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經營革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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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經營革新選擇

作者:曹冰玉 詹德平 單位:長沙理工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一、農業保險市場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一)逆選擇:信息不對稱條件下農業保險市場主體的理性選擇“逆向選擇”的產生是由于在交易以前,買賣雙方的某一方處于信息的優勢方,從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選擇,結果導致市場形成一種風險累積和市場失效狀態。在農業保險市場上,一般由保險人提供格式化保險條款,被保險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對保險條款進行選擇。因此,在保險合同簽訂前,對自己風險狀況有較好把握的農戶往往處于信息優勢方,在既定的保險價格水平下選擇投保風險較高的項目,形成逆向選擇;保險人依此提高費率以確保收支平衡,由此卻擠出了低風險客戶。逆選擇的結果是風險的累積和保險市場的失效。農業保險的高保費和高賠付是逆向選擇的最主要表現,而這實際上就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農業保險雙方作出的理性選擇。如圖1所示,橫軸表示保費價格,縱軸表示農業保險的供給數量。曲線D1表示在某一價格(P1)水平下(假定為市場的初始狀態)農戶對保險的需求,S1曲線表示與之適應的保險供給,S1和D1的交點E1為其供求平衡點。均衡的保費價格是保險公司按總的平均風險損失計算出來的。但是由于部分農戶的逆向選擇,保險公司為了保本或盈利,就會相應提高保費。保費提高從理論上來說會增加保險供給,形成圖中的S2曲線。此時,低風險的農戶將會因為保費價格的上升而不愿再購買價格相對較高的保險產品,于是退出保險市場。隨著低風險的農戶退出保險市場,高風險農戶便成為了農業保險市場的主要需求者,保險市場需求曲線就會相應向左移動,形成D2曲線。理論上來說,保險市場此時可能在圖中的E2處達到均衡。但實際情況會怎么樣呢?這時,因為參保的大部分農戶是高風險者,保險公司需要更高的對價才能增加供給,也就是說實際上保險供給難以因為價格提高而相應的增加,于是形成圖中的S′2曲線,其與D2的交點E′2便是均衡點。比較E2與E′2,E′2的價格高,但供給量少,即實際的供給量比預計的增加得少。如此循環往復,結果造成了保險市場的高保費現象和持續的市場萎縮,市場因需求者集中于高風險投保人,保險人減少供給而日漸萎縮,以致無法形成一種有效的風險轉移機制。

(二)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條件下農業保險的必然結果保險中的“道德風險”是指交易達成以后,由于交易一方無法完全觀測到另一方的行為,擁有隱蔽信息的經濟人會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道德風險主要存在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一方,因為他們往往處于信息的優勢方。如農戶投保以后,相對于未投保者,被保險人可能在投保后疏于防范甚至故意導致事故發生概率大大提高;或者在出現災情的情況下,不及時施救,增加損失程度;又比如投保的農戶在務農時間、耕作精細程度和農藥化肥施用量等方面可能明顯減少。道德風險同樣也存在于保險人一方,甚至市場的監管者也可能存在這種冒險激勵。比如,在給予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包括保費、經營管理費等)的情況下,存在保險人忽視經營風險的可能,有導致保險公司只追求業務的數量而不考慮項目風險的可能性;政府監管執行部門同樣存在將保險轉化為一種收入轉移工具的沖動,甚至有可能存在權力尋租。出現第一種情況的原因在于農戶投保以后,保險人無法對農戶的風險狀況作出準確的判斷,農戶處于信息的優勢方;保險人之所以會忽視經營風險是因為監管部門無法完全掌握保險人所承保業務的風險情況;而監管職能部門之所以存在監管中的道德風險,是因為執行監管的受托人相對其所的“政府”(委托人)之間掌握了更為隱蔽的信息,其冒險獲利與其所承擔的風險不對等,存在冒險激勵??傊?不對稱信息的存在是導致農業保險道德風險的重要原因。

