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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法律保障范文1
【關鍵詞】平等就業權;進城務工人員;戶籍制度;政府責任
任何一個國家,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過程中,必須經歷一個產業結構和城鄉結構的轉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農村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農民轉化為工人。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逐步推進,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從而形成了“進城務工人員”這一特殊的勞動者隊伍。然而,由于進城務工人員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我國對進城務工人員權利保護立法的缺失,致使他們在就業過程中常遭遇到各種歧視待遇。本文將從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現狀入手,積極挖掘造成進城務工人員平等就業權難以得到保障的深層次原因,并從法律的角度提出解決這一社會難題的基本方法和措施,以此為如何維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基本就業權利提供新的思路。
一、我國相關法律對平等就業權的規定
所謂平等就業權,就是指就業前勞動者在就業機會均等的條件下,以相同的錄用標準和平等的身份相互競爭實現就業,或就業后勞動者以平等的身份享有就業保障、待遇、服務等權益的權利,每個勞動者都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就業保障的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歧視和不公正待遇。眾所周知,平等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是每個社會個體所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而平等就業權則屬于平等權廣泛內涵中的一種,是平等權在勞動領域的進一步延伸和具體化?!吨袊嗣窆埠蛧鴳椃ā返?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二者是就業權平等在憲法高度上的體現;《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和其他勞動權利”,第12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都明確體現出就業權利平等的現代法律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3條明確規定了平等就業權:“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等不同而受歧視?!?/p>
二、進城務工人員就業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隨著改革深入、科技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勞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會經常發生,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進城務工人員就是由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流動而出現的一個特殊群體,它實質上是中國城鄉二元結構戶籍制度下的產物。國家統計局監測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全國進城務工人員總數已達2.42億人。其中外出就業1.53億人,本地非農就業0.89億人。以上數據表明,進城務工人員已成為我國就業問題的主要人群,需要得到社會和政府更多的關注和重視。進城務工人員在就業過程中受到不平等和歧視性待遇已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主要表現為:就業機會不平等,進城務工人員在接受雇傭、選擇職業或升遷時,不能享有與城市勞動者同等的就業機會;就業待遇不平等,進城務工人員在就業中不能享有與城市勞動者同等報酬和工作條件,出現同工不同酬、工資低廉及拖欠工資等情況,工作條件惡劣,職業病狀況嚴重有些甚至因此失去寶貴生命;就業服務不平等,進城務工人員不能與城市勞動者同等獲得政府的資金支持、就業培訓服務、免費就業信息,他們要想獲得與城市勞動者同等的就業機會,往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
三、進城務工人員平等就業權難以得到保障的原因
(1)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岸獞艏贫取毕喈斢谌藶榈貙⑷珖用穹指顬閮蓚€等級,這種不平等培養和強化了人們的地域觀念、等級觀念,損害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格局下,本地戶口的居民比外來進城務工人員高等的等級身份制度造成了農村勞動力與城鎮勞動力在就業準入上極大的不平等。即使進城務工人員與本地勞動者生產能力相同,也往往在職業進入、工資收入及勞動保障等方面與本地勞動者有很大差距,這便形成了目前我國城市勞動力市場上特有的歧視現象――戶籍歧視。(2)勞動力市場的二元制。二元結構的勞動力市場是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直接產物。我國城市中存在兩種勞動力市場,一個是屬于城市職工的“首屬勞動力市場(高級勞動力市場)”,一個是屬于進城務工人員的“次屬勞動力市場(低級勞動力市場)”。各地政府對促進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就業持消極態度,導致進城務工人員仍然難以打破勞動力市場壁壘進入高級勞動力市場并享受與城鎮勞動者同等的權利和機會。(3)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以及救濟途徑的缺失。法律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第一,我國憲法所確立的公民的平等就業權,在我國不具有可訴性,因為我國沒有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第二,我國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為前提的,并不包括求職過程的就業歧視,勞動者就無法根據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獲得救濟。第三,《促進就業法》雖然規定了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但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對于進城務工人員而言,動輒就去法院并非理智選擇,他們更愿意采用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4)進城務工人員自身素質的低下。進城務工人員來自貧窮的農村,很大一部分沒有接受過很好的教育,科學文化水平較低,同時又沒有很好的加強自我深造和提高的途徑,因此在文化素質方面,與城鎮勞動者相比往往不具有優勢。在獲得就業機會之后,用人單位為了節省成本,對進城務工人員往往不做職業技能培訓,導致了進城務工人員工作技能的低下。綜合兩方面原因,也就導致了進城務工人員無法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同等的就業機會和就業待遇。
四、如何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的平等就業權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救濟制度。針對日益盛行的就業不平等,我國的就業立法和就業理論研究都顯現出滯后與不足。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地針對反對就業歧視的法律,更不要說專門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平等就業權的法律了,現有的法律如《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對平等就業權的保障都顯得過于原則化,不易操作。第一,改革現有戶籍制度,制定統一的《戶籍管理法》。取消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的劃分,建立全國統一的《戶籍法》。我國戶籍法律制度改革要將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制度作為目標,打破“二元結構”戶籍管理模式,建立以《戶籍法》為核心的完備法律體系。政府要在打破戶籍管理二元結構,實行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方面加大探索步伐,進一步取消帶有戶籍歧視性的就業政策。第二,加快現行立法,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稇椃ā?