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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征稅原理范文1
關鍵詞:金融業;營改增;難點與對策;稅基稅目
“營改增”主要指將以往的應納稅項目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在稅理上解決了重復征稅問題,充分發揮了增值稅中性、稅負公平的優點,營改增是我國財稅改革新的嘗試和發展方向,有利于促進金融業轉型升級。但是由于金融行業涵蓋業務復雜,且增值稅征稅范圍廣,政策不確定性,準備時間短等特點,推行中面臨問題眾多,必須引起相關部門和社會的高度重視,積極嘗試完善金融業營改增政策。
一、金融業營改增問題分析
(一)全融業增值稅征稅原理及要素分歧
增值稅征稅原理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流轉稅,由于金融業經營對象為貨幣資金,主要為資本的運營和收益,因此在對金融業增值稅征稅時,一些適用于其他行業的征稅標準和依據并不可行,且在征稅原理和相關要素上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如細則對于貸款服務取得的收入全額征收增值稅,而對利息支出不得抵扣,對直接收費的金融服務全額征收,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在實際應用上,目前金融業規定增值稅稅率為6%,比原先營業稅高出1%,如果進項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減輕銀行業稅負的。且營改增后,金融業稅基比以前有所擴大。如細則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等收益,票據貼現業務的應稅收入為直貼時取得的全部利息而不能再扣減轉貼現產生的利息支出,但由于抵免有限,使得稅基擴大受到格外關注。不利于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提升服務能力,違背了增值稅改革的初衷。
(二)金融業自身特點使營改增復雜化
在金融業營改增試點推行過程中,金融自身的業務特點極大地阻礙了營改增改革的順利進行,使改革復雜化。同時,金融業征收增值稅時難以確認進項稅額,這對增值稅的征收提出了技術性要求,盡管金融業已陸續開出增值稅發票,但仍存在銷項稅難以轉嫁,進項稅抵扣不足問題。同時,金融業的創新性使增值稅更加復雜化,隨市場發展會不斷涌現出新型金融業務及創新型產品,這也是營改增在金融業中執行中的一大難題。
(三)營改增推出后政策的細則還需不斷完善,金融業存在轉型升級的壓力
營改增政策落地后,尚有許多細則政策待明朗化。如票據貼現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利息收入繳納6%的增值稅。這里需要討論的是按權責發生制逐期繳納增值稅還是按收付實現制一次性繳納增值稅?細則規定理財產品、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各類金融衍生品的轉讓收入需繳納增值稅,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如果將上述交易理解為金融商品轉讓,則可以按買入賣出的價差納稅了?由于營改培后,金融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處理不好,還有可能增加金融企業負擔,如何化解稅費負擔,轉型升級的發力點應該集中在何處?
二、金融業營改增對策研究
(一)明確增值稅稅目和稅基
基于金融業征稅原理的特殊性,在稅基和稅目方面必須深入研究,找準適合于我國金融業的征稅對策,確定金融業獨有的征稅標準。金融業稅目方面,我國金融業覆蓋面廣,涉及業務繁多,具體業務需充分論證,使稅目合理化。對金融業難以確定的稅基方面,需考慮實際情況進行免稅或者零稅率處理?;谖覈鹑跇I目前利潤逐年下滑,轉型升級能力不強的現狀,建議對金融業實施優惠稅率,來實現銀行業平滑過渡,未來五年內,對銀行業利息收入實施3%~4%的優惠稅率或對利息凈值征收增值稅。
(二)選擇合理化征稅模式
征稅模式的選擇主要面向于解決金融業自身特點所帶來的復雜性,在營改增政策初期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在學習中探索符合我國特色的金融業征稅模式。不斷完善確增值稅抵扣項目,加快對創新金融產品稅基的明確。
(三)不斷完善增值稅細則,促進金融來轉型升級
后續推出增值稅細則可以從細化領域的政策設計方面,充分考慮了引導金融業內部業務創新升級的需要,引導金融業發展政策鼓勵高附加值中間業務。針對營改增對金融業的影響,銀行業要加強應對能力,1.加強對合同管理,對傳統的合同重新梳理和修訂,提升金融企業的重新定價能力,由于金融業的收費價格為含稅價格,而價格變動必確然導致客戶流失,給金融業帶來一定壓力,金融必須實行提升差異化的競價能力,要加強客戶分類和財務管理,加強客戶分類管理有利于減輕稅收負擔。2.由于金融業面對一些客戶很難取的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可以考慮將非核心業務外包,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降低經營成本,更加專注發展核心業務。3.盡快培養財務條線人才,加強內部精細化管理來有效的降低稅務,研究合規避稅方案。
三、結束語
總之,金融業是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營改增改革的關鍵環節和攻關部分,存在增稅原理、自身復雜特征以及營改增政策的細則還需不斷完善等難點。因此,在全面推行金融業營改增試點過程中,必須牢牢把握金融業特征,明確增值稅稅目、稅基,根據我國實際選擇征稅模式,不斷完善增值稅細則,加快我國金融業轉型升級。
參考文獻:
[1]董毅,馬靈杰.當前我國金融業推行“營改增”的難點及對策[J].財會研究,2014(6):13-14.
