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的基本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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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的基本概念范文1

下面筆者就初中物理教學中有關力的基本認識中幾個概念的情境教學給予分析.

概念1:力的產生和消失是瞬時的(時間)

情境設計:取材為學生學習生活中的常用物品——橡皮和乒乓球.

步驟1:將乒乓球放在桌上,用手指輕彈,乒乓球滾動一段距離后停下.

步驟2:將橡皮放在桌上,用手指推動一段時間后停下.

思考:1.手指在彈開乒乓球的一瞬間,對球有力的作用,乒乓球繼續運動一段距離是因為慣性的原因,而最后停止運動是由于摩擦力的作用.

2.相對于乒乓球而言,橡皮的運動是一個力持續作用的過程,是手指一直推動的原因,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手隨時拿掉,由于摩擦力的關系,橡皮也會停止運動,并且,隨著橡皮的停住,摩擦力也會即時消失.

3.步驟2雖然持續時間較長,但也是無數個瞬間的疊加,兩個看似不同的過程,都體現了力的產生和消失是瞬時的這樣一個概念.

概念2:要產生力物體可以不接觸(空間)

對于這一點的理解,可以接著概念1進行.在概念1的兩個步驟中,手指和橡皮、乒乓球接觸而產生了力的作用,那么是否產生力一定需要物體和物體之間的接觸呢?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由于概念1的影響,很多學生都會不假思索地認為接觸才會產生力.當教師引出一個生活中常見的情境時,學生就會恍然大悟:秋天的一個黃昏,牛頓正坐在果園里深思著,突然間一個熟透的蘋果從樹上掉了下來,砸在了牛頓的頭上,這件很平常的小事觸動了牛頓的思緒,最后形成了“萬有引力定律”.牛頓由這個小現象的啟發創立了一大定律,而同學們能不能由此現象思考老師提出的問題呢?通過教師創設的情境啟示,蘋果懸在樹上,并沒有和地面接觸,但是也受到地球引力的作用,掉了下來.

通過這樣的教學過程,學生不僅學到了知識,而且還領悟到,生活中的一些普遍的事情,蘊涵著豐富的知識和道理,平時要多觀察,勤思考,有時還可以換個角度思考問題,這都會對學習有幫助.

概念3:力不能脫離施力物體而存在

教師:人用拳頭擊打墻壁時,為什么自己也會覺得疼呢?

學生1:是被墻壁“撞”的.

教師:當一個人用力提起一桶水時,為什么會不由自主地被水桶拉得彎下了腰呢?

學生2:因為水桶有重力.

教師:很好.但是水桶的重力是地球對它的吸引,人為什么會被往下拉呢?

學生3:因為人要去提它.

教師:對.因為人對水桶有向上提的作用,所以桶的重力對人就有了向下拉的作用.拳頭擊打墻壁的時候,墻壁也在“擊打”人,因為力的作用是相互的.

學生思考……

為了更直觀一些,教師放一段士兵用步槍射擊的錄像:步槍架在肩膀上,子彈射出的瞬間,槍支很明顯對肩膀有向后的推動,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后坐力”.通過這段錄像,教師可以解釋:槍支將子彈射出的瞬間,即對子彈施加了向前的推力,而子彈對槍支有相反的作用力,所以產生了“后坐”現象.如何說明相互作用力的大小相同呢?接著,讓學生甲、乙、丙三人做個實驗,學生甲和乙手中各拿一個彈簧秤,將兩個彈簧秤勾在一起:第一步,學生甲不動,學生乙用力拉手中的秤;第二步,學生乙不動,學生甲用力拉手中的秤;第三步,學生甲、乙同時拉秤,并不斷變化拉的“力氣”.在三個步驟中,學生丙一直站在中間觀察兩個彈簧秤的讀數.丙發現,不管是什么情況,兩個彈簧秤的讀數始終是一樣的.

概念4:力的作用效果是可以使物體發生形變或使物體的運動狀態發生改變(空間和運動)

經濟學的基本概念范文2

國外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于“語言經濟(language economics)”名目之下。馬爾沙克(Jacob Marschak)是最早從經濟學角度詮釋語言的學者,他在1965年揭示了語言的經濟學性質,認為語言作為人類經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具有與其他資源一樣的經濟特性,即價值(value)、效用(utility)、費用(cost)和收益(benefit)。此后貝克爾(Gary S.Becker)創立了人力資本理論,奇斯維克、米勒、達斯曼(Chiswick BR,Miller PW,Dustmann C)等借助人力資本理論和教育經濟理論對語言價值(認為語言技能是一種人力資本)進行了研究,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語言經濟學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語言經濟學研究出現了一些代表性人物,如:格林(Francois Grin)、魯賓斯坦(Ariel Rubinstein)、奇斯維克(Barry R.Chiswick)、邁克洛斯基(D.N.McCloskey)、米勒(Paul W.Miller)等,他們的著作如“Econmics and Language:Five Essays”“The Economics of Language:International Analyses”等都是重要的研究成果。目前,國外的語言經濟學研究逐步形成了三種研究范式:一是人力資本理論下的語言經濟學研究;二是經濟學的修辭研究;三是對語言本身的經濟學分析。(張衛國,2008)

