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變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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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1

關鍵詞:行政復議;土地征收;復議機關;糾紛解決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7-0143-02

長期以來,農村土地征收所引發的糾紛可謂層出不窮,法學界對糾紛的解決依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少論者認為,應該創造出新的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的解決方法。筆者對此類觀點不能茍同,主張中國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的解決,仍然要以現有法律資源為根本途徑。而在現有法律規定的解決途徑中,最適于解決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的就是行政復議;但同時又認為,現行行政復議制度要為農民所接受,就必須作出修改。而且,只要修改正確,就無須再創造出其他的救濟制度,修改后的行政復議制度就足以維護包括廣大農民在內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并為他們所接受。根據如下:第一,農村土地征收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它以土地征收機關為一方當事人,以農民為另一方當事人。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農村土地征收行為,作為復議的對象符合中國行政復議法的精神。第二,相對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具有“內部優勢”,即行政復議機關就是行政機關,可以憑借行政領導的行政命令直接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第三,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仍然相對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具有效率優勢,它簡易、迅速,可以及時、迅速糾正執法中的錯誤,使得農民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及時維護。雖然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嚴格的土地審批權限和手續,但長時間來,越權批地,甚至不經過批準而征地,“先斬后奏”,甚至“斬而不奏”的現象相當普遍。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一維權之路非常漫長,農民不選擇它是很正常的。第四,行政復議具有“經濟優勢”,它不收費[1]。中國農民大多是窮人,這一優勢對他們應當格外具有吸引力。

行政復議有如此之多的優勢,農民為何還不選擇它呢?這是因為它存在著致命的缺陷,使得它不能夠很好地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這些缺陷是:對行政復議的定性錯誤,把行政復議定性得既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又有權利救濟行為的性質。第二個缺陷是規定復議機關可以成為被告,第三是復議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這三個缺陷又是緊密相關的。正是基于定性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如果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就會成為被告;正是因為定性為權利救濟行為,法律為復議機關設置了居間地位,以及作出復議決定的類似于法官的巨大的自由裁量權。這些缺陷也使得中國行政復議制度未體現其自身的優勢,也不能彌補行政訴訟的不足。

因此,必須對現有的行政復議制度進行完善和發展。本文以下就從法理上對行政復議制度的完善途徑進行簡要闡述。

中國立法對行政復議的定性是模糊的。一方面,將其定性為救濟行為即行政審查。另一方面,似乎又將其定性為具體行政行為。

中國法律把行政復議定性為具體行政行為,還體現在,它賦予了行政復議超強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第一,復議可改變案件的管轄法院。第二,復議可改變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第三,行政復議及其決定的這種超強效力還是一經作出,就立即生效的,遠遠超出了一般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強度。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之后,尚有停止執行的可能。而行政復議決定一經作出,既無停止執行的可能,亦無推遲生效的例外。

由上述可知,相關立法對行政復議的定性是模糊的、混亂的。把行政復議定性為權利救濟行為,和定性為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是相互沖突的。權利救濟行為具有居間性、超然性,而具體行政行為一般具有單方性、直接性。具體行政行為中只有行政裁決具有居間性,但眾所周知,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具有根本的區別,因為行政裁決的對象是民事爭議,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行政復議的對象是行政爭議,爭議的一方必然是行政機關或行使行政權力的其他組織。不但如此,法律還賦予其比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更為強大的效力。由于其效力強大,且一經作出即生效,所以向法院即為必然?!八痉俗詈笠坏婪谰€”,對申請人所不接受的行政復議決定也就只能依賴司法判決了??梢哉f,向法院是行政復議效力生命在邏輯上的必然歸宿。

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2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糧食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復議機關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糧食行政機關,具體為縣級以上(不包括縣級)糧食行政機關。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取消行政許可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糧食行政機關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儲備糧代儲資格等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糧食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三)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變更、中止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糧食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自主經營權的;

(六)認為糧食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不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二)已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三)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四)認為糧食行政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進行審查的申請:

(一)國家糧食行政機關除規章以外的其他規定;

(二)省級或省級以下糧食行政機關的規定;

(三)糧食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共同的規定。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八條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按照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填寫的內容向申請人詢問有關情況,作書面記錄,并要求申請人對記錄情況進行確認。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為個人的,載明姓名、性別和住址等;申請人為單位的,載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等;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三)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四)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證據;

