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執法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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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執法案例

衛生行政執法案例范文1

衛生行政處罰是衛生行政部門對違反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實施的法律制裁。從衛生行政部門角度而言,衛生行政處罰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從受處罰的當事人角度而言,衛生行政處罰是其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因此,衛生行政處罰案卷的質量能夠反映出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員的辦案能力和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情況。為進一步規范衛生行政處罰行為,推進本市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員依法行政辦案能力,我們將常州市2005年度食品衛生、醫政執法、公共場所、職業衛生等各專業衛生行政處罰案卷進行了認真審閱與分析,現將有關情況分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我市2005年共承辦各類衛生行政處罰案件815件。按執法專業分類,食品衛生處罰案卷612件,占75.09%;醫政執法案卷114件,占13.99%;公共場所處罰案卷55件,占6.75%;消毒產品案卷9件,占1.10%;職業衛生處罰案卷7件,占0.86%;化妝品案件6件,占0.74%;涉水產品處罰案卷5件,占0.61%;其它類別案件7件,占O.86%;按辦案程序分類,簡易程序253件,占31.04%,一般程序557件,占68.34%,聽證程序5件,占o.61%。我們組織法律、食品衛生、醫政執法等各專業的專家和專業人員對案卷嚴格按照《常州市衛生監督所行政處罰案卷質量評定標準(試行)》進行評分定級。該評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以及本市政府法制部門對行政處罰案卷考核評議要求制定,由文書擇用、處罰對象認定、處罰程序、證據收集、法律適用、裁量適當、案卷裝訂8項內容組成,8項內容又各自細化為若干小標準。案卷整體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甲級案卷,在80~89分為乙級案卷,60~79分為丙級案卷,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案卷。處罰程序、證據收集、法律適用、文書質量4項有扣分的不得評為甲級案卷;處罰對象認定、處罰程序、法律適用錯誤的則評為不合格案卷。對案卷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則由數位專家和專業人員共同討論分析,得出最終結果。

2 結果

經過打分評定,甲級案卷645份,占79.14%;乙級案卷112份,占13.74%;不合格案卷58份,占7.12%;無丙級案卷。常州市衛生監督所承辦的126份衛生行政處罰案卷中,甲級案卷有121份,占%.03%;乙級案卷2份,占1.59%;不合格案卷3份,占2.38%;所轄2市5區衛生監督所承辦的689份衛生行政處罰案卷中,甲級案卷有524份,占76.05%;乙級案卷110份,占15.97%;不合格案卷55份,占7.98%。

3 討論

2005年本市衛生行政處罰案件數達815件,較2004年的648件增加了20.5%,案件數量的增加反映了本市衛生監督部門和衛生監督員的辦案能力有明顯提高,處罰案卷質量也得到了本市司法部門以及政府法制部門的肯定,執法程序完備規范,適用法律準確,處罰裁量適當,證據收集形式豐富多樣,執法文書符合衛生部執法文書規范要求。

3.1 執法領域拓展

2005年衛生執法重心由傳統的公共衛生向醫政執法逐漸轉移。2003年以前,本市沒有開展醫政方面的處罰,2004年僅有18件,且多以警告、責令整改為主,2005年度處罰案卷中雖仍以食品衛生為代表的公共衛生領域為主,但醫政執法案件有114件,占案例總數的13.99%,執法依據涵蓋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且案例具有一定質量,開拓了衛生行政執法新領域,積累了一定辦案經驗,為開拓醫政領域執法奠定了基礎。

3.2 處罰力度加大

衛生行政處罰的社會影響和效果日益明顯。由于部分衛生法律法規滯后、缺乏可操作性,執法對象日益復雜等原因,衛生行政處罰在實踐中遇到很多障礙,操作的難度越來越大。根據案卷的質量分析,一些案卷的當事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字,一些案卷在調查取證時已不能收集到違法事實的直接證據,而案件承辦人員都能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操作。2005年全市衛生行政執法處罰(沒收)金額達152萬元,較2004年罰沒款129.2萬元增長15.38%。說明雖然面臨的執法情勢日漸復雜,但衛生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辦案能力在不斷提高,衛生執法力度在不斷加大。

