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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統計學的理解范文1
臺 灣 在 戰 後 能 開 出 傲 人 經 濟 成 就 的 根 本 原 因 , 是 它 在 1950 年 代 後 期 到 1960 年 代 初 期 曾 放 寬 外 匯 管 制 、 采 行 出 口 擴 張 的 經 濟 發 展 路 線 。 這 十 年 中 , 民 間 企 業 家 釋 放 出 來 的 企 業 家 精 神 重 新 調 整 臺 灣 資 源 的 配 置 , 使 出 口 增 加 率 由 5.8% 提 升 至 24.5% , 經 濟 成 長 率 平 均 值 高 達 10% 。 誠 如 蔣 碩 杰 所 說 , 在 當 時 經 濟 學 界 大 都 沈 迷 於 凱 因 斯 學 派 或 世 界 體 系 理 論 的 大 環 境 下 , 臺 灣 竟 然 采 行 了 與 流 行 學 術 思 潮 相 逆 的 經 濟 發 展 路 線 , 可 算 是 極 大 的 幸 運 和 奇 跡 。 然 而 , 在 這 奇 跡 背 後 , 則 是 一 批 以 蔣 碩 杰 為 首 的 自 由 經 濟 學 者 的 遠 見 和 堅 持 。 今 日 , 開 發 中 國 家 已 紛 紛 采 行 開 放 性 的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 蔣 碩 杰 的 自 由 經 濟 思 想 終 獲 得 全 球 性 的 肯 定 。
但 在 三 十 年 前 , 當 眾 人 皆 酣 醉 時 , 何 以 蔣 碩 杰 能 獨 醒 ? 我 們 所 接 觸 到 的 文 獻 大 都 歸 因 於 他 敢 挑 戰 權 威 的 獨 特 風 格 。 我 們 曾 指 出 : 蔣 碩 杰 長 期 地 接 受 與 使 用 奧 地 利 經 濟 學 派 的 「 時 間 維 度 概 念 , 他 一 生 堅 持 反 對 政 府 介 入 貨 幣 和 信 用 創 造 過 程 的 主 張 甚 至 可 說 是 推 導 自 此 概 念 。 毫 無 疑 問 地 , 蔣 碩 杰 的 經 濟 思 想 及 自 由 經 濟 信 念 深 受 奧 地 利 學 派 的 影 響 , 但 是 影 響 到 何 種 程 度 ? 眾 所 周 知 , 奧 地 利 學 派 幾 乎 全 面 性 且 毫 不 妥 協 地 反 對 政 府 介 入 經 濟 活 動 。 於 是 , 我 們 想 問 : 蔣 碩 杰 對 自 由 經 濟 的 堅 持 是 否 也 是 毫 不 妥 協 與 全 面 性 的 ? 或 只 是 選 擇 性 地 反 對 政 府 某 一 方 面 的 過 度 介 入 ? 如 果 答 案 是 後 者 , 而 且 我 們 也 相 信 奧 地 利 學 派 的 邏 輯 推 理 并 無 重 大 缺 陷 , 那 么 蔣 碩 杰 是 如 何 對 自 己 的 選 擇 自 圓 其 說 ? 他 早 期 的 選 擇 是 否 會 隨 著 他 的 研 究 發 現 而 逐 漸 失 去 說 服 力 ? 而 這 些 轉 變 又 是 如 何 發 生 的 ? 轉 變 後 的 選 擇 是 更 接 近 奧 地 利 學 派 , 還 是 更 遠 離 ? 對 於 這 些 問 題 , 本 文 嘗 試 從 已 經 披 露 出 來 的 相 關 資 料 去 探 索 。
在 文 章 結 構 方 面 , 除 了 第 一 節 的 前 言 外 , 本 文 把 蔣 碩 杰 的 學 術 生 涯 分 成 三 段 時 期 , 分 別 於 第 二 節 到 第 四 節 討 論 。 第 二 節 討 論 的 是 他 自 倫 敦 政 經 學 院 畢 業 後 的 十 年 。 我 們 認 為 他 在 這 十 年 間 抱 持 一 種 類 似 於 米 德 (james e. meade) 之 中 間 路 線 的 「 自 由 競 爭 的 社 會 主 義 , 并 不 完 全 反 對 經 濟 計 畫 。 第 三 節 將 討 論 他 從 1950 年 代 後 期 到 1970 年 代 後 期 的 二 十 年 。 在 這 段 期 間 , 他 從 反 對 瓦 拉 氏 法 則 ( walras' law ) 的 誤 用 , 逐 漸 了 解 「 自 由 競 爭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錯 誤 。 然 而 , 由 於 未 能 找 到 信 服 的 替 代 性 的 理 論 , 他 在 此 時 期 仍 未 完 全 拋 棄 社 會 主 義 。 第 四 節 討 論 他 回 到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以 後 的 時 期 。 在 這 段 期 間 , 他 從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經 驗 的 研 究 中 , 深 刻 認 識 到 自 由 經 濟 的 本 質 在 於 企 業 家 的 創 新 及 自 由 競 爭 的 發 現 過 程 。 由 於 這 兩 項 本 質 分 別 是 奧 地 利 學 派 (austrian school) 的 米 塞 斯 (l. mises) 與 海 耶 克 (f. a. hayek) 在 「 社 會 主 義 之 計 算 的 大 辯 論 中 所 堅 持 的 觀 點 , 後 期 的 蔣 碩 杰 找 到 了 可 以 讓 他 完 全 拋 棄 社 會 主 義 的 替 代 性 學 說 學 說 。 在 最 後 一 節 的 結 論 中 , 我 們 略 述 他 在 重 新 肯 定 奧 地 利 經 濟 學 說 之 後 , 對 於 民 主 過 度 膨 脹 以 致 傷 害 到 自 由 經 濟 的 擔 憂 。
第二節 接受「中間條路的時期
根 據 自 述 , 蔣 碩 杰 於 1941 年 任 職 利 物 浦 領 事 館 時 便 體 認 到 「 五 鬼 搬 運 法 的 不 道 德 和 竊 盜 行 為 , 也 於 1945 年 擔 任 「 東 北 經 濟 委 員 會 調 查 研 究 處 處 長 時 深 刻 了 解 物 價 管 制 的 荒 謬 。 這 些 自 述 明 顯 地 道 出 他 在 1940 年 代 末 期 是 反 對 政 府 過 度 干 預 經 濟 事 務 。 這 時 他 剛 從 倫 敦 政 經 學 院 畢 業 , 對 於 海 耶 克 及 奧 地 利 學 派 的 經 濟 思 想 應 相 當 熟 悉 。 因 此 , 他 反 對 政 府 過 度 干 預 經 濟 事 務 的 態 度 并 不 出 人 意 表 。 相 反 地 , 倒 是 他 對 於 自 由 經 濟 的 支 持 程 度 叫 人 好 奇 。 在 1948 年 的 〈 經 濟 制 度 之 選 擇 〉 一 文 中 , 他 曾 提 到 兩 點 他 不 能 完 全 同 意 自 由 經 濟 理 念 的 觀 點 :
1.最 理 想 的 自 由 企 業 在 提 高 生 產 一 點 也 可 能 有 一 嚴 重 的 缺 陷 , 即 自 由 價 格 機 構 可 能 無 力 使 社 會 之 儲 蓄 傾 向 與 投 資 保 持 一 種 必 需 的 關 系 , 以 不 斷 的 產 出 足 夠 的 有 效 需 要 , 來 維 持 各 種 生 產 因 素 的 充 分 利 用 。 因 此 常 易 發 生 失 業 的 現 象 。 … 只 要 政 府 能 隨 時 以 不 與 私 人 企 業 沖 突 的 公 共 投 資 來 彌 補 私 人 投 資 的 不 足 , 自 由 主 義 社 會 中 的 失 業 不 是 無 法 消 弭 的 。
2.我 們 應 該 探 討 的 途 徑 , 是 如 何 使 社 會 主 義 兼 而 有 理 想 中 的 自 由 主 義 的 優 點 。 … 其 實 集 體 計 畫 經 濟 并 非 社 會 主 義 必 要 的 附 隨 條 件 。 … 社 會 主 義 的 經 濟 , 盡 可 采 用 一 種 分 權 的 經 濟 制 度 , 而 使 之 兼 有 完 全 競 爭 的 自 由 主 義 之 長 處 。
第 一 段 話 是 不 折 不 扣 的 凱 因 斯 式 口 吻 , 認 定 自 由 企 業 的 社 會 本 質 上 存 在 有 效 需 求 不 足 的 問 題 , 不 過 政 府 有 能 力 利 用 公 共 投 資 加 以 消 弭 。 第 二 段 話 屬 於 修 正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基 調 , 一 方 面 相 信 市 場 機 制 本 質 上 是 失 靈 的 , 另 一 方 面 承 認 集 體 式 社 會 主 義 運 作 上 缺 欠 效 率 。 從 這 兩 段 話 , 我 們 提 出 的 臆 說 是 : 此 時 蔣 碩 杰 雖 反 對 集 權 式 社 會 主 義 , 卻 保 留 很 大 的 空 間 允 許 政 府 介 入 經 濟 事 務 。 傳 統 的 自 由 經 濟 信 念 要 求 政 府 完 全 地 撤 離 經 濟 與 社 會 領 域 , 僅 保 留 外 交 、 國 防 與 警 政 方 面 的 機 能 ; 相 對 地 , 集 體 式 社 會 主 義 則 要 求 政 府 全 面 接 管 所 有 的 人 的 所 有 活 動 。 此 時 他 在 這 兩 極 之 間 選 擇 了 他 稱 之 為 「 自 由 競 爭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中 間 路 線 。
根 據 他 的 說 法 , 自 由 競 爭 的 社 會 主 義 是 「 容 許 自 由 競 爭 的 私 人 企 業 , 與 遵 照 完 全 競 爭 的 生 產 原 則 的 國 營 企 業 并 存 的 經 濟 制 度 。 他 允 許 自 由 競 爭 存 在 的 理 由 , 并 不 是 為 了 模 擬 國 營 事 業 所 需 遵 照 的 「 完 全 競 爭 的 生 產 原 則 。 國 營 事 業 是 指 向 「 容 易 造 成 獨 占 或 寡 占 的 形 式 的 工 業 , 勢 必 要 與 自 由 競 爭 的 工 業 在 產 業 別 方 面 截 然 分 開 。 一 但 截 然 分 開 , 采 取 國 營 企 業 的 產 業 就 不 再 存 在 完 全 競 爭 的 市 場 , 也 不 存 在 完 全 競 爭 的 產 品 價 格 , 該 產 業 也 就 無 從 計 算 出 所 謂 的 「 完 全 競 爭 的 生 產 原 則 。 明 顯 地 , 蔣 碩 杰 當 時 并 未 注 意 到 此 問 題 。 他 主 張 保 留 部 份 私 人 企 業 的 理 由 , 主 要 是 為 了 「 保 障 民 主 政 治 的 存 續 。 他 說 到 :
