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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則的含義范文1
「關鍵詞法律規范,法律規則,沖突規范
一、引言
沖突法的理論應該是建立在法理學理論的基礎上的。對沖突法的界定離不開對其法理學基礎的探討。但是沖突法理論和傳統法理學理論卻互不相容。
沖突法理論認為,沖突規范是一種特殊性的法律規范。它具有特殊的邏輯結構,包括“范圍”和“系數”兩部分。同時,它既不是實體規范,也不是程序規范。它是一種間接的規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規范所具有的明確性和預見性。
而傳統法理學理論卻認為,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應該包括適用范圍、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法律規范可以劃分成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兩大類。法律規范的特點是具有明確性和預見性。可見,沖突法理論與傳統法理學理論處處相左。沖突法理論雖然把沖突法界定為一種法律規范,但是它的特征卻沒有一樣是符合一般的法律規范的特征的。
造成這種不相容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沖突法理論界對法理學挖掘不夠,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傳統法理學相對于其他法學學科的相對滯后。沖突規范不符合一般法律規范的特征這個矛盾就是由于我國法理學界對法律規范和法律規則這兩個概念不加區分,認為法律規范等同于法律規則而造成的。
因此,對法律規范和法律規則這兩個概念進行區分對于認識沖突法,乃至認識整個法學體系都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二、法律規范
探討法律規范的本質含義及包含的要素,必須先從社會與社會規范的關系談起。
人類社會的產生和發展客觀上要求有一定社會規范的存在。人們總是希望相互之間存在一種互惠關系:每個人作出根據某種理由被認為有害于社會的行為,并且作出根據某種理由被認為有利于社會的行為。因此,客觀上需要人們依照一定的行為模式行事。
可是,如果只提出某種行為模式而不提供動因,可能不會有人遵守。動因就是指在遵守時賦予某種利益,在違反時施以某種懲罰。深信某種動因的存在是人們遵從某種行為模式的必要條件。信仰宗教的人認為他的行為會導致來世的賞罰;遵守道德的人認為他的行為會引起社會上的正面與負面的評價。正是因為宗教和道德不僅為人們提供了行為模式,而且還提供了遵守的動因,所以它們才成為約束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梢姡祟惿鐣蕾囉谏鐣幏?,不單單在于它提供了行為模式,還在于它提供了遵守行為模式的某種動因。
行為模式和動因構成社會規范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缺一不可。行為模式為人的行為提供范本,使人的行為有章可循。動因是這一規范效力的源泉,為人們遵守行為模式提供動力。只有在這一動力的驅使下,人們才會遵照規定的行為模式去行為。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社會規范僅僅是指某種行為模式;社會規范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行為規則,即規定應該做什么和不應該做什么的規則①;動因可以放在規范以外的范疇去討論。然而,我們看到,人們對于生活中的各種社會規范,都是作為行為模式及其動因的統一體來看待的。在人們看來,從事某種行為必然伴隨著從事這種行為的理由;一種行為模式能夠取得人們的服從,必然伴隨著它的動因。而且,如果僅僅從行為模式的角度去理解社會規范,忽略動因的因素,就根本無法認識法律規范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區別。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在于:首先,法律規范明確地規定了行為的后果。而道德對行為后果的規定卻是模糊的。法律上規定殺人者抵命。而在道德上殺人的后果又是什么呢?沒有人能肯定;其次,法律還為這種后果的發生提供了一定的社會基礎。宗教雖然明確地規定了行為的后果,但是卻沒有為這種后果的發生提供社會基礎。雖然《圣經》里規定犯下某種罪行的人要下地獄,但是人間卻只有監獄,沒有地獄。可見,只有從動因的角度,才能正確地認識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分別。如果社會規范僅僅是指行為模式,那么就不會有法律、道德、宗教規范的分別了。
法律規范的動因由法律后果和社會基礎兩部分構成。這里的社會基礎也可以理解為法律的效力范圍。法律后果產生的社會基礎是指法律規范在多大范圍內能夠得到人們的遵從。這其實是指法律在多大范圍的時間,空間,和人群中是具有效力的,即法律規范的效力范圍。
法律規范的效力范圍往往容易和法律規則所描述的“適用范圍”混同。 “適用范圍” 是法律規則對法律規范效力范圍的描述。它有時候并不能反映真正的效力范圍。例如已經被廢止的法律雖然也規定有“適用范圍”,但是它實際上已經不發生效力了??傊斑m用范圍”是一種主觀規定,而效力范圍是一種客觀存在。兩者不可混同。效力范圍是法律規范的必備要素。正如凱爾森所說:“與法律的約束力或效力內在地聯系著的,……是法律作為規范的性質。”①可見,具有一定的效力范圍是法律規范作為一種社會規范的屬性,是它與法律規則的本質區別。
因此,法律規范是指在一定范圍內有效力的將某種后果賦予某種行為的社會規范。法律規范包括行為模式、法律后果、效力范圍。三部分缺一不可。沖突法顯然不具有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這兩個部分,所以,它不是法律規范。
三、規則
