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的內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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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內容

金融監管的內容范文1

(一)有利于實現一致性監管,減少監管套利。上世紀80年代興起至今的金融創新活動,對金融市場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最突出的表現是伴隨著現代金融工程技術的應用,通過對傳統金融基礎資產和衍生產品的復制、捆綁、分拆和重新包裝組合,銀行、保險和證券各金融產品間的界線日益模糊,而對風險的定價這一所有產品的共性則被不斷彰顯。在此情況下,傳統基于機構類型而不是風險類型的分散監管體系中存在著大量的監管政策不一致性,由此產生的監管套利活動對監管有效性帶來了嚴重的沖擊。

(二)有利于對金融集團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監管。目前,多數國家或地區金融系統開始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通過復雜的內部交易,集團內各個金融部門形成了一個利益休戚相關的共同體,集中或合并監管成為金融集團監管的基本方法。在以金融集團為主體混業經營方式下,集中監管有利于增強各行業監管的協調與溝通,更好地理解金融集團業務交叉的本質,更好地制定金融集團的風險管理政策,從而減少監管盲區、提高金融集團合并監管的有效性。而且,從整個金融系統看,集中監管能更好地理解和監督不同金融機構在各市場的風險轉移情況,更好地評估各種變化對宏觀金融體系的影響,從而更好地調整或完善金融監管政策。

(三)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監管時滯。通過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當局能夠最及時、最完整地獲取整個金融系統的信息,并通過內部各部門間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做出快速反應,從而減少監管政策的內部認識時滯、決策時滯和行動時滯,提高監管效率。

(四)有利于強化監管部門責任。良好的外部監管問責、充分發揮市場紀律約束作用對建立監管機構履職硬約束至關重要,是監管治理的基本內容。但在不完全契約下分散監管產生的監管盲區,經常導致監管責任不清、責任推諉等問題,難以有效實施外部問責。集中監管將監管權力賦予一個機構,有利于增強外部問責的剛性,這對于改善當前的監管治理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五)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集中監管通過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共用服務基礎設施以及高效的內部架構,有利于提高監管機構的內部管理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同時,集中監管可以減少金融機構向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上報,降低管理成本,并節約監管成本。

二、反對集中監管的觀點

(一)實現一致性監管還存在困難和挑戰。集中監管的前提是,將所有同質性金融活動納入統一監管范圍內。但從現實情況看,由于存在風險識別、度量和管理上的難題,很難將所有同質性金融活動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框架內,并對其實施統一的監管要求和監管流程。而將金融監管活動簡單疊加在一起的集中監管只能流于形式,同時還會造成監管套利已經得到有效制約的錯覺。況且,監管當局在建立統一監管框架時,必須考慮不同金融業務本身的特點,要取得兩者之間的平衡,存在很大困難和壓力。

(二)集中監管可能加劇監管目標的沖突。監管政策的主要目標包括:金融穩定、投資者保護與市場誠信。在集中監管機制下,約束機制弱化使得監管部門具備為了一方面的利益而犧牲其他監管目標的便利,從而導致這些監管目標在一定情況下產生沖突。例如,在投資者保護目標下,監管機構往往會姑息問題機構,從而在長期內損害金融穩定。

(三)集中監管不是解決溝通與協作問題的唯一方式。對集中監管的另一個有力的反駁理由是,通過在各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高效緊密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信息的及時、完整共享,同樣可以完成對金融集團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有效監管,而不一定必須借助集中監管的形式。不同監管部門間的信息溝通與協調可以有效替代集中監管的部分功能。目前,各國乃至全球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的包括由銀行(BIS)、證券(IOSCO)與保險部門(IAIS)組成的聯合論壇在內的信息共享與交流機制,對解決跨市場風險監管問題就取得了十分明顯的成效。

(四)集中監管的規模與范圍經濟不明顯。研究表明,集中監管的規模與范圍經濟并不明顯。目前,只有FSA等極少的監管機構認為集中監管減少了他們的運營成本。集中監管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與一國的金融總量密不可分,集中監管更可能是一國金融業高度發達或一國金融總量較小下的產物。

