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銷售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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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銷售管理辦法

互聯網保險銷售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網絡直播;廣告;金融營銷宣傳

一、商業銀行網絡直播營銷情況概述

(一)網絡直播營銷的概念。網絡直播營銷,又稱“互聯網直播營銷”,顧名思義,是以網絡直播的形式開展的營銷活動,應具備三個要素:一是信息傳播媒介和范圍,即互聯網,信息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平臺,同時必須面向社會公眾。二是表現形式,即直播,結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下稱“網信辦”)《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須是基于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實時信息的活動。內容不限于視頻,音頻、圖文等亦可,且必須是持續、實時,與傳統的錄播、平面廣告營銷相區別。三是商業營銷目的,以推銷商品或服務作為網絡直播的主要目標。對商業銀行而言,其商業營銷目的,原則上應限于其經營許可范圍,即“金融營銷宣傳”,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下稱《通知》)所述,專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宣傳、推廣。(二)網絡直播營銷的參與主體。根據具體分工,網絡直播營銷的參與主體可分為四類:一是網絡直播營銷平臺,指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各類社會營銷平臺;二是商家,是在網絡直播營銷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商業主體;三是直播營銷人員,是指在直播時與社會公眾直接互動交流,介紹、推銷商品或服務(品牌)的自然人,俗稱“主播”;四是網絡直播營銷服務機構,指專為前述三類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策劃、運營、經紀、主播培訓等服務的商業機構。(三)商業銀行網絡直播營銷的主要模式。商業銀行參與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大致可歸納為兩種模式:1.“直播+銷售”模式。該模式是指為銷售推廣金融產品或服務所開展的網絡視頻直播營銷活動,可支持客戶在線即時成交下單,俗稱“直播帶貨”。2020年上半年以來,許多商業銀行基于電商業務所開展的網絡直播賣貨活動,雖然形式上與前述“直播帶貨”并無不同,但因所帶之“貨”,大多都是電商平臺商戶經營的非金融商品或服務,未指向金融產品或服務,故不屬于本文論述的商業銀行網絡直播營銷行為。2.“直播+宣介”模式。商業銀行為擴大品牌影響力、開辟線上獲客新途徑,在線舉辦的知識講座、產品會、財經類論壇等直播活動,本文稱之為“直播宣介”。由于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特殊性,此種模式一般不設置線上即時成交環節,也較“直播帶貨”更為常見。根據營銷手段的不同,“直播宣介”可再分為直接營銷和間接營銷兩種,前者在直播活動中直接嵌入金融產品及服務介紹推廣內容;后者則是線上知識講座、論壇等主題直播,內容廣泛,可包括健康、文化、生活、財經以及投資者教育等,主要是為契合客戶多方位的需求,提升客戶體驗,間接起到品牌營銷的效果。

二、網絡直播營銷的法律性質

(一)互聯網信息服務?!熬W絡直播營銷”是一類基于互聯網向公眾持續實時信息的活動,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根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前者是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實行許可制,后者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僅實行備案制。而商業銀行參與的“網絡直播營銷”,雖有商業營銷目的,但提供信息的過程一般符合無償、公開、共享的特性,故應視為“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二)與互聯網直播相關的特定服務。網絡直播廣泛應用于新聞信息服務、網絡表演或網絡視聽節目等服務中,故還需進一步分析網絡直播營銷與前述幾類特定直播服務的關系。一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根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商業銀行“直播帶貨”與新聞信息服務并無明顯關聯,但“直播宣介”中的一些論壇、講座直播活動,如內容涉及經濟等社會公共事務或社會突發事件的評論,則很可能構成新聞信息服務。二是“互聯網視聽節目”?!痘ヂ摼W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制作、編輯、集成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從上述規定以及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現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來看,此類服務涵蓋的范圍極為寬泛,前述兩類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均可納入其中。三是“網絡表演”。《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二條將網絡表演界定為“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即網絡表演首先應當屬于“文化產品”,2020年3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也在其官網提示,明確稱電商類、教育類、醫療類、培訓類、金融類、旅游類、美食類、體育類、聊天類等直播不屬于網絡表演。綜上,商業銀行目前參與的直播帶貨與直播宣介活動,因可歸于“金融類”直播的范疇,除非包含文藝表演,不應視為“網絡表演”。(三)商業廣告。廣告有商業與非商業之分,我國《廣告法》規范和調整的廣告僅指“商業廣告”。一般而言,商業廣告應具備以下三個要件:一是商業推廣之目的;二是廣而告之的形式;三是指向特定的產品、服務(或品牌)。同時,《廣告法》并不限定廣告所采用的傳播媒介和方式。因此,盡管網絡直播采用的網絡傳播媒介和“直播”方式,明顯有別于傳統媒體(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平面或錄播廣告,但只要滿足前述三項構成要件,即構成商業廣告。從具體表現形式來看,“直播帶貨”構成商業廣告無疑,但“直播宣介”卻不可一概而論,需要再重點確定直播內容是否涉及金融產品及服務(品牌)的推介宣傳,否則不構成商業廣告。此外,商業廣告既可按行業劃分,亦可按照傳播媒體分類,網絡直播營銷行為如構成廣告,應進一步認定為“互聯網廣告”,若由商業銀行開展,還應劃入“金融廣告”的范疇。因此,除需遵守《廣告法》等基礎法律規定外,還要落實互聯網廣告與金融營銷宣傳的特殊監管要求。

三、商業銀行需要關注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保險銷售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創新;刑法介入;政策取向;余額寶。

一、余額寶引領下的互聯網金融創新。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是在互聯網時代對傳統金融的創新與發展。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是以阿里金融為代表的金融運作平臺、以眾籌為代表的股權投資平臺、以P2P(peer to peer)為代表的借貸平臺三種模式[1]。自從2013年6月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寶公司推出余額寶產品,互聯網金融成為近期乃至“兩會”的熱點話題。根據相關功能設計,“支付寶”用戶可將支付寶里的錢隨時轉入余額寶,余額寶里的錢會自動購買天弘基金旗下的“增利寶”貨幣基金。同時,用戶又可隨時使用余額寶內的資金,用于消費支付和轉賬等,一旦余額寶內的資金被使用就相當于對“增利寶”貨幣基金的贖回。“增利寶”貨幣基金是天弘基金和支付寶公司聯手打造的一項與余額寶自動掛鉤的貨幣基金,目前天弘基金由“支付寶”的母公司阿里巴巴控股[2]。雖說余額寶的投資收益視天弘“增利寶”貨幣基金的經營業績而定,但由于余額寶收益中絕大部分來自對銀行協議存款的投資[3],投資方式穩健,風險較小,自正式投入使用以來,收益率均為正數且遠遠高于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余額寶的推出引發了新一輪的互聯網金融熱:百度、騰訊、蘇寧等互聯網公司紛紛與基金公司合作,推出了類似金融產品。這些類余額寶產品如雨后春筍般生長起來,它們瞄準的目標都是用戶的“小額活錢”,實質都是由互聯網公司推出“現金管理”業務。顯而易見,余額寶的出現將基金電商化推向一個。

機構推出的各種“類余額寶”產品已有數十種,品種繁多,令人眼花繚亂。不少市場人士直呼,國內互聯網巨頭將悉數參戰現金管理市場,互聯網金融進入“戰國時代”[4]。那么,與傳統金融產品相比,余額寶等新興互聯網金融產品有哪些創新點呢?筆者認為,其創新點主要體現在大眾化、民主化、便捷化、透明化四個方面。

一是大眾化。與傳統貨幣基金不同的是,天弘增利寶的銷售起點是1元而非10 0 0元,適合于在支付寶中留剩小量余額的客戶[5]。按照支付寶約8億注冊用戶來計,若平均每位支付寶用戶往余額寶內轉存1元閑置資金,那么余額寶將會有8億元的資金沉淀。對于公募基金而言,8億數額不可謂不大[6]。余額寶的過人之處就是較好地運用了經濟學中的“長尾效應”(Long Tail Effect)。“頭”(head)和“尾”

(tail)是兩個統計學名詞。新競爭力從人們需求的角度來看,大多數的需求會集中在頭部,而這部分我們可以稱之為流行,而分布在尾部的需求是個性化的,零散的小量的需求。而這部分差異化的,少量的需求會在需求曲線上面形成一條長長的尾巴,而所謂長尾效應就在于它的數量上,將所有非流行的市場累加起來就會形成一個比流行市場還大的市場。普通人手中的閑錢在巨大的資本市場上只是末端毫不起眼的小尾巴,余額寶利用網絡優勢將這些小尾巴整合起來卻形成了超乎想象的規模優勢。

