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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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

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范文1

根據200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四項基本原則包括: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和近因原則。保險四項基本原則是保險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靈魂,而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四項基本原則中處于核心地位。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害還可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二、踐行最大誠信原則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投保人投保人壽保險,目的是在出現被保險人的死亡或者生存等保險事故時能夠及時得到人身保險的給付賠付。人壽保險可以為人們解決醫療、養老、意外傷害等各類風險的保障問題,這樣,當發生意外時,有病住院可得到經濟保障,年老時可得到養老金,家庭可得到生活保障。

為公平公正合法地進行投保承保,就需要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一方面,以便保險人根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來決定是否標準體承保、是否需要延期、加費承保等,另一方面,也使得投保人被保險人對所投保的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保險責任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理解掌握,以便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二)有利于促進保險公司的規范化經營與發展

只有保險公司正常高效地經營,規范化、合法化管理,才能取得進一步的發展,才能保證正常賠付,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這就要求保險雙方當事人嚴格遵照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只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坦誠相告,對投保要約中的詢問事項如實告知,才能根據承保要求、核保規則來決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否則,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過失隱瞞投保時自身的相關事項,如身體健康情況、財務收入、特殊運動愛好等,必將導致保險公司以標準體的承保條件承保了非標準體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大大增加了理賠給付的風險,造成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增強,從而影響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進而影響保險公司的規范化經營與發展。所以說,最大誠信原則有利于促進保險公司的規范化經營與發展。

三、防范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加大違規成本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業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行的內在要求,但是遵循最大誠信原則的意識和行為并不會自發產生,最大誠信原則的規范發展需要在一系列的約束制度和懲罰制度的作用下逐漸形成。首先要加強人壽保險雙方當事人信用信息的有關立法;其次要建立人壽保險從業人員和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信用檔案系統;第三,保險公司自身要加強最大誠信建設,要認真抓好各級領導和全體從業人員的誠信教育,樹立誠信經營的思想。第四,要加強對違反者的懲罰力度,加大違規成本;建立保險人信用終身責任追究制度,與個人信用掛鉤;同時還需建立銷售檔案影像化管理體系,與個人信用掛鉤。

(二)加大保險監管,加強行業自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要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加大對保險行業的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同時,保險行業協會與各會員公司簽署各類自律公約,來有效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保險公司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加強信息管理,杜絕信息不對稱

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對稱。保險實踐中,投保人、被保險人違背最大誠信原則,未能如實告知,導致非標準體被承保、甚至帶病投保、先出險后投保等惡劣行為,嚴重影響廣大客戶的合法利益,對保險業的誠信發展帶來阻礙。因此,人壽保險公司要加強信息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將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保險人列入“黑名單“,在整個保險行業內實行”集體封殺“。

(四)重視風險選擇,防范道德風險

保險公司事前風險選擇的重要手段就是核保,核保是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關口,通過核保手段來達到核實投保人、被保險人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防范道德風險的目的。通過事前風險選擇,投保人、被保險人嚴格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最大程度地保護了自身合法利益;保險公司嚴格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利用核保手段,可以有效地防范投保人、被保險人道德風險,從而達到雙贏的效果。

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范文2

現代汽車保險包括3個基本險種:(1)被保險人對其駕車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應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即第三者責任險;(2)被保險人和其家人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即醫療費用保險;(3)被保險人自己的車輛損毀,這部分屬于財產保險。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把汽車第三者責任險規定為強制性保險,擁有一張有效的汽車第三者責任險保單是合法開車上路的前提。而后兩項完全是由駕車人根據自己的車輛狀況、經濟狀況和其他保險保障自愿選擇投保的險種。

汽車保險基本上是由商業保險公司獨立經營的險種,汽車保險的基本性質是商業保險。這種商業保險的性質決定了合同自由訂立的基本原則應該同樣適用于保險合同,也就是說原則上保險人擁有決定是否拒保、撤保、不續保,以及按照一定的標準收取保費的權利。

