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法律程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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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法律程序

離婚案法律程序范文1

    一、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審理階段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以上三個階段是法院起訴離婚程序中的必經階段。

離婚案法律程序范文2

本文作者:肖文 查字典原創投稿

我國離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對策

肖文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經濟生活,還改變了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對社會生活產生了廣泛、深遠的影響。離婚案件呈逐漸增多的趨勢。從20xx年至20xx年底我庭所統計的數據來看,20xx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訴訟案結案213件,其中離婚案件61件,解除婚姻關系的43件,撤訴10件,調解和好的8件。離婚案件案占案件總數的28.6%,解除婚姻關系占離婚案件案總數的70.4%。20xx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訴訟案結案176件,其中離婚案件73件,解除婚姻關系的52件,撤訴20件,調解和好的1件。離婚案件案占案件總數的41.4%,解除婚姻關系占離婚案件案總數的73.7%。20xx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訴訟案結案128件,其中離婚案件63件,解除婚姻關系的50件,撤訴12件,調解和好的1件。離婚案件案占案件總數的49.2%,解除婚姻關系占離婚案件案總數的79.3%。由以上數據可見離婚案件的數量呈逐年遞增的趨勢?;橐鍪莾尚越Y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倡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離婚率的逐年上升自然會給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帶來一定的影響。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離婚率持續上升呢?下面從個人因素和社會因素來探究離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對策。

一、結合我庭受理案件的情況,離婚率上升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離婚雙方的個人因素

1、個人思想觀念的改變。結婚一直是國人心目中的人生大事,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婚姻觀念和現狀卻在傳統與現代的矛盾中不斷變遷。近幾年來形成的“超脫”婚戀觀,網戀、、“閃婚”等現象不斷出現。而且主要集中在年輕的新新女性身上。這是由這個年齡段的一些特質所決定的。這個年齡段的女性接觸新鮮事物的機會多,模仿能力強,社會道德觀念不高,追求自我價值的實現,很多新新人類認為,現代社會的戀愛、婚姻更多的是一種個人行為,自己的感覺最重要,如果不合適就散伙,快結快離,互不拖累?;橐鲇^念比較淡薄,在對待離婚上態度不慎重而導致離婚可能性大大增加。

2、草率結婚導致婚姻品質的下降。隨著現代思想觀念的解放,婚前性行為增多。未婚先孕呈直線上升。雙方在一時沖動沒有準備時懷孕,會導致強迫結婚。這樣茫然結婚使得婚姻變得很牽強,因為也許對方在思想、性格、習慣方面并不適合你;也許他并不是你理想中的對象;也許小孩會成為你們生活的負擔,種種不良因素為婚后的不幸埋下了種子。而且未婚先孕往往表現為閃婚,即雙方從認識到結婚很可能不超過半年,這樣草率的結合為日后的離婚埋下了隱患。

3、相互了解少性格脾氣不合。在現在的農村由于是中間人介紹而且相互見面的機會很少,相互沒有深厚的感情基礎,有的還保留著相親、下聘、給彩禮等習慣,而且彩禮數額也相當“可觀”在結婚前男方父母東拼西湊把彩禮湊齊,結婚后生活困難,俗話說:“貧賤夫妻百日哀”。夫妻之間也就會因為生活中瑣碎的小事而大打出手而使婚姻無法維持。

4、家庭暴力日益增長,使得婚姻難以維系。

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最危險的“殺手”,在結婚后由于、第三者、經濟問題、心理變態等而實施對對方使以暴力,它對婚姻的傷害是致命的。家庭暴力還有一種在家庭中常常發生卻又容易被忽視的形式,那就是冷暴力。即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得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如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等。這些表現形式使得雙方的交流溝通變得越來越困難,最終導致交叉線變平行線,走向離婚的邊緣。