(五)龐大的集權機構不利于良好監管治理結構的形成。集中監管一般是將原來的分業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龐大的監管機構。這一龐大的金融業集中監管機構可能形成監管集權,一方面可能加劇監管信息的不透明,使外部監督約束機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可能使工作流程過于官僚化,不能對外部環境變化迅速做出反應,或將延長監管時滯。

三、我國金融業監管治理體制的選擇

Martínez&Rose(2003)通過跨國抽樣分析認為監管治理體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最優金融監管模式,只有結合一國的金融產業發展規模、結構和水平建立的監管治理體制才是最有效的。根據目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金融產業發展趨勢和水平,分業監管應當是我國目前比較理想的監管治理體制選擇。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結構不平衡、水平參差不齊。國內銀行業“一業獨大”的特征十分突出,在這種背景下建立集中監管體制,一方面容易導致某一部門監管在整個機構中占優勢,例如銀行監管部門可能擁有最多的職員和資源,使得機構整合可能演變為銀行監管機構“收購”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過程,從而造成非銀行金融部門監管的倒退。另一方面,容易加劇現有銀行業和證券業、保險業發展的更加不平衡。監管治理體制科學與否的最終評判標準應是該種監管模式在實現監管目標方面體現的效率。實踐中,Freshfields(2003)的一項調查表明,全球實施完全集中監管的國家占比僅為29%,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占比為38%,處于兩者之間監管模式的國家占比為30%.由此可見,監管治理體制應當建立在各國金融產業發展的現實水平基礎上。

(二)金融業綜合經營剛剛起步且具有較強的血統性。正處于起步階段的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具有很強的血統特征。大多數金融集團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往往是以某個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跨行業投資設立其他金融機構,集團還存在著具有明顯比較優勢的主業,投資新機構從事其他業務更多是基于范圍經濟和共享分銷渠道的考慮。除此之外的金融綜合經營,無論在規模還是業務融合程度上都很低。因此,對我國金融綜合經營業務的監管,完全漠視“路徑依賴”的思路并不“經濟”,完全漠視綜合經營金融集團“血統性”的思路也并不“科學”。因此,當前我們更應該將工作重點放在主監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

(三)監管機構“才分即合”可能產生一定的風險與效率損失。監管治理體制從一種模式轉向另外一種模式,必須進行機構整合以及與機構變更相關的法律、文書的修訂,這使得該機構至少在最初運轉的幾年難以較好地履行監管職責。成立一個新機構面臨的不確定性還可能造成一些有經驗人才的流失和士氣低落。另外,機構內部管理的整合難度也不容忽視。如果從分散監管體制轉向集中監管體制,整合前每個機構都有自己的定位與監管文化,一些IT和數據庫等基礎設施也存在差別。一份調查統計顯示,完成機構整合至少平均需要1~2年的時間。2003年,我國才最終確立了分業監管的格局,僅僅是法律文書的修訂直到今天也沒有徹底完成,我們應該珍惜這剛剛建立起來的穩定局面,避免短期內再次經受機構整合的陣痛,這也有利于維護監管機構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四、進一步完善現有監管治理體制的建議

盡管我們當前應維持分業監管的基本格局,但隨著國內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的日益明顯和規模不斷擴大,為避免出現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現有的監管治理體制,重點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4年9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北京簽訂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從本質上看,這種機制是在

金融監管的內容范文2

[關鍵詞] 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建立

2004年中國銀行北京儲蓄所案、2004年中國銀行湖州鳳凰分理處案、2005年的建行案、2005年中國銀行翟昌平案的出現凸顯了我國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存在的問題,同時也對我國金融就企業內部控制管理的建立與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慘痛的教訓要求我國金融體系必須加強自身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完善,以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為切入點增強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保障企業的經濟利益。

一、關于我國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現狀分析

有關調查顯示,我國金融企業內部控制中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內部控制雖然正向著逐步完善的方向發展,但是其存在的固有缺陷導致了制度風險的顯現。另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也是導致金融案件發展的主要根源。加上金融企業所處內部環境與外部環境的復雜與多樣化加大了內部控制機制的難度也導致目前我國金融企業內控的現狀。針對這樣的情況,我國金融企業必須加快自身對市場環境、政策環境的認識,加深對自身管理體系與管理流程的分析,通過對內控工作重要性的再認識以及具體有效的措施保障金融企業的經濟利益。

