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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自由的保障范文1
關鍵詞:大眾傳播;法律制度;基本經驗
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同時又提出“要積極發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事業,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正氣,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營造良好網絡環境?!边@兩者的契合點就是要在我國的大眾傳播領域推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就是要加強我國大眾傳播領域的法制建設。而要解決這個問題,研究我國大眾傳播法律制度的現狀以及總結建國以來我國大眾傳播法制建設所取得的基本經驗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我國的大眾傳播法律制度
大眾傳播是指職業傳播者和傳播機構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如報紙、書刊、廣播、電視、電影、網絡等)向大眾提供信息、知識、觀念、娛樂等的過程。@大眾傳播法律制度是指現在正在發生效力的所有調整大眾傳播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大眾傳播活動涉及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決定了大眾傳播法具有廣泛的法的淵源,是跨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多個法律部門、涉及多種法律文件的法律規范的集合體??偟膩碚f,不管大眾傳播法律制度的復雜程度如何,其都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保障大眾傳播活動中公民、大眾媒介正當行使表達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對表達自由進行合法性、正當性限制的法律制度。
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對大眾傳播媒介的立法雖然比較零散,缺少專門立法,但已基本形成以憲法為核心,包括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等在內的大眾傳播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主義的大眾傳播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1、為大眾傳播活動中表達自由提供保障的法律制度
表達自由的保障是指為表達自由提供某種法律保護使其不受侵犯和破壞。表達自由作為人的一項最基本的憲法權利,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已經成為國際組織、世界各國的共識。世界各國對表達自由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大致包括憲法保障、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憲法保障分為直接保障和間接保障。直接保障就是憲法明文規定不得通過任何立法來限制表達自由,并在實踐中通過司法判例和制定非專門性法律來保障,這以美國聯邦憲法為代表;間接保障就是憲法原則性地規定保障表達自由,但又規定了限制表達自由的例外情況,并允許制定專門性法律來限制表達自由,這以現行聯邦德國基本法為標志。立法保障包括制定特別法進行保障以及在一般性法律中予以保障。司法保障主要是指世界各國在行憲、司法實踐中通過總結各種司法原則提供的對表達自由的保障,如禁止事先約束原則、絕對主義原則、優先地位原則、雙重基準原則、內容中立原則、較少限制手段原則、禁止法律模糊和限制過寬原則等等。
我國現行法律對表達自由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我國現行憲法對表達自由的保障屬于間接保障,并且將對不同表達行為的保障規定在不同的條文中。我國現行憲法沒有使用“表達自由”的措辭,但表達自由內含于憲法的第35條等條文中。行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是我國現行憲法對表達自由進行保障的最一般、最核心的規定。同時,現行憲法還規定,公民享有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評和建議權(《憲法》第4條),以及利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憲法》第47條)。
立法方面的保障沒有制定諸如《新聞法》、《出版法》等特別法,在一般性法律中,除《著作權法》提供對大眾傳播活動中基于創作作品和基于傳播作品而享有的表達自由權利提供保障外,其他涉及大眾傳播活動的法律對表達自由的規定多為限制性的。在司法保障方面,由于我國現有司法體制下法院不能直接援引憲法條文作為判案依據,又缺乏對表達自由提供保障的特別立法,使得司法保障比較模糊,不夠細化。
2、對大眾傳播活動中表達自由進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表達自由是一種相對權利,世界各國對表達自由的限制一般通過3種途徑進行:一是在憲法中對表達自由的限制進行原則性的規定;二是通過立法、法律的適用來限制表達自由,設定法律界限;三是行政限制,行政部門以各種規定制度和行政措施來限制表達自由。限制的種類包括:事先約束,事后懲罰,準人限制,內容限制,地點、時間、方式和對象限制,其他附帶限制。
我國對大眾傳播活動中的表達自由進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相當完備與成熟。首先,我國憲法第5l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是我國現行憲法對大眾傳播活動表達自由進行限制的原則性規定,也是對大眾傳播活動表達自由進行立法、司法、行政限制必須遵守的原則和最高規范。其次是立法、司法限制我國立法機關至今仍沒有制定專門的大眾傳播法,而對表達自由進行限制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刑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中。司法機關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在具體適用法律的過程中,通過調整表達自由與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正審判、公序良俗以及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私權利之間的沖突平衡,來實現對大眾傳播活動中表達自由進行限制的目的。