(二)、社會因素

1、家庭功能的改變,家庭的重要性減少,聚合力減弱。在傳統社會中,家庭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封閉組織。它提供了社會教育、宗教、娛樂、經濟、性節制等功能,人們對家庭的依賴程度很高。隨著社會觀念和意識形態的不斷轉變,在今日高度分工的社會,家庭的多樣功能已逐漸為社會其他的制度所取代,人們對家庭的依賴程度變得越來越少,不少人僅把家庭看成是個吃飯睡覺的地方。家庭的重要性不復從前,同樣會導致離婚率的提高。

2離婚法律手續簡化,導致離婚率增加。從20xx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婚姻登記手續相對簡化,辦理離婚手續不再需要單位開具證明,符合條件的當天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以前很多人沒有選擇離婚主要是因為手續的繁瑣,而且在法院辦理也有好多相應的程序,現在手續簡化后再也不想維持名存實亡的婚姻,這也是導致離婚率上升的原因。

3、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問題,我國法律沒有一個完整的配套規定。對損害賠償的范圍、數額都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對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賠償,我國只規定了可 以有相應的補償,但沒有一定的標準,實際操作很難。只規定配偶有過錯一方的損害賠償,而沒有規定第三者的損害賠償,這對于仍想維護現有婚姻關系的受害配偶方來說是極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婚姻的繼續維持。

二、針對原因提出降低離婚率的對策

(一)、應不斷完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損害賠償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在過錯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方配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蔽镔|損害賠償是由一方的行為造成另一方財產上的滅失或毀損、減少,主要是不忠的一方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作第三者的供養費用。精神損害賠償,即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在配偶的婚外不忠行為中受到的精神傷害。人民法院應該根據有過錯一方對另一方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婚姻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決定賠償的數額。但是僅僅將不忠行為的責任方式拘泥于金錢上的賠償,或是賠禮道歉這些輕而易舉的民事責任方式,受害方大多會由于并未遭受太多的損失而重新踏入“雷區”。如此治標不治本。只有加大懲罰,才會讓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為前懸崖勒馬,讓未犯者對婚外不忠行為敬而遠之。我國相關法律還應規定其他責任方式,婚外不忠行為給受害方的人格尊嚴遭到一定程度的踐踏,通過這種方式不僅恢復了受害方的名譽,也使侵害方在強大的社會壓力和嚴厲的法律約束之下,對婚外不忠行為三思而后行。

離婚案法律程序范文3

目前,訴訟調解已成為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的重要手段,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審判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加之案情各不相同,在調解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導致個別案件調解后沒有做到“案結事了”。通過審判實踐,筆者認為在訴訟調解中應當注意防止出現八個方面的問題。

一防:因急于求成而進行不良調解現象。如無原則調解、違法調解和強行調解,造成過分遷就無理方,壓制有理方過于讓步。這些不良做法有違立法本意,也有違公正理念和司法為民宗旨。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如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二防:向當事人做調解工作時對法律規定曲解或斷章取義而使當事人調解后發動再審。實踐中有為促成調解而故意對法律規定曲解或斷章取義的現象,這樣很容易造成當事人以違背其真實意思為由提起申訴或再審,也不利于樹立公正司法形象。

三防: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因雙方達成協議而漏列其他當事人。這就要求熟知必要共同訴訟的概念和相關程序規定,并做到準確運用。如繼承案件中,部分繼承人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四防:忽視調解參與人的訴訟資格而出現的問題。如當事人本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其家屬與對方進行調解,但是其并未辦理全權委托手續,或者其他人委托手續不是全權委托并得到特別授權而當事人調解并達成協議,后來因當事人本人不予事后追認導致尷尬和工作被動局面出現,造成“調解后遺癥”。這里關鍵是掌握好特別授權、一般、法定代表人、法定人的權限關系。尤其應引起我們注意的是離婚案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十二條有特別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五防: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實踐中要注意識別諸如當事人一方協議將有案外共有人份額的財物全部給付對方的情況,如:離婚案件中雙方將與老人共同所有的房產協議給付一方,造成老年人無處居??;還有離婚案件中雙方以假離婚在協議中將財產全部分給未署名借款一方而逃避債務的情況也應引起高度重視。灤

