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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范文1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經濟法基本指導原則,對經濟法的制定、修改、實施來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歷年來,學者一直在進行認真地研究與思考,爭論頗多,迄今為止,仍然沒有明確的定論,因此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與探討。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的基本問題,同時也隸屬于法理學研究范疇,它是法的原則的外延。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理解離不開對法的原則的探討。
法的原則是法的重要的組成要素之一,對于法律來說,法的原則是其發揮規范作用的基礎,具有指導和統領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規范和原理。張文顯教授曾經在某個觀點中指出,原則不事先設定任何種類的確定的或者市具體的事實與狀態,和法律規則不同,法的原則一般也不固定具體的權利或者義務,當然更不會規定因為行為所導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則對于現存的所有的社會關系都有指導和協調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則針對某一具體領域的社會關系設定某些法律調整的制度和機制。對于國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體規則和相關制度與機制來說,法的原則在二者中間起到一個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則的存在不僅對于緩和立法中的價值沖突有著明顯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規范的具體適用的過程之中,法律原則還可以指導法律適用者進行法律解釋以及法律推理,從而可以填補法律的空白,對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起到指導和規范的作用。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于經濟法這一重要法律部門部門來說,是起到統領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的基本屬性,在經濟法這一重要的法律部門中起到具有普遍性和概括性引領作用,是整個經濟法部門的重要的指導原則。
在經濟法的理論研究以及法治實踐中,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部門的獨有的價值追求和精神引領,經濟法的理論研究以及法治實踐來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部門的最高指導原則和價值指引。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標準
(一)必須體現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部門的最高指導原則和價值指引,因此其應當體現出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的本質特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但是如果將其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有所不妥,因其體現不出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的本質特征。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這一重要特征,要求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具有獨特性、現代性、地域性。
獨特性,簡單地說就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經濟法律部門的統領原則,只對經濟法適用,而不適用其他法律部門,同樣,其他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對于經濟法律部門來說也不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與經濟法的具體的條文有著顯著區別,對于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比具體的法律條文更為密集地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反映出來。
現代性這一特征要求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滿足經濟法法作為一個新興的部門法具體適用和發展的要求。除此之外,不同國家之間的國慶具有很大的不同,雖然在各國經濟法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在不同的國家,經濟法的內容和作用方式都有很大的區別。
比如,德國對于經濟的干預就比較積極、主動,經濟法的內容也都是關于國家對于經濟的統制;美國卻相反,比較的消極和被動,主要以反壟斷法和飯限制競爭法等形式鼓勵自由競爭,促進自由市場的發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與不同國家的國情相適應,體現出地域性的特征。
(二)宏觀性標準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與法律規則和具體的法律條文不同,并不是規定經濟社會關系中某個具體的細節,而是對于經濟法所調整的所有社會關系起到一個提綱挈領的統領作用,對于所有的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進行概括抽象,從而適用于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各個方面,體現出經濟法的普遍價值,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具有宏觀性,從宏觀上對于社會關系進行調整,而不是針對某些微觀問題。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雖然具有宏觀性,但是也不能只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去解決所有的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會關系中所產生的問題,還必須適用相關的具體規則進行調整;同時,也不能把具體的法律規則和條文當作唯一的調整標準,忽略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宏觀指導作用,違背基本原則。
(三)普適性標準
經濟法的一般法律條文只適用于其所調整的方面,對于其他方面則不適用,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則與其不同,具有極強的普遍適用性,適用于經濟法所調整的所有領域。
從一各方面來說,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為普遍的指導行的原則,必須認真地在經濟法所有環節(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進行適用,而不是只適用于其中的某一個環節;就另一方個面來說,經濟法基本原則不是只適用于經濟法所調整的領域的局部,而是要適用于經濟法所調整的領域的全部。
在經濟法的各個部分中都會有一些法律原則,但這些法律原則只適用于其相應的領域,不能適用于整個領域。雖然這些原則也是法律原則,但不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其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四)價值性標準
價值是指在外界客觀存在的事物對于作為主體的人來說所具備的正面的意義。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經濟法部門的統領性的原則,應當由其必備的價值。對于基本原則而言,指導價值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基本原則沒有指導性的作用,具體的規則也就無從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如果說具體的法律規則及法律條文必須具有具體使用的價值的話,指導性則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所必須具備的價值,如果沒有指導性的價值,即使是經濟法的一個原則,也不能稱其為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于經濟法的法律規則和具體條文的制定具有指導作用,使得新增加的法律規則和條文不至于違背經濟法的基本精神,為其提供明確的指導。并且,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對于經濟法的法律規則和具體條文的適用也有著指導作用,對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來說,經濟法的基本精神是一個重要的指引,體現了經濟法的指導價值。
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范文2
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及其體系
(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含義、性質的考察與分析
1.法律原則含義的一般考察
法律原則是眾多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原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作為具有一般指導意義的基本法律原理,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一起,構成了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原則所揭示的內容都是法學中的一般理論或基本思想,一般是由一定的思想原則和價值觀念轉化形成的。思想原則和法律理論在被立法者確定為法律原則之前,只是對法律制度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原則,但一旦被法律所確定或被立法者所接受并在法律規則中體現出來,即成為法律原則,它就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并處于法律規范的最高層次。
在英語國家的法律和法學中,尚未發現“基本原則”的用法。但在我國的部門法學中,基本原則的使用非常廣泛,意在強調某些原則的根本性,以區別于具體原則。例如,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之中,作為行政法的精髓,指導行政法的制訂、修改、廢除并指導行政法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2]我國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較為重視,一般都將其作為稅法的重要基礎理論加以論述。有關稅法基本原則含義的表述主要有:其一,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內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納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3]其二,稅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4]其三,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義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5]