既然沖突法不屬于法律規范的范疇,那么它就僅僅是法律條文中對法律規范“支離破碎”的描述。沖突法與規定在法規、法典中的其他法律規則一樣,是對法律規范某一要素的描述。這些描述法律規范的法律條文或者習慣法規則被統稱為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的概念在我國法界鮮有討論,多數學者認為法律規則和法律規范是一個概念。造成這種混淆的一個主要原因是:人們習慣用靜態的描述法律規范。而描述的方法往往被誤解為是與法律規范等同的東西。對于一個法律規范,立法者在法典中一般先是描述人的行為模式,然后表明遵守或違背這些行為模式的后果,通常還在法典的開始處規定法典里所有條款的適用范圍。除了法典之外,法官對習慣法規范的發現和認可也是通過這樣的靜態的描述。這種對法律規范的靜態描述就是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同法律規范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法律規則只是對行為模式、法律后果以及效力范圍的描述。立法者的職能是制定法律規范并通過頒布法典即制定法律規則讓人民知曉。法律適用者的宗旨是通過這些法律規則的描述來適用法律規范解決爭議。法院適用的也是法律規范。法律規則僅僅由于具有描述意義而被法院用來做“”(Reference),讀者在英美法系的文章中會經常看到法院“參考”某一法律規則來作出判決,用“參考”而不用“適用”一詞這一現象也說明了法律規則的描述意義。法律規范如果被廢止,法院便不會再去適用,人們也不會再去遵守,盡管描述它的法律規則在形式上并沒有發生變化。例如改朝換代之后,前朝的法律已經全部失去效力了,只留下幾部法典供后人在博物館里瞻仰。因此,法律規范和法律規則這兩個概念是能夠嚴格區分的。正如凱爾森所說: “法律創制權威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是規定性的(prescriptive),法律所陳述的法律規則卻是敘述性的(descriptive)?!雹賰烧卟豢苫焱?。
四、沖突法是描述法律規范效力范圍的法律規則
沖突法其實就是關于“適用范圍”的法律規則。與小說對事件的描寫相似,“適用范圍”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四個要素。所不同的是,小說里所描寫的人的行為是特定的。故事是發生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點,特定的人物,和特定的行為。而“適用范圍”是抽象的,它所規定的是一定范圍的時間,一定范圍的地點,一定范圍的人物,一定范圍的行為。人的行為如果同時在這四個范圍內發生便要受到法律規范的約束。例如某人的行為如果是在領土上施行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做出的、其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并且是在刑法生效之后發生的,那么,刑法就對這一行為發生效力,并將一定的法律后果賦予行為人。那么前述刑法的屬地、屬人、屬事、屬時范圍就是法律規范的效力范圍。法律規則對其的描述就是“適用范圍”。
沖突規則里的“范圍”和“系屬”其實就是對“適用范圍”的規定。沖突規則的“范圍”是指所要調整得民商事關系或所要解決的法律。這其實是規定了所要適用的法律規范的屬事范圍和屬人范圍等。例如有沖突法規定“中國人和外國人的婚姻效力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逼渲小爸袊撕屯鈬说幕橐鲂Я栴}” 就屬于“范圍”的部分,中國人和外國人是屬人范圍,婚姻效力問題是屬事范圍。而“系屬”是規定沖突規范所應適用的法律規則。沖突法就是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①這其實就是對某一法律規范的效力范圍的描述。例如上面那條沖突法就規定了“婚姻締結地法”的屬人范圍和屬事范圍。它其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雹谶@條法律規則沒有任何本質的不同。兩者都是為某一法律規范設定一定的適用范圍。因此,沖突法是描述法律規范效力范圍的法律規則,也就是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則。 “范圍”和“系屬”這兩個概念是沒有必要采用的。它們非但沒有使沖突法的本質明晰化,反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混淆。
在法理學界未對法律規范和法律規則作出區分之前,沖突法一直被誤解為一類法律規范。學界還因此發明了許多“特殊”的概念來解釋它的“特殊結構”,但是始終不能使之與法理學關于法律規范的真正的融為一體。其癥結也就在于它根本不具有法律規范的屬性。本文就通過對法理學理論的重新發掘,試圖區分法律規范與法律規則這兩個概念,以便使沖突法理論與法理學理論相吻合。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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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則的含義范文2
【關鍵詞】 法律實證主義規則原則自由裁量權
一、 概述
德沃金認為英美目前有廣泛影響的、占主導地位的一般法律理論的概念部分是實證主義理論。實證主義理論認為法律的真理性就在于規則是由特定社會機構制定的事實,而不是由其它因素決定。實證主義認為在法律制定以前沒有權利和義務。占主導地位的一般法律理論的規范部分是功利主義的理論,即法律和法律機構應當服務于社會的整體利益和一般福利。德沃金批駁了主導法律理論的概念部分一一實證主義法律理論,并且找到了以哈特為代表的實證主義法學理論的缺口。
二、 思考路徑
(一) 原則的概念
德沃金是這樣來界定原則的:“我把這樣的一個準則稱為一個‘原則’,它應該得到遵守,并不是因為它將促進或者保護被認為合乎需要的經濟、政治或者社會形式,而是因為它是公平、正義的要求,或者是其它道德層面的要求?!钡挛纸鹫J為原則就是法官在處理案件中適用的標準,它不是由立法創造的,它有時表現在法規的序言中,有時在法院的判決書中。它往往沒有明確的陳述方式,我們可以從憲法精神、法規、判例以及人們的道德直覺中推導出來,它最終來源于社會的政治道德原則――個人權利至上和平等。
(二) 德沃金對法律原則的思考路徑
1. 法律原則與法律
德沃金建立了一套“規則――原則――政策”的法律模式。他認為法律應當包括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有約束力的,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受到法律原則的約束。德沃金對法律原則的論述始于同以哈特為代表的實證主義的論戰。以哈特代表的法律實證主義在德沃金看來有三個“核心和組織性的命題”:
A、法律是由一套特殊的規則組成,也就是哈特所說的基本規則和它的二級規則“承認規則”構成。這些規則有一系列的檢驗標準,以區別于非法律的社會規則。B、規則并非面面俱到,它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法官走出了法律以外,以某種標準創設新的法律和法規,或者對舊的法規加以補充。C、“法律義務”是指在一條有效的法律規則的范疇中,法律規則要求他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在缺乏法律規則的前提下,也不存在法律義務。
德沃金從里格斯訴帕爾默案件和亨寧森訴布洛菲爾德兩個疑難案件中,指出了法院對于案件的判決實際上是在適用某種哈特的承認規則以外的準則。這種準則包括法律原則和政策。原則顯然不是法律實證主義所謂的規則,他或許沒有由立法確立,沒有以任何條文形式才存在,甚至他的約束力也和規則不同?!暗牵陬愃评锔袼购秃鄬幧@樣難辦的案件中,它們(法律原則)似乎最有力量,最有分量。在這些案件中,在對特定的法律權利與義務的做出判斷的理由方面,原則起著根本的作用。”德沃金由此對實證主義的三個核心觀點逐個進行了攻擊,并得出以下三個相應結論:
A、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我總是概括地使用‘原則’這個詞匯,用以指法律規則之外的其他規則的總體?!盉、法官在使用實證主義所謂“強烈意義”上的自由裁量權時,要受“法律原則”的約束。從自由裁量權來看,法律原則對于法官是有約束力的。法律原則通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為法律規則適應社會變遷開拓了道路。對于法律原則而言,沒有一條確定的檢驗標準來確定什么是原則。C、如果法律原則是法律的一部分,那么,法律義務可以由法律規則設定時,同樣可以由法律原則來確立。他說:“但是,一旦我們拋棄這種學說,并把原則看作法律的時候,我們就提出了下述的可能性,即一項法律義務可以由一群原則設定,正如它可以被一項已經存在的規則設定一樣。我們可能說,根據各個種類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原則,只要支持這樣一項義務的理論比反對的理由來得強大,法律義務就存在?!?/p>
2. 法律原則效力的思考
德沃金在《認真對待權利》中批評實證主義關于自由裁量權的觀點時,指出了法律原則有約束力。在分析了自由裁量權的各種含義后,德沃金指出實證主義的自由裁量權是在“強烈的意義上”使用的。首先,原則的約束力是一個客觀事實,法官在判決時考慮原則是他們的責任,因為原告有權要求他們這么做,有權利要求法官保護以原則形式體現的個人權利。其次,原則作為整體來說,對案件是有約束力的。最后,德沃金指出,一般情況下證明一個特定原則的權威和約束力沒有辦法像規則那樣把它放在國會的立法當中。
(三) 法律原則的檢驗標準
德沃金分析了哈特的“承認規則”,并認為承認規則無法作為原則的檢驗標準。首先,德沃金指出在制度上沒有確定法律原則的尺度。德沃金認為這個系統的檢驗標準對里格斯和亨寧森案判決依據的原則不適用。這些原則不是來源于某些立法機關或者法院的特殊規定,而是來源于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形成的一種“職業和公共正當意識”。其次,有些法律規則不是被一個立法機關或者法院明確地創制,德沃金認為與奧斯丁不同,哈特認為一條規則不僅可以檢驗由立法機關頒布的規則是法律,也可以檢驗習慣法是法律。德沃金的最后結論是:如果我們把原則看作法律,我們必須否定實證主義的第一個綱領,即通過一條以基本規則形式出現的某種檢驗標準,把一個社會的法律同其他的社會規范區別開來。
社會規則的含義范文3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11-005-02
沖突法是國際私法的特有研究范疇,是國際私法的核心和靈魂。國際私法是調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而沖突法就是一種主要的調整方法,通過適用沖突法規范找到該民商事法律關系應受何國實體法調整,從而確定當事人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之所以稱之為沖突法,是因為它的適用在于解決各國之間(包括各區域之間)的民商事法律沖突問題。在國際私法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沖突法理論的重要地位和深厚基礎都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若將沖突法納入整個法學體系中,它的法理學基礎似乎就不那么清晰明確了,以至于法學界各學者觀點莫衷一是。本文通過對現有的關于沖突法性質的理論觀點進行再認識,旨在探尋沖突法真正的法理學基礎,明確其法理地位,以求拋磚引玉,求教于專家。
一、問題的提出與現有觀點
傳統沖突法理論認為,沖突法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規范,是指明某一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國法律的規范,因此又被稱為法律適用規范或法律選擇規范。它具有特殊的邏輯結構,由“范圍”和“系屬”兩部分要素構成。
而傳統的法理學理論認為,法律規范是一種社會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特定內在結構并以法律條文或其他形式表現出來的一般行為規則。法律規范包括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兩大類,規范本身通常由三個部分組成,即假定、處理、制裁,它們構成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
可見,傳統的沖突法理論雖然把沖突法界定為法律規范,但是沖突法本身的特征卻沒有一樣是符合法律規范的,甚至是相左的。試問如此認定沖突法性質的法理學基礎何在?一個沒有法理基礎的沖突法理論又如何能在博大的法學體系里站住腳跟,在理論乃至實踐中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呢?有鑒于此,筆者也查閱了許多相關資料,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這一問題,并形成了如下幾種主要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傳統意義上的法律規范所包含的范圍已經不全面。在法理學中,應該把法律規范分為法律規則和特殊的法律規范。法律規則就是那些包括規定權利、義務、責任標準和準則的規范,而特殊的法律規范則包括法律選擇規范、法律適用規范,還有一些定義性、解釋性的法律規范,沖突規范就是其中的法律選擇規范。