六防:調解協議內容不清晰而導致履行或執行時出現對協議內容理解上的分歧。比如對履行時間、標的物的分歧等。這就要求在審查調解協議條款時認真把關,力求其具體、清晰、明確、全面,在履行或執行時對協議條款易于理解。尤其是相鄰關系侵權案件中恢復原狀的處理上應寫明原狀的具體情況。

離婚案法律程序范文4

76歲的滑雪珍老人以兒子的名義,向長寧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老人在訴狀中稱:兒媳李炎離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沒有盡到妻子和母親的職責。許母欲作為兒子的監護人和法定人,代替失去意識,無行為能力,已成"植物人"的兒子打離婚官司,請求法院準予離婚。

法官愕然。

法律明確規定,離婚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而一個是神志不清,另一個則是無影無蹤,這離婚官司究竟怎么打?!"包辦"離婚,一朝植物人重新醒來,又將如何面對這一切?

許家老少不曾料到,他們的一紙訴狀給法官們出了一道從未遇到過的難題。"植物人"作為原告的離婚案在上海乃至全國都沒有先例。

妻子的失蹤

欲了解這起全國首例植物人離婚案件的真實幕后,記者進行了深入的采訪。

隨著采訪的切入,案例中一段段的辛酸故事,男女主人公的形象即鮮活地呈現在了記者的眼前。

話說案例中的女主人公李炎,曾是一家大商場的柜臺營業員。李炎有著一張電影演員般的姣好面容,舉手投足之間更有一股子雍容氣度。可造化弄人,偏偏讓她生活在一多災多難的家庭環境中,父母離異,姐姐病故,種種挫折在她心底留下了難以抹去的創痛。她盼望找到能夠撫慰心靈的幸福港灣,可以讓她這條孤舟停泊。

她嫁給了比她大五歲的許生桂,一位剪刀廠的普通工人,圖的就是一份安寧,一份依靠。剛成家時,盡管新房不寬敞,收入也不高,可小兩口恩愛和睦,琴瑟和諧。喜上加喜,不久一白白胖胖的兒子降生了,小名杰杰。初始的幸福生活很快成了過眼云煙,日后家務的忙碌,婚后生活的瑣碎與庸常,日子一久,可把生性活潑、喜歡交際的李炎給憋壞了。李炎以打麻將消磨時光,后又迷上了跳舞。轉燈明滅之間,輕柔的樂曲,與舞伴會心的默契,帶給她難以自禁的快樂。相形之下,平淡的生活,逼仄的空間變得愈發難以忍受。

李炎醉心舞會,縱情玩樂,把越來越多的時間虛擲在舞步回旋之中,家庭離他越來越遠。于是帶孩子,操持家務都一股腦兒推給了丈夫。許生桂愛妻子,也愿意包攬一切,對李炎迷上跳舞,采取"你快樂所以我快樂"的寬容態度,只是時有所聞的"舞搭子",讓他無法一直保持一顆平常心。妻子辭去工作,不上班,沒有收入,哪里有能力高消費?夜闌人靜,妻子回家時每每傳來出租車的聲音。誰為她埋單?誰送她回家?丈夫的心中是一連串的狐疑。

自從夫妻倆吵嘴破了戒之后,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妻子負氣離家,徹夜不歸,婆家人看得心焦,出面多次與李炎談心做工作,如此死拖活拽,磕磕碰碰,好歹湊合著過了兩年之后,許生桂對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煩透了,于是離婚 成了不是辦法的辦法。當時兩人已經辦好了所有應辦的手續,就差去法院簽字了斷。然而,到了約定時間,李炎卻失約了。

某夜,一陌生男子突來敲門,手持利刃,來找李炎。該男子臉色鐵青,陰沉沉地憋出了一句,"你跟不跟我走啊?"自從那晚發生"持刀劫妻"一幕鬧劇后,李炎即不辭而別,過不久,又回家打理東西,之后則一去沒有再回頭。父母兄弟百般勸說,讓其切勿意氣用事,可于事無補,就連年僅三歲的可憐兒子也拴不住李炎那顆騷動的心。

失意人變成植物人

妻子撇下許生桂和杰杰父子倆走了,留給老實巴交的他一肚子委屈和一副生活重擔。為了養家糊口,他跳槽當上了出租車司機。

開出租車整天整夜在繁華都市轉悠,生意時好時壞,眼睛在大街上尋找客戶,但他心里明白,時常他會情不自禁在茫茫人海中尋找另一個倩影——他失蹤了的妻子。與妻子分別已經有四五年了,她怎么樣了?不管她多么絕情負義,不離婚終歸還是他的妻子嘛!