(六)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及申請日期。

第九條對縣級或縣級以上的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其上一級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以糧食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糧食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條對地方糧食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糧食行政機關與其他非行政機構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糧食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一條糧食行政機關被撤銷的,對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對依法受糧食行政機關委托的事業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委托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三條對國家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直接向其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轉送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六)對下級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行為進行監督;

(七)監督本級或下級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對下級糧食機關或本機關內設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意見;

(九)提供有關法律咨詢和法律支持等服務;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本機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并視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對超過法定時限、且無正當理由延期;沒有明確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沒有明確被申請人等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三)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作出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受理日期即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

第十六條對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向申請人發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自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接受申請的糧食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糧食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糧食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十九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要求合理,或者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有關事實認定存在明顯爭議,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機關在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中止行政復議:

(一)申請人死亡或終止的,尚未確定權利繼承主體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法規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的;

(三)行政復議決定需要人民法院的判決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復議不能繼續進行的。

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復議恢復進行。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一)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合法的;

(二)被申請人自動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的;

(三)申請人死亡或終止,無繼承其權利的合格民事主體的。

第二十六條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由行政復議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復議機關的要求提供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簽發生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為個人的,載明姓名、性別、住址等;申請人為單位的,載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

(三)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

(四)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五)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

(六)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救濟途徑;

(七)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逾期不且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糧食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辦法。

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3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保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對勞保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2、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辦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保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3、對勞保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保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5、認為勞保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的;6、申請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保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7、認為勞保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對勞保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9、認為勞保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問: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行政復議的條件有哪些?

答:《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第八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復議機關應予受理:1、有明確的申請人,且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主要事實、理由;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6、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的管轄權限;7、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尚未受理。申請人沒有明確第1至4項內容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申請人必須在15日內補充。申請人逾期不作補充,致使復議機關無法進行的審查的,復查機關可以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問:申請人應當向哪個國家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答:對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問: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有多長?

答:《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從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渡鐣kU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申請人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五、問: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應當如何銜接?

答:《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1、申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3、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4、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4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5

一、高度重視,是行政復議工作的堅強后盾

20*年以來,*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每年縣人民政府都要與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簽定行政執法責任書,行政復議工作已納入年度考核內容。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由縣委常委、縣政法委書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王家俊同志擔任,縣政府常務會定期聽取行政復議工作的匯報,分管領導經常聽取行政復議辦公室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的匯報,參與案件受理、辦理和結案的全過程審查,簽署受理審批表、復議決定審批表和結案報告表,對在行政復議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協調,保證了行政復議案件的質量和執行。

二、依法受理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20*年,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率為75%。全年無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與數量相比率為0.48%。2009年1—5月,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5件,受理5件,受理率達100%,無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與數量相比率為1.35%。在受理行政復議案件中,一是依法及時審查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對申請人遞交的復議申請,嚴格按法定時限及時審查立案,并制發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在審查行政復議申請時,注重幫助指導申請人修改完善申請書,依法保障當事人復議申請權的行使。二是對不屬于復議范圍的1件,通過耐心說服當事人以尋求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沒有一件被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一件造成當事人、投訴。三是本著高效便民的原則,對依法受理的案件,當場下達受理通知書,不讓當事人往返。

三、認真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20*年,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受理的3件行政復議案件,已審結3件,審結率為100%。其中:維持2件,占67%,涉及計生部門;撤銷1件占33%涉及國土部門。2009年1—5月,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受理的5件中,已審結4件,其中,維持1件,占20%,涉及國土部門;適用調解3件,占20%,涉及公安、國土2個部門;1件正在辦理中,占20%,涉及國土部門。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熱情接待、周密策劃、嚴格程序、公正處理的原則,即嚴把案件質量關,抓“四個環節”,即:受理、審理、送達、案卷歸檔,注重“一保護、一監督”,即:一是依法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一是監督行政部門的執法行為,促使其嚴格依法辦事、嚴肅執法活動。又堅持以化解矛盾為出發點,積極引入調解機制,較好地解決了行政爭議。既保證行政執法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正當行使,辦理結果行政執法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較為滿意,又要用正當手段維護好政府及職能部門的權威。

