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案小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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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案小結

律師辦案小結范文1

【關鍵詞】 胺碘酮; 室性心律失常; 充血性心力衰竭

Clinical Effect of Amiodarone in Patients of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with Ventricular Tachyarrhythmia

Abstract: Objective: The aim of the present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therapeutic effect of amiodarone in patients of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CHF) with ventricular tachyarrhythmias. Method: 42 patients of CHF with ventricular tachyarrhythmias received oral administration of amiodarone according to required dose for 8 weeks. Result: The total effective rate were 63% after 2 weeks treatment and 78% after 8 weeks treatment. There were significant changes in the sinus rhythm ((97.35±16.21?/min vs. ?62.85±5.31?/min , P<0.01), QTc intervals(?422±36?/ms vs.?520±69?/ms, P<0.01), QTd intervals(?422±36?/ms vs.?29.42±7.03?/ms,P<0.01?. Conclusion: Oral administration of amiodarone is safe and effective in patients of CHF with ventricular tachyarrhythmias.

Key words: Amiodarone; Ventricular tachyarrhythmias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在臨床上極為常見其病情危重,病死率高,嚴重地威脅人民生命健康,如何改善心肌缺血及抗心律失常是治療中的關鍵。本文觀察我科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42例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颊卟捎每诜返馔委熑〉脻M意療效,現報告如下。

1 對象和方法

1.1 對象:

選擇42例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心律失常在我科住院患者。男27例,女15例,年齡42~81歲,平均?61.7±8.6?歲。其中冠心病9例?陳舊性心肌梗死3例?,高血壓性心臟病17例,擴張型心肌病5例,風濕性心瓣膜病7例,病毒性心肌病4例。心功能?NYHA?分級為Ⅲ~Ⅳ級,左室射血分數<0.40。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15例,頻發室性早搏27例?成對室性早搏12例)。以上患者均以排除Ⅱ度以上房室傳導阻滯,病態竇房結綜合征及竇性心動過緩。

1.2 方法:

42例患者在口服胺碘酮藥物治療前四周均未用其他抗心律失常藥物。在常規抗心衰的同時給予上海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信誼制藥總廠產的鹽酸胺碘酮片0.2g,每日3次,1周后改為0.2g,每日兩次,1周后改為0.2g,1次/d,維持1周后改為每周0.2g 5次,停2d,治療8周后對療效進行評定。治療期間嚴密觀察患者臨床癥狀,心率,心律,電解質,肝腎功能情況,服藥后前兩周每周檢查心電圖兩次,觀察其心率及QT間期,如心率<40次/min,或QT間期延長到0.46或發生Ⅱ度以上房室傳導阻滯者立即給予停藥。

1.3 療效評定:

經對療效觀察并根據治療前后?NYHA?心功能分級標準及心電圖檢查結果分別于治療2周后及治療8周后進行評分。顯效?有效?無效。顯效:心悸?胸悶?呼吸困難癥狀全部緩解,心功能提高Ⅱ級,心電圖檢查頻發室性早搏數量平均減少≥70%,成對室性早搏數量減少≥80%,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消失≥100%。有效:上述癥狀體征部分緩解,心功能改善Ⅰ級,頻發室性早搏數量平均減少≥70%,成對室性早搏數量減少≥80%,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消失90%。無效:上述癥狀體征無緩解,心功能無改善,心電圖無明顯改變。

1.4 統計學處理:

數據以均數±標準差(±S)表示,治療前后用自身對照t檢驗進行統計學處理。

2 結 果

治療2周后觀察42例患者中臨床心功能改善Ⅱ級已達到Ⅰ級,癥狀體征消失7例,心功能改善Ⅰ級,癥狀體征改善20例,15例心功能無明顯改善,頻發室性早搏數量平均減少≥70%?14例?,成對室性早搏數量減少≥80%?6例?,陣發性心動過速消失為86.7%?13例?,7例無明顯療效。治療2周的總有效率63%。治療期間1例感胸悶,心悸,心電圖檢查示QT間期延長至0.46,終止治療,一周后癥狀消失,心電圖QT間期恢復正常。

治療8周后觀察42例患者心功能改善Ⅱ級已達到Ⅰ級,癥狀體征消失12例,心功能改善Ⅰ級,癥狀體征改善21例,頻發室性早搏數量平均減少≥70%?18例?,成對室性早搏數量減少≥80%?7例?,15例短陣性心動過速完全消失。竇性心律HR由(97.35±16.21)/min減至(62.85±5.31)/min(P<0.01)QTc由(442±36)增至(520±69)ms(P<0.01?QTd)(64.17±9.37)ms減至(29.42±7.03)ms(P<0.01)治療期間有2例患者感頭昏,惡心,嘔吐,胸悶,其中1例檢測血壓由138/90mmHg降至90/50mmHg,血壓降低考慮服用胺碘酮所致,停用胺碘酮治療后好轉。

3 討 論

胺碘酮是一苯呋喃衍生物,屬Ⅲ類抗心律失常藥[1],其抗心律失常主要作用機理是通過阻滯鉀離子外流延長心房,房室結及心室的動作電位時程?APD?和有效不應期?ERP?。有效不應期的延長可以防止微折返建立,有利于消除折返激動從而起到抑制房室顫動及減慢竇房結的自律性,減慢傳導,使心率減慢,室性心動過速得以終止。因其延長心肌復極時間,延長QT間期,在臨床用藥時需密切觀察患者癥狀體征,每周檢查心電圖2~3次,如發現QT間期延長需停藥或減量觀察。

