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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1
一是知識信息爆炸。二是萬物實現互聯,特別是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車聯網等概念和技術支持下,所有的人和物都可以通過互聯網聯系起來。三是社交時空壓縮,在互聯網世界的時空是高度壓縮的。四是工作效能加速,由于時空壓縮導致人們都活在當下,什么事都恨不得當下就處理好,特別是全球互動的推進,東半球和西半球接力,基于互聯網上的工作效能大大加速。五是破除信息壁壘,互聯網上幾乎沒有壁壘。在互聯網世界,人們可以輕松地進行跨界交流和身份轉換。
在當前對互聯網金融熱議中,由于各自利益、立場、出發點、知識結構和經驗背景不一樣,導致眾說紛紜,但有一點可以取得共識,那便是金融消費者權利不容忽視。
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持續發展,固然離不開互聯網技術,但也需要創新金融產品和商業模式,但我更看重的是金融消費者。從根本上來說,互聯網金融創新必須以金融消費者為中心,既要創造性地滿足用戶需求,又不能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既要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務,又要切實保障安全和防范風險。
金融消費者權力話語轉向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之后,“金融消費者”的話語第一次在全球流行起來。美歐各國檢討危機爆發的原因,人們發現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導致一些創新金融產品損害金融消費者利益,最終引發了金融危機,許多國家最終加強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正式簽署《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并使其生效成為法律,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要求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并賦予其監督、檢查和執行等一系列權力,專門對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金融機構等服務實體進行監管,以對金融消費者提供更為全面的監管保護。這個法案對中國和全球都有重要影響。
近年來我國“一行三會”也分別成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并正在進行立法調研,也出臺了一些探索性的部門規章。金融危機后主要是政府和專家發現了金融消費者,這一次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的爆發是金融消費者發現了自己,2013年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權利意識迅速覺醒,并且試圖應用互聯網的思維和技術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過去各種文獻多是用“保護金融消費者”、“保障金融消費者權利”這類字眼,主要是政府和監管者自上而下地希望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保障和保護,金融消費者處于被動地位。基于互聯網金融背景下金融消費者權利意識的覺醒,金融消費者已經在探索從被保護到自我實現的過程,因此出現了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話語轉向。
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訴求從政府視角轉向民間視角,從被保護狀態轉到自我實現的過程,這是當前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呈現的一種全新情況。我期待將來在政府與民間良性的雙向互動中找到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利實現和保護的機制。
傳統金融體系的邏輯往往是以金融服務機構為出發點,以金融機構的收益作為落腳點?,F在很多人在研究分析互聯網金融的特點。我認為根本的是以金融消費者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重建了一個互聯網金融生態體系的運行邏輯。當前,以金融消費者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可以構建一個互聯網金融生態的閉環邏輯。在這里真正實現過去只是說說的客戶是上帝,用戶至上。
互聯網時代的權利轉移
首先是知情權的崛起。因為有了互聯網,培育了人們的知情權、信息消費權意識。對于公共事務,我們要求實現信息公開、透明,這便是知情權覺醒的表現。
第二是交易權的轉移。中國已進入過剩經濟時代,普通消費者有很大的選擇權。在實體空間,選擇權受制于物理空間的交易成本。在互聯網上,點擊搜索就可以比較,點擊選定,交易就完成了。交易選擇權已經完全轉移到消費者手中。
第三是話語權的轉移。互聯網2.0時代的到來,特別是隨著社交媒體興起之后,“我”可以自由地表達了,并與其他讀者實現即時通訊。話語權的轉移借助互聯網的力量,實現完全的、根本的、放權式的轉移。
第四是表決權的轉移。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現在很多調查工作通過手機就可以進行表決。
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實現
只有金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等各項權益得到更加充分行使、尊重和保障,運用互聯網思維和技術進行互聯網金融創新才會更加生機勃勃,金融服務機構才能贏得客戶,贏得未來。
互聯網金融的自生秩序正在生成,并不完全依賴國家立法規范、政府監管和法院強制。在互聯網背景下,金融消費者權利有了商業模式和社會化的公益模式來實現。
通過互聯網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費者進行聯絡,了解有關信息,在自身努力下可以進行一系列權利的保障和實現。
消費者權利面臨新問題
互聯網是一把雙刃劍,金融消費者權利的實現,除了我們傳統意義上的權利,在互聯網背景下產生了新的權利問題。
一是金融消費者的隱私權保護,這在斯諾登事件后已被加速提上議事日程。
二是信息安全權,互聯網上一旦數字密碼泄露,還危及金融消費者的財產權,這就產生了信息安全權問題。
三是數據產權問題,互聯網金融交易產生的數據究竟歸誰所有?實際上也成為一個需要討論和明確的問題。
互聯網金融時代的監管任務
講到金融消費者權利,往往相對應的是互聯網金融經營者的義務;同時,有權利就有相應的義務,金融消費者在金融經營者合法權利面前要尊重。所以,在設計金融產品和交易結構時要考慮如何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如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權利義務的平衡。
互聯網金融的企業要始終抓住金融消費者這個中心,既要發現和挖掘金融消費者的潛在需求,開發出更多產品來滿足這些需求,也要在金融服務和營銷過程中保障和實現金融消費者權利,注意加強安全保障和進行風險防范。同時,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也要注意尊重和維護互聯網金融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持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
由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火爆,對一些傳統金融機構產生了強烈的震撼力,某些互聯網金融機構或偽互聯網金融機構也出現了一些風險事件和潛在的風險隱患,很多人在呼吁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立法規范和監管介入。將來互聯網金融立法規范的根本任務在于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應該以這個為中心,適度向弱勢的金融消費者傾斜,來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和法律體系。
在互聯網金融加劇混業經營情況下,將來監管應當統合監管,而不僅僅是對互聯網金融經營者進行監管。立法必須突破權力主導和機構監管的傳統思維,防止行政權力在中間的濫用,而是要以權利保障作為互聯網金融立法與監管的基本宗旨。
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2
保險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和意義
