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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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文1

俗話講“清官難斷家務事”,我們基層民警在處理眾多矛盾中也感到家庭矛盾相對復雜,難以妥善處理,但是,將家庭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是維護家庭穩定的需要,也是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由此,一個合格的基層民警必須要具備善于調解家庭矛盾的能力,方能適應當前公安工作的需要。結合下面一則典型案例,我談談對家庭矛盾調解的一點看法:

案例:張甲與張乙系父子關系,張甲曾從張乙手中借了5000元錢為其大兒子張丙墊付超生子女罰款。張家兄弟分家后,張乙多次向其父討要這5000元錢,張父以種種借口推脫。張乙認為其父母是故意推脫,有意偏袒其大哥,一怒之下將其父母推到在地。張丙獲悉該情況后,請來一幫朋友準備教訓張乙,而張乙的妻哥獲悉后,唯恐其妹夫吃虧,也邀來一幫人前來應對,雙方正準備大打出手的時候,派出所民警恰好趕到,制止了一場大規模的流血沖突事件。

派出所民警針對此事“癥結”,耐心做張乙的思想工作。剛開始,張乙態度很不好,脾氣暴躁,認為派出所民警來是在給自己出丑,聽不進任何言語和勸告,對立抵觸情緒很大,準備以死抗爭。民警圍繞張乙開展說服教育,在民警耐心的勸說下,張乙幡然醒悟,主動承認自己不應該將自己的父母推到在地的錯誤,愿意接受處理,同時表示這5000元錢根據父母的意思,自己不再追著索要,張甲本著親情關系也表示原諒張乙,張丙也明確表示這5000元錢自己會盡快償還。在派出所民警的撮合下,父子三人簽訂一份協議,明確三方的責任義務,三方都鄭重其事地在協議上面簽了字。完結此次家庭調解后,作為一名責任區民警感觸頗深:

一、及時出警是預防矛盾升級的重要環節。按照唯物主義辯證法的觀點,事情有相對的大小沒有絕對的大小,事物是在不斷地發展變化,稍不留意,事情很有可能由小變大,超出控制的范圍。此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10分鐘到達現場并迅速控制住現場局勢,將一場即將開始的械斗及時制止。設想一下,如果派出所民警在接到報警后沒有及時趕到,放任矛盾發展,雙方很可能走極端,從而引起大規模的械斗,釀成家庭悲劇。

二、冷靜調處是解決糾紛的有效方法。矛盾的解決需要正確的方法,任何矛盾糾紛都有一個演變的過程,語言中傷、態度不恭等,是將問題擴大化的催化劑;推心置腹、態度和藹卻是緩和矛盾的中和劑。上述案例中,民警對張乙進行勸說時,張乙開始有很大的抵觸情緒,認為父母雙方沒有對其兄弟兩人一視同仁,有意偏袒其哥哥,在交談中,張乙多次流下委屈的淚水,此時,民警沒有制止張乙的行為,讓其進行充分的陳述使他的情緒得到舒緩,在張乙的情緒徹底冷靜下來后,民警一番中肯的話語,深深打動了張乙,張乙為自己做事不冷靜深表后悔。此案例中,民警沒有大聲呵斥和粗暴的干預,而是打出了一張“冷靜”牌,使問題反而得到較好解決。

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文2

案例之一,妻子惡殺丈夫:大田縣桃源鎮山坪村村民鄭祥吉與同村村民林玉莊經他人介紹,在缺乏感情基礎的情況下,草率結婚。婚后雖育有子女,但一直未能建立較好感情,其妻平時好吃懶做,未能與其夫鄭祥吉同心協力發展家庭經濟,家庭經濟狀況一直不好,因此常常借家庭瑣事雙方互相埋怨,林玉莊心里想鄭祥吉不是他終身可以依靠的丈夫,于是就紅杏出墻,暗中與同村村民蘇某來往并發生不正當關系,有托附終身之意。2001年5月15日,林玉莊與蘇某的關系被其夫鄭祥吉發現,鄭祥吉就經常責罵和毆打林玉莊,并四處揚言要與蘇某誓不兩立,殺蘇某全家,林玉莊與鄭祥吉的家庭矛盾進一步升級,達到互不相容的地步,林玉莊便產生了殺死鄭祥吉的念頭,蓄意尋找機會。在同年7月19日凌晨1時許,林玉莊趁其夫鄭祥吉熟睡之機,用方凳朝其夫鄭祥吉的左側太陽穴猛敲數下,而后用雙手掐其頸部,見鄭祥吉掙扎,林玉莊就從廚房拿起剪刀,朝其頸部,太陽穴部位連刺數下,直至被害人鄭祥吉死亡。