另胺碘酮有非競爭性的α、β擬腎上腺素受體阻滯作用,使血管平滑肌擴張,降低外周阻力,擴張冠狀動脈,減少心肌耗氧量,對心輸出量無明顯影響。β受體阻滯劑還可以改善心肌重構,清除心肌除極的非均一性良好的作用。內科學指出[3]低劑量胺碘酮的應用對充血性心力衰竭伴惡性心律失?;颊吣苡行Ы档退劳雎屎外缆?。其適用于充血性心力衰竭和急性心肌梗死后的心律失常。其有擴張外周動脈降低外周阻力,用藥期間易導致血壓下降,需密切觀察血壓情況。

我科運用胺碘酮治療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42例。2周后觀察心功能改善Ⅱ級7例,心功能改善Ⅰ級20例,頻發室性早搏數量平均減少≥70%14例,成對室性早搏數量平均減少≥80%6例,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也被終止86.7%13例,總有效率63%。治療8周后觀察心功能改善Ⅱ級12例,心功能改善Ⅰ級21例。頻發室性早搏數量平均減少≥70%18例,成對室性早搏數量減少≥80%7例。15例短陣性室性心動過速完全消失??傆行?8%。通過胺碘酮藥物在臨床上的應用觀察其治療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療效滿意,且安全副作用小。治療期間未發現尖端扭轉及肺毒性反應及甲狀腺機能亢進及甲狀腺機能減退現象發生。

【參考文獻】

[1]陳新謙,金有福,湯光,主編.新編藥物學[M].第15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345.

律師辦案小結范文2

企業在法治國情和市場經濟條件下,越來越需要法律顧問全面參與企業經營與管理;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2020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年終工作總結,希望大家喜歡!

回望過去一年,擔任集團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工作,感觸很多,收獲頗多,困難不少,反思不少,喜悅不缺,感謝很多!現就從以下幾方面對過去的20xx年度顧問工作予以小結,一方面給公司領導和同事們匯報和介紹一下自我情況,另一方面是自己給自己照照鏡子,做到心中有數,為明年和將來的工作做個鋪墊、鼓勵和激勵。

一、工作業務

首先,自己對法律顧問和律師工作的積極性很高,所以在工作過程中積極努力、認真負責,取得了一些成績,也獲得了一些反思和收獲。

(一)訴訟業務方面

積極、主動、獨立主辦案件十多起,總標的額數億元人民幣。

案件涉及建設工程、聯營合同糾紛、合同糾紛、借貸糾紛、勞動糾紛、勞務承包糾紛等領域,涉及法律部門眾多,有些案件甚至觸及法律邊界和法理爭論點。置業顧問年終工作總結個人對每一個案件都認真分析歸類,比較準確地把握了法律關系。

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應用法律理論知識、訴訟技巧和實踐經驗(包括中外經典的訴訟案例實踐和技巧),不斷設定策略和變換策略,以便使對方進入我方的辯護思路,使審判法官的思路和自己的思路融入一體;在訴訟過程中,有規律地應用相關證據和事實,有策略、有步驟地進行辯護(起訴)、舉證、質證、辯論和法庭總結,使案件的走向與自己預先設想努力靠攏,達到預期的結果,為企業挽回損失和創造法律利潤。

在訴訟業務中,也很重視談判和調解,以便達到無訟解決糾紛的境界,努力打造和諧企業,努力為社會的和諧做出積極的貢獻。

案件結案后,認真思考總結,包括糾紛的原因,企業操作中存在的風險點,并向企業提供相關的意見及建議,也包括自己辦案過程中的成功點和不足之處,常寫一些案件體會的思考。這樣使企業在法治企業的進程中不斷成長,也使自己在法律顧問(律師)的生涯中不斷成長,展望雙贏的藍圖。

(二)合同管理方面

20xx年以來,審核了大量合同,總計150多份,出具法律意見或建議近400條,合同總標的額近9000萬,有力防范了合同風險和防止了由于合同可能帶來的損失。

首先,與相關單位和部門協商,制定、規范了合同審核、審批流程,從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規范帶來的風險和損失。比如說合同會簽應該有哪些部門會簽,流程順序如何安排,有誰來簽字等。在合同管理流程規范方面,最突出的是相關要害部門和法律顧問,要在正式合同的草本上簽字確認,防止合同形成過程中合同篡改或責任不明確的弊端。

在合同審核過程中認真負責,從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慮,逐條地審查,提出相關有效而又操作性強的法律意見和建議。盡管有時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點馬虎,審不完的合同,有時加班或帶回家去審查。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盡量把好和同關,為企業限度地消除風險和挽回可能發生的損失。

(三)積極參與商務談判

在法律顧問工作過程中,積極參與多起商務談判,并結合實際和管理提出相應的法律意見和建議,為商務談判提供有力的支撐。

在談判之前,積極搜集談判對方的資質、信用、資金、業績以及前景預測等信息,并規劃談判的步驟和策略。在談判過程中,有力地應用雙方(或多方)的利弊以及心理特征,及時調整策略和方法,以便達到雙方(或幾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以便促成談判,達到雙贏,形成合作伙伴。

