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方法轉換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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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方法轉換

長期股權投資方法轉換范文1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金融資產;轉換

一、前言

2014年3月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一長期股權投資》中規定:投資方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進行后續核算:而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則采用成本法進行后續核算,即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進行了修訂,對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不再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而是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確認為金融資產。隨著準則的修訂,成本法核算范圍進一步縮小,由原來的“成本法與權益法”之間的相互轉換,新增了“權益法與金融資產”之間的轉換和“成本法與金融資產”之間的轉換,本文對此進行探討。

二、投資企業增加投資時的轉換情況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權益法

投資企業增加投資造成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但不構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轉換為權益法核算。

權益法下的初始投資成本一原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新增投資公允價值,計人“長期股權投資”,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如果初始投資成本大于追加投資日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若小于,其差額計人當期營業外收入。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換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資企業增加投資造成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構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轉換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資成本一原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新增投資成本,計入“長期股權投資”,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為權益法或成本法的賬務處理均可以理解為:將原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后,購入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實施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權份額。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賬面余額轉出。

(三)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資企業增加投資造成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構成控制的,原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資成本一原投資賬面價值+新增投資成本,計入“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等到投資處置時再轉入“投資收益”。

1.追加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

2.原權益法轉為成本法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損益調整

――其他綜合收益

三、投資企業減少投資時的轉換情況

(一)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

投資企業減少投資造成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權而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采用權益法核算。賬務處理如下:

1.追溯認定剩余股份原投資時被投資方公允凈資產中屬于投資方的部分與初始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不調整:若小于,其差額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相應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備注:如果追溯的是當年的貸差,則應貸記“營業外收入”)

2.追溯認定成本法核算期間被投資方盈虧的影響

對于購買日之后到喪失控制權之間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對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屬于在此期間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中應享有份額的,一方面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或投資收益。

3.追溯認定被投資方分紅的影響

借: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備注:如果追溯的是當年的分紅影響,則應借記“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

4.追溯認定被投資方其他綜合收益或其他權益變動的影響

因被投資方其他綜合收益或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導致的長期股權投資價值調整,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記入“其他綜合收益”或“資本公積一其他資本公積”,一般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

――其他權益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資本公積一其他資本公積

(二)成本法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企業減少投資造成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翱晒┏鍪劢鹑谫Y產”按公允價值入賬。賬務處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

成本法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可以理解為:將原有的長期股權投資處置后,購入對被投資單位施不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權份額。其中:“長期股權投資”按賬面余額轉出。

(三)權益法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企業減少投資造成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原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轉換為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賬務處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長期股權投資方法轉換范文2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相互轉換;會計處理

一、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時,應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并在此基礎上比較該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確定是否需要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

在自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核算時,應區分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新增長期股權投資兩部分分別處理。

1.原持股比例部分

(1)原取得投資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大于應享有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原取得投資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小于應享有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留存收益。

(2)對于原取得投資后至新取得投資的交易日之間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對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屬于在此之間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中應享有份額的,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對于原取得投資時至新增投資當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應調整留存收益,對于新增投資當期期初至新增投資交易日之間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應計入當期損益;屬于其他原因導致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新增持股比例部分

新增的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新增的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和營業外收入。

商譽、留存收益和營業外收入的確定應于投資整體有關。

[例1]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股權,成本為500萬元,取得投資時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6000萬元(假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重大影響且無法可靠確定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A公司對其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

2011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450萬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權,當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7500萬元。取得該部分股權后,按照B公司章程規定,A公司能夠派人參與B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轉為權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對B公司10%股權后至新增投資日,B公司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凈利潤為1000萬元,未派發現金股利或利潤。除所實現凈利潤外,未發生其他計入資本公積的交易或事項。假定不考慮投資單位和被投資單位的內部交易。

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時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

①對于原10%股權的成本500萬元與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600萬元(6000×10%)之間的差額100萬元,該部分差額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留存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0

貸:盈余公積

1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0

②對于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在原投資時至新增投資交易日之間公允價值的變動(7500-6000)相對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50萬元,其中屬于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部分100萬元(1000×10%),應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同時調整留存收益;除實現凈損益外其他原因導致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50萬元,應當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同時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針對該部分投資的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5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

盈余公積

1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0

③2011年1月1日,A公司應確認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1450

貸:銀行存款

1450

對于新取得的股權,其成本為1450萬元,與取得該投資時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確定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1500萬元(7500×20%)之間的差額50萬元,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和營業外收入。

