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相關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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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相關法規

反洗錢相關法規范文1

關于客戶投訴事件的情況說明

客戶于2021年X月X日向XX銀保監局投訴XX銀行XX支行,投訴事由為:來電人反映XXXXXXXXXXXXX,客戶對此不滿,要求投訴。

此次投訴事件中,我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因客戶的賬戶發生可疑交易,對其銀行賬戶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在處理過程中我行讓客戶提供交易流水中可疑交易信息的佐證材料,對客戶提供相關資料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是客戶能夠輕易做到的,但因客戶以保護隱私為由,拒不配合我行開展身份及交易背景識別,導致我行無法排除可疑情形,故未能按客戶要求解除控制,導致了此次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首先,我行是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對客戶銀行賬戶發生的可疑交易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對其身份及交易信息進行識別。其次,在處理過程中我行工作人員態度良好,向客戶耐心解釋緣由,按照規定讓其提供佐證材料,但客戶的回答始終閃爍其詞,前后不一,拒不配合,并威脅我行工作人員,如果不按照他的意愿馬上進行處理會向監管機構投訴。處理過程中,我行工作人員始終本著盡職履責的原則,力求妥善妥善處理客戶問題。

因此我行認為本次投訴屬于“被投訴機構因執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強制性規定無法向投訴人提供相關服務而被投訴的”情形。申請不納入消費投訴行業通報、對外披露和監管評價。

反洗錢相關法規范文2

一、洗錢概述。洗錢一詞來源于金屬鑄幣時代,那時候的商人為了使處于流通中的鑄幣看起來干凈些,他們往往用帶有腐蝕性的化學制劑對其進行清洗,這便是洗錢一詞的由來。而現如今“洗錢”一詞的含義已被延伸并被賦予了新的內涵,即泛指犯罪分子將非法所得的收入通過各種手段將其合法化的過程。洗錢的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它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為社會的安定造成了很大的阻礙。如何有效地遏制洗錢活動,便成了擺在各國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務。

洗錢的整個過程大體分為三個階段:一是保管階段。在此階段,犯罪分子僅僅是將違法所得找到一個相對安全的地方保管起來。在此階段,犯罪所得并沒能擺脫其違法實質;二是分離階段。此步是整個洗錢過程的實質運作階段,犯罪分子通過資金劃轉、虛假交易等方式將犯罪所得合法化,使犯罪所得與犯罪活動脫離干系,此過程真正達到了將黑錢洗白的作用;三是混合階段。此階段是洗錢的最后一步,犯罪分子將清洗過的不合法的收入混入流通領域即可使用這部分資金。從洗錢的整個過程不難看出,第二階段也就是清洗階段,應作為我們打擊的重點,違法資金在清洗過程中往往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定的操作破綻,賬目上也會出現紕漏,而在此階段,審計工作便成了反洗錢過程中的重要環節。

二、注冊會計師作為反洗錢審計主體的必要性。銀行、證券交易所、外匯交易所等金融機構作為貨幣流通的重要部門,從一開始就被犯罪分子作為洗錢的重要渠道,而各國也不遺余力地制定金融管制制度,以期從此環節杜絕洗錢,但單單由此去進行把關往往是不夠的。金融機構往往因為犯罪分子的洗錢活動而被動地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說,金融主體沒有相對于經濟利益的超然獨立性,所以完全依靠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活動是不實際的。而國際社會眾多的洗錢案都和金融機構與犯罪分子的內外勾結相關,從半世紀前瑞士銀行為納粹洗錢到法國興業銀行,多名客戶管理人員和高級主管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通過投資及兌換等方式轉移直接或間接犯罪得來的財富。