最后是行政限制。我國對大眾傳播領域中表達自由進行行政限制主要是通過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來進行。這種行政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媒體準入限制。我國媒體準入實行許可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想從事媒體活動,必須經國家媒體管理行政機關批準,取得相應資格后才能進行。
第二,內容限制。對大眾傳媒傳播內容進行限制是世界各國大眾傳播法律規范的通例。我國在規范出版物、廣播電視、互聯網等的行政法規、規章中都規定了限制內容,最集中體現在《出版管理條例》第26條、第27條規定。
第三,對大眾傳媒從業人員的限制。對大眾傳媒從業人員的限制包括對有關媒介社長、總編輯(編輯)任職條件的限制、對新聞采編人員從業資格的限制、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任職條件的限制、記者證和記者站的管理。
法律對自由的保障范文2
言論自由是公民表達自由的一部分,也是公民政治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人類的實踐當中,它和新聞傳播活動密切相關。在西方法學理論和憲法學中,言論自由被看做公民最根本的、不可剝奪的一項權利,該權利也是其他自由權利的基礎和條件。馬克思說:“發表意見的自由是一切自由最神圣的,因為它是一切的基礎。①”我國學者杜承銘先生在《論表達自由》一文中將其概念定義為:表達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規定、認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種媒介手段與方式公開發表、傳遞自己的意見、主張、觀點、情感等內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組織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權利②。
網絡,一個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角色的媒介,因其交互性、便捷性和大容量性等特點給言論自由釋放了更大的表達空間,在這個虛擬的世界里,自我價值、觀念、情緒的表達都不再是個難題,博客、BBS、聊天工具等多個板塊和領域都可以成為傾訴的對象。此外,在互聯網上,你可以是信息的接收者,也可以是信息的傳播者,還可以是輿論的參議者,網絡正是憑借這些無可比擬的優越性迅速發展壯大起來。不難預測,隨著社會科技的進步以及教育的普及網民的數量還會繼續呈增長之勢。因此,在這個背景之下來探討網絡言論自由表達的保護和限制是非常有意義的。
對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制
毋庸置疑,網絡為言論的自由表達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話語平臺,給“言論”釋放了比以往媒介更廣闊、更民主的空間。然而,在歡呼雀躍言論自由如此易于表達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其潛在的負面效應。首先,網絡言論模糊了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的界限,網絡糾紛和網絡侵權事件的增多就證明了這一點。實踐證明,網絡是一個具有雙重身份的領域,它既要肩負著個人情緒的宣泄又要承擔 “公共領域”的構建,這個本來就相互矛盾的兩個身份,讓一些事實困境無法避免。哈貝馬斯曾論述到,“公共領域”是一種獨立于政治權力之外,并不受官方干預的社會公民自由討論公共事務,參與政治的活動空間或場所,其范圍包括團體、俱樂部、黨派、沙龍、通訊、交通、出版、書籍、雜志等,這個“由私人構成的公共領域”是“一個松散但開放和彈性的交往網絡。③”而網絡的普及,讓私人信息大批量地介入了公共領域,即便如此,言論的自由也不能成為道德失控的借口,也不能成為侵犯他人基本權利的依據。不可否認,網絡中不乏傳播先進文化、弘揚社會正氣、體現了時代精神的信息,但是網絡本身所具有的虛擬性、隱蔽性、信息傳播的匿名性以及把關機制的弱化等相關因素的影響,使得言論自由的概念逐漸地被泛化,因網絡侵權、違法、泄露隱私、人身攻擊等負面行為的不斷出現,嚴重擾亂了新聞傳播的健康秩序。
言論自由作為一項人權受憲法保護,但憲法在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對其給予了限制。當言論的自由度侵害到國家、社會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時,這種自由必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網絡言論作為公民言論的一種形式,其自由同樣是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靶侣勛杂傻慕缦薏荒茈S意設定,只有惡劣的界限是隨意的,優良的界限必須反映公民的統一意志,并以國家意志的外化形式――法律――規定下來,因而,法律就是自由的界限。④”
“沒有人懷疑,在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中,立法機構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禁止某種形式的言論。文字誹謗可以而且必須被禁止和懲罰??陬^誹謗也是如此。致人犯罪的言論本身就是犯罪,而且必須被當做犯罪來處理⑤?!恫既R克法律辭典》明確指出:“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時候、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絕對的。言論的種類是有明確定義和恰當限定的。對諸如猥褻、、褻瀆、誹謗、侮辱、挑釁等言論的禁止和處罰就不會引起憲法問題。⑥”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并非對每種言論的使用都賦予豁免權,對言論的保護仍要取決于它在被做出時的情形⑦。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睆倪@個意義上講,言論自由相對保障的觀點是有著法律依據的。
然而,開啟了網絡言論保護的新思路并非是法律一道把關即可解決的。法律的掌控隨處都可能存在無法顧及的角落,尤其是在互聯網時代,成千上萬的信息不可能全在監視范圍之中,“眉毛胡子一把抓”之類的監管和控制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而且語言的表達更多的是觸及道德倫理的范疇,很多時候是處在無法用法律來制衡的“邊緣地帶”。因此,在網絡時代,對于言論自由的把握更多的是掌握在用戶自己的手中,他們的社會責任感以及自律意識的提升是防止言論自由泛濫的又一道防護墻。眾所周知,法律的限制往往是明晰的,是可公開辯論的,而來自道德、傳統、文明的限制則常常是潛在的、模糊的,風俗、習慣、普遍的社會心理以及各種人情關系等等,都可能對言論的表達構成實質性的影響和限制,盡管這種影響和限制在形式上是非強制性的。