案例之二,媳婦惡殺婆婆:任文述系貴州省妥陽縣旺草鎮人,經他人介紹,于2000年農歷8月嫁到大田縣文江鄉朱坂村村民廖啟炮家,在雙方完全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的情況下,與廖啟炮非法同居。在同居期間,任文述嫌廖家貧窮,心里怨氣,廖啟炮時常叫他一起下地干活,任文述不愿意去,羅母常常為此事嘮叨,由于任文述文化低,心胸狹小,性情暴躁,總認為是廖母從中挑撥,故意與她過不去,時常與廖母爭吵,產生矛盾。2001年9月8日,任文述因燒柴火一事與廖母連續發生二次爭執,次日上午9時許,任文述在房后劈柴時,再次因燒柴火一事與廖母發生爭執;10時許,廖母將他們倆燒柴火一事告訴了他人,并說手臂上的傷是任所為,任聽后申辯,而廖母仍與他人說手臂上的傷是“媳婦”所為,經過無數次爭執,任終于忍不住心中積怨,舉起手中的柴刀朝廖母的頭部及手臂砍下,廖母身亡。

案例之三,丈夫惡殺妻子:大田縣華興鄉村民鄭造全與其妻翁香文婚后生了二男一女,長子大學畢業并參加了工作,女兒也參加了工作,只有一個小兒子在校讀書,按理這樣的家庭應是美滿幸福。然而,鄭造全平時酗酒無度,大男子主義嚴重,酒后無端打罵妻子,長期以來未盡家庭責任和履行家庭義務,其妻卻要忙里忙外,心里總有些怨氣,夫妻關系不象以往那么融洽。就在2002年5月5日早晨,鄭造全幾懷酒下肚,胡言亂語,又發“酒瘋”,其妻再也不堪忍受其夫的所作所為,就與之爭吵,鄭造全因長期酗酒,精神失常,邁著酒步就從廚房拿起菜刀要殺其妻,其妻竭力反抗,此時其女鄭慧芳正好下班回家急忙阻止,卻被其父砍成重傷;其妻再也忍不住其夫的不良行為,就沖過去與其夫拼命,由于其妻弱小無力,被失去理智的丈夫鄭造全砍殺身亡。隨后,鄭造全跳樓自盡。

二、原因分析

(一)家庭貧困是產生家庭矛盾的重要原因。三個家庭的共同點是家庭經濟貧困,不是子女多負擔重,就是夫(妻)一方好吃懶做,或者還有一些惡習,家庭沒有固定收入,缺乏致富門路,導致家庭越來越來貧困,維系家庭的支柱無力,家庭凝聚力弱化。導致家庭矛盾增多。而且極易惡化。

(二)家庭責任缺乏是產生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感情基礎薄弱,鄭祥吉、廖啟炮是經他人介紹,父母包辦,雙方在缺乏感情基礎的情況下一起生活,婚后感情得不到發展,卻為家庭瑣事時常爭吵,未能相互忍讓和寬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斷升級。二是接受教育程度低,三個家庭中沒有一人是初中以上畢業,遇事不夠冷靜,容易發生爭執。三是家庭觀念淡薄,三個家庭經濟基礎差,理應同心協力發展家庭經濟,林玉莊、任文述、鄭造全三者不但不參加各自家庭的生產勞動,卻在家庭里制造事端,林玉莊紅杏出墻,任文述與婆婆爭吵,鄭造全酗酒成性,根本不顧家庭尊嚴和利益,必然產生家庭矛盾。久而久之,就產生矛盾激化,引發悲劇的產生。

(三)法律意識淡薄是產生最后結局的必然結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未走調解渠道,三個案情發生原因純屬家庭糾紛,只要通過調委會或司法辦說服教育,講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緩解,不至于產生惡劣后果。二是未走訴訟渠道。三個家庭矛盾愈演愈烈,達到不可調和地步,理應求助法律訴訟解決爭端,當事人的有意放縱,促使矛盾惡化。三是以身試法,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原本可以采取非訴訟或訴訟渠道解決的家庭矛盾,三者卻采用極端的手段觸犯刑法,釀成一場又一場原本不該發生的悲劇。

