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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1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1-01
一、日本、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土地補償標準概述
(一)日本的補償標準
在土地征收的補償方面,該國制定了《土地征收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明確了補償的對象、內容和標準。在對象的劃分上,將補償對象確定為在征地行為中遭受損失的原權利人,確保原權利人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在內容方面,分為土地補償和殘余地補償兩大方面,在標準上則是按照當地的市場價格確定的,確保土地補償能夠達到同種類土地的市場價格,并充分考慮到物價指數的變動這一因素。殘余地補償則是按照未征收殘余土地的剩余價值來計算,對于面積過小難以獨立有效使用的土地也要進行一定的補償;在類型方面,征地補償不僅包括事業損失補償,即對土地上的建筑等附屬物的補償,對農業和其他產業的發展造成影響的損失也要進行補償,還包括遷移費補償,即對搬遷費用和臨時租房費用進行補償,還包括房租減少等其他種類的補償,這些補償都有依照市場平均價格來進行。在補償與救濟的程序上,將土地征收補償分為準備、認定、土地限定、簽訂協議、裁決和補償金發放等幾個環節,對于土地征收部門作出的裁決,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土地征收過程依然不會停止進行。
(二)德國的補償標準
土地征收補償主要依靠的是《聯邦建設法》,這項法律將各種損失劃分為三大方面,即實體損失、財產損失和負擔損失三方面,根據損失的類型確定相應的補償標準。具體說來,對于當事人的實體損失,不動產復述的抵押、租賃等損失也需要進行賠償,按照當地當時的交易市場價格為參照進行計算,由于個人原因導致的土地價格上漲不包含在內。在財產損失上,要按照當事人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上的損失為基準進行補償,確保當事人具有足夠的生活保障,在就業和其他方面遭受的損失也包含在內。此外,對于土地征收導致的其他土地價值受損、租賃損失等也要進行補償。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分為事業認定、確定征收土地、確定補償額度、完成征收過程等幾個環節,在補償的方式上可以按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分不同的方式進行補償,并要確保土地征收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符合憲法的要求。
(三)我國臺灣地區的補償標準
在這一地區主要是依靠“土地征收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確定地價的補償標準,并嚴格按照土地現值進行補償。對于公共設施保留地來說,如果這些地段處于城市的計劃區以內,應當依照臨近的保留地現值進行地價計算。對于前者,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實施加成補償的方法,額度和標準應當參照市場交易的平均價格。此外,我國臺灣地區還設定了地價評議委員會,對價格額度和差價進行評定。如果土地的性質為租賃耕地,那么就要按照相關法規適當扣除土地增值稅,一般扣除額度為稅后金額的1/3,這種補償方式就是通常所說的“佃農補償”。另外,如果所征收的出租耕地的性質為私有土地,那么仍將在申報地價的基礎上扣除1/6的增值稅,人們通常將這種補償方式成為“轉業補助金”。對于土地上的建筑改良物,應當嚴格按照重建的標準進行估定,對于農作物的補償,要按照征收和成熟孽息的時間間差來劃定補償標準,一年以內的按照孽息估定,一年以上的應參照市場價值和投入的相關費用來估定現值。
二、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比較
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面,我國主要是依據土地的原有用途確定補償標準,以福建龍巖為例,一類區水田、菜地補償標準為10,2萬元/畝,這與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有很大的差別,這些地方都是按照市場價格來確定補償額度,市場價格是按照征地的用途來計算的,農業用地和工業用地分別運用不同的補償規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除了包含土地補償費之外,還含有安置補助費,這在很多國家和地區都不存在。安置補償費的規定可以有效解決土地補償不足的問題,但由于安置補償費受到一定的限制,兩者之和要在土地年產值的15倍以內。
在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對征地的范圍和用途進行了明確的劃分,所征土地僅限于公益用地,征收補償要依照當地的市場交易價格,這在《土地征用法》等很多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我國在公共利益征地之外,還規定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要依照相關的法規和程序申請國有土地,如果土地為農用地,需要先征為國有土地然后再作為建設用地,這與日本等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有較大的差別。
三、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比較的啟示
在參照其他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基礎上,我國應當提供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按照土地年產值計算土地補償額度有很多弊端,容易導致補償標準上存在問題,失地農民所得的補償金額十分有限。在參照其他地方做法的基礎上,我們應當適當提高土地補償標準,按征收用地的用途來確定補償標準,最終實現市價補償的目標。有效地規范地方上行使征收權的行為,避免出現權力濫用的情況,另外,在確定補償標準方面充分參照市場價格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從而避免了二次侵害等問題的出現。雖然在充分參照市場價格方面在實施起來有很大的難度,因為我國的農村土地市場不夠健全,如果完全依照市場價格確定標準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但在充分參照市場價格之前可以通過其他的方法不斷提高補償標準,可以在制訂征地年產值標準的基礎上,充分參照征地片區的綜合地價來確定補償標準,綜合考慮當地經濟水平和居民生活標準的前提下,有效解決失地農民所獲得的補償較低的問題,也避免征地工作中出現的隨意性過大等問題,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利益。
農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2