在我國,有學者提出了網絡環境下個人自我約束和規范的四個原則:誠實和公正的原則、承擔責任原則、傷害最小化原則和“批判原則”(對他人合法合理的監督上)⑧,此標準可以成為網民言論自我審查的一面“銅鏡”。
此外,加拿大學者研究認為,網絡從其誕生之日起就帶有濃厚的“自治”的色彩,因此,我們在探尋如何以政府管理的方式對網絡社會進行規范的同時,也應該充分考慮和尊重網絡“自治”的傳統,發展其他的輔助手段,如自我管理(包括用戶控制――主要是授權父母和采取過濾技術)、私人管理(指服務商、社會機構和域名管理系統的管理)和制度化方式⑨。
實踐證明“法治”、“自治”和“自律”是制衡網絡言論自由超出底線的“三大法寶”。
處理言論過失的幾個可行性原則
然而,網絡世界中成千上億的用戶中,并不是所有的言論和行為都契合人類的法律和道德。當有些言論的表達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邊界之時,又該如何定性處理呢?關于這個問題,筆者搜列了一些國外可行性的判例原則,可供我國參考和借鑒。
首先是衡平原則。該原則是美國大法官弗蘭克福特在1941年“布里奇斯訴加州案”異議時首次提出的,該原則要求在處理相互沖突的各種利益時,將言論自由的價值與對該言論加以限制所得保障之其他價值,在具體的訟案中加以比較衡量,而保護其較重要者。如今在美國牽涉到言論自由案件時多采用這一原則。此原則重在法益衡量,即“當特定行為因公共利益受到限制,而其限制卻牽制間接、有條件、部分侵犯言論自由時,法律之責任即在具體案件中權衡比較這種相互對立之利益,決定予以何者以更大之保障。⑩”
這一原則有利于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但其缺陷在于法官掌握了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法官的價值評判又不可能達到完全的統一,故容易導致司法分歧。
其次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句話運用于言論自由的判定,無非就是要綜合考慮言論的具體內容、發表言論的具體場景、受眾的具體情況、言論所引發或可能引發的具體后果等,來確定言論是否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整個過程,說到底也就是一個法益衡量過程。言論自由的保障是相對的,其保障的邊界是通過對個案的法益衡量來確定的。在一般意義上,我們無法為言論自由劃出一條清晰的邊界。人們只是試著以法益衡量原則出發,沿著根據言論的內容采取不同的審查標準的理路,為言論自由劃出大致的“勢力范圍”{11}。
最后“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該原則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霍爾姆斯在1919年一個法院判決書中提的?!懊黠@且即刻的危險”原則,即“一切有關言論的案件,其問題在于所發表的言論在當時所處的環境及其性質下,是否造成明顯且即刻的危險,產生實質性危害……如果某人在劇場中詐稱發生火災造成巨大混亂,這種言論就不應保障?!睋怂枷牒驮瓌t,只要少數派意見中包含著針對公共安全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都可以被排除在第一修正案保障范圍之外。這就意味著,只要對國家、社會組織具有重大和危險性意義的問題,都不得對其自由、無拘束的討論。畢竟“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既是一個表達自由保障的原則,也是一個表達自由的限制原則。只要公民的表達沒有達到“明顯且即刻的危險”,政界就應當予以保護。
對這種理論,也有不少的反對者,他們首先認為該原則的標準不明確,適用時容易攙進法官的主觀看法,無法貫徹統一的標準,很難完全成為客觀判斷。其次該原則亦有同意禁止表達行為之嫌。
結語
網絡時代個人言論自由的邊界到底在哪里?網絡傳播拓寬了個人的表達空間,被寄予了草根時代自由表達的期望,如果沒有制度和法律的強有力保護,那么,真正受傷害的就不僅是作為傳播者個體的言論權利,更是對人類社會文明的破壞。致力于法治建設的國家,必須學會利用法律來保護言論自由,同時,在化解紛繁復雜的網絡糾紛問題時,要更多的考慮到言論本身“惡”的程度,以及相應的負面效應。其次,針對目前很多學者建議“直接立法限制網絡傳播”這一舉措,筆者并不贊同,原因在于國內外環境還不太成熟。此外,雖然從技術上提高對網絡的控制能力、提高網站審批門檻會起到立竿見影的阻止自由泛濫蔓延的效果,但其面臨的阻力也是難以估計的。故更好的辦法是把解決網絡言論問題的重點放在處理和引導這兩個環節上。中國的改革是在漸進中有實質性漸變的,充分考慮現實阻力,從各界都容易達成共識的地方去著手,面臨的困難和阻力也會相對少一些,因此,利用技術手段,巧借“外力”,堅持不懈,循序漸進,定能構筑一道各方都能接受、有中國特色的網絡傳播的自由底線{12}。
注釋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 :人民出版社,1965,P 573-574
②杜承銘:《論表達自由》,《中國法學》,2001年3期
③ 哈貝馬斯:《關于公共領域問題的答問》,《社會學研究》, 1993 年第3 期
④ 楊保軍著:《新聞自由:責任與精神》,《四川理工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
⑤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著,侯建譯:《表達自由的法律度》,貴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P14
⑥ 亨利?坎貝爾?布萊克主編:《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 1979, 5th Edition, p. 565
⑦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249 U. S. 47(1919)
⑧ 參見:方興東:《博客:倡行自律的宣泄》, /new/display/23838, 趙偉,《網絡傳播中的博客研究》,華中科技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5月12日
⑨ 參見秦前紅、陳道英:《 網絡言論自由法律界限初探――美國相關經驗之述評》 ,《信息網絡安全》, 2006年 第5期
⑩ 朱武獻:《言論自由之憲法保障》,載《公法專題研究》(二),1992年,第33頁
{11}溫輝:《言論自由:概念及邊界》, 《比較研究法》,2005年第3期
法律對自由的保障范文3
