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集體經濟的思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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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集體經濟的思路

社區發展集體經濟的思路范文1

關鍵詞:社區參與;旅游發展;民俗文化;積極影響

在旅游業迅速發展的今天,人們越來越關注旅游發展帶來的許多負面影響,例如地方經濟的不穩定、環境的破壞和傳統文化的變異和衰退等,這些日益突出的問題促使人們重視旅游與社區關系問題的研究。自從墨菲(P.E.Murphy,1985)首次將“社區參與”的概念引入到旅游發展研究中以來,社區參與被認為是實現旅游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并在以后的國內外旅游研究和旅游規劃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在這個過程中,很多具有傳統特色的社區旅游開發引起人們更多的關注。因為發展的要求和經濟利益的驅動正在改變著很多傳統社區的面貌,社區參與與社區利益的問題在旅游發展的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旅游發展對社區的影響是多方面的,經濟效益只是其中最直觀也是最受關注的一種,而且旅游發展對社區傳統文化的影響也是多元化的,在很多情況下是正面影響和負面影響并存。本文通過對中國濰坊楊家埠民俗旅游開發的發展經驗總結和筆者從事民俗旅游開發設計實踐體會,探討社區參與對傳統民俗文化保護的積極影響。適時的、合理的旅游開發是“復活”傳統文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徑。社區參與可以使社區居民正確對待自己的文化,增強社區的認同感,促進傳統文化的延續。

一、社區參與對傳統民俗文化保護的積極影響

中國濰坊楊家埠是一個至少有600余年歷史的古老村落,這里是中國民間四大木版年畫(濰坊楊家埠、天津楊柳青、蘇州桃花塢和四川綿竹)之一――楊家埠木版年畫的產地。楊家埠木版年畫興起于明代,全以手工操作并用傳統方式制作,清代達到鼎盛期,楊家埠曾一度出現“畫店百家,畫種過千,畫版上萬”的盛景,產品流布全國各地。在現代社會中,由于社會生產和經濟結構的變化,年畫也和其他傳統文化藝術一樣,面臨著衰落和消失的危險境地。傳統民間藝術面臨著后繼乏人及人逝藝絕、人去歌息的危險境地。濰坊楊家埠民俗旅游的成功開發,使得木版年畫作為一種傳統的民俗資源有了新的用武之地,傳統的民間藝術在新的歷史時期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

1.傳統民間藝術得以生存和發展

楊家埠民俗旅游的開發是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的,當時旅游開發的主體――政府主要是出于挽救傳統民俗文化、振興傳統民間工藝的需要開始民俗旅游開發的。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楊家埠在山東省旅游局的扶持下以“民俗家庭”為主體開展走訪式的民俗旅游。沉寂了多年的民間作坊又興旺起來,老藝人們重操舊業,古老的民間藝術因為旅游者的到來而獲得新生。美術工作者和民間藝人深入現實生活,對年畫進行了搶救性的挖掘、整理與研究工作,引發了社區居民對本民間藝術的學習和繼承,年畫藝術新一代的傳人出現了。他們利用木版年畫的舊形式,創作了很多具有現代時尚信息的作品。雖然他們很多參與制作年畫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賺錢,但在客觀上卻起到了恢復傳統、維持傳統的作用。同時游客們走街串巷,進入民間作坊,入戶觀摩,現場參與體驗年畫的制作工藝,寓教于樂,亦游亦學,不僅感受到濃厚的鄉土氣息和樸實自然的親和感,增加了對地方特色的感知和認知,也使年畫這種古老的傳統工藝在民間得以真正推廣和傳承。

2.社區的文化歸屬感增強

當旅游地的文化作為商品出售的時候,現實的經濟利益會強化他們的文化認同,使其具有更強的文化歸屬感。借此認同與歸屬,旅游會產生出一種出人意料的文化修復功能。同時,當為迎合旅游者趣味而對自身文化的某些成分進行挑選時,這些被挑選出來的文化成分往往具有文化身份的象征意義。楊家埠在發展旅游業之前,當地居民對這些再也熟悉不過的木版年畫早已失去了興趣,沒有哪一個年輕人愿意學習這門手藝。隨著木版年畫帶來的旅游效應,當地滋生出一種前所未有的文化認同與歸屬感,他們無不為其獨有的文化感到榮耀和自豪。社區居民對于自己的文化有了清楚的認知,文化由“自在”狀態轉為“自覺”狀態?!拔幕杂X”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對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對其發展歷程和未來有充分的認識。同時,旅游者深入社區,甚至生活在社區,與社區居民進行真正的交流,也促使社區居民對自身文化的“自省”,誘發社區居民對自身文化價值的認定。