另一種觀點雖然也否認現有法理學理論的不足和相對滯后,但是卻認為沖突法并不是什么特殊的法律規范,而就是一般法律規范中的法律規則。作為邏輯上周延的沖突規范,仍然具備法律規范邏輯結構的三要素:“假定”體現在“范圍”部分,同時還包括隱含的“涉外因素”;“處理”體現在“系屬”部分;“后果”則體現在其他法律條文之中。
最近幾年,似乎又有一種新的認識日趨成為主流觀點。這種觀點認為沖突法的性質不是法律規則,而是法的技術性規范。法的技術性規范是指那些不能單獨調整某一社會關系,即本身并不規定權利和義務,但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則適用所需的那些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就是說,這種觀點并不否認沖突法是法律規范,只是不是法律規則或者什么特殊的法律規范,而明確其為法的技術性規范。
二、質疑與再認識
綜合以上幾種主要的關于沖突法性質的理論論述,我們不難發現這種理論上的糾纏不清是源于學界并未深入研究有關沖突法的一些法理學基礎問題,比如究竟沖突法到底是一種什么法?是法律規范?法律規則?法的技術性規范?抑或是其他性質?只有搞明白了這些基本問題,才能為沖突法找到其法理學基礎,從而更加完善我國的國際私法乃至整個法學體系。而若只一味關注部門法內部關系,卻忽略整個法律體系框架內法律之間關系,則自然阻礙了我們對沖突法性質的法理思考。因此,我們有必要先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認識這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然后再更好地重新認識沖突法的性質問題。
(一)法律概念的再認識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規范一詞的含義是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標準,如技術規范、行為規范。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的標準,即為法律規范。由于法律對于一般人的行為的規范性、普遍性以及強制性等特征,人們往往把法律稱之為法律規范,并用法律規范來代指整個法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沖突法與沖突規范往往被人們等同視之。然而從法的構成要素角度來說,簡單地把沖突法視為沖突規范的表述是不盡嚴謹合理的。筆者認為,學者們習慣將沖突法表述為沖突規范,僅僅是在肯定沖突法的社會規范作用,但這并不代表沖突法在性質上就是法律規范。因為法律規范是一個法理學概念,它有自己的法理意義和邏輯構成。
規則的含義則是規定出來供大家共同遵守的條例和章程,如行為規則,游戲規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出來的規則就是法律規則。從漢語本意上,法律規則和法律規范表達的基本是同一個意思,甚至在我國的相關法學著作中,這兩個詞語也往往是相互通用的。而在西方法理學中,法律規范則是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西方法學界不僅將這兩個概念加以區分,而且認為法律規則僅僅是法律規范中的一個要素。凱爾森就提出:最好不要把法的規范與法的規則混淆起來,因為法的創制權威所制定的法的規范是規定性的;法學所陳述的法的規則卻是敘述性的。近年來,受現代西方法理學的影響,我國學者也多主張法律規范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三要素構成。
(二)法律性質的再認識
在法理學上,沖突法并不符合法律規范的定義和構成,因為它既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概念,也不是抽象的法律原則,更不屬于法律規則,它應該是法的技術性規定。
首先,沖突法一定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概念或一個僅具有指導性意義的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只是對法律用語所進行的立法解釋,法律原則是調整某一領域或全部社會關系的概括性的,穩定性的法律原理和準則,而沖突法則是源于不可避免的法律沖突,一般來說,只要兩個法律對同一問題做了不同規定,而當某種事實又將這些不同的法律規定聯系在一起時,法律沖突便會發生。經濟和科技的飛速發展,加劇了人們在法律上的交往和聯系,同時也加劇了這種法律沖突的凸顯。為了解決法律沖突 帶來的法律適用上的難題,法學家們早在13世紀的時候就創造出了這種特殊的解決方式——沖突法,即規定當出現法律沖突時應如何選擇適用法律的法。因此,沖突法遠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或法律原則所能涵蓋的,它是法學家們創造性地應用法律的具體體現,反映著法學本身的發展變遷。
其次,沖突法也不是法律規范中的法律規則。法律規則是對某種事實狀態的法律意義或法律效果作出的明確規定,是具體規定當事人的某種權利、義務或責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規范,具有極強的明確性和普適性。法律規則還有一套嚴密的邏輯結構,盡管國內外學者有“三要素說”(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要素說”(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新三要素說”(假定、處理、法律后果)等不同見解,但都不外乎承認法律規則有其特定嚴謹的邏輯結構。比如《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就是一條包含完整的三要素邏輯結構的法律規則,其中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關系是假定條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合約定是行為模式,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是法律后果。而在沖突法理論里,沖突法是知名某一國際民商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法,是選擇適用法律的法。以我國為例,2011年新出臺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就是我國的沖突法,它用以指導我國在涉外民事關系存在法律沖突時,如何選擇適用法律的問題。