從上述關于基本原則定義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基本原則的含義具有下列共同點:第一,基本原則是一種具有指導意義的根本規則、基本準則,其內容具有根本性。第二,基本原則是直接規定于或是寓義于法律之中的基本準則,也就是說,有關基本原則的理論和學說必須被立法所采納時,才能成為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三,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它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領域的具體原則。
2.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性質的分析
所謂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為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這些基本原則貫穿于征稅權力運行過程的始終,對稅收征納程序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根本性,直接體現了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對征稅權力公正行使和納稅人權利保護具有宏觀上的保障作用。在各國稅收程序法上,一般普遍確立了依法征稅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參與原則、職能分離原則、效率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等在內容上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法治國家對征稅權力公正、有效行使的基本要求,保障了納稅人和其他程序主體得以參與稅收程序過程,并對征稅權的行使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它們是稅收程序各項價值要求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這就是說,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應當體現稅收程序法價值追求和目標模式的選擇,但又不能與其等同。正如貝利斯教授認為的那樣,法律制度的各項價值目標-正義、秩序、自由等-的要求在各個法律部門中均表現為一些“核心原則”,這些“核心原則”為處于該法律部門不同規范層次上的“最一般原則”和“特殊原則”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最充分的根據。[6]因為正義、秩序、自由等價值只是一種理想追求,它沒有提供人們行為的規則,所以,作為體現其具體要求或最低限度標準的“核心原則”不具有法律規范性,但基本原則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較為抽象的法律規范,它為法律關系主體設定了權利義務和責任,是法律關系主體進行法律行為的準則,也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第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對稅收征納活動的進行具有普遍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階段或環節的具體原則。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對稅收程序法內容的高度概括和集中,它在稅收程序法中生效的領域是全面的,對稅收程序活動自始至終具有法律效力,不應局限在程序的某一階段或某一環節。具體原則是適用于某一階段或某一領域的原則,是基本原則在特定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中的體現,例如,職權調查原則要求征稅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是依法征稅原則在稅收檢查(調查)階段適用的具體要求;明確性原則要求征稅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以便相對人了解征稅行為的理由,或決定是否尋求救濟,它是公開原則在決定階段對征稅行為內容的要求;作出決定原則要求征稅機關對相對人提出的作出某種行為的請求(例如減免稅、事前裁定請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它針對的是納稅人等向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的行為,是征稅效率原則和尊重納稅人原則的具體體現。
第三,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雖然有時起到規則同樣的法律效力,但它與稅收程序具體規則(制度)的作用也不同。一方面,基本原則的內容和要求要由規則加以體現和保障,沒有具體、可操作的規則來使其實施,基本原則將成為一種空洞的口號或宣言,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基本原則作為具有統領作用的根本準則,它是稅收程序法規范的方向與靈魂,對具體規則的確立乃至修改起著決定性作用,離開了基本原則,稅收程序法規范不可能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相反,如果一項基本原則被確立、修改或廢除,那么它將對稅收程序法規則體系產生巨大影響。
(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所有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基本準則和內在精神,它對稅收程序立法和稅收程序法的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或影響。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曾說:“我們只有承認法律既包括規則也包括法律原則,才能解釋我們對于法律的特別尊敬”。[7]邁克爾?D?貝勒斯說:“職業律師研究法律是為了得知法律規則和原則,這些規則和原則表達著法律,并使他們能夠預測法院將作出什么決定和說服法院去做出這樣的決定”。[8]因此,研究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助于發揮它們作為基本準則在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中的功能。
第一,對稅收程序立法的指導作用。在稅收程序法的內部結構中,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位于稅收程序法價值取向、目標模式和具體原則、制度的中介。基本原則應當將其所承載的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價值目標表達到具體原則、專門制度和規則中去,成為后者的設計標準、評價標準??梢?,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對稅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綱領性指導作用,能夠保證稅收程序法各項制度和內在結構和諧一致,起到協調和整合的功能。此外,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還為制定單行稅收程序法律和下一位階的稅收程序立法提供了立法準則。在實質意義上,稅收程序法是有關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在稅收程序法典(稅收基本法)中確立以后,對制定專門性的稅收程序法律以及次級稅收程序立法將起到指導作用,可以避免在創制稅收程序法律規范中的盲目性,使得各項稅收程序制度和稅收程序規范性文件成為協調一致的科學體系。
第二,為稅收程序法的解釋和統一適用提供依據。法律解釋是法律實施中的重要環節,為了將抽象的稅收程序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復雜多樣的稅收征納行為,必須對稅收程序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準確的解釋。只有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正確理解了稅收程序規則的立法意圖,才能更好地規范自己的行為。由于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和價值目標的體現,它對準確理解和執行稅收程序法律規定將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有助于防止解釋和適用中的混亂。
第三,為征納雙方提供行為準則。規范性是基本原則的屬性,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征納雙方的稅收程序活動提供了基礎性的行為準則。當稅收程序法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一定的法律空白是立法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稅收程序法同樣面臨著規則的有限性與稅收關系的復雜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征納主體的行為特別是征稅行為應該符合作為具體規則本源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要求,符合基本原則關于征稅權正當行使的最低要求。同時,在征稅自由裁量權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如何控制征稅機關對征稅裁量權的濫用,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使其受制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使征稅裁量權的行使不致于超出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基本原則的調整范圍。
第四,為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審判準則。在稅收行政訴訟活動中,法院在對征稅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時,包括對征稅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審查。為了實現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行為規范只有同時作為審判規范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與其他規范相區別。[9]當具體規則缺乏規定時,征稅機關的行為應當符合基本原則的要求,而法院在審查時,也應當根據基本原則審查征稅機關的程序行為是否合法。
(三)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稅收程序法的每一項基本原則都不是孤立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它們存在著一定的內在關聯性和相互依賴性,共同組成了一個完整的程序原則體系。在這個原則體系中,每一項基本原則是其中一個基本構成要素,并且對于整個體系的正常運轉是不可缺少的。
1.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關問題的更廣闊的考察
關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內容,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國內外都沒有系統的論述和規定。在稅法學上,較多討論的是適用于整個稅法體系的稅法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內含于稅法基本原則之中,這反映了實體與程序共通的基本原則得到了較好的揭示,如普遍公認的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就是共同適用于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但對專門適用于稅收程序活動的基本原則,如公開原則、參與原則等則沒有受到重視,這一方面反映了稅收界和稅法界對專門的稅收程序活動基本原則的忽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稅收程序活動一般適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規則,有關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也就由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也是規定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法源)。這就有必要對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進行簡單的考察。