二是民主化。余額寶通過互聯網金融技術,改變個人投資者長期以來受制于投資機構的被動性,增加了公眾在財富管理需求上的話語權和選擇權。在這一過程中,高度分散化的客戶群特征,也促使包括余額寶在內的金融產品的設計者,更多地去挖掘客戶的體驗,傾聽他們的投資訴求,從而由內到外地實現個體客戶最終決定產品設計的“民主化”[7]。

三是便捷化。投資者在余額寶開戶的流程非常方便,基金銷售過程中必需的身份證、銀行開戶賬號等用戶資料直接由支付寶提供給天弘基金。但在此過程中,用戶個人并沒有在天弘基金直接開設賬戶,也不擁有獨立的天弘基金賬戶密碼,用戶也不像在其他傳統渠道購買基金時那樣,需要閱讀風險提示和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8]。而且余額寶實行的是T+0模式,用戶可隨時使用余額寶內的資金,在儲蓄與基金之間的相互轉化不僅沒有時差還沒有手續費,對用戶而言相當便捷。

四是透明化。余額寶的宣傳口號是“會賺錢的支付寶”。用戶通過客戶端可隨時查看自己的資金余額、當天收益情況、資金使用及來往情況等。余額寶的高度透明性,打破了傳統金融理財產品運行周期(按月計周期)較長、收益詳情不能及時送達理財用戶、理財賬戶關聯度差的桎梏。

二、余額寶對現有刑法條文的挑戰。

余額寶雖然因金融創新在短時間內吸引了眾多用戶、凝聚了巨額資金,但這種民間融資行為卻涉嫌違反刑法中的三個罪名,分別是第一百七十四條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一是涉嫌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該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立法目的是通過對金融機構的準入機制的刑事保護來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這是因為,金融機構作為聯結國民經濟的紐帶,必須由國家掌控。若不經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必然削弱國家對金融秩序掌控,甚至造成金融秩序失控,最終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余額寶通過向超過5000萬的客戶“高息吸儲”,并把客戶存在余額寶賬戶上的錢投資于基金,已享受了商業銀行的待遇,卻無需理會商業銀行在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準備金計提與存貸比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及在賬戶、結算與反洗錢等業務操作中的合規要求[9]。因此,其本質上已成為一家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商業銀行”,涉嫌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二是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該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由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過于籠統,最高院又于2010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督忉尅返诙l又規定“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對照以上條文,如果硬套的話,不僅僅余額寶,幾乎所有民間融資都可被認定為《解釋》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三是將來還有可能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該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另根據《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區別在于,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對集來的錢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例如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攜帶集資款逃匿;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等。目前,余額寶雖然表面上運轉良好,尚未出現上述情況,但行內人知道,支付寶學的是全球在線支付巨頭美國PayPal公司。PayPal早在1999年就推出了將PayPal賬戶余額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模式,20 0 0年年化收益率達到5。56%,卻最終于2011年6月清盤關閉,原因是收益率過低,引發了大規模贖回[10]。因此,難保余額寶將來遭遇資金鏈斷裂時不陷入集資詐騙的泥潭。

三、二次違法性原則下的刑法尷尬。

(一)刑法中的二次違法性理論。

上述三個罪名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均為法定犯。刑法中的法定犯(又稱行政犯),是指違反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范并由行政法規中的刑事法規所規定的犯罪。法定犯的特點在于,其原來都是沒有被認為是犯罪,由于社會情況的變化,在一些經濟、行政法律規定中首先作為被禁止的行為或作為犯罪加以規定,而后在修訂的刑法中予以吸收而被規定為犯罪。理論上通常認為,法定犯的最大特征在于其“二次違法性”[11]。也就是說,在現代社會存在著多方面、多層次的法律規范,它們有機地組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在這個法律體系中存在著一種嚴格的階梯關系。刑法是保證各種法律規范得以實施貫徹執行的最后一道屏障,始終處于保障法的地位。某種行為如果能用其他部門法調整,就不能動用刑法[ 1 2?。?。如果一個行為未違反其他部門法,就根本談不上構成犯罪。下面,我們就以行政監管為主線,民事法律關系為輔線,探討余額寶是否存在民事與行政領域的“第一次”違法。

(二)余額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

余額寶是支付寶公司針對支付寶賬戶余額推出的一項增值服務,用戶可以把支付寶里的余額轉入余額寶,被確認后即視為買入了天弘基金公司旗下的“增利寶”貨幣基金,可以獲得比銀行活期存款利息高很多的收益。在余額寶的設計中存在三方法律主體,即支付寶公司、基金公司、余額寶客戶,其中,基金公司將自己的基金產品嵌入到余額寶中,是基金的銷售者;余額寶客戶自動購買和持有余額寶嵌入的基金產品,是基金的投資人和受益人;而支付寶公司則是基金買賣雙方客戶資源的中介人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者[13]。由此可見,委托理財關系只存在于基金公司和余額寶用戶之間,支付寶公司僅是資金中轉站,并未與余額寶用戶形成委托理財關系。雖然余額寶以“會賺錢的支付寶”為宣傳口號向不特定的人募集資金,但用戶的資金進入余額寶后立即以申購基金的方式轉入天弘基金名下。支付寶既未實際占有用戶資金,也未對用戶資金進行投資理財。

(三)余額寶中的行政法律監管。

余額寶橫跨資金第三方支付和基金投資等不同金融細分領域,也相應要受到多個行政法規和不同行政部門的監管:作為第三方支付業務,要受到央行的監管;作為基金銷售,要受到證監會監管[14]。

在第三方支付業務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先后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法規,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規范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根據相關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需要按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2011年9月1日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得許可證的最后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企業將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在此背景下,支付寶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獲得了央行頒發的國內第一張《支付業務許可證》[15]。因此,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支付寶公司符合現行行政監管要求。

在基金銷售方面,2011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實施,證監會陸續開放了基金第三方銷售與支付牌照,允許銀行、基金、證券等金融機構外的更多第三方企業參與,以促進基金業電子商務化發展。在此背景下,支付寶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獲得了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正式為基金公司和投資者提供基金第三方支付結算服務[16]。

此外,在2013證監會最新公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備案要求、服務責任、信息展示、投資人權益保護、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責任、賬戶管理、投資人資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違規行為處罰等內容。在余額寶與天弘基金的合作中,支付寶作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只需遵守上述法規的相關要求,尤其是要對投資人的信息和賬戶進行審慎管理,保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行政法律監管中,爭議較多的仍是余額寶的“類存款業務”。有觀點認為:按《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要求,公司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賬戶應當與公司其他業務賬戶有效隔離,以防止公司利用基金結算變相經營存款業務。而余額寶與支付寶無縫的劃轉便利,且未對外明確二者賬戶的獨立性并游離于既有銀行監管之外,可能埋下二者是否存在足夠有效隔離的隱患。這樣,支付寶通過一道內部并不透明的劃線,突破了橫亙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所不能逾越的存款業務紅線[17]。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首先,根據前文對余額寶民事法律關系的分析,雖然支付寶賬戶內的余額可與余額寶實現無縫對接,但資金進入余額寶后立即以申購基金的方式轉入天弘基金名下,支付寶也好、余額寶也罷,它們起到的均是第三方支付的通道作用。既然不實際占有,也就不存在所謂的“類存款業務”。其次,此類金融產品的誕生和迅速發展,與監管部門的寬容分不開的。目前,中國真正面向普通投資者的合理投資方式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創新為投資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資理財選擇,如果能以此倒逼中國銀行業改革,也不失為一次面向金融市場可持續發展的積極探索。

綜上,余額寶在基本面上未出現民事或行政違法現象,雖然在某些行政監管領域存在爭議,但至今為止未有行政機關對其作出違法認定或處罰。因此,雖然對余額寶涉嫌違背刑法規定的聲討振振有詞,但根據二次違法性原則,刑法介入尚無依據。

