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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論文范文1
近些年,我國旅游業迅速發展起來,在產生可觀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帶來日漸突出的環境問題。如何協調旅游業發展和環境保護的矛盾,正亟待解決。由此,通過構建旅游地的環境保護博弈模型,對其納什均衡結果進行分析,指出應由政府部門執行監督管理,建立相應的懲罰機制,來改變博弈參與方的收益狀況,以促使旅游企業自覺地開展環境保護,從而實現旅游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關鍵詞:
發展旅游;環境保護;博弈;監管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4001401
1問題的提出
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推進,旅游業在我國得以迅猛地發展,成為了新的經濟增長點。但是,旅游企業往往從個體理性的角度出發,一味地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了對生態的保護,使得資源破壞、環境污染等問題日趨明顯。由于生態環境保護和企業經濟利益目標常常難以實現統一,這就給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威脅。為此,研究旅游企業、政府部門和旅游地居民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決策及行為,從而實現各方在環境保護模式中的納什均衡狀態,應當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2旅游業發展中環境保護問題的博弈分析
考慮到決策環境的復雜性,為了便于分析,做出如下基本假設:首先,參與人都是“理性經濟人”,即旅游企業、政府部門和旅游地居民都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其次,參與人對各方的策略和收益都有準確的知識,即屬于完全信息。再次,參與者在做出決策前都不知道其他人的行動,可以認為是同時進行的,即模型為靜態博弈。
2.1旅游企業之間的博弈分析
假設有A、B兩家規模相同、產品同質的企業,在發展旅游的過程中,他們對當地環境的態度均有兩種,即保護和不保護。當企業不保護環境時的收益為I,保護環境時的收益為R。由于環境改善具有長期性和正外部性,使得企業對環境保護的投資往往大于從其中得到的短期直接收益,因此IA>RA,IB>RB。先分析A的決策,假定B選擇保護,那么A選擇保護時的收益為RA,選擇不保護時的收益為IA,因為IA>RA,所以A的最優決策為不保護;與之相同,當B選擇不保護時,A的最優決策仍為不保護。由此可知,無論B如何選擇,A的占優策略為不保護(IA>RA)。同理,B的占優策略也為不保護(IB>RB),因此,(不保護、不保護)構成納什均衡,對應的收益為(IA,IB)。
2.2旅游地居民之間的博弈分析
假設附近的C、D兩戶居民,同樣的從旅游發展中,獲得了經濟利益,也受到環境污染的損害,他們對當地環境的態度都有兩種,即干涉和不干涉。如果行動干涉,則需要花費的代價為P,能獲得的福利為W。先考慮C的決策,假定D選擇干涉,那么C選擇干涉時,將獲得W/N-P/2的凈收益(總收益W的1/N減去總成本P的一半),選擇不干涉時的收益則為W/N。因此,C的最優決策為不干涉。如果D選擇不干涉,那么C選擇干涉時,將獲得W/N-P的凈收益(
2.3旅游企業和旅游地居民之間的博弈分析
類似的,假如某旅游地有N戶居民,環境改善后可以額外獲得的福利為W,考慮到其他居民的搭便車行為無法阻止,當某戶居民選擇干涉時,則要獨自承擔全部的成本P,卻只能分享到W/N的福利,而單戶居民獲得的福利往往難以補償其承擔的費用(W/N-P
2.4旅游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博弈分析
從上述情況來看,博弈各方都趨向于不參與保護環境,其結果均是非合作的,并未達到帕累托最優。這是明顯的“公共悲劇”現象,而市場的失靈給政府的干預提供了機會和理由。下面就構建模型來進行分析,博弈的參與人包括旅游企業和政府部門,企業的純戰略選擇是保護或不保護,政府的純戰略選擇是監管或不監管。表中概括了對應不同戰略組合的支付矩陣,C是政府的監管成本,F是被查處企業所繳的罰款,p是企業損害環境被政府查處的概率,I是企業參與環境保護的投入,R是環境改善帶給企業的額外收益。結合現實我們假定,政府的罰款收入大于監管成本(pF > C),企業的環保投入大于改善環境的額外收益(I > R),企業所繳罰款額度大于不參與環保的凈收益(pF > I-R)。在這種情況下,參與人面臨的選擇為混合戰略納什均衡。用α代表企業保護環境的概率,β代表政府監管的概率。
解,πg(1,α)= πg(0,α),得:α=(pF-C)/pF,即:如果企業保護環境的概率小于(pF-C)/pF,政府的最優選擇是監管;如果企業保護環境的概率大于(pF-C)/pF,政府的最優選擇是不監管,如果企業保護環境的概率等于(pF-C)/pF,政府隨機選擇。
給定β,企業選擇保護環境(α=1)和不保護環境(α=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πc(β,1)=(R-I)β+(R-I)(1-β)= R-I
πc(β,0)=-pFβ+0(1-β)=-βpF
解,πc(β,1)=πc(β,0),得:β=(I-R)/pF,即:如果政府監管的概率小于(I-R)/pF,企業的最優選擇是不保護環境;如果政府監管的概率大于(I-R)/pF,企業的最優選擇是保護環境;如果政府監管的概率等于(I-R)/pF,企業隨機選擇。
