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對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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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對策

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對策范文1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隨著民間借貸服務業在中小企業及個人投資理財、融資解困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民間借貸服務業在社會上的認知度也越來越高,由此引發的種種問題和風險也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由于我國正處于轉型時期,現有金融制度存在不足,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同時,卻有大量民間資金閑置,誘致性地促動民間借貸制度的產生.這種誘致性制度變遷內生于中小企業經濟環境,揭示了民間借貸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傳統的借貨方式,長期存在于城市鄉村,游離于國家融資體系之外,雖然方便了民間個人融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給國家貨幣政策帶來了一定沖擊,同時也給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帶來一些不安定因素。整治民間借貸,需要轉變思路,即變扼制為疏導,盡快通過立法制度積極引導農村民間借貸步入健康軌道。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民間借貸風險日益加大。由于民間借貸、地下錢莊的借貸息率很高,月利率超過4. 2% 成為常見現象,按此計算,年度資金利率超過50%。如此高息,不但造成了借貸違約風險的提高,也給銀行資產“體外循環”造成了利益空間和鏈條,給金融業的穩定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經濟的高速發展,高利貸的“短期致富”心理,誘發人們盲目放貸。借款時,由于欠缺法律意識,借貸手續往往不規范,操作環節埋下重大隱患。

第二,資金“脫媒”必然影響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由于民間融資活動的運行處于正規金融機構之外,也就無法納入政府統計范疇, 很可能影響政府對宏觀經濟和區域經濟運行的準確判斷。另外,大量民間資金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從事借貸,信用可得性受到諸多不穩定因素的影響,央行對信用規模和資金總量的監控的有效性和準確性也受到干擾。

第三,高利率加重了企業的經營負擔。根據典型調查,民間金融的月利率水平,大多在1%以上,換算成年利率則達12%之上。該利率水平相對于正規金融機構來說較高, 從而對于民間借貸的融資方來說就增加了其融資成本,不利于廣大中小企業的長期發展。民間融資雖一時解決了中小企業資金不足的矛盾, 但過高的借貸成本,必然使企業經營風險加大。

基于現階段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種種問題,在具有“一對多”特征的集中型民間融資中,資金鏈條一旦斷裂,在復雜的借貸關系下,勢必會造成一系列連鎖反應,加倍放大金融風險。由此,為更充分地釋放民間金融所蘊含的能量,并有效促進地方金融秩序與金融市場的規范,迫切需要我們將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發展提上重要的議事日程。

三、如何實現民間借貸的陽光化

民間借貸合法化,有助于發揮民間資金活力,緩解中小企業資金缺口,并分散正規金融機構風險。對待民間借貸應以疏導為,逐步推進民間融資的組織化、陽光化運作,正確引導民間金融的未來走向,以便更加充分地釋放民間金融所蘊含的能量, 并有效地促進地方金融秩序的規范。建議如下:

第一、加速完善政府服務體系。鼓勵設立專門為民間借貸服務的信息中心、技術創新中心、投資咨詢中心,從技術、管理和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引導民間資金參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在政府中長期發展規劃中納入民間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做到用其所長,避其所短。

第二、政府加大監管力度,引導融資渠道規范化。由于民間借貸非常普遍,政府有關部門應跟蹤調查,堅決取締操作不規范的民間借貸,引導投資者自覺地將資金存入資信譽程度可靠、手續完善、經營合法的融資機構,保證我國的金融穩定和經濟發展。

第三、 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只有人們從思想上認識到不規范的民間借貸帶來的問題和風險,才能從根源上解決此問題。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高回報必然意味著高風險。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宣傳,讓民間借貸的黑暗面暴露在公眾面前,對其風險、后果、相關法律問題做深入介紹。

第四、積極引導民間借貸走向社區銀行的正規組織模式??紤]到當前我國民眾對于民間借貸的需求,可以考慮建設一些符合條件的社區銀行,找到民間借貸合理化、規范化的重要載體??梢砸幎ㄒ恍l件,對于符合條件的地區或者社區,準予設立合法的民間社區銀行。社區銀行的建立和發展所需資金數量不大,便于民間資本進入。同時,社區銀行將在本地市場吸收的資金主要運用于本地, 在大型銀行不愿進入的地區設立社區銀行, 可以填補金融服務的空白。警惕民間借貸滑向非法融資的深淵。

三、結語

綜上,民間借貸是當前我國金融市場不完善,存在結構性供給不足的產物,這種金融活動的存在有其的合理性,但其運作方面缺乏規范監督和有效管理。若任其發展,必然會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穩定和自由競爭,但如果一味“堵截”,恐怕也非當前形勢下的明智之舉。而應引導其走向規范化、合理化,對借貸雙方做好風險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利率,才能為我所用,使之成為金融市場的有效補充。

參考文獻:

[1] 王惠萍,龍冬,唐嵩.我國民間金融透析與制度構想[J].軟科學,2010(8).

[2] 陳志剛;;民間借貸與中國金融調控[J];武漢金融;2006年05期

[3] 郭斌,劉曼路;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發展:對溫州的實證分析[J];經濟研究;2002年10期

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對策范文2

關鍵詞:民間借貸 法律風險防范

民間借貸是民間金融市場上最重要的金融行為,民間借貸法律風險對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影響力。所以,采取適當、全面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對民間借貸法律風險進行預警和控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定義

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是指民間借貸的參與者基于相關法律和監管規定的因素、以及自身行為的實施變化,對借貸目的的實現所產生的消極影響。從民間借貸的角度來看,這種風險發生在兩個層面:一是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基于法律、環境變化的因素可能產生的風險(即外部風險);二是基于民間借貸主體自身的行為而產生的風險(即內部風險)。目前導致區域性民間借貸危機的誘因中,上述兩種情形都存在。

二、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基本特征

(一)借貸約定、協議、合同無法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對于民間借貸行為參與者而言,放貸資產的安全性是其首要考慮的因素,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使借款的風險降低到最小。然而,國家對于民間借貸行為的不充分認可使得許多管理辦法處于一種半遮半掩的狀態。在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法規中,難以尋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借貸行為規范,這無疑增加了民間借貸行為參與人的經營風險(即便是在簽訂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這種行為本身在法律上的確定性存在問題,使得法律救濟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借貸方面法律滯后導致已有的金融行為得不到法律確認

我國現行法律只允許少數的企業法人進行放貸行為,對于一般意義上的企業法人之間是不允許互相借貸的。只允許個人借貸禁止企業間相互借貸,這種作法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就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情況來看,絕大部分借貸資金均投入到擴大再生產的生產性消費,故借貸資金往往數額巨大,遠非個人可以承受。另外,企業資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頻繁、時間緊迫且歸還迅速的特征。因此,企業之間的互為借貸、互為擔保就成為民營企業的一大融資方式。這種企業之間的集體性借貸,并沒有損害企業和社會的利益。各行業經營一般有旺季淡季之差,處于市場淡季的企業在不影響自己生產的情況下,將積累下的閑散資金外借于處于生產旺季的企業以解決其資金不足的問題,在完成生產后可以利用所得利潤歸還。對企業間借貸進行禁止,一定程度上導致各種“變相”的民間借貸層出不窮,為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人為增加了障礙,更加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

