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銀行業金融監管的認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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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銀行業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1

巴塞爾協議作為現代銀行業監管的“圣經”,它從誕生之初的巴塞爾協議I到現在的巴塞爾協議III,整個巴塞爾協議的發展與成熟見證了金融監管的發展與改革。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業,尤其是商業銀行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無論是銀行自身的行為,還是作為銀行業監管者的政府部分的行為都受到了巴塞爾協議的影響。本文以巴塞爾協議的發展過程著筆,從銀行自身角度以內部視角來探討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業經營行為的影響。從而探尋銀行業監管的可靠路徑,降低金融危機從銀行業爆發的可能性。

【關鍵詞】

巴塞爾協議;銀行監管;金融危機

一、引言

伴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速度的提升,各個國家的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也越發的緊密,由此使得世界上各個金融市場的之間的相互影響程度也越來越大。隨著而來的是金融危機的不斷爆發。伴隨著這些緊密的世界金融聯系,金融危機的破壞力不在局限于單個金融市場或者小范圍的地域,危機已經開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并在世界范圍內傳播起來,其影響程度已經遠遠高于過去。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不斷發生的金融危機讓經濟學家們認識到的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與脆弱性。國際貨幣基金通過對世界范圍金融市場的監控與研究,得到的數據讓人們瞠目結舌,在1980~1996年間,僅僅16年的時間里,僅僅只是在發達國家范圍內,就有超過有17%的金融市場蒙受過金融危機帶來的損失,其中52%的國家遭受過嚴重的金融危機。而在發展中國家內的金融市場,有23%曾經遭受過金融危機,并造成嚴重的損失,并且在其中的59%的國家內爆發的金融危機的等級屬于嚴重金融危機。

追溯到1997年,當金融危機首次席卷整個亞洲。從此以后金融危機在世界范圍內便時常出現。在亞洲金融危機結束后不久,又在俄羅斯、拉美國家的金融市場內刮起了一整劇烈的金融風暴,最后這場開始于局部金融市場的金融危機向著全世界的金融市場蔓延,最終結果是誘發了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動蕩,其破壞性甚至動搖了世界實體經濟的發展。此后2008的由美國次貸危機誘發的全球經濟蕭條,以及歐洲的債務危機,又一次的影響了世界宏觀經濟的良性發展。

另一方面,銀行作為整個金融市場的核心機構,多數金融危機的發源點都是銀行,由此對銀行業的金融監管也顯得尤其的重要。金融危機在世界范圍內愈演越劣,引發人們對金融風險的憂慮,如何能提前規避掉金融風險對世界宏觀經濟影響,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受到國際上越來越多專家學者以及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重視。

二、巴塞爾協議的誕生與發展

為了應對波及范圍越來越廣、影響程度越來越深的世界性金融危機,在整個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國際大型金融組織開始思考,如何構建出一個完整的世界金融監管體系,用以穩定整個宏觀世界金融市場,減緩甚至消除金融危機爆發的。

面對兩個國際性大銀行,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以及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轟然倒塌,金融行業尤其是銀行業開始反思銀行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重要性,成為巴塞爾協議誕生的一個契機。這兩家舉世聞名的國際性大銀行,在金融危機面前變得如此的不堪一擊,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在感嘆以及驚愕之余,開始認識到了對這些銀行,尤其這些擁有巨大的國際市場、廣泛的國際業務以及復雜的金融聯系的國際性大銀行進行監管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1974年,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提出建立巴塞爾委員會以便對全球銀行業的監管,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以及十國的銀行監管部門,這十個國家分別是日本,美國,比利時,荷蘭,加拿大,瑞典,瑞士,法國,德國,英國以及意大利。并且國際清算銀行(BIS)、歐盟執行委員會、IMF、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為巴塞爾委員會的各項活動以及各項協議的制定提供指導。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針對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國內的跨國銀行,第一次實施巴塞爾協議。雖然,巴塞爾協議的中的所有規定都不具備法律層面的約束能力,但十國集團的金融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協議的規定時間內參照協議的相關規定進行監管。經過多年的檢驗,巴塞爾協議的優點受到全世界的認可,尤其是其科學合理的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巴塞爾協議開始受到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的推崇與信奉,巴塞爾協議開始成為了世界范圍內銀行業監管的“圣經”,這些非十國集團的成員的國家也開始自覺自愿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中的相關要求與規定,尤其是許多的在國際金融市場內有著極高參與度的國家。

從誕生之初至今,銀行業實施巴塞爾協議的歷史已超過了十年,在實施的過程中,伴隨著金融市場的成熟以及世界經濟發展,巴塞爾委員會也曾對整個巴塞爾協議進行了多次的修改與完善。比如,在1996年,巴塞爾協議將市場風險的管理加入到了資本充足性管理的條例之中。又如,在2001年,委員會重新制定并公布了新巴塞爾協議,以公布將取代在1998年公布的協議。在這十多年來中,對巴塞爾協議的不斷修訂與更正,并付諸于實踐,在整個金融監管的領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尤其是銀行業的經營行為伴隨著巴塞爾協議的修正與完善而不斷的變化。

三、巴塞爾協議對銀行經營行為的影響

首先是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在巴塞爾協議中,對銀行的資本金有著詳細的規定。伴隨著巴塞爾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的推行,世界各國的銀行業有了一套統一的資本金比比率標準。由于在實施巴塞爾協議之前,各國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不同,風險系數也不盡相同,從而使得各種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資本金的要求也就不同了。在協議開始實施以后,各個國家的銀行為了能貫徹巴塞爾協議的精神,滿足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要求,實現協議中的監管目標,勢必會以協議內容為導向,并依照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而不同銀行所受到的影響也是不同的,具有高資本金比率的銀行與資本金比率較低的銀行之間,他們所做出的調整很難達到一致性。例如瑞士,在過去未實施協議時,瑞士銀行業具有較高的資本充足率的特點。在瑞士的大銀行平均值為13.8%,遠遠超出十國集團資本充足率平均值的2.5%。所以,在協議實施至今,瑞士銀行業所面臨的資本充足率壓力相對來說較小。而相比之下,自1988年協議開始在各國廣泛實施以來,在工業化進程較快的發展中國家里,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比率有了明顯的變化。在1988年時,資本金比率的平均值為僅為9.3%,而到了1996年后,資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上升到了11.2%,其余大國中的銀行業也對協議做出了明顯的反映,資本金比率有了顯著的提高。在我國,銀行業主要是以政府信用為擔保依據,所以商業銀行一般有著較低的資本充足率。而在近幾年,為了實現本土銀行的國際化戰略,應對外來銀行的競爭壓力,我國傳統商業銀行業不得不向巴塞爾協議靠攏,提升自身的資本充足率。

其次,對銀行的風險行為有著顯著的影響。簡單的來說,銀行的風險衡量的計算式是用風險加權資產除以銀行的總資產。銀行資產中風險加權資產所占有的比率越高,則銀行的風險也就越大;相反,銀行資產中,風險加權資產所占的比率較小,則整個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就越小。而銀行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會進行資本套利活動,即在同一類的風險加權資產中,將小風險的資產向大風險資產中轉移,導致使得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更大。