四、行政復議能力建設成效顯著

*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有專兼職復議人員4人,辦理一般行政復議案件均有2人承辦,由1人主辦,涉及重大、復雜案件均有3人承辦,主要領導親自審查。20*年2月縣人民政府為行政復議辦公室配備1輛公務用車,現有電腦4臺,已達人手1臺。我縣由于辦公用房較少原因,暫時未設立行政復議聽證庭(聽證庭可在縣政府會務中心臨時設置)??h級行政執法部門有3個部門的法制科(股)設有行政復議科,能正常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工作。在隊伍建設上,我縣在“三個注重”上下功夫,一是注重提高政治素質。加強對政治理論教育,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準確把握新時期行政爭議的特點和規律,把執行黨的政策與執行法律統一起來,妥善處理好各種復雜的利益關系,協調解決各類社會矛盾。二是注重增強業務能力。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學習,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黨和政府的有關政策,進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辦案水平。三是注重推進作風建設。把“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的要求真正落實到每一位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實際行動中,貫徹到受理、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全過程。

五、加大宣傳力度,夯實行政復議工作基礎

《行政復議法》自*年10月1日實施以來,特別是《復議法實施條例》自20*年8月1日頒布實施后,*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在全縣上下對兩個法律法規認真組織宣傳、學習和培訓工作,組織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省、州法制機構組織的培訓、舉辦法制專題講座等形式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進一步了解、熟悉《復議法實施條例》,增強了依法行政觀念和法律責任意識。同時,要求行政復議人員通過集中學、自學等方式,把握《復議法實施條例》實質內容,把行政復議調解作為學習的重點,把實踐行政復議調解工作作為新時期化解行政爭議的突破口來抓,樹立了和諧解決行政爭議的工作理念。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按要求省州相關要求,及時閱卷歸檔、并上報州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備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對行政復議案件及相關數據的統計報表按時報送。

六、存在的不足

我縣在《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做了許多工作,但與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還有著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群眾對行政復議了解熟悉程度不高

《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頒布以來,我縣各行政執法部門開展了一些宣傳,但在宣傳力度、廣度和深度上不如《行政處罰法》及《行政訴訟法》,宣傳覆蓋面還不大,人民群眾知曉率相對較低,未達到國務院《關于貫徹行政復議法的通知》中要求的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的程度。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法缺乏必要的了解熟悉,主要表現在不十分清楚何謂“行政復議”;對具體程序和途徑不知曉;對上級機關是否會撤銷或變更下級不當決定持懷疑態度;對復議“不公開化”的過程感覺心里沒底;特別是一些群眾還不知道行政復議具有不收費、快捷、便民的特點,再加上還有的群眾對行政復議不知或不愿走行政復議途徑而走上訪渠道,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部分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認識不到位,制約了該法律和法規的深入貫徹實施

我縣部分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學習不夠深入,對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和條文缺乏深入理解和領會,對行政復議工作的性質、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站在行政復議制度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渠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的重要方式的高度來認識這部法律的重大作用和意義,沒有深刻地認識到行政復議層級監督糾錯功能的發揮是維護政府形象的強有力手段,以至于行政復議工作開展的不充分,整體運用《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能力和水平也不夠高;其次,部分行政執法部門在一定層面上存在消極及應付狀態,不愿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或將申請人推往訴訟途徑的現象。

(三)行政復議能力有待于進一步提高。雖然近年來,行政復議的機構設置、辦案條件得到了一些改善,但與新形勢下,行政復議受理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審理方式的轉變不相適應。行政復議人員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辦案水平都還不高。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進一步加大《行政復議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力度

從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重要性的認識,認真學習《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深刻領會精神實質,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宣傳《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在宣傳內容上,既要宣傳《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基本內容,也要宣傳行政復議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定紛止爭”的主要優勢和社會效果,努力營造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加強《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學習和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座談會等形式,學習領會《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精神,規范辦理程序,總結辦理經驗,探討辦理中存在的疑難問題,進一步促進行政復議工作在我縣深入開展。

(二)健全便民利民申請制度,暢通行政復議渠道

行政復議渠道是否暢通,是行政復議制度能否發揮作用的前提。群眾提交行政復議申請說明他們信任行政復議機關,愿意通過合法、正常渠道解決行政爭議。如果消極對待或以各種理由推諉不理,就可能迫使他們以不合理途徑和不正常方式表達訴求。從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積極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也要認真處理,要做好說服、解釋、化解工作,切實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權。

(三)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和機制,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監督檢查