論文關鍵詞 農村土地流轉 農村婦女 土地權益 法律保護 立法完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民切身利益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與調整,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征用補償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義務內容。然而,這一變革對于農村婦女這個脆弱群體而言,要想讓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難度較大。關鍵性原因在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不夠完善,在操作層面上,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存在缺失。
一、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保護缺失現況分析
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在農村土地流轉背景下,不同類型的農村婦女在權益受侵害方面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
(一)農村出嫁婦女流失承包土地按照我國絕大部分農村習俗看,婦女在出嫁后自身的戶籍將從娘家所在村莊遷移至婆家所在村莊。而農村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婦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權,全部或部分被村委會收回,或者被父兄等親人占有;而新嫁入的媳婦沒有土地分,形成了“娘家土地帶不走,婆家沒有土地分”局面。從長期發展角度看,這部分農村婦女喪失的不僅僅是土地承包權,還失去了與土地權益相關的分紅權、征用補償權以及宅基地分配權等延伸權利。農村婦女出嫁對娘家的土地失去承包權,在婆家又不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這種現象在沿海、土地價值較高的地區較為普遍。
(二)農村離婚婦女丟失承包土地按照農村習慣,婦女一旦離婚,一般不會繼續留在男方家生活,而屬于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因無法分割,根本帶不走。若女方再婚,到了新居住地也分不到新的承包地。實際上,這部分農村婦女因離婚喪失了依賴于土地而生存的基本身份,由此使得婦女自身的日常生活與生存受到嚴重的挑戰。所以,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范中增加對離婚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內容,尤為重要。
(三)農村喪偶婦女往往喪失承包土地在我國絕大部分地區,農村喪偶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問題尤其嚴重。喪偶婦女既可能喪失自身的承包地,又可能喪失對其亡夫承包地繼承權。其中,最直接的表現在于:包括受到再婚等因素的影響,喪偶婦女往往會離開原居住地。她們家庭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往往會被單方終止,她們及亡夫的承包地就可能被強行回收。這種行為實際上就是對喪偶婦女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非法剝奪。
綜上所述,土地資源固定性與婚姻變動性之間的矛盾,決定了農村婦女在現有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模式下,其個人力量難以與集體及家庭力量對抗,也注定了在這場利益博弈中,因婚姻流動的農村婦女始終屬于弱勢群體一方,為此,亟待法律上提供保護。
二、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缺失成因分析
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保護工作開展難度較大,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規定不夠完善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專門性規定。盡管這些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做了些原則性規定,但其中仍然不夠完善,諸多規定流于形式,難以執行。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由于該條款沒有匹配相應的法律責任,成為一紙空文,難以落實。此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和第15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農村集體組織基礎之上的內部家庭承包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才能作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單位,但對于農村婦女是否能夠直接作為家庭承包方責任人或共有人的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受這一立法缺失影響,農村婦女往往由于婚姻變動喪失了土地承包權,而無法獲得有效救濟。
(二)配套規定在農村婦女權益保護方面對接不暢、可操作性差在涉及到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當中,關于男女平等問題是特別引人注意,但這種規定僅僅體現在抽象層面上,在農村婦女如何維權方面缺乏有效的路徑和手段,并且與相關司法解釋對接不上,可操作性差。例如,《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在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模式下,農村婦女能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適格主體,存在爭議。當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時,只能尋求行政途徑解決,而村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又非行政機關,所以,往往告狀無門。此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3款也有類似的規定,把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圍之外。所以,現行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配套規定過于原則性,或存在對接不暢,亟待改進。
(三)以民主程序議定的村規民約,以多數人的名義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都規定“村民大會過半數”,“村民代表會議過三分之二”的民主議事原則,且議定的事項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但多數人為了獲得更大利益,往往侵害少數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當經過民主議定的村規民約侵害農村婦女時,如何糾錯,如何查處,法律依據不足,監督根本不能到位。