3.社區參與的不同方式對民俗文化保護的闡釋

旅游社區無論在何時,以何種方式介入到旅游開發中,他們的參與欲望、參與能力是一步步發展起來的。因利益的驅動,村里辦起了以集體經濟為主體的“民俗大觀園”,把民俗博物館、木版年畫作坊、風箏扎制作坊和風箏放飛場等集中到一個封閉管理的、收取門票的園區內,游客買票進入“大觀園”后可以集中地觀賞當地的民俗演示。這種類似舞臺劇和舞臺表演的文化表達方式獲得了巨大的成功,當時年接待游客達20萬人次,全村旅游收入過億元。此時,旅游開發資金多由政府投資(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和集體投資,社區參與楊家埠旅游業發展的意識、機制、途徑還很不完善。經過一段時間后,一種危機正在悄然顯現――旅游的“符號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原本源于社區生活過程和生活空間的民俗文化變成了脫離生活、專門提供給游客觀賞的舞臺展演和場景式的“符號”。旅游者在這里只是一個旁觀者,是一個觀賞者,僅僅限于對旅游地的文化符號表象的理解或“舞臺化”理解,對社區文化淺嘗輒止。傳統文化的內涵被簡單化、表象化,文化的內在精神被忽略。同時,舞臺化的表演和場景,使社區居民逐漸喪失了傳統文化創新的動力,這會促使當地旅游業迅速衰落,傳統民間文化的精神希望通過旅游業帶來復興的計劃也將會落空。

在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后,省、市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鄉村組織和村民們開始探討調整之路。2002年,濰坊市旅游主管部門邀請文化、旅游、民俗及遺產保護等方面的專家對楊家埠民俗村進行重新規劃,解決問題的重點之一就是傳統文化的回歸――從舞臺上重新回歸到生活中去。新的規劃方案提出“以‘村民參與’、旅游者‘入戶’為手段,開發具有深刻體驗感的參觀與參與相結合的民俗旅游產品”,即鼓勵村民的廣泛參與和介入,走社區旅游的發展之路。游客的活動區域由集中展示制作工藝的“民俗大觀園”,回歸到以家庭為單位的、分散的傳統手工作坊里去;游客走街串巷,入戶體驗,在家庭年畫作坊中,親自刻印年畫,親自張貼年畫或把自己刻印的年畫帶(買)回家。經過幾年的“改良”,穩定可觀的經濟收入促使村民們積極參與到旅游業中來,一度衰落的民間手工作坊再度興盛起來,傳統文化在新的土壤中得到了真正的“復興”。

二、尊重社區的“自主性”

伴隨著楊家埠旅游發展的進程,各利益群體對社區參與共識的達成經歷了從被動的“社區參與”到主動的“社區自主”的過程。在楊家埠旅游業發端之初,社區及其居民并沒有進入人們的視野,這方面的工作是缺失的,社區參與的進程是一種“自上而下”推行的政府行為,這就使得最初的旅游發展與社區、與當地居民相脫離。問題的產生引起了政府和學者的關注,在后來的旅游開發中對于社區參與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重視,社區被當做旅游規劃的重要要素加以考慮,社區參與的理念在規劃中確立并得以實施。目前,伴隨楊家埠民俗旅游開發的深入,政府和研究學者對旅游所帶來的經濟增長和對傳統民俗文化保護的認同是源于居民對社區發展責任的分擔和對社區發展成果的分享。因此,社區參與對于楊家埠旅游開發和傳統民俗文化的保護是一種思路和方法的演進,是促進社區經濟、文化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的必要選擇。