四、刑法介入互聯網金融的政策取向。

那么,是否意味著刑法要徹底放棄對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創新領域的法律監管呢?筆者認為刑法作為法律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徹底退出是不現實的,關鍵還是一個度的把握。在互聯網金融的刑法規制方面,我們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堅持二次違法性原則。一方面,對構成行政違法的同時又構成犯罪的,應堅決予以刑事打擊。這也是不少金融行政監管法律法規對刑法的具體要求。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為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非法全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批準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準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兩項規定均是行政法律法規呼喚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介入的具體表現。另一方面,對是否構成行政違法存在爭議的行為,在行政機關未做出違法認定之前,即使涉嫌違反刑法條文,刑法也不能提前介入。其理由正如大塚仁所說:“只有在其他法律的保護不充分時,才能允許刑法進行法益保護,這樣的關系叫做刑法的第二次性質或者補充性質,刑法的適用必須慎重并且謙虛。”[18]。

二是堅持公平原則。以余額寶為例,剛才我們雖然對其行政違法與否存在較大爭議,但根據二次違法性原則,刑法不能輕易介入。但是否所有已定罪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都事先經過了行政監管部門的違法性認定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刑法就有選擇性打擊之嫌。也有人認為,選擇性打擊是法治社會必須付出的代價。因為無論在什么領域,絕對公平只能是理想目標,法律也一樣,現實中的法律只能最大限度地追求相對公平。話雖不錯,但另一方面,在只對部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此種選擇性司法被一些人指責為刑事報復的工具[19]。而且法律歷來強調“法不強人所難”、“法不責眾”。如果刑法中的某個條文能讓廣大民眾動輒入罪,那么,這項規定就不是一個順應社會發展規律的“良法”。眾所周知,在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企業要發展就要啟動資金和流動資金,但由于民營經濟從正規金融機構難以獲得必需的資金,只能進行民間融資。在這些地區,民間集資呈普遍狀態,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比例較大。鑒于此,筆者認為,在民間融資領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應采用逐步退出的方法,刑法應盡量減少對民間融資的介入,盡量讓其他部門法去調控這部分市場。

三是要堅持鼓勵創新原則。經濟學中有一個概念叫“鯰魚效應”:沙丁魚生性喜歡安靜,追求平穩,在長途運輸中容易缺氧死亡。為提高沙丁魚的存活率,漁夫往往在裝滿沙丁魚的魚槽里放進一條好動的鯰魚故意攪局,加速沙丁魚的游動,這樣沙丁魚缺氧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這就是著名的“鯰魚效應”,即采取一種手段或措施,刺激一些企業活躍起來投入到市場中積極參與競爭,從而激活市場中的同行業企業。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產品之所以引起熱議,就是因為它就像跳進金融市場的一個攪局者,它將對利率市場化起到倒逼作用,銀行要想留住自己的客戶,除了開展金融創新,提高服務質量外,向儲戶提供一定具吸引力的利率標準也是不可少的[20]。余額寶的“鯰魚效應”有利于推進我國舉步維艱的金融市場改革,有利于促使銀行這些體制內的沙丁魚們在進行自我反省的同時更好地提高服務質量和創新意識。從鼓勵創新的角度上說,刑事政策也宜以適當寬松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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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銷售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余額寶;商業銀行;監管

一、余額寶的發展現狀

余額寶,是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寶公司打造的一項余額增值服務,它可以如同支付寶余額一樣隨時用于消費、轉賬等支出,并且能夠獲得投資收益,使存放在余額寶內的資金獲得增值[1]。作為互聯網微理財的領頭羊,余額寶憑借其較高的投資收益率和較低的入戶門檻,源源不斷地吸引著廣大的用戶。據統計,截止今年5月余額寶的凈資產規模已突破5000億人民幣,客戶數量超過5000萬,其制定者天弘基金一舉成為國內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圖1

資料來源:天弘基金公司官網

圖1顯示了天弘增利寶貨幣基金自余額寶上線起至今的收益變化,余額寶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基本保持在4.5%和7%之間,均值在5%以上,而此時商業銀行的一年定期存款的利率不過 3.85%,活期存款利率更低至0.35%。對普通投資者而言,考慮到貨幣基金流動性高,安全性與存款不差上下,收益率又長期遠高于活期存款,將活期存款轉移到余額寶以求更高的收益理所應當。余額寶的收益率不僅遠高于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利率,其累計收益率和我國股票市場的投資收益率相比也十分突出,圖2中0值上方向右上傾斜的為余額寶至今為止的累計收益率曲線,而0值下方兩條分別為上證指數和滬深300的累計收益率。由折線圖的走勢不難看出,對投資者而言,投資余額寶比投資股票要穩定很多且圖示時期內余額寶的收益明顯高于股票市場。大量中小股民將炒股資金從股票市場轉移至余額寶。

圖2

資料來源:天天基金網

二、余額寶取得成功的原因

余額寶一問世就造成如此大的轟動,不到一年的時間招攬5000多萬客戶吸納上千億的資金,對我國銀行長久以來最主要的存款業務造成了不小的沖擊。由上文圖1分析可見,余額寶高過銀行活期存款十多倍的收益率是其吸引廣大散戶的一大關鍵因素。那么,余額寶又是如何創出這樣一個超高收益率的呢?相比傳統銀行理財,其又是如何脫穎而出的呢?

(一)聯合貨幣基金創造高收益

自2010 年央行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牌照監管,明確其法律主體地位和業務許可范圍,第三方支付的市場定位不斷向金融市場前移,與基金、擔保、保險機構等異業聯盟衍生出一系列互聯網金融產品[2]。余額寶就是其中的典范,其本質是在支付寶第三方支付平臺功能上,內嵌合作基金公司的貨幣型基金,這種合作模式的創新將成為互聯網發展與金融理財業的創新驅動力。

圖3

資料來源:天天基金網

目前與余額寶進行對接的是天弘基金“增利寶”貨幣型基金,主要投資于短期貨幣工具如國債、中央銀行票據、銀行定期存單、政府短期債券、企業債券、同業存款等短期有價證券等[3]。由于貨幣市場資金流動性較高,貨幣基金的安全性通常有很好的保障。如圖3所示,“增利寶”貨幣基金投資組合中80%以上的都是現金類資產,其余都是債券產品,投資股票比重為零,投資風格非常穩健。天弘基金最新公布的一季度報告顯示,在該季度“增利寶”的資產組合中有92.32%投資于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這部分存款的利率由銀行與貨幣基金協商確定,又稱協議存款。其余4.01%投資于債券,3.68%投資于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其他資產。這些短期貨幣工具的收益率直接決定了天弘增利寶的的收益率,因此,通過分析貨幣市場主要利率的變化趨勢并與余額寶的收益率變化進行對比便能找到余額寶高收益的根源以及背后可能存在的風險。根據增利寶貨幣基金的投資方向以及貨幣市場的業務量,本文對我國國債回逆購利率、商業銀行同業拆解利率進行了整理,整理結果如圖4、5所示。

圖4

資料來源:搜狐財經網

圖5

資料來源:http://.cn/fe-c/shiborHistoryChartAction.domethod=initPage&termId=100001

圖4中顯示了余額寶上線以來1天國債逆回購(204001)與7天國債逆回購(24007)的月末收盤價的變化曲線,從圖上可以看出除了13年9月末1天國債逆回購利率出現了短期的走高,其余時期國債逆回購的利率基本保持在5%已以下且靠近5%的位置。圖5則展示了同業拆借市場不同期限產品的利率變化,總體來看不同期限同業拆的利率變化趨勢大體一致,今年2月份以前主要在3%到7%的區間內波動,2月之后則主要集中在5%以下。由此可見,貨幣市場的利率整體水平在5%左右,明顯高于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利率及1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除此之外,貨幣基金的收益率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協議存款的利率。目前我國貨幣基金存放銀行的存款視作同業存款,無需繳納存款準備金,利率變化不受大額協議存款利息上浮限制,直接由基金公司與銀行協議確定往往較高,這也是使貨幣基金能有如此高收益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依靠互聯網金融模式提供便利

余額寶除了為用戶提供較好的增值功能外,它還通過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創新以及或聯網技術的創新,改善傳統銀行業的諸多不足,為用戶打造一系列超值服務,充分展示了互聯網金融的優勢。

1.T+0贖回機制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注冊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者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或者相關業務。”所以支付寶不可以代銷基金,因為它沒有基金銷售資格。支付寶公司為規避監管風險,在余額寶的設計上把基金銷售行為定義為直銷,并嚴格按照直銷來設計業務流程,支付寶收取提供交易平臺的對價(管理費)[4]。證監會對余額寶將資產商品化的組合創新給予肯定和支持。在資金的周轉速率方面,余額寶T+0 的快速贖回機制明顯優于傳統的貨幣基金。用戶將錢存入余額寶,相當于購買了增利寶基金,若將錢轉出余額寶,則相當于贖回相應的基金份額,一鍵雙效,便捷流暢。同時余額寶還融入客戶消費支付功能,支付寶客戶可以使用余額寶資產進行實時支付和轉賬等功能,其便利程度可以與銀行活期存款相媲美。

