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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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

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范文1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原告主體資格;完善法律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10-0106-02

隨著經濟發展和工業化進程加快,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環境法制進程也在此基礎上穩步前進,各國環境法律體制機制逐漸成熟,在保護生態環境上,我國也同樣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然而,環境法律法規的實施卻不完善,環境法律制度保護存在許多漏洞和弊端,致使環境法律一些方面在很多時候成為一紙空文,達不到法律規制和救濟的作用,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政府在環境資源優化配置過程中的國家干預手段過于強硬,掌管環境監管權力的國家機關一方面作為環境法的制定實施者,另一方面又作為監督管理者,很容易在承擔執行環境法的公共職能,又作為獨立的利益主體存在時,發生權利與利益沖突的政府失靈現象,逐漸演變為環境法中執法主體與守法主體共同違法現象。環境法律實施主體行政權力任意擴張,而與環境問題密切相關的公眾環境權得不到保障,公民環境權私力救濟司法途徑不暢通,環境破壞現象愈演愈烈。這樣,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就誕生了,這是一種致力于維護公眾參與環境公益建設的,新型且正當的環境權益的有效制度。通過學習國外較為成熟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發展已取得很大成效。

一、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

(一)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發展現狀

1.法律現狀

最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1] ”最新施行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社會組織可以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對于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訟?!边@些有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新條款,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2.司法實踐現狀

環境信息公開不透明,很多環境污染信息公眾不能夠及時明確地知悉,不利于維護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損害了公眾權益。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因為搜集證據困難、訴訟渠道不暢通的原因,大部分思想意識積極的公民個人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均因為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夠立案;因為法律規定不明確,使得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立案過程極其困難,最終不了了之。 這樣在具體法律設置過程中就要借鑒美國較為完善的先例,這對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二)美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發展現狀

1.法律現狀

早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就已經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領域中的公民訴訟制度,至今已有40多年的歷史,普遍認為該制度的發展已經較為成熟。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法,均是零星存在與各種法律法規中,與我國不同的是,美國主要的環境法律、判例法以及憲法中都有規定公民訴訟的內容。美國1970年通過的《清潔空氣法》就對其作出了有關規定,任何公民都能夠以直接或間接受影響者和“保護公眾環境權益”的名義,對企業或個人等民事主體提訟;任何公民都能夠對不遵守排放標準或環保局不履行職責的民事行為提訟。[2]以此美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便正式確立起來。

美國環境公益訴訟被叫做“公民訴訟”,突出強調了公民在環境公益訴訟之中的重要性,其內涵是公民依照法律,能夠對公司污染環境、違反法律規定的環境保護義務、主管部門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提出訴訟。[3]美國的公民訴訟訴訟主要針對政府機關和排污者,其目的是為了使個人可以用保護環境的名義提訟,這樣就令公民個人以及非政府組織均成為環境保護主體,既保護了環境資源,又使得環境法律能夠更好地貫徹實施,調動了全社會的環保積極性,以此達到監督和強化政府職責履行情況、更好地實施環境法律法規的目的,這被稱作美國環境法的“核心元素”。這種制度很快便取得了很大成效,第一、有利于分散于各地區的民間組織和個人可以針對不同程度的環境污染更好地實施訴訟。第二、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具有廣泛性,這樣就大大降低了政府和企業利用職權,運用政治手段而放縱環境污染的可能性,并且疏忽其法定職責的行為。第三、公民可以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自主的對其自身合法權益進行救濟。第四、公民訴訟極大程度上促進美國立法的發展進程,更好地保護了資源及環境。

2.司法實踐現狀

在司法實踐上,美國遵循判例法,公民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逐步擴張與其法律制度發展進程相匹配,美國法院最開始遵循的是“法律權利原則”,即首先必須要原告主體自身能夠證明其合法權益已經或者正在受到侵害,不然便不具備資格。法院現在遵循“事實損害原則”,原告主體只需證明其受到經濟上或非經濟上的“事實損害”就能夠提訟。[4]說明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由對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的污染環境行為提訟,并且不需要原告主體對該污染損害事實作出任何法律規定的利害關系證明??梢?,在美國環境公民訴訟中,原告主體可以是任何個人、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

環保團體作為訴訟主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也是美國公民訴訟中重要組成部分,這與公民個人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相比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環保團體可代表其有資格的成員提訟,但其訴求內容必須與團體成立的宗旨和目的是相關的,該訴求設計到團體成員自身利益時,個人可以選擇是否參加訴訟。[5]20世紀 70 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有關環境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規都有明文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法定權利,放寬了原告主體的條件。

二、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弊端

(一)原告主體資格范圍限制

原告主體資格的限制阻礙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發展的最主要原因,僅僅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作為原告主體之一的環保組織的資格作了規定,為了使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完善,首先要做的就要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原告主體資格進行擴張,制定比較嚴格的標準,從法律層面上規定具體原告主體資格的實施設置程序,規定明確的條件,明確法院管轄權限,確保該制度被較好實施。

(二)法律規定不完善

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發展較成熟的美國相對比,我國環境法僅僅對于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作了初步設想和構建,但是并沒有對訴訟主體、訴訟行為、訴訟程序等作具體規定,法律規定范圍狹窄,而且規定的籠統、過于原則,不夠具體細化,也不夠明確,在司法實踐中也很難具體履行,因此要以法律形式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設置程序,明確細化法律規定,以便更好地實施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三)司法實踐執行困難

環境公益訴訟立法規定不完善,沒有規定、受理、審理上的具體法律程序設置;環境信息公開不力;取證困難;訴訟渠道不暢通;法律機制不完善。在司法實踐中均不能夠調動公眾的參與積極性,司法實踐中執行困難,公眾會遇到很多,例如沒有資格、訴訟管轄權不明、案件審理困難、原告主體訴訟資金不足等原因直接導致公益訴訟難以執行,環境污染無人維護的可怕狀態。