(四)調解組織工作弱化是事件未能得到阻止的重要因素。從三個案情看,除了家庭責任缺乏,法律意識淡薄外,同時也暴露了基層調解組織在處理家庭糾紛時存在三個方面問題:一是未能及時排查,面對林玉莊“紅杏出墻”,廖家婆媳關系緊張,鄭造全酗酒無度等農村婚姻家庭中最富有典型意義的糾紛,而且糾紛時間又長,調委會卻未能及時排查,及時掌握,防止 矛盾激化。二是未能及時調解,三個家庭矛盾循序漸進,到最后“浮出水面”,卻未能及時介入,化解矛盾。三是工作不夠深入,三個案件發生在三個不同鄉鎮,事件的發生、發展到最終結果,期間經歷了無數的矛盾爭執,暴露了部分鄉鎮司法辦等組織機構在組織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僅浮在面上,未能深入細致的覺察和研究。

三、幾點建議

(一)大力發展家庭經濟,是維護家庭穩定的治本措施。 古語道 :“倉稟實而知禮節”,如果家庭條件好,有致富門路,無睱顧及其他。實踐證明,在農村家庭經濟發展了,家庭矛盾就少。同樣道理,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同心同德發展家庭經濟,才能發家致富。所以,家庭和睦和發展家庭經濟是二者相輔相承的關系,不可分割。當前,只有在農村 大力加強兩個文明建設,打造新型社會主義農村家庭,才能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穩定。

(二)運用教育手段,著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據統計,年發婚姻家庭糾紛數均占全縣矛盾糾紛總數的30%左右,在農村廣泛普及新頒布的婚姻法勢在必行,結合我縣普法規劃總體要求,當前要著重開展三種形式的活動:一是送法下鄉,有針對性地對農村采用廣播、電視、電影、墻報等宣傳媒體宣傳婚姻法,并把婚姻法印制成冊進入家庭,在全縣范圍內形成學習婚姻法的良好氛圍。二是舉辦培訓班,特別是要對新婚夫婦,舉辦婚姻法培訓,積極引導農村家庭掌握自我解決矛盾的方法。三是開通婚姻家庭咨詢電話,除了已經開通1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外,社會各職能部門應開通咨詢電話,加強社會對婚姻法的宣傳教育力度。

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文3

關鍵詞:婚俗;法律移植;習慣法

婚俗是千百年來人們在締結婚姻過程中所形成的習慣。在封建中國,大部分婚俗是習慣法,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在與西方自由民主文化的碰撞之下,人們在締結婚姻時已經不用嚴格按照傳統婚俗來進行,也就是說現今婚俗是一種習慣而非具有強制性的習慣法。比如,彩禮一直是中國地區普遍存在的一個風俗,但現在彩禮一般都以房代替。這個現象可能是根據現在的新習俗“男出房,女出車”有關,隨著房價上漲和西方個人主義思想傳播,現在年輕人成婚后一般都要搬離父母家,因此結婚往往還需要以房為前提,但婚前購房一般來說還是靠父母支撐,于是彩禮就慢慢變相成了房子。地方婚俗就目前來看還只是民間習慣,并且這種民間習慣在時展的洪流中還在發生著變化?;橐龇ǖ母緝r值取向在于構建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但在實際立法中,到底是傾向于家庭本位還是個人主義,不甚明確。就新的婚姻法解釋來看,更傾向于個人主義,婚姻法解釋三加大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力度,弱化了家庭共同財產的地位,這與中國傳統的家庭本位觀念區別較大。東西方文化差異的不同,使得法律移植在實際適用中讓人們感受到了不適,對中國傳統婚姻關系中的家庭共同體觀念造成了沖擊。

