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涉及的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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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涉及的法律

房產涉及的法律范文1

沒有周全法律規范的房地產業,該行業容易走向過度投機,不斷遞升博取超額回報的愿望。房地產業自由放任發展的局面,在開發的土地資源的有限供給的局面下,必然形成價格攀比。顯而易見的是,自由放任的房地產商人,容易與土地資源供給方形成共同牟利的無形之網,并在社會中同盟化公眾媒體、廣告商和商業經濟學人。這種共同利益,亦導致行政管理方面,尤其是房地產行政管理機構、金融機構實現與投機商人之間利益共同――主要是在價格的方面,形成隱性默契――為漲價歡呼和論證。這種局面不斷深化,市場暴利不斷出現。投機性房地產業的發展,政府或可短期獲益,但會造成對市場價格體系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房地產發展不當,損害維系經濟安全的社會價格平衡能力,威脅經濟的整體性安全。 合意法學一向認為交易代價敗壞,是交易體制結構性崩潰的前奏。價格敗壞對全社會包括政府和商人,都具有危害。

供給土地者與商人利益取向完全一致化,政治理性選擇上出現了錯誤――說它錯誤,是因為供給土地者,沒有履行“人居發展義務”。這就是說,應當為供給土地者立法,創設出法律義務,促進其履行“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行政義務(引自聯合國《人居議程》)。

――政府須制定出“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住房發展規劃。這就是說,住房發展規劃要成為一種城市房地產業發展的法律性指南,具有產業發展的約束性。這個規劃,不是現在的城市規劃,也不是經濟適用房這種社會救濟性質的住房規劃,而是社會基本階層的住房的安排。此種規劃需要聽取社會意見,形成社會對“適當住房”的必要認可。“建設小康社會”的城市政府,如果沒有經濟上可行、建設成本有效控制的居民住房發展規劃,是不適當的。

――政府須為住房發展規劃,廉價提供土地,而不是通過商業拍賣促進住房發展規劃用地的地價上漲。由于城市土地國有,住房發展規劃具有全民利益的性質,因此,政府住房規劃用地,不應當具有營利性。行政部門向居民住房用地收取土地收益,有違憲之疑,與土地公有制有沖突。

――政府須根據住房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陳舊房屋拆遷計劃。城市房屋拆遷計劃,主要根據城市房屋狀況,在聽取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制定。

――在保障建筑商國際市場平均贏利水平的價格基礎上,擇優選擇政府規劃房產的建筑承包商,由進駐居民自行選擇物業服務商,政府規劃的居民住房提供,應當確保公益性。政府住房規劃的實施,會催生出“建筑大王”,這種有別于土地控制型社會商業怪物“地產大王”的工商業組織,可為全球建筑市場服務,建筑商之間的充分競爭,將提高國家建筑技術水平。

――按照政府住房發展規劃每年使用的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提供“純商業房地產”使用的土地。這種土地供給地帶,可以通過城市規劃制定階段確定,可考慮將一部分商業銷售前途較好的地皮,用以滿足純商業房地產開發,通過拍賣,形成土地使用的自由價格,并且對竣工房產售價不行干預。這就是說,一個與住房發展規劃并行的房產高端市場,仍然可以滿足房地產市場中的特殊需要,為社會富裕階層提供高端房屋。通過拍賣商業房地產地皮取得的政府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事業。

實現“人人享有適當住房”要求,事關政府對“人居”事業的認知。彈元之地新加坡城,在城市土地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基本實現了“居者有其屋”。新加坡的住房政策,形成安定社會。 毫無疑問,新加坡是中國城市房地產發展的榜樣。由于歷史原因政府市場化經營土地的香港等地的房地產經驗,是華人世界的人居悲劇。

房產涉及的法律范文2

一、婚姻法中對夫妻財產的界定及制度 

針對婚姻中的法定夫妻,國家在法律上界定了夫妻婚后所有財產的共有權,這體現了雙方在婚姻生活中具有等值貢獻,理應對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配。但由于實際財產在關系上的復雜性,其財產在離婚事件中的分割涉及了各自切身的利益。根據《婚姻法》的新修訂,財產分配在離婚時應該遵循均等的基本原則,同時還要照顧雙方子女的利益,對離婚損害實施賠償、以及經濟補助等重要原則。但原則在實際應用中受到限制,不能切實落實好公平分配的原則。尤其是在傳統思想的束縛下,夫妻結婚的房子需要由男方進行采買,其房產屬于不易消耗的固定財產。女方在離婚時理應對財產的分割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方能突顯財產分配的合理性,其真正的財產糾紛在房產上糾紛比較嚴重,這是以上原因導致。因此,婚姻法論文應對財產的分配進行明確的分配界定。 

