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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范文1
一、對受案范圍的審查
(一)對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不服
對公證機關公證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能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在審判實踐中爭議很大,有人認為在民事訴訟中,公證文書作為一種證據,對其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效力,法院可以直接進行審查,無需提起行政訴訟。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欠妥。因為其一,如果公證文書確存錯誤,通過司法行政機關自身的監督不能徹底解決,錯誤公證文書應由誰予以糾正;其二,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對公證文書提出異議,根據民訴法的有關規定,需由該當事人提供足以該公證證明,但實際上,對該當事人來說此舉證并非易事,存在一定的困難。其三,結合審判實踐,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把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書不作為證據使用的現象并不多見;其四,公證行為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的基本特征:。
因為依據《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依據該規定,公證機關公證行為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具體表現如下:
1、實施公證行為的公證機關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是指依具體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其具備以下特征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它不同于行政機關,不具有國家機關的地位。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職能而非一般行政職能。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的職能為具體法律、法規所授。公證機關也具備上述特征,其一,公證機關不是行政機關,不具有國家機關的地位。其二,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業務是具體法律、法規所授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處應當通過公證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其三、公證機關行政使的是特定行政職能。根據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依據行政法規的授權,獨立開展公證活動,具有出具公證證明文書的法定職權。
2、公證機關行使的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具備的特征1、行政確認行為的主體是行政主體。2、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或者目的,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的確定或否定。3、行政確認權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4、行政確認是羈束性行政行為。主要形式有:確定、認定、證明、登記、鑒證等。筆者認為,公證符合行政確認的特征。其一,辦理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二,公證的內容是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加以確定或否定。其三、公證機關雖處在平等主體當事人雙方之間,但其公證行為不是源于當事人的自愿委托,而是直接來源于法律授予的國家行政管理權。其四,公證行為沒有自由載量的余地,只能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梢姡C行為是行政確認的重要內容之一。
3、公證機關公證行為屬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與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有關的,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公證行為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屬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表現在,首先,如前所述公證行為是依法授權的公證機關行使的行為;其次,公證行為是公證機關行使行政確認權;再次,公證行為是公證機關針對公證申請人作出的行為;最后,公證行為是公證機關作出的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特定具體事項的行為。
4、公證機關公證行為具有司法審查的可能性。所謂可能性就是法律無明確排除或者禁止司法審查的情形。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只要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某一行為由行政機關作出終局裁決,當事人對該行為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筆者認為,對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不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提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審判實踐中,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書不服提訟的。
2、對公證機關不履行行政職責的不作為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對公證機關拖延履行公證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2)對公證不服,要求予以撤銷,公證機關拒絕撤銷或拖延履行撤銷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3、對公證機關明確告知不予受理行為不服提訟的。
(二)對司法行政機關的公證行為不服
《黑龍江省公證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有權責成所屬公證機關撤銷或直接撤銷不真實、不合法的錯誤公證書”。這種“責成”行為應如何認定,筆者認為司法行政機關與公證機關的關系是上級與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司法行政機關這種“責成”行為是內部管理行為,而不是行政管理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此“責成”行為不服,不屬法院受案范圍。故筆者未將司法行政機關責成所屬公證機關撤銷不真實、不合法的錯誤公證書行為列入公證行為的司法審查范圍。
針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撤銷或不予撤銷公證,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服,法院是否應予受理?筆者認為,法院應予受理。因為,首先,司法行政機關屬行政機關。其次,如前所闡述,公證行為屬行政管理的行政確認行為,且公證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撤銷或不予撤銷公證的公證行為,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服,法院應予受理?!逗邶埥」C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或對司法行政機關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明確規定了對此類案件的受案范圍。