近年來我國在婚姻糾紛中,已經表現出了如下趨勢:在個案尤其婚姻法律不周全時可適用婚俗,發揮后者對前者的補充作用。即以婚姻法為主,婚俗為輔進行適用。如一些婚約財產糾紛案中,對于彩禮和婚宴酒席的費用承擔,由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彩禮的概念不明確,沒有為彩禮圈定一個范圍,法院在審理時就適用了婚俗來進行解決??梢?,目前在解決婚姻糾紛時,主要是在大的婚姻法框架下,對部分法律未明確規定的事項選擇性地適用婚姻法來進行解決,以婚俗對婚姻法進行補充。這一點在目前的婚約財產糾紛案的審理中得到了較大的體現,雖然我國法律并不保護婚約,但是司法解釋中對由民間婚約而產生的彩禮這一概念的保護還是為解決財產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的支持。在最高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中,雖然對彩禮應返還多少尚沒有明確法律條文進行詳細規定,但現實操作中一般是根據雙方婚姻維持時間長短,還有雙方的過錯確定。其實這其中體現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法官是可以根據自身社會經驗,充分考慮當地婚俗,將婚俗適當適用于各類新型疑難案件的審理。近年來,由于女性地位的提升以及性自由思想的傳播,我國非婚同居現象不斷增加,同時由于一些農村地區還存在事實婚姻,于是涉及解除同居關系以及分割財產的案件越趨復雜。在很多情況下,同居關系與婚姻關系非常接近,除了兩張紙(結婚證),幾乎沒有區別。然而,在同居析產的情況下,同居關系的處理與婚姻關系有著不小的區別。經過結婚登記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列舉的財產以外,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夫或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同居關系析產則是以財產取得方式確定產權,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

在目前的實踐運用中,同居關系所產生的析產糾紛讓一些在事實婚姻中,甘愿為家庭付出的婦女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在解除同居關系后,從前作為家庭主婦的婦女因為無法證明財產的所有權,所以只能凈身出戶。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在繼承時,可以適用事實婚姻來承認其配偶身份。不過,該意見雖然現行有效,但應注意到在該意見導語部分中,還是將這種同居關系認為非法,因此該意見是否應該進行更改或者婚姻法在更改時是否應將其中部分意見加以引入值得斟酌?;橐龇ǖ牧⒎☉云瞥饨孕?、穩定社會秩序為基本目標,對婚俗的揚棄也應當以此為原則。因為習俗根植于一個地方,所以對該區域人民的約束作用有時候可能更甚于法律,因此,應當提高對民間風俗習慣的重視,從尊重地方做法開始,在婚姻法立法過程中對傳統習俗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在司法實踐中,將婚俗作為解決婚姻糾紛的一項考量內容,從而提高裁判滿意度,是以裁判能夠更為中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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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文4

摸清實情 找準思路

巴州區西城街道辦事處地處巴中繁華市區,成立于XX年,轄4個社區居委會,13個居民小組,常駐人口6.9萬人,暫住人口3.2萬人,駐轄區行政企事業單位48家。王國華自那時起擔任街道司法所長,面臨轄區下崗再就業人員多、進城務工人員多、弱勢群體多、民間糾紛矛盾多,“四多”現狀給轄區社會和諧穩定帶來了巨大壓力。針對這一現狀,她不怕困難,走訪社區和居民,很快摸清了轄區基本情況,她用心梳理出明晰的工作思路。積極建議并爭取得到了西城街道黨委、辦事處一班人高度重視,首先從調解隊伍建設、人員素質提高、靈通糾紛信息、落實責任和獎懲等方面入手,扎實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三個月不到各項工作全部到位,有效維護了轄區的和諧穩定局面。有了堅實的工作基礎,各調解網絡協調運轉,幾年來多次受到省、市、區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表揚和肯定。

用心調解 任重道遠

人民調解就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凹舨粩?,理還亂”費力不討好,是調解員最大的忌諱。如何揚長避短因勢利導搞好西城人民調解工作,她反復琢磨認真學習研究,總結出一套有目共睹的工作經驗和方法,用她自己的話說必須做到“五要”:

一是認識要提高。三方面的認識,一個不能少。一方面多匯報多請示,提高各級黨政干部對人民調解工作深刻認識。二方面提高人民調解員對自身工作的認識,調解是基層自律、至高無上。三方面是讓群眾認識調解處理問題,方便快捷、公平合理,從而普遍受歡迎。為了提高這三個方面的認識,王國華三年來寫出工作請示、報告、調解案例、經驗調查文章30余份;培訓教育調解員9場次,宣傳鼓勵先進調解員3人獲各級表彰;積極宣講人民調解政策,在社區打出了“有糾紛,來調解”的便民承諾,公布的調委會電話成了民間的“110”。

