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特點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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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特點

金融監管特點范文1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金融監管;監管特點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1-0029-03

離岸金融市場相對于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而言是一種全新的資金運作模式,作為國際資本轉移的場所,其在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促進國際金融緊密聯系的作用是其他國際金融市場和轉移渠道無法相比和無法替代的。本文力圖通過對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和其監管內容的分析,探尋到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離岸金融市場的兩個特點

離岸金融市場,是不同于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和國內金融市場的一類新型市場?熏它在不同的階段有著不同的定義。按照傳統的概念,是指有關貨幣游離于貨幣發行國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或資金融通。在美國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創設的背景下,離岸金融市場是指在貨幣發行國國內金融循環系統或體系之外,采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之間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場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同時享受一定優惠待遇的獨立的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雖然兩者對離岸金融定義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離岸金融的特點。

首先,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離岸性”。從交易資金運行的方式來看,在傳統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貨幣在貨幣發行國以外進行各種金融交易,例如:歐洲美元市場、亞洲美元市場和拉美美元市場,它們都是在美國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進行交易的場所。在第二個概念中,將“岸”的范圍擴展到一國國內金融的循環系統,在這個系統外進行的金融活動為離岸金融。

其次,離岸金融具有“兩頭在外”的特點。從交易主體來看,在離岸金融市場中,主要是境外債權人與境外債務人的交易,資金的供給者與需求者均為非居民。這一特點揭示了,在離岸金融交易中,資金的來源主要為國外資本,資金的運用也為國外籌資者,可以說是一國金融市場的延伸。

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內容

各國根據其離岸金融市場的類型不同,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側重點不同,但都體現在三個方面的監管,即市場準入的監管、業務經營的監管和退出市場的監管。前兩個方面可以歸結為預防性監管,后一個則是事后補救監管。

準入監管是監管的第一道防線,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篩選出合格的機構進入市場進行金融活動。因此,各國政府對于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的機構設置了較為嚴格的標準,例如:在新加坡對申請開辦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它們的管理水平、信譽狀況和資本實力頒發三級銀行牌照有著不同的經營范圍和服務區域,即普通執照銀行、全面執照銀行和離岸執照銀行。

業務經營的監管是對業務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監管。例如:其中一項是對交易貨幣的監管,即將全球離岸金融市場分為像美國和日本那樣本幣作為交易貨幣和其它國家本幣不能作為交易貨幣兩類。另外,各國管理當局會在準備金、外匯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對寬松的政策。例如:在東京離岸金融市場中對法定準備金和存款保險金沒有要求,不交利息預扣稅,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監管是在金融機構的潛在風險變為現實風險時采用的監管措施,是監管目的最終實現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國成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起到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國聯邦金融機構監管委員會于1979年建立了統一預警機制制度對金融機構加強監測。

三、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離岸金融市場受到來自多方面的監管

考察和認識離岸金融監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離岸金融市場是否有監管、監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關論著中,通常可以見到有人認為由于離岸金融市場從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貨幣的借貸,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國國內金融法規管制的市場。相反,由于離岸金融的特性,它不僅有監管,而且受到多國監管,接受多國法律和有關機構規則的約束。具體體現如下:

1.市場所在國的監管

一是對準入的監管。盡管有關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準入限制較少,但都制定有規則并由有關機構監督實施。例如:美國國會于1991年通過的《加強對外國銀行監管法》中規定外國銀行在進入IBF或擴大其業務時,須事先征得聯邦政府的審查和批準;美聯儲對經營IBF的外國銀行在美國設立的所有分支機構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因此,外國銀行除非經過授權,否則將難以開展在美國的業務。

二是對經營活動的監管。例如:美國對國際銀行業務單位的規定十分嚴格,其規定將國際銀行業務單位賬戶上的美元與國內美元嚴格分賬,單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須符合美聯儲D條例的規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銀行的外國居民提供的大額定期存單,向若干特定對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經營者發行票據,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額不能低于10萬美元。對于IBF的貸款,D條例規定由IBF向非銀行外國居民提供的貸款,只能用于這類借款人在美國境外開展的業務活動。因此,離岸金融機構要想開展經營活動就要遵守市場所在國的這些管理制度。

2.離岸貨幣發行國的監管

從目前離岸金融的實際狀況來看,離岸貨幣發行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影響至少有兩方面。一是離岸貨幣發行國通過清算渠道對以其貨幣進行的離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監管和控制。由于離岸貨幣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貨幣發行國外或貨幣發行國金融循環系統外的賬戶做出與貨幣發行國在岸金融機構的賬戶相對應記載和反映,是賬目,而有形貨幣并沒有離開發行國,因此,離岸支付不得不通過具有能夠收取和清算有關貨幣的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進行。二是離岸交易必須遵守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貨幣是各國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如果離岸金融交易違反了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當然會招致發行國的干預,從而可能導致交易的無效。有鑒于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8條第2款(b)項規定,任何涉及會員國貨幣并與該會員國外匯管制相抵觸的外匯合同在其他會員國領土內均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離岸銀團貸款協議和離岸證券發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對違法行為的約束,它們都規定違法或違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無效。