社區旅游作為一個可持續的旅游規劃方法,它只能建立在個人擁有公民權的機會和責任的現代公民社會中。社區發展有賴于“自下而上”尊重社區居民意愿,社區居民的主動性參與是社區旅游發展的內在動力。社區參與應尊重社區的“自主性”,使其為了自身的發展在外界指導下尋找適宜的發展道路?!吧鐓^自主”會提高社區對旅游開發的控制能力和對旅游業的參與、進入能力,同時也會使“社區視傳統民俗文化保護為自身發展需要和居民責任”,從而實現“全民地、自覺地參與到旅游發展進程中去”。當然,也有人擔心社區居民從此會喪失其原有特色,傳統文化逐漸會被現代文明所取代,原汁原味的地方文化將被弱化或歪曲,甚至會逐漸消失。實際上,我們應該理性地看待社區居民自身的發展訴求,社會的發展本身就是一個“揚棄”的過程。傳統民俗文化首先是屬于當地社區的,社區有權力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文化選擇。社區為了應對旅游的沖擊,會形成一些新的傳統。這是充分利用人類的智慧探知傳統民俗文化自身的生命力和擴張力,為維護傳統而發展創新傳統。

作者單位: 賈衍菊山東教育學院政法分院

李寧濟南市中山公園管理處

參考文獻:

[1]張素梅.旅游發展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影響[J].旅游經濟,2007,(22):163.

[2].全球化過程中的文化自覺[J].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01,(1):144.

社區發展集體經濟的思路范文2

[關鍵詞]村莊整治;農村; 弱勢群體;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F3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3)07-0022-05

一、問題的提出

村莊整治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和政策體系,它不僅僅是農民居住方式、生產方式由分散向集中轉變的過程,也是對傳統農村社會的一次更新和重塑。在這個過程中,農民福利改善在群體內存在一種不均衡——農村內部不同群體因其自身資源稟賦的差異而面臨不同程度的獲益或損失,而在農民總體福利或平均福利改善的情況下,少數弱勢群體卻處于權利被侵犯、福利被忽視的狀況。本文并未試圖去全景式地掃描各個群體利益變動情況,只聚焦于農村弱勢群體,從一個微觀側面考察村莊整治政策效果。本文的邏輯思路是:哪些人是村莊整治中的弱勢群體?村莊整治對弱勢群體的負面影響是什么?而更為關鍵的問題是要審問,這些現象和困境的根源是什么?關注村莊整治中的弱勢群體,其主要意義有三:一是從法律角度看,村莊整治中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理應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從社會穩定的角度看,關注弱勢群體,通過村莊整治平衡農村內部不同群體間的資源分配,將增進農村社會結構的穩定性;三是從以人為本的社會發展理念看,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需求,村莊整治的制度設計應該有利于全體農民包括弱勢群體發展能力的提高。

二、研究綜述

弱勢群體,在官方文獻中常稱為困難群體,又稱劣勢群體、脆弱群體、底層群體等。王思斌(2006)對這幾個本質含義一致的概念做了辨析,認為“弱勢”更偏重于反映在利益競爭中被排斥和處于不利地位的含義。而在歐美社會政策文獻中已經形成的學術傳統是:弱勢群體的概念可以包含劣勢群體的涵義,但是劣勢群體的概念通常不包含弱勢群體(劉繼同,2002)。

不同學科對弱勢群體有不同的認識。許多學者從貧困的角度認識弱勢群體,認為弱勢群體是一個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陳成文,2000;沈立人,2005)。進一步地,由于弱勢群體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無法保持個人及其家庭成員最基本的生活標準,需要國家、社會給予一定的支持和幫助(鄭杭生,2002;孫瑩,2004)。同時,“弱勢”是個相對概念,這種相對性在法律相關語境下顯得尤為突出。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數)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數)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處于一種相對不利的地位(李林,2001)。弱勢群體應根據人的社會地位、生存狀況而非生理特征和體能狀態來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個虛擬群體,是社會中一些生活困難、能力不足或被邊緣化、受到社會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稱(余少祥,2009)。在這種更寬泛的概念下,“弱勢”并不完全表現在經濟上的困難,而是表現在利益表達與實現上的邊緣性。比較流行的是國際社會和社會政策界的定義,即認為弱勢群體是“由于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社會成員的集合,是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萬聞華,2004)。一些學者將弱勢群體的特征概況為:利益表達與實現上的邊緣性、經濟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貧困性、心理承受能力上的脆弱性(梁鐵中,2006)。