(三)經營主體創新:有效控制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必然選擇控制農業保險逆選擇的措施主要有:通過強制保險或給農戶農業保險補貼以提高保險覆蓋率;充分發掘并有效遴選信息提高信息傳遞效率,以緩解信息的不對稱。但強制性的保險會遭到部分農戶的抵觸,尤其是在保險意識和風險意識都較差的我國農村更是如此。給農戶提供保費補貼或給予保險人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費補貼以提高覆蓋率,除受政府財力限制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不足會降低農戶投保的積極性以外(實際上保費補貼對提高農作物保險參保率的作用有限[1]),補貼過多也會導致更為嚴重的道德風險(包括農戶、保險人,甚至政府職能部門)。以美國為例,1980~1999年政府舉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總成本是150億美元,僅1999年一年政府給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就達22.4億美元,其中保費補貼13.53億美元。按2000年的《農業風險保障法》,此后每年政府給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都超過30億美元[2]。大量的補貼扭曲了農業保險的功能,有可能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從風險管理功能向收入轉移功能轉化;經營管理費的補貼可能導致保險公司風險的累積(前述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不利于農業風險的化解??刂仆侗H伺c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保險人可通過保險合約設計來充分體現與被保險方的激勵相容,從而加以控制[3],具體包括:只提供部分保險比例賠償與農戶共保、安排免賠額等),或者提供無賠款費率優待、采用經驗費率等。但免賠額過高會影響農戶投保積極性,經驗費率需要長期的累計數據和計算,無賠款費率優待在保險意識和承受能力均較弱的市場的作用甚微(在剛剛起步的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中只能是輔助手段)。綜上所述,因農業保險中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普遍存在,在商業保險市場上,保險人作出的理性選擇就是退出該市場,從而出現因為供給不足導致的市場失靈。農業保險市場效率的有效發揮,關鍵在于保險供給者能否通過制度設計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提高其盈利空間。也就是說,通過保險供給主體創新,提高其發掘并有效遴選信息的能力,控制保險供給成本,是控制農業保險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最有效的手段。本文將從“銀行”(本文中的“銀行”是指在農村市場從事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社、村鎮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與相互制農業保險合作在優化信息分配、降低逆向選擇、減少道德風險方面的優勢分析入手,為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創新提供一種思路。

二、創新經營主體,有效控制逆選擇與道德風險

保險供給者如何進行制度設計,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在實踐中也有過一些有益的探索。如相互制保險就是這種實踐探索的產物。我們認為相互制保險在充分發掘并有效遴選信息方面具有其他保險組織不可比擬的優勢,可在更大程度上控制農業保險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在此基礎上,為更好的提高保險以致整個農村金融的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的防控能力,在農村廣泛開展保險組織與銀行等其它金融組織的合作,積極探索“銀保合作”之路,對進一步拓展信息來原渠道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義。#p#分頁標題#e#

(一)相互制保險可優化信息分配,提高農險雙方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防控能力相互制保險是一種特殊的保險組織形式。它的投保人以投保取得公司業主或東家的資格,投保人交納的純保險費形成保險基金,以投保人之間互助共濟的方式實現被保險人的人身或財產風險損失補償。相互制保險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它主要是通過互助互濟為投保人提供風險保障。在相互制保險公司,投保人不僅是公司的客戶,同時是保險公司的業主(股東)。日本稱之為“成員”;陽光農險稱之為“社員”;臺灣稱之為“保東”(因為既是投保人又是東家)。

1.相互制保險可產生一種信息充分共享的機制解決信息不對稱首先要著眼于信息分配機制。Spence提出市場信號的機制,是指一個競爭對手的行動,能直接或間接反映競爭對手的意圖、動機、目標或內部情況。市場信號是市場中信息傳遞的間接方式,通過它買方和賣方可以更有效的處理信息不對稱問題。但是在農業保險市場上,“市場信號”過于模糊,并且是由一些相關的“信號”復合而成,如投保人的歷史記錄、投保人選擇的保險品種和愿意支付的保險價格、保險人愿意承擔的免賠額、投保人的經營規模及收入狀況(包括收入水平及其來源結構等)等,這些信號對農業保險雙方的影響程度還尚未明確,而通過保險中介更會增加農戶和保險人的成本。在相互制保險組織中,參加“保東”大會的保東(或“社員”)將享有表決權、提案權、召集保東大會的請求權以及選舉或被選舉為董事和監事等權利,同時,還可以參加公司的盈余分配。因此,“保東”之間也就是農戶之間存在一種內部信息充分共享的機制,有利于實現信息優化分配。

