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抗震設防標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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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電工程抗震設防標準范文1

【關鍵詞】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安全;

1、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水利水電工程也取得巨大進步,尤其是近些年我國西部建設了許多大型水利水電工程,處于強震區的工程必須要考慮抗震設計,在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方面也積累一定工程實踐經驗,也出現了很多新的問題。自1997年以來頒布了《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為水工建筑物抗震提供相關標準和規范,但是我國對于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方面依然存在諸多關鍵技術無法突破的難題,對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進行研究和探討具有重要意義。

2、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

目前而言,有關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設計地震烈度

有關設計地震烈度,有兩種看法:一是地震荷載是一種常態,需要對水工結構安全進行復核,對水工混凝土壩要根據地面加速度為0.1g進行校核;二是認為混凝土動態抗拉、抗壓強度在增大的前提下,地震發生地基吸收能量,所以混凝土壩的實際抗震能力不必按照線性彈性分析的結果進行,因此也幾乎沒有多大破壞力。比如美國下水晶泉曾發生8.3級大地震,但是壩體幾乎沒有受到任何破壞。經過分析和計算認為,拱壩的抗震性能最佳,其次是重力壩,然后是支墩壩。

然后對分區地震烈度進行劃定,按照地區歷史地震情況以及地址構造等,對未來有可能發生的最大地震進行劃分;最后進行地震應力分析,需要借助計算機對參數進行計算,一些復雜的結構進行簡化,不僅要對地震資料進行分析,而且要選擇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并且對材料動力特性進行研究。

2.2水庫誘發地震

水工混凝土進行建設時需要對誘發地震的可能性進行仔細研究,假如附近曾經發生地震,那么水庫蓄水后地震活動的頻度和烈度要高于正常水平,震源也在附近。地震活動和水庫的水位存在一定關系,如果水庫的深度大于一百米時則誘發地震比較顯著,水位增加速度和持續時間都是重要影響因素。

2.3混凝土動力特點

混凝土強度和加載速度有很大的關系,根據變形率進行計算,段十年內發生劇烈應力變化,強度會有明顯提高。加載速度是1s或者是經過幾個小時的破壞,混凝土強度相差30%,混凝土短期抗壓強度得到提升,這一點和其塑性變形有關。正常而言,混凝土強度和時間呈現出線性關系。相關設計規范中標明水工抗震規范影響系數可以取值為1,對結構強度進行計算,水工混凝土結構的抗拉強度安全系數可以取值稍大于1,因為其中需要考慮到動力荷載作用。

2.4結構模型試驗

模型比例大部分情況選擇1:100,模型上選擇激振器進行激振,也可以將其放置在振動臺上,如果上游有水庫,則模擬時水庫長度必須要是其深度的3倍以上,模型材料容重要求和實際情況一致,容重是2.4t/m?,模型和原型的應變比例,模型材料是石膏,性能比較可靠,其變形接近混凝土,便于加工。

2.5原型振動試驗

一般而言,混凝土水工結構抗震設計研究需要進行原型振動試驗,以此掌握水工混凝土結構的自振特性,比如振型、頻率以及阻尼比等,然后和工程數據進行復核。激振方式包括強迫力激振和自由衰減振動激振。

2.6混凝土重力壩自振周期進行估算

一般而言,混凝土重力壩自振周期是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研究的前提,有關混凝土重力壩自振周期計算公式有以下幾種:

(1)克希荷夫公式

比如,湖南鎮水電站混凝土梯形壩的自振周期進行計算,其參數是H=130m,B=115m, =2.4t/m?,E=2500000t/O,計算 為0.295s。經過模擬實驗結果為0.293s,結果比較接近。

3、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研究進展

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研究涉及諸多學科,相關理論、公式、計算方法、儀器設備等都是以工程實踐理論為前提進行集成再創新,目前而言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主要集中在地震動輸入、結構地震響應以及結構抗力三個方面。

3.1 地震動輸入

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中地震動輸入是基礎研究工作,具體包括大壩抗震設防水準框架進行制定、場址地震動參數進行確定、壩址地震動輸入機制。其中,大壩抗震設防水準框架的制定涉及到概率論方法,結合我國實際國情,以及水工混凝土結構特點,建立和完善的相關標準框架體系,其中需要考慮接近斷裂大震、水庫地震等問題。