生意不好做,許生桂省吃儉用,凡是好吃好用的東西都留給他的寶貝兒子。但即便起早摸黑開了三年出租車,錢還是掙不了幾個,反把時間全賠了進去,孩子功課沒人管,為了照顧兒子,許生桂再次跳槽,進了一家上下班時間相對穩定的單位。

這是一家名曰"好朋友"的彩印包裝公司,當上了一名機修工。可許生桂做夢也未想到,幾個月后的一天,一場飛來橫禍栽到了他頭上。那日,為電工當輔助工的他正忙得不亦樂乎,少頃,正當他伸手去接手拖線板時,一股強勁電流猛擊身體……當許生桂被送往醫院時,他的心跳、呼吸都已經停止。經醫院大力搶救,許生桂的心跳恢復了,但由于大腦缺氧時間過長,已無法復蘇,以致處于神志不清的狀態,這也就是醫學上所稱的"植物人"狀態。

從醫學上說,植物人長達一年,再恢復的可能性就較小。而許生桂昏睡不醒已有十個多月了。十個多月來,許生桂的胞妹哥嫂輪流守護在他身旁。每天除了用大型針筒把流質食物慢慢輸入鼻孔維持他的生命以外,還要為其擦身,按摩,幫助不省人事的他解決吃喝拉撒的問題。護理植物人需要加倍細心,若稍有不慎,感染上任何病毒,細菌,都可能導致不測的后果。

親友們悉心陪護照料著許生桂,而最該盡照顧義務的他的妻子李炎卻依然音訊杳然。許的家人曾上門告知李炎的母親,說明情況,希望李炎在這種特殊時刻,能盡為人妻的責任。然而這也枉然。據許的岳母說,連她想見自己的女兒都見不到。李炎不光拋棄了丈夫兒子,就連孤苦無依的親生母親也忘了!

許生桂對妻子的負心已經沒有感覺了,感情上的傷害已無法影響這位植物人,這于他未嘗不是一種解脫。記者見到,在病榻上,瘦得皮包骨頭的他整天傻傻地瞪著雙眼,神情木然,只有時而翕動的嘴角,無意識晃動的手,告訴旁人他還活著……

同胞親人嘗試用一切可以采用的方法,試圖喚回他的意識,聽說植物人沉湎在陰晦的無意識狀態,如果聽到了他最最渴望等到的聲音,他可能會受到刺激,作出反應。

"爸爸!我是杰杰呀!"兒子趴在床邊呼喚,沒反應。

"生桂,你快醒一醒??!"老母親泣聲喚兒,他沒動靜。

兄妹們播放他以前喜歡的音樂,亦不起作用。親人們心想:若此刻妻子李炎出現在病床前,跟他說一聲"我回來了,原諒我所有的錯吧!"興許這種情感的震顫,可以沖破混沌麻木,使他重返清明的神智!可惜,這只是一相情愿的"單相思"罷了。

缺席審判離婚案

植物人許生桂每月的醫療費,護理費相當昂貴,對于清貧的許家而言,這筆花銷無疑是個天文數字,長此以往,實在不堪重負。

因許的觸電事故是在工作時發生的,應算工傷。許所在的單位——"好朋友"公司對認定工傷一事并無異議。但在有關工傷賠償的交涉過程中,該公司為了避免今后發生種種麻煩,一口咬定除了作為第一監護人,許生桂的妻子李炎,其他人一概免談。

無奈,許家人只得再一次通過各種途徑尋找李炎??扇撕CC#业降南M麑嵲诿烀?。李炎的娘家可算是最大的線索。而結果卻是,親家找親家,兩眼淚汪汪。李母生了重病,說是想女兒想出毛病來了。