現 在 國 內 頗 流 行 一 種 看 法 , 即 經 濟 的 平 等 重 於 政 治 的 民 主 , … 這 種 看 法 是 非 常 危 險 的 。 我 們 不 能 有 了 社 會 主 義 的 經 濟 制 度 就 放 棄 民 主 的 政 治 制 度 。 相 反 地 , 我 們 如 果 采 取 了 社 會 主 義 之 後 , 將 更 需 要 有 個 可 靠 的 民 主 政 體 。 因 為 在 社 會 主 義 的 經 濟 制 度 ( 尤 其 集 體 計 畫 式 的 ) 之 下 , 政 府 對 人 民 之 統 治 權 利 深 入 人 民 生 活 之 各 方 面 。
換 言 之 , 「 自 由 競 爭 的 社 會 主 義 類 似 於 英 國 費 邊 社 (fabian society) 的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 與 集 體 ( 計 畫 的 ) 社 會 主 義 的 差 別 在 於 民 主 。 兩 種 社 會 主 義 的 另 一 項 爭 議 在 於 對 凱 因 斯 (j. m. keynes) 經 濟 管 理 政 策 的 態 度 。 當 自 由 經 濟 被 認 為 無 法 克 服 壟 斷 與 外 部 性 等 導 致 市 場 失 靈 的 因 素 後 ,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者 較 集 體 社 會 主 義 者 容 易 接 納 市 場 機 能 帶 來 的 效 率 , 只 要 求 將 市 場 活 動 限 制 在 政 府 的 監 督 與 控 制 之 內 。
接 著 , 我 們 以 兩 個 例 子 說 明 蔣 碩 杰 當 時 對 於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的 信 仰 :
1.1949 年 , 他 采 用 奧 地 利 學 派 的 時 間 延 續 性 , 推 論 出 經 濟 落 後 國 家 應 該 「 先 辦 輕 工 業 、 再 辦 重 工 業 的 發 展 策 略 。
說 明 : 當 時 經 濟 落 後 國 家 多 采 行 命 令 式 經 濟 計 畫 , 主 張 應 先 發 展 重 工 業 , 等 重 工 業 有 了 成 果 後 再 發 展 輕 工 業 。 蔣 碩 杰 反 對 這 種 「 重 重 輕 輕 的 策 略 , 認 為 輕 工 業 的 投 資 可 以 很 快 地 取 得 回 報 , 提 升 所 得 , 從 而 擴 張 有 效 需 求 。 如 果 再 配 合 政 府 正 確 的 儲 蓄 政 策 和 利 率 政 策 , 人 民 的 儲 蓄 也 會 和 有 效 需 求 同 步 成 長 。 等 儲 蓄 提 高 、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穩 定 之 後 , 新 的 投 資 便 會 轉 向 資 本 密 集 度 較 高 的 產 業 。 如 此 循 環 下 去 , 重 工 業 也 會 逐 步 發 展 起 來 。 在 這 文 章 中 , 他 以 奧 地 利 學 派 的 時 間 持 續 性 為 分 析 工 具 , 以 凱 因 斯 的 有 效 需 求 為 政 策 的 追 求 目 標 , 思 考 著 社 會 主 義 經 濟 計 畫 的 進 行 路 線 。
2.1952 年 , 他 於 休 假 回 臺 時 介 紹 尹 仲 容 閱 讀 米 德 所 著 《 計 畫 與 價 格 機 制 》 一 書 。
說 明 : 根 據 自 述 , 蔣 碩 杰 介 紹 該 書 的 推 薦 詞 是 : 「 第 二 次 大 戰 期 間 , 英 國 全 國 的 經 濟 政 策 都 是 由 戰 時 內 閣 制 定 , 他 (meade) 身 為 內 閣 的 經 濟 處 副 處 長 , 到 戰 後 升 成 正 處 長 , 管 的 事 情 很 多 , 經 驗 很 豐 富 , 看 這 本 書 你 可 以 得 到 他 真 正 的 經 驗 之 談 。 蔣 碩 杰 對 此 「 他 真 正 的 經 驗 之 談 的 解 釋 是 : 「 這 本 書 主 要 是 講 價 格 機 能 的 功 能 在 什 么 地 方 , 可 以 如 何 少 掉 計 畫 者 多 少 的 事 情 , 如 何 解 決 多 少 的 麻 煩 。 此 書 雖 道 出 「 價 格 機 能 對 經 濟 的 重 要 性 , 但 不 宜 忽 略 地 , 米 德 畢 竟 是 一 位 典 型 的 「 自 由 社 會 主 義 者 。 他 在 〈 序 言 〉 中 清 清 楚 楚 地 說 該 書 旨 在 於 推 動 自 由 社 會 主 義 的 「 中 間 路 線 。 當 蔣 碩 杰 推 介 該 書 給 尹 仲 容 和 負 責 經 濟 計 畫 之 官 員 的 同 時 , 也 將 社 會 主 義 的 中 間 路 線 引 進 我 國 。
米 德 表 明 他 寫 該 書 是 為 了 對 於 「 是 否 該 采 行 經 濟 計 畫 這 個 當 代 大 議 題 表 示 他 的 意 見 , 因 為 「 已 經 有 很 多 的 經 濟 學 家 發 表 了 他 們 的 觀 點 。 他 點 名 了 一 些 知 名 的 經 濟 學 家 和 其 著 作 , 其 中 包 括 海 耶 克 的 《 到 奴 役 之 路 》 以 及 蔣 碩 杰 時 常 提 及 的 羅 伯 遜 (d. h. robertson) 的 演 講 內 容 。 米 德 所 加 入 辯 論 的 「 大 議 題 , 其 實 是 自 1920 年 代 就 已 經 展 開 的 「 社 會 主 義 者 之 計 算 的 大 辯 論 (the socialist calculation debate) 的 延 伸 。 海 耶 克 在 1940 年 代 末 期 出 版 《 到 奴 役 之 路 》 之 後 就 不 再 發 表 經 濟 學 方 面 的 著 作 , 因 為 他 和 米 塞 斯 的 論 點 在 此 辯 論 中 被 經 濟 學 界 誤 解 。 當 時 學 界 普 遍 認 為 新 古 典 經 濟 學 者 和 市 場 社 會 主 義 者 聯 手 擊 敗 了 奧 地 利 學 派 , 因 為 他 們 誤 以 為 : 分 權 式 的 社 會 主 義 不 僅 能 達 成 自 由 經 濟 體 系 的 生 產 效 率 , 亦 能 實 現 社 會 主 義 的 分 配 正 義 。 米 德 和 朗 其 (o. lange) 對 於 分 配 正 義 的 堅 持 度 略 有 不 同 , 但 是 都 主 張 以 分 權 式 經 濟 計 畫 作 為 集 體 社 會 主 義 的 修 正 路 線 。 蔣 碩 杰 這 時 也 同 樣 地 接 受 這 個 錯 誤 的 判 定 。 在 〈 經 濟 制 度 之 選 擇 〉 文 中 , 他 便 說 到 :
武 斷 的 集 體 計 畫 既 然 代 替 了 消 費 者 自 由 的 選 擇 來 決 定 一 切 的 生 產 , 則 消 費 者 之 主 權 不 啻 被 侵 犯 剝 奪 。 近 年 來 經 濟 學 界 對 社 會 主 義 之 論 爭 均 以 此 問 題 為 焦 點 , 但 是 今 日 我 國 之 侈 言 計 畫 經 濟 之 論 客 , 似 乎 仍 多 昧 於 此 義 , 所 以 我 們 需 要 特 別 加 以 強 調 。
此 處 的 「 經 濟 學 界 對 社 會 主 義 之 論 爭 即 是 「 社 會 主 義 者 之 計 算 的 大 辯 論 。 這 個 大 辯 論 的 當 時 「 結 論 讓 蔣 碩 杰 除 了 了 解 集 權 社 會 主 義 的 種 種 荒 謬 之 外 , 同 時 也 引 導 他 進 入 「 自 由 競 爭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世 界 。
第三節 轉變時期
蔣 碩 杰 對 「 自 由 競 爭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信 心 一 直 持 續 到 1978 年 , 雖 然 他 的 信 心 逐 漸 在 消 失 。 1978 年 , 他 與 邢 慕 寰 等 五 院 士 共 同 發 表 〈 經 濟 計 畫 與 資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 一 文 , 還 對 經 濟 計 畫 懷 抱 遠 景 , 并 計 畫 將 全 國 可 用 於 投 資 之 資 源 都 加 以 規 劃 。 這 些 規 劃 包 括 了 調 整 關 稅 與 商 品 稅 、 允 許 廠 商 對 其 投 資 自 由 折 舊 、 發 展 資 本 市 場 、 籌 建 大 汽 車 廠 、 擴 大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之 權 責 等 建 議 。 由 於 他 并 不 信 仰 集 體 社 會 主 義 , 因 此 該 文 的 結 論 強 烈 地 呼 吁 市 場 機 能 :
若 政 府 不 明 順 應 之 道 , 強 加 干 涉 , 則 如 治 絲 愈 棼 , 欲 益 反 損 。 故 凡 市 場 機 能 靈 活 運 行 之 國 家 , 其 經 濟 發 展 階 段 皆 超 前 ; 凡 是 市 場 機 能 滯 礙 不 暢 之 國 家 , 其 經 濟 發 展 階 段 類 皆 落 後 。 史 實 昭 然 , 無 待 列 舉 。 即 以 臺 灣 而 論 , 倘 非 四 十 年 代 末 期 以 至 五 十 年 代 初 期 政 府 毅 然 取 消 一 連 串 之 管 制 措 施 , 并 將 復 式 匯 率 改 為 單 一 匯 率 , 則 經 濟 發 展 決 不 可 能 到 達 現 今 之 階 段 。
像 這 樣 既 強 烈 主 張 計 畫 經 濟 又 極 力 呼 吁 市 場 機 能 的 文 章 , 除 了 令 人 懷 疑 五 位 院 士 對 經 濟 制 度 的 觀 點 南 轅 北 轍 外 , 另 外 可 能 的 解 釋 便 是 「 自 由 競 爭 的 社 會 主 義 容 易 接 受 模 糊 的 折 衷 主 張 。