、《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雖然都對平等就業權做了規定,但是都過于條文化,很難落實到實踐過程中?,F階段我國應將立法重點放在反對就業歧視這一問題上來,盡快制定出一部契合我國就業現狀,符合廣大勞動者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利益的《反就業歧視法》,切實保障每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重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一是明確平等就業權的重要性;二是確立就業歧視的法律救濟措施;三是加強對就業歧視用人單位的懲處力度,同時賦予勞動部門更多的職能,強化職責和執法力度。第三,健全反對就業歧視的救濟制度。一是明確反對就業歧視的訴訟程序,使進城農民受到不同主體就業歧視時能夠有針對性地提起行政或民事訴訟。二是建立平等就業權公益訴訟制度,一方面,允許受害者當中不論是誰都可以代表全體受害者提訟,并要求賠償整個群體所遭受的損失;另一方面,為工會等團體提起公益訴訟提供法律依據。建立并啟動公益訴訟制度,將為農民平等就業權的保護開辟一個全新的程序救濟空間。(2)提高進城務工人員的素質。要實現農民平等就業權,歸根結底還要不斷提高進城務工人員的自身素質,不斷加強自身的維權意識。政府應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的思想道德、文化技能和法律知識的教育,促進進城務工人員自我素質的不斷提高。工會要力爭在各級政府的政策、資金和人力的支持下,創造條件對進城務工人員進行以職業培訓為重點的綜合素質培訓。(3)強化政府的責任?,F代社會,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準之一就在于政府和社會對公民權利的尊重與滿足程度。由此,政府在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的權益上有無可推卸的責任,其中勞動權利的全面充分的實現更離不開政府強有力的權力后盾。對公民的權利保護應當建立在平等基礎上,而不應因身份、地位等原因而有所缺損。一些政府執法部門應從思想上樹立法律的平等保護觀念,在行政執法與社會管理中對進城務工人員與本地居民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在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上,政府的首要職責就是消除就業歧視,為勞動力市場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優化配置培育良好的社會環境。政府理應在進城務工人員平等就業權的保護中積極履行引導、規范、監督和保護的職能,繼而保障進城務工人員權益的實現。
五、結語
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是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重要體現,而處于社會最底層的進城務工人員面臨著嚴峻的就業歧視和不平等待遇問題,必須引起政府、勞動部門及社會保障部門的重視,積極行動,妥善處理。當然,進城務工人員平等就業權的保護不是通過個別措施一朝一夕就能實現的,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綜合運用各種方法和措施,保障這一群體合法權益的實現。我們堅信,通過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努力,進城務工人員平等就業權這一問題一定會得到很好的解決,他們的合法權益也一定能得到切實的維護,整個社會也必將呈現出一派和諧與穩定的局面。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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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法律保障范文2
關鍵詞人權保障;勞動法;勞動者
人權對于我們來說并不是一個陌生的概念,最早從“人人生而平等”到“每個人都享有自己最基本的權利”,在法律中對人權的重視和對人權的保護程度越來越大。法律中體現對人權的保護說明了我們的社會正在逐步走向高度的聞名,從無章可循的野蠻社會向依法治國的文明國度前行川。到口前為止,許多國家都提出了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口號和呼聲,保護和尊重人權成為國際社會的共同愿景和口標。實現對勞動者人權的保護則需要從法律的角度出發,通過法律的方式來對勞動者人權保障的實施進行落實。我國最早頒布的《勞動法》就詳細記錄并反映我國勞動者合法權益以及體現出了對勞動者人權的保護。
1勞動法是勞動者人權保障的理論基礎
從寬泛的角度來看,對人權的保障和保護涉及到許多方面和許多角度的活動。其中包括政治、經濟、文化、道德以及法律等層面。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角度,來深入研究法律在勞動者人權保障中的作用以及意義和在未來的人權保障中的思考。在本文的研究中運用到了多種研究推理的方法和思路,期望從多角度、多維度來對該主題進行研究和闡述。
1.1人權必須由法律來保護
對人權的保障是作為一個人最基本的需求和要求。每個人都希望得打生存和自由,并且從物質和精神的角度來實現極大的豐富和滿足,這是由每個人的社會屬性決定的。人和自己周邊的人、組織之間都產生了錯錯綜復雜的關系,無論是人與人之間還是人與群體、組織之間都是產生著各種各樣的關系,在各種錯綜復雜的關系當中,我們很容易與周圍的人和組織之間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在矛盾產生的時候,法律和規章制度就成為了調節矛盾的最有力的武器,法律通過對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規定和規范,從而使人與人之間、人與組織之間的矛盾減少到最少,在這一過程中法律就起到了保障和維護人權的作用。fsl。人類社會已經經歷了幾千年的發展歷程,人與人之間、人與組織之間的各種關系同樣也決定這人權的現狀。在人類的發展歷程中間,我們需要只有在法律的環境之下,我們才有可能使我們處于的人與人、人與組織之間的這種關系或者其中存在的矛盾得到調和,從而創造出一種更加理性和和諧的社會關系。
1.2人們享有的各種利益只能由法律來維護與保障
利益是人權的基礎,我們所有的人權在本質上都是人的一種利益,也即法律上對于人們所規定的應當享受的各種權利和各種利益。在這里說闡述的利益只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它泛指人們應當得到的所有的福利,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所以從任何一個角度上來看,人權的界定和包含的內容在國內外都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是包括個人、個人與個人之見、個人與組織之間的一種利益的追求。各個利益主體在權利上都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從而他們在利益上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最求,人們希望能夠通過完成法律規定的義務后得到屬于自己在物質和精神層面上的滿足感。
1.3法律是記載和保障人權的下具
通過法律的方式,可以對人們的各種權利和義務都進行完整的規范,同樣也可以在人們的利益追求進行不同層面的保障。從上面的內容闡述中,我們大概可以得知,法律對人們的法定權利已經進行了規定,也就是人們所享有的法定權利。法律只是通過文字的方式對各種權利都進行了記載和登記而已[6]。
2勞動法對勞動者人權保障實現的過程與條件
勞動者的人權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他包含了勞動者在其領域之內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并且這種權利是以法律的形式來進行保護的。勞動者的人權是一種從道德和法律的層面來看,都是具有普遍性的,而且是具有不可抗拒性的。
2.1勞動者人權的實現的過程
在前文中我們闡述了勞動者人權的法律規定形式,即在法律中通過文書記錄的形式對勞動者的人權和各種權利都進行了規范。從規范的過程和角度來看,并不是最困難的。用法律來保障勞動者人權和權利的實現最困難的部分是保障整個人權實現的過程。在這整個過程中,時??赡軙霈F影響整個保障過程實現的各種事件。法律要將人權保障從理論走向現實,是一個非常艱辛和困難的過程。因此我們必須要堅決對法律的權威進行擁護,從而保證各項活動都能夠有效、順利地進行和實施。
2.2勞動者人權實現的條件
(l)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即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人權的實現主要取決于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的程度,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更加有利于人權的實現[H7。從勞動法制定的根本和原則來看,勞動法的制定就是為勒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幫助勞動者在下作中能夠維護自身的合理利益。勞動法的制定并不是憑空制定的,而是建立在市場經濟以及生產力發展的基礎之上的。勞動法的任何一條規章制度的出發點都是為了使勞動者更好地下作,并提高生產力水平,在這個過程中可以使勞動者的人權狀況得到不斷的完善進步。(2)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以及社會主義政治的發展程度。法律是人權的基本保障,在社會主義的政治環境之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是人權發展的基礎政治上壤fel。從整個民主政治的內涵來看,不管是法律制度還是政治制度都是實現人權的有力保障。在民主和法制國家當中,依法治國是我國民主政治的核心,檢驗民主政治的基礎是是否能夠對國民的人權實現基本的保障。(3)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社會的經濟和社會的文化發展水平基本上可以決定我國人權保障的情況。在發達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當中人們具有更高的文化素質和文化素養。每個人都在為實現基本的人權保障而奮斗,這樣對于人權的保障和人權的實現更加容易。