3.離岸金融機構母國的監管

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離岸金融市場中介是連接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的橋梁,在離岸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從巴塞爾委員會的兩份文件的規定中,可見離岸金融機構母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爾委員會推行的跨國監管所遵循的兩項基本原則:任何外國銀行機構都不能逃脫監管,而監管必須是充分的。這兩條分別從監管的廣度、責任和監管的深度、標準進行闡釋。二是1992年巴塞爾委員會的《國際銀行監管最低標準的建議》規定由能夠行使并且監管的母國監管當局對國際銀行行使并且監管,銀行跨境設立機構要經母國監管當局同意,母國當局有權收集跨境設立的銀行機構的信息。母國當局有權對其海外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等安全穩健經營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在作為離岸金融機構母國時還加強了對市場中介經營活動范圍的控制。1933年美國在銀行法的四項條款中規定美國銀行在海外離岸金融市場的分支機構能否參加離岸證券的發行、銷售、交易等,都取決于美國監管當局。

4.投資者母國的監管

投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市場影響是很大的。例如: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據法》以及美國SEC根據聯邦證券立法的授權制定的大量規則,將離岸證券包括在證券的定義中且美國證券法一直被美國法院和SEC認為是域外適用,因此,美國證券法對離岸證券市場的潛在影響是很大的。此外,投資者母國有權規定本國投資者是否能夠投資于離岸金融產品以及投資的類型、品種。

5.籌資者母國的監管

籌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影響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外匯管制、對外債規模管理、借貸期限及利率的管理。離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進行,就必須遵守上述管理的規定。為此,籌資者在簽訂離岸銀團貸款協議和離岸證券發行協議時都要先取得有關授權、許可、批準等,以免違反這類規定,從而造成不應發生的風險。

6.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

在離岸金融市場特別是離岸證券市場上,最為重要的自律組織是國際證券市場協會(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約有成員800個,主要是規范離岸二級市場。1988年ISMA獲得了在英國投資交易所的豁免地位,為解決ISMA規則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規定的關系問題鋪平了道路。由于其規則被廣泛認可,在離岸二級市場上的交易,無論是ISMA成員之間的交易還是非ISMA成員的交易,幾乎都在遵守著ISMA制定的規則。

7.國際組織機構的監管

在國際上,對離岸市場統一監管的機構是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該機構于1980年成立,較為廣泛的覆蓋了世界上主要離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標準,增進對跨國銀行的有效監管,一直致力于在離岸市場上實施巴塞爾委員會所確定的標準。該機構對離岸銀行業市場進行監管的積極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離岸金融市場是監管寬松且不受單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場

上面提到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受到來自七方面監管的市場,可以說是從離岸金融市場是否有監管的定性角度進行的分析。下面則從離岸金融市場受監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進行闡釋。從表面上看,離岸金融市場受到多方面監管會造成監管交織、重疊,這樣可以更好的規范離岸金融市場。但是,離岸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正好利用各國管理體制的套利從而達到降低成本、監管寬松和高效率運作的目的。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寬松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離岸金融市場受到來自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的一些監管標準、辦法免除適用的優待。例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對D條例和Q條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終取消了對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約并將存款準備金率降為零,IBF還可不受美國政府適用于其他金融領域的稅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離岸金融市場不提交存款準備金、不繳納利息、預提稅、法人稅、進行存貸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的約束。在巴林離岸金融市場也受到在類似方面的優惠。

第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寬松得益于其他有關國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規定。雖然這些規定適用范圍廣、執行嚴格,但是在復雜多變的形勢下又具有一些靈活性和例外性的變通。例如:美國在信貸方面于1963年通過的條例規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額,但這項措施不適用于境外銀行,境外銀行的離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場供求規律決定,不受任何法規監管。另外還有M條例,其規定了美國銀行對國外銀行的負債必須繳存存款準備金,但國外機構離岸美元存款則可以不用繳存任何存款準備金。正是由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于國內金融的規則免除適用于離岸金融市場,使得金融機構在離岸金融交易的設計運作上利用這些優待,從而達到在寬松的經營環境下經營的目的。

第三,有關國家在監管上的沖突和矛盾在客觀上也使得離岸金融市場難以實現完全、有效監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離岸金融市場具有國際性,與離岸金融交易有關各國都在此交易中有著重大的利益,它們都有行使監管的權利和合理根據,但是對由哪個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行使完全管轄并承擔責任就很難達成共識。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機構之間、金融機構之間、跨國公司之間、其他市場參與者之間以及它們相互間進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離岸金融市場變為一個具有復雜的國際間連鎖關系的市場,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責任,實行嚴格監管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

因此,通過上述分析和論證,可以得到以下結論,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離岸性”和“兩頭在外”兩個基本特征;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雖然受到多頭監管但經營環境依然寬松、自由且不受單方完全控制的市場。

參考文獻:

[1]張忠軍,1998:《金融監管法論》,北京法律出版社。

金融監管特點范文2

關鍵詞:金融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045.6文獻標識碼:A

一、金融危機前的美國金融監管

在20世紀30年代之前,美國金融業在經營范圍上并沒有受到政府行為的干預,整個金融業還不存在人為的分與合的劃分。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發展,金融業先后從其它行業中分離出來,之后隨著經濟、技術和制度等知識的積累,美國自然選擇了在競爭上相對更有優勢的混業經營。直到1999年美國開始實施《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商業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格局的終結,自此美國打破了分業經營的格局,迅速轉向混業經營。

美國金融監管機構極其龐大和復雜,交叉監管明顯。其最大的特點是“雙線多頭”,“雙線”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兩條線,即聯邦政府監管機構監管在聯邦政府注冊的國民銀行,州政府監管機構監管在州政府注冊的州銀行。“多”指有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在銀行監管方面,貨幣監理局、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3個聯邦級的管理機構并存,各州還設有州銀行管理機構;證券監管方面,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作為全國最高一級的證券投資和交易活動管理機構,下設9個地區證券交易委員會協助工作;保險監管方面,由州保險監管署(SIC)根據各州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店、中介公司實行限制監督,并成立了全美保險廳長官聯席會議。

這種監管模式的特點是的監管重點較為明確,容易實施監管和落實責任,還避免了對金融機構不必要的重復監管勞動。但是,這種模式在金融業總量相對較小時才能發揮最大功效,而且,對于各金融機構不同業務的監管,監管者存在著專業性不強的缺陷,對美國來說,美聯儲的實際權力難以確保其履行所負有的金融監管職責。一是美聯儲難以行使綜合監管職能。雖然作為綜合的監管機構,必要時可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但如果其他專業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不適當,可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二是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力有限。美聯儲主要對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而對于證券控股公司和儲蓄控股公司則沒有監管權力。三是美聯儲對新的金融產品及機構缺乏管理權限。

二、金融危機后的美國金融監管

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風暴暴露出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嚴重的問題,2008年3月美國財政部公布了《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在各界引起強烈反響,美國眾議院于2009年12月11日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這是美國金融監管又一次里程碑式的發展。

其實美國此次改革所涉及的金融監管模式已被荷蘭,澳大利亞所實踐,實際上是一種目標導向的金融監管。它是從金融監管的基本層面提出機構設置的依據,一般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由保護金融機構的經營和金融體系穩定的目的出發,針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性監管,盡量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乃至金融市場崩潰;二是由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的,針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以防止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欺詐行為。

藍圖建議將金融監管劃分為三個組成部分,即市場穩定監管者、審慎金融監管者、商業行為監管者。由美聯儲履行市場穩定監管者職責,監督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和其它金融機構,在事關市場穩定的問題上將有權收集、披露相關信息,與其它監管機構共同制定規章,采取措施,以對金融風險進行監控。設立審慎金融監管局,其監管重點側重于有政府擔保的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運作,監控其資金充足性和投資限制、活動限制等事宜,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審慎金融監管局將擔負起美國貨幣監理署(OCC)、儲蓄機構監理局(OTS)的現有職責,將針對聯邦儲貸機構和保險機構建立新的特許體系,以使得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能夠在合規的前提下展開競爭。此外,為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設立商業行為監管局,監管所有類別機構的商業行為。

這種基于金融監管目標來設計監管模式的方法可以更加清晰集中地執行特定的監管目標,正如美國在藍圖中規劃的一樣,這種模式著眼于不同的監管目標,一是解決市場穩定,二是解決缺乏市場幾率的審慎監管問題,三是以廣大消費者為保護對象,解決商業行為監管問題。三個層次緊密聯系,形成有機整體,改變過去分業監管的模式,避免了因分業監管而出現的一些問題。

當然,這樣設立的監管機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不同金融機構之間事實上有很大不同之處,必然無法有效地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來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所以其實現設定的監管目標的能力就會降低,但總體來說,這種監管機制對現在的金融業的健康發展是有利的。

三、美國金融監管之于我國的借鑒

金融監管特點范文3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分業監管;金融監管協調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3-0134-02

2008年9月,擁有158年歷史的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公司宣布破產,美國次貸危機迅速演變成一場全球性的金融風暴。9月下旬開始,各國政府通力合作,采取了史無前例的措施對市場進行積極有效的干預,使全球經濟從崩潰邊緣走了出來,金融危機肆意破壞經濟的惡劣態勢得到了有效控制,全球經濟開始出現復蘇性增長,即全球正在進入“后金融危機時代”。