3.2 結構地震響應

結構地震響應是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研究的重中之重,一般而言是通過理論分析和公式計算,然而要考慮到的是地震和水工混凝土結構過于復雜,盡量利用室內外試驗,或者是現場實測進行校核和驗證,還可以通過震害工程實例,以及強震觀測記錄進行校驗。其中,涉及到結構抗震動力進行分析;結構抗震的動力模型試驗;現場測振試驗以及地震監測;水工抗震設計規范等。

3.3 大壩混凝土動態抗力

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在大壩混凝土動態抗力方面的研究相對而言比較少,這是研究中較少覆蓋的一個方向。水工混凝土結構動態抗力研究主要集中在大壩混凝土全級配大試件動態抗折試驗、大壩混凝土動態損傷機理、大壩混凝土三維動態細觀力學分析、CT技術應用等方面。

4、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對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研究還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面缺乏工程實踐案例,另一方面一些關鍵技術也難以攻克,在目前抗震研究追不上工程建設規模和發展的前提下,水利工程建設依然存在較高的風險。所以,我們要加大對重大工程抗震安全保障的應對,認真分析過去在水工混凝土結構抗震研究中取得的經驗,總結經驗、克服障礙,為抗震安全保障提供支持和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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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電工程抗震設防標準范文2

【關鍵詞】玉石公路橋至下大橋段;清灣江;河道整治

1.工程概況

清灣江玉石公路橋河道整治工程為清灣江下游玉石公路橋段。

清灣江發源于大容山山脈的蓮花頂,其主流流經大容山水庫、林垌村、六厚村、大里鎮、高山村后進入玉林市城區,在城區下游匯入南流江,流域總面積為298km2,企石陂壩址以上河段集雨面積206km2。本庫控制集雨面積為21.11km2,引水面積為64.2km2,是一座以發電為主,結合灌溉等綜合利用的中型水庫工程。蘇煙水庫控制集雨面積14.7km2,本庫多年平均來水量1470萬m3,總庫容1863萬m3,是一座以供水為主、結合灌溉等綜合利用的水庫。

清灣江玉石公路橋至新定村下橋之間河段兩岸為玉林規劃城區,兩岸目前主要為成片耕地及民房,由于現狀河道較窄,農田常年被淹,遇大洪水時房屋被淹。因此,清灣江玉石公路橋段應列進近期重點治理河段。

根據清灣江河道整治的近期與遠期規劃,以及玉林市城區開發的思路,結合河道左、右岸的地形地勢、河道情況修建清灣江干流防洪堤。

2.設計依據

2.1 設計基本資料

本工程設計所依據的基本資料主要有:

(1)基本地質參數:

墻背填土內摩擦角取φ=15°,凝聚力c=17kPa,濕容重取16.8kN/m3,飽和容重取19.9kN/m3,墻基置于中粗砂層,基底摩擦系數f=0.38,地基允許承載力[σ]=180kPa。

(2)清灣江流域20年一遇設計洪峰流量為926m3/s,企石陂20年一遇設計洪峰流量為693m3/s,玉石公路橋~下大橋段相應20年一遇設計洪水位72.55~71.75m。樁號6+550右岸處的周官垌支流20年一遇洪峰流量為3.9m3/s。

(3)地震設防烈度:工程區所在地區地震基本烈度為Ⅶ度,按《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2013),本工程建筑物為IV級,需進行抗震設計。

2.2工程等別和建筑物級別

清灣江流域下游為玉林市玉州區城西街道范圍,根據國家《防洪標準》(GB50201-94),確定玉林城區為一般城鎮,城市級別屬于Ⅳ等,防洪標準為50~20年洪水標準;根據《南流江干流綜合利用及治理規劃報告》、《廣西玉林市清灣江流域防洪整治規劃》提出的南流江流域縣級城市防洪堤標準采用20年一遇設計洪水標準。故本次整治工程河道兩岸堤防按20年一遇設計洪水標準設防。

根據《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2013),本工程主要建筑物級別為4級,次要及臨時建筑物等別為5級。

2.3設計控制標準

(1)防洪堤頂安全加高

根據《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設計指導意見》,墻頂超高值不宜大于1.0m,清灣江整治河段的河面寬度約25m~40m,多年平均風速小,水域平均水深低,考慮到風壅增水高度及波浪爬高均較小,并結合玉林市城區河段堤防堤頂的安全超過,確定本次防洪堤頂高程為20年一遇的設計洪水位加安全超高1.0m。