該 文 也 以 相 同 角 度 去 解 釋 臺 灣 早 期 經 濟 發 展 的 成 功 經 驗 : 政 府 能 在 不 干 預 市 場 機 能 前 提 下 采 行 指 導 性 的 經 濟 計 畫 。 為 了 繼 續 這 些 成 果 , 該 文 支 持 中 央 政 府 規 劃 的 六 年 國 建 計 畫 , 主 張 重 建 一 個 擁 有 實 權 的 「 中 央 計 畫 局 ( 即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 , 專 責 於 模 擬 市 場 的 運 作 機 能 , 尋 找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 并 利 用 機 制 設 計 引 導 產 業 走 上 規 劃 的 發 展 方 向 。 這 種 是 不 折 不 扣 的 「 自 由 競 爭 的 社 會 主 義 , 一 方 面 相 信 市 場 的 生 產 效 率 高 過 計 畫 經 濟 , 另 一 方 面 卻 又 相 信 市 場 是 由 短 視 且 資 訊 不 足 的 自 私 者 組 成 。 因 此 , 只 要 中 央 計 畫 局 擁 有 充 分 的 資 訊 和 無 私 的 官 員 , 便 能 正 確 地 規 劃 出 國 家 的 經 濟 結 構 和 長 遠 發 展 方 向 。 他 們 相 信 中 央 計 畫 局 的 能 力 , 也 相 信 政 府 在 遠 景 、 資 訊 、 計 畫 、 甚 至 道 德 方 面 都 優 於 個 人 。
然 而 , 蔣 碩 杰 在 主 持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時 期 , 對 政 府 計 畫 與 指 導 的 能 力 就 不 再 具 有 如 此 信 心 。 他 說 :
政 府 幫 忙 找 尋 新 的 比 較 利 益 工 業 是 對 的 , 像 新 竹 的 工 業 科 技 研 究 院 做 得 很 好 。 但 是 , 光 靠 政 府 是 不 夠 的 , 應 該 改 善 國 內 的 投 資 環 境 , 招 募 私 人 企 業 來 參 加 , 讓 他 們 自 由 競 爭 、 發 展 。 而 且 完 全 由 政 府 工 業 政 策 領 導 也 不 好 , 因 為 政 府 可 能 有 錯 , 而 把 全 國 的 資 源 用 到 錯 的 方 向 去 , 不 是 個 好 現 象 。
這 段 話 說 得 很 委 婉 , 但 他 的 轉 變 已 很 清 楚 。 毫 不 驚 訝 地 , 他 會 在 《 訪 問 記 錄 》 中 坦 白 道 :
我 的 中 文 著 作 中 有 一 篇 〈 經 濟 計 畫 與 資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 , 與 現 在 的 六 年 國 建 計 畫 有 關 系 。 這 篇 是 我 與 邢 慕 寰 、 顧 應 昌 、 費 景 漢 、 鄒 至 莊 等 院 士 合 寫 , 於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提 出 來 的 。 那 時 候 眼 光 所 及 并 不 見 得 比 現 在 深 , 不 過 對 通 貨 膨 脹 的 危 險 比 較 重 視 。 現 在 我 覺 得 國 建 六 年 計 畫 中 , 政 府 要 支 配 這 么 大 比 例 的 國 家 資 源 , 不 太 好 ! 因 為 政 府 眼 光 看 得 到 的 不 一 定 都 是 對 的 , 還 是 把 它 分 散 一 點 , 由 許 多 的 私 人 企 業 家 共 同 分 攤 責 任 比 較 好 。
明 顯 地 , 在 1978 年 到 1990 年 之 間 , 他 對 政 府 的 能 力 和 經 濟 計 畫 的 態 度 完 全 轉 變 了 。
他 的 轉 變 始 於 何 時 ? 如 何 開 始 的 ? 我 們 認 為 他 在 1960 年 初 期 可 能 就 已 經 開 始 懷 疑 「 自 由 競 爭 的 社 會 主 義 在 經 濟 理 論 上 的 正 確 性 , 但 由 於 未 能 找 到 另 一 套 令 他 信 服 的 替 代 理 論 而 未 完 全 拋 棄 。 我 們 認 為 : 引 導 他 開 始 懷 疑 社 會 主 義 的 是 他 在 1960 年 代 初 期 對 於 瓦 拉 氏 法 則 的 研 究 發 現 , 而 最 後 讓 他 完 全 拋 棄 社 會 主 義 的 則 是 他 在 1980 年 代 初 期 對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研 究 發 現 。
瓦 拉 氏 法 則 不 僅 是 新 古 典 經 濟 學 分 析 經 濟 體 系 達 到 均 衡 的 核 心 假 設 , 也 是 凱 因 斯 學 派 發 展 貨 幣 理 論 的 基 本 假 設 。 蔣 碩 杰 是 從 柏 廷 肯 (d. patinkin, 1958) 的 一 篇 文 章 警 覺 到 瓦 拉 氏 法 則 被 普 遍 誤 用 的 現 象 。 他 假 設 一 個 僅 包 括 一 個 ( 總 合 ) 商 品 與 一 個 債 券 的 貨 幣 經 濟 , 而 各 經 濟 單 位 在 各 期 期 末 的 預 算 限 制 式 加 總 起 來 可 寫 成 : md + bd= m0 + bs + (cs-cd) , 其 中 cs 和 cd 表 示 各 經 濟 單 位 在 這 期 間 內 對 商 品 的 總 供 給 與 總 需 要 , bs 和 m0 表 示 期 初 全 經 濟 的 貨 幣 供 給 和 債 券 的 供 給 , 而 md 和 bd 表 示 各 單 位 在 期 末 對 貨 幣 和 債 券 的 總 持 有 量 。 假 設 期 末 時 債 券 市 場 與 商 品 市 場 同 時 達 到 均 衡 , 這 兩 市 場 的 均 衡 式 可 寫 成 cs=cd 和 bd=bs , 帶 入 預 算 限 制 的 加 總 式 之 後 , 可 導 出 : md=m0 。
蔣 碩 杰 問 道 : 這 是 否 為 貨 幣 市 場 的 均 衡 式 ? 若 是 , 當 商 品 市 場 與 債 券 市 場 同 時 達 成 均 衡 時 , 貨 幣 市 場 便 會 自 動 達 到 均 衡 。 這 等 於 是 將 瓦 拉 氏 法 則 的 應 用 范 圍 , 由 純 粹 的 商 品 交 易 經 濟 推 廣 到 貨 幣 經 濟 。 若 接 受 該 法 則 , 在 分 析 均 衡 狀 態 時 , 我 們 便 可 丟 棄 其 中 任 一 個 市 場 。 這 個 「 被 丟 棄 的 市 場 可 以 是 商 品 市 場 , 或 是 債 券 市 場 , 也 可 以 是 貨 幣 市 場 。 然 而 , 蔣 碩 杰 卻 指 出 : 利 用 預 算 限 制 式 加 總 出 來 的 md , 是 各 單 位 在 期 末 時 所 持 有 的 貨 幣 總 量 , 最 多 只 能 稱 作 貨 幣 被 作 為 價 值 儲 存 ( 到 下 一 期 ) 的 需 要 , 并 不 包 括 各 單 位 在 這 期 間 內 為 完 成 商 品 交 易 而 ( 預 先 ) 持 有 的 數 量 , 亦 即 貨 幣 作 為 交 易 媒 介 的 需 要 。 因 此 , 在 貨 幣 經 濟 里 使 用 瓦 拉 氏 法 則 , 不 論 是 丟 棄 貨 幣 市 場 或 是 債 券 市 場 , 都 同 樣 地 誤 解 了 貨 幣 的 功 能 。 其 結 果 將 高 估 貨 幣 作 為 價 值 儲 存 的 影 響 , 并 忽 略 貨 幣 作 為 交 易 媒 介 的 影 響 。 只 要 交 易 或 投 資 計 畫 必 須 使 用 貨 幣 , 采 用 瓦 拉 氏 法 則 分 析 便 會 帶 來 錯 誤 的 結 果 。
那 么 , 交 易 與 投 資 計 畫 是 否 必 須 使 用 貨 幣 ? 這 是 「 社 會 主 義 者 之 計 算 的 大 辯 論 所 爭 議 的 主 題 。 當 時 辯 論 的 兩 方 分 別 是 奧 地 利 學 派 的 米 塞 斯 與 海 耶 克 , 和 新 古 典 學 派 及 社 會 主 義 者 的 泰 勒 (f. m. taylor) 、 笛 肯 生 (h. d. dickinson) 、 朗 其 等 。 前 者 質 疑 社 會 主 義 之 集 體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 而 後 者 辯 稱 中 央 計 畫 局 絕 對 有 能 力 解 決 問 題 。 米 塞 斯 認 為 貨 幣 不 僅 決 定 商 品 的 貨 幣 價 格 , 也 解 決 各 種 計 算 問 題 , 如 消 費 者 對 效 用 的 計 算 和 生 產 者 對 利 潤 的 計 算 等 。 經 濟 社 會 若 無 貨 幣 , 則 一 切 的 經 濟 計 算 都 會 無 法 進 行 。 泰 勒 辯 稱 : 當 代 數 理 理 論 和 計 算 技 術 的 發 展 已 經 解 決 了 大 型 方 程 式 組 的 解 值 問 題 , 因 此 經 濟 計 算 并 不 需 要 再 借 用 貨 幣 和 貨 幣 價 格 。 笛 肯 生 也 接 著 呼 應 他 , 認 為 : 統 計 學 和 抽 樣 技 術 的 發 展 , 也 已 經 解 決 了 商 品 的 需 要 函 數 和 生 產 函 數 的 估 測 問 題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新 古 典 學 派 學 者 是 以 瓦 拉 氏 的 一 般 均 衡 模 型 作 為 模 擬 市 場 機 能 的 工 具 , 并 以 商 品 的 相 對 價 格 去 回 應 米 塞 斯 所 提 出 的 貨 幣 價 格 。 至 於 米 塞 斯 所 提 出 的 利 潤 計 算 和 企 業 家 精 神 的 問 題 , 則 在 社 會 主 義 者 的 鄙 視 下 被 故 意 漠 視 。
在 這 場 辯 論 中 , 米 塞 斯 堅 持 沒 有 貨 幣 就 無 法 進 行 經 濟 計 算 , 自 然 無 法 進 行 交 易 和 投 資 計 畫 。 交 易 經 濟 的 本 質 便 是 貨 幣 , 以 物 易 物 的 經 濟 只 能 存 在 於 想 像 的 社 會 。 蔣 碩 杰 并 不 否 認 瓦 拉 氏 法 則 使 用 於 以 物 易 物 之 經 濟 的 正 確 性 , 但 那 只 是 理 論 分 析 的 起 點 。 一 但 考 慮 真 實 世 界 , 交 易 和 投 資 計 畫 都 必 須 仰 賴 貨 幣 來 進 行 , 而 此 時 瓦 拉 氏 法 則 卻 是 不 能 使 用 的 。 然 而 , 社 會 主 義 的 經 濟 計 算 卻 必 須 仰 賴 瓦 拉 氏 法 則 。
