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實施機制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實施機制范文1
一、審計執法主體的銜接
法律由誰來執行,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確立執法主體及其權限是設定執法權的要害所在。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敦斦`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中的主體地位和權限,但審計機關仍要注重執法主體的法律授權。比如,《條例》基本取消了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處罰,但《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私設會計賬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或5000元以上5萬元或10萬元以下的罰款?!稐l例》基于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則無此規定。對于此類違法行為,《會計法》賦予了財政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審計機關能否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回顧審計執法的歷史,由于初期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出于對審計執法效率的考慮,一些地方審計機關在發現一些違法違紀問題時,有時會依據相關的財經法規直接處罰,而沒有考慮審計執法主體資格的獲得。這一點在新《稅收征收治理法》實施前關于稅款處罰的爭執中集中得到了說明。
行政主體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內容,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治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因而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金融審計為例,《商業銀行法》第八章中多處規定,對金融違法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處罰。審計機關直接依據《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罰款種類和幅度進行處罰,就是越權行為。在新形勢下,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執法意識,在審計職權范圍內行使審計權力?!秾徲嫹ā芳跋嚓P法律法規賦予了審計機關公告、移送處理、檢查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執法主體資格,《條例》第三十條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二、審計處罰的法律適用
如何正確適用各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維護法制的調解統一是提高審計質量的要害。在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立法法》規定了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比如,“同位價的法律規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實施”。但有時同位價的法律也會有不一致之處,比如同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拒絕、妨礙檢查的,可給予5萬元的罰款,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此類行為卻沒有賦予罰款權,那么針對這一行為,能否罰款?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規則,根據立法環境的變化和立法精神,就不應處以罰款。這一規則同樣適用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該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背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條例》卻無此規定,而只規定了處分權,這些不一致之處,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過程中應該得到重視。
非凡法優于一般法是法律沖突時的又一適用規則。比如《行政處罰法》作為一般法,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是2年,而《稅收征收治理法》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規定為5年。因此,對審計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而《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審計程序,審計執法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由于《審計法》規定的各種時限過長,對一些緊急事項顯得有些繁瑣。針對無行政處罰,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項目引入簡易程序值得考慮。
三、審計報告的法律銜接
審計報告及相關文書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內如何銜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據2009年中央兩辦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背財經法規的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由于文件規定與《審計法》并無沖突,因此,對同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審計機關既要依據《審計法》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又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署第6號令《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又以審計報告取代了審計意見書。
如何劃分幾種公文在內容和體式上的區別,也是一個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依據《審計法》出具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內容加以改進,抄送有關部門完全可以作為責任界定的法律依據。更值得注重的是,審計項目假如與上級審計機關統一部署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項目相重合,那么,對同一個被審計單位,則要出具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又要出具領導干部任期(或離任)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其繁瑣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也要注重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再如,在審計處罰過程中,審計機關以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代替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告知程序。由于《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審計法》是非凡法,這就涉及到新法優于舊法和非凡法優于一般法兩條適用規則不一致時如何解決的問題。總體上說,審計行為并不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但在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上,似有不完善之處。比如復議權利是在其后的審計決定中告知的,沒有處罰前告知。審計報告對違法問題的社會公告,是否是一種比警告更嚴厲的處理處罰?是否應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濟權?這些在審計法律體系構建過程中也應該得到重視。
