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答辯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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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答辯狀

離婚案件答辯狀范文1

    就一份離婚起訴狀來說,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權的范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等。

    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一)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二)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架,吵架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傊?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三)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后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離婚案件答辯狀范文2

[關鍵詞]主體資格;舉證期限;婚姻效力;感情破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依法判決離婚或宣告婚姻無效的主張。這究竟是含糊不清的訴訟請求,還是原告方富有理性的明智選擇,判斷的標準不僅要考慮法院該如何審理和裁判,而且要考慮怎樣更好地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法的終極價值所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但本案涉及的許多法律問題,在結案后仍然值得思考和回味?,F在,圍繞被告及其人提出的兩個程序問題,以及法官歸納的四個爭議焦點,發表我們的看法和意見。

一、關于主體資格

被告方在開庭時多次重復強調,狀上的姓名郭永真與結婚證上的姓名郭榮珍不一致,因而不符合離婚案件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硬是要求法庭駁回已經開始審理的。照這么說來,原告不能用戶口薄上的郭永珍與馬玉昆離婚,也不能用身份證上的郭永真與馬玉昆離婚,而只能用結婚證上的郭榮珍與馬玉昆離婚,可那樣就無法通過立案庭的嚴格審查和對身份證的核實。我們十分贊成某法院副院長的說法,原告郭永真的身份有身份證來佐證,結婚證上的合影照有原被告雙方的自認,對此就應當按照婚姻關系受理和處理。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居民身份證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钡诙l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钡谌龡l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北桓娣綉摱眠@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卻得出了極其幼稚的也是非常錯誤的混亂邏輯思維結論,實際上是在阻撓和干擾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需要說明的是,結婚證上的郭榮珍與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那是被告方家人當年的故意行為所致,戶口薄上的郭永珍與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那是前幾年公安機關換戶口薄時工作人員的疏忽行為所致,一切皆不是原告方的過錯,也不該成為本案訴訟的阻隔,郭永真是永遠的真正的一個活生生的自我。

二、關于舉證期限

被告方不等原告方說話,就搶先開了腔,有點失控、有點激動;喋喋不休的另一個話題,就是原告方的舉證期限已過,極力反對和抗議原告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和當庭提交其他證據。那種陣勢,那盛氣凌人的氣勢,給法庭增添了一種火藥味兒。原告方當庭對此予以反駁,詢問被告方適用哪個法律條文說明我們的舉證期限已過,遭到橫加指責“不懂法律”??磥砗苡斜匾嵝褜Ψ?,我國《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4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自1998年6月1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懂法律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在這里,我們依法強調幾點:首先,“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原告方在開庭時正式聲明從來沒有接到過案件受理通知書,自然就沒有超過舉證期限;其次,“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事實上原被告雙方都是通過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庭舉證也是各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習慣作法;再次,按照相關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受“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的限制,也不受“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的限制;最后,主審法官曾提出有異議的話可以另選日期開庭,但當事人雙方都同意繼續開庭,這就意味著原告方在開庭前已經有法可依的按時完成了舉證,或者意味著原被告之間就舉證期限達成了一致意見,被告方對原告方證人的當庭質證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人民法院組織質證的審理程序沒有問題。

三、關于婚姻效力

原告方在狀中根據身份證、原籍戶口薄和結婚證上記載的信息,證實了冀平婚字第98--1238號結婚證是弄虛作假騙取得來的,并指出該結婚證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被告方不敢正視這個問題,在其答辯狀中采取了規避的態度。按照有關規定和證據規則,“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應當視為對該項事實的初步承認,被告方無法掩蓋當年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事實。不管怎樣說,原告在1998年僅有18周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且結婚證上姓名欄、年齡欄、證件欄的填寫均有重大瑕疵,從實體上來看和從形式上來看都嚴重違法。對于這種情形,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婚姻登記,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有了很大的不同,我們最近先后到市民政局和縣民政局進行了咨詢,又知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區分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如今大量的無效婚姻案件全部由法院來處理。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釋(一)》指出:“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焙茱@然,這種解釋與《婚姻法》規定的“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的基本精神相矛盾、相悖離,于是有了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釋(二)》第三條的新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钡诙艞l第三款還規定:“本解釋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所以,本案有婚姻無效的法律事實,必然是婚姻無效的法律效力。