三、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措施與建議
在農村土地實施流轉改革過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其關鍵在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立法上保障農村婦女在土地流轉下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同時,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懲處。具體有以下幾點措施與建議:
(一)對《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立法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于農村婦女與男子享有土地承包權及相關權益的平等性做出了規定,但對于農村婦女在出現結婚、離婚或者喪偶等情況下,如何通過對法律工具的應用,保障自身土地承包權及延伸權利不受侵害并未做出明確的闡述。作為一部對婦女權益專門性保護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應當細化其中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規定,以便增強其可操作性和實用性。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1)補充完善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款的實操性,結合實際情況,考慮農村婦女在現實生活環境下最切實的問題;(2)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款配上法律責任,加大對違規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以確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維護。
(二)對《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立法完善對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增加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在以內部家庭為承包方的法律規范中,需要將農村婦女作為獨立主體納入保護范疇。雖然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仍然以“戶”為單位,但是,應當明確規定農村婦女是家庭承包的共有人,按份共有;(2)對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涉及的土地承包流程規范中,應當將農村婦女占商議土地承包總人數的比例進行合理的規制,以便在土地承包商議中讓女性平等地參與,并享有相應的表決權;(3)在履行土地承包流程中,諸如在承包、轉讓合同等文件上不僅僅需要承包方當事人即戶主簽字,同時,還必須承包方當事人的配偶簽字;(4)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于全家遷入市區的農戶,可對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回收?;趯r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特別考慮,建議修改為:在娘家遷入城市,對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予以保留,農村集體組織不得收回等內容。
(三)對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層面進行完善與規范為了確保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在土地流轉中不受侵害,需要各方參與人加快對于土地流轉相關政策的建立與完善。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問題:(1)重視對農村婦女脆弱群體土地權益的保護,并對相關政策進行規范:特別是對農村出嫁、喪偶、離婚的婦女在承包地進行轉包、出租、轉讓以及股份合作等過程中,確保土地權益不受侵害,同時,還要保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村婦女的生活水平不會低于流轉前的生活水平。(2)對農村婦女承包土地流轉前,一方面,需要對承包戶提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進行確認;另一方面,需要對流轉戶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在承包經營狀態下享有的份額以及財產權利進行確認。意在防止農村婦女自身享有的土地權益在土地流轉中受到損害,甚至喪失。(3)對村規民約進行規制。縣、鄉兩級人大和政府應當對現有已經存在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村規民約進行清理,廢止不合法的土政策。對今后以民主議定通過的村規民約,應進行提前指導,事中監督,事后報備。對村規民約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縣、鄉兩級政府應當及時予以查處,糾正。
農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房屋拆遷;征收;補償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economy continues to improve, drives the city economy developed, and the expansion of city also pose, but the city expansion is necessary to impose an a large quantity of surrounding rural land, so that way, was formed on the building on collective land and its appendages demolition process. Collection, the farmers face losing homes and career is, its the only production material be forced to deprive, the future is facing a huge survival pressure. Because the land expropriation, the collective of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not perfect, some local governments in the rural land, housing collection in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by name, do infringe upon reality of the farmers' lawful rights.
