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的風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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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風險

環境污染的風險范文1

環境污染是工業化的副產品,一般可以通過技術革新、生產的工藝和流程來減輕,但無法絕對的避免;特別是目前我國環境污染進入高峰值期間,環境污染問題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心的重大民生問題和全球關注的環境焦點問題;另外,我國環境污染引發的社會問題日益顯性化,污染的損失補償機制也缺乏,造成污染事件的企業沒有精力、金錢處理污染事件,從而導致公共環境損害和污染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賠償。環境污染風險作為一種影響巨大、損失后果嚴重、極易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僅靠一種方法和途徑去化解和管理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目前環境污染地區差異巨大、社會矛盾突出。所以最現實可行的辦法就是提出綜合性、系統性的管理模式和途徑,對環境污染風險進行綜合管理。

2014年8月,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為保險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意見中明確提出要重點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發揮保險社會風險管理功能,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同時,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對推動保險在風險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礎。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一種,以企業發生污染風險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財產保險險種。環境污染風險事件頻頻發生,需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參與和管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通過保險功能和管理,環境污染風險責任實現社會化,達到減輕社會負擔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環境責任保險是近年來重點關注和發展的保險業務,是一種以風險轉移為目的的環境污染處理機制。與罰款、技術提升等傳統的環境污染治理方法相比,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有效的提升處理賠償事故的效率、降低環境污染發生的概率和增強企業的競爭力等優勢。

一、國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開展情況

在國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許多國家通過社會化途徑解決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辦法。在國內,隨著對環境問題的日益重視,2007年開始江蘇、湖南、湖北、河南、重慶、深圳、寧波和沈陽等省市已經啟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但進展緩慢,社會大眾對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年,國家環??偩?、中國保監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89號),重新探索環境污染風險防范和解決機制。其中,重慶、寧波、深圳等地保險與環保部門共同合作,正式啟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2013年3月,根據試點城市的經驗,環境保護部、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三類企業必須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否則將在環評、信貸等方面受到影響。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按照規定應當投保而未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將采取停業等相關約束措施。

2009年,浙江開始啟動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工作。2010年,浙江省環保廳、浙江省保監局聯合下發《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嘉興,金華、溫州都推行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4年,浙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發揮保險功能作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規定在重金屬、化工等重污染高風險行業試行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體到杭州,富陽區在2012年開始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目前已有醫藥、有色金屬、電鍍等行業的企業投保。但總體的投保率偏低,在險種的設計、服務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須總結省內外試點城市的經驗和地區實際,設計出符合地區特色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二、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隨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廣泛宣傳和推廣應用,杭州地區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可以借鑒已經試點城市的經驗,特別是可以借鑒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經驗,設計符合需求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對于杭州地區建議先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一)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條款設計

1.費率分類問題

保險費率是保險條款的基本內容,也是影響投保積極性的重要方面。環境污染強制責任強制保險費率的確定需要考慮制造環境污染的行業的特點和區域經濟的特點分類確定。

按照目前杭州地區的現狀,可以在一些重點領域和污染嚴重的領域分類確定費率。比如分為重有色金屬業、化工業、醫藥業、電鍍業、其它行業等確定費率標準,并在高污染的行業要求率先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影響企業繳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的因素除了保險費率外,還有賠償限額。強制保險提供的是基本的環境安全保障,賠償限額也是基礎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傷殘、每次事故人身傷亡、每次事故財產損失進行確定。考慮到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行業發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據地方特點確定保險金額。以杭州市為例,201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損失各項數據標準如下: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6106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1760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60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3257元。①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財產損失較少,其賠償限額可以按照基礎確定一個標準,比如1000元。

2.無賠款優待制度設計

無賠款優待制度廣泛應用于保險險種的設計,一般的含義是如果保險標的在上一年保險期間內沒有發生賠款,則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可享受減收保險費的優惠;反之,如果保險標的在上一年保險期間內發生賠款,則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就要多交保險費。無賠款優待制度的核心是保險費直接與實際損失相聯系,從而使保險公司實際收取的保險費能夠更加真實、直觀地反映所承保的風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風險。車險是實施無賠款優待制度最為成熟和完善的險種。交強險的無賠款優待制度與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目前最低下浮30%,最高上浮30%。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設計需要無賠款優待制度的參與,可以參考交強險的費率浮動機制,對于上個保險年度內無保險事故發生的企業給予10%的費率優惠,對于上個保險年度內有保險事故發生的企業給予10%的費率上浮,特別對于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企業給予30%的費率上浮。