二、現今離婚事件中房產糾紛表現顯著 

面對經濟因素的影響,其購房已經成為夫妻結婚共同努力的目標。因此,可見房產在婚姻生活中占有的重要位置。而在后期離婚中其房產成為最矚目的糾紛事件,其雙方最顯著的糾紛就是房產。例如:婚后由男方家長投資購買的房屋,而后將房產過戶至夫妻雙方的共有名下,隨后在落實離婚訴訟程序中,女方要求對房產進行平等分割。根據《婚姻法》的第十七條條例規定,法定夫妻若在存有婚姻關系中繼承財產是歸雙方具有共同擁有權。因此,在辦理離婚程序當中,應對房產進行合理、平等的分割。針對該離婚案件進行淺析,男方父母在婚后投錢購房并過戶至夫妻雙方名下,實屬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一定的房產贈與行為。因此夫妻二人在離婚程序中有權平等分割房產。根據當前夫妻結婚形勢,基本由父母購買房屋。在房產權方面普遍存在忽視贈與行為的現狀,在離婚中涉及了較多糾紛。從道德角度思考,對父母財產權益構成了法律威脅,從側面也展現了房產分割的不合理性、不平等性,不利于維持社會群眾生活的穩定性。 

三、研究親屬法的財產基本問題 

(一)對親屬法中財產缺少本質、規律研究 

現有的親屬法研究成果一直停留在微觀的角度、層面,而對其本質、規律沒有進行宏觀性研究。這樣的研究導向必然會導致婚姻法的立法界定不夠清晰、明確,應該運用婚姻法學的研究會進行高層次的研究,它在學術界中所發表的文章并沒有從本質上研究親屬法在內容上涉及的基本原理。直至2010年在學術界發表的相關性文章并沒有超過10篇,這樣的研究數據表明親屬法涉及的財產基本問題沒有收到研究協會的高度重視。 

(二)對親屬法中法律問題缺少內在關聯性研究 

在現今的親屬法研究方法中,沒有與相關部門的法學進行關聯性研究,導致其法律問題在研究方面缺少內在關聯性,致使司法在解釋有關婚姻法法律問題時,急切想通過有效手段解決婚姻生活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因此,應該通過《物權法》等對其實施關聯性解決法律問題的方式。這也體現了物權法在婚姻法中制度存在本質上的關聯性,因而解決婚姻糾紛問題應將二者結合在一起,運用法律法規達成解決問題的共識,以此明確現行婚姻法在立法中的范圍及界定。 

四、基于民法視角分析婚姻法相關糾紛問題 

婚姻法根據法律效應對法律制度進行了詳細、具體、明確的劃分,法律效應的差異性需要借助人類進行準確性劃分。因此,它在法律關系方面、法律制度方面的構建又存在一定的內在關系與聯動性。部分學者對《債法》、《物權法》劃分進行批判,它分割了婚姻經濟、伸過的完整性。例如:《合同法》從第一百三十五條條例之后,對動產的交易行為、滋生的義務進行相關性界定,其動產在交付方面應履行的義務需借助《物權法》進行規范性界定。雖然沒有構建專門法律進行專一性界定,但在解決、處理婚姻糾紛問題中,法官可以根據有觀法律作為判決的重要依據,其《債法》、《物權法》在解決該問題時具有廣泛的應用性,綜合所有法律去解決婚姻事件的糾紛問題,更能彰顯法律約束的全面性、謹慎性。 