(三)經濟性犯罪給借貸資產的安全性帶來威脅

資本的投機性、逐利性、盲目性使得在高利貸市場中,民間借貸逐漸異化,往往演變為非法集資類刑事犯罪。其通常的做法是通過欺詐手段編造企業的經營狀況、美化企業的資信等級、虛構收入狀況等信息,再以高息誘餌來誘惑投資者。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往往無法詳查集資企業的資信情況和實際經營狀況,容易盲目追逐高息而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界限至今沒有統一的、比較權威的說法?,F實中,民間借貸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資的邊緣,一旦借款方喪失了對非法集資活動的理性判斷,就可能演變為犯罪。這種由于法律環境因素導致的借貸資產安全性差,會阻礙民間金融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民間借貸法律風險成因分析

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層面的風險,有其深層次的原因。可以從借貸雙方參與者和國家金融監管兩個方面剖析這個問題:

(一)借貸雙方參與者因素

1.借貸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借貸雙方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淡薄等諸多原因,民間借貸形式多種多樣。大多數民間借貸相應的借款手續和合同不規范;部分借貸基于熟人之間的信任,沒有任何手續,僅僅口頭約定借款事項;有的借貸雙方就簽個借條或欠條作為雙方之間借貸關系的憑證。

從法律層面上講,借條、欠條的含義及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別的。借條在訴訟時效及糾紛發生后所起的證明作用與欠條不同,借條、欠條與正式借款合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別。

2.民間借貸的高收益直接導致誠實信用原則失靈

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在民法領域被稱為“帝王規則”。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中,不論是行使權利者還是履行義務者,都應在誠實信用這一道德準則下行事。通過媒體暴露出的民營企業老板因企業資金斷鏈而“跑路”的事件反映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民間借貸領域的失靈。誠實信用原則在民間借貸領域失去應有的功效,原因主要有:民間借貸發生在私人之間,借貸手續簡便,有的甚至只是口頭約定,因此,借貸期限屆滿時,借貸雙方可能因利率、期限、甚至雙方是否有借貸關系發生矛盾,導致借貸糾紛產生;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資金需求者為獲取資金,對自身企業的經營狀況、企業資信等級、借款用途做虛假陳述,實踐屮,出借方缺乏對這些信息進行嚴格審查的機制。

3.民間借貸行為挑戰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則

民間借貸是借貸雙方自愿達成交易的一種市場化融資機制,其發生的基礎是民法領域的一項重要原則――意思自治原則,這也是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理由。但目前,我國針對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缺失,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散見于各個部分法中。根據《憲法》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公民使用自己所有的閑散資金從事民間借貸活動并獲取收益是合法的行為。根據《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規定,借貸雙方當事人只要達成合意,并且合意不違反現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合法的,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上述行為就屬于“非法集資”,應予取締。

(二)國家金融監管因素

1.立法分散、規定不足

考查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不難發現,我國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呈現出如下幾個特點:

首先是沒有統一的專項規定,法律淵源的層級過多,司法機關在適用時難度較高;其次是現有法律規范沒有完全覆蓋民間借貸領域的諸多問題,針對性不強;第三是監管機關無法按照現有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監管,實踐中出現的復雜問題無法在法律中尋找到合適的依據。法律規范的缺失導致了民間借貸行為在實踐中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管。

2.國家金融政策導向使民間借貸風險防控難以實現

長期以來,我國宏觀調控層面對金融市場進行調控時常常向國有經濟傾斜。這種導向對金融市場產生了三個作用:首先,這種導向壓抑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其次,銀行在由國有企業向現代商業銀行改制的過程中,大大收縮了對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注入量;第三,利率的雙軌制使得有資金需求的大量中小企業無法或者很難從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資金,只能轉向民間借貸市場。

3.金融監管手段缺失導致民間資本運行風險增加

由于民間借貸資本缺乏透明的監管手段,監管機構很難對其資金的去向做到準確把握,這給決策層制定宏觀調控政策帶來不少挑戰,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國的金融風險。

四、防范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對策

(一)做好現有法律銜接和梳理

在統一的立法短期內無法出臺的情況下,應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之間的銜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間對于同一法律問題的口徑不一致,用司法手段來防范危機將成為空中樓閣。

(二)加強借貸參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

改變民間借貸參與者的風險意識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種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傳統的宣傳、普及手段以外,應進一步推廣溫州的借貸服務中心模式,將借貸的整個流程標準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來降低借貸風險,這在借貸參與者法律意識不強的情況下無疑是比較穩妥的作法。

(三)建立民間借貸行為風險提示預警機制

建立借貸信息交易平臺,進一步推廣借貸登記制度。對于公民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雙方認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記;對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間的借貸行為,應強制采用登記。在信息收集平臺、借貸登記制度初步實施后,應進一步夯實我國的征信制度,大力發展完善征信評估體系。上述三個制度的實施有助于突發性局部借貸危機的防范,從而增強國家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四)整合二元化金融體制,加快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融合發展

金融監管機關要充分地履行職責,做好協調、調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體制,使這兩個類型的金融市場能互相融合、配合,成為經濟增長的助推器。

所謂的正規金融是指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民間金融包括前文提到的民間借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私募基金等。打破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界限,以更加開放和自信的態度引導民間資本的工作,通過合適類型的資本運作模式將民間金融資本穩定下來,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報,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同時也有助于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

(五)謹慎對待利率市場化,有針對性地放開利率市場

針對區域差異,實現不同地區不同利率,對于經濟發達程度較高的地區可以適當地放開利率市場。在可調可控的范圍內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導,以縮小有資金需求企業的資金缺口,促成企業的資金鏈良性循環;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現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滿足資金需求方和供給方的需要,可以根據地區實際情況適用利率標準,同時可以考慮設置適當的利率上限。

參考文獻:

[1]張寧.試論非正式金融[J].當代財經,2008 ,(11):56-59.

[2]淳安,鄭俠.民間融資的法律分析[J].特區經濟,2008(6).

[3]陳蓉.“三農”可持續發展的融資拓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57.

[4]王晶.民間金融法律關系探析[J].經濟師,2009(8).

[5]淳安,鄭俠.民間融資的法律分析[J].特區經濟,2008(6).

[6]楊麗艷.淺析民間借貸風險及治理[J].長白學刊,2012,(3):96-98.

[7]王雙正.中國農村金融發展研究[M].北京:中國市場出版社,2007:78-81.

[8]張立先.我國民間借貸法律風險及防范路徑研究[J].金融發展研究,2009,(1):44-47

[9]彭冰.非法資金活動的刑法規制[J].清華法學,2009(3).

[10]張寧. 試論非正式金融[J].當代財經,2008 ,(11): 56-59 .

[11]張曉艷.農村民間借貸高利率形成原因及規范對策[J].經濟問題,2010,(8):67-69.

[12]何廣文,馮興元,郭沛.中國農村金融發展與制度變遷[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13]張瑞,陳卓.農村金融市場結構測度與優化途徑探討[J].安徽農業科學,2009(31).