借:長期股權投資

50

貸:營業外收入

50

④假設2011年1月1日支付1650萬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權。

借:長期股權投資

1650

貸:銀行存款

1650

對于新取得的股權,其成本為1650萬元,與取得該投資時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確定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1500萬元(7500×20%)之間的差額150萬元屬于包含在長期股權投資中的商譽,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長期股權投資中確認留存收益100萬元,所以綜合考慮體現在長期股權投資中商譽為50萬元。

借:盈余公積

1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

長期股權投資方法轉換范文3

長期股權投資;計量基礎;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9646(2011)08-0048-02

一、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引起的暫時性差異

1.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CAS20),將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采用權益結合法確定合并成本;對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用購買法確定合并成本。與企業合并方式相對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CAS2)將長期股權投資分為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又分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以享擁有的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以作為支付對價而付出的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加上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作為投資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小于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還需要調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以保證投資成本與所享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一致性;以企業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以作為對價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加上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作為投資成本。

2.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

按照我國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性資產的規定確定計稅基礎?!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簡稱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投資資產成本;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3.長期股權投初始計量引起的暫時性差異

以合并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其計稅基礎(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計量基礎(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不同,形成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如果屬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其計稅基礎(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投資成本(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也不同,但是因為企業合并具有報表合并需求,如果計稅基礎小于投資成本,應當調增投資成本到與計稅基礎一致。所以,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只能出現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只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投資成本(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一致,不存在暫時性差異,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二、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引起的暫時性差異

1.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引起的的暫時性差異

(1)成本法引起的暫時性差異。根據CAS2的規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或者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投資成本不因被投資方凈資產的變動而變動。所以,按成本法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不會引起暫時性差異。但是,當控制下的成本法轉換為非控制下的成本法時,則可能會引起暫時性差異。

(2)權益法引起的暫時性差異。根據CAS2的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在權益法下,為了體現投資方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一體化”關系,必須要保證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所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一致性。所以,首先要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進行調整,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表明被投資方有商譽存在),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當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則應當調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其次,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還要根據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調整投資成本,即當被投資方實現凈利潤時,按持股比例調增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當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或者發生凈虧損時,則作相反的調整;被投資方因凈利潤以外的原因引起凈資產增加時,投資方按持股比例調增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所以,按權益法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通常會引起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3.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方法變更引起的暫時性差異

(1)成本法變更為權益法后,長期股權投資的暫時性差異。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變更為權益法,如果是由減資原因引起的,即從控制轉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而且原控制屬于同一控制下的控制,首先需要將剩余投資的成本調整為取得該項投資時付出資產(對價)的公允價值,然后,再將調整后的投資成本與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調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前一次調整消除了暫時性差異,而后一次調整則又出現了暫時性差異,因而仍然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原控制屬于非同一控制下控制,因為方法變更前后,長期股權投資均是按照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計量的,與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稅基礎)不同,也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變更為權益法,如果是由于增資原因引起的,原有投資是按照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的,變更為權益法后,要求原有和新增長期股權投資均按照所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價值的份額計量,因而也與計稅基礎不同,因而也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2)權益法變更為成本法后,長期股權投資的暫時性差異。長期股權投資由權益法變更為成本法,如果是由于增資原因引起,即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上升為控制,并且構成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原權益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還需要重新按照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計量,仍然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如果增資構成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則長期股權投資要按照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計量,也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

長期股權投資由權益法變更為成本法,如果是由于減資原因引起,即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由共同或重大影響下降為非重大影響,剩余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需要調整為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調整后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3)非重大影響下的成本法變更為控制下的成本法后,長期股權投資的暫時性差異。非控制下的成本法變更為控制下的成本法,必然是由增資引起的。由于出現了合并要求,需要把原投資成本由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調整為擁有的被投資方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調整后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如果因為減資,控制下的成本法變更為非重大影響下的成本法,不管剩余投資原來是在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還是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均需要將其投資成本還原為取得該投資所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經還原后,與計稅基礎一致,因而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4.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引起的暫時性差異

CAS2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應當按照CAS2規定處理;其他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則按照CAS8規定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因而計提減值后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低于計稅基礎,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結束語

長期股權投資計量基礎取決于計量環境,即投資戰略意圖和對被投資方的影響能力。增資或減資,表明長期股權投資的戰略意圖、對被投資方的控制能力發生了變化,這就需要對計量基礎進行調整,以適應新的計量環境。如果長期股權投資能夠對被投資方施加重大影響,需要根據被投資方權益的變化調整投資成本;如果被投資方經營和財務狀況的惡化,還要對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等,這一切都會使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差異??梢?,所得稅會計處理的關鍵是理清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變化的原因和規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2007年12月6日.