2.營銷模式創新

我國小儲戶數量眾多且分布廣泛,傳統的金融機構若想收集他們的資金,則需要建更多的網點,打更多的廣告,培養更多的客戶經理,從而導致為小儲戶理財的成本過高[5]。因此,一直以來我國廣大小儲戶的資金大多存于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也無力與銀行競爭這個客戶群體。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各大互聯網公司憑借技術進步打破這一成本壁壘,以超低成本吸引大量客戶。天弘基金與支付寶合作推出余額寶就是充分利用支付寶的渠道優勢,幾乎沒有產生一點推廣成本,便將產品直接呈現在廣大的客戶群體面前,獨享近200億規模的理財市場。此外,余額寶一直秉承著“提升客戶價值為中心”的營銷模式,堅持客戶至上的原則。在操作方面,余額寶為了給客戶提供一個極佳的購物體驗,盡量轉化每一個支付寶客戶并提供增利寶“一鍵開戶”功能,大大簡化操作流程,便捷用戶[4]。在理財方面,一般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門檻為5000元,貨幣基金產品門檻更是上萬,然而余額寶僅需 1 元即可入戶,故被稱為“所需資金最低的理財產品”。余額寶的出現打破了高門檻的金融理財產品與小儲戶間的壁壘,讓更多人感受到金融的魅力并體會到理財的樂趣,得到客戶高度認同感。

3.借助大數據降低流動性風險 支付寶客戶的備付金大多金額小且流動不穩定,尤其是在節前或促銷期間,易出現流動爆發。所以天弘基金公司所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流動性不足,這類似于商業銀行可能面臨的“擠兌風險”。大規模、突發性的贖回會導致基金的流動性不足,迫使基金提前變賣資產進而發生虧損。所以,天弘基金公司從支付寶客戶的分布區域、不同時段的下單量、現金流量的穩定性等特點出發,借助淘寶累積的多年數據,利用大數據技術歸納出購物支付的規律,形成了循環式的資金收支方式來解決資金流動不足的問題。在“節日促銷”前對現金流變化進行預估,有效地控制流動性風險,為增利寶產品的低風險度提供保障。大數據技術的應用有效地解決了流動性與收益性不匹配的難題,讓余額寶投資者的備付金增值得到充分保證。

三、余額寶的利弊與監管

(一)推動利率市場化,打破銀行壟斷地位

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盛行對我國傳統銀行業造成不小的沖擊,這股金融創新的力量正逼迫著傳統銀行等金融機構做出改變,也在一點點打破一直以來銀行在貨幣存款中的壟斷地位。我國的存款利率向來由央行決定,各銀行僅能在規定的小范圍類上下浮動,這使得居民存款的收益率遠低于投資其他金融產品。隨著金融市場的深化,資本市場的利率相較信貸市場越來越高,金融市場的利率整體趨向于市場化。然而,我國利率市場化遵循的是“先惠及金融機構、再惠及零散儲戶,先惠及大額資金持有人、再惠及小額儲戶,先惠及富人、然后惠及窮人”的路徑[5]。財富的聚集方如企業、金融機構與大額資產所有者等通過 基金、信托、PE等多種投資方式獲取高收益,即使存入銀行,亦可享受協議存款的高利率優惠;而廣大小儲戶群體則被金融機構高額的投資門檻拒之門外,無法分享這種投資收益。然而,互聯網理財產品的出現彌補了金融機構對中小投資者的經營空白,在客戶定位上逐漸以“長尾效應”顛覆了傳統的“二八定律”,憑借超低門檻集聚廣大散戶,讓小儲戶能夠直面高收益的金融產品。余額寶們的出現逼迫存款利率市場化的盡快完成,銀行只有控制了存款利率的決定權才能降低居民儲蓄存款轉移貨幣市場的風險。這種利率市場化的路徑是其他發達國家所不曾經歷的,沒有了歷史的借鑒,我們更應該認真謹慎對待互聯網金融所帶來的變化。傳統銀行業更應該隨機應變,跟上互聯網金融的步伐進行創新與改革,如果繼續固守不變,將會到來多方面的風險。

(二)余額寶暗藏風險,政府需加強監管

余額寶等金融理財產品的除了擁有超低門檻外,還依托貨幣市場的高利率給用戶帶來了高于活期存款十多倍的投資收益。前文對貨幣市場的利率分析可知,近一年來我國來貨幣市場的利率整體水平較高,一般保持在5%左右部分時期甚至高達8%,余額寶的收益率也因此長時間保持在6%以上,貨幣基金如此之高的收益率對應著近幾年社會融資成本的全面抬升,然而與之對應的企業利潤率以及居民收入增長率能否達到如此高度無法保障,如此一來,將造成社會的投機情緒高漲而勞動積極性極大地受挫,從而影響社會的正常生產。此外,貨幣基金也并不總是保本保收益的,其高收益對應著高風險,加之我國小儲戶抗風險能力普遍較低,一旦有較大的風險來臨,將嚴重沖擊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性?;膺@一矛盾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快存款利率的市場化。與此同時,考慮到利率市場化后可能出現存款利率虛高而帶來銀行賠付困難的情況,政府還應加快制定并推出存款保險制度以保障小儲戶利益。這樣一來,一方面銀行得以自行決定存款利率,吸納存款;另一方面各類儲戶能夠自衡收益與風險,實現了利率市場化的最佳效果。

互聯網理財產品作為金融創新成果,我國現有的金融市場監管機制對其監管上存在諸多漏洞。首先,互聯網理財突破了傳統銀行業與證券基金業的經營界限,由“三會”構成的分業監管模式在此產生了沖突,從而是的部分互聯網理財出現過度監管或者無監管的局面,嚴重影響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其次,互聯網的本身特點決定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不受地域的限制,因此,對它的監管需要我國各地方監管部門協同合作,共同監管,同時積極與有互聯網金融監管經驗的國家合作,學習他們的先進經驗;此外,用于衡量傳統銀行業償債能力的諸多指標如資本充足率等,對于互聯網理財產品顯然不再適用從而造成監管上的疏漏,使得余額寶等互聯網理財產品暗藏信用風險。因此,針對余額寶這樣的互聯網金融衍生品,監管的重點應放在第三方支付平臺與第三方理財機構上這兩個主體上。然而在我國互聯網金融理財領域,關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監管機構的具體立法還相當欠缺,這使得廣大互聯網理財產品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很好地保障,因此盡快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十分重要[6]。

四、結語

余額寶等互聯網理財產品的出現,一方面惠及電商集團、基金公司、消費者三方面;另一方面卻損害了傳統銀行業的利益。面對余額寶等互聯網理財產品的挑戰,年初以來多家商業銀行對余額寶實行“集體限購”,部分銀行禁止余額寶購買其協議存款,由此看來,余額寶等互聯網理財產品未來的發展將不再一帆風順。如何完善余額寶監管并協調其與傳統金融業的關系將成為政府部門急需解決的問題。而身為消費者的我們,面對社會各界人士對余額寶的種種評價與意見時,更需要保持理性的大腦去審視從而進行合理的投資。

參考文獻:

[1]陳健.論互聯網金融創新[J].中國市場,2014,2:63-65.

[2]陳海強.互聯網金融時代商業銀行的創新發展[N].寧波大學學報,2014,27(1):109-112.

[3]百度百科[OL]http:///view/26178.htmfr=aladdin.

[4]邱勛.余額寶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和啟示[J].新金融,2013,9:50-54.