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性保險,每一個駕駛車輛的人都必須投保。汽車是工業化社會中人們必不可少的基本交通工具,以美國為例,根據2001年的統計數字,美國共有機動車輛2.35億輛,其中小型客車1.376億輛,有1.28億人需要開車上下班。實際上,購買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才能開車,這種強制性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許多國家通過法律對保險人決定拒保、撤保、不續保和確定費率的權利規定了不同的限制條件。例如,美國加州保險法規定:對于汽車保險,保險人拒保時,投保人可在30內要求保險人書面解釋拒保原因;保險人只有存在被保險人不繳納保費、有導致承保危險增加的犯罪、騙保騙賠等情況下才能夠撤保,并規定有不同情況下的撤保通知時間。對保險人拒絕投保人享受優良駕駛記錄折扣費率的申請時提供原因說明也有具體規定。甚至對保險人確定保費的因素和權重都做了規定。

就汽車保險而言,其商業性質是基礎,而社會性質是從屬。保險公司經營汽車保險必須能夠獲利,否則保險公司就沒有經營這一險種的動力;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汽車保險合同的某些權利,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和第三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護公共利益。但是,在現代社會中開車正逐漸成為一項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權利。而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雖然是強制性保險,它并不是社會保障。如果一定要求保險公司接受高風險駕車人群的投保,對保險費率不加限制,這部分人可能無法負擔高額保費,也就不能開車上路;規定保險費率的上限,保險公司就可能出現虧損,甚至可能無法正常經營,并且會損害低風險或一般風險駕車人群的利益。這同樣會損害公共利益。因此,為解決這一兩難的局面,國家應該通過立法建立為高風險駕車人群提供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基金和管理機構。這種基金可以由國家直接經營或委托商業保險公司代為經營。

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范文3

關鍵字:合理繳稅

投資做買賣,繳稅可有學問。逃稅固然是于法律所不容,可合理避稅卻能讓企業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說白了,對于私營業主來說,繳的少了,落入自己口袋的相形之下自然就多了。

嚴格來說,合理避稅的基本原則就是減少企業的稅負支出,使企業利潤量化值達到最大,進而擴大企業分配給個人的分紅利潤基數。這里有幾招簡單的,用不用您都得來瞧瞧不是?說不定哪一天,您也當起了小老板呢。

第一招:優惠政策不用浪費

個體私營經濟無論是從事建筑業、金融業、文化體育業還是服務業等,都可以通過經營項目的稅收優惠達到合理降低稅負的目的。比如:

1營業稅優惠: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婚介等服務;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以及從事科技研究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等等,不繳營業稅。此外,符合國家規定的民政福利企業和校辦企業,也可享受一定的免稅、減稅待遇。

2個人所得稅優惠: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等等。個體工商業者在選擇經營項目時,完全可以考慮和利用這些優惠規定,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合理靈活地加以運用,取得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

第二招:“洋為中用”

我國為吸收外資、引進技術、擴展國際經濟的交往,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稅收傾斜政策。個體工商業主可通過洽談合資、引資、改制、資產重組等一系列方式,實現由內資企業向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等經營模式過渡,不失為一種獲取亨受更多減稅、免稅或緩稅的好辦法。

第三招:用而不“費”

私營業主應考慮到如何對經營中所耗水、電、燃料費等進行分攤,家人生活費用、交通費用及各類雜支是否列入產品成本,對租用自身場地經營的企業是采取收租還是以實物投資參與經營分紅的方式等問題。合理的方案選擇會對稅負量產生積極的影響。

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范文4

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商業保險公司為承辦主體、農業生產者互保為補充、財政給予適當保費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機制,提高農民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避免農民因災致貧、返貧現象,彌補農業災害損失,促進農業穩定增產、農民持續增收,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堅持以下五個原則:

(一)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由政府組織、協調和推動農業保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充分發揮精算、管理、網絡、人才和服務等優勢,按照商業保險的基本原理和運作規則,為農民和農業生產者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