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對策范文3

關鍵詞:民間金融 發展 民間借貸

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得益于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但長期以來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提供融資支持的卻并非正規金融體系,而是長期以來未得到國家法律明確認可的民間金融體系,民間金融的存在實際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滯后對全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一、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現狀及類型

民間金融發展是民間資本擴張的內在沖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以市場經濟為取向的改革,創造了大量社會財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間資本,但民間金融沒有得到政府的認可,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民間資本沒有獲得它應有的增值能力。與此同時,民營經濟的發展得不到所需的資金供給,造成了資金供求的嚴重失衡。近期國家出臺的“新三十六條”在國家根本性政策的層面明確提出了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的方針。這對民間資本而言,確是一個利好消息。但目前民間資本要進入金融服務領域仍面臨許多政策與體制方面的具體障礙。進一步發展民營經濟,必須重視發揮民間資本的作用,實現民間金融正規化、合法化,加速發展民間金融,加強對民間金融的規范和監管。

我國的民間資本經過20多年發展,已從剩余資本發展成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并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在農村發展中,特別是農村工業的發展中,資金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農民進入非農產業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資金支持,特別是小企業和家庭企業在起步或遇到資金周轉困難的時候,這大大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在解決農村資金不足的問題上有兩個可以選擇的方式:一是加強正規金融的服務,對現有農村金融機構進行改革,增加其貸款和儲蓄能力;另外一個思路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促進有序的民間金融市場的形成。農村原本就是正規金融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隨著四大銀行的商業化改革,農村地區的許多經營網點被撤消,正規金融資源更加稀少,金融資源供給明顯不足;而農業、農民、農村,因其所處的弱勢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這種供需上的極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間金融。目前我國民間金融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劃分為: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基金、合會、民間借貸、私人錢莊、民間集資、小額貸款等七種類型。

二、河南金融市場形勢分析

河南省當前的金融市場形勢不容樂觀。一方面存款準備金率不斷上調,央行對銀根步步緊縮,融資成本上升,現金流緊張,部分企業停產停工,從中小企業、上市公司到各家商業銀行,都普遍遭遇到了錢荒的困擾;而另一方面,游資狂炒、私募股權基金噴涌、投資藏品等,過剩的民間資本,在尋找投資的出口。與此同時,困擾“錢流”的亂象卻此起彼伏,不論是銀行業,還是投資擔保業,都涉足其中。商業銀行間競相理財產品,擔保的異化,高息攬儲,更有甚者搞非法集資。在洶涌的資金流不斷尋找投資渠道的同時,干涸的實業卻直喊口渴。解決“梗阻”只能用疏通的方式,給“錢”以市場化的價格,給“風險”以適當的對價,給“資本”以合適的出路。大銀行資金疏“道”,中小金融機構加速創新,成為當前急需改革的問題。

三、河南民間金融現狀及發展優勢

2009年末河南省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余額達到13437億元,而對于私營企業及個體貸款,僅有356億元。單靠官方正式金融,民營部門的融資需求難以得到滿足,民營經濟在創業、發展中只能轉向民間金融的融資渠道來尋求資金支持。河南省的民間金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第一,借款利息偏高。對于借款企業來講,雖然高息負債一時解了燃眉之急,但市場銷售不佳、自身經營存在問題等因素均會導致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往往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拆東墻補西墻,如此惡性循環會嚴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第二,借貸風險增大。在金融危機沖擊之下,許多企業遭受資金鏈斷裂壓力,民間借貸的償還風險驟然增加,類似“思達事件”這樣的違約案例已屢見不鮮。第三,擾亂金融秩序。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之外,形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造成金融信號失真,干擾中央銀行對社會信用總量的監測,不利于正確調控政策的制定。第四,威脅金融安全。在當前經濟形勢不佳情況下,民間借款企業出現財務困難的概率增加,最終風險將轉嫁給銀行,給金融穩定和安全構成極大威脅。

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呈現很大的地域性差別。造成這一地域性差別的主要原因是各地經濟對民營經濟的依賴度不同造成各地方政府對待民間金融的態度有別。根植于河南經濟的民間金融、草根金融,在服務河南中小企業方面,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且機制靈活,可提供多樣化、及時性的產品服務。如何抓住當前國家對民間金融逐漸松綁的契機,有效規范和發展河南民間借貸,是河南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四、河南民間金融發展對策分析

當前,特別應該根據國家經濟刺激計劃的總體方案,結合河南經濟的自身特點,引導民間資金流向新能源、自主創新、城鄉基礎設施、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急需發展的領域,從而既合理規避行業風險,又可以使民間資金發揮更大的作用,促進經濟結構優化調整。

首先,要深化金融改革,規范民間借貸運作,將大量的民間借貸活動納入公開化、規范化的運營系統中。一要充分發揮金融中介的樞紐作用。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委托貸款業務,由銀行為民間借貸供求雙方充當融資中介;積極培育和扶植民間信用擔保機構發展,鼓勵信用擔保機構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二要積極推進建立新型民間金融機構。我國農村金融的增量改革已經啟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以及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已全面鋪開,這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建立關系到河南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也對河南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根據河南的具體情況,在準入門檻、發起人條件、股權結構設計、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做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安排,有效促進其健康快速發展。

其次,人民銀行、銀監局和河南省相關職能部門應密切協作,關注民間借貸變化趨勢,盡快建立有效的監測系統,加強對交易活躍地區或領域的監測。定期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相關數據,對其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利率變動定期監測;實時反映民間借貸資金供求狀況,全面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實際運行情況;密切跟蹤民間借貸的履約情況,及時做出風險預警和提示。對于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監管部門應將監管的重點放在健全市場準入規則、加強清償能力監管和加強市場退出監管上。對涉嫌欺詐、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破壞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中介機構要嚴厲打擊和堅決取締,對資不抵債、管理混亂的民間借貸中介要堅決實行市場退出,從而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和民間借貸活動的有序開展。

最后,私募資本市場與民間金融市場重疊性較強,由于我國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并沒有私募的概念,我國也并沒有系統地考慮過私募的積極作用,再加上我們對于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性和詐騙性的擔憂,私募實際上是被抑制的。如何適度發展我國的私募資本市場?如何發動民營資本設立利用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獨特運營機制?也許是河南民間金融突破的一個有效途徑,是值得認真考慮的。

參考文獻:

①程連于. 規范發展河南民間借貸的對策思考[J].河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4):232-235

②李芳. 河南民營企業發展對河南經濟增長的實證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2008(6):102-103

③李建軍. 地下金融資本調查報告[R].中央財經大學金融研究中心,2006

④林勇明.解決民間問題要“以疏代堵”[J]. 財政金融,2010(8):96-97

⑤朱澤. 我國地下金融發展狀況和治理對策[J].南方農村,2003(5)

⑥王德業. 對宏觀調控背景下民間融資情況的分析[J].濟南金融,2005(9)

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對策范文4

2011年7月4日,微型企業的官方定義首次提出,這體現了微型企業的發展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有重大意義。重慶市作為西部經濟發展的典范,實現微企的持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重慶市政府根據重慶的具體狀況,實施了一系列優惠政策,為微型企業提供了大量資金,試圖解決微型企業融資難的現狀。然而,微型企業的融資渠道仍然單一,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微型企業之間尚未建立良好的合作機制。因此,對重慶市微型企業的融資困境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

目前理論界還沒有得出較為一致的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對策,本文旨在前人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對重慶市微型企業的融資困境進行分析,得出關于構建和完善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政策的建議。