如該法第23條規定: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也就是說,當法官處理涉外夫妻人身關系案件時,在法律適用方面,首選的應該是夫妻的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其次才是共同國籍國法律。至于法律如何規定夫妻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則不在本法的調整范圍之內。沖突法里類似這樣的法條占絕大多數,從性質上說,它更像是為法官設立的裁判準則,缺少法律規則具有的普遍性,同時多了一些專業性,這也是《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普及性遠不及《民法》、《刑法》等法律規范的原因所在。從結構上說,它是由“范圍”和“系屬”兩部分構成,前者是該法條所要調整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或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如上例中的“夫妻人身關系”;后者是該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所應適用的法律,如上例中的“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和“共同國籍國法律”。這和法律規則的“兩要素”或“三要素”的邏輯結構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說“假定”體現在“范圍”部分,同時還包括隱含的“涉外因素”還勉強說的過去的話,那么在沖突法的法條里實在找不到所謂的“行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部分。
最后,沖突法應該屬于法的技術性規定。法的技術性規定是指創制和適用法律規范時必須應用的專門技術知識和方法,是法律文件中的技術性事項,涉及的內容主要有法的生效時間、法的溯及力問題、法律解釋權、憲法中有關國旗國徽國歌等的規定。法的技術性規定是法的構成要素之一,它不同于法的技術性規范。雖一字之差,但它們二者所屬的法理學范疇已大不相同。在法理學中,法的概念要高于法律規范的概念,而法的技術性規定是與法律規范一樣,同屬法的構成要素之一,但法的技術性規范則是法律規范的下位概念,僅屬于法律規范的一種。之所以說法的技術性規定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因為如果沒有法的技術性規定,法律規范在執行和適用時就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有損法律的尊嚴。比如幾乎每部法律的附則部分都會規定該法的生效時間,這種法條當然不是什么法律概念、法律原則或法律規則等法律規范,但是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也會使該部法律的適用出現各種問題,因此它也是法的構成要素之一,只是法的技術性規定而已。這種條文一般在一部法律里面所占的比重很小,因此往往會被人們忽略,并不足以影響整部法律里大多數法條法律規范的性質。所不同的是,在沖突法里,這種規定技術性事項的法條則是占絕大多數的,因為沖突法本身就是通過“系屬”中的“連結點”的指引,指導和輔助法官找到該“范圍”所應適用的規定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法。正是“連結點”的這種橋梁和紐帶作用使沖突法素有“橋梁法”之稱,而這也更體現了沖突法法條的技術性特點。因此,沖突法的性質應當由其中的大多數法條的性質決定,它是法的要素中的技術性規定。
三、結論
綜上,筆者認為,沖突法既非法律規范中的法律規則,也非一種特殊的法律規范,或者叫法的技術性規范,從法的構成要素上來說,它就是一種法的技術性規定。學界之所以叫沖突法為沖突規范,并非是從嚴格意義上的法理學基礎上分析得出沖突法就是一種法律規范,而僅僅是從承認沖突法作為法律是一種社會規范的角度來說的,確切地說,我們應該稱之為沖突法規范可能更為合理,以區別于法理學中的法律規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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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則的含義范文4
誠信有“誠”與“信”的雙重含義,“誠”即誠實、真實,實事求是,做到以誠接物,以誠待人,以誠律己?!靶拧奔词匦帕x、講信用,并由此建立起信譽、信任等。“誠”和“信”的區別在于:“誠”更多的是指“內誠于心”,“信”則偏重于“外信于人”:“誠”更多的是指對道德個體的單向要求,“信”更多的是指針對社會群體的多向要求;“誠”更多的指道德主體的內在德性,“信”更多的是指向“內誠”的外化,體現為社會化的道德踐行。中國傳統誠信倫理規范一般規限于以宗法制為基礎的部落內成員間、村落內成員間以及家庭成員之間,而在部落以外、村落以外以及家庭以外誠信則被弱化。而現代社會則將“誠信”拓展為個體的人對其所面對的社會、所從事的職業的誠信,因此,誠信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對規則的誠信,不僅僅是一種自我責任的體現,一種道德品質的體現,也是一種法律意識的體現。
基于對己、對人、對規則的“誠信”思想內涵的解讀,筆者認為,誠信教育指向對人“真誠、誠實、守信”的個人德性、品性人格的教育,指向對“信任、信用、信托”的社會倫理、社會公德的教育,指向“契約、規則、法律”等法律精神、規則意識的教育。在學校開展誠信教育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德性基礎性價值?!叭藷o信而不立”,道出誠信是人的立身處世之本,是人的基本德性。因此,誠信品質是其它優秀道德品質形成的基礎。二是德育方法論價值?!爸?、情、意、行的統一”和“自律與他律的融合”是德育方法的兩條基本原則。誠信要求主觀愿望、語言承諾與實踐行動的一致,通過語言承諾等自律行為,使主觀愿望得以表現,同時,接受他人或社會的監督,最終實現自己的諾言,誠信得以達成。從這個意義上講,誠信是一種德育內容,更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德育方法。三是品性綜合化價值。誠信作為一種基本德性,還是其它優秀品德綜合化的體現,除誠實、守信、信任等品質外,還含有規則意識、法律精神、責任感、自律、理解、對別人的尊重等等優秀品質。