(二)加強引導,投保自愿。人保財險公司在政府的有效組織下,積極做好農業保險的政策宣傳和投保動員工作,引導農民在享受政府補貼的同時積極自愿交付自身應承擔部分的保費,或由相關農業組織、農業經營公司為農民代交保費。

(三)保障適度,廣泛覆蓋。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以恢復農戶災后生產能力為出發點,保障水平原則上為農業項目的直接物化成本。在保險范圍上,堅持大保面、廣覆蓋,以符合保險大數法則的基本要求。

(四)積極穩妥,風險可控。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要以對農民有利為前提,方案實施前要周密部署、認真準備。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動。開辦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業務時,要做好前期的風險評估工作,確保做到風險可控。

(五)收支平衡,規范操作。政策性農業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堅持總體收支平衡,豐年結余,以豐補歉。要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管理,完善操作規程,確保運作規范。

二、試點內容

我市為市首批試點單位,全市承保面須達到實際種植面積的50%以上。試點工作由各人民政府組織推動,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人保財險支公司負責經營和具體運作。

(一)開辦險種。根據實際在省保監局批準的全省統一的11個農業保險條款中選擇適合的險種,水稻、三麥和油菜為必保險種。

(1)水稻保險,(2)三麥保險,(3)油菜保險,(4)玉米保險,(5)林木火災保險,(6)棉花保險,(7)奶牛保險,(8)肉牛保險,(9)養豬保險,(10)養雞保險,(11)養魚保險。

(二)參保對象。所有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的農戶、種養大戶、農業企業、農業合作社、農場、農業園區等。

(三)保險責任。按相關險種條款規定執行。

(四)保額、保費。按相關險種條款規定執行。

(五)財政補貼政策。市財政對政傳發[)84號文件中規定的試點險種或指定的其他險種實行保費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保費的60%,其余40%部分保費由投保人(單位)自付。市政府積極向省、市爭取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貼政策,并根據試點情況給予一定獎勵。

三、組織領導

(一)領導機構

成立市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農險領導小組),市農險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負責日常工作,人保財險市支公司負責同志兼任主任。各(區)成立相應領導或協調機構,做好本地農業保險的推進工作,并定期向市農險領導小組報告農險經營情況,報送相關報表。

市農險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我市農業保險發展計劃和措施;審定農險實施方案;,做好推進農業保險試點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研究和促進農業保險機制的改革和完善;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農業保險基金實施監管。聘請部分農業專家,成立農業災害定損調解委員會,負責理賠爭議的裁定。

人保財險市支公司不得從政策性農業保險中獲得利潤。積極鼓勵、扶持人保財險市支公司在農村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以及各類商業性保險業務,充分發揮保險業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二)組織推動

各(區)及相關部門要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推進農業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高度重視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加大宣傳,積極引導農民參加保險。農林部門要充分發揮資源和技術優勢,積極參與農業保險的宣傳發動、核災定損等工作,指導和幫助農民防范、抵御災害風險。財政部門負責向上級財政部門爭取有關補貼政策,落實和跟蹤補貼資金;農村合作銀行作為農業保險資金的指定金融機構,負責協助有關部門確保資金順暢流轉和運行安全;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工作職能積極配合,為農業保險試點工作提供支持幫助。各(區)、村、組具體負責做好農業保險的組織、推動工作,(區)財政所指定專人協助收取保險費和支付保險賠款。人保財險市支公司具體組織實施農業保險方案,依托政府在設立保險服務站、村選配專、兼職農險管理人員和協保員,并負責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

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范文5

 

關鍵詞:農業保險 農村社會福利政策 保險公司

    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是一個國際性難題,它并非單純的保險業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農業政策、農業與其他部門或產業的關系甚至各級政府責任劃分等,這些因素如果協調得好,就能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比較有利的環境和前提條件。因此,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協調的過程。我們必須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類型。任何一種或幾種模式的選擇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立法的不斷推進。