四、關于感情破裂

原告方說,“經媒人介紹,父母包辦,與被告馬玉昆草率結婚”;被告方說,“二人經媒人介紹后,多次相互了解確立婚姻關系,不屬草率結合、父母包辦的情形”。對此,我們只是說原告在18歲前還不是談婚論嫁的最佳年齡。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她和他之間是否曾擁有堅實的感情基礎,而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真正的破裂,我們沒有必要花更大的精力和時間再現更多更遠的過去。為了證明“婚后兩人相親相愛,過著喜悅歡樂的生活”,被告方在答辯狀中編織了不少謊言和空話;被告方的第一個證人出庭作證乃是一場鬧劇,她除了表達“愿意讓他們好好過”之外沒有更多;被告方的第二個證人到庭后,在幾次誘導下才說去年春在村里見過原告證明他們夫妻沒有分居。與此相反,原告方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有確鑿的證據:(1)原告郭永真的陳述。在狀中原告說:“我們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六年之后,我終于走出家門,獨自到外地闖蕩,靠打工謀生,現在二人分居時間已達四年之久”。被告在答辯狀中說到,“就在外出打工時也經常打電話、發信息”,正好對原告的話作了印證。(2)某公司經理的證明。2008年12月28號,石家莊某公司的經理寫下了如下證明:“今證明,郭永真自2005年4月至今在河北唯帥服飾有限公司上班。特此證明?!保?)原告的哥哥所作的證人證言。其兄出庭作證,“2005年他們夫妻鬧矛盾,我妹妹郭永真開始到石家莊打工、上班,分居至今?!彼?,退一步講,即使不能宣告其婚姻無效,也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五、關于子女撫養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睋宋覀冋J為,子女的直接撫養權,不應該、也不能夠成為離婚訴訟的障礙,更不能夠成為報復對方的砝碼,無論歸誰直接撫養,血脈之情永遠割舍不斷,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則是恒定的,在這里也不能夠搞形式上的平衡。被告馬玉昆主張“兩個孩子隨父親”,遺憾的是沒有半點依據和道理。女兒馬小紅剛滿九周歲,自2005年一直在女方娘家生活學習,這是不容爭辯的事實,女兒自然得到了更多的母愛;兒子馬小龍不滿七周歲,更是母親日夜的思念和牽掛,如果要他在母愛和父愛之間作出選擇,年幼的孩子肯定會把母親作為依靠。特別是,原告方提交了2002―015河北省計劃生育結論證的原件和復印件,證明了原告郭永真已做絕育結扎手術,被告在法庭調查時也予以認證。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0號)第3條指出: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因此,原告主張對兩個子女直接撫養,探望權歸馬玉昆,并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六、關于財產分割

離婚案件答辯狀范文3

關鍵詞:審級制度;兩審終審制;俄羅斯

一、我國民事訴訟審級制度

審級制度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體系的劃分即在組織上分幾級;以及案件經過哪幾級法院審理后,民事裁判產生既判力的制度?,F行民訴法確立了我國實行“四級兩審終審”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在堅持兩審終審制的基礎上,根據案件性質確立部分案件“一審終審”作為“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此外,我國確立審判監督程序作為兩審終審制度的補充。

二、俄羅斯民事訴訟審級制度

(一)法院體系

調解法官作為俄羅斯聯邦最基層的法院,主要處理涉訴金額較低的財產糾紛,夫妻離婚案件,以及與家庭關系有關的案件等。調解法官數量較多,分布較廣,便于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區法院一審審理除了由其他法院管轄外的大部分民事案件。大部分的民事訴訟一審程序是從區法院這級開始的。州法院作為區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承擔了較多上訴審和再審的工作。州法院的判決常常起到“終結程序”的功能。俄聯邦最高法院一審管轄的案件主要涉及撤銷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決定提出爭議的案件等。俄聯邦最高法院內部組織機構中設有上訴審審判庭,其職能是對最高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庭的一審判決和裁定進行上訴審。

(二)審理程序

俄聯邦民訴法典第一審程序規定了命令程序、訴訟程序、公共法律關系的審理程序、特別程序。訴訟程序是最廣泛適用的程序,堅持“兩審終審”。上訴審的審理范圍有以下規定:第一,上訴審法院在提交的上訴狀、作出的答辯狀的理由范圍內進行審理。法院需要評價現有證據,而補充證據,只有當事人能夠證明無法向一審法院提交的原因不歸因于自己時才可以使用。第二,上訴審程序中法院只有為了合法性目的才有權進行全面審查。第三,對于新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審理。

(三)再審制度

新修訂的民訴法典,增加了“再上訴審”程序。第一,再上訴審是針對經過一審和上訴審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除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提出的;第二,再上訴審是法律審,而不是事實審;第三,再上訴審的審理法院有俄羅斯聯邦主體法院的主席團和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再審制度中還保留了監督審,監督審的目的在于審查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遵循了俄聯邦憲法所保護的公民權利、自由,國際法和國際條約的原則;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再次,“根據新發現的和新出現的情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裁定進行再審”,審理法院可以是作出生效判決書的法院,也可以由改變或作出新的判決的法院進行審理。

三、對我國的啟示

俄羅斯民訴法典對各級法院的職能劃分具體明確,在法院體系的設立上有利于兼顧訴訟效率和法律適用的統一。我國在“兩審終審制”審級模式不變的條件下,可以借鑒俄羅斯聯邦的立法經驗。明確管轄權范圍,科學劃分各級法院職能。就審級制度而言,雖然三審終審構建了較高的終審審級,但就實踐來看,二審程序構成大多數民事案件的終審程序。因此在堅持兩審終審制的前提下,進一步構建多元化審級制度。首先,完善一審終審制。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俄羅斯通過設立上訴審審判庭,遵循了兩審終審制的原則;其次,限制上訴審的條件,明確上訴審的審理范圍,更加重視法律審;再次,建立有限的三審,實行上訴許可制度,增設“飛躍上告制度”等。改革再審制度,科學設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適當限制申請再審條件;科學界定再審的審理范圍。俄羅斯再審制度中“再上訴審”的設立,是完善再審制度,補充兩審終審制的重要舉措,對我國有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謝蔚珍.談談對我國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的認識[J].法制博覽,2014(1):222.

[2]何貞斌.我國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與二審具體問題研究[J].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4):27.

[3]馬晨.論我國民事審級制度[D].黑龍江大學,2014:30-33.