二是隊伍要無私?!靶牡谉o私天地寬,有事放心讓你管”,純潔的隊伍才能辦公道的事,是老百姓樸素的追求。所以她積極推行“自愿報名、群眾推薦、考察公示、社區聘任”的公推公選辦法,把社區責任心強、熱心人民調解事業的優秀樓院長、社區“五老”及社區有一定威信的人員選拔進來,確保了基層調解組織有機構、有人員。四個社區的調解隊伍一組成,就受到當地群眾的公認。

三是公信要樹立?!肮?、廉生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原則處理大小糾紛,講政策、講法律、講事實,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大大提高了西城人民調解組織的公信力。2011年3月,西城70歲老人劉先厚因家庭贍養糾紛,四處上訪指責其幺女夫妻不盡責任,矛盾激烈驚動公安及媒體。王國華立即指導相關人員參加對其家庭糾紛進行調解,苦口婆心達成了調解協議,然而履行贍養協議時再度起糾紛,劉老漢一時懷疑起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作用。王國華再次找到劉老漢和他幺女,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并翻開法律文件規定,指明人民調解在法律中的地位作用,若再不履行訴訟法院時將得到確認后強制執行。讓他們父女都明白了人民調解的公信度,這場家庭贍養糾紛也在人民調解中得到了化解,并縫補了撕列的親情。

四是調解要及時。靈通糾紛信息直接影響著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得及不及時、調解難度升不升級、調解成功率和鞏固率高不高。王國華堅持從XX年起推行在社區樓院小區設置糾紛信息員,建立了信息員定期排查反饋、重大活動期間排查反饋和發現糾紛及時報告制度,確保了糾紛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調處,主動攬事上身。調解員的手機、座機向轄區居民公開,也極大地方便了廣大居民。如兩口子打架,半夜把調解員喊攏的時候就不少,草壩社區調解員楊志高一個月就遇到了3起?!?〗

五是責任要落實。王國華積極制定和嚴格執行轄區負責制、首問責任制和調解包案制,并與基層調解組織簽訂了工作責任書。凡樓院小區發生的糾紛由小區或居民組調解小組調解、社區調委會派人協助。凡小區或居民組調解不了的糾紛由社區調委會負責調解,一般情況下不允許上交矛盾;個別社區調解不了的疑難、重大糾紛才由辦事處調委會或獨立調解或聯合有關部門調解。凡糾紛當事人首先找到哪一級調解組織就由該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決不允許推諉和應付了事;凡出現調解未成功或反彈,甚至糾紛當事人上訪,均由責任調解員一包到底,包括自己到上級機關接人勸解。明確的責任劃分和嚴格的責任制度以及工作考評,有力促進了社區人民調解工作扎實開展,有效維護了轄區的和諧穩定。

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文5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依據,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勞動糾紛預防體系,創新勞動維權機制,全面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標

通過全面打造勞動糾紛預防體系,達到普法宣傳社會化、案件預防網絡化、案件處理規范化、延伸服務人性化、獎懲結合制衡化,為建設首善之區構筑和諧用工環境打牢堅實的基礎。

三、主要做法

(一)法律宣傳

充分發揮各種有效載體普法宣傳功能,加大勞動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普遍對企業法人代表、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城鎮職工、新市民、應屆大學生、失業人員進行分層次宣傳引導、培訓指導,不斷強化企業和勞動者的責任意識、法律意識,進一步提高誠信守法的自覺性,營造依法用工、依法維權的濃厚氛圍。

1、培訓宣傳。定期舉辦勞動法律法規學習培訓班、座談會、普法公益課,加深企業主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理解,了解掌握勞動法律法規知識。

2、聯動宣傳。區勞動維權中心成員單位密切配合開展勞動法律法規進機關、進社區、進企業、進校園、進家庭活動,提高勞動法規宣傳的滲透力、輻射力。

3、巡回宣傳。派出巡回勞動仲裁庭,運用典型案例,開展案例現場說法,達到辦一案、走一處、教育一片的效果。

4、櫥窗宣傳。印制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單和宣傳冊,通過基層服務窗口,宣傳欄進行廣泛宣傳。

(二)預防措施

為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需要,積極有效預防和及時發現妥善處理勞動糾紛,最大限度地把勞動爭議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1、發揮勞動保障網格、網絡動態監管的作用,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監管,勞動保障協查員對轄區內的重點企業實施監控,勞動監察大隊實施不定期抽查,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

