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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范范文1
【中圖分類號】R15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8517(2010)12-057-1
國家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簡稱GSP)認證,目的在于規范藥品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證藥品質量。但是如何鞏固GSP認證成果,特別是在新形勢下,如何保證藥品流通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嚴格遵照GSP管理經營,是亟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而又非常難以解決好的問題。筆者在對本市藥品流通企業是否遵照GSP管理經營的監管調研中,總結了本市企業實施GSP管理情況,發現了一些有關企業實施GSP管理存在的問題,并簡單分析其問題的原因,提出在監管企業實施GSP管理工作中,要科學監管與誠信建設相結合,建藥品流通市場規范新秩序的想法。
1對實施GSP管理工作的監管概況
一是對藥品流通企業實施GSP管理過程的日常監管。逐步完善了對藥品流通企業實施GSP管理過程的日常監管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二至三次日常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是看企業是否遵照GSP管理經營。二是對通過GSP認證的藥品流通企業進行跟蹤監督。正式展開了對通過GSP認證的藥品流通企業的跟蹤檢查,跟蹤檢查項目主要有藥品流通企業通過GSP認證后的經營情況、各項檔案、操作記錄、人員培訓教育、質量制度的執行、藥品的購進、儲存養護、銷售和售后服務等多方面是否實施GSP管理獲取了第一手資料。
2藥品流通企業是否遵照GSP管理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藥品流通企業存在的違反GSP管理經營問題主要有:企業人員變動頻繁,人員資質不符合規定,有的質量管理員不在崗;質量管理員對企業質量管理制度不熟悉;藥品分類管理不規范;對首營企業、首營品種未按規定進行審核;藥品購進票據保存不全;有的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記錄;無企業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記錄或記錄不完善;未建立直接接觸藥品人員的健康檔案;銷售處方審核員未簽字或簽字不規范;未對藥品進行不良反應(ADR)監測;零售加盟店存在從其他公司購進藥品,而只在所加盟公司過票的行為,且未進行質量驗收。
3實施GSP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是藥品流通企業的思想認識不足。有的藥品流通企業思想認識不清,對實施GSP管理目的不明,不能夠從根本上準確把握和理解實施GSP管理的目的,只知道通過GSP事關企業生死,不知實施GSP管理的最終目的對企業長遠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因此,一切以通過GSP認證為目的,抱著被動的心態,認為一旦通過了GSP認證就萬事大吉,就一勞永逸了。
二是藥品流通市場不良競爭。藥品流通企業的盲目市場擴張導致連鎖公司在發展連鎖門店時根本沒有顧及實施GSP管理質量的提升,連鎖后的實施GSP管理指導和服務遠遠跟不上;許多企業在實施GSP管理中,只注重按照GSP管理的要求配備相應條件的人員,發展連鎖門店,根本不會顧及經營者資質、水平,只要是銷售其公司的產品,能換取銷售收入,都網羅賬下,而忽視人員實施GSP管理的實際能力和綜合素質。加上老企業管理人才本身不足,整體素質較差;新加盟的企業專業知識匱乏,實踐經驗短缺,崗位技能偏低;致使它們無法適應GSP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的要求。
4實施GSP管理的監管對策及建議
針對GSP認證后企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在監管藥品流通企業實施GSP管理上,要堅持科學監管與誠信建設相結合的工作原則,本著“監管為了發展,監管服務發展,監管促進發展”的宗旨,做到“在監管上強化服務,在幫助上熱心服務,在促進上全程服務”,制定相應的工作措施,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努力把GSP認證成果鞏固,建全面實施CSP管理的藥品流通市場規范新秩序。
4.1積極引導企業提高認識,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強化培訓,切實提高藥品流通企業全員素質。舉辦實施GSP管理知識培訓班,使藥品流通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熟悉并掌握GSP相關法律、法規,讓其認識到實施GSP管理是規范經營、降低風險、提高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是一項利已、利民、利國的事。
二是悉心指導,不斷提升藥品流通企業管理水平。多次深入企業開展調查研究,幫助企業對照實施GSP管理標準尋找差距,排查問題,并進行模擬檢驗,通過實踐―檢驗―整改―再實踐的多輪演練,促進藥品流通企業員工素質和實施GSP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4.2凈化藥品流通市場,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一是建立和完善GSP認證后企業的退出機制,以維護GSP認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在GSP認證后監督檢查中,對通過GSP認證的藥品流通企業不實施GSP管理、且通過藥監部門警告、卻屢次不改的,引導其放棄經營,或者讓實力強、有條件的、且通過GSP認證的企業兼并收購;同時,注意將GSP認證后監管工作與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結合起來,統籌安排,對不實施GSP管理情節嚴重的企業,不予換發許可證或者給予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理,讓其退出藥品流通市場;以營造藥品市場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保證GSP認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是開展“星級藥店”評比活動,實行信用分級管理。鼓勵藥品零售企業積極參與“星級藥店”評比活動,創建信用品牌,推動藥品流通企業全面實施GSP管理。
4.3加大監管力度,創新監管機制