離婚案件答辯狀范文4

法學學生實習鑒定實習小結篇三實習是每一個大學畢業生不可缺少的一段重要經歷,它使我們在實踐中了解社會、在實踐中鞏固知識;實習又是對每一位大學畢業生專業知識的一種檢驗,它讓我們學到了很多在課堂上根本就學不到的知識,既開闊了視野,又增長了見識,為我們以后進一步走向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也是我們走向工作崗位的第一步。

首先,我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XX文理學院法律系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四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并從事了一些書記員的工作。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商法及民事訴訟法,對民商法和民事訴訟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的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以下是我的實習的自我鑒定。擬從實習目的、主要實習內容、實習主要過程、實習、學習與生活、實習所感所想,收獲體會六方面進行總結。

一、實習主要目的

把對法學特別是民商法和民事訴訟法書本學習的理論知識應用于實際的民事訴訟實務中去,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檢驗并鞏固了自己四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

二、主要實習內容

實習所在的部門為XX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實習內容全面,無特定實習崗位。實習期間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并從事了一些書記員的工作。具體的實習內容有:聽庭(旁聽),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包括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撫育、撫養關系糾紛、一般勞動爭議其他勞動爭議、經營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其他財產損害糾紛、商品房違約造成的財產損害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財產權屬糾紛、分家析產糾紛、其它贍養糾紛、撫育費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等案由的案件;閱讀、了解熟悉各種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司法文書及其他相關文書,包括一審民事判決書、二審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上訴狀、民事調解書、人的詞、法院的上訴函件、發回重審的函件、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卷宗整理工作,具體包括,到文印室拿裁判文書,蓋核對無異章、敲院印,然后折好卷宗封面,按清單順序整理材料,敲上頁碼,填寫好卷宗的清單,再寫好封面,由各審判員、書記員簽名,蓋上長期或短期的保留期限,最后到檔案室歸檔;其他工作,包括退卷、送快遞、和送達回證、傳票、合議庭通知、排期指定書的院印蓋章、拿送信件報紙和雜志、調檔案、打字、復印資料、到法院圖書館看法學書籍雜志等等。

四、實習主要過程

20XX年4月17開始實習。初來乍到,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建筑結構空間分布很不了解,以至于從第五法庭到519辦公室小何師姐都要問“你知道怎么走回去嗎?”。幸虧我的方向感較強,很快就大致了解了各個樓層及重要辦公室的分布,這使我實習學習進展過程加速不少。實習第一天必要任務肯定是認識熟悉各位老師(按認識順序為蔣、李、盧、黃、許、許)以及一同實習的師姐小何。她們都還年輕,都很熱情,沒有一點生疏感,我也很快融入了519這個我即將要工作近2個月的地方。就這樣我的實習就開始了。第一天早上我看了好幾份民事判決書,相對于書本上虛擬的范本的縮略、枯燥,我感受了現實的判決書的具體、生動。并留意了民事判決書格式和一些內容的寫法。

下午送了一些法律文書的快件送后,去第五法庭聽一個一審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級法院的一審案子數量是比較少的,所以我算是比較幸運。此案的具體案情是原告租用第二被告的倉庫,因同租用第二被告的倉庫的第一被告改變照明線路引起火災造成了原告巨額財產損失,原告請求第一被告賠償財產損失,第二被告負連帶責任。經過了法庭調查程序,然后進入激烈的法庭辯論,之后進入雙方的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休庭,此案沒有當庭宣判。退庭后回到辦公室我就看看一些司法文書和隨身帶的法律法規。4月18日,在第十三法庭聽了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案件,案件的焦點主要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關系還是內部職務行為,此案最后調解掉。

其他時間對照著現實的各種法律文書,看法律文書教程,頗有收獲。還學會了蓋各種章。4月19日,通過一個二審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了解了“庭詢”這一二審民事案件常用的而教材上并沒提到的開庭事項。庭詢是指二審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均沒有新的證據,一般不開庭審理,往往由主審法官詢問當事人一些不清楚的案情,以及詢問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然后根據一審審理查明的材料和詢問的情況,作出判決。并親歷了一個背靠背的調解過程,背靠背的調解方式是和當面調解相對,是對當事人分別做思想工作的方式。

領略了審判員的民事調解藝術。4月21日,在第三法庭,聽了個不是以“官”的身份的“民告官”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子,該案認定的主要事實是諸暨市大塘鎮政府設定的垃圾投放點有安全隱患,原告的母親某日晚在倒垃圾時不幸掉進河里淹死,政府因沒有盡管理的義務負主要責任,原告的母親也存在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庭后學習了整理卷宗的一些工作,如折卷宗的封面、打頁碼、寫清單、貼封條、蓋公章等并閱讀了大量法律文書。

4月24日早上,參與了在十三庭開庭進行證據交換過程,得知證據交換是審前程序的重心,證據交換的時間在當事人答辯期屆滿后至開庭審理之前,這一制度的設立,有利于證據的充分采集,有利于當庭質證認證,有利于開展調解工作,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而證據交換的適用范圍為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下午去復印室復印訴訟材料,了解復印機的多種操作。4月26日早上,和蔣老師去去開庭了,是個離婚糾紛的案件,離婚案必經調解程序,但沒有調解成功。往后也聽了不少離婚糾紛的案件,這反映了離婚已是應受關注的個社會問題。下午學會退卷工作。往后幾天在法院圖書館看了些好書,比如邱聰智的《新訂民法債編通論(上、下)》、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體系化解說》。五一長假后聽了勞動合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等一些案件,進一步了解民事審判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范圍。5月14日,目睹了許楓老師如何處理“緊急事情”。