因此,混合納什均衡是:α=(pF-C)/pF,β=(I-R)/pF,即企業以(pF-C)/pF的概率保護環境,政府以(I-R)/pF的概率監管?;蚪忉尀?,市場中有許多家旅游企業,其中有(pF-C)/pF比例的企業選擇保護環境,有C/pF比例的企業選擇不保護環境;政府隨機地監管(I-R)/pF比例的企業參與環保的情況。在此博弈中,各變量均影響納什均衡解。其中,政府部門的查處概率p越大,對企業不參與環保的懲罰F越重,而政府監管成本C越低,那么,旅游企業自覺地保護環境的可能性α就越大。
3結論
在旅游業發展的過程中,環境保護所具備的外部性使其不能與經濟利益同步。因此,在沒有施加外力的情況下,企業不會主動地成為環境保護的主體,使得先發展后治理的困局難以避免。為了實現旅游業的良性發展,應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其監管職能,改進博弈的納什均衡,促使企業自覺地參與環境保護。首先,政府要提高對被查處企業的懲罰額度,除一定金額的經濟處罰外,還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名譽損失等,使逃避環境保護的企業得不償失。其次,政府要提高有效的查處概率,建立由旅游、工商、公安、衛生、文化等多個政府部門綜合執法的體系,實現監督力度的加強。當然,政府還要努力降低自身的監管成本,通過建立完善的機制和隊伍,來高效率地履行其職責。
參考文獻
[1] 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申燕萍.基于博弈論的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規劃政府規制效用分析[J].生態經濟,2012,(01).
法律博士論文范文2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論文選題題目:(外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導教師: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評審項目及意見:
[1] 該論文選題屬
句法學 語音學
語義學 語系學
心理語言學 語用學
詞典學 語言測試
第一語言習得 第二語言習得
計算語言學 文體學
跨文化交際/ 英美文學、文化 社會語言學
語料庫語言學 法律語言學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該生對選題所屬領域的研究現狀和相關文獻的熟悉程度
了解所有與論題相關的理論、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和結論,并能在基礎
上對研究現狀的長處與不足提出自己的獨到見解。
了解與選題相關的主要理論、主要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成果和結論,并
能在此基礎上對研究現狀提出自己的看法,但深度不夠。
對與選題相關的研究和文獻有一定的了解,但仍有不少重要的理論和研
究成果被遺漏。無法對研究現狀提出個人見解。
完全不了解與選題相關的研究現狀。
[3] 該生對所選課題要解決的具體問題是否明確
十分明確。
基本明確。
不甚明確。
完全不明確。
[4] 該生所選課題范圍
選題恰當,能在一年半至兩年半之內完成。
選題過大,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選題過小,達不到博士學位的水平。
[5] 選題的理論和/或實踐意義
具有重大的理論和/或實踐意義,具有前瞻性和開拓性。
有相當的了理論和/或實踐意義,但只是對現有研究的局部補充。
理論和/或實踐的意義不大,只是對現有研究的模仿。
沒有任何理論和/或實踐意義。
[6] 該生是否已經找到結局問題的方法
已經找到。
有些想法,但仍不具體。
尚未找到。
[7] 該生所提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完全可行
基本可行,但仍需進一步完善
完全不可行,必須推倒重來。
[8] 該生在開題報告中所顯示的語言和文章組織能力是否能勝任博士論文的寫作
完全能勝任。
基本能勝任,但還需進一步加強。
不能勝任。
二、論文選題評審結論:
[ ] 我認為該生論文題目可以通過,不用修改。該生可以開始學位論文撰寫。
[ ] 我認為該生選題可以通過,但必須根據以下意見進行重大修改,并得到導
師的認可。該生可以開始學位論文撰寫。。
[ ] 我認為該生論文題目應暫緩通過。該生必須根據以下意見進行重大修改,
然后再交答辯委員會評審,通過后方可開始學位論文撰寫。
法律博士論文范文3
1.學術性,即指論文對法學學術理論問題具有科學的論證性;
2.理論性,即指論文運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經過嚴密論證將法學中某個或某幾個問題“升華”到理論高度,從而找出帶規律性的東西的思辯性。
3.創造性,即指論文論述的法學問題“發前人所未發”,探求法學中前人沒有發現的規律或匡正通說的獨創性。
“理論”,是指科學的論點、論據及論證的體系。法學學術論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討法律科學問題,進行法律科學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闡述法律科學研究成果、進行法學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法學學術論文,一般包括:論點、論據、論證三個要素。
法學學術論文,就其性質而言,屬于論文中高級別的具有創造性的論文。它要求作者對法學學術理論界的某個問題有新的發現,提出新的學說,新的構想;或對以往的法學理論、法學觀點有較多的新發展或深入開拓。