從成因上看,社會弱勢群體是由他們在社會中較差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境遇來定義的,其直接原因是他們的個人能力不足,深層原因則是社會結構的缺陷,即社會制度安排有問題(王思斌,2002)。弱勢群體形成的社會排斥是制度性排斥和弱勢群體自身特殊因素所共同造成的(許小玲、魏榮,2012)。不同類型的弱勢群體的成因也不盡相同,學術界一般是將社會弱勢群體分為生理性弱勢群體與社會性弱勢群體(朱力,1995;馮招容,2002;孫瑩,2004)。前者因明顯的生理原因,如年幼、年老、殘疾等原因引起,有一些學者把婦女劃分為社會弱勢群體,也主要是從生理性原因而言的。后者的形成則是基本由社會制度安排和社會結構變遷導致。針對弱勢群體的成因,學者們從社會保險、社會救濟、法律救助、制度安排等方面提出改善弱勢群體權利貧困和能力貧困狀況的相關建議。

在中國二元結構社會中,農民被長期視作弱勢群體(劉祖云,2005)。而在農村內部,弱勢群體則主要是指目前在我國農村社會結構中,參與社會生產和分配的能力較弱、經濟收入較少的社會階層(胡武賢,2006)。從研究對象上看,針對農村弱勢群體的研究主要是關注了老年人(顏憲源、東波,2010;王曉峰,2010)、婦女(項麗萍,2006;王仰光,2012)、留守兒童、農民工、失地農民等群體。從研究內容上看,現有研究主要關注了農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孫瑩,2004)、利益表達與政治參與(周春霞,2005;潘秦保,2010;宋穎,2010)、受教育機會(許立英,2007;高昌明,2006)等。近年來,中央出臺了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農民整體的福利狀況有了極大改觀。但也有研究認為,部分公共政策也使得農村弱勢群體的相對利益受到損失。例如,張娟、樊文星(2006)發現,農村稅費改革取得巨大成就,但農村弱勢群體受到影響,主要表現在弱勢群體收入、社會減免、社會保障等福利水平減少,受教育水平下降。

目前在村莊整理和集中居住的研究中尚未具體地關注農村某一特定人群的福利變化,因而也缺乏對這一過程中弱勢群體的研究。但是,在城市拆遷改造過程中,同樣存在大量弱勢群體,梳理相關文獻,對研究村莊整治中弱勢群體保護問題有很強借鑒意義。在眾多研究中,弱勢群體遷居到安置地之后的生活水平下降問題引起了較普遍的關注,這些變化包括失業增加、社會網絡斷裂、公共空間消失等(何深靜、于濤方、方瀾,2001;邱建華,2002;黃亞平、王敏,2004;張伊娜、王桂新,2007)。這些研究表明:城市拆遷改造實際上是一個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在這當中,弱勢群體的權利、利益很有可能受到侵害。

通過梳理現有研究發現,較之城市弱勢群體的研究,對農村弱勢群體的研究還略顯薄弱。更多地研究是將農民整體作為改革發展中的弱勢群體進行相關探討,缺乏對農村內部弱勢群體的深入研究。已有研究多是對農村弱勢群體現有狀況的靜態研究,而較少從動態變化的角度分析某一特定政策對農村弱勢群體影響。特別是在村莊整理這項直接關系農民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的重要農村社會變遷活動中,尚無研究具體關注到其對農村弱勢群體沖擊和影響。正是基于現有研究的成果和不足,本文將研究視角聚焦于在村莊整治和集中居住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通過考察村莊整治前后農民福利狀況、生活狀況的變化,探究村莊整治中農村弱勢群體的現狀以及成因。

三、村莊整治中的弱勢群體

村莊整治有效改善了農民的居住生活環境,提高了農村公共服務可及性,促進了土地的節約、高效利用,農民整體福利狀況有了較明顯改善。但是,村莊整治涉及對農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承包地等資源的調整與再分配,對農村社會關系和家庭倫理關系產生微妙的影響。在總體福利或平均福利改善的情況下,農村弱勢群體的的狀況卻出現不同程度的降低。

2012年4月~7月,《土地綜合整治促進城鄉統籌發展作用研究》課題組在河南省鄭州市、新鄉市、信陽市、商丘市、開封市、安陽市等6個市的25個開展村莊整治和農民集中居住的村莊進行實地調查,共發放問卷400份,回收有效問卷378份,有效問卷回收率94.5%。