法律法規規范范文2
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經濟效率,預防和制止壟斷,有必要對銀行業壟斷行為進行規制,由于我國《反壟斷法》頒布實施時間較短,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尤其是具體實施的過程暴露出反壟斷規制方面的問題。
(一)規制對象過于原則我國的《反壟斷法》是典型的市場規制法,是政府針對市場失靈引發的過度競爭與排斥競爭現象進行規制的法律,其并不能保證有效的競爭環境,①具體的實施依賴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因此相關法律規定比較原則、抽象和模糊,大量的法律規范只用相對原則的文字加以表述。反壟斷執法是一種需要大量經濟分析來確保個案公正的執法思路,這勢必造成法律的不穩定和執法標準不一致的現象。有歐美一些國家的反壟斷規定也比較原則,但其有大量的執法經驗和判例來確保執法標準的統一,因此我國應在《反壟斷法》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出可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使相對原則的規定用語具體化,而不是賦予執法人員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很有必要。在規制對象方面,隨著混業經營趨勢的發展,銀行合并日趨頻繁。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應當不但是以國內的銀行業為主要規制對象,也應以跨國銀行在國內的合并作為主要規制對象。在除外制度方面,我國《反壟斷法》雖然在壟斷協議和經營者集中方面規定了除外制度,但卻沒有對銀行業反壟斷豁免問題做出相對完善的規定,這也會造成實踐中難以進行具體操作。
(二)我國銀行業反壟斷執法機構與監管機構管轄上的分工與協調從反壟斷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出發,建立獨立的,統一的,專業的銀行業反壟斷執法機構是理想模式,從獨立性來看,獨立性指無論從職能劃分,權力配置,成員構成等方面都具有獨立性。首先該執法機構應目標明確、單一即只為銀行業反壟斷,其次不受非相關行政性、政治性因素的干預。權威性是指其執法的公正與專業,從權威性來看,權威性需依賴于獨立性,因為該執法機構獨立于行政的、政治的等方面的因素,因此其不受相關利益集團的左右,所以作出的決定專業、公正、難以質疑。從專業性來看,反壟斷委員會與反壟斷執法機吸收不同學科的專家學者參與執法,因反壟斷執法工作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技術性工作,其執法機構吸收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有利于更好的執行反壟斷法,避免行政人員的惰性和部門偏見。②中國的《反壟斷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設計了反壟斷委員會與反壟斷執法機構雙層監管模式。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國務院又將反壟斷執法工作具體到商務部、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這樣就形成了多頭執法的形式。顯然與上述建立統一的、獨立的、權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相去甚遠。但從現實可行性出發,這種模式具有一定合理性。一方面,從執法的歷史承接的角度出發,維持了現有的執法格局,將反壟斷執法工作收歸中央,將具體執法工作交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授權的省級機構負責。另一方面,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但不具體執法。這樣可避免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因對反壟斷執法的理解不同,相互之間利益不同的考慮而出現的競相執法和相互推諉現象。因此如何在這種雙層監管模式下處理好反壟斷委員會與反壟斷行政機構之間關系成為關鍵,需要進一步的研究。③
二、完善我國銀行業反壟斷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銀行業反壟斷法律規范1.界定銀行業相關市場相關市場的界定是反壟斷法實施過程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前提,壟斷行為的判定大多涉及發生競爭關系的領域,而該領域即是“相關市場”。通過對相關市場的界定才可能知道被調查對象所占市場份額的大小,具有壟斷力的程度等。相關市場的界定是分析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壟斷的基礎。對相關市場進行合理的界定不可過窄,這會使涉嫌企業受到不應有的規制;亦不可過寬,這會使相關企業逃脫應有的規制。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知,界定“相關市場”需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商品市場、地域市場、時間市場。這就是說應從不同的角度對相關市場進行界定才更準確、合理、切合實際。我國在對銀行業的相關市場進行界定時也應考慮到這三方面的因素,除此之外,還應考慮到銀行產品和服務的特殊性,將在市場競爭中同其他產品相區別的存、貸款等產品消費群體界定為同一個相關市場。另外,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發生的變化,如銀行產業股份制改革、金融業合并、網上銀行服務的相關問題等在界定我國銀行業相關市場時也應納入考慮的范圍。2.加強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我國在國內外銀行并購的門檻實質上欠缺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具體措施。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主要以03年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對金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所應遵循的原則、入股形式、條件等出的規定為依據。因此我國應盡快出臺反壟斷法的相關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構成壟斷的條件,并以此作為銀行機構的集中能否被批準的依據。確立凡是銀行機構的集中交易都必須按照程序接受審核,若形成或可能形成壟斷的都將不予批準。其中審查內容可以包括:對相關市場的影響、對市場集中度的影響市場優勢地位的確立等加以判斷。3.