國內的研究晚于國外(主要集中于近十年,尤其是最近五年),但近幾年發展迅速,逐步形成了首都師范大學、山東大學、南京大學和廣州大學等幾個研究語言產業(包括語言服務、語言經濟)的研究中心,出現了李宇明、屈哨兵、徐大明、賀宏志、陳鵬、黃少安、張衛國、郭龍生等一批專家學者,產生了一些研究成果。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語言產業”“語言服務”以及“語言經濟”等名目之下,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1.發展語言產業必要性的論證。李宇明(2010、2012)、屈哨兵(2012)、黃少安、張衛國(2012)、徐大明(2012)等分別論證了語言產業(包括語言服務產業、語言經濟)的價值,呼吁加強語言產業研究、促進語言產業發展。2.語言產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研究框架的論述。屈哨兵(2012)研究了語言服務產業的內涵、外延和特點;張衛國(2008)討論了語言經濟學研究的基本框架;徐大明(2010)討論了語言經濟學的一些基本概念;賀宏志和陳鵬等(2012)則勾勒了一個語言產業研究的基本框架。3.語言產業的調查。在官方層面,教育部語信司牽頭成立的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近十來年對國家通用語言、少數民族語言和海外華語等進行了持續監測,國家語委根據檢測結果了多期“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國家語委還組織地方高校等科研部門開展了“中國語言資源有聲數據庫”的建設工作。而在民間,中國翻譯協會會定期“中國語言服務業發展報告”;一些私營公司也開展了一些調查工作,比較重要的如:北京亞博中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所做的《2013~2018年中國語言服務行業現狀調研及未來發展趨勢分析報告》等。

整體上看,語言產業近些年來受到了不少關注,發展迅速;但相關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很多探討還處于對其研究價值進行論證和對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與廓清的階段),語言資源的調查雖已引起重視并付諸實施,但由于該項工程的復雜性和變化性,后續的工作還十分繁重。

(本文是廣西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廣西語言產業發展研究”[項目編號:2013BYY004]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1]Ariet Rubinstein.Econmics and Language:Five Essay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2]Barry R.Chiswick&Panl W.Miller.The Economics of Language:

International Analyses[M].Taylor & Francis e-Library,2007.

[3]Francois Grin.Language Planning and Economics[J].Current

Issues in Language Planning,2003,(4).

[4]陳鵬,賀宏志.中國語言產業亟待加速[N].人民日報,2013-04-25.

[5]郭曉勇.中國語言服務行業發展狀況、問題及對策――在2010

中國國際語言服務行業大會上的主旨發言[J].中國翻譯,2010,(6).

[6]賀宏志,陳鵬.語言產業導論[M].北京: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

2012.

[7]黃少安,蘇劍,張衛國.語言產業的涵義與我國語言產業發展戰

略[J].經濟縱橫,2012,(5).

[8]李宇明.認識語言的經濟學屬性[J].語言文字應用,2012,(3).

[9]李宇明.語言也是“硬實力”[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

科學版),2010,(5).

[10]屈哨兵.語言服務的概念系統[J].語言文字應用,2012,(1).

[11]屈哨兵.語言服務研究論綱[J].江漢大學學報(人文版),

2007,(6).

[12]徐大明.有關語言經濟的七個問題[J].云南師范大學學報(哲

學社會科學版),2010,(5).

[13]張衛國.語言的經濟學分析:一個初步框架[D].濟南:山東大

經濟學的基本概念范文3

關鍵詞:法律經濟學 效益 資源配置 法律現實運動 法學泛經濟化 法律的經濟價值 定量分析 事前分析

本世紀70年代以來,一門新興的邊緣性、交叉性學科“法律經濟學”,作為一門新的法學流派,開始躋身于傳統法學流派之林,并因其視角之新穎,方法之獨特和實際的運用價值,越來越引人注目,影響不斷擴大,在法學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學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已發展成為一門新興的學科,成為許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課程,并且擁有自己的專門的學術刊物和有關的學術研究機構。本文試圖從法律經濟學的基本概念,發展軌跡和當前研究狀況方面對其作一個簡單介紹,并予簡略評析。

一、法律經濟學的基本概念:

所謂法律經濟學,即用經濟學的概念與方法去研究法律問題的一門學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國,一般將其稱為“法學與經濟學”。例如,該理論研究領域中最具權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為“法學與經濟學雜志”(thejournaloflawand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稱其為“法律的經濟分析”;此外,該學科還有一些類似的稱呼,如“法律的經濟學研究”、“經濟分析法學”等。wWw.133229.COm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門由法學和經濟學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興學科。

