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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文1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探析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作為其中的一種,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種的承攬性合同,他不僅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的法律特征,還具有其他的特征:
1.合同主體的嚴格性
在承攬合同中,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限制,定作人和承攬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為建設工程項目,與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直接相關,而且作為從事工程建設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關的技術要求。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與承包人在主體資格要求的嚴格程度上也是有差異的。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發包人,一般是經過批準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法人,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之前需取得一系列的行政許可或批準手續,如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國有單位投資的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須組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因此,我國《建筑法》將發包人稱之為建設單位。但是,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個人或合伙組織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必須是法人的觀點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另一方面,承包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而且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只有具備施工經營范圍的法人在相應的資質等級范圍內,才能作為承包人與發包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為定作物,具有特定性。但是建設工程合同的標只能是建設工程,而非一般的定作物。建設工程作為一種特殊性的產品具有與一般商品的不同特點,具體表現為:其一,產品的固定性和生產的流動性;其二,產品的多樣性,生產的條件性;其三,產品的社會性,生產的外部約束性;其四,形體龐大,生產周期長。建設工程的這些特點,無不體現了它與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密切聯系。正是因為建設工程合同在標的上的特殊性,才派生出建設工程合同的其他一些特點,使建設工程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而存在。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這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區別于一般承攬合同的根本特征。
3.國家監管的嚴格性
對于承攬合同,國家一般不予特殊的監督和管理,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為建設工程,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這種嚴格的監督體現在從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到履行完畢的整個過程之中。從立法上講,我國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嚴格監管,不僅在作為民事法律的《合同法》中有明確的體現,而且國家還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建設工程從投入到竣工的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這也是我們處理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復雜性和疑難性的主要原因所在。
4.建設工程合同為要式合同
承攬合同為非要式合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特殊,工程投資巨大,履行周期長,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成立提出了特定的方式要求。按照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有三大類建設工程合同必須經過招標程序訂立?!逗贤ā返?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墩袠送稑朔ā返?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依我國《合同法》第11條對書面合同的解釋,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應為書面合同的具體表現形式,我國《招標投標法》要求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再行訂立書面合同,從立法本意看,這里的書面合同應為“合同書”,因此我國現行立法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要求不是其他書面形式,而是合同書。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的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這是違約責任區別于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主要特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也具有一定的制裁性;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為條件;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約定。
1.發包方沒有按合同約定做好準備工作
發包人還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來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性工作,否則,將會構成違約,若是沒有辦理好施工所需的各種許可證,而且沒有確定好各種定位的標準、水準點以及坐標性控制點,施工現場的水源、電路以及道路照明等都會給承包人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發包人應該負賠償責任。
發包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方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可以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發包方承擔因提供的材料存在瑕疵,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質量責任的。發包人基于上述原因違約的,根據《合同法》第283條規定,法律直接規定了承包人變更合同的權利。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該種變更屬于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的變更合同。
2.發包方若是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還應及時的采取有效的措施來彌補或者減少措施,賠償承包人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調配、材料構成擠壓等損失以及實際情況中所產生的一些其他費用。發包人變更設計的,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而增加的費用。