(2)安全系數

根據《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2013)規定,堤防工程級別為4級,土堤抗滑穩定安全系數正常運用條件應不小于1.15,非正常運用條件應不小于1.05;本工程護岸工程建筑物為4級建筑物。本工程擋墻抗滑穩定安全系數正常運用條件為巖基1.05,土基1.20,非常運用條件為巖基1.00,土基1.05;防洪墻抗傾穩定安全系數正常運用條件為1.45,非常運用條件為1.35。

3.防洪工程布置及設計

清灣江左岸規劃江邊大道離河岸邊約250m~400m,左岸的防洪堤與規劃路結合難度較大,根據擬定的行洪斷面要求,在左岸離河岸約50~70m處單獨布置防洪堤,堤防自上游玉石公路橋起,長2.12km,至新定村下大橋左岸結束,與“清灣江城西河道整治工程”左岸擬建堤防相接,可在下游形成封閉,左岸沿河岸設護岸擋墻,線路與左岸防洪堤一致,護岸長1.90km。

右岸已規劃有24m寬的江邊大道,離河岸邊約60~70m,現狀該處已建有一段長約300m,寬3.5m的砼公路,由于規劃的二環西路尚未建設,本次若在右岸新建堤防,不形成封閉,難以達到防洪效果,因此考慮由市政部門建設右岸江邊大道兼作防洪堤,本次不建右岸防洪堤,僅在右岸沿河岸建設護岸擋墻,擋墻自上游玉石公路橋起,至下大橋上游右岸止,護岸長1.96km。

3.1 堤防斷面設計

左岸堤頂總寬為4.5m,其中路面寬為3.5m,迎水側設綠化帶寬1.0m,堤頂路面采用C25砼路面,厚0.2m,路基鋪設0.2m厚砂碎石墊層,兩側設砼路緣石(規格600×400×150)。防洪堤迎水側坡比為1:1.75,坡面種植草皮防護,坡腳設置砼路緣石護腳。背水側坡比為1:1.5,坡面種植草皮防護,坡腳設置砼路緣石護腳。防洪堤堤頂公路每隔300m設置一個錯車道,錯車道路面寬度為7m,長20m。

3.2護岸斷面設計

清灣江兩岸在近河岸處設“擋墻+人行路”對岸坡進行防護。護岸擋墻采用C15埋石砼重力式擋墻,擋墻頂部高程按常年水位附近確定,為68.91m~68.52m,接近橋頭地形較高部位,則按5%坡度向上與橋頭連接。擋墻頂寬0.5m,背坡1:0.4,墻高2.5m~4.5m,其中基礎厚0.6~1.0m、底寬2.06m~2.70m。擋墻頂部設人行路,寬2.5m(含擋墻頂寬0.5m),面層鋪設透水紅磚,基礎鋪設0.1m厚C15砼墊層,人行路臨水側設置料石欄桿,背水側設置路緣石,路緣石高出地面0.15m,擋墻回填平臺以上按1:2.0削坡,坡面種植草皮防護。

結語

清灣江玉石公路橋段的建設能有效地根治洪水災害對兩岸農田、村莊、街道的威脅,確保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玉州區清灣江兩岸城區建設步伐,保證兩岸工礦企業以及未來規劃城區在發生洪災時免受洪水侵襲。工程建成后新定村下大橋與玉石公路橋之間形成完整的防洪體系,兩岸達到20年一遇的防洪標準,保護人口2.6萬人,保護城區面積4km2。工程的建設,對安定人民生活、保證正常的生產活動、創造良好的建設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還可減輕或減免因洪水帶來的大量淤泥、垃圾等對街道的污染,由此產生的危害人類健康的疾病等。綜上所述,本項目是可行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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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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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SL 618-2013);

[7]《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2013);

[8]《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171―96);

水利水電工程抗震設防標準范文3

Abstract: In the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BaiMaHe channel of inverted siphon project construction of rebar connection, reinforced joint most all adopt the straight screw sleeve joint,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steel straight thread joint sleeve of performance, construction and inspection, etc.