犯罪分子通過企業進行洗錢時,最容易發現問題的是企業內部的會計人員或是內部審計人員,但問題是有的企業在犯罪分子將黑錢洗白的過程中也會得到相當的好處,這種內部的防范機制很容易失去效用。因此,筆者認為嚴格的監管機制對外可以防御犯罪分子的不法行徑,對內可能無法有效控制管理人員與犯罪分子的“內外勾結”。這種問題的出現不僅僅是由制度約束或是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而要依靠外部的監管主體的約束。注冊會計師作為外部審計主體,雖然并沒有強制規定應對客戶的洗錢行為進行披露,但作為洗錢活動經濟鏈條中的相對獨立者,卻有著對洗錢活動進行制約的優勢,可以作為反洗錢體系審計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審計的實施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通過對現金、銀行存款、投資等項目的審計,可能會發現客戶的洗錢嫌疑。由此,注冊會計師在反洗錢體系中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經濟利益上的獨立性使得其可以完全客觀的對經濟行為進行分析;嫻熟的專業技能又可以保證其發現洗錢活動的蛛絲馬跡;作為專業的審計人員,注冊會計師對經濟行為的類型接觸較多,有著極強的職業敏感度,能夠發現交易的不合理處。由此可見,注冊會計師在反洗錢審計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三、國內外注冊會計師反洗錢活動可援引的相關法規概述。國內外對注冊會計師在反洗錢活動中的作用給予肯定的同時,也訂立了相關法律法規條文對其權利和義務做出闡述。

(一)國內政策法規。根據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8號“違反法規行為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應當關注可能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反法規的行為。該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計劃時應當充分關注表明被審計單位可能違反法規的情況”。

(二)國外法規。國外相關指導規定也對注冊會計師在反洗錢審計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有詳細闡述。例如,《英格蘭與威爾士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識別與處理洗錢指南》中的稽核指導準則規定,會計師不負有防止和調查違法行為的責任,但有義務適當的計劃、實施與分析審計工作,以便能夠合理確定財務報告的顯著不合理內容,無論其是由欺詐、違規或者是失誤引起的,稽核人識別了違規的可能存在,它就應當盡力弄清該違規是否事實上發生了。

據美國《私人證券法》、《審計準則》以及《銀行保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在確認客戶可能發生違法行為時,應當向客戶相應的管理層報告,并確定客戶將此報告報送證監會。如客戶在一定的時限內沒有將報告報送,則由注冊會計師報送。美國的法規規定,此舉為注冊會計師的法定義務,不因事務所與客戶合同的變更而變更。對于未履行義務的事務所,證監會有權追究其民事責任。

各國在反洗錢行為中對注冊會計師權責的表明有很大的不同,這是由各國的洗錢犯罪頻度決定的,美國作為洗錢行為極其倡獗的國家之一,必定制定較為嚴格的法律法規,并使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的洗錢行為給予極大的關注。而對于我國來說,雖然洗錢犯罪有上升趨勢,但相對于整個大局來講還只是小范圍的。因此,沒有將反洗錢行為作為注冊會計師的法定義務,而只是停留在職業道德層面,或是在正常的審計程序能夠發現的范圍內要求注冊會計師給予關注。反洗錢法規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而做出調整。國內對注冊會計師在反洗錢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也給予了極大關注,中注協也專門設立研究工作小組對在反洗錢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和權利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四、面臨的問題。有了注冊會計師的參與,反洗錢活動會更加有效,但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其在反洗錢活動中的局限性。

1、數據的難以獲得。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企業有洗錢嫌疑,往往要求企業提供交易的詳細信息,很多時候企業會出于商業競爭的考慮而不予提供。而金融機構更是與客戶間有保密協議,法律上沒有賦予注冊會計師數據的強制獲取權。這加深了注冊會計師在反洗錢審計中的局限性。

2、審計成本的加大。由于科技的發展,洗錢也逐漸有了科技含量,這加大了發現洗錢行為的成本;注冊會計師所針對的審計對象是企業的財務經營狀況,如果加入了反洗錢的成分,必定會延長審計時間,增加審計程序,從而提高審計成本。

反洗錢相關法規范文3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反洗錢,是一個銀行從業人員再熟悉不過的名詞,是一項銀行業長期以來的重要工作。作為一名銀行基層員工,該如何做好反洗錢工作,從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呢?