Keywords: housing units; Collection; compensation
中圖分類號:U41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0 引言
“農宅”也就是農民所建私房,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碑斎弧稗r宅”就是所謂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宅基地是屬于集體所有。而我要談的“農宅”主要指城市郊區農民的住宅,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城市不斷的擴大,人口的增加,土地的有限,城市郊區的農宅和土地越來越多被征收和拆遷。
一、調查報告
近年來,隨著城市經濟快速持續發展,農村的城市化建設步伐加快,旅游開發熱、開發區熱和房地產熱等紛紛興起,農村(尤其是城鄉結合部的農村)的房屋和土地越來越多地被征收,有的甚至是整個村的房屋和土地被全部征收。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農村的土地更具有雙重性質,它不光是生產資料,還是社會保障,被征收,拆遷的房屋越多就意味著農民的住所沒有保障,被征收的土地越多就意味著農民的生存田越少,加之在征地過程中普遍存在補償標準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打著“公共利益”的旗幟等問題,失地農民利益受到損害,不滿情緒不斷上升,對房屋拆遷和土地征用普遍采取抵制態度,失地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日趨尖銳。
許多商戶在拆房的過程中,都會遭到農民的反抗,此時這些商戶就會認為農民的房子不拆則成為了危樓。那么 “農宅”真的就是“危樓”嗎?可以讓政府低價征收、拆遷?政府真的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征收、拆遷的嗎?政府的補償合理嗎?房屋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拆遷房屋必須要具有正當性,即要有法律依據,否則構成對私有財產權的侵犯。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毙拚傅诙l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锻恋毓芾矸ā返?條重申憲法的精神,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瓏覟榱斯怖娴男枰?,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段餀喾ā返?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币陨弦幎ㄊ悄壳皩r村房屋拆遷和集體土地征收的主要法律依據。由于我國憲法和法律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使得政府在行政征收和拆遷中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而這種自由裁量權的擴大,易導致政府角色的錯位。在農村房屋拆遷中,政府已不是純粹的公共利益的服務者,不是從為公眾服務、為公共利益服務出發,而是借助它的權力來實現其自身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確
對于“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確,我國《憲法》、《物權法》僅僅規定了公益拆遷,將國家征收拆遷的目的嚴格限于“公共利益”。但是目前征地拆遷的范圍過大,以商業為目的征收、拆遷也出現通過政府打著公益拆遷的旗號對農村集體土地和房屋征地拆遷的情形。為了政府征地拆遷行為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必須對“公共利益”加以界定。公共利益界定,我個人也認為它是比較復雜、比較困難的。有些是比較容易界定的,比如說國防的建設,公共設施的建設,這些都比較清楚。但有些公共利益界定其實不是那么清楚。比如說危舊房改造,特別是城中村的改造,這在很多地方都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它是把這種決定交給那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來決定,體現了征收的民主原則。也就是說,讓那些當事人來決定這是不是公共利益?!肮怖妗?,廣義上是指國家利益和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利益?!肮怖妗彼鶓木唧w情形均在我國法律法規中沒有做出明確界定,因而實踐中把“公共利益”經常濫用。例如,國家征拆遷權利濫用,土地、房屋被有的地方政府以強制手段低價或無償從農民手中征收、拆遷過來,然后再以市場價格出讓給開發商,從中賺取巨大的差價,卻因此大幅度降低和剝奪了被拆遷人合法的征收拆遷補償金額。在國家加緊對土地征收的監督和控制的情況下,政府仍然存在較多濫用公權力的行為,而方式更加隱蔽,如以興建工業區等理由申請征地,在獲批后把一部分土地出售或改作他用,從而極大地引發了拆遷農民的不滿情緒。所以,為了限制政府權力,減少或制止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切實維護公共利益、維護農民群眾的正當合法權益,須對公共利益加以界定。
三、征收、拆遷補償標準不規范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對于征收、拆遷補償標準不規范,有的僅含糊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補償”,有的規定了固定的標準,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本唧w的補償標準主要是由行政機關裁量,降低補償標準的現象也比較普遍。實際情況就是,補償金是由政府在法定幅度內單方說了算,農民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造成補償金遠遠低于土地應有價值。而且這一補償標準將補償限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補償則就不予考慮了。即使是對直接損失的補償標準也過低。根本不足以填補農民所遭受的損失,也不足以制約任意征地行為。在當今土地已是價比黃金,而向農民征收時卻以糧食的價格來計算補償。
農村土地征收、拆遷及農民權益救濟問題上尋求司法保障顯得是那么的無力。在相關法律法規缺失的情況下,首先,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制度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征收,在征與不征的問題上,農民沒有談判權、抗辯權、拒絕權。其次,補償金的確定是由政府在法定幅度內說了算。因此,在補多少的問題上,農民顯得很無耐。