一、后金融危機時期經濟金融分析

在描述當前世界經濟形勢時,人們總會持一種謹慎的態度。一方面,會承認世界經濟復蘇已經開始;另一方面,又會強調世界經濟復蘇的基礎仍不牢固。得益于各主要經濟體采取的大規模經濟刺激政策,世界經濟從2009年下半年呈現出的復蘇,有望在2010年繼續持續。但迪拜債務危機、希臘信用危機等事件的爆發,又在以全球金融市場震蕩的方式發出警示:金融危機余波未了。此外,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預估,2010年可能有更多銀行將被迫停業;金融市場的震蕩可能還會以其他路徑傳遞。由于各國在退出時機和方式上的不一致,很可能導致大規模的國際套利,加劇投機資本在國際快速竄動,吹大并刺破資產泡沫,引發外匯市場、資本市場等劇烈波動。再看國內,僅一個月之隔,央行再次宣布,自2010年2月25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調至16.5%。并繼續加強流動性管理,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合理安排貨幣政策工具組合、期限結構和操作力度,加強流動性管理,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適度,促進貨幣信貸合理增長;引導金融機構根據實體經濟的信貸需求,切實把握好信貸投放節奏,使貸款保持均衡,防止季度、月度間過大波動。后金融危機時期世界經濟觸底回升,全球金融市場明顯復蘇;國內經濟強勁復蘇,私人部門的投資和消費出現了反彈的跡象。 因此,有必要維持宏觀政策的穩定,加強金融監管的有效協調以降低金融體系的風險。

二、我國金融監管上的“灰色地帶”――金融監管協調

金融危機讓我們認識到了金融監管協調的重要性,但我國金融監管協調存在的問題并未解決。目前,我國以“一行三會”為基本格局的金融監管體系最大的特點是分業監管、垂直管理。分業監管的模式是以監管的權力劃分為特征,這種模式變相割裂了統一的市場。由于缺乏協調機制,各金融監管部門及金融機構之間不能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和協調,導致金融監管上的“灰色地帶”,直接影響了金融工作的效率和金融風險的控制,制約著經濟的發展。

(一)國內監管協調存在的問題及動因分析

一是金融機構互動的加強和金融市場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風險更容易跨市場和跨機構傳遞,任何單個機構或市場出現的具體風險如果處理不當都有可能迅速波及整個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從而造成系統性風險。這就使人民銀行、各監管機構在信息的溝通、共享等方面顯得尤為必要。

二是為適應競爭的需要,銀行、保險、證券三大金融機構開展了全面的合作,從業務上的聯合到資金的拆借、授信的支持,從相互提供服務到共同開發新產品,導致分業界限日趨模糊,業務交叉范圍不斷擴大,程度不斷加深。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已是客觀存在,由此而產生的監管協調問題也更加迫切的擺在面前。而金融分業監管體系,存在責權不明交叉領域,導致監管行為出現障礙。

三是后金融危機時期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協調的加強極為重要。后金融危機時期,為保證金融經濟穩步回升要求中央銀行實施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增加有效信貸投放。但監管部門為了防范信貸風險,采取嚴厲的監管措施,建立嚴密、復雜的貸款審批程序和貸款第一責任人的追究制,嚴格控制新的不良資產的產生,導致信貸投放弱化,出現“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梗阻”。同時,央行不負責金融監管,但它仍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另外央行還將通過貨幣政策和流動性方面的及時反應,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因此就不可避免地遇到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協調問題。

(二) 與國外監管組織協調存在的問題及動因分析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跨國金融企業的發展,金融業早已不再是一國之內的事情了。而網絡經濟的發展又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市場的國際化。近年來金融企業和金融監管機構的國際業務均有增長的趨勢,國際金融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日顯重要。

在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外資銀行具有很強的國際性,金融交易技術復雜,不但實行混業經營,而且隨著我國銀行業務的逐漸開放,外資銀行將重點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此外,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形式復雜,往往包括各子公司之間的貸款、投資、擔保和轉移定價等,如此復雜的關聯交易,使個別的金融風險因素極易在集團內部引起連鎖反應,導致金融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和加劇,甚至引發社會性的金融危機。另外,金融工具的創新,提高了工具效率和工作質量,加快了金融業的發展。但由于金融衍生產品具有杠桿性、投機性、高風險性、虛擬性、交叉性和復雜性等特點,這就決定了市場上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將大量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把銀行活動風險從一國之內傳到國與國之間,從而對原有的國際金融監管框架提出了新的挑戰。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現實選擇

2003年,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專職銀行監管的銀監會從人民銀行拆分出來,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已經形成了清晰的分業監管格局,這一格局在短時間內不會改變。但是,在分業監管格局下,由于缺乏協調機制,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與各國內、國際金融監管部門之間不能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和協調,無法實現信息共享,直接影響了金融監管工作的效率。因此,我國應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防范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內協調及國際合作。

(一)對內協調機制建設

一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并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為各金融監管機構共享的金融信息平臺。中國人民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的支付系統等優勢資源,建立統一的金融信息平臺,各金融監管機構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監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信息進行集約化分析和處理,監管機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解決,從而實現信息共享。這樣做既能夠節省信息平臺建設成本、信息處理成本,也能夠減輕被監管機構報送信息的壓力。二是設立由央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非專業金融監管機構參加的金融監管局。金融監管局是一個既具有監管職能又具有協調職能的監管機構,要解決綜合性的、單一的監管部門不能解決或解決不好的問題。金融監管局的職能是既要防止監管缺位,又要防止監管真空,其監管的切入點應該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層面的監管、非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交叉性金融業務和創新產品的監管和一些監管的空白領域,如擔保業監管。這樣既保持了各分業監管機構的主動性,又可以發揮監管協調的功能,形成激勵相容的監管協調機制。三是央行與“三會”應定期互通貨幣政策和行業監管的運行情況,以加強兩者之間的協調。在當前情況下,可以通過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并附設秘書處等措施來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協調。增加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透明度。透明的貨幣政策與透明的金融監管,及時遵循國際管理的需要,也是尊重公眾“知情權”的要求,有利于一行三會在政策措施上保持協調。