增值稅征稅原理范文2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人身份;計稅假設;會計核算基礎;稅收征管
增值稅是對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本文主要以購、銷貨物環節的增值稅的計稅、征管為例進行討論。從計稅原理上看,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增值稅是一種價外稅,實行增值稅可避免重復征稅。增值稅在實際操作上采用間接計算辦法,即:從事貨物銷售以及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要根據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稅款,然后從中扣除上一道環節已納增值稅款,其余額即為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這種計算辦法體現了按增值稅因素征稅的原則??捎萌缦鹿奖磉_:
應交增值稅=增值額×增值稅適用稅率
=(銷售收入-進貨成本)×增值稅適用稅率
=銷售收入×增值稅適用稅率-進貨成本×增值稅
適用稅率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例1:某企業購入貨物1000元,支付增值稅170元(稅率17%),以1500元的價格銷售這批
貨物,同時收取增值稅255元(稅率17%),那么該企業的應交增值稅計算如下:
應交增值稅=255-170=85(元)
或應交增值稅=增值額×增值稅適用稅率
=(1500-1000)×17%
=85(元)
從上述公式及例1中可分析出:經營企業的應交增值稅是企業從銷售環節收取的銷項稅額扣除進貨環節已納的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經營企業并沒有從自己的腰包中掏錢去交稅。但在現實生活中,為什么企業都認為增值稅給自己增加了負擔?為什么會出現偷逃騙增值稅的案件發生?為此,本文將從會計核算和實務的角度探討增值稅的計稅假設前提。
一、從納稅人身份的角度探討——增值稅計稅假設前提之一是進貨與銷售環節的適用
稅率相同:
上述公式中的進項稅額是銷項稅額的一個抵扣項目。在銷項稅額一定的情況下,進項稅額越大,應交增值稅越少。但該公式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進貨與銷售環節的適用稅率相同。只有交易的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上述公式才能體現應交增值稅的計稅原理,即增值稅是一種價外稅,體現了按增值因素征稅的原則。但是,現實生活中的交易錯綜復雜,進貨與銷售環節的適用稅率不可能一樣,即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做買賣,由此筆者認為還應該有如下幾種情況:
1.應交增值稅的單位是一般納稅人,如果其供應商不是一般納稅人,而是小規模納稅人,那么上述公式中計算進項稅額的適用稅率就是6%,計算銷項稅額的適用稅率是17%。況且小規模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是不向購買方開具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上一環節已納增值稅款不予扣除。該單位的應交增值稅就是按適用稅率17%計算的銷項稅額。
例2:仍使用例1中的進價和售價數據,該單位的應交增值稅計算如下:
應交增值稅=1500×17%-0=255(元)
即使購進貨物時已交的6%的稅可以抵扣,則
應交增值稅=1500×17%-1000×6%=255-60=195(元)
與例1的結果85元相比,該單位的應交增值稅255元或195元顯然沒有體現出是按增值額這一因素征稅的原則,也擾亂了增值稅的計稅原理,導致增值稅不是一種價外稅,它會給單位增加負擔。
2.應交增值稅的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其供應商不是小規模納稅人,而是一般納稅人,那么上述公式中計算進項稅額的使用稅率是17%,而計算銷項稅額的適用稅率是6%。
例3:仍使用例1中的進價和售價數據,該單位的應交增值稅計算如下:
應交增值稅=1500×6%-1000×17%=9-17=-8(元)
從例3中可知,小規模納稅人從一般納稅人那兒進貨,無論把貨賣給誰,這進項稅額總也抵扣不完,別說上交增值稅了,國家還得倒貼小規模納稅人一筆增值稅。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如按公式計算小規模納稅人的應交增值稅同樣會曲解增值稅的征稅原理。在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中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從供應商那兒取得了應交增值稅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計算應交增值稅時,也不可以抵扣;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交增值稅是只按期從其含稅收入中計算的,其計算公式是:應交增值稅=銷售額×6%,例3中小規模納稅人的應交增值稅就是90元,但也高于例1中的結果85元。
正由于存在上述情況,所以筆者認為,在教學過程中,不僅要分析應交增值稅的計稅原理,而且還要分析應交增值稅計算公式所隱藏的假設條件,以便教學生正確分析一些社會現象及問題。如在假設①下,單位為了少交增值稅,就會千方百計增加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偽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常用的手法。在假設②下,小規模納稅人為了達到少交增值稅的目的,會盡可能使用現金結算的方式銷售貨物。這些現象及問題,無疑增加了稅收征管的成本和難度。
二、從會計核算基礎的角度進行探討——增值稅計稅假設前提之二是當期購進的貨物
當期全部售出:
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在會計核算上表現為購、銷兩個環節:在采購環節只要收到對方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是否付款,企業會計要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帳戶;在銷售環節,無論是否收款,企業會計要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帳戶;其核算基礎是權責發生制。準確表達應交增值稅的公式應該為:
應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屬負債類賬戶,期末,其余額列于資產負債表,也就是說應交增值稅是企業的一項負債,而不是一項負擔,它不進入損益表,不形成企業的費用,不是企業利潤的組成項目。因而增值稅是一種不增加經營企業任何負擔的理想中的良稅。應交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同樣也體現了增值稅的計稅原理。但筆者認為,在教學過程中,可以做如下假設推定:應交增值稅計算公式的另一個假設前提是當期購進的貨物,當期全部售出,才不至于對企業造成稅負和資金壓力。否則,會出現如下情況:對于購貨付款的企業而言,其進項稅額的付出是一種實際的現金流出,在企業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之前,這種付出,對企業的流動資金調度可能造成壓力;對于購貨不付款的企業而言,其進項稅額的計算其實是一種現金流入,該進項稅額沒有付出卻仍可以得到抵扣,這無異于“空手套白狼”。這些情況都會引發許多社會不良現象的產生。因此,筆者認為,從會計核算基礎的角度分析,增值稅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核算不應采用權責發生制,而應采用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在交易發生時,購銷雙方可以協商采用賒購賒銷的方式,貨款可以延期收付,但貨物交易產生的增值稅必須實際收付。購貨方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就是銷貨方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采用收付實現制,并不改變現行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也不影響應交增值稅的計算,但卻增加了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真實性與可檢查性,即通過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銀行存款日記賬(或銀行對帳單),就可檢查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真實性。這樣,一方面可以使進項稅額真正成為“可抵扣的上一道環節已納增值稅款”,減少偽造、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現象;另一方面可引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改革,使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方式、手段更趨嚴密、科學。在收付實現制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該增加銀行監督的內容,貨物交易時增值稅是否實際支付,應由銀行蓋章確認,然后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才可作“購貨方抵扣稅款憑證”之用。偷、逃、騙稅者如想造假,除了在專用發票上造假外,還必須在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對帳單、銀行收付款憑證回單及記賬憑證等方面造假,造假難度加大。而稅務機關在確認、檢查某企業應交增值稅款時,只要核對銀行蓋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對帳單等相關紀錄,就可確保增值稅的真實入庫,從而有效地遏制偷、逃、騙稅現象。
參考文獻:
[1]梁俊嬌.納稅會計(第五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3.
增值稅征稅原理范文3
【關鍵詞】土地增值稅 增值稅 房地產行業
房子是生活必需品,不應該作為投資產品存在于市場,在當前烏煙瘴氣的購房熱現實狀況下,營改增和房產稅的征收有利于改善當前這種畸形的房地產市場。而土地增值稅作為房地產在買賣過程中需要計算的一個稅種,被許多學者就其缺陷,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許多改進措施。然而在2016年5月1日即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大環境下,房地產業的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作為另一種增值稅存在視覺上就有點突兀,下面我們將從其定義,征收目的和意義還有運行過程問題上進行推敲,而后分析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業營改增后是否多余。
一、土地增值稅和房地產業營改增后的重復性
(一)從定義方面考究其重復性
引用百度百科上對于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的定義,其基本闡述出了兩個增值稅的征收環節,目的,征收對象等稅法要素,具體如下: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而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雖然土地不能與一般商品劃等號,但是對于增值額的征稅形式它們兩者是統一的。土地增值稅課稅對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其增值僅僅是在買賣過程中增值,這與一般意義上商品在流通過程中增值形式相同,與增值稅對商品流通環節征收的是一樣的。所以,將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區分開是非常牽強的,其二者關系如同礦泉水和水一樣。
在王恒的《論土地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一文中他指出,土地增值稅因其特定的征稅對象――土地增值額而注定了它不是通常學界所理解的財產稅,也不能以特定目的能解釋的目的稅和行為稅,更不能想當然地界定為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因其征稅對象、納稅環節以及與增值稅的密切關系,決定了它只能是一種流轉稅。①土地增值稅的本質就是增值稅,故增值稅完全可以替代土地增值稅。
(二)從土地增值稅開征的目的意義方面說其政策失敗性