完善銀行業除外制度適用的法律規范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是指對特定行業或特定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的一種法律制度。使用除外的對象主要涉及對維護本國整體經濟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的行業或領域,以及對市場競爭關系影響不大,但對社會整體利益有益的限制競爭行為。銀行業在大多數國家都屬不受反壟斷法規制的除外情形,因為這些行業涉及的利益主體廣泛,過度的競爭會造成社會不安定。④我國反壟斷立法應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確立適用除外制度,規定可以進行限制競爭的種種情形。如在貸款政策、利率等方面可以進行聯合或共同行動來避免過度競爭。我國反壟斷法在適用于銀行領域合并時,一要充分利用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保護銀行業這種相對幼稚的行業。二是充分利用除外制度為銀行逐步發展提供理論依據。三是在除外規定的情形的依據或標準,應將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金融安全等情形納入除外情形中。⑤
(二)明確執法機構和監管機構管轄上的分工與協調行業監管機構對行業壟斷行為擁有監管職責是毋庸置疑的,因為它是相關領域的專家,其在掌握第一手信息方面是一般反壟斷執法機構無法比擬的。問題的關鍵是,在行業監管機構對本行業壟斷問題擁有管轄權時,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否仍能對其擁有管轄權。由于銀行業問題關乎國計民生、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定和諧,所以銀行業反壟斷執法部門不能獨立于銀行業監管部門,基于此,筆者建議確立起反壟斷執法機構與銀行業監管機構之間以共同監管為原則,專業監管為例外的管轄權分配模式相對合理。共同管轄即反壟斷執法機構與銀行業監管機構共同行駛管轄權,兩機構對各自的職責、任務與掌握的相關信息進行交流,保證其權力的行使和程序規范依法進行。專業管轄則是通過銀行業監管機構來實現,如針對市場準入、價格控制等經濟性監管與其他社會性監管方面擁有專業管轄權,這部分可通過事前設置相應的規則與程序實現?,F代市場經濟國家中,銀行業對于一國的經濟法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銀行業的有效競爭,對我國經濟發展穩步前進有重大的促進作用,但我國銀行業仍是存在壟斷問題,而我國銀行業反壟斷制度在立法、執法等領域存在諸多不足。因此針對應逐步完善并細化反壟斷法的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對銀行業的壟斷行為予以更為嚴格的規制,實現銀行業健康快速有序發展。
法律法規規范范文3
關鍵詞:網絡銀行法律問題探討
一、引言
網絡銀行又稱為網上銀行,是指利用互聯網作為其產品、服務和信息的業務渠道,向其公司客戶提供服務的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曾定義:網絡銀行是指那些通過電子通道,提供零售與小額產品和服務的銀行。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存貸、賬戶管理、金融顧問、電子賬務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諸如電子貨幣等支付的產品與服務。網絡銀行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同時也對建立在傳統社會制度上的現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許多新的挑戰。
一般意義上的網絡銀行都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因特網或其他電子通訊技術;二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三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的消費者。由于網絡銀行具有成本低廉、效率提高、服務范圍廣、信息來源大等特點,自全球第一家網絡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簡稱SFNB)于1995年在美國誕生以來,網絡銀行在短短幾年內幾乎席卷了全球的每個角落,對傳統銀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以致比爾蓋茨斷言,傳統銀行猶如龐大的恐龍將會在下一世紀滅絕。根據美國研究機構調查,2000年元月有16%的家庭使用因特網上的銀行業務。在歐洲,網絡銀行的份額也在急劇擴大據統計,到2000年2月歐洲已有網絡銀行122家,網絡銀行的滲透力不斷增強,已有1/3金額約為1580億歐元的儲蓄通過互聯網來進行。
目前,中國已有20多家銀行的200多個分支機構擁有網址和主頁,其中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達50多家。隨著網絡銀行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發展,產生了許多新的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解決得不好,不僅會妨礙網絡銀行的發展,而且會影響我國社會整體化的信息水平。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普遍對電子商務業務缺乏必要的規定,在網絡經濟面前往往顯得捉襟見肘。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網絡銀行實施有效的監管是我國網絡銀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網絡銀行的法律性質
網絡銀行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完全依賴于Internet發展起來的全新電子銀行,這類銀行幾乎所有的業務交易都依靠Internet進行;另一種發展模式是目前的傳統銀行運用Internet,實現傳統的銀行業務的網上延伸,既為其他非網上分支機構提供輔助服務,也單獨開展業務。目前,我國的網絡銀行大多屬于這種模式。這種模式雖然是通過互聯網開展存貸等銀行業務,但其基礎是傳統銀行,其法人資格、組織機構等都屬于傳統銀行,可以說,這種模式的網絡銀行在本質上是傳統銀行利用Internet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其法律性質和傳統銀行完全一致。
