件發生后針對其嚴重后果進行善后處理的法律、法規。
4.突發事件執法體系責權規定不明確
對于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的行政責權,現有的法律規定的不夠詳盡。缺乏對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特殊職責和特殊權力的明確規定,缺乏應對不同突發事件的具體執行機構的具體職責和具體的執行權利范圍的明確規定,這種法律法規體系可能會造成緊急狀態下權利的擴張、濫用。這樣不僅不利于國家各種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組織和運用,還不利于及時準確的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可能會加長消除危險,度過危機的時間。由于法律法規中責權規定的不明確,容易造成政府在行使應急權力時,超出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授權的范圍,凌駕于法律之上,還容易造成政府在緊急狀態下應對突發事件時的失職、不作為和相互推脫的情況出現。
5.突發事件法律執行過程不夠規范
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其法律執行過程不夠規范,缺乏對于整個過程的監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法律執行不到位,包括突發事件法律執行程序的步驟、執行的方式方法、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等。例如,在突發事件法律執行的過程中,缺乏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在這種緊急狀態下,公民的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例如對私有財產的征用,在緊急狀態解除后,這些征用的私有財產和對這些財產造成的不法侵害是否都得到的公平的補償,對于那些得不到公平補償的公民,是否能夠得到國家賠償,這種救濟程序是否繁瑣拖沓。缺乏對民間自發的救援的法律規范,這種自發無序的救援行動,會造成政府的救援工作的延誤,對政府在最快的時間內開展救援工作產生不利的影響。對于救援資金的運用也存在執行不規范,信息不透明,監督不到位的情況。
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法律體系建設的幾點思考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健全的突發事件法律體系是及時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首要要求、執行依據,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完善的突發事件法律體系是及時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有力的保障,應急行動有理有據、有力有序、責權明確、執行規范、協調聯動。
1.系統整合突發公共事件現有法律資源
隨著《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制定頒布,表明了我國在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體系中有了最基本最具有指導作用的首要法律,使政府部門在開展救援工作時有了統一的執行綱領。同時還要系統地整合突發公共事件現有法律資源,打破各級部門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對原有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弊端進行修正,對原有法律法規中的不足進行補充,對與《突發事件應對法》有沖突的部分進行刪減和更新。
2.形成科學完善的突發公共事件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法律。制定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對應且配套的,涵蓋各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法律法規。當不同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就需要根據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先后順序以及應對的方式方法在法律法規作出中明確規定。完善突發事件法律中關于政府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的具體的職責和權力的范圍,防止其處理緊急事件時失職、推諉、不作為,防止緊急權利超出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授權范圍和非法使用。
3.賦予突發公共事件執法部門更充分的權力
在保證應急措施順利的實施、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得到保護的情況下,通過突發事件法律法規來對政府可以行使緊急狀態下特殊權力的條件、時效等給予明確的規定。還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政府在突發的緊急狀態下所享有哪些權限比非緊急狀態獲得更多的具體的強制性的應急權利,以及明確執行范圍和實施時的附加條件。例如,在那些與緊急措施相沖突的公民權利則應受到適當的限制,如人身自由權、刑事訴訟中的一些訴訟權、住宅不受侵犯權、游行示威權、居住和遷徙自由權等,這些權利在緊急狀態下只有加以限制或中止,才不會對有關機關緊急權力的行使造成影響和阻礙。
4.增強應急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在突發事件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直接關系到突發事件法律能否順利準確的實施,發揮其法律效力。突發事件應急的實際工作證明了,以法律體系為主的應急制度才是最有效的。原有的一些內容原則化、執行步驟繁瑣、過程不明確的突發事件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用于越來越復雜多變的突發公共事件。因此,在未來突發事件法律體系的建設中,我們要注重結合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具有統一指導作用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急的具體程序和實施細則,加強各級政府機構及相關部門的橫向與縱向的協調配合。與此同時,我們還要仔細研究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展特點,從中尋找出事件發生規律。針對突發事件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發生特點及規律,制定與其想適應的法律制度。當不同的突發事件發生時,可以迅速找到相應的應急處理法律依據。
5.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違法責任的追究力度
在突發事件法律執行過程中,政府可能會得到更大范圍的法律授權,這里包括一些強制執行的行政措施,有甚時還會逾越一定的法律約束,限制到公民一部分的合法權利。如果這些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不僅會侵犯公民的基本權益,還會給一些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機。因此,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的應急處理過程中,應當成立專門的行政部門或應急處理監督小組,由其對政府應急權力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著重對應急權力執行的具體環節進行監管。明令禁止政府行政機關在應急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的非法侵害。依法加強問責制度的建立,完善與問責制度的相配套的法律依據、各項執行程序,依法保障在責任面前人人平等。做好信息的公開,讓所有公民都參與到問責工作中來,更好的推動問責制度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