調查樣本中,受訪者平均年齡49.8歲,其中40歲以下受訪者占總樣本的20.1%(76人),40歲~60歲受訪者占56.6%(214人),60歲以上受訪者占23.3%(88人)。為了更全面的反映村莊整治對農民的影響,調查中不僅訪問了已經進入集中居住區生活的農民,也訪問了部分未進入集中居住社區的農民,兩者分別占總樣本的83.6%和16.4%。

本文基于對河南省25個村村莊整治實踐的觀察,輔以農戶問卷分析發現:老年群體、低收入群體和“4050”人員在村莊整治中處于相對被剝奪的地位,是村莊整治中的弱勢群體。

(一)老年群體

老年人的住房安排是其晚年生活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影響老人晚年的生活質量。從整體看,村莊整治中的許多制度安排對老年群體較為不利,其福利狀況在村莊整治過程中出現普遍性下降。

一是老年人群的獨立生活空間受擠壓。在集中居住新社區的房屋分配中,老年人往往被排斥在分配范圍之外,無法獲得獨立的住宅:一類社區明確限制老年人的購房(或建房)資格,新社區住戶數量按照“一兒一房”的不成文規定加以控制,使得老年人必須與子女(主要是兒子)同??;另一類社區雖未限制老年人購房,但由于經濟原因,老年人根本無力獨立負擔一套房屋的成本,因而只能與兒子們共同生活。盡管部分社區在規劃時也考慮到老年群體安置問題,在社區中規劃一些面積較小的老年房,供老年人租住或購買,但這類老年房的數量極為有限,只能盡可能地照顧孤寡老人和經濟極度困難的老人,無法顧及普通老人一般性的住房需求。

二是老年人群家庭從屬地位被強化。長期以來,農村老人在生活上保持了較高的獨立性。在住房上,當兒子成家后,老年人一般會與其分院而居,或是遷離到村中條件相對較差的閑置宅院中。在經濟上,老年人更保持著相當的獨立性,只要依靠自己的勞動尚能維持基本生活,他們就不會過多地依附子女。即使生活在同一宅院,父子兩代也是分灶吃飯,經濟上各自分屬于兩個較為獨立的核心家庭。多數情況下,只有在老人因年邁或疾病確實喪失獨立生活能力時,兩個核心家庭才會融合成一個主干家庭。然而集中居住后,老年人群喪失了對房產的控制權,提早進入了這種附屬性較強的生活模式中:他們或是依附于某個兒子的家庭,或是在幾個兒子家輪流居住(因各村風俗而異)。但是,這種以外力推動的兩個核心家庭的合并顯然與傳統的自然融入不同,極易造成兩代人生活上的摩擦和碰撞,因而一些老年人在社區新房建好后仍會回遷到原村莊的舊房子里,這也導致了村莊整治中建新不拆舊、老村復墾困難。此外,村莊整治中往往又伴隨著承包地的統一流轉,過去子女在外務工,老年人通過種地對家庭收入的貢獻也被每年固定的租金替代,他們愈發成為家中的“閑人”和“負擔”,家庭從屬地位被進一步強化。

三是老年人群的活動空間因“上樓”居住而縮小。對于在集中居住進入多層或高層樓房居住的老年群體,由于上下樓不便,老年人不得不減少外出活動的頻率。甚至有些老年人因上樓困難,只能選擇在沒有窗戶、缺乏用水等設施的車庫中勉強度日。許多老人預見到進入集中居住社區后的種種不便,因而選擇留在老村居住。在所調查的未搬遷人群中,60歲以上老年人的比例竟占到41.0%。

(二)低收入群體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中居民間的經濟分化已經較為明顯。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的《中國農民經濟狀況報告》顯示,中國農村居民基尼系數在2011年已達到0.3949,正在逼近0.4的國際警戒線。比較所調查的6,000多戶農村居民過去3年的現金收入,收入最高的20%樣本農戶與收入最低的20%樣本農戶的人均收入差距有10倍之多。人們對貧富差距“惡性擴大”的擔憂已從城鄉收入分配向農村內部拓展①。在收入分化和缺乏補償的背景下,整村推進式的村莊整治和集中居住必然對村莊中的低收入群體的生活產生巨大影響。