另一種模式以“安全第一網絡銀行”的成立為標志,常常被稱為“純網絡銀行”,這種模式下的網絡銀行與傳統銀行相比有了很大的區別,如其組織結構扁平化、業務經營虛擬化、無國界性等,但其以下的幾點還是比較容易理解和掌握的:(1)有獨立的組織結構、資本金和業務經營的物質條件,并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有限責任。(2)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3)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為其主要業務。由此可以明確,“純網絡銀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是法人企業;第二,是商業銀行。也就是說,網絡銀行是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法人企業。
三、網絡銀行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一)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法律問題
銀行業是一個經營風險性極高的行業,世界各國對銀行業的進出問題都規定了嚴格的許可制度,我國也不例外。從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商業銀行的,應當經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渡虡I銀行法》同時規定了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5個條件。這種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我國這種銀行業發展不很完善的國家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革命的推動下,網絡銀行市場進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傳統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可能會吸引更多的非銀行機構進入這個領域。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顯然與網絡銀行靈活、便捷的設立方式相矛盾。而任何一家銀行的倒閉或者破產,都可能引發“多米諾”連鎖反應,引起整個社會的金融動蕩。為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都對銀行業的市場退出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與傳統銀行相比,網絡銀行更容易受突發事件的影響并發生經營風險。因此,如何解決網絡銀行的退出問題對銀行業的穩健發展至關重要。
(二)網絡銀行的賠償責任問題
無論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網上銀行只要承擔責任,最終都會面臨賠償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客戶能夠獲得的救濟問題。(1)可以考慮采用兩套并行的賠償機制:以有限責任為主,兼采完全責任原則。網上銀行因疏忽遲送、誤發支付信息的,其賠償責任限于傳遞費或支付命令金額加利息,除非它事先預見到會發生這種損失。如果銀行故意或欺詐性地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更改、毀損客戶交易數據的,其賠償額應為客戶的全部損失。(2)有必要制定一項有關賠償責任的強制性法規以解決網上銀行與客戶責任問題。(3)在目前尚無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客戶與網上銀行需就相關問題達成協議,明確雙方法律責任,這屬于約定的賠償責任。(4)客戶可對一些重大交易指示投保,以便在遭到損害時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補償。
(三)網絡銀行中客戶隱私權的保護問題
在網上交易中,數字化貨幣、電子支票代替了紙制的現金,客戶必須向數字化貨幣發行人、網絡銀行的系統操作人提供一定量的個人資料才得以使用。由于這些個人提示資料是在internet等公開的計算機網絡上操作的,那么就帶來了如何保護網絡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和隱私的問題??傮w而言,我國還沒有針對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并且在其他的法律法規中相關規定也很單薄。隱私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在我國法律界還是一個新的命題。因此,當前迫切需要完善《民法通則》,增加對隱私權的保護的規定,在法律規范中應明確規定,網絡銀行應保證該個人信息的積累和使用,僅限于保證交易安全之目的。此外,有關隱私條款應綜合平衡隱私權保護和商業信息的秘密性,同時考慮到法律的實施和國家安全的要求。
參考文獻:
胡軍.網絡銀行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J].蘭州學刊,2007,(12).
法律法規規范范文4
一、我國外資證券投資法律框架概述
“外資證券投資”,亦可稱為“外國證券投資”(ForeignPortfolioInvestment,簡稱“FPI”)即境外投資者對境內的證券投資。具體是指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境內或者境外證券市場,對我國政府或企業(包括境內資本控股的境外企業,下同)發行的股票和債券的購買行為。這里投資的主體是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的場所是境內或者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的客體是我國政府或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在此種投資過程中,資本流向是境外資本向境內流入。
(一)外資證券投資的制度體系
根據我國相關法規、規章,“外資證券投資”概念下已包含多種制度,也即法定投資方式。筆者將這些制度按照投資場所的不同,分為兩部分,以此建立外資證券投資的制度體系:1.外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外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是指境外投資者(包括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下同)購買我國政府或企業在境內發行的股票或債券。具體來講,外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包括以下幾種法定投資方式:第一,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第二,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債券;第三,境外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戰略并購;第四,境外投資者投資B股(即境內上市外資股);第五,境外投資者投資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2.外資境外證券市場投資。外資境外證券市場投資,又可稱為“境外上市籌資(或融資)”,是指境外投資者購買我國政府或企業(包括境內資本控股的境外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或債券。具體來講,外資境外證券市場投資包括以下幾種法定的投資方式:第一,境外投資者投資H股(即境外上市外資股);第二,境外投資者投資紅籌股;第三,境外投資者投資我國政府或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1]