總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設計一定要體現強制性的特色,體現基礎性的特點。

(二)建立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給予政策支持。首先,建立和健全環境污染的責任認定體系,這是推廣該保險的基礎。其次,對于杭州的環保部門來說要研究和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具體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重點包括如何對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給予政策支持,比如適宜的稅收、財政優惠政策能吸引更多的排污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還要注意管理方式和方法,保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安全落地和順暢執行。最后,考慮到環境污染的公眾性,可以建立環境救濟基金。環境救濟基金可以起到迅速補充賠償的作用,是環境污染賠償與救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于環境救濟基金的來源,可以通過國家財政撥付轉移、排污費、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等多種渠道予以建立。

(三)建立多方共享、協作的溝通機制和協調中心

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實施需要保險公司、環保部門、政府的共同維護和管理。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機制。包括召開定期溝通例會,建立信息反饋和聯合督查機制。其中,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饋是重要的環節和核心內容,可以建立環境污染的信息統計系統,保險公司的承保、理賠數據、環保部門的數據都進行共享和整合,這是保障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正常實施的重要保障。另外,要建立黑名單體系。對于發生重大環境安全事件和在聯合督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企業進黑名單,給予重點的督查、費率上浮、提高免賠額等措施。協調中心主要負責對實施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制度提出建議,同時針對保險公司處理環境污染的專業技術能力欠缺的問題,協調中心要制定污染損害賠償、鑒定程序的技術指南,為相關管理部門提供專業的技術支撐。

(四)建立有效、快捷的理賠服務

在保險經營的各個環節中,保險理賠最能體現保險的補償職能,是保險制度優越性的體現。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服務更是保障廣大人民群眾、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體現。首先,要建立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理賠服務。特別是迅速的理賠服務,可以在保險制度中規定具體的理賠時效,比如1天內確定保險責任,在理賠資料收齊的情況下3天內給予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賠付等等,讓客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也是保險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其次,根據責任保險的制度,保險理賠的賠付金可以直接支付給利益受到損害的第三者,具體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最后,要建立環境污染救助基金。由于各種原因比如找不到污染企業時,根據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得不到賠償,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賠償。環境污染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環境污染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費用的專項基金。基金的籌集可以從環境污染企業的罰款、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利潤和保費中獲取??傊⑷罕姺判?、企業信任、符合地區實際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五)適時推出環境污染責任商業保險

以上討論的是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設計,其提供的是基本的保障,其賠付金額也是較低的。當強制保險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具備一定的經驗之后,可以推出商業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其賠付金額相對較高,可以供投保人進行選擇,以滿足不同層次的企業的投保需求。鑒于近年來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形勢,可以參照國際和試點城市推廣的經驗,采取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保險模式,即鼓勵企業自愿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而對于環境風險大、環境污染嚴重的行業或者對地區影響頗大的行業,應實施強制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杭州地區就可以試行在重點污染行業強制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鼓勵企業投保商業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強制性、商業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費率分類、無賠款優待制度的實施和理賠方面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可以采用類似的險種設計。但在賠償限額方面,兩者是相互補充的;在費率的確定方面,強制險作為基礎性的險種不應該以賺取利潤為前提,但是商業性的險種提供的是較高層次的保障,可以以賺取利潤為目的。這是兩者之間最大的不用和區別。

環境污染的風險范文2

1、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使得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盡管國家環境保護工作力度不斷加大,但環境污染形勢依然嚴峻。云南省鉻渣傾倒事故的發生,再次敲響了環境污染的警鐘,因此,采取必要手段,加強環境污染的風險防范和事故處置,已成為當前環保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而我國當前的環保政策是以行政手段為主的“事后處理”型,污染治理成本巨大。資料顯示,到2020年我國經濟總量將是現在的2倍,環境保護壓力將是現在的4-6倍,現在的環境治理方式根本是杯水車薪。借鑒發達國家治理環境風險的先進經驗,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施多元化環保政策,已成為當務之急。

(1)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保障污染受害者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雖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求得賠償,但是由于環境污染糾紛案件的復雜性和時效性問題,并且有些事故污染后果也并非立竿見影,客觀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賠償的難度。退一步講即使受害者勝訴,如果事故企業不具備一定的經濟能力,受害者也難以及時獲得賠償。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一旦出現環境污染事故,保險公司將及時向受害者提供賠償,避免環境污染糾紛案件的長期化、復雜化。