究其征收目的及意義,房地產業營改增后,其作用與土地增值稅功能也類似。根據條例的立法精神和有關規定,在我國開征土地增值稅的目的和意義主要是:規范土地和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抑制房地產投機、炒賣活動和投資過熱現象;合理調節住房結構;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防止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另外,還著力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其實,在征收目的和意義上,土地增值稅與房地產行業增值稅幾乎是重合的,在規范土地和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方面:在1994年之后,房地產市場的投機氛圍并沒有隨著土地增值稅的出臺而消失,交易秩序也沒有因此就得到規范。在抑制放地產投資過熱目標來看,1998~2013 年,房地產投資額由3614億元增長到86013億元,增長近24倍,增速最快時期甚至達到33%,房地產投資額占固定資產的比重也從12.7%攀升到現在的將近20%,增長速度超過了合理發展水平,存在過熱現象。②而土地增值稅并沒有起到抑制投資過熱的作用。目前全國范圍來說,普通中低檔住房的比重明顯偏低。土地增值稅鼓勵的普通住房、經濟適用房、公租房、廉租房開發政策愿景也幾乎沒有實現。有效的土地增值稅收入規模顯然難以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可以說土地增值稅在這個立法目的上是失敗的。在此加征房產稅似乎就有利于改進房地產市場的投資動機。而對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這一項目的,我國土地增值稅自1994年開征以來,在1995年全國入庫稅款為0.3 億元,到2000 年入庫稅款為8.4 億元,2006年入庫稅款為140億元,同比增長為64.98%,2007年入庫稅款403.1億元,同比增收74.5%,2008 年入庫稅款537.1億元, 同比增收為33.2%。而根據規定從2000年4月1日起開始預征土地增值稅,2006年才達到0.53%,征收嚴重不足③。換成增值稅同樣可以達到這個目地,甚至效果會更好,只是還需要在地方和政府間的分配比例上重新定奪。
(三)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重復性
土地增值稅在運行過程中也有重復征稅的問題存在:我國現行的土地增值稅的征稅依據是房地產的售價減去其相關的扣除項目(包括開發成本、費用、相關稅金等)后的余值,這就相當于對收益所得,即利潤征收的稅,與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存在著相同交叉之處,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地產經營單位及個人就其一個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后的余額,依據都是同一范圍內容的收益,這就會造成對房地產企業利潤進行了重復的征稅,而這主要是由土地增值稅政策當時出臺的經濟背景以及稅種設計的目的決定的。增值稅雖然是通過生產者或經營者征收,但從稅收的劃分上,它是一種間接稅。生產者或經營者繳納的增值稅,最終的承擔者是消費者。不管企業有沒有額外利潤,只要有營業收入,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就得交增值稅。在這里,增值稅優于土地增值稅顯而易見。
二、結論及政府需要完善的措施
綜上,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的定義中有很多交集,而且就土地增稅的征收目的和意義而言,其獨特的征收目的也沒有達到。最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稅會有重復征稅的問題出現。所以,用房地產業的增值稅代替土地增值稅是可行的,而且是更好的選擇。將土地增值稅規范化,使其能融入房地產業增值稅,完善關于房地產的稅收體系,簡化征稅流程。政府需要完善的是忽然失去的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需要重新考慮增值稅的中央地方政府劃分比例以及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使地方政府財權事權統一化。另外,土地增值環節專用發票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參考文獻:
[1]王恒 《論土地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J]西南科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8月第30卷第4期.
增值稅征稅原理范文4
[關鍵詞]增值稅 征收范圍 稅制改革
自1954年法國開征增值稅以來,在短短幾十年內它迅速被世界上的其他國家所采用。如此迅速的蔓延速度只能說明一個問題,增值稅有其他稅種無法比擬的優勢。簡單的說它很好地體現了稅收中性,解決了重復征稅的問題。然而增值稅這一優勢的發揮需要其征收范圍具有全面覆蓋性,涉及的地域要廣、征稅范圍要完整,否則就會產生重復征稅扭曲市場的行為。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引入了增值稅,最初只在上海等部分城市針對部分貨物征收。1994年的稅制改革奠定了增值稅的主置,開始對與貨物密切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課稅。2009年增值稅轉型改革將機器設備納入增值稅抵扣的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迅速,專業分工細化,服務業越來越成熟。增值稅擴圍勢在必行,從2012年1月開始,將在上海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征增值稅,由此拉開了增值稅擴大征收范圍改革的序幕。在改革進行的同時,我們需要借鑒歐盟國家的成功經驗,分析我國增值稅征收范圍窄的原因,關注和解決改革帶來的行業稅負變化問題、征管機構問題以及財政體制問題。使增值稅能更好的發揮其公平各個行業的稅收負擔的作用,同時促進我國服務業的發展,幫助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一、我國增值稅征收范圍發展概況