四、與原有處罰規定的銜接
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如何做好與同時廢止的《國務院關于違背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之間的銜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非凡注重的一個重要的法規適用原則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規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規范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法律規范只能對其生效后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起規范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還沒有制定的法律規范。一個單位和個人違背財政法規,其對后果的預測是根據當時的法律規范作出的。假如答應法律規范具有溯及性,人們就無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為將要受到懲罰,也就沒有了行動的自由,社會經濟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運轉。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僅此還不夠,還要注重另一個重要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這是法律法規適用的慣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條對此就有更加明確的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條例》的正確實施十分重要。
在2009年審計工作中,審計機關查閱的一般是2009年或更早時期的賬目。從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出發,我們對2009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還不能完全放棄引用1987年《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比如在對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追究中,《條例》加大了處分的力度。假如《條例》關于對責任人處分的規定與《暫行規定》不一致,則只能是遵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暫行規定》或與《條例》相比中的較輕處分。再如罰款,《條例》基本沒有賦予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行政單位財政違法行為的罰款權,那么對于2009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我們從“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出發,就不能再適用《暫行規定》的條款,也就不能對行政單位進行罰款處罰。這樣處罰才更符合當前公共財政體制的實際,符合《條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沒有《刑法》明確,因此這兩條原則尤其值得我們在法律法規的過渡期中加以注重,以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
五、面對法律沖突時的選擇
法律實施機制范文2
關鍵詞:創業板市場 退市機制 法律模式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10-058-03
2009年10月30日,在經過多年醞釀和準備,歷經無數次的調試和試運行,在深圳證券市場,中國創業板終于正式進入中國證券市場的大家庭。截至2011年12月已經有300家公司上市,創業板市場在一年的時間里為我國的自主創新戰略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創業板企業高增長的表面繁榮之下卻難以掩飾其中存在的一些嚴重問題,2011年半年報顯示創業板公司并沒有全部實現高速增長,甚至最為嚴重的幾家公司上半年業績同比下跌接近80%,這一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對創業板退市機制的廣泛關注。
一、創業板無退市機制下的弊端
深交所總經理宋麗萍日前正式回應市場退市方案過于寬松的質疑,首次承認創業板退市困難,表示“上市公司的退市不僅涉及職工和債權人事項,也涉及地方政府和部門,更關系到不特定的、成千上萬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利益關系要復雜得多。推出退市機制將觸動龐大的利益群體,牽一發而動全身。目前出現的兩個信號,顯示退市制度可能遭遇激烈抵抗。沒有退市機制,一些上市公司就可以無成本的欺詐投資者,直接后果就是中國資本市場的信用缺失和政府公信力下降,證券市場的根本問題長期得不到根本整頓。
創業板上市兩年仍然不推退市機制,黑幕資金與非法利益越來越多,將來退市的阻力也就越大,因此,投資者無不希望創業板退市制度能夠盡可能完善一些,而且伴隨著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出臺,與之相配套的有關制度,以及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制度也都能夠盡快出臺。否則,創業板退市制度又將如主板一樣,公眾投資者成為退市制度的最大受害者。一些所謂的市場人士和學者以為中小企業、中小投資者請命的姿態,以各種理由反對退市機制,其實在為某些創業板企業尋找華麗的借口外衣,說什么創業板大多屬于成長性公司,今天的業績下滑不能說明該公司的成長性就喪失了,從而導致監管機構不能及時出臺退市標準和實施細則,結果就是公眾投資者成為退市制度的最大受害者,越是糟糕的殼越有人捧。創業板尤其如此,因為創業板上市時間不長、規模小,與主板上市公司比,發行價格遠遠高于其股票本身價值,發行市盈率一般都在70倍以上,創業板已成為市盈率最高的板塊。
二、當前我國創業板退市機制探析
1.退市原因探析。各國市場的退市原因一般都集中在公司經營狀況、公司治理結構和財務狀況等方面,但是由于受各國社會環境和歷史沿革的影響,在標準制定及實際行的價值取向和嚴格程度等方面都不盡相同。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對上市公司的股價、流動性、市值、信息披露、財務造假和公司治理方面都設定了較上市更為嚴格的退市規定,因此相當數量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不滿足市場對公司的監管要求例如股價、流動性、市值等等。這或許和美國證監會的嚴格監管和強烈市場監管意識不無關系。因此在美國,在嚴格監管背景下造假等違規傾向較弱,退市往往是客觀原因導致的。在英國證券市場,除了以上的典型指標外,反向接管和在主板上市也是創業板公司退市的另外幾大原因。這標志著英國市場已經形成了創業板公司的轉板機制,使市場上的公司更加符合創業板的基本要求,合格公司可以進入主板交易。在我國香港市場,經營業績不達標以及財務造假等違規行為是創業板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標志著監管部門對創業板公司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實施機制范文3
【關鍵詞】教育考試;考試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泄漏國家秘密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5-073-02
當前,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計算機等級、外語職稱等各種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考試種類繁多。據有關統計,除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就學資格考試外,中國每年報名參加各類考試的人數有數千萬。在我國漫長的考試發展史上,考試作弊現象也是文化發展長河中的一種異化現象史稱“科場弊案”,所涉懲罰之嚴厲程度,從“殺無赦”到“流放寧古塔”,但仍為歷朝歷代難以根治的重大弊端之一。近些年來我國教育考試違法違紀的現象更是對國家教育制度與社會風氣帶來了不良影響。