關鍵詞:白馬河渠道倒虹吸、鋼筋、直螺紋套筒接頭、施工

Keywords: BaiMaHe channel of inverted siphon, steel, straight screw sleeve joint, construction

1.概述

白馬河渠道倒虹吸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干渠上的一座大型河渠交叉建筑物,位于河北省邢臺縣會寧鄉東良舍村西北的白馬河上,白馬河倒虹吸總長建筑物長685m,鋼筋制安總量4550t,鋼筋類型為Φ16-Φ32,鋼筋接頭大部分采用直螺紋套筒接頭。

直螺紋套筒接頭是一種能承受拉、壓兩種作用力的接頭,具有工藝簡單、可預制加工、強度高、性能穩定、連接速度快、應用范圍廣、經濟、便于管理、質量安全可靠、可全天候施工等特點,并可節約大量的鋼材和能源。

直螺紋套筒接頭適用于各種抗震和非抗震設防的建筑的混凝土結構中,鋼筋的直徑為Φ16-φ40的Ⅱ、Ⅲ級豎向、斜向、水平方向的鋼筋連接。

2.性能

為充分發揮鋼筋母材強度,連接套筒的設計強度大于鋼筋抗拉強度標準值的1.2倍。直螺紋接頭標準套筒的規格尺寸見表1。

上表中各項參數見下圖。

對不同直徑規格的Ⅱ、Ⅲ級鋼筋進行了等強直螺紋接頭的型式檢驗,全部近百根試件的檢驗結果均超過了行業標準《鋼筋機械連接通用技術規程》JGJ107-2003中1級接頭質量標準,試驗結果表明試件均延斷于鋼筋母材,達到了等強級標準。接頭性能良好,破壞全部發生于鋼筋母材。

3.施工準備

(1)根據結構工程的鋼筋接頭數量和施工進度要求,確定滾軋專用機床的數量。

(2)根據現場施工條件,確定滾軋專用機床的位置,并搭設鋼筋托架及防雨棚。

(3)由專職電工連接備有漏電保護開關的380V電源。

(4)由鋼筋連接接頭技術提供單位進行技術培訓,實行上崗證操作,操作工人應相對固定。

4.加工滾軋直螺紋接頭

(1)鋼筋應先調直再下料,切口端面應于鋼筋軸線垂直,不得有撓曲或馬蹄形,不得用電焊、氣割等加熱方式切斷。

(2)滾軋直螺紋加工時,應采用水溶性切削液,無液嚴禁加工,不得用油作液。

(3)加工滾軋直螺紋絲頭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加工過程必須用牙形規、環規檢查。

(4)滾軋直螺紋絲頭的長度見表3,絲頭現場加工檢驗項目及方法和要求見表4。

(5)加工的鋼筋絲頭應進行逐個自檢,出現不合格絲頭時應切去重新加工。

(6)自檢合格的絲頭,應由質檢員隨機抽樣進行檢驗,以一個班加工的絲頭為一個驗收批,隨機抽檢10%,當合格率小于95%時,應加倍抽檢,復檢中合格率仍小于95%時,應對全部絲頭進行逐個檢驗,不合格絲頭應重新加工并經再次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鋼筋連接

(1)連接鋼筋前,先回收鋼筋塑料保護帽,并檢查鋼筋規格是否和連接套規格一致,直螺紋絲扣是否完好無損、清潔,如發現雜物或銹蝕應用鐵刷清除干凈。

(2)連接鋼筋時,應對正軸線將鋼筋擰入連接套筒,用手擰不動時再用機械扳手擰緊,決不允許在鋼筋頭沒有擰入連接套之前,就用機械扳手擰緊鋼筋。

(3)鋼筋連接必須用機械扳手擰緊,使兩端鋼筋絲頭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頂緊,并加以標記。

(4)標準型套筒鋼筋連接完畢后,套筒兩端外露完整有效絲扣不得超過1扣(鋼筋絲頭螺紋中徑幾何尺寸達到要求的絲扣為有效絲扣),其它套筒形式應符合產品設計。

(5)當連接水平鋼筋時,應將鋼筋墊平使鋼筋軸線對正,不得從兩頭往中間連接,以免造成連接質量事故。

6.現場驗收及檢驗

鋼筋連接完畢后,首先進行目測,檢查套筒兩端外露完整有效絲扣不得超過1扣。

對接頭隨機抽取10%進行外觀檢查和單向拉伸試驗,500個為一驗收批(不足也為一批)并在工程中隨機抽取3個試件,做單向拉伸試驗。按設計要求的接頭等級進行檢驗與評定,并應出具接頭拉伸實驗報告。