1979年我國首次引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僅限于少數產品或是行業。主要是重復征稅問題比較嚴重的的機器機械等五類貨物。1981年,國務院決定對部分工業公司試行增值稅,這樣征收范圍開始包括生產農業機具、日用機械及零部件,機器機械的工業公司。從1983年1月1日開始,按照1982年財政部頒布的《增值稅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增值稅,同時把縫紉機、電風扇、自行車三項產品納入征收范圍。1984年,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12種工業產品,增值稅從此成為正式稅種。之后在1986年、1987年及1988年又對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進行了調整,將關系國計民生但重復征稅嚴重的紡織品、日用電器、服裝、化學纖維、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等納入征收范圍。增值稅征收范圍經過這幾年的擴大和發展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其只是對貨物征收,沒有涉及勞務,范圍仍舊過窄。
1994年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借鑒國外增值稅的成功實踐經驗,進行了稅制改革。征收范圍由過去只對部分貨物的工業生產環節擴大到對所有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此后直到2012年增值稅擴圍,這期間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沒有大的變動。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我國增值稅的免稅范圍主要包括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古舊圖書、避孕藥品和用具等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征免稅項目。
目前國外大部分國家將服務業納入了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以法國為例,1954初次開征增值稅時僅限于工業生產領域和商業批發;1968年擴大至商業零售環節和農業;1978年后逐步擴大至服務業。發展中國家以印度為例,它于1994年開始對保險、電信和股票經紀服務業征收增值稅,之后范圍逐步擴大,并于2011年起對商品和服務全面征收增值稅。對于增值稅的免稅范圍較好的實踐樣本為OECD報告,其將免稅項目分為標準免稅和免稅兩個類別。借鑒外國的有益經驗,我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快覆蓋服務業同時對免稅范圍的選擇應更加謹慎。
二、我國增值稅征收范圍覆蓋面不全及其原因分析
增值稅本身所具有的稅基寬廣、內部約束性強以及稅收中性的特點使其成為很多國家的主體稅種,當然包括我國。從征稅范圍的角度來看,它要求覆蓋各個行業和各種經濟活動以及經濟運行的種種環節。假如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是全面覆蓋,那么增值稅的征收鏈條就不完整,這樣在鏈條斷裂的地方就會產生重復征稅,扭曲市場行為,違反稅收中性的原則。
我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的一般規定對是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行為征收增值稅。由此可以看出其僅對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課征,而并沒有將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等勞務納入其征收范圍。從稅制原理來看,增值稅應覆蓋所有的商品和勞務。從世界各國的成熟經驗和真實實踐來看,部分國家在開征增值稅時就將服務業納入征收的范圍,另外一些國家在擴圍過程中逐步覆蓋服務業。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服務業實力越來越強,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覆蓋面不全將不利于我國服務業的的發展。隨著從2012年增值稅擴圍改革的開展,我們也需要進一步探究這些年來影響我國增值稅征收范圍因素。
(1)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
從增值稅的發展過程來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正相關。20世紀70年代末,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國家鼓勵第二產業制造業的發展,總體來講經濟發展水平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僅限于生產環節的少數工業產品。到20世紀90年代,我國經濟得到了突飛發展,第二產業已經比較成熟,此時增值稅已經覆蓋了全部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經濟發展達到一定的階段,第三產業服務業在產業結構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專業分工日益細化。但我國仍對大部分的服務業征收營業稅,重復課稅嚴重,加重服務企業負擔,使企業內部生產化趨勢加劇。94年以來我國的增值稅征收范圍沒有變動,主要在于經濟發展水平高度不夠,服務業尚未形成規模,如今服務業在經濟中的地位提升,需要增值稅擴圍,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2)政府稅收征管水平以及稅收政策目標
政府稅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同樣與增值稅征收范圍成正比。征管水平低,意味著征收應納稅額的成本高或無法有效核算征管應納稅額。我國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稅務機關征管水平低,核算應納稅額的方法不成熟,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主要集中于便于管理核算的工業產品的部分生產環節。進入21世紀,信息技術越來越成熟,電子化操作使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大大提高。這為增值稅擴圍提供了技術基礎。
94年稅改之后,增值稅和營業稅成為兩大稅種。這種制度在當時看,對經濟的發展,在促進地方政府發展積極性發面都是符合稅收政策目標的。增值稅作為我國的主體稅種之一,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起著重大的作用,為國家職能的發揮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近幾年,市場經濟發展飛速,稅收政策的目標應是促進公平競爭,減少商品稅對市場行為的扭曲。逐步縮小重復征稅的營業稅,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對于服務業的健康發展已經勢在必行。