在保險市場現有條件下,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商品的消費行為不僅會引起當期的現金流動,還直接影響了未來的收入或支出,并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是一種對不確定的風險的補償,以此實現維護個人生活穩定,進而保證社會安定的目的,所以保險是社會的穩定劑。如果保險交易行為不當,相應風險可能會通過保險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而傳遞到整個經濟和社會中,因此更具風險性。問題的根源在于,在保險交易過程中,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對保險消費者進行保護無疑成為現階段最優的選擇。首先,保險機構壟斷消費者的私人信息,可以鎖定消費者,獲得信息租金。保險機構跟消費者談判、為之量體裁衣設計產品時,占據信息和專業知識優勢。很多保險消費者事后才發現自己的購買的保險產品根本不能解決自身的風險,甚至保險的投資結果與預期落差很大。但如果某個消費者想離開,轉移到其他保險機構,可能被其他保險機構視為具有逆選擇特征的“次品”。因此,保險消費者轉換成本很高。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機構擁有對消費者的談判優勢,可以獲取信息租金。保險產品承保風險的個性化、風險信用的累積化進一步加重了這個問題。其次,保險體系具有負外部性。保險體系的負外部效應是指保險機構的破產倒閉及其連鎖反應將通過風險傳遞破壞社會經濟安全的基礎。這種負外部性無法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由交換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種市場外部力量的介入來限制保險體系的負外部性影響。負外部性普遍存在于經濟領域中,就保險領域而言,其特殊性在于外在成本的不可預期性和損失破壞的嚴重性上,保險具有補償損失,分散風險的基本職能,廣義上也具有融通資金和防災防損的作用,所以他關系到個人、企業和社會的穩定,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安全保障。消費者在面對風險的系統動蕩時往往無力,保險消費者的權利受到侵害在所難免,風險與日俱增,影響日漸深遠。最后,保險機構具有逐利本性。作為保險消費者消費對象的保險商品和金融服務,大多體現為未來無形風險的承諾,其使用價值本質上體現為流動的信息形態,保險消費過程更多地表現為消費者對信息的甄別和傳遞,因此具有無形性的特征。隨著保險企業競爭加劇和保險市場的發展,新的保險商品不斷增加,保險機構可能開發和推銷根本不適合保險消費者風險轉移的產品甚至是風險過高的投資型保險產品,特別是創新型壽險產品為代表的新保險產品的出現進一步強化了保險消費客體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從而導致保險消費中存在著大量欺詐和非理。大量的專業術語,晦澀難懂的表述使得消費者很難對保險商品或服務作出充分有效的判斷,消費者可能購買自己不理解和不需要或者不適合的產品。傳統理論認為在充分競爭環境下,消費者是理性的,自己可以判斷風險,保險機構在市場充分競爭的壓力下不可能欺詐消費者。但是在現實中,由于專業知識的限制,消費者對保險產品的成本、風險和收益的了解根本沒有辦法和保險機構相比,處于知識劣勢,也不可能支付這方面的成本。后果是保險機構掌握保險產品內涵信息和定價的主導權,有意識地利用消費者信息劣勢開展業務,可稱之為“欺詐傾向”,不構成法律定義上的“欺詐”。這在保險產品銷售中尤為典型。再加上保險推銷手段的專業化,勸誘銷售方式成為保險交易的主要途徑,使得保險消費領域相對于普通消費領域,信息不對稱情況更為嚴重,保險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所以,保險機構有部分利潤不是公平市場競爭得到的,是消費者不應該付的成本,是一種消費者剩余。保險監管有必要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免受不公平的、欺詐的交易損害。這就使得對保險消費者傾斜保護的必要性和及時性更加突出。
解決保險消費者保護問題的監管途徑
在目前市場條件下,建立多層次的保險消費者保護體系必然是當務之急,但無論是保險機構自身投訴受理機制還是司法途徑甚至媒體輿論監督介入保險消費者保護,在現實生活中都遇到各種問題,根據我國保險市場現狀綜合來看保險監管機構應該在解決保險消費者保護問題中處于主導地位,因此從監管角度看,本文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平衡保險機構發展與投保人利益保護的監管目標20世紀60年代以來,保護投保人利益成為保險監管的目標之一。20世紀90年代后半期以來,對保險消費者保護問題進一步深入到體制設計和改造之中。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Taylor提出了著名的“雙峰”理論(Twin–peaks)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的目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或金融市場崩潰;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范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他進而提出,應根據監管目標的不同設立兩個監管機構,分別作為審慎監管者和金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者,行使專業化監管職能。這對于消費者保護在金融領域中的地位提供了更廣泛的理論基礎。我國保險法規定明確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為目標。但是由于我國的保險業長期一直被冠以幼稚產業,具有脆弱性與危機意識的主導性。再加上市場化與中國入世國際化的雙重壓力下,國內保險業長期積聚的風險日益暴露,轉型經濟國家甚至歐美發達國家頻繁爆發的金融危機更引發社會主流價值觀對保險體系脆弱性的深刻擔憂。在這樣的背景下,監管當局的監管政策取向也就帶有濃厚的二元沖突特點:一方面是監管力度空前加強,以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為目標,大力約束保險機構的創新行為,形成一定意義上的保險宏觀審慎監管,另一方面則是監管者成為保險機構整體利益的代言人,參與到保險機構與政府、企業等其他利益主體的博弈之中,為保險機構爭取最大利益。因此,就當前而言保險業整體而言是需要加以保護并促進發展的產業,“經營者”也占有絕對的主導地位。這決定了監管當局不可能過多地將監管資源分配在保護消費者方面,給原本負重前行的保險業增加更多義務。但是我國近年來消費者與保險機構的糾紛逐漸增多,且影響惡劣。從銀行、證券、保險三方面來看,保險行業的問題由來已久,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導致消費者資產受損。所以隨著消費者意識逐漸上升,保險監管資源配置必定向保險消費者方向傾斜。(二)建立相對獨立的保險消費者保護機構在當前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已經意識到保險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的背景下,2011年7月,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獲準設立。新設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的職能,包括擬訂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政策;研究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協調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重大問題;接受保險消費者投訴和咨詢,調查處理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事項;開展保險消費者教育及服務信息體系建設工作,消費者風險提示;指導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工作;督促保險機構加強對涉及保險消費者權益有關信息的披露等工作。雖然在保監會內部專設保險消費者保護局,但是仍然面對另外一個難題,我國主要采取分業監管的模式,其監管標準以監管對象為出發點,而非以金融產品的特殊性質和特殊風險為出發點,區域性、條塊性特征突出。面對金融業的綜合化經營趨勢,新型投資型保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界限日益模糊,以機構作為監管區分的做法已經無法滿足市場的要求。因此,面對制度與市場的脫節,我們不免對保險監管的效率和效力提出質疑。針對混業的現實,2004年6月28日,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對監管重合與真空的機構職能進行了細致的調配與合作,是監管一體化的一大進步。然而,混業的不斷深入發展,對金融監管的職權劃分再次提出挑戰,并非一個簡單的政府文件所能解決,在權利真空與重疊下的金融消費者權利保障仍然是個大問題。分業監管的本意在于集中有限的資源深化專項整治,提高資源利用率,這一目標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成就有目共睹。然而,混業經營,分業監管顯然是個悖論。一方面“空白監管”體制下制度與法律的缺失直接影響著金融市場治理的缺位,另一方面“多頭監管”體制下,其職能交叉中的重合領域,市場也是束手無策。(三)合理界定保險消費者保護監管的邊界保險監管猶如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通過保險監管機構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可以促進保險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如果監管不當或者監管過度,將會加大監管成本,降低市場效率,并阻礙保險業的發展。因此對保險消費者保護的適度監管成為一個理論熱點問題,本文從定性角度認為消費者保險的監管適度判斷標準:第一,宏觀上要有利于整體保險市場的穩定,與宏觀審慎監管一起有效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第二,中觀上要有利于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提高保險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服務意識。第三,微觀上,要改善保險消費者的福利。改善保險消費者福利,應當成為保險消費者保護的基本出發點和立足點。所謂改善保險消費者福利實質上就是提高保險消費者的保險產品和服務的滿意程度,使得他們獲得更多消費者剩余。使消費者獲得更多剩余,從表面上看似乎與提高保險機構的盈利是相悖的,但實際上二者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因為如果保險消費者的福利得到改善,消費者更加信賴和支持保險機構,那么長期而言保險機構的贏利狀況和競爭力都會得到提高。