四、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啟示

從短期效應來看,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的的確經營帶來了諸多嚴厲的限制,對整個銀行業的利潤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但是,從長遠的目光來看,雖然在短期對銀行業的業務有了嚴苛的要求,尤其是將銀行行為限制在必須要滿足巴塞爾協議對資本質量要求前提之下。這些限制也為銀行業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機遇,如果銀行能在限制中實現新的突破并在長期內保持穩健的發展,必定能實現新的利潤增長。因此在現階段下,我國銀行業要想實現與世界金融市場接軌,并創造新的金融奇跡就必須有所作為。

首先一點,我國銀行業應該重新調整產品結構,將新的利潤點放在表外業務之上。并在保持傳統業務質量不變的前提之下,有效發展表外業務,有效的優化產品的定價,創新產品種類與設計,才能真正地提高長期的盈利能力增加銀行的內源資本。所謂的內源資本是指銀行的盈余以及留存盈余,主要來源于派息后的留存。在優序融資理論的核心思想中,銀行業的內部融資的優先度應該顯著的高于外部融資。在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充自己的留存利益而不對自身股價造成顯著影響的前提下,其第一選擇只有內源資本。具體而言,首先銀行應將視角放在表外業務之上,并有效的降低這些業務成本,并減少其對銀行的自有資本耗費。從目前來看,我國的商業銀行都有一個通病,即自身的業務結構非常的單一,產品的種類貧乏,產生更新速度緩慢。目前銀行的核心業務是傳統的信貸業務,以存款與貸款利息差為主要的利潤點。而信貸業務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很高的監管成本的業務。而通過重構銀行業務的結構,并且優化銀行資產狀況,將業務的發展重心,從過去傳統存款,貸款業務轉移到表外業務之上,尤其是應該的大力地發展那些節省,甚至完全不需要利用商業銀行自身資本金的表外業務,是實現內源性資本擴張,重構銀行資本與產品結構的重要路徑。

其次,我國的銀行業應該優化產品的定價策略,從而改善盈利水平。銀行業中尤其是在中國商業銀行的中,貸款業務的占整個盈利的比重非常大,但是這些業務定價的方式卻非常死板。改革的趨勢應該是以風險量為定價的依據,再進一步的將銀行的自有資本、流動性以及整個項目運營所需要的總的成本納入定價的決定因素中來。然后進一步做到以客戶為導向定價,將客戶精細化管理并分類,進而以類定價,完成傳統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現代精細化管理模式的過度。

因此,我們可以說,巴塞爾協議并沒有抑制銀行業的發展,而是為銀行業未來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并將風險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圍。

參考文獻:

[1]黃憲,王露璐.反思金融危機中的巴塞爾協議――基于金融理論界長期批判的跟蹤[J].國際金融研究.2009(09)

[2]黃儒靖.從《巴塞爾協議Ⅲ》看國際銀行業監管強化的新趨向――對銀行監管博弈的思考[J].經濟問題探索.2010(12)

[3]張煒.《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D].西南財經大學,2013

對銀行業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2

一、挪威銀行監管概況

挪威金融監管局是挪威的金融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財務公司、保險和證券交易進行一體化的監管。作為歐洲第一個采用一體化監管模式的監管機構,挪威金融監管局的監管模式現已成為組織金融市場監管的標準模式。

挪威金融監管局可以說是歐洲國家一體化金融監管的先驅。早在1983年,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就已歸并到銀行檢查署。1986年,挪威銀行檢查署與挪威保監會合并以后,挪威金融監管局一直負責監管挪威的金融服務和證券市場。近期,一些新的監管任務,如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招投說明書以及保險中介的監管,也歸并到挪威金融監管局進行監管。隨著金融服務業的擴展,挪威金融監管局的監管任務在穩步增加,同時監管能力也逐步增強。目前這一機構已成為一家權威、高效的監管機構,執行廣泛的監管任務。

挪威金融監管局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機構,根據挪威議會、政府和財政部的決定依法運作。挪威金融監管局監管對象廣泛,包括銀行、財務公司、按揭貸款公司、提供電子貨幣服務的機構、證券公司、養老基金、保險中介、投資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交易所及其它經批準的市場、清算所及證券托管所、房地產機構、外部會計師、審計師,此外還監管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及證券市場合規情況。

挪威金融監管局的任務是確保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安全、有效地運行,保障社會和金融消費者的福祉,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處于一個適宜的監管環境之中。通過對企業和市場的監管,挪威金融監管局努力促進金融業的穩定和市場的良好運行,增進市場信心,預防金融業危機的發生,并及時處理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件。

挪威金融監管局監管范圍廣泛,這就需要其有前瞻性地單獨或合并使用一系列監管方式,包括:

——監管和監測。這是挪威金融監管局的核心任務,它包括監督被監管對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指引,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來實施業務監管等,通過國際合作來監測宏觀經濟形勢和影響金融部門的重大變化情況等。

——監管規則設定。監管規則設定旨在為經濟活動和金融市場提供一個適宜的監管環境,使監管對象之間既具有競爭性,又能保持盈利。它既包括制定監管制度,也包括起草法律法規、參與立法委員會的立法活動等。此外,挪威金融監管局還參與到國際標準的制定。

——行政許可。包括依法對監管范圍內的業務開辦進行許可、審批。同時,對許可申請人提供建議,并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解釋。

——信息和交流。挪威金融監管局十分重視與監管對象、工會組織、政府部門以及媒體的良好溝通,信息和交流目的是使挪威金融監管局的服務更加公開和透明,使享受服務的人了解相關法律以及挪威金融監管局作為一個監管機構所扮演的角色。

挪威金融監管局由五名正式成員和兩名候補成員組成的董事會領導。董事會的正式成員和候補成員都由財政部任命,任期四年。日常管理工作由局長負責,局長由財政部任命。挪威金融監管局由三個監管部、一個行政部和各級輔助單位組成。各部根據功能和技術的不同下設處和科??绮块T的團隊合作也日益普遍,以應對不同監管領域日益緊密的聯系。

二、挪威銀行監管中的幾個特色

挪威在歐洲大陸國家中比較早的建立起了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在這樣的金融體制下,銀行業所面臨的經營環境遠比分業經營模式下更為復雜,這也對銀行業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挪威金融監管局作為歐洲最早出現的一體化金融監管機構,自成立以來就一直把銀行業監管作為混業監管的重中之重。經過20年的監管實踐,金融監管局已經總結出一套既符合本國銀行業的發展特點、又充分利用自身監管資源的監管模式,其中的一些頗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對于提高銀行業監管的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挪威特殊的金融經濟體制下,金融監管局的監管范圍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金融領域,而成為了一個廣泛涉及財政金融事務的監管機構。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監管局將外部審計和外部會計也納入了其監管的范疇,這就為金融監管局進行監管創新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金融監管局負責審計機構和審計師的登記、認證以及管理,以確保審計機構和審計師保持充分的獨立性,并按照法律、法規及公認審計準則進行審計。監管局還聯合挪威執業會計師協會對審計機構和審計師的行為,及審計報告的質量進行檢查。其中,執業會計師協會主要負責對其會員進行檢查。金融監管局除了審閱執業會計師協會每年遞交的監管報告以外,還負責對其他審計機構和審計師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的檢查,其主要的監管對象是那些涉及金融領域,特別是涉及銀行業的審計機構和審計師。對于不能達到監管要求的審計機構或審計師,監管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與之相似,機構或個人開展外部會計業務同樣需要通過金融監管局的認證,并接受其監督。金融監管局同樣要通過其監管行為來確保會計行業在公認準則下健康有序地發展。