基于夫妻在婚姻生活關系中的復雜性,在法律中也涉及了重大的糾紛,尤其是對不動資產的糾紛。在面對離婚事件過程中,其財產糾紛必然會引起民眾的重視,僅靠《婚姻法》去解決婚姻糾紛問題會在法律上暴露出不具全面性的問題。因而,需要結合其它相關法律對其實施解決策略。若夫妻在法律中的關系不涉及離婚、房產糾紛的雙向問題解決條例,會導致婚姻法失去保護權益的法律效應。但在實踐上,中國的單項法律雖然不具完整性,但其法律間存在關聯性,因此在解決民事糾紛問題時,能夠突顯法律的疊加效應,進而運用綜合法律的全面性去解決現今離婚、房產糾紛的雙向問題。因此,在涉及離婚、房產糾紛的問題中,其財產分割應選用《債法》、《物權法》進行支配性處理。

如果該項糾紛問題用較為單一的《婚姻法》去處理,不僅是法律條例失去合理性,還會卻是一定的法學秩序,譬如:運用綜合法益、法價值構成的法律秩序會缺失合理性,因此,法益在人格方面具有較高的法律階面,尤其是財產涉及的利益問題。在許多離婚事件中,會牽扯至人格平等權在法律面前的沖突,體現了權利、權益牽涉的歧異性,難以作出抽象性的區分及比較。其《婚姻法》在相關立法中,沒有明確界定家庭倫理的重要性、個人自由的重要性,無法對其進行具體的判斷,而只能結合實際事件去權衡當事人的婚姻利益關系。 

五、解決與處理相關房產糾紛的有關保障 

(一)利用借貸關系 

為了使夫妻雙方在離婚事件中得到有效、合理的權益保護,基本采用和諧的方式完結相關糾紛問題。因此,房產糾紛應該利用借貸關系作為保障。對父母、夫妻間構成一種借貸關系,父母在投資房產過程中,應有夫妻雙方出憑借貸字據。在構成借貸關系之后,當在離婚程序中女婿、兒媳分得平等的房產產權,父母可憑借貸字據在法律中進行訴訟,向他們追回投資房產的部分財產。因此,運用借貸關系會在未來離婚程序中構成一種全新訴訟方式,保障父母的房產資金,但其房產產生增值利潤部分與父母無關,也無權作出申訴行為。 

(二)明確房產的贈與對象 

為了在房產糾紛中維護自身的法律權益,投資購買房產者應該進一步明確日后房產的贈與對象。根據國家對《婚姻法》規定,其中第十八條指明:遺囑書、贈與合同如果明確闡明了歸于夫方、妻方都屬于夫妻單方的私有財產。其司法對其解釋為,夫妻在婚后有父母投資所購買的房產并將其落戶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者,根據社會道德的解析,由于父母指定了房產贈與的單獨對象,不屬于夫妻婚后的共同不動資產。因此,該策略的實施又是在保障父母、夫妻單方的婚后權益,體現了財產在法律中的公平性。 

(三)結婚時進行協商、約定 

夫妻各方在達成結婚共識時,應該事先對資產進行協商、約定,以免在日后生活中涉及糾紛,尤其是對房產的糾紛。對財產進行約定去解決未來糾紛問題,應該依據雙方結婚時的約定,有利于解決房產產權的糾紛現階段問題。特別是在和諧社會的構建道路上,其法治建設是核心部分。因此,一切糾紛問題都要依據法律進行判決,通過協商、約定去解決各種糾紛問題,是最有效的方式,同時也是最具合理性的權益保障,有利于維護婚姻在社會中和諧、穩定發展下去。 

六、對婚前的按揭房產歸屬進行界定探討 

在現今多數離婚事件中還涉及了還錢的按揭房產歸屬的糾紛,實際上是夫妻單方在婚前進行的個人首付行為而展開的按揭付款購房交易,并將其登記在私人財產的名下,但婚后由雙方共同實現還款活動,其對最終歸屬進行界定探討如下: 