3.3 案卷質量較高

從2005年年初,我們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對衛生監督員進行辦案如何取證、固證、案件點評等培訓,建立和規范衛生行政執法程序的制度,加強文書制作考核等”。所以,757件甲乙級案卷基本能做到對受處罰主體資格有工商營業執照、當事人身份證等復印件進行確認;處罰程序在文書中固定,每個運作程序嚴格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證據形式豐富,有書證、物證(或照片)、證人證言、檢測報告等;法律條款適用準確;文書擇用正確。在2005年度本市政府法制部門和省衛生監督所案卷質量評比中獲得較好成績,得到了本市政府法制部門和省衛生監督所案卷質量評議組的肯定。盡管辦案質量有較大的提高但仍有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①案卷中各種文書制作質量有待提高。一是案由表述不規范,未按衛生部工作規范要求書寫案由,如在個人衛生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案例中,將案由書寫為某某工作人員不穿工作服上崗案;二是在法律文書中使用口語化的用語,未使用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用語,三是文書中出現錯別字、涂改處未經當事人確認;四是表述過于籠統不客觀具體等。②欠缺對當事入主體資格的確認。在對處罰對象的主體認定方面,程序不夠完備,缺乏相應證據材料,有些案卷出現主體認定錯誤,如在無證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中,將當事人打出的字號認定為當事人,而不是將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負責人認定為當事人,這些案卷則被判為不合格案卷。③少數案卷證據單薄、未形成證據鏈。部分處罰案例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僅有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予以支持,證據形式單一,證明力相對較弱。甚至出現了某案卷以鑒定結論作為主要證據定性違法事實為食物中毒肇事,案卷中未見采樣記錄的情況及其它相關證據。④適用法律、法規不具體。評定過程中發現有少數處罰案卷在適用法律、法規時,不能具體適用到款、項,而只是適用到條,為行政處罰被司法部門撤銷埋下隱患。⑤合議較為簡單,合議過程流于形式。部分處罰案卷合議形式化,走過場,案件討論記錄過于簡單化,不能真實反映討論的過程和與會人員每個人的真實意見。如當事人陳述申辯后減輕行政處罰的,在再次合議的過程中不能體現出減輕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衛生行政執法案例范文2

一、行政執法的現狀

行政執法機關是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關,在國家的正常運行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執法中確實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表現在行政執法行為隨意性太強,執法人員即是法律,行政處罰不受監督,執法人員執法行為不受制約,執法中主觀武斷,徇私枉法,執法不嚴,瀆職失職,濫用職權,甚至執法犯法。從全國案例看,確實存在不可忽視,甚至嚴重的問題。例如廣東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廣西的礦難、安徽劣質奶粉案等等,無不反映出行政執法的混亂狀態和負有執法職責的部門行政執法嚴重失職和軟弱混亂的問題。

造成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行為出現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理、合法、適當,行政執法行為受不受監督,如何進行監督,由哪個部門進行監督,怎樣限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防止行政執法權的濫用,防止對當事人的侵權等等,對這些問題的探討,由來已久,但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因為依法治國的目標并非短期能夠實現。在行政執法行為中,除當事人依法提出復議申請引起行政復議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引起行政訴訟程序外,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基本處于無外部監督的狀態,對這些執法行為的監督,主要通過內部規章制度的制約,然而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這些內部制約機制發揮了多大作用,已足以說明問題。"權力失去監督,就會產生腐敗",永遠是一條真理。

二、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現狀及監督不力的原因

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實施法律監督的狀況總的來說還不能令人滿意,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偽劣產品問題、食品安全問題、醫藥衛生安全問題、建筑安全問題、環境衛生安全問題、工商、稅費、稅流失問題等等,一個也沒解決好,監督乏力。

正因如此,近幾年來,檢察機關自覺加強了對這些領域的法律監督力度,通過開展立案監督專項行動制止"以罰代刑"的問題,通過加大查辦職務犯罪懲治行政執法機關中的腐敗犯罪分子,對犯罪起到警示、震攝作用,通過扎這實開展職務犯罪預防,防患于未然,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正確、公正、嚴格、規范行施起到了促進作用,可以說上述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監督的任務仍任重而道遠。從當前檢察機關的監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對涉嫌構成犯罪而行政執法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案件進行立案監督。近幾年來,高檢院相繼推出對經濟領域犯罪案件實施立案監督的專項行動,意在加強對行政執法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監督力度,發揮打擊犯罪,遏制犯罪,維護經濟正常健康發展的目的。專項行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總體發展仍需加強,機制建設尚不配套,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大,工作制度不到位。二是通過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來達到監督的目的,但從統計情況看,自偵案件中查辦行政執法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比例比較低,而因庇護行政違法案件當事人而受到查處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則更少。