國外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有三種方式,一是間接式,即行政程序法中沒有關于基本原則的直接表述,而是通過具體制度予以體現,意大利、德國、美國、瑞士、奧地利、日本等國家采用了此種方式。這些國家行政程序法沒有直接規定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等基本原則,但都規定了閱覽卷宗、說明理由、聽證等制度,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的原則。二是直接式,即在行政程序法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如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一編第二章為“一般原則”,規定了11項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公民權益原則、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及不偏不倚原則、善意原則、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無償原則、訴諸司法機關原則。韓國《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信義誠實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透明性原則。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三是非成文法式,即通過判例或法理確定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如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法國的防衛權原則和公開原則等。上述三種方式比較起來,直接規定式較為優越,它有助于避免認識上的分歧;提綱挈領,有利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和執行;在具體制度缺乏規定時,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提供行為規則。實際上,直接規定基本原則的國家和地區制定行政程序法都比較晚,反映了行政程序法立法技術的發展。在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中,由于行政程序法實際上擔負著行政法法典化的功能,所以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程序規則,還包括實體規則,即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與行政法基本原則已合為一體,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等,兼具程序與實體內容。另外,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公法原則,還包括誠實信用等私法原則。
我國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觀點主要有:(1)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聽證原則、順序原則和效率原則;(2)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基本人權原則和效率原則;(3)有人提出應區分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原則,并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應包括行政民主原則、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公平原則、行政效率原則和行政公開原則;(4)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和效率原則;(5)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不應限于程序原則,并認為稅收程序法程序性原則有:行政公開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和程序及時原則,實體與程序兼具原則有: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由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等。
實際上,上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規定的方式也在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上得到了體現。例如,《德國稅收通則》中有關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即是采用了間接式,該法第85條規定了依法征稅原則,第89條和第122條規定了建議和告知、第91條規定了聽證、第119條規定了征稅行為的明確性、第121條規定了說明理由、第187條規定了閱覽卷宗、第202條規定了調查報告的內容及通知,這些規定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原則。而韓國《國稅基本法》則在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國稅征收的原則,其中第一節為“國稅征繳原則”,包括實質課稅原則、信義和誠實原則、課稅根據確認原則、減免稅原則;第二節為“稅法適用原則”,包括保護納稅人財產權原則、禁止溯及課稅原則、課稅裁量權適當行使原則、尊重企業會計制度原則等。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支配稅法全部內容的基本原則可歸納為“稅收法律主義”和“稅收公平主義”兩項;[10]北野弘久除了對租稅法律主義進行論述外,還論述了實質課稅原則、應能負擔原則、誠實信用原則;[11]新井隆一則明確提出了正當程序原則,[12]反映了日本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開始進行細致的探討。我國臺灣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研究較為系統全面,不僅深入探討了稅法基本原則體系,而且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給予了足夠的重視,以使正義原則和法治國家原則在稅收活動中得到嚴格遵循。例如,陳清秀提出了三類稅法原則:(1)稅法上特殊的正義原則。認為在法治國家或正義國家中,課稅不得實現任意的目的,而必須按照正義的原則加以執行。他提出了稅法上稅捐正義的三個標準:一是正義的稅法必須以合乎事理的各項原理或原則為前提,“如果沒有原則,則正義即喪失其基礎”,但這些原則必須前后一貫的符合正義要求,因為這些原理或原則“如果以數個標準加以衡量即非正當”;二是實質的正義不僅要求單純的各項原則,更要求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這就提出了建立完整的稅法基本原則體系的極端重要性;三是這些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必須前后一致的加以適用?;诖?,他提出了稅法上最合乎事理即稅法上特殊正義的三項基礎原則:量能課稅原則、需要原則(功績原則)和實用性原則。(2)稅捐的課征與憲法上的原則。包括稅捐法定原則、稅捐平等原則、社會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生存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財產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3)一般稅收程序原則。包括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人性尊嚴、照顧保護義務。[13]我國大陸學者一般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概括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14]
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學者們意見存在分歧,有三原則說(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四原則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五原則說(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無償性財政收入原則、宏觀調控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六原則說(兼顧需要與可能、有利于國家積累建設資金的原則;調節市場經濟、促進經濟發展原則;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經濟交往和對外開放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以法治稅原則;稅制簡化原則)等。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學者在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進行研究時,并沒有注意從理論上嚴格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的界限,這表現在有些學者只論述稅法基本原則,并未對其進行分層次的研究。而在對稅法原則問題進行概括研究的學者中,雖然將稅法原則區分為“基本原則”與“適用原則”兩大方面,但對區分的依據并沒有給予太多的關注,其認識也不統一。[15]不過,我國也有學者將眾多的稅法基本原則,“統一納入層次不同的稅法原則體系”,對稅法基本原則在不同層次上進行了分類研究。該學者提出稅法基本原則可進行三種分類:一是按照原則本身是道德取向還是政策取向,分為稅法公德性基本原則與稅法政策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無償征收原則、公平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社會政策原則。二是按照稅法調整的稅收關系是稅收分配關系還是稅收征收管理關系,分為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無償繳納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維護國家利益原則;后者包括征稅簡便原則、稅收確實原則、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三是根據稅法調整對象的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分為稅法實質性基本原則與稅法形式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正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稅收社會政策原則、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收法定原則、征稅簡便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16]