二、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

(一)以會計內部控制為切入點,促進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與實施

內部控制作為金融企業管理工作的重點,其實施效果對企業經濟利益有著重要的影響。會計控制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維護資金、資產安全,保障會計信息真實可靠而采取的相互制約方法、措施和控制程序對完善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促進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與完善、促進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實施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現代金融企業應認識到會計控制對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性,以企業內部全員職業道德教育、全員合規意識為基礎,建立科學的、動態的內控制度體系。

(二)構建多層次的內部控制體系,明確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目標,促進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現代金融企業應認識到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性,通過構建有組織的、根據內外部環境變化進行調節的、使內部控制體系保持特定狀態的內部管理體系,確保內控工作的有效實施。內部控制是一種聯系與調節,是保障內控系統在變化的外部條件下完成內部控制目標的行為。因此,其目標是控制的前提,是確保企業內控體系建立的基礎要件?!都訌娊鹑跈C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中明確提出: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目標是“有利于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確保將各種風險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為了確??傮w目標的實現,金融企業管理層必須統一認識。在明確總體目標的基礎上,將目標責任層層分解、細化,確立各層次內部控制的具體目標,形成明確、具體、完整的目標管理體系;建立多層次的內部控制體制,使企業內部的各項工作行為都處在監督之下,以利于企業監督控制體系從不同的視角關注企業內控的不同方面,使內部控制目標具體化,以保證總體控制目標的實現。

(三)注重內部控制中的重點控制環節,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審核程序

金融企業審核工作是企業業務管理與監督的基礎,是完善企業審核工作的中心?,F代金融企業必須針對企業業務開展方向以及業務中科技的應用情況,分析企業內部審核程序以及內部控制的重點環節。通過對內部審核與控制重點環節的分析,構建嚴密的、具有約束性的、科學的、具有針對性的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其次強化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的約束力。

(四)以風險測量機制的健全,完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

金融企業的業務方向決定其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針對金融企業業務風險進行測量機制的健全有助于完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有助于內控體系的科學實施。針對這樣的情況,金融企業應建立健全風險測量預警機制,以此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體系業務風險。在金融企業業務開展前,測定業務風險與比例,并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對其風險狀況進行跟蹤檢測,以此保障企業的經濟利益,避免企業金融風險的增加。另外,金融企業還要健全內部控制評價指標,以此對內部控制執行有效性進行檢測。

三、加強自身隊伍建設,提高內部控制體系實施效果

由于金融企業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實施必須注重隊伍素質的建設以及職業道德的提高。針對這一因素,現代金融企業必須加強自身培訓工作的開展,對企業各個層面的管理隊伍、一線工作人員等進行職業道德與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以此促進企業內控體系的建立與完善,促進企業內控工作的開展,為企業經濟利益保駕護航。

四、結論

綜上所述,現代金融企業必須認識到內部控制體系對企業的重要性,以自身業務工作方向為基礎,針對企業管理工作以及企業自身情況構建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并針對內控體系對人員、管理工作、相關制度體系的需求進行綜合的、系統的構建與完善,以此確保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完善,為確保金融企業正常業務開展、內部控制體系完善與實施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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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內容范文3

關鍵詞:金融危機 商業銀行 內部監管 監管機制

起源于美國的次貸危機轉變為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于2008年終于爆發,危機不僅向全球蔓延,甚至影響到了實體經濟,引發了全球金融市場的劇烈震蕩,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金融危機使我們能夠積極而審慎地看待我國商業銀行內部管理水平,加強風險管理能力。一般來說,我國商業銀行受到的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外部監管主要指銀監會、人民銀行、審計署、外部審計機構等監督檢查部門的監管;內部監管主要指銀行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等的監督檢查。因此其監管具有及時性、全面性,這也是內部監管有別于外部監管的重要特點之一。另外,內部監管來自銀行內部,監督檢查人員一般對銀行風險、銀行業務流程比較了解,能夠提出對銀行的經營具有增值作用意見和建議,商業銀行內部監管相比外部監管具有無法替代的優勢。綜上,經濟危機下銀行不能僅依靠外部監管防范銀行風險,而應該加強內部監管,銀行內部監管不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一、金融危機背景下對商業銀行進行內部監管的必要性