作者:關偉 王琳
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3
到了年末都是要做總結的時候,想想即將過去的2003年,活躍在資本市場的專業人士又會有什么感悟呢?申銀萬國研究所一位著名的宏觀分析師在接近年末的一份報告中,用詩一樣的語言做了如下描述:
“冬天到了,春天還會遠嗎?詩人的浪漫主義情懷曾經激勵多少人直面人生。但對投資者來說,更需要的是理智和清醒。對管理層來說,更需要的是智慧和藝術。如果用這句話去做問卷調查,恐怕大部分人都會說:是的,冬天已經到了,但春天還很遙遠?!?/p>
早在年初,眾多財經媒體就紛紛看好金融行業和資本市場的改革,稱2003年為“金融年”,看好的重大理由是金融監管制度出現重大調整,銀監會從央行分離,證監會和保監會新官上任,新一輪金融改革大戲開幕。與此同時,各方關注的國有資產管理也由新成立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全權行使職能。人員到位,掛牌開張,市場人士開始翹首以盼資本市場春天的到來。
讓我們先看看金融體制的框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加上以貨幣政策制訂和調控為主的央行,構建出中國未來金融監管體制的雛形。從過去的“宏觀經濟管理部門”轉軌為現在的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這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改革框架已基本完成,有待考驗的,是監管者的能力和水平。
不夸張地講,我們面臨的金融形勢絲毫不容樂觀:今年前三季度金融機構貸款余額同比增長22%,這種快速增長立刻引起了中央銀行的高度重視,提出要適度放慢貸款速度,防止經濟可能出現的過熱。海外要求人民幣升值的呼聲是另一個值得警惕的現象,一旦升值,中國出口將受到沉重打擊,就業壓力將會更趨嚴重。統計數據表明,已經有數百億計的美元熱錢流進國內等待人民幣升值進行套利。
而最新的數據顯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依然較差,到今年上半年不良貸款余額高達2萬億元,不良貸款率達22%。這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是中國金融業的主體,占據了65%的居民存款和56%的金融機構貸款。大力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但是中國的銀行改革乃至資本市場改革又談何容易呢?
列舉一些今年以來的政策及其影響:
央行規范房地產貸款的121號文件出爐,房地產界對此反應激烈,過去幾年來重要的經濟增長亮點漸失光芒。某些部委和城市曾公開表示房地產沒有泡沫。
突然調高存款準備金率,收縮信貸政策效果明顯,但導致的直接后果是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產生流動性困難,國債市場出現前所未遇的暴跌,短期資金利率飆升,新國債面臨發行困難。如此震蕩想必也是管理層沒有料到。
困擾市場三年之久的國有股減持問題也有了表態。國資委主任李榮融近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記者招待會上表示,國有股減持和國有股流通是兩個概念,不是一個概念。但無論是減持還是流通,基本出發點都應該對所有投資者一視同仁,給予保護。同時表示暫時沒有找到各方接受的減持方案。是日,積弱已久的股市跌破四年來的低點,創下1307的新低。某大型券商破產的傳言再次逸出。
2002年上半年的國債行情和“6.24”的股市行情,是當年金融投資領域僅有的兩次熱點。面對2003年,整個國內金融領域的投資品種的收益率都處在下降通道之中,幾乎不見了任何熱點,甚至歷年風險較小的品種都出現了暴跌情況(例如國債)。而缺乏協調與穩定預期的金融政策也同時困擾著投資者和經營者。
與國內金融業慘淡經營形成鮮明對照的有兩個方面:一個是國內經濟繼續高速增長,鋼鐵、化工、汽車、煤炭等傳統行業利潤大幅增長,幾乎所有的行業都搭上了中國高速增長這趟列車;另一個是香港H股翻番的大行情,吸引了世界各地投資者的關注;紐約與歐洲資本市場也一改前兩年的頹勢,與整個西方世界的經濟復蘇遙相呼應。
經過一年的磨合和嘗試,我們已經認識到絕不能對金融改革的難度掉以輕心。經濟過熱的苗頭隱隱呈現,通貨膨脹的壓力也在顯現,是否加息又成問題擺在了央行決策者的案頭,但是加息又會促使境外的熱錢加劇進入國內準備套利,僅這一例就充分反映中國金融改革的兩難境地。
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4
一、建立內控機制的基本原則
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關鍵之一,按照什么樣的原則來建立內部控制機制,是關系到內部控制能否真正發揮控制作用的關鍵。一般來說,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來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有效性原則。要使內部機制充分發揮控制作用,在各部門和各崗位得到貫徹實施,其所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具有有效性,即各種內控制度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要真正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此外,執行內控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不得擁有超越或違反制度的權力。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為了使各種風險控制在許可的范圍之內,建立內部控制必須以審慎經營為出發點,要充分考慮到業務過程中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容易發生的問題,設立適當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驟來避免和減少風險,并且設定在風險發生時要采取哪些措施來進行補救。審慎性原則是建立內部控制的最重要原則。
全面性原則。內控機制必須全面、完整,覆蓋到各個業務環節和業務部門,不能留有任何死角和空白點。如果在業務過程中,有一個環節失控,即使其他各個環節控制再好,也有可能導致風險的發生。因此,只有堅持全面性原則,才能使內部控制完全發揮作用。
獨立性原則。內部控制滲透到業務過程的各個環節,它控制的是整個經營過程,因此,與其密不可分。從整個業務過程來看,各個環節都是整個業務的一部分,它們之間在操作上有連續性;從控制上來看,各個環節的操作又是相對獨立的,它們之間是相互核查、相互控制的關系。因此,在建立業務過程內部控制時,要保持各個環節的相對獨立性,即堅持獨立性原則。同時,內部控制作為一個獨立的體系,必須獨立于其所控制的業務操作系統,直接的操作人員和直接的控制人員必須適當分開,并向不同管理人員負責,在存在管理人員職責交叉的情況下,要為負責控制的人員提供一條向最高管理層直接匯報的渠道。
及時性原則。是指內部控制的建立和改善要跟上業務和形勢發展的需要。開設新的業務機構和開辦新的業務種類,必須樹立“內控先行”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即使在金融創新的領域,也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或監管當局沒有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控制制度,要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和業務變化的新特點,適時進行修訂,保證不落后于形勢。
二、巴塞爾核心監管原則的內控規定
巴塞爾委員會近若干年的幾乎所有文件,都貫穿了加強銀行內部控制的精神。
1998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在吸取各成員國經驗和其早期出版物所確定的原則的基礎上,針對銀行失敗的教訓,頒發了一份旨在適用于銀行一切表內外業務的《內部控制系統評估框架(征求意見稿)》。它“描述了一個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和各基本要素,提出了若干原則供監管當局用于評價銀行的內部控制系統?!逼浜诵膬热葜饕w現在三個方面:
一、內部控制活動應成為銀行日常經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高級管理層必須建立適當的控制結構以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對各個業務面的控制活動予以規定。包括對不同部門適當的業務控制,對實物控制,定期檢查遵守風險限額的情況,審批和授權制度。復核和對賬制度。高級管理層在任何階段都必須確保銀行的所有領域遵守了事先制定的政策和規程。同時高級管理層應確保職責適當分離,職員不被委任相互沖突的職責。對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各個方面,應加以識別,設法改善,并密切監視。