許老師通知一個遠從四川趕來XX打贏官司的中年婦女來拿傳票。那中年婦女由于某些原因急著要回家但拿不到錢沒耐心很氣憤,很固執揚言要剁上訴人(原審被告)的手指。許老師苦口婆心,從她的利益角度入手,分析了不來拿傳票,就需要公告……,最后說服了她。5月25日,去立案大廳處理一些訴訟發票的。5月28日,早上連聽兩個案件,一個是一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第二被告對該案提出了管轄權疑義。所以沒正式開庭,只進行了談話了解一些情況。另一個是屬于“一審就應該調解掉的案子”,因為有一些案件,訴訟成本過大,并且不能很好的現實的解決矛盾,調解或許是條好途徑。其他時間,還聽了一些其他贍養糾紛、經營合同、租賃合同糾紛等多起案件,學習了一些民商法和民事訴訟程序的知識,在忙時,還幫忙從事一些書記員的工作。

五、實習、學習與生活

實習本身就是一種學習。實習期間,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法院的老師們求教,認真學習法律、法規以及理論和實踐知識,經常參加了多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豐富的實物的司法文書,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致的了解了民事起訴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范圍,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自己所學到的知識,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

開始實習后,實習成了生活的一部分。生活需要安排,實習中堅持每天早睡早起,中午午睡,養成了良好的生活習慣,這使我在工作中充滿活力。生活需要態度,工作也有工作的態度和紀律。實習中的很多工作,有興趣就很容易做好。但還有些事難免會比較枯燥的,像一些書記員的工作,如折封面,敲頁碼,寫封面等。其實每次折封面的數量并不需要很大,但一封面要折六個折,且卷宗封面很硬需要重力壓過才能定形,距離較近的折痕(第三或四折)是很難折的,因此折封面會是比較麻煩的工作。對此我以我的短暫經驗總結了個高效率的方法(全省卷宗是統一樣式的,各個地方都可以借鑒),就是先折第一,第三或四,第六個折,再折第二、第五個折,用重力壓一下,然后轉過封面以第二、第五個折為支撐折第三或四折,再用重力壓一下。這個動作很流暢,轉封面只需一次,重力壓只要兩次,能提高效率50%左右。

敲頁碼有時要一連敲幾百個,這是個很沒技術的工作,剛開始有時心里會有抵觸。我的處理是雙手輪換的敲頁碼,用右手時追求速度,用左手時賦之予激情,“激情”是指多用左手可以開發右腦。有了這個想法,我可以很快完成任務。寫封面時,自己可以設立多加個目的,如練好書寫。這樣可以增強行動力,并做的完美。其他如復印上百頁的訴訟材料時,你可以找出最佳的前后兩個按按鈕的時間間隔,用心這很容易找出,根據這個頻率,機器的啟動復印速度是最快的,并且在復印時你還可以跟著節奏做腹式呼吸,調解一下疲憊的身心。以上就是針對這次實習中不是很喜歡工作的處理或訣竅。處理好這些事情你的工作生活就會很愉快很輕松。

六、實習所想、所感

實習是一種經歷,只有親身體驗才知其中滋味?!凹埳系脕斫K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痹谶@段實習過程中,學到了很多,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在學??傄詾樽约簩W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那么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且除了專業的實踐經驗外,生活中工作中還有更多的事情要學習。因此我個人覺得像法學這樣實踐性強的學科,應多組織一些實踐教學活動,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方式,讓學生們多接觸社會和專業的實踐活動。

“打贏官司不一定就有道理,一點都不退讓,有時候反而輸了日常的理”,這是第五法庭王審判長在一次調解中說的一句話,讓我感受頗深。在實習中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我了解到現實中很多的民事糾紛案件都是通過調解解決的。因為在民事糾紛中法律更多的只是一種解決問題的途徑,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法律不是萬能的,很多時候判決判了,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存在著,法律并不能消除矛盾?!按蜈A官司并不意味著事情就結束了,有時官司打完矛盾還在,這并不是想要的結果。”調解是雙方自愿答成可接受的協議,調解可以減少訴訟成本,相比判決也可以一定程度修復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一個合格審判人員必須懂得調解的藝術。要具備調解的能力,這要求審判人員要有很好的親和力,又依法辦事不失威嚴,能給人民群眾信任感,既能言之以理,又能動之以情。

接觸了大量的民事糾紛也讓我了解了目前存在的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比如眾多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反映了當前人們婚姻家庭觀念正在發生轉變,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正受到挑戰。不少的相鄰關系糾紛案件,說明了市場經濟下,人們忙著自己的事情,疏忽了和鄰里的溝通交流,關系逐漸淡漠,造成了不和諧的局面。一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多住院、多吃藥擴大損失“給醫院打工” 表明當今社會誠信的缺乏。

實習的經歷,豐富了我的生活,增加了我的閱歷,讓我更加成熟。使我從遵紀守法的好公民轉變為合格優秀的法律人才大大邁出了 重要一步。

再次感謝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特別是民庭的老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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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答辯狀范文5

一、簡易程序的適用狀況

筆者收集了所在法院——南京市大廠區人民法院1998年至2001年四年間的民事審判數據,通過統計、對比和分析,對該院民事審判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得出:在這法院,簡易程序有著廣泛的適用基礎,早已形成“擴大適用”的客觀事實和趨勢。

1、從案件總量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總結案量中占有絕對比重,并呈逐年增長趨勢。近4年,大廠區法院每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民事案件數在當年結案數中所占比例均在83%以上,其中1998年為89.64%,1999年為83.34%,2000年為84.34%,2001年為87.84%。如此高的比例,表明簡易程序不因其“簡”而旁落為輔程序或次要程序,恰恰相反,它現在是基層法院完成審判任務的主要工作程序,或者說,它是當事人進行訴訟、接受司法審判和直觀地面對法律、接觸法律的主要方式和途徑。