一、微型企業的融資困境

第一,微型企業。

微型企業是從業人員少、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低的企業。微型企業一般沒有正式的組織方式,缺乏正式的融資渠道,其員工以家庭成員為主,沒有正式的會計制度。但是,微型企業對國民經濟的重要性卻不容忽視,微型企業的作用有提高社會就業率,為貧困家庭提供經濟來源,提高勞動力的整體素質等。

第二,重慶市微型企業現有的融資模式

正規金融機構融資模式。近幾年,重慶市實施了各類政策以扶持微型企業。微型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融資困境。目前,重慶市的微型企業已達數萬。其通過向銀行或小額信貸公司融資,但其融資渠道主要為商業銀行的債務性融資,即向銀行貸款。

非正規融資模式。微型企業因其自身特點,也傾向于向非正規的民間金融借貸。這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渠道:其一、向私人或向企業借貸;其二、向合會等民間非正規金融組織借貸。

第三,微型企業的理想融資模式。

商業銀行:商業銀行與微型企業建立良好的信用服務與反饋機制,建立微型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降低貸款的信用風險。同時,為微型企業提供更多的金融創新產品。雙方積極謀求建立雙贏的合作關系。

小額信貸公司:小額信貸公司應認識到微型企業這一客戶群體的發展前景,努力成為微型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小額信貸公司可以聯合為微企提供信貸資金,建立長期的互惠機制。

微型企業方面:通過不斷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增強盈利能力,提高市場競爭力,走出融資困境,以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力量。

三、重慶市微型企業融資困境原因分析

第一,政策實施有效性受阻。重慶市各級政府組織聯合出臺了各類扶持微型企業的政策以促進微型企業的發展。但是,政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一系列因素,致使政策的準確下放和有效進行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第二,微型企業特點。微型企業天然面臨著市場巨大的挑戰與風險。其規模小、沒有完善的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盈利能力較弱、市場淘汰率高,也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征信體系。這些特征都會導致其融資困難,是其健康發展的主要障礙。

第三,正規金融機構的參與性低。微型企業主要的融資途徑是商業銀行,但是面臨著銀行開戶、貸款困難的兩大問題。商業銀行因微企的特點及微企信貸利率較低,則給微型企業設置了高門檻。此外,微企人員的素質的差異性大,銀行為降低貸款風險,使得銀行出現“懼貸”與“惜貸”行為。

第四,非正規融資渠道成本高。民間信貸的利息成本很高,對于本身就缺乏資金營運的微型企業無疑雪上加霜。此外,民間信貸資金的不穩定性和來源的非合法性也不利于微型企業的持續發展。

四、結論及對策

第一,發揮政府的引導與監督作用。當前實施的微企政策的有效性存在問題,政府應當發揮其職能,監督政策的具體實施,建立反饋機制。同時,政府要為微型企業提供更多的市場信息,引導微型企業的發展,制定符合重慶微企特點的政策。

第二,實現微企融資渠道多元化。重慶市推行“1+3”微型企業融資模式促進了微企融資渠道的多元化,這使微企資金來源更穩定,為解決融資困境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當然,我們還需對此模式進行完善,在其基礎上繼續創新。

第三,形成面向微企的中介服務。日本在發展微企過程中,重視面向微企的中介服務。由政府、金融機構、基金組織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形成的企業服務網絡對微企的發展貢獻極大。微型企業能從中獲得相關的經營診斷、人才培育和信息提供等服務,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

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對策范文5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發展問題;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P2P網絡信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收錄日期:2016年3月19日

一、研究問題及背景

隨著民間借貸的興起和互聯網的發展,P2P網絡借貸應運而生,憑借其方便簡潔、能夠解決資金短缺問題、交易自主、成本低廉等特點,最大限度地為個人提供公開、直接、安全的小額信用交易,該市場不僅是對傳統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補充,還為普惠金融的實現提供了重要途徑,P2P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型的民間借貸形式被越來越多人重視。然而,伴隨著我國P2P網絡借貸的迅猛發展,其所面臨的各種問題也開始顯現,甚至影響到P2P網絡借貸的健康發展。因此,如何有法可依,針對行業存在的潛在風險和各種問題,分析造成問題的內在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從而確保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成了我們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情況促使我們要對P2P網絡借貸行業的現狀及行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和思考,提出自己的見解。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夠為國內P2P行業相關者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P2P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興的民間金融出現至今剛滿10年,但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短期資金需求者的需要,這一新生事物的出現引起了眾多研究者的廣泛關注。在國外,基于研究背景的差異和研究目的的不同,學者們對P2P網絡借貸的研究更多的是體現在對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模式的比較和借貸雙方的行為分析的研究中。Zopa作為全球第一個P2P網絡借貸平臺,成為了市場模式研究的典型案例(Hulme,2006;Gonzalez & McAleer,2011)。Hulme(2006)以Zopa為例,對P2P網絡借貸的發展、風險控制機制和運作機制進行了研究,并對其未來發展進行了預期,認為社區的互動原則是平臺發展的基礎,借貸雙方及Zopa之間基于這種社區的理念,從而建立起互惠互利的“雙贏”局面。同時,Hulme還認為以Zopa為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將在未來金融市場的發展中進一步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Gonzalez & McAleer(2011)對比了美國的Prosper平臺和英國的Zopa平臺,結果顯示兩者在風險控制上存在共性,對不同的貸款周期、信用風險和貸款規模的項目實施不同的風險控制是平臺的重點,而投資人的策略、文化因素以及信譽對風險的影響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考慮。在美國Prosper平臺向研究者開放交易數據之后,對借貸雙方行為影響因素的研究逐漸成為目前P2P網絡借貸研究的熱點之一。Kumar(2007)基于Prosper數據分析“硬信息”對于借貸行為的作用影響,認為“硬信息”對于貸款的成功率、貸款利率、貸款的違約率均會產生顯著的影響。Ravina(2008)在對“硬信息”的分析基礎上,對借款人的生理特征信息與借貸交易行為的相關性進行研究,認為在“硬信息”相同的情況下,借款人的容貌和性別等生理特征的因素也可能成為影響借貸成功率及利率的因素之一,如果借款人的容貌相比其他借款人有優勢,那么該借款人對應的借款項目的成功率會越高,得到的利率也會更低。同時,Lin(2009)對社會資本信息等“軟信息”在借貸交易過程中的具體作用和影響進行分析研究,認為社交網絡在借貸活動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擁有豐富社會資源的人更容易獲得較低利率的貸款,并且貸款的違約率也更低。