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案件線索少。據某縣統計,幾年來因涉嫌偽劣商品等犯罪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件,向檢察機關進行控告、舉報的一件也沒有。面對線索的匱乏,檢察機關只能依靠自已發現線索,而其他工作的繁忙(該項工作主要有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又難以拿出人力、精力去深查線索。舉報線索少的原因是不言而喻,被處罰的當事人本來可能涉嫌犯罪,而被行政執法機關處以較輕的處罰(相對刑罰而言),當然會息事寧人;而行政執法機關對此已作罰款(主要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處罰,也必將受到經濟利益驅使(嚴格不應出現這種情況,但現實必竟存在)而得罰便罰,不會再去追究當事人其他責任了,這也正是以罰代刑現象存在的本質所在。當然,群眾意識淡薄也是原因之一,但群眾對案件的了解不會很深,并且當今社會下,"事不關已"而主動"管事"的人又有多少呢!二、立法上的漏洞。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享有對國家法律正確實施進行監督的權力和職責。但相比較而言,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刑事法律的監督上,也就是說刑事法律監督是比較成熟的,而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則相對弱化,主要原因筆者認為:在于立法上的漏洞和不完整。從法律的比較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來,在刑事法律監督中,刑事訴訟法非常明確地規定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職權,例如批捕權、公訴權、自偵案件立案、偵查權、檢察權、立案監督權、偵查活動監督權、對法庭審理的監督權、抗訴權、對監管機構監督權等等,非常具體,非常明確,這是檢察人員履行職責的依據,是以國家強制力作后盾的,是憲法規定的檢察權的具體體現,因而在履行監督職責中工作有力度,監督機制也成熟;而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除自偵部門依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進行立案、偵查的權力外,法律的規定則幾乎是個空白。例如開展的立案監督專項行動中,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的案件線索能否進行檢查,查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機關有沒有義務配合、在不配合時又怎么辦,檢察機關如何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嚴格的程序。從現實執法情況看,只是檢察機關通過加強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聯系,達成共識,簽訂會議紀要等形式來開展監督工作,筆者認為,這種"協調"形式的監督是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效果的,工作也是難以開展到位的。并且以文件建立起來的監督在貫徹中同法律規定的監督權是無法并論的。三、監督手段弱。從當前情況看,對經濟領域犯罪打擊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有的行政執法機關"以罰代刑"現象的存在和案件線索無法被司法機關發現并追究。而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又缺乏有力的手段,《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時,也僅能提出"檢察建議",從手段上分析,比較弱,并且提建議的前提,必須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但從現實情況分析,經濟領域犯罪案件法律規定的構罪標準一般數額較高,而行政執法機關一次查獲和發現的當事人的物品(犯罪對象)則很難達到犯罪的數額和標準。對此情況,檢察機關怎么辦,也無從下手。因為檢察機關也無法再進行初查,從人力、物力上也難以保障,并且行政執法機關是否支持也可見一斑。

三、建議和對策

行政執法機關存在隨意執法的現象比較嚴重,極大地損害了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破壞了人們的法制觀念,損害了經濟的健康發展。落實檢察監督權,防止打擊不力,關鍵在于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建立合理機制,完善法律規定,補足漏洞和空白,深挖犯罪線索,加大打擊力度,實現公平正義的要求。

第一,完善法律規定。這是解決對行政執法機關監督不力問題的根本方法,要通過制訂、完善、落實檢察監督權的具體法律規定,使檢察機關監督權更具體、更具操作性,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任務與能夠實施的監督手段相統一。檢察機關依法對行政執法機關進行法律監督工作,不再僅僅依靠雙方的建立聯系制度和協商來完成,而是監督有依據,建議有根據,工作有力度。