互聯網保險銷售管理辦法范文4

與此同時,中國金融業中以銀行理財、信托計劃、民間金融等為代表的金融創新業務自2009年也迎來了發展。受此影響,新增貸款在社會融資總量中的占比快速從2009年的75.7%下降到2012年的57.9%。一時間引起國內外同業及媒體對中國影子銀行快速膨脹的激烈討論,國外眾多金融機構甚至以此為由唱衰中國。然而,中國的金融創新業務是否就一定等同于國外金融機構所指的影子銀行呢?這是我們需要搞清楚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才可以有的放矢地探究其背后的影響、機遇和挑戰。

影子銀行的界定及特點

何謂影子銀行

由于各國金融發展階段、市場結構、監管環境等的不同,對影子銀行的界定還未統一。國際上比較權威的是2011年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在研究報告《影子銀行:范圍界定》中的解釋。該報告將影子銀行界定為兩個層次,一個是廣義的定義,即游離在傳統銀行體系之外的具有信用中介職能的金融實體和活動。另一個是狹義定義,在廣義定義的基礎上,狹義影子銀行體系還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通過期限或流動性轉換、不完善的信用風險轉移和高杠桿等方式引發系統性風險;二是進行監管套利,損害金融監管有效性。

影子銀行的特點

綜合來看,影子銀行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一是不受監管或僅受弱監管,與傳統銀行業受到資本充足率、存款準備金等限制不同,影子銀行進行監管套利規避或減小監管成本。二是杠桿率高,利用財務杠桿舉債經營,以少量的資金撬動大額的資金。三是期限錯配,大多通過短期融資獲取資金,投資于證券化、期限較長的資產或項目。四是不透明性,產品設計一般較為復雜,隱含的信用擔保鏈條較長,存在信息不對稱、不透明、難以披露、難以監管等問題。

影子銀行與中國式金融創新

根據業務特征和所受監管強度的不同,本文將銀行理財、小額貸款公司、銀信合作、銀證合作等當前市場上熱議的主要非傳統銀行業務劃分為地下金融、中國式影子銀行和創新型銀行業務三個層面(見表1)。我們將這三個層面非傳統銀行業務統稱為“中國式金融創新”。

在“中國式金融創新”的三個層面中,以民間借貸等為代表的地下層面和第二層面中的擔保公司、網絡借貸等部分經營實體或業務確實存在監管不足、透明度低、期限錯配和杠桿率較高等問題,具備較明顯的影子銀行特征。而以理財為代表的第三層面則不應劃入影子銀行。一是因為這些業務或受到嚴格監管,或受到一定程度監管;二是因為它們中大部分的資金投向并未溢出國家金融統計和監管范圍;三是銀行理財、信托計劃等主要品種較少使用杠桿操作,風險程度相對較低。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中國式金融創新”的第一和第二層面是我國影子銀行存在的主要領域,而第三個層面明顯不屬于影子銀行范疇。

中國式金融創新的發展現狀

中國式金融創新發展的宏觀背景是近幾年中國貨幣信用供應的相對收縮,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加速,是金融機構應對監管強化、競爭加劇的戰略選擇。2009年以來,中國式金融創新進入發展的快車道,雖然其快速發展過程中會滋生出新的風險,但不可否認它們的存在客觀上促進了我國的金融深化。

基于前述三個層次的中國式金融創新類別劃分,我們估測了截至2012年底三個層次金融創新的主要業務類別的體量,并剔除主要的重復計算項目后,加總求得中國式金融創新的大體規模約為24.67萬億元,其中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規模大約為6.63萬億元。

地下層面和中國式影子銀行的規模大約為6.1萬億元。根據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11年5月末,全國的民間融資總量約3.38萬億元。2011年和2012年末全國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同比增長51%,假設民間融資總量的增速與小額貸款公司的同期貸款增速基本一致,則2012年末上述兩個層面的資產規模大約為6.1萬億元(不包括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

創業投資與私募股權基金(VC和PE)已投資存量約5300億元人民幣。根據清科研究中心的統計,2001~2012年中國VC和PE的投資交易額累計達1438億美元。目前中國VC/PE的平均投資年限大約為3年,以此估算,2012年末國內VC/PE的存量投資規模大約為5300億元。截至2012年底,中國的VC/PE市場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數量已達到7511家,披露可投資總額共計8073.36億美元。

非保本類銀行理財規模大致為4.7萬億元。銀行理財產品分為保本型和非保本型兩大類,其中保本型理財產品計入銀行資產負債表,屬銀行自營業務,投資者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此處不予考慮,而只計算占理財產品總量約70%的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根據央行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3》,截至2012年末,銀行存續理財產品3.1萬只, 資金余額6.7萬億元。照此估算,2012年末我國非保本類銀行理財資金規模約為4.7萬億元。

委托貸款余額約為5.75萬億元。2002~2012年新增委托貸款的總額共計為5.75萬億元。由于無法獲得委托貸款的直接存量數據,本文借助在社會融資總量中占比與委托貸款較為接近的外幣貸款數據來大致估算委托貸款的存量情況。2012年年末,金融機構外幣貸款余額為6836億美元,按當時匯率折合人民幣42968億元。而2002~2012年累計新增外幣貸款總額為42077億元。也就是說,當前外幣貸款余額與過去十年新增總量基本一致。所以,我們認為2012年末的委托貸款余額也應與其過去十年的新增總量基本一致,即大約為5.75萬億元。

未貼現銀行承兌匯票總量約為1萬億元。由于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最長不會超過一年,所以2012年以前的銀行承兌匯票都已到期。即使考慮到2012年仍存在一定規模的影子票據,社會融資總量中所覆蓋的當年新增未貼現銀行承兌匯票也基本可以反映銀行承兌匯票所創造的信貸規模,即截至2012年末,未貼現銀行承兌匯票總量大致為1萬億元。

信托行業資產管理規模約為7.47萬億元,扣除掉與銀行理財重復計算部分大約為6.02萬億元。2012年底,信托行業受托管理資產規模和實現利潤分別為7.47萬億元和441.4億元,分別比2011年底增加了55.30%和47.84%。由于信托計劃是銀行理財產品的重要投向之一,在計算金融創新總體規模時需要剔除掉銀行理財與信托計劃重合的部分。根據央行數據,2012年6月底,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中信托計劃所占比例約為29%,假設該占比在此后6個月保持不變,那么2012年底時二者重合的資產規模約為1.45萬億元,則剔除重合后的資產管理規模約為6.02萬億元。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規模共計1.89萬億元,扣除掉與銀行理財的重疊部分后,余額約為5670億元人民幣。截至2012年末,證券公司全行業受托管理的資金本金總額達到1.89萬億元,較2011年同比增長671%。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可分為定向資產管理、集合資產管理、專項資產管理三類,其中以銀證合作形式的定向資產管理約占證券公司資管總規模的七成左右。這部分也會在銀行理財產品統計中有所體現,扣除掉此類重復計算后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余額大致為5670億元。

截至2012年底,中國式金融創新業務的總體規模大約為24.67萬億元。上述業務類別雖然沒有涵蓋中國式金融創新的全部內容,但應該占據了絕對主體地位,加之計算中我們僅剔除了最主要的重復計算部分,其他一些難以辨識的重復計算并未予考慮。因此,我們認為24.67萬億元應該是目前中國式金融創新的上限存量規模,其中具有一定影子銀行特征的第一和第二層面的規模大約為6.63萬億元(見表2)。

中國式金融創新的監管現狀

由于中國目前實施的仍然是分業監管模式,除了地下錢莊等非法存在以外,前述三個層次業務根據所受監管不同,大致可劃分為五類:其一,受銀監會監管的銀行業務,如銀行理財、未貼現銀行承兌匯票等;其二,受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比如信托、財務公司等;其三,受其他監管機構監管的創新業務,比如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等;其四,缺乏統一監管的類金融機構,如VC/PE、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五,基本沒有監管的網絡金融、民間融資和集資行為等。

銀行理財監管。從2005年銀行理財業務開展以來,監管部門一直陸續出臺專門針對理財產品的監管性文件。2005年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2012年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構成了銀行理財業務的基本監管框架。2013年3月25日,銀監會又下發了“關于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8號文”),目標直指銀行理財資金投向,全面規范了理財資金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直接或間接投資。過去八年中,針對理財業務不斷創新發展,圍繞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投資者審查、投資管理等,以及存款監管套利、信貸監管套利、資產池模式等核心風險點,監管部門先后出臺了近30項監管文件,已形成一套嚴格而動態發展的監管體系。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除傳統商業銀行之外,銀監會還承擔對其他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這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等。銀監會對這些機構普遍采取了類銀行的監管方式。以信托公司為例,2001年頒布的《信托法》和2007年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構成了信托行業的監管基礎。2010年頒布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進一步嚴格了信托公司資本監管。此外,對于其他五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銀監會通過頒布實施《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已建立起一整套面向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體系。