蔣 碩 杰 對 於 投 資 計 畫 必 須 使 用 貨 幣 的 理 由 是 : 「 每 個 支 出 單 位 至 少 會 為 了 短 期 ( 未 必 有 一 個 固 定 的 期 間 ) 的 計 畫 性 支 出 , 而 合 理 地 持 有 足 夠 的 現 金 , 以 避 免 在 此 期 間 內 必 須 去 面 對 不 規 則 又 無 法 預 測 的 現 金 收 受 情 況 。 這 一 點 , 當 海 耶 克 於 1933 年 加 入 辯 論 時 也 同 樣 地 指 出 : 社 會 存 在 千 萬 個 經 濟 決 策 單 位 和 商 品 , 解 值 問 題 實 際 上 并 不 可 行 , 更 何 況 影 響 各 經 濟 單 位 的 決 策 因 素 亦 隨 時 在 變 。 然 而 , 朗 其 在 修 正 瓦 拉 氏 的 一 般 均 衡 模 型 後 提 出 他 的 解 決 辦 法 : 生 產 工 具 在 中 央 計 畫 局 的 指 導 下 交 由 國 家 工 廠 制 造 , 但 一 般 消 費 性 商 品 則 交 由 私 人 制 造 , 并 允 許 市 場 進 行 交 易 ; 在 計 畫 之 初 , 中 央 計 畫 局 先 估 算 一 組 各 種 商 品 的 初 設 價 格 (initial prices) , 私 人 根 據 這 組 價 格 決 定 供 給 與 需 要 , 中 央 計 畫 局 再 根 據 市 場 出 現 的 超 額 供 給 或 超 額 需 求 去 調 整 各 種 商 品 的 價 格 。 朗 其 放 棄 了 集 權 式 的 經 濟 計 畫 , 把 中 央 計 畫 局 重 新 定 位 為 瓦 拉 氏 理 論 中 的 「 拍 賣 者 , 并 讓 「 試 誤 過 程 去 決 定 各 種 商 品 的 價 格 。
海 耶 克 仍 不 同 意 朗 其 的 修 正 觀 點 , 并 於 1937 年 的 〈 經 濟 學 與 知 識 〉 一 文 指 出 : 資 源 的 利 用 決 定 於 個 人 擁 有 的 知 識 , 這 些 知 識 不 僅 決 定 個 人 的 生 產 與 需 要 數 量 , 更 決 定 商 品 的 種 類 和 生 產 的 方 式 。 之 後 , 他 又 於 1945 年 發 表 〈 散 在 社 會 的 知 識 之 利 用 〉 一 文 , 指 出 : 這 些 知 識 不 僅 零 碎 地 分 散 在 個 人 身 上 , 更 只 存 在 經 濟 活 動 的 現 場 , 有 時 也 出 現 相 互 沖 突 的 情 景 。 中 央 計 畫 局 絕 對 無 法 整 合 這 些 知 識 , 因 而 無 法 正 確 地 決 定 資 源 的 配 置 。 不 幸 地 , 他 的 觀 點 在 當 時 被 經 濟 學 界 解 釋 成 奧 地 利 學 者 逃 向 認 識 論 的 宣 言 , 也 遭 遇 到 和 米 塞 斯 的 利 潤 計 算 和 企 業 家 精 神 一 樣 被 鄙 視 的 結 局
我 們 大 致 可 以 了 解 : 當 米 塞 斯 所 提 的 企 業 家 精 神 和 海 耶 克 所 提 的 知 識 的 利 用 被 忽 視 後 , 市 場 機 能 所 扮 演 的 資 源 配 置 都 能 由 中 央 計 畫 局 順 利 接 手 。 如 果 再 考 慮 第 一 福 利 經 濟 學 定 理 , 中 央 計 畫 局 的 成 就 不 僅 不 低 於 市 場 機 能 在 完 全 競 爭 下 的 表 現 , 更 可 補 救 不 完 全 競 爭 的 缺 點 。 換 言 之 , 除 非 重 新 正 視 企 業 家 精 神 和 知 識 之 利 用 的 問 題 , 否 則 我 們 難 以 看 出 市 場 社 會 主 義 的 錯 誤 。 故 當 蔣 碩 杰 在 批 評 瓦 拉 氏 法 則 的 誤 用 時 曾 不 含 糊 地 將 其 罪 源 追 溯 到 朗 其 身 上 , 也 感 覺 到 隱 藏 在 瓦 拉 氏 法 則 背 後 的 社 會 主 義 傾 向 和 危 機 , 卻 依 然 對 朗 其 所 發 展 的 市 場 社 會 主 義 有 所 期 盼 。
經 濟 學 家 都 明 白 經 濟 發 展 的 必 要 條 件 在 於 有 限 資 源 的 使 用 效 率 , 也 了 解 人 力 資 源 是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項 , 卻 對 人 力 資 源 的 利 用 方 式 持 不 同 的 主 張 。 譬 如 市 場 社 會 主 義 就 認 為 科 學 研 究 人 員 以 外 的 人 員 , 包 括 經 濟 計 畫 局 的 官 員 和 工 廠 的 管 理 者 并 不 擁 有 創 造 能 力 , 因 此 人 力 資 源 也 就 如 其 他 資 源 一 樣 也 存 在 資 質 ( , 包 括 天 資 、 能 力 、 技 術 與 學 問 等 ) 的 差 異 , 也 必 須 妥 善 安 排 與 計 畫 。 安 排 原 則 是 把 資 質 較 佳 的 人 才 安 置 於 政 府 機 關 , 因 為 政 府 政 策 的 影 響 層 面 遠 較 生 產 事 業 為 廣 。 然 後 由 上 而 下 , 按 資 質 的 不 同 逐 層 安 置 。 在 未 完 全 拋 棄 社 會 主 義 之 前 , 蔣 碩 杰 也 持 此 態 度 。 譬 如 在 1977 年 的 〈 如 何 維 持 臺 灣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的 問 題 〉 一 文 中 , 他 便 說 到 :
我 國 於 抗 戰 期 間 , 工 業 人 才 大 率 薈 萃 於 經 濟 部 及 資 源 委 員 會 ; 遷 臺 初 期 , 亦 復 大 致 如 是 , 故 遷 臺 初 期 一 切 民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計 畫 , 需 先 經 政 府 官 員 之 審 核 , 或 頗 有 理 由 。 但 時 至 今 日 , 舊 時 資 委 會 之 工 業 專 家 多 已 老 去 , 或 因 待 遇 之 偏 低 , 而 逐 漸 離 散 , 而 民 營 企 業 經 此 二 十 余 年 之 蓬 勃 成 長 , 已 自 培 育 或 羅 致 若 干 新 人 才 。
當 政 府 無 法 羅 致 優 秀 人 才 之 後 , 人 才 自 然 「 散 處 民 間 , 故 他 主 張 「 此 時 應 鼓 勵 企 業 家 自 己 出 國 考 察 國 外 市 場 , 以 發 現 新 外 銷 產 品 , 同 時 應 注 意 到 「 企 業 家 所 發 現 之 新 外 銷 產 品 未 必 即 為 政 府 認 為 應 接 受 獎 勵 者 。 宜 注 意 的 是 : 這 些 人 才 如 果 還 留 在 政 府 , 政 府 就 可 以 進 行 經 濟 計 畫 。 同 樣 的 觀 點 亦 出 現 在 〈 經 濟 計 畫 與 資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 一 文 , 他 一 方 面 主 張 : 「 蓋 有 利 之 投 資 方 向 , 須 待 眾 多 之 企 業 家 , 分 別 自 各 方 面 發 掘 尋 找 。 其 所 選 擇 之 投 資 方 向 , 未 必 屬 於 政 府 所 限 定 之 類 目 。 另 一 方 面 則 認 為 : 「 晚 進 國 內 外 專 家 多 認 為 機 械 工 業 為 我 國 下 一 階 段 工 業 發 展 之 最 好 方 向 , 則 此 時 正 可 大 膽 以 四 、 五 億 美 元 之 投 資 , 促 其 建 立 。 換 言 之 , 此 時 期 他 仍 視 新 外 銷 機 會 和 可 外 銷 的 新 產 品 為 客 觀 的 存 在 , 只 要 資 質 夠 高 的 人 才 就 有 能 力 發 現 它 們 , 不 論 該 人 員 任 職 於 政 府 或 是 經 營 私 人 企 業 。 如 果 人 才 開 始 散 布 , 政 府 便 無 力 管 理 全 面 的 經 濟 活 動 , 此 時 不 妨 專 責 於 「 防 止 嚴 重 的 失 業 及 不 景 氣 的 發 生 , 而 將 開 拓 市 場 的 職 責 交 給 私 人 企 業 家 。 這 便 是 蔣 碩 杰 對 於 「 自 由 競 爭 之 社 會 主 義 的 解 釋 , 也 是 朗 其 修 正 後 的 市 場 社 會 主 義 。
第四節 接納自由經濟的時期
誠 如 上 節 的 討 論 , 蔣 碩 杰 早 在 1960 年 代 初 期 便 警 覺 到 朗 其 使 用 瓦 拉 氏 法 則 的 不 當 , 到 了 1970 年 代 後 期 開 始 懷 疑 政 府 對 經 濟 活 動 的 全 面 操 控 能 力 。 然 而 , 除 非 他 認 識 到 企 業 家 精 神 和 個 人 的 知 識 對 經 濟 成 長 的 貢 獻 , 否 則 邏 輯 上 就 難 以 完 全 拋 棄 朗 其 式 的 市 場 社 會 主 義 。 一 旦 資 源 ( 包 括 人 力 ) 的 配 置 效 率 被 解 釋 成 在 既 有 知 識 下 尋 找 柏 瑞 圖 最 適 配 置 組 合 , 則 中 央 集 權 式 的 經 濟 計 畫 會 是 在 考 慮 知 識 的 搜 尋 與 匯 聚 下 成 本 最 低 的 配 置 機 制 , 而 朗 其 式 的 市 場 社 會 主 義 也 會 是 進 一 步 考 慮 到 代 理 人 問 題 與 誘 因 激 發 下 的 最 低 成 本 的 配 置 機 制 。 然 而 , 海 耶 克 卻 指 出 : 自 由 競 爭 的 價 值 并 不 在 於 資 源 的 配 置 效 率 , 因 為 我 們 無 從 加 總 那 些 零 碎 地 分 散 在 個 人 身 上 、 只 存 在 經 濟 活 動 的 現 場 、 有 時 也 出 現 相 互 沖 突 的 情 景 的 個 人 知 識 。 一 但 個 人 知 識 無 法 加 總 , 資 源 的 配 置 效 率 就 無 法 定 義 。 他 改 以 「 發 現 過 程 作 為 資 源 配 置 機 制 的 評 價 標 準 , 把 經 濟 學 的 基 本 問 題 改 寫 為 : 如 何 尋 找 出 能 以 最 低 成 本 提 供 個 人 評 價 最 高 之 商 品 的 供 應 者 ? 如 何 尋 找 出 愿 意 以 最 佳 條 件 交 換 個 人 生 產 之 產 品 的 消 費 者 ? 如 何 不 斷 產 生 出 能 以 更 低 成 本 滿 足 個 人 欲 望 的 新 商 品 ? 如 何 不 斷 擴 大 現 有 的 交 易 機 會 ?