一、教育考試違法行為之界定
(一)考試與教育考試
國家教育考試是國家考試的一部分。目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國家考試有:國家教育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各類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等。上述考試皆具有國家考試性質。以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為基礎的國家考試制度,涉及面廣,關系重大,已經成為國家的一項重要制度?!秶医逃荚囘`規處理辦法》規定,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該辦法執行。
教育部立項的《考試法》(建議稿)將適用范圍限定在由國家教育部門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中,如高考、研究生入學全國統一考試、大學英語等級考試、自考、成人高考等,而由其他部門和社會機構組織的考試,如公務員考試、眾多的資格考試(如司法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等)、學校自己組織的考試等,被排除在外。同時也將由地方組織的非全國統一的考試,如中考等排除在外。因此,宜將該法案命名為《國家教育考試法》。該建議稿出來后,有關人士建議,應當將《考試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更多的考試類型,對不同類型的考試和不同的違法行為,設定不同層次的處罰標準。 在2007年3月舉行的全國“兩會”上,教育部考試法立法工作小組開展了一系列調研論證工作,擬盡快將考試法草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爭取考試法所調整的范圍包括高考等國家考試,并涵蓋公務員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等各種社會公共考試。我們這里所說的考試主要指國家教育考試,同時也包括由其他部門和社會機構組織的考試如司法考試等將來應當在《考試法》中列明的國家考試。
(二)教育考試違法行為
廣義的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違反法律規范的內容要求、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處罰的行為。根據我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規定,教育考試的違規行為指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這其中,包括一般的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如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在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等等,也包括了應承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教育考試違法行為。
對于教育考試違法行為,可以作如下的定義: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實施了作弊等影響考試公平與公正應受法律處罰的行為。
根據違法行為主體的不同,教育考試違法行為包括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即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即考試工作人員)與其他人員如“替考人”實施的違法行為??筛鶕`法行為類別,可以將考試違法行為區分為考試違紀、考試作弊、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根據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可以將考試違法行為分為:考試違法行為(狹義上的行政違法行為)、考試犯罪行為。
二、教育考試違法行為之原因
當前國內的各項國家考試幾乎都同一些關鍵的稀缺資源分配緊密掛鉤。特別是目前我國的各種考試往往都是“一考定終身”,使得參考人員對于“通過考試”有著一種獨一無二的迫切感。有的參考者為了獲得較好的成績,千方百計尋找考試捷徑,違規作弊的手段不斷翻新。
考試違法行為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利益的驅動。我國的考試被賦予了太多的功利和期待,考試分數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一個考生的升學、畢業、就業和生活狀態。尤其是高考,更是“一考定終生”。研究生考試在就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的今天也被賦予了不亞于高考的重要性。司法考試對于有志于法律職業的人士而言是一道獨木橋。因此一些考生與考試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就敢于頂風作案。第二,考試內容和方法的不科學是照成考試違法的重要原因之一。雖然素質教育的口號提出已經有很多年了,但許多考試仍然側重于死記硬背、考察陳述性知識,再加上考試試卷的答案多采用客觀化形式,使得手機傳遞等作弊手段成為可能。第三,對考試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使得考試違法行為日益嚴重。目前我們針對考試違法行為特別是作弊的處罰,還停留在行政處理的層面上,如取消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或給予紀律處分,最重的也就是開除學籍。此外,對作弊者沒有更有效的制裁手段,對其沒有足夠的威懾力。
法律實施機制范文4
[關鍵詞]地溝油 食品安全 法律監管
一、 食品安全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法》第99條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發展、關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提高,高度物質享受的追求也越發凸顯,社會公眾對于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空前增強。然而近年來,我國屢屢發生“地溝油”等惡性食品安全事件,不僅嚴重影響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消費者對監管機構不信任和不滿隨之明顯;嚴重影響國家政治經濟生活的穩定,而且給相關行業帶來難以估量的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食品無小事,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因此,對食品安全進行全面的、徹底的、有效的法律監管刻不容緩,公眾渴求的監管時代應該提前到來。
二、 從“地溝油”事件中看現有食品法律監管機制
(1)食品安全法律監管機制缺乏系統性、協調性
盡管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監管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為基本框架,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相關司法解釋為補充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法規雖然數目眾多,也幾乎涵蓋了食品鏈的所有環節,但由于制定部門的級別不同、制定時間不同,導致整個食品安全法律沖突現象嚴重、體系缺乏統一協調性,筆者認為難以有效形成系統合力,此外《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頒布以來,施行時間短暫,缺乏系統完善,由于執法部門的執法慣性,對新法適用難以策應。
(2)檢驗檢測標準滯后
一方面我國食品安全的標準制定的時間早,已無法適應食品行業發展的新要求。大部分行業的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都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頒布之前,而隨著我國食品行業的發展,過早的食品質量標準已不能涵蓋新型的化學制劑,一些有毒有害食品可以順暢地流入市場。如“地溝油”事件發生后,地溝油的檢測方法確遲遲未出臺。