(一)夫妻雙方財產在制度上發生的變化 

原有的婚姻財產在制度上為基本的共同財產所有制到結婚后的共同所得制,但是截止2001年國家對婚姻財產的相關制度作出了調整,重新歸類了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歸屬問題,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在法律效應上優先其法定制度下的財產歸屬權。該制度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婚姻關系、現實生活而制定的,有利于夫妻雙方經營婚姻的和諧關系。但近些年的婚姻關系,受經濟影響發生了轉變,在財產方面表現出獨立的特征,對財產而作出的約定使夫妻在后期財產糾紛中削弱了法律指定財產歸屬權的職能,進而對其財產的支配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與法律性。此外,在新婚姻法中對夫妻財產相關制度的界定進行了部分修改,在共同財產方面進行了完善與改進,使其制度更具合理性、緊密性、公平性,有力保護了婚姻關系中弱勢一方,但其保護的財產范圍變小了,旨意在強調夫妻不是同體的原則,設立了約定財產的合法制度、個人財產的合法制度。而通過書面形式完成約定財產事項,足以體現夫妻雙方的自愿性、自治性,這對雙方的財產進行了約束。其中夫妻單方的債務信息若被泄露,并且告知第三人對財產實施的約定,應由該方償還對外債務。該制度的建立在法律中提升了相應的地位,在財產規定方面得到完善;此外,運用個人財產的合法制度對夫妻的個人財產實施法律性保護。其財產的法定制度、夫妻特有制度、夫妻約定與協商制度等在形式上完善了夫妻在婚姻關系中的財產制度及關系,從而形成具有完整性的體系。在財產判決方面,法律完全優先依照夫妻約定制度,對其財產進行依法處理與判決。而在夫妻財產的法定制度中,需要明確特有財產、共有財產,根據實際情況及法律進行判決。 

(二)夫妻涉及婚前的按揭房產糾紛歸屬問題 

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條文一中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單方具有的財產不會受婚姻關系的存在而發生改變,這不包括已經約定的財產部分。例如:夫妻單方在結婚前所簽訂的房產合同,以及各銀行之間簽署的按揭還款合同,該房產在產權上歸夫妻單方所有,屬于個人財產部分。如果經過夫妻雙方進行有效性約定,可將其劃分為共有財產的行列中,否則依舊屬于夫妻單方的私有財產,但其在離婚糾紛中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這主要體現在婚后按揭還款上?;楹笏男械陌唇疫€款行為,實際上是屬于花費了夫妻雙方的公共財產。 

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條文三中第十條規定,將該房產問題進行細化、具體化。針對以上按揭房產實施離婚程序后的房產分配問題,此不動財產理應由夫妻雙方進行協議形式處理。根據法律條款夫妻雙方沒有達成約定,就不能構成公有財產,因此法院會將其房產判決給夫妻單方。其未經償還的部分款項為個人債務,而在婚后經雙方共同償還的款項屬于公共財產部分、以及歸屬增值部分,在辦理離婚程序時法院應該根據并借鑒《婚姻法》中的39條條例第一條款項中所規定的法律原則,其產權登記為夫妻單方并對夫妻另一方實施補償。離婚程序在處理房產糾紛事件時,當在夫妻沒有對財產分配進行法律約定的情形下,法院會默認為該房產的產權歸夫妻登記一方所有,這有效保護了夫妻單方在結婚前個人財產權的利益,也間接損害了夫妻另一方在結婚后的相關財產權益。 

自從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第三條例在婚姻生活中實踐以來,其在學術界內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并將爭議的重點以及焦點都放在了婚后財產糾紛中的分割、補償等方面上。其中第十條條例在婚姻法中規定:如果是離婚的非財產所有者,夫妻單方就會在此房產糾紛中凈身出戶,在實際婚姻生活當中,具有非產權的夫妻單方基本上是弱勢方,但在婚姻生活中卻付出了較大的努力,而在辦理離婚程序時,如果貿然從事上訴的判決就會突顯法律的不公平性。如果單純是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后共同償還按揭房產的房款、以及對應在財產對應增值部分進行補償,會嚴重削弱了夫妻非產權當方在經營婚姻方面、夫妻關系方面、所得財產方面的積極態度。其中婚姻關系體現為身份關系以及財產關系,身份關系作為財產關系的基礎保障,而其財產關系主要是由身份關系演變而來,所以身份關系直接影響著婚姻當中的財產關系,單純使用《物權法》解決婚姻關系中夫妻的房產產權糾紛,就會將夫妻共有財產賦予市場經濟性,遮蔽了夫妻身份的復雜性、特殊性。因此,要想處理好夫妻財產產權關系不能只參照基礎財產法,應該理清財產糾紛涉及的《婚姻法》在內在關系上的邏輯性與關聯性。然而在國外處理婚姻糾紛時,房產產權歸夫妻單方所有。但法院會根據夫妻另一方在婚姻期間對房產產權作出的貢獻進行依法判決,并賦予其房產權益。因此,我國在立法上應該承認女方是非產權者對婚姻生活的過程,并用法律的界定去對該夫妻單方進行財產補償。