衛生行政執法案例范文3

20**年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衛生計生事業改革發展的關鍵一年。全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黨的xx大和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牢牢把握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和“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認真貫徹落實全省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工作會議和全市衛生計生工作暨公立醫院改革推進會議精神,以加強監督執法體系建設、提高監督執法水平為主題,開展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提升年活動,進一步夯實基層基礎工作,著力提升行政執法水平,切實做好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凈化醫療服務市場,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促進全市衛生計生事業科學發展提供有力保障。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推進依法行政為著眼點,全面深化衛生計生法治建設

(一)推進依法行政。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做好簡政放權職能轉變工作調研,推動簡政放權全面落實。規范行政審批程序,簡化優化服務流程,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格落實規范性文件和合同簽訂的合法性審查,確保規范性文件和合同合法有效。

二、積極開展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提升年活動,努力提高監督執法水平

(二)制定印發《關于開展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提升年活動的實施意見》。明確活動的指導思想、重點內容和具體要求,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動員部署。

(三)完善監督執法體系。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里《關于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加快整合衛生監督和計劃生育執法資源,完善 “四級五層”綜合監督體系,推進行業內綜合執法。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支隊與環翠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大隊的監督執法業務交接工作要于5月31日前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后,環翠區轄區的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工作由環翠區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大隊獨立承擔。

(四)加強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制定衛生計生監督隊伍培訓規劃(20**-20xx),舉辦綜合監督信息化建設培訓班、市級監督骨干培訓班,提升隊伍素質能力,進一步完善監督骨干庫和技術評審專家庫。加強衛生監督應急隊伍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不斷提高衛生監督應急處置能力。扎實做好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衛生監督保障工作。

(五)規范監督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執法主體、依據、程序、頻次和執法文書,全面推行監督員持證上崗、執法全程記錄、行政處罰公示、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開展行政執法稽查,搞好案例評查,促進監督執法規范化建設。

(六)推進衛生計生綜合監督示范區創建活動。按照省里制定的示范區創建標準和考評驗收辦法要求,做好第一批綜合監督示范區迎查準備工作,發揮示范區的典型作用,以點帶面,規范監督執法行為,推動法律法規落實,全面提升綜合監督工作水平。

三、切實加強重要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和重點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七)開展“兩法兩規”實施情況監督檢查。深入貫徹落實全市《衛生計生重要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工作規劃(20xx-20xx)》,對《職業病防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各區市加強組織領導、出臺落實措施、建立部門聯動機制、保障工作經費、開展宣傳培訓和統計調查情況;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鑒定和防護監測、放射診療、依法執業(履職)及依法監管情況; 落實全面二孩政策、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行政執法和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情況。

(八)開展專項監督檢查。開展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消毒產品、公共衛生、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二次供水等專項監督和抽檢計劃監督檢查,做好健康城市建設相關工作,力爭飲用水衛生監測覆蓋所有城區和80%以上的鎮。繼續深化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嚴肅查處無證行醫、違規執業和違法醫療廣告,嚴厲打擊代孕、醫托詐騙和“號販子”,強化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機構、人類庫的監督核查,嚴肅查處代孕行為,加強對口腔、牙科和醫療美容行業的整頓治理,開展鎮衛生院依法執業、干細胞臨床應用、進一步規范醫療衛生服務。督查督辦衛生計生重大違法案件。開展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試點工作。認真做好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

四、積極探索建立衛生計生社會化綜合監督工作機制

(九)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制定開展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方案,建立行政相對人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擬訂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合理確定監管頻次,開展“雙隨機”抽查試點。

(十)加強行業自律。召開衛生計生行業社會組織座談會,推動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十一)強化信用約束。制定加強衛生計生行業信用監管的指導意見,探索建立違法執業、違規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黑名單”制度。

(十二)強化社會監督。積極推進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處罰等政務信息公開,制定全市衛生計生行政執法有獎舉報辦法,建立督辦機制,加大典型、重大案件曝光力度。

(十三)健全工作機制。探索建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內設機構之間、上下級之間、相關部門之間案件線索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行政執法與黨紀案件線索移送機制,凝聚監管合力。

五、進一步優化衛生計生監督執法環境

衛生行政執法案例范文4

各位領導、各位同事:

非常榮幸代表科室在這里做表態發言。我發言的題目是“牢記使命擔當,扎實履職履責”。

我們科室主要承擔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督促衛生計生法律法規落實、承擔規范性文件的法制審核以及開展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等工作,涉及面廣,群眾關注度較高,責任重大。近年來在我們身邊發生的典型案例,對我們有著非常重要的警示教育意義,通過深刻剖析案件發生的根源,認真查擺工作中的各類問題,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扎實履職盡責,從根源上遏制腐敗的發生。

一、提高認識,警鐘長鳴

“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近年來,我們衛計系統,發生了一系列違紀違法案件,涉案人員多,負面影響大,通過開展以案促改,以案釋法,從這些案例中汲取教訓,警鐘長鳴,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在思想上警醒起來,在行為上自覺起來。勵精圖治,依法履職,為人民健康保駕護航。

二、完善制度,規范權力

從通報的案例根源來看,主要還是個別黨員干部理想信念動搖,個人私欲膨脹,價值觀偏差造成的,但同時也反映了我們在規范權力運行和機制體制建設等方面的不足,我們將以案為鑒,深挖問題根源,針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中審批的關鍵環節和廉政風險,進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建設,確保權力規范運行。

(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本著“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原則,從全市從事放射診療及監督工作人員中選聘一批專家,建立審批專家庫,對申請放射診療許可的單位,組織專家評審,集中評議,共同決定,確保公平公正。

(二)細化案件審核。樹立“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責任意識,完善內部執法監督體系,規范執法文書,提高辦案質量。我們將按照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要求,從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裁量得當、文書規范等方面進行嚴格細致的審核。

(三)建立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為規范行政處罰的實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以領導辦公會的形式舉行,對重大案件由委領導集體討論做出處罰決定。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人情干預問題。

(四)建立“雙隨機一公開”公開公示制度。腐敗案件的發生多是缺乏監督造成的,我們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權利運行的監督,完善制度措施,把權利關進制度的籠子,讓權利在陽光下運行。強化公開,完善公開公示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并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切實解決檢查任性和執法擾民、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等問題。

衛生行政執法案例范文5

關鍵詞:生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責任;司法實現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7)02-0150-02

近年來,廣西的經濟社會發展取得長足進步,然而讓人痛心的是環境污染事件不斷發生。一直以來,刑事救濟成為捍衛生態法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但其所取得的效果不容樂觀。筆者在分析廣西生態環境污染面臨的刑事司法困境的基礎上,提出相應對策,以期對生態廣西、美麗廣西建設有所裨益。

一、廣西生態環境污染的刑事司法困境

1.環境司法專門化并未落到實處。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簡稱“環資庭”)后,地方各級法院先后成立這一審判組織。環資庭在成立初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環資庭的職責規定,主要負責審判第一審、第二審有關大氣、水、土壤污染等民事侵權案件,地礦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中有關權屬爭議的民事案件,森林、草原保護、開發、利用過程中發生的自然資源民事糾紛案件[1]。由此可見,環資庭仍然既沒有從刑事審判中剝離出來,也沒有涉及環境行政違法案件的專門化審理[2]。2015年6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環資庭,但其他各地市都沒有設立環資庭。而且,廣西高院的環資庭還負責交通事故和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并非僅僅承擔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2.行政權過于強勢,地方保護主義不當干預司法,導致刑事責任難以實現。由于涉案企業往往是當地的納稅大戶,因而在對其實施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常常會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最后大多以經濟制裁或行政處罰手段進行處理,真正進行刑事處罰的不多。更有甚者,刑事判決猶如一紙空文,得不到有效執行或是根本不執行。久而久之,就讓人覺得只要事后繳納罰款即可了事,不必過于擔心。如此之下,犯罪成本不高,使得犯罪分子肆無忌憚,再次實施犯罪的時候完全沒有心理壓力。此外,環境行政執法機關與環境司法機關在工作上沒有良好的銜接,常常各行其是,執法上的空白給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3.刑事判決有失偏頗。根據我國《刑法》第338條的規定,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那么當犯罪人故意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時應該如何認定呢?實踐中,司法機關在萬般無奈之下,通常只能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這兩罪之間雖然有相通之處,但在犯罪客體以及主^方面的具體內容上仍然是有很大區別的,再加上不同時期不同地域對于環境保護的認識、判斷標準不同,最終會導致同案不同判,大大損害了司法權威。