另一方面國內食品的標準普遍低于國際標準。我國出口食品的安全標準一般嚴于國內食品的安全標準,截止到2010 年統計中國出口食品合格率始終保持在99%以上,基本與國際接軌。但國內的食品安全現狀卻不容樂觀,因而在制定嚴格的出口食品質量標準和許可證制度的同時,還必須制定與國際市場相統一的內銷產品質量標準與之相符。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構想
(1)調適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指國家安全行政管理機構為確保食品安全,對食品的生產、流通、運輸、倉儲、銷售等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控制和監督的法律制度。為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促進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從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合理分工、行業協會的作用發揮、全民食品安全教育等三方面來完善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最終建立一個科學的風險評價和食品安全評價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各負其責,各監管機構分工明確、協調配合,能夠實現“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2)健全嚴格的問責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監管行政問責制。即對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行為時的考察制度,對不執行或亂執行的結果承擔各種責任的追究制度。包括問責主體、問責客體、問責內容、問責程序、問責方式等幾部分。
合理配置責任形式?!妒称钒踩ā芬幎耸称钒踩`法者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責任形式,總體上偏重了政府處罰的行政責任,以民事責任手段強化生產經營者責任意識的規定偏少,而對刑事責任則只籠統地規定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因而,須對責任形式進行合理配置,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3)提高食品安全質量標準,優化檢測體系
系統完善的食品質量標準體系不僅是監管部門的執法依據,更是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行為的指引。在我國,一種食品通常會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四項標準,而四項標準通常又差距較大。對這些標準應進一步進行整合、改進,統一食品質量檢驗標準,從檢驗程序、檢驗方式等多個方面來優化整個檢測體系,從而保障健康的消費市場。
參考文獻:
[1]戚建剛.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規制模式之轉型[J].法學研究,2011
[2]張奇志,鄧歡英.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及對策措施[J].中國食物與營養,2006
法律實施機制范文5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法律規制
一、社會保險基金的特點
(一)強制性
社會保險基金在我國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物質保障地位,決定了強制性不僅是社會保險制度的特點,同時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的突出特點。強制性意味著社會保險基金從征繳到支付、管理運行及監督等全過程都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只有社會保險基金的強制性得到有效保障,才能確保社會保險資金來源的穩定可靠,進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持續運行,也使得作為基金管理人的保險人具有了一定的生產資料,最終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保障目的?;鸬膹娭菩蕴攸c,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公權力適用的范圍,縮小了私權適用的自治空間,這也是社會法保障公民基本權益所要求的。有學者坦言:“今天,個人在經濟上的保障,與其說依靠自己的努力以及由他們自己采取的預防措施,更多地靠的是某個集體、國家或社會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給付。因此,對許多人來說,私法規則的意義已沒有‘社會法’規則的意義大了?!雹?/p>
(二)專用性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顚S茫魏谓M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鄙鐣kU基金的關鍵用途在于支出的特定性,即??顚S茫坏米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目的是為了應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社會風險,其主要用途在于社會保險待遇的及時、足額支付,保障社會保險權利人的基本權益。社會保險還具有其他應對社會風險的用途,比如,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基金對第三人侵權造成傷病的先行支付行為,工傷保險基金還有用于工傷預防及康復治療的費用支出。有些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具有長期性,如養老保險需要參保人繳納較長時間的費用才能依法從社會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保險金,但該基金在將來是必須要支出的費用。社會保險基金在管理運行中盡管基于保值增值的考量,需要進行一定的投資運營,但其最終的目的是為了社會成員基本權益的有效保障及社會保險事業的持續發展。社會保險基金的專用性,對于受益人范圍的特定性及基金的安全運行具有重要意義,也更為社會成員所信任和認可。
(三)平衡性
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來源相對固定,給付對象相對確定,盡管其不以盈利為目的,但仍需保持基金收支的自我平衡,如此才能保持社會保險制度的持續運行。社會保險基金要實現收支的自我平衡,一般需要通過參保人繳納一定的社會保險費用以維持其支出,政府的兜底補貼通常只作為輔助資金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實現自我平衡的意義在于:一是使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夠通過繳費認識到費用征繳和待遇支付間的關系,待遇支付的多少取決于費用繳納的比例;二是對于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鼓勵其更加負責的足額繳費;三是鼓勵被選出的代表更加重視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四是對社會保險制度的接受程度,不因其他不穩定因素而受到影響。為保證基金收支的自我平衡,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穩定性,通常需要利用一定的保險技術計算方法,合理確定社會保險費率。
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社會保險基金所面臨的風險也逐步加大。實踐中,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行主要存在法律規制不完善、管理體制不健全、基金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導致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事件屢禁不止,已對社會保險的管理秩序及參保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影響。
(一)法律規制不完善
1.專門規范少