法律經濟學是以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研究法律的成長、結構、效益及創新的學說,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要有利于資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它幾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門法領域,既包括民法、經濟法,又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釋法律現象與現實的全新的方法論結構體系,提供從法律的價值等基本理論到具體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來服務于整個法律制度,也包括經濟法制的變革和完善。[1]

二、法律經濟學的發展軌跡和研究現狀:

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臘柏拉圖的《理想國》中的《法律篇》,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就有了用經濟觀念分析法律規則的思想。到十九世紀中葉,馬克思創立了歷史唯物主義。馬認為,“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而已。”[2]

“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盵3]在《資本論》中,馬克思更是廣泛地論及了法律與經濟的辯證關系。因此,有人稱的法學理論為“經濟學研究的法理學”。

而經濟學與法學的真正結合肇始于本世紀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當時嚴重的經濟危機所造成的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劇烈沖擊使法律在此時顯得蒼白、無力與無能,促使人們尋求新的法律模式。這就必然要求改變傳統的法學研究內容,改變純粹的邏輯推理式的法律演繹和歸納法,于是在美國興起了法律現實運動。人們開始將法律與包括經濟在內的相關學科結合起來進行研究,以便能對已經出現的社會現象進行合理的解釋。在此背景下,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率先醞釀課程設置的改革,經濟學開始成為法學院的正式課程,芝大也由此獲得“法律經濟學發祥地”的美譽。1958年,芝大法學院經濟學教授阿隆?迪萊克特(arondirector)創辦了法律經濟學方面的最具權威性、代表性并對該學派的發展產生了巨大促進作用的學術刊物-《法學和經濟學雜志》,該雜志對推動法律經濟學的進一步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紀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經濟學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數政府管制經濟的成文法規,被人稱為“舊的”法學與經濟學。[4]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學院高級研究員科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的《社會成本問題》和卡萊布雷斯的《關于風險分配和侵權行為法的若干思考》這兩篇論文的發表才改變了這一局面,被認為是開辟了“新的”法學與經濟學的廣闊領域。到了七十年代,是經濟學的進一步發展并逐漸走向成熟的時期,其主要標志是芝大法學院理查德??a?波斯納(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經濟分析》一書的發表。該書后來多次再版,成為法律經濟學史上的經典性著作。在該書中,波對法律經濟學的有關理論進行了深入系統的闡述,并且幾乎對所有的部門法領域進行了經濟分析。至此,法律經濟學作為一個新的法學流派,終于以其完整的理論體系和獨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而臻于成熟,并為人們所接受。

法律經濟學在其短短的幾十年里就象是“澳大利亞的兔子”,在“知識生態學”中找到了一塊真空地帶,并以驚人的速度填補了它,其發展與成就越來越受到人們的矚目。法律經濟學的理論研究日益繁榮與深入,法律經濟學的影響日益增強,其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已由最初的“一枝獨秀”到進入“春色滿園”,越來越多的法學院與商學院開設了“法學與經濟學”課程,有關論著接連問世,學術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學與經濟學雜志》外,又創辦了《法學與經濟學研究》、《法學與經濟學評述》、《法律、經濟學和組織雜志》、《法和經濟學國際評論》等刊物。法律經濟學也不僅僅囿于學術研究的“閨房”,而開始向司法滲透并對司法活動產生影響。如在威廉訴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為了支持自己的判決,“在判決中將平均可變成本和邊際成本曲線以及有關它們同確定掠奪性定價的做法之間的關系的討論也包括進去了”。[5]⑤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訴卡羅爾拖輪公司一案中,法官漢德(learnedhand)提出了著名的漢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潛在的致害者預防未來事故的成本小于預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預期事故損失時,他才負過失侵權責任。[6]

法律經濟學最早誕生于美國,但其迅速在各國傳播,日益成為一種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學流派。在我國,近幾年來,法學與經濟學相結合的研究也開始受到人們的重視。雖相對于美國等國家,我國法律經濟學研究還處于萌芽階段,但正如專家指出:“我國目前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歸根到底是通過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職工、職工與職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與再分配,使權利與義務及其界限最優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經濟效益。我們的立法與執法應當適應這種改革,把效益作為分配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標準。為此,加強對西方經濟分析法學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論來補充和改造我們的法律理論,是完全必要的。”[7] 根據

,既有人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為然。本文試圖從價值觀與方法論上對其作簡略評析:

無疑,發展經濟與弘揚法治是人類的共同目標。法與經濟作為社會的兩大主題,已構成時代的基調。如果用單純的法學或經濟學的原理去評價某種經濟現象或社會現象,無論如何都是只窺一斑。法律經濟學以其新穎的視角,獨特的研究方法將兩大目標關聯在一起,成為本世紀法學發展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重大創新。正如西方學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學思想方面發生了一種轉向于強調經濟的變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為重點。”[8]但另一方面,過分的法學泛經濟化,抬高經濟分析方法而貶低、排斥其它傳統的研究方法對法學的健康發展無疑是有害的。經濟學理論在法律中的具體應用首先應體現在價值層次,亦即在公正、正義等基本價值名目中,為“效益”躋出一席之地,形成正義與效益雙重標準的法律價值觀;其次在立法、執法等層次上,應貫徹效益優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經濟價值,并以此作為評判法律優劣、成敗的一個客觀標準。