(2)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分散經營風險。目前階段,我國的環境污染事故呈高發態勢,這是無可回避的事實。企業的經營風險也在不斷增加,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將責任風險分散或將其限制在最小程度內,以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如果企業購買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保險公司將會第一時間幫助企業保證生產、經營持續穩定進行。

(3)完善環境污染損失賠償機制,減輕政府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的負擔。由于現階段我國不完善的環境污染賠償制度,國家和社會承擔了大部分環境危害及相應的經濟損失。企業出現環境違法行為后,處罰的力度也比較小,污染事故罰款總額及賠償總額遠遠小于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社會化途徑,能有效降低政府在處理環境事故以及環境恢復和救濟等方面的支出。

2、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現狀

上個世紀90年代初,我國開始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部分城市推出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但當時的實行效果并不理想。2007年,由環保部與保監會聯合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積極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更多的地區和行業進行試點。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已經實施近兩年,取得了積極的社會反響,各地的試點工作也在穩步推進,但總體來說,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尚處于發展初期,具體的制度設計和技術標準都還不完善。首先,多數企業投保意愿不強,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強制的情況下,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還不夠;其次,由于近年來環污事件頻發,造成的損失及影響較大,對保險公司而言,經營該險種面臨極高的賠付風險,這樣一來保險公司開展的業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適應企業多元化的需求;再次,環境污染責任制度不健全,未出臺相關污染損害賠償的標準,保險定損和理賠機制不明確,這些不健全和不確定的因素加劇了環境保險市場的不穩定性。

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對策及建議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商業化運作之路絕非坦途。目前,國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覆蓋面較低,遠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這與我國法律制度極不健全密切相關。從各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經驗來看,立法先行,建立一個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充分條件。

3.1 在高環境風險行業強制實行環境污染責任險

針對目前企業投保率低的問題,建議由環保部確定,在高環境風險的行業企業施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在設立企業、項目審批、企業年檢時進行監管,對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申請新改、擴建項目的一律不予環保審批、換發排污許可證的一律不予審驗通過。并將企業投保情況納入銀行征信系統,對未投保的企業嚴格控制發放貸款。其他行業則自愿投保。

3.2 完善環境風險評價及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環境風險評估標準主要用于測定企業的環境風險等級,從而為保險產品的設計與定價提供科學依據。2010年初,環保部聯合保監會印發了《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氯堿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劃分方法》,為量化氯堿企業環境風險水平、確定保險費率提供了技術依據。建議在更多行業制定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標準,以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保險公司在承保前進行風險評價,對投保企業進行了解和調查,一旦發現漏洞,則要求企業整改。只有企業履行了保險公司的整改意見,才能簽署保單或者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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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

當前,安全、和諧成為我國新時期社會主義建設的主題,在此社會發展的背景下,市環境保護工作將越顯重要和突出。加快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通過引入商業保險參與社會管理,建立健全環境污染風險管理體系,利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環境污染風險,不僅能為涉污企業提供風險保障,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還能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快“和諧”社會建立,具有重大意義。

二、工作目標

2012年計劃在臨南化工區的藥業、藥業、科級、藥業、藥業等5家上市醫化企業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利用市場化手段管理環境污染風險,初步建立環境污染風險管理體系,充分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和經濟補償作用,并在此基礎上不斷健全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承保理賠等各項機制,力爭在“十二五”末基本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制度,擴大保險覆蓋面,增強其保障能力,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形成商業保險參與社會管理的新模式。

三、工作步驟及進度安排

(一)啟動階段。2010年11月-2012年1月。通過認真調查摸底,結合實際制定試點工作方案。確定臨南園區內5家上市企業參加。同時,保險公司結合市企業實際,制訂相應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

(二)實施階段。2012年2月-2012年10月。根據工作方案開始試點工作。在確定參加試點的企業和保險條款的基礎上,下發《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方案》,對試點工作進行部署,提出具體要求,并督促指導試點企業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同時配合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開展風險評估、事故勘察、定損、理賠等工作,在實踐過程中逐步建立完善各項管理機制。