3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人權保障的具體體現
3.1人格權利
(1)人身自由權利,從人權理論上講,這此權利是人權中最基本的內容,它意味著人們的基本生活和生存的權利。人身自由權利可以使人們更好地成長和更好的生活。(2)人格尊嚴權利。勞動法規定禁止“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以維護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川。(3)生存、生命權利,這也是人權最基本的內容。作為勞動者而言,擁有生存和生命權是作為人最基本的人權,在各個國家都是高度重視的人權保障內容之一。(4)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亦稱休閑權。勞動者擁有休假權是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的,擁有休假權的員下可以更加好,更加熱情的下作,同時也可以得到更好的休息,使身體的健康得到保障,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3.2經濟、文化權利
3.2.1經濟權利即物質利益權利(1)勞動者有通過合法勞動取得合理薪酬的權利。勞動者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生活并得到自身的發展,這也是屬于生存權和發展權的一個重要的表現方面。勞動者向雇主提供勞動,雇主必須向勞動者依法支付薪酬)這是人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2)同樣的下作必須有同樣的薪酬。(3)雇主對于勞動者的下資需要及時地進行發放,不能用任何理由克扣和拖欠員下的下資。3.2.2社會權利勞動者所享有的社會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1)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勞動者享受各種權利和福利,主要包括在勞動者下作期間以及在退休之后所享受的生病、醫療、失業以及生育險,在任何一種情況之下,這種權利都應該得到享受。(2)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務爭執的時候,勞動者當事人可以通過政府或者社會有關機構進行仲裁和訴訟來進行勞資關系的調解。
3.3各項政治權利
(1)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參加和組織各種合法的活動。(2)勞動者可以對各項政府活動進行監督。(3)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利用各種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4)勞動者有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并請示處罰的權利。
4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人權保障的意義和特點
4.1勞動者人權保障的意義
勞動法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規范,從勞動者的角度出發,不僅可以用來調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和矛盾,也可以用于維護勞動者的人權。勞動法是對勞動者人權保障的一部法律制度,它有助于調整和調節不同的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的各種關系以及矛盾,塑造和諧健康的勞資關系??谇拔覈鴦趧诱邫嘁姹磺址傅默F象屢次發生,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勞動者的人權保護已經刻不容緩,推進我國勞動法的進一步完善,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勞動者權益被侵犯的現狀,對于勞資關系的完善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會起到重要的作用。
4.2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人權保障的特點
4.2.1廣泛性的特點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基本的保障是極為廣泛的,從內容上看,它涉及勞動者的人身人格權、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政治權利和集體人權等四大類人權及其在勞動領域里的方方面面。從享受權利的主體一勞動者來看,它涵蓋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達數億之眾[ia7這充分說明,我國《勞動法》對于人權的保障是極為廣泛的。4.2.2真實性的特點我國《勞動法》中人權保障還具有鮮明的真實性的特點。我國勞動法律制度是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具體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來的,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我國的民意。他是改革開放以來的重要的法律成果,對于進一步提高生產力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此外,在整個的勞動法的實施過程中,勞動者是最直接的受益者,勞動者可以在勞動法中真真切切感受到勞動法帶來的利益保護。
5執行勞動法及其人權保障中應注意研究和思考的幾個問題
5.1加快勞動法律法規的制定
當前尤應加速《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障法》、《集體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安全衛生法》、《勞動監督監察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反歧視法》以及《反不正當勞動行為法》的制定,盡快建立起一個強大、科學、有效的勞動關系方面的人權保障體系。
5.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標準
我國口前仍然處于發展中,我國的各個地區之間都存在著發展上的差距。對于許多欠發達的地區而言,對于《勞動法》的執行起來會存在很大的困難[is7。為了使企業可以更好地實施勞動法,必須大力發展生產,創造出更加豐富的物質成果。各級政府單位和相關組織都應該通過引導的方式來幫助企業制定科學、合理的執行標準。
5.3堅決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
口前我國的經濟發展仍然處于不斷地改革和發展的時期,對于許多國企的改革而言,真處于橫向和縱向交叉改革的時期,口前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難,有許多的難題需要去進一步解決。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國家的各級部門都要講《勞動法》認真貫徹實施和落實,為廣大的弱勢群體謀求利益。
5.4構建和完善我國的勞動法律監督體系
人權的法律保障范文3
一、人權的概念及其發展概況
所謂人權,就是生活在社會環境中的人所應當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與實現的各種權益。充分享有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追求的共同理想。人權的實現,同人類社會的 物質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水平分不開。隨著時代的進步,人權不斷擴展其領域范圍,涉及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
1、在古代,人類本應當享有各種生活權利,但由于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他們所享有的所謂“民利”是微乎其微的?,F代意義上的人權,是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 發展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人們追求一個自由、平等、民主、人道社會,人權思想應運而生,它歷經了三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是指在資產階級民主 革命后一個很長的時期,其內容主要是提出了人身、人格權利,政治權利與自由,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主要標志。第二階段,是從十九世紀初開始的社會主義運 動,以蘇聯的《被剝削勞動人民的權利宣言》和《魏瑪憲法》為主要標志,突出了勞動人民求解放、求生存、求保障的社會主義人權思想。第三階段主要是從第二次 世界大戰以后反殖民主義的運動,其主要內容包括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環境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國際集體主義人權,現在這些人權觀已被國際社會,一切熱愛和平、民主自由的人民所接受。