在方法論上,法律經濟學別具一格,它運用經濟學尤其是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對法律進行分析,具有明顯的定量分析的優勢,它使人們的思維更趨于準確。經濟學的優勢在于它是一種事前分析,而法律僅僅是一種事后的“補救措施”。法律經濟學將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學研究,可以對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進行事前分析,預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誤。這種方法大大開拓了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的視野,豐富了法學研究的內涵,是法學研究方法論的重大變革。但認為經濟因素能解釋人類行為的所有方面,以經濟學概念將正義、權利、義務、過失等傳統法學概念取而代之,將法學泛經濟化無疑也是有失偏頗的。因此,實事求是地說,經濟學方法只是研究法學的一種方法,我們不能片面強調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種法學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適用界限。但必須有一點明確,那就是運用經濟學原理與方法分析法律問題不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這一理論并將其運用于我國的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對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呂忠梅、劉大洪:《經濟法的的法學與法的經濟學分析》,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頁。

[2]《馬恩列斯論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頁。

[3]《馬恩列斯論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頁。

[4]richardaposner:theeconomicapproachtolaw,第21頁[5]克拉克森和米勒:《產業組織:政府、證據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677頁。

[6]張乃根:《經濟學分析法學》,上海三聯書店1995年,第20-22頁。

經濟學的基本概念范文4

 

《微觀經濟學》是國家教育部規定的高等院校經濟類專業核心課程之一,也是高等院校非經濟類專業培養“寬口徑、厚基礎、重能力”人才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該課程既是一門理論性很強的課程,同時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它側重于有關基本概念、基本定律、基本理論的教學,使學生對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一般原理和規范行為等方面的內容有詳盡了解,并能運用一些數學方法和模型,分析解決現實經濟問題,為其它專業課程的學習奠定扎實的基礎。但在微觀經濟理論中數學知識運用頻繁,許多經濟理論的得出,都是用高等數學的知識證明和推導,對數學知識掌握一般且缺乏應用能力的學生來說,感到很抽象、深奧、難懂,使很多學生普遍感到經濟學難學。因此,在講解微觀經濟理論中如何恰當運用數學分析方法,增強其具體應用價值,促進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使微觀經濟學的變抽象為具體,變復雜為簡單,變晦澀為通俗,變苦學為樂學,對增進學生學習興趣,改革微觀經濟學教學內容,提高教學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正確認識微觀經濟學課程中的數學分析

 

數學分析方法是現代經濟學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經濟學科學化的主要標志之一。在經濟學分析中應用數學分析有助于清晰地表達思想,使論證富有邏輯性,避免曲解、混亂。但并非所有的經濟問題都能用數學分析解釋和解決,數學方法只是一種工具,在現實經濟領域中,有不少現象很難用數學模型來解釋和說明。因此,我們應對微觀經濟學中的數學分析持正確態度,經濟學數學化與拒絕數學分析都是錯誤的。在微觀經濟學教學中要正確認識和把握數學方法在各章講授中的使用量和難易程度。對于能較好地說明經濟理論且實際應用價值較強的數學知識部分可重點強化,詳細講解推導過程及舉實例討論應用;對一般性理論可考慮簡要說明,適當刪減,以降低學生的學習難度,提高學習興趣。

 

二、微觀經濟學課程中數學應用方法的一般思路

 

1、以應用知識為導向,堅持基礎性、前沿性、實踐性和創新性相結合的原則。

 

在微觀經濟學教學中應以培養學生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科學的分析方法與較強的實踐動手能力為主,增強學生畢業后的工作適應能力。因此經濟學知識在最大程度上應以職業應用知識為導向。在微觀經濟學講授過程中的基礎性是指要把基本理論的內容、它們之間的關系以及與核心概念之間的關系講述清楚,從總體上構建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前沿性,就是在堅持基礎性的同時,及時將微觀經濟學的前沿理論、國內外經濟前沿問題引入課堂,這樣既開拓學生的視野,豐富和激活課程的經典內容,又加深了學生對基礎理論的理解。實踐應用性是指并不需要學生精通數學,而以應用為導向,并采用問題場景的方式展開敘述。每一章的數學分析過程都與某個具體問題如何運用及其對決策制定等出發,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通過演示和互動輕松掌握各種數學分析方法。如利用微觀經濟學基本原理中的供需原理以及彈性理論說明我國燃油稅開征對燃油價格、社會福利的影響。通過數學分析方法證明燃油稅開征確實短期內會抬高油價,抑制需求,有利于節能減排和構建節約型社會,促進新能源的開發。創新性,主要體現在教學方式的改革和創新,以培養創新型的學生。如案例討論教學法及開展課外輔助教學等,鼓勵學生參加課題研究、公開等。

 