2、發揮工會協調勞動關系的作用。協調企業工會成立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內部可能存在的糾紛及時發現、及時調解、及時處理。

3、發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維權窗口的作用。在勞動糾紛進入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程序前,關口下移,先行調解。

4、發揮社會調解機構的作用。利用基層民事調解、訴訟調解和工會維權等多方協調機制,加大勞動糾紛調解力度。

5、發揮人力資源市場職介機構的作用。廣開招聘渠道,擠壓黑中介生存空間,打擊非法用工行為。

(三)案件處理

樹立服務為先的辦案理念,堅持延伸服務與跟蹤督導、柔與剛性執法、宣傳教育與行政處罰相結合,科學、規范、便捷、高效執法,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穩定。

1、建立健全網控企業信息快報制度。依托區人力資源網、社會保險網、勞動監察網,對轄區企業的關閉、停產、欠薪逃匿、惡意撤資等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及時排查。對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滑,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整改;對借金融危機之名,惡意侵害職工權益的企業,依法嚴肅查處。

2、建立勞動關系協調三級體系。發揮區、街道、社區勞動關系協調職能、使勞動關系協調進社區、及時協調處理勞資糾紛、最大限度將勞動爭議爭議糾紛解決在基層。

3、建立勞動仲裁糾紛案件全程調解制度。健全完善便民綠色通道,實現“快立、快審、快調、快結”的速裁機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以調為主、調裁結合、案結事了。

4、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密切協調區勞動維權中心各部門,抓好以勞動合同“基礎線”、工資支付“穩定線”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聯合檢查活動。

5、建立區大隊、街中隊兩級勞動監察應急備勤制度,對勞動保障突發性,及時啟動《區勞動保障監察群體性突發案件應急預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控制事態發展,妥善處置,確保穩定。

(四)延伸服務

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加強與當事人相互溝通和交流,主動以多種方式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維權服務。強化當事人的守法意識,引導和幫助當事人理性對待勞動糾紛。

1、案后答疑制度。勞動糾紛案件處理完畢,當事人對案件處理有異議并提出申請的,由原承辦人員及仲裁院院長、分管局長對案件處理有關程序適用、證據認定、處理理由等向當事人進行解釋、說明,引導當事人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處理結果,增強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說服力。

2、案件回訪制度。對經處理的涉案用工單位進行回訪。主要回訪用人單位案件處理后的履行情況;回訪用人單位用工管理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回訪用人單位管理制度存在的薄弱環節。通過回訪幫助用人單位完善制度,依法用工。

(五)獎懲制衡

1、鞭策落后。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作用,對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實施全程追蹤報道,批露違法用工行為,改善企業形象。

家庭糾紛典型案例范文6

廣義上的家事訴訟應當包括婚姻事件、親子事件、撫養事件與其他家庭事件。日本法上,家事審判分為“人事訴訟”與“家事審判”兩部分。人事訴訟是專門確定人的基本身份關系(例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并以之為糾紛對象的特別民事訴訟程序;人事之外的家事案件則按專門的《日本家事審判法》分為甲類與乙類兩部分,由家庭法院按照家事審判程序進行。德國法上,規定有專門的家事審判程序,成立有專門的家事司法機構,在州法院設有“家庭事件分部”,又稱家庭法院。

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漸次推行,由于家事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質,我國現有的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并不能完全滿足案件審理需要?,F行關于家事訴訟程序的一些規定散見于各類民事規范性文件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第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等。這些規定不僅十分分散,而且過于簡單,可操作性差,內容方面主要集中于規定婚姻案件,對于親子關系案件等缺乏相應規定,尚存不少立法空白。在案件審理中,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定和訴訟程序,為數眾多的家事案件得不到妥善審理,辦案法官深感為難。