一、樹立反洗錢意識,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在柜面工作,看似普通的開戶業務、存取業務等都可能與反洗錢息息相關,柜員必須通過長期的學習與實踐提高自身甄別洗錢犯罪行為的能力,在日常的工作中把好監督排查洗錢行為的第一關。并通過與客戶的接觸,積極宣傳洗錢等犯罪行為的危害,提高公眾的反洗錢意識。

二、嚴把客戶身份識別關,防范冒名辦理業務的風險。由于柜員是為客戶辦理業務的經辦崗,因而與客戶的接觸最為直接頻繁。在很多情況下都是因為柜員疏于核實審查,給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機,通過冒名開戶等手段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柜員要提高認識,利用操作系統提示和身份核查鑒別儀等優勢條件,加強對客戶身份的真實性核實,仔細比對客戶身份證件,對于疑點客戶應引起注意并核查到底。

三、建立反洗錢工作登記簿,定期向反洗錢中心反饋情況。柜員應建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登記臺帳,對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可疑開戶及大額資金交易,予以詳細登記,在業務憑證中做好客戶身份資料的留底工作以方便查詢,并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匯報,主動為反洗錢的監察提供資料線索。

反洗錢相關法規范文4

一、建立互聯網金融洗錢防范機制的背景

(一)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

隨著互聯網的日益普及、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的需要,近年來,互聯網技術逐漸融入了傳統金融領域,與金融相結合,形成了一種新興的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發展之初,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僅僅表現為互聯網為金融行業提供了簡單的技術支持,即將金融業務轉移至互聯網上操作。2013年以來,互聯網金融進入爆發期,2013年也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在這一年,互聯網金融如雨后春筍般迅速崛起,沖擊并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業態,打破了固有的金融格局,被喻為劃時代的金融變革。此后,互聯網金融不減迅猛發展之勢,持續發展壯大。據有關調查顯示,2014年中國互聯網金融共發生193起融資事件,超過2013年投資案例數三倍有余,披露金額161起,總投資金額達14.2億元美元,投資案例數和投資金額均創歷年新高。①如今,互聯網金融方興未艾,中國已初步進入互聯網金融時代。

(二)建立互聯網金融洗錢防范機制的必要性

互聯網金融拓寬了金融服務的通道、優化了資金的配置,降低了交易成本、簡化了交易程序,能夠彌補傳統金融的不足、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其惠及大眾的積極性作用毋庸置疑。但與此同時,金融服務業態與手段的創新必然伴隨著一定的金融風險。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歷程較短,缺乏成熟的交易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這就造成了技術、業務、法律等多方面的特殊潛在風險。其中,網絡洗錢行為的猖獗已引起各國反洗錢機構的重點關注。據有關資料顯示,全球電子交易業務的近20%與洗錢犯罪有關。②由此可見,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洗錢、實施洗錢上游犯罪已成為新趨勢,如不加以遏制必然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如何開展互聯網金融下的反洗錢監管已成為我國反洗錢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互聯網金融洗錢防范機制刻不容緩。

二、互聯網金融的洗錢風險

(一)互聯網金融的行業性洗錢風險

受到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精神的影響,互聯網金融的理念在于簡潔、高效、以客戶為中心。因此,與傳統行業金融行業相比,互聯網金融行業具有迅捷、便利的特點,更充分地照顧到了客戶的使用體驗,這就為洗錢風險埋下了隱患。一方面,簡潔、高效必然意味著程序的簡化,而過于簡化的程序必然意味著風險。如開戶流程的簡化使得互聯網金融企業難以對客戶身份進行準確的識別;結算程序的簡化加了監測資金流向的難度;因程序簡化增加的龐大業務量使得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機制難以發揮作用,大額交易與可疑交易無法有效識別。另一方面,“以客戶為中心”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理念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反洗錢義務存在沖突,反洗錢工作的展開不利于吸引客戶、吸收業務,這就導致互聯網金融企業普遍缺乏必要的風險防范意識,反洗錢措施難以落實。

(二)互聯網支付的業務性洗錢風險

1.客戶的匿名性。有別于傳統銀行業的支付程序,互聯網支付通過電腦、手機等移動終端進行在線支付,脫離了各類紙質憑證,客戶亦無需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面對面接觸。全程在線交易使得客戶處于隱匿狀態,互聯網支付機構難以掌握客戶的真實資料。如在電子支付界赫赫有名的自由儲備銀行就因為其支付系統的匿名性成為洗錢者的天堂??蛻粼谧杂蓛溷y行上注冊賬戶僅需提供一個電子郵箱地址,如用戶選擇保密支付,甚至可以隱去轉賬記錄中的賬戶號碼。這意味著交易來源完全“隱身”,對支付方與受益方的追蹤極其艱難,也為犯罪分子實施洗錢提供了便利。即使是需要進行身份認證或實名認證的在線支付系統,多數也是通過身份證信息、密鑰、數字簽名等方式進行身份確認,其認證實質為“認證不認人”,缺乏直接的身份證明,難以確??蛻羯矸莸恼鎸嵭?。