二、內部控制的實施操作狀況應該始終得到有效地監督。高級管理層應不間斷地監視銀行內部控制的整體效果。對關鍵風險進行監控應是銀行日常經營的一部分,包括按要求進行單獨評估。應由經適當訓練、有能力的職員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有效、全面的內部審計。內部審計部門,作為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監督的一部分,應直接向董事會或它的審計委員會以及高層管理人員報告。內部控制的缺陷一經查出,應及時向適當的管理層報告,并應立即得到解決。重大的內部控制缺陷應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
三、金融監管當局應適時對內部控制系統作出客觀地評價。金融監管機構應要求所有銀行,無論規模大小,都擁有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此系統應與其表內表外業務的性質、復雜程度以及風險相一致,并反映銀行環境和狀況的變化。如果監管機構認定銀行的內部控制系統不充分(如未能符合本文件所包括的所有原則),即應對該銀行采取措施,以保證內部控制系統及時得到改善。
三、德國典型全能銀行制下的內控制度
在戰后歐洲的金融發展中,德國堪稱穩健發展的典范,而德國的金融監管更是獨領。其金融監管最主要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分工明確?;ハ鄥f作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德國的銀行業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銀行除了經營傳統的業務外,還兼營保險、證券、投資等其他非銀行業務。然而,銀行的兼營業務與銀行業務是分開進行單獨核算的,所以政府對其監管也分別由不同的部門進行。如對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日常監管,由聯邦保險監管局和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來實行,而聯邦金融監管局,則負責對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證券除外)實施監管。它們均隸屬于財政部。此外,德意志聯邦銀行〔中央銀行)、州中央銀行協助聯邦金融監管局實行業管。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保險監管局、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和中央銀行既明確分工,又互相配合,構成了德國完備和多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
二、健全完善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長期以來,德國非常重視銀行內控機制的建立,為了防范經營風險,各銀行均都建立健全了內部控制體系和有關制度,主要是建立內都市計機構、風險管理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
1、內部審計機構。各銀行一般均沒有內部審計部,通過內部稽核。及時發現問題。銀行所有權人可以監督經理人,以此實施有效的監管,防范經營風險。百事通
2、風險管理機構。銀行建立了一套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銀行董事會、市場風險管理部、各業務部門、審計部門都分別對風險負有明確的職責。董事長負責整個銀行的風險管理,確定風險及其上限。銀行每天通過數學計算的方法確定風險的大小,如超過了規定的風險上限,董事會將馬上采取措施降低風險。
市場風險管理都是銀行專門負責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衡量市場風險的指標,對各業務部門進行檢查、監督,隨時提供風險信息。同時,建立一些數學模型來預測和計算風險。通過進行量的分析到質的定性,提出降低風險的措施,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各業務部門要預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風險上限,定時進行檢查,發現風險及時采取措施,并向風險管理部報告。內部審計部門則通過每天計算風險情況。對當時風險所處的狀態報告有關部門和董事會。
3、證券監察部。德國1995年實施《證券交易法》,并成立了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為了配合實施《證券交易法》和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的有效監管,各銀行都依法成立了證券監察部,具體負責對本銀行證券經營業務活動的監督。
德國金融監管在內部控制上最突出的特點是“四只眼原則”(也稱雙人原則)。也就是業務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在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頒布的《對經營金融交易的信用機構業務管理的基本要求》中“,詳盡地層示了這種”分而治之“的原則。在《基本要求》關于操作程序的監督與牽制中規定:各項交易活動必須有明確的職能分工,包括四個層次:一是一線交易,二是后線結算,三是會計審核,四是監控。最低要求是一線交易與其它職能部門要分開,即使是交易管理人員也必須遵守這個原則。在一個職能部門中,相關但不同的工作要有不同的人員做,以確保相互的業務監督牽制。使用自動數據處理系統時,要有相應的程序來保證實施監督數據處理系統中輸入人員要與交易、后線結算分開,會計審核要與業務監控人員分開。任何數據內容的修改,由處理系統自動記錄在案。為控制與交易業務相關的風險,每個業務部門必須建立一個用于測量和監控風險頭寸和分析潛在虧損風險大小并對其進行控制和管理的系統。風險控制人員要與一線交易人員分開,頭寸權限由管理人員授予,交易產生的風險要及時得到監控,要有一名管理人員專門負責風險控制和管理工具,并且他本人不介入每天的前線交易。
四、美國分業監管下的內控制度
美國聯邦儲備體系十分注重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工作,其對內部控制定義為:內部控制是組織計劃和在業務中采用所有協調方法和手段,旨在保證資產的安全、檢查其會計資料的精確性和可靠性、提高經營效率、喜勵堅持既定的管理政策。這一定義大大擴展了為部控制的范疇,它把內部控制的職能延伸到與會計和財務部門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職能中。其內部控制不僅僅是對人員、風險、從業范圍、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監督管理,而且是一個包含了預算控制、標準成本、定期經營報告、統計分析等在內的內部控制與稽核相統一的系統。因此,銀行稽核取能的發揮是評價其內部控制系統的重要尺度。
1993年5月11日,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會批準了執行“1991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第十二條中的內容。要求銀行就其內部控制和守法情況以及經稽核過的財務報表檔案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聯儲等管理機構報告,這些銀行應設立由獨立的外部董事組成的稽核委員會。大銀行和稽核委員會中至少有兩名成員要具備商業和金融方面的管理經驗,并且這些成員不能是該銀行大客戶中的雇主或雇員。
美聯儲要求銀行內部的稽核審計人員負責監督銀行在會計、經營和管理等方面是否健全和適當,以確保這些方面都正常運轉,使銀行資產免遭損失;同時,內部稽核還負有幫助制定新的政策和程序的義務,還應督促銀行遵守法律法規,對現行的監控政策及程序有效性作出評價。為達到這一要求,美聯儲對銀行內部稽核進行檢查時。著重從內部稽核的獨立性,內部稽核員是否稱職、內部稽核的充足性和有效性幾個方面入手,強化了內部稽核的功能。從其工作程序、業績,尤其是專業人員素質這些非常細致入微的指標檢查中,促進了銀行業極其重視風險的內部控制,因為,一旦美聯儲認為某銀行內部稽核報告不可信,那么,該銀行的內部稽核工作在聯儲的綜合評級中將處于極低等級,這對該銀行的經營發展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迫使銀行重視內部控制,由此來實現金融監管的精神實質,把風險扼殺在萌芽狀態。
五、我國銀行建立內控制度的基本要求
從我國目前銀行業內部控制的現狀來看,筆者認為應在內部控制制度的確立上體現這樣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健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創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實施內部控制,首先必須在制度上有保障,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應結合自己的營業特點,在各個崗位、各個部門、各個環節上建立嚴格而具體的內部按制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由于金融機構的工作特點建立部門之間,崗位之間的相互核查制度也應構成內部控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為每一環節在完成自身業務的同時,也是在進行對上一環節的檢查,這樣可以減少工作差錯,防弊堵漏,及時糾正錯誤。