二、典型案例與問題反映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劉某某償還下欠的工資28700元。原告稱,被告在內蒙承包工程期間欠原告工資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給付了原告1000元。*年,原告通過被告的親戚多次催收,被告才于*年9月份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年9月,原告因小孩上學找到被告,被告僅付給原告300元,余款被告拒絕償還,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欠款。然而,在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實際情況并非原告訴狀所述。據庭審筆錄顯示,原被告間曾經保持有婚外男女關系。被告劉某某在內蒙工作期間,原告一直跟隨同居,被告也曾一度打算與妻子離婚,轉與原告郭某某結婚。后經被告妻子張某某的不懈努力,被告劉某某改變主意,要求結束與原告郭某某的婚外男女關系,原告不允。在反復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原告郭某某選擇到法院,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同居期間原告為其墊付的大米款和原告的工資,共計30000元。庭審過程中,被告郭某某態度強硬,聲稱在與原告同居期間每年給付原告不下15000元,為原告治病、尋找親生父母和往返開縣內蒙等事項也花了不少錢,出具欠條是當時為了脫身才寫的,欠條并非真實債權債務。同時,為了案件事實的查清和糾紛的解決,被告妻子張某某也參加了實際的庭審過程。張某某強調,可以考慮給原告*元作為補償。庭審結束后,雙方經調解未達成和解。目前,該案已經判決結案,認定欠條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劉某某應當償還欠款。被告劉某某不服,擬上訴。

本案所采取的訴訟程序是普通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然而,按照該程序,基于本案的特殊性質,存有以下問題:

第一,案件審理指向不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之規定,我國的民事訴訟采取民事財產糾紛和民事身份糾紛混同審判的模式,不存在專門的家事審判程序和專門的家事審判機構,由此導致很多家事糾紛或不能進入司法程序解決,或經當事人改以其他訴由。在本案中,原告以勞務合同欠款為由,提供證據包括欠條一張和證人證言一份。依靠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法庭似乎已經可以認定案件事實,也能夠據此作出判決。然而,這樣審理既不符合案件事實,也不利于糾紛解決。原被告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糾紛產生實質是感情糾葛所致,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引導的審理活動并沒有觸及糾紛的核心部分,即原被告同居期間的財產和身份關系如何認定。

第二,公開審理與否存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就原告的訴由而言,本案是勞務合同欠款糾紛,不具有不公開審理情形。在普通債權之訴下,涉及個人隱私的,是否進行公開審理,現有法律規定比較疏闊。從立法原義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是指情節上出現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不公開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則是指案件案由是離婚或商業秘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同一法條出現不同裁判標準。公開審理與否采用情形說還是案由說,法官自由裁量時難以認定。本案實際庭審情形是,在得知案件特殊情形后,旁聽群眾自動離場,除獨任法官與書記員以外,參與訴訟的只有原告及其人和被告及其妻子,事實上是不公開審理。

第三,被告妻子的訴訟地位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經人民法院允許,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人,我國立法采取了有限度承認近親屬訴訟權模式。然而,在家事糾紛中,糾紛大多以家庭為單位發生,行使權的當事人近親屬本身就是糾紛的實體權利義務人,整個訴訟行為的后果往往并不是訴訟當事人自身所承擔,而是以其家庭為承受主體。在這種情況下,訴訟程序承認當事人近親屬的人地位,無異于變相遺漏了當事人或者加重了原被告的責任。以前述案例為例,在勞務合同訴由下,被告劉某某之妻張某某不能以被告身份參加訴訟,劉某某只能委托其妻子作為人參加訴訟。而在庭審過程中,張某某甚至比被告劉某某發言更為積極,并主動提出個人給原告郭某某*元以了結糾紛。張某某的訴訟行為顯然不僅僅是行為,而是直接替被人被告劉某某承受了行為的法律效果,這直接與立法的權設置矛盾。而依現有普通民事訴訟程序,這種矛盾是無法避免和解決的。

三、立法建議

(一)應當設立家事訴訟程序

家庭是社會秩序穩定的基礎,需要對家事事件進行特別處理,設立家事訴訟程序能更好地找出家事糾紛的癥結。

(二)包含案件類型

家事訴訟程序下案件類型應當包括婚姻事件、親子事件、撫養事件與其他家庭事件。

1.婚姻事件,應當考慮包括離婚之訴、撤銷婚姻之訴、確認婚姻存在與否之訴和同居之訴等。

2.親子事件,應當考慮包括確認親子關系存在與否之訴、父母贍養權之訴和親子監護權之訴等。

3.撫養事件,應當考慮包括變更撫養名義之訴、子女撫養之訴等。

4.其他家庭事件,應當考慮包括父母的看望權之訴、父母與子女來往糾紛之訴、婚外情之訴、夫妻財產糾紛之訴等。

(三)當事人標準

在家事訴訟程序下,當事人的認定應當不同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

1.家事訴訟程序下,當事人的訴訟能力應當有特殊性??梢钥紤]家庭成員在家事訴訟程序的不同類型案件中,采取不同的訴訟能力認定標準。如在婚姻事件中,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的夫或妻應考慮認定其具有完全的訴訟能力;如夫或妻為無行為能力人,則由其法定人進行訴訟。