4.民眾的環保意識偏弱,導致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勢單力薄。由于大多數民眾認為環境保護工作是政府部門的職責,因而對于污染環境的行為往往視而不見、漠不關心,這就使得司法機關在收集案件線索、尋找犯罪嫌疑人、審理案件以及執行判決的過程中常常陷入困境。

5.環境公益訴訟難以推進。第一,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僅要面對當地政府施加的壓力,還要有雄厚的資金做后盾,面臨著資金、技術和律師等問題。第二,環境污染公益損害追償機制缺失,法官在處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過程中,通常只是對犯罪人判處罰金和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忽視該犯罪行為對社會和環境帶來的長遠影響,因而在環境的后期治理和長久損害方面沒有要求犯罪人承擔補償責任。第三,環境公益訴訟的可復制性難度大。同樣的案件,有些地區會進行審理,有些地區立案后被駁回,有些根本沒有立案。案件審結后,一些企業常常以虧損為由拒絕履行賠償義務,導致大量環境違法行為沒有受到處罰,刑事判決猶如一紙空文。

二、廣西生態環境污染的刑事司法對策

1.將環境司法專門化落到實處。201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要求中級人民法院應在高級人民法院的統籌指導下合理設置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個別案件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考慮設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據此,廣西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增設環資庭或環境資源合議庭,尤其是在工業發達、礦產資源豐富和水資源集中的區域優先設立,從而將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環資庭統一審理,提高審判資源的利用率,實現環境資源案件審判的專業化。同時,吸收環保專業人士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工作,以便于提高司法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增加判決的權威性。以廣西高院為試點,逐步構建起包含審判機構、審判機制、審判規則、審判理論和審判團隊在內“五位一體”的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

2.加強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恰當處理地方利益保護與環境司法保護之間的沖突。首先,2015年廣西高院與自治區公安廳、檢察院、環保廳共同簽訂了《關于辦理涉嫌環境違法犯罪案件銜接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院、環保行政機關之間的協作。2016年5月27日,廣西高院又與自治區國土廳、環保廳簽訂了司法與行政執法協調配合備忘錄,建立完善環境保護部門和司法機關環境執法聯動機制??紤]到我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均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為促進司法機關與各行政機關的通力合作,建議由各級人大的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來領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3],具體做法是:一是由法工委牽頭,從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抽調骨干成員成立聯合執法領導小組,搭建一個“兩法”之間溝通和交流的平臺,解決“兩法”工作過程中的沖突和矛盾,減少執法空白;二是主持每個季度的聯席會議,聽取該季度的環境監督和環保執法工作報告,總結工作經驗,指出不足之處,提出執法工作改進意見;三是督辦大案要案,及時跟蹤案件的查處進度和處理結果。

其次,要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無縫對接。在日常工作過程中,環保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于一般的污染行為,符合《環保法》規定的處罰情形的,要及時進行處罰和監督教育;對于污染環境構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給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后,及時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確定被告人有罪并需承擔刑事責任的,應當判處刑罰,不能用行政處罰來代替。在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的每一個環節,人民檢察院均要認真行使法律監督權,確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出現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環境保護、公安、檢察機關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

再次,轉變地方官員崇尚的“GDP第一”的片面政績觀,堅決杜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當干預司法機關工作的行為,否則要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干預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沒有構成犯罪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分。

最后,人民檢察院應依法及時地介入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對環境行政、民事、刑事案件認真行使法律監督權,并嚴查環境污染現象背后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索賄受賄、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

3.依法公正判決,維護司法權威。人民法院在審理生態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過程中,首先區分環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對于環境刑事案件,又要進一步區分是構成污染環境罪還是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及是否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根據案件證據認定污染事實,運用想象競合理論進行充分說理,適用恰當罪名,以真正保護生態環境。

4.鼓勵、引導民眾參與環境監管,走群眾路線。首先,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開展送法到鄉村、到社區、到學校、到企業活動,提高民眾的環保意識。其次,建立健全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公民舉報任何環境違法行為。最后,利用各種渠道通報環境違法案件及其處理結果,邀請民眾參與執法監督。