2.交易的快捷性與資金流向的隱匿性?;ヂ摼W支付簡單方便的操作與精簡的程序克服了交易資金龐大而難以隱匿的困難,使得交易活動更為迅速靈活、難以察覺,大量資金可在短時間內完成多次轉移,極易造成資金流轉線索的中斷。利用互聯網支付交易的快捷與高效,犯罪分子可注冊不同區域的多個交易賬戶,將非法所得在各個賬戶之間進行多次周轉,以混淆監察機構的視線。

與此同時,互聯網支付服務往往涉及多個機構,如部分在線交易系統進行網上支付無需依賴銀行賬戶,這就切斷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直接聯系與完整的交易流程。服務的分割與資金交易鏈條的割裂,使得每一筆交易都如同暗河中涌動著的伏流,難以對資金來源、資金性質進行準確的認定,也大大增加了對資金流向進行有效監管的難度,為反洗錢工作雪上加霜。

3.跨境支付的便捷性。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與國際貿易的日益發展,跨境支付在國內持續升溫。為了滿足跨境貿易、海外購物等需求,互聯網支付公司紛紛開通了跨境支付功能。電子化交易使得資金的跨境轉移更為便利,也在無形中增加了洗錢風險。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下稱FATF)在《新支付方式先前類型研究報告報告》中指出:互聯網支付提供了匿名資金跨境轉移的可能性,當服務提供商所在地為反洗錢監管薄弱的離岸場所時洗錢風險為最高。③然而,目前國際上與我國對于跨境支付洗錢風險的防范顯著不足。一方面,鑒于各國間反洗錢法律法規、反洗錢義務的差異性,國際上尚未建立起對跨境支付的協同監管制度;另一方面,我國尚未針對互聯網跨境支付制定統一的管理規范,沒有對跨境支付的業務范圍、業務量等進行約束與限制,致使其發展現狀十分混亂。

(三)其他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業務性洗錢風險

以互聯網支付為基礎和依托,互聯網金融企業在業務形態、經營方式上進行創新,開發出一系列互聯網金融產品與服務。然而,由于發展歷程較短,這些金融新產品的業務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同時又無相應法律法規的引導,帶來了更深層次的洗錢風險。

1.P2P信貸洗錢。P2P信貸是為了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融資需求而進行個人與個人間的小額借貸交易。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戶進行投資,多數P2P平臺往往會采取較為寬松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這在方便了客戶進行投資與借款的同時也造成了洗錢等金融犯罪泛濫成災的局面。一般情況下,幾乎所有P2P企業都不具備對客戶提供的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等身份信息進行驗證與核實的能力。不法分子利用P2P信貸平臺這一缺陷,竊取他人身份資料或偽造身份資料注冊賬號,將非法所得借貸給借款人并收回本金與利息;或者同一人注冊多個賬號,同為借貸人與借款人,虛構貸款交易,由此達到將黑錢洗白的目的。

除此之外,利用P2P平臺實施非法集資、詐騙等洗錢上游犯罪的情況也屢見不鮮,部分互聯網金融產品不僅存在直接的洗錢風險,還可能危害債權人、投資人的利益,易誘發洗錢上游犯罪。

2.電子貨幣洗錢。電子貨幣是指可以在互聯網上或通過其他電子通信方式進行支付的手段④,具有虛擬性、隱匿性、跨國界性等特點。通過電子貨幣體系,大額資金可在瞬間完成跨區域或跨國界轉移,且不會留下任何蹤跡。電子貨幣的無形化與高效性為犯罪分子實施洗錢活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而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又為電子貨幣洗錢提供了絕佳的外部環境。如有名的電子貨幣“比特幣”就是洗錢活動的有力幫手,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幣的全球流通性與可逆兌換性從事洗錢活動,將非法所得用于線下購買比特幣,再通過將比特幣兌現或用比特幣進行消費完成黑錢的洗白。通過這種方式進行洗錢不僅能夠規避金融機構的參與,且不易進行追蹤、調查取證十分艱難,大大增加了反洗錢監管的工作難度。