一是超出其經濟支撐能力的住房消費,使低收入群體的貧困程度進一步深化。在河南省各地開展的村莊整治中,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由政府或企業投入,但農戶也需要在建新房等方面投入較大的資金。而在調查中,按五等分法測算的農戶家庭收入,收入最低的20%的農戶(60戶)戶均家庭年收入僅為1.33萬元,戶均拆舊建新總支出卻高達12.08萬元,獲得補償或獎勵的均值僅為1.69萬元,戶均拆舊建新總支出是其家庭年收入的10余倍,集中居住給低收入家庭造成的巨大資金壓力可見一斑。

二是失去庭院經濟的最后保障,低收入群體難以應對生活完全商品化的挑戰。據統計,半數以上農戶家庭開支因集中居住而增加,平均每戶每年開支增加2,108元。對于低收入群體來說,生活開支的增加與生活完全商品化有直接關系。在集中居住之前,農民的生活消費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自給性特征。特別是低收入群體,在宅院內種菜、喂雞以及收獲承包地里的糧食就可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生活自給程度較高。入住新社區后,由于上樓居住沒有院子或是社區禁止農民在院內種菜、養殖,農民的生活幾乎完全商品化,從而導致低收入群體生活成本上升的同時生活水平下降。

三是經濟困難群體由于搬遷批次靠后,不僅享受不到先搬遷獎勵,其住房區位也相對較差,由此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也不容忽視。通常先搬遷群眾可以選擇經營門市或將房屋出租,獲取租金收入,導致進一步分化。后搬遷群眾都是別無選擇的上樓居住,有些社區在位置較差的地方規劃幾處小房子安置困難群體,但容易出現房屋質量較差、配套設施不完備等問題,而且這種低收入群體聚居方式,也會加重低收入群體與一般群眾的疏離,造成眾多社會心理問題。

此外,由于經濟負擔重而無力搬遷,不少低收入群體成了舊村莊的“釘子戶”。從總體來看,未進入集中居住區的農民平均家庭年收入47,475.6元,比已進入集中居住社區農民的戶均家庭收入低19,670.0元/年。在未集中居住戶列舉的未搬遷原因中(多選題,有效回答85個),經濟負擔重是首要原因,占農戶所列原因總數的30.26%。即使未參與集中居住,這部分人群的生活狀況也因村莊整治的開展而變得更加艱難。一方面,為了保證村莊整治的順利進行,許多村在若干年前就停止審批新宅基地,嚴禁在舊村莊建造新房,停止對舊村莊進行公共設施改造等,由此創造出了農民對新區房屋的剛性需求。此等做法雖然極大地降低了集中居住的推動阻力,但卻是對未搬遷群體享受公共服務權利的侵害。另一方面,為了追求村莊整治進度,一些地方政府和村干部對“釘子戶”的耐心和容忍度也較為有限,用取消低保資格或挖墻挖路、斷水斷電等軟暴力方式脅迫低收入群體搬遷的案例屢見不鮮,甚至用暴力手段脅迫搬遷的事例也偶有發生。

(三)“4050”群體

“4050”群體指勞動力中處于40歲、50歲年齡段的人群。這一概念最初主要指城市中四、五十歲的下崗職工等就業困難群體,將其引申到農村勞動力市場也同樣恰當。一般來說,“4050”群體通常肩負著“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重擔,因而就業需求較為強烈,但同時,他們又因年齡偏大、受教育程度較低、技能單一等原因,在勞動力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表1和圖1反映了調查樣本中“4050”群體與青年勞動力②人力資本狀況的差異:“4050”群體受教育年限均值為6.56年,比青年勞動力短2.33年,并且“4050”群體內部受教育程度的差異也更為明顯;“4050”群體中身體完全健康者占該人群比重的88.8%,較青年勞動力的這一比值低9個百分點,而患慢性病者所占比重則比后者高出6.3個百分點;“4050”群體中有賴以謀生的特殊技能者占該群體的19.0%,比青年勞動力低3.8%。

