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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文化多樣性;傳統文化與民間傳承
國內的非遺保護實踐在相當短暫的時期內已經取得了長足進步。本文通過比照非遺保護的國際建議和國際公約中的相關理念、思想和原則,以及文化多樣性保護公約,傳統知識和民間傳承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要求,針對我國非遺保護的實踐特征與現實問題,從維持文化多樣性與就地保護、完善保護制度與保存方式、尊重社區文化權利與可持續使用等方面,探討以社區為基礎實現更加廣泛的非遺保護路徑的可能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是由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在《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定義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提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蔽覈鴩鴦赵侯C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糕品等)和文化空間?!?/p>
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重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傳統文化的寶貴記憶,是人類的精神家園,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具有獨特的意義,因此它值得我們珍惜、呵護。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幾千年來勞動和智慧的結晶;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具體體現;再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證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最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促進民族與民族之間的情感聯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如何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并發揚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稍法規,加強執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過知識產權這一渠道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到法律的保護范圍內,不斷完善當前法律法規,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據我國非物質文化遣產和知識產權屬性的基本結構特征.將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和規范。明確劃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主體、客體及內容,并將它們法律化和規范化,這樣才方便對它的管理和開發。對即將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要嚴格要求申請程序,并將之規范化、法定化,明確擁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某些特殊的非物凄文化遺產,政府可以通過強制性手段進行保護。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權,包括法定許可制度、一般許可制度、特殊許可制度二類,并且對使用者應當承擔的相應的義務微出明確規定,例如;免費使用,不經許可但可通過付費使用,經許可且需付費使用。國家可以通過立法來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且的保護期限。對于故意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要給予嚴厲的懲罰,更嚴重者要動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規而不實行是遠遠不夠的,執法者要行動起來,運用法律武器束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增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力度和執法水平。各級行政部門應當各盡其職,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展開保護行動,讓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行政部門的保護圈內得到很好靜傳承和發揚。重要的是,執法人員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不斷增強權利人知識產權意識
權利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導力量,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有至關重要的影響。首先,權利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現有基礎上,設計出更加長遠的保護和發展方案,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的生產化、經營化和商業化,最大限度的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和合法權益。其次,權利人不斷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維權能力,為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不斷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同時要學會先進的管理知識和管理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合理的、科學的管理。最后,權利入要及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進行登記,屬于商業機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加強技術防范。
(三)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行動
盡管現在國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進行歸屬人管理,但是廣大人民群眾也同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和保護者。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搶救產生極大的影響力,沒有入民群眾的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護。政府要通過宣傳、教育等途徑來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讓全民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行動中,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各種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眾生活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斷發展和變化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因此,它不能脫離生產生活而獨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體生活中,所以,應當以群眾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
在快速城市化進程中,如何培育適合傳統文化和民間傳承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生境條件,保護好非遺存在、存活和傳承的文化生態環境,如何在真實的生活世界中,積極保護和活態傳承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鄉土社會和鄉村文化的復興,需要各地廣泛開展積極的保護實踐來深入探索。在全球化經濟浪潮中,如何保持和促進地域文化的繁榮,需要將遺產保護作為發展戰略,或者至少是發展戰略的組成部分,統籌規劃、協同推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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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范文2