(二)視域擴展,把握誠信教育的豐富內容
一是誠信人格的培養。反思學校誠信教育缺乏實效的原因,主要在于誠信教育價值取向的功利性色彩過濃。現實生活中的不誠實也有可能獲得諸多好處,如贏得賞識、獲得高分等等。如果誠信教育的目標定位于世俗利益的維護與增加,就很難有說服力和約束力?!敖虒芙逃咧v誠信,并不是為了維護與增加自己的利益,而是要盡到做人的本分?!币虼耍\信教育內容之一就是關注學生誠信人格的培養,正確認識誠信的人文價值與功利價值、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之間的關系,認識誠信與坦率、忠誠、友誼、信任等個人德性和公民品德之間的關系,培養學生基于傳統美德、人文精神的誠信意識、品性和人格。
二是規則意識的培養。現代社會的誠信不僅指向對人的誠信,也指向對規則的誠信,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有必要將對學生規則意識的培養列為學校誠信教育的內容之一。規則既可以是一個人對于社會共同行為準則的遵守,又可以是一個人與他人或群體之間形成的某種契約的遵守。對規則的誠信,是遵守規范、執行制度的基礎,也是履行契約、恪守諾言的基礎?;谝巹t意識培養的誠信教育,就是讓學生知道在學習、生活及社會活動中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可以做的:就是要讓學生知道當自己的需求與社會規則、對他人的承諾產生沖突時,怎樣對自己的行為作適當的控制和調整。
三是責任觀念的培養。誠信的動力機制在于責任。如果一個人缺乏責任意識,就談不上對自己負責、對自己的承諾負責,對他人負責、對他人的信用負責,對社會負責、對社會公德與法律的負責。因此,對學生責任觀念的培養是學校誠信教育不可缺失的核心內容。這就要求我們把對學生責任感的培養作為一項長期的、基礎性的、實踐性的德育工程,納入學校誠信教育體系之中,引導學生秉承誠信品性,學會獨立思考、判斷、選擇,勇于承擔社會責任,逐步形成強烈的責任觀念。
(三)路徑探尋,提高誠信教育的實施水平
一是注重學科課程滲透。我們應充分挖掘學科課程中的誠信教育資源,有針對性地將誠信教育寓于課堂教學中。一要加強政治、品德課程中的誠信教育。如在高中政治教學中,可以把市場經濟與誠實守信結合起來,明確“誠信是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黃金法則”。二要加強其他學科課程的誠信教育滲透。如充分利用文科類教材中誠實守信的人物、事跡,讓學生感悟人物誠實守信的良好行為:在數理化學科教學中,讓學生理解“科學求真”理念中折射出的誠信品質等。
二是推行班級契約管理。在班級中實施契約管理,讓學生參與班級規范的制定,形成“班級公約”,并由學生付諸于行動,可以充分調動學生參與班級管理的熱情,發揚民主與平等的精神。由學生制定“班級公約”的過程就是契約形成的過程,充分尊重了學生的權利,體現了民主的本質與特性:學生在履行“班級公約”時,具有內在動力,是學生自律、責任及自治精神的體現,其實質是一種誠信品質的體現和誠信教育過程。
三是強化誠信實踐活動。德育活動是開展德育工作的有效平臺,只有在活動中才能讓學生真正地理解、體驗、實踐誠信,循序漸進、潛移默化地形成誠信觀念。因此,我們可以讓學生走上社會,了解目前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講誠信或缺失誠信的事例;開展以誠信教育為主題的班隊教育活動等,加強學生的誠信自律意識,完善學生的誠信品格。
社會規則的含義范文5
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的概念提出以后,受到了語言研究學界的廣泛關注。后經塞爾等人的完善和發展,成為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也成為現代語用學的核心內容之一。
言語行為(speechact)指人們為實現交際目的而在具體的語境中使用語言的行為。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M.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這一概念。馬林諾夫斯基從人類學的角度,通過觀察一個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風俗習慣來研究語言的功能,認為與其把語言看成“思想的信號”,不如說它是“行為的方式”。在語用學興起后,這一術語得到了廣泛的運用,言語行為被理解為人類實現目的的一種活動,構成人類總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人們的行為總要受到社會規約的支配,言語行為也就被看成受各種社會規約支配的一種行為。英國哲學家奧斯汀(J.L.Austin)于20世紀50年代提出“言語行為理論”(speechacttheory),后經塞爾(Searle)的完善和發展,成為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也成為現代語用學核心內容之一。它為哲學、語義學、語用學的研究開辟了一個新領域。
一、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過去人們一般認為行為是動作,言語只是說話,算不得行為。但奧斯汀指出,說話本身就是行為。言語行為是人們在進行交際時的語句(utterance),一個語句可能是語法上的一個或幾個句子。奧斯汀認為,語句有兩種意義:
(一)命題意義(prepositionalmeaning)或表述意義,這是語句的字面意義,由語句里的特定的詞匯和結構來表達;
(二)施為意義(illocutionarymeaning),又叫施為作用(illocutionaryforce),是指語句在聽者方面產生的效果。
例如,It''''scoldhere這句話,其字面意義或命題意義是指說話者的生理感受,而其施為作用則指說話者所希望產生的效果。表面上這句話是陳述句,但真正的目的也許是要求別人關上門窗或打開空調。
