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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影響案件結果是通過法律適用來實現的。管轄權確定以后所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法律選擇問題,確定管轄權才能展開訴訟程序,而訴訟程序的終極目標是解決爭議雙方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系,實體權利和義務關系要受實體法的支配,但是在國際民商事案件中如何適用實體法卻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管轄權一旦確定,法律適用問題就必然發生了。要論證它們二者之間的影響或關系得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管轄權的確定對民事訴訟法適用的影響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適用法院地法”是一項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者說是一項被各國幾乎普遍遵守的沖突規范,也就是說管轄權確定為一國法院行使后,該國法院就按照本國國內立法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的有關國際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進行審理或裁決,有關當事人或訴訟參加人就依此參加訴訟活動。管轄法院要依據本國沖突規范的規定來選擇應該適用的實體法。有關沖突規范的規定可以制定在國內民法典中,也可以以專門的法典的方式進行規定。以我國的法律規定為例來說,我國大陸地區的沖突規范就集中規定在《民法通則》第八章或者其他民事法律中。對于具體不同的國際民事爭議,管轄法院就要依據這些沖突規范或者法律適用原則來尋找應該適用的某國實體法,因此,從這一方面來說,確定了法院管轄權就等于確定了處理有關國際民事爭議的實體法規范。所以說,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常常關系到實體法的適用,從而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 以涉外失蹤和死亡宣告的管轄權與實體法適用為例,我們就可以很直觀的看見管轄權與法律適用之間的關系。涉外失蹤或死亡宣告案件應由何國法院管轄的問題,主要有3種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應由當事人國籍國管轄。因為個人的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只能由他的國籍國來決定,但這種觀點也曾被人質疑,若該人已遠離祖國,并在外國設立了住所,還發生了很多法律關系,而該外國竟無權宣告,則會使該外國的法律相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二是主張由他的住所地國宣告。因為這是失蹤人住所地國的公共利益和秩序所需要的,但是,若此時其人仍生存在其出生地國或第三國,這也將給這些國家帶來諸多不便。三是主張失蹤或者死亡宣告的管轄權原則上屬于失蹤或死亡者本國法院,但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和范圍內,可以由其住所地國或是居所地國法院管轄。目前為止,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第三種觀點。 總之,任何國家不可能無故對一個外國人宣告失蹤或死亡,凡是由內國法院宣告外國人失蹤或死亡的,必是因為該外國人的失蹤或死亡與該內國有關。因此,只有法律關系發生在內國,內國法院行使管轄權才有實際意義。對于涉外失蹤或死亡宣告案件,管轄權問題與法律適用問題密切聯系在一起。 失蹤人若是內國人,各國一般主張內國法院管轄,并適用內國法律對其作出宣告;失蹤人若是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各國一般都規定,該外國人在內國有住所或者是慣常居所,或者在內國有財產,內國法院才予以管轄,并適用內國法作出失蹤或死亡宣告。可見,各國法院在對外國人做死亡宣告或是失蹤宣告時一般都適用內國法。所以說,失蹤或死亡宣告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對于其法律適用有重大影響。 二、管轄權的確定會直接影響不動產物權法律的適用 某一個國際民事糾紛屬于什么性質的案件,就分別有不同的沖突規范進行指引,若將一個案件定性為程序問題,就要適用法院地法,而將一個案件定性為實體問題,則往往將適用沖突規范。就以繼承法律關系為例來說,以中國的沖突規范為例,“動產的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不動產的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因此,管轄法院對某一國際民事案件的定性,關系到沖突規范的選擇,也關系到法律適用的最終結果。 