三、完善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

(一)擴大原告主體資格的范圍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原告主體資格規定范圍過于狹窄。首先,法律僅僅限定訴訟主體為社會團體和組織,而且沒有明確具體到何種機關和組織,那么,國家行政管理機關能否以民事主體的身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值得確定,國家檢察機關這一主體,是否可以對環境侵權案件主動提訟等等,這些都是司法實踐中會出現的很大爭議點,這種情況下,就應對這種國家權力機關的環境公益訴訟進行具體設置,該方面法律的執行情況是否良好,會很大程度上決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情況?,F行環境法規定的環保機關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其執行程序設置還需要具體細化完善。社會團體保護公共利益是自發和主動的,其作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用法律條文形式對其權力進行具體設置,可以極大程度上節約訴訟資源,促進環保事業發展。其次,環境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應有權為保護個人利益提起公益訴訟。法律并沒有規定公民個人作為公益訴訟主體的情形。公民是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環境污染對公民自身有直接利害關系,這就使得公民對環境公益有著很高的的敏感性和熱情,亟待用法律來確定公民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明確和細化法律條款

環境法上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過于原則,亟待法律作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包括、受理、審理上的具體法律程序設置。還需要用法律解釋明確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與集體利益在內涵和外延的區別;區分公益訴訟、非公益訴訟和政府行為的區別;[6]關于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問題、何種污染環境和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訟、公益訴訟的被告如何承擔其責任等問題需要盡快頒布法律法規來明確;公益訴訟適用審判程序類型、預防濫用訴訟行為、取證等問題還存在很大爭議,需要進一步具體確定。

(三)完善受案范圍及管轄法院

環境法沒有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對此類案件的法院管轄范圍是應以直接損害還是間接損害確定,法院設置訴訟程序類型,直接關系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應用立法方式明確法院的管轄范圍和程序,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由于我國處在環境公益訴訟的探索起步階段,對各人員要求都較高,此類案件案情以及涉案人員的情況都復雜、取證困難、涉案金額大,需要一定規模和能力的管轄法院,建議管轄法院級別最低應為中級人民法院。完善法院的受案范圍和管轄權標志著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更好協調。

(四)是否適用調解原則

法院處理案件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協調,這樣極大地節約了司法資源,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運用協調手段解決原被告矛盾,處理結果卻與公眾所期待產生社會效果有落差。民事訴訟與公益訴訟的不同在于所保護的客體是個人私利還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公共利益。[7]公共環境屬于全體社會成員共享的公共利益,公民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是絕大多數的調解結果相當于讓原告當事人放棄維護自己的環境權益,就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在這一點上仍舊需要法律對此進行規定說明和組織協調。

(五)設立公益訴訟前置程序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該對已經或可能遭受的環境污染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同樣,這種規定如果法律實施不夠理想有導致權力被濫用的可能。訴訟旨在最大程度上清除和預防污染環境和破壞自然資源的非法侵害,如果能夠在訴訟之前達到了這個目的,就極大地節約了司法資源。美國環境公民訴訟規定了訴訟前置程序,即提起環境公益訴訟60天前應告知有關環境執法機關和程序。我國可借鑒美國,設置60日訴前告知前置程序,給予環境污染者規定法定期限,超過期限沒有停止環境侵害或和原告達成和解再提訟。但在環境執法部門已經對污染者采取措施糾正其行為,或者原被告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就不能提訟。法律設置這種訴訟前置程序,規定一定的法定期限,無需提訟就可以達到包胡工以環境的目標,是司法的一大進步。

(六)建立司法援助機制

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往往訴訟時期長、訴訟投入大,若不能得到相等的補償,會嚴重打擊公眾參與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公眾在尋求司法救濟往往遇到的兩大阻礙是缺少相應專業知識和經濟困難。因此,對環境公益訴訟提供司法援助會激發公眾參與執法與監督的積極性。

1.專業知識援助

環境公益訴訟要求極大地專業性,來公民個人提起該訴訟是一大挑戰。美國的一些環?;饡椭刚埞媛蓭熢h境公益訴訟,減輕了民眾面對巨額律師費的顧慮。我國2003年《法律援助條例》是環境公益訴訟法律援助機制創制平臺。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法律援助事項進行補充,由此,法律援助可以擴展到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提供援助。

2.經濟援助

美國有很多受政府、企業資金援助的公益性法律機構,為了鼓勵公民積極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典型代表是“公私共分罰款之訴”。[8]勝訴原告可以獲得一定物質獎勵。我國可以借鑒美國援助制度,相應減免原告的公益訴訟費用,對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和勝訴案件的原告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金額,原告訴訟費、獎金、被告賠償金由被告承擔。政府鼓勵企業、組織等援助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還可以試行民事侵權訴訟制度中的“雙倍賠償”規定這一激勵機制。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經濟援助有待突破,鼓勵民眾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推動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進程。

參考文獻:

[1] 李 媛.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制度研究[D].蘭州:蘭州大學,2013.

[2] 薛艷華.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對我國的啟示――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為視角[J].科技與法律,2012(6).

[3] 宮 靜.中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之比較[J].法制與社會,2011:35.

[4] 徐陳軍.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原告資格研究[D].合肥:安徽大學,2013.

[5] 張 穎.論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中的原告資格[J]. 湖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6).

[6] 張樹興. 生態文明建設與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A].2013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年會)[C].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2013(6):04.