2、全面推行多媒體教學,提高演示效果。使用多媒體和其他課輔軟件教學,借助動畫和數據圖表能直觀地向學生闡述有關經濟變量的關系,當堂演示計算和推導過程,增強課堂教學效果,有助于學生對基本理論的理解。

 

三、構筑微觀經濟學數學應用方法教學改革的教學體系

 

1、課程設置的改革。根據經濟類專業與非經濟類專業的不同,分層次設置經濟學課程,應有普及與提高之分。非經濟類專業主修初級微觀經濟學與宏觀經濟學,用比較通俗、直觀的方法,講述基本概念,介紹基本理論;而經濟類專業主修中級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不僅深度、難度有很大變化,而且引入較嚴謹的數學分析方法;側重工商管理類的專業可繼續選修高級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課程,前提是學生必須具備較好的高等數學基礎。

 

2、教材建設的更新?,F有的微觀經濟學教材對于許多學生而言,無論從理解閱讀上抑或習題練習上都存在一定難度。應根據學生可接受及實際需要的程度,進行教材的改革與更新,使其更適合中國理論與實踐的要求,也有利于西方經濟學在我國的流行、普及與深化。

 

3、教師綜合素質的提高。若真正能把微觀經濟學課程內容透徹地傳授給學生,還特別需要教師具備良好的數學基礎、外語基礎及世界歷史知識等,為此任課教師需進一步學習或進修。

 

4、加強計量經濟學的教學。微觀經濟學研究個體經濟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科學決策;宏觀經濟學研究市場經濟作為一個整體的運行規律;計量經濟學研究經濟運行中經濟變量之間的數量關系。這3門核心課程構成現代經濟學的理論基礎。因此,對于經濟類專業,應適當開設計量經濟學課程,可使學生在學習中更好地掌握數學工具的運用。

經濟學的基本概念范文5

關鍵詞: 自然價值 GDP主義 低碳經濟

“自然價值”是為了應對生態危機而提出的新經濟學念。20世紀中葉,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短缺成為威脅人類生存的全球性問題。在思考這個問題時,學術界提出“自然價值”的概念,并試圖以它為基礎建構一種新的經濟學。

一、現代經濟學否認自然價值

雖然東西方現代經濟學的出發點不一樣.但都認為自然資源是沒有經濟價值的。這是現代生態問題和社會問題產生的一個理論根源。西方社會認為,自然資源是無限的,人類對它的使用非常方便.唾手可得.幾乎不用費什么力氣,因而是沒有經濟價值的.它的使用不計入成本、無須付費。東方社會則依據自然資源不是人類勞動的產品,認為它作為未經勞動作用的天然存在物,是沒有經濟價值的,它的使用同樣可以不計入成本、無須付費。因此,東西方社會的經濟活動.都認為自然資源沒有經濟價值,人們對它的使用時大自然的恩賜.自然資源作為大自然的“贈品”,對它的使用從來都是不用付費的。

依據這種理論,社會物質生產采用一種簡便的生產方式。它的模式是:“資源—產品—廢物”。這是一種線性非循環的生產方式.以排放大量廢物為特征。據有關資料顯示,投入生產過程的資源只有約10%轉變為產品,其余90%都作為廢物排放掉了。因為它的前提示“自然資源沒有價值,對它的消耗可以不計入成本,無須付費”。在否認自然價值的前提下,采用最簡便、排放大量廢物的生產工藝,這是現代生態危機的直接根源。

在人類經濟活動中,由于認為自然資源沒有經濟價值,把它作為大自然的贈品,你可以開發利用,我也可以開發利用,實際上是你可以掠奪,我也可以掠奪.都無須付出代價,結果鼓勵了資源的掠奪、浪費和濫用,從而導致資源枯竭和破壞,資源短缺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嚴重因素。哈丁把這種現象稱為“公有的悲劇。他形象地把地球比作公有草地,大家競相在這里放牧,為了增加自己畜產品的收入,都拼命增加牛羊的頭數,但是所有的人都不對恢復草地進行投資,由于長期的過度放牧,最后完全毀了這塊草地。這是公有草地的悲劇。

這足否認自然價值的悲劇。

二、關于“自然價值”問題的思考

為了避免這一悲劇,學術界開始了關于自然界經濟價值問題的思考,認為需要肯定自然價值.為自然資源消耗制定價格,實行付費使用自然資源的經濟政策。

英國皇家學會會員、經濟學家阿倫•康特爾認為,自然資源有經濟價值,“必須以這樣或那樣的形式給資源制定價格,以便限制消費和給予保護”。

美國學者安德森發表《改善環境的經濟動力》(1977)一書認為,需要為資源制定價格,在經濟系統中的市場功能正常運行時,每種資源應用的價格等于生產該種資源所消耗的資源的價值。

賈里尼在《關于財富和福利的對話》(1980)一書中,主張把海里的魚的總量作為經濟價值來計算。他認為,自然價值是“天賦遺產”,因為財富和福利是由自然的天賦遺產與人類努力的結合組成的。