金融監管局要求商業銀行及其他信貸機構必須將待實施的信貸規則事先上報金融監管局,而金融監管局將判斷該信貸規則是否符合各種相關制度的要求,并決定該規則能否實施。這種制度安排實現了信貸風險監管關口的前移,使監管者可以提前了解商業銀行的信貸制度安排,并控制信貸規則的準入,統一規范信貸市場秩序,同時,避免了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信貸規則進行事后的消極、被動修改的情況,有效降低了商業銀行的運營成本和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

近年來,由于金融監管局成功地實施了信貸規則準入制度,挪威的信貸市場取得了穩健的成長,信貸規模明顯增長,而信貸損失則呈穩步下降趨勢,銀行利潤也實現了平穩的增長。

作為與監管對象之間信息交換機制的另外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金融監管局一直保持著在現場檢查后與被檢查銀行董事會見面的慣例。這實際上是建立了將監管信息向銀行管理層進行“正反饋”的渠道,并為外部銀行監管和銀行內部控制的有機協調創造了條件。現代銀行監管理論強調銀行內部控制的作用。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就提出了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內部控制原則。從中不難看出,在現代銀行監管理念中,實現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密切配合是提高監管效率的必要途徑。基于這種考慮,金融監管局強調在現場檢查后與銀行董事會及時見面,將發現的問題及相應的處理結果予以通報。這保證了銀行董事會和管理層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層的真實情況,并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在第一時間解決銀行內部由于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委托——”沖突問題,保證類似問題在該銀行范圍內不再發生,從而有效規避銀行風險。

金融監管局規定商業銀行在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必須先將信息呈送金融監管局,

經批準后方可對外公布。這就是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它是針對商業銀行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可能引發的負外部性而制定的一種預警機制。金融監管局認為在商業銀行披露重要信息以前應首先與金融監管局進行溝通,使金融監管局有充分的反應時間針對可能產生的某些重大消極影響來制定處理方案。這樣可以避免金融市場上的債權人和投資者在短時間內對一些銀行個體性或暫時性的問題產生過度反應,引發銀行體系的系統性危機。多年來,金融監管局通過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及時、準確的掌握了銀行業運行中的各種風險狀況,為進行科學決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金融監管局的監管和指導下,挪威銀行業在混業經營的復雜環境下,依然成功克服了自身的脆弱性,抑制了金融市場的過度波動,實現了銀行業的平穩發展。

金融監管局建立了一套風險責任追究制度,該制度主要適用于銀行的高管層,主要目標是督促管理層采取措施對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進行規避。在執行中,該制度以列席商業銀行董事會、約見銀行董事會成員為主要執行手段。當銀行管理人員在執行、交易、交割等重要經營過程中,因為管理或決策失誤而給銀行造成損失,或當金融監管局發現高管人員沒有盡到規避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的職責時,金融監管局有權約見銀行董事會成員,要求董事會對高管人員的風險責任進行追究、處罰,嚴重的可以要求高管人員引咎辭職。金融監管局建立的針對銀行高管層的問責機制,在問責中重視發揮董事會的作用,并通過引咎辭職等制度來強化問責機制的作用。通過這一機制,金融監管局可以督促董事會和高管層在強化銀行內部控制的過程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三、對我國銀行業的幾點啟示

(一)建立銀行信貸規則統一審查制度

挪威金融監管局針對信貸規則準入所進行的監管,在維護信貸市場良性發展方面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這種制度的優點在于:一是保證了各商業銀行所制定的信貸規則都能夠符合監管部門的監管思想,從而統一信貸市場規則,避免各信貸機構各自為政,造成信貸市場無序競爭。二是避免了由于商業銀行對潛在的信用風險認識不清而造成信貸規則具有盲目性。三是避免了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信貸規則進行事后的消極、被動修改,有效降低了商業銀行的運營成本和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

與之相比,我國信貸市場上各銀行機構在制定信貸規則時擁有比較多的自,各銀行各自為政,信貸規則五花八門,信貸市場缺乏一個明確、統一的運行規則,難以有效貫徹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管部門的監管政策。同時,商業銀行在設計信貸規則過程中難以克服盲目性,監管部門也難以有效遏制商業銀行在設計信貸規則時打政策球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長商業銀行的機會主義傾向,造成信貸市場上的無序競爭。我們可以借鑒挪威金融監管局采取的信貸規則準入制度,要求商業銀行在制定信貸規則以前,先將草案報送銀監會,銀監會按照《信貸管理條例》以及相關的監管制度的指導精神,對信貸規則進行審查和核準,保持信貸政策的統一。如當前在貫徹科學發展觀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中,就可以統一要求銀行制定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業以及過剩行業的信貸政策,貫徹國家實施的節能減排等經濟發展戰略。

(二)建立中介機構業務禁入制度

挪威金融監管局將銀行業監管和審計、會計活動監管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獲得監管活動中的范圍經濟。這樣的監管體制不但保證這些社會中介機構在對銀行財務信息進行審核時更好地保持客觀、獨立和公正,而且也使監管局可以更方便地獲得銀行的各種信息,并可以提高這些信息的真實性,降低信息的收集成本,從而實現監管內部成本的“外部化”。這一成功經驗值得學習和借鑒。在我國目前尚不具有金融財政一體化監管平臺的條件下,可以通過嘗試建立“中介機構業務禁入制度”來對一體化監管框架進行局部的模擬。即: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時必須得到銀監會的認可,如果一家中介機構與銀行合謀弄虛作假,造成信息失真,銀行監管部門可以禁止該中介機構今后再次進入與銀行業務審計有關的業務領域。通過這種制度安排來解決中介機構存在的潛在的“委托——”問題,拓展銀行監管邊界,使銀監會可以把中介機構監管與銀行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提高銀行監管效率。

(三)建立銀行信息披露事前報告制度

新巴塞爾協議將市場紀律作為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市場紀律的核心問題就在于信息披露。新協議認為市場是一股強大的推動銀行合理、有效配置資源并全面控制經營風險的外在力量,因此,強調通過信息披露來確保市場約束。然而不可否認的是,作為高負債經營的特殊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對于某些信息的公布確實可能帶來巨大的負外部性。特別是那些涉及經營虧損、惡性突發事件或個體性危機的信息,一旦公開就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甚至可能危及整個金融系統的平穩運行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各國監管當局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視。挪威的部分銀行已經從2006年開始執行新巴塞爾協議,但金融監管局卻仍然堅持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從他們的經驗中我們不難發現,對于銀行業的信息披露進行特殊的控制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借鑒挪威金融監管局的經驗,我國應該引入銀行信息披露的事前報告制度,對銀行業信息披露進行適當的控制。首先,要從制度上要求商業銀行在披露重要信息前,應事先呈報銀監會審閱。其次,要求商業銀行在收到其他外部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如審計署的審計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呈報銀監會。最后,應該給予銀監會一定的權限,由其決定信息披露的適當時機和方式,力爭在信息披露以前將問題化解,即使不能化解,也要為解決善后留出處置余地。當然,這并不是摒棄市場紀律和信息披露的原則,而是希望通過一定的彈性監管來找到更理想的方式化解各種危機。