或對法學中的舊學說提出不同的獨立見解;或論證法學舊學說錯誤、疏漏之處;或提出新的法學預見、構想,啟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學學術論文,其要求均應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學學術論文的寫作,僅指篇幅一萬字左右的立論方式的法學論文(碩士論文、博士論文等法學畢業論文除外)的寫作,至于駁論方式的法學論文的寫作暫不涉及。專業性,即指法學論文對法學學科中的某個或某幾個專門問題進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學專家、教授、學者研討和交流的專業性。
(二)法學學術論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論述的法學問題,觀點正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法制建設有促進作用;
2.能推動法學領域學術理論的研究向前發展;
3.具有學術論文的諸特點;
4.全文觀點與材料統一,層次分明,條理清楚;
5.論證中邏輯嚴密,推理正確;
6.所用的法學語言準確、概括、精煉;
法律博士論文范文4
物權登記可以界定為國家依法委托特定職能機構按照當事人的申請對于當事人的物權狀況決定記載或不予記載的行為過程,以及這種記載或者不記載發生特定法律效力的事實狀態。在我國《物權法》中,對登記作出了相關規定,從而形成了我國的物權變動登記制度。以下分別從登記能力、登記程序、登記效力三個方面對我國《物權法》上的登記制度進行梳理并就相關規定進行分析,以期能夠系統展現《物權法》登記制度的全貌,并對登記制度達到進一步的理解。
二.登記能力
所謂登記能力,是指某些權利或者某些事項可以被納入登記簿的能力,確切的意思應該是被登記能力。
1.需要登記的物權變動
只有經過法律行為進行的物權變動,法律才規定通過登記賦予其相應的法律效力。根據事實行為或者其他法律事實發生的物權變動則不須登記即可發生相應的物權變動效力。當然,并不是說因為這類物權并不可以登記。在德國,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對此類物權進行登記,該登記只是一種宣示。⑴但《物權法》第31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這就意味著,如果當事人不處分該物權,對該種物權是否登記屬于當事人自己的選擇;而當事人要處分該物權,則必須先經過對該物權的登記,始可處分。
2.需要登記的物權變動之外的情形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的對象是"對不動產變動的請求權",是一種債權請求權。⑵對于預告登記的對該登記債權的效力,學者認為是賦予了該債權一定的物權效力,概言之,預告登記的使該登記債權的效力"介于債權與物權之間"。⑶
三.登記程序
這里所指的登記程序,是指《物權法》所規定的不動產的登記程序。對于動產,《物權法》并沒有規定,本文認為動產不能類推適用不動產的登記程序。
1.申請登記
《物權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因此,是否申請,具體申請什么內容,全由當事人自治,申請登記行為是私法性質的行為。
申請登記涉及登記請求權的問題。登記請求權是指"登記權利人對登記義務人所享有的請求其履行登記義務或者協助履行登記義務的權利。登記請求權既可由法律規定產生,也可由合同規定產生。但《物權法》并未就登記請求權作出專門的規定。本文認為其是一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所簽訂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協議僅僅是債權的協議。對物權出讓人來說,其負有的主要義務就是根據債權合同向受讓方轉讓物權;對受讓方來說,其負有接受物權轉讓并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對價的義務。概言之,雙方都基于合同負有辦理登記的義務,同時雙方也基于合同有要求對方辦理積極配合,以順利完成登記的權利。因此,登記請求權是一種債權請求權,并且為雙方當事人所享有。
2.登記權
"所謂登記權,是指登記機關通過審查,將當事人的權利及其變動諸事項納入登記簿,從而依法產生法律效力的權力。"⑷在采取登記生效主義的前提下,登記機關形式登記權的實質是將判定了當事人間權利的歸屬,而判斷權利歸屬的行為應該是司法行為。因此,登記權應該是一種司法權。《物權法》對登記機構為誰并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認定為行政機關。本文認為登記權在我國現行體制下,由行政機關行使并無不妥:第一,登記權的行使并非傳統意義上定紛止爭的司法權的行使行為,其僅僅是對當事人的物權合意的一種判斷。因此,在我國由司法機構行使登記權也不具有可行性。第二,由于當代不動產流動的快速流動,必然要求登記的效率,而行政機關高效、靈活的特點也有利于登記的高效進行,從而有利于不動產市場的良性發展。
3.登記審查
根據《物權法》第12條,本文認為我國不動產登記審查的性質為實質審查。登記申請人提交登記相關資料后,登記機關有權就上述資料進行審查,并可以根據情況要求當事人提供更多材料甚至進行實質審查,以盡最大的努力保障登記的公信力。但實質審查也必須有限度。民事主體間的權利變動畢竟是當事人私法自治的結果,如果對國家的審查權力不加限制,則必然導致公權力過度侵入私法。這種限制的制度體現就是對登記機關審查范圍的限制。
4.登記簿
登記簿是登記效力的形式體現。當事人之間關于物權變動可能會有多個證明物權歸屬的形式文件。由于登記具有最高效力,因此,作為登記效力的形式體現,登記簿相對于其他物權歸屬證明文件來說,也具有最高的效力。《物權法》賦予了登記簿這種效力,并對登記簿管理進行了規定,以盡可能保證登記簿的權威性。
四.登記效力
1.登記生效主義的效力
在登記生效主義的邏輯下,登記的效力可以分為登記的確定力和公信力兩方面。在我國《物權法》現行體系下,登記生效主義僅限適用于不動產。
1) 登記的推定力
登記的推定力指一旦登記程序依法完成,即發生物權的確定效力,除非經法院依法撤銷或者經登記機關自身依法撤銷,登記結果應受到所有人包括國家、出賣人、設定人、其它第三人的尊重。⑸