分析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理論研究,其存在的問題是:第一,沒有對基本原則體系進行系統的基礎理論研究,特別是沒有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或者其區分的依據不夠科學,沒有將基本原則與稅法價值、目標模式和宗旨等結合起來進行研究,而是孤立地就基本原則論基本原則。第二,注重對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忽視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個別學者雖然提出了應區分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但其所提出的程序性基本原則完全是從提高征稅效率的目標上來考慮的,沒有包括監督征稅權公正行使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等,更沒有將正當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原則作為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內容;其所提出的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也僅限于純程序性的,而將本應屬于程序與實體共通的基本原則(如征稅公平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效率原則)完全劃歸為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第三,將稅收職能或稅收活動的某一階段原則當作基本原則,如“強化宏觀調控原則”和“確保財政收入原則”等應屬于稅收職能,“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開放原則”應屬于涉外稅法原則。
2.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基礎理論的重要內容,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的具體體現,它對整個稅收程序的立法、執法、司法和理論研究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根據上述考察,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時,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以程序價值和目標模式為“源頭”,即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要在層次更高的稅收程序價值、目標模式中去探尋。程序正義和法治理論是稅收程序法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必須處理好稅收程序法理論基礎與基本原則的關系。從內容上看,兩者具有交叉融合關系,但前者指的是理論前提或理論原點、出發點,又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后者則是指行為準則,是對理論基礎的進一步闡發和規范化,也是理論基礎的具體表現,因此不能將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作為基本原則,以防拔高基本原則的層次。一國稅收程序法的目標模式也制約著其基本原則體系的構建,有什么樣的目標模式即會有什么樣的基本原則。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時,必須考慮所選擇的“權利效率并重模式”這一目標模式的要求。
第二,不能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與稅收實體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相割裂。稅收程序雖有相對獨立的價值,但它與稅收實體法是密不可分的,保證實體稅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是其重要功能和外在價值,兩者的基本原則應在統一的稅法理論基礎上保持和諧、一致,但又不能相互等同或替代。同時,鑒于稅收程序法在內容上采用實體與程序并存立法模式的合理和現實選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不應局限于程序原則,還應包括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
第三,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重視納稅主體的參與,應將其立于獨立的程序主體地位,切實尊重納稅人基本權利,這是現代稅收程序法的重要特征。
第四,必須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在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尋求平衡。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既要立足于我國國情,也應考慮我國加入WTO和法律全球化的新形勢,處理好與國際有關制度的接軌問題。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及制度文明交流與優化選擇,構造了一國法律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內在機制。而經濟因素和稅收活動的流動性,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開放性和競爭性則為一國稅收程序法與國際接軌提供了經濟動力。因此,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充分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借鑒它國經驗,順應時代潮流。另外,就形式而言,制定統一的稅收程序法(稅收基本法)、行政程序法,并在法典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采用,我國也應采用直接規定式,這既符合我國的法律傳統,也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實施和理論研究。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考察,筆者認為,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1)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比例原則(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2)程序性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17]
對于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因其更多是在稅法基本原則中闡述,限于篇幅,本文除重點論述程序性原則外,只對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中的比例原則作進一步論述。
二、比例原則:一個程序與實體共通的核心原則
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范文3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價值;效力
目前,中國經濟正面臨著國際社會的機遇和挑戰,中國的市場經濟要經受住這種大風大浪的考驗,必須依靠良好的法治環境,因而加強法治建設對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的法,在法治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對民法的有關理論問題,特別是民法基本原則問題予以探討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另有一些人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人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與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上,學者的認識是一致的,沒有疑異的。筆者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它是立法指導思想的直接體現,是國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終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驹瓌t的這一效力表現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準繩。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其二,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則。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其三,基本原則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多處提到”民事活動”,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價值,具體表現為:
(一)從法哲學的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采取嚴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等優點,但同時又表現出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而后者雖然具有靈活性和周延性等優點,但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極易造成司法腐敗,使”法治”變為”人治”,從而被實踐所擯棄。由此,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極為艱難的。顧全了效率與安全,個別公正和周延性便難免會犧牲;而顧全了別公正和周延性,卻又犧牲了效率和安全。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問題。而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的引入將法與人兩個因素結合了起來,將嚴格歸責與自由裁量結合了起來,將個別公正性與普遍性結合了起來,從而彌補了嚴格立法的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決民事法律價值選擇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從功能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價值的負載者。這與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靈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實現法律的靈活價值;第二,它以模糊性實現著法律的簡短價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則使法律的外延成為開放性的,這樣法官可將社會生活中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則源源不斷地輸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規定出現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條文的數目減少。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只有156條,這與基本原則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還保障著法律的安全價值。由于基本原則具有實現法律的與時俱進的進化功能,法律不必經常修改而保持相對穩定,實現了漸進式的、生長式的發展,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安全性。