植物人住院,每天都得掏錢,與"好朋友"公司的賠償交涉又卡了殼。若李炎一天不出現,許生桂家屬與單位的醫療費糾紛即一天得不到解決。許家人不愿將時間、金錢耗費在看似毫無希望的等待和拖延之中,為了取得許生桂合法監護人的身份,許家76歲的老母將一紙離婚起訴狀呈上了法庭。

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告人李炎。要求其在規定之日內應訴,但在限定的60天后,李炎仍未出現,法院則啟動訴訟程序,進行了缺席審判。

當法官問及植物人既然無意識,怎么知道當事人是否愿意離婚時,白發蒼蒼的老母親一臉悲戚與無奈:"我兒子遭了災,突然成了植物人,躺在醫院里什么都要靠別人照料。我兒子健康的時候,她(李炎)都不要,現在就更不會要他了,離婚的事就沒有必要再拖下去了……

法院的判決

長寧區法院對這起全國首例植物人離婚案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合議庭最后認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關系尚可。不久,被告熱衷于跳舞、打麻將,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現原告要求離婚,應準許。關于原被告夫妻財產及住房,孩子問題,原告的法定人明確表示在被告李炎出現時另行主張。依照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從實際出發,法庭作出了準予許生桂與李炎離婚的判決。

離了婚的"植物人"等待生命的奇跡

植物人許生桂婚是離了,照理說,許母可以作為其合法監護人與"好朋友"  彩印包裝公司談工傷賠償了,可事情遠沒有這么簡單。因為公司沒有付給許生桂病前每月800元的工資,許家人曾求助于上海市勞動仲裁部門,經該部門仲裁決定,公司總算補全了拖欠的5個月工資。就在植物人許生桂離婚期間,"好朋友"公司辭退了為許請用的兩個護工中的一個,并表示許生桂應轉到康復院去。公司還減了許的近一半工資。為此,許家親屬拒領工資,至今雙方仍僵持著……

許家親屬對記者說,不讓生桂去康復院,是因為他們還在等待,等待通過現代醫療手段而出現生命的奇跡!每天陪護的三姐講述:弟弟的病情似在好轉,他雖然昏睡不醒,但已經能喝茶,吃藕粉了,送進他嘴里的食物也會慢慢咽下。

許生桂真的會出現奇跡嗎?醫生對此持謹慎態度:"一般情況,超過一年時間,再要恢復的可能性較小,但也不是沒有。"可兒子杰杰不知道爸爸為何"睡了一年".但他相信,爸爸一定會醒過來。"我爸爸太累了,睡好覺他會起床的,會認識我的……"杰杰眨著眼睛對記者說,"爸爸待我很好,我喜歡他。"年幼的杰杰從姑姑那里學會了料理病人,他一邊跟爸爸聊天,一邊給他推拿按摩,牽引他的四肢活動。杰杰摟住爸爸的脖子,臉貼臉地為他唱歌。看著這樣令人傷懷的情境,親友們潸然淚下。

許生桂病前嘴里老是掛著一句話:"我再苦,也要把兒子拖大。"眼下,撫養孫兒的責任落到了76歲的祖母肩上。老祖母滑雪珍靠每月微薄的退休金來養活孫兒,日子過得十分清苦。許生桂的兄姐們經濟條件亦不好,想幫助侄兒,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植物人開銷很大,許家早已是債臺高筑了?,F在,就連植物人每天必備的尿袋,尿布也斷檔了……

老祖母最擔心的還是孫兒杰杰的學費問題,姑姑說:"糊嘴要緊,實在不行,讀不起書就不讀了。"在長寧區何家角小學剛讀二年級的杰杰并不知道輟學將意味著什么?!