商業銀行面對的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家風險、聲譽風險、法律風險、戰略風險八類。金融危機進一步加劇了銀行風險。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銀行業首當其沖,金融危機使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風險的影響程度均加大,如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信用風險,在經濟危機中會加劇,經濟危機使借款企業經營停滯甚至破產,而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惡化,會使銀行產生大量呆壞賬,加劇了銀行的信用風險;另外,經濟危機使國際金融環境發生惡化,造成匯率、股市大副波動、投資企業經營停滯甚至破產,加劇了銀行的市場風險;由于外部環境的變化,可能使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受到影響,可能會加劇銀行的操作風險。綜上所述,金融危機下銀行不能僅依靠外部監管防范銀行風險,而更應該加強內部監管,銀行內部監管不僅是重要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二、我國商業銀行內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

第一,監管部門缺乏協調機制。就我國現狀分析,只有人民銀行以其強大的資金實力和信譽才能夠對這些金融機構提供緊急資金援助,并且具有決策時間短、見效快的特點。同時,人民銀行主要通過檢查來了解和掌握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和金融市場動向,以便更客觀真實地把握金融機構的運行動態。二者為實現自身的監管目標,都需要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在協調機制的法律建設方面,只是規定了商業銀行與人民銀行之間的合作,并沒有深入涉及與其他監管機構的合作,有關協調機制的條款只是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平等主體在工作上應盡的義務,沒有具體深入到業務內容的文件性規定,沒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協調機制很難有效運行,終將導致監管盲點和監管成本增加。

第二,內部組織結構不盡科學,部門之間業務分工不明確。權力制衡在運行中“失靈”,部分金融機構缺乏嚴格的授權管理和集體決策程序,在對各分支機構及部門的管理上授權不清、責任不明,甚至出現濫用權力。

第三,內部監管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一是內部監管制度牽制乏力,一些銀行的內部監管制度在部門與部門之間不僅是相互割裂的,有的甚至是相互抵觸的;二是部分制度不切合實際,難以實施;三是對決策管理層沒有有效的制約手段。

第四,監管體系缺乏市場退出機制。銀行業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有關銀行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所有業務環節。但我國目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對市場退出的監管則屬空白。面對來勢洶洶的混業經營,金融產品交叉點增加,金融業務將更加復雜,沒有良好的退出機制對銀行進行篩選,導致金融市場混亂經營,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

三、加強我國商業銀行內部監管的對策

第一,開發新型的評價體系。構架現代商業銀行內部監管機制評價體系,可以在借鑒國內外先進的內部監管評價理論的基礎上,結合商業銀行自身經營管理特點和實際情況,開發一種新型的評價體系。評價標準模式可以按以下層級設計:一是控制目標。在實際工作中,管理人員和審計人員總是根據控制目標建立和評價內部監管。因此,設計評價標準模式,首先應根據經濟活動的內容特點和管理要求提煉內部監管目標。二是控制環節。各項控制目標分別需要通過若干相應的控制因素予以實現。而這些控制因素作用的發揮是根據某些容易產生風險的業務環節進行有針對性的控制。三是控制點。在對控制環節進一步細分的基礎上,逐一排出重要的風險內部監管點。四是控制措施。不同的控制點有著不同的業務內容和控制目標,需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和方法。因此,評價標準模式可按照“建立組織目標-評估風險-決定相關控制目標-確定控制環節-細分控制點-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的思路進行。

第二,加強監管部門協調。加強協調機制主要建立監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沖突。首先,明確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監管信息出現缺失或信息重復;其次,在機構設置方面,在混業經營趨勢下監管部門設置的機構應該起互相補充的作用,避免簡單的重復,在監管內容、監管方法、監管頻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協調,以增加監管效率;最后,還應注意監管部門在制度上的協調。此外,當商業銀行出現危機時,還要建立緊急磋商機制,將危機處理程序化。明確各部門在危機狀態下對有關風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危機下信息迅速、完整的傳遞,多方面配合來分析危機危害性,及時化解,防止因個別突發事件引起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