3.承包人擅自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分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承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工程項目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分包單位的行為。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分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己完成而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不允許假勞務之名,行分包之實,不得向個人分包。承包人違背上述規定的,不但應向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還應承擔一定的行政法律責任。但是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不屬于轉包建設工程,該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護。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通知發包方檢查隱蔽工程
隱蔽性的工作在開始施工之前,承包方還應當通知發包人進行檢查,若是發包人沒有進行及時的檢查工作,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的施工日期,并有權利來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而且建設隱蔽工程施工前期的準備工作,承包法若是沒有通知發包方進行官方檢查,自行就開始石述思隱蔽工程建設,發包方有權進行檢查,而且檢查所產生的費用由承包方來承擔。
若是發包方沒有按時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的現場檢查的,承包方也可以按照約定自行的進行檢查,并填寫相關的建設隱蔽工程檢查記錄,加以隱蔽,并將記錄送達到發包方手中。若是發包方以后檢查的,如果建設工程沒有符合合同的要求,檢查的費用還應該由發包方進行承擔,若是建設工程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最終產生的費用以及返工費用都應由承包方來承擔。
5.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已經交付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施工,還應該在符合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的基礎上,在有完整的建設工程技術經濟資料的前提下來簽署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書,具備竣工的其他的施工條件,承包方若是逾期交付工程的,就會構成違約,應當償付逾期違約金。
三、結語
以上是筆者根據自身在建設施工企業從事多年法律顧問的工作實際,結合我國的《建筑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參考有關文獻,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雙方義務及違約責任的相關問題作了粗略的闡明及論析,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成熟以及2013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于2013年7月1日的推廣使用,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制度及其他相關制度必將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文2
(2.杭州永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311251)
【摘要】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內部基礎管理層面的一項重要內容,施工項目的合同管理及控制得到了施工企業的普遍重視,而這種重視卻往往建立在對項目合同管理與項目自身管理的有機結合被忽略的基礎上,這種現象經常會造成項目管理本末脫節的問題,部分企業甚至會由于對管理合同法規的不熟悉而使得受侵害權益不能得到補償。本文正是基于這一現象,對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策略進行了分析,希望能夠對相關企業優化施工管理合同提供參考。
【關鍵詞】施工合同;合同管理;合同策略
1 現階段我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作為施工項目的法律保護文本,施工合同管理的難點集中地體現在其踐行時間跨度長、涉及款項眾多、波及利益方廣泛以及針對的工程建設精細程度比較復雜等方面,而目前中國的施工建設市場人才及法律建設儲備尚不完善,項目方在擬定以及對施工合同進行后續管理時存在著諸多問題,具體表現為:
1.1 施工合同制度建設落后,合同控制水平低下。目前的施工建設合同管理及有效控制由于缺乏充分的法律支持及制度規章約束而大多處于較為混亂和過于形式主義的的發展階段,施工單位對所簽訂合同的檔案管理流于松散,而且較少的應用信息化管理操作平臺,專業化管理水平非常低[1]。
1.2 集約型合同簽訂數量較少,大多為小單位承包分解模式??偟膩碚f,施工建設方對既定建設工程往往進行非科學化分解,由此造成的施工合同小而全的現象嚴重限制了合同處理的效率,并且提升了合同管理的成本,施工單位單一的業務承包現狀使得我國建設工程在管理及經營層次上的發展被嚴重制約。
1.3 施工合同約定條款不全面,簽訂及履約出現問題無據可依。建筑施工合同文本對簽訂人的義務和權力約定不全面是我國施工合同發展長期存在的問題,合同中的條款對承包方有時過于苛刻,而對業主約束較少,另一方面,工程中的質量隱患一旦被發現,合同雙方還存在著糾紛難以依據合同條款進行解決的問題。
1.4 具備專業法律及施工知識儲備的儲備人才稀缺,合同簽訂雙方較少顧及法律審定及參考。影響施工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水平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人才在合同簽訂中發揮的審定及建議意見,受長期以來企業思想及教育體制的約束[2],無論是施工合同直接簽訂人還是相關主管部門都很少涉及對于這方面人才的培養與選拔,缺乏法律公允性及監督性的合同必然存在流于形式的問題。
根據以上的針對我國目前建筑施工合同存在問題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低效的施工合同管理及控制會嚴重限制施工建設各方按時、合規的踐行合同協定的義務,對自身的權力遭受侵害也很難得到法律保護,如此一來直接影響到的是工程投入成本、建設質量以及施工期限的完成情況。
2 對于優化施工合同管理策略的建議參考
規范施工建筑市場的一項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強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管理和控制,要針對已經簽訂合同的管理和控制來規范簽訂方的合同管理力度和合法性假設,真正的使得施工合同管理與控制走向法制化與系統化的發展道路,只有不斷的提高合同管理不平,才能從本源上避免合同違約的經營風險,繼而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對于具體的施工項目管理程式及合同規范來說,合同控制及管理的涉及對象及具體條款雖然各異,但是其管理策略的經濟關系多元化、內容條款繁雜性、合同履約連續性以及合同本身受到外界影響等共性也依然存在,因此,基于施工合同的這些共性,一些具有普遍意義的針對合同管理的科學參考與建議也可以給出,具體如下:
2.1 全面推行施工合同的責任與權力動態結合管理。責任與權力的動態管理要求合同簽訂人按照對合同的操縱控制權與利益承擔權的分離原則進行科學的合同管理,建立有效的“雙掛鉤”控制監督機制,即:成本和利潤掛鉤,配分和繳納掛鉤。施工項目承包方合同簽字的達成就代表了責任與權力的動態管理開端,其實質是合同的階段性核查履約[3],施工承包方管理層負責對合同的階段性兌現承擔核查與追究工作,將具體條款的責任落實到微觀個體,以優化效率和降低成本為目的進行這種動態合同管理改革,將規范化、動態化的施工合同管理與控制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
2.2 加強合同法律化鋪陳進度,優化相關制度建設。針對我國目前的相關合同立法尚不成熟及民間施工責任人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的現狀,加強合同管理的法律及制度支持建設就顯得十分必要,一方面施工方層次上要重視對于自身管理機構的設置,優化施工合同的審查、簽訂、授權、監督以及公允履約管理,根據設立制度對合同管理嚴格化操作與履行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知識的教育投入力度,培養專門人才,使得利益方在簽訂施工合同的過程中,相關法律人士可以對合同的合法以及嚴密性進行認真的審查,切實的減少合同中潛在的可能會產生糾紛的因素[4],將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的范圍之內。