平日里,杰杰沉默寡言,生活的種種磨難在幼小的心靈里過早地投下了陰影。當記者向杰杰問起他媽媽時,孩子神情黯然,拒絕回答一個字。終于經不住記者的追問,沒有媽媽的杰杰委屈地哭了起來,那哭聲酸楚極了!壓抑已久的痛苦突然釋放了出來。在這一份傷痛中,分明還攙雜著對骨肉至親的渴盼,畢竟孩子對母親的依戀是無法改變的。

只是杰杰的母親至今下落不明。植物人離婚案缺席判決之后,被判令離婚的李炎一直保持著沉默。無法探明她是否還在上海,更不清楚作為母親的她對小兒的呼喊作何回應!若李炎還在世上的話,作為母親,她應該負起應有的撫養責任,不要讓無辜的孩子失望太久!

法律界:沒有先例的新難題本刊記者/夏菁岑

對于這起特殊的離婚案,法律界人士持有頗多爭議。

爭議之一 離婚能否“包辦”?

“植物人”離婚案能否受理?本案原告主體資格如何確定?對此,業內人士反應不一。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許莉認為:從法理上講,對離婚這樣一種變更身份的法律行為,能否,本身存在較大的異議。換言之,離婚不得“包辦”,因婚姻行為是不能的,離婚表示一定是當事人自己自行決定的,而現在的做法則等同于決定植物人許生桂的離婚意愿。植物人眼下蒙昧混沌,但又有誰知道他內心深處的真正想法呢?一旦他蘇醒了,誰能擔保他對了斷的姻緣很滿意呢?

同時華政法律系的武勝建教授認為:欲評定植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并確定其母為人,這本身也有問題。因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只有精神病人(癡呆)被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植物人不在此范疇。且對植物人的司法鑒定亦沒有權威部門做鑒定結論,鑒定且沒有明確標準,諸如這些在立法上都存在盲區,故“植物人”離婚案能否受理,本身即存在疑義。

對此法律專家們建議:既然離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工傷賠償問題,法院可以通過啟動非訟程序宣告被告李炎失蹤或死亡來解決,這樣婚姻關系就自然解體了。

對此,本案法官吳元萍則認為:監護人經過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確認許生桂為電擊傷所致植物人狀態,以此依據應能評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滑雪珍作為兒子的法定人的合法主體資格得到了確定。按“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其法定人可以以植物人名義起訴。再者根據“民訴法”有關條例,對原告而言,是有權選擇一審程序或特別程序的。更何況宣告被告死亡或失蹤這樣的行為并不是法院可以直接作出的,也需要先有合適的申請人提出申請。

爭議之二 能否判決離婚?

對此,該案的審判長季立輝表示:感情破裂是離婚的基礎,在關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律條文中,“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乃是明確的一條法律依據。而長寧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告,60天公告期滿,李炎依然沒有出現,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審判,準許離婚。

爭議之三 孩子的撫養和財產分割

離婚案法律程序范文5

一、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對未成年子女進行保護的法律依據及客觀需要。

(一)、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要充分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憲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均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婚姻法》又針對父母離婚時未成年人的保護作出了具體規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和相關法規及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頒施,我國已基本構筑了調整規范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體系,為合法、正確和及時有效地解決婚姻家庭糾紛,保護兒童、婦女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統一、明確的依據。

(二) 、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要充分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客觀需要。

父母離婚可能對未成年人子女重大利益造成的損害,這是不容懷疑的事實。在影響未成年人成長的諸多因素中,家庭因素是最重要的,它是未成年子女的社會關系中出現最早和最持久的一種,長期以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聯系看做都是一種撫養孩子并塑造孩子的過程。家庭式撫養對子女健康成長的生理和心理客觀條件是最好的,父母的行為是未成年人社會化的首要途徑,家庭環境為子女提供了學習和實踐社會技能的舞臺。父母的各種行為為子女提供了行動模仿的榜樣。具有高尚道德、良好的心理素質和受過高等教育的健全的家庭的父母親,是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長的良師益友。而不健全的、氣氛惡劣的家庭教育環境對子女的危害則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影響子女的一生,看看少年犯罪實際案例,都能給人以啟示。而在離婚訴訟中未成年人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往往會因為父母的矛盾激化而使其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成為離婚訴訟中最大的受害者,這也是客觀存在的不容回避的事實。因此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亦是客觀實際的需要。