談判之后,認真總結經驗及不足,以便在將來的商務談判過程中更進一步。

二、學習與實踐

法律顧問(律師)工作是一個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工作。在工作工程中,堅持每天學習理論知識,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包括法律理論方面尤其國內外知名專家論文或論著的學習,并積極應用于實踐,檢驗于實踐。

在實踐過程中,及時調整和總結,把實踐過程中的心得、技巧、策略和方法,提升并融入到相關理論和法律法規,使之升華到理論高度之后,又加深學習和理解了相關的法律理論和法律法規,形成了在實踐中再學習,并用于指導實踐。

堅持每天學習英語知識,閱讀大量的英文資料,尤其注重合同和法律專業方面的英文學習;堅持每天看CCTV英語頻道。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逐漸把自己培養成為企業需要的、能處理國際商務的法律顧問。

三、缺點與不足

有時候在工作過程中過于強調原則,過于較真,表現為處理事情有時不太靈活,今后需進一步改進。

再者,出具的法律或建議過于直率和犀利,不過我相信,自己會慢慢改變這種工作作風,使工作更為和諧一點。

最后,不太會把工作和生活分開,沒有充分利用生活、娛樂有效釋壓,把工作帶到家庭,以后努力改進。

四、思考與展望

首先,信任是第一位的。法律顧問(律師)和公司要建立互相信任的關系,這是干好工作的前提。領導層要給予法律顧問(律師)相應的信任和待遇,法律顧問(律師)也要用自己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和誠信去贏得管理層的信任和支持,建立不可分割的信任體。

其次,法律顧問需不斷地學習與實踐,不斷總結經驗與教訓,不驕不躁,使自己的專業知識也能力不斷提升和升華,能在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得心應手,為企業做出更多、更大貢獻。

律師辦案小結范文3

一是推動責任落實。將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作為本院今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點內容,納入監督責任范圍,規定各部門必須在聯席會議上對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小結匯報,計入本院每個季度的績效管理考核,督促院黨組、黨組成員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認真落實專項整治工作任務。

二是加強廉政教育。把專項整治工作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結合起來,與“增強黨性、嚴守紀律、廉潔從政”專題教育活動結合起來,與“三嚴三實”教育活動結合起來,通過組織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典型示范教育、崗位廉政教育,有針對性地抓好預防工作。

三是開展督促檢查。按照專項整治活動動員部署、對照檢查、整改落實和總結驗收四個階段的要求,針對重點整治的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八個方面,采取自我查擺和案件回訪、定期督察和不定時檢查、專項督察和聯合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重點檢查職務犯罪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民行檢察、控告申訴檢察等部門和環節,查擺問題是否客觀、整改落實是否到位,督促各部門按時完成各階段任務。

律師辦案小結范文4

為了更好地落實黨的*和*三中、四中全會的精神,根據市委八屆六次全會關于健全社會穩定工作責任制,推進和諧社區建設的精神,以及市司法局工作會議確定的加強“法律進社區”工作要求,現對20*年本市“法律進社區”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

進一步抓緊做好“法律進社區”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和*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客觀要求,是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社區群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內容,是司法行政部門進一步貼近群眾、便民利民的需要,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將“法律進社區”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今年的“法律進社區”工作要在前3年工作的基礎上,緊緊圍繞“抓經常、打基礎、挖潛力、創特色”的工作思路,與時俱進,大膽探索,銳意進取,把“法律進社區”工作推上一個新臺階。

各成員單位(部門)要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把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工作緊密地結合起來,把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隊伍有機地組織起來,使各種資源在社區實現優化配置、功能互補,構成科學合理的社區服務體系。要進一步完善“法律進社區”的工作機制,健全規章制度,開拓新思路,探索新辦法,以窗口為載體,不斷提高“法律進社區”工作的實效。各區縣司法局要嚴格按照市司法局20*年3月11日專題會議決定的要求,抓緊做好“法律進社區”的各項工作。

二、以全面總結“四五”普法工作為抓手,認真推進依法治理工作

認真總結本市開展法制宣傳教育20年來,尤其是“四五”普法以來,在社區和農村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典型經驗,結合本市社區和農村民主法制建設的新形勢,謀劃“五五”普法關于開展“法律進社區”工作的總體思路;充分利用社區的組織資源、信息網絡資源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探索法制宣傳與法律服務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深入推進“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建設工作,會同市民政局對本市涉農區縣“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設情況進行抽查,啟動農村基層干部民主法制培訓工作;總結部分區開展“民主法治示范居委會”創建活動經驗,在條件成熟的區逐步推廣;積極開展第三次市民法律素質問卷調查工作,對市民法律意識、法律知識、運用法律能力的現狀進行科學的、切合實際的評估。以“東方講壇”為載體,利用市法制講師團的專家資源,繼續舉辦面向社區、面向市民的法制講座;配合市委宣傳部“三下鄉”活動,將法律知識送到農村;與團市委聯合,繼續開展對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的法制教育工作;抓住節點,認真組織開展“8.16”依法治市宣傳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和*憲法宣傳周。

三、齊抓共管、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工作

繼續推行律師事務所與街道鄉鎮結對簽約工作,加強對簽約律師事務所履約情況的督促檢查。簽約的律師應認真履行各項約定,律師為社區提供法律服務可采用在“窗口”投放聯系卡、宣傳頁、設置服務聯系指示牌,或指派律師定期到“窗口”值班提供咨詢服務,受理居民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對于行動不便或有緊急情況的社區居民應提供上門服務。