5.推進公益訴訟的發展。首先,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成立專項基金、邀請環保專I人士加入,從制度上、資金上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減免訴訟費用。其次,完善環境公益訴訟追償機制。要求法官在處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不僅要計算污染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更要評估該行為給環境帶來的長遠影響和對環境進行治理的費用,要求犯罪人統統買單。如此算來,應該是一筆巨大的開支,起碼能讓犯罪人不敢輕易以身試法。再次,判決、裁定生效后,要及時敦促違法企業執行判決、裁定中的內容,有能力履行義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時候,會同水務、電力、工商、稅務、房產部門及金融機構對違法企業采取停水停電、吊銷營業執照,凍結賬戶、查封房產等強制措施。

6.創制典型案例。地方各級法院可以充分發揮智慧能動,在審理生態污染犯罪案件時,通過弘揚司法理念、論證法學理論觀點甚至填補法律空白等方式創造性地適用法律,做出一批有特色的刑事判決,比如,只要污染了環境,即使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也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凸顯生態法益的刑事保護;在對生態環境污染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同時,判處非刑罰措施,如處以植樹、清污等生態修復性責任方式,實現被污染的生態環境的全面修復;建立一個相對統一的辦案標準,要求各級法院對不同地區發生的相同類型的案件要做出基本相同的處理決定,實現生態污染犯罪量刑規范化;對于證明生態污染犯罪的因果關系和主觀罪過極為困難的情形,可通過推定因果和推定過錯的方式,降低證明難度以追究刑事責任等等。地方各級法院適時對創制的典型案例進行選編,首先在各自轄區內發揮一般性指導作用,進而對典型案例的理論和實踐價值進行探討和挖掘,力爭將其上升為指導性案例,以發揮其強制性指導作用,實現典型案例與指導性案例的良性互動[4]。

參考文獻:

[1]安克明.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N].人民法院報,2014-07-04.

[2]周訓芳.生態環境保護司法體制改革構想[J].法學雜志,2015(5).

衛生行政執法案例范文6

一、目前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現有的藥品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來分析,目前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存在的問題有兩類:一類是與藥品監督立法有關的行政處罰問題,另一類是藥品監督執法中引起的行政處罰問題。

(一)與藥品監督立法有關的行政處罰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

1、《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新舊交替的問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局38號令頒布了《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自施行之日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頒布實施的《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8號令)廢止。

在新舊規章交替的過程中,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以致于在執法實踐中出現了既無完整的“法定程序”可循,又易產生“程序違法”(違背行政執法的一般程序原則)的情況。

2、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過寬

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范圍幅度太大,具體操作又缺乏相對統一的裁量要素(即在規定幅度內進行自由裁量時所依據的事實要素)的規定。

3、并罰、重罰吸收輕罰、因果違法行為處罰存在立法空白

在數種違法行為并罰、重罰吸收輕罰或因與果均屬違法行為時如何處罰等原則性、疑難性問題上存在著立法上的空白。在執法實踐中,對數種違法行為并存或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并存時,則易產生“一鍋粥”處罰現象,因而導致行政爭議。

4、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不嚴密

從法理上講,每個法律規范應當包括“假定、處理、制裁”這三個部分,而在現行藥品監督法律規范中,“假定、處理、制裁”這三個部分不是在每一個法律條文中均有表述的?,F行的藥品監督法律規范中,出現了“假定、處理”這兩個部分與“制裁”部分內容不對應,甚至于缺乏“制裁”部分的情況。如:新舊《藥品管理法》都規定了直接接觸藥品的從業人員,每年都必須進行健康體檢。但是在“法律責任”中沒有相應的“制裁”條款。

(二)藥品監督執法中行政處罰存在的問題

1、執法主體混亂和處罰對象錯誤

主要表現在執法主體無權限或執法行為超越職權以及對象認定錯誤這幾個方面。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及其職權是法定的,必須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職權。超越職權即屬違法。例如,根據現行的藥品監督法律規定,許可證只是標明經營(或生產)藥品的范圍,不能標明經營者經營其它的品種,如保健食品等,而有些許可證卻標明了應當由營業執照標明的其它品種;受罰主體的錯誤反映在對處罰相對人的認定上,受罰主體應是管理相對人而非具體責任者,常見的錯誤是將責任者誤做形式受罰主體。