7.結論

白馬河渠道倒虹吸鋼筋直螺紋套筒接頭到目前為止共檢測79組,接頭強度全部合格,接頭性能良好,破壞全部發生于鋼筋母材。且該接頭具有強度高、性能穩定、施工速度快等優點,可以廣泛應用于水利工程鋼筋機械連接接頭中。

水利水電工程抗震設防標準范文4

關鍵詞:河堤整治工程;自嵌式植生擋土墻;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經濟效益

中圖分類號:B025.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作者簡歷:

鄭福瑞,男,1964年出生,中山大學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監理和總承包管理20多年,現在中國水電顧問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中南咨詢公司,項目部副經理總工程師。

設計比選

以某取水工程中取水設施的壅水構筑物為例,主要為抬高水頭以滿足水泵最小淹沒深度要求興建低水頭水庫。構筑物主要由攔河壩、取水泵站及堤防組成,水庫正常蓄水位高程1809.50m,設計水位最大抬高2.5m。

工程設計洪水標準為20年一遇,相應洪峰流量445m3/s,根據GB50286-98《堤防工程設計規范》堤防工程等別為Ⅳ等次要建筑物按4級建筑物設計。

抗震設防標準根據《中國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中國地震動反應譜特征周期區劃圖》、《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壅水構筑物按丙類抗震標準設防。

根據《防洪標準》規定,設計防洪標準為50~20年一遇,屬Ⅳ等工程。

抗傾覆穩定安全系數

整治工程總體布局河道整治規劃將采用河道清淤及斷面拓寬,確保行洪暢通;河堤每邊控制綠化帶寬度,避免重復投資;對河道全面整治,恢復和強化河道功能,適應城市代化建設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需要。

從工程量、投資、工期、生態環境與節能和后期全壽命運行維護成本比較“C15素混凝土擋墻、M7.5漿砌塊石和自嵌式植生擋土墻”3種河堤整治方案,經比較選擇綜合指標較好的采用新型護岸材料即自嵌式植生擋土墻。

自嵌式植生擋土墻防護堤典型斷面

自嵌式植生擋土墻是一種加筋重力式復合結構,依靠植生混凝土空心異形砌塊(建材成品)自身相互間嵌固和其后背土工格柵復合土體重量形成整體,防止滑動和傾覆失穩達到自身穩定的目的。此結構無需砂漿膠結,對地基承載力要求低,整體穩定耐沖刷能力較好,抗不均勻沉降較佳,并可在墻面種小植物可具綠化功能。

其簡單的“三元”復合結構體(橫向):加筋土工格柵分層碾壓土堤砂卵礫石層+土工布構成反滲濾層(單元)植生式混凝土空心砌塊擋墻(基礎和壓頂鎖口以少量混凝土結構)河床。

其結構相比混凝土(或摻量不大于30%埋石混凝土)擋墻、漿砌石擋墻,地基承載力要求低,可不需要開挖至基巖硬地基,適用于河岸軟土地基。因其開挖量小施工快速,施工組織和管理簡單,在河道涉水施工中具有明顯的優勢。

經濟效果對比分析與評價

某取水工程河道護堤整治方案以“C15素混凝土擋墻、M7.5漿砌塊石和自嵌式植生擋土墻”比較,從對地基要求、施工工程量、單位工程投資、工程占地、生態環境保護、施工組織和技術難度、后期運行維護費效比等因素綜合考量評價,選擇一種最優方案。

此段河道水流緩慢沖刷較弱,參數取值按河道平均深度5.2m,硬砌高度4.5m估算工程投資,超高部分均采用植草護坡,河床糙率按河道線彎曲、斷面變化、土底,邊壁景觀要求按有草考慮,糙率取0.036,對比如下表中。

對比效果分析:

(1)單位投資比較,最優方案依次為自嵌式植生擋土墻M7.5漿砌塊石C15素混凝土(埋石);

(2)工程占地比較,最優方案依次為C15素混凝土(埋石)M7.5漿砌塊石自嵌式植生擋土墻;

(3)施工速度與質量控制比較,最優方案依次為自嵌式植生擋土墻C15素混凝土(埋石)M7.5漿砌塊石;