登記推定力對相關民事主體的債權也同樣具有效力:在預告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協議只要登記變具有了"物權化"的效力,"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行為不生物權效力。"⑹登記推定力對相關的公權力機關也具有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第一,對登記機關的效力。登記的確定力意味著登記一旦完成,登記機關自身也不能任意涂消或更正,必須由利害關系人重新啟動涂消或更正登記程序。這是民法私法自治原則在登記領域的貫徹,也是在私法領域對公權力侵入的抵制。第二,對其他公權力機關的效力。"登記的確定力體現為登記機關的登記結論對其他機關包括法院的適用力。在登記機關和法院之間的關系上,登記機關做出的登記,利害關系人當然可以提起撤銷登記行為的行政訴訟,但就民事訴訟而言,法院一般要尊重登記機關的登記,不得在民事訴訟中任意更改登記機關對權利的登記。"⑺
2)登記的公信力
公信力原則系指"依物權表象所表彰的權利縱不存在或內容與真實權利有異,但對于信賴此項表見物權而為物權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的相同法律效果"⑻。由于登記出現錯誤在所難免,于是便會出現登記推定的物權人即登記名義人和真正物權人不一致的情形。在登記名義人將登記于其下的不動產通過民商交易的方式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基于對該登記的信賴而對登記名義人作出給付時,就出現了真正物權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沖突問題。此時法律必須作出保護真正物權人(代表著保護靜態的生活真實)和保護善意第三人(代表著保護動態的交易安全)中作出價值抉擇。在強調流動性的近現代社會,各國法律都選擇了保護交易安全,具體制度體現便是登記的公信力原則及相關制度。
A.公信力的具體體現
a)對善意物權取得人的效力
公信力對善意物權取得人的效力制度體現便是不動產的善意取得。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不動產善意取得的要件為: 1.真實權利人和登記名義人不一致,2.受讓人通過交易性的法律行為取得該不動產;3.受讓人在受讓該不動產時是善意的;4.以合理的價格轉讓;5.按照法律的規定已經進行了登記。根據法理,該不動產物權的取得為原始取得,即除了該善意第三人在受讓時明知的權利外,在該物上所存在的其他權利權利負擔均消滅。
b)對善意的其他權利涉及人的效力
善意公信力具有兩方面的效力,其一是善意取得,其二是善意清償。在善意清償,基于對登記的信賴,清償人對登記名義人所謂的給付有效,一旦給付,清償人的義務便消失,真實權利人不得以其為事實上的權利人為由向該清償人主張給付。
c)對真實權利人的效力
在善意取得情形,基于公信力,善意第三人取得了物權,因此,真實權利人便因為該第三人的物權取得而喪失了其本來所有的物權。但一個理性、公平的制度,必須做到分配公平,換言之,其不能無故剝奪一個主體的正當利益,或者在出于不得已剝奪了一個主體的正當利益后不予以補償。因此,在后一種情形,則必須有學者所謂的"彌補的正義"⑼具體到不動產善意取得情形,則必須對真實權利人進行利益的彌補,也即為真實權利人提供權利救濟措施。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此時,真實權利人雖然不得向善意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但他(她)可以向為無權處分的登記名義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或者侵權請求權。
B.公信力的限制
誠如上述,登記公信力是建立在法律不得已對真實權利人利益的犧牲之上的。因此,對登記公信力的適用范圍必須嚴格限制,以保障交易安全為限,避免真實權利人不必要的犧牲。學者認為可以從四方面對登記公信力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制:⑽一是適用前提。必須是真實權利人和登記名義人不一致,如果登記的情況符合事實,那就是根據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所進行的法律行為,而跟登記的公信力無關。二是主體的限制。根據登記公信力主張的權利的主體必須是善意的第三人,該善意第三人為善意取得抑或善意清償人,在所不問。這就意味著,在真權利人和登記名義人之間,登記名義人不得以該登記向真實權利人主張權利。三是內容的限制。有學者歸納公信力在對不動產的事實說明、登記簿中顯然的個人情況、不得登記的權利負擔或者限制、相互矛盾的雙重登記、為法律所不允許之登記和另外目錄的情形不得適用。⑾
C. 公信力的排除
這是對真實權利人的另一種權利救濟方式。具體制度體現為異議登記和更正登記。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更正登記必須由權利人自行提起,而登記機關物權自行對有關登記內容進行更正。在兩種情況下,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更正登記:一是登記名義人書面同意;二是更正申請人舉證證明該登記確有錯誤。異議登記則包含了一下幾方面的內容: 1.申請異議登記的前提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而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2.申請主體是利害關系人。3.效力是對權利人處分的事后阻斷。4.申請人在異議登記日起15日之內不,異議登記失效。5.異議登記不當,造成登記人損害的,登記人可以要求異議登記申請人賠償。
2. 登記對抗主義的效力