(二)對境外資本“區別對待”的法律制度
短期投機資本和中長期戰略資本對證券市場乃至一國經濟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前者弊大,可能使市場動蕩;后者利大,可能帶來新的技術、新的管理方式、新的市場渠道,因此須區別對待。我國現有制度中已存在區別對待上述兩種資本的制度,分別為QFII制度與外資A股并購制度。QFII是英文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簡稱。在QFII制度下,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將被允許把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匯入境內并兌換為人民幣,通過嚴格監督管理的專門賬戶投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后持有A股的股息收入及在證券市場上買賣A股獲得的價差收入等的各種資本所得經審核后可轉換為外匯匯出境外??梢?,QFII制度本質上是對外資有限度地開放境內證券市場,在我國目前貨幣市場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QFII作為一種過渡性的、低風險的模式,對證券市場漸進性的開放發揮著獨特的作用。QFII制度的相關規范主要來自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6年8月24日聯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12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02年12月)等法規,這些法規對QFII的市場準入條件、投資運作管理、資金管理、外匯管理、稅收優惠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外資A股并購是境外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并購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戰略性并購投資的投資主體是境外投資者,即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并購投資的客體是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的A股股票。A股并購從法律性質上看,既屬于公司股權轉讓的行為,又與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直接相關。因此,外資A股并購首先需要適用《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有關部委為規制上市公司收購和外資A股并購的行為出臺了一系列的相關法規,主要有:(1)商務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共同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商務部等五部委于2005年12月共同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3)中國證監會2006年7月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規制外資A股并購的法律法規體系。
二、我國外資證券投資法律規制的問題
入世五年過渡期的緊迫要求使我國證券市場一直在一種略顯被動的狀態下不斷開放,準備不夠充分,因此,在立法、執法、司法領域都存在一系列的問題亟待解決,而國際金融危機使得問題更加凸顯。
(一)立法缺陷為了在短時間內應對實踐需求和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有關外資證券投資的法律法規往往具有出臺倉促和“問題中心主義”的特點。這一特點導致了我國外資證券投資的立法存在以下一些缺欠:
1.相關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缺乏整體性和邏輯聯系。例如在“外資”的身份界定上,根據《公司法》和有關工商登記規定,應適用“法人國籍”標準,但外商投資性公司的相關立法又引入了“資本控制”標準,從而可能使中國法人在中國境內的投資被視同為外資,影響對其準確認定。
2.立法層級低,效力不高。有關外資證券投資的法規主要集中于部委規章的層次上,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高度。從司法角度看,根據現行的行政訴訟法,部委規章僅具有“參照”適用的法律地位。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立法層級低將可能使外資證券投資行為發生糾紛時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護。
3.法規內容存在著錯漏與歧義。例如,《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40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此,實務界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新并購規定生效后,所有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都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批準。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結合第40條所處的第四章“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來看,并非所有的特殊目的公司上市交易都必須經過證監會批準,只是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并擬在境外上市時才需要證監會批準。兩種觀點似乎都有理由和依據。這就往往使得投資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難于理解、無所適從,行政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執法時亦可能因此陷入尷尬境地。