(三)從實踐價值的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如下功能:首先,立法準則的功能。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民法基本原則產生于具體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之先,再以其為準則制定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因此,民法基本原則是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的基礎和來源。其次,兼具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民法規范是從民法基本原則中推導出來的,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體性,因此,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首先應以民法規范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當民法規范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當事人即應自覺以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而法官此時可以直接將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審判規則。再次,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闡明法條的含義,確定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無論法院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也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不能從現行法獲得依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四)從法律的貫通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已經遠遠超越了民法的范疇,甚至成為其他法律的指導原則或指導原則的變異形式。例如,民法上的平等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平等原則、國際法上的平等互利原則以及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為商法、經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國際法上的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原則;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尊重民族語言文字原則以及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等。民法為萬法之法,”民法內容已經成為其他類法的前提或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民法基本原則也應滲入其他法律,甚至成為其指導原則。具有現實意義的是,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起草的工作,而民法基本原則在其中具有體現民法文化和民法理念的功能,可以取得高屋建瓴、以小見大、以點帶面、以微觀把握宏觀的效果。因此,重視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對于民法典的起草,乃至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的完善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梁慧星 .《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 1996
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范文4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適用
民法的基本內容指的的是對于具有相互平等權利的公民、法人及公民與法人間的財產與人身關系從法律角度出發進行有效規范。民法基本原則從根本上體現了民眾社會與商品經濟的要求,從始至終連貫著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環節,是具有普適效力和平衡力的中心準則,是民法的精神棟梁。
1.民法的基本概念
民法(Civil law),是規定并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且與人們的生活具有密切的聯系。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從對象和任務角度來看民法,它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法律體系中,它是獨立的一個法律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1款,把民法的定義進行了更為妥當的表述: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民法的基本原則
2.1.民法平等原則
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這一規定具有以下含義:一是在民法上,所有民事主體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二是具有平等地享有法律地位。三是法律同等地保護任何民事主體依法取得的民事利益。這里的“平等”指的是:其一是人格平等而不是實際平等。因為,人與人之間在商品經濟社會中,要實現真正的平等是不現實的。在“人”以外所有的東西被抽象掉以后,人們在人格上且只有在人格上才沒有區別,也才是完全平等的。其二是機會平等,而不是結果平等。例如,經營成功的企業與破產倒閉的企業顯然是不平等的,但是企業在最初的經營成功的機會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說是平等的。
2.2.民法公平原則
公平不僅是一種道德情操,而且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民法對于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進行調整,人與人之間利益的協調與平衡是民法直接涉及的問題,所以,把公平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很自然的,也是應當的。公平原則包括以下基本含義:要求人在主觀心理上對利益或損害的分配應持公平的態度。應當遵守機會均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不能為了取得不公平的利益,而采取以強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奪的方式;要求民事活動的結果不能明顯地失去公平,反對以不法手段牟取暴利,否則就應當以公平這一尺度進行平衡;以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來判定民事案件處理的結果。民法確定的公平原則的重要意義包括:對于民眾能夠直觀地了解公平原則有利;對民眾理解民法中以公平為指導而制定的一些具體規定有利;對于在立法和司法上正確處理民事主體間的利益關系問題有利;對于法官確立公平意識,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有利。
2.3.民法自愿原則
民事行為的自愿原則是民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其實質就是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依照個人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國家一般不進行干預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自己行為,即當事人是否參與民事活動,完全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包括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二是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自行承擔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結果的責任。民法的自愿原則可以具體總結歸納為: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權利;民事主體之間自主協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當事人自愿優于任意民事法律規范。作為一門公平的藝術,民法把平等作為立法的基礎,把公平做為執法的準繩,通過恰當地配置權利義務,既有機地把市民社會的單個成員聯結成一個整體,又使協調和平衡市民社會成員間物質利益和人身利益的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民法既鼓勵人通過正當行為取得權利,并把別人在權力范圍內化為自己利益的工具,又反對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拒絕充當別人利益的工具。
2.4.民法誠信原則
人應當在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由于道德與法律規范是合為一體的,誠實信用原則兼有雙重功能,即法律和道德調節,這無疑使法律條文具有了極大的彈性,從而使法院具有較大的裁量權,能夠據此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排除,而直接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整。因此,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原則,而且被學者稱作“帝王條款”,貫穿于包括民法在內的整個法域。誠信原則與公序良俗原是在民法上體現的最低的道德要求,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限制。
2.5.民法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的行使不得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以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的權利為限,物的所有人得隨意處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睆谋举|上看,這一原則著眼于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人具有社會性的屬性,人要想得到更好的生存和發展,必須參與社會分工或合伙互換其利益,在現代社會,商品經濟高度發達,這一要求體現得更為明顯。那么,人如果要參與一定的社會分工與合作,就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也就是說,個人要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使權利(私權)。可見,民事行為成立的邏輯前提是堅持平等原則,而整個民法的核心是私法自治原則,公平原則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補充。
3.民法基本原則適用的必要意義
3.1.民法本位要求
民法自產生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先后經歷了“義務本位”、“權利本位”和“社會本位”三種類型。雖然對于民法本位的理解各不相同,但是筆者認為民法是私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理應采取權利本位,強調的是人的價值和人本主義思想,具體表現為法律是確認和保護權利的基本手段,法律是權利的載體。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法律規則的具體適用不能夠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做到“以人為本”,那么法官可以援引民法的基本原則而直接加以適用,以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3.2.體現民法價值
民法的價值在于市民社會的合理秩序,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生活的基本法,人們當然希望它能確立、保障市民社會生活的合理秩序。民法的基本原則諸如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也是民法價值的體現。在具體的案件中,由于民法基本原則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倡導的是司法的能動性,使法官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和民法基本原則,平衡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從而做出較為公平的判決。因此在現實中合理的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能夠更好體現民法的價值。