2、今天,《世界人權宣言》的問世,作為國際習慣法的重要內容,而為世界各國所必須尊重和遵守,國際人權“兩公約”也已經分別得到140多個國家簽署加入。這些人權文書充分反映了世界人民渴望充分保障人權的共同愿望。
二、目前司法界存在的幾種人權保障觀念
1、司法救濟理論的人權觀
司法救濟理論所包含的人權思想主要體現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從司法救濟的核心思想來考察,司法救濟理論是建立在人權保障基礎之上的。歷史發展到今天,作為 社會構成的第一要素的人,違法和犯罪在所難免,而設置司法救濟制度,其最突出的效能就是對犯罪和違法的人最基本的權利給予補救。這種彌補功能的司法制度, 對構建一個人與自然的和諧社會,維持良好社會秩序,起到了的最直接的作用。
2、司法救濟理論的平等觀
我們認識司法救濟的平等觀,就要分析司法訴訟制度上的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目前存在的訴訟制度,在許多人看來,形式上貌似平等,但實質上并不平等。比如刑事訴訟法,對罪犯的刑罰,要做到罪刑相統一,責、權、利相統一,從現行司法救濟制度的運行來看,責與權很難統一。對司法救濟理論平等觀的認識,還要強調立法上對 權利的配置,要體現出司法救濟制度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3、司法救濟理論的正義觀
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當今司法公正的工作主題,刑事司法救濟制度的完善,又直接體現出司法公正與效率。刑事司法救濟就是要通過正當程序保障司法實體與程序的正義,保障人權的公正和公平。
4、司法救濟理論的效率觀
司法救濟理論所要討論的司法效率就是強調訴訟主體合理設置的權利和義務,在司法程序中能夠達到利益的最優化,盡可能地司法救濟成本簡約化。司法公正與效率同樣是司法救濟制度的兩個方面。
三、刑事辯護制度與人權保障的關系
1、 刑事司法辯護制度的宗旨和任務。刑事司法辯護權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辯解,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一方面作為刑事司法 一項重要的救濟手段,體現出人權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另一方面又彰顯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救濟這一憲法原則。實行刑事司法辯護制度的宗旨和任 務主要是:在于增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從而使法官對刑事犯罪做出公正的裁判。刑事辯護制度是現代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辯護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成為刑事訴訟程序民主化與科學化的重要標志,也成為各國建立和發展人權司法保障機制的瓶徑。
2、人權保障作為社會一項民主自由的重要內容,是建立在司法權力獨立與社會民主監督制衡的基礎之上的,刑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更體現于刑事辯護制度 的公正和公平,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辯護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中居于核心地位。刑事司法救濟辯護既是權利受損害者得到補救和被告人權 利得到保障的一種有效的制度設計,又是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的一項特殊人權,即當有人受到刑事指控時,他有權得到一個獨立公正的司法機關審理的權利,也有得到充分控訴、辯護、反駁的權利。刑事辯護程序越公平公正,就愈能體現刑事司法救濟人權保障,二者相輔相成,相互統一。由此,完善刑事司法救濟辯護制度與人 權保障機制息息相關。
四、完善刑事辯護救濟制度的途徑
刑事辯護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司法救濟,而目前我國刑事司法辯護制度在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雖然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以利其辯護,但不能委托律師或其他人為其辯護。在階段,雖然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辯護也可以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如果他受到精神障礙,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不能正常意識表示行使辯護權,就得不到法律援助,這種規定沒有完全體現出我國刑事司法救濟制 度的精神,健全和完善司法救濟機制,是目前我國刑事司法救濟制度改革的必然。筆者認為,完善刑事司法救濟的途徑有二條:
1、完善現有刑事辯護法律制度,補充現有刑事訴訟法中的關于刑事司法救濟規定,在偵查階段,增加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人為其辯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意思不能完全表示的情況下,增加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的規定。在階段也同樣在犯罪嫌疑人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不能正常意識表示行 使辯護權的特定情形下,增加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的規定。
2、從立法上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權。在現有的法律援助條例基礎上盡快出臺一部國家司法救濟法律。
五、刑事司法實踐中如何保障人權的幾點建議
1、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法制觀念。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公民的基本權利更是人權保障的法律依據,2004年我國第四次修改憲法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 一項基本原則明確下來,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刑事司法救濟制度的制定要以憲法為根本,深入貫徹憲法對人權保障的精神,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完善在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等相關法律制度。(1)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訴權,控告權,賦予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與外界的通訊,聯絡權。明確受理 申訴,控告的機關,對涉及刑事司法救濟案件做出受理決定的期限(2)在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非律師辯護人與律師辯護人相同的權利,使充分保障律師、 非律師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權,放寬律師會見嫌疑人時言談自由的權利(3)嚴格禁止和取締刑訊逼供和非法拘禁行為,要有統一的內部監督機制, 對執法人員要嚴厲查處。
3、遵守法律程序,克服執法中的主觀任性。長期以來,一些司法機關在執法中存在嚴重的主觀任意性,重實體,輕程序,極大地損害了司法公正與效率。實踐經驗告訴我們: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是嚴格執行法律的基本要求。公正公開、民主透明的法律程序是防止 濫用司法權、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實現社會正義的一項基本保證,所以,我們必須高度重視法律程序,這是維護司法公正的保障。 只有按法定程序嚴格執行,才能保護執法的合法性。因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辦案;要遵守辦案期限,杜絕超期羈押現象;要有程序規則意識,按照規則辦事;要善于運用手中權力,不準耍特權和濫用權利。
4、 努力提高法官、檢察官和全體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執法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和效率,也影響著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否能得到保障。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的弘揚和全民普法形勢的發展,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首先要積極參加教育培訓,要不斷的總結經驗,積累知識,以達到全面提高執法人員整體素質的目的。