(3)94稅改奠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重要地位
增值稅和營業稅作為我國的兩大稅種,兩者對稅收收入的貢獻是巨大的。在2010年,增值稅占稅收總量的28.8%,是國內第一大稅,營業稅占稅收總量的15.2%。兩者合占近一半我國的稅收收入。增值稅擴大征收范圍,就意味著在服務業中改營業稅為增值稅,不降低稅率的情況下,合并后的增值稅將在稅收中一枝獨大,這樣的稅制結構不利于我國的財政安全。這也是這么多年來增值稅遲遲沒有擴圍的一個影響因素,現在需要重新認識這個問題,實現增值稅的逐步擴圍。
增值稅是共享稅,75%的稅收收入歸中央,25%的稅收收入歸地方;營業稅是地方的主體稅種,地方政府財政對營業稅的依賴度高。增值稅擴圍,將使本來已經捉襟見肘的地方財政面臨更大的困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成比例將不再適用,需要中央政府為地方政府需找新的稅收來源,這意味著分稅制體制需要重新構建。并且我國設立了國、地稅兩套征管機構,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中央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種,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地方稅種,這樣提高了增值稅擴圍的難度。因而增值稅擴圍試水選擇在國地稅不分的上海進行。
三、增值稅征收范圍未來研究重點
2012年在上海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拉開了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的序幕。隨著改革的進行,我們也要不斷思考和解決改革中所出現的問題,加快推進增值稅的覆蓋面,逐步覆蓋服務業,發揮其良好的職能作用。
(1)遵循漸進原則,推進增值稅試點進程
規范的增值稅制度要求征收范圍寬廣,涉及地域完整以保證增值稅鏈條的不斷裂?,F在進行的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改革,想要以點變線,以線變面,最終在全國實現。現在的試點區域和非試點區域人為的劃分了地域界限,造成增值稅產業鏈條的斷裂,違背其抵扣原理。造成試點區域和非試點區域企業所承擔的稅負不同,,并且直接影響下游企業的計稅依據。這種情形不是長久之計,必須遵循漸進原則的基礎上,參考借鑒國情與我國類似的國家的經驗,盡快研究如何使增值稅擴圍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2)解決改革引發的行業稅負變化問題
上海進行營改增時間不長,不少企業和專家反應物流企業稅負不減反增。這與政策制定之初的目標是相違背的,究其原因在于當前情況下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進項稅額難以充分抵扣。在自身抵扣困難的同時,這些物流企業的客戶為了抵扣他們的增值稅就會要求物流企業開具發票,又間接導致物流企業成本的上升。
國家已經采取措施,對在試點過程中對稅負增加的企業予以財政補貼。但這只是短期的解決因試點只在部分區域進行導致的稅制銜接帶來的抵扣不完整,以致于稅負不減反增問題。在接下來的改革中,一方面國家要考慮稅率制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物流企業應從自身出發,規范自己經營的各個環節,使分工專業化,更好的享受稅收政策改變為自己帶來的優勢。
(3)關注改革引發的財政體制和征管機構調整問題
我國目前的財稅體制仍是分稅制,增值稅是中央與地方的共享稅,營業稅是地方稅。增值稅的擴圍將使營業稅逐步并入增值稅。毫無疑問分稅制的基礎將受到沖擊,地方需要新的財政稅源以滿足其有效行使建設基礎設施、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財政體制改革問題需要得到足夠的重視。同時這也需要國稅和地稅對稅收收入的征管方式作出調整,否則將嚴重影響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的進程。
四、結束語
自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開征增值稅以來,在借鑒外國成熟擴圍經驗后,得到了良好的發展。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一直沒有覆蓋服務業這一情況也一定程度阻礙了我國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發展。在經濟發展水平和征管水平等各項條件成熟之后,2012年,上海首開先河拉開了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的序幕。繼續學習外國經驗探索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探索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增值稅制度,更好的發揮增值稅公平市場競爭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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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征稅原理范文5
【關鍵詞】 營改增 施工企業 財務會計 影響
一、施工企業“營改增”稅收政策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內發展形式以及國務院關于“營改增”情況的匯報,預計最遲2015年營改增制度將在建筑業推行。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營改增制度實施后,施工企業的稅種由3%的營業稅改為11%的增值稅。其主要區別是,改革前施工企業的營業稅稅收主要以施工企業提供勞務的全部收入為計稅依據征稅,稅率為3%,改革后增值稅稅收通過增值稅專用發票確定,銷項稅額由施工企業提供勞務獲得收入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進項稅額則是通過購買材料等方式獲得的增值稅發票確定,從理論上講增值稅稅額是以施工企業經營活動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稅款。
二、“營改增”對施工企業財務會計的影響及其原因分析
1、營改增制度為施工企業財務會計帶來的積極影響及其原因分析
(1)減輕虧損和微利企業的稅負壓力