(三)對房產增值財產部分糾紛的處理 

根據國家《婚姻法》的司法相關解釋,投資的房產在獲取收益、增值之后,在法律上實屬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而彰顯法律規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其在爭議上將焦點鎖定在房產的資金方面。其資金的獲取在房產增值合法范圍之內,是夫妻雙方共同維護房產所獲取的收益,間接體現了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因此,在這部分設計了夫妻雙投入的問題,將租金的收益定義為個人財產、共有財產存在一定的偏差。其按揭房產涉及的增值問題,應綜合夫妻單方為還房款作出的貢獻程度,進而對其進行合理性財產補償。如果將該房產硬性定義為個人財產、共有財產,不僅破壞了夫妻財產權益,還制約了對婚姻關系的維系。因此,房產產權的糾紛應該借鑒國外法律,其判決在法律上應該尊重夫妻協力的重要原則。 

七、總結 

房產問題自古以來是社會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尤其是對離婚糾紛的處理,房產的糾紛涉及了夫妻雙方利益、社會和諧發展。由于我國部分區域法院存在一定的處理、解決問題,其在原則、方法上沒有形成統一的體系。因此,解決房產糾紛相關問題還應完善法律、法規,對房產歸屬判決形成可行性依據,為婚姻關系、房產產權等糾紛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以公平、公正的態度維護房產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 參 考 文 獻 ] 

[1]韓璐瑋.試從婚姻法基本原理看離婚房產糾紛[J].法制博覽法學研究,2013,10(15):82-83. 

房產涉及的法律范文3

[關鍵詞] 房產測量 解決方法

房產測量的內容包括:房產平面控制測量、房產調查、房產要素測量、房產圖繪制、房產面積測算、變更測量及成果的檢查與驗收等。驗收合格的房產測量資料具有法律效力。它提供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權屬界址、產權面積、權源及產權糾紛等資料,是進行產權登記、產權轉移和處理產權糾紛的依據。房地產發展到今天,基本實現了商品化,房產已成為廣受人們關注的數額巨大的個人財富。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提高商品房銷售面積的準確性,減少商品房買賣雙方的糾紛,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設部專門制定了《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但在實際工作中涉及到此類問題還可能產生分歧,操作上有難度,有必要對這方面的幾個問題作更深入的探討。

一、檢定儀器和棱鏡常數問題

由于房產測量精度要求高, 目前開展的房產測量工作一般都采用內外業一體化數字房產測量方法,在房產測量時必須使用資質部門檢定過的儀器進行測量.對于全站儀而言,主要是測定測距儀的加常數和乘常數。在房產測量碎部測圖中,由于距離較近,儀器乘常數可忽略不計,但加常數必須考慮。以拓普康全站儀為例,其儀器常數一般不含誤差,應設為零,拓普康系列棱鏡的常數也為零,當使用其他光學儀器廠家生產的棱鏡時,就必須在使用之前設置相應的常數。而且,在房產測量時,不可能直接將棱鏡的中心位置放置于房屋的角點.通常將棱鏡靠在房屋的角點上.這時采集到的坐標實際上是棱鏡中心坐標,而非房屋角點坐標。在實際工作中,可以將儀器常數設為零,用鋼尺作對比直接測定出至棱鏡后背位置的棱鏡常數,在野外數據采集前,設定好全站儀內部的儀器加常數(零)和棱鏡常數(至棱鏡后背位置的參數),就可以直接測出房屋角點的坐標。

這里還應注意這樣一個問題,如果用該棱鏡去發展測站點的話,則需要將儀器內的棱鏡常數設定為棱鏡對中桿為中心時的棱鏡常數。

二、房屋測量中的偏心測量問題

一般情況下,進行數據采集時,棱鏡的后背位置置于房屋角點時棱鏡是朝向儀器方向的,但是也有很多時候情況卻不是這樣。這時,就不能把棱鏡看作一個點進行觀測,因為它具有一定的體積,這時,瞄準棱鏡中心測出的坐標將不是房屋角點的坐標,需要采用角度偏心觀測。將棱鏡后背位置放置在離儀器到房屋角點相同水平距離的合適位置,測定到棱鏡的水平距離,然后用水平微動螺旋照準目標,在儀器上進行相應的操作即可