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范文2

【關鍵詞】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多元化

目前,公益訴訟在我國已被明確納入民事法律體系之中,但縱觀我國《民事訴訟法》,實質涉及公益訴訟的僅僅只有剛剛修訂的第55條:“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痹撘幎ㄖ皇且粋€原則性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給我們了一個關于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范圍,但是到底哪些主體能夠進行公益訴訟還需要進一步討論,本文擬就此問題嘗試討論。

一、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今天,伴隨著公共利益越來越受重視,公益訴訟在我國的推行已經是勢在必行的了。但在我國的現階段,公益訴訟還面臨著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如總體侵害大,個體受害較??;侵權人、受害人事實上的地位不平等;訴訟花費大,個體受益小等等。這些問題都要求我們對于公益訴訟的完善必須更加的謹慎和全面。在程序法之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便是當事人的確定,包括了原告和被告。公益訴訟作為程序法的一部分,其最大的特點就在于它保護的是公共利益,但由于公共利益的權利主體是抽象且復雜的,因此公益訴訟原告的范圍也在學界和實務界引起了巨大的關注和討論。筆者也認為,面對我國公益訴訟剛剛起步這一現狀,首先要解決好的便是原告主體資格這一關鍵問題。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關于主體資格的問題,要求只能由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進行提起。但是面對越來越復雜的社會關系和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公益訴訟的目的和其具有公益性的本質特征,都要求我們不能僅僅將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在單一主體之內,必須實現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多元化。

二、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主體資格問題

(一)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

關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含義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關,要有明確的法律作為權力來源的依據。這個依據不僅要求機關在設立和職能上是由法律規定,其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也要由法律明確規定。據此筆者認為法律規定的機關應包括檢察機關和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兩大類。

1. 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不僅作為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代表著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因而是有訴權提起公益訴訟的。在新《民事訴訟法》未生效前,檢察機關就已經作為原告參與了多起公益訴訟的案件。實踐證明,檢察機關具有完善的組織系統,且檢察人員具有相對較高的法制素養,從而能夠更為高效便捷的完成調查取證、提訟等一系列的司法行為。當前在中國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最大的阻力來自于行政權對于司法權的干預。由于現階段大多數公益案件都是由于企業不正當經營造成的,主要就包括了環境污染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這兩類。但這些企業往往都是當地的納稅大戶,當地政府為了保證稅收,通??赡軙扇⌒姓深A,以減輕對于該類企業的懲罰,甚至是免除懲罰。雖然中國的法制建設在不斷完善,但由于傳統思想的影響和現實情況的需要,行政權往往更為被重視,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組織和公民作為原告在實際上往往就可能與被告并未處在同一地位,從而司法權就無處發聲。確認檢察機關作為原告,不僅避免了原被告實際地位不平等的尷尬情況,同時也能更好的行使其監督權,減少行政干預,以此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審理。最后,在國外,檢察機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介入民事公益訴訟是通行做法。鑒于中國的公益訴訟剛剛起步,為了更快且更好的完成我國公益訴訟的建設,我們不能閉門造車,必須要合理地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在主體資格這一前提性的問題上,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的優點已經在國外得到了充分的驗證。

2. 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

對于行政機關能否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存有較大的爭議。但筆者認為,符合一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該具有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理論基礎在于訴訟信托,而訴訟信托又是建立在公共信托之上的?,F代意義上的公共信托原則是由美國學者薩克斯在1970年提出的。他認為“陽光、水、野生動植物等環境要素是全體公民的共有財產,公民為了管理他們的共有財產而將其委托給政府,從而政府與公民建立起信托關系”。當交給國家信托管理的財產受到侵害時,國家就有義務保護信托的財產不受損害,為了更好的保護信托財產,公民也就將其的訴權隨之委托給國家。但國家作為眾多機關的集合體,不可能自己親自出庭、應訴,于是又將訴權分配給檢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由這些機關代表國家機關提訟。而筆者認為,行政機關本身就是國家的代表,以國家的名義管理社會事務,所以應當將訴權分配給行政機關。而我國在2000年出臺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2款也明文規定了,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于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公益案件有權提起公益訴訟。這一條文也為行政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提供了法律依據,也將訴訟信托理論應用于實踐。其次,依系統科學的等級層次原理,具有一定共同性的社會個體成員的利益經一定的利益集團進行初次的整合,再經過各種利益集團的再次整合,從而形成社會整體利益的機制是最為合理的。而國家作為各種利益集團再次整合形成的社會整體利益的代表,由其特設機關提訟,不僅能夠使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處于嚴密的監督和有效的遏制之下,維護公民、法人和國家的經濟利益,還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標準的統一公正,避免私人可能產生的報復和濫訴弊端,實現訴訟的效率與效益。而且行政機關由于其自身的性質和優越性,都意味著它更容易獲得相關證據以更好的保護公共利益。最后,在當下已存在了以行政機關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的先例。昆明三農農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聯合牧業有限公司在環保治污設施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將承包的養殖用地分割發包給200余戶生豬養殖戶,養殖廢水滲入地下水系統,導致大龍潭水發黑發臭,人畜飲水困難。昆明市環保局作為原告提訟,昆明市檢察院支持。2011年1月昆明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兩企業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支付417.21萬元及評估費13.252萬元,用于治理被污染的大龍潭。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2011年5月31日,云南省高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樣的先例,已經證明了行政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有其實踐基礎。在多數時候行政機關的行為都代表著國家意志,現在從司法角度上確認其公益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也體現了國家對于公益訴訟問題支持的態度,從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發揮導向作用,繼而加速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當然對于行政機關來說,作為公益訴訟原告應該有一定實體性和程序性的限制。第一,某類公益訴訟只能由具有對該類公共事務管理權的行政機關提起,否則在行政機關和部門之間容易造成互相推諉或權力沖突的情況。第二,由于行政機關的特殊性,對于行政機關作為原告提起的公益訴訟應當制定嚴格的程序,以保證司法公平。第三,法定的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應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在檢察機關、社會團體等作為原告可以完成的情況下,支持最為適宜。

(二)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

為了區分與行政機關的及有針對性的完成訴訟,這里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主要以公益性的社會團體為主。所謂公益團體是指公民自愿組成的,為了實現他們的共同意愿,按照基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如消費者協會、中國環境保護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社會團體自身的靈活性,決定了它能夠更快的適應社會的變化。其次,這里大部分社會團體都具有公益性的特征,提起公益訴訟更為符合該項制度的內部要求。最后,社會團體的成員來自于各個地區,能夠在更大范圍內關注公益,并且促進各地區的經驗交流,從橫向上推進公益訴訟的發展。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社會團體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必須要對其加以限制。第一,該社會團體必須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第二,社會團體提起的相關案件必須與其基本章程有關聯性,也就是說必須符合其設立的目的和初衷。