如上所述,《物權法》規定特殊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和動產物權變動采登記對抗主義?!段餀喾ā凡⑽磳Φ怯泴怪髁x作出解釋。日本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根據日本的相關規定,"因不動產變動登記只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若不動產物權轉讓中存在登記錯誤之瑕疵,則真權利人得追回其物,此時受讓人即使善意信賴登記亦不得保有該物。即登記對抗主義只能解決一物二賣時的權利沖突問題,大體是以有效的物權變動為前提的。"因此,相對于登記生效主義下的登記的推定力和公信力,登記對抗主義的作用十分有限。本文于前面相關部分已經對我國《物權法》上登記對抗主義的存在合理性作出討論,在此不再贅述。
注釋:
⑴李鳳章,登記限度論,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博士論文,第73頁
⑵王澤鑒,民法物權1 通則 所有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頁
⑶王澤鑒,民法物權1 通則 所有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頁
⑷李鳳章,登記限度論,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博士論文,第126頁
⑸同上
⑹物權法第20條
⑺李鳳章,登記限度論,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博士論文,第93頁
⑻吳國喆,論物權公信力原則的適用限制,科學 經濟 社會,2007年第1期,第107頁
⑼李鳳章,登記限度論,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博士論文,第62頁
法律博士論文范文5
關鍵字:管理會計 上市公司 非理
較財務會計而言,管理會計是一個較新的概念。然而管理會計的重要性也不容小覷,但是,目前來看管理會計在上市公司的應用并不是很全面。有些上市公司堅持傳統的會計模式,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上沒有運用管理會計,也有些上市公司雖然購買了管理會計的系統,但許多管理者或許對管理會計并不熟悉,所以不夠重視管理會計,也沒有將管理會計應用地很全面。管理會計不能得到全面的應用有很多原因,管理者的非理是其中之一,因為企業的經營決策當局對管理會計的重視程度會直接影響到管理會計在企業中能否普遍應用,所以我們將對管理者非理對管理會計應用的影響進行研究。
一、管理者非理影響管理會計應用的背景
行為財務學認為,從情緒、偏好等心理方面的視角上進行詳細周全的考慮,公司的管理者實際上與市場上的投資者一樣,同樣也會受到其影響,形成認知上的偏差,從而出現非理性的行為,而資本市場深受這類非理的影響。在研究發展到近幾十年以來。Roll(1986)是“狂妄自大”(Hubris)假說的創始人,他開創性的將管理者非理性的觀點引入到財務研究之中。同時,非理性的行為缺陷普遍的存在于包括管理者的大眾群體之中。其中對這類心理和行為缺陷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較為全面的說明的就有2002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Daniel Kahneman和繼他之后的Amos Tversky。并有Shefrin(2007)對這些心理現象進行了分類,即為偏差(Bias)、框架效應(Framing Effect)和直接推斷(Heuristics)。其中的偏差是一種引起謬誤的一種誘因,對管理者產生的影響最大的有以下四類偏差,其中包括過于自信、過于樂觀、控制幻境和證實的偏差。
二、管理者非理影響上市公司管理的影響
目前,管理者非理性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管理者過度自信的分析上,當然,管理者非理性還有其他的表現形式,如從眾行為、短視偏差、損失厭惡和后悔厭惡、證實偏差等。管理者非理性的研究中,最為成熟的是對管理者過度自信的研究,而管理者過度自信也是影響公司行為決策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相關研究普遍認為,企業決策不能總是滿足效用最大化原則的原因之一即管理層過度自信等非理的存在。而這些非理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管理會計應用產生影響:
1)影響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內部控制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反映在企業經營的狀況上,健全的內部控制能夠直接為企業順利運營提供良好的控制環境,能夠保證企業經營的有效運作,所以企業經營的效率和效果是反映內部控制效果的一個最主要方面。根據Griffin和Tversky(1992)的研究,人們在面對難度更大的問題時更容易產生過度自信。而企業的經營過程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涵蓋了一系列的關系緊密的環節和內外部條件和因素,這加大了經營管理的復雜性。管理者在企業的經營過程進行決策行為時,由于自我歸因偏差以及控制幻覺等的影響,往往會高估自己對企業的掌控能力,而低估企業經營失敗的風險。