長期股權投資方法轉換范文4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 準則 修訂

一、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修訂背景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提高企業財務報表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CAS 2(2014)”]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CAS 2(2006)”]同時廢止。此次修訂將對企業的資產結構、會計處理、會計報表編制等產生重要影響。

此次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修訂的原因主要歸結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適應企業會計實務的需要。原CAS 2(2006)對于權益法核算的規定中,關于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分紅之外的其他權益變動的核算規定不明確。本次修訂的CAS 2(2014)對這部分內容予以明確補充,以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二是整合準則內容、完善準則體系的需要。原CAS 2(2006) 后,財政部又通過應用指南、準則講解、解釋公告、年報通告等文件對其部分內容進行了陸續的修訂和完善。本次修訂的CAS 2(2014)將原散見于各個文件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整合和梳理,并提升到準則正文層面。三是保持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需要。2011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修訂了《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單獨財務報表》[IAS 27(2011)]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聯營和合營企業中的投資》[IAS 28(2011)]。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保持持續趨同,財政部借鑒修訂后的國際會計準則,對CAS 2(2006)進行了修訂。

二、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修訂的內容

原CAS 2(2006)分為總則、初始計量、后續計量、披露共計四章十七條,現CAS 2(2014)分為總則、初始計量、后續計量、銜接規定、附則五章二十條,從數量上而言僅增加了三條,表面上看起來變化不大,但是如果深入分析這些條款內容,總體上修訂幅度較大,在CAS 2(2014)中既有增加、刪除條款,又有拆分、合并和修改條款等。

(一)長期股權投資的適用范圍。CAS 2(2014)的適用范圍僅包括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的確認和計量,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無論在活躍市場中有無報價、公允價值能否可靠計量,一律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進行有關會計處理。對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的權益性投資,將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這是因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投資方承擔的是被投資方的經營風險;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投資方承擔的是投資資產的價格變動風險、被投資方的信用風險;兩種投資中投資方所承擔的風險特征有顯著差異,因此,應當適用不同的會計準則來進行規范。另外,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子公司的權益性投資,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CAS 2(2014)中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進行了兩個方面的修訂:

1.對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應當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這里“賬面價值”是指“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換言之,如果被合并方在被合并以前,是最終控制方通過以前年度從第三方收購來的情況下,則合并方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還應該包括最終控制方收購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譽的金額。

2.無論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或購買方為企業合并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即“管理費用”科目)。

(三)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CAS 2(2014)中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的修訂包括以下內容:

1.成本法的核算范圍。CAS 2(2014)第七條中規定,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資方為投資性主體且子公司不納入其合并報表除外:(1)為投資性主體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如有),應該納入合并范圍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個別財務報表中對此類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投資性主體的其他子公司不應當予以合并,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2.成本法的具體核算。CAS 2(2014)第八條中明確規定,投資企業采用成本法核算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和確認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即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取消了CAS 2(2006)中“以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為限確認投資收益”的規定。

3.權益法的核算范圍。CAS 2(2014)第九條規定,投資方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對于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連險基金在內的類似主體直接持有的對聯營企業的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部分也采用權益法;另外,還新增了關于持有待售的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處理,CAS 2(2014)第十六條規定,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未劃分為持有待售資產的剩余權益性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已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對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資產分類條件的,應當從被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之日起采用權益法進行追溯調整。已劃分為持有待售的權益法核算的投資,不再符合劃分為持有待售條件的,按權益法追溯調整。

4.權益法的具體核算(見表1)。(1)CAS 2(2014)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投資方應享有的權益包括被投資單位的其他綜合收益。投資方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所有者權益。(2)CAS 2(2014)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歸屬于投資企業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

(四)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CAS 2(2014)中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部分有較大幅度的修訂,具體內容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

1.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導致核算方法的轉換。(1)金融工具投資轉換為對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轉換為權益法核算;(2)金融工具投資轉換為對子公司的投資: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轉換為成本法核算。詳見表2。