美國學者克魯蒂拉《自然環境經濟學》(1975)一書中,把資源價值分為商品性資源價值和舒適性資源價值。

美國學者羅伯特•雷佩托發表《自然資源同樣是生產性資產》(1989)一文,認為自然資源是經濟資產,即生產性資產,它的價值不在于投資成本,而在于其所能產生的潛在收入。

美國學者羅爾斯頓在《生態倫理學是否存在?》(1975)一文中,提出生命和自然界是有價值的,包括它的外在價值和內在價值,人們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對生命和自然界講道德。此后他發表一系列論文和著作,論證了自然價值是環境倫理學的理論基礎。

中國學術界也大體同時展開有關自然界經濟價值問題的討論。筆者在《生態學中的價值概念》(1987)一文中,主張把“價值”和“功利”概念引入生態學的研究和實踐,確認生命和自然界有經濟價值,對自然資源和環境質量的消耗進行經濟計算,并出版了《自然價值論》一書(2003)。

三、“自然價值”至今沒有被現代主流經濟學認可

經濟學的基本概念范文6

【關鍵詞】供需原理 基本概念 法學重構 供給需求 交叉學科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對經濟學概念進行法學重構的意義

對經濟學概念進行法學重構是經濟學的法律分析誕生的基礎。經濟學家推開“科斯之門”走進了法學之后,卻隨手關上了門。法學家如何走進經濟學?法學能否分析經濟學?經濟學家用科斯定理告訴法學家們,效率是一種公平,法學家們是否能提出逆向“類科斯定理”從而告訴經濟學家,公平是一種效率?上述三個問題的回答,皆離不開對經濟學基本概念的法學理解。美國著名法學家理查德?波斯納大法官以整個法學為研究對象撰寫了鴻篇巨制《法律的經濟分析》,實現了經濟學對法學的深度交流。然則何時可見以整個經濟學為研究對象的《經濟學的法律分析》呢?

對經濟學概念進行法學重構是法學視野拓寬的必經之路。法學界已對部分原本專屬于經濟學的概念進行了重構,比如公司、股票、銀行、壟斷、傾銷以及補貼等。這種對經濟學專屬概念的重構無疑為法律的調整范圍和法學的研究領域的拓展奠定了基礎,使得包括商法、經濟法在內的諸多法律部門的理論體系得以完善、研究廣度和研究深度得以發展。但以壟斷為例,壟斷是現代微觀經濟學中市場問題中不完全競爭范疇里的一種極端形式,①法學界重構了壟斷的概念卻至今未能以法學視角審視不完全競爭、市場以及微觀經濟學。對經濟學的概念進行法學重構并非無意義之事。筆者認為,對經濟學概念的法學重構是將經濟現象納入到法律調整和法學研究的第一步,法學視野的拓寬非經此路不可。諸如失業、通貨膨脹以及通貨緊縮等問題至今仍不被法學界認為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對其法學重構也被法學家們認為是旁門左道。令人不禁感嘆相較于開放的經濟學帝國,德沃金的法律帝國是否真的已經是封閉的“老大帝國”。法學的進一步發展固然離不開對原有理論的持續深入研究,也同樣離不開新研究領域的開辟。對經濟學中尚未成為法學研究對象的領域進行法學重構具有相當的潛力,而對經濟學基本概念的重構將加快這一進程的速度。

經濟學中的供需基本原理

需求與供給的分析方法是經濟學家獨有的思維模式,也是微觀經濟學的重要基石??梢哉f,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對法學有多大意義,供給和需求的概念對經濟學就有多么重要。為了能夠清楚地闡釋供需原理中基本概念,有必要先簡單梳理一下供需原理在經濟學體系中的邏輯位置。

由于任何資源相對于人類欲望的無窮性都是稀缺的,所以社會和個人無時無刻不面臨著選擇,經濟學所研究的是如何進行選擇的問題,所以經濟學是:“選擇的科學”。又因為所謂“選擇”所要決定的是三個基本經濟問題,包括生產什么、如何生產和為誰生產。這三個問題統稱為資源配置問題,所以經濟學又是研究如何分配稀缺資源的科學。正如美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利茨在《經濟學》中寫道的:“經濟學研究我們社會中的個人、企業、政府和其他組織如何進行選擇,以及這些選擇如何決定社會資源的使用方式”。在資源配置的方式選擇問題也即經濟制度選擇上,主要有政府主導進行資源配置的指令經濟或稱為計劃經濟、以市場規律自發調節的市場經濟以及市場自發調節與政府適當干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三種模式。其中混合經濟模式由于兼具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優勢,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為世界主要經濟體所采用。②

現代市場經濟之所以能夠起到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主要是依靠“看不見的手”在進行調節。而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價格。市場的運行離不開價格機制,但價格的決定因素從威廉?配第、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的“勞動決定價值”即“單一要素說”到《人口論》的作者馬爾薩斯所秉持的“資本與勞動共同創造價值”即“兩要素說”,而后又經歷了無數經濟學家的執著探索,在“邊際革命”后由梅納德?凱恩斯的老師馬歇爾在《經濟學原理》中將價格的決定因素概括為供給與邊際效用即需求。