3.互聯網保險洗錢。相較于傳統的保險行業,互聯網保險具有服務便捷、程序簡便、理賠輕松等特點,為投保人提供了更良好的用戶體驗。然而,互聯網保險經營模式的不規范與投保程序的過度簡化也帶來了極大的洗錢風險。傳統保險的投保程序較為復雜、完善,需要經過層層審查與核實。而互聯網保險的投保過程全程在線上進行,投保人僅需通過網絡在線投保并支付保費。支付完成后,保單即可生效,投保人已經享有了退保變現的權利,這為犯罪分子實施洗錢行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也使互聯網保險成為幾種保險洗錢的類型中最便捷、迅速的方式。

4.其他。除了上述幾種常見的利用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服務洗錢的方式以外,互聯網賭博洗錢、互聯網傳銷洗錢、互聯網詐騙洗錢等洗錢方式也層出不窮。由此可見,由于互聯網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創新存在業務性缺陷,又缺乏相應的監督與與管理,導致互聯網金融時代下的洗錢活動愈加猖獗。

三、互聯網金融洗錢防范機制的建立

互聯網金融正處于蓬勃發展時期,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支付技術及其他互聯網金融產品正逐步取代傳統金融業務,在金融行業占據主導地位。因此,我國要從互聯網金融的時代背景出發,并借鑒FATF的反洗錢建議與他國的反洗錢經驗,建立符合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趨勢與洗錢風險狀況的洗錢防范機制。

(一)政府及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反洗錢監管

1.完善反洗錢立法,落實互聯網金融企業反洗錢義務。我國目前的反洗錢立法體系存在大量缺漏,適用于新興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較少。2015年7月前,除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與《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對互聯網支付機構的普遍性反洗錢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以外,其余互聯網金融企業均未被納入反洗錢監管的范疇。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首次將互聯網金融分別納入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范疇。但該指導意見仍未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反洗錢義務進行細化的規定,未能建立具體的考量標準。這就導致反洗錢監管機構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與管理。因此,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落實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反洗錢義務是建立互聯網金融洗錢防范機制的根本與前提。

2.對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反洗錢業務指導,培訓反洗錢專業人才。洗錢犯罪是一種典型的高智商犯罪,其形態復雜多樣、手段日趨智能化、隱蔽性強,而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無疑加劇了反洗錢工作的難度。與之相對地,互聯網金融市場主體普遍缺少反洗錢的意識與能力,難以建立起完善的洗錢風險控制機制,同時怠于引進反洗錢專業性人才,無法有效展開反洗錢工作。

因此,為有效地防范并打擊互聯網金融洗錢犯罪,國家反洗錢機構及監管部門應當對互聯網金融企業持續提供定期反洗錢業務培訓,提高系統性反洗錢風險意識和專業技能,并加強反洗錢專業人才的培養,建立專業的反洗錢隊伍,為互聯網金融企業反洗錢工作的展開提供業務指導與人才支持。

3.建立激勵懲罰機制,調動互聯網企業反洗錢的積極性?;ヂ摼W金融公司作為商主體,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質屬性。而建立完善的洗錢防范體制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卻無法帶來直接利潤,甚至會影響業務總量與營業收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互聯網金融公司往往對反洗錢積極性不高,對犯罪分子的洗錢活動采取消極態度,怠于監管。更有甚者,可能主動配合洗錢活動,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以從中牟取高額的利益。因此,建立相關激勵懲罰機制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反洗錢工作的展開至關重要。

對于在反洗錢領域取得明顯成效或突出貢獻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國家應當給予物質獎勵與精神激勵,通過授予榮譽稱號或獎金等方式進行嘉獎;對于違反反洗錢法律法規或怠于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有關監管機構可以視情節輕重實施行政、刑事處罰,如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必要時可以向社會披露其不合法行為,通過社會輿論對互聯網金融企業施加壓力。除此之外,對于違反反洗錢義務的直接負責人員及主管人員,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同樣可以適用懲罰約束機制。