一是立法層面尚未出臺專門的社會保險反欺詐規制?,F行立法關于社會保險反欺詐行為的法律規范主要存在《社會保險法》第11章“法律責任”這一章節,無單獨的社會保險反欺詐立法規范,且相關責任僅為原則性的概括規定,并無具體明確的責任細化;對如何預防和處理欺詐行為沒有作出規定,缺少相應的救濟機制,即使法條有規制,相關的保護力度還遠遠不足,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保護機制。二是部門規章多為各險種的單獨規定,缺乏專門的社會保險反欺詐規制。除2012年《關于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試點的意見》及2013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涉及了社會保險反欺詐的部分內容,其他規章多為單獨險種的管理規范,且多為暫行規定??傮w來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反欺詐規制占有較大的比重,這與兩者本身的險種性質有一定的關系。實踐中,社會保險欺詐行為也多發生在醫療、養老保險領域,在工傷保險領域中的騙保行為也時有發生。
2.立法層次低
一方面,效力層級不高。我國現行社會保險法律規范中除了《社會保險法》關于反欺詐行為的相關規定外,其他多為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內部規范性文件,立法層次較低,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有限,且只對本地區社會保險欺詐行為有約束力。即使是地方規范性文件,立法層級也有所不同。如《河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為河南省政府頒布實行,《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暫行辦法》為江西省人社廳制定實施,實踐中,大多數地方立法是以省人社廳名義進行的效力規制,內部約束力較強,不具有普遍的法律適用效果。另一方面,欺詐行為標準認定不一。由于缺少上位法的統一規定,各地關于社會保險基金欺詐行為的認定也有所差異,重慶市2009年實行的《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杭州市2011年實行的《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的將欺詐行為稱為“騙取”,有的稱為“違規行為”,對于欺詐行為的認定標準及欺詐情形的規定各不相同,影響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一體化運行。
3.統籌“碎片化”
一方面,風險“分散化”。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各險種除了職工養老保險由省級統籌管理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基本上仍由市、縣級的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管理,且不同險種間的基金管理實行“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分別計息”的獨立核算方式。也就是說,各統籌單位又會建立各自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這樣一來,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實際上是由成千上萬個統籌單位分散管理的“碎片化”狀態。除了統籌層次不高外,如此繁多的基金管理機構所形成的風險點廣泛,也更易產生多種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另一方面,管理“碎片化”。由于社會保險基金被“碎片化”管理,每個統籌單位的基金規模有限,難以形成統籌運作的合力,不利于對抗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綜合性風險。加上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既要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縱向約束,又要受到同級地方政府的橫向管理,交叉性的基金管理體制有時也造成了基金管理的混亂,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化解。
(二)管理體制不健全
1.反欺詐機構“不獨立”
《社會保險法》及地方規范中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反欺詐機構主要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獨立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下屬經辦機構的監管通常屬于內部管理,這種“自我監管”模式不能很好地調動工作人員監管的積極性,容易造成“管辦不分”的尷尬情形,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部分工作人員基于分享不正當利益的非法目的,在征繳、支付、管理運行及監督的過程中放松監管,甚至參與到社會保險基金的詐騙中去,嚴重危害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另外,我國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缺少獨立的社會力量參與。對于一般大眾來講,面對社會保險的欺詐行為一般存在“事不關己”的放任心理,輿論監督也沒有形成常態化機制,僅靠行政部門的監督,力量會顯得薄弱很多。
2.各部門缺乏聯動
一是部門間聯動性不足?!渡鐣kU法》僅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缺少相關部門的聯動協調機制。如各地對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做法不一,有的由社保行政部門征收,有的由稅務部門征收,造成企業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與職工工資標準不一,可能影響受益人權益的充分保護。二是部門內部缺乏聯動。人社部門內部的社保經辦機構、勞動監察、仲裁機構間的聯動協調機制并不順暢,有時會出現相互推諉或重復處理的情況。如近段時間大量出現的勞動關系“證明”,即是社保部門對于可能涉及到的保險“欺詐”行為要求“背書”的情況。不少地區社保經辦機構對于勞動關系沒有爭議的社保費用補繳,也要求勞動者先到仲裁機構進行勞動關系確認的“證明”,這種將仲裁確認作為社會保險費用征繳階段反欺詐“背書”的前置程序,不僅造成了不必要的拖延,不利于勞動者費用繳納的及時和便利性,也不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持續發展的長遠之計。
3.人員專業性不足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人員專業性不足,影響了基金管理的效率和行政部門的權威性。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內設機構的行政監管為主,但行政部門管理人員有限,且其他業務相對繁雜,影響了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監管。有些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員缺乏專業的管理知識,加上社會保險基金本身資金量大,涉及社會保險多個相關部門,業務流程較為繁瑣,可能造成監管失誤甚至監管真空。截至2017年年末,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50202億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存13234億元,個人賬戶積累6152億元;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5552億元;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1607億元;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存564億元①。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如果缺乏專業的管理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管,加上現行的基金欺詐方式和技術手段不斷的變化,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因欺詐行為造成的損失將難以估計。
(三)基金監管不到位