2)影響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企業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也是反映內部控制效果的一個方面。Keren(1987)研究發現人們在其專業領域往往會表現出比一般人程度更高的過度自信,管理者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對財務管理專業方面可能會存在過度自信的心理。而且由于現代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委托關系的存在,委托人同人所追求的目標不一致,容易導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的產生,在相應的制衡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容易使財務造假、窗飾財務報告等財務管理的舞弊行為有機可乘,進而會降低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可靠性。
3)影響財務報告的合規性
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是一個復雜的控制過程,該過程中各環節上的經濟信息以及管理信息等的傳遞、接收、處理、應用及反饋,反映了企業運營管理過程中各方面的情況,并進一步指導企業經營管理的進行。過度自信的管理者在企業運營過程中,會對企業運營狀況抱有過度樂觀的心理,從而易導致對控制過程中某些環節的忽略,企業內部管理中重要信息的有效溝通會受到影響,企業運營過程中應遵循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傳達以及強化實施都會受到影響,而且,管理者過度自信導致的松懈的企業運行環境,也會引起企業運營過程中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忽略,從而降低企業運營的合規性。
四、理論基礎及實證研究
(1)對于融資方面(資本結構)來說:
1資產負債率―用總負債與總資產的比率表示;
2短期資產負債率―用流動負債與流動資產的傾率比率來表示;
3長期資產負債率―用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資產的比率來表示;
4債務期限結構―用流動負債占總負債的比債務期限結構比率來表示
(2)對于預測方面來說:
1成長性―用托賓值表示;
2公司盈利能力―用公司總資數產賬面價值的對值來表示
(3)對決策方面來說:
1三年期內樣本公司發起并購達到3次及3次以上并購―是取0不是取1;
2經營的效率和效果―管理費用率、總資產周轉率、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率
三、結論
與管理會計不同的是,國內對管理者非理性的學術研究近幾年才剛剛開始,在這一領域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國內學界有關投資者心理和行為的理論研究主要分幾個方面,一方面對國外研究成果的引介和評論,如薛求知等(2003)著的《行為經濟學――理論與應用》,雖然有一些國內數據的實證研究,但書中內容都以引介國外的研究成果為主。另一類研究就是運用中國股市的投資者數據進行的實證研究,趙學軍等(2001)通過分析一個大興營業部從1998年初到2000年底間近一萬個投資者的賬戶,對中國股市的“處置效應”進行了實證研究。事實上,作為一門新興的研究課題,以國內企業作為研究樣本的有關管理者非理的實證研究少之又少。我們深知,管理者非理性的行為對管理會計應用造成的影響理論需要更多的實證研究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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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論文范文6
關鍵詞:勞動合同管理;人力資源;風險
一、前言
我國出臺并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對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有著巨大作用,因此,企業有必要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強化勞動合同管理,這有利于規避企業人力資源風險,促進企業的良好運營。
二、當前企業人力資源的主要風險
我國于2008年在《勞動法》的基礎上修訂并頒布了《勞動合同法》,這一法律的頒布有利于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雙方關系,但是法律的出臺在給企業帶來便利的同事,也帶來了一定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值得企業進行積極解決。因此,在企業中,只有充分了解當前人力資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風險,才能夠有的放矢,有針對性的進行解決,已達到預期的效果。
(一)人力資源管理成本的風險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當企業雇傭方想終止雇傭合同時,必須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按照通常情況,補償金是合同終止前一個月的含稅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這一補償金在很大程度來說是隱形的,這就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風險。有些人想通過不終止合同來規避這一風險,這一就不會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但是這種行為只是暫時性的,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二)人力資源制度帶來的風險