三、對稱邊長度實地丈量不一致問題

在進行房屋實地勘丈時,如果實測了房屋的每一條邊,則有可能由于誤差的原因或者是房屋建設過程中的問題出現前后墻、左右山墻或者在施丁圖中本應對稱相等的邊出現不相等的情況,這就使原本為規則多邊形的房屋變成了不規則的多邊形,也不符合人們的傳統意識習慣。這時就需要對勘丈數據進行處理后再進行繪圖和面積計算。對于誤差在規定范圍內的取其對稱邊的平均值作為邊長數據。對于誤差超過限差的邊長數據應檢查是不是測量不準確的原因,如果確系不相等的,則根據勘丈結果進行繪圖或面積計算

四、共有面積分攤問題

對于一般的住宅樓,需要計算出每戶的建筑面積。這時,首先要計算出房屋的總建筑面積,然后計算房屋的套內建筑總面積,進而求出共有共用面積,然后計算分攤系數,再根據各戶的套內建筑面積按比例算出各戶應分攤的面積。

對于比較特殊的住宅樓及多功能的綜合樓,涉及到二級分攤和多級分攤,應按照“誰受益,誰分攤”的原則,逐級進行分攤。文章以二級分攤計算為例,詳細說明住宅樓的二級分攤計算 舉例如下:

房產涉及的法律范文4

某公司股東W先生英年早逝,留下眾多財產,已經顯露其名的有:一線城市房產一套、幾家公司的股份、銀行存款等,數額巨大。w先生的父母以繼承人的身份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產過戶時卻被告知,該房產因涉及訴訟被法院查封,不能過戶。不久,W先生的父母接到法院送達的訴狀,該公司另外一位股東、W先生生前的合作伙伴B先生以w先生生前留有遺囑,明確其名下所有財產贈與B先生,同時由B先生支付W先生父母一定數額的貨幣。但W先生的父母質疑“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經多方咨詢后決定委托律師應訴。

不久后W先生的父母去銀行提取兒子遺下的存款,被告知“存款已被提取”,經查實,系B先生所為。銀行答辯“因取款人持有存款人的身份證,所以給予取款”,而B先生答辯“其擁有w先生的遺贈文件”,拒絕w先生父母的訴求。其后,又連續發生B先生告w先生的弟弟、弟媳、父母債務糾紛,W先生的父母再要求繼承公司股權等等……經歷的訴訟案件數不勝數,還有其他隱藏的糾紛或許還會引發新的訴訟,委托的律師事務所數家,參與的律師多名,訴訟各方支付的訴訟費和律師費也不計其數。訴訟各方還為此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承受著重大、持續的精神壓力。

案件的輸贏不是我們討論的內容,類似這樣的案例不在少數。法制不僅僅是國家和政府的事情,每個公民都應該樹立法制理念,學會用法制的方法處理有關事務。上述案例如果在W先生生前做些法律思考,并制作一些法律文本,設定一些行為規則,那么就可以“按章行事”,避免矛盾,或即便發生矛盾,也可以根據規則抑制紛爭,及時、有效處理矛盾。

上述案例涉及到的糾紛大概可以通過下列方法預防:

房產涉及的法律范文5

關鍵詞: 房產測量、常見問題、分攤計算、解決方法

中圖分類號: P218 文獻標識碼: A

房產測量的作用與重要性

房產測繪是常規的測繪技術與房產管理業務相結合的專業測繪。 而房產測量所獲得與永久性標志相聯系的房產權屬界址、房屋面積、房屋產別等等都具有法律效力,從而載入房屋權屬證書,所以房產測量所得的基礎圖是發放房屋權屬證書和財政稅收的重要依據,擁有權屬(法律上)、財政(稅收上)和城鎮規劃三大基本功能,它的主要作用可以歸納為如下幾方面。

管理方面

為了使城市房產管理和住宅建設都能穩步納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軌道,城鎮房產管理部門和規劃建設部門都必須全面了解和掌握房產的權屬、位置、數量和現狀等基本情況。只有這樣,才能進行妥善的管理和合理的規劃建設,更好的調配使用房屋和土地,有計劃安排舊城區住宅的修建改造,以及新發展區的規劃建設。另外,房產測量的成果,亦是開展城鎮房地產管理理論研究的重要基礎資料。