2、事實與證據的問題

藥品監督行政處罰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這一道理,理論上已成為常識。但在執法實踐中,往往會忽視這一點,導致取證意識差。

3、適用法律不完整或不準確

在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正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中至關重要的一環。除了針對違法行為正確適用法律及其條文以外,還必須完整的適用法律規范的條、款、項、目。

4、違反法定程序或違反行政執法的一般程序原則

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程序,就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和步驟所構成的行為過程。它主要體現在藥品監督管理執法方式和步驟兩個方面,即執法行為的空間表現和時間表現形式。

5、行政處罰時自由裁量不適當,顯失公平

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必須在法定的幅度內,并且是合理的、適應的、符合公平原則的。自由裁量權一旦顯失公平或被濫用,其危害且不說是對人們渴望的實質正義、結果正義的褻瀆。

6、行政處罰文書不規范

上述五個問題,有時均集中表現在處罰文書上。除此之外,處罰文書本身在格式、要素、用語等方面亦存有問題.

二、避免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一)有的藥品法律規范適時地進行“立、改、廢”

借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實施和我國入世的有利時機,抓緊修訂《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等規章;對國家和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權進行明確劃分;對行政處罰的主體、原則、權限范圍、形式、條件、程序、委托、管轄、執行和期間送達等基本問題,做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增補、完善行政處罰文書和行政復議文書。通過這些工作促使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活動納入規范化軌道。

(二)加強藥品監督管理立法的配套性建設

當單行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省(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結合實際情況,盡快制定與法律法規配套的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以利于藥品監督法律法規的實施和藥品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的開展。同時要注意法律解釋,特別要加強法律法規具體應用中問題的行政解釋,以利于立法和執法間的銜接和協調,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三)正確把握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處罰堅持達到教育目的的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應本著有利于行為人的原則,兼顧行為人的利益,可處罰可不處罰的盡量不罰,可從重處罰可不從重處罰的盡量不從重處罰,可以從輕可不從輕的盡量從輕處罰。對藥品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危害程度較小的,首先必須是宣傳有關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以說服教育為主,適當予以申誡罰、財產罰;對那些說服教育無效的屢勸不改的,明知故犯的,則必須嚴肅處理可以給予財產罰、能力罰。實施處罰是為了更好地達到教育的目的,教育以后改進工作不再重犯。

2、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處罰堅持公平正直,沒有偏私的原則

執法者只有堅持“公平正直,沒有偏私”的原則,才不會構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這就要求我們執法人員必須對受罰者公平對待,一視同仁。

3、設置聽證制度,處罰應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生產、銷售假藥造成人身死亡的,那么對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應該是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是通過一定數額的罰款“以罰代刑”;對違法情節嚴重的,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設置聽證程序,給相對人申辯的權力。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經處理后又繼續重犯的單位或個人一般的處罰不能起到威懾作用,對這些情形的處罰可以考慮給予停產、停業,甚至吊銷該單位的《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制劑許可證》的處罰。

4.實行藥品監督執行人員法制培訓程度

對各級藥品監督執法人員,實行“全員法制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的制度。這是提高藥品監督執法隊伍素質的基本建設,也是解決藥品監督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治本”措施之一。

5.加強執法文書的規范

作為行政執法機關,衛生行政部門領導要增強權力監督意識,主動把自己的行政行為置于法律監督之下,堅決做到依法行政,加強對藥品監督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教育和執法能力培訓,重視執法文書的規范書寫和使用,不斷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質量。

6.增強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法制觀念

行政執法,并非執法人員主觀臆斷,說了就算,要廣泛聽取意見,包括當事人的意見,也就是《行政處罰法》中所規定的聽證程序。其目的在于賦予當事人了解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并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以促進行政活動的公正性。另外,設立聽證制度,也使當事人知道自己哪些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達到宣傳法律、以防再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目的,并有利于廣大人民群眾法制觀念的增強。

7.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和行政處罰的合議、審批工作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在進行行政復議時,機關負責人在進行行政處罰決定審批時,各類執法人員在合議或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不僅要從藥品專業的角度看問題,還要注重從法制角度看問題。工作人員從實際工作中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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