1.行政約束乏力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中,對于損害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違法行為,主要以行政懲戒為主,但行政懲戒的效果在實踐中差強人意,沒有真正起到教育、強制甚至震懾的目的。如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繳費不足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繳納費用;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責令追繳或退回等處罰措施。但缺少處分、吊銷執照等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約束性不強。事實上,行政懲戒只是在客觀上起到一定的警示、威懾作用,經濟處罰也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作用發揮不大。如作為醫療保險服務提供者的醫院,按照我國目前醫院及醫生主要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評價的準則,即使查處醫療服務機構存在欺詐行為,一般也不會影響到醫院的就業人數及經濟效益,也不會因此降低醫院的醫療服務等級,如此就使得社會保險欺詐的否定性評價大打折扣。
2.激勵機制缺位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基本上遵循“重約束、輕激勵”的運行機制。對于欺詐行為一般處以法律規制的否定性約束,如行政處罰、解除服務協議等事后的責任懲處,缺少事前或事中的激勵機制,不利于社會保險反欺詐主體主觀能動性的有效提升,這也是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缺乏內在動力的重要原因。社會保險基于其自身的復雜性、隱蔽性及信息不對稱等特點,其詐騙形式多種多樣且不易發現,僅靠事后的行政懲戒不足以預防和減少層出不窮的社會保險欺詐行為。近年來,各地區也出臺了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的獎勵措施,主要包括舉報獎勵及監督管理,但各地規定的舉報獎勵金額普遍較低,有的還設置了上限。如陜西省實行的《陜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規定,“對舉報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舉報人按欺詐金額的3%獎勵,一般不超過3000元”。這與美國法律按照追回款項的15%~30%的數額獎勵分享相比,不能激發公民積極參與到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中的內在動力,不利于欺詐行為的有效預防及及時發現。
3.信息技術水平低
一是缺乏統一的信息監控平臺。目前,我國尚未形成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管理數據平臺,各地對欺詐行為的預防和懲處措施各不相同,導致各地對反欺詐行為的認定及處罰有所差異。二是社?;鹦畔⑾到y發展不均衡。各地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在社會保險基金數據系統建設的監控能力方面有所差異,導致數據交換的可用性及準確度不高。通常來說,地方政府重視、經濟發展水平高、社會管理化程度高的地區,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的程度相對較高,反之亦然。三是社保機構內部數據質量良莠不齊。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相關部門間缺乏相應的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或者共享機制質量不高,影響反欺詐機制的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及事后懲處。由于各數據系統間系統模式差異,造成了互相之間兼容性不強,各自運行,在一定程度上也為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提供了條件。
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制提升路徑
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規制,標本兼治,疏堵結合,形成立法體系完善、管理體制健全、監督機制強力有效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有序運行,有效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立法體系
1.建立專門規制
“法律的目的不在于馴化民眾成為制度的奴役,而是在最大限度內確保每一個人的自由。”①法律規制明確、具體才能對公民、組織起到積極的指引、預測作用。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運行,需要國家出臺專門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法律規范,以便更好地保證公民社會保險權利的自由行使,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降低到最小限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能夠事前有效預防,事中有序管理以及事后監督評價。從立法層面頒布實施《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管理條例》,細化欺詐的種類、情形,區分不同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等,同時,借鑒國外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完善的程序和方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將各險種單獨的基金管理規制整合為全面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范,消除各類社會保險險種的欺詐風險,增強共同抵抗風險的能力,提升反欺詐機制工作水平。
2.統一立法體系
一方面,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規范。目前,各地結合實際,已建立了適用本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范,可以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修訂相應法律法規,由人大、國務院統一制定一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制度,從而避免各地“各自為政”而結果各異的尷尬局面,形成“自上而下”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立法體系?!胺傻纳谟趯嵭小?因此,各地在國家統一法律體制的基礎上,可修訂相應的基金管理規范,以更好地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持續運行。另一方面,會同相關部門簽訂《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公約》,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社會化廣泛參與程度,筑起基金管理安全運行的防護網。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臺相應的配套保障措施,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全面保障,積極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健康發展。
3.統管疏堵結合
一方面,提升統籌層次,擴大覆蓋范圍。逐步建立起全國社會保險一體化統籌的基金管理機制,解決社會保險基金的碎片化管理,減少地方社會保險基金風險的“分散化”。提升社會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利用“大數法則”拓寬社會保險基金規模,提升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水平,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內部管理體系。規范經辦機構的辦理流程,預防社會保險經辦風險,制定各項經辦業務評價機制及責任追究機制,有效預防社會保險基金內部風險。同時,建立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評價機制,對于可能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二)健全管理體制