(二)執法難題
在大量流入的境外短期資本之中,除了我國政府認可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即QFII)之外,更多的是通過非正式途徑,喬裝改扮流入我國的熱錢。熱錢又稱游資或投機性短期資本,是造成全球金融市場動蕩乃至金融危機的重要根源。無論是發生在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還是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熱錢都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測算出熱錢的規模,以及找到熱錢進入的途徑,成為讓監管當局尤為頭疼的兩個問題。熱錢進入中國的渠道,可以概括為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和地下錢莊三大類。[2]具體來講,熱錢進入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與外貿企業相勾連,利用虛假貿易進入國內市場。第二,以外商直接投資名義流入,通過銀行兌換成人民幣之后,再借助某些方式投資于中國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第三,熱錢通過地下錢莊進入中國,其操作程序是,機構先將美元打入地下錢莊的境外賬戶,地下錢莊再將等值人民幣扣除費用后,打入境外投資者的中國境內賬戶。盡管外匯管理局等執法當局已經掌握上述幾種熱錢進入渠道,但在具體督察中,由于缺乏有效及時的預警機制,往往行動滯后,無法有效打擊非法熱錢。此外,熱錢突破資本管制進入中國的方式,林林總總有如過江之鯽,且花樣不斷翻新,極大地增加了執法難度。
(三)司法困境
我國證券市場開放以來針對境外證券投資者第一案——南寧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英國馬丁居里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糾紛案①,自2008年6月4日南寧糖業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訟以來,因取證環節遲遲未能完成等原因,一審法院已連續六次裁定凍結馬丁居里公司相關財產,至今(截至2010年3月)仍未開庭審理。[3]該案是一個典型的短線交易行為,并違反了有關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第20條和第21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上述違法行為是可以直接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因此法律適用基本上是不存在問題的,即“有法可依”。然而卻遲遲未能開庭,為什么“有法難依”呢?通過搜索相關資料,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第一,事實證據的認定上存在瑕疵。我國相關政府部門、證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機構對于跨境資金的流入管理、外匯檢查、流動的監測分析等方面技術還不成熟,措施還不完善。無法及時監控合格投資者背后的境外客戶及其信息披露的情況,而在此案中馬丁居里公司恰恰以“其背后客戶臨時抽資,自己無法控制”為理由試圖逃避責任。正是這些監控措施上的障礙使得一些不法境外投資者有機可乘、嚴重威脅著我國金融安全,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第二,被告公司的“外國”身份。中國法院對涉外經濟案件往往十分慎重,以免造成不良國際影響,甚至引發外國政府經濟上的報復行為。改革開放以來,為了吸引外資,中國政府對待“外資”一直有著“討好”的傾向。尤其被告是中國政府批準的英國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因此,要對其進行懲罰性判決,總有些“下不了手”。上述客觀或主觀上的障礙使得目前針對境外證券投資者的司法實踐陷入困境、久拖不決。
三、我國外資證券投資法律規制的完善建議
針對上文所闡釋的問題,筆者認為,外資證券投資的法律規制可考慮作如下改進:
(一)加強整體性研究
應加強對外資證券投資法律規范的整體性研究,建立起外資證券投資的法律概念體系,不僅可使投資者對“外資證券投資”有一個整體性的法律認識,不必迷茫在繁雜無序而又多如牛毛的部委規章中,喪失投資熱情;更重要的是便于立法機關從整體上把握立法調整的思路,從而提高其立法的協調性,減少法規彼此間的沖突矛盾。
(二)提升立法的層級
當前,我國正努力提升利用外資的水平,積極發展外資證券投資,相關法制建設亦應積極跟進。盡管目前要制定統一的《外資證券投資法》顯然還不成熟,但可以考慮兩方面思路:一是在《證券法》進一步修改時設置專章,規定有關“外資證券投資”共性的基本的內容,比如,含義范圍、投資方式、可投資品種、監管原則、市場準入的基本要求等;其中如有特殊性的問題存在,可表述為“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委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二是將現有外資證券投資法規中比較成熟且行之有效的重要的部委規章上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這一改進相對容易操作,因為現行的相關部委規章大多是多個部委聯合的,單位甚至達到五、六個部委之多,由國務院以行政法規來統一這些法規可順理成章。
(三)清理修正相關法規規章
應及時清理現行有關外資證券投資的法規、規章,查找出錯漏、歧義,以及抵觸、失效的情況,做出相應處理。具體應遵循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所確定的原則進行處理,此外,還應注意到相關法規、規章中還存在以下情況亟待解決:首先,同一法規或規章內部的規定與實際情況不符但還未達到宣布失效的條件的,應做出修改。其次,部分法規與規章的用詞存在歧義。在現實部委立法中往往簡單將經濟學的概念引入法規之內,未經過慎重的法律邏輯推敲,未將相關概念與上位法律概念相統一,比如“戰略投資者”“并購”“換股”等概念。以往,商務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在起草有關外資證券投資的法規規章時主要依靠經濟學背景的專業人士,建議應考慮引入更多法律專業人士參與其中。再次,同一法規或規章內部的各章節之間缺乏嚴密的邏輯安排,造成歧義。例如上文中提到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40條的理解問題,可考慮將第40條移出第四章,放進第三章“審批與登記”之中,從而避免歧義。