人權的法律保障范文4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人權;尊重;保障
人權保障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保護最好的體現即“尊重與保護人權”寫入了在2012年3月14日通過的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這就意味著公民的生命權、平等權、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等基本個人人權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國家修訂《刑事訴訟法》,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擴大人權得到尊重與保護的公民范圍。然而,正實現對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未剝奪公民權的公民的人權的尊重與保障,還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實現觀念的轉變并在實踐中做出努力。本論文將對人權的基本內容、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及其意義進行介紹,并對落實并執行新刑事訴訟法中人權保障制度的途徑進行具體分析。
一、人權的基本概念
人權的概念由來已久,經過多年的發展,又因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不同國情而產生地域、民族差異,因此,本論文將僅對最為基本的人權內容進行概括、介紹。在我國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加入了“尊重與保護人權”的概念,并將這一概念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制定中得到充分的體現與落實。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例如“任何人不得被迫證明自己有罪”、“公訴人要對證據來源及取證方法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證據合法的,將采取有利于被告的選擇”等具體規定都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進行尊重與保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施行,對推動打擊犯罪與公民保護人權并重的作風具有積極作用。人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生命權,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與平等權都包括在人權的基本內容中。生命權是公民享有其它一切權利的基本權利,當生命權無法得到尊重與保護時,根本無法享有其它人權。在我們對生命權進行理解時需要注意,在我國生存權即既包括人的生命安全權又包括基本生活保唪權的權利是首要人權,并且個人的生存權是不能凌駕于國家之上的。平等權是指”公民^治、經濟、文化、社會各個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并履行平等義務”的并且在人權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權利。當我們在對平等權進行理解時需注意,平等權不僅指公民享有權利的平等,也指公民履行義務的平等,此外,平等權在我國還包括在”法律方面、民族方面、男女地位方面”等諸多方面的平等。以《世界人權宣言》等公認權威的文件對政治經濟權利進行解釋與概括就是公民有”直接或經肖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人人享有公平及良好的工作條件”和“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等諸多權利。當我們對人權的基本內容整體概念進行理解時需要重點注意一方面即人權是發展著的人權,在人權會因地點而異的同時也會因時間不同而發生變化,這一變換在整體上是因時間前進而證明|的變化,是對人權的補充,正如對刑事訴訟法的新編,擴大了保護享有人權法律保護的公民范圍。
二、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及其意義
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主要體現在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程序、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諸多制度與環節中。在證據制度的修改中“已有罪”原則與“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得到確立與認可。在辯護制度的修改中,犯罪嫌疑人獲得委托辯護律師為自己做辯護的權利,將可以進行更為專業的申辯。在強制措施的修改中,逮捕條件變得更加細致,減少了“灰色地帶”。在偵查程序法規修改中,犯罪嫌疑人隱私權、生命權將因不合理的審訊、偵査手段的廢除得到進一步的保護。在審判程序的修改中,新法限制了法院發回重申的次數,有利于推動訴訟化形態的發展。在執行程序的修改中,增添了社區矯正,體現了對犯罪或犯罪嫌疑人的尊嚴的保護與尊重。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降制度主要意義概括來說,就是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貫徹落實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理論真正可以在實踐中得到踐行與檢驗;司法機關尊重和保障人權進入實踐、執行的發展階段;我國人權得到尊重與保護的公民范圍得到擴大。
三、落實并執行新刑事訴訟法中人權保障制度的途徑
1.在偵査階段賦予律師在場權
賦予律師在場權是出于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査、審査等階段的對畤雙方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犯罪嫌疑人在地位、權利多方面上具有不平等性考慮的。在這種雙方地位懸殊過大的情況下,為了保證最終審判結果的公正性,是需要第三方即律師的介入的。律師在法律運用方面更為專業,可以為辯護人提供更為專業、有效的在法律允許內的保護。與此同時,訴訟方需對獲得在場權的律師的職業操守與道德品行進行事先考察。
2.加強公檢法部門聯系,在配合與約中尊重和保哮人權公檢
人權的法律保障范文5
關鍵詞 民商法;人權;保護
現有的民商法在人權保護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問題,那么必須積極啟動立法程序,對民商法律體系進行重新建構,盡快制定出一部優良的中國民法典。
更新民商法律,應該大膽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的立法成果,早日制定完備的民法典。比如借鑒德國、荷蘭、俄羅斯等國的民法典,為我國民法典制定提供可參考的藍本。應當高瞻遠矚,面對世界,展望未來,應當符合全球經濟一體化、當今市場經濟發展和國際人權保護規則的需要,真正做到與國際接軌。
1 保護人權
1.1 人權的概念。
人權的概念和性質,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基于不同的階級和國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內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目前,學界尚未有一個為眾人共識的人權概念。有的學者在分析了現存國內外眾多人權概念之后,給人權下了這樣的定義:“人權即人的權利,是人應當享有的,并被社會承認的權利的總和?!庇械膶W者認為,人權是人生而享有及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權利。、筆者認為,人權,就是人人作為人類成員應該享有的尊嚴、價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權利和享有自由時,應當負有的道德、義務和責任。
1.2 保護人權的必要性分析。
現實的需要和理想的追求構成人權實現的最為基本的矛盾,最終人們賦予人權的基本任務是,每個人要求闡明、尊重、保障的那些權利應該在法律上得到承認和切實保護,以便使人人和群體(集體)、道德、物質、精神和其他方面的獨立、安全、自由、平等、幸福獲得充分、全面、完善的發展。即便是低限人權的那些道德上應然權利,比如生命權、要求正義權、受幫助權、自由權、被誠實對待權、禮貌權以及兒童的受撫養權,畢竟也是應然權利,也必須歸結到用法治實現和保障人權的,并且這些權利只有不論在國內法還是國際法,都能得到承認和保護,才可能是切實有效的。對人權保護在道德上呼吁,道德上履行,甚至設立所謂“道德法庭”,其能否切實有效保障人權所涵蓋的那些權利,往往由于人們不同的道德水準,顯得軟弱無力,乃至于望權興嘆,無可奈何。
1.3 法律途徑是保護人權的最佳形式。
只有法律確認和保障,才是最后的一道切實有效的屏障。因此,我們闡述國內法和國際法在法律上尊重和保障人權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如下的共同點:人權必須是以國內法和國際法的某種形式確立其保障地位的。以法律形式賦予憲法人權化的崇高地位,使得每個國家、政府和社會接收人權規范的約束,采取各種措施(法律、政策、制度等) 確切地尊重和保障人權。根據美國人權研究專家L·亨金調查統計,當今世界,70 個國家的憲法都承認或肯定了人權。“人權是當今世界唯一的、至高無上的美德,是邪惡宗教的唯一美德。這意味著,當今的政府不能無所顧忌地宣揚它們的一貫主張。它的意義還在于,所有國家和社會都一直在準備接受人權規范,承認違反人權是不正常的。”前言從正反兩方面論證可看出,憲法人權化已是大勢所趨,成為世界各國公認的以最高法律形式宣稱保障人權的時代潮流。