雒樹剛坦陳,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足,在現有法律制度下,文化領域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低,舉證和維權難度大。特別是進入互聯網時代,復制粘貼式的轉載更為容易,導致原創者著作權得不到必要保護。而如今,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發展轟轟烈烈,抄襲、侵權行為更具有隱蔽性也更猖狂,給基礎薄弱的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極其嚴峻的考驗。
雒樹剛說,經過多年努力,文化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機制已經初步建立,但文化知識產權工作開展力度不夠,文化系統知識產權意識整體上仍然薄弱,地方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普遍對知識產權工作缺乏主動規劃和通盤考慮。知識產權管理的基礎工作薄弱,文化系統現有的文化資源知識產權家底不清、權屬不明,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培育不足,民間文藝資源保護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現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在國家層面初步建立起了覆蓋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文化服務、文化市場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其中,與文化工作關系密切的文化法律有《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著作權法》3部;行政法規有《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長城保護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博物館條例》等10多部。文化部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有32個。
與此同時,各地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上位法,結合當地實際,推動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涵蓋公共文化服務、傳統文化保護、文化產業等多個領域。據統計,與文化工作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有154部,地方政府規章有138部,地方規范性文件達13000余件。全國地方文化立法數量超過10部的有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四川、貴州、云南等14個省市。截至目前,中國法律法規總數約38000多件,其中文化法律法規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規總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僅占全部法律的1.7%。
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范文3
[論文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律保護 保護機制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文化遺產”,是相對于“有形文化遺產”而言的。根據相關立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第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第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第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第五,傳統體育和游藝;第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質性或無形性。這里的物質性首先是指人們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識以及生活狀態,它本身具有無實體性或無形性,但是它可以通過人或物表達、體現和展示出來,成為人們能夠感受、認識和共享的客觀現象。其次是指表現形式或者類型,包括特定的語言、傳統表演、技藝、儀式、習俗、歲時節令等,以及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器具、實物和文化空間。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長期的共同生產、生活中,逐漸形成的體現該民族成員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所以稱作“非物質”是因為其沒有將其文化內涵用物質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性,其也無法用物質形式固定下來。究其存在與傳承的特點而言,主要是依靠傳承的個人、群體以及民族的技藝??趥餍氖?,約定俗成。其存在和流傳與孕育它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密切相關,并沒有明顯的時代性,也不必依賴先進的傳播手段。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行保護狀況
(一)現行有關法律規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規不完善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還不健全,沒有建立起與之配套的法律保護體系?,F有的規范性文件中,僅在2011年頒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而地方性法規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由此看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被散亂分布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且以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保護為主,法律規范的效力層次底,這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局面。如我國的《花木蘭》被美國迪斯尼公司改編成動畫片《花木蘭》,其故事情節與人物刻畫嚴重歪曲了我國民間傳統文學,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國內法依據,而無法保障和主張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上的利益。再如,“端午節”作為一種無形文化標志,起源于我國,以紀念愛國詩人屈原為主。而韓國申報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確定為“人類傳說及無形遺產代表作”。因此,“端午節”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就由我國和韓國共享。以上實例理應引起我國行政立法機關的重視,加快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步伐以適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
(二)行政執法力度不大,非物質文化遺產未得到有效保護
長期以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采取行政保護模式,但由于我國民間文化歷史悠久、種類繁多,有關部門不夠重視,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導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狀況、存在種類、數量和消失的狀況認識不清,缺乏深入和廣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例如,云南大理為修公路而拆遷唐代古城墻,正在擴建的公路,使古代關隘龍首關變得面目全非,僅剩的幾段城墻也危在旦夕,而面對村民的質問,相關文化部門和交通部門并未給出一個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們看來,這樣的施工方案將使龍首關遺址遭到嚴重破壞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業失去一個極具歷史、文化和旅游開發的亮點。同時,我國的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也相對滯后,比如陜西戶縣的農民畫、陜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壯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潑水節等,在數量上明顯占有世界總量的很大份額,但仍沒有申報成功。