世界是普遍聯系的,人不是孤立存在的,絕對的個體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是與拘束、束縛、強制、限制相對應的,是在社會關系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一種狀態。因此“自由是社會中的自由,不是孤立的、無聯系的、個人的自私的自由。此時,自由是一種狀態,自由是通過平等的限制來實現的。自由又是一種結構,個人的自由、團體的自由和眾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憑借和渠道來侵犯社會中任何個人或任何類別的人的自由。從而認為這種自由只是正義的代名詞,是與正義的同一。” (1)從這個角度說,自由是社會中的自由,社會中的自由要求行為主體行使自由權利的同時不妨礙、不損害其它人和整個社會的自由,所以說自由就是社會正義,或者說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會正義,自由是社會正義的內容之一,人類對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是對社會正義的不懈追求。自由的限度是社會正義,為了實現社會正義,人類必須對自由作出某種程度的限制或者說要準確把握自由的內涵和外延。
離婚自由是基本原則,是我們審判務實必須堅持的司法理念;無過錯離婚主義體現出離婚自由的發達程度,體現出真正的離婚自由,也是我們審判務實必須堅持做到的理想狀態。真正做到離婚自由體現出社會的進步和社會的文明程度,那么離婚自由如何體現社會正義?為了彰顯社會正義如何對離婚自由進行適當的合理限制?上文說過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會正義,那么離婚自由的合理限制應該界定在社會正義的范圍內。筆者認為,社會正義在離婚自由中的體現或者說離婚自由在婚姻法中的應有之意應為:(1),離婚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為基本前提,這是由社會主義婚姻的本質(以愛情為基礎的兩性結合)和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決定的。(2),離婚的目的是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為了解除雙方肉體和精神的痛苦,而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一方的加重的痛苦或造成一方精神上新的折磨。(3),離婚自由體現的是社會正義,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一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員創傷式的精神傷害。(4),離婚自由體現社會的進步,不能因為離婚造成社會善良風俗的損害。(5),離婚自由仍然受到社會經濟基礎的制約,我國尚處在且將長期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離婚自由不能脫離具體國情和歷史優秀文化傳統。(6),結婚意味著愛情的結合和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的承擔,離婚也應該反映愛情的破滅和家庭責任、社會責任的承擔,不應因為離婚而造成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的缺失。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婚姻法調整個人、家庭與社會的不可偏廢,決定了離婚自由必須兼顧個人、家庭和社會三者動態平衡的統一?;橐龇ǖ恼{整對象是人類的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這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人類的個體需要與人類社會需要的矛盾兼容統一體?;橐龇ǖ闹贫ê蛯嵤樯鐣尚躁P系和血緣關系確立了一種規范,這種規范引導和強制人們在婚姻家庭中滿足其自然性能的同時必須兼顧社會需求。而婚姻家庭則是個人與社會相連接的紐帶。準確把握和理解離婚自由的原則,一方面是要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條件,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家庭成員個體需要,保障個體利益,維護離婚自由這個基本人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不因一方存在過錯而不準離婚。另一方面,婚姻家庭的社會性,要求我們在把握和理解離婚自由的原則的時候,強調要求個體和社會的動態平衡,要求離婚自由與社會發展水平及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建立穩定和諧的社會秩序,強化個體的社會責任與社會義務,強化家庭的經濟職能和教育職能及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我國尚處在并將長期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狀,經濟基礎仍然較為薄弱,家庭的經濟職能和教育職能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單位,是社會穩定的核心,實行離婚自由不能脫離我國的具體國情,離婚自由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婚姻法的民法屬性決定離婚自由必須遵守法律原則和國家政策、必須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2)婚姻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等基礎性層面歸位于民法,構成“私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橐龇ㄍㄟ^調整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為核心的婚姻家庭、通過確認和保障婚姻家庭中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達到婚姻家庭社會功能的有效實現,達到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和完滿實現?;橐龇ǖ拿穹▽傩?,決定離婚自由是在民法基本原則、基本精神框架下的自由,是相對的離婚自由。實行離婚自由不應該與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相沖突。如現實一例,吳某經濟實力較強,為了達到多子的目的,先后與張某、王某、李某離婚,張某、王某、李某與吳某離婚后各撫養吳某一子,吳某現又結婚。吳某結婚不以愛情為基礎,婚姻的成立本身即損害了配偶的利益,這樣的離婚自由法律應如何調整?又如,鹿某自身狀況較差,而立之年終與精神狀態愚鈍之女楊某喜結連理。八年后,子8歲,鹿某自身狀況發生了具大的變化,要求與楊某離婚。法院又該如何判決?筆者認為,無論前者還是后者都不是婚姻法追求的離婚自由,而是對離婚自由的扭曲理解,是對自由的濫用。吳某和鹿某利用離婚自由之名規避法律、違反國家政策、挑釁社會公共道德,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對這種濫用離婚自由的行為必須予以適當的限制,才符合民法原則和民法精神,才真正符合婚姻法規定實行離婚自由的立法本意。