3.3.突破成文法局限
社會是不斷變化的,隨時都會出現法律所不能設想的新的情形,由于立法者認識的有限性與社會發展的無限性的矛盾,成文法的相對穩定性與社會生活的易變性的矛盾,使法律難免出現局限與漏洞。這就需要靈活的運用民法的基本原則,既授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又把這種能動的權利限制在符合基本原則的要求的范圍內。民法的基本原則也通過民法自由裁量權的授予與限制,發揮著克服成文法局限和彌補成文法漏洞的作用。
4.加強民法基本原則適用措施
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關系民法建設,關系人民權益?;饷穹ɑ驹瓌t的適用困境,對于促進民法全面發展、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須從案例指導制度、法官隊伍建設、法官地位、監督機制等方面,探索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新路徑。
4.1.健全案例指導體制
進一步規范指導性案例的選擇、報送等技術領域的做法。中院相關部門、基層法院在平時工作中,倘若遇到符合指導性案例選編標準的案件,要展開案例培育、編工作寫,盡快把案例相關資料呈送中院案例組織工作日常辦事機構。待中院研究機構初選后,把相關材料提交本院討論,形成報告送至省高院,經由省高院討論最終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把最高人民法院列為指導性案例的主體。必須把地方法院的案例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區別開來。地方法院縱然有權案例,也不能稱之為“指導性案例”。要在維護指導性案例權威性的基礎之上,不斷完善兩級案例體系,即以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主體。出臺指導性案例創制辦法。指導性案例創制標準有以下幾點:具有科學性,能夠反映審判工作規律;具有典型性,可以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具有完整性,杜絕模棱兩可;具有普適性,有推廣普及的價值;具有可行性,可以司法審判接受且能付諸于實踐??傊?,必須繼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解決好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中遇到的問題。
4.2.提高法官自身素質
健全法官培養機制。要提高進入法官隊伍門檻,加大引進專業人才力度,選聘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完善制度設計,嚴把入口、規范出口,嚴格法官遴選程序,建設一支專業、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做好人才招聘工作,拓寬選人用人視野,規范招聘規章制度,更加注重對綜合素質的考核。全面推行競爭上崗,打破論資排輩的舊觀念,建立能級優先用人制度,使實干能力強的人才脫穎而出。健全法官競爭上崗、輪崗制度,建立法官任期制,建立“法官能上能下”制度。改革法官遴選任職機制。法官是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基于對法官審判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的認識,要選擇專業法律人員從事審判工作,徹底扭轉復轉軍人進法院的不正之風,改革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選舉任職制度。目前,我國尚未對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專業及任職條件作出詳細規定。因此,必須推進規定的細化,嚴格規定,建議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應具有本科法學專業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豐富的法律工作經驗,加快健全法官、檢察官選拔、任用機制,切實提升法官隊伍整體素質。加強法官職業化培訓工作。社會形勢瞬息萬變,審判工作面臨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這就需要法官加強學習、提升解決問題的本領。要著力加強司法人員在職培訓,健全司法人員培訓制度,深入開展全員輪訓工作,切實提升司法人員業務素質。加強實踐技能培訓,提升業務技能。搭建司法系統和高校專業合作平臺,加強與政法類高校的合作,吸引優秀畢業生加入司法隊伍,引入高校新思維、新方法,顯著提升司法人員解決疑難案件能力,促使法官法學理論水平大幅提升。增強法官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自覺性,認真仔細研究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援引相關法律法規,協調審判工作的法律、政治、社會效果。
4.3.提升法官實際地位
深化先行法官工資體制改革。目前,法官工資由地方財政撥付,辦案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撥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辦案經費的解決效率,有效減輕中央、省級政府的負擔。然而,司法機關因財政而不得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在面對涉及地方政府的復雜案件時,法官很難依據民法基本原則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因此,有必要實現法官工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直接撥款。這樣也有利于統一省內法官待遇,促進省內法官資源的合理流動,調動優秀法官到貧困地區任職的積極性、主動性,消除“發達地區優秀法官扎堆、貧困地區法官欠缺”的現象,促進全省司法水平均衡發展,切實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提升法官的社會地位。眾所周知,西方發達國家、我國香港地區,法官的社會地位十分高。比如在美國,無重大過錯不得把門法官,實行法官終身任職制;在英國,任期內不得隨意撤銷法官職務。這種做法,這得我們借鑒。原因在于:不僅賦予了法官崇高的社會地位,而且賦予了法官獨立判斷的環境,更為法官科學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了根本保證。法官不會因為外界環境而影響審判的公正性,而且經濟上的獨立人格使其不具備腐敗的動機?;趯E用自由裁量權會影響現有社會地位的考慮,法官會慎用自由裁量權、公正審判。提高法官的社會地位,有利于法官精英化的實現,充分發揮民法基本原則司法適用功能。
5.結語
民法基本原則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從情理法理上都應當擁有法律效力與約束力,同時作為民法的主體精神,民法基本原則也應在實際實踐過程中直接適用。在民法基本原則實際適用過程中,應當在明晰民法基本概念、確立基本原則、重視基本原則適用必要性的大前提下,對于適用過程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加強措施,建立強有力地監督約束機制,不斷提高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性。
參考文獻
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范文5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應當有其特有的調整原則。在研究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時,首先應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予以明確。由于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部門法較晚,對于其有哪些基本原則學者們眾說紛紜,提出了諸多學說,頗為混亂,有必要進行梳理。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法的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確立的在其調整一定社會關系時,在一定范圍內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經濟法的原則,則是指由經濟法所確立,在其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時所遵循的準則。法的原則有基本原則和局部性原則之分,經濟法的原則同樣分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的局部性原則,我們探討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涵蓋整個經濟法部門,該部門所有法律規范從其制定到實施全過程都要貫徹的經濟法原則。[1]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狀況評析
自改革開放以來,學界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雖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未達成基本共識。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
李昌麒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經濟安全原則以及可持續發展原則。[2]史際春、鄧峰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3]顧功耘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正原則、經濟安全原則。漆多俊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原則。[4]邱本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市場競爭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單飛躍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促進市場效率原則、政府經濟行為正當原則、社會公平原則以及經濟安全原則。劉水林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則和交叉公平原則。[5]魯籬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6]程寶山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
上述各種代表性的觀點都有其可取之處,極大的豐富了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第一,有的學說將非法律原則表述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如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原則,資源優化配置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等,這些都是經濟學的概念,并未反映權利義務關系的要求或特點。第二,有的學說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公平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公平原則不僅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其他部門法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將其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無法體現經濟法的特性。第三,有的學說把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當作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社會本位原則,社會本位原則是以解決就業、社會保障等問題為目標的社會法的基本原則,將其挪用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并不恰當。第四,有的學說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機械組合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市場競爭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這分別是市場競爭法和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反映不出整個經濟法體系的特征。第五,有的學說將經濟法的價值、理念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如經濟公平、經濟民主、經濟效益原則等。民主、公平、效率均屬于法的價值,法的原則應當體現法的價值,但并不等同于法的價值,因此不宜將經濟法的價值理念照搬為基本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標準