(二)對外協調機制建設

一方面是與外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隨著外資銀行進入及國際資本流動障礙的減少,外資銀行在我國擴展迅速,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成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一環。由于外資銀行經營的跨國特性,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遠不是一國監管機構所能完成的,需要母國與東道國監管機構更多的合作。巴塞爾監管委員會于2001年 5月《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另一方面是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協調。積極參加國際性金融監管組織(如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和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IRIS)等等)的活動和監管的雙邊或多邊層次合作、跨國銀行的聯合監管,與各國建立廣泛的國際信息網絡,互通信息,互相交流,互相合作。并積極配合巴塞爾新協議的實施,建立我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和境內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的檔案制度,便于開展聯合監管工作。

參考文獻:

[1] 王佳佳.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完善[J].理論界,2009,(1).

[2] 阮建文,杜麗萍.從美國次貸危機看中國的金融監管[J].福建金融,2009,(1).

金融監管特點范文4

【關鍵詞】金融監管 優化措施

一、金融監管的發展

我國金融監管具有階段性的特點,其產生是隨著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過程而衍生的。從建國初期開始,直至1998年時,金融監管主要是針對銀行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從1988年以后到2004年時,才開始創建金融分業管理體制,與此同時相繼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監督管理會,深化了金融監管體制的變化,同時促進金融監管的完善與發展。從2004年到今天,在不斷的發展與摸索中,我國金融監管已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銀監會的成立,將對銀行、信托以及保險等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了分頁監督管理方式。依照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來看,其主要原則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形成了多個金融監管體系,如中國銀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二、金融監管與其他國家比較

(一)不同監管體制模式的優勢比較

(1)集中監管體制。目前使用統一監管模式的國家越來越多,在集中監管體制的模式下,不管是審慎還是業務監管都是一個機構進行監管。此種監管模式有很多優勢,其一,有一定的成本優勢,集中監管模式能節約人力和技術的投入,能極大程度的將信息成本降低,同時改善信息質量,得到濟效益。其二,能有效改善監管環境,因監管者的水平與強度不一直,使得不同的金融機構以及業務受不同的監管制度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復監管、分歧以及信息要求不一致等,當消費者受到利益損害時,能夠及時進行申訴,相關信息的搜尋費用降低。其三,較強的適應性?,F在技術在不斷的提升,人們對金融工具使用功能上要求在不斷增高,集中監管模式能迅速的適應新業務的發展需求,避免真空監管的同時,將金融創新可能形成的系統風險降低,同時還可以有效避免多重監管,避免不合適的制度安排影響創新形成。其四,集中監管體制責任明確。此監管模式是所有的監管對象都由一個監管者監管,其責任的認定明確。

當然集中監管體制監管模式也有缺點,缺乏監管競爭可能形成的現象。

(2)分業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體制的模式下,由一個專業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債券以及保險這三個領域,同時也包括審慎以及業務監管。這總監管體制模式的典型就是中國。此種管制模式的優點是:其一,專業化優勢。監管機構只負責與之相關的監管事物,這樣有利于將沒想監管工作內容細分,將監管重點突出有較強的監管力度。其二,具有監管競爭的優勢。每個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對象都不一樣,但監管機構之間還是存在競爭壓力的,在競爭的過程中,能有效提高監管的效力。

分業監管體制的缺點:各監管機構都是獨立的,在工作過程中監管機構的協調能力較差,很容易出現監管真空以及重復監管的現象,難免的會產生工作上的摩擦。宏觀上看,此種監管模式的機構較為龐大,其成本也比較高。

(3)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牽頭模式。分業監管的時候,可能會存在監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的現象,這時多個監管機構就應該建立及時的協商機制,方便相互交換信息,充分將管理機構之間互相扯皮推諉現象消除,可選出一個監管機構為牽頭負責機構,主要負責各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法國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此種模式的優勢是:其一,目標明確。監管目標往往是多種的,很少有唯一的目標,而分業監管可以將這些目標進行科學合理的細分。每個監管機構根據自己的業務領域實施監管目標,有效突出監管重點。各監管機構的人員素質以及技術水平不一樣,實行專業化的監管模式能有有效的使監管目標更好的實施。其二,合作增強監管效率。管理機構很多,很有可能會有利于監管對象進行爭奪以及交叉責任推諉等現象,但同時也會對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起到促進作用,達到增強監管效率的目的。將按機構經過定期的工作協調,將信息互相交換,緊密的配合,力爭將不理影響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此種模式的缺點:選擇哪個監管機構作為牽頭機構,去承擔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而牽頭的監管者,并不能珍重做到將整個金融體制的風險完全控制住。