第三,加強對商業銀行房屋按揭貸款的風險內部監管。一是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市場經濟也是一種信用經濟,離開信用,市場經濟就無法正常運行。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我國住房按揭貸款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銀行能夠準確判斷客戶的信用風險,降低不良貸款率。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可提高違約成本,增強貸款者的信用意識,減少違約事件發生的幾率。二是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銀行內部監管是抵御風險的第一道防線。加強銀行內部監管,應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金融機構間信息采集、加工處理、傳輸的自動化,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建立數據庫、模型庫、方法庫,以利于相對準確的行情預測和分析,為內部監管提供信息支持;健全同業自律機制,加強同業公會在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與行業監管、行業合作與交流中的作用,維護同業競爭秩序。保護同業成員利益;加強銀行信貸審查和貸后管理,保證審慎經營原則。

第四,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銀行內部監管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中的重要一環,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建立的內部控制監管體系具有三道防線的特征:一是指貫穿于業務經營過程中的適時監督;二是指業務監督檢查部門;三是指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其中,一道防線和二道防線一般代表的是銀行經營管理層的監督,而內部審計部門代表的是銀行董事會對銀行經營管理層的監督,因此,內部審計部門應該是區別于銀行的其他內部監督部門,必須保持其行政、職責和職能上的獨立性,才能真正起到董事會對銀行經營管理層的監督作用。

四、結束語

內部監管是一個古老的課題,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組織的變化,內部監管的內涵和手段也不斷推陳出新。商業銀行經營業務特殊,更具有風險敏感性,內部監管在其經營管理和風險防范中的地位越發舉足輕重。金融體系自身的脆弱性是商業銀行產生經營危機的內在誘因,而內部監管不善和內部監管不力則是引發危機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管機制是我國商業銀行加強內部監管和應對外部競爭的需要。

(作者單位:襄樊職業技術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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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內容范文4

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1,(4):24—26.

金融監管的內容范文5

關鍵詞:金融監管;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一、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根據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和范圍,金融監管主要分為市場準入監管、金融風險監管、金融業務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四個方面。

(一)市場準入監管是指對金融機構籌建、設立、經營的監管。市場準入監管是關系到金融業是否能夠健康發展,金融業結構和規模是否適度、金融機構是否具備設立資格,是否會給社會經濟帶來消極影響的重要環節。因此,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切實把握好市場準入的軟硬條件,得出準確的審查審批結論,從源頭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費者、社會其他成員和金融體系健康運行的因素。

(二)金融風險監管。金融機構的變化、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表外業務的逐步擴展以及企業改制的發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風險,各種風險之間的聯系和影響也更加緊密和復雜。于是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監管金融風險,主要包括資本充足率監管、最低實收資本金監管、資產負債比例監管,等等。

(三)金融業務監管。金融業務監管主要是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經營品種、經營合規性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四)市場退出監管。市場退出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退出金融業、破產倒閉或合(兼)并、變更等實施監督管理。金融業的負外部性決定了金融機構不能擅自變更、停業、關閉或合(兼)并,而必須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備。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由《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構成,其中均規定了金融監管問題。但這些立法中存在著眾多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而且監管內容簡單化,滯后于金融業發展現狀,并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對一些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產品還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和立法的結合問題也都沒有徹底解決。同時,在實踐中還存在著法律、法規重復立法和法律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這些都影響到監管的效率和社會公平的實現。

(二)分業監管模式存在弊端。隨著人民銀行職能的調整和銀監會的成立,我國對金融業的監管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局面,金融監管更具專業化,但這種監管體制也存在需要我們引起注意的問題。首先,分業監管難以對金融業做到統一監管。目前,我國三個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和指標體系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可能不同;其次,分業監管容易出現監管真空。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各金融機構及其相應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很難區分它們是什么類型的機構;第三,分業監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卻不高。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規章、條例和監管報告要求的內容不同,被監管者必然會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復或交叉監管,這就增加了監管成本,從而影響金融市場的效率。

(三)金融機構自律監管不足。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而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雖然我國政府和央行頒布了關于加強內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機構產權監護人功能缺失的情況下,我國的專業銀行沒有真正實現商業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內控機制,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要求未能轉化為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要求。從而使監管部門承擔了過多的責任,使得監管成本攀升,監管效率低下,官方監控與自律監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場約束機制。目前,我國金融監管仍主要是一種救監管,缺乏必要的產權約束機制。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水平能夠勝任監管工作要求的鳳毛麟角;普通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普遍不強;信用評級機構無權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剛剛起步;存款人只關心利率高低,不問金融機構信譽好壞;金融機構熱衷于短期利益投機,甚至惡意經營,大大加劇了金融機構的風險以及我國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