2、從適用范圍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類別已幾乎涉及全部收(結)案的民事案由。2000年大廠區法院共受理確定民事案由36種,2001年受理確定民事案由49種,其中除醫療事故損害賠償1種案由未適用過簡易程序外,其他案由都有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案的記錄。以11種公眾熟悉的民事案由在2001年的適用情況為例,離婚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所占比重為95%,撫育費案件為98%,贍養案件為100%,借貸案件為88%,買賣案件為93%,合伙案件為83%,勞動爭議案件為9%,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為85%,財產損害賠償案件為83%,鄰關系案件為90%,名譽權案件為100%。其中勞動爭議案件所占比重低,是因為該院于年初決定這一類案件不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造成的。由此可見,除極少數案件類型外,基層法院或法官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膽略遠比理論界要大,司法實務中還很難絕對歸咎哪一種民事案件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3、從適用機率看,傳統民事審判領域里常見的幾種案件類型適用簡易程序的機率較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編制統計報表(法綜9表)的案件分類法進行比較,可發現離婚、撫養、贍養等婚姻家庭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比率很高,且較為穩定,而其他諸如賠償類、房屋類和最易出現新類型案件的債務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比率則極不穩定,或升或降,詳見下表:

年份

項目1999年2000年2001年

婚姻家庭類總數481430433

簡易案件數443403419

比率92.1%93.72%94.58%

類總數576060

簡易案件數365045

比率63.16%83.33%75%

類總數647297

簡易案件數355183

比率54.69%70.8%85.57%

類總數226340225

簡易案件數187256172

比率82.74%75.29%76.44%

可見基層法院或法官經常接觸和審理并積累了豐富辦案經驗的一些案件類型,與其不常接觸和審理的案件類型相比,適用簡易程序的機率要高。這又從另一方面說明,案件難易之分,與法官對案件性質的熟悉程度有關,并隨著法官個人及其職業群體的成長而由難變易。

大廠區法院適用簡易的情況,與學者們列舉的有關數據基本相仿,也與南京地區其他基層法院的情況相近似②。上述調查至少給我們三點啟示,一是各基層法院可以通過統計等科學方法對本院法院法官適應不同案件的能力進行調查摸抵,從而確定符合自身實際的繁簡案件范圍;二是簡易程序以其獨任之特征,抑制住案件數量增長對法官人數的需求,緩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成為解決這一現實問題的主渠道;三是各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類型,已實際超出最高人民法院慣常認可的范圍,當前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主要任務不在于推廣實施,而在于修改行法律和司法解釋。

二、適用簡易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透視

實踐中發現,適用簡易程序存在兩個不良傾向:一是“簡易程序普通審”,一方面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庭前準備等流程管理措施完全相同,沒有體現出快捷、簡便的特點,另一方面庭審過程缺乏靈活性和便捷性,從法庭調查到法庭辯論等訴訟環節與普通程序也沒有多大變化。總之,簡易程序并不簡易,實際上它正在演化成“獨任程序”;二是“隨意轉換程序”,一則不注意識別簡單民事案件,實施繁簡分流,二則淡化適用程序法的嚴肅性,使簡易程序的審限制度對承辦法官缺乏約束力。司法實務中還很大程度上將簡易程序當作向普通程序轉化的蹺板。這兩個傾向與設計簡易程序的立法初衷不符,所以稱之為不良傾向。簡易程序并沒從訴訟運行上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明顯區別于普通程序的訴訟制度。

出現上述不良傾向,不是偶然的。如果說問題只有暴露出來了才能得以解決,那這還不是件壞事。學者們對簡易程序現存的問題多有論述,大致可歸結為:立法規定過于簡單、粗疏,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界限不清,簡易程序不簡化,司法解釋與立法前后矛盾③和對轉程序行為監控不力,這里不再贅述。從審判角度觀察,筆者體會是:

1、造成簡易程序普通審的原因:①法官駕馭庭審技能不夠,不能依案件情況靈活安排調查、辯論等庭審步驟,或大膽地省略某一庭審步驟,只有按已有程式走形式,有的案件庭審更呈現無病呻呤狀;②適用簡易程序缺少總體上的法律支持,相關法條僅有5個,除、通知開庭和庭審的方式分別針對當事人和法官能夠體現“便利”功效外,在送達、庭前準備、法律文書制作和執行等許多訴訟環節毫無便利可言;除答辯期、審限期具有直接縮短期間。功效外,在“立、審、執”等審判分工和工作00上都缺乏提高效率的機制;③法院內部的工作規范和考核要求過于單一,阻礙了簡易程序發展。近幾年,法院系統對立審分開、案件登記立卷、審書配合等一系列審判工作規范得越來越具體和仔細,但沒有區分普、簡兩種不同程序之間的差別或者區分不大,習慣中仍以普通程序的做法考查簡易程序的對錯,這無形中制約了法官適用簡易程序的創造性和能動性,使現有的一些諸如巡回辦案、即立即審等立法理想在新歷史條件下得不到推廣實施。

2、造成隨意轉程序的原因:①不注意事先識別繁簡案件,加之現行識別標準不便于實務操作,使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前未實施繁簡分流,未固定所適用的訴訟程序;②法官的程序意識不強,把程序視為工具,忽視了訴訟程序所固有的功能和價值,如約束法官行為、保障司法公正等等,是法官必須遵守的法律制度之一,而有的法官甚至利用“轉程序”來掩飾自己工作上的無能;③法院內部對轉程序案件的監督制約不力,既沒有準許轉程序的前提和條件,又未規定隨意轉程序的責任和處罰辦法。