2 民商法對人權保護現狀
法律是人類自身制定的,是其所處人類社會生活條件及歷史文化的綜合反映。民商法在市民社會根深蒂固,民法乃是市民法之誤解。民商法追求的主要目的價值之本體為自由、平等與合理秩序,本文透過人權概念的文化屬性的簡述,分析了當今民商法對人權保護的現狀,并提出了完善對策。
2.1 人權概念的文化屬性如果說人權是對于社會對政府而言所提出的要求和權力,如果說西方的政治思想的中心原則是個人權力優先和個人自由優先,在責任、義務和公眾北京的框架中來肯定人權概念的文化內容,使其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等各種權力在邏輯層面上與歷史的情景緊密關聯的現實次序之上,更是在責任與權力的根本關系之上。由此可見,人權的文化屬性這種觀點就是強調人權之"用",而絕非"體",因為權利觀念無法超越我國傳統的、固有的文化結構。
2.2 我國人權保護現狀民事法律在《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中分別確立了多項基本原則,將民事主體人權的保障措施體現的淋漓盡致。即便是改革開發二十年來相機制定的十幾種民商單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出臺過的為數眾多的相關民商方面的司法解釋,都依然無法解決絕大多數的民商法法律問題。
3 民商法應不斷完善
既然現有的民商法在對于人權的保護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從民商法的體系上看,我國民商法所存在的最大缺陷是至今仍無民商法典,這既是我國民商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同樣也是其致命的缺點。所以我們必須積極啟動立法程序,對我國民商法體系進行有效構建。
首先要加快民商法的完善步伐,轉變法制觀念是加快民商立法的關鍵要素之一。建設科學性的立法體系也是必不可少,必須將傳統的“需要什么,制定什么”的應急式的傳統立法模式,穩步完善、適應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發展。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為目標,關于民商立法的總體規劃建立在科學預測的基礎上,進而制定法典。這樣既可以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使各類法規協調一致,相輔以行。
人權的法律保障范文6
對外國人權利的保障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要求所有人享有所有人權。此外,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以及主要的區域性人權文件,無一例外地包含了平等和非歧視條款,這一條款明示或默示地禁止基于國籍的歧視。這意味著,外國人應當受到與居留國公民平等的對待。與此同時,國際法允許國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在本國公民和外國人之間做出區分,這種區分具有嚴格的界限。
(一)國家依國際人權法承擔平等保障外國人權利的義務人權的普遍性原則是國際人權法的基石。據此,各國有促進和保護每一個人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義務。這一原則首先由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予以明確,此后又被各項國際人權公約、宣言以及人權文件反復強調?!妒澜缛藱嘈浴返?條明確規定:“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國籍或社會出身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區別”。此后,所有的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均明白確認了所有人權(僅有極少數例外)的主體都是“每一個人”。⑥1993年在維也納召開的世界人權大會再次確認了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質”。會上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重申:“所有國家莊嚴承諾依照《聯合國》、有關人權的其它國際文書和國際法履行其促進普遍尊重、遵守和保護所有人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義務。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質不容置疑”。⑦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密切相關的另一項原則是平等和非歧視原則。
該原則適用于所有人,也適用于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它禁止基于一系列事項,其中包括國籍,而在人權的享有和行使方面給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對待。據此,國家不能僅僅因為某人是外國人而限制其權利。平等和非歧視原則同樣被主要的國際人權條約所貫徹。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即規定:“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國籍或社會出身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區別。”《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國籍或社會出身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分”。⑧不得基于國籍、種族等理由對本國人和外國人給予差別對待的原則得到了平等原則的進一步補充?!妒澜缛藱嘈浴返?條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7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根據國際人權法的上述原則和規定,國際人權條約的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平等地促進和保護在其管轄范圍內的所有本國公民和外國人的人權。因此,根據國際人權法,外國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范圍,應當與本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范圍是一致的。但是,國際人權法也明確規定了極少數例外情形。
(二)國際人權法允許對外國人權利予以合法限制一方面,正如許多歷史性人權文件所反復申明的,人權源于人的固有尊嚴,因此每個人,無論國籍,均應享有所有人權。另一方面,根據國際法,各國有權界定本國“公民”的范圍,由此可以推斷,國家可以在公民與非公民之間做出某種區分。事實上,國際人權法也明確允許,在一些特定的事項上可以對公民和非公民做出區別對待,或者對外國人的權利范圍做出合法的限制。因為被允許差別對待或限制的事項極其有限,所以這些限制可以看作是國際人權法普遍性原則的例外。梳理“國際人權”,⑨我們可以挖掘出以下例外規定。這些規定僅在其明確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成為國家對外國人權利提供較少或有限保障的合法理由。
1.政治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規定,“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公務的權利被保留給了各國本國的公民,個人不得據此主張加入外國政府或者參加外國公共事務的權利。國際人權法的這一規定明確允許國家在保障政治權利方面,給予本國公民和外國人以差別對待。這一例外規定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得到了再次確認。該公約第25條規定,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以及在一般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都是“每個公民”的權利。這也是該公約唯一一處以“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的規定。這就意味著,該公約并不要求其締約國對非公民或者外國人的政治權利給予同本國公民一樣的保障。盡管有此規定,一些學者仍然主張,對長期居住于一國境內的非公民,應當在一定范圍內賦予其參加地方事務以及公共生活的權利。⑩這一主張得到了一些國家的呼應。例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規定,“基于互惠原則,法律可以授予在葡萄牙居住的外國人在地方議員選舉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11實際上,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是締約國應該達到的最低標準,它并不妨礙各締約國為其管轄下的個人提供更高標準的人權保護。12各締約國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條件,給予外國人更加全面的權利保障。