(二)部門崗位職責的適當分離,這是內部控制獨立性的基本要求。合理的職能分工和責任分離能夠使各部門,各崗位工作人員各盡其職,同時,由于一項任務不可能由某一個人從頭至尾地完成,保證了各個工作環節相對的獨立性和安全性,有利于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這也符合巴塞爾有效核心監管原則第14余“職能分離”的要求。因此,金融機構在業務運營過程中應當對部門之間、崗位之間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度。如實行對貨幣、有價證券的保管與賬務處理相分離;重要空白憑證的保管與使用相分離;資金交易業務授權審批與具體經辦相分離,前臺交易與后臺結算相分離;信用的受理發放與審查管理相分離;損失的確認與核銷相分離;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技術人員與業務經辦人員及會計人員相分離等。
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5
90年代后期,各國金融危機頻發,金融穩定引起全球性的廣泛關注,維護金融穩定成為中央銀行的一項主要法定職責。尤其是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后,保障金融體系的總體穩定更是日益成為各國中央銀行的核心職能。在英國,根據《1998年英格蘭銀行法》和英格蘭銀行與財政部、金融服務局的備忘錄,英格蘭銀行負有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穩定的職責。為此,英格蘭銀行內部新設了金融穩定委員會和金融市場穩定局,明確了英格蘭銀行在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方面的主要職責,即負責維持貨幣體系的穩定;維持金融體系基礎設施的穩定;負責貨幣穩定;就國內和國際市場中影響金融穩定的跡象提出警告,并就金融部門相關事件對貨幣環境的影響作出評估。歐洲央行作為一個跨國家的中央銀行,也被要求履行維護金融穩定的相應職責,主要是: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負責對歐盟各國金融穩定監測的報告(包括年度、季度報告以及資料的更新)進行分析;在經濟金融的許多領域建立協調指導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的機制;負責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和金融危機處置。瑞典中央銀行則肩負著價格穩定和金融穩定的雙重職責,金融穩定被定義為整個支付系統的安全有效運行。在美國,根據《聯邦銀行儲備法案》,成立于1913年的美國聯邦儲備銀行肩負著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兩大重任,《1999年金融現代化法案》則更進一步使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惟一家聯邦機構。依賴于1997年的新《日本銀行法》之規定,1998年日本銀行還專門成立了金融檢查局,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及與此相關的金融穩定工作。我國在2003年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賦予了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金融穩定的概念,突出了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作用。為此,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設立了金融穩定局,之后分行、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等相繼設立了金融穩定處,2006年上海總部設立了金融穩定部。
金融穩定的制度安排設計
金融穩定既是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能,又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涉及諸多方面、環節、單位和部門,沒有統一、固定的模式,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鑒。當前,金融穩定工作面臨宏、微觀兩個層面的困難和問題。宏觀層面上存在體制性缺陷,主要問題是《中國人民銀行法》未就央行履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能作出應有的制度安排,現行法律雖賦予我國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新職能,但對中國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手段等未作進一步規定。微觀層面上則存在三大難點:其一,在金融風險的判斷上,因微觀主體風險因素不確定,加之缺乏應有的法律手段,金融機構往往不主動如實報送經營情況,基本數據收集困難重重,風險監測未能正常開展,導致金融穩定部門對那些局部風險可能轉化為系統性風險的個案難以準確判斷和把握;其二,在金融風險處置中,一方面因為目前缺乏通暢的市場退出機制,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能力較弱;另一方面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同時因目標和職責的差異,在對現行金融體制及其運行規則存在的缺陷與不足的判斷上,其它監管部門與人民銀行的行動方向未必一致,導致金融穩定部門對于系統性金融風險難于盡早發現、及時化解。其三,在金融穩定評估方面,金融穩定監測評估數據庫尚處在探索建立階段,未形成具有前瞻性、科學性、系統性的金融風險監測指標體系,目前監測內容僅局限于關注個體風險和局部風險,分析、評估和判斷區域金融穩定狀況并開展金融風險預警和控制存在操作困難。
鑒于上述原因,研究建立中國的金融穩定制度,目前要通過修改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或制定單行法律法規的方式,盡快研究建立金融穩定監測制度、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金融穩定評估制度、金融監管協調制度和投資者保護制度。
金融穩定監測制度
實務中,信息不對稱已成為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制約因素之一。由于金融產品購買人(存款人、投資者)無法了解金融機構資產質量的真實情況,金融穩定監測未能獲取真實、準確數據及相關情況,已在金融領域留下了不良的后遺癥:其一,難于有效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其二,倒逼政府和社會共同承擔問題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其三,監管當局無法及時預警、處置金融風險,最后導致危機總爆發。因此,研究建立金融穩定監測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總體穩定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建議從人員、經費和工作制度等方面全國統一規范、統一部署。目前可從三個方面研究建立金融穩定監測制度。
監管信息共享制度。目前,應當根據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盡快研究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建議通過政務信息電子網絡系統的平臺,設立監管信息數據庫,由各人民銀行和監管機構隨時提供設密權共享;或由人民銀行與各監管機構之間通過紙質材料定期交換。
金融統計制度。目前,應當對現行統計制度加以完善,實施大金融統計制度。建議依托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統計系統,將銀、證、保各業均納入金融統計范疇,逐步實現銀、證、保各金融機構業務系統與人民銀行統計系統聯機聯網,建立一個統一全國的金融基礎數據時序庫。而金融穩定等職能部門可各開設一個數據接口,真正實現信息共享。
日常監測制度。考慮到金融業潛在的風險僅靠“數字―數字”的監測模式未能及時發現,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開展經常性監測。建議按照監測對象不同分別建立定點監測機制、當地法人或非法人金融機構監測機制、多方協作機制等制度。同時,收集、匯總通過上述各項監測制度所獲取的原始數據與信息,形成金融穩定監測基礎數據庫,并研究逐步建立中國金融穩定指標數據庫,在此基礎上開展金融穩定評估。對可能存在的重要風險部位和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重大因素發出風險提示,督促有關部門加強管理,積極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基于上述分析,特提出金融穩定監測制度建議框架如表。
金融穩定評估制度