2.3 對于施工合同的索賠管理工作進行嚴格控制,維護各方合理利益。這一合同管理優化策略的參考建議實質是建立在分散合同風險以及均衡各方利益基礎上的合同調整及監督,根據不同的具體如實索賠因素,例如風險分配偏頗、工程突發事件、施工項目預算超預期以及人為或非人為因素等,進行有依據的合規賠償。由于施工合同是最根本的索賠依據,對索賠的嚴格控制不但有利于保護利益各方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利于使得施工企業盡快適應標準化工程建設規范,自我適應的減少未來合同簽訂的賠償因素[5]。
3 結束語
距離我國正式頒布《合同法》已經過去了十多個年頭,施工企業經濟合同管理與控制的方式方法近些年也經歷了比較大的變革,并隨著我國相關的立法更新進程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依然存在部分企業合同管理與控制操作不規范與流于形式的現象,對工程施工全過程管理的忽略也依舊有市場,這些都還需要施工企業在今后的合同簽訂實踐中作出進一步的探索和改進,只有建立在法制化、標準化以及效率突出基礎上的施工合同管理才能真正為合同簽訂人帶來切身利益,并且對我國的施工合同建立市場提供長遠的發展動力和指引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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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長虹.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中國工程咨詢, 2008.(7): 60-62.
[3]潘樹標. 淺談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的意義[J],沿海企業與科技2009.(7):22.
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文3
1.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作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p>
建設工作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
2.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
(1)計劃性
建設工程合同是在符合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基礎上簽訂的。
(2)對主體資格有嚴格限定
國家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的主體資格有嚴格的規定,這樣做是為了有效地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
(3)當事人雙方的長期合作性
建設工程合同不僅要求承包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量,還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完成該項工作的過程中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整個合同義務得以全面完成。
(4)要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嚴格管理
國家通過審批程序加強監督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此外,在整個合同履行過程中,國家還通過建設銀行管理建設資金的使用,通過物資部門管理建設材料的管理和使用,通過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監督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這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這是承包方進行工程設計,委托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這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為目的,明確雙方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合同。發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而承包方必須是法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承包方的主體資格要求嚴格。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前提和簽訂方式
1.簽訂的前提條件
對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而言,簽訂之前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一是工程項目的可行性論證;二是編制設計任務書;三是確定建設地點,辦理建設工程項目征用地手續。
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簽訂之前必須具有以下四個前提條件:一是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已批準;二是技術設計方案已獲批準;三是施工圖已完成,建設工程的總概算已獲批準;四是工程建設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
2.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方式
第一種是直接發包方式,也稱為協商方式,由發包人直接尋找承包人,通過協商簽訂合同。這種方式不符合競爭規則和市場經濟規律,只適用于非國家計劃的一般工程建設和國家計劃工程中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建設。
第二種是招標發包方式,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符合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規則,有利于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提高投資效益。
(四)建設工程合同的條款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主要條款
(1)建設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2)勘察人的勘察范圍、進度、質量;
(3)建設單位必須提供的資料、技術要求及期限;
(4)勘察的進度及資料份數;
(5)勘察費收取標準及支付辦法;
(6)雙方義務及違約責任;
(7)雙方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法;
(8)其他需要寫進合同的條款。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主要條款
(1)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2)設計項目的名稱、階段、規模、投資、設計內容及標準;
(3)雙方提供資料的名稱、內容、技術要求和期限;
(4)設計費的依據、標準和支付辦法;
(5)雙方責任及違約責任;
(6)雙方認定應該列入的其他條款。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條款
(1)工程項目;
(2)施工準備;
(3)工程期限;
(4)工程質量;
(5)建筑材料、設備的供應、驗收和差價處理;
(6)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7)施工與設計變更;
(8)工程驗收;
(9)違約責任;
(10)糾紛解決辦法;
(11)附則。
因涉及細節很多,每條大的條款中又包括很多小的條款,詳細可參見本節后附范本。
【 范 本 】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編號
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發包方:
承包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項目批準單位
批準文號
項目主管單位:
四、承包范圍和內容:(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工程建筑
(平方米);其他:
五、工程造價:
(萬元),其中土建:
(萬元),安裝:
(萬元)
第二條 施工準備
一、發包方:
1.
月
日前做好建筑紅線以外的“三通“,負責紅線外進場道路的維修。
2.
月
日前,負責接通施工現場總的施工用水源、電源、變壓器(包括水表、