(五)網絡金融業務監管水平滯后。進入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高科技和網絡的日新月異,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網上金融服務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優勢,迅速得以發展。現代高技術和網絡與金融業的結合,更加推動了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創新向縱深化發展,使我國金融監管面臨新的挑戰。首先,隨著金融業務電子化和網絡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使金融監管的手段過于落后;其次,有關網絡金融業務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電子銀行的監管上,而對網上保險的監管,則至今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金融監管問題解決對策

(一)加強金融監管法制建設。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當務之急應當是參照國際法律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鑒于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空白,應盡快制定《金融監管法》、《期貨交易法》、《存款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資金融法》等法律法規。與此同時,按照國際慣例和WTO的規則,對一些不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的條文進行修訂完善或廢止,切實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此外,根據已建立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出臺相應實施細則。

(二)加強各監管主體間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續性監管的基礎,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為金融監管提供連續、系統、動態的信息服務;通過信息共享制度,節省各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監管系統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對重要的監管信息實行集中管理,監管職能部門和監管人員對所轄業務資料進行分散管理。實行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經過正當途徑、手續齊備的,需要查閱有關監管資料,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和協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性,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形成。

(三)重視金融機構自律監控機制的構建。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世界金融業的交易結構日趨復雜,金融機構的倒閉事件頻頻發生,使國際銀行和各國監管機構日益重視銀行自律監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該委員會又通過《銀行機構內控體系的框架》的國際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闡述了關于監督、指導和評估銀行建立有效內控制度的原則。就我國而言,要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外部監管與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對監管有效性的影響類似外因與內因對事物的發展的影響,外因只有通過內因才能起作用。監管當局的監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機構理解并得到執行,才可能達到監管目標,至于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到底能發揮多大的作用,關鍵還是看商業銀行對內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認識,是否不折不扣地執行了內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場約束機制加強銀行監管。有效的市場約束是有效銀行監管的前提條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場約束機制加強銀行監管,促使銀行穩健經營,體現了銀行監管新的發展方向和要求。我國在發揮市場約束作用方面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規范的銀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銀行的透明度,促使銀行管理層穩健經營,又有利于銀行及早發現問題,促使銀行盡快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二是加強對社會公眾金融法律法規和風險防范知識的宣傳,增強其金融法規、風險隱患的識別意識和監管意識;三是建立和實施銀行評級制度,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管職能。監管當局可借助信用評級全面了解銀行的各種情況,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監管措施,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網絡金融業務監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監管技術裝備和高素質人才庫,只有在擁有高技術軟硬件配備的條件下,才能談得上對金融機構有效的監管。這一方面要求監管當局加快自身電子化建設步伐,依托先進的科技手段,以不斷適應金融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另一方面“軟件”建設應與“硬件”建設同時并舉,應加強對現有監管人員的技術培訓;第二,加強網絡銀行相關立法建設。一是政府有關部門應就網上銀行的通訊安全、控制權的法制責任、存款保險、保護措施和爭端的適應條文等問題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關數字化,電子貨幣的發行、支付與管理的制度以及網上銀行業務結算、電子設備使用等標準。為給網絡銀行發展一個規范、明確的法律環境,立法機關要密切關注網絡銀行的最新發展和科技創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與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

四、完善金融監管的現實意義

首先,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成分復雜,為了維護公平、公正、公開、健康的市場秩序,使金融市場在規范的軌道上運作,為了金融市場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監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場作為市場機制,帶有不定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這樣,就需要進行監督和管理,需要進行必要的引導、干預和調控。

再次,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也是政府調節和管理國民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所以金融監管問題是一個國家經濟金融良好運轉的很重要的方面,我們應該有所思考,及時發現并解決金融監管問題。

(作者單位:1.石家莊經濟學院會計學院;2.河北大學經濟學院;3.河北國防科技工業職業技術學校)

主要參考文獻:

[1]汪思冰等.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J].經濟金融觀察,2008.11.

[2]張留祿等.金融危機背景下德國金融監管體制對我國的啟示[J].南方金融,2008.12.

[3]倪國安,吳曉元,劉志峰.應正確認識央行監管與金融機構自律的關系[J].金融監管,2003.5.