(四)建立監管信息的傳導機制

挪威金融監管局與被監管銀行之間長期保持著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保證了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相協調。而我國在這方面起步比較晚,一個突出的表現就是當前監管者對被監管者的信息反饋還不充分。如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鏈條較長,當基層銀監部門發現了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在經營中出現某些問題后,缺乏一個有效的途徑將這些信息反饋給國有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管理層,造成銀行董事會與管理層、管理層與分支機構之間多重的信息不對稱,委托——沖突不能得到有效改善。由此引發的直接后果就是銀行監管很多時候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哪里的銀行分支機構出現問題,就對哪里進行局部的處理,而不能真正對銀行整體的經營思路和內控機制產生影響,因而無法徹底解決問題。我們應該借鑒挪威金融監管局的成功經驗,在銀監會和商業銀行董事會之間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傳導機制,使銀監部門現場檢查等監管信息及時傳導到銀行的董事會,并通過董事會對銀行內部控制、公司治理、經濟資本管理等機制進行修補和完善。借助外部監管和內部治理的合力,來促進銀行機構整體管理水平的提高。

對銀行業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3

關鍵詞: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9-005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2

2008年末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國際上公認的一個重要教訓就是監管機構在強化微觀審慎監管要求的同時,忽略了宏觀審慎監管的建設。危機后,如何防范、應對和處置系統性風險成為各國加強金融監管面臨的主要研究課題,也是宏觀審慎監管所強調的內容。

一、問題的提出

所謂宏觀審慎監管,從金融體系整體而非單一機構角度實施的監管,并力圖通過對風險相關性的分析、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來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而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是指以制度和措施防控銀行業系統性風險,即如何識別和度量銀行業系統性風險,如何防止風險在不同市場和機構之間傳遞,如何實現各類宏觀審慎監管當局之間的協調與信息共享。再從宏觀審慎監管的目的來看,其旨在防范系統性風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部門,負有金融穩定之責,其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屬法理之中,但“三會”作為微觀監管部門,也要提加強宏觀審慎監管。一個更關鍵的問題在于目前“一行三會”的架構之間的宏觀審慎監管是否能做到互通信息。從銀行業監管角度來看,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是否會偏廢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的監管目標,以及加強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是否會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監管機構發生職責重疊,如果加強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著實必要,那么它是對付金融危機的應時之需,還是長期之策,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的工具又是什么,以及它監管的重點有哪些?本文將圍繞以上問題展開研究。

二、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的必要性與特征分析

由于我國金融業在綜合經營不深、對國際金融市場參與不深的情況下,銀行業損失較小。雖然避過了金融危機,但并非說明我國的銀行業監管能力超強。受國際金融危機啟發,當前,我國銀行業監管實行宏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有其必要性,但同時在監管實踐中也面臨著重重障礙。

(一)傳統系統風險理論與現實金融危機比較

傳統的系統風險認識理論認為系統風險的爆發主要由銀行而非其他金融機構引發的,銀行作為存貸方的中介,其資產結構具有存短貸長的特征。因此,它的倒閉能夠引發系統風險,而其他金融機構因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相分離,不具有銀行這樣的地位和作用,它的倒閉不會引發系統風險。但此次金融危機實況表明,正是投資銀行等券商的先行倒閉繼而殃及銀行,在金融危機爆發伊始,與投資銀行、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相比,商業銀行系統遭受的損失的確較小,但伴隨著危機的發展和影響的深入,以花旗為代表的國際大型銀行也遭受了極大的損失。因此,銀行之外的金融機構也會引發系統風險。

(二)宏觀經濟平穩與銀行業有效監管比較

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有利于促進金融穩定與金融業的發展。為此,金融業的機體健康和安全穩健取決于其所置身的宏觀經濟環境。如果宏觀經濟環境不良,宏觀經濟政策缺失,那么金融審慎經營與審慎規制和監管免不了會受到宏觀經濟環境和政策的“綁架”而無法有效貫徹,最終貽害金融和實體經濟自身。反之,銀行業的穩健對金融穩定和宏觀經濟平衡起著重要作用。長期以來,我國金融市場一直是銀行主導型市場,銀行業資產占全部金融資產在90%以上,因此,我國金融風險主要來自銀行系統。經濟增長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銀行體系的安全性,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銀行業的穩健運行。

作為穩健經濟環境的關鍵組成部分,有效的銀行監管與有效的宏觀經濟政策一起構成了金融穩定的關鍵因素。從2008年末至2010年一季度末,為確保中央提出的“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政策目標的完成,央行實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人民幣各項貸款2009年新增9.59萬億元,2010年一季度新增2.6萬億元。巨額信貸背后,貸款集中度問題突出,不僅客戶結構,而且期限也高度雷同。在這種情況下,單純的針對個體的微觀審慎監管已經不能完成對風險的全覆蓋,宏觀審慎監管提上日程,即更需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系統性風險。

(三)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比較分析

宏觀審慎的誕生填補了宏觀經濟政策(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和微觀審慎監管之間的鴻溝。加強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有助于降低銀行業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作為一種新型的監管模式,其區別于微觀審慎監管主要顯現在不同的監管目標以及由此而采取的不同監管措施上。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在于防范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防止經濟增長受影響;在監管內容上,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側重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行為以及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影響力的監管上,同時關注宏觀經濟的不穩定因素;從具體監管對象上看,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更關注銀行和以銀行為主的金融集團的行為,以及金融市場整體趨勢及其與宏觀經濟的相互影響。而基于金融創新使得風險轉移的形式多樣化和金融一體化背景下使商業銀行面臨著無法規避的系統風險,僅僅通過微觀層面的審慎監管還不夠,尚需要宏觀層面的審慎監管。

(四)宏微觀審慎監管與現有體制比較

堅持宏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有助于實現兩者相互促進,增強彼此的監管效果。如對于銀行的信用風險敞口監管,微觀審慎監管措施會關注該銀行信貸資產的集中度和相關放貸政策,而宏觀審慎監管措施則會關注銀行業整體的信貸規模及其與有關資產價格的關系,并據以判斷銀行體系是否正在積累信用風險。而現有體制之困在于:一是多頭監管風險。在傳統的分業經營模式之下,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被嚴格限定在特定的領域之內,金融監管采取機構監管的多頭監管模式,單家監管機構容易犯下“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錯誤。其一,在金融創新的推動下,當形式上不同業務種類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在經濟功能上有相互替代的可能時,機構監管模式就很容易受到金融機構的規避與操縱,無法對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監管。其二,可能使得不同監管部門對同一宏觀經濟政策態度不同,進而影響金融監管與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結果,不利于協調機制發揮實效[1]。其三,基于多頭監管產生的三家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協調與信息共享、監管當局、中央銀行和其他宏觀審慎部門之間的協調與信息共享,仍然限于表面化和形式主義,缺乏實際效果。“三會”曾在央行和財政部缺席情況下召開過兩次監管聯席會議,并以備忘錄的形式表示對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應實行“主監管”制度。但這一制度實際未獲央行認可,實際也未真正實行[2]?!叭龝敝g的聯席會議在召開兩次后也未能持續。二是政策體制風險。我國金融的系統性風險當前主要表現在快速膨脹的資產泡沫,包括高昂的房地產價格,其根源是政策風險。政府作為金融與非金融資產的主要持有者和金融市場的監管者,金融機構仍然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監管部門可以直截了當地干預這些機構的內部事務,包括向其派遣管理人員。此外,一些超大規模的金融集團、數量眾多的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也游離于審慎監管之外,存在一定的系統性風險隱患。