在提煉經濟法基本原則時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否則基本原則的確立就會形成上述混亂的狀態,失去其應有的本原性和準則性??傮w來講,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具備一般法律原則的規范性,又要反映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具體而言,應當有以下幾條標準。
法律規范性標準。所謂法律規范性標準,主要是針對當前一些學說把經濟學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現象而提出。法的原則作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質上是法律規范,是法言法語。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如此,即首先必須先具備法的規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調整經濟領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經濟法的體系中起到一種提綱挈領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則往往體現著一個部門法的基本的精神、價值與本質,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規則,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與抽象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體現經濟法本質,經濟法本質上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要能夠從理論上強調經濟法的這一本質屬性。這一方面表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只適用于經濟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也不適用于經濟法。
普遍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符合經濟法調整對象。與一般的經濟法的法律條文不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性。一方面,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貫徹在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中,而不能僅僅適用于某一個環節;另一方面,經濟法基本原則普遍適用于經濟法的整個領域,涵蓋了經濟法總論、宏觀調控法及市場規制法等部門法。
價值性與指導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有指導性的價值,這可以說是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遵循的價值性標準。一方面,由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反映著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價值和理念,因此,經濟法基本原則成了經濟法規則和價值的交匯點,它體現著經濟法對于經濟法主體的作用意義;另一方面,作為對經濟法的一種理論的抽象,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最高規則,從法院適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夠克服經濟法作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彈性規定,對法院適用法律起到指導作用。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
根據上述標準,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由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及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構成。
(一)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
經濟法是一種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協調的新制度,經濟法旗幟鮮明地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己任,即所謂的“社會本位”。同時,鑒于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對于社會利益的維護主要是指社會的經濟效益,而對于其他社會利益的維護則由社會法等其他法的部門承擔。
正因為經濟法以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為根本任務,才使得經濟法區別于以國家利益為主導的行政法和以當事人利益為主導的民商法。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法律形態不斷創新,資本、信息、抗風險能力在市場主體間分配不均衡,出現了壟斷、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等市場行為,對于經濟領域中的這些問題僅靠民商法中的權利義務機制、平等自愿原則或者侵權、違約責任等手段來解決,有時是無能為力的。在私法的保護顯現出不足和軟弱的情況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從經濟發展的全局出發,為了維護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益,在市場主體間進行權利義務的再平衡。
(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
經濟法本質上即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既強調國家應對進行干預,又強調國家的干預應當適度。國家的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以及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方法和手段,國家適度干預包含以下兩點。
首先,適度干預應當合法。任何類型的國家干預必須在主體、內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據,具體來講,合法干預的內容包括:干預主體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不得為國家干預行為;干預行為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依據憲法、法律規定或者授權為國家干預行為,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干預主體不得為自己或者特定機構創設無法律依據之干預行為;干預程序合法,即國家干預行為必須符合程序法規范的要求,使干預行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確行使干預行為的根本保證。
其次,適度干預應當合理。所謂合理干預,是指國家干預行為必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凡是市場自身能夠調節的就無需進行干預,否則,必然會破壞市場經濟的基礎性作用。這是在合法干預基礎上更進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預主要包括干預范圍合理以及干預力度合理。干預范圍合理是指國家干預的范圍不應超出市場失靈的領域,包括信息失靈、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供應等問題。干預力度是決定干預績效的關鍵,力度不足必然導致預期的干預效果無法達到,力度過大則會影響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這就需要政府根據市場失靈的程度,從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權衡考量。
(三)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
由于社會經濟總體由全部經濟主體即企業和個人構成,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必須注重維護而不是妨害廣大經濟主體的利益,否則維護社會總體效益便是一句空話。但是二者之間畢竟存在著矛盾沖突,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需要起到一種“衡平”的作用,在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在不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進行衡平,以最終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的協調。因此,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的基本精神是,經濟法主體的依法作為或不作為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就應依法獲得相應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總和之中占有一個相對合理的比例,以實現經濟法主體之間、經濟法主體與社會總體之間利益關系的配合適宜。[7]
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范文6
關鍵詞:最密切聯系原則沖突法補充性原則
所謂最密切聯系原則,又稱最強聯系原則,最有意義聯系原則,就是要求在處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時,不按原來單一、機械的連結因素來決定應適用的法律,而應考察與該案或該法律關系有關的各種因素,找出與該案或該法律關系或者有關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加以適用。本文試就最密切聯系原則及其在我國沖突法中的地位作些探討。
一、我國沖突法及其原則
在國內和國外,沖突法常常稱做國際私法。而對于國際私法的范圍,學者們的主張是有分歧的。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大家都認為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內容。所謂沖突規范,是指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因此,它又叫法律適用規范或法律選擇規范。
沖突法是為解決法律沖突而產生的一個特殊的法律部門,它源于14世紀意大利的“法則區別說”,在此后的四五百年時間里,產生過許多理論和學說。隨著沖突法理論的發展與逐步完善,這些學說有些已被摒棄了,有些則作為法律適用的原則被固定下來,用來解決涉外民事案件。
我國沖突法作為現行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必然受到一些基本原則的支配。這些原則既指導沖突法的制定,又將指導沖突法的實施。其原則有:
(一)國家原則