適用簡易程序還遇到一些難點問題,主要為:

(1)送達難。送達難已直接影響到訴訟進程,降低了審判效率,這不只是簡易程序所特有的問題,在普通程序中也存在。民事訴訟法規定了6種送達方式,適用起來遇到不少困難,比如:大量非常住人口的存在,其居所普遍不穩定;城市建設和房屋租賃市場發展帶來的當事人住所變動和易于更換;更有甚者,有的當事人存在厭訴心理,為拒絕和躲避訴訟,和親屬合起合與法官捉迷藏。為了送達,送達人員有時要起早貪黑、蹲點守戶,這樣一味地要求法官盡職盡責,既不合理也不長久,沒有體現“兩便”原則。簡易程序中的口頭、電話、捎信、便條等傳喚方式,仍是以當事人誠信、住所穩定、自覺接受審判為前提,不能應付現今誠信缺失的社會現況,操作起來顯得“吃軟不吃硬”,常常拖延訴訟進度,造成審判被動。

(2)識別難。識別簡單民事案件本身就是起爭議的問題,不同法院和法官對同一案件的難易程序評價不一,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實踐中還出現看似簡單但很難、看似繁雜但很易的現象。這里面有法官個人及群體的業務素質、司法經驗和授業基礎不同的原因,有每個案件所蘊含的繁雜性、特異性和難解性不同的原因,還有案件自身發展變化的原因。人們擔心,識別結果的不同會表現為實務層面上的司法不統一。這一擔心絕非多余。目前,各法院均不同程度地突破司法慣例,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還沒有一個統一標準。

(3)簡化難。前文提及法律規定和法院內部規章對簡化簡易程序的掣肘,其中制作裁判文書繁簡不分就是具體問題。因為我國未采用格式化裁判文書,而現行法律又明確要求裁決文書寫明當事人爭議以及法院裁決的事實和理由,因此,不論案件多么簡單明了,不管是調解結案還是判決結案,法官都要為了寫清一個完整的案件事實與爭議的來龍去脈而詳盡調查,娓娓道出。此外,由于是凡判決均可上訴,當事人雖明知判決正確卻惡意利用上訴制度拖延判決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使得本應快捷的審判變得拖趿,還耗兩級法院的審判資源。

三、簡單民事案件的識別標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定,簡單民事案件的識別標準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對這一識別標準如何進一步理解闡述,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作出司法解釋稱:“‘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④這一解釋,有的地方值得推敲和商榷。比如“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一句,就不切實際,因為有些案件的當事人因客觀因素限制不能提供證據,但可以提供確切的證據線索,只要法院調查一下就可查明事實。以撫育費糾紛案件為例,相關法律規定完備而明確,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也易于查清和認定,縱使雙方爭議再大,用3名法官去審理和用1名法官去審理的效果都是一樣。這類案件爭議最多的地方通常是負有給付義務一方的收入情況,不是無須調查即可判明事實,而是一經調查就可判明事實,不也簡單!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編寫的業大教材《中國民事訴訟教程》中對識別標準的表達,更為通俗易懂。它從法官的視角寫道:“簡單的民事案件,有三個等同的特點;一是糾紛不復雜,易于弄清事實,分清是非;二是法律、政策有明確規定,易于作出處理決定;三是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不大,矛盾易于解決”⑤—易查、易判、易解決矛盾是簡單民事案件的核心內涵,也是法官識別和評價簡單民事案件的基本標準。如果從當事人的視角來理解這一標準,可以表述為:能夠提供確切的證據或證據線索,權利要求有明確而具體的法律依據,相互間的爭議不屬于法律分歧,而是認知或信用分歧。

現行識別標準的立法技術是概括式規定,其基本上能反映出簡單民事案件的內在本質,具有抽象、原則和適用性強的特點,有利于從橫向上應付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人口素質、法治環境和需求等客觀情況不同帶來的法院、法官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認知水平和認知結果的差異,以及從縱向上應付不同時期人們的認知水平和認知結果的發展變化。但是,司法實務中的識別是非常直觀的分辨過程,作為一個識別標準,由于其過于抽象和原則必然會導致在由本質向外延推導的過程中,因操作人員、方法、時間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結論。這又說明現行識別標準的主觀成份太多,客觀成份太少,不利于從表象上統一司法。依照現行標準進行識別,同一案由下的各個案件有難易之別,不同案由下的各類案件也有難易之分,因此有學者批評當前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過于寬泛。⑥我們有必要區分不同民事案由之間的難易差別,確定一個相對穩定的按不同案由劃分的適用范圍,以便精確實施繁簡分流,并建立起相應的考核依據;對于同一案由下的難易變化,可通過轉程序制度予以調整,使之適用的訴訟程序更加符合立法理想。