(四)提高市場監控技術
在證券市場的監控措施與監控技術上,應提高警惕,設計有效的措施督促作為投資管理人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切實承擔起及時報告與代為信息披露的義務,切實改變無法監控合格投資者背后的境外客戶及其信息披露的現狀。證券交易機構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聯合建立起針對境外投資者股票買賣的特別監控渠道,一但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通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使上市公司能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最終通過嚴格的監控手段使外國投資者在分享中國經濟發展及對外開放的成果的同時,嚴格遵守中國法律,履行對中國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義務。
(五)落實“提高警惕、區別對待”的原則
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應摒棄“討好”外資的心態,對于違規甚至違法者嚴懲不怠;同時應嚴格區分不同類型的境外資本,實行“區別對待”。[4]我們對待外資應擺正心態,不必患得患失,尤其是各地方政府要明確引資的目的是振興地方經濟,絕不可以賤賣自己股權以討好外資。我們應該充分意識到:既然在全球經濟一片低迷之中,中國經濟仍然一支獨秀,那么各種限制政策可能會增加熱錢流入的成本、拖延熱錢流入的時間,但經濟的基本面和政府保持經濟較快發展的基本政策沒有改變,熱錢持續流入的方向就不會改變。另外,所有境外資本的進入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甚至有惡意外資以炒作套利為目的,而不是扶貧和振興中國經濟。因此,我們應該堅定信心、嚴格審查各類涌入的外資,區分不同類型,區別對待:
1.對于確實能夠帶進來新的技術,新的管理方式,新的市場通道的長期投資、良性投資,我們應盡可能簡化行政程序,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給予“外資戰略投資者”身份和優惠政策以歡迎、鼓勵。
法律法規規范范文5
以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針,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規范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行為,以加強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強化律師機構內部管理和律師自律管理為主,切實提高律師規范執業、誠信執業,確保律師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通過開展專項整改活動,要切實達到律師誠信執業、規范執業、服務為民、服務于經濟和社會的觀念得到明顯強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法違紀案件得到查處,“散、亂、差”的律師事務所得到全面整頓,自律管理能力明顯增強;律師“品牌”機構和“品牌”律師明顯增多;律師隊伍的社會地位明顯提高;社會對法律服務的滿意評價明顯增多;違法違紀行為和社會投訴案件明顯減少。
二、方法步驟
整改活動分五步進行:
(一)組織發動階段(11月底至12月4日)
十一月底,司法行政機關召開律師事務所主任例會,傳達市司法局會議精神,研究制定我局“開展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專項整改活動實施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對專項整改活動進行部署和發動。
12月1日,各律師事務所召開全體律師大會,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的總體安排進行動員部署,各所要研究具體的活動計劃和措施,并于12月8日前報法律服務管理科。
(二)學習階段(12月5日至2012年1月5日)
本次專項整改活動主要學習《律師法》、《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則》(試行)、《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律師職業行為規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等內容,。各律師事務所要科學安排學習時間,組織全體律師認真學習、用心討論,在學習中探討,在討論中提高,確保學習收到成效,不走過場。市局將組織力量對各所的學習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有組織學習情況(學習內容、人員、效果),個人筆記、集體學習記錄,同時將安排時間組織一次考試,以鑒定學習成效。
(三)自查自糾階段(2012年1月6日至28日)
律師應重點圍繞以下問題進行自查自糾:①是否具有強烈的律師職業意識,誠信執業、維護正義的意識強不強;②執業活動中是否能夠自覺遵守律師職業規范,做到嚴格自律;③有無不按程序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費行為;④有誤收費后無正當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問題;⑤有無不出具票據、打白條收費或索要規定以外的費用的問題;⑥有無虛假承諾承攬業務的問題;⑦有無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的問題。
律師事務所應重點圍繞以下問題進行自查自糾:①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全體執業人員是否通過并熟知,是否得到全面落實;②內部管理上還存在哪些“散、亂、差”的情況;③是否存在不按規范程序和規定要求高收費、私自收費、案外收費、變相收費問題;④是否存在壓價、給回扣等方式爭攬業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⑤是否存在對舉報投訴案件查處不力或不予查處的問題;⑥是否存在有非律師人員以律師身份執業和律師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的問題;⑦是否存在結案后不按時歸檔的問題。
要求律師針對自查自糾七個方面的問題寫出自查自糾報告,由律師事務所存檔;律師事務所的自查自糾報告于2月5日前報法律服務管理科。
自查自糾階段,司法行政機關將組織力量到人民法院調取2011年度已歸檔的部分案卷,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并對涉嫌違法違紀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四)建章立制階段(2012年2月1日至27日)