三、加強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的思路與對策

加強宏觀審慎監管賦予了銀行業監管部門新的職能,對銀行業監管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這一問題上宏觀審慎監管更多應體現為監管理念,而從政策實施操作上,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應包括幾方面:建立與宏觀經濟部門的合作關系;調整銀行業監管機構內部職責;建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完善系統性風險分析工具方法和培育宏觀視野的監管人才。

(一)建立與宏觀經濟部門及其他監管機構間的良好合作關系

強調宏觀審慎監管的政策理念認為,僅憑微觀層面的努力難以實現金融體系穩定,監管當局有必要從經濟活動、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機構行為之間相互關聯的角度,加強宏觀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管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這是當前強化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從前述可知,金融危機擴散的原因之一是監管機構之間、監管部門與宏觀經濟管理部門之間信息不對稱。因為分割式的監管體制和缺乏宏觀協調外部關系容易導致重復監管、“監管真空”和政策相左。然而防范系統性風險,應對處理危機往往又超出了監管部門的能力范圍。就單個的金融監管當局,主要的任務是維護具體的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其本質屬于微觀審慎的范疇。這些機構雖也涉及一部分宏觀審慎職能,例如逆周期資本金監管制度,以及對金融機構同類組的某些監管政策等,但終究不會有整體圖景。

銀行業監管部門的持續監管也僅是金融安全網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最后貸款人、公共財政部門在處理應對危機中的功能是不可替代的。著眼于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必須從完善金融安全網的角度,建立與上述宏觀經濟部門的良好合作關系,以及加強監管部門溝通合作和明確問責制度,對防范系統性風險十分重要。具體而言,一方面銀行業監管部門應與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與協調機制,統一各部門的判斷和認識,降低部門判斷的差異,避免可能導致實行的不同政策在目標上的沖突,如增進監管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與配合[3]。在同一金融市場環境條件下,貨幣政策、監管規則的基礎是銀行的穩健經營與銀行業的穩定,決策的著力點在于“市場約束”下的資產價格。因此,需要共同加強對資產價格、金融風險的研判,增進信息溝通和共享,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最終實現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目標。另一方面,不同監管部門在明確各自職責分工基礎上的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系機制及聯席會議機制應繼續貫徹和有效執行,并應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與協調,力求發揮合力,使監管更加及時有效。

此外,銀行業監管部門應具有適當的權力和工具以制約宏觀經濟政策制定者的行為,以保證協調能夠發揮防范系統風險的實效,建議賦與銀行業監管部門參與宏觀經濟政策決策的適當權限。

(二)調整銀行業監管機構內部職責分工與結構

金融危機表明,無論是“雙線多頭”監管,還是“單一主體”監管,都不能防止金融危機的發生,阻止金融危機的傳播,“最優的監管制度”并不存在。在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體制下,明確銀行監管體系內部的審慎監管與業務監管職責分工。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層面應集中專注于宏觀審慎監管,省級派出機構則應加強業務合規監管,實現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內部協同,分局及監管辦事處專注于微觀審慎監管,應通過調整職責分工以控制銀行體系的整體風險水平,使之與監管資本最低要求相適應。同時,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銀行監管論壇等機構,完善監管政策目標的傳導機制,改善銀行監管的微觀基礎。

(三)建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

建立宏觀審慎監管體系并不意味著原有的微觀監管框架,而是在傳統的微觀審慎監管仍然需要繼續推行的前提下,宏觀審慎性監管的推進應考慮到整個銀行業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具有內在的順周期性,其重要表現是經濟繁榮時期,銀行增加貸款,促進經濟進一步繁榮;經濟衰退時期,銀行收縮信貸,導致經濟陷入更嚴重的衰退。因此,建立宏觀審慎機制的目的就是要解決目前市場中的順經濟周期的機制,采取適當的逆周期政策、建立適當的逆周期機制,這也將成為未來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應消除這種順周期性以及引入逆周期性的資本緩沖制度框架。資本緩沖制度的設計理念在于通過要求金融機構在經濟條件良好時增加資本,在經濟條件惡化時減少資本,從而以一種逆周期的方式執行資本充足規則。筆者以為,消除順周期性和鞏固銀行資本的建議正是沿著有助于維護金融穩定的正確方向前進。但從宏觀經濟的角度來看,必須避免因強化監管規則而損害經濟的穩定性。正因為如此,確保監管規則的靈活性非常重要,如應參照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具體條件,靈活把握執行資本充足規則的程序和時機。

同時,監管體制安排的宏觀審慎取向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擴充。對單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嚴格監管自然不能松動,但監管者還應投入更多資源用于對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關系以及機構與整個金融環境關系的研究上,包括研究銀行的主營業務線是如何連接到更廣泛的信貸媒介過程中、金融系統風險是在哪些領域逐漸聚集而高度集中的等問題。銀行業監管機構應力爭找到用有限的資源“反制”銀行業系統風險積聚的辦法,而在確定階段性監管目標的時候必須現實一些[4]。根據競爭性市場原則,宏觀審慎監管不應追求零失敗目標,應允許無效的金融機構在競爭中退出市場。事實上,在一個動態變化的市場中,不可能期望通過監管完全消除所有的不穩定。

(四)選擇宏觀審慎監管策略、工具及重點

銀行業是一個高負債、高杠桿、高風險的行業,對整個經濟而言,銀行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務具有公共性質,有較強的外部性。因此,強化宏觀審慎監管是一項需要長期堅持的方略,而不是當前危機期間的短期選擇。宏觀審慎監管應包括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和宏觀審慎監測,“工具”主要指監管者采取的行動,是一部分或全部微觀審慎監管工具之和,如銀監會新要求商業銀行以備不時之需的及時調整商業發展計劃、資本補充計劃、利潤分配和薪酬計劃。實際上,宏觀審慎監管的核心內容就是豐富和完善金融監管工具。“監測”主要側重于市場分析,包括數據搜集和分析、預警系統及壓力測試等,采用先進的系統性風險方法,這種分析要覆蓋居民、企業、金融機構和政府的信貸及杠桿化情況??紤]到系統性風險中經常出現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及時掌握體系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相互的頭寸比例,特別是大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之間的頭寸監管將成為一種宏觀審慎監管的工具。加強宏觀審慎監管,運用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完善銀行業風險預警機制,改進銀行業風險監測和壓力測試。

在當前形勢下,加強宏觀審慎監管的重點應在于防范金融跨市場、跨領域發展可能潛藏的系統性風險。即關注那些能夠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集團內部不受監管的實體和不經營業務的控股公司;關注金融體系的結構,包括金融市場本身的結構、融資結構、投資者結構、金融工具結構、市場參與各方的資產負債結構等的脆弱性;關注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有效防范跨市場風險的傳遞和蔓延,尤其是對于創新金融產品,如理財產品等,要按照“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要求強化管理,以及要把與地方政府有關的業務全部納入監控范圍內。要進一步加強對大型銀行的并表監管,提高商業銀行的并表管理能力。通過這些措施,實現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有效對接和有機配合,確保銀行業穩健發展。

(五)培育具有宏觀視野的監管人才

在現有的監管制度中引入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將會帶來一些挑戰。實施全面系統性風險監管要求監管者更專業,具備豐富的金融市場與機構專業知識,具備對市場和機構足夠的認知、精確的分析、處理大量信息的能力,并能對市場上不關聯的信息進行收集與處理。為此,銀行業監管者要樹立宏觀監管意識,不斷提高宏觀政策水平,同時還要具有一定的國際視野。

綜上所述,建立宏觀審慎監管體制是大勢所趨。我國需要順應這種調整趨勢,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應對和防范體系。當然,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監管除了需要在上述方面進行充分論證準備,現階段我國的宏觀審慎監管還涉及宏觀經濟金融運行、政策和文化因素。我國既不能過度監管,也要避免監管不足;既不能盲目推進、徒增成本,也要避免放松和遲緩改革。銀行業監管機構以某種形式參與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是不可或缺的,也必將在宏觀審慎監管中扮演重要角色。但這已成為一個不可回避的挑戰。

參考文獻:

[1]包勇恩,韓龍.論金融監管中的宏觀審慎原則[J].安徽大學法律評論,2009(1):14.