一個好的識別標準,應具有減少分歧、統一效果、便于操作和推廣的特點。現行識別標準顯然不具有上述特點。有句廣告詞如是說:把問題變得繁雜了,太累!把問題變得簡單了,才是貢獻!這也是我們重新審視識別標準的意義所在。從實務層面上講,識別標準越直觀、越具體、越簡單越好,立法時采用列舉式規定而不是概括式規定可達到這一目的。綜觀各地法院劃分繁簡案件的不同做法,無外乎有以下四種:一是根據受理案由劃分,將醫患糾紛、勞動爭議、侵犯名譽權等在當地輿論影響大、可能涉及社會穩定或對專業知識要求高、法律規定不健全或存有矛盾的案件類型,適用普通程序;二是根據爭議標的大小劃分,將爭議標的在一定數額以上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三是根據案件統計類別劃分,將房地產類、賠償類和合伙等部分債務類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四是綜合上述劃分法。國外的相關立法多采綜合劃分法,即區別簡易事件和小額輕微事件適用簡易性程序。當前我國還沒有完備的民法典,社會發展正處于轉型期,民事案由尚未完全定型,自然無法對全部民事案由進行梳理比較,鑒別難易,因此參考外國立法和實踐經驗不容忽視。

《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一書列舉了7類簡單民事案件,⑦分別對應離婚、贍養費、撫養費、撫養關系、借貸、繼承和損害賠償等案由,主要為傳統的幾種常見民事案件,多集中為婚姻家庭類案件。這幾類案件,無論從司法經驗積累、法學理論研究還是立法司法政策建設,在當時都較為發達,因此法官們覺得屬于“易”的范疇。但是,這一簡易范圍在二十世紀90年代初是可行的,現在看來,它低估了當代民事審判法官的查案、判案和處案的能力,已不能反映時代進步所帶來的法學研究、立法建設和司法實踐成果。第一,它涉及的案由太少,只有7種,而新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300種民事案由⑧,照此比較,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太小,無法解決案件量增長問題;第二,它與現行審判實踐相脫節,各基層法院每年有80%以上的民事案件適用了簡易程序,早已突破了前一適用范圍;第三,它束縛住人們的思維空間,制約了簡易程序的拓展適用。前一適用范圍的立法技術是一一列舉法,又稱對應式列舉法,雖說具有具體、直觀的特性,但并不簡單,因為300種民事案由若一一列舉適用情形將是一個龐大的標準群,這必定會增加識別人員掌握、記識、儲備標準的難度,而且標準多了不免會相互影響,顧此失彼,制造混亂。可見,對應式列舉法沒有實現識別標準的簡單化。近期,廣東省法院在制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規則(試行)》⑨時采用了另一種列舉法,即排除式列舉法,其只規定少數幾種已為現行司法解釋明確不得適用的情形,予以排除,其余案件均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從而方便了識別標準的記識、推廣和運用,達到簡單化要求,并從實質上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其中,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①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②本轄區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③涉外、涉臺案件;④發回重審或再審的案件;⑤疑難復雜或新類型案件”。這種方法值得今后修改司法解釋時參考。

四、完善發展簡易性程序之構思

人類簡化訴訟程序的努力貫穿于民事訴訟制度的全部歷史。二十世紀60年代以后,西方國家更是掀起簡易程序改革浪潮。但是,在每一時期內,程序的繁簡并存,由繁到簡的趨勢明顯,同時,民事訴訟法的公法化以及程序技術的日益發達,規范層次上的民事訴訟程序越來越繁雜了,這是解決社會沖突的實際需要使然。⑩從我國的情況看,現行訴訟制度正面臨著兩極考驗,一方面普通程序失于嚴謹,需要進一步加強規范,比如如何真正發揮合議庭作用,如何利用審前程序完成證據出示和歸納爭議焦點,使庭審過程更加集中而不拖拉,成為辯論是非曲直的言詞中心;另一方面簡易程序缺乏簡便,需要進一步簡化完善。在建構訴訟制度的時候,人們都希望處理好“公正與效率”的關系,但是,公正與效率是當今世界各國共同的難題,當公正與效率發生矛盾是,人們不得不作出悲難性的選擇。⑾我國的立法者則喜歡直接為當事人作出選擇,其結果往往也引起當事人的不滿的抱怨,飽受指詆,不如多設置幾種程序供當事人選擇,賦予他們充分的程序選擇權⑿,由他們自己決定自己命運。如果說早些年我國公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多一份選擇就是多一份無法逾越的訴訟障礙,那這一擔慮如今不復存在,一是群眾的自主意識更強了,二是群眾的接受能力更強了,雖然大多數人未受過法學專業訓練,但只要作適當的司法指導,其還是能識別不同程序之間的差別。

社會對訴訟制度的需求是多樣化的。以前媒體曾討論“二毛錢官司”究竟值不值得打的問題,如果從純經濟利益角度考評,當然應限制此類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但如果從論個事理爭口氣的角度考評,我們沒有理由拒絕其訴訟。而且,民事訴訟中涉及的私人利益又能大到哪里?權利無大小,均應有救濟機會,百姓不就是找個地方說理嗎!為此,我們也有必要設置多種程序價值模式。簡易性程序可以強調效率優先,其公正內涵次之;復雜性程序可以強調公正優先,其效率內涵次之。象前述的二毛錢官司,就可以給之于簡易性程序進行訴訟。

1、創設獨任程序。前文提及簡易程序正演化成獨任程序,若加上普通程序運作中存在的合議庭不合議、主審法官獨攬審判的情況,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完完全全可以歸位為獨任程序。筆者設想,獨任程序應成為將來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在此基礎上通過對訴訟環節、方式、審級等制度進行00調整再設置普通(合議)程序和簡易程序,除重大復雜和簡單小額事案件外,一律適用獨任程序審判。所謂獨任程序,是指基層法院一般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基本程序。運作環節、方式、與現行普通程序沒有太大區別,所區別的,一是審判組織的人數不同,前者由1名法官擔當,后者由3名以上法官擔當,二是所適用的案件類型不同,普通(合議)程序只適用于疑難民事案件或法律特別規定的民事案件如提請復議案件的審理;其與現行簡易程序的區別主要是所適用的案件類型不同,后者主要適用于法律所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