四、結束語
(一)把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范圍要嚴格限定,把公益用地和經營性用地要嚴格區分。國家進行土地征收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權的使用要合法,通過征地不得牟利;商業用地的解決,運用市場機制解決,土地征收工作要有序、健康的進行。
(二)完善法律法規,盡快出臺《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法》。通過對眾多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融合整理,建立和完善征地拆遷方面的一整套協調一致的法律體系,用以指導、規范和約束各級、各部門以及拆遷相對人的行為,保障農村房屋拆遷工作合法、有序進行。
(三)把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逐步完善。樹立程序正義觀念,遵守公正、公開與效率的原則,把征收及補償程序的立法完善,增加征收、拆遷的透明度,社會的監督隨時歡迎。
(四)補償標準要合理補償方式要多元化。以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利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該按照市場價格來確定。補償金除了要考慮農民的耕種等損失,還要注重對農民失地后的后期保障。尤其是土地后期出讓過程中,政府應提高農業重點開發基金、土地復墾費、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費用、耕地占用稅等稅費來解決后續保障問題,個人覺得該筆費用不應低于出讓金的50%,并通過立法來確定資金使用渠道,防止該費用被挪用。對于土地的區位、土地的預期收益、供求狀況、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是當前農地征收中最為關鍵的問題,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考慮土地征收前的價值。與此同時,補償方式的多元化,主要以一次性金錢補償的方式,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建立健全,輔以其他補償方式,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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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4
目前,我國土地整治項目融資實踐已遠遠超過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管理的范疇?,F行的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已不能解決土地融資中的現實問題,亟需出臺適合土地整治項目的融資法律法規。在憲法對土地資源保護的框架內,結合市場調控需求,制定適應市場機制的土地整治融資條例或辦法,規范融資主體、融資方式、融資內容、融資監管及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形成科學、明確、規范、嚴格的農村土地整理融資行為規則。同時,建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認可的,具有地方經濟特色為農村土地整理融資完善配套實施細則,建立科學細致的融資實施制度。
2加強國家政府對農地金融的支持
一種新的社會經濟制度,只有國家的維護和扶持,才可以順利實施。中央銀行對農地金融應實行特殊政策,并且財稅部門對農地金融也應當照顧,免征所得稅,減半征收營業稅。對于“剪刀差”所形成的利稅一部分,財政應將之用于補貼農地金融機構,達到間接支農的功效。土地整治項目融資模式也應考慮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同及特點,建立適合各地經濟增長模式的農村土地整理融資組織形式。制定合理的土地整治項目收益分配方式,對土地整治項目經濟收益進行具體分配,鼓勵民間組織、企業、農民集體和個人自籌資金投入農村土地整治。要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其擁有的土地作為股份入股,與國家、企事業單位聯營合股共同出資整理;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籌資金,在對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導下,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方向整理土地;或者動員主農戶出資,政府以免稅、提供無息或低息貸款、獎勵、補助金等形式適當補助;或者成立土地整治公司通過招投標程序,專業融資并管理土地整治項目。
3逐步建立農村金融業務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融資需要穩定的農村金融業務做支撐,也需要構建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人地關系,促進農地流轉機制的形成和農地金融業務的開展。具體地講,可以在以下3方面下工夫,改革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把入保面擴大到農民工,實行在哪里就業、居住,就在哪里入保的制度,同時在農村也要逐步建立起互質的社會保障體系,消除農戶的后顧之憂;與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對于那些有了穩定職業、可靠收入、固定居所的農戶,視其“入?!钡那闆r,吸收他們為城市居民,使一部分農村勞動力從農村徹底轉移出來;農戶放棄集體成員資格和土地權利時應給予適當的利益補償,金額的多少可以結合社會保障情形、農戶所在集體土地的數量、價格等確定。
4重視政策理論研究
農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 農村土地信托 土地承包使用權 農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
因為我國的信托主要用于經濟領域。隨著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實,我國一些地方已經試圖引入到農村土地流轉領域。在浙江的一些地方,紹興為代表,試圖農村土地信托實踐,取得了良好的結果。實踐證明,我國農村土地信托的實施,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保護,農業規模經營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有利于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信用制度,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有利于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一、我國農村土地信托的概念