三、公民個人的主體資格問題

筆者在一開始就已經說明,如果要完善公益訴訟這一新型制度就必須實現主體資格多元化這一要求。沒有明確確認公民的原告主體資格,雖然體現了國家立法機關的慎重,但確實是不應該的。首先,公民往往是最終的受害主體,面對公益訴訟,公民的提起相較于法定的機關和組織更具有主動性并帶有強烈的維權效果。這不僅僅帶動的是公益訴訟,更是對我國整個的訴訟體制都有極大的積極作用。其次,如果確定了公民的主體資格,這無疑也起到了一個巨大的導向作用。一方面從真正意義上實現的我國公民才是國家主人公這句話,另一方面也增強了公民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以此推動我國法制社會建立和實現。最后,在國外,公民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公益訴訟的立法早已存在。羅馬法中的“民眾訴訟”、英國的“檢舉人制度”、德國的憲法訴訟制度和美國現行的民眾訴訟制度均屬于此類性質。這些國外的經驗都可以證明,公民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由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時這些經驗也為公民在我國成為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提供了理論依據。

當然,不能否認我國當下公益訴訟制度和社會的整體大情況并不適宜由公民提起公益訴訟。但是,這些問題是可以通過訴訟程序的完善和對主體的保護加以解決的。如有學者認為,如果確立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由于跨越了“直接利害關系”這一標準,可能帶來濫用、誤用公益訴訟的情況出現,但我們可以通過設置前置程序,規定獎懲措施等手段解決。例如建立案件預審制度,應由人民法院依據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事實和訴訟請求進行判斷,從而保證案件屬于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而且訴訟費用和舉證責任也是公民作為原告所要面臨的重要問題。公益訴訟涉及到公共利益,這就不僅僅是牽扯到了訴訟費用,同時還要考慮評估、鑒定等環節,而這些環節所產生的費用往往都是非常巨大的。而且在公益訴訟中,被告往往在證據的占有和取得上都有著巨大優勢,這使得公民在作為原告進行公益訴訟時困難重重。但這類問題我們可以制定訴訟費用有利于原告、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定來解決。

四、關于我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建議

當前最為重要的是及時出臺有關公益訴訟主體的明確范圍和標準的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新《民事訴訟法》中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這一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同時也是模糊的,還是無法保證該項制度的確實可行。必須要明確其具體范圍,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再來,筆者認為應當借鑒現代公益訴訟最為發達的美國的經驗。美國現階段實行的是集團訴訟的方式,集團訴訟是指眾多權力者中的一部分人為了全體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當下,我國公益訴訟正面對著被侵害者數量多,以公民為原告僅能代表個人權益等問題。而集團訴訟的方式恰好能夠彌補上述問題。最后,面對公益訴訟這一特殊訴訟,針對由公民提起的公益訴訟,建立原告保護制度也非常必要的。在公益訴訟中,被告通常來說都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完善的組織機構,甚至在無形中由于經濟因素可能得到政府的庇護。如果以公民為原告,公民就明顯的處于了弱勢地位,同時也是實際中公民不愿告和想告不能告的重要原因。如通過立法或出臺相關法規,對于打擊報復者進行處罰,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對于提起公益訴訟公民的人身提供安全保證。同時,也可以對提起公益訴訟的公民進行一定的財政補貼。建立原告保護制度,就是為了避免原被告地位不平等的情況,從而促進公民積極行使權力。

公益訴訟制度的進程必將是艱難的但也是光明的。主體資格問題僅僅是公益訴訟一部分。但我們只有在這種不斷的探索下,才能完善和發展它,也才能從真正意義上讓公益訴訟進入一個新階段。

參考文獻

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范文3

【關鍵詞】環境糾紛;環境公益;環境訴訟;環境仲裁

一、 環境糾紛的概念

環境糾紛指由于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而產生的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矛盾和爭議。環境糾紛解決機制指環境受害者和致害者根據一定規則和原理而采用的各種旨在化解和消除其環境糾紛的原則和方法。環境糾紛具有致害原因的復雜性、損害結果的嚴重性以及影響范圍的全球性等特征。

二、 我國傳統環境糾紛解決的方式

(一)和解。和解指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環境糾紛中的和解就是在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解下達成的協議,它是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和解是解決環境糾紛最常見、最經濟的方式。

(二)調解。調解指雙方當事人就有關爭議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的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的方法。環境糾紛中的調解分為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居中協調,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行政調解是指環境行政機關居中調解,圍繞當事人責任和賠償金額達成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是依法設立的群眾性自治組織采用居間調解方式解決民間糾紛的方式。

(三)仲裁。仲裁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環境仲裁是指由環境糾紛雙方當事人預先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庭進行裁決的程序。

(四)訴訟。訴訟指當事人發生爭議后,將有關爭議提交法院,要求法院居中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出現環境糾紛后,糾紛雙方通過其他方式無法解決環境爭議時就需要公權力的介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環境訴訟使糾紛的解決能在和平、公正的環境下進行,公權力的主導促使訴訟程序專業化,最大限度的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三、 我國環境糾紛解決方式存在的問題

(一)和解調解協議執行較難。和解調解是當事人自力解決環境糾紛解決的方式,在性質上屬于自力救濟。由于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和解調解的具體程序和時限,在解決環境糾紛過程中就有可能出現某些擁有較強經濟實力的污染企業為了獲取經濟利益,憑借自己的經濟優勢和資源優勢,假借調解活動惡意拖延時間,阻止和調調解協議的形成。同時和解調解達成的協議落實較難,由于和解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只能依靠當事人自覺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并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樣就不利于環境糾紛的順利解決。

(二)環境公益訴訟立法不夠完善。傳統環境訴訟中,原告僅局限于利害關系人,不利于環境公益的保護,需要通過環境公益訴訟的方式來維護環境公益,但我國目前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并不完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據此我國法律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但是法律只是籠統的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具體包括哪些機關和哪些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明確,而且法律并未賦予公民個人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不利于環境公益的維護。同時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程序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實踐中無法可依。