離婚自由的相對性還表現在婚姻法自身的約束。首先,婚姻自由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和鞏固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離婚自由是對結婚自由的補充和完善,是對婚姻自由的保障。無論結婚自由還是離婚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因此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和離婚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指明了結婚自愿和離婚自由的范圍,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因此不得濫用離婚自由這一權利損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其次,婚姻法屬性上雖是私法性質,但亦應該看到婚姻家庭主體之間有不同于一般市場經濟主體間的利益價值運行規則,人身依附關系、倫理關系強烈,家庭成員間法律責任和道德義務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婚姻法具有強烈的“公法”功能、社會保障功能,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3)在一定程度上對離婚自由進行了適當的限制和必要的調整。第三,我國是多民族國家,各民族生活風俗習慣和歷史文化傳統不盡相同,對婚姻自由的理解上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離婚自由的相對性、地域特性、特殊性更為強烈。所以婚姻法第五十條對民族自治地區的婚姻家庭法作出允許變通的規定。
法律的正義性、導向性決定著必須對離婚自由進行必要的約束?;橐龇榛橐黾彝ブ黧w指明了基本的行為模式和內在的運行機制,婚姻法在堅持離婚自由的同時倡導人們養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和諧的家庭氛圍,反對封建倫理觀念和傳統習慣勢力的影響,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及腐化墮落、貪婪享受等極端主義思潮的侵襲。馬克思說:“婚姻不能聽從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應該服從婚姻的本質?!保?)不負責任地追求離婚自由,違背保障離婚自由的根本目的,應當允許離異的,只是那些在實質上已經離異的婚姻,也就是說,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確無和好可能的情況下,才允許采取離婚的手段。其次,法律的正義導向性要求審判實踐堅持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基本方向,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用生動的判例具體引導婚姻家庭主體自覺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離婚自由符合法律正義的要求?!稙榱穗x婚,請“第三者”作證》(5)一文從法律正義性和法律導向性兩個層面對離婚自由相對性進行了很好地詮釋,具有一定的實踐指導意義,現予以摘錄與大家共勉,作為本文的小結。法官認為:我國婚姻法允許離婚自由,但這種自由是建立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基礎之上的?;橐鲂枰蚱揠p方互相忠誠,彼此尊重。林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然與“第三者”同居并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求的行為,不僅是對配偶感情與心靈的莫大傷害,也是對法律關于夫妻之間應履行忠實義務規定的漠視,更是對社會善良風俗的違背。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該條款的立法本意并不是鼓勵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過錯方以此來作為自己要求離婚的理由。對婚姻一事,林剛應自我反思,冷靜對待。作為丈夫要對配偶忠實,作為父親要為年幼的孩子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擔負起對家庭的責任,即使夫妻感情存在溝通障礙,也應予理智對待,不應為求一己之欲而置他人感情于不顧、棄家庭責任而不擔,逆道德準則而行之。雖然相關司法解釋說“不應當因為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離婚”,但絕不意味著當事人積極主張自己的過錯,就可以獲判離婚?!叭魏稳瞬坏脧钠溥`法的行為中獲得利益”是各法律體系的立法精神。這一原則不僅適用于調整財產關系的法律,也應適用于調整具有身份關系的法律。像原告這樣,以主張自己的非法行為來獲得權利,如果這種行為得到法律的默許,那將與社會道德背道而馳,也不符合社會主義的法治精神。
參考文獻:
(1) 埃德蒙·柏克《自由與傳統》蔣慶,王瑞昌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第105-106頁。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3)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4)《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1卷,第183頁。
法律對自由的保障范文4
該章徹底改變了這種局面?,F在,政府要左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變得越來越困難了。聯邦法律和省法律現面臨著法院的挑戰和拋棄,只要聯邦法律和省法律違反憲法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法院就可以推翻和拋棄聯邦和省法律。如果人們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或否定,那么有權向法院提出控告。對加拿大人民來說,這幾乎是完全新的、真正的、革命的東西。
自由保障:
1982年憲法法案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如下:
1、民主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每個公民有權選舉平民院和省立法會議議員,即使遇到戰爭或戰爭威脅、侵略或暴亂,每五年至少要舉行一次選舉。聯邦和省議會的工作,由各院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決定延長。如果遇到權利和自由受侵犯或否定,有權向最高法院控訴,有權對政府提出批評。
2、基本自由:
這些自由包括宗教、思想、表達的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良心自由。