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機制的完善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事法律保護的完善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性質
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特性,它體現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關系,又有私人利益、個人權利。為此,對于專門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學術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公約》沒有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只強調了政府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主導作用,并沒有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私權屬性,故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屬于私有財產,而屬于政府介入的公權力;此外,有學者基于我國有關非物質遺產保護的法律規范具有濃厚的公權色彩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歸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認識,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備私權特征;有學者認為,大多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以口授和行為傳承的特點,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屬于私權性質,從法律部門的劃分看,屬于民法部門。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是一部具有私權性質的法律,應定位為私法。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是由民族集體創作并世代相傳,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環境及不同歷史經歷的民族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現形式也精彩紛呈。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智力勞動成果,具有財產價值屬性,涉及到產權的確認、利益的歸屬、權利人的利益保護等問題。從私權保護的角度以激勵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的積極性,尤其是傳統的口頭文學、表演藝術、美術及傳統的手工藝、醫藥等知識和實踐活動等,私權保護更利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體性的特點,以民歌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當前民歌已經進入公有領域,很難確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開發表權,有關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須署名作品的來源民族、群體或區域的原則性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派生作品的著作權,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對來說容易確認,但卻導致流傳群體的合法權益容易被忽視,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民間流傳群體相關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這里的民事公益訴訟并不是與現行民事訴訟并列的訴訟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訴訟的一種形式,該制度可借鑒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進行具體規定。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律保護的完善
1.加強行政立法,規范政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
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承擔著大量的作為義務,如果不積極作為,將會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嚴重流失和破壞。因此,政府行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引入聽證制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保護和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的失職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當其行為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并構成犯罪時應將其交與司法機關進行制裁。
2.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保護
在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模式下,政府應積極發揮其主導作用,并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來。各級有行政執法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行政,在保持、尊重、搶救、弘揚、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注重對它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對于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保護。
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城市現代化;工業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利用
隨著我國工業現代化和城市現代化的進程,以及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根據城市工業布局調整規劃,眾多工業遺產面臨保護或開發利用的選擇,一些有價值的工業遺產正在遭到破壞和損毀,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問題以及由此帶來的如何與城市發展相互協調等問題,成為政府工作中既緊迫又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
一、切莫錯過我國工業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最佳時期
我國工業化時間雖短,卻經歷了復雜的發展演進過程。近代早期工業有外資工業、民族工業和洋務工業等。新
2.由于起步晚,相關研究與保護比較滯后,在國家和地方層面上,尚處于“家底不清,現狀不明”狀況,急需實施前期調研,分級摸清家底,建立檔案和數據庫,編制相關規劃。摸清家底可分幾步走,分幾個層次進行,采取從地方到中央,即從基層、從局部著手的做法,以縣為最基層單位,層層建立工業文化遺產檔案庫。采取收集信息、實地調查、記錄基礎信息、分析確定各個不同歷史時期工業遺產的具體名錄、進行分級分類統計等步驟,建立檔案和數據庫,為編制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開展評估、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提供依據。
3.在國家層面,缺乏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戰略和宏觀部署;在地方層面,在城市改造、擴建過程中,無法可依,缺乏整體保護方案和措施。
在國家沒有出臺相應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各地應根據本地實際,盡快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政策法規,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對工業文化遺產的拆改毀加以限制,防止重要遺產在尚沒有認定前被拆遷或損毀。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的工業文化遺產一經認定,應當作為文物保護單位及時公布,通過強有力的手段使其切 實得到保護。對于暫時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一般性工業文化遺產,在嚴格保護好外觀及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審慎適度地對其用途進行適應性改變。在面臨結構性改造的工業區,要充分考慮改造對工業文化遺產帶來的潛在威脅,將保護與利用列入整體改造規劃,與區域改造有機結合。對于規模較小、無法再開發利用、必須拆除或搬遷的工業文化遺產,以建博物館的形式,收集保留有關文物,集中保護并展出,也可使公眾以及子孫后代更好地了解我國工業發展的歷史。