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當勞動者在企業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并與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同期限勞動合同的,就可以與該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內的勞動合同會造成公司企業員工大規模流失,造成人才的出走,不利于企業發展。因此很多企業通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使得雇傭方與勞動者的合作關系長久下去。雖然這一方法能夠使得員工的工作環境得以改善,但是員工在這樣的情況下會喪失工作的積極性,不利于公司的發展與創新。但是沒有新鮮血液的注入,企業的活力便會逐漸降低,不利于公司獲得利潤,在市場中占據有利地位。
(三)人力資源管理的風險
人力資源管理的風險主要是由管理不到位和管理過程不嚴謹而造成的。企業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雇用勞動者,如果企業在勞動者工作一個月之內補簽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可以且合法的,但是如果企業的補簽時間超過了一個月,則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針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中指出企業除了支付在滿一個月而沒有達到一年的勞動者的雙倍工資之外,還需要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愿意與企業確立勞動關系時,才可以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除了這個問題,還存在著勞動者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不是因個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單位后,員工需要將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合并到新的用人單位,這一計算方法和以往相比有著一定的改動,使得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在進行計算時出現問題,形成風險。
三、針對企業人力資源風險的措施與方法
(一)認真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正式的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關系才開始正式建立。如果雇傭方和勞動者已經建立起勞動關系卻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應該從勞動者開始工作的那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如果勞動者已經工作滿一年卻還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將認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要和勞動者認真簽訂勞動合同,這有利于保障雙方的權益,避免發生糾紛。
(二)規避勞動合同簽訂帶來的風險
上文提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因此企業應有意識地規避這一風險。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猶如一顆定時炸彈,勞動者期初會要求口頭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經過一段時間又反悔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因此用人單位無論是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要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協議,做到有理有據,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
(三)根據法律規定依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每一個過程都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隨意跳過步驟。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提前一個月對員工進行書面通知,讓員工有一定的時間準備相關事宜。其次要向員工出具相關證明來證明本單位已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是員工主動提出辭職,那么根據規定企業是不需要支付辭退金的,但是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用人單位需要員工提交辭職信,來證明是員工本人主動請辭。
四、結束語
強化勞動合同管理,化解企業人力資源風險,這是有助于企業發展的重要方面,企業如果想長久發展下去,就要和勞動者搞好關系。同樣的,勞動者為了自身的權利和意義,也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以維護自身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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