金融穩定評估是金融穩定監測的必然延伸,也是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種重要方式。金融穩定部門要研究如何做到當金融業或金融機構出現“亞健康”狀態時就能夠發出預警,并支持、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金融穩定評估應當在金融穩定監測基礎上進行,應當逐步研究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實際的金融穩定評估指標體系,目前可先從三個方面著手建立。一是宏觀經濟金融層面的指標,如通貨膨脹指標或通貨緊縮狀況指標、反映經濟增長方式及其轉變狀況的指標、社會資金配置方式及其結構變化趨勢的指標、隱性財政赤字金融化狀況的指標、利率和匯率市場化狀況及發展趨勢的指標、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溢出效應指標、金融體系流動性狀況指標等;二是金融業穩定狀況的指標,如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完善的指標、交叉性金融業務風險狀況的指標、問題金融機構波及面指標、銀證保各業經營風險指標、審慎監管狀況指標等;三是金融生態環境完善指標,如支付結算體系安全指標、社會信用狀況指標、司法環境狀況指標、非法金融活動狀況指標等。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已有為數不少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被宣布關閉或破產。但是,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應有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長期以來我國基本上采取清理整頓的方式處置問題金融機構,個別采用接管,對于資不抵債的問題金融機構幾乎都采用關閉、撤銷等行政方式。因此,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時,不僅困難重重,而且不能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并對金融體系以及社會穩定造成相當程度的損害。對此,我國在構建金融安全網中,應當研究建立及時校正機制,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維護社會金融穩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涉及對問題金融機構處置相關的法律制度建設,由于各國國情、管理制度不一,對問題金融機構的界定標準不盡相同。何謂問題機構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界定,但從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來看,無外乎救助、接管、合并或收購、關閉、破產等五種方式。目前,我國應當盡快研究制定金融機構救助法、破產法、重組法(含收購、合并等方式),修改補充完善撤銷條例。
金融監管協調制度
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加強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為出發點,確立了銀行業、證券業與保險業之間互相參股和業務滲透的合法性。以《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出臺為標志,金融業的分業經營模式得以突破,金融機構之間聯合與競爭的法律理念得以實現,綜合經營再次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大趨勢。中國金融業的經營模式已經開始與國際趨勢接軌,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期。在此背景下,基于我國目前實施“一行三會”的監管體制,在從“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走向混業經營的過程中,必須進一步明確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責分工,減少監管沖突,提高監管效率,研究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制度勢在必行。
在金融穩定監管協調機制建設方面,實務中少數省(市)已探索建立了相應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可供選擇形式有:模式一,1+3機制,即人民銀行與銀、證、保三家監管機構聯合組成監管信息交流協作機制;模式二,1+1+3+其他,即以政府為領導,人民銀行與銀、證、保三家監管機構和有關政府部門參加的監管信息共享和金融風險處置協作機制。鑒于金融風險的處置離不開政府的領導和支持,模式二更加符合我國實際。對于中央一級,則可考
慮建立在國務院領導下,人民銀行、財政部門、監管機構為常任成員的金融監管協調制度。
投資者保護制度
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6
回首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世界金融發展歷史,其最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創新風起云涌,新的機構、新的工具、新的市場、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斷推陳出新,極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內生推動力量。但與此同時,伴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全球性、地區性的金融危機和銀行危機此伏彼起,金融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在此情況下,如何兼顧安全與效率,處理好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已成為世界范圍內的重要研究課題。
金融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始終是矛盾的對立統一。一方面兩者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能支持和引導創新,能消除創新的負面效應,金融創新則包含和促進了金融監管的創新;另一方面兩者又是對立的:金融創新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則可能抑制金融創新的效率。這種矛盾的發展過程,在現實中表現為兩者之間的一種博弈。
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博弈能否達到均衡,與監管當局對待金融創新的態度和監管方式密切相關。哪一個階段金融監管支持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和銀行業就會取得快速的發展;哪一階段金融監管抑制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和銀行業的發展就明顯偏緩。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也是這樣。
一、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乏力:來自監管的滯后約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機構發生了重大變革,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多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陸續建立,并在90年代后期開始引入了外資銀行;在業務交易方面,除傳統的存貸款業務外,創辦了個人消費信貸、中間業務、同業拆借、銀行債券和外匯交易活動等等。這些實際上都是金融創新。通過這些創新,我國銀行業的金融資產品種逐步走向了多樣化,不斷滿足居民、企業和金融機構追求利益和規避風險的需要。
但這只是自我從縱向上比較的結果,若同西方發達國家進行橫向比較,就不難發現我國的金融創新水平還是十分低下的。
(1)目前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外國銀行大部分已從傳統銀行業務轉向現代銀行業務,但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創新產品都非常之少,傳統的存、貸款和結算業務仍然是中國金融服務業的業務主體。
(2)西方國家中間業務收入在銀行營業收入中的占比不斷上升,已普遍超過25%,而我國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在其全部營業收入中的占比分別僅為1.15%、0.9%、3.94%和1.08%。
(3)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已基本形成表外業務同表內資產負債業務各占一半的發展格局,不少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收入已超過總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國銀行業的表外業務主要集中在傳統的結算和業務上,其總量不足銀行業務總量的5%。
(4)我國的消費信貸品種和規模非常有限,1999年末在銀行各項貸款余額中的占比僅為2%,而西方發達國家銀行的占比達到20%以上。
(5)我國外匯市場僅開設美元、港幣和日元兌人民幣的即期交易,而且只開上午場。西方國家的外匯市場則是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場,絕大多數貨幣都可進行交易,開有即期、遠期、期貨、期權等多種交易方式。
關于中國金融創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學者已進行分析,如受到體制制約、環境制約、管理制約、技術制約和觀念制約;由于市場機制問題、管理體制問題,金融主體創新的意識不強等等,這些方面對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確具有重要的影響。但是,從深的層次分析,則是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發展的滯后,導致了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乏力,制約了銀行體系向更高級階段發展。