二、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書不服,申訴是否是必經程序。
我國現在有關公證的法律法規未對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公證不服直接可以向人民法院有具體的規定。依據《黑龍江省公證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等公證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公證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梢钥闯鰧C機關出具的公證書不服只有經過申訴,對申訴決定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筆者認為,公證機關是依據行政法規的授權,獨立開展公證活動,具有出具公證證明文書的法定職權,因此其依法出具公證書的行為應認定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有異議,不必然經過申訴程序,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對被告的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訴訟當事人的立法宗旨,結合審判實踐筆者認為,公證行為案件,對原告、第三人的認定爭議不大,對被告的認定爭議較大、現筆者對被告分別作如下認定: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并經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公政行為對被告的認定比較復雜,具體實踐中難以把握,筆者就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1、公證機關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首先,公證機關雖不是行政機關,但應當納入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范疇。其次,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筆者認為公證機關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主體。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綜上,當事人對公證行為不服,完全可以公證機關為被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
2、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或不予撤銷公證的公證行為不服,被告應如何認定。因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上公證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故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綜上,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公證行政行為不服,司法機關即為被告。
3、對司法行政機關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被告應如何認定。根據《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當事人對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如何認定申訴的性質,筆者認為申訴是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新的具體行政行為,首先,申訴是司法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事項行使的司法行政管理權,是具體行政行為。其次,從行政主體上看,它不同于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是公證機關作出的;申訴決定是新的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再次,從內容上看,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針對的內容是依法證明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申訴決定針對的內容是公證行為的合法性。最后,從救濟途徑上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申訴人、公證處或其他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公申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梢?,申訴亦不同于行政復議。綜上,申訴是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申訴是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申訴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為被告。
4、對復議決定不服,被告應如何認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對公證行為,應視公證機關公證行為和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行為認定被告。
(1)公證機關公證行為。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司法行政機關復議決定維持公證機關的公證,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訟,公證機關為被告;司法行政機關的復議決定改變公證機關的公證,作出復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為被告。
(2)根據《黑龍江省公證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如果復議機關維持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訟,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為被告;如果復議機關改變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訟,作出復議決定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為被告。
(3)根據《黑龍江省公證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機關直接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決定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如果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復議決定維持司法行政機關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決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決定司法行政機關為被告;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復議決定改變司法行政機關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決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復議決定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為被告。
四、訴訟時效的司法審查