不斷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和機制,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行為,健全完善行政復議、應訴統計制度、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制度,并結合行政復議實踐,不斷完善行政復議文書及歸檔的規范等。要結合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對全縣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情況適時組織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四)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行為,努力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

把是否依法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矛盾,作為衡量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的重要尺度。堅持依法公正辦案,依法審查,公正裁決,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該變更的要堅決變更,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賠償的要堅決賠償,絕不能搞“官官相護”。要規范復議程序,提高行政復議的質量和效率,確保行政復議工作的整體良性發展。

行政復議的變更范文6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在性質上具有兩個特點:它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它是一種事后救濟措施。

2、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復議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哪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4、申請人可否對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5、應當向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當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須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申請人不清楚應當向哪個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便民的原則申請人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接受申請的區人民政府不得推諉,并應當按復議法的規定及時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處理。

6、行政復議收費嗎?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7、行政復議法對公民有什么用處?

行政復議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護公民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侵害。行政機關實施管理時,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對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單位來講,行政機關是強者,公民或其他單位是弱者。為了解決這種強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問題,國家制定了一批保護公民權益的法律,行政復議法就是其中之一。

8、公民是否可以對“紅頭文件”提出審查申請?

前面說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也就是說對行政機關針對具體的人或者單位作出的具體處理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發出的“紅頭文件”違法,是不是也可以提請審查呢?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通常說的“紅頭文件”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實施管理,根據法律、法規針對所有管理對象或者某類管理對象(不是針對具體對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行政復議法稱這種文件叫“規定”。公民在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處理”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如果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處理”行為所依據的“紅頭文件”違法,可以一并向接受復議的行政機關提請審查。這些“紅頭文件”主要包括:

除國務院以外的所有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外的所有“紅頭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紅頭文件”和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紅頭文件”。

記?。翰荒軉为殞Α凹t頭文件”提請審查。

9、如何書寫行政復議申請書?

寫行政復議申請書很簡單,只要把如下幾個內容說清楚就可以了: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復議請求(比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請求依法賠償等)、復議的事實和理由(能夠證明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及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等)、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舉個例子:

行政復議申請書(標題)

申請人:×××(你的姓名),男,42歲,個體工商戶(你的職業)家住××號(你 的通信地址)郵編××××××,電話××××××××(便于及時與你聯系)。

被申請人:×××局(你認為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的名稱)

( )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局××字××號《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書》。

復議的事實和理由:(這一段是整個復議申請書的主體,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將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不公正以及給你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材料,都實事求是地擺出來)

此致

××政府或××局(受理你的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名稱)

申請人×××

(如果是公民請親筆簽名或蓋上私章,如果是單位別忘了蓋上公章)

×年×月×日(寫此申請書的日期)

10、如果是不會寫字的文盲,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找到當地縣級政府法制辦公室,口頭說明你的情況,他們會告訴你,應該由哪個機關接受你的申請。然后找到接受申請的機關,他們給你記錄下來,并念給你聽后,你按個手印就可以了。

不過,如果你能寫,或者可以找到朋友幫你寫的話,建議你最好還是寫好書面申請交到接受機關。這樣,你申請的意愿可能會表達得更加準確。

11、可否請人幫忙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但需要得到你的有效授權,寫個授權書:“關于我不服××一案申請行政復議,授權×××”,就可以了。

12、行政復議申請書向哪個行政機關遞交?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如果處理你的行政機關(你認為對你不公正的那個行政機關)是鄉(鎮)政府,你就向他的上一級政府縣政府遞交;如果處理你的是縣政府某個局,你可以選擇:直接向縣政府遞交,也可以選擇向他的上一級部門遞交。比如你認為縣國土資源局不公正地處理了你,你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你既可以向縣政府交復議申請書,也可以向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交復議申請書。不過,對你實施處理的部門如果是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體制的行政機關,你就只能向他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了,因為當地政府對這些行政機關沒有管轄權。

如果你實在搞不明白,最簡單的辦法是向你所在地的縣級政府遞交申請書,他們有義務替你轉交。但裁決的時間可能就要長一點了。

13、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規定先經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一類是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a.提請復議b.查閱材料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可查閱被申請人提供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c.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d.復議期間請求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如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做出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決定。

e.申請復議附帶請求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同時作出賠償決定;

(2)義務

a.申請復議期限規定

申請人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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