[2]夏洪濤.強化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監管權限的思考[J].武漢金融,2009(10):40.

[3]成家軍.宏觀審慎監管:概念、特點與政策框架[J].內蒙古金融研究,2009(7):12.

[4]努特?韋林克.金融監管安排:危機中的教訓[J].中國金融,2009(5):19.

The research on implementing macro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our banking

HUANGHan-xing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fujian office,Fuzhou 350004,China)

對銀行業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4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 金融監管

反思始于2008年的那場金融危機,各國監管當局普遍意識到,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而忽視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切實保護,會破壞金融業賴以發展的基礎,影響到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成為各國和各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反思和改革的重要內容。在眾多的改革舉措中,雖然美國的力度最大,但是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構建已有百年歷史,其較為完善的法規和保護措施值得借鑒。

一、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的介紹

英國民眾的金融知識和金融素質相對較高,英國政府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也給予了高度重視,形成了強制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保護體系,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在層次多元化和集中統一性方面,最具代表性:一是將消費者保護明確列為監管目標,成為金融機構監管的基本職責;二是規范并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消費者保護的義務及內部解決機制;三是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內部在解決消費者糾紛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溝通及自我溝通。這三方面在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的發展歷程中都得到了重要體現。

(一)依法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和機構

作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具代表性的國家,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以組織規則見長。英國于2000年頒布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認同消費者保障與維持金融市場的國際競爭地位的整體利益息息相關,法例給予消費者全面的保障。該法例明確規定金融服務管理署(以下簡稱FSA)負責監管各項金融服務,同時設立單一申訴專員和賠償計劃架構,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進一步保障。該法例還要求FSA負責推行消費者教育,加深公眾對金融體系的認識,以及確保消費者獲得適當保障。

(二)出臺詳盡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操作細則

2001年6月,FSA啟動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要求英國最大的35家金融集團每年報告實施項目情況,同時FSA要求各金融機構在推銷自己的金融產品時都要保證高度透明,使每個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風險。2005年5月,FSA《關于金融服務投訴指引》,詳細列舉說明消費者可對金融機構的服務或產品投訴的情形。2006年l0月,FSA出臺了新的金融機構《業務原則》,確定了衡量金融機構是否符合監管標準的原則依據,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5條。FSA把消費者權益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目的是讓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公平、清晰、無誤導的信息,增強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三)成立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

為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監管目標,FSA按照《金融服務及市場法令》,整合原有的金融業巡視員組織,成立統一的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FOS),對金融機構進行管轄以及處理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投訴糾紛。FOS基于中立立場來解決爭端糾紛,進行調解,做出裁定,其爭議處理程序科學、透明、縝密、務實。投訴人在向其投訴之前,首先得向金融機構投訴.適用金融機構內部爭議處理程序。只有對金融機構的處理不滿意或在規定時間內未接到投訴處理,才可向FOS投訴。若消費者對FOS的最終裁定持有異議,還可訴諸法律,進入訴訟程序。FOS的設立為消費者提供了一個替代性的爭議解決途徑。

(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英國的行業自律機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國主要銀行及房屋貸款協會公會都同意遵守的《銀行業守則》,屬于行業自律性規則。它包含了銀行業須做出承諾的主要事項,確保提供的一切產品與服務符合該守則。銀行業守則標準委員會負責為采納該守則的銀行和房屋貸款協會公會進行登記,向采納機構提供守則解釋等方面的指導,并負責監察它們遵守守則情況。在金融機構違規時,委員會通常先將違規指控轉交給有關金融機構,并要求它們作出解釋。為確保守則的貫徹執行,委員會有權采取警告、譴責等方式,警戒沒有遵守該守則的機構。英國金融行業自律機制著眼于降低監管者和金融機構的成本,為金融機構贏得了更多消費者的認可與信任。

(五)重視消費者的金融知識教育

在消費者教育方面,一是FSA為消者提供信息和指導意見,提供“一站式”公眾咨詢服務、消費者刊物和編制金融產品比較表等。二是擴大和深化校園金融教育。英國的義務教學大綱中含有深入的金融教育內容。三是強化政府主導推動。在財政部設立金融教育組織協調部門,負責協調教育部、產業部等相關部門參與金融教育。四是進行金融消費者調查,找出消費者最為關注的事宜,以及最為渴求的金融知識和信用知識,以有針對性地開展金融知識教育。

二、金融危機后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改革

盡管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作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金融危機仍然暴露出一些缺陷。為此,英國通過了《2009年銀行法案》(Banking Act 2009),了《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對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進行改革。

(一)通過《2009年銀行法案》并了《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

英國對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進行了微調,主要表現在:一對FSCS進行更充分的事前融資。白皮書提出以后應考慮金融行業對FSCS更充分的事前融資,以避免本次危機中金融機構犯錯卻要納稅人買單的情況,維護“誰出錯誰買單”的過錯方賠償責任原則。二是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利益保護。白皮書提出,在提供服務時,金融機構應該為消費者提供易于理解的高透明度金融產品,必須要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得所需的金融服務;在產生糾紛時,要更快捷地解決消費者投訴,簡化爭端解決程序,對于給大量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消費者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在權益補償時,為了更好地保護存款者的利益,應該對存款保護安排做進一步的改進。三要通過加強市場紀律、加強監管、金融機構提前制定應對倒閉風險預案、改善證券化產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場架構等措施,防控大型金融機構的全新風險。四是規定英國政府有權在存款機構出現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風險時對其進行國有化,以防止系統風險的擴散對更多的金融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

(二)提出金融產品“合適并且合理”原則

一是加強對貸款人的保護。2009年11月1日起,FSA加強了對銀行以及房屋互助協會與客戶日常接觸的監管,從直接信貸、支付、存款賬戶到交易和利率的變更。二是加強事后投訴處理的信息披露以及消費者賠償。FSA要求金融機構公布如何處理消費者投訴,在半年內收到500起及以上的金融機構,需要再進行兩年一次的披露。還提出加快銀行破產后金融服務賠償計劃(FSCS)對客戶的賠付期限,簡化賠償程序,確保客戶在七天內得到賠償。三把是否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重要的評價指標。四是加強事后追償和懲罰。此外,2010年3月11日,FSA、OFT(公平交易署)、FOS(金融申訴專員署)聯合了《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明確了金融機構、FSA、OFT和FOS在公平處理消費者投訴方面的責任,強調建立各方合作機制,首次提出應對新興風險和大規模投訴的程序和措施,重塑消費者信心。