二、當前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未成年子女保護上的缺失。

(一)監護權歸屬及如何監護等無明文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薄半x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睋吮砻?,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的權利義務,均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但父母離婚后必然引發的事實是,父母雙方已不能同時與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對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及其他權利義務和撫養義務的履行方式上會有所變化,父母面臨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及行使方式問題,即子女監護權歸屬于父母雙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問題。從以上法條可以推知,我國法律主張由離婚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子女監護權。這樣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離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但其未能反映出父母離婚后的未成年人監護所具有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隨一方共同生活的特點。由于現實中各種因素的制約,造成未與子女生活的一方無法行使監護權:原因在于首先離婚后父母不可能與子女共同生活,無法共同進行具體的隨時哺育、教育、監管,也無法承擔責任,而且存在離婚父母一方因種種原因如職業、身體健康狀況,住房條件及再婚等,愿意在離婚后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行為亦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時已存在第三種情況即離婚后一律賦予雙方均有監護權,這樣離婚的父母對子女撫養問題因意見不一致,而發生矛盾和糾紛的情況常有發生,這亦是對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一種情形。

轉貼于 (二)探望權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中含有離婚后父母對子女探視的權利,但對這種權利如何行使、如何保護及其內容,法律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可以說探望權制度填補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但其過于原則化的規定在判決書中使用非常困難。問題主要集中在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中止探望權的情形等種種問題,在案件的審理中尚無一個成熟的處理意見,只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而現在各級法院一般實行審執分開,審判人員與執行人員認識、理解的不一致亦是家弧圈發生爭議的多發點。而一旦發生爭議均有未成年人父母作為法定人進行訴訟時,因如何處分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雙方產生相反意見而發生矛盾等。而該種訴訟的情況,大多未征尋子女對探望的意見,無法切實保護被探望子女的利益。無論是當事人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長期以來都忽視了未成年子女的愿望,使得本應成為探望權主體之一的子女在司法實踐中成為一個任人擺布的客體。特別是10周歲以下的問成年子女,在訴訟中更是無任何發言權。

(三)撫養費標準難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痹诰唧w操作上,該意見又作山規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給付。負擔二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按此規定,確定撫育費數額應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給付能力和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為前提,這對有固定收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有固定收入的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來說,法院只要參照《意見》的規定即容易操作,當事人對此已無爭議。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變化,單位效益的波動,職工收入的增減,《意見》規定的尺度就難以掌握,部分單位效益差,只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部分單位工資、獎金跟效益掛鉤,收入波動幅度大。另外還存在著高收入階層子女撫育費的確定,是否仍按《意見》規定的標準,以及個體經營者或經商者的隱形收入更難確定等問題,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上。同時,因有關對撫育費內容未作具體規定,雙方對子女負擔的費用上產生爭議。對于子女入學投資費(資助費)如何分擔,及隨著私立學校、自費學校增多,這些學校不僅要交公費還要增加額外的贊助費或自費上學費用。法院在處理這些問題上也非常缺乏具體依據,依靠的大多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上下級法官的認知程度、角度不一致從而導致案件的改判,而判決的不確定性

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四)、介入訴訟缺乏能動性。

離婚案件是一個復合訴,在解決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上還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而客觀的講,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過錯,離婚案件無勝訴方,這是我們民事審判人員的共識,但未成年的子女是必然的“敗訴”方。而其因自身的綜合情況又使其很少、很難能介入到這且關其自身利益的訴訟中。突出表現在法律雖然賦予了未成年人出庭的權利,但在實際中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際中執行都非常困難。首先在這類訴訟中,無論未成年人是以什么樣的身份出現,親眼見到坐在原被告席上的父母,對于孩子來說都是一種傷害。而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未成年人可以作為當事人、證人、陳述人出庭。但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我國法律對于未成年人出庭方面的規定卻寥寥無幾。未成年人如何出庭?如果作為證人,他們可以證明什么樣的內容?未成年人出庭時,對法庭的環境和人員的安排是否應有特殊要求?對此我國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新修訂的民訴法中也未涉及。作為一個從事民事審判的工作人員,我切實的感受是在這些訴訟中,確實需要孩子的參與,但是在程序上缺乏必要的特殊的設計和安排,而簡單的讓孩子直接面對法庭,面對感情破裂的父母,作為母親和法官的我又時刻處在矛盾之中。