各公證處應根據區域大小,公證服務需求的情況,采取不同的形式開展公證進社區工作,有條件的地區應采用公證員定期到社區“窗口”坐堂接待的形式,并在“窗口”放置居民聯系卡、宣傳頁等材料,公布公證咨詢電話;對于特殊人群實行上門辦證服務,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進社區的考核工作。

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充分發揮其貼近社區,服務便利的傳統優勢,深入社區為居民提供各項便民利民的法律服務,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按照市“法律進社區”辦公室的要求,對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值班和開展法律服務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在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中表現突出的人員進行宣傳、表彰,積極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為構建和諧社區、平安*發揮其特有的作用。

各區縣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街道、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業務指導,指定并完善工作站人員的接待咨詢、崗位職責和受理申請的規定,以及辦案(事)工作流程,進一步做好法律咨詢服務、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切實履行好咨詢服務、受理申請、受理調查、非訟和法律宣傳五項職能。探索建立聯絡員制度,工作例會制度,開展“12348”專線與法律援助站聯動調處矛盾糾紛的調研。年內著重考核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接待量、初審受理兩項指標。

進一步發揮社區志愿者參與法律服務的作用。司法所(科)要運用“窗口”功能,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對居住在社區內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素養、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員進行調查摸底工作,組織勞動爭議、社會保障、物業管理等單位工作人員充實到志愿者隊伍,加強對志愿者工作的宣傳和發動工作,組織志愿者之間的交流研討活動,定時向志愿者所在單位反饋其在社區法律服務工作中的表現,各“窗口”應建立志愿者工作情況臺帳,建立法律志愿者名冊。

四、以“窗口”為載體,大力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

要進一步加強對參加“窗口”服務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服務志愿者的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窗口”長效運行管理機制,嚴格按照“窗口”運行機制的“一口受理、內部流轉、分工落實、配合協調、監督反饋”的基本原則運行,市“法律進社區”活動辦公室將在調研基礎上,對“法律進社區”在“窗口”服務的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窗口”五支隊伍的人員到位率、群眾知曉率、糾紛調結率。

各區縣司法局要協調各方力量,整合工作資源,充分發揮“窗口”作用,創造性地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實現社區法制宣傳與法律服務的有機結合,使“法律進社區”工作向廣度和深度拓展、延伸,針對社區居民不同的法律需求,采取多種形式,幫助居民解決熱點、難點問題。

五、加強指導,將“法律進社區”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法律進社區”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結合當地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認真制定本地區的“法律進社區”工作方案,保證“法律進社區”活動有計劃、有步驟地全面推進。

市司法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發揮各自在開展“法律進社區”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市司法局基層處要切實發揮“法律進社區”辦公室職能作用,組織好每半年一次的聯席會議,溝通各區縣開展“法律進社區”工作的情況,及時、準確的將開展該項工作的經驗、做法,以《*司法簡報》等形式加以反映,適時召開全市“法律進社區”工作座談會。

律師辦案小結范文5

摘要: 隨著人類體育活動的國際化和商業化,各種體育糾紛越來越多,如何針對不同體育糾紛的特殊性構建適當的解決機制,體育仲裁就是行之有效且運行廣泛的一種。與國際體育仲裁相比,公平公正是我國體育仲裁制度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經濟高效是我國體育仲裁制度所追求的基本價值。

關鍵詞: 體育仲裁制度;公平公正;經濟高效;社會價值

0引言

運用法律手段或準法律手段解決體育糾紛是人類體育活動走向法治化的標志。隨著人類體育活動的國際化和商業化,各種體育糾紛包括跨國體育糾紛越來越多,如何針對不同體育糾紛的特殊性構建好我國的體育仲裁制度,首先要從研究思路和宏觀方向上加強對體育仲裁的整體把握,確定貫穿于體育仲裁立法的整個過程,對構建體育仲裁制度起普遍指導作用即公正與效率,并作為仲裁的兩大價值目標,圍繞著兩大價值目標來構建我國的體育仲裁有著現實的司法意義。本文主要從公平、公正原則是仲裁制度所追求的首要價值出發,闡明對《體育法》進行適當的修改和調整來夯實構建體育仲裁制度的法律基礎;從體育仲裁制度應體現經濟高效原則,闡述了他們構成了體育仲裁制度的主要社會價值。

1構建體育仲裁制度應體現公平性原則,公平公正是仲裁制度所追求的首要價值

公平、公正是社會主義法制所追求的共同目標,仲裁以其特有的制度為追求這一目標加以保障。從法律概念上講,民商事糾紛的仲裁是指當事人協議將有關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作出裁決,并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無論是字意還是法律概念其內涵均反映了仲裁追求公平、公正的價值。

1.1 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所信任的仲裁機構和仲裁員處理案件。這種避免強制的選擇自由,賦予當事人以公平的機會和公正的信念。當事人在選定時,總是選擇其認為聲譽比較好、素質比較高的仲裁機構和仲裁員仲裁其案件,使之獲得公正的處理。對仲裁機構和仲裁員來說則是一種鞭策和制約,并由此決定仲裁的生命力不是靠強制而是靠信譽,公正當為仲裁運作永恒的主題,當為仲裁機構和仲裁員取信于民的立身之本。