2.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導致核算方法的轉換。(1)對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轉換為金融工具投資:權益法核算轉換為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2)對子公司的投資轉換為金融工具投資:成本法核算轉換為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詳見表3。

(五)長期股權投資的披露。對長期股權投資的信息披露,不再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中進行規范,屬于CAS 2(2014)規范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不屬于CAS 2(2014)規范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參考文獻:

長期股權投資方法轉換范文5

與原《投資》準則比較:一是新準則縮小了核算范圍,僅規范長期權益性投資;二是改變了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方法,要考慮是否構成企業合并,某些情況下還要考慮公允價值;三是取消了股權投資差額的核算;四是改變了權益法與成本法的核算范圍,將對子公司投資改為采用成本法核算;五是改變了權益法下投資損益的計量方法,要按照公允價值的影響對被投資單位的損益進行調整后確認,承擔巨額虧損時還要考慮損益以外的其他因素;六是改變了成本法與權益法相互轉變的核算等等。

2007年4月,財政部又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通過對準則、應用指南和講解等資料的學習和研究,本人以為新準則在初始確認、后續計量、公允價值引入、核算方法轉換等諸多方面都存在問題,本文僅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一長期股權投資》及相關資料在長期股權投資在初始確認和計量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新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的有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一長期股權投資》在第三條和第四條對于不同情況下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何進行初始計量作了“明確規范”,《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一企業合并》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對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第三條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p>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對此所做的補充規定是:在按照合并日應享有被合并方賬面所有者權益的份額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時,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與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應當一致。企業合并前合并方與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不同的,在以被合并方賬面所有者權益為基礎確定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時,首先應基于重要性原則,統一合并方與被合并方的會計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計算確定形成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一企業合并》確定的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一企業合并》第十一條的規定,購買方應當區別下列情況確定合并成本:(1)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2)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3)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也應當計入企業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協議中對可能影響合并成本的未來事項作出約定的,購買日如果估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并且對合并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購買方應當將其計入合并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一企業合并》第十二條的規定,購買方在購買日對作為企業合并對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一企業合并》第十三條的規定,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對合并成本進行分配:(1)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2)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經復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人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二)《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第四條規定,除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1)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3)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4)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5)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一債務重組》確定。

二、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存在的問題

按照新準則,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主要采用兩種模式,既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購買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金額主要考慮投資方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權益結合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金額主要考慮被投資方當日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可以說兩者的計量金額大相徑庭,而投資單位在取得對外投資時到底應當選擇哪一種計量模式被分為三種情形: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

問題恰恰就出在三種情形的劃分上:首先,“企業合并”表面上看代表的應當是一種結果,表明投資方在投資后能夠對被投資方形成控制關系,實際上是投資數量的一種體現,只有在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中占有半數以上的比例才能形成控制關系,而“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講的卻是付出投資對價的方式,兩者并舉在邏輯上沒有形成一個封閉的集合;其次,“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應當表明在投資前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關系,與“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并舉也沒有形成一個封閉的集合;再次,企業合并時付出對價的方式無非也就是付出現金、非現金資產、發行權益性證券、承擔債務等,在邏輯上并沒有排除《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第四條所列的各項方式。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表述“取得投資情形”時在邏輯關系上的不嚴密,勢必會給投資業務的初始計量帶來麻煩。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同為A集團下屬的兩個非全資子公司,若2007年8月甲公司以普通股2000萬股(面值1元/股、市價4元/股)取得乙公司60%的股權,這應當屬于準則中描述的“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相當于集團內部資源調整,應采用“權益結合法”。假設當日乙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為10000萬元。則甲公司投資當日應當確認“長期股權投資”6000萬元(10000×60%),確認資本公積增加4000萬元(6000-2000),不考慮公允價值。

而如果假設甲公司以同樣的方式只取得乙公司30%的股權,問題就出現了。根據投資比例分析,該投資沒有構成企業合并,不能用“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情形來處理,但投資行為又發生在集團內部,實際上應當是集團內部資源的調整和配置,應采用權益結合法,則甲公司應確認“長期股權投資”3000萬元(10000×30%),確認資本公積增加1000萬元(3000-2000),不考慮公允價值。但按照準則的表述卻屬于“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即“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應確認“長期股權投資”8000萬元(2000×4),確認資本公積增加6000萬元(8000-2000)。這兩種處理結果造成資產的賬面價值相差5000萬元(8000-3000),資本公積相差5000萬元(6000-1000)。而如果投資方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或“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投資,則有可能形成“營業外收入”。