奧斯汀認為,人類交際的基本因素不是單個的詞或句,而是人們在說出詞或句時的特定的言語行為,也就是以言行事行為(illocutionaryacts或illocution)。在這個意義上,言語行為理論把語言理論看成語言行為總的語用理論的一部分。提出言語行為理論是源于對三個哲學問題的探索:日常語言與哲學研究的關系、行為研究的方法論,以及述謂句與施為句的劃分,其根本目的不是為了解決語言使用問題,而是為了解決當時困擾哲學界的“意義”問題,并為他本人的行為研究建立理論根據。在哲學研究轉向之前,哲學家們一直認為陳述之言或描述事物的狀態,或陳述某個事實,二者必居其一,而且陳述句必須具有真假值(truthvalue)和可驗證性(verifiability)。但奧斯汀認為許多陳述之言只不過是些偽陳述(pseudo-statement),人們所說的某些話貌似陳述,但它們卻不是以記敘或傳遞有關事實的信息為目的,或僅僅是部分地以此為目的。語言除了表述作用之外,還有許多非表述作用,說出的話語不只是表述,同時也實施一種言語行為,而言語行為并不總是要區分真假。奧斯汀的理論思想集中體現在“施為句”(performatives)和“指陳句”(constatives)的區分以及“言語行為三分說”理論之中。奧斯汀認為它們的關系是個別與一般的關系。他認為施為句有以下的特征:說話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語言說出來就不能做某事;施為句是一個肯定陳述句,句子以施為動詞作為主要動詞、第一人稱、現在時、主動語態。
奧斯汀把詞典中的施為動詞檢索出來,并歸出五大類:裁決型(ve記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諾型(commissives、表態型(behabi-tives、闡述型(expositives。
以言行事三分說包括以言指事(locution),以言行事(illocution)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在奧斯汀看來,說話人如何用語言表達自己的意圖,聽話人如何正確地理解說話人的意圖,是研究語言交際的中心問題。
二、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
塞爾完善和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但在這一過程中,他放大了奧斯汀的“語言乃是人類用概念認識世界的媒介”這一思想基點,并把它作為自己語言哲學的構架。他全方位地從心智(mind)、語言(language)和世界(world)三方面多維度地進行語言哲學研究,致力于探索心智怎樣通過語言將人類與世界相關聯。語言分析由哲學研究的一種方法成為了語言哲學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塞爾不是簡單地繼承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他把言語行為理論對孤立的話語意義的研究提升到對人類交際的研究。他認為使用語言就像人類許多別的活動一樣是一種受到規則制約的有意圖的行為。這些規則區分為調節規則(regulativerules)和構成規則(consitiverules)。調節規則調節先前存在的行為形式,這種活動的存在邏輯上獨立于規則的存在;構成規則不僅調節而且創造或規定新的行為方式,這種活動在邏輯上是依賴于規則的存在而存在的。奧斯汀試圖論證這樣一個假設:一種語言的語義學被視為一系列構成規則的系統,并且以言行事的行為就是按照這種構成規則完成的行為。塞爾繼承了奧斯汀和格賴斯(Grice)的“意圖”論,認為說一種語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語活動,每一個言語行為都體現了說話人的意圖。為了闡明這個語言哲學的中心問題,他偏激地認為,表達和理解話語的意圖是格萊斯會話含義理論的全部內容。
塞爾在研究和繼承的基礎上,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修正為以言行事理論和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他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三分說改造為命題內容和以言行事。他認為,要成功地實施某一言語行為,除了一般的輸人和輸出條件外,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本條件(essential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通過說出一個語句,使他承擔實施某一行為的義務;
第二、命題內容條件(contentconditions):說話者在說出一個語句時表達了一個命題;在表達命題時,說話者斷定了自己將來的行為;
第三、預備條件(preparatoryconditions):A,聽話者愿意說話者實施某一行為,并且說話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聽話人的利益的,但這件事并非是他經常做的;B、講話者在事情的正常進程中將去實施某一行為,這對講話者和聽話者來說都是不明顯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語言中有一種最小努力原則在起作用,體現為以最小的語言努力去獲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結果的原則;
第四,真誠條件(sincerity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從事某一行為。
在這四個條件中,第四個條件具有構成規則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條件則與調節規則相對應。
在將“合適條件”(felicityconditions)(保證言語行為得以成功實施的條件)作為使用恰當的以言行事指示語的規則的過程中,塞爾還提到“表達原則”,認為它可以單獨地使基本上是語用上的言語行為的分析與字面意義的語義分析相一致,這樣就可以把言語行為理論分為兩類:一類為偏重于語義的言語行為理論(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類為偏重于語用的言語行為理論(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關注顯示言語行為特征的表達式的分析,而后者將交際過程作為其出發點。
塞爾將言語行為重新分為五類,他把他的分類建立在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與語法(grammatical)指示詞和不同的言語行為所確定的不同的“詞語”與“世界”的關系上。這五類言語行為是:
A、斷言類(assertive),以前也稱描述類(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狀況或事件的言語行為,如斷言、主張、報告等;
B、指示類(directives),說話者想使聽話者做某事,如建議、請求、命令等;