(一)對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從應當在知道作出具休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書或作出決定后未告知訴權或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公證書的具體內容或決定書的,根據《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其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內提出。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對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和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或不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向主管該公證機關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訴,對申訴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從應當在知道作出具休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申訴決定后未告知訴權或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申訴決定書的具體內容的,根據《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其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內提出。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范文2
一、一年半來的履職情況
我年初大學畢業分配到監獄基層中隊工作,歷任副監獄長、監獄長、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年2月,任廳長。任職一年半來,除了主持好省司法廳日常工作外,我主要抓了幾個的工作:
一調查,司法行政工作的
在調查的基礎上,我分析司法行政工作面臨的和任務,了新世紀司法行政工作應當“面向現代化,法治化”的設想,廳黨委會,并在系統上下征求意見,工作設想在今年初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會議上確立。
“面向現代化法治化”要求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行政干警強化創新意識、意識、責任意識,更新職能觀和管理觀。緊扣“十五”計劃的“建設富裕的小康社會,為率先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的,認識和把握司法行政機關在培育公平、有序、規范的市場環境,市場經濟體制健全和保障社會穩定的職能作用。黨委、人大、的工作,服務于、服從于經濟建設中心,以依法治省為,綜合司法行政的整體職能,使司法行政工作法制建設的環節,司法行政機關法治所肩負的法治化“器”和“催化劑”的作用。為此,要跳出司法行政看司法行政,并將工作的評價標立為:有利于我省“富民強省,率先現代化”的奮斗,有利于全省的法治化進程。
為實施“面向現代化法治化”的工作主題,著重抓了兩的工作:制定《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五”期間發展計劃》,深化改革,創新,確立新世紀初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在全系統五項工作:在依法治省和法治化進程中,司法行政機關法治的職能作用;監獄勞教、調解、安置幫教等工作在社會穩定中的職能作用;外抓,內抓管理,職能整合,強化基層司法行政職能;深化法律服務管理體制改革,提升法律服務層次和,迎接加入世貿組織后的新挑戰;建設“人才高地”,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品牌優勢”。
二抓好依法治省和“四五”普法工作,依法行政
依法治省主要抓了四個的工作:強化了依法治省辦事機構的建設。我廳拿出1個正處級職位和5個編制為依法治省辦公室配備了力量。市縣司法行政機關也成立了的工作機構。了省級機關各依法治省聯絡員制度和例會制度,并對聯絡員培訓,在省級機關了工作網絡。與,起草《年依法治省規劃》,《規劃》已由省委批準下發。依法治省工作經驗交流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四是把法律顧問工作列上議事日程,并進展。組織撰寫了《省經濟國際化進程中知識產權法律問題》的調查報告,受到省。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范文3
社會管理是政府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管理創新目的在于使社會能夠形成更良好的秩序,有著更為理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司法行政機關是必然社會管理工作的直接參與者,職能優勢已成為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活動的主體力量,并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如何進一步強化司法行政職能,更好地為社會服務,是我們思考的問題,本文擬對此談幾點粗淺見解:
一、司法行政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地位和作用
1、保證國家穩定繁榮。一個運行良好并能長久穩定的國家都必須不斷創新社會管理,民眾有了穩定的社會基礎,就會在穩定的國家環境中得到自由全面的發展,而如何理解和把握本部門在新時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制保障三大職能都與社會管理密切相關,而且參與社會管理面廣。如普法依法治理,這是基礎和前提,通過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和推進多層次、各領域依法治理,提高公民法律素質和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具有直接服務社會作用,能發揮法律服務在社會矛盾化解中的專業優勢,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更具有獨特作用,社區矯正通過行刑社會化,對服刑人員有效監管,促使社區矯正對象掌握生活技能,達到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安置幫教通過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引導、扶助、教育和管理,達到預防重新犯罪的目的,使社會和諧,人民安居樂業,國家更加穩定繁榮。
2、合理調節社會利益關系。近年由于收入差距、腐敗、利益而引發社會問題,矛盾逐漸凸顯,這對于逐步走向繁榮的國家不相適應,因為不為群眾著想,什么問題解決不了,矛盾就會依然存在,什么樣的管理也沒有用。只有適應新形勢,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和創新,強化社會管理,合理調節社會利益關系,解決政府職能在社會管理方面“錯位”問題,在醫療、就業、養老、教育、低保等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重視并優先解決民生問題,才能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司法行政具有法制宣傳、政策導向功能,調解社會矛盾化解功能,社區矯正刑釋解教幫教功能,公證律師、法律援助服務功能等都能通過服務,宣傳、引導、法律解釋等方式合理調節社會利益關系,從而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素質,共同營造和諧社會。