配電板),應滿足施工用水、用電量的需要。做好紅線以內場地平整,拆遷障礙物的資料。3.本合同簽訂后
天內提交建筑許可證。
4.合同簽訂后
天內(以收簽最后一張圖紙為準)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裝施工圖
份,施工技術資料(包括地質及水準點坐標控制點)
份。
5.組織承、發包雙方和設計單位及有關部門參加施工圖交底會審,并做好三方簽署的交底會審紀要,在
天內分送有關單位,
天內提供會審紀要和修改施工圖
份。
二、承包方:
1.負責施工區域的臨時道路、臨時設施、水電管線的鋪設、管理、使用和維修工作;
2.組織施工管理人員和材料、施工機械進場;
3.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預算、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等進場計劃(包括月計劃),用水、用電計劃,送發包方。
第三條 工程期限
一、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總工期為
天(日歷天),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一)。
二、開工前
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三、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代表簽證后,工期相應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證施工需要或因交驗時發現缺陷需要修、配、代、換而影響進度;
3.不屬包干系數范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于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第四條 工程質量
一、本工程質量經雙方研究要求達到:
。
二、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建筑工程規范、規程和標準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派駐代表的監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設備、構配件、半成品必須按有關規定提供質量合格證,或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發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設備、構配件、半成品也必須有質量合格證方可用于工程。對材料改變或代用必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發正式書面通知和發包方派駐代表簽證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隱蔽工程必須經發包方派駐代表檢查、驗收簽章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應按質量驗評標準對工程進行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并及時將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結果送發包方和質量監督站。單位工程結構完工時,應會同發包方、質量監督站進行結構中間驗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報告發包方派駐代表和當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結果應送發包方和質量監督站備案;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應經設計單位、質量監督站、發包方等單位共同研究,并經設計建設單位簽證后實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規定對工程實行保修,保修時間自通過竣工驗收之日算起。
第五條 建筑材料、設備的供應、驗收和差價處理(略)
第六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應根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制定的“基本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執行。
一、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發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總價(或當年投資額)的
%備料款,計人民幣
萬元;臨時設施費,按土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
%計人民幣
萬元,安裝工程按人工費的
。%計人民幣
萬元;材料設備差價
萬元,分
次支付,每次支付時間、金額
。
二、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進度月報后必須在
日內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的 %時,按規定比例逐步開始扣回備料款。
三、工程價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95%時,不再按進度付款,辦完交工驗收后,待保修期滿連本息(財政撥款不計息)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四、如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額日萬分之
的違約金。
五、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六、本合同造價結算方式:
七、承包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后 天內,將竣工結算文件送交發包方和經辦銀行審查,發包方在接到結算文件 天內審查完畢,如到期未提出書面異議,承包方可請求經辦銀行審定后撥款。
第七條 施工與設計變更(略)
第八條 工程驗收
一、竣工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的竣工驗收規定及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結構工程必須具有隱蔽驗收簽證、試壓、試水、抗滲等記錄。工程竣工質量經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后,發包方須及時辦理驗收簽證手續。
三、工程竣工驗收后,發包方方可使用。
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凡因施工造成的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應由承包方無償保修。其保修條件、范圍和期限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4)城建字第79號通知印發的《建筑工程保修辦法(試行)》執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承包方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條關于建設工期提前或拖后的獎罰規定償付逾期罰款。
發包方的責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工程
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四、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
日后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五、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三償付承包方賠償金。
第十條 糾紛解決辦法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附 則
一、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附件
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發包方報送經辦銀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按規定必須辦理鑒(公)證的合同,送建筑物所在地工商、公證部門辦理鑒(公)證。
二、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即生效,需辦理鑒(公)證的,自辦畢鑒(公)證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后終止。