1.反欺詐機構獨立
一方面,構建獨立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獨立性。結合我國社會保險的實際,可以在各統籌地區建立由多部門合作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并逐步建立起全國性的反欺詐組織機構。將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作為反欺詐機構的主要力量,加大公安、執法等相關部門的參與力度,形成多部門協作的聯動處理機制,共同預防和打擊社會保險反欺詐違法行為。同時,構建一套完善的工作程序,英國是醫療保險反欺詐機制比較完善的國家,其實行的七步驟程序可以很好地借鑒,即發展一種反欺詐文化—威懾—預防—檢測—調查—制裁—追償。另一方面,引入公共利益團體加大對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監管,積極落實公共利益團體的監督權限。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0條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將利益相關方作為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的參與方,相較社會團體的監督具有更強的監督效果。
2.部門協作有力
一方面,建立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同公安、地稅、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聯動協調機制,強化社會保險從征繳、管理、待遇支付及監督等全過程的聯動,降低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欺詐風險,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性。2019年1月1日實行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了將各項社會保險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降低了社會保險征繳階段基數申報不統一的風險,有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入口”的一致性。另一方面,部門內部應明確職責,強化聯動。人社行政部門內部各職能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明確各自職責,積極作為?!渡鐣kU法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睂τ跓o爭議的“勞動關系確認爭議”,社保行政部門應積極作為,主動作為,及時認定。減少勞動者不必要的訴累,節省司法和行政資源,避免重復處理。另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實行,也將大幅減少“欠費”“補繳”等情況的發生,有利于提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規范化及待遇享受的可保障。
3.人員技能專業
反欺詐是一項職業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隱蔽性、手段多樣化等特點,要求反欺詐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以有效應對實踐中不斷變化的欺詐行為。在預防、發現、調查、處理等各階段,需要反欺詐人員具備專業處理的能力。在預防欺詐方面,反欺詐人員需要能夠有效宣傳并解讀反欺詐相關政策,深入理解反欺詐政策與現實環境及采取的反欺詐措施之間的平衡性,以最大限度地達到威懾欺詐發生的目的。在發現、調查欺詐行為方面,需要迅速了解該欺詐行為的相關信息來源并不斷開發自身發現問題的能力;了解該信息來源與欺詐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搜集證據并對證據依法進行評估其制裁欺詐行為的能力。在處理制裁欺詐行為方面,需要具有充分論證證據支持與制裁欺詐方面的因果關系論證的能力,以及采用適當的方式對欺詐行為進行制裁的能力。
(三)強化監督機制
1.落實監管責任
一是履行行政責任。徒法不足以自行,全面落實《社會保險法》及配套細則中法律責任的規定,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的良性運轉。除了罰款等經濟處罰外,還可以采取創新措施對社會保險欺詐行為進行約束,如將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誠信檢查的量化積分管理。對違法情形按規定進行扣分管理,達到一定扣分上限后列入誠信失信名單,嚴重的可按相應的等級確認責任,如警告、限期整改、通報、取消資格等。具體的量化標準同行政責任相結合,有利于相對人事先預期自己不當行為的法律后果,減少甚至消除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生存土壤,也有利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日常行政監管。二是增設刑事責任罪名。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欺詐罪”,在具體刑罰上高于通常的詐騙罪,以有效遏制社會保險基金的欺詐行為。對于征繳階段的欺詐行為,可比照“危害稅收征管罪”,增設“危害社會保險征管罪”。社會保險同稅收一樣,具有強制性特點,預防并及時處理社會保險在征繳階段的欺詐行為,有利于加強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自覺性,維護社會保險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關注激勵機制
為激發相關主體參與反欺詐工作的內在動力,有必要建立持續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在立法層面增加社會保險反欺詐激勵機制的相關內容,明確對反欺詐行為付出成本的適度補償。相關行為主體的激勵方面,對于社會公眾,建立社會保險反欺詐舉報獎勵制度,可參考國外先進做法給予舉報屬實的公民重獎,同時設立舉報人人身保護和公示制度,消除舉報人懼怕打擊報復的后顧之憂,切實維護舉報人的舉報權利,增強其同反欺詐行為作斗爭的內在動力;對社保經辦機構,建立反欺詐行為業績考核評價體系,作為對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的反欺詐行為績效考核指標,定期通報統籌地區社保經辦機構反欺詐工作情況,通過橫向和縱向的比較評價,對積極參與反欺詐工作并有成效的機構、人員給予較高等級的評價,將評價等級與物質獎勵、精神獎勵、職務晉升等相結合,還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建立相應的政策傾斜獎勵制度,切實增強反欺詐行為的主觀能動性。
3.提升共享水平
一是構建信息共享平臺。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平臺建立社會保險全覆蓋的信息監控系統,將社會保險各險種的基本信息如參保人、基金監管機構、社會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審計等實時共享,保證信息數據平臺的數據統一性,并定期進行匯總更新。同時,建立社保、公安、工商、民政、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涉及社會保險數據資源的共享機制,避免由于各部門信息不對稱造成溝通不暢的情形發生。二是加強反欺詐信息管理。收集社會保險欺詐案件并進行數據的匯總整理,建立反欺詐信息數據庫。運用反欺詐技術對欺詐行為進行數據的實時分析和有效整合,及時發現異繳及異常索賠行為并進行有效處理,按風險類別進行后續的重點關注。通過互聯網平臺的實時監控和資源共享,可以及時發現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并有效開展反欺詐活動。
參考文獻:
1.儲槐植,薛美琴.刑法謙抑:由一則建議稿印發的思考[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5(3):3.
2.[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上冊)[M].王曉曄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0-71.
3.柯木星.社會保險[M].三民書局,1993:70-71.
4.劉文華,白寧.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研究[J].中國勞動,2018(4):44.