(二)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主體的反洗錢義務

1.建立以“風險控制”原則為核心的內部管理機制。良好的內部管理機制是互聯網金融企業實施反洗錢活動的行為準則,其中每一個環節與流程的設計都應當考慮到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反洗錢效果。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反洗錢監管模式是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方式,歐盟、英國等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國際上通行的反洗錢監管措施均取得了極大的進展。因此,借鑒此種監管模式,在互聯網金融企業內部管理機制的建立中也應當貫徹“風險為本”的理念。

所謂風險為本,是指相關主體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組織實施反洗錢工作,將洗錢風險控制在主管風險容量和客觀風險容限范圍之內,以獲得最大的反洗錢成效。⑤在具體實踐中,互聯網金融企業可以通過考量客戶職業、交易產品、交易性質、交易金額等因素識別與評估風險,并根據風險指標的不同啟動相應的風險控制程序。針對高風險的客戶群體或交易行為,應當適用更嚴格的身份識別制度與交易監測程序。隨著金融環境與業務結構的變化,企業還應定期對洗錢風險控制機制進行評價,并適當作出調整與完善。

2.完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與身份信息保存制度。“了解你的客戶”原則是反洗錢工作的核心。根據反洗錢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應當對客戶的身份及其交易目的進行盡職調查,采用合理的方式獲取足以表明客戶身份的信息??紤]到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當客戶提供的信息、電子照片真偽不明時,企業可通過聯網核查、視頻認證等方式核實客戶身份的真實性,必要時甚至可以采取實地走訪、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等方式來確保獲得完整準確的身份信息。當完成客戶身份的初次識別后,互聯網金融企業應當保存客戶身份信息記錄并對客戶風險等級進行劃分。需要注意的是,對客戶身份的識別環節應貫徹于整個業務關系存續期間,以完成后續識別流程中對客戶身份的持續識別與重新識別,方便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持續監控。

3.完善交易信息保存制度與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交易信息的保存是實施反洗錢的必要條件?;ヂ摼W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并保證記錄的內容足以重現每一筆交易的原貌,包括交易的交易方、性質、時間、數額等內容,且需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標準。

全面、系統性的交易信息記錄有利于可疑交易的識別與報告,為后續反洗錢檢測工作的展開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當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分析監測系統或可疑交易分析人員發現交易存在異常時,可在借鑒傳統金融機構成熟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基礎上適當調整,對相關數據進行分析排查與跟蹤監測,并及時向反洗錢監管機構報告。

4.加強互聯網安全,遏制洗錢上游犯罪。追根溯源,互聯網安全問題已成為互聯網金融時代下洗錢活動泛濫的根源之一,是滋生洗錢犯罪與洗錢上游犯罪的溫床。因此,保障互聯網安全對于遏制洗錢上游犯罪、打擊洗錢犯罪具有重大意義?;ヂ摼W金融企業應嚴格遵守網絡安全技術行為規范,加強對客戶身份信息與交易信息的安全保護與保存。同時,對于推出的互聯網金融新業務、新服務、新工具,互聯網金融企業應對其進行全面評估,并對投資者加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充分提示潛在風險,以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互聯網金融的秩序。

注釋:

①清科研究中心互聯網金融研究報告.

②中國人民銀行將樂縣支行課題組.新興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洗錢風險及監管[J].福建金融,2015(04).

反洗錢相關法規范文5

為混業經營留下空間

《商行法》修改草案中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這給商業銀行今后的發展留下了空間。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一條規定原則上都贊成。

李鐵映副委員長表示,這次修改有的委員建議為混業經營留一個口子,為將來探索改革和發展留有余地,這個想法很好。但是,這個口子應該是在嚴格的監管下才能做?;鞓I經營最大的問題在于金融安全,不在于業務本身。他同時還強調,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必須要有一定的條件作基礎,一是社會經濟發展對金融業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金融機構實施完善的內部風險制度,三是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化解和抵御風險的完備體系,四是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監管法律框架。所以無論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既要符合國家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也要與監管水平相適應。

同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這一條的表述,在混業經營問題上可能引起誤解,有的可能認為放得很開,有的可能認為卡得過死。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負責同志共同研究,最后通過的新法律把這一條修改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反洗錢該由"誰"來管