經濟方面

房產測量提供了大量準確的圖紙資料, 為正確掌握城鎮房屋和土地的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清理公私各占有的房產數量和面積,建立產權產籍和產業管理的圖形檔案,統計各類房屋的數量和比重等提供了可靠的數據,亦為開展房產經濟理論研究提供了重要數據。

法律方面

房產圖所表示的每戶所有的房屋的權屬范圍,是經過逐幢房屋清理產權,并經過各戶申請登記,經主管部門逐戶審核確認的。房產圖作為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附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圖紙。它是加強房產管理、核定產權、頒發權屬證書、保障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主義法律管理的重要依據。

房產測量的目的與內容

房產測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關信息,為房產產權、產籍管理、房地產開發利用、交易、征收稅費,以及城鎮規劃建設提供數據的資料。房地產基礎測繪是指在一個城市或一個地域內,大范圍、整體地建立房地產的平面控制網,測繪房地產的基礎圖紙——房地產分幅平面圖。房產測量的基本內容包括:房產平面控制測量,房產調查,房產要素測量,房產圖繪制, 房產面積測算,變更測量,成果資料的檢查與驗收等。

常見房產測量問題與解決方法

3.1 檢定儀器與棱鏡常數問題

房產測量精度要求一般比較高,目前開展的房產測量工作一般都采用內外業一體化數字房產測量方法,在房產測量時必須使用資質部門檢定過的儀器進行測量。對于全站儀而言,主要是測定測距儀的加常數和乘常數。在房產測量碎部測圖中,由于距離較近,儀器乘常數可忽略不計,但加常數必須考慮。以拓普康全站儀為例,其儀器常數一般不含誤差,應設為零,拓普康系列棱鏡的常數也為零,當使用其他光學儀器廠家生產的棱鏡時,就必須在使用之前設置相應的常數。而且,在房產測量時,不可能直接將棱鏡的中心位置放置于房屋的角點.通常將棱鏡靠在房屋的角點上.這時采集到的坐標實際上是棱鏡中心坐標,而非房屋角點坐標。在實際工作中,可以將儀器常數設為零,用鋼尺作對比直接測定出至棱鏡后背位置的棱鏡常數,在野外數據采集前,設定好全站儀內部的儀器加常數(零)和棱鏡常數(至棱鏡后背位置的參數),就可以直接測出房屋角點的坐標。 這里還應注意這樣一個問題,如果用該棱鏡去發展測站點的話,則需要將儀器內的棱鏡常數設定為棱鏡對中桿為中心時的棱鏡常數。

3.2 房屋測量中的偏心測量問題

一般情況下,進行數據采集時,棱鏡的后背位置置于房屋角點時棱鏡是朝向儀器方向的,但是也有很多時候情況卻不是這樣。這時,就不能把棱鏡看作一個點進行觀測,因為它具有一定的體積,這時,瞄準棱鏡中心測出的坐標將不是房屋角點的坐標,需要采用角度偏心觀測。將棱鏡后背位置放置在離儀器到房屋角點相同水平距離的合適位置,測定到棱鏡的水平距離,然后用水平微動螺旋照準目標,在儀器上進行相應的操作即可。

3.3 對稱邊與實地丈量不一致問題

在進行房屋實地勘丈時,如果實測了房屋的每一條邊,則有可能由于誤差的原因或者是房屋建設過程中的問題出現前后墻、左右山墻或者在施丁圖中本應對稱相等的邊出現不相等的情況,這就使原本為規則多邊形的房屋變成了不規則的多邊形,也不符合人們的傳統意識習慣。這時就需要對勘丈數據進行處理后再進行繪圖和面積計算。對于誤差在規定范圍內的取其對稱邊的平均值作為邊長數據。對于誤差超過限差的邊長數據應檢查是不是測量不準確的原因,如果確系不相等的,則根據勘丈結果進行繪圖或面積計算

3.4 共有面積分攤問題

同一房屋、用地有兩個以上權屬單元,共同占有或使用共有的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就會出現共有面積的分攤計算。如果產權各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文件或協議規定執行。若無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相關面積比例進行計算分攤。

共有共用面積按比例分攤的計算公式按相關建筑面積進行共有或共用面積分攤, 按下式計算:

δSi=KSi =Si∑δSi/∑Si

K=∑δSi/∑Si

δSi =K Si

式中: K——為面積的分攤系數;

Si——為各單元參加分攤的建筑面積,㎡;

δSi——為各單元參加分攤所得的分攤面積,㎡;

∑δSi——為需要分攤的分攤面積總和,㎡;

∑Si——為參加分攤的各單元建筑面積總和,㎡;

對于一般的住宅樓,需要計算出每戶的建筑面積。這時,首先要計算出房屋的總建筑面積,然后計算房屋的套內建筑總面積,進而求出共有共用面積,然后計算分攤系數,再根據各戶的套內建筑面積按比例算出各戶應分攤的面積。

對于比較特殊的住宅樓及多功能的綜合樓,涉及到二級分攤和多級分攤,應按照"誰受益,誰分攤"的原則,逐級進行分攤。如下圖:

一幢四層別墅,上、下兩層均為復式,各有兩套住宅,套型左右對稱,上下相同,該幢特殊之處在于下層兩套住宅沒有在樓梯處留門,也即未實際使用樓梯,且下層有兩個獨立的車庫。因此,需要二級分攤。具體方法為:上面兩層樓梯供上層兩套住宅使用,應由上層兩套住宅共同分攤:然后再把下面兩層樓梯面積與下面兩套住宅、車庫共同分攤,因為下面的兩層樓梯雖未被下面兩套住宅及車庫直接使用.但也因為上層有住宅而使其購房價格明顯降低,屬間接受益,應參與下層樓梯面積的分攤。

4 結語

房產測繪是涉及到民生的大事,稍有不當,必將影響到房產測繪部門的聲譽,甚至產生法律糾紛,因此,在房產測量中要充分了解房產測量的目的,熟悉常見房產測量問題的解決方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測量規范》GB/T 17986.1-2000

【2】《地籍測量》,王儂,廖元焰,測繪出版社,1996.12

房產涉及的法律范文6

8月12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立法階段,它就曾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而此次頒布的條文,爭議更為激烈。

此次司法解釋共19條,明確涉及“房產法律適用”的共5條;間接涉及的另有5條。它沒有把夫妻當作一個完整的共同體來看待,而是如網友所說,它試圖強行推動中國家庭朝著AA制方向發展。

不錯,婚姻家庭關系中確實存在著財產關系。而法律不可能對情感進行規范,婚姻家庭法律所能規范者,也正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財產關系部分,但是,由夫妻雙方組成的作為一個共同體的家庭,其關系之復雜性遠遠超過財產關系,且財產關系必定是服務于夫妻雙方之“判合”關系的。因此,健全的婚姻家庭法律必會致力于推動夫妻雙方之融合,強化雙方之聯系,比如推動個人財產之共有化。唯有如此,婚姻家庭法律才能夠穩定夫妻關系,而穩定的家庭乃是社會穩定之基礎。

這樣的立法宗旨在當下中國尤為必要。近年來,全國離婚平均增幅為7%,可以說,中國人正在經歷一場史無前例的婚姻、家庭危機。

面對這樣的危機,法律當何為?在婚姻家庭經歷危機的時候,法律應當充當穩定婚姻家庭關系之錨。然而,本次司法解釋卻完全朝著相反的方向邁進,試圖強化對婚姻關系中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這樣的立法讓中國社會當下已經趨于冰冷的婚姻家庭關系,向著物質主義的方向更快墮落。這不是這個時代所需要的婚姻家庭立法。

新婚姻法南京第一案

還有比這更巧、更悲劇的離婚案么?8月8日星期一,開庭時,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師還在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條款主張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產有妻子一半,可過了一個星期,就在一審判決下達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與朱女士半點關系都沒有了。

南京的朱女士曾經兩次原諒了丈夫對婚姻背叛的行為,但之后確認小三生下了高先生的兒子后,朱女士徹底失去了對婚姻的信心,繼而委托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婚姻專業律師張磊離婚。

離婚訴訟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財產是兩人的婚房。該套房產是高先生父親出資,在高先生婚前購買的一套二手房,但因為種種原因,產權證在婚后才辦理完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指明,一般視為對小夫妻雙方的贈與,朱女士也就是根據該條規定,主張兩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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