三、本合同簽訂后,承、發包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人(簽章): 委托人(簽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電 話:
電 話:
電 掛:
電 掛: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_________
經辦建設銀行 建筑管理部門 鑒(公)證機關
(蓋章) (蓋章)
_________ (蓋章)
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文4
1、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投資控制中的位置和角色
《建筑法》第31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其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第32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由第31條的“委托”、第32條的“代表”,說明項目監理機構就是建設單位對工程實施三大控制的委托人,所以,監理工程師應該切實站在維護業主利益的立場上,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有關投資控制中的事項。
2、工程招投標中的投資控制案例
招標投標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推行的一項制度,要求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是最富有競爭的一種方式,能夠為業主節約資金,提高工程質量。當然如果掌握、運用不當,該項制度的作用就會大打折扣。
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說明監理工程師在招投標階段也可以有所作為的。
某景觀工程施工,業主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進行招標,在確定中標人時業主向監理工程師通報了情況。該項目招標條件中設定了最高限價并明確以“經評審通過的最低價中標”。然而,我們發現業主選擇的最低價中標人與未中標的次低價相差不足3萬元,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措施項目組成費含有“樹木、景石、雕塑運輸費和吊裝費暫按×萬元計算”:種植土是按××厘米計算的說明。監理人認為該最低價不是真正的最低價,是有條件的最低價,結算時雙方有可能為此發生爭議。為了維護業主的正當利益和對其他投標人的公平原則、避免結算爭議,監理工程師建議業主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要求該投標人書面承諾本投標總價為滿足招標人清單所列內容的全部造價,而不附加其它條件。如果該投標人拒絕承諾,就應該以未完全響應招標文件而廢棄該投標。業主采納了監理的意見,該投標人雖然不太情愿,但最終還是出具了承諾。監理的建議避免了工程結算時承發包雙方為此發生爭議而超出原投資額的隱患。
3、施工合同簽訂中的投資控制案例
合同,是經濟與社會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易方式和權益確定工具。施工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設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的協議,是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雖然監理工程師不是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但根據《建筑法》第32條規定,監理工程師的角色是業主履行合同的代表,監理工程師所有監理活動都必須圍繞施工合同展開。在施工合同簽訂中監理工程師應該在不違背公正性的前提下,代表業主對投資進行事前控制。根據多個建設項目的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履行中出現爭議較為集中的內容舉例于后:
3.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8條發包人工作“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中對“施工場地”填寫表示含糊,特別是非單體建筑施工,對“場地”的理解承發包雙方更是各取其意:發包方認為水、電、路達到施工區域界內任何地方即可;承包方認為施工場地應該指單體建筑的施工位置。在合同簽訂時監理工程師應提請業主明確場地的含義。
3.2 對于可調價材料特別是涉及金額較大且價格變化頻率快的鋼材、水泥,其調價的方式更應明確具體。有的合同表述為“按造價管理部門同期的《造價信息》價格進行調整”或者“以施工單位所購鋼材的發票價格為準進行調整”,筆者遇到類似此類條款均造成了結算爭議隱患。前者說法太籠統,由于工程施工時間跨度都不會太短,“同期”指某一期還是幾期,如果明確寫成“按基礎和主體結構施工期間造價管理部門同期的《造價信息》各期價格的算數平均值為準進行調整”,就不會出現分歧;后者的做法對材料價格的控制相當不利,一是承包商沒有貨比三家的積極性,去選擇性價比高的,二是使承包商有了投機賺取不法利潤的可能。不法承包商完全可以利用市場的價格波動提前或者滯后開取發票,或者虛開發票價格。
3.3 施工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圍和相應價款的確定也是結算爭議出現較多的條款。筆者經歷不少工程為了簡化招標或簽訂合同,無論采用清單或者定額計價模式,都愿意將基礎深度在一定范圍內包千。比如說:本工程價款已包含5米以內的基礎深度,如實際深度超過5米按實進行調整。這種寫法會造成兩個方面的爭議,一是工程項目多為部分基礎深度超過5米、部分基礎深度遠小于5米,其深度平均值小于5米,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調整?二是超過5米怎么調,是只調大于5米的部分呢,還是大于5米的基礎全部重新計算再減去原來5米的計價,增加其價差呢?類似問題如果簽訂合同中闡述明確了,結算時就不會產生分歧。
3.4 工程變更部分價款的確定。一個工程項目往往有多個專業,其套用的定額涉及土建、安裝、市政,在招標和合同簽訂時各專業造價的計算和浮動比例不一定相同,如果工程量變更較大,定額的應用和浮動價款也不是一個小數,合同約定不好同樣會引起較大的爭議。下面引用筆者參加簽訂的一段合同文字“經發包方簽字蓋章認可的工程變更,結算時按相應定額及下浮比例對合同價款實行增減變更:其中,廠房、辦公樓、宿舍樓、門房的土建工程按土建99定額基價下浮×%,其配套水電安裝工程按安裝2000定額基價下浮×%,環境工程按市政99定額基價下浮×%。價差部分不下浮。定額的套用和價差計算按原投標報價的原則進行。”由于合同約定較細,既明確了不同工作內容套用定額名稱,同時也約定了不同的下浮比例。承發包雙方對工程變更部分價款的確定沒有產生爭議。
4、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投資控制案例
工程施工階段投資控制的重點是準確有效的處理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建筑工程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工作是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內容,建筑工程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發生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內容廣泛,構成原因復雜,重視和搞好這項工作才能正確確定工程造價、控制投資。
4.1 監理工程師簽證時要考慮簽證和變更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與相關定額和費用的內容是否有重復,將那些已經包含在定額工作內容中的現場簽證剔除出來,以“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為工作準則,使現場工程簽證準確無誤,正確反應建設工程的真實造價。如某工地施工人工挖孔樁時,
采用了塔吊進行垂直運輸,便要求現場監理給予簽證計算該部分的塔吊運輸費,理由是定額說明中塔吊垂直運輸只是按±0以上工程內容考慮,而沒有計算基礎部分的費用。監理工程師對該份簽證給予了否定,因為根據定額“人工挖孔樁土石方垂直運輸是按人工編制的,實際運輸方式不同時,不作調整”的說明,其人工挖孔樁土石方垂直運輸費用已經計算,雖然施工時運輸方式發生了變化,但不能調整,再簽證就是重復計價。
4.2 材料單價的簽證是影響工程造價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辦理材料單價的簽證時,應注意弄清哪些材料需要辦理簽證以及如何辦好,對于所簽證的材料單價含義要界定清楚,避免結算時承發包雙方的爭議。
工程業主方特別是政府投資工程,對于材料單價往往需要監理工程師簽證。如某項目承包方報送的某種規格鋼材價格為每噸4200元,工程師簽證批準為:同意每噸價格4080元。由于施工單位報送材料價格和工程師所確認的價格都存在含義不清,工程結算時雙方就出現了分歧,業主認為應該以該價格進行結算,承包方說是材料供應價,不能直接進入結算。這就是工程師在簽證時對定額費用組成缺乏了解,對定額中的價格概念不清,致使工程結算無法正常進行。材料預結算價格一般由材料供應價、包裝費、運輸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組成。所以,監理工程師在簽署材料價格時,要明確簽署的價格是材料供應價還是結算價。