仲裁的獨立性為仲裁機構和仲裁員公正處理案件提供保障。仲裁的獨立性表現為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和仲裁員辦案的獨立性。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至于仲裁員辦案的獨立性,在于其辦理中財案件的權力來源于當事人直接或間接的授予,加之仲裁員的兼職性,使之與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之間也有相對的獨立性,這樣,仲裁員辦理案件時,不僅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也不受仲裁委員會本身的干涉,而憑借當事人對其素質的信任和授權,以中立公正的立場來裁處案件。

1.2 仲裁注重以人為本、專家斷案。一支素質高、業務精的仲裁員隊伍,是公正仲裁的直接保證。仲裁是一種信用,能當一名仲裁員,首先:要求人品正、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其次,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于經濟案件涉及不同的知識領域,類型多樣,因此仲裁隊伍注重知識結構廣泛性與專業性的結合,仲裁法規定有資深的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具有高級職稱和專業水平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在于讓術業有專攻的專家決斷各種類型的案件,以利于提高辦案質量,保證仲裁的公正性。

1.3 仲裁的自由裁量權更具有理性化的公正。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仲裁法規定的適用原則是:“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仲裁注重的是“符合”而不是“依據”,強調的是“公平、合理”。因此,仲裁組織相對審判組織可以較為靈活的行使自由裁量權,使之能夠較好地彌補法律滯后性、局限性的不足,以公平合理的價值觀裁量解決現實生活中必法律條文規定豐富的多的頻繁復雜的爭議。因此,仲裁程序更有可能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成為當事人愿意選擇的實現理性化公正模式的途徑。

1.4 仲裁設有較完善的監督、救濟措施。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在這樣具有司法屬性的特殊活動中,光自律是不夠的,因此,為防止裁決可能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貫徹有錯必糾的原則,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均有規定,當有證據證明裁決出現適用程序等錯誤或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情況時,應當事人申請,法院可對仲裁裁決進行撤銷和不予執行,使仲裁的公正性得以司法的救濟。

2體育仲裁制度應體現效率原則

2.1 效率的含義效率或效益一詞基本意義是,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多的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多效果。體育仲裁應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技體育糾紛的主體解決爭議提供高效的服務,以比訴訟更低的成本在社會沖突救濟機制中獲取一席之地。因此,效益應成為體育仲裁的又一重要的核心價值。體育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對權利救濟方式的選擇,除了以公正作為基本的目標外,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即對糾紛解決投入的成本和產出收益進行比較,選擇一種預期效益最好的方式。也就是說,在兩種救濟程序的公正性一致的情況下,當事人選擇的主要標準就是效益了。就體育仲裁而言,其效益性主要體現在仲裁過程中的投入(成本)和產出(收益)。

2.2 構成體育投入(成本)的因素。主要有:①國家為體育仲裁機構所投入的費用;②國家為支持體育仲裁(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所投入的物質耗費;③國家為監督體育仲裁所作出的物質和人力耗費;④當事人所支付的仲裁費用(包括仲裁費、案件受理費、和其他實際開支的費用);⑤聘請律師和其他人所支付的報酬;⑥當事人參與體育仲裁所付出的物質上、時間上的耗費;⑦當事人搜集證據的費用和請證人作證所負的工資費用;⑧當事人因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以及被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所支付的費用和所受到的損失;⑨其他與體育仲裁相關的費用。

2.3 構成產出(收益)的因素。主要是:①體育仲裁為社會間接挽回經濟損失;②體育仲裁為不堪積案重負的法院分憂解難,與法院共同擔負著社會控制任務;③體育仲裁對國家法律秩序的維護、對合法體育社會關系的保護、對體育糾紛的預防和抑制作用等,為社會帶來無形的巨大收益;④當事人因體育仲裁裁決所確定能夠執行的實體利益,等等。因此,體育仲裁的效益性不但要求仲裁案件審理過程的經濟耗費要降低至最低的程度,而且要求國家合理地配置社會資源(包括司法資源),使體育仲裁的運作以整體上同時符合資源節約和產出最大化的要求。

3《體育法》和《仲裁法》對體育仲裁制度的構建的積極促進作用

構建體育仲裁制度,是一項以一定法規形式所確定的程序性制度,必須要有國家現行法律支持其存在并操作的明確依據。我們必須立足于體育仲裁密切相關的兩部法律來探討構建該制度的法律依據以及體育仲裁的發展方向。

3.1 有關體育法中關于體育仲裁的內容是構建體育仲裁制度的依據。應修改《體育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該條明確了我國體育仲裁為強制仲裁。若不修改這一條的規定,我國體育仲裁制度將有如下兩種構建方法:

第一,將競技體育領域內的所有就歸屬體育仲裁機構管轄,實行一裁終局,完全排斥法院管轄權,及嚴格限制法院對仲裁結果的審查。這種完全排斥當事人訴權的做法是不妥的。理由如下:①仲裁機構屬于民間機構,它無權強制管轄糾紛。②有因運動員注冊、轉會以及參賽資格等體育專業問題以及因履行競技體育活動中的合同所引起的。第二,效仿勞動仲裁的做法,將體育仲裁作為競技體育糾紛解決的一個前置程序,實行一裁二審的單軌糾紛解決機制。實行一裁二審制有違仲裁效率的價值目標,使體育糾紛解決變得更加繁瑣。筆者主張實行或裁或審的競技體育糾紛雙軌解決機制,將《體育法》第三十三條修改成:在競技體育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方法和仲裁范圍由國務院另行制定。這樣有利于快速解決糾紛,符合效率的價值目標,同時兼顧了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的訴權因仲裁協議而受到限制,這樣較強制剝奪當事人的訴權公正的多。筆者認為,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在體育組織與其成員發生糾紛的情況下,體育仲裁本質上是法定的民間第三者站在中立的角度對體育組織及其成員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在這樣一個涉及第三者的糾紛解決機制當中,體育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管理關系不應發生作用。針對節約社會成本,提高資源利用率理由,筆者認為,為了這一點而建立強制仲裁制度,過于犧牲公正和追逐效益。面對日益增加的競技體育糾紛,國家的任務是建立獨立的能高效公正解決競技體育糾紛的體育仲裁機構供糾紛當事人選擇。

3.2 從整個體育仲裁制度與我國《仲裁法》的關系來構建體育仲裁應符合仲裁發展的方向在我國原有的仲裁制度體系中,行政仲裁曾是主要類型,而就仲裁的歷史發展和自身定位以及多數國家國內仲裁與國際仲裁所采用的方式而言,則主要是民間仲裁方式。民間仲裁典型而直接地體現了意思自治的仲裁特有價值目標。所以,在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我國《仲裁法》所構建的是以民商事仲裁為內容的民間仲裁性質的仲裁制度,表明了對民間仲裁趨勢的確認和追求。

3.3 仲裁協議與仲裁范圍也是構建體育仲裁制度的基本內容《仲裁法》是設定體育仲裁內容和范圍的基本依據。仲裁機構對糾紛當事人的協議授權。然而從世界范圍的競技體育仲裁實踐來看,體育仲裁真正由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書面條款或仲裁協議引起的是非常少的,通常都是因體育組織章程中的規定產生,當事人往往并未親筆簽署仲裁協議。

4小結

本文通過對構建體育仲裁制度的闡述和分析,從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則探討體育仲裁制度的構建,包括《體育法》是構建體育仲裁制度的直接依據、體育仲裁制度始終與《仲裁法》的發展相適應以及對仲裁范圍和仲裁內容的設定等等,希望能對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構建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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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黃世席.體育仲裁制度比較研究[J].法治論叢,2008,(3).

律師辦案小結范文6

一、樣本修改的動因及目的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優秀綜合化審查報告評比”活動。通過這次活動。發現實踐中制作審查報告還存在很多問題,審查報告樣本有些地方的設計還不夠科學、合理,如存在內容交叉、重復的問題等。為此,公訴廳于2009年6月正式啟動樣本的修改程序。在樣本修改、論證期間,河南趙作海重大冤錯案件暴露出來,引起強烈的社會反響:“兩高三部”的“兩個證據規定”出臺,加大了公訴環節的證明責任,對公訴工作提出了更嚴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因此,這次修改樣本沒有停留在格式、體例的調整上,而是結合冤錯案件專題調研材料,對錯案產生的原因、規律以及如何通過審查報告樣本的設置,最大限度地避免錯案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目的是為了通過制定出更加結構合理、內容全面、重點突出、詳略得當,能夠體現規范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公訴案件審查報告樣本,積極引導承辦人樹立正確嚴謹的審查思維,為實踐提供科學有效的案件審查思路,從而進一步提高審查質量,有效預防錯案的發生。最后,經過多方征求意見、多次進行論證,新樣本歷經兩年半的時間終于制定下發。

二、新樣本的種類及名稱

近年來,刑事案件急劇上升,公訴任務日益繁重,而原樣本的格式較為復雜,制作起來工作量較大。案件有繁有簡,尤其是基層檢察院辦理的案件,多數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對這類案件簡化制作審查報告,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偵監字[2007]4號,以下簡稱《快速辦理意見》)也對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何簡化制作審查報告做出相應的規定和有益嘗試。鑒于上述情況,我們采納了各地的意見,將樣本設計成普通版和簡化版兩種格式,以便各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適用。普通版樣本是對原樣本進行適當調整和完善后形成,簡化版樣本則主要是依據《快速辦理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普通版樣本的基礎上進行簡化而成。其中簡化版樣本在正文“二、認定屬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理由”部分規定了適用簡化版樣本的范圍是“經審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屬于第四條第款規定的案件”;適用的程序是“經部門負責人批準(或者主訴檢察官決定),依法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簡化制作案件審查報告”。

由于公訴案件一審與二審在審查內容、審點,等方面有一定的差異,二者在制作審查報告時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將此次修改后的樣本名稱確定為公訴案件(一審)審查報告。另外,為了使用方便,這次修改樣本,將制作說明中的有關內容納入到樣本的有關要求之中,不再另行設計單獨的制作說明。

三、普通版樣本重點內容解讀

普通版樣本是對原樣本中內容交叉、重復的部分進行整合、刪簡,并對相關具體內容進行調整、充實后形成。由于篇幅所限,現將有關重點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于總體結構

與原樣本相比,普通版樣本在總體結構上進行了以下調整:

一是刪除原樣本正文中“四、審查復核證據、退查、自行補充偵查過程”和“五、工作情況”兩項,將這兩項中有關程序方面的內容納入導語部分一并敘明:將退查、自行補充偵查的具體內容,列為附件即“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和“自行補充偵查提綱”:將涉及對事實、證據的論證、說明等內容,放在后面的“五、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分析”中一并有針對性地具體論證或表述;而將其中有關辯護人意見、被害人意見等內容獨立設置為一項,即“四、相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意見”。這樣修改主要是為了使審查報告在整體結構上更加簡明、緊湊,在具體內容的表述上更加集中、完整。

二是將正文中“六、依法審查后認定的事實”、“七、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和“八、對證據的分析論證”三部分內容合并為一項,即“五、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分析”,在所認定事實的后面直接列舉能夠證明所認定事實的證據,然后再對所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論證。這樣修改主要是為了使證據證明事實更為直觀,使事實和證據緊密銜接。原樣本將事實與證據分開表述和論證,不僅容易割裂二者之間內在的依存關系,而且使證據分析的邏輯層次更為繁復,尤其不適應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復雜案件的需要。

(二)關于“二、發、破案經過”部分

這次修改樣本。將原樣本小標題“二、案件偵破簡要過程”修改為“二、發、破案經過”;將提示部分修改為“綜合全案證據材料,客觀敘寫本案發案、立案、破案的時間、經過等情況,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經過?!边@樣修改主要是考慮:“偵破”一詞無法涵蓋“揭發”情況;發、破案緊密相聯、不可分割,不僅應重視破案過程,也應重視發案過程:對發、破案經過的審查不能僅僅依賴案卷中破案報告、抓獲經過或者情況說明等偵查機關出具的材料,而應當結合全案證據反映的案件來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間、經過,抓捕線索來源情況,證據信息的逐步揭示過程等綜合分析案件偵破經過,因此要求制作此部分時要“綜合全案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經過,關系到諸多量刑情節的認定,如是否自首,是否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實),是否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節既可能影響定罪,又可能影響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屬協助抓捕等,因此特別對此進行了強調??偨Y冤錯案件在審查環節未能得到糾正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由于偵查程序封閉,公訴人員不了解偵查過程,只能看到偵查結果,因此發現非法證據等證據隱患的難度大。發、破案經過反映了從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觀情況。也反映了偵查機關發現罪行、獲取證據、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維演進過程。因此重視審查發、破案經過。不僅有利于查明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逃逸等量刑情節。而且有利于宏觀把握證據體系的構建脈絡,通過對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先后順序等細節審查。可以有效地防范證據隱患,提升證據把關能力。因此,承辦人應當進一步加強對發、破案經過的審查力度。

(三)關于“四、相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意見”部分

這次修改樣本將辯護人、被害人等“相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意見”獨立設置為一項,目的是為了強化承辦人對相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各種意見和各種疑問的充分重視,以利于檢察機關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公訴人員輕信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而忽視犯罪嫌疑人

的辯解和辯護律師意見的問題,從而導致應當發現的證據疑點未能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進行深入核查。進而造成錯案?;谵q護的對抗屬性,辯護律師對發現控方證據疑點具有積極的態度和豐富的經驗。因此,我們應當善于借助律師的力量來發現證據疑點,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錯案發生。

(四)關于“五、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分析”部分

該部分是審查報告最為關鍵的部分。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審查認定是審查工作的核心,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冤錯案件都是源于事實、證據的認定錯誤。因此這次修改樣本,針對實踐中制作該部分存在的諸多問題,對這部分的制作提出更加具體、詳細的制作要求,并且提供一些示范性的內容,以引導承辦人注重對單個證據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獨立審查,改變在審查中主要圍繞口供進行證據印證的審查方法,進一步提高綜合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的能力。具體要求如下:

首先提出總的要求,即“寫明經審查后查明的事實和具體的證據。”這主要是針對實踐中不具體寫明審查后認定的事實和不摘錄證據的具體內容,從而導致無法根據審查報告了解承辦人認定的具體事實、證據的問題。

其次,對事實的敘寫提出具體要求,以提示、引導承辦人如何明確、客觀、全面地認定案件事實。一是明確要求“犯罪事實要按照犯罪構成來敘寫”,這是因為“依法審查后認定的事實”是承辦人通過對全案證據材料進行甄別、取舍、分析、歸納后所作出的總結性概括,是有證據證實的法律事實:二是針對實踐中對事實、情節表述不全面,甚至遺漏關鍵的事實、情節的問題,提示承辦人“凡是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都應當敘述清楚,尤其不能遺漏關鍵的事實、情節。具體包括作案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實施過程、手段、犯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現如有無坦白、自首、立功、退贓等事實和情節”;三是對于共同犯罪,提示承辦人要對“各同案人的地位和作用應在事實中得到呈現”:四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認定事實冗長繁瑣的問題,提示承辦人“注意不要在認定的事實中夾雜一些與定罪量刑無關內容”。