2.相互制保險拓展了信息來源渠道相互制保險以互助合作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非營利性與合作性要求其追求被保險人的利益最大化;保單持有人兼具被保險人和公司所有人的雙重身份,互有、互治、互助,所有者和客戶之間就紅利、融資和投資策略等問題可能出現的沖突內部化;相互保險公司所擁有的特殊銷售渠道省去了中間的環節。這幾個方面的特殊性都意味著利益各方可在低成本基礎上實現風險共擔,從而可吸引更多農戶參保,擴大信息來源。

3.相互制保險提高了信息傳遞效率由于相互制保險會員基本上來自本鄉本土,相互之間對農業生產狀況、土地等級、受災狀況較為熟悉;管理人員大多來自農業生產第一線,對農村的實際情況有著較為深入和詳細的了解,對于農戶某些急切需求的層面能夠做出迅速的反應,并且能隨著季節因素的變化,對農戶的保險需求做出相應的調整。從而可降低信息的搜集成本和處理成本,提高信息傳遞的效率。

4.相互制保險豐富了組織內控信息保險組織要防止被保險人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同時也必須保持組織內部信息傳遞暢通和強化管理者對信息的處理能力,而相互制保險具備明顯的優越性。一是兩類活動主體利益正相關,易于形成自覺的相互監督機制。由于會員兼具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雙重身份,投保人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權與分享剩余的權利,經營盈余以續期保費的形式反還給投保人,保險組織的利益與會員利益完全一致,況且每個人的行為都會涉及他人利益,還有利于成員之間自覺自愿地加強相互監督,可以從源頭上控制個別投保人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二是相互制保險組織成員對信息的關注度高,“市場信號”十分明確。相互制保險組織是由同一地區的農戶自愿組成的,農戶之間彼此熟悉,并且對于農業生產過程以及所面臨的風險都比較清楚,這種比較優勢弱化了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可以從更大程度上避免投保人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三是相互制保險還可以激發自律精神,減少“搭便車”行為?;诠餐睦?參加了相互制保險公司的農戶再不會消極對待農業風險,為避免或者減少農業災害的發生以及帶給自身的損害,社員們會主動聯合起來,利用他們對當地農業風險熟悉、了解的優勢,調動各方面的資源,積極構建農業風險預防機制,在一定區域范圍內推廣防災、防損新技術,將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因此,農業相互制保險可以實現低成本發展戰略。低成本戰略可以支持低價策略(這一點對高需求價格彈性的農業保險產品來說尤其重要),從而擴大保險覆蓋面,能夠有效地緩解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二)“銀保合作”可提高信息利用效率,提高農村金融風險防控能力銀保合作(Bancassurance)最簡單的解釋就是“借助銀行賣保險”,也就是銀行作為保險公司的兼業人實現保險分銷。從實踐看,銀保合作的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包括代收保費、代支保險金、代銷保險產品、融資業務、電子商務、聯合發卡、保單質押貸款、客戶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雙方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新格局??梢哉f,銀保合作已由當初保險公司產品流向銀行這一單向渠道發展到銀行與保險相互交融的雙向互動。銀行與保險均可擁有另一方的分公司,形成銀行與保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當然,前者即銀行擁有保險分公司的情況更為普遍,人們形象地把這樣的銀行稱為“萬能銀行”、“金融百貨”。正是由于銀行與保險的相互交融,傳統意義上的“銀行”、“保險”已經不足以表達這一新興行業的內涵與特點,不符合時代的要求,“銀保合作”這一詞便應運而生。廣義的銀保合作,是指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通過合約達成的一種金融服務一體化,保險公司主要負責產品的制造,銀行主要負責產品的銷售。本文所述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銀保合作”是狹義的,特指商業銀行、信用社、村鎮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農村金融機構與相互制農業保險機構的合作。