有關中國式金融創新的監管真空應引起高度重視。影子銀行引起國際金融界廣泛關注的一個重要原因即在于這些機構在缺乏監管下的風險不可控。具體到中國式金融創新,我們認為最大的風險點埋藏于那些監管真空下的創新業務。特別是在當前分業監管模式下,監管真空的存在為不同類別金融創新借助市場割裂從事監管套利提供了沃土,推動了風險隱藏和積累。這里所說的監管真空主要指兩方面,一是基本沒有監管的創新業務,二是缺乏統一監管的創新業務。前者的典型代表是順應互聯網時代而瘋狂發展的網絡金融和民間金融,而后者的典型代表是VC/PE和小額貸款公司。

中國式金融創新的潛在風險

中國式金融創新是迎合市場需求的產物,有其存在乃至快速發展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認,其中部分類別的創新項目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甚至屬于違法操作),或是業務創新速度快于監管更新的速度,導致出現監管真空或是干擾了正常的調控政策效果,從而存在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

地下層面創新存在引發局部地區系統性風險的可能。地下錢莊、民間借貸、民間集資等非正規金融組織具有天生的高風險性。一是處在灰色地帶,部分業務還未合法化,交易主體難以受到監管約束和法律保護;二是民間集資等業務信用鏈和擔保鏈較為復雜、資金投向不透明;三是服務對象大多為被銀行“拒之門外”的小企業或個人,這些客戶的資金和信用基礎較為薄弱,易產生流動性風險和道德風險,若因經濟環境波動而大面積出現無法還款甚至“跑路”現象,則易導致局部地區的系統性風險。

監管真空類創新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快速積累風險。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快速發展,為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部分業務的創新速度快于監管更新的速度等原因,這類業務也蘊含相當的風險。首先,在監管缺失的環境下,其資金來源和投向均在暗箱之中,資本充足情況、資產質量、風險暴露等沒有統一的標準,對于違規行為缺少懲戒,易引起市場上的無序競爭;其次,互聯網金融對計算機、信息存儲、數據分析等技術的依賴性很高,且大部分機構不具有災備能力,技術風險較高;再次,這類機構資本實力較弱,且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和相關經驗,難以抵擋經濟周期和行業周期的波動。

監管套利削弱監管效力。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在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系統之間及在系統內的各行業之間的監管套利成為許多中國式金融創新業務的利潤來源。在目前缺乏協調綜合監管的條件下,監管套利行為對監管效力的削弱作用不可小覷。一是金融創新業務一般較傳統業務更為復雜,加之部分創新業務的運營機制、資金流向、信息披露等仍不夠透明,容易形成監管盲區;二是套利資金在各系統之間的流動易導致監管目標模糊化、監管政策傳導不通暢等問題,削弱監管效力。

影響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中國式金融創新業務的快速增長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央行掌握信息資源和進行宏觀調控的能力。一是中國式金融創新業務加劇了“金融脫媒”,會導致貨幣信用規??刂频葦盗啃拓泿殴ぞ叩男Яο魅?;二是不受存款準備金政策約束,難以通過存款準備金政策有效進行宏觀調控;三是官方很難獲取實際利率,從而加大了貨幣政策制定和意圖傳導的難度;四是其創造的信用與資產泡沫的形成有密切關系,而這些資產泡沫加大了貨幣政策調控的難度。

中國式金融創新業務未來的發展機遇

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監管政策的放松與完善并舉,各個層次的中國式金融創新將迎來廣闊的發展機遇。

地下層面創新業務:有望逐步迎來陽光化。目前,監管部門已著手對地下層面創新業務予以陽光化,2010年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新36條)出臺, 2012年國務院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下一步,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有望進一步完善。一是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二是對投資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的借貸活動,依法加強監督和引導;三是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一旦這些金融組織從游擊隊變為正規軍,在更為完善的制度法律環境下,地下層面金融創新將走出灰色地帶,并有望納入到社會融資規模的統計口徑中,從而增進我國整個融資體系的透明度。

監管真空類創新業務:完善監管制度將有助于推動行業健康快速發展。隨著中小企業的蓬勃發展,智能手機、移動電腦終端的進一步普及,人們對小額民間借貸、網絡金融服務等的需求持續高漲,它們將是金融創新的前沿陣地。然而,由于尚缺乏明確統一的監管主體,相關監管制度不夠細化,上述業務恐將經歷野蠻式生長,各類網絡支付公司、網貸公司良莠不齊的狀態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未來,監管體系的盡快完善是推動行業及早走向合規、健康發展之路的關鍵。一是進一步明確網絡借貸、電子支付、小額貸款等新興事物的監管主體和范圍;二是跟進市場發展速度,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建設,彌補監管真空;三是加強對市場秩序的維護和對系統風險的管控,在資本金、風險準備金、客戶資金管理、客戶信息保護等方面制定規范、加強約束;四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繼續鼓勵創新型業務的發展。

互聯網保險銷售管理辦法范文5

【摘要題】信息法學

【關鍵詞】電子商務/網絡/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技術/數字認證/信息安全協議/信息安全對策

美國著名未來學家阿爾溫·托夫勒說:“電腦網絡的建立和普及將徹底改變人類生存及生活的模式,控制與掌握網絡的人就是未來命運的主宰。誰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網絡,誰就擁有整個世界?!钡拇_,網絡的國際化、社會化、開放化、個人化誘發出無限的商機,電子商務的迅速崛起,使網絡成為國際競爭的新戰場。然而,由于網絡技術本身的缺陷,使得網絡社會的脆性大大增加,一旦計算機網絡受到攻擊不能正常運作時,整個社會就會陷入危機。所以,構筑安全的電子商務信息環境,就成為了網絡時展到一定階段而不可逾越的“瓶頸”性問題,愈來愈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

電子商務中的信息安全技術

電子商務的信息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技術的完善,這些技術包括:密碼技術、鑒別技術、訪問控制技術、信息流控制技術、數據保護技術、軟件保護技術、病毒檢測及清除技術、內容分類識別和過濾技術、網絡隱患掃描技術、系統安全監測報警與審計技術等。

1.防火墻技術。防火墻(Firewall)是近年來發展的最重要的安全技術,它的主要功能是加強網絡之間的訪問控制,防止外部網絡用戶以非法手段通過外部網絡進入內部網絡(被保護網絡)。它對兩個或多個網絡之間傳輸的數據包和鏈接方式按照一定的安全策略對其進行檢查,來決定網絡之間的通信是否被允許,并監視網絡運行狀態。簡單防火墻技術可以在路由器上實現,而專用防火墻提供更加可靠的網絡安全控制方法。

防火墻的安全策略有兩條。一是“凡是未被準許的就是禁止的”。防火墻先是封閉所有信息流,然后審查要求通過的信息,符合條件的就讓通過;二是“凡是未被禁止的就是允許的”,防火墻先是轉發所有的信息,然后再逐項剔除有害的內容,被禁止的內容越多,防火墻的作用就越大。網絡是動態發展的,安全策略的制定不應建立在靜態的基礎之上。在制定防火墻安全規則時,應符合“可適應性的安全管理”模型的原則,即:安全=風險分析+執行策略+系統實施+漏洞監測+實時響應。防火墻技術主要有以下三類:

包過濾技術(PackctFiltering)。它一般用在網絡層,主要根據防火墻系統所收到的每個數據包的源IP地址、目的IP地址、TCP/UDP源端口號、TCP/UDP目的端口號及數據包中的各種標志位來進行判定,根據系統設定的安全策略來決定是否讓數據包通過,其核心就是安全策略,即過濾算法的設計。

(Proxy)服務技術。它用來提供應用層服務的控制,起到外部網絡向內部網絡申請服務時的中間轉接作用。內部網絡只接受提出的服務請求,拒絕外部網絡其它節點的直接請求。運行服務的主機被稱為應用機關。服務還可以用于實施較強的數據流監控、過濾、記錄等功能。

狀態監控(StatcInnspection)技術。它是一種新的防火墻技術。在網絡層完成所有必要的防火墻功能——包過濾與網絡服務。目前最有效的實現方法是采用CheckPoint)提出的虛擬機方式(InspectVirtualMachine)。

防火墻技術的優點很多,一是通過過濾不安全的服務,極大地提高網絡安全和減少子網中主機的風險;二是可以提供對系統的訪問控制;三是可以阻擊攻擊者獲取攻擊網絡系統的有用信息;四是防火墻還可以記錄與統計通過它的網絡通信,提供關于網絡使用的統計數據,根據統計數據來判斷可能的攻擊和探測;五是防火墻提供制定與執行網絡安全策略的手段,它可以對企業內部網實現集中的安全管理。