(三)環境仲裁立法缺位。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律和仲裁法沒有規定環境糾紛的仲裁解決方式,現存的有關環境仲裁的規定適用于國際海洋環境污染爭議,有關國內環境仲裁案件沒有法律依據。環境仲裁在環境糾紛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建議立法盡早確認環境仲裁的法律地位,并具體規定相關仲裁程序。

四、 完善我國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鑒于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以及我國當前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存在諸多問題,有必要完善現有的環境糾紛解決方法,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增設環境仲裁的糾紛解決方式,使這些解紛方式相輔相成,形成科學高效、系統化程度較高的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機制。

(一)由于和解調解糾紛解決方式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實踐中可能出現有些污染企業假借和解調解來拖延時間,或者借和解調解來逃避承擔治理環境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在立法中對環境糾紛和解調解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進一步的限制:例如對環境污染極其嚴重的案件,強制污染企業在和解調解協議中必須承擔環境治理的責任;加大對假借調解拖延時間的污染企業的處罰力度;建立污染企業誠信檔案,對于拒不履行和解調解協議的污染企業,降低其誠信指數,并對拒不履行和解調解協議行為加重處罰。

(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立法對于具體提訟的機關和組織規定不明確,不利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因此建議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哪些機關和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并明確相關訴訟程序。本人認為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和環保組織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并在相關訴訟程序中規定訴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更好的解決環境糾紛。

(三)立法中增加環境仲裁的解決方式。仲裁在傳統糾紛解決方式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與訴訟相比,仲裁具有自主靈活、專業、保密等特點,而且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仲裁裁決具有權威性和終局性。然而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和《仲裁法》都沒有規定環境仲裁的解決方式,因此建議立法增設環境仲裁解決方式,并明確案件管轄范圍及有關程序。

參考文獻

[1] 齊樹潔,林建文.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M].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 齊樹潔.論我國環境糾紛解決機制之重構[J].法學論壇, 2006.9.

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范文4

(一)民事公益V訟原告資格的概念

研究民事公益訴訟首先要解決什么是公益訴訟的問題。在資本主義壟斷時期,壟斷、公害案件的不斷產生,為了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民事公益訴訟因此應運而生。顯然,民事公益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在于民事訴訟是維護私人權益為目的的訴訟,而民事公益訴訟則是“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而存在的。簡而言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就是公益訴訟?!?/p>

原告資格問題是進入民事公益訴訟的閘門,是探討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問題首先碰到的問題。

(二)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特征

盡管不同國家對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制度的表現形式不盡一致,但總體上,民事訴訟的原告資格呈現不斷拓寬態勢,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具有廣泛性。不僅如此,在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上賦予了檢察機關代表公眾利益提起民事訴訟的資格。

不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其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理論都是建立在管理權基礎之上的,對原告資格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規定只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才有資格提訟。這種嚴格的“直接利害關系”難以應對日益猖狂的民事公益違法行為,關閉了公共利益的救濟之門,逐漸受到人們的質疑。

在改革中,英美法系國家更為激進些,基于經驗主義哲學,從實用主義立場出發,只要有糾紛解決之需要,當事人的范圍就可以經新的判例獲得修正。而大陸法系國家在開放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條件方面較為審慎和保守,這是由于大陸法系復雜而嚴整的當事人理論,對當事人擴張形成了很大的障礙。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是各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用做法。國外的檢察官主要是代表國家履行公訴職能的行政機關,我國的檢察機關獨立于行政機關,為與法院并行的法律監督機關。反對檢察機關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的學者認為:如果檢察機關參與民事公益訴訟,則其在庭審中具有訴訟當事人和法律監督者雙重身份,履行雙重職責。作為法庭的監督者,充當當事人參與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公益訴訟,在職權上發生排斥和沖突,必然影響檢察機關的中立性。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同樣承擔著公訴和法律監督雙重職能。“我們可以通過程序設計中將檢察機關的具體監督職能和訴訟職能相分離的做法,避免身份的沖突?!雹俳鷻z察官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起源于法國,各國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并不一致,前蘇聯檢察機關規定的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最為廣泛,但重點集中在對國家財產利益、社會主義制度利益的維護,而大陸法系(包括日本)的案件范圍集中于社會成員的主體資格,認為作為整個社會構成基本單元的人,其人格的維護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體現社會的基礎價值。但是英美法系更為重視對環境領域保護的介入。

二、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依據

(一)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理論依據

1.檢察機關的監督職權是基礎

我國現行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边@一規定明確了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的職能主要有公訴、職務犯罪偵查和訴訟監督等,其中,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責。檢察機關通過行使訴訟監督職責,使訴訟中的違法行為得到了有效預防和糾正,切實地維護了公民利益和社會利益,有效地促進了社會公平與正義。從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與職責來看,檢察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等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因此,基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與職責,國家賦予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力,有助于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

2.檢察機關的中立性是保障

我國現行憲法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边@一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行使職權的獨立性。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在司法工作中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公民適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為民辦事,不越權、不鉆法律空子,從實際出發、堅持實事求是,維護法律尊嚴。在辦案過程中重證據、不輕信口供、保障人權。在涉及眾多群眾利益、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不是直接的利害關系人,國家賦予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力,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維護人民利益,同時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

3.國家有必要適當干預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對民事訴訟進行干預,其理論基礎是國家干預原理。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中,個人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表現出一致性的同時,其沖突是不可避免的。檢察機關干預民事訴訟是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主體條件下,我國的法律制度發展緩慢或缺失,不利于司法實踐和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這就要求國家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進行有效管制和宏觀調控。國家有必要也有權采取各種手段對民事、經濟領域內發生的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關系進行干預。國家干預民事訴訟有多方面的內容,其中重要的內容是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主要是通過提訟、參加已開始的訴訟和對生效判決實行事后監督三種方式來干預民事訴訟。②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亦證實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賦予檢察機關干預民事、經濟生活的權力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國也應賦予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力,這是國家干預理論的體現,也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管理的客觀需要。