第三,對證據的摘錄提出具體要求并給出相關提示。一是針對實踐中摘錄證據不圍繞認定的事實,把一些沒有認定的證據也列在其中從而造成邏輯混亂的問題,提示承辦人“在此摘錄的證據應當是經過審查復核后查證屬實的。對于不能采信的證據在后面綜合分析論證時指出”:二是引導承辦人改變審查案件先從口供看起,再比對其他證據的習慣,要求“證據要按照先客觀性證據即物證、書證、勘驗或者檢查筆錄、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后主觀性證據即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的順序具體列舉,以客觀證據為基石構建證據體系”;三是為引導承辦人注重從取證主體、取證程序及證據材料的表現形式等各個方面對單個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全面、獨立的審查,要求“在證據名稱后用括號分別注明每份證據的來源和特征,包括取證主體、取證時間、地點、取證程序、證據材料表現形式以及證據與證據之間?關聯性等”:四是為進一步引導承辦人對單個證據進行必要的總結、分析和初步比對(包括縱向比對,如某個證據前后變化情況:橫向比對,即證明同一案件事實的證據之間是否存在問題、差異等),為后面對證據的綜合分析論證奠定基礎,具體要求并提示“摘錄每份證據的具體內容后,要對其所證明的事項進行必要的說明,并對證據本身及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否存在問題以及存在的問題是否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等進行必要的分析,以確認所摘錄的證據客觀屬實。如說明單個證據經審查發現的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問題、證據變化及復核補證情況等,藉此客觀的呈現該證據的全貌,為證據體系的整體評價奠定基礎”,“對于分組舉證的,還要在每組證據全部摘錄和分析后,對該組證據所證明的事項作小結和說明”:五是針對實踐中摘錄證據不全面或者摘錄證據過于冗長繁瑣等問題,明確要求并提示“摘錄證據既要具體、全面,又要突出關鍵點,對于言詞證據可以進行必要的歸納、概括”,“要兼顧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的全面收集,為量刑建議打好事實證據基礎”。上述規定有利于引導承辦人全面、客觀地表述單個證據的證據狀態,從而促進其排除非法、虛假證據,補充完善瑕疵證據,總結冤錯案件在審查環節未能得到糾正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我們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是公訴人員不注重對單個證據的獨立審查,習慣于圍繞口供簡單地比對其他證據的內容是否與口供印證一致,違背了先單個證據獨立審查。后全案證據相互印證的邏輯規律,即不是以單個證據的初步真實性來保障印證結論的準確性,而是以證據間的初步印證來反推單個證據的真實性。如不注重審查證據的合法性,把與口供相印證但來源不清的物證作為定案依據,把與口供相印證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辨認結果作為定案依據等,從而導致嚴重錯案。由于口供具有不穩定、易失真的特性,簡單以口供為基準來比對其他證據,很容易被誤導。從而無法發現證據中存在的問題。為此必須改變不科學的審查方法,強調注重對單個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獨立審查,以保證每一單個證據在納入印證體系之前盡可能具備真實性保障。

最后,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對事實證據分析論證不到位,甚至僅有形式上的分析而無實質性分析的問題,在前面對單個證據的初步分析、比對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規范對事實、證據“綜合分析論證”部分的內容。引導承辦人全方位、有層次、有條理地對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全案證據摘錄后,要對全案所有證據的證明力、客觀性、合法性以及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與事實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對于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應結合證據體系說明矛盾是否能夠排除:對于案件非主要事實及情節不夠清楚的,應說明該非主要事實、情節是否影響案件基本事實及主要情節的認定,從而得出所建立的證據體系是否完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認定的結論。另外,對于不真實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證據要在此指出,對于不能認定的事實和情節,應當作出有根據有分析的說明。尤其是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如與偵查機關認定事實、采信證據不一致,或者是否應當采納辯護人、被害人、訴訟人等對案件事實、證據的意見等,更要重點分析論證”。對事實、證據的“綜合分析論證”,實際上要解決的就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證明標準問題。實踐中對此已形成較為一致的認識,認為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由于“事實清楚”與“證據確實充分”是一個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論證事實是否清楚的同時必然要引述、分析證據,即哪些事實、情節有哪些證據支

持等,因此需要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做為一個整體來考察、論證。列寧曾經說過:“如果從事實的全部總和,以事實的聯系去掌握事實,那么,事實不僅是‘勝于雄辯的東西’,而且是證據確鑿的東西。”因此,我們必須不斷提高綜合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的能力??偨Y冤錯案件在審查環節未能得到糾正的原因,公訴人員綜合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的能力不足,不能從整體上、邏輯上審查、判斷、分析、把握證據也是其中之一。公訴案件審查是一門實踐的藝術,因此高度重視審查報告關于事實、證據“綜合分析論證”部分的制作,不斷地實踐、總結,是我們提高綜合審查、判斷、運用證據能力的有效途徑。

(五)關于“七、承辦人意見”部分

這次修改樣本。針對實踐中制作該部分普遍存在的分析論證不全面、缺乏針對性等問題,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引導承辦人加強對法律適用問題的分析論證:

一是提示承辦人應當分以下幾個層次進行論證。第一個層次是“對全案事實證據情況的意見”。雖然新樣本在“五、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分析”部分已要求對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論證,但由于定性與對事實、證據的分析存在必然聯系,因此要求在這部分先簡要概括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在此基礎上明確做出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結論性意見,這樣有利于思路銜接。第二個層次是“對案件定性和法律適用的意見”,并要求“依據案件事實、情節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等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提出明確具體的定性及法律適用意見”,引導承辦人以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為基礎,從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等方面闡明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內在聯系。第三個層次是“量刑建議”,即“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綜合考慮案件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各種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的基礎上,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就適用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議?!碑斍罢谶M行量刑程序規范化改革,將量刑納入審判程序已勢在必行。2010年“兩高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書格式樣本(試行)》,因此審查報告樣本應當將量刑建議問題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單獨予以論證,且相關制作內容、要求應當與上述規范性文件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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