(三)總結階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認真回顧總結試點工作的經驗,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解決辦法、措施,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提交試點報告,為我市進一步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創造條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抓好試點。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保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防范環境風險能力的有效手段。加快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體系建設,是環境管理與市場手段相結合的有益嘗試。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作為強化企業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引導、鼓勵企業積極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將試點范圍內的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依法作為申報環保專項資金、開展行業準入審查、上市環保核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價等的重要依據。自愿投保的企業享受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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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污染風險逐年增加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迅速發展,我國進入環境事故的高發期,無論是規模本身還是增長率都有所提高。從附表我們看出從2000到2005年,我國的環境污染次事故的次數相對較多。從2006到2010年我國的環境污染次數雖然有下降但是造成的污染直接經濟損失卻有上升的趨勢。總體看來環境污染事件發生規律性較差,隨機性較強,這使得政府和企業難以準確估測應該準備治理環境污染的資金儲備。如何有效防范與控制環境污染事故,減少環境污染事件發生,限制環境污染潛在危險因素的存在,事后快速有效處置環污責任等問題緊迫而重要。從圖1來看,自2005年以后,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也加速增長,這一方面體現出當前我國政府越來越重視環境問題及其治理,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體現出我國環境問題的嚴重性。

(二)投保主體缺乏動力

環責險的投保主體主要是那些存在潛在導致環境污染并進而承擔環境污染責任的所謂環境保護重點監測的企業。我國現有立法還沒有對環境污染風險較高的企業做出強制購買環責險的規定,即在不考慮地方法規施行的前提下,環責險還是自主性保險。企業主往往心存僥幸,更愿意節約保費而不是積極參保。據環保部門統計,2014年,我國僅有4556家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涉及化工、鋼鐵、污水處理、危廢處置、印染、電鍍、熱電、焦化、制藥等重污染行業。任意性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賦予了企業自由選擇的權利反而不利于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推廣。而對于已經投保的企業而言,由于賠付率較低,許多連續投保2年以上的企業往往都沒有發生大的環境污染事故,小的環境污染事故沒有達到保險公司賠付起點,大的保險事故也是有最高限額規定,致使許多企業一旦連續2年沒有得到理賠,續保積極性不足。以四川為例,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7家財產保險公司參與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參保企業達到384家,總保費1118萬元,累計責任限額7.5億元。在列入2013年試點名單的307家環境風險企業中,仍有166家尚未參保。同時,2013年參保企業共發生8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付案件,涉案企業供繳納保費19萬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60萬元,實際賠付率僅為5.37%。

(三)保險公司推行環責險存在障礙

要推行環責險,一方面需要保險公司設計創新一些符合市場需求的環責險產品,另一方面需要有一個合理的保費收入。然而經營費用過高,經營技術較強以及經營參照數據較少等原因嚴重制約了保險公司推行環責險的動力。由于參保企業數量有限,以及環污險的特殊性,保險公司往往承擔了巨額風險,卻難以從承保保費中來得到足額補償。當保險公司訂立了較高的保費來平衡其所承擔的高風險時,過高的價格還可能形成新的擠出效應,造成惡性循環。另一方面,由于每一個企業的生產地點、流程各不相同,經營環節、技術水平和工藝流程各有特點,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也不一樣。所以其保險合同的內容具有特定性,每一份合同都有自己的特有條款,而不能像一般財產保險合同那樣,采取固定格式合同。由此也造成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顯著提高,即使短期內有較低的賠付率,也不能激勵保險公司大力推行該險種。

(四)地方政府處于尷尬地位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政企雖然在體制層面上分開了,但在實踐中,在正常無風險事故期間政府不得不站在那些納稅大戶、就業崗位提供大戶的一邊,而在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政府又得站在地方官的角度以保護環境和廣大受害者為己任。在部分地方官看來,“經濟業績”與“領導政績”是緊密聯系的,企業數目越多,政績越輝煌,所以盲目引進資金搞企業,而不顧其對環境污染的潛在危險。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地方政府往往也被迫站在維護企業利益的角度,既不注重受害者的利益,對整體社會利益保護不足。這樣的不作為懈怠了企業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積極性。

(五)普通民眾難以得到有效補償

許多環境污染損害事故的第一層最直接的受害者,一般為社會弱勢群體的農民、漁民以及城市普通市民。當他們遭受環境污染損害時,一般都無力自救,而只能自己承擔損失的發生,甚至是損失的進一步的擴大。受害者需要有效賠償的及時性與環境侵權賠償訴訟的滯后性之間產生了矛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產生恰恰解決了這一矛盾。當環境污染損害事故發生后,經過保險公司調查核實,由保險公司先對受害者進行迅速、合理、有效的賠償,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使受害者能盡早恢復生產和生活。這樣對受害者的救濟途徑從司法救濟轉到了社會救濟,方便了受害者索賠,也減輕了法院的壓力。