在國內,由于我國的P2P網絡借貸起步較晚,所以在這方面的研究仍停滯在比較基礎的階段,根據學者們的研究內容,可將研究成果劃分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比較、制度建設、風險研究等方面。在網貸平臺的介紹、運營模式比較方面,劉文雅(2011)、王繼輝(2011)、王紫薇(2012)等認為孟加拉尤努斯教授首創小額借貸,P2P網絡借貸屬于小額借貸的網絡形式,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傳統金融體系中的空白;陳初(2010)對網絡借貸的經營模式進行了全面概括,將其分為四類:以企業網上行為參數為基礎的綜合授信;做銀行金融業務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務商;“P2P”網絡融資模式;專門為學生提供貸款的社區。在制度建設方面,吳曉光、曹一(2011)對加強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提出了幾項建議,其中包括:完善用戶識別機制;加強資金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反洗錢系統;加快信用評級體系建設;提高P2P網站的安全技術。在風險研究方面,郭弈(2011)、蘇莉娟等(2011)認為國內網絡借貸由于信用體系不健全、缺少抵押擔保、欠款逾期無人追償、第三方賬戶監管缺位,客戶資金安全難以保障;張玉梅(2010)認為P2P網絡借貸平臺不僅個人信用風險問題難以回避,而且借款者的借出成本較高,風險只能由借入者獨立承擔,這種形式對現行貨幣政策是一種挑戰。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國外對于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研究范圍和研究方法更加廣闊,結論分析也更深入。除了對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模式的比較,還包括了借貸雙方的行為分析、借貸成功的影響因素、社會資本信息在交易過程中的作用和影響,這些研究成果都與國外透明公開的信用評估機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監管體制以及社會習俗等因素密切相關,較為成熟、完善的研究成果為今后金融創新的研究領域提供了更多的研究基礎。而國內對于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研究主要集中在運營模式、制度建設和風險分析等方面,總體來說,國內學者對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研究更為宏觀,還較少對借貸雙方行為及其影響因素進行相關分析,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研究不夠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視角也有待進一步提高和擴大。這些差異也與國內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發展特點有關,P2P網絡借貸市場雖起步較晚,但其發展迅速,由于法律環境、信用環境的差異,在市場發展過程中暴露的風險和問題引起了學者的關注,成為了研究熱點。

二、我國P2P網絡信貸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網絡借貸平臺雖然發展速度極快,但網絡借貸網站身份模糊,處于“無監管、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的“三無狀態”?,F有金融政策法規不完備,對其沒有約束力,P2P網絡借貸行業面臨著法律問題、監管問題、運營問題等多重風險,隨著整體經濟環境的變化,很容易多重風險集中爆發。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從合法性看,P2P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在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都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而且還有一些關于民間借貸的特殊法律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比欢瑢τ赑2P網絡借貸這一新興的民間借貸形式,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加以規范和保護,相關立法的空白使其面臨業務定位、糾紛處理和風險防控等無法可依的局面。因此,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民間借貸中介的合法性無法得到確認。

P2P網絡借貸平臺雖然已在我國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其身份模糊,至今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也限制了自身發展。P2P貸款平臺目前基本上都是以兩種身份注冊:一是投資咨詢公司;二是網絡技術類的電子商務公司,但P2P借貸網站的實質是利用互聯網從事借貸中介等業務。至今,P2P網絡貸款性質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界定,其身份不明導致監管部門和面對網絡借貸糾紛的相關法律部門在這種法律法規缺失的狀態下,無法解決問題,同時,也讓原本具有存在合理性的大量民間借貸被迫轉入地下,潛在風險加劇。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P2P網絡借貸行業亂象叢生,甚至部分網絡借貸平臺在高利潤的誘惑下利用網絡平臺從事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等違法活動。

(二)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身份一直很模糊,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由此導致了P2P的監管真空,進一步加劇了網絡借貸業務的風險。

1、監管缺位與監管錯位并存。一方面P2P從事的網絡借貸業務本質上屬于金融業務,理應納入中國銀監會的監管范圍,但由于迄今為止銀監會并未承擔P2P的監管責任,導致P2P真正的監管主體缺失;另一方面我國P2P大多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由并不具備金融監管能力的工商部門承擔監督管理責任,這形成了監管錯位問題。可見,我國P2P面臨著監管缺位和監管錯位的雙重困境,這些問題構成了P2P的潛在風險。

2、監管內容不明確。此類網站只在工商部門、通信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機關網監部門注冊登記,經營范圍則是網絡信息技術。然而,從業務性質來看,其從事的卻明顯是金融中介業務。但網站確實不屬于金融機構,國家對民間借貸中介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所以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作為一般的經營企業進行管理,信息產業管理部門只從信息安全的角度對其實施管理,因而網絡借貸平臺實質上處于監管真空狀態。

3、平臺提供的信息真偽難辨。P2P網絡借貸平臺屬于提供金融服務的中介機構,無進入門檻限制。在目前監管缺失的狀態下,網絡借貸平臺的數據系統無需同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接,也就是說,借貸平臺的借款數據無法體現在公共信息平臺上,無法被人得知,監管機構就無法發現可疑交易。此外,P2P網絡借貸的資金來源于投資人正當渠道獲得的、閑散的資金,但是也不能排除其資金來源的不合法性,因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審查體系中并不對投資人的來源進行審查。同時,借貸雙方信息的真實性難以判斷,網絡環境的虛擬性導致難以評價借貸雙方信用狀況的真實性,有可能出現冒用他人身份或一人注冊多個賬戶騙取貸款的情況。因此,網絡借貸平臺極易成為不法分子洗錢的途徑。

(三)運營方面存在的問題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是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也是P2P網絡借貸行業面臨的最大風險。在國外,信用評級和得分制度較為完善,個人信用有據可查;而在國內,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健全,P2P平臺無法通過調查手段準確獲得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只能依靠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身份證明、收入證明、資金用途等資料判斷其還款能力的大小。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借款人可能因各種原因出現違約行為。此外,整個借貸行業會因為經濟發展的周期性波動而面臨周期性信用風險,在當前P2P模式下,由于缺乏制度約束,出資人短期內大規模撤走資金的風險是存在的,這種流動性風險一旦大規模爆發,會導致P2P無法繼續經營。

2、安全性風險。安全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P2P網絡貸款中存在借款人進行金融詐騙和卷款跑路的資金安全風險;二是借款人面臨著信息泄露的隱私安全風險。在當前的P2P網絡借貸交易模式下,網絡借貸資金并不是從貸款人的賬戶直接轉入借款人的賬戶,必須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實現周轉,多數網絡信貸平臺通過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形式來完成,因此會發生資金沉淀。目前,沉淀資金的管理尚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那么在時間差和監管存在真空的情況下,金融詐騙、卷款跑路的道德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甚至會出現非法集資的情況。同時,在同業競爭的壓力下,未受監管的第三方賬戶資金可能被P2P網絡借貸公司挪用來投資獲利,從而引發操作風險。

由于P2P網絡借貸平臺需要借款人填寫詳細的身份信息,業務流程中會涉及大量個人信息。而P2P網絡借貸平臺對個人信息管理不夠規范和嚴謹,又缺少監管機構的規范和監督,使得借款人填寫在網上的諸多重要信息存在被泄露或濫用的風險。2013年3月5日,開心貸平臺注冊用戶信息被惡意篡改,登記的提現賬戶被申請提現8,000元,經調查網絡借貸平臺被黑客侵入,并修改了部分資料。該事件顯示,網貸平臺技術薄弱,賬戶及個人信息的安全并沒有得到全面的保護。

(四)市場及政策風險問題。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市場風險主要體現在高杠桿導致的壞賬和利率波動導致的不良貸款上。表1反映了國外相對成熟的借貸平臺Zopa和Prosper的壞賬率和收益率,由此可見高杠桿擔保甚至是無擔保對應較高的壞賬率和收益率。雖然P2P網絡借貸平臺多通過鼓勵分散貸款的方式對壞賬風險進行控制,但是對于整個P2P網絡借貸平臺而言,還是存在因為壞賬累積造成資金斷裂甚至公司破產的風險。(表1)