(三)更加重視金融教育

通過深化校園教育、加大財政支持、鼓勵社會參與等方式繼續大力推進金融知識普及。一是繼續加大財政支持。英國財政部2007年金融教育預算就達1150萬英鎊,危機后更是逐年遞增,FSA每年用于金融教育的支出約為2000萬英鎊,占其年度預算的7%左右。二是擴大教育覆蓋范圍。危機后日益重視弱勢群體的金融教育,加強政府推動和財政支持,擴大金融教育惠及面。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雖然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與嘗試,但有許多問題仍然需要正視,比如:相關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法制不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夠;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路徑-適當的投訴與受理機制欠缺等。目前各國和各地區監管當局對金融消費者保護采取的一系列改革舉措表明,金融消費者保護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強有力的保護措施能有效增強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強化金融體系。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則給了我們重要的啟示:

(一)加強金融立法,明確監管目標,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列入監管目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條,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該金融監管目標應適時地進行調整。為使金融監管機構能嚴格地履行該項職責,我國金融立法機構應明確地將該項職責作為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一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目前,我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已將“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寫入了銀行業監管的目標中,但還沒有使用更直接更明確的表述。相對而言,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就十分明確規定了英國金融服務監管署的監管目標是“為消費者提供適當保護,促進公眾對金融制度的了解,維護公眾對金融制度信心,減少各類金融犯罪”。

(二)增強金融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國還未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調整金融產品的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在這方面,英國的金融立法值得我國很好地學習。英國的金融監管以“自律”著稱,已實施的法律法規有著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很好地實現立法意圖。在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爭議方面,英國金融監管機構有著一套“事前控制―― 事中解決――事后彌補”的操作性極強的法律法規。我國需要制定具有良好操作性的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調整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的關系;同時,立法機構應對現有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增強其可操作性。

(三)加強金融業自律組織建設

英國銀行業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有著完善的自律機制,而我國銀行業協會雖然成立多年,但由于制度、機制、監管方面的諸多原因,目前還沒有在同業合作與協調的層面上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發揮實質作用。因此,這就需要金融監管機構強制性要求金融業的自律組織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制定一系列的自律守則并嚴格執行。自律組織在涉及消費者權益的事項上應對金融監管機構負責。

(四)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培訓體系

對銀行業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5

關鍵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挑戰;應對

一、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實踐提出的挑戰

金融創新行為的動機簡單地看是由于盈利動機的驅使,但是從深層次看卻是銀行監管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滯后,以至于阻礙了銀行機構向更高的階段進一步發展。環境的變化使得銀行機構傳統的經營方式不再有利可圖,他們過去向客戶提供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越來越難以出售,而傳統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資金,因而為了繼續存在下去,他們不得不尋求創新;另一方面,各銀行機構面臨的嚴格管理使得規避管理法規的過程變得有利可圖,某一個機構避開管制后提供的服務往往給它帶來豐厚的利潤和市場占有,因而嚴格的監管本身就成為刺激銀行業創新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創新更多地應該從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博弈來理解。銀行為了逃避監管,開拓市場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活動與監管活動之間是一個不斷向前推進的動態博弈的過程,即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但是至今的實踐表明,銀行監管活動落后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監管是一個被動的過程,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的實踐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1.金融創新使銀行監管目標的權衡更加困難。銀行監管的目標有兩個,一個是安全目標,一個是效率目標。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看,銀行體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但是在一定的階段,銀行體系的效率目標卻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過度嚴格的銀行監管造成的銀行機構效率下降和發展困難使得這一時期的監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標。金融創新的最深層的原因就是規避管制,追求發展和效率。但是實證研究已經表明,在銀行監管的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存在著替代效應,金融創新在提高了銀行體系的效率的基礎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風險。在面臨著全球競爭的壓力和本國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定之間,銀行監管如何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進行協調?

2.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更加復雜化。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了新的變化。一是金融產品和組織創新模糊了分業經營中各專業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他們之間的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業務趨同,銀行也逐漸發展成為超大型的綜合性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業會通過創新繞過各種監管法規的限制向證券保險行業滲透。二是市場的創新使得一國的銀行機構在現在條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對外經濟聯系的加強使得一國的銀行通過各種創新活動向國際市場滲透,廣泛參與國際金融活動。這樣對國內銀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動的監管就變得遙不可即。同時,一國的金融體系也會暴露在國際金融風險之下,這給銀行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三是新的業務形式和金融產品的出現,并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如網上銀行的興起。四是銀行機構和其他各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這樣局部的金融風險很容易轉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風險,造成所謂的傳染效應,從而更容易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

3.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主體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個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分業監管還是混合監管的選擇問題。毫無疑問,面對著銀行業務日益綜合化的趨勢,原來界限分明的分業監管已經表現出了極大的局限性。

4.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挑戰。傳統的銀行監管一直以來是以外部監管作為最主要的監管方式,強調嚴格的立法和監督,對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行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規定。這種監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和標準化的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是以行政命令對銀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標準化的監管方式則沿襲了行政命令式監管的原理,將資產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級別,并對每種類型確定固定的資本要求。這種監管方式明顯不適應金融創新下的新要求。它們存在著信息和經驗不對稱的問題,而且沒有考慮銀行在金融創新過程中的動態過程,在實際的執行過程當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問題。

5.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理念的挑戰。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的動態回避過程與相對固定的銀行監管框架之間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之間的博弈總是表現為監管方的被動。危機導向的、事后的、傳統的銀行監管總是被動追蹤金融創新,會使監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監管成本的增加。

二、銀行監管應對金融創新的一般實踐

1.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較之傳統銀行業務,銀行的創新業務在收益更大的同時,風險也更大,且更容易擴散,對金融市場造成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并重監管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2.從注重外部監管向注重內部和外部監管并重。針對銀行監管與金融創新博弈的被動地位,監管理念應該不僅僅從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來考慮有效監管的問題,而且外部監管隨著創新和變革的發展,其缺點不斷暴露,比如市場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后于市場發展。我們應該考慮如何從銀行內部與監管機構激勵相容的角度來使銀行主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制度安排。目前最為流行的一個根據激勵相容理論建立的監管的方法就是預先承諾方法。銀行在預測期初向金融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為該期內可能發生的損失作準備,而監管當局則根據銀行承諾的水平設計懲罰和獎勵措施,并不再對銀行進行例行的資本充足檢查,但是這種方法的實施對監管水平的要求較高。另外,對市場機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視,認為只有保證信息的完備透明,充分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的作用,才能對銀行起到正確的激勵。

3.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統一監管體制是指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的一種制度。與此相適應,金融監管也應該打破分業監管的模式向統一監管轉變,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和證券的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但是在具體的監管主體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級監管機構還是在保持監管主體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強各個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二者有利有弊,具體的選擇需要對實際情況作出更細致的選擇以后才能加以確定。

4.從一國監管向跨境監管轉變。本國銀行向海外市場的擴展也是一種金融創新——市場創新。隨著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越來越多,其業務收益來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電子銀行的發展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判斷其交易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完成的;離岸金融業務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機構偏離于監管視野之外。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將一家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并表監督。另外,加強不同國家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監管的分工和協調,以有效杜絕國際銀行監管的真空。