4.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是訴訟擔當理論的體現

訴訟擔當理論為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提供了理論依據。檢察機關作為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當事人的資格,就干涉訴訟法律關系所產生的糾紛行使訴訟實施權,判決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訴訟擔當理論的具體體現。檢察機關對他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或財產雖然不具有管理權或處分權,但國外許多國家如英、法、德、日等國在民事公益訴訟中均規定了檢察官因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被賦予訴訟權利。如《日本人事訴訟程序法》規定:“在夫妻一方提出的婚姻無效或撤銷之訴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檢察官可作為對方當事人;當檢察官作為對方當事人后對方當事人死亡的,由法院選定律師為承繼人?!雹蹤z察機關對他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或財產不具有管理權或處分權,而我國賦予其以自己名義以維護他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目的而提起的民事訴訟是有理論依據的。

(二)我國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V訟的立法依據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無論憲法、實體法還是訴訟法都對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有一定的依據,其中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雖然不夠完善,但對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也有支撐作用。

1.憲法有關規定

《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钡?2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边@兩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據憲法賦予的檢察權,通過履行公訴、職務犯罪偵查和訴訟監督等職能,對法律規范約束的主體的守法情況進行監督。而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一種有效的法律監督方式,檢察機關對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施行進行監督,能夠有效地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符合憲法的立法旨忌。

2.實體法有關規定

《反壟斷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薄懂a品質量法》第23條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边@些實體法規定體現了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和方式,并為其提供了實體依據。

3.訴訟法有關規定

早在1954年9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之一是對于有關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權提訟或參加訴訟?!薄睹袷略V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援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钡?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薄缎淌略V訟法》第77條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边@些規定既是國家依法治國、健全法制、完善執法監督的具體體現,也是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和進行訴訟監督的法律依據。檢察機關通過程序訴權來實現實體權利,從而保障公民個人、集體和國家的合法權益。

(三)我國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探索

雖然就目前的立法而言,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參與民事案件是到處可見的。地方各級檢察院在50年代初步開展了參與民事訴訟的活動。據有關部門的統計結果可知:“在1954年部分統計中可以看到,遼寧、安徽、江西、山東、河南、山西、陜西、甘肅和北京9個省市,檢察機關或參與的民事案件2352件。1956年,黑龍江省的檢察機關共辦理民事案件80件,其中提訟的民事案件55件。1956年5月至11月,南京市檢察機關受理23件民事案件,其中涉及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14件,占61%;辦結17件,的3件?!雹堋白?996年以來,山東、貴州、江蘇、河南、山西、福建、江西等省檢察機關先后以法律監督機關的身份,”⑤為維護公民個人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積極履行法律監職責,開展了一系列民事公益訴訟活動的嘗試并取得了成功。例如,1997年12月3日,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1997)方民初字第192號民事判決書支持了我國第一起由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代表國家利益提訟的案件,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一件公益訴訟案件。⑥隨后該案件被收進高檢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編的《法律應用研究》一書,并成為各地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指導范例。 2010年9月15日,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作出由番禺區人民檢察院番禺博朗五金廠違法排污導致水域污染環境公益訴訟一案的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廣州市番禺博朗五金廠立即停止違法排放廢水破壞水域環境的行為;該廠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支付造成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大維涌大石水道的環境經濟損失79500元。這是廣東首宗基層法院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一審勝訴,宣告基層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取得了有效成果。

由此可見,各地檢察機關已參與了民事公益訴訟的積極實踐,不但為國家挽回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為檢察機關提起和參與民事公益訴訟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豐富的現實資料。

三、民事公益訴訟檢察監督與抗訴問題

在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中是否存在法律監督權的運行,筆者認為,在通常程序中檢察機關不可身兼二職,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的檢察機關在訴訟進行中只能是程序當事人的身份,不能作為上位的法律監督者對法官的審判行為進行監督,否則會產生訴訟結構失衡的悖論。檢察機關對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法律監督權仍然應該體現在生效裁判作出后,對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的抗訴上。值得探討的是,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對確有錯誤的民事生效判決應該以何種身份提起抗訴,是法律監督者的身份,還是因行使民事公訴權而形成的程序當事人的身份,還是兩種身份同時具備?有學者提出“實行檢察機關可以以訴訟當事人身份對生效裁判提出再審之訴和以法律監督者身份提出抗訴的并軌機制,以保證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在再審期間和再審期間外都能得到司法救濟?!雹吖P者以為值得商榷,這種完全不顧及判決穩定性和對方當事人程序利益的制度設置,只能使得檢察機關和法院利益的沖突加劇和對方當事人對程序公正的質疑。穩妥的做法是,讓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者的名義對之進行抗訴,并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其余檢察院的抗訴監督對象只能是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這恰好給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權和民事檢察監督權的運行從制度上提供了隔離的空間,使之不會產生兩種權力在同一程序中競合運行所可能出現的悖論。

注釋:

①張艷蕊:《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研究――兼論民事訴訟機能的擴大》,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 年版,第174 頁。

②羅向晗:《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構建》,載《廣州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第12頁。

③參見《日本人事訴訟程序法》第2條。

④湯維建:《論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載于《中國司法》,2010年1期,第65頁。

⑤朱卿:《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載于《南京師范大學》,2007年第1期,第22頁。

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范文5

關鍵詞 :  環境公益訴訟   原告資格  公訴權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

        我國環境法學界對環境公益訴訟尚未作出明確的定義,學者間也未形成統一的看法。本文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是指任何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的活動。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特征

        與傳統的侵權救濟途徑相比較,環境公益訴訟具有如下特征:

        1、環境公益訴訟目的具有公益性

        環境公益作為社會這一系統所具有的獨立的利益,區別于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

        2、環境公益訴訟行為具有預防性

        環境侵權具有公害性和不可恢復性,一旦發生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發揮環境公益訴訟的預防保護功能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也是我國《環境保護法》中“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在訴訟法中的具體體現。

        3、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具有廣泛性

        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起訴的目的在于保護因私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損的公共利益。

        二、環境公益訴訟公訴權的立法不足

        (一)環境基本法的立法不足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其中的“一切單位”從字義上理解應當包括檢察機關、環境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控告”一詞,應當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由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模糊,并非所有的類似的訴訟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和環境保護的現實需要,應及早對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賦予檢察機關環境公益案件的起訴權,建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彌補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上的這個缺憾。