1.銀保合作有利金融信息共享,降低銀保雙方風險兩者(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信息互補可以降低各自的信息成本。農業保險的需求對象都是農戶,其對農業保險的了解很大程度上是從保險人處得到的,保險公司可以利用銀行廣布的網點優勢,宣傳和解釋農業保險,減少農戶方面的信息不對稱,拓寬農業保險供給的渠道,提高農戶的投保、參保積極性,并對合約給予較大程度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險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同樣,隨著保險機構日趨專業化發展,也會降低信息加工成本,農村信貸機構通過保險機構可以直接獲得此類信息,借助保險的專業化風險防控機制,還可降低貸款農戶與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資金投放較為安全,可降低銀行信貸面臨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進一步地,通過融資保險等農村保險產品創新,農戶及農村經濟組織通過購買融資保險等,可以提高信用等級,從而增加資金的可獲得性;銀行可以將本身的信貸風險部分轉嫁到保險公司,從而降低農村融資風險。#p#分頁標題#e#

2.“銀保合作”有利于提高農業保險信息利用率若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雙方的交易基礎只有依靠雙方的信賴。如上所述,相互制保險具有優化信息分配的機制,在解決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農業保險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在農村金融實踐中,農戶的融資需求一般都是需要擔保的,而傳統的商業保險公司由于對農戶不熟悉,為了防止貸款人(被擔保人,即融資保險的被保險人)的逆選擇(表現為風險越大的客戶愿意接受更高的利率等)和道德風險(如違約風險等),往往不愿提供擔保,這樣使得農戶的融資渠道更加狹小。但是,由于相互制保險的存在,農戶可以成為相互制保險公司的“股東”,經審查核實后,保險公司可以提供相應的質押條件,同時農村的金融機構可以按相應比例向相互制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保障資金的安全,減少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影響,這樣可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提高農村金融的效率。因此,為了更充分地提高農業保險信息利用效率和農村金融效率,農村銀保合作應在推進相互制保險組織建設的基礎上,加強與相互制保險組織的合作。也就是說,銀行與相互制保險組織開展深入合作(即文章特指的“銀保合作”)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創新的理想選擇。

三、我國農業保險中的經營主體創新實踐

我國的銀保合作興起于1995年,1996年中銀保險在深圳設立了第一家國內代辦處,同時伴隨著新興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涌現,銀保合作的規模逐步擴大,合作模式以兼業為主。但經營農業保險的“銀保合作”相對較少。

(一)“銀保合作”應成為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創新的突破口

1.相互制農業保險組織符合中國國情目前,我國農業以個體農戶小規模分散經營為主,地域廣泛而分散;社會處于轉型過程之中,農村社會關系由簡單變得更為復雜;信用評估機制極不健全,“市場信號系統”僅限于在有限區域內能發揮作用;保險公司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在農村地區建立較多的分支機構無疑會增加開展業務的組織和交易成本。因此,在我國農業保險交易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正因如此,商業性保險組織一般不愿涉足農業保險業務,近年來,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推動之下,農業保險業務表面上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仔細觀察不難發現農業保險步履維艱,而其高賠付率和高保費并存的格局(見表1)。正是其停滯不前的原因,這種“雙高”現象正說明我國的農業保險逆向選擇嚴重。近年來,隨著農業政策性保險的逐步推進,我們發現其道德風險問題亦更為突出。我國農村聚族而居的習慣,獨特的道德和文化傳統使得農民普遍重視家族名譽、鄰里關系,農村基本上屬于“熟人社會”。相互制保險實質上是一種本地區農戶之間的共濟互助行為,它符合我國農村的互助合作傳統,易于被廣大農戶接受(即使在處于轉型期的今天,農村勞動力依然也有一種較為固定的交往圈和交往模式,依然屬于“熟人社會”,尤其是農業保險因其地點的固定性特點更是如此)。同時,建立農民互助合作的相互制保險組織,資金要求較少,手續也大大簡化,由此帶來的成本下降有利于吸引農民參與。