3、法律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公民享有在文明社會里的全部法律權利,諸如保證不受無理扭送或調查,合理的逮捕或拘留應及時通知,有權委托律師、有權求得公正的、公開的審判等。
4、平等權:
每個公民在法律的范圍內都有保證得到平等待遇,禁止以種族、民族、國籍、膚色、宗教、性別、年齡、精神或身體殘疾為由的歧視。憲法法案也規定了一條 “投票行動”來保護平等。這是加拿大第一次在憲法里規定了婦女的平等地位。婦女團體現在有權就歧視婦女的法律提出挑戰。
5、遷徙權:
該章規定了勞工遷徙的原則,宣布每個加拿大人有權自由進入、留居或遷離加拿大、遷進和在任何一個省謀生。然而,如果省的傭傭率低于全國的平均數,或者如果省的社會或經濟明顯落后,那么各省為其居民保留采取“投票行動”的權利。
6、正式語言權:
該權利使英語和法語成為加拿大的正式語言。所有的加拿大政府機構和議會,新布蘭斯威克政府機構和立法機關都要使用正式語言。每一個人在議會和新布蘭斯威克都有權使用其中一種語言。記錄和新聞機構應當使用這兩種語言。在聯邦法院和新布蘭斯威克法庭的辨護和程序必須使用其中的一種語言。公共服務部門的任何成員有權同加拿大政府、議會和新布蘭斯威克政府以及立法機關保持通訊,使用其中的一種語言收受有效服務。該章規定,現行憲法保證魁北克和瑪尼托巴的立法機關和法院使用英語或法語中的一種語言。
7、 少數民族語言教育權:
該權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 在每個省,如果加拿大公民有孩子已經受過或正在接受英語或法語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那他就有權使他的孩子在公共服務基金提供的少數民族語言教育設施之下接受同一種語言的學校教育,而且孩子的數量是有充分保障的。在加拿大,受過英語或法語初等教育的公民和居住在英語或法語很少流行的省的公民,有權讓他們的孩子接受在當地占優勢語言的初等和中等學校教育。
2) 除了魁北克以外,母語是英語或法語且母語在本省又通用的公民,有權讓他的孩子接受當地占優勢語言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如果魁北克的立法機關或政府同意,這種權利將會擴大到魁北克。
英語和法語的保障不會因任何立法或習慣的權利或任何其它語言的優勢而取消或部分廢除。該章將被解釋為“以一定的方式與加拿大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提高相聯系?!奔幽么笸林用裨械暮蜅l約規定的權利已得到了認可。該章沒有對權利和自由的保障作出逐條解釋,其目的是通過有關加拿大土著居民的原有條約或其它權利或自由來取消或廢除。該法案也提供了自1867年法案至1982年法案的英文和法文版本,兩種語言具有平等地位。
這些基本的、法律的和平等的權利服從于一個“但書”條款。這就允許了議會或省立法機關以宣言之類的法律輕而易舉地通過損害這些權利的法律(除了禁止基于性別歧視的平等權),只要事實與該章規定的內容相反,它就可以通過但書的方式來操作。除了重新規定,這種條款就在五年期滿后終止。換言之,當政府建議制定限制該章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時,它們就必須清楚地申明其意圖,并對政治后果負完全的責任。很多憲法專家把這種安排看作“權利法案與議會民主的一個巧妙聯姻?!?/p>
法律對自由的保障范文5
關鍵詞:刑事強制措施 “懲罰化”
強制措施有利于發現真實,從而保證刑事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強制措施有助于控制犯罪。強制措施能夠促進保障人權。強制措施對于推動法制教育有積極意義。刑事強制措施與公民權利保障有著密切的關系。
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存在較多問題。在強制措施的體系上,過度依賴羈押性手段,而對羈押的替代措施重視不夠。在現代各國刑事訴訟中,都存在剝奪人身自由和限制人身自由兩種強制措施。然而,單就等候審訊或審判的強制措施而言,剝奪人身自由只是一種例外,即使是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往往能夠附條件地被釋放,在基本自由的狀態下等候審判和準備辯護。與法治國家的做法和國際準則的要求不同,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措施為核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狀態下接受偵查、檢察人員的訊問以及等候審判,是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常規”程序;在制度設計上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的精神,侵權預防和救濟機制不健全。由于我國未在刑事訴訟中完全確立無罪推定原則,使得刑事強制措施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權利方面存在諸多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權利常常遭到侵犯而又缺乏救濟途徑。因此,應當采取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刑事強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權以及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申請權,對被超期羈押的申告權,對超期羈押行為進行治罪,擴大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適用范圍,設立取保候審脫逃罪、監視居住脫逃罪,放寬逮捕條件,縮短刑事拘留期限等方法,完善刑事強制措施體系,保障公民權利。
我國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措施的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但從立法規定和實務運用來看,這種保障仍然顯得力度不夠,其突出表現是:所有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一律采用單方面的行政審批程序,缺乏司法授權和司法審查程序,不足以防止強制措施被濫用:“懲罰性”地適用強制措施的情況比較普遍。強制措施本來是以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為宗旨的,其固有特征在于它對合法訴訟活動的保障性和對程序違法的預防性,而不具有懲罰性,因此它與刑罰和行政處罰等實體法上的“制裁”方法有著本質的區別。國際準則不僅禁止非法適用強制措施,而且也禁止“不合理地”或“不必要地”適用強制措施。然而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卻比較普遍地存在強制措施“懲罰化”的情況,即公安、檢察機關有意識地把強制措施作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懲罰,甚至是對其他人的一種威懾;偵查、起訴機關自我授權和執法違法的現象比較突出。