在營改增制度實施前,施工企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為全部勞務收入,無論企業是否盈利,均需繳納營業稅,虧損或微利的施工企業面臨的稅負壓力較大,而在增值稅制度下計虧損企業以增值額為依據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很可能會小于改革前的營業稅;此外,文件規定營改增后施工企業采購的原材料按照17%稅率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進項稅額的稅率高于銷項稅額的稅率顯然也為虧損和微利企業減輕稅負壓力提供了空間。
(2)減少施工企業的重復征稅
營改增制度實施前施工企業的營業稅稅率為3%,稅率看似并不高,其實卻存在著較為嚴重的重復征稅和高稅率問題。例如,施工企業的營業收入為1000萬,其材料采購的成本為300萬,原材料的進項稅額為51萬,企業需要繳納的營業稅為30萬元,該工程的原材料共負擔了營業稅9萬元和增值稅51萬元,存在對原材料重復征稅的問題。而營改增之后,以工程增值部分為計稅依據,能夠從理論上實際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繼續分析上例,在制度改革后,進項稅額可以被扣除,原材料的進項稅額51萬可以抵扣企業需要繳納的10萬元銷項稅,原材料部分實際只負擔了51萬的增值稅,原材料重復征稅的問題得到解決。這一原理同樣適用于施工企業外購的施工機械、油料、以及用于購買用于辦公的繳納增值稅的用具等。因此,營改增后施工企業存在的重復征稅的問題得到了良好的解決。
(3)營改增有利于增加施工企業的流動資金
施工企業與普通企業相比,具有生產產品周期長、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較高的特點,因此施工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涉及的現金流出量較大。營改增制度實施前,施工企業繳納營業稅,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只能計入相關成本,營改增制度實施后,按照新規定,施工企業購買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實際購買固定資產的現金流出量減少了,為企業節約了大量的運營資金,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施工企業的資金壓力,有利于施工企業資金的流動和資金的合理使用。
2、營改增制度為施工企業財務會計帶來的消極影響及其原因分析
(1)營改增會計業務處理的難度有所增加
施工企業營業稅和增值稅會計核算涉及的會計科目不同。營改增實施前,營業稅核算只涉及“營業稅金及附加”一個會計科目,實施改革后,施工企業可能會涉及的增值稅會計科目包括“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等若干個會計科目,會計核算較改革之前相對復雜。此外,在增值稅制度當中,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十分重要,增值稅發票的開具、管理、報稅等相關環節都不能出現差錯,否則很可能會導致稅負的增加或者稅額的錯誤,因此營改增制度的實施對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以及責任心的要求都增加了。此外,施工企業具有工程周期長的典型特點,其在營改增的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制度銜接問題也會比普通的工商企業復雜。例如,營改增制度實施后,某施工企業在工程的運行過程中實施營改增改革,會計人員應當如核算各期的工程款的應繳稅額以及增值稅專營發票如何抵扣、從何時開始抵扣等問題都需要進行相關的業務學習。
(2)營改增制度可能從實際上增加了某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按照相關的新制度和專家的測算,營改增制度實施后,施工企業的實際稅負會下降。但這一理論是建立在施工企業在稅收的每一環節都能獲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進行良好管理的基礎上。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原材料市場在增值稅發票開具和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
施工企業很多情況下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首先,甲方供料大多數是由業主直接采購,而增值稅發票上抬頭是業主,施工企業無法獲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發票;施工企業采購的地材、鐵定、鐵絲等材料的供應商往往是小規模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的取得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難;施工企業在現場施工使用的水、電、氣、通訊費等通常由業主安排,且以業主的單位名稱開具增值稅發票,施工企業也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征稅原理范文6
【關鍵詞】勘察 設計企業 營改增
1.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意義
為了建立與完善我國現有的稅收制度,以科學發展為基礎,支持服務業朝著現代化的軌跡不斷發展,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遵循“統籌設計、分步實施;規范稅制、合理負擔;全面協調、平穩過度”的方針原則。落實與貫徹國務院關于在部分試點地區實施交通運輸業與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重大決定?!盃I改增”,是對服務業過去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從制度上解決營業稅制下“道道征收,全額征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實現增值稅稅制下的“環環征收,層層抵扣”,其稅制更科學、更合理、更符合國際慣例?!盃I改增”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有利于完善稅制,減少重復征稅;2.有利于完善增值稅鏈條,促進生產業發展;3.有利于優化出口結構,推動服務貿易發展“營改增”有效解決了增值稅、營業稅分立存在的弊端,突破了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機制、稅制瓶頸,細化了社會專業化分工,從稅制上解決了企業長期以來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問題。