雙峰式。雙峰式監管模式一般有兩類監管機構,其一主要負責對所有的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監管,將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金融風險進行控制。其二主要負責對不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以達到雙重保險的效果。這種模式的代表是澳大利亞以及奧地利。雙峰式的監管模式優勢是:其一,與分業監管模式比較,此種模式降低了監管之間互相協調所產生的成本和難度,還避免監管真空、重復的現象發生。其二,與集中監管模式比較,雙峰式在某種程度上來講,保留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與制約關系。其三,在各自監管機構的工作領域內,確保了監管規則具有統一性。

三、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主體局限

我國金融監管主要由中央銀行為主要核心,其主體是三大金融監管,即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在這一方面上,分業監管有效促進了金融監管的發展。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目前的金融業業務發展趨勢趨向于混業經營。金融監督主體的三個機構在業務上很少有交集,使得金融監管顯得有些局限性。

(二)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邊界不清晰

在劃分職責時,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劃分不清晰,很多的領域還有監管過度的情況,這就給金融機構的監管執行成本增加了負擔。其主要表現是,金融機構的監管未實行嚴格意義上的通行準則,即誰準入,誰監管。實際上是由不同的領域由不同的監管部門進行分割監管,這就肯定存在著摩擦成本的現象。比如央行金融穩定職責與監管機構的風險監管職責,其劃分的職責邊界不清晰,比如銀行結算、信用卡、人民幣管理等具體事項有職責邊界重疊現象,會產生監管過度。銀行在退出基金等業務時,此金融業務的投放主體和業務本身的性質歸屬主體不同,分別屬于銀行業和證券業所有,這種情況下,就對以后的業務監管工作帶來了難題,極易造成監管重復。

(三)監管方式單一

我國的主要金融監管方式是行政監管,其監管主要對象是金融機構的審批以及合理性,關于金融機構的風險性以及合規性牽扯不大。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其金融監管方式主要以市場為主導模式,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放入風險。所以根據別的國家的監管方式來講,完善的金融監管模式不能只使用一種行政手段。較為單一的行政手法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其監管的效率不高。

(四)缺乏科學協調機制

在實際分業監管的過程中,各監管機構之間沒有一套科學有效的協調機制,經常出現業務交叉中的監管真空現象,致使監管缺失最終導致效率降低。比如銀行、保險與證券之間,證監會和保監會在我們國家多個區域都沒設立分支機構,對各個區域的證券以及保險機構無法進行有效監控,銀監會雖然有三級派駐機構,但也無權監管證券和保險行業,所以就形成監管真空以及監管資源浪費的現象同時存在著。

(五)監管效率低

金融監管機構在進行內控和自監的時候,各機構之間的協調問題有待完善,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因運而生,使得監管出現重復和空缺的現象,監管機構不能夠對金融控股公司起到有效的監管作用。不完善的金融監管機制,很難使金融體系長期穩定的發展,降低了金融監管效率。

四、金融監管模式的優化

(一)完善立法,明確職責邊界

首先重中之重就是要將立法進行完善,明確的界定在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與人民y行之間的監管職責邊界劃分。在各個金融監管部門加大投入人力,將規章及細則部分完善,完善金融監管法律的相關制度,是改革金融監管模式獲得成功的基礎保障。通過乏力來規定協調與合作框架的具體安排,同時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明確的劃分,尤其是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合作盡可能的劃分詳細。如法律中沒有明確說明,可經過簽署備忘錄或者部分聯合發文等方式進行劃分。遇到確實難以進行劃分的工作,可聯合實施、合作監管等方式進行協調合作,盡可能避免監管機構之間出現監管重復及監管真空的現象。

(二)構建金融關機機構共享平臺

為加強金融監管機構中高層定期會晤制度,以及相互之間的業務往來于合作,和有效溝通金融監管相關工作問題及查閱監管信息,必須構建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2003年中旬,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一起起草了《中國銀行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其主要內容有指導原則、信息收集、職責分工、信息交流以及工作機制等多個方面。這一制度中,依然還有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比如,應該讓中國人民銀行即中國銀行在聯席會議制度中充當相當的角色。中國人民銀行最為中央銀行,應該依然擔負起維護金融穩定、化解金融危險、防范金融風險、監管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外匯市場等重要職責,作為金融系統中最后的貸款人,中央銀行必須將金融體系的全部動態隨之掌握清楚,這樣才能夠對金融體系的風險及時做出解決措施。所以需要央行在聯席會議制度中充當必要的角色。同時有利于建立央行和監管之間能夠信息交流更加暢通,以避免監管聯系回執至于流于形式化,與此同時,決策與實施力度應增強,真正的將監管幾周之間多邊的緊急磋商制度建立起來。

所以,我國目前金融分業管理模式下,一定要在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的政策只能與監管職能進行分離以后,在建立相互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以及金融穩定的有效協調配合機制,已有效防止部門內部的利害沖突擴張到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沖突,極大程度的將摩擦和協調成本降到最低,同時將銀行的負擔減輕。建立各監管機構能夠相互溝通的平臺,能從根本上將重復監管以及部門沖突的問題排除,避免因多重監管機構帶來的智能重疊致使的智能監管效率低的問題。