三、對我國銀行監管實踐的啟示

1.我國的監管目標的選擇。競爭的激烈和創新的加強,無疑會提高效率,但是同時也加大了風險。面對著競爭的壓力和我國銀行業經營效率低,壞帳率高的現實情況下,監管當局如何在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進行權衡,找出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是關系到銀行監管效率的關鍵問題。目前我國需要重新認識金融創新對金融發展的重要性,改變對金融創新不論青紅皂白一律封殺的做法,對有益于發展并且風險比較容易監管,不會增加太多監管成本的創新,不妨進行鼓勵,以提高我國銀行的競爭力。也就是說,我們要適當地考慮到效率目標。

2.我國監管重心的轉變。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的監管注重的是合規性的監管,重在對市場準入、業務經營范圍和行為的監管,其中突出的問題是重市場準入管理、輕持續性監管,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尤為不足。并且這些靜態的監管措施明顯地落后于市場的發展。為了扭轉這些不利局面,我國現階段銀行的監管重心應該改變,利用我國現階段對監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時機,把監管重心放在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落實上,盡快制定和建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損益等經營管理業績的綜合考核和評價體系。在體系完善和外部監管的水平不斷提高的基礎上,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和加強商業銀行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追蹤世界最新的實踐成果,提升我國銀行監管的水平。

3.對我國監管主體的要求。金融監管客體的巨大變化表明我國分業監管的做法應該適應客體的綜合化、國際化的變化。適應于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混合監管似乎成了一個趨勢,適應于銀行業務全球化、國際化的發展,應該加強我國的銀行監管機構同國外機關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通過與各國監管當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報互設機構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程度,杜絕對銀行跨境活動的監管真空。但是應該看到,我國混業經營的規模和全球化的發展程度均比較低,沒有對統一監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盡管銀行監管機構缺乏與其他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并存,但是作為一種發展趨勢,我們應該在現階段做好分業監管的同時,不斷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這個基礎上加強合作,為未來的統一監管打好基礎。

4.改善監管環境。加快與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充分發揮外部市場競爭和約束的作用,所以應該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銀行的市場約束力。

參考文獻:

1.何德旭,金融監管.世界趨勢與中國的選擇.管理世界,2003,(9).

對銀行業金融監管的認識范文6

證券公司必須謹慎運用財務杠桿,使杠桿比率保持在適當的水平上,以降低和控制經營風險;證券公司對復雜的金融衍生品結構和標的需要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以提高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另外,公司要清晰界定業務邊界和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健全和完善內控機制,將產品創新風險納入公司的整體風險管理體系。其次,監管機構對結構化金融產品的風險管理將堅持以公允價值計價的原則。國際證監會組織技術委員會主席工作小組對各大銀行調查發現,根據美國公認的一般會計準則和國際金融報告標準關于結構化金融產品賬面價值處理的規定,公允價值核算只能按照當前市值計價,不能按照購入成本計價。此外,次貸危機爆發前許多知名的全球性商業銀行均認為自己擁有完美的風險管理模型,但當流動性枯竭、市場信心崩潰這一極端情形出現時,風險管理模型紛紛失效,這迫使商業銀行不得不重新審視風險管理與風險控制框架。鑒于各種風險管理模型都是有假設前提的,對風險管理模型應有清醒冷靜地認識,不斷地改進和完善,而不能盲目迷信和過分濫用風險管理模型。

二、短時期內國際銀行業的經營發展將趨向于去復雜化、去杠桿化和多樣化

五大投資銀行破產或被收購的反面教材,使國際大銀行意識到激進的金融產品和單一結構的金融模式在面對風險時選擇余地過小、所受沖擊巨大的缺陷,危機后,金融創新的監管更加嚴密,市場對更簡單、透明和規范化的資產證券產品的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并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一方面,次貸危機發生后,高杠桿率所伴隨的高風險使其成為國際銀行業不得不忍痛拋棄的經營方式,并開始將重心轉向傳統的零售、企貸及存貸款業務。以歐美為首的國際大銀行正在進行業務結構性的改革:減少曾經迅猛發展的表外業務的規模,大規模地減持、壓縮信貸投放;出售部分資產、裁員以及業務收縮手段已成為很多大銀行剝離非核心資產業務的方式。這些措施以及對銀行資本監管的要求提高,共同促成了國際大銀行資產規模的減少。另一方面,銀行業的經營方式也趨向于多樣化。1933年,美國出臺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旨在建立監管屏障,并利用分類管理的方式對銀行進行監管。這種“分類管理”的方式一直延續到2008年。與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倒閉的五大投資銀行相比,瑞士銀行、匯豐銀行等綜合型銀行則表現出很強的抵御危機的能力。相對于美國各大投資銀行而言,歐洲的銀行在危機后受到的影響要小,這與歐洲的銀行大多為綜合型、全能型銀行這一實際情況不無關系。

三、證券業務合理化及資產逆周期經營

次貸危機爆發前,美國監管機構將主要重點放在風險轉移和分散上,房貸產品的證券化被無限制地濫用,CDO(擔保債券憑證)的多次方產品在市場大行其道,出發點是分散某一銀行的風險,但它作為廣泛性金融產品反而將風險放大和擴散了。危機發生后,證券化的方式在資本市場中仍然活躍,但在監管作用下其相關信息的披露更加透明化,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債權與債務關系審查變得更加謹慎,整體行業公司的業務結構與風險控制也更趨向于合理化。危機前,幾乎所有的銀行都采取順周期的發展模式,即在國際經濟發展周期內將信貸范圍及規模不斷擴大,降低信貸準入門檻,降低貸款利率并積極占領市場。這種發展方式忽視了經濟周期變化時銀行應對風險的能力,一旦危機發生,銀行極難保持經營的穩定性。伴隨著危機的進一步擴散,銀行以保持現金持有率、減少房貸的方式保護自身利益。最終會導致整體金融市場信心的喪失。危機后,國際大銀行逐步放棄高額的短期利益,更傾向于經營具有穩定利益的長期金融業務。

四、金融產品創新將適度推進

金融產品創新是金融業發展的動力,它使資本市場的資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形成金融業新的核心競爭力。但是,沒有節制的金融創新會帶來相當大的金融風險。以美國為例,長期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是“后置”的,即先出現金融產品,然后才出現相應的監管方式。這種金融監管機制相對于產品創新過快的監管滯后性成為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的根源之一。鑒于此,金融創新將被各國政府進行有效地監管、規范和節制。金融創新的主體將由專業的投資銀行向全能型、綜合型的商業銀行轉變。在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方面也將更加審慎,信用體系更加健全。

五、啟示

(一)向綜合化經營方式的轉變

銀行的綜合化經營是一種國際發展趨勢。我國也應該順應國際形勢,使銀行的經營特點由分業向綜合化方向發展,提高綜合化服務水平,不僅滿足人們的金融服務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消費者權益。綜合性、全能型銀行得以充分發展,可以保證銀行收入來源的多樣化,這樣也可以規避各種市場風險。

(二)提高銀行業資本質量

我國銀行業應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要求,提高核心資本充足率,加強逆周期資本監管,以提高資本的使用效率。同時,提高銀行的撥備覆蓋率,減少資產證券化存在一定風險的業務,增強銀行抵御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的能力。

(三)構建銀行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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