海 耶 克 較 先 觸 及 「 發 現 過 程 的 著 作 是 1960 年 的 《 自 由 的 憲 章 》 , 其 較 完 整 的 著 作 則 是 1968 年 的 〈 競 爭 作 為 發 現 過 程 〉 一 文 。 這 段 期 間 在 蔣 碩 杰 推 薦 米 德 的 中 間 路 線 之 後 , 自 然 不 會 影 響 到 他 對 社 會 主 義 的 信 念 。 但 是 , 這 段 期 間 則 在 他 和 其 他 院 士 共 同 提 出 〈 經 濟 計 畫 與 資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 一 文 之 前 , 為 何 它 沒 影 響 到 蔣 碩 杰 ? 這 點 我 們 并 不 清 楚 , 只 能 猜 測 他 在 這 段 期 間 正 全 心 於 澄 清 瓦 拉 氏 法 則 之 誤 用 。 然 而 , 到 了 1983 年 發 表 的 〈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啟 示 〉 一 文 時 , 蔣 碩 杰 似 乎 完 全 掌 握 了 海 耶 克 對 「 發 現 過 程 的 精 髓 。
蔣 碩 杰 提 到 : 1950 年 代 的 臺 灣 是 個 貧 困 而 落 後 的 社 會 。 當 時 八 百 萬 的 人 口 在 接 收 日 本 人 帶 不 走 的 糖 與 米 的 生 產 事 業 外 , 只 有 規 模 甚 小 的 煉 鋁 工 業 , 以 及 移 轉 自 大 陸 的 棉 毛 工 廠 。 當 時 每 年 的 國 外 貿 易 總 值 約 兩 億 美 元 , 其 中 貿 易 逆 差 為 三 千 萬 美 元 , 出 口 值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都 來 自 糖 與 米 的 出 口 。 蔗 糖 出 口 由 國 際 協 定 所 決 定 , 每 年 由 參 與 國 際 蔗 糖 協 定 的 產 糖 國 家 共 同 決 定 市 場 分 攤 的 額 度 ; 稻 米 則 專 銷 日 本 , 每 年 的 數 量 和 價 格 都 由 兩 國 政 府 直 接 磋 商 決 定 。 因 此 , 這 兩 種 主 要 出 口 品 的 彈 性 實 際 上 是 等 於 零 。 在 無 法 增 加 出 口 值 以 減 少 貿 易 逆 差 的 情 形 下 , 讓 外 匯 匯 率 由 市 場 決 定 , 無 疑 地 會 造 成 臺 幣 的 貶 值 , 并 使 國 內 的 進 口 貨 物 價 更 為 上 漲 。 但 蔣 碩 杰 當 時 依 然 堅 持 市 場 法 則 , 反 對 政 府 干 預 匯 市 。 他 回 憶 道 :
「 我 們 始 終 認 為 , 即 使 傳 統 的 主 要 出 口 品 是 面 對 著 低 彈 性 的 國 外 需 要 , 但 是 必 定 仍 有 好 幾 百 種 新 的 產 品 , 能 以 廉 價 的 勞 工 來 生 產 , 而 且 易 於 推 銷 到 勞 動 稀 少 而 工 資 昂 貴 的 國 家 。 臺 灣 擁 有 充 沛 而 廉 價 的 勞 動 , 實 在 不 應 由 人 為 的 高 估 了 的 幣 值 將 之 遮 掩 起 來 。
幸 運 地 , 政 府 接 納 了 貶 值 的 建 議 。 1950 年 代 初 期 占 出 口 大 宗 的 蔗 糖 與 米 , 其 實 只 是 戰 前 日 本 有 意 兼 并 臺 灣 而 采 行 之 「 工 業 日 本 、 農 業 臺 灣 計 劃 下 的 產 品 , 并 不 適 合 人 口 高 度 密 集 的 臺 灣 。 但 是 , 具 有 比 較 利 益 的 產 業 是 哪 些 ? 值 得 作 為 新 的 出 口 產 業 又 是 哪 些 ? 要 如 何 去 發 現 它 們 ? 該 由 誰 去 發 現 ? 這 些 都 是 計 畫 經 濟 者 , 包 括 指 導 性 計 畫 經 濟 者 必 須 面 對 的 問 題 。 然 而 , 從 臺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經 驗 中 , 蔣 碩 杰 找 到 了 答 案 : 臺 灣 的 企 業 家 找 出 了 自 己 具 有 比 較 優 勢 的 商 品 。 他 說 到 :
新 的 農 業 出 口 則 系 極 為 勞 動 密 集 而 使 用 較 少 土 地 者 : 先 是 洋 菇 、 蘆 筍 , 接 著 是 鰻 魚 ( 輸 往 日 本 ) 和 食 用 蝸 牛 ( 輸 往 法 國 ) 。
以 國 際 市 場 而 言 , 兩 國 相 對 的 比 較 優 勢 不 時 地 在 變 化 。 任 何 一 方 工 資 率 的 變 動 、 法 令 的 修 改 、 資 源 價 格 的 波 動 、 技 術 的 進 步 、 技 工 的 訓 練 、 以 及 資 金 的 寬 緊 等 , 都 會 改 變 兩 國 現 有 的 比 較 優 勢 。 當 一 國 在 某 些 商 品 呈 現 出 比 較 優 勢 時 , 就 是 所 謂 商 業 機 會 的 出 現 。 然 而 , 商 業 機 會 是 主 觀 的 , 是 企 業 家 綜 合 了 個 人 的 資 金 運 用 狀 況 、 掌 握 員 工 合 作 的 能 力 、 對 該 國 法 令 的 了 解 與 運 用 能 力 、 以 及 和 其 他 協 力 廠 家 的 人 情 網 絡 等 的 判 斷 。 蔣 碩 杰 生 動 地 描 述 臺 灣 企 業 家 對 國 際 間 商 業 機 會 的 掌 握 能 力 , 說 到 :
為 求 出 口 持 續 成 長 , 臺 灣 只 有 不 斷 的 設 法 開 發 新 產 品 和 尋 找 新 市 場 , 我 們 可 以 在 臺 灣 的 農 業 和 制 造 業 出 口 品 中 找 到 許 多 例 子 來 說 明 。 正 如 上 面 提 過 的 , 臺 灣 的 人 口 密 度 快 速 增 加 , 使 得 生 產 稻 米 變 為 無 利 可 圖 , 於 是 臺 灣 開 始 生 產 只 要 很 少 量 的 土 地 , 而 可 在 小 棚 中 一 層 一 層 的 稻 草 堆 中 種 植 的 香 菇 作 為 新 的 出 口 作 物 , 此 種 作 物 很 快 地 擴 張 成 新 的 主 要 出 口 物 , 一 年 出 口 值 超 過 一 億 元 。 然 而 , 美 國 很 快 地 便 對 臺 灣 的 洋 菇 出 口 設 限 , 臺 灣 只 好 另 外 找 到 歐 洲 共 同 市 場 作 為 洋 菇 的 新 生 路 , 同 時 又 開 發 蘆 筍 作 為 新 的 出 口 作 物 。 但 是 , 同 樣 的 故 事 也 發 生 在 蘆 筍 , 美 國 及 歐 洲 共 同 市 場 也 很 快 地 對 臺 灣 蘆 筍 出 口 量 設 限 。 因 此 , 臺 灣 就 得 不 斷 的 開 發 新 的 出 口 品 和 尋 找 新 市 場 , 如 銷 往 日 本 的 鰻 魚 和 洋 蔥 , 以 及 銷 往 法 國 的 食 用 蝸 牛 等 等 。 制 造 品 的 擴 張 也 遵 循 相 同 的 路 線 : 紡 織 品 、 鞋 子 、 洋 傘 、 黑 白 和 彩 色 電 視 機 、 機 械 和 電 動 玩 具 等 等 都 曾 次 第 遭 受 美 國 和 西 歐 國 家 的 設 限 。 臺 灣 出 口 成 長 之 所 以 能 夠 如 此 輝 煌 , 完 全 是 由 於 臺 灣 的 企 業 家 能 不 斷 的 發 展 新 出 口 商 品 和 不 斷 的 開 發 新 市 場 。
至 此 , 他 改 變 了 與 五 院 士 聯 合 建 言 時 對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解 釋 , 不 再 將 臺 灣 的 成 功 歸 因 於 政 府 的 計 畫 與 指 導 , 而 歸 功 於 政 府 放 寬 外 匯 管 制 和 臺 灣 的 企 業 家 。 松 綁 管 制 之 後 , 商 品 價 格 與 匯 率 會 回 歸 市 場 , 而 這 些 不 被 扭 曲 的 價 格 結 構 提 供 企 業 家 做 正 確 的 利 潤 計 算 , 投 資 於 具 有 比 較 利 益 的 產 品 和 生 產 方 式 。 之 後 , 毫 不 驚 訝 地 , 蔣 碩 杰 以 更 清 楚 的 自 由 經 濟 去 定 義 被 誤 解 的 「 出 口 導 向 發 展 策 略 :
真 正 意 義 是 以 自 由 貿 易 、 自 由 競 爭 方 式 找 出 本 國 在 國 際 間 最 有 優 勢 的 生 產 事 業 , 給 以 自 由 擴 充 的 競 爭 環 境 , 使 之 至 海 外 市 場 盡 可 能 的 去 發 展 , 然 後 以 其 所 賺 得 之 外 匯 購 進 國 內 無 生 產 優 勢 而 有 劣 勢 之 產 品 。 … 這 是 我 們 在 經 濟 成 長 起 步 之 時 , 首 先 極 力 提 倡 以 開 發 對 外 貿 易 易 為 推 進 經 濟 起 飛 的 動 力 的 主 因 。 此 中 道 理 , 往 往 不 為 一 般 人 所 了 解 , 而 被 扭 曲 為 『 出 口 至 上 、 『 一 切 為 出 口 的 政 策 了 。
第五節 結論
沒 有 人 會 懷 疑 臺 灣 在 1950 年 代 後 期 到 1960 年 代 初 期 采 行 自 由 經 濟 路 線 的 成 果 。 在 這 段 期 間 , 臺 灣 幸 運 地 出 現 過 幾 位 提 倡 自 由 經 濟 的 學 者 , 蔣 碩 杰 是 較 具 代 表 性 的 人 物 。 他 對 自 由 經 濟 的 認 識 與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系 , 值 得 經 濟 學 者 銘 記 於 心 : 在 1950 年 代 , 蔣 碩 杰 對 自 由 經 濟 的 認 識 只 是 反 對 政 府 的 貨 幣 政 策 和 物 價 管 制 , 卻 幫 助 臺 灣 堅 守 這 少 許 的 自 由 經 濟 而 開 出 經 濟 奇 跡 ; 到 了 1980 年 代 ,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成 功 經 驗 反 過 來 提 升 他 對 自 由 經 濟 的 體 認 , 使 他 轉 而 強 調 民 間 企 業 家 在 自 由 市 場 內 所 能 發 揮 的 創 造 力 。
在 深 入 了 解 自 由 經 濟 的 意 義 後 , 蔣 碩 杰 開 始 提 出 民 主 風 潮 會 傷 害 自 由 經 濟 的 警 語 。 1987 年 , 他 說 到 : 「 令 人 擔 憂 的 是 , 尤 其 在 民 主 國 家 , 揠 苗 助 長 性 的 經 濟 政 策 更 具 有 令 人 難 以 抗 拒 的 政 治 壓 力 。 1988 年 , 他 說 到 : 「 貿 易 自 由 化 過 程 中 最 大 的 阻 礙 是 , 處 於 新 進 的 民 主 化 社 會 中 , 我 國 政 府 基 於 政 治 上 的 考 慮 , … 使 得 政 府 推 動 進 口 自 由 化 的 工 作 難 以 進 行 。 他 這 時 對 於 民 主 的 態 度 已 經 完 全 異 於 他 接 納 「 自 由 競 爭 的 社 會 主 義 的 時 期 。 轉 變 之 前 , 他 為 了 保 護 民 主 而 主 張 保 有 部 份 的 私 人 企 業 : 轉 變 之 後 , 他 為 了 保 護 自 由 而 擔 憂 民 主 勢 力 的 過 度 膨 脹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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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腳