[4]曾昭熹.中國金融監管若干問題研究[J].金融觀察,2008.9.

[5]趙曉霞.淺析中國金融監管[J].北方經濟,2008.3.

[6]李祖坤.淺議我國金融行業法律監管制度.商場現代化,2009.1.

[7]孟咸美.外國金融監管法制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經濟理論研究,200.6.

金融監管的內容范文6

關鍵詞:金融開放;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濟全球化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54

1 引言

在金融開放方面,發達國家也與之有一定的關系,實際上是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它具有正反兩方的效應,是一個動態的加速過程。結合中國現實,認為中國金融開放程度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放松實際經濟領域的資本流動管制、貨幣市場資本流動的放開及利率的浮動、放松長期資本市場的資本流動管制。通過對金融開放的時機、次序和開放效果的比較分析,得出了我國金融開放要以經濟發展和穩定為基石、有完善的金融體系做支持、遵守一定的開放順序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的結論。

本文將從各個方面,系統的論述了開放條件下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狀況,以及金融開放對金融監管的不利因素,并且在借鑒外國金融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金融業監管的設想,重點解決了我國監管體制的選擇以及過渡步驟的問題,提出了加快推動東亞區域性監管合作的觀點。

2 金融開放的定義和金融監管的相關內容

2.1 金融開放的定義

金融開放是各國或地區金融活動的主體(居民、企業單位、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等)跨越國界或行政區劃參與到金融活動中相互交流和聯系的過程和狀態。也是一國或地區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與別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市場逐漸交融的過程。

2.2 金融監管的內容

金融監管是指一國政府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實現有序的金融競爭和提高效率為目標,由中央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依據法律準則和程序對金融活動主體和金融市場進行現場或非現場的監督管理活動,以達到約束債務人的行為,穩定經濟秩序,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效果。

金融監管又分為狹義的金融監管和廣義的金融監管。狹義的金融監管是監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除了上述所說的監管外,還包括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稽查、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本文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從廣義的角度來論述的。

金融監管是一個全面的體系,它有三道防線,也是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歸納包括預防性監管、存款保險體制、市場退出三方面的內容。

3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和現存問題

3.1 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3.1.1 金融壓抑下的金融監管(1948-1978)

1948年,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履行金融監管的職能。1950年,人民銀行內設立了檢查處,由檢查處負責監查金融業。但是,在這一時期,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所有物資都是按需生產,也是按需消費,一切經濟活動都是按計劃來實施的。而金融相當于計劃部門的輔助工具、財政部門的出納,所以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管制。只有上級銀行對下級銀行實行統一的現金計劃、信貸計劃管理,雖然也要對計劃執行情況例行檢查,但并不是現代意義上真正的金融監管。

3.1.2 人民銀行統一監管時期(1978-1992)

1978年,我國開始進入“改革開放”時代,金融監管由人民銀行統一執行。人民銀行內設置了金融機構管理司,之后又分設出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司、條法司和保險司,原來的金融機構管理司改名為銀行司。另外,又成立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這一時期的金融監管措施采取匯報制度、評級制度、年檢制度等方式,并使用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結合的制度。

3.1.3 金融分業監管時期(1992年至今)

1992年,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成立,負責對股票的發行和上市進行監督管理,這標志著我國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的開始。

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正式并入證監會,而人民銀行的證券監管權全部移交到了中國證監會。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初步確立。

2003年,銀監會正式成立,“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正式形成。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框架由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組成,而主要還是政府監管中的專業監管機構發揮作用,其中,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總監管、總調度的責任,“三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三會”彼此獨立、相互約束、相互協調。

雖然我國目前依然維持“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但金融市場已經出現了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交叉性產品和業務、工具,混業經營的趨勢不可逆轉。

3.2 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3.2.1 分業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

分業監管會限制金融業提升國際競爭力,擴展規模以及發展現代企業制度。我國的商業銀行只能在存貸領域開展主要業務,中間業務大多數只處于探索階段,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處于停滯狀態,利率市場化程度低,網絡金融發展較快,但風險較大。實際上,我國已經出現了一些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例如中信集團、平安集團等。證券業務的營業收入已是它們的重要利潤來源,但分業監管體制如何對它們進行有效的監管值得我們去探討。