我國沖突法充分體現了國家原則。首先,我國沖突法的制定與適用體現了國家原則。我國沖突法是我國在實行對外開放、國家獨立和完整的情況下的自主立法,沒有任何外來勢力的干擾和影響。其次,我國沖突法采用了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來保護國家。公共秩序保留是沖突法中一項重要的維護國家的制度。各國沖突法的立法或司法實踐無不肯定這一制度,我國沖突法也采用了這一制度。
(二)平等互利原則
首先,平等互利原則要求各國民、商法律處于平等的地位。我國現有的沖突規范,除少數單邊沖突規范規定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必須適用中國法外,大多為雙邊沖突規范,都可能結合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情況需要適用外國法,體現了我國在對外交往中承認外國民、商法與我國民、商法的平等共存。其次,平等互利原則要求中外當事人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處于平等的地位。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例如,對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我國沖突法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應適用的法律,但這種選擇不是當事人哪一方的獨斷選擇,而應是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
(三)國際條約優先原則
我國立法明確確立了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繼承法》第36條在確定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條約、協定辦理?!焙髞?,《民法通則》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這一章中再次專門肯定了這一原則。眾所周知,“條約必須遵守”是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原則。我國沖突法確立的國際條約優先原則是與這一原則一致的。
(四)國際慣例補缺原則
鑒于我國的沖突規范不多,締結或參加的含有沖突規范的國際條約較少,我國立法確立了國際慣例補缺原則?!睹穹ㄍ▌t》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边@表明,我國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在法律適用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案件所涉問題未加規定,可以借用國際慣例來處理案件。
除了以上基本原則外,我國學者對最密切聯系原則能否成為我國沖突法的基本原則,認識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方法說一,認為是一種法律選擇的方法而不是原則。(2)原則說,認為該原則是進行法律選擇的基本原則,涉外民事關系或涉外案件都應適用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那個地方的法律。(3)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準據法選擇中的補充原則,只有在當事人沒有明示或默認的法律選擇時,法院才可能依最密切聯系地來選擇準據法(4)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準據法選擇中的指導原則,對準據法的選擇起指導性作用。
正確認識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沖突法中的地位,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而且關系到如何正確對待和運用這一原則。筆者認為,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一個補充性原則,它在我國沖突法中的地位僅次于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即僅次于傳統的沖突規范。
二、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沖突法中的地位
沖突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沖突法始終的、不可動搖的、根本性的原則,是沖突法的其它制度和原則賴以存在的依據。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基本原則是過分提高了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地位,夸大了該原則的作用。
1.該原則只適用于準據法的選擇過程,并沒有貫穿于沖突法的始終。
2.依最密切聯系原則選出的法律會因為其與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相抵觸,而不被法院地國采用。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法院仍然適用這一外國法是不可能的,一國法律也不可能作出這樣的規定。在實踐中,法院遇到這種情況,都會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反致制度等來排除適用依最密切聯系的原則選出的法律。因而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可以被國家原則的。它總是要讓位于國家原則,而不可能與國家等原則一起成為沖突法的基本原則。
3.關于最密切聯系地的確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9條對涉外扶養關系的最密切聯系地的規定:“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薄兑庖姟返倪@一條規定借鑒了世界上許多國家確定最密切聯系地的方法,但存在許多問題:(1)這種確定方法是通過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形式出現,因此缺乏權威性;(2)這種確定方法只限于涉外扶養案件,對其他案件中最密切聯系地的確定則沒有規定;(3)語言措詞上不夠嚴謹,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應該是確定最密切聯系地應該考慮的因素,而不可能均為最密切聯系地。由此可以看出,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的適用過程中有著很大的局限性。
之所以說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沖突法中是一個補充性原則,是因為:一方面它在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有著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不能與傳統的沖突規范相提并論。
首先,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面廣,可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
采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可以避免傳統沖突法中往往只對某種法律關系只規定一個固定聯結點去指引準據法的弊端,使法院能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采用某一最適合于案件的法律。這一原則有三個明顯的特點:靈活性、預見性與準確性。由于該原則具有這些特點,其最先在合同和侵權領域內提出,但其作用顯然已超出合同和侵權領域,同樣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領域。
我國《民法通則》對涉外民事關系的許多問題未作規定,如涉外動產物權、涉外遺囑繼承、涉外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等問題的法律適用。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立法時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如沒有足夠的實踐經驗,某些條文規定的條件還不成熟,某些問題的認識未達成統一等。就目前的條件下,即使修改《民法通則》后,同樣不可能將涉外民事領域里的所有問題都加以明文規定。
涉外民事關系是一種超越一國范圍的、具有多側面和多層次特點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其法律適用涉及面廣,性質復雜。如何解決法律未明文規定而實踐中已發生的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傳統沖突規范解決這一問題時,往往適用法院的法,這樣難免使一些案件的解決有失公正,如果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法律適用的一個補充性原則,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依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這個難題就可以迎刃而解。
我國沖突法立法起步較晚,應該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明確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沖突法中的地位,使我國的沖突法更具先進性、科學性,使涉外案件的審理裁決更為公正、合理。
其次,由于最密切聯系原則本身固有的缺陷,它只能做為一條補充性原則。
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一條靈活的法律選擇原則,它的作用是明顯的,然而由于它本身沒有提供必要的嚴密而精確的分析方法,就使得它的應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法官的分析和判斷。這種做法潛在的弊端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缺乏精確性,無法排除法官的地域偏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尤其是我國現有立法沒有對它加以必要的限制,更使司法實踐的統一性受到很大的影響。需要明確的是,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上,傳統的沖突規范代表著國際私法追求穩定性、明確性的目的,它在沖突法中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而最密切聯系原則代表著靈活性,只有配合、補充傳統的沖突規范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而無法取代它。
為了使沖突規范變得更加靈活而又不失法律選擇上的相對穩定性,許多國家在立法時,一方面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總的指導原則,在制定沖突規范時,盡可能選用那些最能體現密切聯系的聯結點,同時又規定僅在立法上指定的聯結點不存在時,才允許法官依此原則去選擇法律,以適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種做法增強了傳統沖突法在調整涉外民事關系領域的活力,提高了法律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
通過以上對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分析,使我們能夠辯證地認識它與傳統沖突規范的關系,正確理解它在我國沖突法中的地位,既不可將它的作用過份夸大,也不可無視它的作用,它應該是而且只能是法律適用的補充性原則。
三、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的應用
我國的國際私法雖然起步較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吸收了一些國際上的先進成果,最密切聯系原則就是其中一例,我國在這一原則的采納和應用上有這樣一些特點:
(一)范圍廣
除將之應用于合同領域之外,在解決國籍及住所的積極沖突、營業所的確定、多法域國家準據法的確定以及撫養關系等方面都應用這一原則。
(二)規定性和法官自由裁的靈活性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