2.家事訴訟程序下,當事人的范圍應當有特殊性。家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一般具有明確性,或是家庭成員,或與家庭有密切關系,因此應當嚴格限定當事人的范圍。

3.家事訴訟程序下,應當實行特別制,即訴訟人在家事訴訟中須經特別授權。由于家事訴訟一般具有最強的人身自然屬性,當事人的人應當證明其獲得了該當事人特別授予的權。

綜上,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理論從實體法角度來考慮當事人適格與否,把當事人適格的基礎完全歸于當事人對訴訟的管理權或處分權。在家事訴訟類型的案件中,較多的訴訟類型為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理論并不能完全統一。以形成之訴為例,家事訴訟案件中的形成之訴多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其目的在于維持法律的安定性和社會的穩定性,一般應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立法的精神確定當事人。有形成權或對形成權有管理權的人當然是當事人,如夫妻、撤銷收養事件中的生父母等,除此之外,能稱為當事人的只能是法律基于公益而直接規定的某些人,如當事人所在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等。

(四)家事人的訴訟地位

家事權我國法律未作規定,但是在審判實踐中,我國是承認家事權的。家事是表見的一種特殊情形,其實質屬于廣義上的無權,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無權。無權非經被人追認不發生的效果,而家事發生的效果無須經被告人追認,直接發生效果。所以,家事人在家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應當不同于普通人的訴訟地位。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家事存在不同的表現形態。

1.無授權型日常家事。一種情形是一方沒有授權,另一方以家庭名義對外進行日常事務活動。從法律上,這應當推定行為人享有權,整個家庭成員應對行為人的行為承擔共同連帶責任。如夫或妻一方以家庭生產生活名義對外借欠的債務,且能夠證明款項用于家庭生產生活的,夫妻雙方在由此引起的訴訟中應當成為當然的訴訟主體。另一種情形是人與被人為同居關系,周邊人公認是婚姻關系的,一方故意以配偶名義對外發生日常家事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行為有效的,應推定為有權家事,若由此引訟,與被雙方應是當然的訴訟主體。

2.授權表示型家事。在家事訴訟程序中,這種比較容易區分家事人的地位,與被雙方應為當然的訴訟主體。

3.授權不明型家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授權不明的,被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人負連帶責任。在家事訴訟程序中,連帶責任的成立意味著與被雙方都可以是訴訟主體。

4.越權型家事。根據調研,實踐中越權現象有:(1)超出書面或口頭授權的權限而為之的,善意相對人有足夠理由相信行為人是在行使權的,構成家事,對方配偶需對此負被責任。(2)有限制的權,是指本人對配偶原有或應有的真實權加以限制,卻為加以明示的情形,構成家事的,本人需負被責任。針對越權型家事,只要相對人是善意無過錯的,被雙方都應成為訴訟主體。

5.權限延續型家事。這種情形是指權終止后的活動構成家事的情況。根據調研,常見的情況有三種:(1)人權利消滅后,其仍以配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2)向特定第三人表示過授權,但權撤銷后未通知第三人的;(3)向不特定人公告授權,未公告撤銷授權的。在家事訴訟程序中,如果第三人對權被撤銷無過失,仍與人進行法律行為,可以考慮把人與被人都列為訴訟主體。

(五)實踐探討

從審判實踐出發,家事訴訟程序仍有可以繼續探討的空間。

第一,應當成立專門的司法機構處理家事事件,由專門的家庭法院和專職法官單獨辦理家事案件。

第二,實行本人親自到庭制度。在家事審判程序中,應當要求本人必須親自出庭,因為從家事案件的類型來看,多是與親戚、家庭成員的糾紛有關,其中包含著眾多的感情因素和相當程度的生活誤解,加之基于身份關系的不可替代性,實行本人親自到庭制度,不但能使主審法官具體掌握案情作出及時準確的妥當裁判,而且能使當事人自主消除誤會,恢復感情,有助于圓滿解決糾紛和促使調解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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