設置獨任程序有如下基礎:①法學理論進步的基礎。誰都不否認我國近幾年法學理論研究和立法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如物權法正在制定,民法典也提上擬制日程。法律整體水平的提高,勢必會促進司法活動的進一步繁榮和經驗積累,這為提高法官業務素質、增強法官應對不同類型案件的適應能力創造了條件;②法官素質提高的基礎。近十余年,法官隊伍中補充了不少接受過法學教育的新生力量,法院系統還通過舉辦業余大學等方式對原有非法學專業人員進行培訓,大幅度提高了法官素質。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將法官任職條件由??铺岣叩奖究疲凑f明了這點;③司法實踐發展的基礎。目前各法院大力推行的案件流程管理體制,有利于規范審判行為,但也在將簡易程序變得普通化?,F行簡易程序不簡便但仍不失其“獨任”特征,因此不如固勢利導將現行簡易程序改造成獨任程序。從程序運行保障機制權衡,這樣做也更為合適,實際上也是在擴大現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2、簡化簡易程序。利用獨任程序消化大量民事案件,抑制住案件增長對法官人數的需求,我們始有機會討論現行簡易程序不簡便問題。簡化簡易程序,就是簡化現行簡易程序,而不是對新簡易程序的簡化。筆者設想從9個方面實現訴訟程序的簡化:

(1)限定一個有限的適用范圍。新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簡易事件和小額事件。簡易事件是指:①撫育費、贍養、協議離婚、探視子女權、撤銷婚姻等簡單民事案件;②應適用獨任程序但尚未進入開庭階段即撤訴、和解、調解的其他民事案件。小額事件,是指訴訟請求數額在1-2千元以下的借貸、拖欠租金、工資、電話費等簡單財產糾紛案件。

(2)配置專門機構和人員。這一機構和人員主要負責通知應訴、接待當事人、開庭排期、庭審記錄、發送文書等事務性工作,可與案件流程管理機構合署辦公,不編入法官,而由獨任法官輪流坐班,適時審理,及時作出裁定、調解和簡易判決。與之對應,法官本部可分為獨任庭(組)和合議庭(組),分置獨任法官和合議法官,各自適用獨任或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審理案件,這樣可避免法官因不同程序習慣而出現互相干擾影響的現象。合議庭主要由院長、庭長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負責審理重大繁雜案件和復議簡易程序的申請復議案件。

(3)采用表格式訴狀。當事人在法院工作人員指導下,通過填寫表格或打勾即可完成和答辯;有關證據作為訴訟狀附件,應一并將副本送達原被告。

(4)增設短期公告送達方式。簡易程序中送達傳票、判決書等書面文件時,可適用直接、留置、郵寄和短期公告4種送達方式。對那些早出晚歸、居無定所、有意藏匿躲避送達或拒絕送達人員入戶的當事人,采用短期公告送達方式,即在其最后一個住所或近親屬住所連續3-5日張貼并公告有關文書即視為送達。

(5)兼采書面審和言詞審。證人可以提供附有身份證明的書面證言,無須直接出庭作證;法官通過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若事實清楚、爭議不大,即可直接判決;若一方當事人未提供書面材料或雖提供書面材料但事實存有爭點,可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澄清事實。同時,強化訴狀和答辯狀的效力,非法定事由不得反悔或變更。

(6)簡化言詞審過程。簡易程序庭審以法官糾問方式為主,重點在于查清案件事實,庭審過程不拘于成式,法官視情況組織法庭辯論,甚至可以取消此庭審單元。

(7)實行格式化裁判文書。簡易的判決、調解和裁定文書,可以不附裁判事實和理由,只需記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址或其他自然情況,案號,原告的時間、證據名稱和訴訟請求,被告的證據名稱和應訴要點,判決主文、時間及法律依據即可。

(8)縮短審限期。簡易程序審限期為1-2個月,不得延期,但可以轉換為普通程序。

(9)限制上訴,實行本院復議制。當事人如對簡易判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提出復議。復議由合議庭負責,可書面審也可言詞審,復議期限不超過20天。

3、拓展非訟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訟程序,它們與簡易訴訟程序一樣也具有簡便、迅速、及時的特點,都屬于簡易性程序的范疇,但是司法實務中并不常用。公示催告程序所適用的案件類型,目前尚不多見,因此不常使用;但是,督促程序不常運用,卻讓人匪夷所思。有人曾查找原因是法院嫌所收取的費用低,當事人嫌該程序不可靠,如被申請人一提出異議支付令即失效,所以雙方的積極性都不高。⒀上述法院方面的原因,毫無道理,只會降低自身威信,影響司法公正形象。設置簡易性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減少訴訟成本而不是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投入。因此,對不同程序收受訴訟費用加以區別,拉開檔次,是合理的,這已有學者提出改革意見。⒁至于當事人方面的原因,可以通過轉程序機制來解決,下文另作論述。

非訟程序中可以設置獨立的調解程序供當事人選擇。調解員由人民陪審員、資深書記員、律師或熟悉法律知識的人士擔任,這樣可以發揮人民陪審員和熱心于公益事業的法律人士的作用,還可以減輕職業法官工作負擔和減少法院開支。若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或在調解過程中達不成協議,案件轉入訴訟程序。拒絕調解的當事人,如果在判決中沒有得到比調解結果更有利的結果,將要承擔拒絕調解以后對當事人所支付的訴訟費用。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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