2.我國勘察設計企業在“營改增”中面臨的影響
2.1對稅率及稅款計算的影響
對于試點勘察設計企業來說,“營改增”后應稅勘察設計項目中, 原來是按照含稅營業額乘以 5%的營業稅稅率繳納營業稅,即 100*5%=5。試點后,按照不含稅營業額乘以 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即銷項稅為 100/(1+6%)*6%=5.66%。表面上稅率提高了0.66%。企業繳納稅金可能增加。稅改前企業營業收入一般是按照完工進度來確認當期收入,也就存在一個分期確認收入的問題,當確認收入后,不管企業是否進行了發票的開具,也不論企業是否已經收回貨款,都將按照確認后的收入作為營業稅基數進行計提。但進行稅改后,企業就將涉及到增值稅的時點確認問題,目前,在“營改增”試點辦法中,并沒有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的計稅基數是否按照勞務進度來確認作相關規定,而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就將要按照稅控系統的增值稅發票票面金額計算銷項稅額。這樣就帶來如何確定納稅金額和納稅時間的問題。同時在試點銜接過程中,對于已開具營業稅發票而仍沒有收回貨款的客戶,在實施了營改增后,客戶可能會出于抵扣進項稅的考慮,要求退回原已開具的營業稅發票,同時要求重開增值稅發票,這樣也會對當期稅款的計算造成影響。
2.2企業財務指標的影響
營業稅與增值稅雖然同屬流轉稅種,但兩者征稅原理和征稅方式卻相距甚遠。例如:增值稅以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屬于價外稅;而營業稅是以營業額為征稅對象,屬于價內稅;按照當前的會計準則,損益表中“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金額是含營業稅的“含稅收入額”,而營改增后“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內容就應該是不含增值稅的“稅后收入額”,假設實際稅負變化不大,即使凈收益數據的絕對水平不受很大影響,企業的利潤率(利潤/主營業務收入)數值會由于主營業務收入額的減少而上升。此外增值稅不反映在損益表中,在賬務處理上也與現行營業稅的記賬方法不同,會影響企業財務報表的數據結構,從而影響企業的財務分析數據。
3.勘察設計行業 “營改增”后的應對策略
3.1提高認識,加強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納稅人在納稅上將發生重大變化。首先,企業的領導層需要關注 “營改增” 稅改的背景、目的、納稅原理等宏觀方面的政策變化,對企業經營方針產生的影響。提前做好稅改工作的總體部署。其次,對各個部門進行增值稅相關知識的宣傳培訓,不管是對外談判,還是內部采購,都能考慮到增值稅對企業納稅的影響,降低企業稅負。第三,加強財務人員的培訓,企業財務人員長期進行營業稅相關稅收的核算,對于增值稅相關知識的應用不夠精通,尤其是“營改增”賬務銜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項下明細科目設置及應用等,做好企業“營改增”的轉型工作。
3.2充分利用增值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辈煸O計企業在營業稅稅制下,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情況,業務部門、采購部門對進項稅票概念性不強,只要是合法票據(一般都是普通發票)都可以正常入賬。“營改增”后企業所承擔的名義稅率提高1%,因此各部門取得發票時,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充分利用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財務部門對專用發票嚴格審查,防止增值稅專用發票核銷比對不通過的情況??辈煸O計行業可以抵扣進項稅的支出項目大體包括: 采購固定資產(不包括不動產)、無形資產、辦公家具等,支付曬圖費、效果圖制作費、資料費、圖書費、租車費、招投標服務費、勞保用品費、辦公用品費、修理費、汽油費、水電費、審計費、評估費、運輸費、勘察費、分包設計費、技術服務費、技術咨詢費等。
3.3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防范發票管理舞弊。增值稅繳納,依托金稅工程,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基礎,形成了環環相扣的管理方式。發票管理比營業稅發票管理規范和嚴格的多,納入增值稅管理體系,企業納稅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盃I改增”試行增加了設計行業發票管理的難度,過去設計行業的企業通常是通過手工開具營業稅發票(近年來實行網絡在線發票),而實行“營改增”后,增值稅是通過機開發票來完成的,其開票的規范性和嚴密性大大提高,開票的管理難度大大增加,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需區分可抵扣或不能抵扣等,并要求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到稅務所進行進項稅發票驗證等,積極防范與增值稅發票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所以,設計行業企業要結合各納稅主體的實際情況,加強發票開具、空白票管理以及納稅申報管理,防微杜漸,嚴禁虛開、偽造增值稅發票。嚴格按照“營改增”政策規定,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發票管理,制訂發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和抽查工作,有效防范增值稅發票違規現象發生。
4.結束語
綜上所述,營業稅改增值稅雖然給企業日常業務帶來一定的影響,而且在短期看來可能是不利的影響。營業稅改增值稅是我國結構性減稅政策實施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我國各行業企業的發展都帶來深遠影響??v觀全局,改革的總體趨勢還是在朝著好的方向不斷發展, 我們應堅定不移地朝著這一方向不斷邁進,積極進行完善,不斷健全稅收體系,完善與規范稅收制度,從而不斷促進我國企業的穩定經營與持久、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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