其一,現行的合規性監管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所謂合規性監管,就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上,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范圍,要求金融機構只能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違規則要受到嚴厲處罰,處罰對象包括違規機構和相關責任人。這種合規性監管對于維護金融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種安全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特別是由于處罰時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異,同時各金融機構在理解法規和執行時的差異,導致這種監管方式極大地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
其二,仍然存在的較為嚴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金融管制的放松是金融創新至少需要的兩個金融環境之一。從我國來看,在諸多方面仍存在嚴格的金融管制,這種管制壓縮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首先,在業務范圍上,實施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抑制性金融監管政策。其次,利率水平還沒有市場化,銀行存貸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銀行確定的。第三,外匯管制十分明顯。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準,將強化監管等同于加強管制的現象也十分突出。
其三,缺乏創新的消極監管約束了金融創新的發展。所謂消極型監管,就是注重對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進行批評、訓斥、處分、處罰,而不是對金融機構的合法有益的經營行為進行表揚、獎勵;對金融機構各種超出現行規定的創新行為不是結合實際地進行具體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導,而是不加研究地予以堵截和取締。
其四,金融監管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機制尚未形成。監管激勵是金融監管當局通過保護產權和推動相關制度措施來推動創新。如制訂金融創新專利保護法律,維護金融創新成果的獨立性;制訂創新的相關條例,明確金融創新的有關程序和有關優惠政策;制訂金融安全條例,引導金融機構正確處理好金融創新過程中安全與效率的關系。我國目前這些都是不完善的。
其五,被動的事后監管突出了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監管部門總是在出了金融風險以后再去充當“消防隊”,而不是在風險發生前,積極主動加強監管去控制風險。這種情況之下,金融創新的風險效應無疑被放大了,引致監管部門“急剎車”,采取嚴厲措施進行大規模的整治和規范,從而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主創新活動。
其六,忽視效率的單一目標監管創造不出競爭性的市場環境。公平競爭的市場是金融創新需要的第二個方面的金融環境,金融市場的競爭有助于培育創新的主體——熊·彼特意義上的金融企業家。但是在我國,四家國有銀行仍然處于壟斷地位。而且近年來,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已幾乎成了金融監管的惟一目標,在防止金融機構之間惡性競爭的同時,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進金融體系效率的競爭也遭到人為的遏制。
其七,監管當局自身能力不足,難以充當創新的“第一行動集團”。按照新制度經濟學(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的觀點,創新的首要步驟是形成“第一行動集團”。由監管當局擔當“第一行動集團”是可行的。但是金融監管當局的創新能力卻相對不足,由其主導的金融創新供給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創新需求,而且帶有明顯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創新的市場針對性。
二、加速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幾個現實問題的思考
(一)金融創新:中國銀行業競爭力提升的主要途徑從國外銀行業的發展看,80年代以來,傳統的銀行業務已逐步進入衰退期,通過創新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務,已成為國際銀行業增強競爭實力、穩定和開拓市場的一個重要手段。我國銀行業雖然尚未進入衰退期,但目前傳統存貸款業務給商業銀行帶來的利潤比重已在逐年下降,必須開拓新的利潤增長點。隨著我國加入WTO,銀行業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因此,中資銀行只有加速金融創新,才能增強中資機構的核心競爭力而立于不敗之地。
(二)金融創新:新世紀中國金融發展的動力之源
從世界各國金融業的發展來考察,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是改革推動;其二就是創新推動。我國銀行業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發展,主要歸功于體制轉換和改革政策的推動。但是,在新的世紀里,金融發展中改革政策因素、體制轉換因素的推動力將逐漸減弱,中國金融發展必須依靠新的動力——金融創新。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內生推動力量,通過金融體系內部各種要素重組或創造性變革所出現的金融創新,可以不斷地創立更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為先進的組織管理形式、更為全面和優良的金融業務、更為豐富的金融工具和更多類型的金融機構,由此推動整體金融業不斷向前發展。
(三)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與發展方向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提高金融業效率的同時對安全卻產生了諸多的負面影響。要充分發揮金融創新對銀行業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而將其負面作用降至最低,主觀方面要求我們從增強金融創新的規范性入手,在創新來臨之前,確立正確的創新原則和方向。
1.銀行業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
(1)收益與風險對稱原則。金融創新必須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實現風險與收益均衡的條件下,既規范穩健,又靈活大膽地進行。
(2)滿足金融需求原則。金融創新是為滿足現實的金融需求,沒有需求的創新是毫無價值的。
(3)國際通用性原則。隨著中國加入WTO,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考慮到與國際接軌的問題。
2.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發展方向。
其一: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的創新方向。金融與經濟存在不可分離的依存關系,金融產業的基本功能就是滿足實質經濟運行中的投融資需求和金融服務性需求,脫離了實質經濟運行,金融創新也就失去了實質性意義。因此,必須以開發和強化金融產業基本功能為立足點,以滿足實質經濟運行中的金融需求為出發點,堅持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的方向才能使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具有堅實的基礎和真實的動力,才能使創新具有實質性意義。
其二:追趕國際領先水平的創新方向。戈德·史密斯和愛德華·肖等人認為,各種類型國家的金融發展大致沿著一條道路前進,只不過在不同的時間序列上處于不同的階段。按照這種觀點,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業會逐步向發達國家靠攏,但是很緩慢。而金融創新的出現,改變了這種狀況,它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發展有了一條相對的捷徑。只要發展加強追趕發達國家水平的原創性創新,加快對發達先進金融領域的吸納性創新,就能使發展中國家金融產生跳躍性的發展,從而縮短趕超發達國家水平的時間。
開放趨勢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與監管制度創新(下)
2002-01-14
根據上述兩個基本方向,從現階段我國的具體實際來看,我國銀行業應在以下領域盡快取得突破和發展。