中國的農村土地信托是基于集體所有權和土地承包權不變,土地信托服務機構委托土地的承包人,按照土地使用權的市場需求,必要的程序,依照法律規定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承包制進行管理在一定時期時間,并定期向承包人(受益人)支付土地信托收益的行為。
二、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存在的問題
(1)土地信托欠缺專門法規
中國《信托法》2001基于完整的法律依據中國信托業的發展而頒布。中國的農村土地信托,雖然在實踐中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沒有任何法律的特殊規定,以真正促進農村土地信托的發展業務,制定相關規范經營性土地信托政策法規尚需要和實現細節。
(2)土地信托中行政介入過多
土地信托是供給和需求的協調,及時配套的服務。對于有土地使用權的人來說,我們應當根據自愿原則。農民作為一個使用權,他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的需求,因此,他們應占一方主動,積極要求轉讓土地使用權。這是土地信托的本質,也是土地信托原來的起點。然而,在實踐中,自愿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是扭曲的。
(3)部分農民思想意識不高、參與的積極性不強
我國農村土地信托的時間不長,是一個新事物,在許多地方的農村干部和農民缺乏基本知識和土地信托的理解,在最持懷疑和觀望態度土地信托。不明白對土地和利益的土地信托。一些農民仍然吃飽了,害怕失去土地政策的變化,都不敢把土地信托,由于這些落后的觀念的影響,農村土地信托實施封鎖,很難在中國農村地區的實施。
(4)我國已經實行土地信托的地區違背了信托原則
我國農村土地信托更多的行政干預實施國,違反了自愿信托原理。土地信托是一個復雜的工作,需要必要的行政干預、監督和指導,但干預的一些地區,或忽視農民在利益驅動的強行干預的利益,甚至計劃干預,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
三、構建和完善中國農村土地信托的法律思考
(1)對農村土地信托監管的建議
信托是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產業,隨著信托業務的廣泛開展,信托已成為中國金融市場越來越重要的組成部分。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信托制度創新的設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靈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使得農村土地的效率,促進高產農業產業發展。隨著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根據西方現代金融風險理論,金融風險可歸納為四個方面:金融不穩定,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個體有限理性的金融交易和金融資產價格波動的內在?;诠沧R,政府和金融機構應給予足夠的重視,農村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的信任理論,充分發揮市場自律機制和政府的作用,幫助農村土地市場的信任,更好更快的發展,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穩定性與安全性。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發展仍處于試點階段,許多配套的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及時的補充和完善,對農村土地市場調控的信任是遙不可及的。對農村土地市場的信任首先要完善現行立法,使土地信托行為可以在一個可控的方式進行;其次,加強政府的土地信托行為的指導,幫助農民參加農村土地市場的信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最后,加強信托行業自律。因此,對農村土地信托市場監督不僅是從金融安全的角度考慮,更重要的是調控土地保護和土地的使用價值。
(2)關于中國農村土地信托稅務相關建議
我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相繼出臺,標志著我國信托業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由于信托立法的現行的土地稅收制度的不完善,筆者認為在研究農村土地信托的問題要討論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建議。目前我國信托稅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雙重征稅和缺乏公益信托稅收優惠政策。為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土地信托,中國的有關法律在臺灣說:“土地的信托財產,信托關系之間的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信托財產,信托轉移,不征收契稅。因此,中國的增長規律的客戶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環節免稅的受托人的營業稅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當前農村土地信托實踐中的一些部分具有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信任的某些特征。為了鼓勵和保護公共土地信托制度的發展,在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應該是“公平稅,稅收效率的精神,稅法”的原則,涉及農村土地信托的公共性應該是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實踐證明,稅收減免,稅收優惠政策是鼓勵農村土地信托發展的必要途徑。
參考文獻:
農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轉讓;方式;政策
1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發展現狀