很顯然,同一集團內部企業之間投資,如果投資方持股比例相對較小不構成“企業合并”,則剛好是《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初始確認時的盲區,完全可以被一些企業用來虛構資產或虛構利潤。

長期股權投資方法轉換范文6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及后續計量在內容上做出重大的調整。其要點在于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不僅應區分投資的取得方式,而且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這些變化使得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轉換時的確認、計量及會計處理變得較為復雜,轉換時如何結合新增投資的取得方式、如何采用追溯調整法或是未來適用法進行轉換處理、公允價值變動如何處理等問題,新準則尚未予以明確規定。因而在實務中處理方法就各有不同,同一種方法也會有矛盾之處。

二、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中存在的問題

(一)轉換的實質是否可歸為會計政策的變更并因此進行追溯調整

從會計政策變更的含義出發,追加投資或者處置投資導致的會計政策的變化不應視為變更。會計政策變更是針對相同的交易或事項而言的,只有對于同一交易或事項,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或提供會計信息的需要在前后會計期間采用了不同的會計政策,才能視作會計政策變更。反之,如果某項交易或事項由于本身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而使會計政策在前后期間發生變化,則不應視作會計政策變更。這種情況下會計政策的變化不同于,比如說,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由平均年限法轉為雙倍余額遞減法這種會計政策的變化。后者是對同一事項因為某種原因而更換了會計政策,這種情況自然屬于會計政策變更的范疇。而對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則不然,因為在追加投資之前投資企業按照準則應該采用成本法(權益法),追加投資之后,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發生了變化,也就是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也決定了投資企業應該采用權益法(成本法)進行核算。因此,對于此種核算方法的轉換不應算作會計政策的變更,沒有了會計政策變更這個前提,當然也就不能進行追溯調整。

(二)轉換違背了會計分期的基本假設

當投資方的原取得投資日和追加投資的交易日都不是某個月的第一天或最后一天,而是處在一個月的中間,怎么計算出“原取得投資日至追加投資當期期初投資方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和“追加投資當期期初至追加投資交易日之間投資方按原持股比例計算享有的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呢?

對此的改進方法:可確切表述為被投資單位在上述這兩個時間段內實現的“可計算的凈損益”,其數值等于上述這兩個時間段內產生實際收支的損益類科目相互抵消后的余額,但不包括以下項目的金額:(1)被投資單位因采用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而在月末結賬前尚無法準確計算的發出存貨的成本;(2)被投資單位在月末結賬前尚無法準確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額;(3)被投資單位在月末結賬前尚無法準確計算的其他損益項目的金額。

(三)轉換中具體的會計處理問題

1、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的會計處理不符合可比性原則

按照準則由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需要對原投資部分進行追溯調整,視同長期股權投資在一開始時就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而由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時,只需要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后核算的基礎即可,不需要對其進行調整??梢婋m然同為核算方法的轉換,但是核算方法與思路卻不一樣,這不免讓人覺得有失偏頗,所以筆者認為針對這種矛盾可以不進行追溯調整,即追加投資(處置投資)之前按原采用方法核算,之后則對長期股權投資整體采用新的方法核算,這樣不僅簡化了核算程序而且還符合邏輯和經濟實質,給兩種轉換方法提供了可比性,同時也符合第一個問題所提出的解決不符合會計政策變更的方法。

2、成本法轉權益法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是根據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賬面價值

在采用權益法進行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時,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應以其購買日各項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調整后加以確定,不應僅按照被投資企業的賬面凈利潤與持股比例計算的結果簡單確定。因此,為和權益法本身保持一致,同時也基于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轉換之后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的時候,也應該將被投資企業的凈損益調整為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的數額。通常考慮的因素為: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提的折舊額或者攤銷額,內部交易形成的利潤,以及減值準備金額對凈利潤的影響等。

3、當原取得投資日、追加投資當期期初、追加投資交易日三個時間點處于同一會計年度時

當三者處于同一年度時,投資單位不應該按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份額調整留存收益,因為還沒有到會計期末,被投資單位沒有進行利潤分配,沒有將利潤轉換為被投資方的留存收益。只不過在對追加投資情況下的會計處理方法中已暗含一個假設,即對被投資單位原始投資時間為以前年度,才能調整留存收益;若為當年,則應調整當期損益。這在會計實務中也早已成為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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