防火墻技術的不足有三。一是防火墻不能防止繞過防火墻的攻擊;二是防火墻經不起人為因素的攻擊。由于防火墻對網絡安全實施單點控制,因此可能受到黑客的攻擊;三是防火墻不能保證數據的秘密性,不能對數據進行鑒別,也不能保證網絡不受病毒的攻擊。

2.加密技術。數據加密被認為是最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它可以從根本上滿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是一種主動安全防范策略。數據加密就是按照確定的密碼算法將敏感的明文數據變換成難以識別的密文數據。通過使用不同的密鑰,可用同一加密算法,將同一明文加密成不同的密文。當需要時可使用密鑰將密文數據還原成明文數據,稱為解密。

密鑰加密技術分為對稱密鑰加密和非對稱密鑰加密兩類。對稱加密技術是在加密與解密過程中使用相同的密鑰加以控制,它的保密度主要取決于對密鑰的保密。它的特點是數字運算量小,加密速度快,弱點是密鑰管理困難,一旦密鑰泄露,將直接影響到信息的安全。非對稱密鑰加密法是在加密和解密過程中使用不同的密鑰加以控制,加密密鑰是公開的,解密密鑰是保密的。它的保密度依賴于從公開的加密密鑰或密文與明文的對照推算解密密鑰在計算上的不可能性。算法的核心是運用一種特殊的數學函數——單向陷門函數,即從一個方向求值是容易的,但其逆向計算卻很困難,從而在實際上成為不可能。

除了密鑰加密技術外,還有數據加密技術。一是鏈路加密技術。鏈路加密是對通信線路加密;二是節點加密技術。節點加密是指對存儲在節點內的文件和數據庫信息進行的加密保護。

3.數字簽名技術。數字簽名(DigitalSignature)技術是將摘要用發送者的私鑰加密,與原文一起傳送給接收者。接收者只有用發送者的公鑰才能解密被加密的摘要。在電子商務安全保密系統中,數字簽名技術有著特別重要的地位,在電子商務安全服務中的源鑒別、完整、不可否認服務中都要用到數字簽名技術。

在書面文件上簽名是確認文件的一種手段,其作用有兩點,一是因為自己的簽名難以否認,從而確認文件已簽署這一事實;二是因為簽名不易仿冒,從而確定了文件是真的這一事實。數字簽名與書面簽名有相同相通之處,也能確認兩點,一是信息是由簽名者發送的,二是信息自簽發后到收到為止未曾做過任何修改。這樣,數字簽名就可用來防止:電子信息因易于修改而有人作偽;冒用別人名義發送信息;發出(收到)信件后又加以否認。

廣泛應用的數字簽名方法有RSA簽名、DSS簽名和Hash簽名三種。RSA的最大方便是沒有密鑰分配問題。公開密鑰加密使用兩個不同的密鑰,其中一個是公開的,另一個是保密的。公開密鑰可以保存在系統目錄內、未加密的電子郵件信息中、電話黃頁上或公告牌里,網上的任何用戶都可獲得公開密鑰。保密密鑰是用戶專用的,由用戶本身持有,它可以對公開密鑰加密的信息解密。DSS數字簽名是由美國政府頒布實施的,主要用于跟美國做生意的公司。它只是一個簽名系統,而且美國不提倡使用任何削弱政府竊聽能力的加密軟件。Hash簽名是最主要的數字簽名方法,跟單獨簽名的RSA數字簽名不同,它是將數字簽名和要發送的信息捆在一起,所以更適合電子商務。

4.數字時間戳技術。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文件中,時間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是證明文件有效性的主要內容。在簽名時加上一個時間標記,即有數字時間戳(DigitaTimestamp)的數字簽名方案:驗證簽名的人或以確認簽名是來自該小組,卻不知道是小組中的哪一個人簽署的。指定批準人簽名的真實性,其他任何人除了得到該指定人或簽名者本人的幫助,否則不能驗證簽名。

時間戳(Time-Stamp)是一個經加密后形成的憑證文檔,包括三個部分。一是需加時間戳的文件的摘要(Digest),二是DTS收到文件的日期與時間,三是DIS數字簽名。

時間戳產生的過程是:用戶首先將需要加時間的文件用HASH編碼加密形成摘要,然后將該摘要發送到DTS,DTS在加入了收到文件摘要的日期和時間信息后再對該文件加密(數字簽名),然后送回用戶。書面簽署文件的時間是由簽署人自己寫上的,數字時間則不然,它是由認證單位DIS來加的,以DIS收到文件的時間為依據。

數字認證及數字認證授權機構

1.數字證書。數字證書也叫數字憑證、數字標識,它含有證書持有者的有關信息,以標識他的身份。數字證書克服了密碼在安全性和方便性方面的局限性,可以控制哪些數據庫能夠被查看,因此提高了總體的保密性。

數字證書的內容格式是CCTTTX.509國際標準規定的,通常包括以下內容:證書所有者的姓名;證書所有者的公共密鑰;公共密鑰(證書)的有效期;頒發數字證書單位名稱;數字證書的序列號;頒發數字證書單位的數字簽名。

數字證書通常分為三種類型,即個人證書、企業證書、軟件證書。個人證書(PersonalDigital)為某一個用戶提供證書,幫助個人在網上安全操作電子交易。個人數字證書是向瀏覽器申請獲得的,認證中心對申請者的電子郵件地址、個人身份及信用卡號等核實后,就發給個人數字證書,并安置在用戶所用的瀏覽器或電子郵件的應用系統中,同時也給申請者發一個通知。企業證書,就是服務器證書(ServerID),是對網上服務器提供的一個證書,擁有Web服務器的企業可以用具有證書的Internet網站(WebSite)來做安全的電子交易。軟件證書通常是為網上下載的軟件提供證書,證明該軟件的合法性。

2.電子商務數字認證授權機構。電子商務交易需要電子商務證書,而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就承擔著網上安全電子交易認證服務、簽發數字證書并確認用戶身份的功能。

CA主要提供下列服務:有效實行安全管理的設施;可靠的風險管理以及得到確認和充分理解。接受該系統服務的電子商務用戶也應充分信任該系統的可信度。CA具有證書發放、證書更新、證書撤銷、證書驗證等四大職能。

若未建立獨立的注冊機構,認證中心則在完成注冊機構的功能以外還要完成下列功能:接收、處理證書申請,確立是否接受或拒絕證書申請,向申請者頒發或拒絕頒發證書,證書延期,管理證書吊銷目錄,提供證書的在線狀況,證書歸檔;提供支持服務,提供電話支持,幫助用戶解決與證書有關的問題;審核記錄所有同安全有關的活動;提供靈活的結構,使用戶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對服務命名;為認證中心系統提供可靠的安全支持;為認證中心的可靠運營提供一套政策、程序及操作指南。

電子商務信息安全協議

1.安全套接層協議。安全套接層協議(SecureSocketsLayer,SSL)是由NetscapeCommunication公司1994年設計開發的,主要用于提高應用程序之間的數據的安全系數。SSL協議的整個概念可以被總結為:一個保證任何安裝了安全套接層的客戶和服務器之間事務安全的協議,該協議向基于TCP/IP的客戶/服務器應用程序提供了客戶端與服務的鑒別、數據完整性及信息機密性等安全措施。

SSL安全協議主要提供三方面的服務。一是用戶和服務器的合法性保證,使得用戶與服務器能夠確信數據將被發送到正確的客戶機和服務器上。客戶機與服務器都有各自的識別號,由公開密鑰編排。為了驗證用戶,安全套接層協議要求在握手交換數據中作數字認證,以此來確保用戶的合法性;二是加密數據以隱藏被傳遞的數據。安全套接層協議采用的加密技術既有對稱密鑰,也有公開密鑰,在客戶機和服務器交換數據之前,先交換SSL初始握手信息。在SSL握手信息中采用了各種加密技術,以保證其機密性與數據的完整性,并且經數字證書鑒別;三是維護數據的完整性。安全套接層協議采用Hash函數和機密共享的方法來提供完整的信息服務,建立客戶機與服務器之間的安全通道,使所有經過安全套接層協議處理的業務能全部準確無誤地到達目的地。

2.安全電子交易公告。安全電子交易公告(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s)是為在線交易設立的一個開放的、以電子貨幣為基礎的電子付款系統規范。SET在保留對客戶信用卡認證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對商家身份的認證。SET已成為全球網絡的工業標準。