另外,作為經營貨幣的公司,P2P網絡借貸平臺對利率的波動會十分敏感。當貨幣政策從緊,利率水平上升時,借款人從銀行借款的難度增大,轉向P2P網絡借貸平臺,P2P借貸業務規模會迅速擴大,呈現逆周期增長的特點。但是當貨幣政策過于緊縮時,雖然業務規模擴大,但是此時實體經濟會受到沖擊,企業或個人收入減少,違約概率升高,P2P平臺的不良貸款會增加,甚至引發流動性風險。

政策風險即為宏觀調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弱化的風險。P2P網絡借貸公司雖然屬于信息中介公司,但是由于其中介對象是資金,具備一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屬性。由于P2P網絡借貸公司的資金運作并不受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的監管,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無從掌握P2P網絡借貸資金數量、投向及運營情況。隨著P2P網絡借貸公司業務的不斷發展,其資金規模也越來越大,在達到一定規模后,由于大量資金在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的統計范圍之外,使得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根據不完整的金融統計數據制定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削弱。

目前,銀監會已經指出P2P網絡借貸公司可能存在影響宏觀調控效果,演變成非法集資和高利貸,被洗錢公司、傳銷組織利用,以及使民間資金流入限制性行業等問題。作為一種存在于正常金融體系外的資金借貸平臺,P2P網絡借貸平臺隨著規模的擴張勢必會對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產生沖擊。

三、我國P2P網絡信貸發展中的問題原因分析

通過對上述P2P網絡借貸行業和平臺存在問題的綜合分析,可以進一步探究其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來自以下方面: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在我國,P2P市場發展粗具雛形,因為它的“野蠻生長”和其“無監管、無標準、無門檻”特征引起的各種問題而被稱為金融業的“野孩子”。國內P2P行業始于2006年,最近幾年開始進入人們的視線,并不斷發展,但政府一直未對其進行管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給P2P網絡借貸平臺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問題。

為什么政府一開始并未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管和約束呢?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這種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模式是引進于國外,大家都不確定其是否能夠在中國這片土壤環境下得以良好的發展,既然無法預料它的發展情況,也就無法對其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管;二是P2P網貸平臺發展伊始,行業處于初步創新中,變化速度會很快,監管的難度也很大,并且過早的監管可能會束縛和壓制它的發展;三是P2P理財公司發展初期規模比較小,盡管缺乏相應的監管,也不會對金融體系造成很大的影響,從而影響整個經濟的發展。就如同嬰幼兒時期的孩子一樣,政府在P2P網絡借貸發展之初,對其采取的是自由放養的教育模式。

而如今,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已逐漸趨于成熟,尤其在2013年P2P網貸平臺賺足了眼球:一方面借助國家金融改革之風以及整個互聯網金融的爆發而名聲大噪;另一方面則因行業內頻頻曝出的違規及風險問題而備受爭議。因此,現在針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的時機已經成熟,亟須政府或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監管主體,進一步完善網絡借貸法律規范,從而降低其存在著的法律風險。

(二)網上交易不易進行監管。除了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身份模糊,處于監管真空狀態,使其面臨監管主體和內容不明確的問題,造成監管無法可依之外,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自身的網絡交易形式也給監管帶來了很大困難。首先,借貸雙方信息的真實性難以監管。網絡環境的虛擬性導致難以評價借貸雙方信用狀況的真實性,不易進行監管;同時,借貸平臺的信息資料一般只有工商登記資料,這意味著如果沒有實地考察,對于網站的真偽很難辨別,極易被釣魚網站利用成為欺詐工具;其次,平臺的運營難以監管。一方面由于沒有明確的法規約束,我國P2P形成了多種運營模式,有的側重線上活動,有的側重線下活動,業務活動的差異性大,網絡借貸平臺的隱蔽性、匿名性、即時性使得監管部門對于資金流向的追蹤更加困難;另一方面P2P行業發展還不成熟,員工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流動性較大,這些都增加了監管的難度。但由于信息披露與交易記錄上報機制缺失、客戶借款貨款用途審核力度不夠等原因也給洗錢犯罪分子的違法活動提供了廣泛的空間;最后,平臺的風險控制難以監管。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互聯網金融的組成部分,擁有風險控制弱的特點。由于互聯網金融還沒有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不具備類似銀行的風控、合規和清收機制,不利于銀監會和央行等相關部門的監管,容易發生各類風險問題,現已有眾貸網、網贏天下等P2P網貸平臺宣布破產或停止服務。

(三)行業門檻低,行業自律缺失

1、行業門檻低。在P2P網絡借貸行業,準入門檻低是不爭的事實,可以說是目前國內金融領域準入門檻最低的。P2P網絡借貸公司至今沒有自己的資金門檻,在工商部注冊備案時,雖然不允許進行信貸經營備案,但是可以通過登記金融信息服務、電子商務等方式避開信貸業務要求,獲得工商牌照,并且互聯網IP地址信息備案也相當容易,幾乎沒有限制條件。不僅公司備案登記簡單,而且沒有場地經營限制,市場準入標準并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性質而有特殊要求。P2P小額貸款網站市場準入標準的不明確,造成了此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局面,增加了P2P網絡借貸平臺在運營過程中的風險,同時也影響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另外,IT系統不牢靠,信息安全無保障也為P2P網貸平臺的運營帶來了風險。由于P2P行業門檻較低,目前很多從事P2P行業的從業者既非來自金融機構,也非來自互聯網行業,沒有自身的技術力量及核心技術,極易遭受不法分子黑客的攻擊。

2、行業自律缺失。作為一個新興的互聯網金融市場,P2P網絡借貸行業迄今為止沒有國家認可的全國性協會組織,部分區域性小的行業協會也只有地方政府認可的身份,難以出臺整體行業規范指導市場。在沒有統一的行業經營范圍和從業人員資格標準的情況下,P2P網絡借貸平臺依據市場化的需要進行著自我探索,尋找新的經營模式與盈利點,探索著所謂的改革創新。2013年,在小額信貸聯盟的牽頭下,幾十家P2P網絡借貸公司簽訂了P2P行業公約,但也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行業標準。嚴格地說,至今P2P行業都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行業自律規范。這給予了P2P網站比較大的自由運行空間,也很容易出現“球”的業務活動,對于P2P平臺的運營安全造成了威脅。

(四)與P2P網絡借貸相關的金融基礎設施不夠完善。我國針對P2P網貸行業配套的金融基礎設施還不夠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征信系統對P2P網貸公司的封閉性和征信系統的不完善。其中,前者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不向P2P網貸行業開放,P2P網貸既不能作為征信系統的數據采集源,也不能直接利用征信系統。正是由于征信系統的封閉性,P2P網貸公司的運營成本大大增加,借款人的違約成本減少,增加了P2P網貸公司的運營風險,對P2P網貸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不利,而且各P2P網貸公司之間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后者則導致P2P網貸行業面臨較高的信用風險;二是對于金融基礎問題沒有有效的解決方法。事實上,對于從事借貸業務的公司來說,發生壞賬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由于單純中介性P2P只提供交易平臺而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無法從根本上有效督促借款人及時還款,容易產生壞賬;復合中介型P2P則存在實現償付力與盈利間的平衡問題。同時,在缺乏外部約束和監督的條件下,多數P2P網絡借貸平臺對發生的壞賬無力追款,這進一步加劇了壞賬發生的可能,加大了市場風險;三是對P2P網絡借貸統計監管不足。一方面由于監管不足,高額利潤的驅使可能使P2P網絡借貸的資金流向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弱化政策執行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P2P網貸平臺的資金運作游離于政府部門的監控之外,在其發展至一定規模后,由于金融統計數據不完整,導致政府部門制定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果可能會受到影響。