例如,涉外在關于不動產案件的管轄權方面,各國都在本國法律中規定了對不動產的專屬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就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也是國際法上已經各國公認的原則,一旦確定不動產的管轄權為本國法院,本國法院再依據其本國的沖突規范來選擇適用的法律,不得不說,在不動產這方面,管轄權的確定對于法律的適用具有極其大的影響。關于不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也同樣確認了不動產所在地法對在其境內的不動產的絕對支配地位?;旧细鲊紝⒉粍赢a的法律適用規定為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對不動產具有絕對的支配地位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是當事人行使不動產物權必須符合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對不動產物權的行使及其有效性的規定,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獲得一國境內的不動產物權。二是不動產所在地國的法律對位于其境內的不動產具有排他性管轄權,也就是說,不動產位于某國境內,某國法院就對此不動產具有管轄權,從而排除其他國家法院的管轄權,也就不允許外國法律支配位于其國境內的不動產。這樣來說,不動產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問題就緊密的聯系在了一起,一旦確定了不動產所在地國法院的管轄權,也就選擇了不動產物權應適用何國的法律,因此,不動產物權的管轄權的確定會直接影響其法律的適用。 三、管轄權對于法律適用存在的消極影響 反致制度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按照國際私法的理性思路,一國法院確定某一案件的管轄權后,首先就依據內國沖突規范的援引,該沖突規范的系屬指向哪個國家,就適用哪個國家的實體法,這個被適用的實體法就叫做準據法,準據法可能是法院地法,也可能是外國法。但是,管轄法院可以借助本國法院認可的反致制度,拒絕外國實體法的適用。反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反致包括狹義的反致、轉致、間接反致和外國法院說。狹義的反致,是指對于某一國際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國的沖突規范本應該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的沖突規范指定應適用法院地法,法院結果適用了法院地的實體法,這種反致也稱為一級反致。轉致是指對于某一個國際私法案件,甲國法院按照本國的沖突規范本應適用乙國法,但乙國的沖突規范又指定使用丙國法,甲國法院因此適用了丙國實體法,這也叫做二級反致。間接反致,是指對于某一個國際私法案件,甲國法院依據本國沖突規范應該適用乙國法,依據乙國的沖突規范又應適用丙國法,丙國的沖突規范又適用甲國法,甲國法院因此適用本國的實體法作為準據法。反致制度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且這兩點缺一不可:第一,各國對于同一個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規定了不同系屬的沖突規范;第二,法院地國家認為本國沖突規范指向的外國法律是一個法律的集合體,既包括該外國的實體法也包括該外國的沖突規范,而法院只適用該外國的沖突規范。在這個過程當中,管轄法院運用自己的管轄權決定是否適用某外國實體法,實際上就是運用管轄權來決定法律的適用。#p#分頁標題#e# 管轄權的確定關系到法律的適用,雖然從理論上講,經法院地國沖突規范援引的某外國實體法應該被法院地法院適用來解決國際民事爭議,但如果該外國法的適用違反了法院地國家的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則法院地國家法院可以拒絕該外國法的適用,一般情況下會以內國法取而代之。例如,我國大陸一女子與阿拉伯一男子在阿拉伯當地已經登記結婚,但此阿拉伯男子在阿拉伯已經有了妻室。阿拉伯是實行一夫多妻制的,而在我國要認定他們的婚姻是否有效則要適用婚姻締結地即阿拉伯的法律,也就是說,若適用阿拉伯的法律我國法院則必須對這種婚姻關系予以確認其有效,但是,我國是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國家,這顯然違反了我國的公序良俗,所以說,我國法院可以援引公共利益原則從而不適用阿拉伯的法律,以我國的婚姻法取而代之,確認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不成立或是無效。這種規定目前已得到世界上廣泛國家的認可,但各國對公共秩序的規定卻不盡相同,實際上,公共秩序保留與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都有聯系,它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 當然,在運用實踐中也不能毫無限制,否則將導致法院地法的濫用。所以,從公共秩序保留這方面來說,管轄權的確定對法律適用具有很大的影響和作用,只有確定了一個法院的管轄權,它才能依據自己的管轄權而拒絕適用外國法律而以法院地法取代。