《人行法》(修正案三審稿)第四條第十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陶駟駒委員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已將洗錢定為犯罪,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了對犯罪的偵查、、審判的職責分工。因此,由銀行負責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同現行法律的偵查、審判體制相違背。銀行是行政機關的一個部門,由銀行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就包含了組織協調檢察院、法院的反洗錢工作。建議刪去并根據現實情況增加一句:"協助司法機關偵查、審判洗錢犯罪行為。"伍增榮委員認為,這一條的指導思想與相關法律相悖。從字面上來看,洗錢是刑事犯罪,談不到協調的問題,也不是協調能解決的。協調是屬于內部的一些問題或者是工作上的協商。洗錢是應該予以打擊的。

周正慶委員表示,反洗錢的問題由人民銀行組織協調不準確。因為洗錢是把贓錢洗干凈,是一種犯罪,其資金來源或者是貪污、盜竊、詐騙,或者是販毒、走私。這項工作涉及公、檢、法,由人民銀行進行組織協調難以有效實施。

王佐書委員認為,反洗錢工作是維護金融體系健康運行的一個重要環節,涉及到金融機構的存款、支付結算等日常業務的監管。同時,反洗錢工作又是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銀行負責反洗錢的工作恐難以勝任,與其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職責也是相沖突的。

鄭功成委員認為,反洗錢的問題放在人民銀行來監管也是必要的,但是銀監會更了解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情況,承擔反洗錢的責任可能比人民銀行更有效。

最后通過的《人行法》刪去了"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一句。(以上摘自2003年12月25日《經濟日報》許躍芝田磊/文)

與其他法律的協調問題

《銀監法》草案第四十條第二款,涉及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采取的措施。何曄暉委員說,這里提出的兩個措施,第一項涉及人身權利,第二項涉及財產權利。第一項有前置條件即"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第二項沒有前置條件:"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建議這一款統一設置一個前置條件,否則就會被誤解為在重組、接管、撤銷期間,對所有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都要禁止其財產轉移轉讓。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是比較重大的問題,在涉及到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時候要有嚴格的程序。

對此,萬學文委員認為,憲法修改建議里面有一條,國家保護個人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F在根據《銀監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是省一級的派出機構負責人就可以批準查各種賬,符不符合修改后的憲法?建議修改為:"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查賬",或者改為:"和司法機關共同查賬"。(摘自2003年12月25日《金融時報》王曉欣/文)

建立監管協調機制

審議中部分人大常委委員提出,人民銀行承擔部分監管職責,財政部門也履行一部分,這么多部門實施監督管理,恐怕需要有一個協調機制。據常委委員的意見,特別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關于建立健全證券保險監管機構之間以及中央銀行財政部門的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水平的要求,新《人行法》中增加了一條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安全原則擺上銀行經營的首位

原《商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是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為經營原則,把效益性放在第一。經歷了國外金融危機,安全性顯得尤為重要。為此,新《商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機構違法責任人也要自掏腰包

反洗錢相關法規范文6

【關鍵詞】網上銀行 反洗錢 風險控制

網上銀行業務是隨著網絡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電子化金融業務,網上銀行業務的辦理是通過終端設備來進行的,不需要客戶與銀行進行面對面的交易,網上銀行業務的資金轉移高效快捷,且成本低廉,因而在資金交易的活動中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

但網上銀行業務處理的隱蔽性、交易過程的虛擬性和資金劃匯渠道的廣泛性,使得犯罪分子在進行洗錢時比起傳統的通過地下錢莊或者實體金融機構要便捷高效得多,而交易的隱蔽性、虛擬性和廣泛性也使得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更難被跟蹤和檢測,增加了破案的難度。針對這一問題,各銀行都已采取了各種措施,開展了網上銀行的反洗錢工作,但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網上銀行反洗錢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網上銀行反洗錢工作的現狀和問題

犯罪分子在利用網上銀行進行洗錢工作時一般會通過傳統的轉賬結算工具、網上銀行的銀證轉賬交易、網上銀行的外匯交易功能、網上銀行的黃金交易功能和網上銀行的跨國匯劃交易物種方式來進行,將犯罪資金洗清。