在強制措施的解釋和適用方面,公安、檢察機關的有關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存在明顯的自我授權現象,從而削弱了法律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至于公安、檢察機關在適用強制措施過程中執法違法的現象,那就更為突出了;立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與實際適用的強制措施相脫節,存在一些“法外”的強制措施。在法治原則之下,每一種國家權力的行使都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符合法定的程序。尤其是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權力,更要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以防止政府無根據地或者非法限制或剝奪公民個人的人身自由。
如何正確對待各種沒有“法律”依據的強制方法以及如何協調各種合法強制措施之間的關系,成為完善我國刑事強制措施體系時必須面對的一個急迫現實間題。第一,完善刑事強制措施種類,實現刑事強制措施的多層次化構建。對物的強制措施規定列入刑事強制措施專章中進行規定;增設對單位使用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建立對隱私權的強制措施規定。第二,建立“取保候審為主、被逮捕羈押為輔”的刑事強制措施新制度。第三,優化整合強制措施權力配置,切實加強權力相互制衡。對公安機關使用強制措施權力適當分離;對檢察機關對自偵案件強制措施權力上收一級;對審判機關強制措施使用完善程序。第四,建立司法救濟機制,切實保障被執行人員的合法權益。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刑事強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權;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或者解除刑事強制措施的申請權;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超期羈押的申告權。
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存在是刑事訴訟的必然,是刑事訴訟活動規律的體現,其使用正確與否,不僅僅關系到案件的進程,關系到案件的正確處理,而且是一個國家刑事訴訟是否民主的是否公正的重要表現,所以,為了促進訴訟順利而有效地運行、及時地追究和懲罰犯罪,更好的維護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權,改革和完善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制度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1]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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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龍宗智:《刑事訴訟價值模式論斷》[j].現代法學,2001年版。
二、論 文 類:
[1]楊正萬:《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反思》,載《保釋制度與取保候審》,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
法律對自由的保障范文6
關鍵詞:新時代;營業自由;憲法保護;詞語入憲
一、新時代經濟發展戰略對營業自由的內在結構的影響
(一)對營業自由權利的主體影響
營業自由作為一項主觀權利,其內容可以在憲法中充分體現,其內容的涵蓋不僅包括個人還應該包括法人。一般而言,基本權利必須具備很高的平等性,只要是人就可以不論性別、種族、身份平等享有。在法律范疇的“人”指的是“可辨識”的個體性或個別性的人,也就是所謂的自然人。通過對憲法理論的研究發現,營業自由主要由自由、請求、權利三大部分構成。當下憲法對于營業自由的構建更多體現的是個人主義思維,如果將營業自由單純的作為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來看待,最終結果會導致團體權益的安排不夠明晰,不適合新時代經濟的發展方向。此外,確定憲法對營業自由的保護內容不僅可以讓為公民行使權利提供良好的保障,還能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速度,為公民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很好的解決社會中的就業問題。一般而言,對于人身性質的生存權,法人必然會被排除在外,但對于非人身性質的權利,法人也可成為主體,其主要職能就是為了賦予人民防止國家侵害的防御能力,也是個人維持正常生活最有力的保障。
(二)對營業自由保護制度的影響
完善營業自由保護制度可以更好的推動經濟的發展,十召開以后,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成為我國發展的總綱,經濟的快速發展也為更多的企業帶來了機遇,為了可以更好促進經營者的投資興趣,也為了進一步提升公民的收入,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力度也會越來越強。近幾年,有關私人財產的法律糾紛也在頻繁發生,私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權力維護受阻現象也逐漸成為經濟發展中最為嚴重的問題。由此可見,私有財產權入憲法不僅可以為個人自由提供保障,還能更好的促進社會多元化的長期發展。因為私有財產可以說是公民的基本權力之一,私有財產權的主體除自然人外,也應當包含私法人。法學界已經達成共識,私法人與自然人同時作為憲法基本權利的主體,唯一的不同就是在基本權利的享有上,比如:婚姻自由,這項權利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而私有財產權,不但自然人可以享有,私法人也可以享有。而私有財產權不僅可以為經營活動提供良好的前提條件,還能為私有財產的保護提供法律保障。經濟的發展需要國家的大力支持,如果過分強調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經濟背景的影響,就會導致私人財產的保護力度不夠。只有將私有財產權全面納入憲法保障,進一步擴大了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范圍,才是對營業自由制度最好的完善。
二、新時代背景下國家對營業自由的保障
(一)新時代市場的活力拉動消費必須重構憲法營業自由權利的整體保障體系