3、推進法治化管理進程。加快社會管理法治化進程,就必須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律化解社會矛盾和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能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規范執法、公正執法的能力。司法行政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承擔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負責依法治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這一職能決定了司法行政在推動民主與法治,推動依法治國方略貫徹落實的重要功能作用,也充分說明了司法行政在推動依法行政、基層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司法行政通過發揮職能作用,提高行政部門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并通過執法檢查,完善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范圍,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執法責任,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在依法治國的大方略下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監督網絡,促使其行政機關不斷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推進法治化管理進程。
二、司法行政在創新社會管理中承擔著重要職責
1、承擔著法制引導職責。司法行政在我國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對法制宣傳、依法治理等行政事務實行國家管理,在以權利義務統一、權力責任一致觀念的培育上具有引導公民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提升公民權利意識、義務意識,培育法治文化、養成公民法律思維習慣的感召力、影響力和示范性,引導公民積極、有序參與政治法律實踐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大力宣傳與經濟社會發展、群眾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公平正義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開展“法律六進”活動,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依法治理工作,加大法制宣傳的覆蓋面,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是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處于法制引導和法治實踐規范作用。
2、擔負著社會矛盾化解職責。司法行政在國家賦予的人民調解指導監督職能上具有重要地位,在國際上己享有“東方經驗”、“東方一枝花”的美譽,國家社會管理中成為開展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針對當前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多元化,雖然給預防和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造成了一定壓力,但司法行政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擔負著社會矛盾化解職責,利用人民調解組織點多面廣、扎根基層、聯系群眾獨特優勢,構建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機制,發展專、兼職人民調解隊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在社會管理中及時化解不斷出現的社會矛盾,破解面臨的難題,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發生,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履行著法律保障職責。當今社會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有更多的期待,司法行政具有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律師、法律援助和司法鑒定等重要職能,擔負著為社會不同階層和群體提供各種類型的公共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職責,特別是在現在改革攻堅階段,各種社會矛盾集中突現,司法行政通過自身法律服務多樣性和全方位法律服務工作,構建法律服務銜接機制,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益和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三、如何在創新社會管理中鞏固不可替代的地位
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突出問題是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的關鍵,司法行政如何在大局中找準位置、發揮作用、體現價值,應是司法行政機關在創新社 會管理中思考和探索的話題,因此司法行政應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把社會管理創新作為第一要務,認真謀劃,勇于實踐,以擔負社會管理責任為目標,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為平臺,創新機制,通過各種渠道傾聽群眾呼聲,找到破解的辦法和根治的良方,以此深化司法行政工作。在創新新的新機制上,筆者認為:
1、在立法中找準自身核心地位。司法行政機關是政府對司法工作進行行政管理的專門機關,是我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擔負著重要責任。目前在國家對社會管理創新尚未立法,部分地方立法己納入議事日程,司法行政應加強對社會管理的專題調研,探索社會管理的新途徑,創新社會管理機制新方法,勇于擔負司法行政機關代表政府對行政部門社會管理事項進行管理的職權,在地方法規中爭取承擔起社會管理組織領導和主導作用。
2、在社會管理中找準自身價值。服務社會是司法行政機關應盡職責,應就參與社會管理、做好群眾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強化調研,把握社會管理的規律,提高社會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升司法行政機關社會管理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保證社會關系協調、社會行為規范。如普法工作,利用婚禮宴上趣味盎然之歌,喪禮事上粗獷蒼涼之歌、農家薅草聲情并茂之歌、民間小調抒情優美之歌等村居民易接受的本土文化傳播途徑,把法律編排成薅草鑼鼓歌、花鼓子歌、喪鼓歌等,使法律知識與本土文化相融合,達到宣傳面大、形式多樣、通俗易懂作用和對不同層次的人群及不同群體的需求效果;再如社區矯正是執行刑法,司法行政依法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把心理康復矯治作為心理健康的有效手段,在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關心、就業上多幫扶,重心矯,用心去感化溫暖他們的心,并通過公益勞動、心理咨詢、個案矯正、分類管理、分階段教育等多種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教育矯正社區服刑人員的不良心理和行為惡習,防止重新違法犯罪,凸現社會管理價值。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范文4
一、當前我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縣經濟不斷發展,司法行政隊伍也在不斷壯大,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得到了較大提高,工作作風得到明顯改善。但從適應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要求的高度,用科學發展觀認真審視司法行政隊伍,發現還存在很多的缺點和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專業知識缺乏。司法行政機關肩負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管理、人民調解等與法律運用密切相關的工作職能,決定了我們的隊伍必須是一支對法律掌握的比較透徹的隊伍。然而長期以來,我縣司法行政隊伍普遍存在法律專業知識匱乏的問題,系統在編干部中具有法律大專以上學歷9人,局機關90%是大學專科學歷,但多數是成人教育半路出家,學的知識不系統,不細致,運用到工作中都顯示出明顯的不足,嚴重影響了各項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個別鄉鎮的工作人員書寫法律文書都相當困難,因此要在人員準入、業務素質培訓等方面狠下功夫。