三、如何在離婚訴訟中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一)將未成年子女的存在作為限制離婚的條件之一

我國離婚采用的破裂說,主要審查感情是否破裂,筆者作為多年從事民事審判的工作人員認為現在涉訴的大部分離婚案件采用調解的方式結案,而在調解的過程爭議處理的主體是當事人自己,在這個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的利益考慮較少,草率離婚的情況大量存在,更不用說登記離婚中草率離婚率了,而父母離婚必然對未成年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筆者認為對于離婚的審查中應即將未成年子女的存在作為限制條件,如存在10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應存在考察期,不應使用立案后立即調解的程序。對未成年子女患有嚴重疾病的應嚴格審查其離婚請求,對于未成年子女在中考、高考等敏感時期的應限制父母提出離婚。

(二)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應貫徹“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應從“法律保護弱者”的原則出發,首先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首先在財產分割時要從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對于一些夫妻雙方自愿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的案件要確定其贈與的效力,對于一些離婚時將房產等贈與給子女后又以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照為由要求撤銷的案件要嚴格審查,慎用調解程序,因為對該種贈與的維持與撤銷或更改都之際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按照民法理論規定簡化人處理未成年的財產是有嚴格的規定的,因此在審理該類案件中要結合該規定進行嚴格審查,不能完全以父母的調解意見為依據。

離婚案法律程序范文6

離婚過錯賠償成立的要件

從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來看,在我國離婚案件審理中,離婚過錯賠償需要具備實體和程序兩方面要件。

實體方面

第一,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具體包括4種侵權行為,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粚嵤┘彝ケ┝Γ罡叻ㄔ旱乃痉ń忉寣ⅰ凹彝ケ┝Α毕薅橐环N作為的方式,即毆打、捆綁等傷害家庭成員身體和精神的行為。

第二,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財產和人身、精神損害事實。

第三,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過錯方的行為與受害方的利益損害有事實間的因果關系。而且由于這種違法行為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所以,此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破裂間也具有因果關系,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必須具有主觀過錯,而配偶另一方沒有過錯。民法上的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而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過錯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的過錯要件,其要求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必須出于故意。

程序方面

第一,請求權人必須是受到侵害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可能也受到損害,如男方以欺騙方式與第三方同居,而他們的損失要另案解決。

第二,被請求權人必須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在離婚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在請求賠償時,要求第三者等配偶以外的人共同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第三,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間,應該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或者在離婚訴訟后1年內。

第四,離婚過錯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在離婚訴訟中。在協議離婚后,當事人另行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我國離婚過錯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缺乏操作性

我國離婚過錯賠償制度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3方面的問題:其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對何謂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沒有加以明確。其二,在離婚案件中,配偶一方能夠舉證證明配偶另一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已屬不易,要按照法律規定有效舉證證明其與他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明顯不具操作性,往往由此導致受害的配偶一方不能得到賠償。其三,實踐中,還存在有配偶者與婚外同性同居的行為,即同性戀行為,這也是導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卻沒有被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涵蓋,導致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于法無據。

筆者認為,從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來看,我國法律要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對婚外性行為持否定態度,且在實踐中,婚外性行為往往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為對另一方的情感傷害也顯而易見。而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只是針對“包二奶”的社會現實予以規范,要求婚外性行為必須持續、穩定達到同居程度,法律方可規制,才能賦予無過錯方的離婚過錯賠償請求權。這不完全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國婚姻道德。筆者建議,可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改為“婚外性行為”,以此作為離婚過錯賠償的情形之一。這樣,既可以將各種導致婚姻破裂的婚外行為概括其中,且更加方便當事人主張權利和進行舉證,也更加合乎婚姻法立法精神和我國婚姻家庭道德觀念。

離婚過錯賠償的舉證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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