4.3 分清直接費和計稅不計費項目的簽證。財政部和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文明確規定了工程項目費用組成內容和計價程序,直接工程費既可以計取間接費又可以計取利潤和稅金。在施工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不便計算工程量的項目,雙方商定以具體金額來簽證解決。簽證者如不理解直接費與計稅不計費(一般稱為獨立費)項目的區別,不知道前者既可以取費又可以計稅,后者只能收取稅金,簽證定位不清,則會使結算時雙方發生爭議,給工程結算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文5
關鍵詞:道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市政
1 市政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管理的前期準備
1.1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完成后,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填寫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并按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用。
1.2制定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勘察成果報告、合同,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據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情況及時做出調整。
2 市政工程施工準備階段的質量監督管理
2.1有關文件的核查
施工前的監督管理,主要是對以下有關文件進行審查:1)規劃許可證;2)施工、監理中標通知書;3)施工、監理合同及其單位資質證書;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5)經批準的道路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2.2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的資質核查
(1)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核查。主要審查:1)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類別和等級;2)勘察、設計單位的營業執照;3)參與該工程的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
(2)施工單位的資質核查。承包單位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且不得超范圍經營。
(3)監理單位的資質核查。①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類別和等級②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資格。
(4)檢測單位的資質核查。對核查檢測單位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進行檢查。
3 市政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監督管理
3.1 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將工程發包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具備相應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
(2)依據國家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并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3)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相關的設計圖紙、文件、水源、電源等原始資料,并保證所提供材料真實、準確、齊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構件和產品、設備等的采購應進行招標。采購的材料、構件和產品、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文件、合同及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5)工程竣工驗收。收到竣工報告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技術標準、工程設計圖紙、相應技術資料,合同等相關文件組織竣工驗收。
(6)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2對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設計單位應貫徹執行國家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和其他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按照設計合同的要求進行設計。
(2)設計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相應的設計業務。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或超越業務范圍承接業務,不得將承接的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
(3)設計單位應對本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質量負責。
3.3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標準和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定的設計圖紙及文件,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實施工程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
(2)監理單位應審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準備情況。
(3)監理單位不得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推薦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構件或者產品、設備供應單位。
3.4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承擔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或超業務范圍承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得將承接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技術標準和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定的工程設計圖紙文件、及施工合同進行施工。
(3)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施工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并對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質量負責。
(4)依照合同由施工單位負責采購的市政工程材料、構件和產品、設備,其性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
(5)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對工程施工應當進行質量檢查和記錄;尤其對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等隱蔽工程的施工要進行過程檢驗和最終檢驗;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工程監理等單位檢查簽字確認。