四、我國P2P網絡信貸健康發展的建議

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的監管制度和平臺運營體系,加上P2P網絡借貸平臺有效的風險保障措施,能使P2P網絡借貸得到良性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正規金融機構的有益補充。P2P網絡借貸相關法律缺失、金融監管缺位、風險防范設施不足等成為制約我國P2P網絡借貸健康發展的主要因素,甚至可能引發一系列經濟和社會問題。為保證我國P2P網絡信貸健康發展,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明確P2P網絡借貸的法律地位。P2P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型的民間借貸方式,目前最需要的就是政府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身份予以肯定。首先,制定P2P行業管理規范。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P2P網絡平臺管理辦法》,明確P2P的準入標準,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性質、設立、組織形式、經營范圍、運行等內容做出規定,規范我國P2P行業的發展;其次,出臺P2P監管法規。P2P網絡借貸平臺應納入銀監會的監管范圍,應在出臺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管規則,將監管重點放在網絡借貸平臺的公眾資金管理方面。同時,也要賦予P2P網絡借貸平臺合法的身份,用法律法規對P2P網絡貸款的性質給予明確的界定,使其不再處于身份模糊的尷尬境地。明確P2P網貸平臺的法律地位,使其不僅可以享受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從而降低融資成本,增強盈利能力,還可以享受國家給予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增強其競爭力。

只有政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制定專門針對P2P網絡借貸的法律條文和相關規范,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給予法律上的規范和指引,才能使相關的監管部門和法律部門在對P2P網絡借貸平臺進行監管和面對網絡借貸糾紛時有法可依,使P2P網絡借貸平臺擺脫監管真空的狀況,才能更好地規范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活動,從而促進其健康發展。可以說,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明確P2P網絡借貸的法律地位,是對P2P平臺進行監管等其他一切活動的基礎。

(二)完善P2P網絡借貸監管制度

首先,明確監管主體及其責任。明確“由誰來管”是P2P網絡借貸監管流程的第一步。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可以借鑒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模式,由于本質上P2P網絡借貸平臺屬于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所以指定央行和銀監會為主要監管部門,聯合一個指導意見,建立全國統一的規范標準,明確監管方、網站、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條件成熟時,應出臺專門的監管法規,明確P2P的監管主體、監管職責、監管形式等。采取央行和銀監會為主體,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輔助的監管體系,在具體管理上,可以授權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作為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其次,明確監管內容。首先應確定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范圍,建議盡快制定《P2P網絡借貸業務指導意見》,將其經營范圍與業務范圍相統一,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性質作出明確的界定,從而使管理辦法具體化、可操作性強。

最后,加強對網絡平臺提供信息的監管力度。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和無拘束性,使得平臺提供的信息真偽難辨,這也是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的一大難題。因此,我們需要采取一些可行性強而且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對于網絡平臺信息的監管力度。例如,可以鼓勵公眾等各界成員對網絡平臺信息進行監督。公眾等各界成員監督,可以彌補政府和有關機構監管的盲區,有利于完善監管體系,加強市場透明度,對網絡平臺信息的監管起到很大作用。

(三)完善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體系。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法律體系中,日常運營的規范和監管是基礎和根本。只有法律對其有一個正確、系統的規范指引,加之貸款平臺的自律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督,才能保證P2P網絡貸款平臺的健康發展,保障借貸關系中各方主體的切身利益,保護社會經濟發展的和諧穩定。

首先,健全我國征信體系。我國應該加強信用體系的建設,從而降低借款者的信用風險。我們可以效仿國外建立信用評級和得分制度,實施實名登記制度,將個人家庭背景、工作情況、消費情況等信息納入認證系統,合理劃分信用等級,形成連貫的個人信用認證體系。在借款人申請貸款,提交材料時,工作人員應當對各類材料進行細致檢查,以確認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同時,也要營造一個良好的P2P網絡借貸市場氛圍,加強誠信意識,減少欺詐行為。

其次,完善資金管理機制。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資金管理與安全是公眾目前較為擔心的問題之一。由于在目前的資金交易過程中,P2P網絡平臺在某個時期出現了很大一部分沉淀資金,需要采用法律手段與行政手段相結合對其加以監管,以保證公眾的資金安全。網絡平臺內部應建立嚴格的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資金轉賬流程,確認每一步資金的到位情況、責任人情況;對于用戶因轉賬而產生的在途資金則存入委托監管的銀行的無息監控賬戶中,由銀行對網絡信貸平臺的轉賬賬戶“專戶??顚S谩钡那闆r進行監控,按時出具托管報告,向監管部門提交。這不僅能夠提高客戶資金賬戶的透明度,降低發生金融詐騙和卷款跑路的資金安全風險,同時也能夠提升用戶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信任度。

(四)規范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管理。由于與P2P網絡借貸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使得P2P網絡借貸在交易活動過程中面臨一系列的市場和政策等風險,因此需要我們規范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管理,完善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從而降低P2P網絡借貸過程中的風險。

首先,明確行業門檻,加強行業自律。應制定P2P網絡借貸公司的行業標準以及準入門檻,改善P2P網絡借貸公司良莠不齊的現狀,為更好地規范P2P網絡借貸交易活動制定一個清晰的標準。同時,加強行業自律建設。目前,我國只存在有個別企業自發形成的企業聯盟等組織,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正規的行業協會。因此,應在此基礎上,著手建立全國性的、代表小額信貸服務中介機構共同利益、自律透明性強的行業協會,更好地協調、監督行業的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其次,加強網絡平臺信息安全硬件和軟件建設。一是用用戶名/密碼方式、動態口令、生物特征認證以及USB Key認證對用戶的身份進行認證,可以針對級別不同的用戶設計不同的身份認證方式,確保用戶身份的有效性與合法性;二是在平臺系統架構設計過程中,要注重控制風險和提高效率之間的權衡,保證系統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三是要加強網絡借貸平臺數據庫以及應用層面安全體系的建設,可采用TCP/IP協議中網絡層的防火墻技術、VPN技術以及用于保障互聯網數據傳輸安全性的SSL技術等多種技術手段,對信息傳輸過程進行加密,以保障用戶信息安全。

主要參考文獻:

[1]Lin.M.Peer-to-Peer Lending:An Empirical Study.Americas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2009.15th.

[2]Ravina,E.The effect of beauty and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in credit inarkets.Working paper,2008.

[3]Kumar S.Bank of One:Empirical Analysis of Peer-to-peer Financial Marketplaces[J].2007.

[4]Laura Gonzalez,Kevin McAleer.Online Social Lending:A Peak at U S.Prosper & U.K.Zopa.Journal of Accounting,Finance and Economics,2011.