隨著新時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憲法權力體系的內在缺陷問題也開始凸顯出來,現有的營業自由權利體系已經無法滿足社會轉型中大中小企業的權利訴求。因此必須從公民基本權利、權利限制及界限等方面對憲法營業自由權利體系進行重構,具體有:在憲法中明確公民可以行使的營業自由權利及保護的功能。憲法中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也就是賦予公民自由獨立的基本人權,并保護其在行使中自身權益過程中不會受到任何侵犯,而想要最大限度的體現和承認公民的權利,通過憲法途徑是最為有效的手段,使營業自由權利體系更加具有權威性。實現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在現代社會中憲法不僅為公民提供最好的保障,還能為各項法律法規提供立法依據,針對公民的權利,國家的權利更多的是偏向責任及義務。雖然國家可以行使干預來維持市場經濟的發展秩序,但是卻有一定的界限,其范圍也受到限制,尤其是營業自由權利體系的重構上,必須尊重其規章制度的規范性和完整性,保持權利實現和權利限制的平衡。
(二)“管、放、服”政策下著力優化營業自由的限制與反限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國家進入新時代后,從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政府的“管、放、服”關聯角度來看,所謂完全放任的財產論實際上是將私人利益高于公共利益的一種價值選擇。且市場本身也有著固有的缺陷,如果政府不介入市場經濟,就會導致壟斷的出現,對于其他個體來說是非常大的損害。同時如果沒有國家對市場進行監督,很容易衍生出詐騙行為,這一系列的問題最終導致市場的失靈,經濟停滯不前。從法學角度來看,營業自由是一種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但它并不屬于絕對權利。如果欠缺了法律的限制,權利被過度利用便會成為必然。在憲法層面對營業自由的限制,就是在權利的賦予過程中,既要考慮經濟自由,也要考慮給予自由權利的限制。當然,對于營業自由的限制并不是恒定的,也會隨著時代的進步發展有所演變。韓大元曾提出:“在限制基本權利的時候,需要嚴格遵循比例原則,進行利益衡量,以確保憲法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人權的價值能夠得到實現?!痹诿鎸I業自由這一基本權利時,限制的邊界一般都是政府加強憲法框架下的供給側結構性,如果沒有遵循一定的原則肯定會造成市場秩序的紊亂。比如:近幾年很多地方政府都取消了對醫院看病定點藥店取藥的限制,這樣就為經營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提高了自由競爭的確定性,防止了醫院藥店對于某一區域的壟斷銷售。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在法律實踐中,既要考慮比例原則,又要考慮必要性原則,既要符合形式正義又不能違反實質正義,否則基本權力很容易受到侵害,使得憲法上規定的基本權利變成空談。
(三)增強營業自由行政許可制度的底線界域
對于憲法比較完善的國家來說,營業行政許可制度的制定往往與國家調控經濟的方式密切相關,為了可以加強我國對經濟立法的力度,就要不斷完善對營業制度的宏觀調控,不斷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為日后社會秩序的維護奠定良好的基礎。不管是國外還是國內,限制營業自由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國家的經濟秩序和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不受侵害,尤其是我國當前行政許可制度還存在一些缺陷的情況,合憲性就顯得尤為重要。除了老生常談的行政許可例外情形不透明、經濟主體差別對待、地方保護主義過重等問題,需要增強宣傳普法力度、加大開放政策、實現企業多元之外,營業交易安全存有一定隱患。比如現在網上購物和交易十分盛行,各大中小型購物網站迅速崛起,各種騙局也是涌現,嚴重破壞了經濟市場的秩序,導致價值取向錯位,而公民的利益屢次受到侵害。為此,國家需要對于有金錢交易的網絡平臺進行大批量整頓,加大營業行政許可制度的改革,提高網絡的交易安全及服務的質量。當然,同時也需要明確營業事務許可,扭轉我國一直以來重資格輕事務的現狀。
(四)加大保護“中小微”型企業的營業自由
隨著私有化程度不斷深入,憲法營業自由權利體系也開始隨著產生變化,雖然一些權利的確定也對自由帶來很大的影響,但是想要確保營業自由的憲法化首先就要為其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而且同行競爭不僅不會構成營業自由的限制,也能更好的激發其創造力。同時,我國在產權保護中也強調,必須加強企業法人財產的保護,為“中小微”型提供了更好的發展空間,進一步增強公民的財產安全感。由于大型企業不論從資金還是市場占有率都處于有利的地位,因此在定價和生產等要素上都會全方面實施壟斷,直接對“中小微”型企業的市場資源和經濟地位產生影響,同時對營業自由也會構成限制,使小型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好“中小微”型企業的經濟利益要避免壟斷及不公平競爭的發生,保護“中小微”型企業在市場中的經濟地位。但是,所謂的保護并不是沒有界限,否則很容造成基本權利使用的不平等性。
三、創新并完善網絡經濟時代的營業自由的規制
隨著互聯網飛速迅猛的發展,在線交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為人們的就業、創業、創新和生活提供更多機會和極大的便利。由于我國的經營制度對電商管理缺乏一定的針對性,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制約,僅靠一些零星的法律法規消費者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比如:淘寶在雙十一等活動時,就會顯示由于活動期間物流會延遲等字樣,很多消費者需要等很久才能收到貨物,而且由于物流延遲造成商品錯過退貨黃金時間,進一步加大了交易糾紛的產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此,網絡商法中應該明確規定:雙十一物流快遞延遲,商品的退換貨時間應該規定為買家收到貨的次日起7個工作日,在保護期對客戶權利受到侵害時由第三方購物平臺、快遞公司和商家共同承擔。由于網絡平臺上生鮮商品的銷售沒有一個嚴格的統一規定,如水果、蔬菜、海鮮的購買中最容易出現交易糾紛,如何保證生鮮產品的質量已經成為當下人們最關心的民生問題。同時還有一些食品、化妝品、服飾、電器、車輛、房產、網貸、網游、網醫等商家陸續要入駐固然可以提高網絡平臺的市場收益,但是也會出現一些假冒偽劣產品和失信行為。為此,新時代的網絡經濟必須將電商管理和監管責任主體納入憲法才能徹底凈化網絡市場經濟營業自由環境,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整個網絡經濟市場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