(6)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施工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⒐蟾鎽涰椖拷浝砗图夹g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印章。
(7)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竣工報告、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試驗記錄、隱蔽工程記錄、施工質量保修書等竣工資料。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未經政府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驗收備案或者經驗收不許備案的,不得交工。
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文6
關鍵詞:道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市政
中圖分類號:F27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2-0136-02
1 市政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管理的前期準備
1.1 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完成后,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應攜帶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填寫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并按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用。
1.2 制定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根據受監工程的規模和特點、投資形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質量信譽及質量保證能力、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勘察成果報告、合同,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據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情況及時做出調整。監督計劃的編制,以事前控制為主,以監督各質量責任主體的行為為重點,來保證工程實體質量。以樣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動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 市政工程施工準備階段的質量監督管理
2.1 有關文件的核查
對施工前的監督管理,主要是有關文件審查的監督。根據建設單位辦理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時,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以下有關資料:1)規劃許可證;2)施工、監理中標通知書;3)施工、監理合同及其單位資質證書;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5)經批準的道路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于工程開工前對建設單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 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的資質核查
(1)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核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有明確規定:1)檢查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類別和等級及所規定的適用業務范圍與擬建工程的類型、規模、地點、行業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設計任務是否相符,資質證書所規定的有效期是否已過期,其資質年檢結論是否合格;2)檢查勘察、設計單位的營業執照,重點是有效期和年檢情況;3)對參與該工程的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其注冊證書有效性,簽字權的級別是否與該工程相符。
(2)施工單位的資質核查。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了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加強管理,保障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和保證工程質量,制訂了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承包單位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且不得超范圍經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承包單位的資質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相應的考核,資質升降及審查規定。
(3)監理單位的資質核查。①檢查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類別和等級及所規定的適用業務范圍與擬建工程的類型、規模、地點、行業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資質證書是否有效,其資質年檢結論是否合格。②對參與該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資格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其注冊證書有效性,專業是否與該工程相配套。
(4)檢測單位的資質核查。①核查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格認可證書》和《計量認可合格證書》。資質證書是否有效,其年檢結論是否合格;②核查檢測單位的營業執照,重點是有效期和年檢情況3)對檢測單位的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其注冊證書有效性。
3 市政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監督管理
3.1 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將工程發包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具備相應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發包工程時,應該根據工程特點,以有利于工程的質量、進度、成本控制為原則,合理劃分標段,不得將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各系統肢解發包給幾個施工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格競標,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質量,不得要求承包單位以墊支或帶資為條件進行發包,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根據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特點,配備相應質量管理人員,依據國家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并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3)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相關的設計圖紙、文件、水源、電源等原始資料,并保證所提供材料真實、準確、齊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構件和產品、設備等的采購應進行招標。采購的材料、構件和產品、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文件、合同及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或購買不合格的材料、構件和產品、設備。
(5)工程竣工驗收。收到竣工報告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技術標準和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定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圖紙、相應技術資料,合同等相關文件組織竣工驗收。