總而言之,在任何一種經濟制度中,都不得不在各種競爭性的用途之間分配稀缺資源。市場經濟利用供給和需求的力量來實現這個目標。供給與需求共同決定了許多不同物品與勞務的價格,而價格又是引導資源配置的信號。③

法學視角下的需求與供給

需求。法學視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請求權的意思表示,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在權利體系中居于樞紐之地位,④包括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在經濟學理論中,所謂需求是在某一時期內在某一種價格時消費者愿意并且能夠購買的某種商品量。⑤在這一概念中,“商品”應做廣義理解,既包括狹義商品即有體物,又包括服務。雖然每個人需求的種類與數目各不相同,但是從個體主義方法論的角度來看,需求應當具有四個特征即:需求的主體必然是特定的,需求必有確定而具體的內容,需求必向特定主體提出,需求的目的是為了得到滿足。這與合同法中的要約極為類似。作為合同訂立之必需部分的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約必需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必須向相對人發出,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⑥在合同法中,雖然在合同訂立的過程可能出現要約的撤回與撤銷、反要約或者新要約等反復締約過程,但在合同成立之時的要約內容必然是確定的,而要約之內容即為要約方行使請求權的依據。

總之,因為需求的內容等于合同訂立時要約人的要約內容,又因為合同訂立時要約人的要約內容也即債務標的乃合同履行時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內容,所以需求等于行使請求權。換而言之,需求即一方當事人請求合同相對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的意思表示。

供給。法學視角下的供給是履行特定義務。與需求對應,經濟學中的供給是某一時期內在某一種價格時生產者愿意并且能夠生產的某種商品量。與需求不同,在經濟學上需求只是主觀愿望,而供給則是供給愿望和供給能力統一的結果,相較于供給愿望而言,供給能力更為重要,供給的范疇小于需求的范疇。而以法學為視角對供求原理的研究有必要將供給限定在供給能力與供給愿望同時具備的前提下。其意義在于需求僅僅是一種主觀上的意思表示,而供給是意思表示與履行行為的主客觀統一,這將體現在供給在法律概念上與需求的差異。

盡管需求與供給在客觀性上有本質不同,但對其研究卻不能分離。正如不存在沒有義務的權利一樣,供給方也不能脫離需求方而存在。如前所述,需求即行使請求權,請求合同相對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需求方實為請求權人。供給可以被理解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供給方實為義務人。在微觀經濟學中,市場經濟中活躍著無數筆交易。以最基本的買賣行為為例,消費者去商場購買電腦則消費者是需求方,銷售者是供給方。在經過買賣雙方討價還價后買賣合同得以訂立時。買賣合同訂立時消費者是請求權人,銷售者是義務人,消費者得依據買賣合同請求銷售者轉移電腦所有權而銷售者負有交付電腦之義務,買賣合同因消費者支付價款而銷售者轉移財產權而履行完畢,消費者對電腦的需求因銷售者的供給而滿足。在上述過程中,電腦的銷售者作為供給方實際提供的是義務,即轉移電腦的財產權。由上述實例可知,供給即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相對人的請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的意思表示與行為。

法學視角下的價格變化

價格。法學視角下的價格是義務人履行特定義務的難度?,F代經濟學認為價格即物品的貨幣價值,價格代表了消費者與廠商愿意交換各自商品的條件,⑦換而言之,價格是一種比率,是買賣雙方就商品的買賣而確定的交換比率。在前文提及買賣電腦的案例中,假設電腦的標價是5000元。由于電腦買賣合同屬于雙務合同,消費者與銷售者互為權利人和義務人,消費者負有支付對價的義務,銷售者負有轉移電腦財產權的義務。消費者為了滿足購買電腦的需求,也即為了履行支付對價義務,也即為了得到購買電腦所需的5000元而可能通過付出體力勞動或者腦力勞動的方式,且無論具體方式如何,根據勞動價值理論他都必然付出了價值5000元的勞動。這價值5000元的勞動就是消費者作為買賣合同中義務人履行給付價款義務的難度。同理可知,銷售者為了滿足出賣電腦賺取利潤的需求,也即為了履行轉移電腦財產權的義務也同樣付出了價值5000元的勞動。首先是銷售者的進貨成本如果是4000元,為了進貨則預先付出了價值4000元的勞動,而后為了賺取1000元利潤則又付出了進修銷售學習班、購買相關書籍以及最重要的時間成本。所以,以價格為媒介,買賣雙方為了履行各自特定義務或者說支配了對方一定數量的勞動而付出了相應的成本。付出的成本越高,說明義務越難履行。