1.本 文 采 用 這 段 期 間 的 理 由 有 二 。 第 一 , 在 這 段 期 間 , 「 我 們 看 到 外 匯 和 貿 易 管 制 大 幅 放 寬 , 外 匯 匯 率 的 差 逐 步 縮 小 以 致 於 完 全 消 滅 。 ( 邢 慕 寰 , 1993 : 242 ) 第 二 , 蔣 碩 杰 (1984a) 認 為 1963 年 是 臺 灣 經 濟 開 始 起 飛 的 年 代 。
2.蔣 碩 杰 (1983) : 63 。
3.除 了 蔣 碩 杰 及 中 研 院 的 經 濟 學 五 院 士 外 , 周 德 偉 與 夏 道 平 等 經 濟 學 者 也 積 極 為 文 闡 釋 自 由 經 濟 思 想 。
4.這 種 觀 點 普 遍 地 出 現 在 吳 惠 林 (1995) 或 yu and lee(1995) 等 紀 念 蔣 碩 杰 的 論 文 集 中 。 蔣 碩 杰 在 學 生 時 期 就 開 始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 與 大 師 爭 議 , 因 此 , 這 類 觀 點 很 容 易 被 接 受 的 。 然 而 , 不 論 是 「 唯 我 獨 醒 亦 或 「 風 格 獨 特 , 都 必 須 假 設 蔣 碩 杰 在 涉 入 政 策 之 際 其 思 想 已 趨 於 成 熟 。
5.黃 春 興 、 干 學 平 (1999) 。
6.陳 慈 玉 和 莫 寄 屏 (1992) : 36 。
7.陳 慈 玉 和 莫 寄 屏 (1992) : 44 。
8.蔣 碩 杰 (1948) : 206 。
9.蔣 碩 杰 (1948) : 210 。
10.蔣 碩 杰 (1948) : 211 。
11.蔣 碩 杰 (1948) : 214 。
12.蔣 碩 杰 (1948) : 213 。
13.蔣 碩 杰 (1948) : 212 。 這 段 話 顯 示 出 蔣 碩 杰 雖 然 也 接 納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 但 較 臺 灣 早 期 的 其 他 自 由 主 義 者 , 如 殷 海 光 、 夏 道 平 等 學 者 , 約 早 了 十 年 認 識 到 「 經 濟 平 等 背 後 隱 藏 的 政 府 集 權 。 請 參 閱 張 忠 棟 (1998) : 31-33 , 103-108 。
14.tsiang (1949) 。
15.陳 慈 玉 和 莫 寄 屏 (1992) : 80 。
16.邢 慕 寰 (1995) 認 為 : 「 蔣 碩 杰 所 沒 有 說 的 , 還 有 可 使 生 產 資 源 的 利 用 效 率 提 高 , 因 而 使 戰 時 物 資 供 應 較 為 充 裕 。 (55-56) 我 們 不 知 這 是 否 邢 慕 寰 私 下 得 到 的 資 訊 , 但 如 果 只 是 他 的 個 人 推 測 , 那 么 其 正 確 性 可 能 不 高 。 理 由 是 : 米 德 在 該 書 的 第 一 章 起 頭 處 便 明 言 「 should we in peacetime continue a policy of economic planning? or should we restore the working of the price mechanism? 換 言 之 , 這 是 一 本 在 為 戰 後 復 原 而 寫 的 書 , 并 不 是 為 戰 爭 的 動 員 而 寫 的 書 。
17.米 德 (1948) 指 出 的 其 他 學 者 包 括 : 羅 賓 斯 (robbins) 的 《 和 平 與 戰 爭 時 期 的 經 濟 問 題 》 , 裘 凱 士 (jewkes) 的 《 計 畫 的 折 磨 》 , 漢 德 生 (h. henderson) 的 《 經 濟 計 畫 的 利 用 與 濫 用 》 , 法 蘭 克 (o. frank) 的 《 戰 爭 與 和 平 時 期 的 經 濟 計 畫 和 控 制 》 。
18.關 於 「 社 會 主 義 之 計 算 的 大 辯 論 , 請 參 閱 lavoie(1985) 或 caldwell(1997) 。
19.米 德 (1948) 稱 他 的 自 由 社 會 主 義 為 「 中 間 路 線 , 并 給 了 明 確 的 定 義 。 他 說 到 : 「 the middle way, which--for reasons which will i hope become clear--i have called the liberal-socialist solution, must proceed by making full use of the money and pricing systems, but so controlling those systems that three fundamental conditions are fulfilled: first, that the total monetary demand for goods and services is neither too great nor too small in relation to the total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that can be made available for purchase; secondly, that there is a tolerably equitable distribution of money income and property so that no individual can command more than his fair share of community's resources; and thirdly, that no private person or body of persons should be allowed to remain uncontrolled in a sufficiently powerful position to rig the market for his own selfish ends. (11)
20.蔣 碩 杰 (1948) : 209 。
21.該 文 提 到 : 「 經 濟 計 畫 之 要 義 , 在 於 規 劃 全 國 可 用 於 投 資 之 資 源 , 如 何 加 以 分 配 利 用 , 以 達 成 最 高 度 之 人 民 福 利 , 或 最 速 之 經 濟 成 長 。 ( 蔣 碩 杰 , 1978 : 77 )
22.蔣 碩 杰 (1978) : 98 。
23.蔣 碩 杰 (1990) : 275-276 。
24.陳 慈 玉 和 莫 寄 屏 (1992) : 119 。
25.蔣 碩 杰 認 為 : 「 用 walras' law 看 , loanable funds 與 liquidity preference 兩 種 看 法 都 是 一 樣 的 , 兩 個 各 自 去 掉 一 個 equation 沒 有 什 么 不 同 。 這 真 是 誤 用 了 walras' law 。 ( 陳 慈 玉 和 莫 寄 屏 , 1992: 101 ) 。 蔣 碩 杰 認 為 這 是 對 瓦 拉 氏 法 則 之 「 誤 用 , 因 為 「 walras 從 未 將 這 個 法 則 用 在 他 的 貨 幣 理 論 。 (tsiang , 1989: 9)
26.tsiang (1966): 136 。
27.關 於 蔣 碩 杰 對 於 瓦 拉 氏 法 則 被 廣 泛 誤 用 的 不 滿 , 請 參 閱 黃 春 興 、 干 學 平 (1999) 。
28.tsiang (1966): 137 。
29.他 說 到 : 「 奧 斯 卡 . 朗 其 是 第 一 位 給 瓦 拉 氏 法 則 命 名 的 人 。 (tsiang , 1989:173) 。
30.蔣 碩 杰 (1977) : 66 。
31.蔣 碩 杰 (1977) : 71 。
32.蔣 碩 杰 (1977) : 67 。
33.蔣 碩 杰 (1977) : 67 。
34.蔣 碩 杰 (1978) : 84 。
35.蔣 碩 杰 (1978) : 85 。
36.蔣 碩 杰 (1978) : 84 。
37.寇 斯 (r. coase, 1937) 也 從 單 一 廠 商 的 存 在 說 明 了 市 場 未 必 是 交 易 成 本 最 低 的 選 擇 。 然 而 , 寇 斯 同 意 廠 商 可 能 取 代 市 場 的 推 論 是 以 普 遍 運 作 的 市 場 機 制 和 商 品 價 格 為 前 提 , 一 但 市 場 消 滅 , 也 就 無 從 了 解 廠 商 存 在 的 意 義 了 。 當 1920 年 代 俄 國 進 行 計 畫 經 濟 時 , 米 塞 斯 認 為 俄 國 仍 可 參 照 自 由 世 界 的 價 格 結 構 進 行 經 濟 計 畫 , 因 為 它 就 像 市 場 中 的 一 個 廠 商 。 但 如 果 全 世 界 都 進 行 計 畫 經 濟 , 則 經 濟 計 算 便 無 從 下 手 。
38.關 於 海 耶 克 在 「 發 現 過 程 方 面 的 討 論 , 請 參 閱 黃 春 興 、 干 學 平 (1996-97) 。
39.蔣 碩 杰 (1983) : 61 。
40.蔣 碩 杰 (1983) : 64 。
41.蔣 碩 杰 (1983) : 66 。
42.蔣 碩 杰 (1991) : 277 。
對統計學的理解范文2
[關鍵詞] 不同學派 產業集群風險 各個視角 理論解釋
一、 研究背景與問題的提出
信息技術加速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產業集群(industrial cluster)作為世界范圍內的經濟現象,憑借強大的自身優勢在全球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極大地促進了區域經濟的發展。但另一方面,在發展過程中產業集群的風險也暴露出來。產業集群的衰落會導致集群內的企業的消亡或轉移,進一步影響到區域經濟的穩定增長,甚至給全球經濟帶來危機。所以研究產業集群風險,找到規避集群風險的途徑和有效措施已成為當務之急。
本文從信息時代全球化的經濟背景出發,在總結分析國內外不同學派對產業集群風險研究基礎上進行評述,并做了進一步研究得出導致最終使整個集群衰落的最主要的因素。
二、產業集群風險研究的學派
目前國外產業集群風險的研究分為幾個學派,分別有戰略學派、新古典經濟學派等五個學派。除此之外,在我國國內學者研究中還出現了信息經濟學派。
戰略學派。波特在《簇群與新競爭經濟學》一文中指出,集群產生以后就處于動態演化中,隨著新公司和新產業的興起或衰落以及當地機構的變化,集群處于不斷演進中。部分集群能夠維持長期競爭力,也有的會由于外界因素和內部力量(包括技術間斷等)喪失競爭地位。
新古典經濟學派。最早研究產業集群風險的馬歇爾認為,產業集群的形成的原因在于為了獲取外部規模經濟提供的種種好處。但是當集群內企業超過一定的限定,土地、資本和勞動力價格就會上漲,從而會制約集群內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集群本身也會開始衰落。
新經濟社會學派。其代表人物格蘭特諾維特認為,經濟行為根植于網絡與制度之中,制度本質是人們之間頻繁的網絡互動, 因此具有強烈的路徑依賴性。在集群內部, 制度的路徑依賴可以解釋集群內部有效習俗、規范的產生, 同樣地, 當集群外部技術條件發生改變時, 網絡的路徑依賴性也可能引發集群的各種鎖定效應, 導致集群衰退甚至滅亡。