        (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不足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币陨蠗l款的內容是,在刑事訴訟中賦予檢察機關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公共利益的起訴資格。這是我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中,唯一的關于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規定,而且還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限定為,僅在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立法不足

      

;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薄睹袷略V訟法》第15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以上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關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僅賦予了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和支持起訴權,并未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起訴權,檢察機關也就更無權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這不能適應實踐中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需要。

        三、環境公益訴訟公訴權的立法建議

        (一)環境基本法的立法建議

        基于檢察機關所具備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特點,及公益訴訟國家干預原則的體現。賦予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提起訴訟的權利,特別是當環境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時,檢察機關有義務對此進行監督,并可以采取包括環境公益訴訟在內的措施對環境資源破壞進行補救。這種環境公益訴訟既可以是針對環境行政機關提起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也可以是針對破壞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提起的環境公益民事訴訟,廣義上還包括環境刑事訴訟,檢察機關對破壞環境資源行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嚴格地講相當于刑事訴訟中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因此,本文建議,應在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賦予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即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的公訴權。

        (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建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的規定,雖在刑事訴訟中賦予檢察機關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公共利益的起訴資格,但這僅是在刑事訴訟中賦予檢察機關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公共利益的起訴資格,且在具體操作中規定了若干限制條件。因此,本文建議,在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放寬檢察機關作為原告行使環境公益訴訟公訴權的條件,從而充分維護被害人的環境合法權益。

        (三)《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建議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和15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環境訴訟中,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力量對比不平等,污染環境、破壞資源者一般是企業、公司等生產經營性單位,他們是地方財政、稅收的主要來源,和政府機關等部門關系密切,經常受到地方政府的保護;作為受害方的公眾,為不特定的多數人,非常分散,難以形成共同的力量,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同時由于環境污染損害的機理復雜、潛伏期長,侵權致害具有公害性、累積性、間接性,受害者缺乏相應的科技知識和監測手段以及有關信息資料,而舉證困難,因而經常存在不敢、不愿或無力起訴的環境侵權案件。因此,本文建議,檢察機關可以利用自身現有的取證、偵查方面的資源優勢,以支持起訴的身份幫助環境訴訟的原告提供證據,支持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范文6

論文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訴訟費用;舉證責任;前置程序

盡管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未進一步設計出一套針對性強、程序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去解決環境公益訴訟問題。鼓勵公眾參與保護環境不僅僅是人們道德上的善良愿望,同時也是每個人在實際環境保護行動中勇于參與、相互協助的積極行為。為切實實現公眾維護環境的參與性,希望在立法時對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訴訟費用、舉證責任和建立訴訟前置程序四方面予以明確。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

(一)適格原告的理論依據——訴權理論

任何權利都應有相應的司法救濟制度,而提訟的前提就是提訟者應享有訴權。訴權是基于民事糾紛的發生,公民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或民事權益的權利。訴權的內涵具有雙重性,即程序內涵和實體內涵。訴權的程序涵義即在程序上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這種意義上的訴權的行使,旨在啟動訴訟程序和從程序上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具有將民事糾紛或爭議引導到民事訴訟中的程序功能。訴權的實體涵義是指保護民事權益和解決民事糾紛的請求,是審判權保護的核心對象。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并相輔相成共同構成訴權的完整內涵。從權利的角度看,一般情況下,訴權主體即為民事實體爭議主體,此種主體擁有的訴權必然具有完整的雙重涵義,但在特定條件下,訴權的雙重涵義有可能分離,因為如果絕對地把訴權主體界定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即民事實體爭議主體,就必然會導致大量的民事權利得不到民事司法審判權的救濟,民事糾紛得不到及時合理的解決,這無疑背離民事訴權的宗旨。因此,出于權利必須救濟和解決民事糾紛等民事訴訟目的的考慮,賦予非實體爭議主體的第三人以程序涵義訴權來維護實體爭議主體的權益,從而擴大訴權主體范圍,這種情況不構成對他人訴權的侵犯,這就解決了為他人利益而進行的客觀訴訟主要是公益訴訟所存在的理論難題。當今“訴權”的賦予,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維護公益的需要。凡是涉及面廣、影響重大、但非具體影響到特定公民的案件就必須擴大訴權的主體范圍,以維護公共利益。如果公益和私益并存,法律不僅要保護公益,而且同時要保護相關私人利益,即在賦予私人訴權的同時,賦予環保組織、公民、檢察官等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的“訴權”。這里“擴大訴權主體范圍”、“賦予訴權”實質上就是變訴權當事人的單一化為多元化。

(二)適格原告的分類及制度構建

根據訴權理論和民法上對民事主體的分類,一般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分為以下幾種:公民,民間環境保護組織,檢察機關,環保行政部門。但是行政機關應該予以排除,因為按照《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已經賦予了有關環境保護機關以管理和監督的職責,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還產生了環境污染事件,行政機關是要擔負起行政不作為的責任,更不能提訟。

1、環保組織

環保組織不僅具備參與相關活動的能力,而且基于其成員的要求與組織宗旨,理所當然應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環保組織作為公益性組織,其成立的目標就是保護環境,和一切破壞環境的行為斗爭,改善公民及其后代的生活環境是民間環境保護組織的宗旨。在它們成立的目的和宗旨的激勵下,在環境事業熱愛者的帶動下,必然會產生強大的內在動力,從而更好地保護環境。由于受害人利益社團利益與社會利益具有相當突出的一致性,這些社會團體作為民事公益訴訟適格的當事人有助于解決社會公益糾紛和實現社會公益目的。民間環境保護組織由于其專業性使其成為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最佳人選。但是民間環境保護組織也有自己缺點,我們可以通過一些制度的構建盡量避免這些缺陷。