網絡銀行。網絡銀行是運用信息技術及現代通信技術打破傳統的銀行組織界限,以網絡為基礎進行銀行業務活動。它通過構建電子的“虛擬銀行”,讓人們從網絡渠道取得、利用金融信息資源,從而提高銀行的工作效率以及對客戶服務的效用。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網上銀行業務,不僅可以突破傳統銀行服務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而且可利用這次難得的發展機遇,降低業務成本,鞏固和擴大客戶群體與市場份額。
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擁有若干家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的獨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權的金融集團。其優點是:控股母公司能運用組合理論、協同理論和能力理論對子公司進行戰略協調和管理,子公司作為經營實體獨立從事經營活動。因而金融控股集團在整體上可視作全能型銀行,在分業經營體制下,提高自身整體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混業經營的挑戰。
中間業務。隨著商業銀行從勞動密集型向知識技術密集型的轉變,投資理財、信息咨詢、資產重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中間業務將成為現代商業銀行發展的主流,也是商業銀行競爭的“聚焦點”和經營利潤的增長點,特別是外資銀行進入后,將在這一領域形成嚴峻的挑戰,中資銀行如不加速金融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在與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中將會迅速敗下陣來,喪失這一新的利潤增長點。
消費信貸。消費信貸是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措施。發達國家信貸消費在消費中的占比一般達40%以上,消費信貸在銀行貸款中的占比在20%左右,形式多樣;而我國目前僅有2%左右,形式非常單一,必須通過創新來滿足不斷增長的需求。
國際金融業務。隨著金融經濟時代的來臨,金融已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與外資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辦理信用證、款項劃撥及各類國際融資業務時都處于劣勢,無論是清算服務還是結算業務,其速度和質量均不如外資銀行。如不加速創新,迎頭趕上,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將喪失這一規模不斷壯大的業務領域。
投資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是近年來世界各大商業銀行積極創新和發展的業務領域,它的興起是銀行業開始向規模化、全面化發展的重要標志。我國銀行大力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對加快經濟改革步伐,促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有重要意義。
三、監管制度創新構想:提供促進金融創新的監管制度安排
(一)監管制度創新的原則
1.效率與安全相結合的原則。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要將安全與效率同時兼顧,不能重此輕彼。
2.規范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設計規范的監管標準是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前提,但是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區對不同的機構按單一的標準進行規范,則很可能會給一些經營情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發展形成桎梏。
3.短期性與長期性相結合的原則。既應注重在短期內維護金融安全,又要注意在長期內盯住發達國家的金融水平,鼓勵追趕發達國家的金融創新。
4.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既要放松管制,鼓勵創新,又要針對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加強監管,保持金融穩定。
5.適度監管的原則。監管過嚴即金融管制會抑制金融創新,阻礙金融業的發展。但是如果對金融創新活動不加監管,則會增加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危害金融安全,反過來也阻礙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發展。因此,從促進創新的角度來看,把握適度的監管是極其重要的。所謂適度監管,如下圖所示,就是使監管的收益——成本之差盡可能最大化的監管區域。
(二)適應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需要的監管制度創新構想
1.加快監管理念創新步伐,建立適合和支持金融創新的監管模式。
(1)在監管目標模式上,由合規性監管向目標導向型監管轉變。金融監管應該是目標導向的,即監管者規定明確的目標,但不規定具體的做法,只要能夠達到相應監管標準,商業銀行便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行為。目標導向型監管是實現由中央銀行外部監管為主向商業銀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為主轉變的必然選擇。這種背景下商業銀行易于獲得相對寬松的金融創新環境。
(2)在監管內容上,由全面監管向重點監管轉變,突出加強對資產風險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即由支付風險監管向資產風險監管轉變,由傳統業務監管向中間業務等創新業務監管轉變。
(3)在監管方式上,由直接的監管檢查向間接的考評監督轉變,由普處向監測考評轉變。變簡單的檢查和處罰為間接的監測監督和評價,變單純的行政制裁為自發的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變一味的經濟和行政處罰為將機構升降格、業務種類增減、高管人員準入退出等方面結合起來實施綜合治理。通過這種誘導式、監測式監管,變較為直接和嚴厲的金融管制為間接和相對寬松的市場化監管,給商業銀行一定的自主創新空間。
(4)在監管程序上,由風險事后控制監管向風險過程控制監管轉變,建立實時監管制度。實時監管與事后監管的區別在于實時監管是對金融業務處理全過程的監管,不僅重視結果,更重視過程。實施實時監管有利于對各商業銀行的金融活動及時進行規范和引導,支持和促進金融創新的發展。
(5)在監管組織架構上,由單向被動式監管向雙向互動式和聯動式監管轉變。加強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進行溝通和交流,促使監管人員對商業銀行作出更切合實際的評價,有利于被監管者充分了解相關的監管政策和標準,從而抵消和抑制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
2.逐步改革現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為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業務創新創造空間。打破“漸進式改革”的常規,實行“跨越式改革”,目標定位在世界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最新走勢上,實施統一的監管,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這不僅符合未來混業體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實施統一監管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和加強對各種類型金融創新活動的監管。
3.建立并啟動經營績效考評和差別監管體系,逐步構造支持商業銀行優化發展、加速創新的激勵機制。一是建立金融機構市場優化制度,形成有進有退、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二是建立商業銀行業績綜合考評體系,形成良性競爭、汰劣扶優的市場化監管機制。三是扶優限劣,建立差別監管制度,鼓勵發展快、管理規范的機構加快創新。
4.建立并啟動金融創新支持體系,逐步構造銀行業良性有效發展的生長機制。一是規范金融創新業務市場準入制度。對有意逃避金融監管、轉移風險和投機性強、潛在風險大的創新業務要嚴格限制,實行審批制度;對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潤、有利于增強競爭實力、有利于改進服務的創新活動要積極鼓勵,實行報備制度。二是加強引導,建立金融創新目標導向制度。由中央銀行《金融創新指導意見》和《金融創新風險管理指南》等,對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給予窗口指導,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對創新業務的風險管理。三是建立創新業務績效評價體系。通過分析各類創新業務的成本利潤率、相關業務支持率、資產風險度、內控管理等指標,形成考評機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潛力的創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