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對策范文6

摘要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村金融服務對農業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文章分析了我國“二元經濟”結構導致農村金融服務發展存在的五個方面的主要問題:即金融服務不足、金融供給不足、服務水平低、制度不完善以及民間金融無序發展,這個問題的存在制約了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的增收。因此,從農村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出發,探尋相應的對策,促進符合農村地區金融體系的發展,為農業產業發發展提供有效的金融資金供給,是當前金融發展和經濟發展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關鍵詞金融服務金融供給農村金融體系民間金融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經濟的發展不僅關乎國計民生,也是諸多現代化工業經濟的基礎,近年來中央的一號文頻頻都是關注農村經濟發展問題,可見農村經濟的發展無論從經濟發展角度,還是政府工作角度都已成為重中之重。但由于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不但使得農村地區的經濟遠遠落后于城市地區,而且也導致城鄉金融服務發展嚴重不平衡。

金融服務發展的不平衡主要體現在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經濟相對發達的城市地區已形成良好的金融資源優化配置機制,吸引了大量金融資源向城市地區進行集中,促進了城市地區的高速發展;而農村地區由于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缺乏資本吸引力,導致缺乏基本的金融服務,更是無法進行有效的金融資源優化配置,成為金融服務體系中較為薄弱的環節,使得農村金融供給與農村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日漸顯現,同時農村金融服務也暴露出諸多問題。因此,梳理農村金融服務存在的問題,并探討相應的對策,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農村金融服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覆蓋不足

目前我國在農村地區服務機構配置明顯不足,截止2012年年底,全國金融機構服務網點達到近21萬個,其中在鄉鎮地區的服務網點僅約為6萬個,約占網點總數的29%。且多數金融機構服務網點都設置在經濟較為發達的中東部地區,經濟相對落后的西北部地區服務網點覆蓋愈加不足,據統計截止2012年年底約1500個鄉鎮無金融服務機構,仍處于金融機構服務空白區[1]。

(二)農村地區金融供給不足

以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的短期貸款發放情況為例:盡管短期農業貸款自2007年以來在逐年增長,但在2006年以前,該項貸款占短期貸款總額的比重卻一直低于10%,只是在2006年來才突破10%,達到13.40%。到2012年底,短期貸款中的農業貸款余額仍不足15萬億元,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僅21.6%??梢姡壳敖鹑跈C構在農村地區信貸資源供給有限,并不能滿足農業經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呈現出了農村金融供給嚴重不足的局面[1]。

(三)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相對較低

由于在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機構不足,使得對農金融服務功能逐漸弱化,農民無法享受的與城市相同的優質服務,農村金融服務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難以滿足農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金融服務機構不足,金融機構為了提升盈利水平,對長期處于非盈利或是虧損的農村網點進行撤并,將大部分網點資源集中設置在縣級鄉鎮區域,造成了金融服務機構在農村地區的網點不斷減少;二是服務方式較為落后,設置在農村地區的網點均采用傳統人工處理的方式,目的是減少計算機和網絡等現代信息化基礎設備的投入,從而達到縮減成本目的,最終導致其各項金融服務較為落后;三是服務效率較低,由于采用傳統的人工進行處理,在開展各項服務時效率明顯遠遠落后于基于信息化的城市服務網點,尤其是涉農貸款方面,一般在農村地區辦理的涉農貸款平均要比城市慢3-5個工作日[2]。

(四)農村金融創新不足

在農村地區設置網點的金融機構,尤其在相對偏遠或是經濟較為落后的農村地區,一般金融均開展最為傳統的存、貸款服務,諸如代銷國債、基金、銀行卡等依托于現代信息技術的業務均不在農村地區的網點進行開展。此外,在農村地區的金融機構為了收益的考慮,都對小額短期貸款較為鐘情,并未真正研究如何根據農民需求開展多樣化的服務,造成服務產品缺乏,導致無法滿足新型農業經濟發展需要。

(五)對農金融政策和制度不完善

目前國內任何金融機構信貸基本都是基于擔保和可變現抵押,通過這兩種方式來規避風險。由于我國目前并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體系,同時農村地區的信用體系幾乎空白,但目前農村地區在大多數農民缺乏有效的擔保方式和可變現的抵押物的現實情況下,金融機構又不得不采用農民在當地“信用”作為貸款依據,從而大大的增大了農村地區的金融供給風險,最終導致金融機構對農村地區的金融供給不斷萎縮[3]。

(六)民間金融市場活躍但缺乏規范

由于農村地區長期存在金融服務不足的局面,使得民間互相借貸較為活躍,造成了非法的高利貸行為迅速蔓延,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活躍在農村地區的高利貸已達到萬億之巨,我國東部地區是高利貸盛行的聚集地,據相關數據顯示東部地區農村民間借貸是農村金融供給的主要來源,高達70%,數額已超過7000億。規模龐大的民間借貸的無序發展,不但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而且因高利貸頻發的欺詐、違約、暴力事件還將嚴重影響到農村地區社會穩定,造成該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民間金融時常進行規范,民間金融市場惡待規范。

二、改進農村金融服務的對策建議

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的收入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至關重要,農村經濟產業化是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途徑之一,產業化經濟的發展必須具有與之配套的金融供給作為基礎。顯然通過以上對農村地區金融存在的問題可以看出我國目前農村金融服務短缺的現象較為嚴重。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是政府和金融機構迫切而又長期需要完善的工作,對于農村金融供給建議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

(一)完善農村金融相關優惠政策制度

農村地區金融供給不足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金融機構投入產出率較低,因此金融機構不愿增加農村地區的金融供給。因此為了促進新興農村產業經濟的發展,政府應該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在網點的設立,人力的投入和利率的補貼等多方面對發展農村地區的金融機構進行扶持,引導金融機構向農村地區發展,從而解決農村地區金融機構不足的問題。

(二)完善農村信用保險體系

農村地區金融供給不足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大多數農民收入的穩定性較差,缺乏有效的擔保方式和可變現的抵押物,使得農村金融供給的風險較大。因此,建立農業信用保險體系勢在必行:首先逐漸建立健全以“政府扶持、商業運作”農業保險體系,增強農民抵抗各種自然災害的能力;然后以現有信用體系為基礎,并根據農業的特殊性建立農民信用體系,為農村地區金融供給提供保障,降低供給風險[4]。

(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機構對農業的投入

農業發展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作為政策性的金融機構,是國家戰略經濟發展的重要金融供給支柱,因此通過出臺政策推動兩家機構加大對關系國計民生的農業產業經濟投入,形成兩家政策金融機構穩定農村金融供給扶持政策,和長效機制。

(四)促進民間金融組織的規范發展

擴大民間金融的試點范圍,使得民間資本成為農村金融供給的有效補充。具體措施包括:首先,加快制定相關法律體系,為民間金融合法、公開地存在提供政策法規基礎;其次,要培育各種的民間金融組織,如互助合作銀行或合作基金等[5];再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擔保補償制度及市場退出機制,為民間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五)推進涉農所有權確權登記和農村經濟產業化發展

首先加緊推行涉農的林權、土地承包權、住房和宅基地等的確權登記,并出臺相關的評估、抵押和轉讓的配套機制;其次推進農村經濟產業化發展,推進“公司+農戶”的發展模式。通過以上措施可以改變農村地區貸款無抵押和無擔保的僵局,從而降低農村金融供給風險,促進金融機構對農村的金融供給。

參考文獻 :

[1]中國人民銀行農村金融服務研究小組.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2012.中國人民銀行.2013(1).

[2]王秀蘭.包頭市農村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9(21):16-18.

[3]周澤炯.對農村金融體系發展存在問題的調查與分析.經濟縱橫.2010(4):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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