(4)對地基要求比較,天然河道岸邊地質條件一般覆蓋層分布厚度較大,基巖埋深較大,地基基礎處理投資相對較大。選擇適應性強的新工藝結構形式是關鍵,從比較看最優方案依次為自嵌式植生擋土墻M7.5漿砌塊石C15素混凝土(埋石混凝土);

(5)生態景觀節能、后期運行維保成本比較,最優方案依次為自嵌式植生擋土墻,屬生態、景觀環保產品, C15素混凝土(埋石混凝土)、M7.5漿砌塊石較差。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節能、環保和可持續發展,人民對環境、生態和諧的要求和保護意識的提高,因此從河道生態治理措施方面看,廣泛應用新型護岸建材與工藝是發展趨勢。如自嵌式植生擋土墻,墻體質輕,透水性好,墻上可以栽小植物美化河岸和改善生態環境,同時保證地下水與地表水的聯通,使水域生態系統的結構與功能不發生較大變化。

結束語

水利水電工程抗震設防標準范文5

關鍵詞:水庫工程;除險加固;安全措施

水庫工程對保證人們的用水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同時對整個流域的防洪會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因此,對出現病險的水庫進行處理是非常必要的,這樣也能更好的保證水庫的安全。對水庫出現病險的原因進行分析,能夠更好的找到解決的措施和方法,同時也能更好的建設防洪體系。

1 病險水庫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水庫防洪標準低

很多水庫都是多年前建設的,這樣就使得很多的水庫由于歷史原因導致在進行建設的時候對抗洪要求都比較低,這樣也不能更好的滿足實際運用的要求。在對水文資料進行研究的時候,經常會受到洪水的影響,這樣就非常容易導致水庫工程的防洪標準低于國家標準。在科學技術不斷進步的現在,經濟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很多的水庫工程在建設規模和要求上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樣就使得水庫工程在標準方面出現了不能與時俱進的情況。

1.2 抗震標準低

在進行水庫工程設計的時候,通常對水庫的抗震標準要求非常低,在出現地震的時候,水庫工程會受到地震的影響出現破壞非常嚴重的情況。在地震的時候,經常會出現地震液化的情況,這樣對水庫工程的土石壩安全有很大的影響。很多的水庫工程由于歷史原因在設計方面就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因此,在抗震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在地震發生的時候經常會出現壩體出現變形的情況,因此,采取防范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1.3 嚴重的滲流問題

在進行水庫工程設計的時候,如果勘探工作做的不到位或者是設計出現不合理以及施工不嚴格和材料質量無法保證的情況,都會導致壩體或者是壩基滲透,主要是會在壩體出現滲漏,會沿著壩體產生一定的裂縫,或者是在結構面出現集中滲漏的情況。同時,也存在著壩基滲漏, 出現這種滲漏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存在一些裂縫導致的。

1.4 土石壩壩體變形問題

很多的水庫在壩體施工的時候通常都是采用的土石壩,在壩體與其他類型的壩體進行比較的時候,自身存在著一些劣勢。土石壩在壩體方面主要是由土粒構成的,因此,在受力的情況下非常容易出現位移的情況。同時,對壩體的變形破壞程度也非常大。土石壩在出現變形問題的時候,主要會導致壩體裂縫、滑坡或者是塌陷的問題。

1.5 大壩穩定性差和強度問題

壩體出現不穩定的情況,主要包括整體的不穩定性和部分壩段的不穩定,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由于壩基出現不穩定問題導致的,同時邊坡的穩定性對壩體的穩定性也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出現邊坡不穩定的情況一定要進行及時的處理。在出現滲漏時,也會導致壩體出現不穩定的情況。在出現穩定性問題以后,一定要及時對原因進行分析,同時對相關的強度問題也要進行重視,在出現壩體強度問題以后,一定要及時進行處理,這樣能夠避免出現裂縫對壩體的安全進行影響。

1.6 其他安全問題

水庫工程在使用過程中,要經常進行儲水和放水,在這個過程中,非常容易導致相關的建筑物出現使用效率低的情況,同時也會出現老化的問題,因此,也存在著破壞情況嚴重的問題。對出現的建筑物以及相關的設施老化的情況,可以進行定期的維護,這樣能夠更好的對其安全進行保護。