五、總結

綜上所述,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分為集中監管,分業監管和不完全集中監管制度,這三種制度在自身形式上有著各自的優缺點。在未來的金融監管模式中,一定要注重監管模式的優化,及時的查找自身監管問題所在,通過適當的解決方式進行化解。在我國未來的發展中,由于我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能力,金融監管上存在的問題和其他國家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但是其借鑒意義還是很大。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各國在經濟上聯系的更加密切,所以,在今后的管理制度上,要從各國的啟示上找到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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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特點范文5

中國金融業發展滯后,其原因,應該是多方面的,有體制、觀念、機制、環境等,但不能忽視,金融監管的滯后,即傳統的合規性監管、過于嚴格的金融管制、消極監管、事后監管、忽視效率的監管等等,已嚴重扼制了金融業的創新和發展的有效空間,直接影響金融業整體效率的提高。

如何使我國金融監管水平有一個質的飛躍,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場經濟和國際慣例,又要符合中國國情的監管體制,切實做到完善監管理念、更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迫任務。我認為首要的問題是:金融監管應有新理念。

從單純合規性監管向注重風險性監管轉變

所謂合規性監管,就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上。不可否認,合規性監管對維護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仍停留在獨立性嚴重不足條件下的行政式監管階段,所以它畢竟是一種一般性、淺層次、現場的、靜態的金融監管方式。而風險性監管則具有深層次、超前性、動態的特征,它具體表現在:(1)從風險為本的理念出發,注重建立一整套結合我國銀行業具體特點的非現場的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如建立銀行業清償能力監察制度、呆賬準備金制度、并表監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銀行信用評級制度等,能真實、充分地反映金融機構的整體風險,防止形成監管“真空”和“漏洞”。(2)注重構建金融業的安全網,如早期預警體系、存款保險制度、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等,變事后監管為事前監管。(3)風險性監管既要立足于微觀金融風險,也要顧及宏觀金融風險;既要分析制度性風險,也要致力于研討道德風險。這樣做,有利于宏觀貨幣政策風險和微觀金融經營風險的結合;有利于金融體制改革和建立相應的誠信機制相結合。(4)努力拓展金融監管所涉及的領域和深化金融監管的,如傳統觀點認為,中間業務無風險是最保險的,事實上,中間業務經營中也存在有各種不確定因素,也會碰到各種各樣的風險,如違約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經營風險和風險等,處理不當,與貸款風險一樣,會使實際收益和預期收益存有偏差而蒙受損失。

建立風險為本的理念,有利于將監管模式與建立風險系統架構相結合,有利于圍繞風險確定監管重點、統一監管的標準、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真實評價監管的效果,也有利于建立風險性監管和合規性監管相結合的監管制度。

從維護金融安全監管提升到既要維護安全又能提高金融業核心競爭力方面轉變

金融監管的本質目的,是為金融業的創新和發展營造有利的內部和外部環境。從這一意義上說,為監管而監管,不講效率的監管,實際上隱含著最大的風險。過去我國在實施合規性監管過程中,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安全,如產生“惜貸”,大量保存“超額準備”等現象,這顯然是監管的變形和異化。

金融監管要兼顧安全和效率,也就是要處理好金融發展和規范的關系。對此,界頗有爭議,有人堅持“發展中規范”,認為沒有發展就談不上規范;也有人堅持“規范中發展”,認為金融業道德風險高、違規收益高、監管必須先行,規范是發展的基石,規范永遠是主旋律。其實,發展和規范是不能分離的,最多也就是在監管過程中視不同情況其重點有所側重。處理好兩者關系的總基調應該是:“在發展中重規范,在規范中求發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金融監管兼顧安全和效率,注重在監管中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切實措施,將監管與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增減業務種類、建立監管人員準入退出機制、提高服務質量等有機結合起來。總之,金融監管應在維護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金融的核心競爭力。

從注重單一監管方式向全過程、多元化、有重點轉變

長期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采取直接行政性管理方式,這是一種單向被動、直接管理、帶有計劃經濟痕跡、具有濃厚行政色彩的監管方式,顯然不適應金融體系市場化、國際化的要求。

所謂全過程的監管,即對金融業的準入、金融業的市場運作和退出均要進行監管。事實說明,金融監管是一個過程,全過程中若有一個環節缺位,不僅會這一監管環節的成效,而且也必然會影響監管的總體效果。當今世界,金融的總趨勢是向綜合性經營發展,為建立監管部門之間、監管各個環節之間的配合協調關系,需要構筑一個、高效和完整的金融監管系統,已是面臨的重大。

所謂多元化,就是要摒棄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單一的合規性監管模式,堅持市場化趨向,堅持多元化管理。具體說,應采用內外結合型的監管模式。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業自律監管和自律意識較差,且金融監管信息存在著嚴重的不對稱性,所以偏重于外部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監管的大趨勢看,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于內外結合型的監管模式,它有利于在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雙向互動,既體現了平等的地位,也加強了金融監管和金融機構經營創新之間的相互促進關系。加強監管,如依托社會監管體系、社會輿論監督、聘請金融監察員、建立金融界獨立董事制度等。要拓寬監管領域,金融監管不僅限于內債而且還有外債;不僅限于國內,而且包括境內外以及國際金融監管的領域和渠道。