二、環責險強制性開辦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必要性

(一)滿足精算要求和成本節約的理論依據

1.“環責險”強制性開辦有利于滿足精算的大數法則要求。

保險能夠正常運作得益于概率論中的大數法則。人們在長期的實踐中發現,在隨機現象的大量重復中往往出現幾乎必然的規律,即大數法則。概率論的大數法則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率的基礎,只有承保大量的風險單位,大數法則才能顯示其作用。風險單位數量愈多,實際損失的結果會愈接近從無限單位數量得出的預期損失可能的結果。保險公司正是利用在個別情形下存在的不確定性將在大數中消失的這種規則性,來分析承保標的發生損失的相對穩定性。按照大數法則,保險公司承保的每類標的數目必須足夠大,否則,缺少一定的數量基礎,就不能產生所需要的數量規律。目前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數量少,一旦發生保險事件所需的賠付金額又比較大,導致環境污染責任險的費率高,從而更少的企業投保,造成惡性循環。當企業造成環境污染時又是企業污染,政府買單,群眾受害的局面。所以我國有必要對不同的行業根據不同的污染程度制定不同的費率,進行強制性的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投保,才能確保改變我國目前“企業污染,政府治理,群眾受害”的不良局面。

2.“環責險”的強制性開辦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效應。

規模經濟是指由于生產專業化水平的提高等原因,使企業的單位成本下降,從而形成企業的長期平均成本隨著產量的增加而遞減的經濟。廠商在擴大規模時,獲得單位成本降低帶來的經濟利益,但如果進一步增加規模,就會因為管理費用的增加超過規模增加帶來的利益而出現規模遞減。保險公司承保業務量和經營規模是其穩定經營的重要基礎之一,保險公司只有在一定規模的基礎上,才能合理分散風險,實現保險經營目標。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效率與參保率有很強的相關性,提高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參保率,可相對降低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保險費率,提高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效率。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行強制性保險后,會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保險承保面,有利于形成規模經濟,降低保險公司經營成本。

3.“環責險”具有顯著公共品屬性。

環境屬于公共資源,同時環境問題的重要特點就在于其“外部不經濟性”,即市場主體行為對環境資源的不利影響由該主體以外的第三方——他人和后代人承擔。由于這種負外部性,公共資源往往被過度使用。這樣,一方面投資者沒有為其付出的成本得到全部應有的收益,另一方面污染者沒有為其產生的負外部相應懲罰,也沒有對環境資源進行補償性的投入,結果只可能是環境資源由于投入不足和過度使用而產生破壞、退化、甚至衰竭。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造成環境責任保險有效需求不足。負外部性也叫外部不經濟,即指生產者的生產行為或者消費者的消費行為給其他經濟主體帶來了損害或者額外成本而沒有相應補償受害主體。環境污染具有典型的負外部性效應,即排污企業的行為對環境資源的不利影響由該企業以外的第三方——他人和后代人承擔。所以,污染企業在決定生產、投資、消費等活動時,往往只從自己的角度考慮所面臨的各種選擇的成本和收益,而對經濟活動所需的環境要素的投入和產出,特別是由此產生的廣泛的社會后果(如對財產、人體健康、生產生活活動、環境的舒適性以及環境美學價值的損害等),卻沒有或者沒有完全折合成與企業經營效益有關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影響其決策。污染企業在各自的成本分析中利用的是私人成本,而不是社會成本。事實上,社會成本一般遠遠大于私人成本。完全依靠市場本身所帶給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驅動明顯不足,使得保險公司和潛在污染企業之間無法大規模達成環境責任保險契約,以完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分擔環境責任風險的政策目標。因此,在沒有外界因素的干預下,污染企業一般不會選擇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環境責任保險市場呈現出有效需求不足的態勢。綜上所述,對于這種外部性效應較強、社會公益性突出的準公共產品施行完全的自愿保險模式注定了其失敗的命運。中國十幾年的環境責任保險實踐表明,對于正外部性較強的環境責任保險業務施行自愿保險一方面導致投保面過小,范圍過窄,導致保險組織分散風險的能力降低,賠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費率上升,較高的保費率反過來又抑制保險需求,賠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險供給。“有效需求不足,供給短缺”的雙向限制嚴重阻礙了環境責任保險的持續發展和快速增長。因此,就我國目前的法制環境和經濟發展狀況而言,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實行一種以強制為主導、政府加以引導和扶持的發展模式成為理論上和實踐上的必然。