3.2.2 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

隨著金融創新產品和金融機構交叉業務的增多,“三會”之間和“三會”與中央銀行之間缺乏協調機制、監管界限不明確的問題更突出。甚至出現了真空監管和重復監管的現象。一方面,在監管權力和范圍方面出現重復,例如:保監會允許證券公司入股保險公司,但是證監會遲遲未通過此項議案,導致“證券公司可以入股保險公司”的決議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得不到通過。另一方面,在監管范圍的明確、追究責任或如何處理監管問題方面出現真空。

3.2.3 監管效率低下

我國的金融監管首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金融機構實施行政干預,缺少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導致監管的效率低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金融立法步伐落后于金融創新的高速發展,使得某些方面金融監管無法可依,使得監管的效率低下。例如:電子銀行、支付寶等金融創新產品已經快速發展,但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出臺,導致對網絡交易的監管缺少法律依據。

4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建議

4.1 “三步”過渡到統一的功能性監管

(1)可以先在中央銀行設監管處,由監管處負責檢查和監督“三會”之間的協調工作和信息溝通,“三會”需及時向監管處上報監管工作,使“三會”加強監管合作,避免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的真空,逐步形成依據金融業務分類進行的功能性監管。

(2)建立獨立于央行的統一的金融監管總局。因此,可以等到監管處與“三會”之間的監管工作逐步完善,國內金融形勢較好,混業金融集團發展成熟的時候,把監管處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改名為中國金融監管總局,撤銷“三會”,由金融監管總局對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進行統一的功能性監管。金融監管局下設金融情報處,負責反洗錢。中央銀行首要負責執行貨幣政策和穩定物價,央行與監管局是相互協作的關系,對存款機構履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責。

(3)完善監管體系。首先把金融監管總局中促進金融發展的職能分離出來,另外成立中國金融發展總局,由發展總局制定和執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政策,這樣監管局才能從監管目標出發,更好的發揮監管職責,而成立發展總局又避免出現因過渡監管阻礙金融業發展的狀況。其次,在央行下設金融政策委員會,負責宏觀審慎監管。最后,在央行、中國金融監管總局和中國金融發展總局之間建立三方委員會,央行行長任主席,協調整個金融體系,全方位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金融發展。

4.2 加強金融監管立法和執法

(1)增加現有法規的可操作性。細化現有的法律法規,從大致方向到執行步驟都予以細化,使監管部門執行起來更有效率。對于難于細化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要在實踐中發現問題,提出解決方案,逐步完善立法。對于一些與金融監管相關的經濟指標,應該在法律上進行量化,增強可操作性,有效處理目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

(2)完善當前的法律法規體系。監管部門可以從實踐中發現現有法律對金融機構監管的缺少部門,不斷地提出新規定,設立新的法律。另外,法律的設立步伐要跟上金融市場的創新步伐,市場出現的新產品、新工具,相關部門要盡快設立有關法律法規,使得有法可依。例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網絡銀行和支付寶等新興業務監管的明確的法律法規。

4.3 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內控組織機構。各金融機構都應建立自身專門的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稽核部門,來對金融機構內部風險進行審查和監測,降低內部風險。具體可以實行稽核處罰制與稽核告誡制,處罰和告誡違規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要制定具體的內控制度執行方案以及相關監督標準,保證內控制度的全面貫徹執行。

(2)豐富內控設施。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的監測硬件和系統,運用網絡系統來監測各機構的資產、負債等業務指標改變情況,及時防止違規事件的發生。

4.4 加快推進東亞區域性金融監管合作

現階段我國金融發展水平還不夠成熟,金融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監管水平與發達國家間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國際監管協作上我國可以先加快推動建立東亞區域性金融監管合作。然而,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之后,東亞各國已經開始設立區域性金融合作組織,目的是推動東亞地區的金融穩定發展。

5 結束語

我國現階段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金融監管主要存在分業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監管效率低下等問題。隨著金融業的全面開放,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不斷涌入,促進了國內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機構競爭力的提高,同時也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為:監管對象增多加大了金融監管難度、監管當局維護金融穩定運行的壓力增大、挑戰了分業監管體制等。然而,金融業監管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科學研究活動,各國的監管經驗都是在本國的監管實踐中發展起來的,因此,在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建設的時候應當從實踐出發,發現其中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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