首先是資金問題。民間環境保護組織的優勢,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具有專業的人員和技術。民間環境保護組織作為一個非營利性團體,沒有雄厚的資金很難充分發揮作用。因此,法院應該建立獎勵機制,在污染企業繳納的罰款里面拿出一定比例給提訟的民間環境保護組織,具體的比例可以以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明確,可以借鑒司法實踐中有益的做法,如5%比較合理,不僅可以激發他們的積極性,而且還能夠緩解組織運轉資金緊張的問題。

其次要限制其庭外和解的權利。發生環境污染事件以后,很多企業為了挽救自己的名聲,為了減少經濟損失,也許會和組織的主管人員進行私人交易。為了不讓環境保護組織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我們應該盡量禁止庭外和解的行為。但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加強辦案效率,在法官審查同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許達成調解協議,而且法院有職責去監督調解協議的執行。

2、公民

公民可就已侵犯自己合法的私人利益同時又侵害了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原告身份向法院。這是因為環境侵權案件必然或多或少、或遲或早地會波及到公民個人的利益。因此,公民在純粹的公益訴訟中是具有訴的利益的,只要公民個人在訴訟中能夠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利益具有社會公共性,并且正在受到侵害,他就應該具有原告資格。

按照環境權理論,似乎每個公民都有權對損害環境的行為提訟,可是放在現實的司法程序中,公民訴訟的積極性問題則突出的顯現出來。從公民訴訟的本質上來看,存在著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首先,訴訟的目的是保護公共利益。其次,訴訟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袄焙汀案叱杀尽睅淼拿苁亲璧K公民積極訴訟的一道屏障。為了激勵公民個人提訟,應建立起來相應的支持機構,如環保組織在物質上支持個人環境公益訴訟;媒體上應在在輿論上支持,對此訴訟進行全程報道,避免一部分企業為了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暗箱操作和打擊報復;政府應該對于這類訴訟給予鼓勵和物質支持,法院在可以在判決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罰款獎勵原告。

3、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參加民事訴訟肇始于法國。無論是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機關都作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護公益和維護法律為依據,對民事爭執和經濟糾紛進行干預。隨著民法的基本原則由個體本位向社會本位轉化,在私法領域,國家干預民事活動日益加強。雖然現行的《民事訴訟法》還沒有做出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但實踐中,檢察機關作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不在少數,并且取得了相當成效。因此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充分行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賦予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的原告資格是必要的,使其能代表民事公益權利主體對侵害民事公益的行為提起并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維護廣大公民的民事權利。

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及其承擔

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費用的承擔對民事公益訴訟影響重大,它直接影響了民眾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熱情。其中法律規定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方承擔,但為了避免濫訴的出現,一般要求原告預交訴訟費用,而且除個別類型的案件按件收費外,其他案件都是以訴訟標的額為依據來確定訴訟費用的。這種規定不利于激發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熱情。若要在中國建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確定訴訟費用收取方法:

(一)民事公益訴訟中免予預先收取訴訟費用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般涉及的標的額很大,訴訟費用也非??捎^。如果要求原告預先支付訴訟費用,無疑會給原告造成巨大的負擔,造成原告被迫放棄進行訴訟。但是為了防止濫訴的發生,需要收取原告一部分保證金,這個數額應當參考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均收入適當收取。在經過法院審查之后,合理的訴訟應當受理并返還保證金;若不合理,不但駁回而且應當沒收保證金以示懲罰。

(二)按件收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

中國按標的額收費在一定范圍內是合理的,但對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則不合理。因為人是為了公益而提訟的,環境公益訴訟由于涉及到一定的技術問題,本來所需要的費用就比較大,而且案件的標的額通常都比較高,如果還按照傳統的方法以標的額收費則會打消人的積極性,不利于環境公益的保護,為此科學合理的訴訟費用承擔方式就十分重要。因此可以使用按件收取訴訟費用的模式,這樣可以做到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訴訟效果。

(三)合理分配訴訟費用

對于訴訟費用的承擔,首要原則當然是敗訴方承擔。但如果是原告方敗訴,對于在訴訟過程中花費的訴訟費用可以以以下幾種情形負擔:1、由國家財政負擔一部分,因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是私益訴訟而是公益訴訟,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這應當是國家的職責,但是由公民個人代行,故國家財政應當予以支持;2、進行訴訟費用保險。國家在保險公司益訴訟保險,根據投保人與保險人的約定為民事公益訴訟提起人支付訴訟費用。適當引入訴訟保險機制不僅可以減輕國家財政的負擔,而且還利用商業資本大大降低了風險。

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

(一)一般民事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就是普通民事案件中所實行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那么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變更和消滅的當事人,對存在、變更和消滅該權利或法律關系的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在大多數案件中,按照上述標準分配證明責任能夠獲得公平合理的結果,但有時難免也會出現少數與公平正義要求相悖的例外情況,對少數例外情況的案件則需要對證明責任的分配標準進行修正。

(二)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

現行法律對環境污染案件的舉證責任有著許多規定,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上述兩個法律條文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沒有改變。環境侵權行為的間接性、潛伏性和復雜性特點決定了難以證明環境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污染和破壞后果的存在需要技術手段加以辨明。因此,因果關系乃至污染者之故意過失,往往需要專業知識和高科技為基礎,甚至需要專業人才加以鑒定是否存在。對被害人而言,要其舉證證明因果關系與故意過失之存在,無疑有事實上的困難,甚至不可能。實踐中,原告大多數是普通居民,雖然他們對侵權事實感觸最深,對其生產生活的影響也比較大,但是由于環境侵權案件的專業知識要求很高,需要很多的檢測設備,同時他們也沒有相應的時間和精力去調查取證,提不出可靠的證據,負有此種“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最終會因舉證不力而敗訴,無法實現救濟之目的。這就要求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必須打破傳統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采取舉證責任倒置,以減輕受害者的舉證負擔。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另一方當事人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況且在環境公益訴訟中,企業一般都擁有強大的實力,雙方地位并不平等,原告一方掌握證據較少且收集證據能力較弱,因此更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在環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責任一般屬于無過錯責任,因而被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不再是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按照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原告須對損害事實的存在承擔證明責任,被告須對有污染行為、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根據上述分析,環境公益訴訟按照上述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標準是比較合理的。

四、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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