SET安全協議的主要對象包括:消費者(包括個人和團體),按照在線商店的要求填寫定貨單,用發卡銀行的信用卡付款;在線商店,提供商品或服務,具備使用相應電子貨幣的條件;收單銀行,通過支付網關處理消費者與在線商店之間的交易付款;電子貨幣發行公司以及某些兼有電子貨幣發行的銀行。負責處理智能卡的審核和支付;認證中心,負責確認交易對方的身份和信譽度,以及對消費者的支付手段認證。

SET協議規范的技術范圍包括:加密算法的應用,證書信息與對象格式,購買信息和對象格式,認可信息與對象格式。

SET協議要達到五個目標:保證電子商務參與者信息的相應隔離;保證信息在互聯網上安全傳輸,防止數據被黑客或被內部人員竊??;解決多方認證問題;保證網上交易的實時性,使所有的支付過程都是在線的;效仿BDZ貿易的形式,規范協議和消息格式,促使不同廠家開發的軟件具有兼容性與交互操作功能,并且可以運行在不同的硬件和操作系統平臺上。

3.安全超文本傳輸協議(S-HTTP)。依靠密鑰的加密,保證Web站點間的交換信息傳輸的安全性。SHTTP對HT-TP的安全性進行了擴充,增加了報文的安全性,是基于SSL技術的。該協議向互聯網的應用提供完整性、可鑒別性、不可抵賴性及機密性等安全措施。

4.安全交易技術協議(STT)。STT將認證與解密在瀏覽器中分離開,以提高安全控制能力。

5.UN/EDIFACT標準。UN/EDIFACT報文是唯一的國際通用的電子商務標準。在ISO的IS09735(即UN/EDI-FACT語法規則)新版本中,包括描述UN/EDIFACT中實施安全措施的五個新部分,即:第五部分——批式電子商務(可靠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的安全規則;第六部分——安全鑒別與確認報文(AUTACK);第七部分——批式電子商務(機密性)的安全規則;第九部分——安全密鑰和證書管理報告(KEYMAN);第十部分——交互式電子商務的安全規則。

UN/EDIFACT的安全措施通過集成式與分離式兩種途徑來實現。集成式的途徑是通過在UN/EDIFACT報文結構中使用可選擇的安全頭段和安全尾段來保證報文內容的完整性、報文來源的不可抵賴性;分離式途徑是通過發送三種特殊的UN/EDIFACT報文(即AUTCK、KEYMAN和CI-PHER)來達到安全目的。

6.《電子交換貿易數據統一行為守則》(UNCID)。UNCID由國際商會制定,該守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分別就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及貿易雙方簽訂協議等問題做了規定。

電子商務中的信息安全對策

1.提高對網絡信息安全重要性的認識。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網絡逐漸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在未來的軍事和經濟競爭與對抗中,因網絡的崩潰而促成全部或局部的失敗,決非不可能。我們在思想上要把信息資源共享與信息安全防護有機統一起來,樹立維護信息安全就是保生存、促發展的觀念。我國公民中的大多數人還是“機盲”、“網盲”,另有許多人僅知道一些關于網絡的膚淺知識,或僅會進行簡單的計算機操作,對網絡安全沒有深刻認識。應該以有效方式、途徑在全社會普及網絡安全知識,提高公民的網絡安全意識與自覺性,學會維護網絡安全的基本技能。

2.加強網絡安全管理。我國網絡安全管理除現有的部門分工外,要建立一個具有高度權威的信息安全領導機構。只有在中央建立起這樣一個組織,才能有效地統一、協調各部門的職能,研究未來趨勢,制定宏觀政策,實施重大決定。對于計算機網絡使用單位,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與《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建立本單位、本部門、本系統的組織領導管理機構,明確領導及工作人員責任,制定管理崗位責任制及有關措施,嚴格內部安全管理機制。具體的安全措施如:把好用戶入網關、嚴格設置目錄和文件訪問的權限,建立對應的屬性措施,采用控制臺加密封鎖,使文件服務器安全可靠;用先進的材料技術,如低阻材料或梯性材料將隔離設備屏蔽起來,降低或杜絕重要信息的泄露,防止病毒信息的入侵;運用現代密碼技術,對數據庫與重要信息加密;采用防火墻技術,在內部網和外部網的界面上構造保護層。

3.加快網絡安全專業人才的培養。我國需要大批信息安全人才來適應新的網絡安全保護形勢。高素質的人才只有在高水平的研究教育環境中迅速成長,只有在高素質的隊伍保障中不斷提高。應該加大對有良好基礎的科研教育基地的支持和投入,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在人才培養中,要注重加強與國外的經驗技術交流,及時掌握國際上最先進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術措施,確保在較高層次上處于主動。要加強對內部人員的網絡安全培訓,防止堡壘從內部攻破。

4.開展網絡安全立法和執法。一是要加快立法進程,健全法律體系。自1973年世界上第一部保護計算機安全法問世以來,各國與有關國際組織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網絡安全法規。我國政府也十分重視網絡安全立法問題,1996年成立的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曾設立政策法規組、安全工作專家組,并和國家保密局、安全部、公安部等職能部門進一步加強了信息安全法制建設的組織領導與分工協調。我國已經頒布的網絡法規如:《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刑法》增加了專門針對信息系統安全的計算機犯罪的規定:違犯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領域的計算機系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違犯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犯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與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這些法規對維護網絡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健全之處還有許多。一是應該結合我國實際,吸取和借鑒國外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的先進經驗,對現行法律體系進行修改與補充,使法律體系更加科學和完善;二是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糾。要建立有利于信息安全案件訴訟與公、檢、法機關辦案的制度,提高執法的效率和質量。

5.抓緊網絡安全基礎設施建設。一個網絡信息系統,不管其設置有多少道防火墻,加了多少級保護或密碼,只要其芯片、中央處理器等計算機的核心部件以及所使用的軟件是別人設計生產的,就沒有安全可言;這正是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的致命弱點。國民經濟要害部門的基礎設施要通過建設一系列的信息安全基礎設施來實現。為此,需要建立中國的公開密鑰基礎設施、信息安全產品檢測評估基礎設施、應急響應處理基礎設施等。

6.把好網絡建設立項關。我國網絡建設立項時的安全評估工作沒有得到應有重視,這給出現網絡安全問題埋下了伏筆。在對網絡的開放性、適應性、成熟性、先進性、靈活性、易操作性、可擴充性綜合把關的同時,在立項時更應注重對網絡的可靠性、安全性評估,力爭將安全隱患杜絕于立項、決策階段。

7.建立網絡風險防范機制。在網絡建設與經營中,因為安全技術滯后、道德規范蒼白、法律疲軟等原因,往往會使網絡經營陷于困境,這就必須建立網絡風險防范機制。為網絡安全而產生的防止和規避風險的方法有多種,但總的來講不外乎危險產生前的預防、危險發生中的抑制和危險發生后的補救。有學者建議,網絡經營者可以在保險標的范圍內允許標保的財產進行標保,并在出險后進行理賠。

8.強化網絡技術創新。如果在基礎硬件、芯片方面不能自主,將嚴重影響我們對信息安全的監控。為了建立起我國自主的信息安全技術體系,利用好國內外兩個資源,需要以我為主,統一組織進行信息安全關鍵技術攻關,以創新的思想,超越固有的約束,構筑具有中國特色的信息安全體系。特別要重點研究關鍵芯片與內核編程技術和安全基礎理論。

9.注重網絡建設的規范化。沒有統一的技術規范,局部性的網絡就不能互連、互通、互動,沒有技術規范也難以形成網絡安全產業規模。目前,國際上出現許多關于網絡安全的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目的就是要在統一的網絡環境中保證信息的絕對安全。我們應從這種趨勢中得到啟示,在同國際接軌的同時,拿出既符合國情又順應國際潮流的技術規范。

10.建設網絡安全研究基地。應該把我國現有的從事信息安全研究、應用的人才很好地組織起來,為他們創造更優良的工作學習環境,調動他們在信息安全創新中的積極性。一是要落實相關政策,在收入、福利、住房、職稱等方面采取優惠政策;二是在他們的科研立項、科研經費方面采取傾斜措施;三是創造有利于研究的硬環境,如儀器、設備等;四是提供學習交流的機會。

11.促進網絡安全產業的發展。扶持具有中國特色的信息安全產業的發展是振興民族信息產業的一個切入點,也是維護網絡安全的必要對策。為了加速發展我國的信息安全產業,需要盡快解決資金投入、對外合作、產品開發、安全評測、銷售管理、采購政策、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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