二是進取心不強,動力不足。司法行政部門職能相對公檢法比較弱,部分干警受經濟大潮的影響,對現狀不滿,沒有理清有為與有位、務虛與務實的關系,總是埋怨司法行政記掛在政法系統中地位低、職能軟,缺乏一種以有為爭有位的思想基礎和爭創一流業績的工作干勁,對待工作存在應付了事的現象;有些務虛職能例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還需要進一步虛功實做,避免流于形式,有些職能例如人民調解工作還缺乏務虛之功,缺少在實踐基礎上的經驗總結和理論探索,這都影響了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個別干警存在有“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不想學習新知識、新技術,靠吃老本渡日;工作缺乏積極性、主動性,在工作上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事業心、責任感不強。
三是思想閉塞,開拓意識不強。由于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環境的特殊性,與外界接觸較少,思想相對較封閉,特別是鄉鎮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長期工作在一線上,經常起早摸黑,整天泡在農村村屯,經常加班加點,節假日不能正常休息,整天面對的都是一些生活瑣事,娛樂和放松心情的時間很少,使思想逐漸變的閉塞,局機關干部和鄉鎮司法所普遍存在一個創新意識不強的問題。加之,經費緊張,組織干部走出去請進來學習課開闊眼界一直很少,也可以說沒有,局機關和各鄉鎮所至今辦公電腦配不齊,上不了寬帶,最現代快捷的信息工具至今沒有用上,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縛了干部創新意識,導致了干部缺乏開拓創新意識,固步自封,在原地打轉轉,很難有所創新。
二、解決問題的主要思路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范文5
為進一步做好年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廳已經為農民工工資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為年全司法行政工作重點之一,決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法律素質,擴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廣大農民工中的影響力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廣大農民工進行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宣傳落實,擴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影響力,使廣大農民在進城務工前就對有關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使廣大農民工學會運用法律援助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一些過激的不良行為,從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長效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緊緊圍繞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這一重點工作,探索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為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造條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服務網絡。盛、縣(、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同內外法律援助機構的協作聯系,交流經驗、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動法律援助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在鄉鎮或重點廠礦企業內部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
二要落實便民利民措施,簡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實施對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時要采取和落實以下有關措施:1、實行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對農民工有問必答;2、公示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條件及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讓農民工走進援助機構便對法律援助有關內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通網上、電臺服務,使農民工隨時隨地都能獲得法律援助相關信息;4、公布監督電話,設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工作監督欄,建立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處理手段,監督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5、降低法律援助門檻,盡可能放寬經濟貧困條件,對拖欠工資時間長、數額大、人數多的案件不需審查申請人的經濟條件,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開辟綠色通道;6、對群體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援助事項要集中辦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機構同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年9月司法部聯合勞動部等九部委制定的《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加強同勞動、建設、法院等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明確相關部門在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義務和責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協調溝通機制及反饋機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的辦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關鍵是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專職工作者、社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類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監督管理,建立重大農民工工資拖欠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上報制度、投訴處理等在內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促使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組織保障