奧地利學派。奧地利著名的區域經濟學家Tichy G(1998)在佛農的研究基礎上提出區域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將產業集群的生命周期分為四個階段:誕生、成長、成熟、衰退或僵化階段,并指出集群存在結構性風險。O?M?Fritz(1998)等在TichyG研究基礎上分析了由于宏觀經濟周期對企業集群產生的沖擊――周期性風險。
社會網絡理論學派。Harrison(1998),Bennett(1998)等認為,由富有活力的同為合作性競爭性對手的中小企業構成的地方根治性網絡,可以基于信任關系和信息共享來管理。 但是, 信任可能會成為保護傳統方法的力量,從而抑制創新。
信息經濟學派。我國學者仇保興(1999)利用信息經濟學的原理,以浙江省永康市保溫杯作為具體案例,分析因過度競爭所導致的產品質量惡性循環、不斷退化的過程,他認為,產品質量信息分布不對稱而導致的“檸檬市場”效應是集群內部出現風險的主要原因。
從各個學派的研究中,學者們從不同的視角對于產業集群風險在類型、成因、破壞作用機理等方面進行了研究。
三、不同學派不同研究視角的理論總結
從理論綜述上來看,產業集群出現風險來源于:兩個主要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最初形成集群的資源枯竭而造成集群的衰落,另一方面,是由于當今場競爭日益激烈,市場需求瞬息萬變,消費群體個性化需求日益增強,而集群無法應對這些變化導致集群的風險。
本文認為,來自這兩方面的集群風險因素直接破壞了集群的競爭優勢,而目前對于制造企業降低資源的消耗和持續的創新都是非常困難的,那么從“第三利潤源泉”物流的角度來分析集群風險,通過提高集群物流能力,達到降低產品成本,通過物流功能進行產品模塊化組合創新,可以有效地降低集群風險,而且是一個可操作的集群風險規避的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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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統計學的理解范文3
我們應用房室感知起搏抑制觸發型(DDD)、心房感知起搏抑制型(AAI)、心室感知起搏抑制型(VVI)等不同起搏類型的特點,采用彩色超聲多普勒評價全自動起搏器在DDD、AAI、VVI的工作狀態下分別在不同起搏頻率時左室收縮功能及血流動力學影響。以探索在治療病態竇房結綜合征(SSS)病人時的最佳起搏類型及起搏頻率。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2004年1―6月對14例SSS病人植入全自動起搏器。其中男9例,女5例,年齡62―74歲(平均68歲)。13例心功正常,1例術前心功能Ⅲ級(NYHA標準)。
1.2 方法:采用HP1000型彩色多普勒超聲顯象儀,探頭頻率2―2.5 MHz,病人取左側臥位,用體外程控儀控制頻率以50次/分鐘開始,每次遞增10次/分鐘,直至100次/分鐘,每次改變起搏率后經3分鐘適應,然后進行超聲心動圖檢查,常規進行M 型、二維及多普勒超聲檢查,重點錄像記錄二維的心尖四腔圖,然后在原機上回放分析,統計學分析,數據以x±s表示,組間及組內比較用t檢驗。
2 結果
2.1 起搏器在AAI工作狀態下,起搏頻率為50―60次/分鐘與70―80次/分鐘相比,每搏輸出量(SV)有明顯增加(P
2.2 起搏器在VVI工作狀態下,起搏頻率為50―60次/分鐘與70―80次/分鐘相比, SV有明顯增加(P
2.3 起搏器在DDD工作狀態下,起搏頻率為50―60次/分鐘與70―80次/分鐘相比, 僅CO有下降(P
3.4 不同起搏類型起搏頻率為70―80次/分鐘時CO比較:見表4。
3 討論
SSS病人由于其緩慢性心律失常使心輸出量減少,心房電活動不穩定而導致心房纖顫。起搏治療的目的主要是保證心率儲備,增加心排出量,滿足生理需要的能量,同時減少慢性房顫,防止血栓形成。結果表明不同起搏類型的起搏器對心輸出量有較大的影響,同時有一定的頻率依賴性。本研究顯示3種不同類型起搏模式在起搏心率逐漸增加時,SV和EF均有減少或下降,而CO增加。當起搏頻率超過90次/分鐘時, CO則無明顯變化, SV和EF減少或下降更明顯。當起搏頻率為70―80次/分鐘時,盡管SV稍有減少,但CO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而EF則無明顯變化。因此我們認為起搏頻率以70―80次/分鐘為最佳。AAI模式分別與DDD、VVI模式比較,起搏心率在70―80次/分鐘時,VVI比AAI的 CO下降10.2%―21.0%,DDD較AAI下降9.3%―12.3%、顯示AAI起搏時的心功能優于DDD、VVI模式。
國內外研究表明右房、房室結區、右室心尖部不同部位起搏時,心房起搏比心室起搏時CO增加18%,結區起搏比心室起搏增加13%,證明房室順序和心室同步對心功能的影響[1]。AAI及DDD由于保持了房室順序及心室同步功能,心房起搏的心房收縮可使每搏量增加,而VVI起搏時存在房室分離,難以保持心房收縮時對心室充盈的輔助泵作用。本結果顯示與文獻報道一致[2,3]。因此,我們認為SSS病人應首選AAI起搏方式,頻率以70次/分鐘~80次/分鐘為最佳。如伴有房室傳導障礙,則應選擇DDD,如不伴快速房性心律失常,根據病人體力活動情況,以頻率應答式房室感知起搏抑制觸發型起搏器(DDDR)最佳[4],我們曾對1例SSS病人應用DDDR,觀察其活動后起搏狀態的血流動力學改變,發現隨心率增快而心輸出量增加的良性效果。如SSS伴有快速房性心律失常,則應選擇帶有自動模式轉化功能者為最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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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變化[J].華夏醫學,2006,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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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響[J].中國心臟起搏與電生理雜志,2005,19(2):155.
[4] 趙 陽,湯寶鵬.頻率適應性起搏器對老年病態竇房結綜合征患者
生活質量影響的評價[J].心血管病學進展,2006,27(4):426.
對統計學的理解范文4
【摘要】 目的 觀察金雙歧片聯合中醫推拿療法對兒童功能性便秘結腸動力學的影響及療效。方法 將56例兒童功能性便秘患兒,采用金雙歧片聯合中醫推拿療法進治療,分別于治療第1,2,3,4周觀察便秘癥狀的改善,結腸運輸實驗情況及副反應情況。結果 治療后結腸運輸實驗48,72 h鋇劑排除率明顯提高,治療第1,2,3,4周便秘癥狀評比明顯好轉,與治療前比較,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關鍵詞】 便秘/中醫藥療法; 金雙歧片/治療應用; 推拿手法; 結腸動力學; 兒童
便秘是兒童消化系統常見癥狀,功能性便秘占小兒便秘約90%以上[1]。兒童便秘通常不影響生長發育,但其短期內科藥物保守治療效果欠佳,外科手術遠期療效不確切;且慢性便秘對小兒身心健康、社會心理發育均存在影響,已成為困擾兒童身心健康的臨床問題。筆者自2005年采用金雙歧片聯合中醫推拿療法治療兒童功能性便秘,現將研究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病例來源于200502/200910山東省茌平縣人民醫院兒科門診以“便秘”為主訴就診的兒童56例,其中男31例,女25例;年齡3~13歲,≤6歲34例,~13歲22例;病程8個月至6年。32例為慢傳輸型便秘,24例為出口梗阻型便秘。
1.2 診斷標準
1.2.1 西醫診斷標準 符合國際年幼兒童便秘的MomeⅡ標準[2]及《諸福棠實用兒科學》中便秘診斷標準[3]。
1.2.2 中醫辨證標準 (1)實證便秘:大便干結,小便短赤,面紅身熱,或兼腹脹痛,納食減少,口干口臭,心煩,舌紅苔黃或黃燥,脈滑數;(2)虛證便秘:大便并不一定干硬,雖有便意,怒掙難下,面色蒼白無華,神疲,肢倦乏力,舌淡苔白,指紋色淡,脈虛。
1.3 納入標準 (1)符合便秘診斷標準;(2)病程>6個月;(3)治療前簽署知情同意書。
1.4 排除標準 (1)全部病例均經肛診、結腸鏡或鋇劑灌腸檢查排除結腸、直腸器質性病變;(2)全身性疾病、內分泌性、代謝性疾病和藥物因素等所致便秘者。
1.5 檢測方法 所選病例均于治療前、治療結束時行結腸傳輸實驗檢查。檢查方法:受試者檢查前3 d停服瀉劑及影響胃腸道運動藥物,當日口服20個不透X線的標志物(由硫酸鋇和膠劑制成),24 h攝腹部平片1張,此后每24 h攝腹部平片,連續3 d,每日記錄存留左右結腸及乙狀結腸直腸標志物粒數,并計算出傳輸指數。72 h后標志物剩余數≤4粒為異常,否則視為結腸傳輸實驗異常。
1.6 治療方法 所選56例兒童功能性便秘患兒均給予金雙歧片(內蒙古雙奇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合中醫推拿療法。
1.6.1 金雙歧片口服 ≤5歲,1片,每日2次;≥6歲,1片,每日3次。
1.6.2 中醫推拿療法 (1)實證便秘:清熱通便、和胃健脾、疏通氣機為原則,具體手法:摩腹瀉法10 min,清大腸、運內八卦各300次,按揉膊陽池500次,推下七節骨3 min,揉足三里2 min,退六腑3 min;(2)虛秘便秘:健脾補氣、導滯通絡為原則。具體手法:補脾經、推腎水、清大腸、推三關各300次,摩腹10 min,捏脊5遍。每日1次,7 d為1個療程。1周后行第2療程。治療期間定時督促患兒排便。
1.7 觀察指標 分別于治療1,2,3,4周后觀察便秘癥狀變化。治療前后開塞露或瀉劑使用情況、便質評分、排便困難癥狀評分、排便次數、腹脹不適、結腸傳輸實驗變化及臨床療效。
1.8 療效判定標準 (1)治愈:大便正常,與排便有關自覺癥狀消失,每周排便≥2次,結腸傳輸實驗72 h鋇劑排出率≥80%;(2)好轉:便秘癥狀明顯改善,每周排便達2次,結腸傳輸實驗72 h鋇劑排出率較治療前明顯增多;(3)無效:便秘癥狀無改善,每周排便
2 結果
2.1 治療前后結腸傳輸實驗鋇劑排除率比較 治療后慢傳輸型便秘和出口梗阻型便秘患兒48,72 h鋇劑排出率明顯提高。
2.2 患兒治療后便秘癥狀改善比較 見表1。治療第1,2,3,4周開塞露或瀉藥使用例數逐漸減少,不使用開塞露或瀉藥便質評分呈上升趨勢,不使用開塞露或瀉藥排便困難癥狀評分呈下降趨勢,排便次數呈上升趨勢,腹脹程度呈減輕趨勢。表1 患兒治療前后便秘癥狀改善比較(±s)
2.3 患兒療效情況 治療結束時臨床治愈36例,好轉18例,無效2例,治愈率62%,總有效率96%;治療后3個月隨訪臨床治愈26例,好轉25例,無效5例。治療中未見毒副反應。
3 討論