所謂有重點,就是要著重在監管防風險、監管出效率、監管有利于提高金融的核心競爭力上多下功夫、多化氣力。就我國而言,巨額的不良貸款和不規范的證券市場中潛伏著金融業的根本患,應該是金融監管的重點所在。

從一般性行政監管向健全法制努力建立信用體系方面轉變

與行政性監管存在有主觀性、滯后性和非公平性的缺陷相比,監管手段則具有強制性、規范性、穩定性、可預測性和概括性的優點。改革開放以來,金融立法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我國相繼頒布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證券法》、《貸款通則》等,這些基本法律,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完善我國金融法律制度體系,是加快金融監管的前提和保障。但是為了使金融監管更程序化、標準化、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還需要制定與此相配套的更多的專業性法規、條例,以及制定具體的監管辦法、規定和實施細則。

我國加入世貿5年后,對外資金融機構要實施國民待遇、取消市場準入中的非審慎性限制措施、實行透明度原則等,必須引起重視,如果不及時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在法律“漏洞”和各種新類型法律案件面前,我們必將處于被動和不利的地位。

與此同時,在推進金融監管法制化的過程中,為切實保證依法行事,建立和健全信用體系,改進和完善社會信用機制,規范金融活動中的信用行為尤為重要。這就要一方面采取有效性措施加強全社會誠信,另一方面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查處和打擊的力度,以營造一個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信用氛圍和法制環境。

從傳統金融監管的行政性、內部作業向科學化、化、增加透明度轉變

傳統金融監管的行政性特點往往會造成要么使監管者在業績考核的驅動下盲目追求量的突破而導致監管過度;要么在監管者無獨立性、面對金融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現實而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甚至產生講“親情”、“護短”等。為克服和防止這種金融監管變形的狀況,建議建立金融監管信息中心,運用機等先進設備,統一開發銀行業監管的操作系統,以取代落后的用手工操作的監管工具,以實現統一管理、信息共享、降低監管成本和提高監管效率。加快金融監管的網絡建設,創造條件實現分支行間聯網,實現信貸咨詢、外債監測、外匯賬戶的監管網絡化,增強服務功能和提高監管水平。為增加金融監管的透明度,我國應盡快構建銀行信息業披露制度的框架。

金融監管特點范文6

法律的不確定性是相對于其確定性而言的,法律作為一種對具體的行為進行評判的準則,是確定的,如此才能發揮其作為行為規則與審判規則所具有的評價、指引、教育等作用。這是法律的根本屬性之一,也是實行法治的重要基礎。但是,法律的確定性又是相對的、有限度的,即法律有不確定性的一面。在這點上,人們也經厲了認識上的轉變過程拉。世紀以前,人們一般認為法律的確定性是絕對的,它應該而且能夠做到自足和諧、詳盡具體,不存在漏洞、歧義、矛盾。到了19世紀末,自由法學興起,人們開始認識到法律是非自足的,存在著不確定性。而20世紀30年代后期興起的語言分析哲學和以此為基礎產生的五六十年代后現代主義思潮則明確提出了法律具有不確定性這一命題,使人們對法律的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金融監管行政法之不確定性的原因

法律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結論同樣適用于金融監管行政法。作為經濟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它監督和調控著金融市場,平衡金融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利益,對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和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由于其自身特點,因而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

(一)金融監管的重要性要求監管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增加了金融監管行政法的不確定性。實踐證明,金融安全是經濟安個的核心。金融監管對于維護金融安全、經濟安全至關重要。當前,我國的金融市場雖然整體上運行良好,但仍存在不少隱患,如銀行資產質量惡化。不良貸款比重較高,證券市場、期貨市場運作不夠規范,金融犯罪特別是金融詐騙比較突出。因此必須強化金融監管力度,提高金融監管者的權威,賦予其更大權力。這使金融監管行政法的不確定性有所增加。

(二)金融監管的復雜性要求金融監管行政法具有較大彈性,以利于實現有效監管。上世紀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以及隨之而來的金融交易特別是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迅猛增長,1995年其日均交易量已高達2萬多億美元,新的金融交易品種不斷出現,金融創新的浪潮勢不可擋。金融監管的對象是不斷急劇變化著的金融市場,金融監管的難度越來越大。我國人世之后,國內金融市場將逐步開放,這一問題會更加突出。而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有效監管是針對市場缺陷發揮預防性、彌補性作用,而不是人為地替代或扭曲市場作用,不能影響或抑制金融業正常發展及金融創新的深人進行。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使金融監管行政法具有較大靈活性,其規定不宜太過具體,應在強調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同時,更加注重監管效率,這就必然降低了金融監管行政法的確定性。

(三)金融市場的分業經營模式向混業經營模式的轉變,使金融監管行政法內部分支間的界限漸趨模糊,不確定性增加。隨著上世紀90年代分業經營被混經營模式取代,金融監管格局開始發生變化,金融監管行政法內部分支如銀監管行政法、證券監管行政法、保險監行政法等之間的界限開始變得模糊,出現“中間地帶”,使其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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