(一)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要進一步提高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認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維權新途徑,整合法律援助資源。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探索法律援助資源配置的新路子,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統一受理本轄區范圍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根據各轄區專職隊伍情況、律師資源情況及案情,統一指派或自辦。要廣泛利用社團組織、法學院校的資源優勢和潛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開發社會人力資源,解決律師數量少、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多的地區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難題。:
(三)切實做好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針對目前部分、縣(、區)法律援助經費空白或預算數量很少的情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各地財政支持,推動法律援助經費及早列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暫時不能解決的地方,要保證經費優先運用到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事項上,確保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范文6
關鍵詞 加強 司法所建設 社會和諧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基層司法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面向基層、服務員工的窗口和平臺,在加強社會建設、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鶎铀痉ㄐ姓ぷ髦饕苫鶎铀痉ㄋ鶃硗瓿?。司法所是縣(市)區司法局職能系統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所履行的各項職能是縣(市)區司法局職能在鄉鎮(街道)的延伸,是承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構成我國基層一級政法體系,共同擔負著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使命。
2002年7月,按照司法部《關于創建規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逐漸將基層司法所收歸縣(市)區司法局統一管理。10 年來,在主管局和鄉鎮黨委、政府的雙重管理下,充分發揮扎根基層、貼近員工的優勢,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指導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調處民間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服務經濟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加快基層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2004年以來,全國各地抓住中央作出《關于加強‘兩所一庭’建設的決定》的機遇,按照司法部出臺《關于創建規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見》,加強了基層司法工作的基礎設施建設,各地司法工作的辦公環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基層司法行政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基層司法工作整體形勢仍不容樂觀。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很多基層的司法工作尚沒有獨立的辦公用房,導致年年搬;辦公設備老舊,已不能適應工作需要;辦公經費無可靠保障,司法行政單位沒錢為其撥付辦公經費,業務的開展受制于基層的經濟狀況和財政實力,不少地方的司法業務無法正常開展,名存實亡。二是機構管理不順。司法所沒有達到司法部提出的“機構獨立,編制單列”的要求,目前大部分地區實行的是與綜治辦、辦“三位一體”聯合的辦公模式,很多地方的司法工作人員的職級至今得不到明確,相應待遇和工作條件無法落實。同時,有的縣(市)區司法所沒有落實以司法局為主的“雙重管理”要求,由此造成人員調動、輪崗頻繁,領導和業務開展不能有效銜接,司法工作人員專職不能專業。牽掛在各種繁雜的分工、掛鉤等工作中,影響司法行政職能行使和業務開展。三是人員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如何加強司法所建設,充分發揮基層司法工作的職能作用,已成為擺在各級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尋求黨委、政府和基層主管領導支持,是司法所建設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2004年以來,中央撥出??顏砑訌娀鶎铀痉üぷ饕幏痘ㄔO,這對住無定所的基層司法工作來說,無疑是一千載難逢的機遇,但單靠縣級司法局單槍匹馬按規劃抓落實,是根本無法辦到的。若能引起縣(區)委、政府和企業的高度重視,縣委縣政府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基層司法所建設,成立司法行政配套建設工程領導小組,常務副縣(區)長任組長,分管相關部門的副縣長任副組長,基層主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各鄉(鎮)長為成員,負責司法所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就會從根本上會為基層司法工作建設提供組織保障。所以說爭取黨委、政府和企業領導的大力支持,是司法工作規范化建設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提高思想認識,理順司法行政編制,是搞好企業司法工作建設的后盾保證
各司法行政機關要從實際出發,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基層主管領導的重視和支持,主動同有關部門協調、努力解決人員、編制問題,把司法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落到實處,做到機構健全,人員到位,使基層司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無后顧之憂。將崗位職責與學習培訓制度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廣大司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為人民服務的責任心,爭取做到從嚴治警、從優待警。
三、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企業基層司法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司法工作成效體現在業務、管理和隊伍建設上,隊伍建設是司法工作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內容,體現了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因此基層司法工作人員需要是法律專業的,或是經過法律專業培訓的專業人才。這些專業人才需要運用自己所學的專業知識,組織開展大量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法制教育、普法宣傳工作,為員工提供法律援助,在基層開展依法治理和民主法制的創建工作以及協助基層依法行政。隨著構建和諧社會的深入開展,基層司法工作人員所擔任的工作任務越來越繁重,對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和司法工作能力及司法隊伍建設越來越高,對此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企業基層司法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