上世紀90年代之前,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發生率相對較低。1995年的農業調查結果顯示全國有 75.0%鄉村進行了農地轉讓,但農地轉讓率僅為 3.0%。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農業生產的規?;?、專業化、產業化經營在不斷地完善,農業產業結構進行了很大的調整。因此,農村集體土地轉讓的數量和規模也在增大。到了2006年,我國耕地的總轉讓面積為370.08hm2,占承包經營耕地的4.57%。
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集聚地加快了我國土地轉讓的速度。在農村集體土地合理有序的轉讓過程中,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也具有強大的推動作用。1988年,《憲法》的修正案對第10條進行了修改,取消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規定,并增加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內容,這是第一次對農村土地轉讓的合法地位進行了規定。隨著時代的進步,在不同的時期也對農村土地轉讓在法律上進行了逐步的完善。
2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存在的問題
2.1 轉讓操作不規范 目前,在農村集體土地轉讓中引起的糾紛案件頻繁的發生,這主要是農村集體土地轉讓操作不當引起的。大多數地區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規范的農用地轉讓程序。有的即使形成了協議,但內容也簡單粗糙,合同標的、雙方責、權、利關系也不明確,約束力不強。工商企業和經營大戶在利益的驅動下,以強制性的手段對農民的土地進行大量的征收,而且其租賃期限、土地使用價格等也相對的不合理,直接對農民的切身利益造成危害。
2.2 相關法律法規不完整 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及相關政策,會在農村集體土地轉讓過程中產生一定的問題,從而制約農村經濟的發展。
2.3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市場不完善
2.4 轉讓過程存在較大的風險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的過程中,必然會造成農民勞動力的剩余。農民為了去尋求好的生存方式,必然會外出務工,但這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3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的方式
3.1 土地出租 土地出租是指在某一段時間內,將土地的經營權租賃給其他人,用于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土地出租后,其原土地所有權是不會發生改變的,土地所有者應繼續履行原土地應該承擔的權益和義務。承租方應該按照土地出租合同上的內容對出租者履行義務。
3.2 土地轉讓 土地轉讓是指由土地使用者將部分或全部土地的使用權利轉讓給其它人,并有其從事與農業相關的生產活動和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土地轉讓時,必須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原土地使用者與其關系結束,相應的法律合同也終止。
3.3 土地轉包 土地轉包是指在集體所有制組織內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主要是在農民之間進行。在土地轉包的過程中,不需要發包人的許可,但需要發包人進行備案。它的具體含義是在一定的期限內,承包方將土地轉給某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民,使其從事農業相關生產活動。
3.4 土地互換 為了達到土地使用方便和特殊需要,土地承包方之間進行的土地交易活動。當對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而言,其交換內容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
3.5 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的目的是為了農業經濟的發展。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或將其量化為股權,以入股形式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進行農業相關生產活動。
4 促進農村集體土地轉讓的對策及建議
4.1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制度的規范化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工作范圍廣,涉及多方面的利益關系。因此,我們黨政領導需要親自抓,精心組織實施。通過對相關資料及實際情況的認真細致調查研究,對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工作的途徑進行積極探索研究,各部門要做到“三統一原則”。在對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制度進行規范化的工程中,農村集體土地轉讓管理的規范、轉讓合同的規范和轉讓的微機化管理。
4.2 依法辦理農村集體土地轉讓 為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建立比較完備的管理和規范土地使用轉讓的法規體系。對于農村集體土地轉讓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過程,是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為了實現土地資源的最佳配置及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法律機制的完善,需要正確認識農村集體土地轉讓途徑、原則和程序,正確應用法律形式規范政府職能,提高補償標準,改變補償方式,從而保障農民利益。
4.3 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社會保障體系 土地依然是農民生存的基礎,使就業、生存和社會福利的唯一依賴。在農村集體土地轉讓的推進、規模經營適度化上及發展現代農業的過程中,都需要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改革進行推進。為了解決勞動、就業、養老、福利和醫療等農村社會保障的問題,就必須建立健全的農村事業保險體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