4.工業文化遺產分屬不同行業和不同層次的部門管理,由于體制所限,難以歸入文化或文物部門統一管理,管理部門各自為政,保護標準各行其是,不利于遺產的長期、有效保護。
建議工業文化遺產一經認定,應移交相應級別的文物部門,按照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統一保護和管理。尤其對于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和科技價值,但商業開發利用價值比較低的工業文化遺產,應盡快移交文物部門,由政府給予保護資金補貼。
5.史學專家在工業文化遺產保護中缺席,導致一些工業文化遺產在復原、展示上不能正確反映歷史風貌和完整的生產過程,甚至存在嚴重的錯誤。因此,特別需要在工業文化遺產調查、復原、保護、改造和開發利用過程中,請專家參與,聽取專家意見。要像重視古代文化遺產那樣重視近現代工業文化遺產,深入開展對工業文化遺產的價值評估、保護措施、理論方法、利用手段等多方面研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和比較完善的保護措施,建立科學、系統的界定確認機制和專家咨詢體系,指導工業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利用。
6.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和科學的評估體系、專業的評估隊伍與人才,哪些該留哪些可拆,沒有依據,有些工業文化遺產雖被部分地保留下來,但在改造過程中,整體環境已遭破壞,大大降低了遺產的價值。
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鄱陽湖 生態經濟區 文化遺產保護 公眾參與 領域及方式
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的結晶和社會發展的見證,是不同民族生活的歷史記錄。我國是文化遺產大國,文化遺產種類多、數量大,保護工作異常艱巨。雖說近來文化遺產保護引起了政府部門的重視,但該領域的條件設施和保護現狀,相對于艱巨的保護工作著實令人堪憂。目前文化遺產受自然或人為破壞的程度非常嚴重,鄱陽湖地區的狀況也不容樂觀,這完全偏離了其打造國家級生態經濟區的目標。文化遺產是本地區、本民族乃至全人類的無價資源,其脆弱性與不可再生性決定了保護工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一、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源起
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濫觴于美國[1]。1853年,Ann Pamela Cunningham為保護喬治?華盛頓的故居――沃農山住宅,發起成立了婦女聯合會。此舉在全美產生了廣泛的影響,促進了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思想的發展。普通民眾認識到自己也可以是文化遺產的保護者。如今,沃農山住宅已成為弗吉尼亞州著名的旅游景點。1877 年英國成立了古建筑保護協會,該協會得到了社會的普遍支持,并最終促使國家開始將古建筑保護納入立法的范圍。
二戰后,在其他各國,由于大規模的重建,使得城市中原有的歷史環境迅速消失,人們才逐漸意識到歷史文化的重要性。由此,關于歷史文化保護的民間呼聲,開始出現并不斷高漲。公眾開始自發組織成各種民間團體,參與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活動當中。這股力量引起了當局的重視,并逐漸得到承認,成為各國文化遺產保護的中堅。
二、國外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先進經驗
發達國家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起步較早,其經驗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發揮了巨大作用。國外公眾主要依托一些公共組織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這些組織包括教會、學校及民間社團。
在開啟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之先河的美國,公共組織的貢獻首先在于促進了文化遺產保護的專門立法工作,比如說《國家公園體系法》是在約翰?繆爾及其所屬協會的共同推動下通過的,《歷史遺址與古跡法》則得益于歷史建筑調查組織以及平民保護組織的不懈努力。此外,他們還履行了其它組織無力實施的一些重要職能:教育國民增強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接受重要遺產文化和遺產地的饋贈,對遺產文化和遺產地進行科學而嚴格的管理和保護,確保遺產保護計劃的實施。
日本人則認為文化才是全體國民共同的財富,對它們的保護和管理應該由全體國民共同參與。日本的文化財產保護社團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由專家學者組成,主要負責文化遺產的調查研究,為文化遺產管理事業指明前進的方向;另一類由文化遺產的所有者和愛好者組成,主要負責文化遺產的修葺、展示、保護和傳承。
在法國,除教會和學校外,還有大大小小近兩萬個社團,它們組成了一支龐大的文化遺產保護的民間力量,其作用獲得政府的肯定,也促成政府加大了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為防止地方政府在城市規劃中可能對文化遺產造成破壞,法國文化與交流部向各省派駐了建筑師駐省代表處,監督各省的城市規劃,同時提出建設性的意見;為了提高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培養保護人才,法國還成立了專門的遺產保護管理的專業。
總之,“民間組織參與已經成為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必然趨勢,民間組織由于自身的非營利性使其能夠在遺產保護的過程中更加注重遺產的非經濟價值,從遺產的根本屬性入手,更中立、更客觀地參與到遺產的保護工作中?!盵2]
三、國內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分析
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在國外已有150多年的歷史,同發達國家相比,國內由于起步較晚,在各個方面都顯得有些遲滯。
1. 存在民間社團,但影響范圍有限
國內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民間社團等公共組織,在數量、結構等方面同國外相比均存在較大差距,以至于限制了其作用的充分發揮。造成組織結構松散、影響范圍不廣的原因主要在于:(1)相應政策缺位。對于歷史文化遺跡的修繕保護,中央和地方政府尚未出臺相應的免稅等優惠政策。目前我國只對幾十家慈善基金會實行捐款稅收全免政策,而其他組織則僅僅享受3%的抵稅優惠,這無疑挫傷了社會各界為文化遺產保護捐款的積極性。(2)監督權力缺失。歷史文化遺產長期以來多由政府全權管理,尚未賦予民間社團等公共組織以監督遺產保護的權力,這就使公共組織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3)自身運作欠佳。由于資金和人才的雙重匱乏,民間社團無力擴大項目規模和提升運作能力,從而降低了內部成員及社會人士對組織的認同度,這也影響了它的生存和發展。
2. 得到法律認可,但參與程度不夠
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公共組織雖然其法律地位得到了確認,但我國的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公眾參與的表述過于籠統,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產生很大的隨意性。反觀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法律,關于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體性和程序性內容要明確得多。在我國,很多時候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主要集中在向社會征求總體規劃意見階段,而在項目的具體實施與管理維護時期,公眾基本上處于被懸置狀態。
3. 擁有參與熱情,但保護意識不強
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公眾雖有較高熱情,但囿于組織機構的缺陷和法定權力的缺失,公眾的熱情往往難以持久。公眾通常更關注切身利益,只愿意享受文化遺產帶來的好處,而不愿承擔保護的義務。公眾的保護意識不強還表現在,對非居住地的歷史文化遺產則普遍缺少應有的關愛。這不僅給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帶來了危害,也直接影響到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