均衡價格即合同成立的貨幣表現形式。經濟學中的均衡價格指的是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相交時的價格,也就是使供給與需求平衡的價格。⑧如前所述,電腦是貨架上陳列之商品,在大陸法系中視為要約⑨,而買賣雙方對商品的評價可能并不相同所以消費者可能講價從而產生新要約。但無論合同訂立過程如何曲折,假設消費者同意在5000元的價位購買這臺電腦,則5000元即是供給與需求的均衡價格。同時,5000元即是買賣合同成立的貨幣表現形式。

供需原理。在以法學的視角重新界定需求、供給以及價格這三個經濟學基本概念之后,我們可以進一步審視供需原理。供需原理分為三個部分,需求定理、供給定理以及市場均衡。

需求定理。經濟學中所謂的需求定理是指在其他條件不變時,一種物品的價格上升,對該物品的需求量將減少;一種商品的價格下降,對該商品的需求量將上升。⑩而法學視角下的需求定理可以概括為:如果義務人履行特定義務的難度上升,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意愿將下降;如果義務人履行特定義務的難度下降,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意愿將上升。

由于買賣行為乃市場經濟最基本的商業活動,以前文買賣電腦為例仍不失代表性。在前文買賣電腦的案例中,如果電腦的價格從5000元提升至10000元,則可以視為銷售商作為買賣合同中負有交付財產義務的義務人其履行義務的難度提升。也就是說銷售者在賣出更高價的商品之前付出了更多的勞動,正是包括但不限于這更多的勞動使得銷售者履行給付義務時變得更加困難。而根據合同正義原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應具有等值性,且這種等值性是主觀上的等值,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所以當銷售方履行義務的難度提升時,消費者作為雙務合同的請求權人同時也是貨幣給付義務人也要付出更高難度的給付,也就是在購買行為發生前付出更多的勞動換取貨幣價值。又因為消費者作為的請求權與給付義務是等值的,給付義務的難度提升意味著請求權更難行使,從而導致行使請求權的意愿下降。

供給定理。經濟學中所謂的供給定理是在其他條件不變時,一種物品價格上升,該物品的供應量下降;一種物品的價格下降,該物品供給量也減少。則法學視角下的供給定理可以概括為:在其他條件不變時,一種義務的履行難度上升,該義務的履行可能性降低;一種義務的履行難度下降,該義務的履行可能性上升。這樣的結論在現實生活的場域里幾乎是不證自明的。

市場均衡。經濟學中所謂的市場均衡是指供給和需求的力量會相互作用,產生均衡的價格和均衡的數量,即市場均衡。市場均衡發生在需求量與供給量相等的價格水平上,在這一均衡點上,價格既沒有上升,也沒有下降的趨勢,這一點的價格被稱為均衡價格,也即市場出清價格。這意味著所有供給和需求的訂單都已完成,賬面上已經出清,需求者和供給者都得到了滿足。法學視角下市場均衡指的是權利群的完全行使與義務群的充分履行。由于市場均衡是市場需求和市場供給的均衡狀態,而市場需求是個人需求的總和、市場供給是個人供給的總和,在探討市場均衡之前有必要引入兩個概念,權利群和義務群。所謂權利群,指的是不同民事主體在標的相同或相關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享有的請求權之總和。所謂義務群,指的是不同民事主體在標的相同或相關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得履行的義務之總和。權利群和義務群的范圍隨研究對象的范圍不同而發生變化,但在其構成中的主體皆具有不特定性,合同標的皆相同或相關的。

在引入權利群和義務群概念之后,法學視角下的市場均衡很容易理解。如前所述,由于需求即行使請求權的意思表示,且市場需求乃個人需求之和,所以法學視角下的需求量或稱需求總量等于權利群。同理,供給量為或稱供給總量等于義務群。市場均衡發生在需求量與供給量相等的價格水平上,也就是說市場均衡發生在權利群與義務群相等的義務履行難度上。在一次具體的交易中,均衡表現為合同當事人雙方對于合同所確定的彼此權利義務規定的接受從而訂立合同。在不特定主體對相同或相關合同標的的多次交易中,均衡表現為在義務人相同履行難度的情況下無數合同得以訂立。而均衡的實現,即前述合同內容的完全實現,也即權利群的完全行使與義務群的充分履行。

綜上,法學視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請求權,供給是履行特定義務,價格是義務人履行特定義務的難度,市場均衡則是權利群的完全行使與義務群的充分履行。對經濟學概念的法學重構無疑將為法律調整范圍和法學研究領域的拓展奠定基礎,使得更多的法律部門之理論體系得以完善、研究廣度和研究深度得以發展。

(作者分別為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教授)

【注釋】

①②⑦⑧[美]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微觀經濟學》,蕭琛譯,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08年,第145頁,第7頁,第23頁,第47頁,第46~47頁。

③⑩[美]曼昆:《經濟學原理》,梁小民、梁礫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93頁,第73頁,第79頁。

④梁慧星:《民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73頁。

⑤梁小民:《經濟學是什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23頁。

⑥崔建遠:《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3頁。

⑨陳自強:《民法講義?I?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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