(二)環責險強制開辦的現實必要性

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尤其是涉重金屬企業、石化、化工、制藥等行業,環境風險高,一旦發生事故,環境損害就非常嚴重,亟待引入保險機制,防范和分散環境事故風險。另一方面,我國的企業風險意識差,主動投保的企業還微乎其微。企業大多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事故一定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為保險掏錢沒有必要。在這種情況下,以強制的手段推廣污染責任險,在現階段具有現實的緊迫性。根據我國環境保護部公布的數據,我國各個省份都有不同數量的污染企業,對于當地的環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隱患。企業造成污染對當地的環境和居民都會造成很大的傷害。而企業常常會以不負責任的態度對待污染事件,最后只能政府掏腰包為企業的過錯埋單,或者是當地居民自己吃啞巴虧。這對于當地的居民非常不公平。所以僅僅依靠企業的自覺性去治理污染,往往不現實。我們必須強制性的對企業實行投保,才能使當地居民的利益得以維護,不讓企業造成污染之后卻什么補救措施都不執行。

三、完善我國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的建議

現在我國好多省市都在正在試行強制環境責任保險,但是在執行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問題,如保費過高、保險公司風險過大等。在推行強制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時候要合理制定費率,同時保險公司最好通過再保險或者幾個保險公司共同承保來降低自身的風險。政府部門也應該在重大污染事件中承擔重要職責,在必要的時候對環境污染事件進行經濟支持。

(一)加大政府推進和政策支持力度

環保部門一方面要加強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特別是對其日常監管,另一方面,還要將環責險繳費作為企業環境評估的重要指標。只有進一步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利用現代監控手段強化現場監測與監督,才能徹底讓污染企業消除僥幸心理,激發污染企業轉嫁環境責任風險的積極性,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同時,環責險不同于其他一般商業保險,其風險很大,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在起步階段,政府要發揮“第一推動力”的作用,及時制定行業重點扶持政策,或由政府出面促成各保險公司聯合承保,組建專門的政策性保險機構,進一步分散風險等。借鑒國外經驗,明確企業投保費用稅前列支,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其投保意識和積極性;給予保險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減免其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種,幫助其建立風險控制和防御體系;壯大保險基金,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二)建立環責險再保險機制

由于我國幅員廣闊,環保水平又參差不齊,環境污染侵權損害一旦發生,其損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險人的負擔能力不夠高,甚至可能會因為一個案件的理賠而破產。因此,由一家或幾家保險公司單獨承保是不現實的,建議根據保險事故的不同選擇不同的機構的同時,將來的相關立法必須采用必要的制度設計,引入環境責任保險再保險,盡量提高保險人的風險負擔能力,以促進和引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我國的實踐。環境責任保險再保險至少具有如下功能:第一,環境責任再保險能實現特定區域內的風險有效分散。第二,環境責任再保險能對特定期間的風險進行徹底分散。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可以通過再保險將其所承擔的特定時間段內的風險從時間和標的數量兩個方面進行雙重分散。第三,環境責任再保險能夠促進保險業務,滿足保險經營所追求的平均法則,以此提高保險經營的財政穩定性。第四,環境責任再保險有助于通過相互分保來擴大風險分散面。其特點是保險人既能將過分巨大或集中的風險責任的一部分轉移出去,同時又能對其他保險人的業務予以分入。因此,某一特定的保險人所承擔的總的保險責任雖然不變,但卻實現了風險單位的人量化和風險責任的平均化,因而風險得到了最佳分散,財務穩定性得到明顯提高。

(三)創新各類環污責任新險種

在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時,應綜合考慮受害者、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利益,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真正達到分擔風險、保護受害者、維護社會和國家利益的目的。如果范圍過窄,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轉移得太少,賠付率低,企業就沒有積極性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國外的實踐看,雖然保險責任范圍有擴大趨勢。從目前的現狀看,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主要是對船舶、石油鉆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產生的責任保險,不僅內容單一,且限制性條款較多,對于噪音污染、水污染、輻射污染等缺乏規定。鑒于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仍處于起步階段,保險責任的范圍不宜過寬,但同時也并不影響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框架下,還有許多領域需要增加環境污染的防控,同時開辦更多特定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包括核事故風險責任險、海洋環境責任險、水污染責任險、聲震污染險、輻射責任險、大氣污染責任險等等。

(四)科學合理動態地確定保險費率

環境污染的風險范文5

關鍵詞:綠色保險;承保方案;信息披露;措施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2-0074-02