2 病險庫的成因分析

2.1 先天不足

水庫工程在使用時間上非常長,這樣就使得很多的水庫工程在修建時間上非常久遠,同時也有很多的水庫工程是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存在問題的時期建設的,由于歷史原因的限制,水庫工程在設計和施工技術方面都非常落后,這樣就導致水庫工程在進行建設的時候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同時,在進行水庫建設的時候需要大量的資金,很多的地方在進行建設的時候存在著資金不足的情況,這樣也會導致水庫工程在建設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在施工質量方面無法進行保證。

2.2 后天不足

很多的水庫工程建設都存在重視建設過程,對后期管理進行忽視的情況,同時,在養護維修費用缺乏的情況下,很多的中小水庫根本就沒有進行相關的養護,這樣也使得一些病險情況沒有辦法進行及時的掌握,導致一些小問題帶來大破壞。

3 病險水庫治理的對策

3.1 做好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及探查工作

在病險水庫加固前期工作開始,大壩安全鑒定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要求,組織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等方面的資深專家,嚴格按此辦法全面準確地查找出水庫存在的各種隱患,同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這些隱患進行專題調研,找準隱患部位,分析產生原因,提出處理措施。

3.2 對病險庫進行科學論證和經濟評價

實施中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對工程投資和經濟效益至關重要,因此前期調查和資料收集就顯得尤為重要,這需要認真做好諸如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勘察、水文、大壩位移觀察、大壩及庫區滲漏資料的收集整理,以及調研大壩運行管理現狀等許多基礎性的工作。防洪工程的經濟評價結果是決定工程興建與否的重要依據之一,病險庫的治理還必須重視財務經濟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這是治理的主要依據。合理的投資風險分析為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可行性提供技術支持,對發揮工程的除險加固效益產生積極作用。

3.3 努力提高病險水庫加固的科技含量

在病險水庫加固過程中應依托科研、設計、施工、高等院校等方面的技術力量,廣泛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力求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經濟性相統一,堅持加固與提高、加固與技術進步相結合,使病險水庫治理的技術經濟方面達到高水平。

3.4 建立良性的水庫運營管理機制

建立嚴格的管理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嚴格按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實施,使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同時應加強水庫大壩的監測和觀測工作,配備齊全的監測設備,建設必要的觀測設施,采用先進的觀測手段,對大壩進行及時跟蹤監測,及時發現大壩的隱患。完善水利工程設施的監管和維護,這對保障水利設施的正常運行,延長其使用壽命有積極意義。

3.5 建立合理的融資方式

病險水庫嚴重制約水庫效益正常發揮。由于存在病險問題,許多水庫不能按設計要求蓄水運行,無法滿足供水、灌溉、發電等要求,嚴重影響利效益的發揮,乃至缺乏更新改造經費,有些甚至沒有維修資金,使水利工程設施得不到及時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因此建立合理的融資方式是解決目前建設資金短缺和病險水庫大量存在行之有效的方法。

4 結束語

水庫工程存在著病險情況非常多,同時也是非常復雜的,因此,進行病險的治理也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對水庫工程進行病險的處理,國家是非常重視的,同時在資金方面也是非常支持的,這樣能夠更好的對水庫工程進行處理,同時也能更好的推動經濟的建設。

參考文獻

[1]李雷,王仁鐘,盛金保,等.大壩風險評價與風險管理[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6:17-55.

水利水電工程抗震設防標準范文6

第一條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對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第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范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

第十二條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條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

第十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三章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城鎮和鄉村受損程度和數量;

(二)人員傷亡情況,房屋破壞程度和數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農業生產設施與商貿流通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農用地毀損程度和數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數量,需要救助的傷殘人員數量,需要幫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生產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農用地等;

(四)環境污染、生態損害以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等情況;

(五)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和隱患等情況;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形地貌以及河勢和水文情勢、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受影響情況;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八)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采用全面調查評估、實地調查評估、綜合評估的方法,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第二十七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條地震災區的中央所屬企業生產、生活等設施的恢復重建,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十二條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新址進行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修改、其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筑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第五十四條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人員服務以及安排實施的多雙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第五十七條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依法實行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地方稅收優惠措施。

第五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國家向地震災區的房屋貸款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貸款、工業和服務業恢復生產經營貸款、農業恢復生產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國家在安排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交通、鐵路、能源、農業、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等設施因地震遭受破壞的,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受災群眾參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六十二條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梢詢炏葘⑵浼{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第六十三條非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國家鼓勵非地震災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援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第六十四條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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