四、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可行性建議
在構建和諧世界與和諧社會的當下,文化遺產已經成為民族生存和人類發展的寶貴資源。鄱陽湖地區擁有國土面積5.12萬平方公里,幾乎占江西省總面積的30%。該地區是古代文明的發祥地,古色文化、紅色文化、綠色文化遍布各地,文化遺產極為豐富。鄱陽湖文化遺產保護,不能偏離其打造國家級生態經濟區的目標,更離不開地區民眾的廣泛參與及區域社會的通力合作。
1. 健全組織機構,擴大影響范圍
民間社團是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組織形式,同國外和國內其它發達地區相比,鄱陽湖地區相關組織因為自身機構等方面的缺陷,其影響輻射面不大。為此,應深挖原因,采取措施以糾偏補缺:(1)出臺相應政策。鑒于目前在文化遺產保護上免稅政策的缺位,各級地方政府應依據中央有關精神,出臺相應的優惠政策,積極扶持各種民間文化遺產保護協會,以充分調動區域社會為修繕歷史文化遺跡而捐資出力的積極性。(2)給予實際支持。民間社團等文化遺產保護組織之所以機構不夠健全,除政策性原因外,資金和人才的匱乏也不容小視。這不僅制約了該類組織的文化遺產保護能力的提升及保護規模的擴大,還限制了其社會影響的擴展,更成為其生存和發展的瓶頸。政府部門在提供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應在財力和人力方面給予實際支持。
2. 完善法律法規,提高參與程度
為提高鄱陽湖地區民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實效性,不但要確認各地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等民間組織的法律地位,更有必要吸取國外法律的實體性和程序性內容明確之優點,以彌補相關法規表述過于籠統之不足,賦予這些民間組織以實實在在的監督保護權。此外,國外文化遺產保護還有一個重要特點,即他們認識到“完全靠自上而下的調整結構是不夠的,要將公眾利益、公民參與置于文化遺產管理的關鍵地位”[3]。因而,應在鄱陽湖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管理、維護等各個領域,充分調動公眾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讓文化遺產保護措施落到實處。
3. 加強教育宣傳,增強保護意識
保護我國文化遺產,“其本質就是繼承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和民族精神,增強民族自尊心和凝聚力”[4]。各級政府應本著對國家和民族負責的態度,站在歷史和未來的高度,除了做好健全民間社團、完善法律法規等工作,還需加強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以提高民眾對歷史文化資源之價值與特性的認識,克服短視主義、實利主義和地方主義的局限,增強人們保護人類一切文化遺產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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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范文6
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法》的宣傳工作
黨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入關鍵時期的綱領性文件,是我們行動的指南,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特別是文化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的精神,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的宣傳力度,認真開展“5·18國際博物館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的中國文化遺產日宣傳活動,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大力營造人人保護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護事業的社會氛圍。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XX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執法水平,創造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的良好環境,促進文博事業的蓬勃發展。
二、切實抓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護規劃工作,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護工作打下基礎。
2、穩步推進全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辦好文物普查培訓班,抓好普查工作簡報、月報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實地文物調查階段省級驗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12月31日,我市共調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2724處,其中新發現1966處,目前居全省9個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認真開展文物安全檢查,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防范,盡力排除隱患,切實保證文物安全。
4、開展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組織XX市文物收藏協會和XX市文物收藏協會開展互動,普及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護修繕工作
1、做好湄潭XX大學舊址保護規劃的論證、報批工作。爭取實施楊粲墓、四渡赤水戰役舊址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
2、繼續抓好海龍屯飛虎關、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筍峰寺、道真萬天宮、桐梓周西成祠、務川龍潭古建筑群和羅峰書院等文物建筑的保護維修掃尾工作。
3、XX縣山盆李梓鐵索橋、XX市太極樓的修繕工程即將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4、加強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對文物工程項目經費使用、地方配套資金落實、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5、認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災和損壞的情況調查,做好搶救維修方案,積極抓好抗災救災工作。
四、加強博物館工作
各博物館、紀念館要把廣大公眾的文化需求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牢牢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準確把握社會文化生活的新特點和人民群眾的要求,在內容設計、形式設計上積極探索和大膽創新,盡力辦出陳列展覽精品,使博物館、紀念館成為文化教育和傳播中心,成為公眾流連忘返的文化園地。認真貫徹、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精神,積極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完善服務設施,改善服務條件,加強安全措施,建立聯動機制,做好已經免費開放的工作,逐步實現文物系統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的全面免費開放。紀念館、XX市博物館、婁山關戰斗遺址陳列室、習水四渡赤水紀念館、黎庶昌故居陳列室、XX市博物館獲得中央免費開放經費,已經面向公眾免費開放。
五、抓好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業務特殊性,抓好業務學習與培訓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擬聘請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專家在市博物館舉行專題講座,對全市基層文物進行短期專業培訓,以便為下一步培訓專業人員打好基礎。
六、下半年文化遺產工作思路
1、繼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護的基礎工作,清理完成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
3、繼續做好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階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護修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