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離婚后的經濟糾紛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離婚后的經濟糾紛范文1
關鍵詞: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3-000-02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在公證機構依法對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屬、債務范圍等達成協議的活動。雖然我國的《婚姻法》對于保護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如何界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關系期內婚前財產的增值、消耗、變更等產生的經濟關系如何劃分,等等,都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而婚前財產公證能夠有效彌補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缺,更加有效地促進夫妻財產歸屬明確,維護財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特點
(一)自愿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協議活動,當事雙方應秉著自愿的原則進行。公證機關要尊重當事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告之公證程序及材料,根據規定輔助其完成公證業務。對于婚前公證的個人財產,婚后雙方可以協議變更或撤銷。對于法定的婚前財產范圍,雙方可在自愿的基礎上選擇性地公證,也就是說,既可以對法律明確的全部婚前財產進行公證,也可以就其中一部分進行公證。
(二)合法
公證機關對于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財產歸屬等情況等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進行公證,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以保證其協議內容的真實合法。在公證過程中,雙方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自然人,并且公證的前提是在成立婚姻關系前明確雙方的財產歸屬狀況。公證書必須在公證雙方和公證處簽名蓋章后才能生效。這樣才能使雙方對各自的財產使用權、收益權有法律保障。
二、婚前財產公證現狀分析
婚前財產公證將更多理性因素融入婚姻中,也使婚姻變得更現實。其實,在很多西方國家,夫妻對于各自的財產都奉行獨立支配的原則,婚前財產公證很普遍,財產明確并不與愛情沖突。客觀上分析,正是為了使雙方在感情中更加自主、獨立,充分尊重彼此的權益,才更應該進行財產公證。但在我國,由于受傳統的倫理道德等觀念的影響,人們更傾向于選擇感情至上,認為“談錢傷感情”,因而面對婚前財產公證時會猶豫不決。
(一)因為維權而失去信任
婚前財產公證是為了有效解決婚內矛盾而設立的,然而因為接受度、認可度低,反而導致很多矛盾。維護自身權益是每個公民的正當權利,可是一旦涉及婚前財產公證,未婚夫妻之間難免會降低信任度,特別是經濟處于劣勢的一方,會把這種公證看成是經濟強勢的一方對自己心存芥蒂,從而降低婚姻的信心?,F實中有很多未婚夫妻因為婚前財產公證問題而感情破裂,還有很多已婚夫妻因為婚前財產的分配、收益問題產生矛盾,甚至走向離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穩定不利于社會和諧,如何在婚姻中既能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又能維系感情,這是一個綜合課題,需要從公證制度、維權意識、婚姻觀念等多方面綜合考量。
(二)缺乏年限限制引起的責任缺失問題
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設立在于公平、公正,可是,由于婚前財產公證缺乏年限,往往會引發不公平的問題,有悖于設立的初衷。比如,夫妻雙方在婚前做了財產公證,婚后雙方感情破裂,一方堅持自己的婚前財產所有權并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及其子女則在離婚后一無所有。這在某種程度上為婚姻當事人逃避責任提供了保障。據此,很多學者提出,應該對婚前財產公證制度設立一定的年限,根據婚后家庭的經濟狀況、子女撫養壓力等問題綜合考慮,避免任何一方以公證書為護身符,不履行責任和義務。
(三)覆蓋面窄,存在很多漏洞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個人財產不斷增加,財產的種類也呈現多樣化趨勢?;榍柏敭a公證的主要對象是固定資產,很少涉及無形資產。如今,無形資產的效益不容忽視,如果婚前財產公證中僅僅明確有形資產的所有權,勢必會在日后的分配和收益中出現不公平現象。所以,在完善公證制度的過程中,要充分擴大覆蓋面,盡量囊括每一項財產,將財產保護工作做到細致入微。
三、完善我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必要性
婚前財產公證既能從法律角度保護財產正當歸屬權,又能從理性層面明確婚內經濟權利,是值得肯定的。
(一)保證婚姻穩定,維護合法權益?!痘橐龇ā分械南嚓P規定可以促使夫妻雙方更好地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也可以保護雙方各自的財產所有權、繼承權等。通過婚前財產公證,可以保障婚姻的高度理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減少經濟糾紛,形成約束力?;榍柏敭a公證是在雙方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是婚后的財產支配權的有效證據。因此,進行公證可以保障一方對于自己財產的支配權,避免因產權不明確導致的糾紛和矛盾。此外,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物質上的約束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束縛婚姻當事人的行為。
(三)縮短審判流程,提高司法效率。現代人的婚姻已經擺脫了傳統觀念的束縛,當雙方矛盾不可調和的時候,或者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響,人們更傾向于結束婚姻關系來終止不滿意的婚姻生活。如何在離異時合理劃分財產對于司法機構和婚姻當事人而言都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所以,人們能夠更加理性地認可婚前財產公證的作用?;榍柏敭a公證書是合法、有力的證據,可以減少調查、取證等環節,更可以規避糾紛問題,既節省了辦事成本,又提高了審判效率。
四、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建議
如前文所述,實施婚前財產公證可以避免夫妻雙方的財產糾紛,還能在債務訴訟中避免將一方的婚前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而改變所有權。在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過程中,要將其目的作為基本原則,使公證制度不失其應有的效力和意義。
(一)審查債務情況
在以往的公證工作中,大多數公證申請都是由財產較多的一方提出的,其目的不再重復。然而,也有個別案例表明,很多人申請公證婚前財產并不完全是為了與配偶劃清產權關系,而是為了逃避債務。例如,甲將婚前的不動產經公證落到未婚妻乙名下,并從法律角度認可乙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日后,甲面臨債務訴訟導致該不動產被強制執行時,由于已經將其公證為乙的婚前財產,有關方面便不能對該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這樣無形中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公證機構應該明確申辦人所要公證的標的的債務情況,避免因逃避債務等目的的公證活動。
(二)明確公證標的
關于婚前財產協議的范圍,應該盡量明細,公證機構應該合理引導申辦人根據種類細分公證標的。特別是未婚夫妻雙方,應該明確彼此財務狀況,且需要公證的財產必須是夫妻財產,不涵蓋任何一方家庭成員的財產,要避免有隱瞞財產的情況,不要盲目簽訂協議。此外,要充分重視無形財產,比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將其納入婚前財產公證的范圍內??傊?,對于公證的標的,雙方要做到無爭議。
(三)核準公證憑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可以避免糾紛,但前提是辦理公證公正、客觀、合法,否則將事與愿違。在辦理這類業務時,公證機構必須嚴格審核公證財產的產權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這是避免日后糾紛的關鍵。通常,對于婚前存款的取證工作相對簡單。一般需當事人提供銀行存款憑證即可。而對于房產,則應以產權登記證為基準。關于婚前存款婚后雙方共同使用、婚前房產婚后雙方共同還房貸的問題,雙方應在公證材料中加以明確,盡量做到無產權爭議,以免造成日后分割困難。
(四)規定公證年限
公證書需要約定有效的年限,這樣可以根據變化的婚姻生活靈活改變財產所有權狀況。有很多案例表明,在婚前公證中,由于感情基礎良好,甲方將自己的婚前財產變更為甲乙雙方共有財產,共同經營家庭。但婚姻存續一定期限后,由于各種原因,雙方對于已公證的財產產生糾紛,特別在乙方提出離婚申請并分割經公證的財產時,一紙公證書對甲方非常不利。所以,建議在公證協議中設立年限,到協議有效期之前,雙方商議訂立新的協議對以往公證的財產或婚后產生的財產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