在對網上銀行洗錢風險控制上,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銀行可以從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客戶身份和交易資料保存三個方面來加強洗錢風險的控制。然而,雖然各銀行都以依據法律法規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但由于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內控機制等還不夠完善,使網上銀行反洗錢工作還存在著難點,業務實際的發展和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網上銀行業務還存在一定的洗錢風險。

網上銀行反洗錢的工作存在的問題包括:網上銀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還不能完全實現對客戶要求的了解;對客戶洗錢風險未分級的管理降低了銀行對網上銀行洗錢風險的控制;金融機構對網上銀行洗錢風險的識別缺乏必要的人工識別;銀行對網上銀行交易的報告工作不重視;銀行反洗錢內控制度不完善,針對性的網上銀行交易反洗錢操作細則缺失;網上銀行交易的無紙化給資金的監測和偵查帶來難度;銀行的數據后臺集中管理模式給系統對可疑交易的專項分析和報送造成困難。

二、如何控制網上銀行業務的洗錢風險

網上銀行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求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工作的力度,更好地實現對網上銀行業務洗錢風險的控制。

(一)加強網銀反洗錢的法律制度建設

由于網上銀行業務的起步晚但發展快,使相應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后,法律制度的建設無法跟上網上銀行的實踐。因而,在加強對網上銀行洗錢風險的控制上,應該首先加強和完善網上銀行相關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設,規范網上銀行業務,對網上銀行客戶身份識別、資金交易種類和金額、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做出明確的法律制度規定,對其實行有效的監管,將反洗錢的工作機制納入到銀行的日常工作中,避免網上銀行的監管出現盲區。

(二)建立完善網銀反洗錢內控系統

在加強對網上銀行業務洗錢風險的控制時,金融機構應該要進一步優化網上銀行反洗錢的組織結構,根據網上銀行業務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網上銀行的反洗錢內部工作機制,依據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要求,使反洗錢工作全過程覆蓋網上銀行業務。

(三)嚴格落實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方面,要嚴格加強網上銀行開戶的管理,認真執行網上銀行客戶準入的審核,對申請網上銀行業務的客戶要保留一份詳細完整的身份信息檔案,并通過公民的身份信息對客戶的身份進行審核,以防客戶用虛假的資料開戶。另一方面,銀行應該做好對客戶的真實情況調查工作,對一些申請網上銀行的個體戶或者注冊資金較少的客戶,或者是短時間內申請多個銀行結算賬戶的客戶進行實地查訪,了解客戶的住址、職業、經營狀況等,進一步核實客戶的身份和真實情況。

(四)建立完善的網上銀行交易監測系統

隨著網上銀行業務量的增大,必須建立和完善網上銀行的交易監測報告系統,才能有效地對網上銀行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控制。要建立與支付系統對接的交易監測系統,利用計算機系統根據網上銀行可疑交易的特征設定相應的大額和可疑交易的識別參數和指標,運用高度自動化的檢測報告系統,對大額和可疑交易進行自動的、實時的和不間斷的監控和記錄,以使網上銀行對大額和可疑交易的甄別更加智能,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時效性和敏銳度。

(五)加強網銀業務反洗錢監管人才隊伍的建設

應該不斷加強對銀行業務人員反洗錢的培訓力度,提高銀行業務人員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提高其對可疑交易的識別分析能力和網上銀行潛在洗錢風險的敏感度,建立起一支精通銀行業務與反洗錢監管的專業隊伍,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從而提高網上銀行反洗錢工作在組織上的有效監管。

三、結語

金融機構的網上銀行業務打破了傳統的銀行經營管理觀念和模式,開辟了新的客戶服務方式,給銀行的業務處理帶來了變革。網上銀行的便捷性、廣泛性等特點促使其在銀行服務業務中迅速發展,但也給犯罪分子的洗錢行為帶來了可乘之機。因此,金融機構應該加強對網上銀行業務洗錢的風險控制,加強網上銀行反洗錢工作,更有力地對洗錢犯罪行為進行打擊,保證金融運行的安全,維護公眾的利益。

參考文獻

[1] 和莉.花旗銀行網上銀行反洗錢內部控制措施對中資銀行的啟示[J].黑龍江金融,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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