2.移徙自由人人享有移徙自由,但這項自由須受某些限制。首先,合法進入一國領土者的移徙自由受保障。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的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從這條規定可以推斷出,非法進入一國領土的人,或者在一國境內非法居留的人,其遷徙自由可以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次,移徙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自由進出任何外國。這與國家原則是一致的。根據國際法,各國對自己的國(邊)境加以管理,自主決定允許哪些人進入本國,這是權利的固有內容,毋庸置疑?!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的有關規定也應證了這一點。該公約第12條第4款規定:“任何人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因此,進入一國并不是外國人的權利,亦不是東道國的義務。隨著實踐的發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4款出現了某些擴張性的解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指出,“某人的本國”與“某人的國籍國”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圍大于后者。因此,對該款的措辭應作廣義的解釋,“使之可能包括其他種類的長期居民”,例如“長期居住在一國的無國籍人”、尚未獲得居住國國籍的“永久性居民”等等。13另外,在考慮到不歧視、禁止非人道待遇、尊重家庭生活等因素時,某人甚至可以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進入某一外國或在某一外國居留的權利。
3.經濟權利《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款在外國人的經濟權利方面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該條款是這樣規定的:“發展中國家,在適當顧到人權及它們的民族經濟的情況下,得決定它們對非本國國民的享受本公約中所承認的經濟權利,給予什么程度的保證?!睋耍瑢τ诎l展中國家而言,在保障經濟權利方面,可以給予外國人以力所能及的保障;言下之意是可以不必給予外國人同本國公民相同的經濟權利保護。作為對平等權利的一項限制,上述條款應當作從嚴解釋。首先,該條款只針對“發展中國家”,因此,“發達國家”不得援引該條款作為克減外國人經濟權利的理由。其次,即便是發展中國家,可以做出限制的也僅限于“經濟權利”,即不得據此對非本國公民的社會權利或者文化權利提供低于本國國民的保障。
4.“保留”中的權利限制大多數國際人權條約并不禁止國家在成為人權條約的締約國時提具保留,前提是所提的保留不與人權條約的目的和宗旨相沖突。15實際上,許國國家在加入或批準人權條約時都會提出保留,包括對涉及外國人權利的條款提出保留,以此排除或者修改人權條約某些條款對本國的法律拘束力。例如,瑞士曾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a項做出了這樣的保留:“在關于外國人準入瑞士市場的事項上,瑞士保留適用本國法律規定的權利”。16事實上,瑞士關于外國人市場準入的法律規定是基于所謂的“三層次”政策(后被“二層次”政策取代)。17這些政策和法律規定依外國人的國籍將他們區分為不同的群體或層次,不同群體或層次的外國人受到不同的待遇。這種做法不僅是區別對待本國人和外國人,而且是區別對待不同國籍的外國人,被認為“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18因此,這類保留所產生的效果是進一步縮小了外國人權利的范圍。遺憾的是,有鑒于國際人權條約與其它國際條約相比在相互性或互惠性上的欠缺,很少有國家會挑戰或質疑其他國家對人權條約提出的保留是否與條約的目的和宗旨相違背。國際上也不存在判斷締約國的保留是否與人權條約的目的和宗旨相違背的機構。監督締約國實施人權條約狀況的條約機構雖然反復敦促國家撤回對人權條約所作的各類保留,但是條約機構只是專家機構,它們的建議或意見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約束力,在實踐中的效果也非常有限。許多國家繼續用其國內立法或政策來削減它們國際根據國際人權條約保障外國人權利的應然義務。
二、中國法對外國人權利的保障
中國保障外國人權利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中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此外,中國是多項國際人權條約的締約國。作為締約國,中國有義務通過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一切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中國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在國內得到實施。
(一)中國依國際人權法承擔保障外國人權利的法律義務中國已經批準了20余項國際人權條約,其中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核心人權條約。同時,中國也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正在深入研究對該公約的批準問題。在成為國際人權條約的締約國時,中國政府提具了若干保留或聲明,其中某些保留與外國人的權利密切相關。2001年,在批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時,中國做出了如下聲明:“公約第8條第1款第1項在中國的適用應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工會法》和《勞動法》的規定相一致?!?9盡管該公約沒有禁止締約國做出保留,但是在本國法規定的范圍內適用人權公約,很可能會縮減國家依據人權條約所承擔的義務。值得指出的是,中國在批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后不久,便對《工會法》作出了一些實質性的修改,從而進一步縮小了中國國內法與公約之間的差距。修改后的《工會法》加入了一個重要的平等保護條款:“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20這一條款確認了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組織工會和參加工會的權利。與此同時,修改后的《工會法》也建立了較為明確、詳盡的法律責任制度,違反該法的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中國境內合法獲得就業的外國人可以據此主張自己的權利。2008年,中國在批準《殘疾人權利公約》時做出了如下聲明:該公約中關于殘疾人移徙自由和國籍的規定在適用時不應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移民管理和國籍申請的法律的效力。21該項聲明同樣構成對公約的保留。據此,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的外國人,在遷徙或者國籍問題上,需要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而不是《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相關規定。除上述保留外,中國在批準其他國際人權條約時,并未提具涉及外國人權利的實質性保留。因此,中國有義務保障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外國人根據中國所接受的國際人權條約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權利應當僅在國際人權條約明文規定的例外以及中國政府提具的保留范圍內受到限制。中國批準的國際人權條約能否構成中國法律的組成部分,這些人權條約在中國國內是否具有直接適用的法律效力?對這些問題,中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均未給出明確的答案。然而這并不排除中國依國際人權條約所承擔的保障人權,包括保障在中國管轄范圍內的外國人權利的法律義務。從中國的既有實踐來看,中國主要通過國內立法將國際人權條約的有關規定轉化為國內法來實施。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保障婦女權利的核心法律,也被認為是集中轉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國內法;與之類似,《兒童權利公約》通過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核心的相關法律予以實施,《殘疾人權利公約》則主要通過《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在中國得到實施。通過國內法轉化適用國際人權條約,并不一定制定專門的轉化立法。當一國認為本國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可以是散見于多部法律中的規定,已經足以保障國際人權條約所規定的權利時,則無須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外國人權利保障方面,中國并無一部專門的法律。在中國,外國人權利的法律保障主要源自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中國對外國人權利的憲法保障與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一樣,中國憲法也包含一份權利法案。