功能性便秘發病機制與直腸動力學異常相關,結腸無力和出口梗阻是功能性便秘的重要原因[4],兩者在便秘發展過程中相互作用,使其程度日益加重。近年將結腸無力型稱為結腸慢傳輸型便秘。中醫學認為本病多由大腸積熱,或氣滯,或寒,或陰陽氣血虧虛,或津液失調。雖病因各異,但病機多為臟腑功能紊亂,大腸傳導功能失職,糟粕內停,不得下行,而大便秘結。小兒服藥困難,且口服藥物治療不良反應大,自制力差;長期便秘給患兒及其家長帶來較大壓力。金雙歧片為腸道微生態制劑,口服后調整腸微生態環境,增強腸道厭氧菌屏障和保護功能,減少腸道功能紊亂及毒素產生,修復正常腸道功能;增加腸道滲透壓,使水分進入腸腔,軟化糞便,并發酵糖類,產生醋酸及乳酸,使得腸內pH值降低;同時也促進脂肪分解成短鏈脂肪酸,刺激腸蠕動,改善了糞便成分及結腸動力學異常,從多方面減輕便秘癥狀。中醫推拿療法通過刺激體表穴位調節氣血,鼓舞脾胃正氣,增加胃腸蠕動,調整臟腑機能,使大腸傳導正常而便秘自愈。實證便秘以清熱通便、和胃健脾、疏通氣機為原則,虛證以健脾補氣、導滯通絡為法。摩腹(瀉法),清大腸,運內八卦,退六腑,按揉膊陽池,可調理脾胃,消積化滯;推脾經,揉足三里健脾和胃,補氣血;推下七節骨清熱通便;捏脊健脾益氣助運。金雙歧片聯合中醫推拿療法治療小兒功能性便秘,達到加強刺激腸蠕動,恢復結腸、直腸潤化、排泄糞便功能,能顯著改善便秘臨床癥狀,對結腸慢傳輸型便秘及功能性出口梗阻型便秘均有效。
金雙歧片聯合中醫推拿療法治療小兒功能性便秘,系綠色療法,患兒更易接受,且療效顯著,可在臨床上推廣使用。值得注意的是,便秘治療須注重基礎治療,不重視基礎治療而首先盲目采取藥物治療或其他治療為“不全處方”[5]。文中病例隨訪3個月,臨床治愈率有下降,考慮與醫師及家屬放松基礎治療有關。加強對排便生理和腸道管理教育,合理飲食,積極調整心態,是長期獲得滿意臨床療效前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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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統計學的理解范文5
一、統計學課程教學面臨的形勢和挑戰
統計學的課程特點突出。一是概念非常多,而且很多概念之間又存在著十分復雜的關系,給學生的理解記憶帶來了一定困難。二是計算公式多,而且計算有一定難度,對于數學基礎不太好的學生來講,有的會對統計學中的數字和公式產生排斥性條件反射,學習信心不足。三是邏輯性和推理性都很強,而且對結果的準確性要求很高,對于理解力和想象能力比較弱的學生,消極的學習心態加重。四是現實教學與實踐應用之間結合不夠緊密,有相當一部分學生未能深刻理解統計的用途,認為自己學習統計只是為了通過考試。
隨著大統計學思想的建立和統計學在其他學科中的應用需要,大多數學校和教師在財經類專業的統計學教學過程中,除了保留社會經濟統計學原理中具有現實意義的統計的基本概念、統計數據的搜集整理等以外,都系統地充實了統計推斷的內容,如統計數據的假設檢驗、方差分析、回歸分析等。這一變化使得統計學的內容更適合學科應用的發展需要,但同時也進一步增加了教學難度。
二、統計學教學的發展趨勢
現代統計學教學更加注重運用現代技術、拓展教學內容、豐富教學形式、創新教學方法、完善教學手段,各方面教學改革相互作用、相互促進,共同推進教學的變革。
1.統計學與計算機技術的結合將推進教學內容的改革
統計數據處理手段的每一次飛躍,都給統計實踐帶來革命性的發展。由于專業統計軟件的開發與商品化,使得統計工作變得非常簡單,變得更加方便與快捷,使得大規模統計調查數據的處理成為現實。因此,在應用性統計教學過程中,只需要給學生講清楚統計基本思想、計算的原理和正確應用的條件、正確解讀計算的結果即可。
2.模擬實驗、課堂教學和社會實踐方式的結合
將推進教學形式的改革當前,更多的教師注意將講授式教學、啟發式教學、問題探究式教學、訓練與實踐式教學、多媒體教學等結合起來,有效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他們的學習積極性。在傳授已經形成的知識的同時,要加強學生的實踐能力鍛煉,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和創新能力。日常教學中,我們可以將本班作為樣本采集的對象,由教師設計模擬課題,學生在設計調查方案的基礎上,組成若干調查小組,在校園內正式進行一次統計調查活動。從具體調查對象和單位確定、小樣本抽取、問卷發放、回收與審核、數據輸入與資料整理、估計與分析,一直到調查報告的編寫、調查總結或體會的形成,全部由學生自己來完成。這樣,同學們就親身參與了統計調查、統計整理和統計分析的整個過程,熟悉工作程序,在親身體驗的過程中深化對書本知識的理解,效果很好。
三、實踐教學中對教學方法的創新與思考
適宜得當的教學方法,對于統計學教學同樣非常重要,在知識的傳授中會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1.同類歸并法
在統計學原理中,有些重要名詞內涵是一致的,但在不同章節卻叫法不一。這種名稱前后不一致、不統一的現象極易使學生混淆,不易理解。把意思相同、內涵一樣的名詞歸納在一起,能有效幫助學生掌握知識,如絕對指標、統計絕對數、數量指標、總量指標等。這樣很好地幫助學生理清頭緒,加深了學生對同類名詞的理解,幫助學生學會了靈活運用相關概念。
2.典型案例法
對統計學的理解范文6
關鍵詞:《衛生統計學》;中醫藥院校;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1
一、目前中醫藥院校學生學習衛生統計學現狀
1.學生數學知識薄弱?!缎l生統計學》教學內容包含大量的數理統計學數學知識,而醫學生數學知識薄弱成為學習衛生統計學的瓶頸。其次,這門課程一般于大學第三、四學年開設,學生經過前幾年中醫基礎理論知識的學習,基本上已經形成中醫辨證思維模式,這對衛生統計學中的抽象概念和邏輯推理較難接受,所以大多數學生感覺這門學科很難掌握,甚至有的同學反映聽課猶如聽天書。
2.對衛生統計學重要性認識不足。西醫院校學生對衛生統計學課程認識普遍不足,中醫藥院校學生更是如此[2],甚至情況更為嚴重?,F階段,本科生沒有科研設計及數據處理分析的迫切需求與壓力,認識不到統計學對他們將來工作學習的重要性,一直認為這門課程沒有用途,而現階段學習統計學僅僅是為了期末應付考試,取得卷面成績,最終導致學生對本門課程學習興趣不足。
3.授課方式需改革。目前,高等醫學院校統計學教學中仍以傳統的教學方式為主,這種方式俗稱填鴨式教學,即任課老師單向灌輸書本知識,而學生只是處于被動接受的狀態,導致學生動手能力較差;其次,有些老師在講課時過分注重理論公式的推導及計算,而公式的推導過程及其繁瑣,從而導致學生產生畏難情緒,這對統計學的學習非常不利。
二、《衛生統計學》教學改革措施
1.引導學生正確認知學習統計學的必要性。俗話說:“態度決定一切”。那么,在教學過程中如何激發學生認真、謹慎的學習態度呢?在統計學教學過程中,應不斷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學習態度,這對于培養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非常必要。目前大多數學生都不能認識到衛生統計學會在他們今后的實際工作學習中所起的作用,所以在學習過程中會表現出一定程度的畏難情緒,不愿意主動學習,主動思考問題,而只是一味地被動接受知識,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教學及學習的效果。
衛生統計學知識理論性強、內容枯燥、抽象難懂,甚至很多公式難以理解和記憶,但只要學生能夠認識到這門課程對他們以后科研工作的重要性,他們就愿意多花時間和功夫來攻克這個難關,主動學習[3]。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注重知識的應用,正確引導學生認識到這門課程的重要性。并在授課過程中多采用科研實例來驗證統計學的應用。
2.逐步訓練學生的統計邏輯思維能力。據調查,當前醫學科研論文中有大約70%~80%的文章所應用的都是最基本的統計學方法[4],如經常用到的t檢驗(單樣本設計及配對設計),單因素方差分析,卡方檢驗,一元線性相關與回歸等[5]。整個統計學學習過程中,難點集中在假設檢驗基本思想的理解及各種方法應用上。因此,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應重視對理論思想的剖析講解,減少指標的手工計算及公式的推導。另外,在每種方法的講解過程中,應多列舉案例或選取一些典型論文,引導學生詳細分析論文中所涉及到的統計學方法,強調各種方法的使用范圍、應用條件及注意事項,讓學生掌握不同資料的分析方法,并將各種方法進行對比進一步理解不同方法的適用特點。這樣,通過案例的講解,由淺入深、由簡到繁,就能夠逐步訓練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大大地提高學生靈活運用和綜合運用統計學方法的能力。
3.提高學生的數據分析能力。統計學在醫學中主要是研究醫學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我們學習統計學的主要目的在于以后的應用。因此,授課內容要與臨床實例相聯系,一方面,通過具體實例不但可以加深學生對基本理論知識的理解;另一方面,醫學院校學生畢業后大部分從事臨床工作,這樣,他們可以根據現有資料進行相應的科學研究。除此之外,教師還可以應用具體數據,引導學生判斷變量類型、資料分布類型,從而判斷分析數據應采用什么樣的統計學方法,這樣不僅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提高了學生理論聯系實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同時也培養和強化了他們的科研意識。
4.加強統計學軟件的應用。統計學學習過程中數據分析涉及到大量的數據計算,而本門課程的學習計算不是重點,方法應用才是目的。因此,衛生統計學教學應在掌握理解基本理論思想的前提下,盡快利用計算機和統計軟件等先進教學手段進行實習,增加學生上機操作實踐課時,讓教師把教學(學生把學習)重點放在理解基本概念與原理、選擇統計方法和對數據的結果解釋上。目前,比較常用的統計軟件有SPSS、SAS和Epidata[6]。不同的軟件各有優缺點,但考慮到中醫院校學生的基礎,教師應該選擇方法全面、操作簡便的SPSS軟件。通過軟件學習,不但簡化了繁瑣的計算過程,且降低了學生學習的難度,同時,還可以利用計算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總之,在衛生統計學教學過程中,教師應轉變教學思想,更新授課觀念,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與主動性。另外,教學形式也應靈活多樣,從學生對理論知識的需求和教學目的出發,以多種教學方式為手段,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為目的,使學生真正理解統計學理論知識與臨床實踐、醫學科研、醫院管理的聯系,從而提高教學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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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均琴,李國春.中醫藥院?!夺t學統計學》教學難點和對策[J].科技信息,2011,15:230.
[3]陳峰,于浩,趙楊.醫學統計學的教學難點與對策[J].統計教育,2007(1):36-37.
[4]武曉巖,李康.醫學研究生統計學教育的發展與思考[J].中國衛生統計,2007,24(3):30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