在村莊整治中,造成“4050”群體利益受損的原因在于村莊整治后的土地流轉。村莊整治與土地流轉之間存在明顯的互動。首先,促進人口集中居住、土地規模經營和產業集聚發展是村莊整治的重要目標,而土地流轉是實現上述目標的保障。其次,通過村莊整治將原本零散的農地連塊成片,方便產業化運作,因而更容易吸引種田大戶或專業公司接手經營,為土地流轉提供平臺。再次,將土地集中流轉也是對農民遷入新社區“上樓”后的新生活方式的適應。在調查中看到,半數以上的村莊在整治后都將農民手中的承包地統一流轉給合作社、公司等,按年給農民流轉的租金,即使暫時未進行承包地統一流轉的村莊,也已有這方面的計劃和打算。土地流轉改變了傳統農民自雇性較強的就業方式,脫離土地的農民將被推入外部勞動力市場參與競爭。而在這個過程中,農村“4050”群體的就業安全性受到極大挑戰,其就業前景值得關注。

城市中“4050”群體的就業問題已引起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對其就業和創業給予特殊扶持。而在農村地區,由于承包地的存在對農民就業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緩沖作用,“4050”群體的就業困境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并沒有特別凸顯。但是,在土地流轉之后,作為勞動力市場上的弱勢群體,“4050”人群就業競爭力不足造成了其家庭收入的不確定性風險提升。實地調研數據顯示,24名農戶因土地流轉而失業,其中女性占75%,“4050”人員占50%。調查中,不少“4050”農民都流露出對日后就業的擔憂,“我也沒什么文化,進城干活怕被人騙”。他們意識到自己在就業市場上已不太占優勢,更期望能在家門口實現就業,充實家庭收入。

四、結論與建議

本文基于對村莊整治的實踐觀察和數據分析,考察了在村莊整治過程中利益受損最為明顯的3類弱勢群體——老年群體、低收入群體和“4050”群體的生存狀況。分析表明,在村莊整治改善農民整體福利的情況下,弱勢群體的福利狀況反而有所倒退,呈現進一步弱化的趨勢。雖然各群體利益受損的表現形式不同,但根源都在于村莊整治中的制度安排忽視了弱勢群體的利益要求,甚至在一些時候刻意犧牲其利益。

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既要講求合法權益的保障,也要講求道義層面的關懷。首先,村莊整治各項工作都應以法律為準繩,包括政府的行政過程和手段應該是符合法律規范的;農民的財產權、用益物權,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在整治過程中都不應遭受侵犯;而在實際操作中常被忽視的知情權、參與權、遷徙自由權等權利應該得到充分尊重。

其次,建立和完善弱勢群體的決策參與和利益表達機制。公平的利益表達機制是社會公正的體現,它不僅是公民的憲法權利,也是政治權力得以有效運作的重要條件。給予弱勢群體充分表達自身意愿和訴求的渠道,有針對性地解決弱勢群體的具體問題;尊重弱勢群體的意見和意愿,不以任何強制性或軟暴力手段強迫其服從村莊整治規劃。

最后,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僅僅強調保障其合法權益和基本生存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借助村莊整治這一農村社會變遷的機會,提高弱勢群體的發展能力。在新村莊建設的規劃時,就應重視村莊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特別是在村莊整治后進入大型農民集中居住社區的整治類型,更不能忽視社區發展的產業支撐。由于弱勢群體獲取社會資源和發展機會的能力較為有限,在村莊整治的制度設計、具體實施以及后續的公共服務提供中,都應該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關注。

[注 釋]

① 參見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課題組:《中國農民經濟狀況報告》2012年。

② 本文將青年勞動力界定為18歲以上、40歲以下的勞動人口(不含在校生)。

[參考文獻]

[1] 余少祥.法律語境中弱勢群體概念構建分析[J].中國法學,2009(3).

[2] 張娟,樊文星.農村稅費改革對弱勢群體的影響[J].經濟問題探索,2006(1).

[3] 李迎生.社會轉型加速期的弱勢群體問題: 特點及其成因[J]. 河南社會科學,2007(3).

[4] 郝朝輝.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深層思考[J]. 農村經濟,2005(2).

[5] 胡武賢.農村弱勢群體的生成變動與評價體系[J]. 求索,2006(8).

Village Renovation and Rights Protection for Vulnerable Groups

Li Yue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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