《憲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較為全面地列舉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但是這一章無一例外,規定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也就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將“人權”寫入了憲法,在憲法第33條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一些學者認為,“人權入憲”意味著中國憲法中的基本權利主體已經從“公民”擴展到中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22然而,證實這一推論必須破解一個條文結構上的難題,即“人權條款”規定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并且出現在規定公民身份和公民平等原則的條款中。無論從章節名稱,還是該條款的上下文都很難證明這里的“人權”主體突破了“公民”的界限。事實上,中國憲法對外國人權利的規定出現在“總綱”部分,而不是規定權利法案的章節。具體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這一條款并未列舉外國人權利的具體內容,而是用“合法權益和利益”予以概括。憲法的這一總體性規定,盡管沒有采用“權利”的措辭,卻是后來中國國內立法中規定外國人權利的根本依據。
(三)中國對外國人權利的立法保障雖然中國憲法只對外國人權利作了原則性的總體規定,但是外國人權利在中國的許多立法中均有具體規定。中國現行有效的240余部法律中,有30余部包含了專門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權利的條款。所涉權利范圍非常廣泛,包括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訴訟權利等等。與此同時,也有一些條款對外國人權利作出了明確的限制。
1.外國人與中國公民一體享有的權利有些法律明確規定,在某些事項上,外國人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的權利,適用相同的法律。在政治權利方面,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與中國公民一樣適用《集會游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在訴訟權利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提訟,與中國公民一體適用中國的法律,享有同中國公民同樣的訴訟權利,承擔同樣的法律義務。例如,《行政訴訟法》第71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同中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外國人認為中國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的,與中國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在民事權利方面,根據《民法通則》第8條,關于中國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規定,適用于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參與拍賣活動,與中國公民一體適用《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方面,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知識產權依法受保護。例如,《著作權法》第12條為外國人享有著作權提供了較為全面的法律保障。該條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社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定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2.在滿足對等原則的前提下外國人享有的權利有些中國法律規定外國人享有或行使某些權利,以對方國家給予中國公民同等對待為前提。例如,就外國人準入的行業而言,《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的,將按照互惠原則辦理。23外國人要求獲得國家賠償或救濟的權利,有些也設置了滿足對等原則的前提。比如,《行政訴訟法》規定,外國法院對中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國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同樣的原則也適用于要求國家賠償的情形。當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國領域內要求國家賠償時,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同中國公民、法人相同的法律。但是如果一國對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外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予以限制,中國將實行對等原則。
3.外國人權利受到嚴格限制的領域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監測、考察活動,必須事先獲得批準。未經批準,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領域內和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震監測活動;24不得在中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25不得進入中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或者進行漁業資源調查活動;26也不得擅自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27外國人參與檔案、文物等對國家利益具有重要價值的物品的流轉時,也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根據《文物保護法》,非國有不可移動的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而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28綜觀中國法律對外國人權利的規定,雖然沒有一部規定外國人權利的專門法律,但是散見于多部法律之中的外國人權利條款,使得外國人在華權利的保障和救濟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而外國人權利受到明文限制的領域,也都屬于涉及國家或者涉及國家與社會重要利益的事項,符合以國家利益為由對外國人權利作出限制的例外情形,并無可厚非。
三、小結與建議
外國人背井離鄉前往異國,一方面面臨陌生的語言、生活習慣、社會環境的困擾,另一方面也面臨權利保障不足的潛在風險。在全球范圍內,外國人已經成為一個法律上的弱勢群體。正如聯合國人權高專所指出的,保護外國人權利“是一項緊迫的并且不斷增強的人權挑戰”。隨著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中國從單純的移民輸出國逐漸轉變為外國人的目的地國,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工作、生活的外國人與日俱增。中國同樣需要迎接如何充分有效保護外國人權利、履行國際人權義務的挑戰。近些年在全球范圍內出現了一個可喜的變化。許多國家的憲法在基本權利的保障方面展現出一些積極的動向,將基本權利的主體范圍從過去的“公民”擴大到“每個人”或“所有人”。例如,印度尼西亞2000年修正憲法時,增加了第10A章“基本人權”的規定,其中規定的都是“人人享有”的權利。還有一些國家的憲法賦予了外國人與本國公民相同的權利和自由。
例如,阿爾巴尼亞1998年憲法第16條第1款規定:“本憲法為阿爾巴尼亞公民規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對處于阿爾巴尼亞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同樣有效,除非憲法專門將某些權利與自由與阿爾巴尼亞國籍聯系起來?!绷碛幸恍﹪以趹椃ㄖ幸员緡袚膰H法律義務為基準規定外國人權利。比如,1995年阿塞拜疆共和國憲法關于“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權利”條款規定:“只有依照國際法準則和阿塞拜疆共和國法律的規定,才能對在阿塞拜疆共和國境內定居或者逗留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性規定?!?992年的蒙古國憲法則規定:“蒙古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享有本憲法第16條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時,為保障國家和全體人民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對于除蒙古國加入的國際公約規定的基本人權外的其他權利,可依法作出必要的限制。”這些積極的立法例,將國際人權法中所蘊含的普遍人權觀念納入了憲法之中,為國家平等保護本國公民與外國人的權利奠定了堅實的憲法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