法律實施機制范文6
【關鍵詞】高新技術 知識產權 法律保護
隨著現代社會的快速發展,高新技術在各行各業得到廣泛應用。為了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我國制定和實施了“863計劃”和“火炬計劃”,并頒布了相關的產業政策。目前,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及法律保護方面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高新技術新的保護客體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不斷涌現,如何對高新技術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成為理論界關注的焦點。
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涵義
我國高新技術的概念由高技術的概念延伸而來,它來源于《高技術研究發展綱要》。高技術是指建立在現代自然科學理論和最新的工藝技術基礎上,處于當代科學技術前沿,能夠為當代社會帶來巨大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知識密集、技術密集技術。在“863計劃”和“火炬計劃”中,高技術被延伸為高技術和新技術,高技術實質上也就包含了高技術和新技術這兩個方面,即高新技術。我國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高新技術產業,即高新技術產業是以高新技術為基礎,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集合。
基于對高新技術的定義,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是指關于計算機、信息技術、航天、生物、海洋科學等前沿科學技術的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其具有一般知識產權的特征,即地域性、獨占性、時間性,權利人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專有權利,有權將其權利客體作為交易標的進行轉讓、買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請求司法救助,獲取損害賠償。
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隨著當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國對于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在不斷完善。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我國制定實施了《專利法》、《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為了不斷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先后對這幾部法律進行了多次修正,出臺了相關的實施細則和實施條例,并就具體方面進行了特別立法或者專項立法,這對于促進高新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笆晃濉逼陂g,我國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不斷提升,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同時,雖然我國對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取得一定的發展,但是還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在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方面,我國與發達國家存在著很大差距。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還相當落后,管理體系和體制不完善。從總體發展狀況看,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缺乏健全的管理體制和完善的保護體制。
高新技術創新中科技成果權屬不明,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專利保護領域具有局限性。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科學分支日益增多,很多創新成果不再是依靠單方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比如技術創新中的一部分成果可能是以合作創新的形式完成的,這樣就產生了由若干主體共有的知識產權,同時這也導致我國存在著大量科技成果權屬不明的情況。除了共有知識產權的界定不明確,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的發展,互聯網的出現和普遍應用,數字化網絡技術的發展,都對專利保護的范圍提出了新的挑戰。
高新技術企業對于商標的管理不完善,缺乏專門的管理組織和相應的管理制度。企業的商標專用權是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著名商品品牌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商業利潤。但是,我國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對于商標設計、商標注冊等方面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我國,商標只有經過注冊后才能得到法律保護,而且保護具有一定的期限。企業一旦忽視了商標保護的連續性,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很可能就會陷入隨時被他人利用的危險,從而使企業的經營失去連續性,企業的利益也會受損。
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專門的管理機構和人才比較缺乏,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尚不健全。許多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的保護觀念落后,重視科技創新及創新成果,但不重視專利保護。我國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沒有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事宜的部門和人員,現有的人員專業水平不高,需要進一步提升,這也使得知識產權在企業中并沒有起到核心作用,不能夠有效促進企業的發展。相較而言,發達國家都有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比如美國的IBM和日本的三菱公司,這些高新技術企業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且在企業的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對策
加強宣傳力度,在全社會范圍內增強對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一方面政府要加強宣傳力度,應將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法制教育列入普法教育計劃,組織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討會和學術交流,使全社會了解國內外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形勢。另一方面,企業內部也要加強宣傳,對全體員工進行知識產權法律教育,從企業家到企業的管理人員和科研人員,都要深刻認識企業所面臨的知識產權保護形勢,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此外,企業還可以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增強員工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要實現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體系化和制度化,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我國相關機關應當進一步制定并完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法可依。
具體而言,首先要健全和完善我國專利保護制度,拓寬高新技術專利保護制度的領域。我國《專利法》規定了專利的實質要件,由此導致了高新技術專利保護范圍比較狹窄,很多高新技術領域都不在專利保護制度的保護范圍內,這不利于我國高新技術的發展。我國可以借鑒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高新技術單行法,加強并完善對高新技術的保護。另外,可以通過法律解釋擴大保護范圍,賦予法律解釋和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這樣既可以保持法律的穩定性,也充分發揮了法律解釋的靈活性。其次,進一步完善《著作權法》對高新技術的保護。
目前,數字技術快速發展,應當將數字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根據數字產品的特點,采取相應的技術保護措施。
最后,增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高新技術的保護。高新技術有其特點并且更新換代的速度非???,只依靠《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無法完全保證它的安全性,可以通過增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彌補《專利法》等法律保護的不足。我國也可以借鑒美國等國的經驗,制定統一的《商業秘密法》。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相應的組織系統和設施系統。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在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其既有的制度模式已經很難適應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這就需要國家相關機關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度創新。
加強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創造、運用和管理。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創新目標,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采取有效措施并付諸實施,運用法律和制度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高科技企業應立足自主創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專利、商標、著作權和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規范。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科研管理組織體系,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職責。另外,還要加強知識產權人才的引進和培養,組建高素質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管理隊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競爭歸根到底是知識產權人才的競爭,所以企業要重視知識產權人才的引進工作,加強對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力度。企業應通過多方渠道、采取多種優惠措施吸引人才,并通過講座、出國培訓等形式使其了解并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理論素養和實踐應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