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縱觀中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變遷史,我們發現,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業保險自身特點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的可保性差、交易費用高、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等鮮明特點,這些特點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差使保險組織與投保農戶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難以自發成交,從而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全盤照搬一般商業保險的模式。由經營技術難度高、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業保險產品的交易費用過高,決定了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應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為一項重要標準,并以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的創新為基本原則之一。此外,農業保險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政府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成為必要,這決定了政府主導或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是各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想選擇。

    (二)宏觀社會經濟政策

    一方面,宏觀社會福利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發達國家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很強;發展中國家視農業保險為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補償政策的一部分,故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顯得相對較弱。另一方面,宏觀經濟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主要表現為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業產業政策的影響和外貿政策的影響。如在外貿政策的影響方面,根據WTO規則,政府不可以依黃箱政策對農產品進行直接補貼,但可以依綠箱政策對農業保險實施補貼,并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與產量無關的收入補貼以支持農業?,F在,許多WTO成員國正在充分利用這一綠箱政策,在國內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財稅扶持為核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這些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農業保險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顯。

    (三)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體現為該國或該地區政府財政收人和國民人均收人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財政收人就越好,國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則相反。由于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其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農業保險補貼支持,同時農戶也須采取“選擇性進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費才能享受相應服務,而不同農業保險模式對政府支持能力和農戶付費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別,因而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影響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國際比較角度看,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特別是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間經濟實力差距大,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就千差萬別。而在一國內部,亦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選擇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法定模式。我國東、中、西部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均衡,是此類混合式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范文6

一、強調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應用

本次修改將1995年保險法第4條修改后拆分成兩個條文。增加一條作為《保險法》第5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睂⒄\實信用原則作為規范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單獨規定為一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不單純是對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簡單復述,而且有力地提升了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應用水準?!侗kU法》第17條所規定的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為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上的核心價值。此外,《保險法》對于保密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索賠的協助義務、道德危險不予承保等方面的規定,有力地豐富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內容。本次修改不僅對于上述內容予以肯定,而且還作出了以下的補充或增加。

1.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擔理賠通知義務。除第24條外,1995年保險法第23條并沒有規定,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給付請求后,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本次修改要求保險人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2.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承擔保密義務的范圍有所擴大,受保密義務保護的當事人的范圍也有所擴大。本次修改將1995年保險法第31條所定應當保密的事項由“業務和財產情況”擴及到“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受保密義務保護的權利人還包括了“受益人”?!侗kU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p>

3.人身保險合同和準備金的轉讓,不得損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1995年保險法第87條僅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義務的保險公司終止業務的,應當將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新修訂的《保險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p>

二、突出了保監會對保險業的監管職能,監管方式更加靈活

《保險法》授權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全面監管,有力地提升了保監會監管保險業的地位。(1)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由保監會建立健全;(2)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3)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辦法;(4)保監會決定保險公司的再保險事宜;(5)保監會有權查詢保險公司的存款。保監會不再干涉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同時,強化保險公司接受監管的義務。

1995年保險法規定保監會負責制定基本險種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直接干涉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事務,本次修改使得保監會不再具有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的職能,但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將關系社會公益的險種、強制保險的險種、新型人壽保險險種的條款及費率,上報保監會審批;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上報保監會備案(《保險法》第107條)。另外,所有的保險公司均應當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并承擔業務報告真實的義務,有義務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培訓(《保險法》第121、122、136條)。

三、以例外弱化保險公司嚴格的分業經營和資金運用制度

1995年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不得兼營。但本次修改考慮到大陸保險市場的競爭格局,并注意到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的不足,對保險業務分業經營做出了例外規定,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核定后,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侗kU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北敬涡薷牟]有動搖大陸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制度的基礎,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1995年保險法嚴格限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本次修改弱化了保險公司的資金向企業投資的嚴格限制,使得大陸的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業的范圍內進行投資設立企業?!侗kU法》第105條第3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保險資金的運用限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設立保險企業增加收益,并為推進大陸的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公司開展合作與競爭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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