各律師事務所要在學習和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制度建設,要按照“加強律師事務所長效機制建設”的有關規定和在市司法局“關于加強律師誠信制度建設八項制度”的基礎上,克服商業化傾向,轉變決策層的思想觀念,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服務大局、服務經濟為宗旨,把律師所的發展放在首位,認真組織討論修訂本所的各項規章制度,通過制度管好隊伍。重新修訂的各項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通過全體律師的一致通過。
(五)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2月底到3月初)
活動結束后,各律師事務所對每名律師作出整改評定,并備案。
我局將組織力量對各律師事務所的專項整改活動進行檢查驗收,并做出鑒定。
各律師事務所要對開展規范律師執業活動行為專項整改活動工作進行總結,于二00七年三月五日前形成書面報告,報法律服務管理科。
法律法規規范范文6
跨境數據流動及其風險
跨境數據流動源于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之中,通常被納入個人數據保護法范疇之內,其目的在于規范和保護個人數據的跨境傳播和使用。遺憾的是,盡管互聯網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發展速度和規模影響今非昔比,在世界范圍內也不容忽視,但跨境數據流動至今仍未進入法制范疇。近來,隨著“互聯網+”行動計劃的推進和實踐,云計算和大數據等現代信息工具和方法的運用,跨境數據已經超越了個人信息保護范疇,而相繼以商業數據、政府數據等形式出現,因而其作用范圍和外部影響也僅非限于個人信息或隱私保護層面,更是上升至商業秘密、國家安全等高度。
相較于歐盟或美國等發達經濟體來說,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層面上的數據法制缺位,關涉商業秘密或國家安全的商業數據或政府數據方面的法制也一樣闕如,從而給跨境數據流動留了制度借口。
由于跨境數據流動在實踐中通常呈現為兩種情形:一是在日常交易或其他活動中所收集形成的數據跨越國境的傳播或處理;另一是雖未跨越國境卻可以為第三國經濟或非經濟主體訪問。當然,無論哪一種情形,相關數據都可能被跨越國境而“分享”,但在缺乏法治約束機制的情況下,數據跨境流出后不能排斥被濫用的可能并造成消極甚至否定性的外部性問題,輕則侵犯個人隱私,公司企業遭受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重則泄露國家秘密、誘發意識形態危機、擾亂社會秩序甚至威脅政權。因此,法治機制的建立和健全對于跨境數據流動的規范和風險防范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跨境數據流動治理及其思路
法治缺位,將會使跨境數據流動失去了規范約束也同樣失去相應的制度保障。在經濟一體化和全球化趨勢加劇的背景下,表面上的合作和共享實際并不能代替或掩蓋國家間緊張與競爭的關系,其背后仍隱藏著經濟利益或政治主張等有形或無形的訴求。因此,具有明顯的色彩或國家利益傾向的數據并不是毫無約束、毫無保留地跨境流動,與他國實現“共享”,或者僅僅是“單向流動”。這不僅冒進,也是冒險的。本國個人信息保護、經濟利益保障和國家安全保衛,要求國家必須依法采取措施對承載著不同利益層次、位階訴求的數據流動予以規范和約束,從而達到在保護本國個體、社會和國家利益的同時也能實現數據跨境流動與分享。
首先,加強跨境數據流動相關立法,以確立跨境數據流動治理的規范體系。法治國家精神要求跨境數據流動的規范與約束,須有法可依??茖W合理的規范體系,能夠為數據跨境流動提供依據和保障。質言之,經濟社會和國家治理體系中,不同主體所擁有或掌握的數據關涉到經濟、文化、政治、軍事等方方面面,也牽涉到作為個體的自然人、作為現代經濟細胞的企業、公權力代表的國家,當然各自權重和影響力有所差異,但皆需要法治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為此,國家理應通過科學立法以明確可跨境流動的數據類型、范疇、處理方式、保護措施、風險防范等要素和內容,不僅為數據的跨境流動合法與否提供判斷依據、增強其行為的可預見性,也為國家對數據的跨境流動監管提供審查或執法依據、確保數據分享的安全性。
但值得警惕的是,加強跨境數據流動的相關立法并非就是要求國家立法機關或相關主管部門不斷制定或出臺法律法規,形成極其豐富的文本依據。相反,跨境數據流動規范體系的建設,須先對既有的規范體系作相應的評估,以檢驗和確認諸如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規能否通過解釋等法運用技術一定程度上消解規范供給不足的缺口;并在此基礎上,對諸如可跨境流動的數據類型范疇、條件要求等方面在后繼的《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甚至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訂中予以拾遺補缺,以構建合理而完備的跨境數據流動規范體系。但這種規范體系并不是要局限于傳統的民法、行政法或刑法等部門法思維,而是要以上至憲法下至部門規章、國內法國際法并舉的思維方式而展開和塑造。
其次,積極參與跨境數據流動的國際規則制定,以保障跨境數據流動的可持續性。誠然,互聯網無國界,但數據卻有歸屬。因此,數據的跨境流通不僅要受內國法的約束和影響,更應在國際化背景下培養和擁有國際法意識,在積極主張或包含本國內利益的同時,也要通過談判、商談等方式積極組織參與、主導負責跨境數據流動的多層次合作協議或規則,以保障數據跨境流動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公平性。
目前,盡管諸如歐盟等地區或國家對跨境數據流動實施了積極監管,但就全球范圍內來說尚未形成統一的國際規則或條約規范,因此,我國應積極參與或主導國際網絡空間規則的制定,多層次、多方位地推進形成跨境數據流動管理機制,從而不斷提升我國互聯網治理能力和跨境數據流動的管理水平。具體實踐中,不妨首推雙邊數據流動規則或協議的談判,但這種形式的談判并不要求談判雙方形成相對獨立的跨境數據流動協議,而是在進行雙邊貿易協定、自由貿易協議等談判中予以提及和商定。
此外,中國還應積極利用諸如博鰲論壇、亞洲基礎設施開發銀行、金磚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等之便在開展跨境數據流動的區域性合作協議或規則談判,以增強中國在此領域的話語權。當然,在恰當的時候,中國通過諸如G20峰會等國際場合或機會推進包含跨境數據流動等內容的經濟類多變合作協議或機制談判。因此,中國通過多層次國際規則的談判或構建,樹立與互聯網、數據等方面優勢地位相匹配的國際大國形象,不僅可以維護國內利益,也可以合理保證跨境數據流動的國際合作與可持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