(6)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2 對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設計單位是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的主要實施者,其質量行為的優劣直接關系著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的設計質量。
(1)設計單位應貫徹執行國家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和其他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按照設計合同的要求進行設計。同時還應結合我國國情和工程實際,積極采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在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中,遇到重大設計問題或國家標準尚無規定的問題,設計單位應進行方案比選,采取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設計階段提請建設單位向政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組織技術專家論證;涉及采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應當先送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并出具安全技術性能檢測報告,再將設計文件報政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技術專家論證。論證結論應當作為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的依據。
(2)設計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相應的設計業務。從事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或超越業務范圍承接業務,不得將承接的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3)設計單位應對本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工程設計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建立設計技術負責人審查制度,并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復核后簽字,加蓋單位印章。設計單位應當指派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4)認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審核意見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如因無證設計、出賣圖簽、越級設計,設計文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設計不當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將視情節輕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分,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3 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標準和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定的設計圖紙及文件,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實施工程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構件或者產品、設備的生產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2)監理單位應審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準備情況。
(3)監理單位不得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推薦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構件或者產品、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的津貼、禮金和可能導致判斷不公的報酬。
3.4 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承擔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或超業務范圍承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得將承接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技術標準和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定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圖紙文件、及施工合同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發現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有差錯時,應當及向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3)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施工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抓好職工培訓,確保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提高企業技術素質,廣泛積極的采用新技術,以利于保證工程質量,并對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質量負責。
(4)依照合同由施工單位負責采購的市政工程材料、構件和產品、設備,其性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
(5)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對工程施工應當進行質量檢查和記錄;尤其對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等隱蔽工程的施工要進行過程檢驗和最終檢驗;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工程監理等單位檢查簽字確認。
(6)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施工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⒐蟾鎽涰椖拷浝砗图夹g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印章。
(7)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竣工報告、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試驗記錄、隱蔽工程記錄、設施操作維護管理手冊和施工質量保修書等竣工資料。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未經政府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驗收備案或者經驗收不許備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質量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修期限為設計使用年限,保修期從驗收備案之日起計算,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及時修復。
4 市政工程實體的質量監督檢查
檢查的內容有:完成這個項目制定的技術措施、操作工藝、配備的技術文件及其執行情況;工程實體質量符合規范的程度;有關工程質量記錄文件的完整情況,包括數據有效、及時、真實、完整等。
參考文獻
[1]徐波.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監督[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