2.“銀保合作”構建了比較完善的信號系統相互制農業保險組織在優化信息分配方面的優勢,和農村“銀保合作”在信息利用效率方面的優勢,為我們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農村金融體系創新和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創新提供了一種思路。我國新型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必須要考慮中國的傳統文化基礎。在這種熟人社會中,其他農村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等金融組織)與相互制保險組織的全面合作,可更充分的利用并發掘雙方信息、多方信息,保證信息的有效性,無論是在農業生產過程還是農產品流通過程的風險控制,或者是農業貸款風險控制方面,這種信號系統都更有利于信息的優化分配,無論是農戶(兼為投保人、貸款人和存款人等)、保險人還是“銀行”,都可以更好的向這個系統中提供并獲得其需要的有效信息。“銀保合作”(即相互制保險組織與其它農村金融組織的深入合作)應成為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創新的必然選擇。

3.農村合作組織實踐及國外經驗為“銀保合作”奠定了基礎相互制保險需要有較強的合作意識和合作經驗,我國農村合作組織長期以來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各種形式的農村互助組織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經濟和社會組織都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這些都將為相互制農業保險在我國的推行提供寶貴的經驗與教訓。國外相互制農業保險成功的經驗與豐富的理論也為我國相互制農業保險提供有益的借鑒。目前,我國已開展的互助保險形式(這些互助保險組織與本文所提到的相互制保險組織具有同樣的意義)主要有職工互助保險、農村合作醫療互助保險、漁業等行業組織互助保險?;ブkU機構的設立所需要的條件相對寬松,且能夠綜合和協調保險經營中各個利益集團———產權所有者、經營者和客戶三方面的利益、目標和動機,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組織優點和比較優勢[4],得到了國家的支持。

(二)我國“銀保合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經驗不足

首先是相互制保險在我國尚處于試點階段。雖然陽光相互保險組織等的試點給我們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經驗;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為相互制保險組織在我國的實施奠定了一定的基礎;合作社的建立和合作意識的加強成為相互制保險組織成立并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象并不包含相互制保險組織,我國相互制保險尚處于試點階段,且長期以來的農村土地制度和農村族群制度對這種合作的影響還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其次是“銀保合作”尚無經驗可言。目前我國銀保合作銷售的保險產品本身就存在著一定的同質性,缺少雙方產品優勢的融合,依然處于初級階段,雙方在管理、銷售、經營等方面都存在著一些不同的理念和分歧,效率低下,運營缺乏創新,客戶資源未得到充分開發。農村的銀保合作則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文所提到的“銀保合作”更談不上有經驗可言。如現有的銀保合作中,由于銀行擁有網點優勢,在銷售上有違規亂收費的情況,并且在手續費的支付上也存在不規范現象。由于利益的驅使,銷售網點往往會提高收費標準和額度。銀行收取保險手續費表面上看是在保監部門規定標準8%以內,實際上保險公司通過各種方式支付銀行費用高達40%(企財險20~28%、短期人意險30~40%、壽險分紅險期繳三年合計15%、躉繳5%)[5]。因此,過高的手續費也是影響銀保合作前景的重要因素,農業保險的“銀保合作”根本就不可能有這么高的利潤空間。#p#分頁標題#e#

2.法律和監管的缺陷

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銀行、保險、證券以及擔保等行業間實行分業經營。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2000年頒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也指出銀行與保險應實行分業經營。雖然監管機構明確表示鼓勵銀保合作、發展銀行保險業務,但是僅僅作為普通的中間業務,沒有具體的針對性的規定,缺乏操作性,有些地方甚至無章可循,出現監管真空,這就從整體上限制了銀保合作的發展,使得銀保合作僅僅限于操作層面上,銀行只能兼職,無法實現互惠共利。銀保合作在產品開發、合作模式等方面還存在很多法律問題有待解決。對于銀保合作的監管,由于雙方處于不同的領域,監管系統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

四、結論

綜上所述,經營主體創新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有效解決農業保險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必然選擇。在這一創新過程中,為建立一個高效的農業保險信號系統,相互制保險是基礎,“銀保合作”是保障,這種“銀保合作”將有利于我國農業經濟和農村金融風險控制系統建設效率的提高。當然,銀保合作的具體方式及其他細節問題還有待于作進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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