C、承諾類(commissives),指說話人表示將要做某事的言語行為,如許諾、恐嚇等;
D、表達類(expressives),在這種言語行為中,說話者表達自己對某事的情感和態度,如道歉、抱怨、感謝、祝賀等;
E、宣告類(declaratives),指能改變世界上某種事態的言語行為,例如法庭上法官說:"Guil州”,被告便成了罪人。
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另一個重大貢獻是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indirectspeechacttheory)。在“間接言語行為”一文中,塞爾一開始就指出:“意義最簡單的情況是說話者說出的東西。在這樣的情況下,說話者打算在聽話者那里產生某種以言行事的效果,他打算通過讓聽話者領會產生該效果的這種意向來產生這種效果,他打算憑借聽話者所具有的有關語句表達規則的知識來使聽話者領會這種意向?!比欢?,不是所有意義的情況都這么簡單。例如暗示、暗諷、反語和隱喻中,說話者的表述意義和語句意義是以各種形式分離的。其中一類很重要的情況是,說話者說出一個語句,意指他所說的東西,同時還意指其它更多的東西。這里有兩種情況:
其一,當一個包含著一個用于以言行事為語力指示者的語句被說出時,它能夠另外完成另一類型的以言行事行為;
其二,說話者說出一個語句且意指他所說出的東西,但同時還意指具有一種不同命題內容的另一種以言行事。這第二種情況就是間接言語行為。
這里的難題是,聽話者是如何判斷出這樣一種另外的以言行事行為的?塞爾認為,在間接言語行為中,說話者依賴他們彼此分享的語言和非語言的背景知識,加上聽話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斷能力,說話者和聽話者所交流的要比說話者實際所說出的多。因此,說明間接言語行為的間接部分所必須的條件包括:一種言語行為理論、合作會話的某些一般原則、說話者和聽話者彼此分享的事實背景信息以及聽話者一方的推理能力,而約定俗成則在某些情況下扮演了一個極為特殊的角色。
另外,塞爾還認為,間接言語行為除了關系到意義和言語行為理論外,它也具有哲學上的重要性。
社會規則的含義范文6
【關鍵詞】日本;可愛文化;可愛商品
一、引言
隨著日本動漫畫事業的發展,“可愛”一詞已經成為日語的外來語,受日本“可愛文化”的影響,在香港、臺灣、新加坡及世界各地,“可愛商品”特別流行。為什么會有此現象,其原因何在,日本人為何如此推崇可愛?下面就日語里 “可愛”的真正含義,使用“可愛”的文化背景,“可愛文化”的利弊等進行探討和詮釋。
二、日語里可愛的含義及其文化背景
1.日語里可愛的含義
日語里的「可愛い含有可愛的,心愛的,討人喜歡的,小巧玲瓏的,寶貴的,小型的等含義。即平常用中文音譯過來的“卡娃伊”,這是日本女性特有的感嘆用語。日語的“可愛”和漢語中的“可愛”一詞的意思及使用場景不同。也就是說日本人對“可愛”一詞的理解有深刻的含義及其文化背景。
在中國,只有小孩兒才會被人稱為“可愛”,成人被人稱為“可愛”是有嘲諷的意思的?!皢渭兊每蓯邸保吧档每蓯邸钡鹊?。
日本人稱人“可愛”的時候,不考慮年齡因素。年紀大了以后,想成為“可愛的老奶奶,可愛的老爺爺”。意思是老年以后不想變成古板無聊的老人,想成為討人喜歡的、隨和的老奶奶、老爺爺。的確,朝氣蓬勃、待人親切的老奶奶、老爺爺很可愛。用漢語理解就是很值得人喜愛、愛戴。日語中有這樣一個對任何年齡層的人都可以使用的贊美的詞句“可愛”,用起來的確方便。
2.可愛的起源
日本人對「可愛い(卡哇伊)的審美意識可以追溯到日本的平安時期。平安時期有名的女作家清少納言在當時就指出了:“凡是細小的都可愛”,而且在作品《可愛的東西》里不斷以稚趣作為說明的例子:“三歲左右的幼兒急忙地爬了起來,路上有極小的塵埃,給他很細致地發現了。他用很可愛的小指頭撮起來給大人看,實在是很可愛的。留著沙彌發的幼兒,頭發披到眼睛上邊來了也并不拂開,只是微微地側著頭去看東西,也是很可愛的。”如上所述,日本傳統美學觀念中對“可愛”的鑒定,早已包含及孕育出對細小及童稚的“可愛”意識。
當今的日本人追求可愛,與其說是時尚潮流,不如說是具有日本特色的審美觀和社會文化。日本傳統美學崇尚謙遜、纖弱和童真。而可愛的服裝和裝飾品普遍造型小巧、設計簡潔、色調柔和,恰好是日本傳統美學概念的最好詮釋。
3.可愛產生的背景及其原因
日本高中女生和年輕白領女性是追逐可愛物品的主要群體,對她們來說,可愛是一種確認自我的工具。她們中的大多數喜歡和別人一樣的打扮,別人有的東西自己也希望擁有。即使本人愿意展現自己的個性,但往往由于都去搜尋雜志上刊登的衣服、飾品,模仿上面的發型,最終大家都趨于雷同。在近似的審美傾向的指引下,她們一旦發現可愛的東西,很容易產生共鳴,朋友之間就確認對方和自己是同類型的人,獲得一種歸屬感。近年,日本年輕女性頻繁使用的可愛一詞,除“小巧而值得喜愛”的原意外,還有“好”、“滿意”等含義,另外還可以表現對動漫或游戲等各種媒體中某一對象的傾倒、執著之情。
日本女性喜歡被可愛的事物包圍,渴望使自己變得可愛,這與日本社會中依然存在的“男尊女卑”觀念有密不可分的關系??蓯鄣呐酝雌饋硎侨崛鯚o助的,能夠更清晰地反襯出男性的主導地位。
另外,可愛不僅僅是女性,男性也卷入了可愛風潮,他們喜歡給人可愛感覺的流行服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除部分女性的可愛是外界強加給她們的之外,更多的人是積極地選擇了可愛的風格。這時的可愛可以說是反抗日本社會規則的武器和策略,盡管這種反抗在多數情況下是無意識的。日本社會規矩繁多,上下級關系嚴格,人們普遍感到壓力大、責任重。于是,一些成年人不自覺地接受了可愛風格,在他們的潛意識中,比起成長為社會人,他們寧可繼續當一個孩子。即使是公司要求統一穿套裝,他們也會在手機上粘貼可愛的貼紙,或在挎包上掛個小毛絨玩具。當然,也有人出于一定的目的而求助于可愛風格。一般來說,可愛的下屬容易得到上司的喜愛,同時,上司也不會把可愛的下屬視為威脅,這樣上下級關系就變得比較融洽。
三、日本人推崇可愛的具體表現
1.孕育“可愛商品”的經濟效應
日本現代年輕人熱衷可愛的文化氛圍勢必孕育出“可愛商品”。其中最大的成功例子首數Kitty貓。這只沒嘴巴的小貓從30多年前誕生的那一天起就受到世界各國女孩的追捧。它的形象已經被印在兩萬多種不同的商品上,行銷40多個國家,每年為版權所有者和使用者創造近百億美元的利潤。寵物小精靈也掀起了世界性的熱潮,其產品每年的銷售額高達51億美元。
日本經濟產業省的統計顯示,全世界放映的動畫片中,有近六成是日本制造的。日本動漫、影視和電玩產品,于1992至2002年間增加了300%,成為了日本最大的出口產業。如今,美國規模較大的錄像帶出租店都有日本動漫專區,日本動畫更是在世界各國的電視臺競相播放。
2.可愛文化改變日本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