一、綠色保險的內涵及意義

1.綠色保險的內涵。綠色保險又叫生態保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環境風險管理的一項基本手段。其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者進行賠償,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在綠色保險下,對在環境方面表現欠佳的企業,保險公司應厘定高費率,收取高保費,并核定承保的最高限額,對在環境方面表現突出的企業,保險公司應實施優惠的承保政策。環境污染事故具有很強的潛伏性、突發性、損害大、涉及面廣的特點,一旦發生,對企業,對受害者,對社會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目前中國已經進入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7 555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相應的防范機制卻存在缺陷,導致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2007年國家環保總局接報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達到108起,平均每兩個工作日一起。同時,污染事故發生后,由于善后處理沒有機制保障,企業應承擔的賠償和恢復環境責任往往沒有落實,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補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

2.建立綠色保險的意義。環境責任保險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意義,主要表現為:首先,有利于企業加強環境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企業加入環境責任保險后,保險公司會督促企業改善環境管理,加強環境污染治理,降低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風險,增加了治理環境污染的參與主體,即保險公司,有利于對環境污染進行積極、有效的監管;其次,有利于保障環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利益。當企業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巨大損失、超過企業的賠償承受能力時,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環境污染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環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損失得到有效賠償,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益,又減少了復雜的污染索賠糾紛,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同時也將環境費用的外部性轉化為企業內在的環境成本,提高市場機制的效率;最后,有利于企業增強抗環境風險的能力。目前,中國已進入工業化時期,經濟發展速度較快,環境污染事故也進入高發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生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將會面臨巨大的賠償責任,這就有可能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

二、綠色保險經紀政策實施的現狀分析

1.保險公司承保方案的實施。在操作層面,綠色保險將按照以下四個步驟實施:一是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在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環保法律法規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條件成熟的時候還將出環境責任保險、專門法規;二是明確現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標的以突發、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直接損失為主。試點工作先期選擇環境危害大、最易發生污染事故和損失容易確定的行業、企業和地區;三是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三方面各司其職。環保部門提出企業投保目錄以及損害賠償標準;保險公司開發環境責任險產品合理確定責任范圍;保險監管部門制定行業規范,進行市場監管;四是環保部門與保險監管部門將建立環境事故勘察與責任認定機制、規范的理賠程序和信息公開制度,發生污染事故的企業相關保險公司、環保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公開污染事故的有關信息,在條件完善時,要探索第三方進行責任認定的機制。

保險公司在承保時,要明確投保的企業屬于哪個行業,根據行業標準,充分考慮企業的環境風險程度,本著“高風險,高保費;低風險,低保費”的原則,按照不同標準,對風險進行分類,制定不同的費率等級。由于環境責任保險的特殊性,保險公司在對風險估測的時候不能單純地以過去的索賠記錄和經驗數據為依據,還應同時預計到法律環境等因素的變化對風險的影響,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過去的一些環境行為可能現在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對企業的經濟行為認真進行審查,預計可能的風險。法律制度規范愈嚴格,表明風險愈大,費率亦愈高,反之亦然。

承保前,保險公司應全面調查被保險企業的基本情況和在環境方面的表現,認真分析企業有關環境信息的披露,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從而制定相應的承保方案。環境責任保險將污染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與治理責任轉嫁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的發展,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有權要求被保險人如實提供對不確定損失概率及損失數額有意義的資料。由于企業處于不同的領域,不同的行業,涉及的具體情況較為復雜,針對企業的實際情況,保險公司還需聘請有關的環境問題專家,來幫助了解企業環境方面的風險情況。通過風險評估結果,保險公司決定以什么樣的條件與費率去承保。由于環境保險的特殊性,保險公司也要注重精算人員在環境問題方面的培養以確定合理的環境保險費率。同時,保險公司也可以設計風險共擔機制的保險合同,規定免賠額(率),實行比例承保,實行索賠型環境責任保險。

環境污染的風險范文6

【關鍵詞】河流;水環境污染;風險;模糊綜合評價模型

在絕大多數的環境治理工作當中,環境風險評價應用的最為廣泛,成為了目前污染事故、環境污染控制的有效措施。由于環境風險評價在實施的過程當中存在模糊、復雜、綜合等特性,因此其實施的過程與結果也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模糊性。本文將河流水環境的脆弱性與水環境受到污染后對人體的危害性作為考慮要點,以模糊綜合判定理論作為基礎,建立模糊綜合評價模型并予以應用。

一、研究方法

本文當中對水環境污染的風險定義公式為:

在上述公式當中,脆弱性代表的是水環境受到污染的難易度,危害性代表的是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所造成的影響,f則指的是風險計算的函數。

(一)河流水環境的脆弱性。河流水環境的脆弱性與河流的污染物、污染源、容量等因素密切相關。由于具體資料以及數據的收集等方面的影響,這三個指標將作為本文當中對于脆弱性進行綜合評價的定性指標。將河流當中的污染物超標情況作為污染狀況的評價指標,將污染源對污染物進行排放的總量與環境容量之間的比較值作為污染狀況指標的調整系數,通過指標與系數構成河流水環境污染的脆弱性評價指標。

(二)河流水環境的危害性。

在上述公式當中,Rnjg表示致癌物質i(本文當中的化學致癌物質數量為k)進入人體內的平均致癌年風險值,a-1;Qig表示致癌物質i進入人體內以后致癌的強度系數,mg/(kg?d);Ci表示河流水環境當中致癌物質i的濃度,mg/L;A表示人均體重,kg;70表示人類平均壽命,a;W表示人類日平均飲水量,L;Djg表示致癌物質或軀體毒物質i進入人體后人體單位重量的日均暴露計量,mg/kg;RfDjg表示軀體毒物質j進入人體后的參考計劑量,mg/(kg?d)。

河流水環境當中存在的化學污染霧對人體健康的總風險=化學致癌物健康風險+軀體毒物質健康風險

(三)河流水環境的污染風險。在對風險水平進行評估的過程當中,理論依據參考模糊語言識別,首先要將河流水環境當中的脆弱性與危害性劃分為6個等級,其次采用F統計法對等級隸屬度進行確認,最終按照下列公式對污染風險進行計算:

在上述公式當中,(A?R)表示公式(1)當中的f函數,A為riskV與riskH的權重,同時對兩者權重進行確定后,A1=0.4,A2=0.6;R表示兩者對每個等級當中隸屬度的矩陣,其中V1-6分別表示脆弱性在6個等級當中的隸屬度,而H1-6則表示危害性在6個等級當中的隸屬度。

二、研究應用

(一)確定參數。在評價因子的設定當中,共包括8種污染物質,其中包括化學致癌物Cd、As以及Cr6+,費化學致癌物Hg、Pb、氰化物、NH3以及揮發酚,這8種污染物質在湘江14個斷面的選取當中均為常見的污染物。

參照IARC以及WHO對化學物質致癌性的可靠程度體系進行權衡后發現,Cd、As以及Cr6+等物質在化學物質的劃分當中分別屬于1組以及2A組,均為化學致癌物,其致癌的強度系數Qig具體數值分別為6.1、15、41mg/(kg?d);Hg、Pb、CN、NH3以及揮發酚均為非化學致癌物質,在參考劑量RfDjg當中的具體數值分別為3.0×10-4、14×10-3、3.7×10-2、9.7×10-1,1.0×10-1mg/(kg?d)。

(二)計算脆弱性。參照F統計法將脆弱性劃分為6個等級,分別為L、L-M、M、M-H、H、VH,所代表的含義分別為低、低-中、中、中-高、高、極高。

在上述兩個公式當中,&表示調整系統;Q排表示污染物排放總量;Q表示環境容量;Riskv表示某個斷面的脆弱性隸屬度;fv表示脆弱性計算函數;Max(E1,E2,E3,…,Es)表示斷面超標率;E1,E2,E3,…,Es分別代表8種污染物在河流水環境當中的超標率。

(三)計算危害性。對危害性的計算初期流程等同于計算脆弱性的初期流程,將危害性分為六個等級。隨后根據公式(2)-公式(6)對各個斷面的健康風險值進行計算后得出各個斷面的單值,并通過以下公式對斷面危害性隸屬度進行計算。

在上述公式當中,RiskH表示該斷面危害性的隸屬度;fH表示危害性計算函數;lgH表示各斷面健康風險值的對數。

(四)計算水環境污染風險。參照公式(7),對河流水環境污染的脆弱性與危害性權重進行確定后,得出脆弱性與危害性的隸屬度,即可對各個斷面的水環境污染風險進行計算,公式如下:

由計算結果可知,其中一處斷面水環境污染風險的等級較高,模糊隸屬度為0.6;部分隸屬于中等風險,模糊隸屬度為0.31;部分為中-低等級,模糊隸屬度為0.009,可進行優先控制??傮w來說,對14個斷面進行選取后的計算結果表明,目前湘江水質污染情況較為嚴重,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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